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2015年立法法重要修改内容
《立法法》主要修改内容提要
立法指导 思想和立 法原则 在原第一条立法指导思想中增加了: “……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 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表述 在原第五条增加了:“……坚持立法公开……”的表述。 在原第五条增加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 法律保留 事项 授权立法 第八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 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第六项改为第七项,修改为:“(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新增)” 为了规范授权立法,增加以下规定: 1.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 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 2.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3.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 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 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 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4.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予的权力。 5.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 发展的需要, 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 的部分规定。” 旧法中只是授予了较大的市人大及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 新法把地方 性法规的制定权扩大到了设区的市、 自治州的人大及常委会, 但仅限于对城乡 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除较大 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 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确定, 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 备案。 设区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其它要求同于旧法中对较大的市的地方性 法规的规定。 依据旧法,自治州的人大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新法规定:自治州的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 制定 的地方性法规需要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生效。
暂时调整 或者暂时 停止适用 法律 授予设区 的市人大 及常委会 立法权
扩大 治州 大及 会的 权
了自 的人 常委 立法
授予设区 的市、自治 州人民政 府规章的 制定权
依据旧法,仅有交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制定规章。新法规定: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 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
法规,制定规章。规章内容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 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开始制定 规章的时间,与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本市、自治州开 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同步。如果没有上位法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 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续上表 进一步规 范适用与 备案审查 1.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地方性性法规的效力等级、备案程序同于旧法中对于较 大的市的相关规定。新法增加规定:自治州、自治县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经 济特区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 情况” 。 2 赋予常委会工作机构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权力:①增加规定有关的 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 查。②把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的审查权由专门委员会扩大至常 委会工作机构,按照新法,常委会工作机构和专门委员会都有召开联合审查会 议的权力。 新法规定: “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 制定军事规章。 ” 新法规定:1.最两高的司法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 的目的、原则和原意。遇有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的,应当向全国人 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2.两高的 司法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3.两高以外的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广东省东莞市和中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海南省三沙市,比照适用本决定有 关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规定。 新法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对立法程序进一步进行规范, 大部分修改内容都与之有 关。规范立法程序的核心要点是贯彻提高立法质量、立法公开的原则,比如增 加了听证和向社会征求意见的规定,并根据现实情况,要求法律文本在公布时 应当在相关网站上予以刊登。内容庞杂不属于考试重点,故不再赘述。
授予武警 部队规章 制定权 进一步规 范司法解 释
对特殊市 的规定 对立法程 序进一步 规范
范文二:立法法2015年最新修改细则
2015年3月15日上午,以成“赞2761票,反赞81票,弃赞33票的投票果通了于”赞赞赞赞赞赞赞修改《中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此次《立法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
法》的修改成中国立法史上新的里程碑。了大家能更全面的理解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2015年《立法法》修改的整个程和内容赞赞赞赞赞
一、《立法法》生及修改程。诞诞诞诞诞诞诞诞
1、2000年3月15日立法法生 赞赞
2、2000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通《中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 3、2014年8月25日草案稿一: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 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
次会初次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修正案草案一稿共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28条。一后草案全赞赞赞赞赞文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赞赞
4、2014年10月草案稿二: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 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
神,全国人大法律委会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行逐条、修改,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形成草案二稿。二后草案全文公布,再次征求社会公众意。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
5、2014年12月22日: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二草案稿由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28条增至35条:一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属立法,完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步善予区的市地方立法的有定,范地方政府章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
限,完善制定行政法程序等。赞赞赞赞赞
6、2015年2月12日:近平主持召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会,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党《于〈中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草案)〉几个主要的示》的,就一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修改完善立法法修正案草步
案作出重要指示。会后,修正案草案一地修改完善,形成了提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步大会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
7、2015年3月8日-14日草案稿三: 赞赞3月8日,草案三稿提交十二届赞赞赞赞赞赞赞全国人大三次会,近赞赞赞赞赞3000名人大代表听取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明,此后赞赞赞赞赞各代表行了。赞赞赞赞赞赞赞3月11日,全国人大法律委会代表提出的修改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意行,提出修改决定草案,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12日,大会主席会,决定将决定草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案提各代表,接着,各代表决定草案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法律委全体会,提出建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表决稿-大会主席会,决定将建表决稿提各代表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各代表建表决稿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大会主席会决定将表决稿提代表大会全体会表决。决定草案作出了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27赞赞赞性修改,其中于税收法定、地方立法广受注的点,一一作出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
8、2015年3月15日通修改决定: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 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表决通了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
二、《立法法》2015年的46诞修改
1、将第一条修改:了范立法活,健全国家立法制度,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提高立法量,完善中国赞赞特色社会主法律体系,立法的引和推作用,保障和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
展社会主民主,全面推依法治国,建社会主法治国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
家,根据法,制定本法。赞赞赞赞赞赞赞赞”
2、将第五条修改:立法当体人民的意志,社会主民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
主,持立法公,保障人民通多途径参与立法活。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
3、将第六条修改:立法当从出,适社会展和全面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的利与、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国家机的力与任。赞赞赞赞赞赞赞赞
“法律范当明确、具体,具有性和可行性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
4、第八条增加一,作第六: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六,税的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第六改第七,修改: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七,非国有的征收、征用。
第八改第九,修改: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九,基本制度以及政、海、金融和
外的基本制度赞”赞。
5、将第十条改两条,作第十条、第十二条,修改: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 第十条 授决定当明确授的目的、事、范、期限“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
以及被授机施授决定当遵循的原等。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
授的期限不得超五年,但是授决定另有定的除外。“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 被授机当在授期限届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机“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告授决定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法律
的意,需要授的,可以提出相意,由全国人民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定。赞赞赞赞赞赞赞
第十二条 被授机当格按照授决定行使被授予的力。“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
被授机不得将被授予的力授其他机。“赞赞赞赞赞赞”学法网微信号,xuefa5,法律人必:赞
6、增加一条,作第十三条: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改革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域的特定事授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整或者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定。”
7、将第十四条改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第二款: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常委会依照前款
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定法律案,当通多形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的意,并将有情况予以反,委会和常委会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工作机构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行立法研,可以邀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8、将第二十六条改第二十八条,增加一款,作第二款: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常委会会
法律案,当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邀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赞”。
9、将第二十八条改第三十条,修改: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列入常委会会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比一致的,可以两次常委会会后交付表决,整事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意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比一致的,也可以一次常委会会即交付表决。”
10、将第三十一条改第三十三条,修改: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列入常委会会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会根据常委会成人、有的委会的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意和各方面提出的意,法律案行一,提出修
改情况的或者果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重要的不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同意当在或者果告中予以明。有的委会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的意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没有采的,当向有的委会反。
法律委会法律案,当“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邀有的委会的成列席会,表意。赞赞赞赞赞赞赞”
11、将第三十四条改第三十六条,增加两款,作第二款、第三款:赞赞“赞赞赞法律案有
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性,需要行可行性强价的,当召会,听取有家、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情况当向常委会告。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 法律案有“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及利存在重大意分益系重大整,涉歧或者
需要行听的,当召听会,听取有基和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群体代表、部、人民体、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
有方面的意。听情况当向常委会告。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
第二款改第四款,修改: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常委会工作机构当将法律草案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送相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人民代表大
会常委会以及有部、和家征求意。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
12、将第三十五条改第三十七条,修改: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列入常委会会程的法律案,当在常委会会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起草、修改的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但是委会决定不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
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的一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的情况当向社会通。
13、增加一条,作第三十九条: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提常委会会通的法律
案,在法律委会提出果告前,常委会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工作机构可以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法律草案中主要制度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机、法律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的等行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估。估情况由法律委会在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果告中予以明。
14、除第三十八条。赞赞赞赞赞赞赞赞
15、将第四十条改第四十一条,增加两款,作第二款、第三款:赞赞“法律草案表决稿
交付常委会会表决前,委会根据常委会会的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情况,可以决定将个意分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歧大的重要条款提常委会会独表决。 “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独表决的条款常委会会表决后,委会根据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不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付表决,交法律委会和有的委会一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步
16、增加一条,作第四十三条: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多部法律中及涉同事的个条款行修改,一并提出法律案的,委会决定,可以合并表决,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也可以分表决。赞赞赞赞”
17、增加一条,作第五十一条: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加立强法工作的,在立法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工作中的主作用。
18、增加一条,作第五十二条: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通立法划、年度立法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立法划等形式,加工作的安排。制立法划和强年度立法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划,当真研究代表案和建,广泛征集意,科学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估,根据社会展和民主法治建的需要,确
定立法目,提高立法的及性、性和系性。立法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划和年度立法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划由委会通并向社会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工作机构制立法划和年度立法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划,并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要求
督促立法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划和年度立法划的落。
19、增加一条,作第五十三条: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的委会、常
委会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工作机构当提前参与有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合性、全局性、基性的重要法律草案,可以由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
有的委会或者常委会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工作机构起草。
性的法律草案,可以“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强吸收相域的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家、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教学科研位、社会起草。
20、将第四十八条改第五十四条,修改: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提出法律案,当同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明,并提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供必要的参料。修改法律的,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当提交修改前后的照文本。法律草案的明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程中重大分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歧意的理情况。赞赞赞赞赞赞赞”
21、将第五十二条改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修改: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法律署公布后,及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公和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内行的上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刊。
22、将第五十三条改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改两款,作第二款、第三款,修改: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法律被修改的,当公布新的法律文本。
法律被止的,除由其他法律定止法律的以外,“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
由国家主席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23、增加一条,作第六十条: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法律草案与其他法律相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当予以明并提出理意,必要当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同提出修改或者止其他法律相定的案。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
法律委会和有的委会法律案,需要修改或“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
者止其他法律相定的,当提出理意。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
24、将第五十四条改第六十一条,第三款修改: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法律的注当明制
定机、通日期。修改的法律,当依次明修改机、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
修改日期。”
25、增加一条,作第六十二条: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法律定明确要求有国家机
事作出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配套的具体定的,有国家机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定,法律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配套的具体定制定期限另有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定的,从其定。有国家机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定的,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明情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
况。”
26、增加一条,作第六十三条: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的委会、常
委会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工作机构可以有法律或者法律中有定行
立法后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估。估情况当向常委会告。
27、将第五十七条改第六十六条,修改: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国院法制机构当根据国家体工作部署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国院年度立法划,国院批。国院年度立法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划中的法律目当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立
法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划和年度立法划相接。国院法制机构当及跟踪了解国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和院督促各部指。强落立法划的情况,加
国“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院有部需要制定行政法的,当向国院立。赞赞”
28、将第五十八条改第六十七条,修改: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行政法由国院有部或者国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院法制机构具体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草案由国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院法制机构起草。行政法在起草程中,当广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泛听取有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
社会公众的意。听取意可以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采取座会、会、听会等多形式。
行政法草案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但是国“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29、将第六十一条改第七十条,增加一款,作第二款: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有国防建的行政法,可以由国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院理、中央事委会主席共同署国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院、中央事委会令公布。
30、将第六十二条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修改: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行政法署公布后,及在国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院公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内行的上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刊。
31、将第六十三条改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修改:赞赞“赞赞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在不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同法、法律、行政法和本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城建与管理、境保、史文化保等方面的事制定地方性法,法律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的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
事另有定的,从其定。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批准的地方性法,当其合法性
行,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同法、法律、行政法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不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抵触的,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第三款修改: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在批准的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行,其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章相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抵触的,当作出理决定。
除第四款。赞赞赞赞赞赞
增加三款,作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赞“赞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院已批准的大的市以外,其他区的市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始制定地方性法的具体和,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步会常委会合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考本省、自治区所的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社会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
等因素确定,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国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院案。
“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定
行使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的。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自治州始制定地方性法的具体和,依照前款定确定。步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
“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院已批准的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大的市已及本条第二款定事范以外制定的地方性法,涉
的,有赞赞赞赞赞”效。
32、将第六十四条改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修改:赞赞“赞赞赞赞赞赞除本法第八条定的事外,
其他事国家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的,省、自治区直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市和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生效后,地方性法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同法律或者行政法相抵触的定无效,制定机当及予以修改或者止。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
增加两款,作第三款、第四款:赞“赞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限于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定的事。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
制定地方性法,上“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位法已明确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性定。赞赞赞赞赞”
33、将第六十九条改第七十八条,第三款修改:赞赞“赞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批准后,由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布公告予以公布。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
34、将第七十条改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修改: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地方性法、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行条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例公布后,及在本人民代表大会常委
会公和中国人大网、本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网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内行的上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刊。
35、将第七十一条改第八十条,第二款修改: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部章定的事当属
于行法律或者国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院的行政法、决定、命令的事。没有法律或者国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院的行政法、决定、命令的依据,部章不得定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减公民、法人和其他利或者增加其的
范,不得增加本部的力或者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减少本部的法定。
36、将第七十三条改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修改:赞赞“赞赞赞赞赞省、自治区、直市和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和本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省、自治区、直市的地方性法,制定章。赞赞赞赞赞赞赞”
增加四款,作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赞“赞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章,限于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城建与管理、境保、史文化保等方面的事。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及上述事范以外的,有涉已制定的地方政府章,效。
除“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院已批准的大的市以外,其他区的市、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始制定章的,与本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确定的本市、自治州赞赞赞赞赞赞赞始制定地方性法的。步同
当制定地方性法但条“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章。注学法网微信号,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xuefa5,在法律赞赞赞赞赞赞赞路上的您少走更多弯路:章施两年需要施章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所定的行政措施的,当提本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 “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没有法律、行政法、地方性法的依据,地方政府章不
得定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减公民、法人和其他利或者增加其的
范。”
37、将第七十六条改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修改: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地方政府章由省、自治区主席、市或者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自治州州署命令予以公布。
38、将第七十七条改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修改: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部章署公布后,及在国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院公或者部公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内行的上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刊。
第二款修改:地方政府章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署公布后,及在本人民政府公和中国政府法制信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内
行的上赞赞赞赞赞赞”刊。
39、将第五章的章名修改适用与案。赞“赞赞赞”赞
40、将第八十条改第八十九条,第二款修改:赞赞“赞赞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区的市、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赞”章。
41、将第八十九条改第九十八条,第二修改:赞赞赞“赞赞赞赞赞,二,省、自治区、直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全国人民代表大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会常委会和国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院案,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由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国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院案。”
第三修改: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三,自治州、自治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国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院案,自治条例、行条例送案,当明法律、行政法、地方性法作出通的情况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
第四修改: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四,部章和地方政府章国院案,地方政府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章当同本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案,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章当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人民政府案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
第五修改: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五,根据授制定的法当授决定定的机案,
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特区法送案,当明法律、行政法、地方性法
作出通的情况赞”赞。
42、将第九十条改第九十九条,增加一款,作第三款: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有的委会和
常委会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工作机构可以送案的范性文件行主赞”。
43、将第九十一条改第一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委会、百条,第一款修改:
常委会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工作机构在、研究中行政法、地方性法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自治条例和行条例同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提出面意、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研究意,也可以由法律委会与有的委会、常委会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工作机构召合会,要求制定机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到会明情况,再向制定机提出面意。制
定机当在两个月内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会和有的委会或者常委会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工作机构反。赞赞”
增加一款,作第二款: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会、有的委会、
常委会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工作机构根据前款定,向制定机提出意、
研究意,制定机按照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所提意行政法、地方性法、
自治条例和行条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例行修改或者止的,止。
第二款改第三款,修改: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会、有的委
会、常委会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工作机构、研究行政法、地方性法、自治条例和行条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例同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不予修改的,当向委会提出予以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撤的案、建,由委会决定提常委会会决定。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
44、增加一条,作第一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的委会和常百零一条:
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委会工作机构当按照定要求,将、研究情况向提出建的国家机、社会体、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企事以及公民反,并可以向社会公。赞赞”
45、将第九十三条改第一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中央事委会各部、百零三条,第二款修改:
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兵、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事委会的事法、决定、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命令,在其限范内制定事章。赞赞赞赞赞”
46、增加一条,作第一赞“赞赞赞赞赞赞最百零四条: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察院作出的属于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判、察工作中具体用法律的解,当主要具
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和原意。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遇有本法第四十五
条第二款定情况的,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
提出法律解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法律的案。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
“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察院作出的属于判、察工作中具体用法律的解,当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案。 “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察院以外的判机和察机,不得作出具体用法律的解。赞赞赞赞赞赞赞赞”
广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省莞市和中山市、甘省嘉峪市、海南省三沙市,比照适用本决定有予区的市地方立法的定。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根据本决定作相修改,重新公布。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
二、解《立法法》修改的诞诞诞诞诞诞诞诞诞6大亮点
亮点 1 :予区的市地方立法诞诞诞诞诞诞诞诞诞诞诞
修改后的立法法依法予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所有区的市地方立法,同明确地方立法的界,定区的市可以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城制定地方性法。建与管理、境保、史文化保等方面的事
一修改意味着具有地方立法的市。赞赞赞赞赞赞赞赞
亮点 2 :落诞“”诞税收法定原
修改后的立法法将税收一作第六,明确“”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税的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
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赞赞赞只能由法律定。
意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味着今后政府收什税,向收,收多少,怎收等,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都要通人大立法决定。
亮点 3 :范部章限诞诞诞诞诞诞诞诞
修改后的立法法定,部章定的事当属于行法律或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者国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院的行政法、决定、命令的事。没有法律或者国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院的行政法、决定、命令的依据,部章不得
定减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公民、法人和其他利或者增加其的范,不
得增加本部的力或者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减少本部的法定。学法网微信号,xuefa5,法律人必:赞赞 亮点 4 :人大在立法诞诞诞诞诞诞诞诞诞诞诞诞诞诞诞工作中的主作用
修改后的立法法定,全国人大有的委会、常委会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工作机构可以提前参与有方面的法律草案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及合性、全局性、基起草工作,涉性等事的法律草案,可以由全国人大有的委会或者常委会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工作机构起草。 亮点 5 :深入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诞诞诞诞诞诞诞诞诞诞
修改后的立法法将提高立法量明确立法的一基本要求,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定建立展立法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商,完善立法、听、法律草案公征
求意等制度,健全和表决机制。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
亮点 6 :加案强诞诞诞
修改后的立法法定,全国人大有的委会和常委会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工作机构可以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送案的范性文件行主,可以将、研
究情况向提出建的国家机、社会体、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企事以及公民反,并可以向社会公。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
如何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法律真正有效地体公意,凝聚良好的公平正价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并通法和司法一个超大型国家的善治,是新期立法秩序略整的 四、《立法法》修改的重要意,人大法学诞院副教授 王旭,
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表决通了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部施了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15年的法“赞之法此次修改,不是在具体法律”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四个全面技和制度上的完善,更略布局来了新的力,全面推依法治国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奠定秩序基,而将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秩序作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治党的引和依据,最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定的期。
全面推依法治国的史成就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已指明,党人民依法治国,即通民主立法程序党的意志与人民意志的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真正一,也是我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党治国理政的基本。然而,如何确保党的意志与人民意志真正一,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如何法律真正有效地体公意,凝聚良好的公平正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价,并通法和司法一个超大型国家的善治,从而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的保障,是新期立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最秩序强略整的。
立法法的此次修改,正是要重新整不适善治、有公意、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偏离正的旧秩序和偏狭的利“”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益政治,将局部利益、部利益、特定群体利益整到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基的立法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秩序上来,并接受社会主法律体系的一整与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价,从而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所需要的良法善治基。从个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略背景上来,立法法修改的,是公意局部利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益和地方利益的重新、和整。
修改后的立法法首先重新范了中央与地方系。立法公意的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威首先是中央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及全民共威,同意志的利益必是中央立法,涉尤其是法律保留的事,在个前提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下充分尊重地方局部利益和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束条件,形成一中央威与地方局部利益的均衡构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新的立法法于授立法的化和区的市授予
地方立法,正是一的表。全面深化改革需要地方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首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精神,予区的市以地方立法,既是地方探索的肯定与激励,也是一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束和任,通一格的立法限、范与
程序的控制将地方探索到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一的法治秩序和精神之中。
其次,立法法的修改突出了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作用。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赞“赞人
大主立法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格局的正当性。然而,久以来,致党的意志与人民意志无法有效一,公共利益被空心化、虚置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立法程中的部利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益向。一方面有些享有立法的行政机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争,另一方面往往利用立法的程也出架空上位法,任意通立法大公民、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克减公民利,造成力构和利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构的双重失衡。因此,本次修法同也在破除部利益公意的侵,一波三折的税收法定原立法正是体。赞赞赞赞赞赞赞赞
此外,修改后的立法法在通确立法律作一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秩序的基准的同,持了中央与地方人大与行政的多元立法体制与立法限,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允一秩序下的多元法律生,并更加注重各个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次的立法及范性文了立法公意的。立法法的修改件的案与,一步既
是全面推依法治国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赞“自的措效体,更是新的公的表征,从略布局而四个全面的深化提”供了新的善治契机。
范文三:2015立法法修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
(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四、第八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第六项改为第七项,修改为:“(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第八项改为第九项,修改为:“(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五、将第十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十条、第十二条,修改为:
“第十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
“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二条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予的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七、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律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八、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九、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十、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十一、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法律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律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十二、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案,在法律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法律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律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十四、删除第三十八条。
十五、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委员长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委员长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对多部法律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法律案的,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委员长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并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律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二十、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律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二十一、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二十二、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改为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法律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律文本。
“法律被废止的,除由其他法律规定废止该法律的以外,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条:“法律草案与其他法律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议案。
“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二十四、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六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法律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经过修改的法律,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
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法律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二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法律或者法律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二十七、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中的法律项目应当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国务院各部门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二十八、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六十七条,修改为:“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二十九、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七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公布。” 三十、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三十一、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第三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删除第四款。
增加三款,作为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依照前款规定确定。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条第二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三十二、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增加两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三十三、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七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三十四、将第七十条改为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本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三十五、将第七十一条改为第八十条,第二款修改为:“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
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三十六、将第七十三条改为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增加四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开始制定规章的时间,与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本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同步。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三十七、将第七十六条改为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或者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三十八、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第二款修改为:“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三十九、将第五章的章名修改为“适用与备案审查”。
四十、将第八十条改为第八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四十一、将第八十九条改为第九十八条,第二项修改为:“(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三项修改为:“(三)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
案;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第四项修改为:“(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项修改为:“(五)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经济特区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四十二、将第九十条改为第九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四十三、将第九十一条改为第一百条,第一款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研究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反馈。”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前款规定,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四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零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四十五、将第九十三条改为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
四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
原则和原意。遇有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广东省东莞市和中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海南省三沙市,比照适用本决定有关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范文四:立法法2015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00年 3月 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5年 3月 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二节 规章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立法活动, 健全国家立法制度, 提高立法质量,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保 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
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 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坚 持社会主义道路、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 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从国家整体利益出 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五条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 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坚持 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六条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 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 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 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 间, 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但是不 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 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 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 处罚;
(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 制度;
(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 度;
(十)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 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 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 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司法制度 等事项除外。
第十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 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
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 向授权机关报 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 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 需 要继续授权的, 可以提出相关意见,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决定。
第十一条授权立法事项, 经过实践检验, 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 时,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 法律制定 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第十二条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予的 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第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 展的需要, 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 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 程。
第十五条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 可以向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 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或者 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 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 再决 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 见。
第十六条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 在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闭会期间, 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 本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 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审议, 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或者由提案人向 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律案, 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 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 专门委员 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 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 第十八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 大会全 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 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 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十九条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 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二十条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 由法律委 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 对法律案进行 统一审议, 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 对重要 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 过后,印发会议。
第二十一条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必要 时,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 就法律案中的重 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 进行讨论, 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 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律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 召集 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 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 报告。
第二十二条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 在交付
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 大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法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 经 主席团提出, 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 的意见进一步审议, 作出决定, 并将决定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 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 由法律委员会根 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 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 由主席团 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 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六条 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 由常 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 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 委员会审议、 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委 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 可以建议提案人 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七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 可以向常务委
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 程, 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 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 见, 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 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 见。
第二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 除特殊情况 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 员。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 一般应当经 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 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律案, 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 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 由分组会议进一步 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律案, 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 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由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 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
者全体会议,对法律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第三十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 各方面意见比较 一致的, 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调整事项较 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 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 也可以 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 提案人应当 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 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三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 由有关的专 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 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三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 由法律委员会 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 提出的意见, 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 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 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 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者 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采 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 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 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
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三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 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
第三十六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法律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 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 应当召 开论证会, 听取有关专家、 部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 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 整, 需要进行听证的, 应当召开听证会, 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 部门、人民团体、 专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 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律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 组 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第三十七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 应当在常务委 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 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 征求 意见, 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第三十八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 常务委员会工 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
他有关资料,分送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 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案, 在法律 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法律草案 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 法律出台时机、 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 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 评估情况由法律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 告中予以说明。
第四十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 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并向常务 委员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十一条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由法律委 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 提出法律草案 表决稿, 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由常务委员 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 委员长会议根据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 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 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 委员长会议根据单 独表决的情况, 可以决定将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 也可以决定 暂不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四十二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 因各方面对制 定该法律的必要性、 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
满两年的, 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 议议程审议的, 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该法律案终止审 议。
第四十三条对多部法律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 一并提出法律案的,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分 别表决。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 予以公布。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四十五条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 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 自治区、 直辖 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律解释草案, 由 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四十八条法律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由法律委员 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 修改, 提出法律
解释草案表决稿。
第四十九条 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 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五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 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 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五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 年度 立法计划等形式, 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 度立法计划, 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 论证评估,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 确定立法项 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 划由委员长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 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并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 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第五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 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 综合性、 全 局性、 基础性的重要法律草案, 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 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
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第五十四条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 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律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 对照文本。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律的必要性、 可行性和主要内容, 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 况。
第五十五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 律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第五十六条交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 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律案, 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律, 可以 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 由主席团、 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 入会议议程; 其中,未获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案,应当 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五十七条 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第五十八条 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 通过和施行日期。
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和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十九条 法律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法律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律文本。
法律被废止的,除由其他法律规定废止该法律的以外,由国
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六十条法律草案与其他法律相关规定不一致的, 提案人应当 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 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其他 法律相关规定的议案。
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认为需要修 改或者废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十一条 法律根据内容需要, 可以分编、 章、 节、 条、 款、 项、目。
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 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 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 述。
法律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经过修改的 法律,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
第六十二条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 配套的具体规定的,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 出规定,法律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 应当向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第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 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法律或者法律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 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六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
有关具体问题的法律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 案。
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 国 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 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 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第六十六条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拟订 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 报国务院审批。 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中的法 律项目应当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 法计划相衔接。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国务院各部门落 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 请立项。
第六十七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 具体负责起草, 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 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 机构组织起草。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 组织、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
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 定不公布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 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 其说明、 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 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 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
第六十九条 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条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 员会主席共同签署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公布。
第七十一条 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 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中国 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七十二条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 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
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 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 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 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 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省、自治区 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 应当对其合 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 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 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 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 发现其同本省、 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 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除省、 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 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 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 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 由省、 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 合考虑本省、 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 地域面积、经济 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 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 并报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 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 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 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依照前款规定确定。
省、 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 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涉及本条第二款
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第七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 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 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 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 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 在国家制定的法 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 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 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设区的市、 自治州根据本条第一款、 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 限于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 重复性规定。
第七十四条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 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 制定法规, 在经济特区 范围内实施。
第七十五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 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 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 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 对法律和行政 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 则, 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 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第七十六条 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 应 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七十七条地方性法规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的提出、 审 议和表决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本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第五节的 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
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负责统一审议的机构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和草案修改稿。
第七十八条 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 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 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设区的市、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 性法规报经批准后, 由设区的市、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分别由自治区、自治州、 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七十九条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公布
后, 及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 本地 方人民代表大会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 例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二节 规章
第八十条国务院各部、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 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决 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 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 命令的依据, 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 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 定职责。
第八十一条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 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第八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 自治州的人民政 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 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 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设区的市、 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 第二款制定地 方政府规章, 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 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 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 继续有效。
除省、 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 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 其他设区的市、 自治州的人民政 府开始制定规章的时间, 与本省、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确定的本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同步。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 要, 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 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 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 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 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第八十三条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 参 照本法第三章的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四条 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 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第八十五条 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或者自治州州长签 署命令予以公布。
第八十六条 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 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
门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 载。
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 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 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八十七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一切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八十八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 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 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九十条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 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 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 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 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第九十一条 部门规章之间、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 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第九十二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 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 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 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九十四条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 规定不一致, 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 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第九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 规章之间不一致时, 由有关机关依 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 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 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 方性法规的, 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认为应当 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 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
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第九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 例、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九十七条规定 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 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第九十七条 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 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
(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 定的不适当的法律, 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 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 抵触的行政法规, 有权撤销同宪法、 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 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 条例;
(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 府规章;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 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 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 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 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第九十八条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一)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 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设区的市、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 规, 由省、 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 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报送备 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 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设区的市、 自治州
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 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五)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 经济特区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 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第九十九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民检察院和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 触的, 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 求, 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 提出 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组织以及 公民认为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 法律相抵触的, 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 审查的建议, 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 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 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第一百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在审查、研究中认为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 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研 究意见; 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工
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 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 再向制定 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 改的意见, 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反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常务委员 会工作机构根据前款规定,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研究意见, 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 条例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常务委员 会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 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 应当向委 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 建议, 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 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一百零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 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 将审查、 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 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 社会公开。
第一百零二条其他接受备案的机关对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规章的审查程序, 按照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 由接受备案的机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三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 制定军事法
规。
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 队,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 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办法,由中央军事 委员会依照本法规定的原则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 判、 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 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遇有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规定情况的, 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的 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 检察工作中 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第一百零五条 本法自 2000年 7月 1日起施行。
范文五:立法法2015年最新修改细则.
2015年3月15日上午,以“赞成2761票,反对81票,弃权33票”的投票结果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此次《立法法》的修改成为中国立法史上新的里程碑。为了大家能够更全面的理解2015年《立法法》修改的整个过程和内容
一、《立法法》诞生及修改历程。
2000年3月15日 立法法诞生 1、
2、2000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3、2014年8月25日 草案稿一审: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初次审议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修正案草案一审稿共28条。一审后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4、2014年10月 草案稿二审: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进行逐条审议、修改,形成草案二审稿。二审后草案全文公布,再次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5、2014年12月22日: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二审草案稿由28条增至35条:进一步细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权;完善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有关规定;规范地方政府规章权限;完善制定行政法规程序等。
6、2015年2月12日:****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几个主要问题的请示》的汇报,就进一步修改完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作出重要指示。会后,修正案草案经过进一步地修改完善,形成了提请大会审议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
7、2015年3月8日-14日 草案稿三审:3月8日,草案三审稿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近3000名人大代表听取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说明,此后各代表团进行了审议。3月11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代表们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审议,提出修改决定草案;12日,大会主席团会审议,决定将决定草案提请各代表团审议;接着,各代表团审议决定草案-法律委全体会议审议,提出建议表决稿-大会主席团会审议,决定将建议表决稿提请各代表团审议-各代表团审议建议表决稿-大会主席团会决定将表决稿提请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决定草案作出了27处实质性修改,其中对于税收法定、地方立法权广受关注的热点话题,一一作出回应。
8、2015年3月15日 通过修改决定: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
二、《立法法》2015年的46处修改
1、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将第五条修改为:“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
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3、将第六条修改为:“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4、第八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第六项改为第七项,修改为:“(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第八项改为第九项,修改为:“(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5、将第十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十条、第十二条,修改为:
“第十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
“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二条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予的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学法网微信号(xuefa5)法律人必备~
6、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7、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律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8、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9、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
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10、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11、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法律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律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12、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13、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案,在法律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法律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律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14、删除第三十八条。
15、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委员长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委员长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16、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对多部法律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法律案的,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
17、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18、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委员长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并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19、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律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 20
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律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21、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22、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改为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法律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律文本。
“法律被废止的,除由其他法律规定废止该法律的以外,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23、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条:“法律草案与其他法律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议案。
“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24、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六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法律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经过修改的法律,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
25、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
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法律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26、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法律或者法律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27、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中的法律项目应当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国务院各部门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28、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六十七条,修改为:“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29、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七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公布。”
30、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31、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第三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删除第四款。
增加三款,作为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依照前款规定确定。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条第二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32、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增加两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33、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七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34、将第七十条改为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本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35、将第七十一条改为第八十条,第二款修改为:“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36、将第七十三条改为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增加四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开始制定规章的时间,与本省、自治区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本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同步。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关注学法网微信号(xuefa5)让在法律路上的您少走更多弯路~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37、将第七十六条改为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或者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38、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第二款修改为:“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39、将第五章的章名修改为“适用与备案审查”。
40、将第八十条改为第八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41、将第八十九条改为第九十八条,第二项修改为:“(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三项修改为:“(三)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第四项修改为:“(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项修改为:“(五)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经济特区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42、将第九十条改为第九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43、将第九十一条改为第一百条,第一款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研究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反馈。”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前款规定,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44、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零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将第九十三条改为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 45
种、军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
46、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遇有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广东省东莞市和中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海南省三沙市,比照适用本决定有关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二、解读《立法法》修改的6大亮点
亮点1: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修改后的立法法依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同时明确地方立法权的边界,规定设区的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这一修改意味着具有地方立法权的市实现扩围。
亮点2: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修改后的立法法将“税收”专设一项作为第六项,明确“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这意味着今后政府收什么税,向谁收,收多少,怎么收等问题,都要通过人大立法决定。
亮点3:规范部门规章权限
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学法网微信号(xuefa5)法律人必备~
亮点4: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涉及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事项的法律草案,可以由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亮点5: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修改后的立法法将提高立法质量明确为立法的一项基本要求;规定建立开展立法协商,完善立法论证、听证、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制度;健全审议和表决机制。
亮点6:加强备案审查
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可以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如何让法律真正有效地体现公意,凝聚良好的公平正义价值,并通过执法和司法实现一个超大型国家的善治,是新时期立法秩序战略调整的关键
四、《立法法》修改的重要意义(人大法学院副教授 王旭)
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这部实施了15年的“诸法之法”此次修改,不仅仅是在具体法律技术和制度细节上的完善,更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带来了新的驱动力,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奠定秩序基础,进而将这种秩序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的引导和依据,最终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稳定的规则预期。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历史成就已经指明,党领导人民依法治国,即通过民主立法程序实现党的意志与人民意志的真正统一,这也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经验。然而,如何确保党的意志与人民意志真正实现统一,如何让法律真正有效地体现公意,凝聚良好的公平正义价值,并通过执法和司法实现一个超大型国家的善治,从而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最坚强的保障,是新时期立法秩序战略调整的关键。
立法法的此次修改,正是要重新调整不适应善治、有违公意、偏离正义的旧秩序和偏狭的“利益政治”,将局部利益、部门利益、特定群体利益调整到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为基础的立法秩序上来,并接受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一调整与评价,从而最终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所需要的良法善治基础。从这个战略背景上来审视,立法法修改的实质,是公意对局部利益和地方利益的重新统摄、归纳和调整。
修改后的立法法首先重新规范了中央与地方关系。立法公意的权威首先是中央权威,涉及全民共同意志的利益必须是中央立法,尤其是法律保留的事项,在这个前提下充分尊重地方局部利益和现实约束条件,形成一种中央权威与地方局部利益的均衡结构。新的立法法关于授权立法的细化和对设区的市授予地方立法权,正是这一逻辑的表现。全面深化改革需要地方首创精神,赋予设区的市以地方立法权,既是对这种地方探索的肯定与激励,也是一种约束和责任,通过一种严格的立法权限、范围与程序的控制将地方探索归拢到统一的法治秩序和精神之中。
其次,立法法的修改突出了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人大主导立法”格局的正当性。然而,长久以来,导致党的意志与人民意志无法有效统一,公共利益被空心化、虚置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倾向。一方面有些享有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往往利用立法的过程“争权诿责”,另一方面也出现架空上位法,任意通过立法扩大公民义务、克减公民权利,造成权力结构和权利结构的双重失衡。因此,本次修法同时也在破除部门利益对公意的侵蚀,一波三折的税收法定原则立法正是体现。
此外,修改后的立法法在通过确立法律作为统一秩序的基准的同时,坚持了中央与地方、人大与行政的多元立法体制与立法权限,允许统一秩序下的多元法律生产,并更加注重各个层次的立法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与审查,进一步实现了对立法公意的动态维护。立法法的修改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举措“自转”的效应体现,更是围绕新的战略布局“公转”的表征,从而为“四个全面”的深化提供了新的善治契机。
书中横卧着整个过去的灵魂——卡莱尔
人的影响短暂而微弱,书的影响则广泛而深远——普希金
人离开了书,如同离开空气一样不能生活——科洛廖夫
书不仅是生活,而且是现在、过去和未来文化生活的源泉 ——库法耶夫
书籍把我们引入最美好的社会,使我们认识各个时代的伟大智者———史美尔斯
书籍便是这种改造灵魂的工具。人类所需要的,是富有启发性的养料。而阅读,则正是这种养料———雨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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