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详解
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详解
《劳动法》及相关规范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一、企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一、企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1、第38条 用人单位有违法、违约行为的,劳动者可
按照现行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劳动法》第以随时提出或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取得经济补偿; 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国家劳动部 2、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第36条情形,但是由门、地方各级政府的相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具体包括以下12种情况: 用人 单位提出解除动议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因工负伤无法胜任工作,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4、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因经
(4)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济裁员,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1项规定,即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基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本条件:1、劳动合同期满;2、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关情形有三,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不同: 劳动者工资的; (1) 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2) 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 (3) 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解除劳动合同的; 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10)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 6、依照本法第44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的;
(11)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2)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二、企业需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的 二、企业需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的
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 无此项规定。从此项被取消来看,原劳部发(1994)481(1994)481号)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号文,不具有合同公平的法律特征,有较“左”之嫌终被摒弃。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但本法第84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支付50%以上--100%以下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赔偿金,可视为对其的替代。
三、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按照现行规定,劳动者辞职、擅自离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 三、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25条辞退和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等情况下,企业可 只有一条,即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
订的。
综上:
一、对比分析
1、《劳动合同法》规定明确,基本没有歧义;2、支付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的单方义务,劳动者没有此义务;3、除取消“额外经济补偿金”外,对用人单位更加严格;4、在实践中,可能仍会发生理解的不一致的情形,需要立法、行政或司法解释进行明细,最好采用列举法,以便统一调解、仲裁和诉讼统一尺度。
二、宏观分析
经济补偿金只与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有关,故需要对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的主要情形进行分析。从终止劳动合同形态方面有:1、提前解除;2、届满终止;3、外力终止;4、法外情形四类。其中,提前解除——有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与劳动者提前解除两种情形。届满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已基本履行,双方原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到期届满,合同自然终止的情形。外力终止——这里笔者使用的“外力”,指劳动合同履行外的因素,大致有:因法律规定以及用人单位违法被停业、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撤销;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企业;用人单位破产、经济性政策裁员;劳动者违法无法到岗工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劳动者丧失劳动力致使劳动合同没有履行的必要;不可抗力与社会事件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终止或解除的情形发生等等。法外情形——“法外”,指法律以及相关规范明确规定外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21种情形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9种情形,即第38条规定的6种情形,第26条第1款的3种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2情形,即第46条第1款第(二)项的1种情形/第40条的3种情形/第41条第1款的4种情形/第44条第(一)、第(四)、第(五)项的3种情形/第46条第(七)项的1种情形:
10、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1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1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14、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15、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16、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17、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18、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9、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20、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2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以上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47条)
四、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时间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在劳动者按照约定与用人单位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第50条第2款)。
需要说明并提请注意的:
1、如果劳动者不办理工作交接,即不出现“劳动者按照约定与用人单位办结工作交接时”用人单位只能暂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
2、若劳动者工资没有高于第47条第2款规定的“三倍”,则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不受最高12年的限制,即有一年计算支付一个月。
范文二: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 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是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 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我国法律一般 称作“经济补偿” ,法国《劳动法典》称为“辞退补偿金” ,俄罗斯《劳动法典》则称为“解 职金” 。我国劳动法、 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以下 简称《经济补偿办法》 )等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按照一定标准 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 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即: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劳动者可以解 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 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或者用人单位 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不需事先 告知用人单位。
(二)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 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即:
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即: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 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即: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 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 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 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
(五)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即: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即:
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编辑本段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每满一年支 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 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向其支付 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编辑本段能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1)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 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 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编辑本段经济补偿金的性质
经济补偿金是劳动法中的特色制度, 是劳动法倾斜保护理念的典型体现。 对其性质, 学 界有三种学说—— 贡献补偿说、违约金说及社会保障说 [1]。
1.用人单位单方法定义务
第一, 从经济补偿金的给付、 收受主体的恒定性及资金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方向的流动 等方面看,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具有单方性。
第二, 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并不是依据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而是根据法律、 法规 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直接适用的。 其在主体的适用上具有平等性和强制性, 只要双 方确立了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就存在潜在的可能性。
第三, 经济补偿金给付是用人单位的法定附随义务而非责任。 有学者将用人单位支付经 济补偿金的行为性质定位于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显属不当。 法律义务是行为主体依照法律规 则而必为或不为的带有应当性的行为, 法律责任则是行为主体因违反法律义务而必须承担的 带有应当性的不利后果。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是对用人单位行使预告解除权 时附加设定的一种法律义务,不存在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
2.劳动者预期利益损失的补偿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 接受用人单位的人事、 规章制度等方面管理的同时, 有权在约定的期限内获得确定数额的工资及福利。 若期限届满前, 劳动关系终止会使劳动者 失去工作和基于此产生的预期利益, 对于并无主观过错的劳动者来说, 是利益的受损。 通过 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可减少劳动者的损失, 使劳动者在失去原有工作和找到新工作之间有一个 良好的经济过渡。 在劳动者重新就业的合理时间内, 经济补偿金就相当于原有工作待遇支付 的一部分,起到接续生计的作用。
有的学者认为, 经济补偿金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中贡献积累的补偿, 即贡献补偿说。 这 种学说认为, “经济补偿是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续存期间为用人单位已做贡献的积累给予的 物质补偿, 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成果的肯定, 因此经济补偿的数额应当与在本单位的工龄挂 钩,劳动部颁发的文件采用的就是这种学说。 ” 但根据《经济补偿办法》中关于经济补偿金 条件适用的规定, 上述理解是不合理的。 若贡献补偿说观点成立, 那么经济补偿金的适用就 应该是 “普惠” 的,即只要是与用人单位存在过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中都 对用人单位的积累做出了贡献, 获得贡献积累的补偿机会就应是均等的, 经济补偿金的适用 也就只符合一项条件即可——存在劳动关系。 可是依照现行规定, 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却与劳 动合同正常终止下的劳动者无涉, 这是否不尽公平、 合理呢?此外,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确 立劳动关系时所约定的工资报酬是根据供求现状、 劳动者自身素质、 企业经营状况及文化等 因素确定的,是双方博弈后,在自主意思支配下进行“等价交换”的产物。若采纳劳动关系 终止时给予 “普惠待遇” 的贡献补偿说, 将导致利益调整的倾向性偏差过大,不仅不能达到 实现实质公平的目的, 而且会变得矫枉过正——使用人单位的负担过重, 不利于用人单位积 累资金、 发展壮大, 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和劳动力资源优化配置的负面影响也是巨大的。 综 合来看,将“经济补偿金定位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中贡献积累补偿”的观点是不足取的。 3.非社会保障制度
经济补偿金制度不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 根据 《经济补偿办法》 第 12条有关 “经 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 的规定可知, 经 济补偿金给付的资金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资产, 而不包括国家、 劳动者个人出资的部分。 同时, 依《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43条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 付经济补偿金。 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 失业保险机构也 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 停发或减发失业救济金” 的规定可知, 经济补偿金与 失业保险并行不悖,并区别于包括社会保险在内的整个社会保障制度。
4.非违约金规定
对于经济补偿金与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这“两金” ,其实仅从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是一种 附随性义务这一点,就可将经济补偿金与作为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形式之一的违约金区别开 来。 违约金应当是双向责任约定, 但由于劳动双方当事人的力量失衡, 处于弱势的劳动者手 中“讨价还价” 的筹码并不多。 这时指望用人单位加重己方责任的可能性并不大, 有关违约 金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也就变成约束劳动者的单方责任条款, 这就与作为用人单位法定义务 的经济补偿金形成一种对比, 且二者几乎没有交集。 现行劳动法律、 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关 于违约金的规定不置可否, 这一立法态度不但没有解决问题, 而且使问题趋于严重。 为防止 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迫使劳动者承担不当的违约金责任,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 违约金责任的承担进行了限制性规定,我国《劳动合同法》第 25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 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根据该 规定违约金约定仅限于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以及竞业限制条款时适用。
编辑本段经济补偿金缴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中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 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 ,其收入在当地上年 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内的部分, 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的部分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 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 向劳动者 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 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因此,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最高只能为本地区上 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 那么依据税务局的相关规定, 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金无须缴纳税 费。
范文三: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我国法律一般称作“经济补偿”,法国《劳动法典》称为“辞退补偿金”,俄罗斯《劳动法典》则称为“解职金”。我国劳动法、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经济补偿办法》)等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按照一定标准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解读四十六:经济补偿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一种引导用人单位的有效手段,是一类与劳动者密切相关的重大经济利益。在制定劳动合同法过程中,围绕着经济补偿各种观点激烈交锋。最后劳动合同法根据常委会委员和各方面意见,对经济补偿作了明确规定。
一、 经济补偿的性质
各方面对劳动合同中经济补偿的性质争议较大。有的认为,经济补偿是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提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经济补偿。因此经济补偿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惩罚。有的认为,经济补偿是一种国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责任。国家要求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一定经济补偿,以帮助劳动者在失业阶段维持基本生活,不至于生活水平急剧下降。这种社会责任国家承担的多一点,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就少一点,国家承担的少一点,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就多一点。有的认为,经济补偿是对劳动者以往为用人单位作出贡献的补偿,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内容和成果的肯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贡献不完全体现在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中,用人单位的经营效益、持续发展能力和资产的积累都有劳动者的贡献。经研究,比较认同对经济补偿性质的第二种观点。经济补偿是一种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方式之一,在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过程中,经济补偿可以有效缓减失业者的焦虑情绪和生活实际困难,维护社会稳定,形成社会互助的良好社会氛围。经济补偿不同于经济赔偿,不是一种惩罚手段。我国实行按劳分配制度,劳动者付出劳动得到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基本能体现劳动者的贡献。
另外,经济补偿是国家调节劳动关系的一种经济手段,引导用人单位长期使用劳动者,谨慎行使解除权利和终止权利。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为了减少成本,避免支付经济补偿,就不会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从而达到稳定劳动关系的目的。劳动合同法基本延续了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同时增加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这一增加规定有利于解决短期劳动合同普遍化的问题。实践中,短期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的情况比较普遍,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通过签订短期劳动合同,待劳动合同终止时,再结束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通过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可以防止用人单位钻法律的空子,按照企业实际需求,签订劳动合同。
二、经济补偿的范围
(一)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有违法、违约行为的,劳动者可以随时或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取得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增加的内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用人单位有违约、违法行为时,劳动者可以随时或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违约、违法行为有: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中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行为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动议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动议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范围有所缩小。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考虑到有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跳槽,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一般不会失业,或者对失业早有准备,如果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不太合理,因此对协商解除情形下,给予经济补偿的条件作了一定限制。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在劳动者有一定不足,用人单位没有过错,且作了一些补救措施,但劳动者仍不符合工作要求的情况下,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为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本项经济补偿与劳动法的规定一致。
(四)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是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中,劳动者没有任何过错,用人单位也是迫于无奈,为了企业的发展和大部分劳动者的权益,解除一部分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为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经济性裁员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本项经济补偿与劳动法的规定一致。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根据本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本项规定引起了较大的争议。有的意见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对这种情况劳动者有明确的预期,因此用人单位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有的意见认为,有些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的青春期,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时,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年龄和身体对再次求职已有很大影响,此时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是合理的。有些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较长时间,这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给经济补偿不合情理。为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法在保留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给经济补偿的规定外,也作了一定限制。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是增加规定。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清偿顺序中第一项为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用人单位因为有违法行为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时,劳动者是无辜的,其权益应该受到保护。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规定是增加的规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些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于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如《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规定,国营企业的老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领取相当于经济补偿的有关生活补助费。尽管《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于2001年被废止,但2001年之前参加工作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仍可以领取工作之日起至2001年的生活补助费。
范文四: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详解
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详解
新旧规定的对比
一、对比分析 1、《劳动合同法》规定明确,基本没有歧义;2、支付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的单方义务,劳动者没有此义务;4、除取消“额外经济补偿金”外,对用人单位更加严格;4、在实践中,可能仍会发生理解的不一致的情形,需要立法、行政或司法解释进行明细,最好采用列举法,以便统一调解、仲裁和诉讼统一尺度。 二、宏观分析
经济补偿金只与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有关,故需要对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的主要情形进行分析。从终止劳动合同形态方面有:1、提前解除;2、届满终止;3、外力终止;4、法外情形四类。其中,提前解除——有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与劳动者提前解除两种情形。届满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已基本履行,双方原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到期届满,合同自然终止的情形。外力终止——这里笔者使用的“外力”,指劳动合同履行外的因素,大致有:因法律规定以及用人单位违法被停业、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撤销;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企业;用人单位破产、经济性政策裁员;劳动者违法无法到岗工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劳动者丧失劳动力致使劳动合同没有履行的必要;不可抗力与社会事件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终止或解除的情形发生等等。法外情形——“法外”,指法律以及相关规范明确规定外的其他情形。 【小结】
(1) 提前解除: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除本条第一项外,包括劳动者自己行为违法导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 合同届满:除“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之外,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3) 外力终止:除不可抗力导致劳动合同没有继续履行的必要,单位免责任外,其余的大都情形用人单位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4) 法外情形:除《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七类情形外,依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禁止的都可以做的法理,除第46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外,第46条未做限制性或未明确“用人单位应支付”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均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里包括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对法律规定外的,对合同解除、终止是否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进行约定的情形。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形下,当事人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
依据第46条规定,分析《劳动合同法》中的哪些情形用工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通常是针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的情形,因此下面着重分析第四章各条的情形。
1、劳动者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除第38条7种情形外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2、劳动者提出,采用和解方式实现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即使是经与用人单位协商并同意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3、第37条规定了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书面形式,如果劳动者提出要件不符合第37条规定,劳动合同不能解除,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其中,第38条第2款“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4、第39条中,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赔偿:(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第44条中,“(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这二类情形外,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另外,第44条中有“(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应理解为已在社保享受退休金支付的,不能再行参加就业。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21种情形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9种情形,即第38条规定的6种情形,第26条第1款的3种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2情形,即第46条第1款第(二)项的1种情形/第40条的3种情形/第41条第1款的4种情形/第44条第(一)、第(四)、第(五)项的3种情形/第46条第(七)项的1种情形:
10、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1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1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14、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15、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16、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17、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18、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9、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20、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2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说明并提请注意的:
1、除上述21种法定情形之外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对于劳动合同期届满终止的,除用人单位提高合同约定条件,但劳动者仍不续签或新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外(第46条第(五)项之规定),其余的情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3、新法将支付经济补偿金规定为用人单位的单向义务,即劳动者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这点与以往有所不同。
关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中企业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情形,我们选取了一些企业经常用到的主要情形,进行归纳,列表如下,供参考。
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以上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47条)
四、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时间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在劳动者按照约定与用人单位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第50条第2款)。 需要说明并提请注意的:
1、如果劳动者不办理工作交接,即不出现“劳动者按照约定与用人单位办结工作交接时”用人单位只能暂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
2、若劳动者工资没有高于第47条第2款规定的“三倍”,则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不受最高12年的限制,即有一年计算支付一个月。
五、关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否适用第46条 劳动合同法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手段来规制目前大量存在的短期劳动合同现象,以法律的手段引导用人单位签订长期的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
第12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仅有三条涉及到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即:第12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三个分类;第15条,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定义;第19条第3款,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14条规定了三种情况下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该条没有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作出任何规定,由此可得出结论,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得提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46条(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这第(五)项明确: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仅适用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排除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的亮点就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合同期满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但这两个亮点都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适用排除在外,用人单位如果与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仅仅合同终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更不用担心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范文五:08新《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21种情形
以下内容是笔者根据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 1月 1日起施行)等法律规定整理而成,供大家参考学习(如有错误,敬请指正):
一、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21种情形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9种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 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 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 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 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 同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12情 形:
10、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 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 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 的;
1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 人单位提前 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1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 30日 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14、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15、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16、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 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17、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 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18、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 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9、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20、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2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 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 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注:若劳动者收入没有高于 本条规定的三倍,则补偿年限不受最高 12年的限制 )
3、以上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 资。
三、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时间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依法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在劳动 者按照约定与用人单位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转载请注明出处范文大全网 » 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详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