范文一:注册资本制度改革
[主持人 郭卫民]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最近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了推进公司注册登记制度改革的有关工作。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有关情况,今天我们很高兴请来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张茅先生出席发布会,向大家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们的问题。出席发布会的还有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局长周石平先生。 [2013-11-07 10:15:48]
[郭为民]下面先请张茅局长作介绍。 [2013-11-07 10:15:55]
[工商总局局长 张茅]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很高兴向各位介绍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有关情况。 [2013-11-07 10:17:55]
[张茅]大家知道,上个月的25日,**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这是新一届政府转变职能总体部署和改革方案中又一项重要举措,目的是为了进一步简政放权,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调动社会资本力量,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小微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成长,带动就业,推动新兴生产力发展。 [2013-11-07 10:18:32]
[张茅]一、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2013-11-07 10:20:40]
[张茅]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遵循的原则是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创新公司登记制度、降低准入门槛、强化市场主体责任,促进形成诚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2013-11-07 10:21:01]
[张茅]改革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二是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三是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由地方政府具体规定。四是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五是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降低开办公司成本。 [2013-11-07 10:21:32]
[张茅]二、改革的意义主要是,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改革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 [2013-11-07 10:23:16]
[张茅]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是工商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们政府管理经济的一个重要的措施,不断地完善包括注册资本在内的工商登记制度等政府管理经济的方式方法,是适应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完善的需要。 [2013-11-07 10:28:39]
[张茅]近年来,工商总局在法律法规和职责权限范围内,积极探索登记管理体制的机制创新,市场主体有了较快的发展。2008年以来,全国的市场主体平均发展速度保持在8%以上。同时,在部分地区开展了改革试点,特别是在广东省的部分地区,广东的试点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2013-11-07 10:28:20]
[张茅]深圳和珠海作为经济特区,依托特区立法权,基本对工商登记制度进行了重构;东莞和顺德通过地方政府的文件规范改革,努力争取在国家现行法律的框架下发挥最大的改革效应。这项改革的试点取得了很好的成效。深圳、珠海改革以来,新设市场主体的数量同比分别增长98.51%和52.61%。东莞和顺德改革以来,市场主体同比增长20%以上。 [2013-11-07 10:29:27]
[张茅]最近开始运行的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也进行了改革,实行了“一表申报、一口受理”的工作机制,企业数量明显上升,与去年同期相比,注册企业数量增长了近5倍,注册时间大大缩短。试点地区取得的经验为全面推进这项工作积累了经验,证明了这项改革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了市场机制作用;有利于激发市场市场主体发展的新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在动力。各地也积极推进了注册登记的便利化,促进了全国市场主体的较快增长,对今年第三季度经济稳中有升、稳中向好起了重要作用。这是关于试点的情况。 [2013-11-07 10:29:49]
[张茅]三、坚持宽进严管,这是这次改革的重要原则,要着力构建事中事后监管模式。 [2013-11-07 10:32:24]
[张茅]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要坚持简政放权与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相统一。 [2013-11-07 10:33:24]
[张茅]一是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努力构建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社会公众和政府、管理部门能够方便、及时、全面地了解企业的登记和信用信息,扩大社会监督。 [2013-11-07 10:33:38]
[张茅]二是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各部门各司其职、互相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切实将我们多年来的“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宽准入严监管”。 [2013-11-07 10:33:22]
[张茅]三是建立健全相应的激励、警示、惩戒制度,切实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 [2013-11-07 10:34:15]
[张茅]四是强化行业自律和企业自我管理,形成鼓励诚信守法经营良好氛围。目前,工商总局正在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的部署,抓紧提出修改《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加快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规划和建设,优化流程,完善制度。确保改革前后的各项管理工作平稳过渡,加强宣传培训,切实让这项改革的举措落地生根,并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激发创业活力。 [2013-11-07 10:33:59]
[张茅]下面我和我的同事愿意回答大家的提问。 [2013-11-07 10:34:52]
[郭为民]谢谢张局长。下面开始提问,提问的时候报一下自己所代表的新闻机构。 [2013-11-07 10:35:09]
[中央电视台记者]张局长,您好!您刚才在讲话中提到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国务院为什么要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它的重大意义有哪些?我们知道,在过去,工商登记经营地址要求是非常严格的,刚才您在讲话中提到,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内容中有一点是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的登记条件,能不能给我们详细讲讲都有可能放宽哪些条件? [2013-11-07 10:35:28]
[张茅]这个问题还是很重要的。国务院为什么要部署这项改革,这项改革的意义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第一个方面是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来看,是转变政府职能的一个重要举措。这个改革主要促进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强化协同监管、落实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转变政府职能,就是要进一步划清政府、市场和企业之间的界限,把政府应该管的事情管好,充分调动市场和企业的积极性。这是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来看,是一个重要的举措,也是一个重要的突破口。这项改革举措的推行也必将推动一些部门转变政府职能。 [2013-11-07 10:37:03]
[张茅]第二方面是从优化营商环境来看,是激发市场活力的有效途径。改革举措能够激发投资热情,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对小微企业,特别是对创新企业的发展有较大的推动作用。大家知道,我们现在推进这项改革以后,个体私营经济增加的量非常快。个体私营经济实际上是增加就业的主体,从2012年的情况来看,实际上个体私营经济提供的就业机会已经在总体就业的增长量中占到了90%。这对于巩固当前经济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是有利的,也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等新兴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从长远看,这项改革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 [2013-11-07 10:36:43]
[张茅]第三个意义是从促进信用体系的建设来看,改革的举措能够在推进政务诚信和商务诚信的建设上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这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改革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约束等手段构建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完善信用约束机制,把有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列为经营异常的黑名单,向社会公布。所以使企业也增强了他们的信用意识。 [2013-11-07 10:38:24]
[张茅]刚才你提的第二个问题是关于企业的住所问题。这次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对企业的住所问题、经营场所问题提出了由各地来进行具体规定。住所是企业经营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目前各地因为情况不一样,对住所登记条件也有所不同,一方面很多中小企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等企业以及初次创业的企业,对住所的要求不高,希望能够根据生产经营的情况自主选择住所,包括利用居民的住宅经商办企业。 [2013-11-07 10:40:30]
[张茅]另一方面,出于社会管理的需要,并非任何场所都可注册为企业的住所。比如注册登记的住所为住宅,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可能会扰乱邻里的生活,造成民事纠纷。比如注册登记的住所是违章建筑或者是危险建筑,可能就会造成住所的合法性问题,造成危害隐患。所以这次注册登记改革对住所的要求是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放宽住所的条件管制,既要释放更多的场地资源,特别是一些像电子商务、创意产业发展的要求,方便企业的注册登记。同时,也要把权力放到地方政府,根据本地的情况需要、社会管理的需要作出具体的规定。这样既满足企业的需要,也满足加强社会管理的需要。谢谢。 [2013-11-07 10:40:48]
[凤凰卫视记者]张局长,请问新的措施里有“宽进严管”的理念,这个“严”字怎么体现?另外,“严管”应该和法律联系在一起的,但现在法律配套还没有跟上的情况下,会不会担心新的措施、新的政策得不到落实?另外,十八届三中全会就要召开了,在全会召开以后,我们在这个方面有没有一些细节值得期待的? [2013-11-07 10:42:23]
[张茅]确实,这个问题提得很重要,因为我们多年来都是“重审批轻监管”。如何保证能够进行“严管”呢?我想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转变监管的方式,改变过去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实施监管的方式,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息约束的手段,推进诚信体系的建设,强化信用监管,用加强信用监管的方式促进市场的诚信经营,这是一个基础。如果没有社会信用体系,仅靠政府、工商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巡查、抽查,实际上作用还达不到严管的目的。 [2013-11-07 10:42:21]
[张茅]二是夯实监管的基础,扩大信息公示的范围,构建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不仅是企业和政府共享、政府部门之间共享,而且是社会各方面能够方便、及时、全面地了解市场主体登记和信用信息,为监管奠定坚实的基础。也就是说,企业和企业之间的交易,个人和企业之间,都可以通过查询信息系统来了解这个企业的信用状况。 [2013-11-07 10:43:18]
[张茅]三是完善监管机制,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相应的信用激励惩戒制度,对失信的行为共同采取措施,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同时强化司法救济和刑事惩治,强化行业自律和企业的自我管理,形成部门协同监管。比如说,工商部门企业注册的信息和税务部门的信息、银行的信用信息等等,这些部门的信息要共享,形成部门协同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主体自治相结合的监管新格局。 [2013-11-07 10:43:58]
[张茅]四是规范监管行为,坚持依法行政,依照公平规范的要求统一执法程序和标准,严格依法履职,提高执法的公平性和效能,努力实现监管执法的公正、透明、规范。 [2013-11-07 10:44:22]
[张茅]刚才提的第二个问题,关于法律配套的问题。实际上,真正把这项措施落地生根,刚刚我讲到深圳和珠海是经济特区,有自己的立法权。因为工商注册登记工作是严格按照法律执行的,特别是《公司法》、《中外企业合作法》、《外资企业法》,这次如果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这项改革,就面临着法律修改的问题。目前,工商总局正在按照国务院的部署,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向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作下一步修法的工作。全面推开这项改革,要等待我们的法律和法规修改之后才能够全面推开。 [2013-11-07 10:47:56]
[张茅]第三个问题讲到即将召开的三中全会,因为这项改革的内容实际上是在二中全会和全国人大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就已经作了规定,三中全会还要进一步制定全面深化改革的宏伟蓝图。我想,三中全会之后,实际上对这项改革,我们要按照三中全会更进一步的要求来更好地完善,加快推进这项改革。 [2013-11-07 10:50:14]
[张茅]现在社会各方面反映都很强烈,都纷纷要求尽快实施,包括各地的政府,还有办企业的积极性,各地都要求降低门槛。所以通过我们的工作,各个部门协调配合,使这项利国利民的措施更快、更好地落地生根。谢谢。 [2013-11-07 10:51:17]
[南方都市报记者]张局长,您刚刚提到“一块钱办公司”的事情,我之前看到有媒体报道,公司注册从实缴登记制改成认缴登记制之后,“一块钱就可以开公司”,我想请问一下,这个报道对不对?另外,您刚才也提到公司住所放宽限制的问题,我想请问一下,总局在原则上支持不支持住宅作为公司的住所? [2013-11-07 10:51:45]
[张茅]“一块钱可以办公司”这个事,注册资本实施登记改为认缴制,在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实行由公司的股东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社会上说的“一块钱办公司”是一个形象的比喻,并不是开办公司就没有条件、不用花钱就可以办公司了,注册资本只是设立公司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而且维持公司的基本运营也需要一定的资本,所以完全不花钱办公司实际上也是不可能的,办公司要有场地和人员。 [2013-11-07 10:54:40]
[张茅]这次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以后,公司股东对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自行规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没有按规定的时间交付出资,那根据法律和公司的章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没有按照约定交付出资,按时交足出资的股东和公司本身可以追究股东的责任。所以,这个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形象的比喻。因为创办公司,实际上在试点地区看,基本上说明现在大家对于办公司还是慎重的,信用体系还是比较好的,所以出现夸大的和特别少的钱来办公司的情况也是很少的,从试点的情况看基本是正常的。 [2013-11-07 10:55:02]
[张茅]关于住所的问题,我已经进行了解释。因为原则上是放宽了,但具体的情况,有的地方觉得可以,地方政府就可以根据这个情况作出规定;有的地方认为需要加带一些附带的条件,那可能就会有一些自己的条件。谢谢。 [2013-11-07 10:55:57]
[东方卫视记者]刚才张局长谈到,未来的企业年检制度会改为报告制度,这个制度会怎么操作?另外,里面还有一点是要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克服检查的随意性,那么这种抽查制度又会是什么样模式呢? [2013-11-07 10:56:24]
[张茅]我首先回答第一个问题关于年检制度,年检制度这次改成年报公示制度,这是方便企业的一项措施,比如说过去的年检制度,经常有的企业因为工作忙忽视了年检,企业受到了很多的惩戒,而且年检还要缴费,现在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很大程度上方便了企业,减轻了企业的负担。 [2013-11-07 10:58:20]
[张茅]年报制度是一项新的制度,目的是突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的服务作用,强化企业的自律和社会监督。与过去的年检制度相比较,这个制度一方面方便企业按时公示年度报告,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披露信息的主动性;另一方面,使社会各方面便于了解企业的情况,可以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力量,促进企业自律和社会的共治。目前,我们正在研究具体的操作办法,在具体的操作办法当中再进一步明确。 [2013-11-07 10:58:09]
[张茅]刚才讲到的抽查制度,确实非常重要。因为全国的市场主体5800万,要对每个企业进行检查,用传统的办法是做不到的,企业的抽查也不是随意的,也不能说是工商部门或其他部门想查谁就查谁、想罚谁就罚谁,想罚多少就罚多少,这种现象要从根本上进行改变。我想这个抽查可能有两个原则。 [2013-11-07 10:59:19]
[张茅]一是根据企业的信用信息,有的企业信用非常好,当然通过社会评估,那就可以减少对这些企业的抽查。我到义乌的商品市场去看,由消费者打分,有的企业是五星,有些是四星。我觉得对星级信用比较高的企业,就可以减少抽查。 [2013-11-07 10:59:42]
[张茅]二是采取随机抽样的办法,像现在很多地方做的一样,制定规则,像我们有的随机的方法,电脑派位、抽签的办法,每个企业都会随时面临被抽查的可能,但是我们抽查要有一个具体的规定,如何进行随机抽查,减少我们主观的随意性,随机轮到谁抽查,就要深入全面地进行研究,一旦出现问题,需要进行惩戒,出现大的问题,就要使企业付出高额的成本,这样建立一个科学的、有效的、公平公正的抽查制度。这也是我们在这次改革中面临的问题,我们也在研究这方面具体要采取的措施。谢谢。 [2013-11-07 11:00:17]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记者]请问张局长,我们知道上个月的时候,国务院常务会议曾经提到“要加快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我想请您介绍一下这个系统的具体细节,另外有没有出台一个时间表,这能否解决个别企业诚信缺失的问题? [2013-11-07 11:00:32]
[张茅]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主要是运用信息公示和共享的手段,将企业的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通过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我们现在也在要求各地政府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抓紧建设本地区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目前正在建设之中。另外,各地区、各部门互联互通的问题,信息系统不能变成信息孤岛,所以这个建设恐怕还要有一个过程,但是我们希望能够尽快地建成,登记制度的改革,也是对我们建设的一个促进,现在有的地区已经开始实行。 [2013-11-07 11:03:31]
[张茅]这个目的就是要落实改革的严管,既立足于主体信息的公示,又对企业披露信息起到监督作用,可以有效实现信息资源的社会共享,从单一的部门监管,扩充到全社会各方面参与的监管。应该说,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改革,以及整个工商登记制度的改革,包括其他方面的改革,整个信用信息系统对社会来说应该是一个基础,是经济管理的基础,也是社会管理的基础,不仅仅是工商登记制度,包括个人的行为,也需要通过信用信息系统来进行管理。 [2013-11-07 11:03:50]
[张茅]如果没有信用信息系统,信息的公示、市场的监管就会失去效果。我觉得这对于个别企业诚信缺失的问题,应该说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当然,大家知道任何事情没有百分之百,经济工作是非常复杂的,社会的基础工作也是非常复杂的,但我们要做到最大限度地解决个别企业诚信缺失,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能够一定程度解决。 [2013-11-07 11:03:36]
[张茅]另外,我想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诚信体系的建立,个别企业诚信缺失的现象会越来越少,因为一旦产生,它付出的成本会很高,大到企业承担不起的程度。谢谢。 [2013-11-07 11:04:30]
[深圳卫视记者]请问张局长,您刚才多次在发言中提到珠海和深圳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您也亲自率队到深圳进行专题调研。在您的调研过程中,您觉得目前在试点的工商登记制度的改革,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是成功还是失败?有没有哪些经验需要总结或者是有哪些问题需要解决?下一步有哪些期待的推进。谢谢。 [2013-11-07 11:05:05]
[张茅]深圳和珠海的试点我也去考察过,并且多次看到他们的试点材料,我认为是成功的,取得了显著效果。两地改革时间真正开始是从今年3月1日,到年底也不过是三个季度,但是大大激发了市场主体的活力,使市场主体的数量、企业的数量大大增加,而且在这个过程中是平稳的,没有出现过去一些人担心的大量的虚假、欺诈。在改革当中,大家有些担心,如果注册资本降低门槛,会出现一大批“皮包公司”,说自己是1亿的资产、1万亿的资产,这种情况并没有大量出现,总体情况是正常的。所以,我认为这个试验的结果是成功的,可以在修改法律的前提下复制、推广,要尽快推广。 [2013-11-07 11:08:50]
[张茅]至于说其中应该总结的经验或者说提出要加强的方向,恐怕比较重要的是如何加强严管。而如何加强严管就不仅仅是一个工商部门的责任,而是整个政府的职责。因为市场监管是政府的四大职能之一,“宽进严管”这项改革不仅仅是工商部门的工作,是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下,我认为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 [2013-11-07 11:08:36]
[张茅]在广东的试点地区,都由市政府设立改革办公室,从试点经验来看,各个部门要共同推进加强严管。因为有各个行业的管理,有些不需要认证了,不需要预先审批了,但如何加强管理,要引起重视。比如说深圳有一个例子,关于网吧,网吧过去是文化部门事先要审批,现在事先不需要审批了。将来对网吧如何有效地监管?当然事先不需要审批了,还有一些消防的要求、场地的要求,但更重要的是怎么进行监管。所以,作为一项全局性的工作,各个部门共同加强监管,我觉得这还是需要不断完善措施,要进一步落实。谢谢。 [2013-11-07 11:08:54]
[中国日报记者]请问这项改革是否适用于在华的外企? [2013-11-07 11:09:57]
[张茅]外商投资企业也同样享受这样的改革措施,基于国民待遇的原则,相关改革措施同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在上海自贸区也是这样做的。谢谢。 [2013-11-07 11:10:23]
[郭为民]今天大家提出了很多问题,张茅局长作了很好的回应。其实还有不少问题是工商总局正在关注、正在实施的,下一步有进展之后,我们会会同工商总局向大家进一步介绍。同时工商总局也在完善他们的例行新闻发布机制,将来大家也可以通过工商总局的新闻发布会进一步了解有关法律配套改革的情况,包括规范抽查,还有信用信息公示等,随后我们会进一步向大家作介绍。 [2013-11-07 11:13:27]
[郭为民]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各位! [2013-11-07 11:13:05]
范文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篇一: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意义重大]
传统公司法对公司资本采取强制干预的法律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投资者的积极性,增加了企业的融资难度,干扰了企业的自主经营权,违反了市场经济规律。有鉴于此,上个世纪以来,在世界范围内掀起了一场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运动,放松了对公司资本的管制,降低了市场主体准入门槛。
我国1993年颁布的对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规定非常严格。它不仅规定了很高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而且规定了注册资本实缴制。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经过10余年的践行,1993年暴露出来的弊端越来越明显,改革不合理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势在必行。2005年我国获得了一次较大的修正。它不仅较大幅度地降低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同时也改革了注册资本的缴纳制,由一次性足额实缴改为分期缴纳。但2005年依然维持了公司资本的法定限制,政府干预因素依然很强,设立公司依然很困难,企业自主权依然受到很大约束,市场机制依然未能充分发挥。特别是中小微型企业生存和发展空间受限,遏制了广大社会公众的投资热情和积极性。因此,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仍然需要继续向纵深推进。实际上,理论界和有关主管部门对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探索一直在进行,一些地方(如深圳、珠海)实施了改革试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部署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五项措施,明令废除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资本缴纳改实缴制为认缴制,不再限制股东或者发起人首次缴纳数额以及分期缴纳期限;放宽了对公司住所的登记要求,由地方政府根据情况而定;将公司年度检验制改为年度报告制;推行企业诚信制度建设,包括建立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这些措施是公司资本与登记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并获得了迅速的立法响应。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修正案,对相应的资本与登记制度进行了修改,通过立法形式巩固了改革成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2013年修正的解决了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的企业设立难的困境,有利于降低投资者创业成本,刺激投资积极性;有利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并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等新兴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创造更多的就业与创业机会。
[篇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一、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必将惠及民生
新修订的(以下称)和国务院批准的(以下称)围绕公司设立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大幅度降低了公司的设立门槛,还权于市场、还权于市场主体,一定程度上重新界定了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企业的权利(权力)边界,对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政府监管方式、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保障创业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进一步放松了准入条件的管制,创业成本大幅度降低,能够有效激发投资热情,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尤其是对小微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的发展有大的推动作用。这对巩固当前经济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是非常有利的,也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等新兴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是政府管理经济社会的一项基础性的制度,从长远看,这项改革将进一步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是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精神的。
二是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革举措突出强调了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强化协同监管,落实部门监管责任等。改革要求从对企业微观活动的干预转向对市场主体行为、市场活动的监管,从传统的“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宽准入严监管”,这将推动政府管理方式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更加有利于形成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国务院部署这样一项全局性的改革工作,对各级政府和zhèng fǔ 部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市场主体和创业者从中受益。
三是有利于促进信用体系建设。从看,此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要求转变监管理念和方式,强化信用监管、协同监管和社会共治,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约束等手段,形成部门协同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主体自治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格局。强调企业在享有改革赋予更多便利条件的同时,也要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息公示等义务和责任。这些措施的实施必将有力地推动政务信息公开,从而促进政务诚信建设;有力地增强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相关信息的透明度,保障交易安全,从而促进商务诚信建设。
二、推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激发市场主体创业热情
现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是在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在培育市场主体、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自1992年颁布以来,公司制这种现代企业制度形式在我国得到了快速发展,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最主要形式。据统计,截至2014年1月底,全国实有各类企业1527、84万户,其中公司(含外商投资的公司)1224、90万户,占企业总量的80、17%。但制度设计中注重政府管控、准入成本过高的弊端也日益显现。按照公司法修正案和,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就较好地解决了现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最大限度地为投资主体松绑,释放其投资创业活力,更好地让现代企业制度为发展我国经济服务。
此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核心,就是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和,公司、公司股东(发起人)在注册资本管理方面增加了一系列权利:一是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总额,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一元钱办公司”;二是自主约定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零首付”;三是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对于高科技、文化创意、现代服务业等创新型企业可以灵活出资,提高知识产权、实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形式的出资比例,克服货币资金不足的困难;四是自主约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出资期限,不再限制两年内出资到位,提高公司股东(发起人)资金使用效率。在登记注册环节,改革后,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在进行公司登记时,也无需提交验资报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上述改革对于创业者而言,意味着注册公司“门槛”和创业成本最大限度的降低。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是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方向。但我们也注意到,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27个行业,仍然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我们以为,这主要是考虑到,一些特定行业由于行业自身和政府管理的特殊性,对其实缴注册资本的要求较高,特别是从国际上看,世界各国普遍对金融机构实施审慎监管,要求金融机构具备相当数量的实缴资本,以维护金融稳定。
需要强调的是,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并没有改变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也没有改变承担责任的形式。股东(发起人)要按照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股东(发起人)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要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股东(发起人)没有按约定缴付出资,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责任。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没有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应先缴足出资。因此,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发起人)在认缴出资时要充分考虑到自身所具有的投资能力,理性地作出认缴承诺,并践诺守信。
三、兼顾释放住所(经营场所)资源和改进社会管理的需要,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企业住所登记的功能主要是公示企业法定的送达地和确定企业司法和行政管辖地,而经营场所是企业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所在地。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投资热情的高涨,住所(经营场所)资源日益成为投资创业的制约因素之一。提出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意在破解现阶段制约投资创业的住所(经营场所)资源瓶颈,同时兼顾社会管理、城市管理的特殊性。
现实中,很多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初创企业、新业态等,对住所(经营场所)的要求实际上很低。由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简化登记手续,放宽住所(经营场所)条件,有利于释放场地资源,方便市场主体准入,鼓励和加快社会投资。同时,由于中国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各地在社会管理、城市管理的要求也不同,因此,对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不能“一刀切”,作出统一规定,而是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既方便注册、又要保障社会经济生活规范有序的原则,作出具体规定。
在住所(经营场所)规范管理方面,需进一步落实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协同监管责任。住所的规范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管理问题,涉及多个职能部门。一方面,市场主体要求放宽住所登记条件,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自主选择住所;另一方面,出于社会治理的需要,并非任何场所都可以注册为住所,例如注册登记的住所是违章建筑或危险建筑,就可能造成住所的合法性问题和严重的安全隐患;注册登记的住所是民用住宅的,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可能扰乱邻里生活,造成民事纠纷。在现行的工商登记制度下,规划、环保、消防、卫生、建筑质量等许多管理功能被融入到市场主体的住所登记监管中,客观上导致各职能部门职责不清,监管真空的现象时有发生。制度设计的矛盾导致办公场地资源不能在市场经济中合理有效配置,降低了市场准入的效率。
因此,在赋予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对住所登记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同时,要求要加强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管理,要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落实监管责任,保障经济社会秩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篇三:**推出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国务院总理**10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会议指出,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放宽市场主体准入,创新政府监管方式,建立高效透明公正的现代公司登记制度,是新一届政府转变职能总体部署和改革方案中又一项重要举措,目的是为了进一步简政放权,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调动社会资本力量,促进小微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成长,带动就业,推动新兴生产力发展。将这一改革举措全面推开,十分必要。这样做不仅顺应广大市场主体的热切期盼,有利于扩大社会投资,巩固经济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而且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等新兴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有利于建设服务型政府,减少对市场的微观干预,保障劳动创业权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创造更多就业机会,使人民群众在深化改革、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中更多受益。
会议强调,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就是要按照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创新公司登记制度,降低准入门槛,强化市场主体责任,促进形成诚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会议明确了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二是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使企业相关信息透明化。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克服检查的随意性,提高政府管理的公平性和效能。三是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由地方政府具体规定。四是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注重运用信息公示和共享等手段,将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将有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的“黑名录”,向社会公布,使其“一处违规、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成本”。五是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降低开办公司成本。在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实行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制度。
会议强调,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抓紧依照法定程序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快制定完善配套措施。各省级政府要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抓紧建设本地区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优化流程、完善制度,确保改革前后管理工作平稳过渡。要强化企业自我管理、行业协会自律和社会组织监督的作用,提高市场监管水平,切实让这项改革举措“落地生根”,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激发创业活力,催生发展新动力。
[篇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根据,为积极稳妥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推进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改革,推进配套监管制度改革,健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通过改革监管制度,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三)基本原则。
1、便捷高效。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成本低廉的要求,方便申请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鼓励投资创业,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
2、规范统一。对各类市场主体实行统一的登记程序、登记要求和基本等同的登记事项,规范登记条件、登记材料,减少对市场主体自治事项的干预。
3、宽进严管。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健全完善配套监管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切实优化营商环境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问题,另行研究决定。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未修改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已经实行申报(认缴)出资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鼓励、引导、支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实施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积极研究探索新型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
(二)改革年度检验验照制度。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企业在三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三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
改革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建立符合个体工商户特点的年度报告制度。
探索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
(三)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可以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四)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建立适应互联网环境下的工商登记数字证书管理系统,积极推行全国统一标准规范的电子营业执照,为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提供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服务保障。电子营业执照载有工商登记信息,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大力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提高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
三、严格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市场秩序
(一)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以企业法人国家信息资源库为基础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支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示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监管等信息;企业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和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和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可以按照规定在系统上公示。公示内容作为相关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加强公示系统管理,建立服务保障机制,为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二)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将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等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进一步推进“黑名单”管理应用,完善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为主要内容的失信惩戒机制。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有其他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建立健全境外追偿保障机制,将违反认缴义务、有欺诈和违规行为的境外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并严格审查或限制其未来可能采取的各种方式的对华投资。(三)强化司法救济和刑事惩治。明确政府对市场主体和市场活动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责,区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限。尊重市场主体民事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履行民事审判职能,依法审理股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经济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办理工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充分发挥刑事司法对犯罪行为的惩治、威慑作用,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履行职责,依法惩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
(四)发挥社会组织的监督自律作用。扩大行业协会参与度,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监督、约束和职业道德建设等作用,引导市场主体履行出资义务和社会责任。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强化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监督。支持行业协会、仲裁机构等组织通过调解、仲裁、裁决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争议。积极培育、鼓励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支持开展信用评级,提供客观、公正的企业资信信息。
(五)强化企业自我管理。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涉及公司基础制度的调整,公司应健全自我管理办法和机制,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发挥独立董事、监事的监督作用,强化主体责任。公司股东(发起人)应正确认识注册资本认缴的责任,理性作出认缴承诺,严格按照章程、协议约定的时间、数额等履行实际出资责任。
(六)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要加强对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行为的监管,大力推进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执法,加强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规范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强化商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严厉打击传销,严格规范直销,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各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能范围内的监管职责,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提升监管效能。
(七)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涉及部门多、牵涉面广、政策性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集中各方力量协调推进改革的工作机制。调剂充实一线登记窗口人员力量,保障便捷高效登记。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和完善配套监管制度,统筹推进,同步实施,强化后续监管。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沟通共享机制、信用信息披露机制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强化协同监管。上级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协调联动推进改革。
(二)加快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市场主体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的采集、整合、服务能力。要按照“物理分散、逻辑集中、差异屏蔽”的原则,加快建设统一规范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建成本地区集中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为本地区实施改革的前提条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优化完善工商登记管理信息化系统,确保改革前后工商登记管理业务的平稳过渡。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务服务创新,建立面向市场主体的部门协同办理政务事项的工作机制和技术环境,提高政务服务综合效能。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为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等信息化建设提供必要的人员、设施、资金保障。
(三)完善法制保障。积极推进统一的商事登记立法,加快完善市场主体准入与监管的法律法规,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和管理制度,防范市场风险,保障交易安全。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按照国务院部署开展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
(四)注重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做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引导社会正确认识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意义和股东出资责任、全面了解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的作用,广泛参与诚信体系建设,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附件: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
[篇五: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相关问题解答]
问:实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背景是什么?
答:实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备受社会关注。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作出了改革工商登记制度的决定。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起草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强调,要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消减资质认定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后的于2014年3月1日开始执行。2014年2月7日,国务院印发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问:这次改革的主要意义是什么,对我省会产生哪些影响?
答:这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必将对全省的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首先,登记制度的创新和准入门槛的降低将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营商环境,激发投资热情,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特别是对中小企业、微型企业等新兴企业的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对巩固当前全省经济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是非常有利的。第二,这次登记制度改革是促进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政府职能转变的一项重要举措。从长远看,这项改革将有助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第三,这次登记制度改革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约束等手段构建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将市场主体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使企业增强信用意识。
总而言之,这项改革不仅顺应了广大市场主体的热切期盼,有利于扩大社会投资,巩固经济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而且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等新兴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有利于建设服务型政府,减少对市场的微观干预,保障劳动创业权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创造更多就业机会,使人民群众在深化改革、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中更多受益。
问:这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这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二是放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条件;三是改革年度检验验照制度;四是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五是严格市场主体监管,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
问: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答:注册资本认缴制,即公司股东对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自行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没有按规定的时间交付出资,根据法律和公司的章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没有按照约定交付出资,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和公司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责任。
问: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后,是否还要对实缴资本进行监管?
答:一方面,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认缴出资数额、出资期限、出资方式由股东自行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按照约定改造出资义务;对不改造出资义务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工商部门将通过市场主体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另一方面,依据法律、法规仍然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的行业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仍应履行出资监管职责。
问: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有什么意义,它能给企业带来什么便利,是不是说以后办公司就可以随意申报注册资本了?
答: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是这次改革的一项重大内容,对于提高资本的运营效率,降低企业的设立和运营成本,都有着积极的影响。改革以后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本次改革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公司准入门槛和创业成本最大限度的降低。
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度后,公司和公司股东承担债务的责任并未改变。有限公司股东仍要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在此必须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一定要根据自己的实力和公司实际经营需要确定要认缴的注册资本数额。
问:有人说公司注册资本放宽后,一块钱就可以办公司了,是不是这种情况?
答:社会上说的一块钱办公司是一个形象比喻,并不是开办公司就没有条件、不用花钱就可以办公司了,注册资本只是设立公司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办公司要有场地和人员,而且维持公司的基本运用也需要一定的成本,所以完全不花钱或者一块钱就能办公司实际上是不可能的。
问:这次国务院改革方案中,保留了27个行业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请简要介绍一下这方面情况。
答:这次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27行业,大部分是银行、证券、保险类的金融企业,它们设立登记时均需要较高条件,承担的社会责任重大,关系到国计民生,所以国务院综合考虑,对它们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除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其他26行业的企业设立登记时,无需再向工商机关提交验资报告。另一方面,国家对它们将实行严格的管理,、中仍保留了对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抽逃出资行为的处罚规定。
问: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有何意义,我省是如何规定的?
答: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意义重大,这将进一步释放住所的资源,顺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业态发展的要求。国务院改革方案中明确规定,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由于我省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同,民风民情不一,所以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改革方案的要求,授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对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作出具体规定。
问:改革年度检验验照制度有什么意义?
答:这次改革,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把传统的通过年检的方式,市场主体向监管部门负责,改为市场主体通过有关信息的公示向社会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来查询企业的有关信息。对企业来说,也不用每年年检都要到工商部门了,减轻了企业负担,同时增强了企业披露信息的主动性,增强了企业对社会负责的意识。这会使社会公众便于了解企业的情况,同时促进企业自律和社会共治,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问:为什么要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进行抽查?
答:截至2013年底,全国共有各类市场主体6100多万,要对每个企业进行检查,用传统的办法是做不到的。国务院已经明确要求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建立科学、有效、公平公正的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制度,制订工作细则和抽查办法,提高监管效能。
问:如何确保抽查的公平公正,避免抽查的随意性?
答:企业的抽查不是随意的,不能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部门想查谁就查谁,想罚谁就罚谁,想罚多少就罚多少。抽查应坚持两个原则:一是根据企业的信用信息,有的企业信用非常好,当然通过社会评估,那就可以减少对这些企业的抽查;二是采取随机抽样的办法,每个企业都会随时面临被抽查的可能,但是抽查应有一个具体的规定。
对抽查中发现信息公示虚假的,要严格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布。社会公众一旦发现市场主体披露的信息有虚假的,可以随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相关部门举报。
问:国务院改革方案中,提出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其主要内容是什么?对企业有什么好处,在我省什么时间能够运用?
答:国务院改革方案中明确指出,建立适应互联网环境下的工商登记数字证书管理系统,积极推行全国统一标识规范的电子营业执照,为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提供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服务保障。电子营业执照载有工商登记信息,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大力推进以电子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提高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这项改革的最大好处是,以后大家可以足不出户在网上直接办结工商登记,企业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也无需再到工商部门现场开具。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推进工作,由国家工商总局统一部署实施。前期已在江苏省和福建省厦门市进行试点,我省将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要求抓好相关工作的落实。
问:有人认为,电子营业执照就是纸质营业执照的电子复印件,对此应如何正确认识?
答:电子营业执照不是纸质营业执照的电子复印件。电子营业执照是依照国家有关行政和技术法规由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法律电子证件,与纸质营业执照相比应更方便、更安全,公开性更强,信息量更多,作用更大,必须具备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网上申请、网上发放、网上识别等功能;在发给申请人营业执照的同时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告知,申请者在领到电子营业执照的同时,其他市场主体和社会成员就可以在网上看到同一个执照;看到营业执照就可以看到持照者的基础信息和最新的应公示信息;发照机关依法吊销电子营业执照通过相应的操作,在通知持照者的同时向社会公示告知该营业执照失去法律效力,或者在网上将该执照注销。
对于电子营业执照,应看得更深一些、更远一些。目前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都是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长远看,电子营业执照将会是市场主体首先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唯一的合法凭证。
问:目前我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进展情况如何?信息公示系统将公示哪些内容?
答: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主要是运用信息公示和共享的手段,将原来单一的部门监督转变为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监督。这个系统的信息来源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工商部门将公示企业的登记备案、投资人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信息。
二是有关部门将公示企业违法案件信息和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形成企业信用信息,以及应当记入信用档案或依法应当向社会公示的其他信息。
三是企业应当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资质资格、许可审批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推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也是改革后实现监管到位的根本保障。目前,省工商局已建设好过渡系统,待验证稳定后,正式运营。
问:实施宽进以后,如何做到有效严管?
答: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不仅仅是登记注册流程的再造,更是市场监管方式的重构。在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后,为做到放而不乱,必须实行“严管”。这个“严”字主要体现信用管理上,具体来说就是“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其中包含5个层次的含义。第一,在全国工商登记注册系统,只要在一个地方违法了,在其他地方登记注册的时候也会受到相应限制;第二,在整个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不仅是登记注册,有商业欺诈、不正当竞争和违反商标、广告、直销等法律法规行为受到处罚的,在其他地方也会受到限制或不同程度的重点监管;第三,在zhèng fǔ 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协同管理上,只要被一个部门列入“黑名单”或异常名录,其他部门也会相应采取限制性措施,加强监管;第四,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一个企业如果在一个地方违法,相关的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都会给予关注,其经营活动的开展也会受到相应制约;第五,是与之打交道的市场主体和广大消费者,一个失信企业必将在市场中失去立足之地,最终被市场所淘汰。要实现以上这些,关键是要让“一处违法”的企业信息处处都知道,这就是为什么要建设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否则“严管”将难以实现。
实施信用监管可以有效增强企业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有力推动zhèng fǔ 部门、司法机关、行业协会和企业自身协同监管。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完善后,凡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的企业,将会在评先选优、金融信贷、招标投标等各个领域受到限制。相信随着信用公示系统开通和诚信体系日益完善,企业诚信缺失的现象会越来越少。
问: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度后,会不会因此出现大量皮包公司,给市场交易安全带来潜在的风险呢?
答:在未改革前实行的公司注册资本制度下,一些恶意行为也时有发生。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以后,这种现象仍然会出现,但应该会大大地减少。因为以前企业的行为是对监管部门负责的,换句话说,就是以前只有监管部门关注它的行为,而今后会有更多的zhèng fǔ 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以及与它打交道的企业对它的行为给予更多的关注,皮包公司也就没有了生存空间。
问:社会各界都很关心住宅能否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对使用非法建筑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如何进行监管?
答:关于住宅能否作为住所(经营场所)问题,国务院改革方案中原则上是放宽了,但具体情况还要具体对待,因此省政府授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地方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但要遵循方便登记和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稳定有序有原则。
这次国务院改革方案中明确了相关部门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管职责,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问:今年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怎么办?
答: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已发出通知,要求停止今年的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如何实行年度报告,国家将于近期出台相关规定,请大家及时予以关注。
问:这次改革政策是否包含外商投资企业?今年外商投资企业是否还进行联合年检?
答:基于国民待遇的原则,2014年3月1日起实施新修订的和国务院改革方案同样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对于申请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有两条特殊规定:一是须经商务部门批准,二是经营项目涉及其他行政许可的,必须经行政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通知精神,今年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问:很多人反映bàn zhèng难问题,深圳等地已经实施以先照后证为主要内容的商事登记改革,全社会都很关心,我省什么时间能够实施商事登记改革?
答: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经营项目分为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所谓一般经营项目,就是不需要任何部门审批就可以自主从事的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则是经许可审批方可从事的经营项目。所谓的先照后证,打个比方,营业执照像一个人的出生证,各种许可证则像一个人的从业资格证,以前是要先拿资格证再拿出生证,现在顺序反过来,先拿出生证,再拿资格证,这样才符合逻辑规律。因此,营业执照(出生证)虽然拿了,并不一定就能开业经营,如果从事的是许可经营项目,就必须取得许可审批后方可经营。否则,相关许可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谈到先照后证这个问题,工商部门感触最深,因为一些前置许可门槛太高,办理周期太长,影响到营业执照的办结,而一些党委政府领导和办事群众对此不太了解,以为是工商部门故意刁难。其实,就仅办营业执照一项而言,全省工商系统登记窗口已从法定15个工作日压缩到5个工作日,其中80%的窗口实现了当天当场办结。为什么这次国务院改革方案没有谈到先照后证问题,因为改革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涉及多部门利益,需要统筹考虑,稳步推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作出“先照后证”的明确决定,我省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组织实施。
问:近年来,我省工商部门在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推进注册便利化方面做了哪些积极探索?
答:近年来,省工商局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解放思想,创新举措,为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是实施低门槛、零收费。2012以来,省工商局不断探索,通过实施注册资本零首付,允许市场主体采取股权出资、股权激励、债权转股权等多种形式进行投资创业。另外,我们还对申请登记市场主体实行零收费政策,这些举措极大激发了市场投资热情。截止2013年底,全省新登记各类市场主体40、51万户,同比增长17%,增幅为近年来最高,市场主体总数突破200万户,达214、13万户,其中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分别达35、38万户和167、83万户。
二是实施快准入、优服务。全省工商系统不断完善窗口服务体系,推进服务标准化建设,着力深化政务公开,为各类市场主体登记提供了高效便捷的快速服务“绿色通道”。工商部门良好的服务得到了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2013年度,省工商局行政审批办(省政务中心工商窗口)被国家人社部、工商总局表彰为全国先进工作集体。15个市、2个省直管县、51县(区、市)政务中心工商窗口被评为“红旗窗口”,有314人次被授予“劳动模范”、“青年岗位能手”、“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
三是实施重帮扶、严监管。2012以来,针对企业融资难、用地难、用工难、bàn zhèng难等问题,省工商局开展了“进万企、优服务、促发展”活动,走访企业2、6万余户,解决各类问题1、2万余件。仅去年全省工商系统就通过实施动产抵押、商标权、股权质押登记等方式,帮助企业融资1018、53亿元。在抓好帮扶的同时,省工商局实施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为主要内容的监管手段,建立了企业信用监管“黑名单”制度,为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了有益探索。
问:去年10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后,我省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进展如何?
答:省委、省政府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十分重视。2013年11月25日,王学军省长到省工商局调研,强调要加快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及时把握最新动向,精心谋划实施方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改革顺利推进。花建慧副省长多次听取省工商局专题汇报,并就如何做好改革工作作出重要指示。省工商局前期多次与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办、省发改委等部门联系沟通,就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及文件制定、前置审批事项清理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进行协商。2014年2月27日,省政府下发了。
范文三: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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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天拓力行认为:企业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社会意义及价值取向,才能消除市场的疑虑,激发市场主体的创业热情,推动改革取得最终的成功。可助力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立与运行,能促进构建企业登记效力体系,最终实现企业营运成本的降低。
随着企业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全面推行,市场主体呈加速发展态势。工商登记部门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3-6月全国新登记注册市场主体440.06万户,同比增长20.48%,注册资本(金)7.22万亿元,同比增长54.37%。新登记企业主要集聚在中小型规模段,0-50万元、50万-100万元和100万-1000万元规模段企业数量占比分别为31.8%、18.7%和39.7%,三规模段企业合计占新登记企业总量的90.2%。本次改革的亮点之一是取消了普通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要求,目的在于降低创业门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天拓力行目前统计的情况来看,市场对这一改革的反映符合制度设计的初衷。唯有深刻理解企业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社会意义及价值取向,才能消除市场的疑虑,激发市场主体的创业热情,推动改革取得最终的成功。
一、最低资本额的变迁是私法自治与政府管制界限调整的体现
权利的社会化和私法的公法化是现代私法发展的必然总体趋势。权利不仅为满足个人的需要,而且也肩负促进社会整体进步的重任。政府为扩大对国民的服务和维护一定的经济秩序,对私法关系的形成加强监督和干预,从而使得公权力介入私法领域已成为习以为常之事。私法崇尚意识自治,企业投资领域则表现为营业自由原则。因公权力之介入而在营业中设置诸多管制性规定。为使社会良性发展,在营业自由与政府管制之间必须维持一定的平衡。换言之,营业自由与政府管制之间的界限,必须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予以调整,以维护二者之间的平衡。以公司注册的最低资本额为例,各国公司法的演变路径是逐步放松资本管制,释放民众利用公司制度进行创业的热情,促进本国竞争。由于公司经营行为涉及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利益,有必要由政府设置管理制度,以维护交易秩序,于是产生了最低注册资本额制度。随着公司信用
逐步从资本信用转向资产信用,最低注册资本额对于公司信用而言已经意义甚微,且不利于普通民众利用公司制度,由此逐步被各国公司法所废除或取消。此外,为争取更多投资,各国逐步降低企业设立准入门槛,呈现出一种“向下”竞争的态势,也促使各国公司法放弃最低注册资本额的限制,采取更加宽松的准入政策。为维护经济秩序而设置的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要求,是政府对私人设立企业行为的管制,这种管制因为社会背景的变化而逐步取消,重新回归私人不受资本限制而自由设立公司的状态,可以说,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制度的演变,正是私法自治与政府管制之间的界限,随着社会变迁而适时调整的体现。
二、降低企业设立准入门槛是释放改革红利,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我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同时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境。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然而改革的红利所惠及的民生却十分有限。这会导致民众对于进一步深化改革缺乏热情。在全面深化改革的现阶段,推动改革深入,最重要的是给民众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及公平发展的机会,使更多人从改革中获得利益,从而理解改革的精神,积极投入到改革的事业中来,促进改革取得成功。普通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的取消,正是这一价值取向的体现。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虽然大大降低了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但仍然限制了部分创业者利用公司制度创业的可能性。特别是小微企业和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在创业之初即需要满足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不利于其创业及发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为10万元的规定,更是让普通创业者望而却步。此次企业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最低注册资本额在普通公司中被全面取消,为中小企业的发展迎来了新的机会。改革措施全面施行后,民间投资热情被激发,私营企业数量及资本增长强劲。数据显示,2014年3-6月,新登记注册内资企业125.74万户,同比增长67.77%。其中,私营企业120万户,同比增长70.14%,注册资本(金)5.09万亿元,同比增长91.2%。随着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的取消,民间资本的活力得到极大的增强,更多民众投资实业,创办了更多的公司企业。大量公司企业的出现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有利于缓解我国城镇化所带来的就业压力。同时,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的取消还会促进大量的民间资本投向新兴产业和新型服务业,有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转变,满足因城镇化而增加的对服务行业的需求。服务行业的大量增加还可以提供大量的就业岗位,实现劳动力的就业压力向经济持续发展的红利转变。
三、宽进严管的制度设计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之间关系的制度保障
企业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是为了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必须让市场的归市场,政府的归政府。政府放开无需
管、也管不好的领域,转入必须管、也能管好的地方。同时,把市场机制能够发挥作用的领域交给市场机制进行调控。最低注册资本额制度的设置,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公司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然而,由于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其资产状况总是处于不断变动之中,因此,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数额与其是否履约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如果政府将维护交易秩序的重点放在公司设立时是否具备最低注册资本额的审查上,而忽略了公司设立后,对其信用状况的公示及公平交易环境的营造,则错配了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企业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本着“宽进严管”的精神,在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的同时,为市场主体运营过程中的管理配置了相关制度,为实现政府归政府,市场归市场的目标提供了制度保障。从投资者角度,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额的取消,并不意味着其在经营企业时可以无所顾忌,为所欲为,相反,由于政府转入过程监管,市场主体的诚信经营的要求更加严格。为实现过程监管,政府应当推动法律的修改完善,消除企业发展的制度障碍,切实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具体而言:
一是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立与运行。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投资者可以了解到所有企业的信用状况,既便于选择交易方,促进交易繁荣,也可以督促企业重视自己的信用,形成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政府虽然不需要对企业的信用作出评价,但通过公示企业在经营中的履约状况、行政处罚状况、出资情况、履行出资承诺等信用信息,可以为相对人提供判断企业信用的必要信息,从而维护交易的安全和市场秩序。
二是企业营运成本的降低。企业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意在降低市场准入门槛,释放改革红利,让更多民众可以利用公司企业制度进行创业和谋生。然而,如果投资者可以一元钱注册一家公司,却需要一百万元来租赁经营场所,以满足登记中关于维持公司住所地的要求,那么,这种高昂的营运成本仍然会导致普通的创业者实质上无法利用公司企业制度。所以,有必要清理相关法律规定,切实降低企业营运成本,将企业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意图真正落到实处。
三是企业登记效力体系之构建。登记即是一种公示。登记事项必然产生一定的效力。对于登记效力予以系统化规定,是确保交易秩序的基础性举措。应登记之事项已登记,应登记之事项未登记,应登记之事项错误登记,对于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善意第三人,产生何种法律效力,将影响各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关涉交易安全之维护。
(原作者:北京工商大学副教授 陈敦)
范文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我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国务院总理**10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会议指出,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放宽市场主体准入,创新政府监管方式,建立高效透明公正的现代公司登记制度,是新一届政府转变职能总体部署和改革方案中又一项重要举措,目的是为了进一步简政放权,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调动社会资本力量,促进小微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成长,带动就业,推动新兴生产力发展。将这一改革举措全面推开,十分必要。这样做不仅顺应广大市场主体的热切期盼,有利于扩大社会投资,巩固经济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而且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等新兴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有利于建设服务型政府,减少对市场的微观干预,保障劳动创业权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创造更多就业机会,使人民群众在深化改革、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中更多受益。
会议强调,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就是要按照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创新公司登记制度,降低准入门槛,强化市场主体责任,促进形成诚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会议明确了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二是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使企业相关信息透明化。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克服检查的随意性,提高政府管理的公平性和效能。三是按照方便注册和
规范有序的原则,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由地方政府具体规定。四是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注重运用信息公示和共享等手段,将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将有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的“黑名录”,向社会公布,使其“一处违规、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成本”。五是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降低开办公司成本。在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实行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制度。
会议强调,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抓紧依照法定程序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快制定完善配套措施。各省级政府要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抓紧建设本地区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优化流程、完善制度,确保改革前后管理工作平稳过渡。要强化企业自我管理、行业协会自律和社会组织监督的作用,提高市场监管水平,切实让这项改革举措“落地生根”,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激发创业活力,催生发展新动力。
——解读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高昂的创业成本,往往会阻碍小微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的成长步伐。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从多方面入手,创新公司登记制度,降低准入门槛。
如,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
此外,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由地方政府具体规定。
特别是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河南永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所长杨培华说:“改为认缴登记制,就不再收取验资报告,对企业而言,就会省了验资这部分成本。”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张立群表示,改革进一步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激发社会投资活力,特别是有利于鼓励民间投资,使民间投资者少遇到一些“玻璃门”“弹簧门”。
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微观干预,并不意味着政府不作为。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要求,推进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创新政府监管方式,“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是其遵循的原则。
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注重运用信息公示和共享等手段,将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将有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的“黑名录”,向社会公布,使其“一处违规、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成本”。
张立群说,这次改革体现了促进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这一大的改革方向。市场准入“门槛”降低后,市场监管部门必须更加重视做好市场主体的监管工作。
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表示,对工商部门而言,改革登记制度不是监管职责的弱化,而是对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在营造宽松准入环境的同时,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自律等手段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效能。
范文五: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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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页,共 第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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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页 共 ,1 页1
内资部,料仅个人供学习不,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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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页3, 11 页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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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单页, 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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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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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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