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从天津“谦德庄”看民国黑社会
《天津文史资料选辑》中有一篇《话说当年的谦德庄》,描绘了一块地盘,勾画出民国初年的一个强人,这个人运筹经营,凭借暴力定分立规,留下了另一种发财致富的故事。
用暴力砸宝局抢地盘
谦德庄位于天津城南,方圆二里多地,这里的居民多数是指身为业、卖苦力气的人。民国六年(1917年)闹大水,一些灾民流落在此谋生。这片土地基本上属于两家所有:一是天津有名的富户“李善人”,一是天主教会崇德堂。
谦德庄初开辟时,本是韩慕莲父子的天下。韩慕莲是天主教徒,崇德堂的收租人。他有个儿子韩相林在谦德庄开了韩家小店,暗设宝局,招赌窝娼,从中抽头渔利。父子二人四方进财,腰包越来越鼓,这就惹得附近西楼村的李珍、李玉兄弟俩眼红起来。
恶霸李珍,是天津青帮头子白云生的徒弟。李玉绰号“花鞋小李三”,在天津也是个知名的“混混儿”。李家兄弟自幼不务正业,游手好闲,专干骗人、讹人、坑人的勾当。他们勾结小王庄地保甄连发——这个人手眼宽,能串通官府,闹起事来打官司,甄连发在衙门里有人——又买通路春贵当“肉墩子”(肉墩子是挨刀的意思)。此人是西郊辛家院人,担筐卧篓一条扁担来谦德庄一带找饭吃,李家兄弟看他身高体壮,有个虎把劲,就指使他去打头阵。路春贵前往韩家小店砸宝局,刀砍韩相林。韩家父子人单势孤,打官司又输在堂上,从而气走塘沽。
成立“公司”网罗爪牙
挤韩夺地,李家兄弟如愿以偿了。为了在这块地上站住脚,免得再被别人挤走,李珍走了三步棋。
第一步,由甄连发出面,花钱运动乡西五所(类似今日的警察分局)的毛署员,办下来几套警察服,两条大枪,在谦德庄义园前建立了“小局子”(即警察局派出所),先后几任警长都是李珍的心腹。干脆说,“小局子”等于是李珍开的。
第二步是建立组织。李珍纠集了甄连发、路春贵、穆文彬,还有人贩子程海庭等,成立了一个名叫“保安公司”的机构,网罗了一批地痞、市侩、讼棍、刀笔。在谦德庄他们占着天,霸着地,平地抠饼,雁过拔毛。
第三步是广收门徒。保安公司的杏黄旗一举,开山门,摆香堂,三山五岳的妖魔鬼怪,江河湖海的鱼鳖虾蟹,都聚集在李珍门下。
李珍走了这三步棋,坐镇保安公司,勾挂官私两面,上有官府托庇,下有爪牙驱使,不几年的工夫,就羽毛丰满,独霸一方了。
混混如何争夺赌场
李珍发财的第一步,就是指使路春贵砸赌局。整个过程说来简单,背后却隐藏着深厚的传统和精巧的利害计算。
上门找打叫“卖味”
十九世纪末,天津混混儿已经发展出一套争夺赌场的完善规矩。《旧天津的混混儿》一文介绍道:
“赌局抽头,可谓日进斗金,羡慕的自然大有人在。若想从中染指,也不是容易的事,必须单人独马,闯进赌局大闹一场。方式方法各有不同。有的到时横眉竖目,破口大骂,声称把赌局让给他干几天。局头见祸事到来,挺身应付,说不到三言五语,两下说翻,一声令下,打手们取出斧把便打。来者应当立时躺下卖两下子。
“躺下有一定的姿势:首先插上两手,抱住后脑,胳臂肘护住太阳穴,两条腿剪子股一拧,夹好肾囊,侧身倒下。倒时拦门横倒,不得顺倒,为的是志在必打,不能让出路来替赌局留道。如果一时失神躺错,主人借此自找下梯,诬赖他安心让路,不是真挨打来的,奚落几句不打了。这一来便成僵局,来人空闹一场无法出门,结果是丢脸而已,不曾达到目的,反闹一鼻子灰。
“横倒下后,仍是大骂不休,要对方打四面。其实只能打三面,打前面容易发生危险,既无深仇大恨,谁也不肯造成人命案子,那一来赌局便开不成了。
“打时先打两旁,后打背面。打到分际上,局头便自喝令‘擎手吧!够样儿了’。打手们立时住手,听候善后处理。另有人过来问伤者姓名、住址,用大笸箩或一扇门,铺上大红棉被,将伤者轻轻搭上,红棉被盖好,搭回去治伤养病。有礼貌的主人亲自探病,好言安慰,至此改恶面目为善面目,少不得送钱送礼。这便是天津俗语所谓‘不打不相识’。伤愈后,经人说和每天由赌局赠予一两吊钱的津贴,只要有赌局一天存在,风雨无阻,分文不少,或自取或派人送到,名为‘拿挂钱’,江湖切口叫‘拿毛钿’。从此反成好友,那人算有了准进项,便可安然享受。如果被打的喊出哎呀二字,不但白挨一顿打,而且要受奚落,自己爬着走,也得算数。当年颇有些初出茅庐的未经考验,轻举妄动,势必丢脸而回。
如何理解上述规矩呢?在混混儿的术语中,上门找打叫“卖味”,这是赤裸裸的以血肉之躯的痛苦换取“挂钱”的交易。所谓“挂钱”,就是挂个名字,坐享其成——挂个名字拿钱。
赌场花“挂钱”摆平
在“卖味”交易中,人家打上门来,赌局不能不拿东西对付。赌博是著名的无痛税收,开赌场如同开税务所,因此,赌博一般都是官府垄断的生意,要买通官吏和衙役才能悄悄营业。在这种情况下,赌场方面的选择空间很小。正式求助官府意味着自杀。容人家捣乱下去,赌场就没法开了。打死人家,光天化日之下闹出人命案,赌场也没法开了。于是掏“挂钱”摆平破坏要素,就成了“诸害相权取其轻”的最佳策略。
卖命者的核心计算是:为了获得生存资源,可以冒多大伤亡的风险?或者,可以把自身这个资源需求者损害到什么程度?用古人一句更简明的话表达,就是“身与货孰亲?”孰亲呢?那就要看身是谁的身,别人的身还是自己的身,百万富翁之身还是饥寒交迫之身,身也要看具体部位,是小手指还是整个脑袋,锦上添花的货还是雪中送炭的货等等,不可一概而论。权衡种种利害之后,依然打上门去,说明卖命者认为这是合算的买卖。破坏方和赌场方都找到了合算的策略,有关卖味和挂钱的规矩便形成并固定下来。
每块地盘上都有地霸
《话说当年的谦德庄》描述了保安公司的建立过程:开山门,摆香堂,招揽地痞讼棍。看起来这不像办公司,倒像建立黑帮组织。用帮会开山门的仪式开公司,说明当事人在自我意识里并没有把“公司”当真。与关东马贼办团防,湘西土匪办保安团同样,这不过是一张糊弄人的画皮。之所以选择公司的形式,因为这种组织形式既流行又合法,如此冒充一下,横规矩就显得比较顺。
谦德庄方圆不过二里,距首都不过一百公里,却成为特色鲜明的“特区”,这并不是当时的特例。与官府规定的社会秩序大有差别的地霸秩序,或者中性一点称作地盘秩序,随处都可以见到。湘西土匪和关东马贼,都有一套匪世界的秩序,广东则有“大天二”秩序,中原一带有“土围子”秩序,上海青帮使当地秩序严重变形,四川袍哥同样如此。更高一层,天津先后成为不同军阀的地盘,四川的军阀防区制度则有更强的独立性,每个防区近似战国七雄的一个独立王国。放眼望去,中国有大大小小的地盘,大圈小圈,条条块块,层层叠叠。每块地盘上都有一套横规矩,有一个地霸,或军阀,或民团,或黑帮,或豪门大族,或道门教会,或贪官污吏,或里长保长之类的村干部,或者直接就是土匪。这种地盘秩序充分发育、占据主导地位的社会形态,见于春秋战国前流行的封建制度——层层叠叠分封,许多小王架着一个大王。因此,帝国制度必定伴随着“半封建”或“小半封建”或“隐形半封建”制度,体现为地盘或地霸秩序
■文/吴思
范文二:黑社会
大陆“黑社会”是啥样?
《壹读》 杨佳瑜 答:
在多地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调查中,研究者们发现,黑社会的势力范围很少跨出一个市,所谓的“大陆黑社会”,更准确的形容应该是乡霸、县霸、区霸、市霸。 “大陆黑社会”的真实一面是——大陆没有“黑社会”。
这一判断来自官方,从现有的媒体报道或官方文件中,你会发现,凡是提到大陆的“黑社会”,完整表述都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前公安部新闻发言人武和平曾如此解释,大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已经具备了黑社会犯罪的部分特征,但是尚未达到黑社会的程度,是一种向黑社会过渡的雏形状态。
也就是说,如果国外的黑社会是高级阶段,那么国内的组织犯罪行为顶多是初级阶段。
因为相比国外那些耳熟能详的黑社会,比如日本的山口组、意大利的黑手党,学界研究认为,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壤——不可能公开操作的黑社会传统行业,比如贩毒、卖淫、赌博,在中国大陆并不能存在,所以他们无法形成强大的社会经济实力;境外多党制形成的政治缝隙,使得国外黑社会可以很方便地向政治领域渗透,这在大陆也不可能。
事实上,早在上世纪80年代公安部内部对此进行讨论后便认为,“黑社会”,这个提法“太大”。
那么,这个尚未成长起来的“黑社会”,规模有多大?
有人说是100万人。
这是南京大学教授蔡少卿的个人推测。2000年,研究黑社会问题的蔡少卿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当时仅在河南益阳地区就有250个黑社会团伙,人数达到3120人。 这个庞大的估算,在2004年时被官方否认——公安部刑侦局有组织犯罪侦查处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如果像他说的现在还有100万黑社会成员在那儿活动,那我们就没法交差了。”
也有数据显示,有案可查的黑社会在一万人以上。最高法院的数据显示,2006年至2009年,一共有12644人被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一审审结。
这些模糊的人群,根据司法文件的披露,几乎遍及全国各个地区。北京大学研究黑社会的教授康树华曾在一篇论文中提及,势力最大的有东北的“真龙帮”,上海的“震中帮”,山东的“海泉帮”,江西的“卧虎帮”,河北的“改口会”,邵阳的“阴阳帮”、“江湖会”等。不过,这些帮会,至今未出现在任何新闻报道或官方司法文件之中。
事实上,在包括北京、上海、广东、浙江、黑龙江等地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实证调查中,研究者们发现,黑社会的势力范围很少跨出一个市,所谓的“大陆黑社会”,更准确的形容应该是乡霸、县霸、区霸、市霸,即便是跨地区流动的组织,也只活动在异乡一角。
所以,真的堪称是低级阶段。
【大部分黑社会出不了市县】
当下正在法院审理的刘汉涉黑案,就被认为是近年来最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刘汉曾被福布斯杂志称为“潜在水底的真正富豪”。据《21世纪经济报道》,刘汉等人掌控的公司多达70家,而他旗下最庞大的汉龙集团,则相当于一个跨行业的托拉斯——从能源电力、化工产业到生物医药、地产开发,不一而足。
刘汉集团被公安机关控制后,媒体报道里四川的反应是:广汉等地的商人终于可以正常做生意了,社会治安起码可以太平十年。
但像刘汉集团这种势力范围可覆盖三个市——绵阳、什邡和广汉的情况,很少见。实际上,目前尚未有一个全国规模或全省规模的组织。与境外黑社会已经壮大至全国规模相比,大陆黑社会多带有地域特点或“山头主义”特征。
从势力范围上分,他们的控制领域主要分为地域和行业两种。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涉黑犯罪多年的教授何秉松看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势力范围一般只限于村、镇、区范围之内,一般不超过省级市、县;但以行业划分,则不受地域限制,例如以火车上的盗窃为主业的组织,其足迹遍布铁路沿线。
何秉松的这一说法与目前各地对相关问题的调研结果相符。
根据刊载在2011年《山东警察学院学报》的调查报告《浙江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实证调查》显示,活动范围在本市(地)区的黑社会比例最大,为60%,浙江省内跨市区的为10%,跨省的为30%。同时,该论文称这些跨地区犯罪的势力范围,通常集中在托运业中——因运输线路影响,从范围上来看,它超出了一个市区。 而在山东大学一篇论文《山东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调查分析》中,则可以看到“黑社会”的具体分布地点——青岛市某区的废旧物品收购行业;烟台某村;威
海某镇至某村海滩的蚬子交易市场;济宁市的某个县城等。
除了盘踞某运输行业条线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有溢出一个地区的影响力,也存在流动的跨地区组织。南京大学教授蔡少卿在对上海研究后指出,上海除了本地的黑社会势力,还有六个“帮派”—以扒窃为主的“新疆帮”,以诈骗为主的“贵阳帮”、“安徽帮”,以盗窃为主的“苏北帮”,以抢劫为生的“东北帮”,以及主要从事盗卖车船的“温州帮”。
【大陆黑社会的“地盘”】
上文提及的运输业,实际上是目前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七大行业之一。
尚未有一份全国各地黑社会“主营业务”的统计表明各行业之间的比例关系,但据2006年时任全国“打黑办”副主任、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杜航伟的总结,运输、建筑、商品批发、娱乐业、餐饮业以及矿产等行业,是它们的主营阵地。 在上海,运输业、娱乐和餐饮业,是受黑社会危害的前三行业。上海社科院《上海地区有组织犯罪调查报告》的结果显示,涉黑行业中,餐饮业占5.6%,娱乐业为1.1%,而运输业达到72.2%。
运输业成为部分地区黑社会的主营产业,有某些制度缺陷的原因。以超载为例,它对道路、桥梁甚至司机的交通运输安全有极大的潜在危害,但在各地的现实中,却是不超载无法保本,于是相关交通管理和稽查部门除了罚款之外,公权力还延伸至这些过往车辆的“保护费”——这项“需求”,催生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大量涉入。
不过,这七大行业也有高下之分,运输业其实已经是涉黑组织发展到中期阶段才接触的。这种阶段的划分来自前公安部发言人武和平,他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分为三个阶段:
初级阶段表现为松散的暴力团伙犯罪。这个时候的组织,以抢劫、杀人、敲诈勒索等简单粗暴形式直接掠夺钱财,完成原始财富积累。这也是为什么在上世纪70年代发生大量暴力事件而催生了80年代“严打”的原因,**后发展起来的黑社会正处于这一阶段。
中级阶段,组织的核心人员往往以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家身份出现——以合法的公司的外衣,行垄断、非法控制某些行业(包括非法行业)之实,是这些组织的典型特征。此阶段的行业包括可能潜藏色情、赌博、毒品等高利润违法行为的娱乐业,以及餐饮、运输和建筑业——在这些人口密集、进入门槛低,但同时存在竞争激烈的领域里,真刀实枪进入的黑社会组织,无疑更容易垄断市场。
在重庆2009年打黑中倒下的“黑老大”之一黎强,便曾控制了当地的民营“7字头”公交,这个系统的公交车被报道无论上路还是靠站都违章,在与国有公交对
抗的过程中,曾有人将国有公交车轮胎的气都放了,造成交通堵塞。而直到后来重庆市政府被迫在民怨中将其收编,媒体披露,该公司当时“与政府谈判的态度非常强硬”。
最后一个阶段为高级阶段,武和平分析认为,此时的黑社会往往推出自己的代理人,形成“影子政府”,而从统计数据上来看,此时的“黑老大”会涉足矿产和房地产行业。
由最高人民法院主管的中国法院网“涉黑大案”栏目中,刊载了新华社等中央媒体披露的涉黑大案,在《法制晚报》的统计里,这些过去一年的40个大案中,其核心人员踏入政界的比例达到18%,而他们的集团有56%涉足矿业,46%涉足房地产工程(他们不止从事一种行业)。
矿业和房地产是政治资源密集的行业。据公安大学教授武伯欣分析,比如房地产领域,拿不到地是许多中小房地产企业退出市场的原因之一,而有政治资本的黑社会组织却能凭借“保护伞”和“影子政府”获得土地审批。
新华社的报道称,刘汉想在小金县开发一个旅游项目,时任县长不同意。刘汉留下一句话:“不给我项目,你这个领导就当不了。”不久,这位县长被调离小金县,随后刘汉顺利拿到该项目。
同时,房地产行业也有对黑社会的特殊“需求”。武伯欣分析,在这个容易遇到城市拆迁、农村征地等棘手纠纷的行业,有黑社会背景的房地产企业往往占据上风——利用恐吓、逼迫、暴力的手段强迫居民搬迁。在刘汉所涉及的房地产开发中,曾有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被持枪的工作人员威胁。
【黑社会中的“官”与“匪”】
按武和平三个阶段的划分,刘汉集团已达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高级阶段。刘汉被逮捕前是四川省政协两届常委,而在《湖北日报》的报道里,刘被称为(广汉的)“第二组织部长”,因为想被提拔,找刘汉比找领导还好使。
但目前司法文件披露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大多数尚未达到建立如此“影子政府”的阶段。
重庆曾在2009年发生了席卷全市的“打黑风暴”,但据重庆市高级法院发布的《重庆的“涉黑”案件审判》白皮书,当地只有54%“涉黑”组织有“保护伞”;而在上海社科院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调查里,当地的黑社会并没有出现官员庇护的情况。
需要说明的是,有没有“保护伞”,是司法机关认定一个犯罪组织是否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重要考量点。过去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司法界判定一个犯罪组织是否涉黑,都会将这个组织是否有来自政界的“保护伞”作为不可或缺的依据。如果有
“保护伞”,就涉黑,反之就不是。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清晰认定,是否有“保护伞”并不能作为判定涉黑的必要条件。
但这种对黑社会的认知惯性保持了很长一段时间。比如2010年在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的法庭上,有一场官司的辩护律师就曾为被告是否有“资格”成为黑社会,当庭激辩。辩方认为,被告人充其量只是拉帮结伙为非作歹,没有国家公职人员为其充当“保护伞”,称不上是黑社会,“恶势力”可能更准确。
实际上,黑社会的“保护伞”,也罩得很低。
一份对北京的调查——《北京地区有组织犯罪实证分析报告》分析,那些起到“保护伞”作用的官员,都来自县处级及以下级别。在北京大学对一个具有袍哥文化的某市54个黑社会犯罪组织、593名组织成员的调查中,有“保护伞”的黑社会占44.4%;“保护伞”的级别,处级以下占50%,处级与厅级各占1/4。
而在上述统计之中,公安部门是被涉黑力量渗透最多的系统。在重庆发布的官方打黑白皮书中,“保护伞”来自公安系统的比例达到70%。
最高检主管的正义网报道说,重庆曾有民谣,“过去的土匪在深山,现在的土匪在公安”。在重庆2009年打黑中落马的“最大的保护伞”,是前重庆市司法局局长文强,他之前更为人熟知的身份是重庆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但同时,制度的缺失在这个领域也凸显出来。据中央电视台报道,河南郑州曾出现一个黑帮,名为“治安管理委员会”,他们接受当地街道的委托代管社会治安工作,而通过打砸抢收取的保护费,则部分作为他们对这种“授权”的费用返还给街道。
对这一现象,“有需求就有市场,黑帮来做最合适”,中国犯罪学学会理事长黄芸曾如此分析。
【大陆“黑帮”吸收成员的标准】
但话说回来,这些控制了一个地区乃至一个行业的黑社会组织人员,几乎都身处“裂缝”之中。
在一个社会发展中,某些人群难以从主流行业中找到自己的位置,便可能转而移至地下。比如说,随着第一产业占GDP总量的份额下降、城镇化推进、耕地减少,占人口大多数的农业人口,一旦不能得到合理分流安置,将可能为黑社会犯罪组织提供潜在成员。
这就是为什么在针对各地的黑社会调查报告中,农民与无业人员占了多数。北京的数据是61%,广东则为82.3%。
再举一例。山东曾有一个由农民创办的黑社会组织,名为“中华民族救国会”,它招募成员的标准是——“有过违法或有专与政府对抗经历的;因计划生育受到处理而对政府不满的;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受过公安机关打击的;揍人不要命的”。
而当这些“裂缝”中的人进入一个组织之后,便在这个能迅速找到存在的机构里,在其管理及分工之中互相学习和影响。这个过程又进一步促进这些机构的组织化。
与国外的黑社会类似,大陆黑社会组织的结构也不一样。黑龙江大学一篇论文《黑龙江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调查研究》的统计结果认为,黑龙江70%的大陆黑社会组织都是“金字塔”型。即团伙内部主要分三层:领导层(一般不直接参与实施具体的黑社会活动)、指挥层和行动层。
在北京大学的研究中,这三个层次之间的规律是,具有违法犯罪记录越多的成员,在组织中的地位往往越高。比如说,在《黑龙江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调查研究》统计中,涉黑组织的骨干成员中80%以上是“两劳”人员或受过违法处理的人员,而在一般成员中,“两劳”人员约占23%。
但与境外严格的分级制度甚至明确晋升渠道的组织架构不同,大陆黑社会组织的样态显得简单而薄弱。比如徐州某个组织要求出动时必须统一着装,统一戴白色手套,统一出发,这些研究者认为他们在简单模仿影视作品中“黑帮”形象。 而近年来陕西西安查获的最大涉黑组织,其“帮规”赫然写着要讲求“四防”——防公安、防媒体、防火、防煤气。
本文由《壹读》杂志供稿
壹读杂志微信公众号:yiduiread。这是一个专门负责陪你轻松聊时事的账号。壹读原来是本杂志,但小编中有拍电影的,有做编剧的,还有做视频的?这样一伙人凑在一起玩杂志,玩着玩着,就不仅仅是本杂志了??
范文三:天津一黑社会性质团伙受审,主犯被判20年
?天津一黑社会性质团伙受审,主犯被判20年
发布时间: 2009-11-26 19:12:21
天津市南开区法院,,日对一个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团伙,,人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主犯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等,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年,其余团伙成员分别被判,,年至,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年,月,犯罪嫌疑人任鲲涉嫌一起妨害公务案被南开警方查处。进一步调查中警方发现,其所在公司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南开警方高度重视,局长亲自挂帅,组成专案组,抽调,,余名精干警力展开专项侦查。侦查过程中,专案组克服重重困难,消除受害群众的疑虑,辗转河北、山东、河南、陕西、广西等地,走访被害群众百余人,取证近千份,终于查实该组织成员为达到肆意敛财目的,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共计实施,类,,起违法犯罪活动。在锁定大量证据后,民警在天津、山东、新疆、吉林等地将该组织主要犯罪嫌疑人相继抓获归案,并收缴大量棍棒等凶器。
法院审理查明,,,,,年,月,被告人冀鸿强、任鲲、屈义有、屈义学等人合伙成立“天津市共友果品公司”,租用天津市西青区王顶堤红旗农贸批发市场,,号库房进行非法活动。上述四名被告人为达到在市场内攫取不义之财的目的,先后招募多人加入该公司,有组织地大肆进行欺压、侵害市场内商户的活动,称霸市场,控制该市场部分商品经营。
,,,,年,,月,,日,冀鸿强等人为独霸市场,经过预谋纠集多人,携带镐把等凶器,与被害人孙某、叶某等人争夺红旗农贸批发市场内向商户收取保护费的所谓“待客”生意,并于当晚,,时许,在市场门前对两人进行群殴,致孙某全身,,余处骨折、血气胸,叶某,处骨折。
经查,该组织共实施聚众斗殴犯罪,起,敲诈勒索犯罪,起,故意伤害犯罪,起,强迫,,余人长期进行交易,打伤群众多人,非法聚敛钱财数十万元。
来源: 新华网
范文四:天津一黑社会性质团伙受审_主犯被判20年[司法案例]
?案例:天津一黑社会性质团伙受审 主犯被判20年[司法案例]
天津市南开区法院,,日对一个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团伙,,人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主犯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等,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年,其余团伙成员分别被判,,年至,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年,月,犯罪嫌疑人任鲲涉嫌一起妨害公务案被南开警方查处。进一步调查中警方发现,其所在公司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南开警方高度重视,局长亲自挂帅,组成专案组,抽调,,余名精干警力展开专项侦查。侦查过程中,专案组克服重重困难,消除受害群众的疑虑,辗转河北、山东、河南、陕西、广西等地,走访被害群众百余人,取证近千份,终于查实该组织成员为达到肆意敛财目的,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共计实施,类,,起违法犯罪活动。在锁定大量证据后,民警在天津、山东、新疆、吉林等地将该组织主要犯罪嫌疑人相继抓获归案,并收缴大量棍棒等凶器。
法院审理查明,,,,,年,月,被告人冀鸿强、任鲲、屈义有、屈义学等人合伙成立“天津市共友果品公司”,租用天津市西青区王顶堤红旗农贸批发市场,,号库房进行非法活动。上述四名被告人为达到在市场内攫取不义之财的目的,先后招募多人加入该公司,有组织地大肆进行欺压、侵害市场内商户的活动,称霸市场,控制该市场部分商品经营。
,,,,年,,月,,日,冀鸿强等人为独霸市场,经过预谋纠集多人,携带镐把等凶器,与被害人孙某、叶某等人争夺红旗农贸批发市场内向商户收取保护费的所谓“待客”生意,并于当晚,,时许,在市场门前对两人进行群殴,致孙某全身,,余处骨折、血气胸,叶某,处骨折。
经查,该组织共实施聚众斗殴犯罪,起,敲诈勒索犯罪,起,故意伤害犯罪,起,强迫,,余人长期进行交易,打伤群众多人,非法聚敛钱财数十万元。
范文五:天津市大港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起诉书
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港检刑诉[2008]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建国、薛林林、张春普、崔少东、王振全、吕文化、璩辉、尹博、唐涛、刘勇、周志强、李功、黄福臣分别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聚众斗殴罪、滥用
职权罪、故意伤害罪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10-17)
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港检刑诉[2008]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建国、薛林林、张春普、崔少东、王振全、吕文化、璩辉、尹博、唐涛、刘勇、周志强、李功、黄福臣分别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聚众斗殴罪、滥用职权罪、故意伤害罪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港刑初字第289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建国,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于天津市津南区,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2006年10月30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港区看守所。 被告人薛林林,男,1985年9月14日出生于河北省南皮县,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08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港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春普,男,1977年5月12日出生于天津市津南区,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08年3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大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依法取保候审,2008年6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港区看守所。
被告人崔少东,男,1988年4月22日出生于天津市津南区,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2007年4月11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07年8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大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港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金平,天津市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振全,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于天津市津南区,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07年11月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大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港区看守所。
被告人吕文华,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于天津市津南区,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小学文化,原系大港区城管古林中队协勤,住(略)。因涉嫌聚众斗
殴罪于2007年8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大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港区看守所。
被告人璩辉,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于天津市大港区,身份证号码:(略),汉族,高中文化,原系大港区城管海滨中队协勤,住(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07年8月2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大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港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玉梅,天津市大港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尹博,男,1983年6月16日出生于天津市大港区,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大港区城管协勤,住(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07年8月2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大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08年6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港区看守所。
被告人唐涛,男,1980年11月28日出生于天津市大港区,汉族,中专文化,原系大港区城管海滨中队协勤,住(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07年8月27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0月20日被公安大港分局取保候审。2008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港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勇,男,1955年12月17日出生于天津市,身份证号码:(略),汉族,高中文化,系大港区城管古林中队工作人员,住(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07年10月11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监视居住,2008年5月13日因期限届满被解除监视居住。2008年6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大港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丽新,国浩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志强,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于天津市大港区,身份证号码:(略),汉族,中专文化,原系大港区城管古林中队协勤,住(略)。因涉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07年8月17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港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功,男,1981年6月3日出生于天津市大港区,身份证号码:(略),汉族,中专文化,原系大港区城管古林中队协勤,住(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07年10月12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公安大港分局监视居住,2008年5月13日因期限届满被解除监视居住。2008年6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大港区看守所。
被告人黄福臣,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铁力市,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大港区城管古林中队协勤,住(略)。因涉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07年8月17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港区看守所。
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港检刑诉[2008]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建国、薛林林、张春普、崔少东、王振全、吕文化、璩辉、尹博、唐涛、刘勇、周志强、李功、黄福臣分别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聚众斗殴罪、滥用职权罪、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大港
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振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建国、薛林林、张春普,被告人崔少东及其辩护人吴金平,被告人王振全、吕文华,被告人璩辉及其辩护人吴玉梅,被告人尹博、唐涛,被告人刘勇及其辩护人赵丽新,被告人周志强、李功、黄福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自2005年夏季开始,被告人赵建国组织、领导被告人王振全、崔少东、薛林林、张春普、刘洋(在逃)等人于每日晚上八、九点钟至次日早晨六、七点钟,在大港区城管工作人员在津歧公路、津港公路执勤岗位的前方设卡,对驶向大港区界内的沙石料运输车辆大肆进行拦截,以保护违章沙石料运输车通过大港区城管工作人员执勤岗位不受城管工作人员处罚为名,按每辆沙石料运输车人民币50元的价格对沙石料运输车司机进行敲诈勒索,疯狂收取驶向大港区界内沙石料运输车司机的保护费,并且对阻止该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大港区城管工作人员采取暴力殴打、恐吓的手段;自2005年夏季开始至2007年8月份的两年的时间里,被告人赵建国领导该组织通过以上方式勒索钱财共计12万余元。其中,被告人薛林林自2006年3月份至2007年8月加入该组织,参与犯罪数额9万余元,被告人张春普自2006年7月至11月加入该组织,参与犯罪数额为1万余元,被告人崔少东自2006年2月至2006年6月加入该组织,参与犯罪数额1万余元,被告人王振全自2007年3月至7月加入该组织,参与犯罪数额为1万余元。
2006年5月29日凌晨5时许,因大港区城管工作人员盛元兴等人在津港公路安达桥附近值勤时阻止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赵建国遂驾驶夏利牌汽车撞击载有城管工作人员的执法车辆;2006年8、9月份的一天夜间11时许,因大港区城管工作人员周云彪在津歧公路阻止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在周云彪下班回家时,被告人赵建国遂驾驶夏利牌汽车尾随、跟踪周云彪至大港区晨晖里对周云彪进行恐吓;2006年12月6日早晨7时许,因大港区城管工作人员刘金鹏在津港公路明珠加油站附近值勤时,阻止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赵建国遂纠集组织成员持洋镐把等凶器对刘金鹏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刘金鹏的伤情为轻微伤。
2005年8月22日晚23时许,长途运输司机孙家庆、车全振驾驶运输镁沙的货车途经大港区津歧公路上古林转盘时,被大港区城管工作人员璩辉、唐涛、尹搏拦截,被告人璩辉、唐涛、尹搏以该车运输的货物“超高”为由对孙家庆、车全振进行罚款,被害人孙家庆、车全振认为其车未违规拒绝交纳罚款,与璩辉、唐涛发生争执,后璩辉、尹搏先后给被告人吕文华打电话要求吕文华带人殴打被害人孙家庆、车全振,吕文华在接到璩辉、尹搏的电话后,遂纠集赵建国、王志国(在逃)持啤酒瓶赶到现场,后吕文华在唐涛的指认下,伙同赵建国、王志国(在逃)用啤酒瓶、路边的石块对被害人孙家庆、车全振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孙家庆的伤情为轻伤、车全振的伤情为轻微伤。
自2005年夏季以来,被告人吕文华、刘勇、周志强、李功、黄福臣在津港公路、津岐公路进入大港区界内的路段设岗执勤,查处和治理违反城市管理法规的大货车,被告人赵建国等人便以请吃饭、请洗澡、请按摩等手段拉拢以上被告人,以便其团伙在城管执勤岗位前向途经大港区运输沙石料的大货车收取每车
50元的“带路费”。在案发期间,被告人吕文华、刘勇、周志强、李功、黄福臣滥用手中权利,对于赵建国等人已经收取“带路费”的违章运输车在通过古林中队值勤岗位时不进行处罚并予以放行,同时对未向被告人赵建国等人交纳“带路费”的沙石料运输车则进行拦截并对司机处以最高100元的罚款。
2008年6月16日9时许,在大港看守所A207号监室,被告人崔少东、被害人王利辉等人在监室内学习时,被告人崔少东因王利辉坐姿不标准,用脚踢了王一脚后双方厮打,打斗中崔少东将王利辉鼻部打伤,后经鉴定王利辉损伤程度为轻伤,民事部分已经协商解决。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赵建国、薛林林、张春普、崔少东、王振全、吕文华、璩辉、尹博、唐涛、刘勇、周志强、李功、黄福臣的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聚众斗殴罪、滥用职权罪、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赵建国辩解,其参与敲诈勒索的犯罪数额没有12万余元,大约有6-7万元;关于妨害公务事实中,其不是故意撞城管的执法车辆,而是下车时车没有停好撞上的,其没有跟踪、恐吓城管人员周云彪,关于殴打刘金鹏的事情公安机关已经解决完毕,关于聚众斗殴犯罪中其没有参与殴打;
被告人薛林林辩解,其参与敲诈勒索的犯罪数额没有9万余元,大约有6万余元;
被告人吕文华辩解,聚众斗殴犯罪中其并没有殴打被害人;
被告人刘勇及其辩护人辩解,被告人刘勇没有实施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其只是一般的违纪行为,并且被告人刘勇主观上没有滥用职权的故意,综合以上几点被告人刘勇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璩辉的辩护人辩解,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璩辉犯有聚众斗殴罪的定性不准,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张春普、崔少东、王振全、尹博、唐涛、周志强、李功、黄福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赵建国等领导、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
自2005年夏季开始,被告人赵建国组织、领导被告人王振全、崔少东、薛林林、张春普、刘洋(在逃)等人于每日晚上八、九点钟至次日早晨六、七点钟,在大港区城管工作人员位于津歧公路、津港公路执勤岗位的前方设卡,对驶向大港区界内的沙石料运输车辆大肆进行拦截,以保护违章沙石料运输车通过大港区城管工作人员执勤岗位不受城管工作人员处罚为名,按每辆沙石料运输车人民币50元的价格对沙石料运输车司机进行敲诈勒索,疯狂收取驶向大港区界内沙石料运输车司机的保护费,并且对阻止该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大港区城管工作人员实施暴力殴打和恐吓。自2005年夏季开始至2007年8月份的两年的时间里,被告人赵建国领导该组织通过以上方式勒索钱财共计6万余元。其中,被告人薛林
林自2006年3月份至2007年8月加入该组织,参与犯罪数额6万余元,被告人张春普自2006年7月至11月加入该组织,参与犯罪数额为1万余元,被告人崔少东自2006年2月至2006年6月加入该组织,参与犯罪数额1万余元,被告人王振全自2007年3月至7月加入该组织,参与犯罪数额为1万余元。
2006年5月29日凌晨5时许,因大港区城管工作人员盛元兴等人在津港公路安达桥附近值勤时阻止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赵建国遂驾驶夏利牌汽车撞击载有城管工作人员的执法车辆;2006年8、9月份的一天夜间11时许,因大港区城管工作人员周云彪在津歧公路阻止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在周云彪下班回家时,被告人赵建国遂驾驶夏利牌汽车尾随、跟踪周云彪至大港区晨晖里对周云彪进行恐吓;2006年12月6日早晨7时许,大港区城管工作人员刘金鹏在津港公路明珠加油站附近值勤时,阻止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赵建国遂纠集组织成员持洋镐把等凶器对刘金鹏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刘金鹏的伤情为轻微伤。
上述犯罪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刘海、李印伍、喻盛、娄雪、贾辉、李洪新、张怀国、付振林、赵文山、王青、赵士光、孟凡瑞、周占军、邵兴华、王元松、王斌、赵金朋、王海东、吴佐生、赵志兴、张洪亮、曹占国、王春刚、王守忠、付利刚、吴远征、付纪红、何永刚、张立红、朱家国、赵国元、周金恒、张家龙、李勉、付志华、贾德民、赵长江、郭永军、李来宝、张景义、房继伟、张宏明、张立、贾德营、陈钧、刘金生、冯继东、李志国、刘德新、张占全、冯宝忠、赵中和、王金、张守义、张宝成、冯雪冬、郭永全、张子军、陈宝江、王印、陈永学、刘东华、段海滨、赵景发、高大朋、王立军、郑怀青、周士泉、张义平、吴丹、高大军、付世聪、张国庆、张义杰、白子兵、王广全、韩天桥的陈述,证实2005年7月至2007年8月间,被告人赵建国组织、领导薛林林等人,在津港公路、津歧公路大肆进行拦截过往大货车,以收取50元带路费过城管检查点不被罚款为由,向大货车勒索钱财;
2、被害人刘金鹏的陈述,证实2006年12月6日早晨7时许,在津港公路明珠加油站附近值勤时,阻止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赵建国遂纠集组织成员持洋镐把等凶器对其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其伤情为轻微伤;
3、被害人周云彪的陈述,证实2005年8、9月份的一天,因其在白天不顾赵建国等人阻挠,对违规货车进行处罚,晚上赵建国带人跟踪尾随其到晨晖里住宅小区,对其进行威胁、恐吓,后公安干警赶到赵建国等人才离开;
4、证人郭宝文、程永林、孙连立、刘玉山、蔡华、徐林庆、窦连照、崔昌元、肖峰、刘恩熙、周靖、盛元兴、佟立志、徐印华、刘慧生、寇秀丽、刘元庆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赵建国等人采取暴力、恐吓等手段,阻挠城管工作人员正常执法;
5、法医学鉴定书,证实刘金鹏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6、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害人辨认被告人赵建国、薛林林、崔少东、王振全就是在津歧公路、津港公路上大肆勒索钱财的人;
7、书证:印有赵字的名片,证实被告人赵建国组织利用名片扩大影响大肆
敲诈勒索。
二、聚众斗殴罪
2005年8月22日晚23时许,长途运输司机孙家庆、车全振驾驶运输镁沙的货车途经大港区津歧公路上古林转盘时,被大港区城管工作人员璩辉、唐涛、尹搏拦截,被告人璩辉、唐涛、尹搏以该车运输的货物“超高”为由对孙家庆、车全振进行罚款,被害人孙家庆、车全振认为其车未违规拒绝交纳罚款,与璩辉、唐涛发生争执,后璩辉、尹搏先后给被告人吕文华打电话要求吕文华带人殴打被害人孙家庆、车全振,吕文华在接到璩辉、尹搏的电话后,遂纠集赵建国、王志国(在逃)持啤酒瓶赶到现场,在唐涛的指认下,伙同赵建国、王志国(在逃)用啤酒瓶、路边的石块对被害人孙家庆、车全振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孙家庆的伤情为轻伤、车全振的伤情为轻微伤。后民事部分已协商解决。
上述犯罪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孙家庆、代成余、车全振的陈述,证实2005年8月22日晚8时许,孙家庆与车全振、代成余驾驶运输镁矿砂货车途径大港区上古林转盘处被城管人员拦截后,城管人员对其进行罚款,因三人不服与城管人员发生争执,随即城管人员喊来了开着一辆两厢夏利的三名男子,他们手拿空啤酒瓶子就朝三名司机打了过来,将孙家庆打晕后又用石块砸了很久,直至车全振和孙家庆均受伤为止。
2、被害人孙家庆、车全振的诊断证明书及法医学损伤鉴定书两份证实:被害人孙家庆全身创口的损伤已构成轻伤,其肩胛骨骨折的损伤已构成轻伤,其桡骨骨折的损伤已构成轻伤。被害人车全振头皮创口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3、被害人孙家庆的辨认笔录,证实3号照片(吕文华)上的人,就是在2005年8月22日在天津市大港区上古林转盘处用啤酒瓶子殴打其和车全振的犯罪嫌疑人。
三、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吕文华于2002年2月至2007年8月在城管大队古林中队任协管员,被告人刘勇于1991年5月至今在大港区古林大队工作,其中2004年6月至案发在大港区城管古林中队工作,被告人周志强于2004年11月至案发在大港区城管古林中队任协管员,被告人李功于2005年4月至2007年4月在大港区城管古林中队任协管员,被告人黄福臣于2003年8月至案发在大港区城管大队工作,其中2007年5月至案发在大港区城管大队古林中队任协管员,被告人刘勇的主要职责是查处和治理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职责是协助正式城管队员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工作。以上被告人在古林中队任职期间,有下列犯罪事实:
自2005年夏季以来,被告人吕文华、刘勇、周志强、李功、黄福臣在津港公路、津岐公路进入大港区界内的路段设岗执勤,查处和治理违反城市管理法规的大货车,被告人赵建国等人便以请吃饭、请洗澡、请按摩等手段拉拢以上被告人,以便其团伙在城管执勤岗位前向途经大港区运输沙石料的大货车收取每车50元的“带路费”。在案发期间,被告人吕文华、刘勇、周志强、李功、黄福臣滥用手中权利,对于赵建国等人已经收取“带路费”的违章运输车在通过古林
中队值勤岗位时不进行处罚并予以放行,同时对未向被告人赵建国等人交纳“带路费”的沙石料运输车则进行拦截并对司机处以最高100元的罚款。
被告人吕文华、刘勇、周志强、李功、黄福臣自2005年下半年直到2007年8月份止,长达两年的时间里,滥用职权公然保护、支持赵建国团伙的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被告人黄福臣自2007年4月接替被告人李功,同吕文华等人一起滥用职权,致使赵建国等人大肆勒索大货车司机钱财。 上述犯罪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赵建国、薛林林、张春普、崔少东、王振全的供述,证实拉拢腐蚀城管人员利用手中权利为其敲诈勒索提供便利;
2、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告人张春普对照片进行辨认,吕文华是帮助收保护费的大港城管工作人员。被告人薛林林辨认,刘勇、李功、周志强、黄福臣和吕文华是帮助赵建国的大港城管工作人员;
3、书证
(1)城管执法依据《天津市市容和卫生管理条例》及城管大队出具的执法依据说明;
(2)城管大队出具的证明,证实2004年至2007年古林中队罚款变化的情况;
(3)吕文华、刘勇、黄福臣、李功、周志强的户籍证明材料及城管大队出具的以上人员工作任职情况证明。
四、故意伤害罪
2008年6月16日9时许,在大港看守所A207号监室,被告人崔少东、被害人王利辉等人在监室内学习时,被告人崔少东因王利辉坐姿不标准,用脚踢了王一脚后双方厮打,打斗中崔少东将王利辉鼻部打伤,后经鉴定王利辉损伤程度为轻伤,民事部分已协商解决。
上述犯罪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王利辉的陈述,证实2008年6月中旬的一天,在大港看守所A207监室被崔少东打伤,后经鉴定为轻伤;
2、证人赵强、郭玉柱、张立、赵庆华的证言,证实2008年6月16日在大港看守所A207监室,崔少东将王利辉打伤;
3、鉴定结论,证实被害人王利辉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4、民事赔偿的证明,证实民事部分已经协商解决。
公诉机关当庭还出示如下综合证据:
1、扣押笔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深绿色三厢夏利(牌照号冀JB3096)轿车一辆、现代索纳塔汽车(牌照号冀J41167)一辆、黑色诺基亚N72手机一部、蓝色摩托罗拉A630手机一部、银灰色摩托罗拉L6手机一部、名片八十张、笔记本一册;
2、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二份,证实被告人赵建国于2006年10月30日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崔少东于2007年4月11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3、被告人崔少东的户籍证明,证实崔少东在部分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
4、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春普、尹博、崔少东、黄福臣均有立功表现。
上述公诉机关出具的所有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证实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建国目无国法,组织、领导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被告人薛林林、张春普、崔少东、王振全参加该组织,被告人赵建国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薛林林、张春普、崔少东、王振全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赵建国、薛林林、张春普、崔少东、王振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赵建国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赵建国、吕文华、璩辉、尹博、唐涛持械聚众斗殴,致使一人受轻伤、一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其中被告人尹博、璩辉起纠集作用,被告人赵建国、吕文华持械殴打被害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唐涛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减轻处罚。被告人崔少东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勇、吕文华、周志强、李功、黄福臣身为城管执法人员,长期不正确的履行职责,致使赵建国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大肆勒索财物,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对上述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均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吕文华辩解,聚众斗殴犯罪中其并没有殴打被害人;被告人刘勇及其辩护人辩解,被告人刘勇没有实施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其只是一般的违纪行为,并且被告人刘勇主观上没有滥用职权的故意,故被告人刘勇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被告人璩辉的辩护人辩解,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璩辉犯有聚众斗殴罪的定性不准,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上述主张,本院认为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赵建国、薛林林、张春普、崔少东、王振全、吕文华均犯有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赵建国、崔少东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依法撤销缓刑与新罪数罪并罚;被告人崔少东在参与部分敲诈勒索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有立功表现,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春普具有自首情节且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尹博有立功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黄福臣犯罪情节轻微且有立功表现,依法免予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建国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撤销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8月17日起至2024年5月8日止。)
被告人薛林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3月15日起至2014年3月14日止。)
被告人张春普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4日起至2009年11月11日止。)
被告人崔少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撤销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8月17日起至2012年7月17日止。)
被告人王振全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1月12日起至2010年5月11日止。)
被告人吕文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8月17日起至2012年8月16日止。)
被告人璩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8月27日起至2010年8月26日止。)
被告人尹博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4日起至2010年5月3日止。)
被告人唐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5日起至2010年4月10日止。)
被告人刘勇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4日起至2009年10月30日止。)
被告人周志强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8月17日起至2009年2月16日止。)
被告人李功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4日起至2009年5月1日止。)
被告人黄福臣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作案工具深绿色三厢夏利(牌照号冀JB3096)轿车一辆、现代索纳塔汽车(牌照号冀J41167)一辆、黑色诺基亚N72手机一部、蓝色摩托罗拉A630手机一部、银灰色摩托罗拉L6手机一部、名片八十张、笔记本一册被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时晨君
审 判 员 左明江
代理审判员 孙永华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红梅
速 录 员 唐维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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