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论民法上请求权的分类
目 录
一、请求权概念的产生 ............................................................................................... 2
二、请求权的分类 ....................................................................................................... 3
(一)根据基础权利的性质不同进行划分......................................................... 3
1、物权请求权................................................................................................ 3
2、债权请求权................................................................................................ 4
3、人格权请求权............................................................................................ 5
4、身份权请求权............................................................................................ 5
5、继承权请求权............................................................................................ 7
6、知识产权请求权........................................................................................ 8 (二)基础性请求权和救济性请求权................................................................. 8
(三)独立性请求权和非独立性请求权............................................................. 9
(四)真正的请求权和不真正的请求权........................................................... 10
(五)作为请求权和不作为请求权................................................................... 11
1
论民法上请求权的分类
【内容摘要】自德国学者温德沙伊德1856年第一次提出请求权概念起~请求权就很快被德国民法学所接受~并最终规定在1896年制定的民法典中~成为和法律行为一样贯穿《德国民法典》各编的一个重要概念。我国民法深受德国民法典的影响~也引入了请求权的概念~但请求权在我国法律适用和学术研究中存在着类型不明、分类不定的问题。本文参考了大量文献将请求权的主要类型进行了列举~然后按照五种不同的标准将各项具体请求权进行了分类归属~希望能使请求权的概念和种类更加清晰。
【关键词】民法 请求权 基础权利 分类
一、请求权概念的产生
在法学上,最初请求权与诉权不分。直到19世纪,始由德国学者温德赛(Winscheid,
1又译做温德沙伊德)提出了请求权的概念,并被民法学所接受。但如果考察请求权是如何产生的仍有必要从罗马法说起。在罗马法中尚没有请求权的概念而只有诉权(actio)的概念,在当时如果人们需要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来协助实现自己的权利时只能通过行使诉权的形式来实现,而不能绕过法官直接向相对人主张。因此每一项请求权对应一项诉权,但并不是每一项诉权都对应一项请求权,因为诉权除了包括请求权的含义之外,还包括请求法官行使裁判权的内容,也就是说在罗马法中诉权包含了现在的请求权。所以在罗
2马法中actio一词既表示诉权,也表示诉或诉讼,还意味着实体权利。在当时每一项请求权都需要通过诉权的方式来行使,每增加一种私权就会相应增加一种诉权,甚至在罗马法上还有“请求给付小麦之诉”,这样就导致罗马法中的诉权体系极度庞大,当事人行使请求权的程序也变得极为繁琐。再加上相同的诉被多次裁判之后当事人再遇到相似的案件时往往会预测到裁判的结果,因此逐渐倾向于绕过法官直接请求相对人作为或不作为。如此看来很有必要将请求权从诉权中分离出来来方便人们行使私权,这一伟大的工作最终在1856年由德国学者温德沙伊德在他的《从现代法的观点看罗马法的诉权》一书得以完成。在该书中温德沙伊德第一次提出请求权的概念就是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后又经过德国学者瓦哈
1 佟柔:《中国民法学 民法总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70页。 2 [意]彼得罗 彭梵得著,黄风译:《罗马法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85—86页。
2
(Wach)、赫尔维希等的进一步发展,请求权开始进入民法理论,最终1896年制定的《德国民法典》在第194条中正式规定了请求权的概念。
二、请求权的分类
从上面的论述可知请求权的概念从罗马法的诉权中独立出来之后,诉权就只剩下“诉讼”和“请求法官作出裁判的权利”的含义了,从这个意义上讲请求权可分为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和程序法上的请求权,但本文的题目是“论民法上请求权的分类”,因此只论及私法上的、实体法上请求权的分类,而不涉及程序法上的请求权。
,一,根据基础权利的性质不同进行划分
请求权根据其基础权利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继承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这也是目前国内学者普遍接受的一种分类方法。下面本文就各项请求权的内容及体系进行一一论述。
1、物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指物权的圆满状态收到妨害或有被妨害的可能
3时,权利人为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得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各国民法典对物权请求权的种类和体系都有不同的规定,《德国民法典》第985条规定了所有权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第1004条规定了所有权的排除请求权和不作为请求权,又通过民法典的其他条文以及单行法的方式规定了他物权也有上述物权请求权。除了请求权之外,在德国,对于物权的保护,还有《民法典》第823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
4权等。因此德国法上的物权请求权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请求权和不作为请求权三种。《瑞士民法典》第641条第2款规定了所有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妨害制止请求权和妨害预防请求权,第737条、第926条、第927条和第928条又分别规定了地役权人、占有人同样享有与所有权人相对应的物权请求权。因此在瑞士法上物权请求权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和妨害预防请求权三种。《日本民法典》第198条、第199条和第200条分别规定了占有人的妨害制止请求权、妨害预防请求权和占有回复请求权。其第202条规定“占有之诉与本权之诉互不妨碍。对占有之诉,不得基于本权理由进行裁判。”根据日本学者我妻荣教授的解释该条实际上说明了本权人也享有相应的物权请求权。因此,在日本法上物权请求权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妨害制止请求权、妨害预防请求权三种。我国台湾地区“中华民国民法典”第767条和第858条规定了返还原物请求权、妨害除去请求权和妨害预防请求权
3 梁慧星 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63页。 4 孙先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87-98页。
3
三种。综上,德国、瑞士、日本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抛开各自物权请求权的适用范围之外均是规定了返还原物、妨害防止、妨害预防三种物权请求权。
我国在《物权法》颁布之前,王利民和梁慧星分别主持的两个《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和全国人大法工委公布的《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一共规定了六种物权请求权,分别是确认权利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在“第三章物权的保护”中对上述六种请求权分别进行了规定,学者们对此争议颇大,主要集中在确认权利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恢复原状请求权究竟是不是物权请求权,首先,对于确认权利请求权而言,请求权作为私权,其指向的对象是私权的义务人,而不是法院和行政机关。指向行政机关的权利是行政法上的权利,而非民法上的权利;指向法院的权利,是诉权而非实体请求权。因此所谓的确认物权
5请求权并非私权,而是行政法或诉讼法上的权利。其次,对于损害赔偿请求权而言,多数学者认为其属于债权请求权。笔者认为,这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只有在返还原物、妨害排除和妨害预防三种物权请求权无法适用的情况下才有适用余地,并且行为承担责任的方式往往是支付赔偿金,其与一般的金钱债权无异,因此是一种债权请求权。最后,对于恢复原状请求权而言,笔者认为其仍然是一种债权请求权,恢复原状作为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之一仅在有恢复原状只可能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而行为人往往因为自身不具有恢复原状的能力或不经济等原因而选择向权利人支付费用的方式来履行义务,这与一般的金钱之债也无区别。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的物权请求权也应该限定为返还原物、消除危险、排除妨害三种。
2、债权请求权
在传统民法理论中债权的产生方式有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四种,相应地债权请求权就包括基于契约之债而产生的契约之债请求权(主要是给付请求权)、基于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事实而产生的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和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基于侵权行为而发生的侵权之债请求权。需要注意的是缔约过失也是债发生的原因之一。关于缔约过失
6责任的性质主要有侵权行为说、法律行为说、法律规定说和诚实信用说。但从债的发生原因这一角度来看笔者认为侵权行为说比较合理,理由在于:首先,缔约过失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极为相似;其次,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是损害赔偿,也是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之一。因此缔约过失之债应属于侵权行为之债的范畴。
5 段厚省:《民法请求权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241页。 6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0-92页。
4
3、人格权请求权
关于人格权请求权的体系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人格权请求权有四种,分别是停止侵害请求权、恢复名誉请求权、消除影响请求权和赔礼道歉请求权。梁慧星教授在其主持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47条规定了停止侵害请求权、消除影响请求权、赔礼道歉请求权、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和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五中请求权。王利民教授
7主持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298条规定了妨害除去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两种人格权请求权,以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侵权之债请求权。杨立新教授在他的《论人格权请求权》一文中认为人格权请求权应该有排除妨害请求权、
8停止妨害请求权和人身损害请求权三种。段厚省博士认为人格权请求权的体系应该由以下几种形态的请求权构成:一是人格权妨害制止请求权;二是人格权妨害预防请求权;三是回复名誉请求权,其内容包括权利人是法人时,对法人商誉的恢复;四是赔礼道歉请求权,适
9用于权利人是自然人的情形。笔者赞同王利民教授的观点,即认为人格权请求权应包括妨害除去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两种。原因在于人格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一样都是基于绝对权而产生的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也应该包括妨害除去和消除危险两种请求权,但是由于人格权的客体人格和物权的客体物具有不同的属性,故无法适用类似返还原物性质的请求权,即使是恢复名誉或消除影响也很难说会使权利人的人格利益恢复到最初的状态。
4、身份权请求权
广义的身份权包括亲属法上的身份权和非亲属法上的身份权,如荣誉权等,狭义的身份权仅指亲属身份权,笔者在这里只讨论狭义上的身份权。目前学界关于亲属身份权的范围尚
10无定论,主要集中在亲属身份权和亲属权之间的关系方面,但是多数教材和专著中认为亲
11属身份权包括配偶权、亲权和亲属权三种身份权。下面分别论述三者之中所涉及的请求权。
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
12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不得侵害的义务。配偶权请求权主要包括以下三种:(1)恢复同居请求权。配偶双方负有与另一方同居的义务,一方无正当理由违反同居义务的另一
7 王利民稿第298条规定:“权利人在其人格利益收到他人妨害时,可以请求出去妨害。在他人的行为可能造成其人格利益损害时,可以请求消除危险。该除去妨害和消除危险请求权的行使,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妨害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可以请求侵权行为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 8 杨立新 袁雪石:《论人格权请求权》,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6期。 9 段厚省:《民法请求权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153页。 10 余延满:《亲属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15页。 11 如杨立新:《亲属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三编亲属身份关系”;官玉琴:《亲属身份法学》,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二章第三节亲属身份权的具体内容”;刘引玉:《亲属身份权与救济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第50页。 12 杨立新:《亲属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223页。
5
方享有请求恢复同居的权利,如英国法律规定配偶一方违反同居义务的,他方享有恢复同居的诉讼请求权,但我国《婚姻法》没有对此作出规定。(2)扶养请求权。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了夫妻相互之间扶养请求权。(3)扶助请求权。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夫妻之间的扶助请求权,但杨立新教授认为“完整的相互扶养、扶助权,不仅包括抚养权,还应包
13括夫妻的彼此协作、互相救助的权利和义务。”笔者同意扶助权的概念,但认为应该和扶养权相互独立,毕竟两者的侧重点不同。
14 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亲权请求权主要包括以下三种:(1)子女交还请求权。子女交还请求权,是指当未成年子女被人诱
15骗、拐卖、劫掠、隐藏时,亲权人享有的请求交还子女的请求权。这里包含两种情况,一是第三人实施上述行为侵害亲权;二是父母离异后不直接行使亲权的一方实施上述行为侵害另一方亲权。但我国《婚姻法》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2)抚养请求权。我国《婚姻法》第21条第1、2款规定了抚养请求权。(3)协助探望请求权。《婚姻法》第38条规定了离婚之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负有协助义务。
亲属权,是指除配偶、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以外的其他近亲属之间的基本身份权,表明这
16些亲属之间互为亲属的身份利益为其专属享有和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不得侵犯的义务。亲属权请求权主要包括以下三种:(1)抚养请求权。《婚姻法》第21条第2款规定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第28条规定了有负担能力(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相应地(外)孙子女享有抚养请求权。(2)扶养请求权。《婚姻法》第29条规定了兄姐与弟妹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其相应的权利就是扶养请求权。(3)赡养请求权。《婚姻法》第21条第3款规定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则享有赡养请求权;第28条规定了有负担能力的(外)孙子女对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相应地(外)祖父母享有赡养请求权。
17 监护权,是指监护人对于不能得到亲权保护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能力人,以及民事行为能力不充分的障碍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
13 杨立新:《亲属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237页。 14 李志敏:《比较家庭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27-228页。 15 杨立新:《亲属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257页。 16 杨立新:《亲属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273页。 17 关于监护的性质学界有不同的认识,主要有:权利说、职责说、权利义务一体说、社会职务说、事务管理说等。上述观点的详细理由及代表人参见:余延满:《亲属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71-473页。笔者采权利说,虽然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而言主要是承担义务或职责,但是监护人对于不特定第三人而言却享有其监护关系不受侵犯的权利,把监护视为一种权利将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
6
1819监督、保护的准身份权。该概念采取的是狭义上的监护,因此监护权排除了亲权的内容。监护权请求权主要包括以下两种:(1)被监护人交还请求权。当作为被监护人的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精神病人被他人诱骗、劫掠、拐卖、隐藏时,监护人享有请求交还被监护人的权利。(2)扶养请求权。监护权中的扶养与亲属权中的扶养在内容上并无差异,差异在于监护权中监护人作为扶养义务人其范围是十分广泛的,包括亲友、基层组织等,亲属权中的扶养人与被扶养人之间必须存在亲属关系。
以上只是对各亲属身份权中主要涉及的请求权进行了列举,并未涵盖所有身份权请求权,如《婚姻法》第42条规定的适当帮助请求权等。身份权具有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双重性质,身份权在具有特定身份关系的人之间具有相对性,对于身份关系之外的第三人而言则具有绝对性。以上主要是对特定身份关系的人相互之间的身份权请求权进行的列举,较少涉及对第三人的请求权。在学界一般认为基于绝对权产生的请求权都包括妨害制止请求权和妨害预防请求权两种,身份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当然也具有以上两种请求权,因此当权利人的身份权受到第三人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身份权人当然对第三人享有妨害制止请求权和妨害预防请求权。
最后,通过对上述配偶权、亲权、亲属权和监护权中的各项请求权进行整合之后,笔者认为身份权请求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恢复同居请求权、扶助请求权、(子女、被监护人)交还请求权、协助探望请求权、扶养请求权、抚养请求权、赡养请求权、妨害制止请求权、妨害消除请求权。此外,因侵害身份权所产生的财产、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都是侵权之债请求权,并非此处的身份权请求权。
5、继承权请求权
继承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依照法律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通说认为继承权请求权只有一种,即继承恢复请求权,是指合法继承人在其继承权被侵害之后请求确认其继承人的地位和请求恢复到继承开始前状态的权利。继承权请求权是一项概括性的请求权。继承财产中有债权、物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此等权利无须个别行使,得概括地行使。其请求之诉,无须将标的财产一一列举,而得请求侵害人所占有的遗产全部或一定比例
18 杨立新:《亲属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310页。杨立新教授认为监护权是准身份权,与作为身份权的配偶权、亲权和亲属权有不同之处,详细内容参见该书第309-312页。笔者赞同这种观点,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监护权四者加起来能够涵盖亲属身份权的所有内容,而监护权中超出身份权的部分由其他法律规范来调整,所以将监护权视为准身份权是合理的。 19 监护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监护又称“大监护制度”,是指对一切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进行监管和保护的制度,英美法系国家多采此立法体例;狭义上的监护排除了父母对未成年人人身和财产的监管和保护,而将其作为亲权制度的内容。
7
20的返还。虽然继承恢复请求权的行使是以被侵害物的返还为主要目的,但继承恢复请求权
21是因继承财产被侵害而产生,故需以继承权的存在与否为争执的前提。即继承权恢复之诉是以确认之诉为前提的给付之诉。确认继承权的目的在于责令侵害人履行给付义务,而侵害
22人履行给付义务又是以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为前提的。这些都是继承恢复请求权和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区别。
6、知识产权请求权
知识产权意即“知识所有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与传统意义上的所有权有着相同的专有权属性。相对债权而言,上述两类权利都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都是一种“排他
23地、独占地支配其客体的权利”。物上请求权本为物权所独有,但对于以支配为内容的其
24他权利也可以准用。基于上述原因,知识产权人在其权利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享有妨害制止请求权或妨害预防请求权。由于知识产权的客体具有无形性的特征,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并不影响权利人对其知识产权的支配和使用,也不可能存在像物权请求权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那样的权利。所以知识产权请求权只有妨害制止和妨害预防两种请求
25权,这也是我国主流学者的观点。
以上是根据基础权利的不同对各项请求权做出的具体分类,笔者在下文中论述请求权的其他分类时将会以以上这些具体的请求权为对象。
,二,基础性请求权和救济性请求权
这也是学界普遍认同的一种分类,但在具体称谓上稍有不同,魏振瀛教授采“原权利的
2627请求权和救济权的请求权”,王少禹博士采“权能性请求权和救济性请求权”,宋旭明博
28士采“基础性请求权和救济性请求权”,虽然称谓不同但表达的意思却是一样的,本文采
29第三种称谓,理由与宋旭明博士相同,上述学者虽然在文章中详细论述了这种分类,但是没有论及分类的标准是什么,笔者认为分类的标准是“请求权产生的原因不同”。所谓基础
20 马俊驹 余延满著:《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911页。 21 陈琪炎等:《民法继承新论》,台湾三民书局2004年版,第75页。 22 马俊驹 余延满著:《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911-912页。 23 [日]小岛庸和:《无形财产权》,日本创成社1998年版,第5页。 24 参见王利明:《物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52页,第147页。 25 参见吴汉东:《试论知识产权的“物上请求权”与侵权赔偿请求权》,载《法商研究》2001年第5期;蒋志培:《我国立法和司法确认的知识产权请求权》,载《中国律师》2001年10月。 26 魏振瀛:《论请求权的性质与体系——未来我国民法典中的请求权》,载《中外法学》2003年第4期。 27 王少禹:《请求权概念辨析》,载《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28 宋旭明:《请求权分类的理论证成与实效分析》,载《政治与法律》2007年第1期。 29 宋旭明博士认为:虽然基础权又可以称作原权利,但是,“原权(urrecht)”这一概念早在19世纪就被萨维尼界定为“自然人自出生起就拥有的权利”,该概念以天赋权的概念为其前身,与取得的权利相对应,显然不是这里说的与救济权相对应的权利,采用“基础性请求权”的概念可以免于将这两种权利混淆。参见龙卫球著:《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50页。
8
性请求权是指主体基于对基础性权利的享有而请求特定相对方为特定给付的权利。所谓救济性请求权,是指主体基于对受到侵害的基础权的救济而得以请求特定相对方为特定给付的权
30利。
基于这两个概念再结合上文对各项请求权的具体分类可以得出,基础性请求权包括:(1)契约之债请求权。契约之债请求权是随着契约债权的产生而产生的,是一种基础性权利,即使没有受到侵害债权人也享有。(2)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和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由于不当
31得利和无因管理前者属于事件后者属于事实行为,故无所谓对基础权利的救济之说法,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和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其本身就是基础性权利。(3)《婚姻法》第42条规
32定的适当帮助请求权。关于这一条笔者的理解是生活困难一方仅在向另一方主张该项权利时才享有该适当帮助请求权,在其主张权利之前,另一方并不当然负有适当帮助的义务,虽然法条中有“应”字,但并不意味着另一方自始就负有适当帮助的义务。只有在困难一方提出请求时另一方才开始负担此义务。所以适当帮助请求权实为一种基础性请求权。(4)身份权请求权中的抚养请求权、扶养请求权、赡养请求权、扶助请求权和协助探望请求权。以上各项权利类似债权,既是基础权利又是请求权,故属于基础性请求权。
救济行请求权包括:(1)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和知识产权请求权中的各项请求权。当物权、人格权和知识产权等绝对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权利人为救济其权利所行使的返还原物、妨害制止和妨害预防的请求权就属于救济性请求权。(2)继承权请求权。当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侵害时,其可以行使继承恢复请求权来寻求救济。(3)身份权请求权中的恢复同居请求权、交还请求权、妨害制止请求权和妨害消除请求权。当身份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的身份利益受到第三人或身份关系的相对方侵害时,该方当事人可行使相应的身份权请求权来进行救济。(4)侵权之债请求权。侵权责任的功能在于救济被侵权人,填补其遭受的损失。物权、债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等受到侵害时,如果符合侵权损害赔偿、赔礼道歉、恢复原状、消除影响等责任的构成要件时,均可通过侵权之债请求权来救济。
,三,独立性请求权和非独立性请求权
拉伦茨认为请求权有独立请求权和非独立请求权之分。独立请求权自身就具有一定的意义,它不依赖于在它之前就已经存在的、它为之服务的权利,而单独的存在。它具有独立的
30 宋旭明:《请求权分类的理论证成与实效分析》,载《政治与法律》2007年第1期。 31 马俊驹 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765页。 32 《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9
33经济价值,本身就属于一种权利。这些独立的请求权有:债权、亲属法中的抚养请求权。这些请求权一般是可以独立转让的。与此相反,非独立请求权则是为实现其他的权利服务的,这些权利是绝对权、人格权、人身亲属权、支配权或无体财产权;非独立请求权具有一种服
34务功能。这是以请求权能否独立存在和能否独立进行转让为标准进行的分类,与上述基础性请求权和救济性请求权的分类有相似之处,但两者侧重点是不一样的,并且分类的结果也不完全一样,一般而言基础性请求权多为独立性请求权,救济性请求权多为非独立请求权,但并不是完全对应关系。
具体而言,契约之债请求权、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得独立存在并可以转让,属于独立性请求权。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请求权是基于绝对权而产生的,将其转让就相当于对绝对权进行了转让,因此其属于非独立性请求权;继承恢复请求权是基于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再加上继承权有人身依附性而不能随意转让,所以继承权请求权也属于非独立的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中的恢复同居请求权、交还请求权、妨害制止请求权和妨害消除请求权依其性质而作为非独立性请求权也并不难以理解。
问题的关键在于身份权请求权中的抚养请求权、扶养请求权、赡养请求权、扶助请求权和协助探望请求权以及侵权之债请求权的归类。首先,对于前者,这一部分身份权请求权属于基础性请求权、能够独立存在的请求权,但是其不能独立转让。也有不少学者认为扶养请
35求权是可以独立转让的,但笔者认为不然,扶养法律关系中有扶养人和被扶养人两方,扶养人负有扶养义务,被扶养人享有扶养请求权,民法上所谓的权利转让是指权利主体的变更,
36而非义务主体的变更,扶养关系中扶养人当然可以变更,但被扶养人得变更(如被扶养人将其抚养请求权转让给他人)必然将违背公序良俗。其次,对于侵权之债请求权而言,其属于救济性请求权,是基于各种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所以其不能独立存在,但是一旦其产生之后,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却可以独立转让而不会影响到被救济的权利,尤其是其中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由此可见这种分类是有缺陷的,其并不能覆盖所有的请求权。
,四,真正的请求权和不真正的请求权
所谓真正的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其既有请求权之名,又有请求权之实。非真正的请求权是指虽有请求权之名,却无请求权之实的权利,其往
33 这里的抚养请求权应理解为我国的扶养请求权,包括抚养、扶养、赡养请求权三种。 34 [德]卡尔 拉伦茨著 王晓晔等译:《德国民法通论》(上册),法律出版社,第325页。 35 如上文中拉伦茨的观点,我国也有不少学者认为扶养(包括扶养、抚养、赡养)请求权属于独立性请求权。
36如收养关系的成立、监护人的变更等会导致扶养人的变更,但被扶养人没变。
10
往涉及形成权或确认之诉。上文所论述的所有请求权均为真正的请求权。不真正的请求权又包括以下两种种类型:(1)实为形成权。最典型的如《物权法》第99条的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其他还有《民法通则》第59条、《合同法》第54条、《婚姻法》第11条规定的撤销权等。(2)实为确认之诉。如《物权法》第33条规定的确认权利请求权,其他的还有《合同法》规定的请求确认解除合同效力的权利、《物权法》第206条规定的请求确认债权第96条
的权利等。以上两种权利要么仅依权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实现其权利而不需要相对方配合,要么其相对方是人民法院或其他公权力机关而超出私法的范畴,故不是民法上的请求权。究其原因主要是立法语言的不规范导致的。
,五,作为请求权和不作为请求权
根据请求权的实现是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可将请求权分为作为请求权和不作为请求权两种,这也是从请求权的概念中派生出来的分类方法。一般而言基于各种绝对权而产生的妨害制止请求权和妨害预防请求权属于不作为请求权,其余的各项具体请求权均属于作为请求权。
11
范文二:论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竞合
论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竞合
作者:毛一伦
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4年第11期
摘 要 物权请求权的真正含义在我国《物权法》33~37条中体现出的实质为物上请求权。接着文章会对请求权的来源,分类,地位做简介,引申请求权的竞合。请求权产生竞合根本原因是大陆法系规范出发型的诉讼传统。而我国对物权请求权的规定颇有瑕疵,这可能会影响到这种竞合的顺序,我国《物权法》所谓物权的保护的五条并非均是物权请求权,这时请求权的思考方法将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物权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 侵权行为 请求权竞合
一、请求权的基本理论与分析
请求权的概念最早由德国学说汇篡学派代表人物温德夏特于1856年发表的《从现代法的立场看罗马私法上的诉权》一书中提出。他认为,请求权就是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之所以要研究请求权,是因为在民事权利的体系中请求权处于枢纽的地位。无论任何权利受到侵害,都需要请求权来救济。并且,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这里提到的民法上的请求权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又需要经由程序法上的请求权来行使。程序法上的请求权实质上请求公力救济的权利(诉权),从这个角度看,请求权将实体法与程序法完美的衔接了起来。
请求权的种类,一种分类是依据民法总论,将此分为独立请求权和非独立请求权。另一种分类是似乎更细致的分类,分为基于债务合同的请求权。
二、请求权的竞合理论与审查顺序
何谓请求权竞合,通说认为指当数个以同一给付为目的的请求权并存时,当事人可以从中进行选择的现象。一个概念的定义,背后往往有其理论基础的支撑,以不同的理论为基础,就会得出不同的定义。根据德国学者赫尔维格的理论,一个法律构成要件产生一个请求权。 一项事实往往同时具备若干项请求权规范的构成要件。在这种情况下,首先要考察的问题是,这些请求权中的每一项是否都能够独立地予以主张,即债权人是否能够获得多项给付请求权积累,如买受人有权要求交付标的物和转移所有权)。如果债权人只能够获得一次给付(如损害赔偿)则还要考虑:存在许多请求权,还是仅存在唯一的一项请求权,前者是请求权竞合,而后者为请求权规范竞合。而如若存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一项请求权是否会影响到另一项请求权?如果影响,又是如何影响的?是否可以改变另一项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是否可以缩短另一项请求权的消灭时效?
在德国民法总论中,对于这个问题,回答是要取决于请求权规范本身,是无法就全体请求权而言予以一般性的回答的,而只能从某些具体的请求权之间的相互关系出发来做探讨。法律规定各个时效期间时的目的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而在我国债法中其实是有详细分类与解决的,请求权竞合发生的原因在于这些规定所定的抽象构成要件事实的特征,亦即要件要素有重合或者包含的情形。如果是重合,其使用不互相排斥;如果是包含,则在有疑义,特别是适用的法律效力都不能相互的并存时,我们将适用包含他规定要素的为特别法,而被包含的为普通法,适用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学说传统上称此为法律竞合或者法条竞合。而Larenz主张避免用语多样性,建议使用“排斥竞合”代之。
而德国的审查多项请求权的顺序是解决请求权竞合的好方法。该顺序在本质上以关于请求权竞合的实体法规则为基础:一项请求权越是特别,就必须越早审查。此种特别性乃基于以下情况而发生:该规范自己或以之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可能影响其他请求权规范。通过及早审查顺位在先的规范,将避免顺位在后的规范的范围内这一审查不得不提前进行,或避免在此范围内使体系发生连锁现象。
特别地,适用以下顺序:(1)分为基于债务合同的请求权;(2)基于缔约上过错而发生的请求权;(3)基于无因管理的请求权;(4)物权法上的请求权连同其非物权法上的效果请求权;(5)基于侵权行为以及严格责任而发生的请求权。
三、物权请求权以及中国物权请求权理论
物权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而产生的权利。其产生根据在于物权是对客体进行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当物权人的支配权受到他人侵害时,为恢复权利人对客体的圆满支配状态,物权人才应行使此项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在罗马法中产生萌芽,虽然在罗马法中不存在物权请求权这个学理概念,但是罗马法上的物权保护制度与现代物权请求权制度的蕴涵及其价值诉求存有许多相似之处,所以,罗马法中的物权保护制度和机理在某种程度上已具有物权请求权制度的萌芽。而1804年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法典)颁布,1807年法国民事诉讼法典颁布,有关财产权的保护制度也随这种分离而被分割在实体法与诉讼法中。民法典第二卷为“财产以及所有权的各种变更”,其第二编名为“所有权”,共设两章,然通编除第544条规定所有权的定义和第545条规定所有权不受强迫让与外,全部两章内容都是关于添附权的规定,再无其他条文,更谈不上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或他物权的请求权。尽管法国学者一般认为,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条文为:“任何行为致他人受到损害时,因其过错致行为发生之人,应对该他人负赔偿之责任”)可以被灵活地用来解释对任何权利包括物权的保护依据,但我们认为第1382条是关于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尽管其中也包含物权请求权的一些内容,仍不能看作是物权请求权的规定。在德国民法典制定之前,德国民法学者对罗马法的所有物返还之诉和排除妨害之诉进行过热烈的讨论,特别是排除妨害之诉,学者贺兹认为应将排除妨害之诉与所有物返还之诉并列,作为所有权保护的两大制度,这一观点得到其他学者特别是潘德克顿法学的核心人物温德海得的赞同,而温德海
得是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1888年)的主要起草人,这使得物权请求权能够顺利地写入民法典条文。
关于物权请求权的学说:(1)物权作用说,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作用而非独立的权利,其依存于物权而存在,该说曾一度成为日本学术界的通说;(2)纯债权说,认为物权请求权是一种债权性质的对特定人行使的独立权利;(3)准债权说,物权请求权不是一种纯粹的债权,而是一种类似于债权并准用债权规定的特殊请求权;(4)非纯粹债权说 认为请求权是一种自物权派生的对人请求权;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谢在全教授将该观点归入非纯粹债权说,而大陆学者梁慧星教授将其归入准债权说。(5)独立请求权说,认为请求权是一种由物权所派生而依存于物权的独立请求权;(6) 所有权变动的现象说 认为物权请求权是观念的绝对的近代所有权人对特定人所得主张之动的现象形态。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对物权请求权性质的认识比较一致,大多认为物权是一种独立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的法律构成。(1)物权请求权在法律上属于一项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立法者对自然事实的创造性反映,是立法者抽象理性思维的产物。物权请求权又并非法律事实单独组成,而是与其产生的法律效果共同构成。(2)立法者在设计法律事实的构成要件时要考虑到:第一,立法者基于立法目的所赋予该项法律事实的制度功能。第二,该法律事实是由一系列要件构成,该各要件即为物权请求权法律事实这一系统的构成要素。第三,该法律事实与其他法律事实的互动协调关系。另外,由于物权请求权制度本身的抽象性,涉及物权请求权的构成,各国法律规定都较为概括并且有侧重,尽管这样,物权请求权法律事实的构成要件为:须有相对人妨害物权人物权的行为、须有物权人的物权受有妨害的事实、妨害行为与妨害事实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其中,相对人妨害物权人物权的行为是物权请求权法律事实构成的实质要件和核心要件。
我国《民法通则》以及《物权法》中的物权请求权。我国《民法通则》在第五章第一节规定了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财产权,在第83条有关相邻权的条款中规定了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物权保护方法。在侵权民事责任中,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此外对于侵害物权的,还适用于《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等。我国《物权法》物权请求权的体现主要体现在物权保护方法32~37条,但实质其实并非这几条都是。
我国在对物权请求权适用的时效上,也有区分。在返还原物上有时效性,而在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和恢复原状上不适用诉讼时效,因为这三种请求权的消灭不会导致出现权利真空,因为物权本身依然存在。从价值衡量的角度来看,这三种请求权的消灭不会给权利人的财产自由造成根本损害,只不过会给其带来一些局部损失,并且物权人还可以通过自力救济。
四、中国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关系与批判
两者在权利的行使上,都是要求特定之人给予特定给付。然后两者在许多方面又不同:
(1)物权请求权的实现或物权性民事责任的承担,权利人无需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因为,权利人仅仅要求将受到妨害的物权恢复到其完满状态。而受害人欲请求行为人损害赔偿者,则应证明其实施侵权行为时主观有过错。
(2)物权请求权的实现不以行为人的行为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为前提。而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加害人造成了受害人现有财产或非财产性损害。
(3)债权请求权的行使有诉讼时效的限制,而物权请求权很难适用诉讼时效。
(4)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主体并不局限于物权人本身,因为物权请求权是与物密不可分的,任何对物的占有构成侵害或妨碍的,物的持有、占有者即可行使此项请求权。如租赁物的承租人对他人侵害租赁物的行为可以提起诉讼行使上述权利。因此,这是一种对物诉讼。而债权性请求权的行使是以相对人为对象,且以权利人受到实际损害为前提。因此,只有受到损害者才可以侵害方为被告提起诉讼,故这是一种对人诉讼。
当然,债权请求权可以与物权请求权竞合并存,从实定法层面上来看,只要法律未禁止物权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并存,就意味着可以净额并存,而由当事人自己基于利益衡量,即作为自己最佳的利益判断者,来选择主张何种权利,而一旦选择一种请求权,则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即放弃其他请求权并为承受所行使之请求权所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
其中物权请求权与合同债权请求权的竞合。 物权请求权与因侵权行为而生的请求权的竞合中,因为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根据就在于物权与债券,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理,在效力物权请求权均应优先于债权请求权。另外在履行物权请求权时,可能会有伴有债权请求权的发生,例如:《物权法》34条返还原物请求权,在此过程中,如果损害了标的物,那么就有可能产生赔偿损害这种债权请求权,所以两者在现实生活中其实是密不可分的。这种密不可分并不意味可以混淆,在我国《物权法》中第37条的赔偿损失与其他民事责任的请求权,我认为便是一种混淆,这看上去是对物权的保护,但实际上是引发出来的债权请求权。 而法条的错误引导会使我们在这一块更难理解这种竞合。
我想指出的还有第33条,物权确认请求权其实已不为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需要物权做支撑,而此时的物权确认四字已显示利害关系人没有物权。而第36条,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请求权应该写入侵权债法中,因为物权未受损,受损的是标的物。因此我认为这些都有待修改。
参考文献:
[1]张俊浩.民法学原理[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德]特尔·梅迪库斯.请求权基础[M].法律出版社,2010.
[3][德]迪特尔·梅迪库斯.民法[M].法律出版社.
[4]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5]段厚省.民法请求权论[M].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
[6][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M].法律出版社.
[7]黄荣茂.债法总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8]Larenz, aaO. S. 236;Apostolos Georgiades,aaO.S.219ff.
[9]刘凯湘.物权请求权制度的历史演变[M].
[10]汤勇.物权请求权制度研究[M].中国监察出版社,2009.
[11]谢在全.民法物权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12]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1998.
范文三: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
债权请求权是指在物权受到侵害并发生财产损害时,物权人要求行为人赔偿损失的权利,它是一种索求性、进取性的请求权。其典型的民事责任形式即是赔偿损失责任。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是保护物权的两种不同方法,二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
(1)物权请求权的实现或物权性民事责任的承担,权利人无需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因为,权利人仅仅要求将受到妨害的物权恢复到其完满状态。而受害人欲请求行为人损害赔偿者,则应证明其实施侵权行为时主观有过错。
(2)物权请求权的实现不以行为人的行为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为前提。而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加害人造成了受害人现有财产或非财产性损害。
(3)债权请求权的行使有诉讼时效的限制,而物权请求权很难适用诉讼时效。
(4)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主体并不局限于物权人本身,因为物权请求权是与物密不可分的,任何对物的占有构成侵害或妨碍的,物的持有、占有者即可行使此项请求权。如租赁物的承租人对他人侵害租赁物的行为可以提起诉讼行使上述权利。因此,这是一种对物诉讼。而债权性请求权的行使是以相对人为对象,且以权利人受到实际损害为前提。因此,只有受到损害者才可以侵害方为被告提起诉讼,故这是一种对人诉讼。
范文四:物权请求权与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区别
物权请求权与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区别
【预告】下期开始讲请求权基础理论与民法真题解题思路的真题。
关于波妞的车的占有问题
一、案例详情:
天天、哇里和波妞在小区里玩。天天把自己的踏板车借给波妞,然后
又借了哇里的滑板车,没有车玩的哇里非要波妞把车给她。波妞不干,
说,这是天天哥哥的车,不是你的;哇里大哭“天天和我换车玩儿的”;
后来天天姥姥从波妞手里要回车给了哇里,波妞哭着回家了。
二、事实归纳:
1.天天把踏板车借给波妞(借用合同)
2.哇里把滑板车借给天天(借用合同)
3.哇里请求波妞把踏板车借给哇里,波妞提出抗辩。
4.天天姥姥要回踏板车
三、案例分析
【侵占占有的核心】非基于他人的意思,暴力剥夺他人占有。这是两
个必须的要素。
波妞的哭说明了一件事,即小姑娘是不情愿的,天天姥姥是非基于他
人的意思。但是没有表述说明天天姥姥使用了暴力手段,没有使用暴
力手段就不构成侵占占有。
笔者首先特别提示,占有部分特别是占有返还请求权是 11 年到 14 年
每年必考的内容,而且考查范围不仅限于物权法的规定,还扩及到占
有的相关理论,以及中国台湾地区关于占有的规定(特别是瑕疵占有
部分)。因此,本书对此内容做了较为系统的整理和深入的论述,供
大家参考。
【法条】
《物权法》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
原物。
第二百四十五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
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
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
该请求权消灭。
条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返还请求权。
条是基于占有而产生的返还请求权。
(1)立法意图:物权法 34 条和 245 条均为返还请求权, 34 条
是为了保护物权人对物的支配占有关系,而 245 条是为了保护占有人
对占有物的占有事实状态。根据通说观点,虽然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
而非权利,但是其反映的是特定的人与物之间的支配关系,与物权关
系有相通之处,因此对占有的保护也采用了似物权的保护方法,但二
者的保护基础和内容不同:前者需要以本权为基础,即物权人(本权
人)为使物权恢复到圆满状态,提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致使占有物
物最终归属物权人,具有终局性和确定性,后者则不问背后有无占有
本权的存在,法律直接对占有的事实提供保护,旨在使占有事实恢复
到圆满状态,进而维护物的社会稳定秩序,此时并不涉及占有物的权
利归属问题。例如张三偷了李四的东西,然后又被王五抢走,此时张 三也可依据 245 条请求王五返还占有,此时法律保护的不是张三这个 盗窃者,而是要保护占有的秩序。
(2)34 条和 245 条的共同点
第一,物必须仍然存在,如果物灭失了,则构成事实上的履行不能, 就会转化为损害赔偿。第二,34 条和 条所规定的返还请求权只 能向现时占有人(指权利人提出返还请求时)主张,既包括现时的直 接占有人,也包括现时的间接占有人。如该占有人已经丧失占有,则 构成法律上的履行不能因而无此条之适用。(直接占有人指事实上对 物占有的人,间接占有人是指对直接占有人有返还请求权的人,从而 间接管领占有。举个例子,张三的将一副画交给李四保管,李四属于 直接占有人;而张三和李四之间有保管合同,只要李四仍然遵循合同, 张三就仍然可以对该画有间接控制的权利,在符合合同约定下可要求 李四返还该画,因此称为间接占有人。直接占有人和间接占有人之间 的法律关系称为占有媒介关系,所谓媒介一般指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 系,从而使得两个人可以同时占有一个标的物)
【理解】
占有的核心是对物的控制,控制可以是直接或者通过他人进行的控 制。不是对标的物的直接占有,但是可以控制占有标的物的人来间接 占有。保管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都属于间接占有, 直接占有的丧失--丢物品或者被抢了被偷了,间接占有的丧失--直接 占有人丧失了占有;直接占有人翻脸了,不再接受占有媒介的约束, 共 15 页 第 5 页
例如,保管人等拒绝返还物。
)34 条和 245 条的区别
①图表概括(注意:此图以较为简洁的方式概括了二者的区别,如果 能够掌握此表,则下文的文字解说可以略去不看)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四十五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 返还原物;??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 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共同点:1.必须物仍然存在,否则将构成事实上的履行不能,将转化 为损害赔偿;
2.凡是返还原物权利之主张(包括 34 和 245)共同的前提是只能向占 有标的物的现时占有人主张(包括实际占有人和间接占有人),如该 占有人已经丧失占有,则为法律上的履行不能,同样无此条之适用(14 年卷三 9 题 C 项)
1)34 条的请求权主体为物权人(由于抵押权人并不享有占有权能, 所以不享有此项权利:12 年卷三 57 题 D 项)
【理解】
34条的权利人即物权人。物权人包括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担保物 权人(不能包括抵押权,物权人必须是有占有权能的物权人)前边有 什么权利后边就有什么样的救济。抵押权人不存在占有,没有返还义 务。
1)245 条的请求权主体为前占有人(即占有被侵占的前占有人。此 条所保护的对象是占有的事实状态,所以,无论是合法占有人,还是 非法占有人如小偷对盗赃物的占有,都受到本条的保护,例题 1 C 项)
2)本条的法定事由为无权占有
2)本条的法定事由为因侵占而产生的瑕疵占有,这里的瑕疵指的是其占有的来源来自于对他人的侵占。所谓侵占,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排除了占有人对物的管领(通俗的说,就是用暴力侵夺)如果取得占有是基于占有人的意思,如甲自愿出借手表于乙,乙随后拒绝归还时,对占有的和平秩序没有伤害,不属于侵占占有。只能适用 34 条,不能适用 245 条。
3)本条的义务人为无权占有的现时占有人,包括无权占有的直接占有人和间接占有人,但不包括占有辅助人(如乙捡到甲的锤子,交给自己的雇员丙使用,此时丙对甲不承担返还义务)。当然,如为有权占有人,自不承担物权法 34 条的返还义务(11 年卷三 57 题)。如果占有人已经丧失占有,则不能对其主张 34 条(例题 1D 项)
3)本条的义务人为现时的瑕疵占有人,具体包括:①侵占占有的现
时占有人(14 年卷三 9 题 D 项),以及②概括承继人(如继承、法人的合并)和③恶意特定承继人(如知情的买受人、受赠人、借用人以及盗抢人)。此三类占有人的占有为瑕疵占有,须承担 245 条之返还义务。而善意的特定承继人则不会承继此占有瑕疵,因而无须承担245 条的返还义务(12 年卷三 8 题 D 项, 14 年卷三 9 题 B 项))
【例】张三的东西被李四偷走,李四死亡,李小四继承的该物,之后被王五买走。
如果张三是所有权人,可以向无权占有人主张 34 条的返还请求权,即
如果张三是无权占有人,想要主张 245 条返还请求权的话,李四
是瑕疵发生者且现时占有,李小四是瑕疵继承者且现时占有,需要承担 245 条的返还义务。而王五是特定承继人,并且是善意的不能向其主张 245 的返还请求权。
4)第 34 条不存在时间限制
4)第 245 条受一年期间限制,注意是从侵占之日起算。(而不是知情之时) ▲注意 1:当所有权人的占有被侵占之时,则有 34 条和 245 条的竞合(例题 1 A 项)
▲注意 2:丧失占有的人不承担返还义务,但可能承担违约或者侵权责任,如例题 1 的乙,
【例题 1】甲的一头牛借与乙使用,在乙占有期间被丙盗走,然后又被知情的丁抢走,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甲对丁的返还请求权的行使期间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丁之日起 2年
B.乙对丁的返还请求权的行使期间为其占有被侵占之日起 1 年
C.丙不能要求向丁主张返还请求权
D.甲还可以向乙主张返还请求权
【答案】ACD
【解析】
甲:所有权人、间接占有人
乙:直接占有人、(没有物权人身份)
丙:侵占人、瑕疵发生者
丁:恶意的特定承继者,东西在谁手里,才能找谁要,因此不论是甲、乙、丙都只能找丁要。
B、正确,对于乙来说,没有无权人的身份。乙是占有被侵犯的直接占有人。丁是恶意的特定承继者。乙丁之间只有 245 条的返还请求权,
该返还请求权的起行使期间是被侵占之日起一年。
C、丙丁之间的关系是直接侵占关系,丁相当于瑕疵的发生者,因此,丙可以对丁主张 245 条的返还请求权。黑吃黑同样可以主张 245 条。
甲的救济:甲和乙之间有租赁合同,主张违约责任即可。
【例题 2】甲的一头牛借与乙使用,在乙占有期间被丙盗走,后又被知情的丁抢走,3 天后丁车祸死亡,牛由丁的儿子戊占有,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在丙占有期间,甲可对乙或丙行使返还请求权,且不受时效限制
B.在丁占有期间,乙对丁的返还请求权的行使期间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丁之日起 1 年
C.在丁占有期间,乙对丙的返还请求权的行使期间为其占有被侵占之日起 1 年
D.在丁死后,因戊为善意的特定承继人,因此乙无权向戊主张返还请求权(不考虑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因素)
【答案】ABCD
【解析】和例 1 同理,自己做。
附:相关真题及解析:
1.丁某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方某,方某将该房屋转租给唐某。下列 哪些表述是正确的?(11 年卷三 57 题)
A. 丁某在租期内基于房屋所有权可以对方某主张返还请求权,方某可以基于其与丁某的合法的租赁关系主张抗辩权
B. 方某未经丁某同意将房屋转租,并已实际交付给唐某租用,则丁某无权请求唐某返还房屋
C. 如丁某与方某的租赁合同约定,方某未经丁某同意将房屋转租,丁某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则在合同解除后,其有权请求唐某返还房屋
D. 如丁某与方某的租赁合同约定,方某未经丁某同意将房屋转租,丁某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则在合同解除后,在丁某向唐某请求返还房屋时,唐某可以基于与方某的租赁关系进行有效的抗辩
【答案】A C
【解析】
丁是所有权人,方某、唐某都是承租者。
B、错误,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中规定转租必须要求出租者的同意, 本题中转租并没有得到丁某的同意,丁某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转租无 效,法院宣告无效之后唐某的占有本权就是不存在的,即唐某就成为 无权占有人,这样就丁某就可以要求无权占有人唐某返还原物。
C、正确,这个合同被解除掉,占有本权就消灭,即唐某就是无权占有。
D、错误,合同被解除,占有本权已经不存在了,当然就不能进行有效抗辩。
2.甲、乙是邻居。乙出国 2 年,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期间,甲将该停车位出租给丙,租期 1 年。期满后丙表示不再续租,但仍继续使用该停车位。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12 年卷三 8 题)
A. 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甲属于恶意、无权占有人
B. 丙的租期届满前,甲不能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C. 乙可以请求甲返还原物。在甲为间接占有人时,可以对甲请求让与其对丙的占有返还请求权
D. 无论丙是善意或恶意的占有人,乙都可以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答案】CD
【解析】
C甲将车位租给了丙,丙是直接占有人,甲是间接占有人。二人面对乙
D、错误,甲是瑕疵的发生者,丙是瑕疵的承继者,是善意的瑕疵承 继者。瑕疵的承继者要区分善恶意 ,只有恶意的瑕疵承继者才有返 还义务。
3.张某拾得王某的一只小羊拒不归还,李某将小羊从张某羊圈中抱 走交给王某。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14 年卷三第 9 题)
A.张某拾得小羊后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权
批注 [A10]: 错误。只有货币才能因占
有而取得所有权。
B.张某有权要求王某返还占有
C.张某有权要求李某返还占有
D.李某侵犯了张某的占有
【答案】D
【解析】
B、错误,张某是占有人,李某是侵占者,王某有两个身份:既是所有人,也是瑕疵的承继者。对于瑕疵的承继者的返还义务要考虑瑕疵的承继者是不是恶意的,只有恶意的瑕疵承继者才有返还义务。
C、错误,张某是占有人,李某是侵占者。可以发生 245 条的返还,但是李某将羊给了王某,即李某失去了占有,不是现时占有人,没有返还义务。
范文五:付款请求权的概念
付款请求权的概念
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请求按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权利人是持票人。这里的持票人可能是受款人,也可能是最后的被背书人,还有可能汇票、本票中付款后的参加付款人。这里的票据主债务人包括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保付支票的保付人。
付款请求权的取得
持票人只有合法地取得票据,才能有效地享有和行使票据所赋予的请求付款的权利。 付款请求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
1、付款请求权的原始取得
付款请求权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不经由其他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付款请求权,包括发行取得和善意取得两种方式: 发行取得是指权利人依发票人的发票行为即通过票据的交付,实现票据的实际占有,从而取得付款请求权。善意取得是指票据受让人从无处分权人手中,无恶意或重大过失受让票据,从而取得付款请求权。
2、付款请求权的继受取得
付款请求权的继受取得,是指持票人从有票据处分权的前手,依背书交付受让或依单纯交付转让票据而取得付款请求权。付款请求权的继受取得分为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和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指付款请求权由转让而取得。至于转让的方式,可能是背书,也可能是单纯交付。此外,依票据法的特别规定,票据保证人因履行保证债务、参加付款人因承担付款责任、也均可继受取得付款请求权。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也称民法上的付款请求权的继受取得。包括依普通债权转让方式如继承、公司合并等方式,取得付款请求权。非票据法上继受取得的付款请求权,不能主张抗辩切断以及善意取得等。 付款请求权的消灭
付款请求权依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产生,也依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持票人享有的票据权利必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且应遵循权利行使的严格形式要件。如果合法持票人在票据时效期间内未能行使票据权利,或者欠缺保全权利的手续,则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也可因消灭时效的完成或者怠于保全权利而归于消灭。
1、因付款而消灭
付款请求权是金钱债权,持票人享有的付款请求权就是请求给付票据上所表明的金额的权利,故当付款人依票据文义支付给持票人票据金额后,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即归消灭。如果是全部付款,则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全部消灭;如果是部分付款,则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部分消灭。
2、因时效而消灭
持票人长期不行使其票据权利,则经过一定期间,其票据权利即消灭,这个期限称为消灭时效。付款请求权作为一种债权,自可因时效而归于消灭。
转载请注明出处范文大全网 » 论民法上请求权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