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我军军官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化的新举措学习《现役军官职务任免条例》体会
【人事管理学研究】
我军军官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化的新举措
——学习《现役军官职务任免条例》体会
陈文义
710068)(西安政治学院军队人事管理学系,陕西西安 摘要:学习和贯彻落实《现役军官职务任免条例》必须把握四条基本脉络:严格规范和执行程序是公正、 有序选用军官的基本保证;进一步扩大民主(尊重群众公论是选用军官的基本要求;注重运用激励机制是激 发军官奋发进取的基本手段;落实责任制,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是保证选准用好军官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军官职务任免;程序;扩大民主;激励机制;责任制与监督制约机制 中图分类号:
5(2002)02—0037—06 文章编号:1005—581 文献标识码:A E123 基础上,还规定了各个环节上的具体程序。如:今年1月4日,中央军委主席**签署命令, 军官考核环节上规定了民主推荐、民主评议、民 在 颁发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职务任免条例》。 测评的程序;在后备干部选拔环节上规定了推荐、主 (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军历史上正式颁发的第 批程序;在政治机关提名环节上规定了拟制预案、 审 一部军官职务任免条例,是加强军事人才培养,建 成方案、呈报党委的程序;在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形 设高素质军官队伍的重要举措,是我军军官选拔任 节上规定了个别酝酿、会议讨论、形成决议的用工作向制度化迈出新步伐的标志。对于正确贯彻 环 程序
执行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保证选准 等等。这些规定细密而严谨,是对我军军官职务任
免工作程序化建设的重大突破。 用好军官,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学习和贯彻落实 程序,即办事过程中的先后顺序或步骤。军官 《条例》,除认识和明确制定《条例》的必要性、指
职务任免程序,是指在军官选拔任用过程中必须按 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外,关键 先后次序完成的步骤、形式、手续和时限,是实施 在于要深刻把握《条例》的基本脉络。 任免工作的操作规程。军官选拔任用工作作为一个 一、科学规范军官职务任免程序是贯穿《条 过程是按步骤完成的,各步骤之间不可逆行或错位, 例》始终的一条主线。贯彻落实《条例》必须严格
执行程序,确保军官职务任免工作公正、有序地进 因此,步骤含有秩序性。形式是内容的外在表现,在
行 军官职务任免行为中必须有法定的形式,如会议形 在军官选拔任用工作中,制定统一和规范的办 式、文书形式等。手续即方式,军官职务任免过程
事程序,从制度上确保军官职务任免公正有序地进 中,必须对各步骤的行为方式作出规定,如签字、盖
行,是制定《条例》的根本目的。通观《条例》不 章等。军官职务任免行为必须在一定时间完成,不 能久拖不办。时限规定有利于提高军官职务任免的 难发现,《条例》在原则规定了军官职务任免“应当
在全面考核、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政治机关 效率。 提出任免意见,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基本
程序的 收稿日期:2002—02—20 作者简介:陈文义(1948一),河南长坦人,西安政治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编、参编专著、教材多部,发表论文数 十篇。 一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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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拔任用是否准确,职务任免是否得当,不仅直接 军官职务任免程序具有法定性质,是军官职务
关系到军官队伍的建设,也直接影响到我军现代化 任免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将任免程序 建设的进程。为使军官职务任免工作充分体现民主 贯穿始终,意在强制军官职务任免行为主体严格按 和法治精神,促使军官职务任免客观、公正、有序 规定程序开展工作,把好军官选拔任用的各个关口, 地进行,在贯彻落实《条例》中,行为主体必须加 有效防止和克服军官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保证选准用好军官。程序本身具有其特定的法律功强对军官管理法规的学习教育,不断强化程序观念。 树立按程序办事就是依法办事的意识,提高执行程 能。首先,程序具有规范功能。程序的规范性是指 序的自觉性,增强按程序办事的内动力。对《条 其必须具有一定的规范效力及内容。人类任何行为 例》关于程序的规定,要从本单位实际出发,进一 的过程总是表现为一定的程序性,但不能认为这些
步细化和具体化,提高程序的可操作性,进而为执 行为就一定是依程序实施的。程序性仅是人类行为
行程序提供可靠的制度保证。要组织广大军官认真 的一个客观的表象,而不是其内在必然秉赋的主观 特征,因为程序必须经过规范并为实施相应行为的 学习《条例》,提高其对军官职务任免执行程序的监
督意识,为行为主体严格执行程序提供外动力。 活行为主体所遵守时,才能成为行为实施者所遵循的 二、进一步扩大民主,充分尊重群众公论,是 动模式。而只有当这种活动模式为一定拘束力的 规范性文件所反映并成为行为人的行为约束时,才 《条例》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贯彻落实《条例》必 须把“尊重群众公论,实行民主监督”原则真正落 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程序。《条例》科学总结并反映了 我军军官职务任免行为的模式,从而使其成为规范 到实处 性的程序。其次,程序具有顺序功能。程序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坚持走群众路线,是我党我 最直接
军的一条重要原则和优良传统。新形势下,** 的涵义在于它是各步骤之间前后连贯而成的行为体
反复强调要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进一步扩大民 系,因此必然包含着相关步骤之间的时间顺序,它
主。《条例》在强调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坚持党管干 使各环节构成了有机统一的链条。行为过程各步骤 部原则的前提下,在许多环节上都充分体现了扩大 相互之问的时间顺序如发生错置,则其程序性就根 民主,尊重群众公论的要求。《条例》总则中规定 本无法谈起。再次,程序具有控权功能。法定程序 “尊重群众公论,实行民主监督”是军官职务任免的 不仅规定了行为主体实施行为的先后顺序,还规定 一条重要原则;《条例》关于军官职务任免的程序规 了行为过程各个步骤应当如何行为,不应当如何行 定,在拟制任免方案时,必须“全面考核,广泛听为。即对行为人行使权力的过程、方式、范围作了 规范,迫使权力自身沿着法定程序的轨道运行。同 取群众意见”,政治机关拟制任免预案,必须把群众
公论作为重要依据,党委集体研究必须坚持民主集 时,程序还通过时、空因素制约着行为主体的权力。
中制和党委工作的“十六字方针”;在军官考核环节 行为过程在时间上的先后顺序,要求行为主体必须
上,《条例》将扩大民主作了进一步具体化。规定 依照时间顺序,按照事物发展的内在规律和秩序行
“在群众中有威信”是军官称职的一个基本标准, 使权力;行为过程在空间上的位置,一方面要求行
“群众威信高”是军官优秀的一个重要标准。并规定 为主体必须符合该主体权利界限,不允许行为主体 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或者拟晋升职务的军官,应当得 之间相互干涉;另一方面要求行为主体必须按照既 到多数群众的赞同。在“晋升考核中多数群众不赞 定行为方式行使权力。第四,程序具有效率功能。程 序的效率功能是不言而喻的。行为主体只有遵循事 成、不推荐的”军官不得晋升职务;在军官考核方 物本身的规律,按照事物应有的秩序实施行为,才 法上(把个别谈话、个人述职和民主推荐、民主评 能做到井井有条,防止和克服杂乱无章,才能提高 议、民主测评作为军官考核的基本方法;在军官考 核结果反馈上规定,被考核军官的考核结果应当以 行为结果的效率,程序可以为效率提供有效的保障 手段。 适当方式告知本人,本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 军官职务任免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军官 以提出申请复核和申诉等等。这些规定是对军官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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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质。再次,要扩大选择权。各级党的组织和政治 务任免进一步扩大民主的重要体现。
机关应采取多种形式,比如:在基层可采取召开军 在军官选拔任用工作中进一步扩大民主,从根 本
人大会的形式,在机关可采取召开干部大会的方式, 上说是我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发展的需要。历史 组织官兵群众认真负责地推荐可提升的对象,并以 和现实都证明。靠少数人选人,在少数人中选人局 此为基础,由党的各级组织研究确定向上级党委推 限性很大,不但难以选到真正优秀的人才,而且极 荐的人选。最后,要扩大监督权。要教育官兵群众 易产生各种不正之风。只有依靠制度选人,依靠多 数人选人才能选准人,用好人。因为干部的表现只提高监督意识,要为官兵群众实施监督创造条件,开 辟途径,使官兵群众有发表意见的渠道和机会。二 有群众看得最清楚,依靠群众,尊重群众公论,就 是要以贯彻民主集中制为根本,进一步扩大党内民 能选拔出党放心、群众满意的优秀干部。军队虽然 有自身的特殊性,对军官选拔任用实行委任制。但 主。扩大军官选拔任用工作的党内民主,最根本的
在进一步扩大民主问题上,只有方法上的不同,没 在于靠党委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首先,贯彻民
主集中制必须注重在提高质量上下功夫。民主集中 有本质上的区别。我军的性质决定了对军官的选拔
制是党委工作的根本制度。**提出的党委工作 任用不但应该而且能够广泛征求民意,全心全意地 “十六字”方针,规范了民主集中制的程序和方法。 依靠广大官兵群众。党的十五大以来,我军干部人 目前一些单位往往落实不到位,存在走过场现象。解 事制度加快了改革步伐,在军官选拔任用工作中进 决这个问题,要靠规范党委议事决策程序,要靠正 一步扩大民主,提高官兵群众的参与程度等方面,进 副书记的民主素质,要靠班子中真正形成良好的监 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民主推荐、民主评议、民主 督氛围。其次,落实党委工作制度要防止“挂空 测评已经成为军官选拔任用的必经程序。这些做法
档”。一方面要加大规章制度的学习教育力度,不断 都有力地推动了军官队伍的建设。《条例》将这些积
强化班子成员遵章守纪的观念;另一方面要加强对 极的探索和成功的做法,以法规形式予以认可并加
制度落实的检查监督,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再 以固定,必将极大推动扩大民主工作的进程。 次,对军官职务任免中的敏感问题要坚持先定原则 步扩贯彻落实《条例》,在军官选拔任用工作中进一 后议事,确保班子成员始终按照事先确定的原则思大民主的基本要求应该是:必须在各级党委领 导下,依照《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组织官兵群 考问题。 众有序地参与军官选拔任用工作;党委要 总之,落实官兵群众在军官选拔任用工作中的 广泛听取 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是为了进一步 群众的意见,正确集中大多数人的意见,被选拔任 扩大群众在选人用人中的民主,其实质是集中指导 用的军官要受到绝大多数人的赞成和拥护。当前,应
下的民主。落实党委工作的民主集中制和党委工作 着重抓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以落实“四权”为内容,进一步扩大官兵群众在选人用人中的民主。首 的“十六字”方针,是为了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其
实质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军官职务任免工作中 先,要扩大知情权。扩大群众知情权的前提是公开,
必须明确,扩大群众民主是重点,扩大党内民主是 不公开就无法知情。因此,在军官选拔任用工作中 应本着能公开可公开应尽量公开的原则,做到岗位 关键,而且应该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扩大群众民主。 三、着眼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是《条例》的一个 公开、选拔条件公开、候选人基本情况公开。为官 显著特点。贯彻落实《条例》必须注重运用激励手 兵群众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提供依据。其次,要扩大 。 尽可段,进一步增强军官队伍的生机与活力 参与权。要按《条例》要求扩大个别谈话的范围,使 激励,是指主体通过调整外因来调节客体的内 能多的官兵群众参与到对军官的考核工作中, 因,从而使客体的行为向主体预期方向发展的一种 要搞好民主评议,尽可能深入地了解群众对候选人 手段。激励是一个引导行为的过程。激,即诱发动 评价和使用的意见;要搞好民主测评,采用笔试、口 相”,使官兵群众更深刻地认机;励,即强化行为。 试、答辩等多种形式,让候选人在官兵群众中“亮 军官职务任免包括职务初任、调任、升任、免识和了解候选人的综合 一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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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付出的努力越多,其潜力开发就越充分,其才职,降职5项基本内容。企盼职务晋升可以说是绝
发展就越快,对军队建设的贡献就越大。其大多数军官的愿望。而军官要实现晋升职务的愿望, 能
励可为军官的成长发展提供正确的导向和次,激 主体就必须用科学合理的激励手段去引导广大军官 境。激励的根本目的。对激励者来说是为 良好的环 的行为。实践中,激励的手段有多种多样,如:政 家和军队的利益,对被激励者来说是为了 了实现国 策激励,目标激励,信息激励、奖惩激励等。《条 身的利益。《条例》所建立健全的激励机制 实现其自 例》作为军官职务任免工作的法规,对广大军官行 将两者有 机地统一起来,为引导广大军官成长发展,积极进 为的引导,是通过政策激励这一手段来达成的。《条 取提供了正确的方向和途径。它使广大军官切身感 例》在军官职务任免的各个环节都贯穿了激励机制。 受到只有将自己的切身利益与国家、军队的利益统 在军官考核环节上,规定了考核的内容、重点、标 一起来,才能最终实现自身的利益;只有通过自己 准、考核结果等次,并规定要以考核结果作为任免 不懈的努力,才能最终实现个人的价值。进而就能 的主要依据;在后备干部选拔环节上,规定了后备 够在军官队伍中形成一个人人干事业,人人想发展, 干部必须是经考核评为优秀,有发展潜力的年轻干 人与人之间公平竞争的良好成长环境。有了正确的 部,并规定要实施跟踪考核、动态管理,适时调整; 导向和良好的环境,广大军官的成长发展才能更加 在军官职务晋升环节上,规定了必须具备的任职年
顺利,素质层次才能不断提高。 龄、任职经历、任职年限、受训程度和文化程度等 资格条件,并规定
在军官选拔任用工作中,切实确定军官考核结 “德才优秀”或“德才特别优 秀”的,可以提前或越职晋升。同时还规定“定期 果等次,认真推荐和审定后备干部,搞好军官任职
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的”、“晋升考核中多数群众不赞 资格的审查,选拔提前晋职和越职晋升对象,搞好 军官调任下级职务的工作等,是运用激励手段的必 成,不推荐的”、“受军队纪律处分或者党的纪律处 然体现和要求。充分发挥激励机制的作用,就应该 分不满规定时间”的军官,不得晋升职务;在军官 严格执行上述各项激励政策。一是要对军官进行细 交流任职环节上,规定对经考核不称职的军官可以
致严密的考核。通过考核真正评定出优秀、称职和 调任下级职务,并按新的职务等级确定待遇。同时
不称职三个等次,使考核结果等次的激励功能得以 还规定调任下级职务满一年,符合晋升条件的,还
充分发挥。二是要搞好后备干部的推荐、审定和跟 可以晋升职务等等。所有这些规定都为激发军官全
踪考核工作,使真正优秀的军官进入后备干部名单, 面锻炼自已,不断加强学习,积极进取,奋发有为, 为激励优秀年轻军官奋发进取创造条件。三是要搞 努力成为高素质的军官明确了方向和目标。 好军官任职资格的审查工作。通过严肃的审查,督 具在军官选拔任用工作中,建立和健全激励机制 促和激励广大军官积极进取,为达到任职资格,提 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激励可为军官成长发 高自身素质而不懈努力。四是要认真细致地选拔提 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一方面,军官个体价值的 前晋升和越职晋升的对象。通过这项工作,激励优 实现是军官成长发展的精神动力。《条例》在军官职 秀年轻军官奋发向上,脱颖而出。五是要过细做好务任免工作中所建立的激励机制,目的在于引导军
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事业观,把 不称职军官调任下级职务的工作,使军官职务真正
国家和军队利益作为自已的最高利益,从而在自身 走开能上能下的路子。通过这项工作,一方面激励
广大军官严于律己,忠于职守,尽心尽责;另一方 成长和创造过程中激发出最深厚、最持久的精神动 面激励那些调任下级职务的军官正视自身的缺点和 力。另一方面,军官个体价值的追求要具体化为一 不足,重新锻造,继续奋进。总之,要通过《条 系列目标才能逐步实现。《条例》对军官职务晋升所 规定的标准、条件、资格等激励内容,就是强化军 例》所规定的各项激励政策的充分运用,从整体上 奋斗目 激发军官队伍奋发进取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官个体需要,使其产生强烈动机,进而产生具体的 四、实行责任制,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是《条 标。一个军官有了明确的目标,才能明确行 例》适应新形势提出的新举措。贯彻落实《条例》必 动的方向,并为实现目标克服一切障碍和困难。军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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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导向,就必须通过落实责任制来规范各行为主 须以落实责任制为重点,切实加强对军官职务任免
体选用军官的行为,把监督制约贯穿于选用军官的 工作的监督 权力运行的全过程,着重于事前规范,预先设防,将 随着我军现代化建设的深入发展,急需建设一 军官选拔任用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支高素质的军官队伍。但目前在军官选拔任用工作 中, 落实军官选拔任用四个环节上的责任制,需要 一些单位还程度不同地存在着选人不准,用人做多方面的工作。当前,应以《条例》有关规定为 失察等问题,影响着军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和党 基本依据,认真研究和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要 的组织在官兵群众中的威信。究其原因,主要在于 细化责任内容,使各行为主体的行为有所遵从。对 有些单位在军官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执行规定程序 各行为主体的行为责任必须作出具体而明确的规 不严,缺乏严格科学的责任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
定。这样,一方面可以为落实责任制打下良好的基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条例》在严明军官职务任免工作必须遵守的八条纪律的同时,特别规定军官职务 础,另一方面能使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任免工作在推荐、考核、提名、任用四个环节上实 另外,程序性责任是军官选拔任用客观、公正、有
序进行的保证,因此,在细化责任内容上,应突出 行责任制,提出对用人失察失误有关责任者进行追 明确遵循程序办事的责任和违反程序应追究的责 究的处理办法。这些规定明确了各行为主体的责任, 任。二是对四个环节上的责任要加以具体界定。由 加大了监督的力度,对于防止和克服选人用人中的 于军官选拔任用工作过程环节较多,程序较为复杂, 各种不正之风必将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加上责任主体的多元化、责任客体的易变性等因素, 全监在军官选拔任用工作中实行责任制,是建立健 一旦出现失误,责任就难以追究。因此,必须对四 督制约机制的前提和基础,同时也是监督制约 个环节上的责任加以具体界定。比如,要对责任时 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贯彻落实《条例》,重
效加以界定,对责任者范围加以界定,对责任种类 点落实责任制是加强监督的必然要求。首先,落实
加以界定等等。三是要确定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对 责任制是加强军官选拔任用制度建设的需要。邓小
平同志曾反复强调:制度是决定因素,干部管理制 用人失察失误的责任追究应遵循下列原则:及时追
究的原则。不管哪个环节,只要发现失责行为和现 度的改革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它 象,都应立即停止选用程序,进行责任追究,并视 关系到党的事业接班人的培养与选拔问题。他说,在 追究结果决定任用程序是否继续。本级追究与上级 管理制度问题上,要特别注意加强责任制。当前,我 追究相结合的原则。本级党委或政治机关一旦发现 军建设的各项制度改革正朝着纵深发展,军官管理 有失责行为或现象,必须在及时处理的同时,向上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建立和实行军官选拔任用工作
的责任制,是适应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的新要求, 级党委或政治机关报告。上级党委或政治机关应及加强军官管理制度建设的需要,也是不断完善军官 时派人协调调查处理,作出追究的决定。奖惩分明
的原则。责任制落实的关键在于奖惩分明,奖优惩 选拔任用制度的题中应有之意和重要内容。其次,落
劣。因此,对用人失察失误者进行责任追究的同时, 实责任制是切实贯彻实施《条例》的需要。《条例》
还要制定出对执行《条例》认真负责而取得明显实 的颁发为加强军官选拔任用工作提供了保障。但能 效或避免重大失误的同志的奖励措施,以使责任制 否切实贯彻实施《条例》的各项规定,关键还要靠 的实施有更可靠的保证。四是要制定责任追究的主 责任制的落实。只有将责任制作为军官选拔任用制 要措施。应根据各行为主体责任大小,后果轻重,以 度体系中的基础性制度认真加以落实,才能使责任 及造成失责的原因加以制定。一般应分为三种:戒 制与各项规定的贯彻实施融为一体,为更好地贯彻 免教育。即对初犯或一般性失察而未造成严重后果执行《条例》各项规定提供重要的保证。再次,落 实责任制是强化监督,有效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中 的,应进行戒勉。党纪政纪处分。即对屡教屡犯,或 的不正之风的需要。要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 因失察失误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该给予相应的党 正之风,尽可能地把军官识准、用好,形成正确的 纪政纪处分。依法处理。即对严重违反规定,弄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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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V蓠T,造成恶劣后果且构成犯罪的,应 作假,欺J2 参考文献: 5 [1]加强军官队伍建设的又一重要举措EN3(解放军报?2002—01-1 E2]曹瑞林(我军军官 选拔任用工作向制度化迈出新的步伐(EN3(解放军报,2002—02—01 [3]陈耿(论程序在 军队干部管理中的功能口](政工导刊,2001(2)[责任编辑:李不难] and in Our the of Removing Armyin New Resolutions Officers’Appointing Regulation CHEN Wen—yi
Poh'tics Institute,Xi’an Shaanxi,710068,China) Personnel Science of Management,Xi’an (Departme耐of of and be in and Removing basic ideas should Promoting Abstract:Four grasped studying realizing”Code in and fo the the basic of officers of Officers”:it is choosing justice according Active—duty guarantee the is of the basic demands to to out the and respect procedures strictly;it procedure carry regulations is the basic means to drive officers to work harder of the common by in offiers;it people promoting opinion and the the rule of responsibility,establishing perfecting mechanism;while realizing using inspiring officers(can be the in and resolutions mechanism promoting choosing supervisory important andof and mechanism;rule responsibility words:duty removing;procedure;inspiring Keyappointing mechanism supervis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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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机制。客观面对社会实际生活中学生遇到的各种 (上接第31页) 融人情境,从身边的人和事中接
热点、难点、疑点问题,全方位、多角度、多层面 受启发,引起思考,明辨是非。 地分析这些实际问题,既不回避现实,也不夸大其 高3(构筑立体的联动德育机制,强化整合效应。 词,注重正面引导,使学生在滴滴渗透及层层反馈 校的外部环境本身是一种教育因素,对高校德育 中正确认识问题,形成客观、真实的是非判断力。另 的有效进行影响明显,并随着高校“围墙”效应的 一方面,构建终身式德育机制。充分挖掘社会、学 减弱,更加广泛、复杂和深远。尤其是消极方面的 校、家庭等各种德育资源,(并通过有机整合,充分 影响,会对高校德育产生负面作用,淡化其中的某 发挥其积极作用和整体功能,形成有序传导、积极 些教育因素,抵捎某些有限的教育力量,最终弱化 控制、综合管理、多管齐下的育人机制,形成有利 高校德育效果。面对复杂多变的外因及高校自身的
于青年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大环境,使他们在广泛、 开放,一定程度上滤选、整合这些因素,强正减负,
持久的继续德育中终身受益,成为社会需要的有德 构筑立体的联动德育机制,强化德育社会效果,就
成为高校德育的必要措施。一方面,构建开放式德 有能之人。
[责任编辑:马彬禄] 一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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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职务任免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职务任免条例
【颁布部门】中央军委
【颁布日期】2002.01.04
【实施日期】2002.01.04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军官职务任免的程序
第三章 军官的考核
第四章 后备干部
第五章 军官职务的晋升
第六章 军官的调整交流和任职回避
第七章 军官职务的免除
第八章 军官职务任免的纪律与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现役军官(以下简称军官)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完善军官选拔任用制度,规范军官职务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以下简称现役军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排级至大军区级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职务的任免。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的任免,按照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军官职务任免,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二)德才兼备,注重实绩,把政治标准放在第一位;
(三)尊重群众公论,实行民主监督;
(四)公道正派,任人唯贤,搞五湖四海;
(五)合理配备,适合交流;
(六)依法办事,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
第四条 军官职务任免,必须按照现役军官法规定的权限办理。根据工作需要,有任免权的单位党委可以授权本级政治机关代党委审批军官职务任免事项。
第五条 党委、首长和政治机关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军官职务任免的职责。
第二章 军官职务任免的程序
第六条 军官职务任免,应当在全面考核、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政治机关提出任免意见,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未经考核,政治机关不得提出任免意见;未经政治机关提出任免意见,党委不得讨论;未经党委集体讨论,不得任免军官职务。
第七条 军官职务任免,一般应当由军官拟任职务的上一级单位党委研究上报。副大军区级单位主官职务的任免,由总政治部研究上报,副大军区级单位的正军职、副军级单位的正师职、旅级单位的正团职、副团级单位的正营职军官职务的任免,分别由上级单位党委研究上报。
由本级直接提名的军官职务任免意见,应当征求相关的下一级单位主官的意见。基层单位连,排级军官职务的任免,应当听取基层单位党组织的意见。
第八条 政治机关提出军官职务任免意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制预案:本级直接提名的军官职务任免意见,应当根据军官岗位的编制空缺情况,综合各级的意见、任免对象的德才表现和群众公论等情况,由干部部门拟制军官职务任免预案;有的军官职务的任免,必须时可以拟制两个以上的预案;
(二)形成方案:政治机关召开主任办公会议或者党委会议,研究军官职务任免预案,形成军官职务任免方案;
(三)呈报党委:军官职务任免方案形成后,由政治部(处)主任签署意见呈报本级单位党委。
第九条 党委集体讨论军官职务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别酝酿:政治机关提出的军官职务任免方案,应当送交党委常委成员(不设常委 的,送交党委成员,下同)进行酝酿,由书记、副书记或者由书记、副书记委托政治机关逐个听取党委常委成员意见;方案经党委常委成员多数同意时,方可提交党 委会议讨论;对少数成员不同意的方案,如果涉及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可以暂缓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由政治机关作进一步考核了解;
(二)会议讨论:党委常委成员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到会成员应当根据任免对象德才表现和群众公论等情况,发表明确意见;书记、副书记未到会时不得讨论,其中一位未到会又确需讨论时,应当事先听取意见,会后通报情况;
(三)形成决定:党委决定军官职务任免事项,必须得到党委常委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党委决定军官职务任免事项,不得采取传批的办法进行。
第十条 党委对军官职务任免事项形成决定后,属于本级任免的,即下达任免命令;属于上级任免的,按照任免权限逐级上报至有任免权的单位党委审批。
第十一条 对下级单位党委上报的军官职务任免意见,由干部部门审核后,提交政治机关的主任办公会议或者党委会议讨论。干部部门审核和政治机关讨论时,如对下级单位党 委上报的军官职务任免意见有不同意见,应当与下级单位党委协商。协商后,意见一致的,报本极单位党委讨论;意见不一致的,将下级单位党委上报意见和政治机 关意见一并报本级单位党委讨论。党委讨论军官职务任免事项,要求下级单位党委复议的,下级单位党委应当复议,形成集体意见上报。
第十二条 军官职务任免命令按照下列规定下达:
(一)中央军委命令,由中央军委主席署名下达;
(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命令,分别由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总后勤部部长和政治委员、总装备部部长和政治委员署名下达;
(三)大军区级以下单位命令,由该单位正职首长署名下达。中央军委、总部和大军区级单位命令,首长署名用签名章;其他单位命令,首长署名用印章。军级以上军官的职务任免命令时间,以中央军委主席签署时间为准;师级以下军官的职务任免命令时 间,以会议决定时间为准。其中,同一次会议研究决定的军官之间有职务接替关系的,以被接替职务军官的任免命令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 军官职务任免命令应当及时公布或者转发。党委应当指定专人同被任免的军官谈话,担任重要岗位职务的军官应当由党委书记、副书记谈话;必要时,可以召开宣布命令会议,并组织岗位交接。
军官接到任职命令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到职。需要暂缓公布命令或者推迟到职的,应当经过有任免权的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第三章 军官的考核
第十四条 任免军官职务,必须经过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军官职务任免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考核应当根据军官现任(拟任)职务的要求,全面、历史地考察其德、能、勤、绩、体,注重考察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工作实绩和作风情况。
第十六条 军官考核工作在党委领导下,由政治机关组织实施。中央军委、总政治部重点考核军级以上军官;大军区级单位重点考核军、师级军官;军级单位重点考核师、团级军官;师级单位重点考核团、营级军官;旅、团级单位考核营级以下军官。
第十七条 军官的考核标准,依据军官的基本条件和各级各类军官岗位职责制定。正师职以上军官的考核标准,由总政治部制定;副师职以下军官的考核标准,由大军区级单位制定。 第十八条 军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分别为:
(一)优秀:政治上坚定,综合素质高,工作能力强,实绩突出,作风优良,清正廉洁,群众威信高;
(二)称职:政治上坚定,素质全面,胜任本职工作,作风扎实,廉洁自律,在群众中有威信;
(三)不称职:思想政治素质较差,或者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平庸,或者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失误,或者自身要求不严,存在不廉洁等问题。
第十九条 军官考核结果等次,一般由军官所在单位的上一级党委、政治机关评定,也可以由实施考核的单位党委、政治机关评定。
第二十条 军官考核主要采取下列形式:
(一)定期考核:团级以上军官二至三年考核一次,营级以下军官每年考核一次;考核由单位首长或者政治机关领导带队,以政治机关人员为主,必要时吸收其他有关机关人员,组成考核组,全面了解军官的情况,提出军官考核结果等次评定意见和后备干部人选意见;
(二)随机考核:利用军官执行重大任务、入院校学习和参加党委常委民主生活会等时机,对军官进行多侧面的了解,验证定期考核结论,跟踪考核后备干部;
(三)晋升考核:对一年内未作考核或者意见不一致的拟晋升职务的军官,进行有针对性的了解,为党委讨论提供依据;对拟晋升为主官职务,或者需要在较大范围内遴选的军官,晋升考核可以不受时间限制。
第二十一条 根据需要,考核一般应当采取个别谈话、个人述职、民主推荐、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等相结合的方法。考核基层单位营级以下军官,还可以采取笔试、面试等方式对其工作能力和素质进行测试。
第二十二条 对担任团级以上领导职务军官的定期考核,个别谈话的范围一般为:
(一)被考核军官所在单位党委常委成员、纪委领导成员和机关副职领导、有关业务部门的领导;
(二)被考核军官的上一级单位党委和纪委的主要领导、政治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领导;
(三)被考核军官的下一级单位党委主要领导;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三条 按照不同考核要求,应当灵活运用民主推荐、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的方法。对团级以上领导职务军官进行民主推荐、民主评议、民主测评,一般应当组织被考核军官 所在单位党委常委成员、纪委领导成员和机关副职领导、有关业务部门的领导参加。对其他职务军官进行民主推荐、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参加人员的范围,由考核 组视情确定。评定考核结果等次、推荐拟晋升对象,应当把民主推荐、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或者拟晋升职务的军官, 应当得到多数群众的赞同;同时要注意少数人的意见,防止简单化。
第二十四条 对团级以上领导职务军官和基层单位营级以下军官的定期考核,一般应当组织个人述职。进行个人述职的军官,应当报告任现职以来履行职责的情况、主要工作体会和个人优缺点。听取述职的人员由考核组视情确定。
第二十五条 考核承担经济责任的军官,如一年内未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或者在经济方面有反映的,应当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 对被考核军官的考核结果,包括主要评价和看法,应当同军官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交换意见,并采取个别谈话、集体讲评或者通过党委主要领导反馈情况等方式告知本人。
第二十七条 对被考核的军官,应当准确、具体、实事求是地写出考核评语,其内容包括本人政治表现、基本素质、工作实绩、道德品质和作风等,以及主要缺点和不足。定期考核应当填写《军官考核登记表》。
第四章 后备干部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后备干部,是指按照本条例规定确定为团级以上领导职务军官的候选对象。
第二十九条 后备干部按照下列权限推荐:
(一)大军区级单位推荐军级军官;
(二)军级单位推荐师级军官;
(三)师级单位推荐团级军官;
(四)团级单位推荐正营职军官。
第三十条 各级后备干部的数量,由有推荐权的单位党委统一确定,一般为团级以上各职级军官后三年年平均补充量的二倍。
第三十一条 后备干部应当是任现职级一年以上经考核评定为优秀的军官。
拟晋升为作战部队领导职务的后备干部,应当是有发展潜力的年轻干部。
第三十二条 确定后备干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政治机关提出预选名单:经过全面考核、民主推荐,政治机关提出后备干部预选名单,分送党委常委成员听取意见;预选数量应当大于规定的后备干部数量;
(二)党委集体讨论:党委常委成员可以就预选名单发表意见,也可以提出预选名单之外的人选,通过综合衡量比较,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
(三)上级党委、政治机关审定:军级和师级、团级、正营职军官,分别由总政治部和大军区、军、师级单位党委审定;其中,正师职和正团职、正营职后备干部名单,分别报总政治部和大军区,军级单位政治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党委、政治机关应当跟踪考核后备干部,适时调整后备干部名单。对于已经推荐的干部,经考核不合适的,应当予以调换。推荐名单于每年第一季度上报。
第五章 军官职务的晋升
第三十四条 军官晋升职务,应当根据编制缺额,按照标准条件和任职资格,择优选拔。 第三十五条 晋升为团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军官,应当从后备干部中产生。因特殊情况,个别未列入后备干部名单需要晋升职务的,应当向有任免权的单位党委、政治机关作出说明。 第三十六条 军官晋升上一级职务的最高年龄,与本级平时服现役的最高年龄相同。其中,晋升为作战部队团级以上领导职务和院校领导职务的最高年龄,按照总政治部的有关规 定执行。本级副职晋升正职的,一般应当小于正职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龄三岁以上。其中,副团职军官晋升为作战部队以外单位正团职职务的最高年龄,与作战部队团 级职务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龄相同;在舰艇上服役和从事飞行的副团职军官,按一般应当小于正职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龄三岁以上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晋升为作战部队团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军官,一般应当经过下两级中的一级主官岗位锻炼,或者经过军级以上机关业务部门主要领导岗位锻炼。没有部队任职经历,或 者没有经过军级以上机关业务部门领导岗位锻炼的机关干部,一般应当代理部队相当职级领导职务一年以上。晋升为机关业务部门领导职务的军官,应当具有机关和 基层工作经历。晋升为专业性强的单位业务领导职务的军官,一般应当具有本专业系统任职的经历。 第三十八条 军级以下各级主官和机关、院校的军官晋升职务,应当任满平时任职的最低年限;军级以下各级副职晋升职务,任职时间应当满二年。
第三十九条 军官德才优秀,任现职级满一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职提前晋升上一职务:
(一)通盘衡量为最合适接替人选的;
(二)组织指挥完成重大任务表现突出的;
(三)所领导的单位全面建设成绩显著的;
(四)有发展潜力需要重点培养锻炼的;
(五)因编制岗位限制或者工作需要,在前一职务任职五年以上的。军官德才特别优秀,工作需要的,可以越一职晋升职务,但是必须任满本级任职的最低年限。
第四十条 军官每晋升一级指挥职务,应当经过相应院校或者其他训练机构培训。
第四十一条 晋升为团级以上职务的军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晋升为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业务领导职务的军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第四十二条 军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晋升职务:
(一)定期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的;
(二)晋升考核中多数群众不赞成、不推荐的;
(三)任满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限被免职的;
(四)患有严重疾病不能正常工作的;
(五)批准转业、复员、离休或者退休的;
(六)受军队纪律处分或者党的纪律处分不满规定时间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晋升职务的。
第四十三条 军官代理职务,按照任免权限审批,由政治机关下达通知。代理上一职务的军官,下达任职命令后,其新的职务等级时间以任职命令时间为准。
第六章 军官的调整交流和任职回避
第四十四条 军官应当在机关、部队、院校之间,沿海、内地、边远地区之间,军、兵种之间,不同岗位之间进行交流。
第四十五条 军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交流:
(一)达到现役军官法规定的交流年限的;
(二)需要通过岗位轮换进行培养锻炼的;
(三)接近或者达到作战部队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龄,需要调整到作战部队以外单位任职的。
(四)因改善领导班子和军官队伍结构需要调整的;
(五)长期在驻艰苦地区部队工作,需要安排到驻其他地区部队任职的;
(六)按照规定需要任职回避的;
(七)其他需要交流轮换的。
第四十六条 军、师级军官在驻艰苦地区部队任现职满二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交流到驻其他地区部队任职:
(一)担任军级和师级职务,在艰苦地区累计工作分别满三十年和二十五年的;
(二)调整交流到驻艰苦地区部队师级以上岗位连续工作满六年的;
(三)在驻海拔四千米以上地区部队连续工作满四年的。驻艰苦地区部队的团级以下军官,可以根据需要交流到驻其他地区部队任职。
第四十七条 军官交流的范围:
(一)正军职以上军官,在全军范围内;
(二)副军职至副师职军官,一般在大军区级单位内,工作需要的也可以在全军范围内;
(三)团级以下军官,一般在军级单位内,工作需要的也可以在大军区级单位内。总部、中央军委办公厅和中央军委直属院校的军官,在全军范围内交流。
第四十八条 军官达到现役军官法规定的交流年限,因工作岗位特殊需要,或者在二年内达到服现役最高年龄,或者二年内任满任职高年限的,可以不作交流。同一单位的军事、政治主官一般不同时交流。
第四十九条 军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任下级职务:
(一)因编制调整需要安排的;
(二)需要进行岗位锻炼的;
(三)经考核不称职的。
第五十条 军官调任下级职务,属于正常的调整使用,应当区别不同情况,确定职级待遇。属于第四十九条所列第(一)、(二)项情形的,保留原职级待遇;属于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新的职务等级确定待遇。
军官因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情形调任下级职务满一年,符合晋升条件的,可以晋升职务。 第五十一条 军官具有现役军官法规定的任职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军官和艰苦地区的军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其原籍所在地的军分区(师级警备区)和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担任主官职务。
党委成员、政治机关和其他机关的有关人员,在军官考核和讨论军官职务任免时,涉及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五十二条 军官应当如实向政治机关报告需要回避的亲属关系,党委、政治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回避安排。
第五十三条 确定军官任职的亲属关系回避对象,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职务等级不同的,由职务低的一方回避,个别工作特别需要的,也可以由职务高的一方回避;
(二)职务等级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情况确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七章 军官职务的免除
第五十四条 军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任职务自行免除:
(一)批准转业、复员、离休或者退休的;
(二)被任命新的职务的;
(三)编制职务岗位撤销的。
第五十五条 大军区、军、师级军官,任满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限,应当免去现任职务。
第五十六条 军官未达到平时服役的最高年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去现任职务:
(一)身体有病连续休养半年并且需要继续休养的;
(二)担任师级以上职务因工作需要或者接近服现役最高年龄,本人提出申请的;
(三)有重大问题需要离职审查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免去现任职务的。因前款所列情形需要免除军官现任职务的,应当在上报请示时,向有任免权的单位党委、政治机关作出专门说明。
第五十七条 军官达到平时服现役的最高年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退出现役,但是应当免去现任军队领导职务:
(一)担任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
(二)在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担任职务的;
(三)在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各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担任职务的;
(四)担任行政领导职务兼任专业技术职务需要改为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安排转业、复员、离休或者退休的。
第五十八条 军官入院校学习学制超过一年的,应当免去现任职务。应急机动作战部队的团级以上领导职务军官和营连级主官,舰艇、航空兵、导弹部队的师级以下主官,入院校 学习学制为一年的,可以免去现任职务。军官学习结业后,应当及时任命新的职务;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任命的,一般不得超过半年。
第八章 军官职务任免的纪律与监督
第五十九条 军官职务任免,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违反编制员额和编制职务等级的规定;
(二)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程序;
(三)不得降低军官职务晋升的标准条件;
(四)不得搞任人唯亲,以个人亲疏好恶恩怨取人;
(五)不得拒绝执行上级派进、调出军官的决定;
(六)不得授意晋升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职务;
(七)不得封官许愿,跑官要官,买官卖官;
(八)不得泄露军官职务任免的酝酿、讨论情况。
第六十条 军官职务任免工作实行下列责任制:
(一)推荐责任制:担任领导职务的军官必须按照规定和程序行使职权,不得随意插手军官职务任免工作,以个人名义推荐后备干部或者拟晋升职务的对象,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条件进行,以书面形式推荐;因推荐不当造成选人用人失误的,推荐人应当承担责任;
(二)考核责任制:考核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客观反映群众公论,准确掌握军官情况,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因考核失察或者有意隐瞒真相造成选人用人失误的,考核组负责人应当承担责任;
(三)提名责任制:政治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条件和程序提出军官职务任免意见,不得向党委提供不实情况;因提名不当造成选人用人失误的,政治部(处)主任应当承担责任;
(四)任用责任制:党委审批军官职务任免事项,必须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原则和任免程序, 坚持集体讨论,个人不得决定军官职务任免,不得授意下级党委、政治机关晋升军官职务,不得改变党委的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对军官职务任免中出现的问题负 有总责。推荐人、考核组负责人、政治部(处)主任、党委书记和副书记,应当分别在推荐、考核、提名、任免的有关材料上签名,以示负责。
第六十一条 凡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军官职务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上级党委、政治机关或者同级党委按照规定予以纠正。凡违反第五十九条所列纪律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批评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推荐人、考核组负责人、政治部(处)主任、党委书记和副书记,凡违反第六十条有关 规定的,应当给予批评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党委、政治机关以及干部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上级党委、政治机关以及干部部门,对下级党委、政治机关以及干部部门执行本 条例的情况,负有指导、检查和监督职能。党委、纪委、政治机关受理有关军官职务任免工作的检举、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对有关责任者作出处理 或者提出处理意见。干部部门和纪检部门应当加强联系,互通情况,定期检查分析本条例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党委、纪委、政治机关。
第六十三条 军官对军官职务任免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可以向上级党委、纪委、政治机关检举、申诉,受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军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 向考核组申请复核。考核组应当认真复核,作出复核结论。本人对复核结论不服的,可以向派出考核组的单位党委或者上级申诉。
第六十四条 对军官职务任免工作中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的人员,检举、揭发军官职务任免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应当给予支持和保护;对有打击、报复、迫害行为的,或者蓄意诬告,干扰军官职务任免工作的,应当认真核查、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非专业技术文职干部职务的任免,按照本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战时军官职务的任免,另行规定。
第六十七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警官职务的任免,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由总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2月27日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团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任免暂行条例》即行废止。
范文三: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职务任免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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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军官职务任免的程序
第三章 军官的考核
第四章 后备干部
第五章 军官职务的晋升
第六章 军官的调整交流和任职回避
第七章 军官职务的免除
第八章 军官职务任免的纪律与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现役军官(以下简称军官)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完善军官选拔任用制度,规范军官职务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以下简称现役军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排级至大军区级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职务的任免。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的任免,按照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军官职务任免,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二)德才兼备,注重实绩,把政治标准放在第一位;
(三)尊重群众公论,实行民主监督;
(四)公道正派,任人唯贤,搞五湖四海;
(五)合理配备,适合交流;
(六)依法办事,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
第四条
军官职务任免,必须按照现役军官法规定的权限办理。根据工作需要,有任免权的单位党委可以授权本级政治机关代党委审批军官职务任免事项。
第五条
党委、首长和政治机关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军官职务任免的职责。
第二章 军官职务任免的程序
第六条
军官职务任免,应当在全面考核、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政治机关提出任免意见,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未经考核,政治机关不得提出任免意见;未经政治机关提出任免意见,党委不得讨论;未经党委集体讨论,不得任免军官职务。
第七条
军官职务任免,一般应当由军官拟任职务的上一级单位党委研究上报。副大军区级单位主官职务的任免,由总政治部研究上报,副大军区级单位的正军职、副军级单位的正师职、旅级单位的正团职、副团级单位的正营职军官职务的任免,分别由上级单位党委研究上报。
由本级直接提名的军官职务任免意见,应当征求相关的下一级单位主官的意见。基层单位连,排级军官职务的任免,应当听取基层单位党组织的意见。
第八条
政治机关提出军官职务任免意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制预案:本级直接提名的军官职务任免意见,应当根据军官岗位的编制空缺情况,综合各级的意见、任免对象的德才表现和群众公论等情况,由干部部门拟制军官职务任免预案;有的军官职务的任免,必须时可以拟制两个以上的预案;
(二)形成方案:政治机关召开主任办公会议或者党委会议,研究军官职务任免预案,形成军官职务任免方案;
(三)呈报党委:军官职务任免方案形成后,由政治部(处)主任签署意见呈报本级单位党委。
第九条
党委集体讨论军官职务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别酝酿:政治机关提出的军官职务任免方案,应当送交党委常委成员(不设常委的,送交党委成员,下同)进行酝酿,由书记、副书记或者由书记、副书记委托政治机关逐个听取党委常委成员意见;方案经党委常委成员多数同意时,方可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对少数成员不同意的方案,如果涉及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可以暂缓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由政治机关作进一步考核了解;
(二)会议讨论:党委常委成员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到会成员应当根据任免对象德才表现和群众公论等情况,发表明确意见;书记、副书记未到会时不得讨论,其中一位未到会又确需讨论时,应当事先听取意见,会后通报情况;
(三)形成决定:党委决定军官职务任免事项,必须得到党委常委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党委决定军官职务任免事项,不得采取传批的办法进行。
第十条
党委对军官职务任免事项形成决定后,属于本级任免的,即下达任免命令;属于上级任免的,按照任免权限逐级上报至有任免权的单位党委审批。
第十一条
对下级单位党委上报的军官职务任免意见,由干部部门审核后,提交政治机关的主任办公会议或者党委会议讨论。干部部门审核和政治机关讨论时,如对下级单位党委上级的军官职务任免意见有不同意见,应当与下级单位党委协商。协商后,意见一致的,报本极单位党委讨论;意见不一致的,将下级单位8党委上报意见和政治机关意见一并报本级单位党委讨论。党委讨论军官职务任免事项,要求下级单位党委复议的,下级单位党委应当复议,形成集体意见上报。
第十二条
军官职务任免命令按照下列规定下达:
(一)中央军委命令,由中央军委主席署名下达;
(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命令,分别由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总后勤部部长和政治委员、总装备部部长和政治委员署名下达;
(三)大军区级以下单位命令,由该单位正职首长署名下达。中央军委、总部和大军区级单位命令,首长署名用签名章;其他单位命令,首长署名用印章。军级以上军官的职务任免命令时间,以中央军委主席签署时间为准;师级以下军官的职务任免命令时间,以会议决定时间为准。其中,同一次会议研究决定的军官之间有职务接替关系的,以被接替职务军官的任免命令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
军官职务任免命令应当及时公布或者转发。党委应当指定专人同被任免的军官谈话,担任重要岗位职务的军官应当由党委书记、副书记谈话;必要时,可以召开宣布命令会议,并组织岗位交接。
军官接到任职命令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到职。需要暂缓公布命令或者推迟到职的,应当经过有任免权的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第三章 军官的考核
第十四条 任免军官职务,必须经过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军官职务任免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考核应当根据军官现任(拟任)职务的要求,全面、历史地考察其德、能、勤、绩、体,注重考察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工作实绩和作风情况。
第十六条 军官考核工作在党委领导下,由政治机关组织实施。中央军委、总政治部重点考核军级以上军官;大军区级单位重点考核军、师级军官;军级单位重点考核师、团级军官;师级单位重点考核团、营级军官;旅、团级单位考核营级以下军官。
第十七条 军官的考核标准,依据军官的基本条件和各级各类军官岗位职责制定。正师职以上军官的考核标准,由总政治部制定;副师职以下军官的考核标准,由大军区级单位制定。
第十八条 军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分别为:
(一)优秀:政治上坚定,综合素质高,工作能力强,实绩突出,作风优良,清正廉洁,群众威信高;
(二)称职:政治上坚定,素质全面,胜任本职工作,作风扎实,廉洁自律,在群众中有威信;
(三)不称职:思想政治素质较差,或者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平庸,或者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失误,或者自身要求不严,存在不廉洁等问题。
第十九条 军官考核结果等次,一般由军官所在单位的上一级党委、政治机关评定,也可以由实施考核的单位党委、政治机关评定。
第二十条 军官考核主要采取下列形式:
(一)定期考核:团级以上军官二至三年考核一次,营级以下军官每年考核一次;考核由单位首长或者政治机关领导带队,以政治机关人员为主,必要时吸收其他有关机关人员,组成考核组,全面了解军官的情况,提出军官考核结果等次评定意见和后备干部人选意见;
(二)随机考核:利用军官执行重大任务、入院校学习和参加党委常委民主生活会等时机,对军官进行多侧面的了解,验证定期考核结论,跟踪考核后备干部;
(三)晋升考核:对一年内未作考核或者意见不一致的拟晋升职务的军官,进行有针对性的了解,为党委讨论提供依据;对拟晋升为主官职务,或者需要在较大范围内遴选的军官,晋升考核可以不受时间限制。
第二十一条 根据需要,考核一般应当采取个别谈话、个人述职、民主推荐、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等相结合的方法。考核基层单位营级以下军官,还可以采取笔试、面试等方式对其工作能力和素质进行测试。
第二十二条 对担任团级以上领导职务军官的定期考核,个别谈话的范围一般为:
(一)被考核军官所在单位党委常委成员、纪委领导成员和机关副职领导、有关业务部门的领导;
(二)被考核军官的上一级单位党委和纪委的主要领导、政治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领导;
(三)被考核军官的下一级单位党委主要领导;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三条 按照不同考核要求,应当灵活运用民主推荐、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的方法。对团级以上领导职务军官进行民主推荐、民主评议、民主测评,一般应当组织被考核军官所在单位党委常委成员、纪委领导成员和机关副职领导、有关业务部门的领导参加。对其他职务军官进行民主推荐、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参加人员的范围,由考核组视情确定。评定考核结果等次、推荐拟晋升对象,应当把民主推荐、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或者拟晋升职务的军官,应当得到多数群众的赞同;同时要注意少数人的意见,防止简单化。
第二十四条 对团级以上领导职务军官和基层单位营级以下军官的定期考核,一般应当组织个人述职。进行个人述职的军官,应当报告任现职以来履行职责的情况、主要工作体会和个人优缺点。听取述职的人员由考核组视情确定。
第二十五条 考核承担经济责任的军官,如一年内未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或者在经济方面有反映的,应当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 对被考核军官的考核结果,包括主要评价和看法,应当同军官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交换意见,并采取个别谈话、集体讲评或者通过党委主要领导反馈情况等方式告知本人。
第二十七条 对被考核的军官,应当准确、具体、实事求是地写出考核评语,其内容包括本人政治表现、基本素质、工作实绩、道德品质和作风等,以及主要缺点和不足。定期考核应当填写《军官考核登记表》。
第四章 后备干部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后备干部,是指按照本条例规定确定为团级以上领导职务军官的候选对象。
第二十九条 后备干部按照下列权限推荐:
(一)大军区级单位推荐军级军官;
(二)军级单位推荐师级军官;
(三)师级单位推荐团级军官;
(四)团级单位推荐正营职军官。
第三十条 各级后备干部的数量,由有推荐权的单位党委统一确定,一般为团级以上各职级军官后三年年平均补充量的二倍。
第三十一条 后备干部应当是任现职级一年以上经考核评定为优秀的军官。
拟晋升为作战部队领导职务的后备干部,应当是有发展潜力的年轻干部。
第三十二条 确定后备干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政治机关提出预选名单:经过全面考核、民主推荐,政治机关提出后备干部预选名单,分送党委常委成员听取意见;预选数量应当大于规定的后备干部数量;
(二)党委集体讨论:党委常委成员可以就预选名单发表意见,也可以提出预选名单之外的人选,通过综合衡量比较,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
(三)上级党委、政治机关审定:军级和师级、团级、正营职军官,分别由总政治部和大军区、军、师级单位党委审定;其中,正师职和正团职、正营职后备干部名单,分别报总政治部和大军区,军级单位政治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党委、政治机关应当跟踪考核后备干部,适时调整后备干部名单。对于已经推荐的干部,经考核不合适的,应当予以调换。推荐名单于每年第一季度上报。
第五章 军官职务的晋升
第三十四条 军官晋升职务,应当根据编制缺额,按照标准条件和任职资格,择优选拔。
第三十五条 晋升为团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军官,应当从后备干部中产生。因特殊情况,个别未列入后备干部名单需要晋升职务的,应当向有任免权的单位党委、政治机关作出说明。
第三十六条 军官晋升上一级职务的最高年龄,与本级平时服现役的最高年龄相同。其中,晋升为作战部队团级以上领导职务和院校领导职务的最高年龄,按照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级副职晋升正职的,一般应当小于正职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龄三岁以上。其中,副团职军官晋升为作战部队以外单位正团职职务的最高年龄,与作战部队团级职务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龄相同;在舰艇上服役和从事飞行的副团职军官,按一般应当小于正职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龄三岁以上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晋升为作战部队团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军官,一般应当经过下两级中的一级主官岗位锻炼,或者经过军级以上机关业务部门主要领导岗位锻炼。没有部队任职经历,或者没有经过军级以上机关业务部门领导岗位锻炼的机关干部,一般应当代理部队相当职级领导职务一年以上。晋升为机关业务部门领导职务的军官,应当具有机关和基层工作经历。晋升为专业性强的单位业务领导职务的军官,一般应当具有本专业系统任职的经历。
第三十八条 军级以下各级主官和机关、院校的军官晋升职务,应当任满平时任职的最低年限;军级以下各级副职晋升职务,任职时间应当满二年。
第三十九条 军官德才优秀,任现职级满一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职提前晋升上一职务:
(一)通盘衡量为最合适接替人选的;
(二)组织指挥完成重大任务表现突出的;
(三)所领导的单位全面建设成绩显著的;
(四)有发展潜力需要重点培养锻炼的;
(五)因编制岗位限制或者工作需要,在前一职务任职五年以上的。军官德才特别优秀,工作需要的,可以越一职晋升职务,但是必须任满本级任职的最低年限。
第四十条 军官每晋升一级指挥职务,应当经过相应院校或者其他训练机构培训。
第四十一条 晋升为团级以上职务的军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晋升为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业务领导职务的军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第四十二条 军官有一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晋升职务:
(一)定期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的;
(二)晋升考核中多数群众不赞成、不推荐的;
(三)任满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限被免职的;
(四)患有严重疾病不能正常工作的;
(五)批准转业、复员、离休或者退休的;
(六)受军队纪律处分或者党的纪律处分不满规定时间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晋升职务的。
第四十三条 军官代理职务,按照任免权限审批,由政治机关下达通知。代理上一职务的军官,下达任职命令后,其新的职务等级时间以任职命令时间为准。
第六章 军官的调整交流和任职回避
第四十四条 军官应当在机关、部队、院校之间,沿海、内地、边远地区之间,军、兵种之间,不同岗位之间进行交流。
第四十五条 军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交流:
(一)达到现役军官法规定的交流年限的;
(二)需要通过岗位轮换进行培养锻炼的;
(三)接近或者达到作战部队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龄,需要调整到作战部队以外单位任职的。
(四)因改善领导班子和军官队伍结构需要调整的;
(五)长期在驻艰苦地区部队工作,需要安排到驻其他地区部队任职的;
(六)按照规定需要任职回避的;
(七)其他需要交流轮换的。
第四十六条 军、师级军官在驻艰苦地区部队任现职满二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交流到驻其他地区部队任职:
(一)担任军级和师级职务,在艰苦地区累计工作分别满三十年和二十五年的;
(二)调整交流到驻艰苦地区部队师级以上岗位连续工作满六年的;
(三)在驻海拔四千米以上地区部队连续工作满四年的。驻艰苦地区部队的团级以下军官,可以根据需要交流到驻其他地区部队任职。
第四十七条 军官交流的范围:
(一)正军职以上军官,在全军范围内;
(二)副军职至副师职军官,一般在大军区级单位内,工作需要的也可以在全军范围内;
(三)团级以下军官,一般在军级单位内,工作需要的也可以在大军区级单位内。总部、中央军委办公厅和中央军委直属院校的军官,在全军范围内交流。
第四十八条 军官达到现役军官法规定的交流年限,因工作岗位特殊需要,或者在二年内达到服现役最高年龄,或者二年内任满任职高年限的,可以不作交流。同一单位的军事、政治主官一般不同时交流。
第四十九条 军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任下级职务:
(一)因编制调整需要安排的;
(二)需要进行岗位锻炼的;
(三)经考核不称职的。
第五十条 军官调任下级职务,属于正常的调整使用,应当区别不同情况,确定职级待遇。属于第四十九条所列第(一)、(二)项情形的,保留原职级待遇;属于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新的职务等级确定待遇。
军官因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情形调任下级职务满一年,符合晋升条件的,可以晋升职务。
第五十一条 军官具有现役军官法规定的任职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军官和艰苦地区的军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其原籍所在地的军分区(师级警备区)和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担任主官职务。
党委成员、政治机关和其他机关的有关人员,在军官考核和讨论军官职务任免时,涉及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五十二条 军官应当如实向政治机关报告需要回避的亲属关系,党委、政治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回避安排。
第五十三条 确定军官任职的亲属关系回避对象,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职务等级不同的,由职务低的一方回避,个别工作特别需要的,也可以由职务高的一方回避;
(二)职务等级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情况确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七章 军官职务的免除
第五十四条 军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任职务自行免除:
(一)批准转业、复员、离休或者退休的;
(二)被任命新的职务的;
(三)编制职务岗位撤销的。
第五十五条 大军区、军、师级军官,任满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限,应当免去现任职务。
第五十六条 军官未达到平时服役的最高年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去现任职务:
(一)身体有病连续休养半年并且需要继续休养的;
(二)担任师级以上职务因工作需要或者接近服现役最高年龄,本人提出申请的;
(三)有重大问题需要离职审查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免去现任职务的。因前款所列情形需要免除军官现任职务的,应当在上报请示时,向有任免权的单位党委、政治机关作出专门说明。
第五十七条 军官达到平时服现役的最高年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退出现役,但是应当免去现任军队领导职务:
(一)担任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
(二)在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担任职务的;
(三)在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各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担任职务的;
(四)担任行政领导职务兼任专业技术职务需要改为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安排转业、复员、离休或者退休的。
第五十八条 军官入院校学习学制超过一年的,应当免去现任职务。应急机动作战部队的团级以上领导职务军官和营连级主官,舰艇、航空兵、导弹部队的师级以下主官,入院校学习学制为一年的,可以免去现任职务。军官学习结业后,应当及时任命新的职务;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任命的,一般不得超过半年。
第八章 军官职务任免的纪律与监督
第五十九条 军官职务任免,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违反编制员额和编制职务等级的规定;
(二)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程序;
(三)不得降低军官职务晋升的标准条件;
(四)不得搞任人唯亲,以个人亲疏好恶恩怨取人;
(五)不得拒绝执行上级派进、调出军官的决定;
(六)不得授意晋升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职务;
(七)不得封官许愿,跑官要官,买官卖官;
(八)不得泄露军官职务任免的酝酿、讨论情况。
第六十条 军官职务任免工作实行下列责任制:
(一)推荐责任制:担任领导职务的军官必须按照规定和程序行使职权,不得随意插手军官职务任免工作,以个人名义推荐后备干部或者拟晋升职务的对象,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条件进行,以书面形式推荐;因推荐不当造成选人用人失误的,推荐人应当承担责任;
(二)考核责任制:考核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客观反映群众公论,准确掌握军官情况,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因考核失察或者有意隐瞒真相造成选人用人失误的,考核组负责人应当承担责任;
(三)提名责任制:政治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条件和程序提出军官职务任免意见,不得向党委提供不实情况;因提名不当造成选人用人失误的,政治部(处)主任应当承担责任;
(四)任用责任制:党委审批军官职务任免事项,必须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原则和任免程序,坚持集体讨论,个人不得决定军官职务任免,不得授意下级党委、政治机关晋升军官职务,不得改变党委的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对军官职务任免中出现的问题负有总责。推荐人、考核组负责人、政治部(处)主任、党委书记和副书记,应当分别在推荐、考核、提名、任免的有关材料上签名,以示负责。
第六十一条 凡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军官职务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上级党委、政治机关或者同级党委按照规定予以纠正。凡违反第五十九条所列纪律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者给予批评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推荐人、考核组负责人、政治部(处)主任、党委书记和副书记,凡违反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应当给予批评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党委、政治机关以及干部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上级党委、政治机关以及干部部门,对下级党委、政治机关以及干部部门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负有指导、检查和监督职能。党委、纪委、政治机关受理有关军官职务任免工作的检举、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对有关责任者作出处理或者提出处理意见。干部部门和纪检部门应当加强联系,互通情况,定期检查分析本条例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党委、纪委、政治机关。
第六十三条 军官对军官职务任免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可以向上级党委、纪委、政治机关检举、申诉,受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军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考核组申请复核。考核组应当认真复核,作出复核结论。本人对复核结论不服的,可以向派出考核组的单位党委或者上级申诉。
第六十四条 对军官职务任免工作中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的人员,检举、揭发军官职务任免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应当给予支持和保护;对有打击、报复、迫害行为的,或者蓄意诬告,干扰军官职务任免工作的,应当认真核查、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非专业技术文职干部职务的任免,按照本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战时军官职务的任免,另行规定。
第六十七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警官职务的任免,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由总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2月27日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团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任免暂行条例》即行废止。
范文四:军官条例心得
7月 7日晚,我们在 YY 上学习了《红色尖兵特战总队军官条例》 ,部队长同志 做了详细的讲解, 条例对红尖的现役军官的任职资格、 岗位职责、 退役条件等做 出了规定。 任何一个红尖的条令都是维系红尖正常运行的基本准则, 而军官条例 对红尖的现役军官做出了行为规范。此条例是 2007年 8月 1日红色尖兵特战 总队常委会正式批准实行, 2009年 12月 1日修订 ,2010年 10月补充修订的。 其实来到政院, 每一次的学习不仅学到了相关知识和精神, 更是对自身的反省自 查和心灵洗礼!虽说这次学习的是条令,没有学习《反对自由主义》和《为人民 服务》的心灵震撼,但通过这次学习,我还是有很多收获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 进一步认识到了自身的职责。从进入红尖新兵连到来学院脱产学习前,从一 名新兵成长为一名红尖军官,期间有收获和付出,但也有迷茫和困惑,现在 想想看,主要还是没有给自身一个准确的定位,不明白自身的岗位职责。通 过这次学习,进一步明白了在其位,谋其政这句话的含义。作为一名军官, 你的一言一行都要对大家负责,也就是说军官的言行将不再代表自身,而是 所在岗位。说到这,就不得不说一下责任心的问题了,军官的责任心将会影 响到集体的组织纪律和精神作风 !如果一个集体中的成员都对集体的事不闻 不问, 我想这个集体必然无所作为! 也就是说责任心是一名同志作风的体现。 2、 加强学习,不断学习,丰富自己,拓展能力。在任何时候我们都要体现出我 们的精神作风,但仅仅有精神作风是不够的,作为军官我们必须要有处理任 何问题的能力,只有这样,才能更还得履行自身的岗位职责,才能更好的融 入集体,为集体献计献策。而不断学习就是加强自身能力的最直接有效的方 法和手段,通过不断地学习,总结自身的缺点和不足,积累心得体会,只有 这样我们才能在以后遇到紧急的突发情况才能进行得当的处理。
3、 严格要求,以身作则,奖罚分明,坚持原则。作为军官,我们会要求自己的 战士做到一系列的要求,而当你下达命令后,你的战士就会观察你是否也在 执行这个命令,也就是说,我们要求战士要做到的,首先自己要做到,而且 要做的更好!正所谓行动就是无声的命令,任何言语在行动面前都显得苍白 无力。对待战士军官必须做到奖罚分明,做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也是作 为军官应该做到的最基本的原则,绝不能因为个人的私下关系而无视纪律, 只有这样,军官才会有效地保护好自己的群众基础。
军官最为部队建设中的骨干, 既是一个管理者又是一个执行者, 而其执行力的好 坏就关系到部队的日常建设和长远发展。 对于红尖而言, 我个人认为现阶段的军 官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1、军官断层现象严重。我们单单看战区、支队和新兵连这三级,有的战区的新 兵连连长就可能被直接提拔为战区的参谋长,新兵连的班长可能被直接提拔 为连长,接下来就是新兵在新兵连里担任班长,这样所导致的最直接的后果 就是干部的素质能力都达不到标准,也就必将导致战区的各项工作受挫。 2、有些军官晋升速度过快,不成熟。这里我不是说这些军官不应该晋升。当然 有些同志确实在作风和能力各个方面表现出来的都很优秀,也为红尖付出了 很多。我想说的是,由于时间短,必然就存在不稳定的因素,这样的干部也 许比那些一步一步从基层干起来, 经过长时间的磨练, 多次摔打的干部稳当。 大家都明白这样一个道理,上的越快,爬的就越高,但掉下来的时候摔得就 越疼, 摔得越疼所受的打击就越大, 这就及其考验一个干部的心里承受能力, 也势必会有人经不起打击,会在受到挫折的时候闹情绪,耍性子,闹退役, 这就是不成熟的体现,我们见过哪位红尖的常委因为处分闹着要退役的吗?
没有吧!我想差距就在这。
以上是我关于学习 《红色尖兵特战总队军官条例》 的心得, 还是那句话, 军官必 须履行其岗位职责,服从命令,认真执行,就要真正起到军官的骨干作用。
范文五:干部选拔任免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
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
(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
(二)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
(三)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
(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六)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
(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
(三)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
的,
(四)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
(五)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
六)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七)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七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
(二)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八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四)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六)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
(七)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列情形~已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举报、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办理责任追究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其中~对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第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越级提拔干部的,
,三,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四,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年进行调整的,
,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本条第,四,项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
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界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三,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四,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条第,三,项所称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
征求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前函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随函附报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等。
第五条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应当在,,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时~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如实报告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监督~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以下简称“一报告两评议”,。
第三条 “一报告两评议”一般安排在当年年底或者次年年初的全委,扩大,会上进行~可以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或者年度考核结合进行。下列人员参加民主评议:
,一,全委会成员,
,二,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三,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
,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及本级党委、政府派出机构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四条 党委负责人代表常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专题报告可作为单独的报告~也可作为常委会工作报告的一个专项内容。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选拔任用干部的总体情况,
,二,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三,创新选人用人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机制的情况,
,四,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情况,包括上年度评议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的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五条 参加评议人员采取无记名方式填写《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表》和《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表》。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的对象包括近一年内选拔任用的下列人员:
,一,下一级党委、政府正职领导干部,
,二,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干部,
,三,由本级党委管理的其他正职领导干部,
,四,破格提拔,含越级提拔,的由本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
,五,其他提拔担任重要岗位领导职务的干部,具体评议对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集中换届时~可以只对本级党委新提拔的正职领导干部进行评议。
第六条 “一报告两评议”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会同本级党委组织实施。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提前将开展“一报告两评议”的具体安排报告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民主评议表的收集、统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本级党委组织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或者巡视组本年度已经对该地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过检查和民主评议的~经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
第七条 “一报告两评议”结束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及时反馈民主评议结果。党委常委会应当对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并采取适当方式向全委会成员通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整改措施。
第八条 根据民主评议结果~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民主评议满意度高、工作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表扬,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后~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督促进行整改。
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意见集中的干部~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其选拔任用情况作出说明~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理。
第九条 开展“一报告两评议”应当严格遵守纪律。不准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不准干扰参加评议人员表达真实看法~不准更改、伪造民主评议结果~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民主评议。
第十条 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或者年度考核开展“一报告两评议”。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书记,以下简称市县党委书记,认真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提高选人用人质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是指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条 对因拟提拔使用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一般结合干部考察进行~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派出的干部考察组负责实施。
第四条 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任职期间市县党委选拔任用的干部的情况,
,三,任职期间本地区用人风气的情况,
,四,任职期间遵守组织人事纪律的情况特别是离任前有无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情况,
,五,任职期间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检查的情况。
第六条 离任检查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报告任职期间第五条所列情况,
,二,在一定范围内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和市县党委近期新任用的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三,通过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受理举报等方式听取干部群众意见,
,四,查阅干部任免相关材料,
,五,向下达检查任务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检查情况,
,六,向被检查的市县党委书记反馈检查结果。
市县党委集中换届时~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离任检查~除本条第,一,、,二,项外~其他程序可以结合考察工作适当简化。 第七条 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民主评议~参加人员范围与考察时的参加民主测评人员范围一致。
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民主评议~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全委会成员,
,二,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三,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
,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八条 检查结果作为评价、使用市县党委书记的重要依据。对民主评议中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或者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的人员~经组织考核认定~要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其中拟提拔使用的~应当取消其资格。
拟提拔使用干部的考察材料中应当反映检查情况和民主评议结果。
第九条 检查发现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问题的~以及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要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于拟提拔使用的~先取消其提拔资格~再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
对于在新任用的干部民主评议中满意度明显偏低的干部~市县党委书记应当就其任用情况作出说明。考察组或者检查组应当对其任用过程进行调查了解。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党组,党委,书记的离任检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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