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论中国“一国两制”制度
论中国“一国两制”制度
“一国两制”的构想是**为解决台湾问题而提出来,是**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国两制” 是,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它们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一国两制”构想,既体现了实现祖国统一、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性,又充分考虑到台湾、香港、澳门的历史和现实,体现了高度的灵活性,是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指导思想和最佳方案。
“一国两制”是我国实现祖国和平统一、振兴中华的一项重要方针。 在中国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大国实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这不仅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不曾有过论述,而且在世界历史上也是没有先例的。它是马克思主义与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马克思主义的丰富和发展,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行“一国两制”,究竟会给中国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以及法学理论带来些什么影响,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新问题。其中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它将使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更具有中国特色。正如**所指出的:“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这个特色,很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对香港、澳门、台湾问题的处理,就是‘一国两制’。这是个新事物。这个新事物不是美国提出来的,不是日本提出来的,不是欧洲提出来的,也不是苏联提出来的,而是中国提出来的,这就叫做中国特色。
我国出现的“一国两制”下的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制度,不同于中外法制史上任何一种两法并存的情况,它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为维护国家主权,实现祖国统一,振兴中华,在法制发展战略上的必然选择,是“一国两制”必然导致的法律结果和法律表现。它决定于并服务于“一国两制”,为“一国两制”的顺利实现,提供法律保障,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固定化。这是“一国两制”下中国法律制度基本结构上所发生的重大变化。
“一国两制”下中国立法制度的发展变化。
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现阶段立法总的指导思想是,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这对内地来说,无论在当前,还是今后,都是必须坚持的。但是,在实行“一国两制”的情况下,对于涉及特别行政区的立法,则应遵循“一国两制”的方针,从坚持国家的主权和统一,并发展两制间的共存关系出发,既要坚持在中国以社会主义为主体的原则,同时又要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既要坚持有利于祖国的统一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又要有利于特别行政区的长期稳定和繁荣。
为了全面贯彻这一指导思想,国家在立法时既要维护国家的主权和统一,又要考虑“两制”的要求,反映国家对特别行政区所采取的一整套不同于内地的特殊政策。为此,在香港基本法中明确作出了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的规定。 实行“一国两制”并不改变我国原有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是属于中央人民政府所管辖的地方行政区域。这在基本法中都已明确作出了规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因此,我国
原来建立的国家立法体制和划分立法权限的基本原则,即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原则,仍然适用于大陆内地。但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是与内地不同的资本主义制度,享有高度自治权。与此相适应,在划分中央与特别行政区之间的立法权限时,在基本法上都明确具体地规定了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它们都可以根据基本法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这一点与内地有很大不同。基本法规定它们都设有立法机关,这种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可以同适用于内地的法律不一致,只要符合基本法的规定和法定程序者,均属有效。这就突破了中国现行宪法规定的一般地方权力机关和民族自治机关所享有的立法权限。
实行“一国两制”,香港、澳门的法律制度基本不变,原有的司法制度一般予以保留。但“基本不变”,不是绝对不变。对体现殖民主义色彩的内容必须彻底废除,也是基本法所要求的。是维护国家主权原则所必需的,也是保障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基本标志。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论中国“一国两制”制度
学院:经济管理
专业:财务管理(四)
学号:20084044450
姓名:郭磊
范文二:_一国两制_与制度创新
“一國兩制”與制度創新 ──以基本法解釋制度為視角 鄭 偉 ?
“一國兩制”的構想是史世無前列的,將“一 國兩制”具體化和法律化的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 “具有歷史意義和國際意義的法律著作”,是“具 有創造性的傑作” 。 1“一國兩制”理論和兩部基本 法不僅豐富和發展了中國憲法的內容,而且在許多 方面突破了傳統的憲政理論。本文僅以基本法的解 釋制度為視角,對有關制度的創新性進行探討。
一 、基本法解釋機制及相關問題的說明
在對基本法解釋制度 2的創新性進行分析之前 , 有 必要首先對解釋機制本身作簡單的回顧,對解釋的客 體,即基本法的法律地位作簡單說明,以此為平台展 開討論。
(一 ) 基本法解釋機制概述
基本法的解釋機制,根據《香港基本法》第 158條和《澳門基本法》第 143條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 幾方面的內容:
第一,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 務委員會 (以下簡稱“全國人大常委會” ) 。根據憲法 的規定,像中國其他的法律一樣,基本法的解釋權屬 於全國人大常委會,這與內地的法律解釋制度是一致 的,體現了“一國兩制”中“一國”的要求。 第二,全國人大會常委會授權特別行政區法院在 審理案件時對基本法關於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 款自行解釋。在內地只有最高司法機關行使司法解釋 權,然而,在特別行政區,為了體現原有制度的延續 性,基本法在形式上保留了香港普通法下的法律解釋 制度和澳門法院解釋法律的制度。這是與特別行政區 司法權高度自治相配合的,體現了“一國兩制”中的 “兩制”。值得注意的是,基本法所確立的制度與原 有的制度並不完全相同,甚至可以說有重大的變化。 因為,回歸前,香港和澳門的法院基本上是基於“司 法”而“釋法” 3,是適用性解釋法律,包括對憲法或 憲法性法律的解釋 , 如香港法院對 《英皇制誥》 和 《皇 室訓令》的解釋;澳門法院對《葡萄牙憲法》和《澳 門組織章程》 的解釋 , 是法院固有的職能 。 回歸以後, 特區法院也有權解釋法律,但此種性質的解釋僅限於 法院對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的解釋,而對基本法的解 釋,是基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授權而進行。
第三,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基本法部 分條款的解釋在一定條件下應提請全國人大常委作出 解釋。即如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基本 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特別行政區 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 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 由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有關條 款作出解釋。如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特別行政 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 為準。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基本法的有 關規定 , 體現了國家主權原則 , 也體現了“一國兩制” 中“一國”。
第四,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對基本法進行解釋前, 徵詢其所屬的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雖然 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對基本法進行解釋,但在解釋前 須徵詢有關委員會的意見。可以說,這是尊重特別行 政區意見和保障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的體現。
可見,這一精心設計的特別的法律解釋制度,將 內地由立法機關解釋法律的制度和特區由法院解釋法 律的制度融合在一起,同時滿足了“一國”和“兩 制”的要求,從而形成了一種嶄新的法律解釋制度。
?澳門立法會法律顧問
“一國兩制”與制度創新
(二 ) 解釋客體──基本法的法律地位
對基本法的解釋,是對憲法或憲法性法律的解 釋,還是對一部基本法律或一般法律的解釋,涉及到 法律解釋的不同類型和理論,而分析這一問題的前提 就需要明確基本法的法律地位。
關於基本法的法律地位 , 或者說 , 基本法的定性, 歷來有不同的看法,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第一,基本法“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憲法為依據、 以‘一國兩制’方針為指導制定的全國性法律,在香 港特別行政區具有憲制性地位” 4;第二,基本法是一 部全國性的“基本法律”,在法律地位上為憲法的下 位法,不具有憲法的地位。 5第三,基本法是“憲法 的特別法”,認為基本法既不是憲法,也不是憲法的 下位法,而是憲法的特別法。 6第四,基本法是“憲 法性法律”,並對“基本法是憲法的特別法”的觀點 提出質疑,認為“如將基本法定性於‘憲法的特別 法’,有將基本法同憲法並列之嫌,會給人一種憲法 典是‘普通憲法’的感覺,這不符合成文憲法條件下 憲法典與憲法性法律的關係;另外,按照特別法與普 通法的一般理論,這種說法會造成基本法在效力上優 於憲法的誤解”。 7第五,基本法是“憲法性的特別 法”,認為如果只是將基本法定為憲法性法律,屬於 基本法律,不足以描述兩部基本法的特殊性,因此主 張基本法是憲法性的特別法。 8第六,特別行政區的 學者或司法界,基於兩部基本法均確立了其在特別行 政區法律體系中的最高地位 9, 一般將基本法視為特別 行政區的根本法律、“小憲法”、“憲法性法律”或 “憲法性文件”。 10
其實,關於基本法的定性,宜從兩個不同的層面 進行分析 , 一方面 , 是在國家法律體系中 , 另一方面, 是在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中。
首先,中國內地的法律體系,根據 《憲法》 和 《立 法法》的規定,由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 規 、 地方性規章、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等組成, 其中, 法律基於制定機關的不同又分為基本法律和其他法 律。基本法由全國人大制定,屬於基本法律,這一點 是毫無疑問的。所以,在《憲法》和《立法法》這種 法律層面上,基本法屬於“法律” 11的範疇。但是, 從其所規範的事項及其結構體例上來講,基本法規定 的是中央和特別行政區的關係、居民的權利和義務、 政治體制等憲法性內容,其立法程序也不同於其他全 國性法律,而是以類似於制憲的方式制定的,顯然與 刑法、民法等基本法律不同,也正因如此,有觀點認 為基本法不是普通的基本法律,而是憲法性法律。 12
至於何謂“憲法性法律”,似乎並沒用統一的界 定。有些國家的法律對此作出明確的規定,如葡萄牙 憲法,根據其第 122條和第 169條的規定 13,“憲法 性法律”僅是指修改憲法之法律的表現形式,即修改 憲法的法律被稱為“憲法性法律”。不過,葡萄牙在 憲法保障方面,對“若干類別的規範,雖然在形式上 並非組成根本大法,但係憲法在實質或形式上所吸納 的客體,並受憲法本身效力保護,因此,這些規範好 若憲法規範本身 , 是不可違反的 。 例如 :第 296條 (《 澳 門組織章程》 ) ”。 14也就是說,某些規範,儘管在 憲法上未被稱為憲法性法律,但實際上受到比一般法 律更高效力的保護。而其他國家的憲法更多的是沒有 明確的規定。另一方面,在理論上,有學者將“憲法 性法律”解釋為:“在成文憲法國家中,憲法以憲法 典的形式表現出來,憲法性法律則通過憲法典進一步 地在相關地域或領域裏註釋着憲法;相反在不成文憲 法國家裏,憲法則直接通過憲法性法律表現出來。” “相比憲法 (或憲法典 ) 的整體性而言,憲法性法律只 是對憲法 (或憲法典 ) 在某一方面細化而已。故無論是 在成文憲法國家裏,還是不成文憲法國家裏,憲法性 法律在展現憲法時,是註定無法以整體的姿態出現 的,從而呈現出系列分散的形式。然憲法性法律儘管 無法以整體的形式展現憲法,但依然在某一方面承載 着憲法作為根本法的使命。因此,憲法性法律分別在 相關方面起着引領和指導的作用。”從這種意義上分 析,在理論上可將基本法界定為憲法性法律。 就基本法的解釋而言,由於根據 《立法法》 ,在法 律上並沒用憲法性法律和一般法律的劃分,不論是基 本法律還是其他法律統稱為法律,所適用的解釋程序 是相同的,而且《立法法》並沒有規定憲法或憲法性 法律的解釋程序,也正因如此,有觀點主張將全國人 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等同於對其他法律的解釋。 但這種觀點在法律上是難以成立的,因為基本法儘管 在形式上是一部效力及於全國的基本法律,然在實質 上具有憲法性法律的特徵,而且,基本法本身對其解 釋已經有特別的規定,再者,全國人大在制定《立法 法》時,在其草案説明中也作出排除,指明“根據憲 法第三十一條制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澳門特 別行政區基本法,對其修改和解釋程序都作了特別規 定,這兩個法律的修改和解釋應當分別按照兩個基本 法的規定執行。” 15所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 的解釋可以說是對效力低於憲法的一部憲法性法律的 解釋。
其次,在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中,兩部基本法在
《“一國兩制”研究》第 3期
第 11條均規定了 :一是特別行政區制定的制度和政策 均以基本法為依據,表明基本法是特別行政區立法的 依據;二是特別行政區制定的任何法律和其他規範性 文件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觸,基本法的地位高於“原 有的法律”、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的法律和其他規範 性文件,表明基本法在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中具有凌 駕於特區其他立法的地位。可見,基本法在特別行政 區“具有憲制性地位” 16,是特別行政區行政、立法 和司法的根本依據。就澳門特別行政區而言,在特別 行政區範圍內對基本法的解釋,從某種意義上來講, 儼如一個國家對憲法的解釋。
由此可見,基本法具有雙重性,在國家法律體系 內,其屬於憲法下的憲法性法律,而在特別行政區法 律體系中,其是憲制性法律。 17相應地,全國人大常 委會關於基本法的解釋,從廣義上來講,是對基本法 律的解釋,從狹義上來講,是對憲法下的憲法性法律 的解釋;而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基本法的解釋則是對特 別行政區憲制性法律的解釋。
二、基本法解釋制度對傳統憲法解釋 制度的創新
之所以將基本法的解釋制度與現行的憲法解釋制 度相比較,主要是以特別行政區為視角,即基本法是 特區政策和立法的依據,特別行政區任何規範性文件 均不得抵觸基本法。從這種意義上講,特別行政區對 基本法的解釋類似其他國家對其憲法或憲法性法律的 解釋。
(一 ) 傳統憲法解釋制度概述
憲法解釋在不同的情況下可能被賦予不同的含 義,本文所稱的憲法解釋,專指依照憲法規範所訂定 的有權解釋憲法的機關所作的解釋。亦即“憲法解釋 的概念應當限定於憲法解釋機關這一層次上,是一種 有權解釋 , 而非其他機關 、 其他人的無權解釋 。 ” 18目 前,在世界範圍內,關於憲法或憲法性法律的解釋制 度主要有以下四種模式:
第一,立法機關解釋模式。在這種模式中,一般 由立法機關或者由兼具立法職能的國家機關或其常設 機構實施憲法解釋功能。 19如中國、越南和厄瓜多爾 等。 20
第二,普通法院解釋模式。這一制度源於美國 1803年的一個判例,由最高法院馬歇爾大法官所創 設。雖然美國憲法並未規定法院擁有憲法解釋權,但 大法官宣稱“解釋法律是法官的職責”,“違憲的法 律不是法律”。由於英美法“遵循先例”的原則以及 最高法院在整個國家結構中的地位遂使這一判例確立 了由普通司法機關解釋憲法的制度。
第三,憲法法院解釋模式。這一模式由奧地利創 立,並主要基於第四種權力理論而產生。 21許多歐洲 國家也在這種理論的指導下設立憲法法院,並由憲法 法院掌管憲法和憲法性法律的事宜。這一模式更注重 憲法秩序的保障,所以,其並不像普通法院解釋模式 一般僅僅在具體個案的審查中解釋憲法,而是在抽象 審查過程中也可以解釋憲法。
第四,憲法委員會解釋模式。這一模式由法國確 立,其與上述憲法法院解釋模式的理論基礎是一致 的,也是由專門的機關解釋憲法,只不過這一機關不 是憲法法院,而是專門的委員會。
(二 ) 基本法解釋制度的創新
基本法的解釋,根據基本法的規定,其解釋權分 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特別行政區法院行使,顯然不 屬於上述四種典型的解釋模式中的任何一種,與上述 傳統的憲法或憲法性法律的解釋模式相比,其創新性 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不同類別的解釋主體並存
在立法機關解釋模式中,憲法的解釋權被賦予立 法機關 。 在普通法院解釋模式中 , 解釋主體均為法院。 在憲法法院解釋模式中,由於運作模式不同,解釋的 主體範圍也不同,一類是在集中型國家,如德國等, 憲法的解釋主體主要是憲法法院;另一類是在實行混 和模式的國家,如葡萄牙,儘管設有憲法法院,但仍 保留普通法院在訴訟中解釋憲法的權力,只是由憲法 法院有權對憲法作出最終解釋和裁決,但無論如何, 在憲法法院解釋模式中,憲法和憲法性法律的解釋主 體均為司法機關。而在法國的憲法委員會解釋模式 中,根據 《法國憲法》 第 61條的規定,憲法解釋權屬 於憲法委員會,並主要是抽象解釋。另外,在上述各 模式中,不論由哪一機關負責解釋,解釋主體都是對 其國家最高法律即憲法進行解釋。
而基本法將解釋權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和特別行 政區法院,解釋主體的地位和性質均不同,屬於不同 類別的主體。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國家的最高權力和立 法機關的常設機構,特別行政區法院是地方的司法機 關。另一方面,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基本法解釋主體之 一,但與立法機關解釋模式不同,全國人大常委會對
“一國兩制”與制度創新
基本法的解釋並不是對憲法的解釋,而是對效力低於 憲法的憲法性法律的解釋。
2. 不同來源的解釋權力共存
在傳統的憲法和憲法性法律解釋模式中,解釋機 關的權力均是由憲法或憲法判例所賦予,各機關的解 釋權均源自同一依據。
而基本法的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權是由 憲法和基本法賦予的,是一種主權者的權利,是固有 的;而特別行政區法院的解釋權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授 予的,即該解釋權不是固有的,而是授權的。也就是 說,在基本法解釋制度中,兩類來源和特質不同的解 釋權共存。但兩類解釋權並不是等同或並重的,根據 授權理論,授權解釋與授權者的固有解釋相比是從屬 性解釋。 22
3. 不同性質的解釋程序相銜接
在傳統的憲法和憲法性法律解釋模式中,解釋機 關所適用的要麼是立法程序,要麼是司法程序,而且 整個解釋過程所適用的程序是同類的。
基本法解釋制度涉及兩類不同性質的主體,全國 人大常委會作為立法機關 , 其對基本法的解釋適用 《立 法法》規定的法律解釋程序和基本法規定的特別程 序;而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解釋基本 法,所適用的是司法程序。特別是,在基本法規定的 條件下,終審法院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有關條款 作出解釋,在這種情況下,對基本法的解釋由司法機 關的解釋程序轉為立法機關的解釋程序。這是其他任 何傳統解釋制度所沒有也不會發生的情況。
4. 不同範圍的解釋相結合
在傳統的憲法和憲法性法律解釋模式中,解釋主 體是對整部憲法或憲法性法律作出解釋,一般沒有對 條文或範圍的限制。
在基本法的解釋制度中,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對 基本法所有的條文進行解釋,而特別行政區法院雖然 參與基本法的解釋,但與普通法院的司法解釋模式不 同,因為其並非有權對基本法的所有條文不受任何限 制地進行解釋,而是對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 可自行解釋,對基本法的其他條款也可以解釋,但在 法定條件下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而且全國人 大常委會一旦作出解釋,法院在引用有關條款時,應 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為準。
5. 不同類別的解釋相統一
關於憲法解釋,一般分為抽象的立法解釋和具體 適用性的司法解釋。 23在立法機關解釋模式中,立法 機關或權力機關所作的解釋是立法解釋,有關解釋一 般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在普通法院模式中,法院是在 具體的個案中為了適用法律作出司法解釋,有關解釋 在形式上只對個案有約束力。但由於普通法係國家遵 循先例約束原則,即上級法院的判決應成為下級法院 未來類似案件的判決依據;最高法院的判決,則成為 全國所有下級法院判決的依據。 24所以,其作出的解 釋在實際上可能成為其他裁判的依據;在憲法法院的 解釋模式中,根據不同的情況,既有具有普遍性的解 釋也有具體的司法解釋,所作的解釋對普通法院有約 束力;而憲法委員會所作的解釋一般是抽象的解釋, 具有普遍的約束力。
基本法的解釋機制,就其運作形式而言,大致有 以下幾種情況:第一,全國人大常委會應特區終審法 院或特區行政長官 25的提請被動地解釋;第二,全國 人大常委會主動解釋;第三,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中 對自治條款或非自治條款進行解釋。從理論上講,全 國人大常委會所作的解釋,不論是主動還是被動作出 的,都是就基本法的條文進行抽象性的解釋,並不直 接針對具體個案。當然,在應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提 請解釋的情況下,有關解釋會與個案有關並由特區法 院作為依據適用於具體個案。而特區法院的解釋不可 能是抽象的解釋,而只能是在審理具體個案的過程中 作出司法解釋。但就解釋機制的整體而言,既是立法 解釋與司法解釋的並存與統一,也是抽象解釋與個案 解釋並存與統一。 26就解釋的效力而言,基本法的解 釋,既有具普遍約束力的解釋,也有僅僅針對個案的 解釋,不同效力的解釋在同一解釋機制中共存。 由此可見,基本法所確立的解釋模式既不同於普 通法院解釋模式,也不同於立法機關、憲法法院或憲 法委員會的解釋模式,而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最 終立法解釋權並授權特別行政區法院行使司法解釋權 相結合的混合模式。但這一模式又賦予了特別行政區 法院近乎全部且相當獨立的解釋權:所謂“全部”, 是指特別行政區法院既對自治範圍內的事務享有解釋 權,又可在審理案件時對非自治的條款行使解釋權, 從而使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基本法所有條款均有解釋 權;所謂“相當獨立”,一方面,在自治範圍內法院 自行解釋,無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立法解釋; 另一方面,即使按照提請程序,在終審法院提請全國 人大常委會進行解釋之前的適用性司法解釋,亦不受 其後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解釋之影響。 27而且,基本 法賦予特區享有終審權 , 這更增強了其獨立性 。 可見, 基本法的解釋機制從根本上突破了傳統的憲法和憲法 性法律的解釋模式,所以,從一定意義上來講,可以
《“一國兩制”研究》第 3期
(二 ) 實踐了憲法和憲法性法律的解釋 將這種解釋機制稱為一種新型的憲法和憲法性法律的 解釋模式。
憲法第 67條規定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 :解釋憲 法,監督憲法的實施。即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監督憲 法的實施,並為了履行有關職權而解釋憲法。 33 但憲 法以及 《立法法》 均未對監督程序等作出具體的規定, 所以,儘管憲法明確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憲法, 監督憲法實施的職權,但具體實施的制度尚待完善。 另外,在實踐中,憲法或憲法性法律的解釋鮮有。
三、 基本法解釋制度對中國憲政體制下
法律解釋制度的發展
“一國兩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史無前例的新事 物 28,基本法的制定和實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制史 上的重要里程碑,其中隱含着豐富的法治、憲政、人 權、自治和民主的價值內涵。基本法的解釋制度從多 個方面突破和發展了中國憲政體制下憲法和法律解釋 制度。
而在“一國兩制”下,憲法性法律的解釋卻被頻 繁地運用。自 1997年 7月 1日 《香港基本法》 實施以 來,全國人大常委會曾三次對《香港基本法》的有關 條文作出解釋,這被認為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法律 的歷史上是罕見的 34,而香港特別行政區對基本法的 解釋更為頻繁,截止 2005年 5月,有超過 1/3的基本 法條文已經由香港法院作出解釋。 35 可見,在“一國 兩制”的實踐中 , 憲法性法律的解釋得以實現 , 而且, 應當承認,無論全國人大常委會還是特別行政區法院 對基本法的解釋,都會推動基本法解釋制度的不斷發 展和完善,也將推動中國憲法、憲法性法律以致整個 法律解釋制度的發展。
(一 ) 突破了現行的法律解釋制度
中國憲法將憲法和法律的解釋權賦予全國人大常 委會,實行的是由立法機關解釋憲法和法律的制度。 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 含義”或“法律制定後出現新情況,需要明確法律依 據”的情況下解釋法律 。 29 儘管在中國的法律解釋制 度中還存在司法解釋和行政解釋等 30,如最高法院可 以作出司法解釋,但其範圍只限於審判工作中具體應 用法律的問題,且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均無解釋權。而 且,包括最高法院在內的各級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 均無權對憲法或憲法性法律作出解釋。另一方面,在 憲法規範方面,對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憲法和法律的解 釋無任何特別限制,而且其所作的解釋不僅是最終的 權威性解釋,還具有最高效力。 31
四、結語
“一國兩制”下的基本法解釋制度確實有其獨特 性,它將內地的立法機關解釋法律的制度和港澳原有 法院解釋法律的制度融合在一起,從而滿足了“一 國”和“兩制”的要求。這種創新性的解釋制度不但 豐富和發展了中國的法律解釋制度,而且也突破了傳 統的憲政理論和制度。
而根據基本法的規定,作為地方的特別行政區的 各級法院不僅可以解釋由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 而且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還可以對基本法關於特區 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在法定條件下對其他條 款也可以解釋。另外,雖然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 擁有最終解釋權,但基本法對其解釋權作了特別的限 制,如在進行解釋前,徵詢其所屬的基本法委員會的 意見。再者,特別行政區法院解釋與全國人大全委會 解釋之間的關係、銜接以及法定的啓動程序等與內地 的情況均不同。可見,“一國兩制”下的基本法解釋 機制已經在某些方面突破了中國現行的法律解釋體 制。 32
制度創新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應考察這一制 度是否真正吸取其他各種制度的精華,並將其有機地 結合起來,而且有關制度是否真正符合實際情況並切 實可行。另外,雖然全國人大常委會和特別行政區法 院多次解釋基本法,但尚未有一次完全依據基本法設 計的程序而運作,特別行政區各級法院對基本法多個 條文進行了解釋,港澳終審法院從未提請全國人大常 委會作出過解釋,原因何在,值得檢討。
“一國兩制”與制度創新 註釋:
1於 1990年 2月 17日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第九次全體會議通過基本法 (草案 ) ,鄧小平當天會見起草委員會 全體委員時講話的部分內容。轉引自蕭蔚雲:《論香港基本法》 ,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3年,第 244頁。
2鑒於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兩部基本法關於基本法解釋制度的規定是相同的 , 而本文主要針對解釋制度本身進行分析和 討論,所以,在一般情況下,不特別區分香港或澳門基本法。
3王振民:《論回歸後香港法律解釋制度的變化》 ,載於《政治與法律》 ,第 3期, 2007年,第 4頁。
4吳邦國:《深入實施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把“一國兩制”偉大實踐推向前進──在紀念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 區基本法實施十週年座談會上的講話》 ,載於《求是雜誌》 ,第 12期, 2007年,第 3頁。
5蕭蔚雲主編:《一國兩制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1993年,第 73頁;許崇德:《港澳基本 法教程》 ,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1994年,第 16頁。
6該學者主張基本法既不是憲法,也不是憲法的下位法,而是憲法的特別法。認為這樣才能使其不因與憲法的抵觸而無效 ──例外於普通法本就是特別法的特徵。認為憲法乃是通過其特別法對特別行政區發生效力。李琦:《特別行政區基本 法之性質:憲法的特別法》 ,載於《廈門大學學報》 ,第 5期, 2002年,第 15-23頁。
7劉茂林:《香港基本法是憲法性法律》 ,載於《法學家》 ,第 3期, 2007年,第 14-17頁。另外,台灣學者王泰銓也認為 基本法可被視為“憲法性法律”,王泰銓:《香港基本法》 ,台北:三民, 1995年,第 22頁。
8這種觀點與上一觀點在本質上是一致的,只不過是認為基本法這一憲法性法律與其他憲法性法律相比更具有特殊性。王 振民:《“一國兩制”實施中的若干憲法問題淺析》 ,載於《法商研究》 ,第 4期, 2000年,第 3-12頁。
9《澳門基本法》第 11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觸。 《香港 基本法》第 11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觸。
10陳弘毅:《法律學的世界》 ,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3年,第 334-344頁。
11這裏“法律”的含義是確定的,就是 《立法法》 第 7條和第 8條規定的全國人大制定修改的基本法律及除此之外由全國 人大常委會制定修改的其他法律。
12劉茂林:《香港基本法是憲法性法律》 ,載於《法學家》 ,第 3期, 2007年,第 14-17頁。
13葡萄牙憲法將議會行為的形式分為憲法性法律 、 組織法、 法律、動議和決議 。 即將法律分為憲法性法律 、組織法和法律。 憲法性法律:修改憲法的法律;組織法:主權機關據位人的選舉、公民投票制度、憲法法院的組織、運作及程序、戒嚴 及緊急狀態的制度、國防的組織、對於因國防而產生的義務的訂定,以及武裝部隊的組織、運作與紀律等大綱;法律:其他的法律幾乎均採用法律的形式。
14J. J. Gomes Canotilho、 Vital Moreira著,馮文莊、黃顯輝、歐陽琦譯:《憲法的依據》 ,澳門:澳門大學法學院, 2003年, 第 213頁。
15參見全國人大法工委主任顧昂然《關於〈立法法〉草案》的說明。
16同註 4。
17本文認為“憲制性法律”比“憲法性法律”能更貼切地反映出基本法在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因為,憲法性法律一般 是在相關地域或領域裏進一步地註釋憲法,只是對憲法 (或憲法典 ) 在某一方面細化,如組織法等。“憲法性法律”能夠 說明其比一般法律重要,但它並非其他任何法律等規範性文件的依據,所以尚不能準確表達基本法在特別行政區法律體 系中的地位。“憲制性法律”一方面說明其規定了憲政制度,另一方面表明是其他制度和立法的依據。
18徐秀義、韓大元:《現代憲法學基本原理》 ,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2001年,第 157頁。
19由立法機關解釋憲法源於羅馬法的傳統觀念,即認為法官的職責只是適用法律,禁止法官解釋憲法,發生疑義,只能由 法院申請議會解釋。
20《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 67條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解釋法律。越南 1980年憲法 第 100條規定,國務委員會有權解釋憲法。 1946年厄瓜多爾憲法第 189條規定:憲法為本國的最高法律。所有與憲法 相抵觸或違背其條文的任何法律、命令、規則、法令、條款、公約或條約均無效。惟國會有權對憲法作有普遍拘束力的 解釋,並對憲法規定發生疑義的任何令狀的意義有解釋之權。
21這種理論認為,憲法是國家的最高法,憲法解釋是一國最重要的權力,行使此項權力的機關應當位於普通機關之上,從
《“一國兩制”研究》第 3期
而獲得超然的地位,這樣才有利於解決憲政體制下的重大問題,維護憲法的權威。參閱李建鋒:《憲法解釋程序程序比 較分析》 ,載於《憲法理論與問題研究》 (第五輯 ) 。
22從屬性的特徵是:○ 1授權解釋從屬於授權機關;○ 2授權解釋嚴格受到授權條款的限制;○ 3授權解釋的內容從屬於固有解 釋,法律效力地位低於固有的解釋。參閲鄒平學:《港澳基本法解釋機制基本特徵芻議──以香港基本法第 158條為解 讀對象》 ,發表於“成功的十年:一國兩制在澳門的實踐”學術研討會。
23關於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有不同的界定標準,有的以解釋主體為標準,立法解釋是立法機關根據立法原意,對法律規範 具體條文的含義以及所使用的概念 、 術語 、 定義所作的說明 。 司法解釋即由司法機關作出的解釋 , 目的是為了適用法律; 有的以解釋的實質內容來區分,將立法解釋界定為,對原有條文的原意作出解釋,包括擴大或縮小的解釋,涉及到法律 應是甚麽的層面。而適法解釋,就是將法律的規定適用於具體事實,它不涉及法律應該是甚麽。駱偉建:《論全國人大 常委會法釋和特區提請釋法的關係》 ,載於王禹主編:《基本法研究》 ,澳門:濠江法律出版社,第 15頁。
24參見胡錦光:《關於香港法院的司法審查權》 ,載於《法學家》 ,第 3期, 2007年,第 21頁。
25行政長官提請解釋並非基本法明文規定,而是在香港的實踐中形成的慣例。
26范進學:《論港澳基本法解釋模式》 ,載於《山東社會科學》 ,第 10期, 2008年。
27同上註。
28陳弘毅《“一國兩制”的法治實踐》,載於《中國人大》, 2007年 6月 25日。
29《立法法》第 42條。
30需要說明的是,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法律的職權來自憲法的授權,而司法解釋和行政解釋並非憲法的規定,而是全國人 大常委會的授權。 1981年 6月 10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 19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法律解釋 工作的決議》 ,規定:○ 1凡關於法律、法令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定的,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解釋 或法令加以規定;○ 2凡屬於法院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解釋。凡屬於檢察工作中 具體應用法律 、 法令的問題 , 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進行解釋 。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解釋如果有原則性的分歧, 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或決定;○ 3不屬於審判和檢察工作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由國務院及主 管部門進行解釋;○ 4凡屬於地方性法規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出補充規定的,由制定法規的省、自治區、直 轄市人大常委會進行解釋或作出規定。凡屬於地方性法規如何具體應用的問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管部 門進行解釋。
31張志銘:《中國的法律解釋體制》 ,載於梁治平:《法律解釋問題》 ,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8年,第 165頁。
32莊金鋒:《論“基本法”的創造性及其對法理學的新貢獻 —— 紀念香港回歸十週年和澳門回歸八週年》 ,載於 《政治與法 律》 ,第 3期, 2007年。
33有觀點認為解釋憲法和解釋法律均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但也有學者對此提出質疑,並對憲法規定的全國人大常委 會解釋法律及解釋憲法監督憲法實施的條文進行了分析,認為解釋法律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是立法解釋;但解釋 憲法並非一項職權,而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監督憲法實施的一種手段。參閱強世功:《誰來解釋憲法?》 ,載於人大法律查 詢網:http://chinalawlib.com/119318130.html。本文認同後一種觀點,其實,這一規定與一些國家由憲法法院或憲法委員 會透過違憲審查以及普通法院透過司法審查保障憲法實施的邏輯是一致的。
34因為,據研究, 1996年 5月 1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 19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 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是人大常委會第一次以明示的方式進行的法律解釋。參閱李松峰:《基本法解釋的程序問 題研究》 ,載於王禹主編《基本法研究》 ,澳門:濠江法律出版社, 2008年,第 37頁。
35同註 3,第 2頁。
范文三:论中国特色“一国两制”制度
论中国特色“一国两制”制度
“一国两制”的构想是**为解决台湾问题而提出来,是**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国两制” 是,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它们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一国两制”构想,既体现了实现祖国统一、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性,又充分考虑到台湾、香港、澳门的历史和现实,体现了高度的灵活性,是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指导思想和最佳方案。
“一国两制”是我国实现祖国和平统一、振兴中华的一项重要方针。
在中国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大国实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这不仅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不曾有过论述,而且在世界历史上也是没有先例的。它是马克思主义与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马克思主义的丰富和发展,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行“一国两制”,究竟会给中国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以及法学理论带来些什么影响,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新问题。其中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它将使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更具有中国特色。正如**所指出的:“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这个特色,很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对香港、澳门、台湾问题的处理,就是‘一国两制’。这是个新事物。这个新事物不是美国提出来的,不是日本提出来的,不是欧洲提出来的,也不是苏联提出来的,而是中国提出来的,这就叫做中国特色。
我国出现的“一国两制”下的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制度,不同于中外法制史上任何一种两法并存的情况,它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为维护国家主权,实现祖国统一,振兴中华,在法制发展战略上的必然选择,是“一国两制”必然导致的法律结果和法律表现。它决定于并服务于“一国两制”,为“一国两制”的顺利实现,提供法律保障,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固定化。这是“一国两制”下中国法律制度基本结构上所发生的重大变化。
“一国两制”下中国立法制度的发展变化。
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现阶段立法总的指导思想是,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这对内地来说,无论在当前,还是今后,都是必须坚持的。但是,在实行“一国两制”的情况下,对于涉及特别行政区的立法,则应遵循“一国两制”的方针,从坚持国家的主权和统一,并发展两制间的共存关系出发,既要坚持在中国以社会主义为主体的原则,同时又要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既要坚持有利于祖国的统一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又要有利于特别行政区的长期稳定和繁荣。
为了全面贯彻这一指导思想,国家在立法时既要维护国家的主权和统一,又要考虑“两制”的要求,反映国家对特别行政区所采取的一整套不同于内地的特殊政策。为此,在香港基本法中明确作出了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的规定。
实行“一国两制”并不改变我国原有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是属于中央人民政府所管辖的地方行政区域。这在基本法中都已明确作出了规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因此,我国
原来建立的国家立法体制和划分立法权限的基本原则,即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原则,仍然适用于大陆内地。但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是与内地不同的资本主义制度,享有高度自治权。与此相适应,在划分中央与特别行政区之间的立法权限时,在基本法上都明确具体地规定了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它们都可以根据基本法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这一点与内地有很大不同。基本法规定它们都设有立法机关,这种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可以同适用于内地的法律不一致,只要符合基本法的规定和法定程序者,均属有效。这就突破了中国现行宪法规定的一般地方权力机关和民族自治机关所享有的立法权限。
实行“一国两制”,香港、澳门的法律制度基本不变,原有的司法制度一般予以保留。但“基本不变”,不是绝对不变。对体现殖民主义色彩的内容必须彻底废除,也是基本法所要求的。是维护国家主权原则所必需的,也是保障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基本标志。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论中国“一国两制”制度
学院:经济管理
专业:财务管理(四)
学号:20084044450
姓名:郭磊
范文四:坚定“一国两制”的制度自信
坚定“一国两制”的制度自信
—— 学习****出席香港回归祖国 2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重要 讲话的体会
2017年 07月 15日 09:00:00
来源:《求是》 2017/14 作者:张晓明
核心要点:
■中央一直从战略和全局高度审视香港工作, 对港工作的大政方针一脉 相承。 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 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积极应对香港形势 发展变化的新情况,审时度势、果断决策,领导对港工作取得许多新突破、新进 展、新成就。在这个过程中,****提出了许多重要的治港思想、观点和 方略。
■坚持全面准确理解和贯彻 “一国两制” 方针, 准确把握 “一国” 与 “两 制”的关系。这一点关系到“一国两制”实践的大方向,不能出现任何偏差。
■坚持依法治港, 严格按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 这是中央治港的一个重 要方略。 香港回归以来, 中央严格按照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履行责任、 行使权力, 处理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使特别行政区制度得以有效运行, 基本法在特别 行政区法律体系中的最高地位得到牢固确立,形成了一系列重要的制度成果。
■坚持落实以爱国者为主体的 “港人治港” , 促进在爱国爱港旗帜下的 团结包容。这一点关系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建设方向和人心回归。
■坚持聚焦发展, 全力支持香港发展经济、 改善民生。 中央一直高度重 视香港的发展问题,并因应形势变化,有针对性地推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坚持促进内地与香港的交流合作, 走优势互补、 共同发展道路。 这是 大势所趋, 是香港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实现更大发展的必由之路, 也符合国 家发展战略和利益。特别是“一带一路”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人民币国际 化等国家发展战略的实施,必将为香港提供更多机遇、不竭动力和广阔空间。
■坚持加强对香港青少年的教育引导, 为他们的成长成才积极创造条件。 这是香港未来希望之所系。
“一国两制”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出席香港 回归祖国 2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所发表的重要讲话中指出:“实践充分证明,‘一国两制’ 是历史遗留的香港问题的最佳解决方案, 也是香港回归后保持长期繁荣稳定的最佳制度安排, 是行得通、办得到、得人心的。”这一论断从制度层面对 20年来“一国两制”的实践给予 高度肯定, 显示出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进程中越来越坚定的 政治自信。
一
“一国两制” 最初是**同志为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台湾问题和香港问题、 实现 祖国和平统一而提出的一个创造性构想, 后来变为中国政府对台湾、 香港、 澳门的一系列方 针政策,并在香港、 澳门基本法制定后形成系统的制度安排和法律规定。从香港、 澳门回归 祖国之日起, “一国两制” 在港澳全面付诸实施,并由此开启了一种崭新的政治实践和管治 模式。 正如****所指出,在统一的国家之内,国家主体实行社会主义制度,个别地 区依法实行资本主义制度, 这在过往的人类政治实践中还从未有过。 从理论、 制度到管治方 式, 都是一种创新, 是一个伟大创举, 是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华民族对人类政治文明的一大贡 献。
香港回归祖国 20年来,“一国两制”的实践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功。一方面,香 港作为直辖于中央政府的特别行政区顺利纳入国家治理体系, 国家主权得到彰显, 国家安全 和利益得到维护;另一方面,香港继续保持繁荣稳定,经济平稳增长,社会事业不断进步。 很多回归前带着惶惑和疑虑移居国外的香港市民已纷纷回流, 曾经高调唱衰香港的一些外国 媒体也不得不承认其预言破灭。这一事实是我们对“一国两制”充满制度自信的基本依据。
如同所有的新事物一样,“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践过程也并非一帆风顺。 20年 来,随着“一国两制”实践的不断深化,香港社会存在的深层次问题、经济社会发展长期积 累的深层次矛盾日益显露,新情况、 新问题、新挑战时有出现, 某些现象带有比较明显的阶 段性特征。 特别是在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与中央的关系方面出现的一些情况和问题值得关注。 比如保障国家安全的基本法 23条立法尚未完成,特别行政区政府推行国民教育计划受到阻 滞, 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制定的普选法案未能在立法会通过, 甚至出现非法 “占中” 、 旺角暴乱、 “**”活动公开化、个别立法会议员在宣誓仪式上侮辱国家民族等事件。面对 这些挑战和冲击,中央始终坚定不移贯彻 “一国两制”方针, 并依靠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 社会各界人士妥善应对和处理,保持了香港社会大局的稳定。这一不断应对和化解新情况、 新问题、新挑战的过程,充分显示出“一国两制”的强大生命力和制度韧性,是我们对“一 国两制”充满制度自信的又一个重要理据。
中央一直从战略和全局高度审视香港工作, 对港工作的大政方针一脉相承。 特别是 党的十八大以来, 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积极应对香港形势发展变化的新情况, 审时 度势、果断决策,领导对港工作取得许多新突破、新进展、新成就。在这个过程中,** **提出了许多重要的治港思想、观点和方略,比如:成功推进“一国两制”实践,关键 是要全面准确理解和贯彻“一国两制”方针;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必须坚持两点,一是坚 定不移, 不会变、 不动摇, 二是全面准确, 确保 “一国两制” 在香港的实践不走样、 不变形, 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要把坚持“一国”原则和尊重“两制”差异、维护中央权力和保障 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 发挥祖国内地坚强后盾作用和提高香港自身竞争力有机结合起 来,任何时候都不能偏废;要牢记“一国两制”的宗旨,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和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两个方面有机统一起来;要保持战略定力,不忘初心,保持耐心, 坚定信心; 要坚守原则, 划定底线, 强化底线思维;要结合国家的总体发展战略谋划香港发 展的新定位,找准“国家所需、香港所长”的结合点;要抓住管治权和人心两个中心,多措 并举,久久为功;要积极主动作为,既从长计议,又抓好当务之急;要善用在香港社会行得 通的办法开展工作, 避免简单套用内地思维和做法处理香港事务, 等等。这些重要思想、观 点和方略, 充分体现了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充分体 现了我们党对“一国两制”事业规律性认识的进一步深化。理论的丰富更坚定了我们对 “一 国两制”的制度自信。
二
****在香港出席庆祝回归 20周年活动期间所发表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 辟总结了“一国两制”的实践经验, 清晰提出了治港原则和底线, 明确指引了香港未来发展 的方向,既高屋建瓴,深谋远虑,又体现了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 现实针对性和理论性都很 强。这些最新论述进一步丰富了“一国两制”理论,有助于我们坚定对“一国两制”的制度 自信。
****在香港期间重要讲话的核心要求,是坚守“一国”,聚焦发展。结合 实际深刻领会和贯彻****有关重要讲话精神,尤其要把握好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坚持全面准确理解和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准确把握“一国”与“两制”的 关系。这一点关系到“一国两制”实践的大方向,不能出现任何偏差。从实际情况看,必须 强调牢固树立国家观念, 坚守 “一国” 原则, 正确处理特别行政区和中央的关系, 在尊重 “两 制”差异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同时,切实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2014年, 针对香港社会在讨论行政长官普选方案时出现的一些模糊认识和错误言论, 中央以发表 白皮书的方式, 系统阐明 “一国两制”的内涵和中央对港方针政策,突出强调中央对香港拥 有全面管治权。 2016年,针对“**”分离势力冒起以至在立法会就职仪式上制造宣誓闹 剧的情况, 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对基本法第 104条作出解释, 促使香港法院作出取消 “**” 分子立法会议员资格的判决,沉重打击了 “**”分离势力。这次****的讲话强调 绝不能允许任何危害国家主权安全、 挑战中央权力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权威、 利用香港 对内地进行渗透破坏的活动, 公开亮明有关政治和法律底线, 为在香港正确推进 “一国两制” 实践进一步立下了规矩。
二是坚持依法治港,严格按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这是中央治港的一个重要方略。 香港回归以来, 中央严格按照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履行责任、 行使权力, 处理中央与特别行 政区的关系, 使特别行政区制度得以有效运行, 基本法在特别行政区法律体系中的最高地位 得到牢固确立, 形成了一系列重要的制度成果。 这次****明确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 国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 有助于从根本上理顺 香港的宪制秩序和法律渊源关系,强化对宪法确立的国家体制的尊重意识。
三是坚持落实以爱国者为主体的 “港人治港” , 促进在爱国爱港旗帜下的团结包容。 这一点关系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建设方向和人心回归。 **同志早就提出 “爱国者治港” 的原则和标准。 在今年的行政长官选举中, 中央进一步明确提出行政长官必须具备爱国爱港、 中央信任、 有管治能力、 港人拥护四项条件, 得到香港社会的广泛认同。中央一直关心和支
持香港爱国爱港力量的发展壮大, 并致力于构建最广泛的爱国爱港统一战线, 团结一切可以 团结的人。爱国爱港的旗帜必须始终高举,选人用人既要放宽视野,又要导向明确。
四是坚持聚焦发展, 全力支持香港发展经济、 改善民生。 中央一直高度重视香港的 发展问题, 并因应形势变化, 有针对性地推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包括支持和协助香港应对 两次金融危机,抗击非典疫情,确保对香港食品、水、电、天然气等生活物资的安全供应, 先后出台“个人游”“沪港通”“深港通”“债券通”等。但香港经济、民生问题的解决最 终要靠香港各界齐心协力。****关于香港不能陷入“泛政治化”漩涡、香港经不起 折腾和内耗的忠告,无疑有助于凝聚社会共识。
五是坚持促进内地与香港的交流合作, 走优势互补、 共同发展道路。 这是大势所趋, 是香港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实现更大发展的必由之路, 也符合国家发展战略和利益。 特 别是“一带一路”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人民币国际化等国家发展战略的实施,必将为 香港提供更多机遇、 不竭动力和广阔空间。 ****在讲话中表明对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的重视和支持, 并亲自见证有关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 为这一重大发展战略的实施吹响了进 军号。香港凭借人才、资金、制度等方面的许多优势和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国际化程 度高等有利条件,依托内地,借势而为,一定能够避免陷入“苏州过后无艇搭”的困境,实 现更大发展。
六是坚持加强对香港青少年的教育引导, 为他们的成长成才积极创造条件。 这是香 港未来希望之所系。 ****亲自呼吁香港社会各界人士关心、 支持青年, 帮助他们解 决实际问题, 明确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加强对青少年的宪法基本法教育和国家历史文化 教育,并宣布中央有关部门将研究出台便利香港同胞在内地学习、就业、生活的具体措施, 这些关怀和举措着眼长远,必将点燃香港广大青少年的青春梦想。
****指出,不断推进“一国两制” 在香港的成功实践, 是中国梦的重要组 成部分。这必将激励广大港人更自觉地把个人的事业、香港的前途与祖国的命运紧密结合, 更自觉地融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壮阔征程之中。 我们对实现中国梦充满自信, 对 “一 国两制”事业同样充满自信。
范文五:我国“一国两制”制度的特征
我国“一国两制”制度的特征
时代性 “一国两制”伟大构想是中国人民对当代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做出的巨大贡献,它有以下八个突出的特征。
20世纪70年代特别是80年代以后,和平与发展成为世界的两大主题。国际形势的新变化为我国用和平的手段解决国家统一问题提供了外部条件。1979年元旦,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第一次公开提出中国政府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方针。1981年9月,**委员长发表《关于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一的方针政策》的谈话,系统阐明对台的基本方针政策。“一国两制”既是从中国改革开放求和平谋发展、维护港澳台地区的稳定、繁荣与发展这个大局出发来考量的;也是在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主题的大背景下形成的,所以它具有鲜明的和平、和谐、共存、共荣、双赢的时代特色。
创新性
“一国两制”伟大构想,是依据实事求是原则,在尊重世界和中国历史和现实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来的。它彰显出来的是具有中国气派的制度创新,即它允许与自己不同的、对立的社会制度同时并存、相互竞争,这是在资本主义国家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里都没有的一大创举,可谓“风景这边独好”。在一国之内存在两种制度,以实现国家的统一、领土和主权的完整,灵活地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争端问题,这是一个前所未有的有远见的构想。它不但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而且也为世界和平、发展与进步事业做出了新的贡献。
科学性
“一国两制”伟大构想并非空想,它是具有强大生命力的科学理论。从它正式确立为祖国统一大业的指导方针十多年后,就成功地解决了香港和澳门问题,并将在最终解决台湾问题上继续发挥它的指导作用。
示范性
“一国两制”构想问世以后,得到了全世界的一致赞誉,被称之为“天才的创造”,“令人神往的伟大构想”。“一国两制”构想已经顺利地解决了香港和澳门问题,不仅实现了政权的交接,而且保持了两地的繁荣和稳定,这就为最终解决台湾问题树立了光辉典范。同时,也为世界上用和平方式处理国家、地区间历史遗留问题和国际争端提供了借鉴。
原则性和策略性
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长期处于分裂状态,实行着两种不同的社会制度。采用和平的方式解决祖国统一问题,就必须充分尊重中国大陆以及香港、澳门、台湾的历史和现实,照顾各方的利益,制定各方都可接受的方案。“一国两制”是符合实际的、切实可行的科学方案,它即坚持大陆的社会主义,考虑到大陆的需要,又允许台湾、香港、澳门保留现存的资本主义,以维护这些地区的繁荣与稳定,以期达到“相看两不厌,共同谋发展”的目的。因此说,“一国两制”伟大构想在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原则方面毫不含糊,但是在具体政策和措施上又充分照顾实际情况和各方面的利益,完全符合港、澳、台地区和全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体现出坚定的原则性与高度灵活的策略性的有机结合。
包容性和开放性
早在十月革命胜利之后,列宁就提出了不同社会制度之间可以和平共处的思想。随着国际形势的不断发展,我们党继承了列宁关于和平共处的思想,并把它发展为调整和处理不同社会制度、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的五项原则。而“一国两制”的提出又进一步把这一原则运用于处理一个国家内部实行不同社会制度的地区之间的关系,即把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制度包容于一个统一的国家之内,并且互相取长补短,和谐共荣,因而具有鲜明的包容性和开放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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