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村经济合作社章程样本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社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村经济 合作社组织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名称:XX 县(市、区)XX 乡镇(街道)XX 村经济合作社(市
辖区范围内的村经济合作社应注明 XX 市)。 本社住所:XX 县(市、区)XX 乡镇(街道)XX 村(或 XX 路 XX 号)。 第三条 本社是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以行政村区域为范围,集体所有、
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本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 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
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实行自主经营、独 立核算。具体职责为: (一)保护管理村集体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资 源; (二)经营管理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组织 各业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 (三)提供社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 (四)建立健全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和产 权制度; (五) 。
第五条
本社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 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
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社员
第六条 社社员:
户籍在本村,遵守本章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为本
(一)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原生产大队成员; (二)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社社员的; (三)与本社社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 (四)因社员依法收养落户的; (五)政策性移民落户的; (六) ;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户籍关系迁出本村或者被注销的,保留社员资格:
(一)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初级士官; (二)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 (三)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 (四) ;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除上述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以外的人员,履行本社章程规定义务,
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可以成为本社社员或者保留社员资格。
第九条
本社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十八周岁以上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 权; (二)享有对本社集体资产
承包经营的权利; (三)享有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的生产生活服务、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 偿费分配、宅基地使用和各项福利的权利; (四)享有了解本社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对本社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委托社监会查阅社员(代表)大会、社管会会议记录和财务账目等民主监督管理 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本社社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 (二)执行本社各项决议; (三)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四)遵守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社员退出本社或被取消社员资格的,不得分割带走集体资产。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社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社管会)、合作社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监会)等机构。
第十三条
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本社十八周岁以上的社员组
成,依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和本章程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修改章程; (二)讨论决定章程未明确的社员资格条件及保留、丧失社员资格的有关事 项; (三)选举、罢免社管会成员和社监会成员; (四)听取、审查社管会、社监会工作报告; (五)讨论决定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年度财 务预决算、各业承包方案; (六)讨论决定集体资产处置方案; (七)监督财务管理工作; (八)讨论审议本社的分立、合并、终止事项; (九)讨论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本社设立社员代表大会,经社员大会授权行使职权。 名(一般为每五户至十五户一人,但不得少于二十
(一)设社员代表
人。 人口在五百人以上的, 不得少于三十人) 社员代表中应有适当的妇女代表。 。 (二)具体名额按社员户数比例分配到村民小组,以组为单位由社员在十八 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中推选产生。 (三)社员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四)社员代表可以与村民代表交叉任职。 第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
第十七条
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
的社员提议或者社管会、社监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召开社员大会应当有十八周岁以上具有选举权的社员过半数参加或者有三分 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应到会社员或者户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
应到会 社员代表过半数通过。 社员大会和经社员大会授权的社员代表大会表决本社合并、分立、终止和本 章程第八条、第三十八条等规定事项的,须经应到会社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表决通过的合作社合并、分立、终止的决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核准,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十八条 社管会是社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 对社员大会负责。 名(一般 3 至 7 名),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社管
(一)社管会设成员
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二)社管会设社长 1 名,由社管会在其成员中推选产生。社长(代表合作 社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三)社管会成员可以与村党组织、村委会成员交叉任职,但不得与社监会 成员交叉任职。 第十九条 社管会实行社员大会领导下的社长负责制。社管会必须严格执行
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社监会和本 社社员的监督。 (一)社管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 3、拟定本社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 4、组织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并提出投资决策方案; 5、拟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和资产经营责任 考核方案; 6、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7、负责日常社务管理工作。 (二)社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和召集、主持召开社管会会议; 2、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及社管会形成的决议,并向社管会报告; 3、 。
(三)社管会定期召开会议。社管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社管会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社管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社监会是社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 名(一般 3 至 5 名),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社监
(一)社监会设成员
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二)社监会设主任 1 名,由社监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 (三)社监会成员不得由社管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本社财务人员担任。 第二十一条 社监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 (二)监督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监督社管会的职责履行及日常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对社管会 及其成员损害本社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四)审查本社财务并向社员公布审查情况,定期开展民主理财和财务清理 活动,审核本社各项财务收支; (五)提议召开临时社
员(代表)大会。 社监会主任或社监会成员代表有权列席社管会会议。
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
选举与罢免
社员代表、社管会、社监会任期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的,须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报县 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提前或者延期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随意指定、委派或者撤换社员代表和社管会、社监会 成员。 第二十三条 社员代表选举按照第十五条执行。届中个别社员代表调整,由
原代表所在村民小组在十八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中重新推选产生, 其任期到 本届社员代表任期届满止。 第二十四条 社管会、社监会选举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具体指 人
导下, 由村经济合作社选举委员会主持。 选举委员会由主任、 副主任、 委员共
(一般为 3 至 9 人)组成,由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会议推选产生。选举委员会 成员名单应当及时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确认。选举委员会 成员被确定为社管会、 社监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 其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自行终止。
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足三人的, 所缺名额应当及时补足。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新 一届社管会、社监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第二十五条 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选举办法; (三)组织和主持投票选举; (四)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 人、计票人。 第二十七条 选举结果经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宣布,并报乡镇人民 社管会成员、社监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
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上一届社管会应当在新一届社管会产生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公
章、证明书、机构代码证、办公场所、办公用具、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 案及其他有关事项,移交给新一届社管会。 第二十九条 本社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联名提出罢免社管会、社监
会成员要求的,可以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启动罢免程序。罢免 社管会成员由社监会召集并主持社员大会投票表决, 罢免社监会成员由社管会召 集并主持社员大会投票表决。同时罢免社管会、社监会成员的,报请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帮助召集并主持社员大会投票表决。 罢免社管会成员的,应当书面向社监会提出罢免要求,写明罢免理由;罢免 社监会成员的,应当书面向社管会提出罢免要求,写明罢免理由。社管会或社监 会应及时将罢免要求报请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对联名罢免的社员人数及罢免理由进行调 查核实,并公布结果。联名罢免人数及理由经调查核实属实的,社管会或社监会 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召集并主持社员大会投票表决。 若罢免人数 未达法定要求或罢免理由不成立的, 社管会或社监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 三十日内书面告知提出罢免要求的社员。 罢免结果应及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
第五章
资产经营与管理
第三十条
本社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和程
序,开展资产经营活动。具备一定条件时,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进行 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将本社改制为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十一条 凡涉及工程项目建设、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及出让、物资采购
等事项必须经社管会集体讨论, 社员较为关注或金额较大的项目或事项,必须经 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公开招投标。 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及时报送乡镇(街道)农村 经营管理机构备案,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租赁金。 第三十二条 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台账,积极组
织引导社员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
第三十三条
未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不得将本社集体资金出借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以本社名义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六章
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财政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
济组织会计制度》,遵照和执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财 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三十五条 本社财务实行委托代理制,会计核算委托乡镇(街道)会计代
理机构代理。本社设报账员一名,负责向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机构报账。 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纳入本社统一核算和管理,但资产所有权、使用权、 审批权、监督权不变。 第三十六条 村级各项收支必须经社监会审核签章后方可入账,村级重大财
务事项必须接受社监会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按时在固定公开栏公开村级所有收支、资产负债、债权债务、财务计划、经 济合同、收益分配方案和社员(代表)大会各项决议。 财务收支情况经社监会审核后,按月(季)逐笔逐项在村务公开栏明细公开, 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等重大事项做到及时
公开。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产清查
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做到收支有据,审批有序,资料有档,账 实相符。
第三十八条
在按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后,社管会根据社员与本社集体财产
关系提出收益使用和分配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社按照《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接受县级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至少每三年审计一次,并及时向全体社员公布审计结果。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社根据需要或法律法规政策的修改完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
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 过。修改后的章程应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 第四十一条 过,自 年 本章程经第 月 届第 次社员(代表)大会审议(或修订)通
日起生效,并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社管会负责解释。
社员(户代表、社员代表)签字:
范文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1992年7月25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维护村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村经济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村经济合作社设立、分立、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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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终止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村经济合作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尚未设立村经济合作社的,村集体财产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行使。
村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村集体所有财产。
第五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尊重和维护社员、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下同)的监督,协助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工作,为村级组织履职提供必要的经费,合理安排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和支持村经济合作社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保障村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村经济合作社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的职能。
村经济合作社依法履行下列具体职责:
(一)保护管理村集体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资源;
(二)经营管理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组织各业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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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供社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
(四)建立健全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和产权制度。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村经济合作社发展,在资金、用地、交通、供水、供电等方面制定具体措施予以扶持,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依法、自愿、民主、公正的原则,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村经济合作社进行股份制改革。
第九条 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经济合作社的业务指导、服务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负责做好村经济合作社设立、选举、运行、终止的具体指导和服务工作。
财政、金融、工商、质监、国土、建设、水利、交通、林业、科技、电力、供水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扶持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设立和终止
第十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社员;
(二)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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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集体资产。
第十一条 设立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召开设立大会。设立大会应当有十八周岁以上具有选举权的社员过半数参加或者有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应到社员或者户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设立大会通过本社章程,选举产生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社管会)成员、村经济合作社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监会)成员,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村经济合作社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职责范围;
(三)社员资格取得、保留及丧失条件;
(四)社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选举和罢免、辞职的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六)财务管理、资产和收益分配;
(七)章程修改程序;
(八)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九)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免费向村经济合作社颁发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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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证明书颁发、审验、变更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证明书主要记载村经济合作社名称、住所、社长、集体资产、组织机构、社员等基本情况。
村经济合作社凭证明书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账户、领购票据等。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村经济合作社以其资产为限,对合作社债务承担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村经济合作社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具体登记注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制定。
第十六条 村经济合作社合并、分立、终止的,应当经社员大会应到社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村经济合作社合并、分立或者终止时,应当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并办理相关的变更、注销手续。
第三章 社员
第十七条 户籍在本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遵守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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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章程的农村居民,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
(一)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原生产大队成员;
(二)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的;
(三)与本社社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
(四)因社员依法收养落户的;
(五)政策性移民落户的;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八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户籍关系迁出本村或者被注销的,应当保留社员资格:
(一)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
(二)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
(三)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九条 除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以外的人员,履行村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义务,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可以成为本社社员或者保留本社社员资格。
社管会可以根据社员与本社集体财产关系提出收益分配的具体方案,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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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当编制社员名册,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社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十八周岁以上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社集体资产承包经营的权利;
(三)享有本社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的生产生活服务、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宅基地使用和各项福利的权利;
(四)享有民主监督管理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社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
(二)执行本社各项决议;
(三)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社员大会是村经济合作社的权力机构,由本社十八周岁以上的社员组成,依照本条例和章程行使职权。
社管会是社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社管会成员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社长可以由社管会在其成员中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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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产生。社长或者其他代表合作社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社监会是社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社监会成员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社监会主任可以由社监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村经济合作社可以设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经社员大会授权行使职权。
社员代表由社员大会在十八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中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社员代表可以与村民代表交叉任职。
第二十五条 社管会成员、社监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社管会成员可以与其他村级组织领导成员交叉任职,但不得与社监会成员交叉任职。
第二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提议或者社管会、社监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七条 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修改章程;
(二)讨论决定章程未明确的社员资格条件及保留、丧失社员资格的有关事项;
(三)选举、罢免社管会成员和社监会成员;
(四)听取、审查社管会和社监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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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讨论决定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和各业承包方案;
(六)讨论决定集体资产处置方案;
(七)监督财务管理工作;
(八)讨论审议本社的分立、合并、终止事项;
(九)讨论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社管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社员(代表)大会;
(二)拟订本社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
(三)组织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并提出投资决策方案;
(四)拟订本社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和资产经营责任考核方案;
(五)执行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
(六)负责日常社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社监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
(二)监督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监督社管会的职责履行及日常工作;
(四)审查本社财务并向社员公布审查情况。
社监会主任或者社监会成员代表有权列席社管会会议。 第三十条 社员大会选举、罢免社管会、社监会成员和对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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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所作决定,须经应到社员过半数通过。
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社员大会授权的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参加会议方为有效。所作决定,须经应到会社员代
表过半数通过。
社员(代表)大会表决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须经应到社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一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害社员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经济合作社选举的,社员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三十二条 本社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联名,可以要求罢免社管会、社监会成员。
罢免社管会成员由社监会负责召集并主持社员大会投票表决,罢免社监会成员由社管会负责召集并主持社员大会投票表决。
罢免要求应当书面向社管会、社监会提出,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社管会、社监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召集并主持社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社管会、社监会不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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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帮助组织召集。
第三十三条 社员大会有权撤销或者改变社员代表大会和社管会作出的不适当决定。社员代表大会有权撤销或者改变社管会作出的不适当决定。
第三十四条 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社员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的财产权利。
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向社员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第三十六条 村经济合作社推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度。村经济合作社可以委托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机构代理会计业务,但不得改变其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监督权。
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应当纳入村经济合作社管理,但不得改变其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监督权。
第三十七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按章程规定定期向社员公布财务状况。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对村经济合作社财务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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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村经济合作社社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处理;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
村经济合作社社员认为村经济合作社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四十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向村经济合作社收费、集资、罚款或者摊派的,由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一条 村经济合作社管理人员及会计委托代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损害村经济合作社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会同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村经济合作社财产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村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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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主管部门商同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 其他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内集体经济组织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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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村经济合作社
**镇**村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
实施方案
(2011年 月 日经**村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完善新形势下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和分配方式,切实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温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本村实际,现就**镇**村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
根据市委、市政府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的目标,以理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关系为基础,以创新村级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重点,以明晰和保障村级集体资产的产权主体及其成员的利益为核心,深化村级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推进集体非土地资产和土地资产相分开,社会成员和经济成员身份相分开,实现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体制创新、经营机制创新和分配制度创新,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接轨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实现资产所有股份化、收益分配股红化、股权流动规范化、监督约束法制化。
二、改革后经济组织的名称和性质
本村经济合作社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后,新的经济组织名称为**县**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其性质为集体经济组织,继续承担原有村经济合作社除非土地资产外的有关职能。改制后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量化到人的集体资产股权仅作为股东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依据,所有权仍属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
三、清查核实现有的集体资产
我村目前的资产划分为三大类:一是资源性资产,以现有尚未征用的土地、山林为主;二是经营性资产,包括经营性固定资产、货币资金、应收款项等;三是公益性资产,主要是公共和公益事业设施。清产核资工作按照国家农业部、财政部《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办法>和农业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依法确定原村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清产核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等地方公布,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本次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量化的资产为经营性净资产,资源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暂不量化。资产价值以原值为原则,确认集体资产权属关系。用以折股的集体经营性净资产计算方法:
1、经营性固定资产按原值计入股份,经营性在建工程按原值计入股份;
2、长期投资通过清理后,按实际入股:
. 3、流动资产按其有效额减去实际负债后,其余额计入股份;
4、其他资产,按实际投资额计入股份。
经清产核资并依法调整账户后,确认的本村集体经营性净资产(原值)为**元,提取集体经营性净资产的**作为改制风险金,计**元,用于处置改制过程中和改制后的遗留问题,实际用于折股量化的经营性净资产(总股本)为**元。
改制后,今后本村的集体土地征用所得的补偿费(不包括政
策处理费及劳力安置费)和集体资产置换增值等收益,按照比例足额追加到总股本中。
四、股权设置及股权界定
本村股权设置为单一形式的人口股,不设集体股。人口股股权份额占总股本的100%,计**元。股权界定对象的认定,遵循“依据法律、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股权界定基准日为**年**月**日零时,基准日前死亡的和基准日后出生的人员不享受股东资格。本村股权管理实行“生不增、死不减”的静态管理。
具体股权享受对象界定如下:
(一)下列21种情形之一人口为股权全额享受对象
l、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改革基准日止在册的本村社员。
2、正在服义务兵役的本村社员(已转为士官的人员暂保留人口股,待其退伍后,未享受部队或地方安置的予以配制)。
3、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在校本村社员。
4,原就读全日制大中专院校1995年后毕业(含1995年)因国家取消统一分配政策而自谋职业的本村社员。
5、正在劳教服刑的本村社员(股权证书由其委托人或股份经济合作社予以保留)。
6、户籍关系从本村迁入小城镇的原本村社员及其子女。
7、因自己出资办理“农转非”的原本村社员及其子女。
8、因购房原因,户籍关系迁入小城镇的原本村社员及其子女。
9、与本村社员已办理结婚证书落户的对象及其子女。
10、与本村社员已办理结婚证书但户口尚未迁入的对象(出具书面证明未在原籍地享受股改待遇,今后若发现原籍地已享受,
本村将收回股权)及其户口尚未申报的子女。
11、原与本村社员已办理结婚证书的离异妇女,该妇女及其随母迁入的子女(子女人数依据法院判决书)。
12、与本村社员离婚,户籍关系未迁出的妇女及其依法判决随母的子女。
13、因离婚将户籍迁回的原本村出嫁妇女,本人及其依法判决的随母子女。
14、政策性移民落户的村民及其子女。
15、原定销户及其子女。
16、办理过合法领养手续在册子女和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领养而未办理领养手续的在册子女。
17、户籍关系未迁出的本村出国(境)人员。
18、原本村村民单方为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取手续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在职、退休或已改制)的单职工,其配偶及其子女给予股权。
19、独生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证书)享受双份股权(如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本村将收回1份股权)。
20、已办理结婚手续的女儿户可享受1名上门女婿(入赘)及其子女。
21、经社员代表会议表决,同意给予股权的特殊人员。
(二)下列10种情形之一人口为股权不享受对象
1、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现职工作人员及退离休人员。
2、已享受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等改制待遇的人员。
3、父母双方属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取手续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的子女。
4、已在部队提干和转为志愿兵的人员。
5、与本村社员离婚,妇女重新嫁人的,户籍已迁出的妇女本人及其依法判决随母的子女。
6、原买入本村户口未入社的外来挂靠人员。
7、户籍关系已迁出的本村出国(境)人员。
8、户籍关系未迁出的农嫁女的子女。
9、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尚未被依法处罚的人员。
10、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社员代表会议表决不给予股权的人员。
五、股权管理
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后,由股份经济合作社向股东发放股权证书,作为享受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的凭据。股权证书不准作为其弛证书使用,遗失需及时报失,并申请补办手续。
股权可以继承、转让和赠与,但不得退股提现。
六、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原则
l、财务管理。股份经济合作社继续贯彻实施财政部颁布的村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及上级有关财务规定,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自觉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
2、收益分配原则。实行股份合作社改革后,存量的土地和山林如部分或全部被征用,仍然按县农村土地征用后货币资产处置办法执行,货币资产处置后的盈余部分纳入股份经济合作社公积公益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年终分配时应兼顾国家、合作社和股东的三者关系,编制财务决算,搞好收益分配(土地征用款和上
级专项拨款不列入分配)。社员福利、医疗保险及救助、经营性支出均在收益分配前列支。经营性净收入原则上按以下比例进行分配: ①提取公积公益金和福利费不少于30%;
②股东红利分配不超过70%(具体分配到人的红利与今后本村计划生育奖惩政策挂钩)。
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出,报镇政府审核后,由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七、组织机构
制定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明确股份经济合作社内部管理机构。 l、设立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第一届股东代表由原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村民代表)直接过渡,董事会经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机构与村务监督委员会保持一致。
2、建立股东(代表)大会制度,股东(代表)大会一般一年一次,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重大投资决策、经营方针、年度计划及执行情况,须经大会讨论决定。
3、董事会是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股东(代表)大会领导下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股东履行监督,检查董事会工作。董事会和监事会每届任期三年,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在董事会中产生,董事长是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法人代表。董事会和监事会互不兼任。可连选连任。
以上实施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丰木镇人民政府核准后方可实施。
**村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制工作小组
**年**月**日
范文四:永嘉县XX街道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永嘉县XX街道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运行和管理~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机制~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名称:XX街道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本社住所:永嘉县XX街道XX村
第三条 本社是由原村经济合作社改制后组建的股份经济合作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代表全体股东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量化到人的集体资产股权仅作为股东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依据~所有权仍属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四条 本社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合作社以其全部资产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本社的基本职能: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菅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
第六条 本社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行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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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资产折股
第七条 折股量化资产为经营性净资产、公益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含尚有的集体土地,暂不列入折股量化范围。
第八条 改制后~今后本社的集体的集体土地征用等由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土地补偿费,不包括政策处理费及劳力安臵费,和集体资产臵换增值等收益~应足额追加到总股本中。
第三章 股份量化
第九条 本社股权依据《XX街道XX村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2012年4月15日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规定折股量化到人~符合股权享受对象的人员~均可享受量化股份。
第十条 股权界定基准日为2012年4月29日零时~基准日前死亡和基准日后出生的人员不享受股东资格。本社股权管理实行“生不增~死不减”的静态管理。
第十一条 本社总股数为8772股~其中现有股东按1份全额享受对象股权折算为10股计8600股~提总股数2%的设立专项股计172股~用于处臵改制后遗留等问题。具体股权享受对象界定如下:
,一,下列18种情形之一人口为股权金额享受对象:
2
,1,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改革基准日止在册的本村社员。
,2,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在校本村社员。
,3,正在劳教服刑的本村社员,股权证书由其委托人或股份经济合作社予以保留,。
,4,在小城镇综合改革中~户籍关系从本村迁入小城镇的原本村社员及其子女。
,5,因自己出资办理“农转非”的原本村社员及其子女。
,6,因购房原因~户籍关系迁入小城镇的原本村社员及其子女。
,7,与本村社员已办理结婚证书落户的对象及其子女。
,8,全家外出多年而联系不上的~根据当年在家时的在册人口予以享受。
,9,与本村社员已办理结婚证书但户口尚未迁入的对象,出具书面证明未在原籍地享受股改待遇~今后若发现原籍地已享受~本村将收回股权,及其户口尚未申报的子女。
,10,与本村社员离婚~户籍关系尚未迁出的妇女及其依法判决随母的子女。
,11,因离异将户籍迁回的原本村出嫁妇女~本人及其依法判决的随母子女。
,12,办理过合法领养手续在册子女和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领养而未办理领养手续的在册子女。
,13,户籍关系未迁出的本村出国,境,人员。
,14,原本村村民单方为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取手续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在职、退休或已改制,的单职工~其配偶及其子女给予股权。
,15,外村的离异妇女~与本村社员再婚~但未领取结婚证~且户口未迁入本村的对象,今后若发现原籍地已享受股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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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村将收回股权,。
,16,因入赘到本村的男社员~但未领取结婚证~且户口未迁入本村的对象,今后若发现原籍地已享受股改待遇~本村将收回股权,。
,17,父母双方属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取手续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的子女。
,18,独生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证书,享受双份股权,如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本村将收回1份股权,。
,二,下列6种情形之一人口为股权不享受对象:
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取手续的行政、事业单位和,1,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现职工作人员及退离休人员。
,2,已在部队提干和转为志愿兵的人员。
,3,与本村社员离婚~妇女重新嫁人的~户籍已迁出的妇女本人及其依法判决随母的子女。
,4,户籍关系已迁出的本村出国,境,人员。
,5,户籍关系未迁出的农嫁女及其落户在本村的子女。
,6,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尚未被依法处罚的人员,处罚后~本村将重新予以享受,。
以上6种不享受对象~还待村两委慎重考虑再重新作出最后决定。
第四章 股权管理
第十三条 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后~由股份经济合作社向股东发放股权证书~作为享受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的凭据。
第十四条 本社股权实行“生不增、死不减”的静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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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股权依法可以继承、转让和赠与~但不得退股提现。
第十六条 股权证书不准作为其他证书使用~遗失需及时报失~并申请补办手续。
第十七条 本社今后如需增资扩股~由董事会提交方案~经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实施。合作社发展需要~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也可以吸收社会投资者投资~其增资价格原则上应等于或高于每股评估净资产值。
第十八条 股权流转。允许股东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转让交易。股权持有人对所持股份具有参与决策和享有收益、转让、继承、赠与的权利。
1、董事会于每年1月底前公布股份经济合作社资产运行情况~也可在对资产进行评估基础上~公布股权转让的指导价,
2、对已量化的股权允许转让交易~同一股份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具有优先转让权,
3、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股权持有人向本组织外转让股权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总股份的49,~单个主体受让股权不得超过总股份的5,。
5、股权转让必须经过股份经济合作社审核~并报街道办事处审批同意。股权转让应该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内进行合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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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股权转让交易一般按下列程序操作
1、由股权持有人和股权受让人双方书面提出股权转让申请~经公示后~由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出具审核意见,
2、经街道办事处审批同意后~由股权转让双方签订书面转让协议~必要时可由公证处进行公证,
3、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依据转让双方的身份证明、转让申请、转让协议~办理股权转让交易手续~并受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委托~办理股权证的变更。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凡持有本社股权证书~承认本社章程和履行股东义务的~为本社股东。
第二十一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凡年满18周岁~持有本社股权证书的股东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按股分配分红的权利~但对本社财产没有直接处臵权,
3、有向本社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方法、监督经营管理活动的权利:
4、享有对本社财务收支、资产运营、收益分配的知情权,
5、享有对本社董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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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同等条件下优先认购本社增资扩股的股权,
7、享有本社提供的生产、生活服务及各项福利的权利,
8、按有关规定享有合作社终止后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股东应尽以下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做到依法行事,
2、必须遵守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和各项制度~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3、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4、按其所持有股份份额为限~依法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第六章 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社设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第二十四条 股东代表会议由全体股东代表组成。股东代表具有选举权的社员股东中推荐选举产生~第一届股东代表由本届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直接过渡~人数确定为 人。股东代表任期每届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经授权股东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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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修改本社章程,
2、选举、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3、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4、审议、批准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决定投资决策~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5、审议、批准收益分配方案,
6、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股东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股东代表会议须有2,3以上股东代表出席才能召开。股东代表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七条 股东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度~采取举手表决等方式进行。股东代表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股东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社董事会由6人组成~由股东代表会议实行有候选人等额选举方式产生~董事会成员原则上采取与党组织成员、村经社、村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副董事长兼任本社总经理。董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未满5年、解除劳教未满3年、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受处理后未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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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等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丧失行为能力的人员等“五类人员”~不能确定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候选人。
第三十条 董事会实行股东代表大会领导下的董事长负责制~是股东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董事会必须严格执行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对股东代表会议负责~接受监事会和本社股东的监督。
(一)董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1、召集、主持股东代表会议~并向股东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代表会议的决议,
3、拟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
4、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拟定投资决策方案,
5、制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6、拟定本社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选举和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
8、决定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设臵~根据需要聘用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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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制定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10、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二)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代表大会和召集、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
2、组织实施董事会形成的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3、负责处理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社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代表会议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成员列席董事会议。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董事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依法到会董事人数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是本社常设的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代表会议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股东代表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3、对董事会及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使监督职能~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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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定期审查本社财务~并向股东公布,
5、选举和更换监事长,
6、监事会成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本社监事会人员由本届村经济合作社社监会直接过渡~由3人组成~设监事长1人~本社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直系亲属不能被聘用为本社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可以向股东代表会议提出要求罢免不称职董事的建议。监事会应有2,3以上的监事参加方可举行。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监事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长指定的其他监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监事会形成的决议须经依法到会监事人数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七章 资产经营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各项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董事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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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进行资产经营活动~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十条 董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租)金。对有关工程项目建设、资产承包和出租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对本社负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未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不得将集体资金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以本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做经济担保。
董事会成员任期内经营管理成效显著~本社净资产有较大幅度增加的~经股东代表会议决议可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有关人员一定的奖励。因经营不善~致使本社资产流失、亏损的~由董事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具体考核办法由监事会提出~经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社应为村级组织履职提供必要的经费~合理安排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
第四十三条 本社须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每年清查盘点一次~做好登记造册与归档工作。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社执行财政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制订《村股份经济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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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社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产清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四十五条 本社财务实行委托代理制~会计核算委托XX街道村级会计业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理。本社设报账员一名~负责报账工作~报账员保持相对稳定~不受村两委、村经社、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换届影响。
第四十六条 本社实行民主理财、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本社各项收支必须经监事会审核签章后方可入账~本社的重大财务事项必须接受监事会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本社要充分保障村两委、村经社必要的、合理的经费开支。
财务收支情况经监事会审核后~按月(季)逐笔逐项在村务公开栏明细公开~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等重大事项做到及时公开。同时做到资产、债权、债务、财务计划、经济合同、收益分配方案和股东代表大会各项决议的公开~接受股东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社坚持勤俭办社的方针~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第四十八条 本社班子主要负责人的报酬~根据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社财务制度执行。
第九章 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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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收益分配
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年终分配时应兼顾国家、合作社和股东的三者关系~编制财务决算~搞好收益分配。本社的公积金主要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或者转增资本~公益金主要用于公益基础设施建设~福利费主要用于股东的福利性支出。经营性净收入原则上按以下比例进行分配:
1、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福利费不少于30,,
2、股东红利分配不超过70,(具体分配到人的红利与今后本村计划生育奖惩政策挂钩)。
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出~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由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XX街道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一届股东代表大会于2012年4月28日审议通过~自2012年4月29日起生效~并报送XX街道办事处、永嘉县农办,农业局,备案。
第五十一条 本社根据需要或法律法规政策的修改完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的章程应送街道办事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政策、法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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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现行政策、法规、意见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XX街道XX村经济合作社董事会责任解释。
股东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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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精品】崇福镇五丰村经济合作社章程
崇福镇五村镇镇合作社章程丰
第一章 镇 镇
第一 镇镇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镇镇镇基镇、镇分镇合的镇镇镇条双
体体体制~促镇本社集镇镇镇展~镇镇和保障全社镇的合法镇益~根据《浙江省村镇镇合作社镇镇例》及有镇法律法镇和政策的镇定~镇条
合本社镇镇~制定本章程。
第二 本社名,桐镇市崇福镇条称五丰村镇镇合作社。
第三 本社是镇镇镇制下~以行政村镇域镇范镇~集条双体区
体区体所有、合作镇镇、民主管理、服镇社镇的社性集镇镇镇镇。
第四 本社依法代表全社镇行使集镇镇所有镇~承条体体担
镇源保镇镇镇、镇镇镇镇管理、生镇镇展服镇、镇镇管理分配等镇能与与与与~镇行自主镇镇、立核算。具镇镇镇,独体
;一,保镇管理村集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和森林、山镇、体
荒地、镇等镇源~涂
;二,镇镇管理村集所有的镇源性镇镇、镇镇性镇镇和公益性镇镇体~镇镇各镇集镇镇的镇包、租镇~拓展物镇镇镇~体
;三,提供社镇生镇镇镇和生活所需的服镇~
;四,建立健全村集镇镇镇镇管理、镇镇镇、民主理镇、收益体会
分配和镇镇制度。
第五 本社在同镇镇镇镇镇下~接受上镇政府和镇镇行政主条党
管部镇的指镇和镇督~在法律法镇和政策范镇镇展镇镇活镇。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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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社 镇
第六 镇籍在本村~遵守本章程~且符合下列件之条条
一的居民~镇本社社镇,
;一,自镇行镇镇镇制以镇镇籍一直在本村的原生镇大镇双体来
成镇~
;二,父母方或者一方镇本社社镇的~双
;三,本社社镇有合法婚姻镇系落镇的~与
;四,因本社社镇未育小孩而依法收镇落镇的~
;五,政策性移民落镇的~
;六,符合法律、法镇、镇章和家、省有镇政策镇定的其他国人镇。
第七 因下列原因之一镇籍镇系出本村或者被注镇的条迁~
可镇镇保留社镇镇格,
;一,解放镇、武警部镇的镇役镇镇兵和符合家镇定的初镇士国官~
;二,全日制大、中镇校的在校生~学学
;三,被判镇徒刑的服刑人镇~
;四,符合法律、法镇、镇章和家、省有镇镇定的其他人镇。国
第八 除上述第六、第七镇定以外的人镇~履行本条条条
社章程镇定镇镇~镇本社社镇;代表,大表通镇的~可以成镇会决本社社镇或者保留社镇镇格。
第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本社社镇镇格,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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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土地征用或征收、招考或招聘等原因~被家国机镇事镇镇位或镇以上有、集企镇正式招工、招干的在镇干部、镇国体
工~及招工、招干后的退休人镇~离
;二,在部镇被提干的~
;三,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的~
;四,除第七镇定的情形外~镇籍出本村的。条迁
第十 本社社镇享有以下镇利,条
;一,十八周镇以上未被镇政治镇利具镇立民事行镇剥并独
能力的社镇享有镇镇镇、被镇镇镇和表镇~决
;二,享有镇本社集镇镇承包镇镇的镇利~体
;三,享有社镇;代表,大定的生镇生活服镇、收益分会决
配、土地征收镇镇镇分配、宅基地使用和各镇福利的镇利~
;四,享有委托社镇镇镇社镇;代表,大、社管镇镇镇会会会会
和镇镇镇目~了解本社镇镇和镇镇~镇本社提出镇镇、批镇和建状况状况
镇等民主镇督管理的镇利~
;五,本社镇止解后~镇核算依法分得本社的剩余镇镇~体
;六,法律、法镇、镇章镇定的其他镇利。
镇镇保留社镇镇格的~可享有上述;三,、;五,镇镇利。
第十一 本社社镇镇承以下镇镇,条担
;一,遵守本社章程~
;二,镇行本社各镇镇~决
;三,镇镇本社的合法镇益~镇心本社的生镇、镇镇和管理活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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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村一事一镇镇镇镇镇镇法镇定的镇镇~担内
;五,遵守的各镇方镇政策和法律法镇镇章镇定的其他镇镇。党
镇镇保留社镇镇格的~镇承除上述;四,镇外的其他各镇镇镇。担
第十二 社镇退出本社或被取消社镇镇格的~不得分割镇条
走集镇镇。体
第三章 镇镇机构
第十三 本社镇社镇大、社镇代表大、合作社管理委镇条会会
会称会会称会;以下镇社管,、合作社镇督委镇;以下镇社镇,等
机。构
第十四 社镇大是本社的最高镇力机~由本社十八条会构
周镇以上的社镇镇成~依照《浙江省村镇镇合作社镇镇例》和本章条
程行使镇镇。
第十五 社镇大行使下列镇镇,条会
;一,通镇、修改章程~
;二,镇镇定章程未明的社镇镇格件及保留、镇失社镇镇决确条
格的有镇事镇~
;三,镇镇、镇免社管成镇和社镇成镇~会会
;四,取、镇镇、批准社管、社镇工作镇告~听会会
;五,镇镇定镇镇镇展镇、生镇镇镇镇、基本建镇投镇镇、年度决划划划
镇镇镇算、各镇承包方案和村事镇管理制度~决内
;六,镇镇定集镇镇镇置方案~决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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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镇督镇镇管理工作~
;八,镇镇镇镇本社的分立、合、镇止事镇~并
;九,镇镇定其他有镇事镇。决
第十六 社镇代表大是社镇大的常镇机~镇社镇大条会会构
会授镇行使镇镇。
;一,社镇代表人一般镇社镇镇镇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数数
二十~但不得少于20人。
;二,具名镇按社镇镇或比例分配到村民小镇~以体数个数
镇镇镇位由社镇在十八周镇以上有被镇镇镇的社镇中民主镇镇镇生。
;三,社镇代表每任期三年~可以镇镇镇任。届
;四,社镇代表可以村民代表交叉任镇。与
第十七 社镇;代表,大镇行一人一票表制。条会决
第十八 社镇;代表,大每年至少召镇一条会次。有十分之一以上有镇镇镇的社镇提镇或者社管、社镇提镇~镇召镇镇镇社会会当
镇;代表,大。会
召镇社镇大镇有十八周镇以上具有镇镇镇的社镇镇会当数参半加或者有三分之二以上镇代表参决会加。所作定镇镇镇到社镇或者镇代表的镇半数通镇。
召镇社镇代表大镇有三分之二以上社镇代表镇会当参加。所作决会数定镇镇镇到社镇代表镇半通镇。
社镇;代表,大表合作社合、分立、镇止和本章程第会决并
八、第三十九等镇定事镇的~镇镇镇到社镇;代表,三分之条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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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上通镇。表通镇的合作社合、分立、镇止的镇~镇镇人民决并决
政府核准~上镇人民政府镇镇行政主管部镇镇案后镇施。
第十九 社管是社镇;代表,大的镇行机和日常条会会构
工作机~镇社镇;代表,大镇镇。构会
;一,社管镇成镇会3名~由社镇镇主代表镇镇镇生。社管每会届任期三年~可以镇镇镇任。
;二,社管镇社镇会1名~由社管在其成镇中会推镇镇生。社镇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三,社管成镇可以村镇镇、村委成镇交叉任镇~但会与党会
不得社镇成镇交叉任镇。与会
;四,镇社镇;代表,大镇镇定~镇镇镇人民政府批准会决并~可以聘镇1至2名非本社社镇充入社管成镇~但镇成镇会只享有社管部的表镇和任镇镇位的管理镇~及会内决相镇镇酬待遇。
第二十 社管镇行社镇;代表,大镇镇下的社镇镇镇制。条会会
社管会会决必镇镇格镇行社镇;代表,大通镇的镇~向社镇;代表,大镇告工作~接受社镇和本社社镇的镇督。会会
;一,社管行使下列镇镇,会
1、召集、主持社镇;代表,大~会并会向社镇;代表,大镇告工作~
2、镇行社镇;代表,大通镇的镇~会决
3、镇定本社镇镇镇展镇、生镇镇镇镇和集镇镇镇镇管理方案~划划体
4、镇镇重大投镇镇目可行性镇镇提出投镇策方案~并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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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镇定本社镇镇管理制度和镇镇镇镇镇任考核方案、镇镇镇算方案决、收益分配方案~
6、镇镇日常社镇管理工作。
;二,社镇行使下列镇镇,
1、主持社镇;代表,大和召集、主会会会持召镇社管镇~
2、镇镇镇施社镇;代表,大及社管形成的镇~会会决并向社管镇告。会
;三,社管定期召镇镇。社管镇镇有三分之二以上会会会会
社管成镇出会会决体数席方可镇行。社管作出镇镇镇全成镇的镇半通镇。
第二十一 社镇是社镇;代表,大的镇督机~镇社条会会构
镇(代表)大镇镇。镇立社镇后~村民主理镇小镇镇镇会会并会相镇入社镇。
;一,社镇镇成镇会3名~由社镇镇主代表镇镇镇生。社镇每会届任期三年~可以镇镇镇任。
;二,社镇镇主任会1名~由社镇在其成镇中镇镇镇生。会
;三,社镇成镇不得由社管、村镇镇和村委委镇成镇会会党会
及其配偶、直系镇、本社镇镇人镇任。属担
第二十二 社镇条会必镇镇格镇行社镇(代表)大通镇的镇。会决社镇行使下列镇镇,会
;一,镇督本社章程的镇行~
;二,镇督社镇;代表,大镇的镇行~会决
;三,镇督社管的镇镇履行及日常工作~提出建镇和批镇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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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镇~镇社管及其成镇的行镇镇会害本社利益镇~要求予以镇正~
;四,镇镇本社镇镇并况向社镇公布镇镇情~定期镇展民主理镇和镇镇理活镇~镇核本社各镇镇镇收清支~
;五,提镇召镇镇镇社镇;代表,大。会
社镇主任或社镇成镇代表有镇列会会会会席社管镇。
第四章 镇镇镇免与
第二十三 社镇代表、社管、社镇任期镇~镇及镇镇条会会届当
行镇镇镇~届况遇特殊情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的~镇镇镇人民政府批准~镇上镇镇镇行政主管部镇镇案~提前或者延期一般不超镇六个月。
任何镇镇或者人不得个随意指定、委派或者撤镇社镇代表、社管、社镇成镇。会会
第二十四 社镇代表任期镇镇按照第十六镇行。中镇条条届个
社镇代表镇整~由原代表所在村民小镇在十八周镇以上有被镇镇镇的社镇中重新民主镇镇镇生~其任期到本社镇代表任期镇止。届届
第二十五 社管、社镇镇镇在镇人民政府的具指镇下条会会体
由村镇镇合作社镇镇委镇主会会持。镇镇委镇由主任、副主任、委镇共三至九人镇成~由社镇大或者社镇代表镇会会会推镇镇生。镇镇委镇成镇名镇镇及镇公当并确会确布镇镇人民政府镇镇案。镇镇委镇成镇被定镇社管成镇正式会会会候镇人的~其镇镇委镇的镇镇自行镇止。镇镇委镇成镇不足三人的~所缺名镇镇及镇镇当会届足。镇镇委镇行使镇镇至新一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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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社镇召镇第一会会会次镇镇止。
第二十六 镇镇委镇履行下列镇镇,条会
;一,宣镇有镇法律、法镇~
;二,制定镇镇工作方案~
;三,镇镇具镇镇镇法~提交社镇;代表,大镇镇通镇后公体会
布~
;四,定镇镇工作人镇~确
;五,镇镇有镇镇镇的社镇镇主登镇~镇镇有镇镇镇的社镇镇主或社镇代
表镇格~公并布名镇~
;六,定公确并布镇镇日期~
;七,镇镇镇票的印制、保管工作~
;八,镇镇和主持投票镇镇~
;九,镇镇和上镇镇镇工作情~建立镇镇工作案~况档
;十,镇理镇镇工作中的其他事镇。
第二十七 社管成镇、社镇成镇正式条会会候镇人及其配偶和其他直系镇不得任镇票人、镇票人。属担
第二十八 镇镇镇条会确当并果镇镇镇委镇镇有效后~镇宣布~镇镇人民政府和上镇人民政府镇镇行政主管部镇镇案。
第二十九 上一社管镇在条届会当届会新一社管镇镇生之日起二十日~公章、镇明镇、机代镇镇、镇公镇所、镇公用具、镇镇镇内将构
目、固定镇镇、工作案、镇镇镇镇及其他有镇事镇~移交镇档届新一社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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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 五分之一以上有镇镇镇的社镇镇名提出镇免社管条会、社镇成镇会会会要求~或者社镇;代表,大直接镇镇镇免社管、社镇会启会成镇~镇镇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镇镇免程序。镇免社管成镇由社镇召集主会并会决会持社镇;代表,大投票表~镇免社镇成镇由社管召集主会并会决持社镇;代表,大投票表。同镇镇免社管、社镇成镇的~镇镇镇人民政府会会帮并助召集主持社镇;代表,大投票表。会决
镇免社管成镇的~镇镇会当会写面向社镇提出镇免要求~明镇免理由~镇免社镇成镇的~镇镇会当会写面向社管提出镇免要求~明镇免理由。社管或社镇镇及镇镇免会会将要求镇镇镇人民政府批镇。
若镇免理由充分~镇人民政府批准镇免的~社管或社镇会会镇在接到镇免当内并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召集主持社镇;代表,大投票表。会决若镇免理由不成立~镇人民政府不予批准的~社管或社镇镇在接到镇免会会当内要求之日起三十日镇镇面告知提出镇免要求的社镇。
第五章 镇镇镇镇管理与
第三十一 本社依照家有镇法律、法镇、政策以及本章条国
程镇定的镇镇和程序~采取镇镇镇、独份股合作、租镇等镇法~镇行镇镇镇镇活镇。具镇一定件镇~镇社镇;代表,大镇镇同条会意~镇行镇村社区份将份股合作制改革~本社改制镇股镇镇合作社。
第三十二 条体凡涉及工程镇目建镇、集镇镇的镇包租镇及出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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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镇采镇等事镇必镇镇社管集镇镇~社镇镇镇镇注或会体金镇镇大的镇目或事镇~必镇镇社镇;代表,大镇镇同会并意~按照公镇、公平、公正的原镇~镇行公镇招投镇。在镇镇镇包、租镇镇~镇依法镇镇承包、租镇合同~
及镇镇送镇镇镇代理机镇案~按合同镇定及镇会构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租镇金。
第三十三 条加强土地承包管理~建立健全土地承包台镇~镇镇镇极引镇社镇镇展土地承包镇镇镇流镇~推镇适度镇模镇镇和镇代镇镇镇展。
第三十四 未镇社镇;代表,大镇镇通镇~不得集镇条会将体
金出借镇任何镇位和人。镇个个担禁镇任何镇位和人提供镇镇保。
第六章 镇镇管理收益分配与
第三十五 镇格镇行镇政部制定的《镇村合作镇镇镇镇镇镇制度》条、《村集镇镇镇镇镇镇制度》~遵照和镇行镇镇管理体会相镇镇定、社镇;代表,大通镇的镇镇管理制度~会会切镇加强镇镇管理和镇核算。
第三十六 本社镇镇镇行委托代理制~镇核算委托镇镇条会
;街道,镇代理机代理。本社镇镇镇镇一名~镇镇每会构月定期向镇镇;街道,镇代理机镇镇。会构
村其他集镇镇镇镇镇镇镇内体入本社镇一核算和管理~但镇镇所有镇、使用镇、镇批镇、镇督镇不镇。
第三十七 村镇各镇收条会支必镇镇社镇镇核镇章后方可入镇~村镇重大镇镇事镇必镇接受社镇的事会前、事中、事后镇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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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镇在固定公镇镇公镇村镇所有收支、镇镇镇镇、镇镇镇镇、镇镇镇、镇镇合划同、收益分配方案和社镇;代表,大各镇镇。会决
镇镇收支情镇社镇镇核后~按况会笔月逐逐镇在村镇公镇镇明镇公镇~土地征用镇镇及分配、村一事一镇镇镇镇镇、内粮食生镇直镇等重大事镇做到及镇公镇。
第三十八 建立健全镇镇收条决体支镇算制度、集镇金镇批镇用制度、镇镇镇制度、案管理制度~镇格镇镇管理~清档做到收支有据~镇批有序~镇料有~镇镇档相符。
第三十九 在按镇定提取公镇公益条会金后~社管根据社镇本社集镇镇镇系提出收益使用和分配方案~镇社镇;代表,与体
大表通镇镇镇人民政府和上镇人民政府镇镇行政主管部镇镇案会决并
后镇施。
第四十 本社镇镇按照《浙江省镇村集镇镇镇镇镇法》接受镇条体
村集镇镇镇镇机的镇镇镇督~至少每三年镇镇一体构并体次~及镇向全社镇公布镇镇镇果。
第七章 附 镇
第四十一 本社根据需条要或法律法镇政策的修改完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法律、法镇、政策与触相抵~修改章程镇由社镇;代表,大表通镇。会决
第四十二 本章程镇社镇;代表,大镇镇通镇~自条会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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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3月30日起生效,送并镇人民政府和上镇人民政府镇镇行政主管部镇镇案。
第四十三 本章程由社管镇镇解镇。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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