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年2月17日 财预〔2016〕1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军委后勤保障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加强和规范中央部门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资源配置,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对《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0〕7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
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结转结余资金,是指与中央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中央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预算,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未列支出的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
第三条 结转资金是指预算未全部执行或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预算资金。结余资金是指项目实施周期已结束、项目目标完成或项目提前终止,尚未列支的项目支出预算资金;因项目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预算资金;预算批复后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预算资金。
第四条 按照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制度,结转结余资金包括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和非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
第五条 中央部门核算和统计结转结余资金,应与会计账表相关数字保持一致。
第六条 按照本办法管理的结转结余资金应扣除以下两项内容:一是已支付的预付账款;二是已用于购买存货,因存货未领用等原因尚未列支的账面资金。预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收回资金,或者在以后年度因出售存货收回资金的,收回的资金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管理。
第二章 基本支出结转资金管理
第七条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尚未列支的基本支出全部作为结转资金管理,结转下年继续用于基本支出。
第八条 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包括人员经费结转资金和公用经费结转资金。
第九条 编制年度预算时,中央部门应充分预计和反映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并结合结转资金情况统筹安排以后年度基本支出预算。财政部批复年初预算时一并批复部门上年底基本支出结转资金情况。
第十条 部门决算批复后,决算中基本支出结转资金数与年初批复数不一致的,应以决算数据作为结转资金执行依据。
第十一条 中央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因增人增编需增加基本支出的,应首先通过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安排。
第三章 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周期内,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除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预算资金外,已批复的预算资金尚未列支的部分,作为结转资金管理,结转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之前,均视为在项目实施周期内,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已批复的预算资金尚未列支的部分,作为结转资金管理,结转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编制年度预算时,中央部门应充分预计和反映项目支出结转资金,并结合结转资金情况统筹安排以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财政部批复年初预算时一并批复部门上年底项目支出结转资金情况。
第十五条 部门决算批复后,决算中项目支出结转资金数与年初批复数不一致的,应以决算数据作为结转资金执行依据。
第四章 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包括:项目目标完成或项目提前终止,尚未列支的预算资金;实施周期内,因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预算资金;实施周期内,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预算资金;实施周期结束,尚未列支的预算资金;部门机动经费在预算批复当年未动用的部分。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原则上由财政部收回。
第十七条 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抓紧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清理项目结余资金,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财政部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基本建设项目的结余资金,由财政部收回。
第十八条 按照《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精神,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结余资金中符合相关条件的,报财政部确认后,可在一定期限内由项目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中央部门应在45日内完成对结余资金的清理,将清理情况区分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和非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报财政部。财政部收到中央部门报送的结余清理情况后,应在30日内发文收回结余资金。
第二十条 部门决算批复后,决算中项目支出结余资金数超出财政部已收回结余资金数的,财政部应根据批复的决算,及时发文将超出部分的结余资金收回;决算中项目支出结余资金数低于财政部已收回结余资金数的,收回的资金不再退回中央部门。
第二十一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因项目目标完成、项目提前终止或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预算资金,中央部门应及时清理为结余资金并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发文收回。
第五章 控制结转资金规模
第二十二条 中央部门应努力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合理安排分年支出计划,根据实际支出需求编制年度预算。
第二十三条 预算执行中,中央部门应及时跟踪预算资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统计,分析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采取措施合理加快执行进度。
第二十四条 对当年批复的预算,预计年底将形成结转资金的部分,除基本建设项目外,中央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可调减当年预算或调剂用于其他急需资金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 对结转资金中预计当年难以支出的部分,除基本建设项目外,中央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可调剂用于其他急需资金的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由财政部收回。
第二十六条 中央部门拟调减预算或对结转资金用途进行调剂,应按照规定程序在8月31日前提出申请。财政部收到中央部门申请后,原则上应在9月30日前办理完成。
第二十七条 中央部门调减预算或对结转资金用途进行调剂后,相关支出如在以后年度出现经费缺口,应在部门三年支出规划确定的支出总规模内通过调整结构解决。
第二十八条 中央部门结转资金规模较大、占年度支出比重较高的,财政部可收回部分结转资金。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对中央部门控制结转资金情况应加以考核,并对考核情况予以通报。
第三十条 中央部门应对所属单位结转资金规模控制情况进行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第六章 结转结余资金收回
第三十一条 中央部门应按照财政部收回结转结余资金的文件,及时将资金上交国库,并区分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和非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上交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中央部门应及时调整用款计划,财政部相应调整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指标。
第三十三条 上交非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中央部门应在财政部发文规定的时限内将资金上交国库,并将缴款单据印送财政部备查。
第三十四条 对收回的结转结余资金,财政部应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库〔2015〕192号)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三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的收回,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管理
第三十六条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中央部门与财政部就预算指标、资金支出情况进行核对。根据核对情况,财政部于1月3 1日前将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数据发给中央部门。
第三十七条 中央部门收到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数据后,应在15日内将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申报核批表报财政部。财政部收到核批表后,应及时发文批复。申报和批复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时,不得调整支出功能分类科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中央部门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应责成其进行纠正。对未及时纠正的,财政部可将有关资金收回。
第三十九条 中央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参照本办法的原则,另行制定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2010年1月18日发布的《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0〕7号)同时废止。
范文二: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县级部门,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第71号令,、《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第68号令,、《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预算执行管理激活财政存量资金的通知》,财预【2013】285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和县政府主要领导关于厉行节约压缩一般性支出集中财力办大事的一系列要求~以及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部门,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以下简称“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同县财政有基本缴拨款关系的县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和县财政批复的部门,单位,预算以及预算执行中追加的预算~到年终尚未列部门,单位,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包括属于财政拨款性质的财政代管资金,。
第三条 财政拨款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
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拨款资金。
结转资金在规定使用年限未使用或未使用完的视为结余资金。
第四条 县级部门,单位,应当对部门结转结余资金中的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项目支出结转分别进行核算、统计~并与单位会计账表相关数字核对一致。
第二章 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
第五条 基本支出结余包括县级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结余和日常公用经费结余。
第六条 部门项目支出结转结余分为项目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转。
,一,项目支出结余主要包括:
1、项目当年已完成形成的结余,
2、县级资金安排的项目截止年末未支付形成的结余,已进入政府采购、招投标程序或据实结算的项目资金除外,,
3、发改局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已完
成并已批复竣工决算形成的结余~基本建设项目已完工但竣工决算在完工后两年仍未批复形成的结余以及基本建设项目三年以上仍未执行的结余,
4、市级以上资金安排的项目资金其资金管理办法未作具体规定且连续结转两年及以上形成的结余。
,二,项目支出结转主要包括:
1、市级以上资金安排的项目未完成形成的结转,不包括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未作具体规定且连续结转两年及以上形成的结转,,
2、县级资金安排的当年未完成项目已进入政府采购、招投标程序或据实结算项目形成的资金结转,
3、质保金结转,
4、发改局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未完成形成的结转,不包括项目已完成但竣工决算在完工后两年仍未批复形成的结转或三年以上未执行形成的结转,。
第七条 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由财政统一收回统筹使用。
第八条 项目支出结转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财政部门对跨年度项目结转较多的部门,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应适当减少该部门项目支出预算。
第三章 减少结转和消化结余资金的措施
第九条 县直部门,单位,在预算执行中~对当年执行进度缓慢、预计年底可能形成较多结转或结余资金的项目~应及时提出调减当年预算或调整用于本部门,单位,执行中新增急需的项目和其他有条件实施的项目的建议~报财政部门审批。对经财政部门审核调减的部门预算资金~全部收回财政统筹使用。
第四章 结转结余资金的报送确认及安排程序
第十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各部门,单位,于下年1月5日前对本部门,单位,的结转结余资金情况进行核实分析说明~将本部门,单位,《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情况表》,格式及填制说明见附件1和附件2,、《财政代管资金结转结余情况表》,格式及填制说明见附件4和附件5,和有关说明文件分别报送县财政局预算股,同时报送纸质文件及电子文本,。部门,单位,报送的结转结余资金数额应与部门,单位,决算报表及会计账簿有关数据一致。
第十一条 财政局预算股负责核对《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情况表》,附件1,、《财政代管资金结转结余情况表》,附件4,中下达指标数、支出科目、资金性质、实际支出数及结余结转数~确保相关数据核对一致。对核对不一致需
作调整的事项~由部门,单位,提出申请~预算股进行调整。经建股、乡财管理中心负责对有关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核准确认~于1月10日前编制部门,单位,《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审核情况汇总表》,附件3,、《财政代管资金结转结余审核情况汇总表》,附件6,送预算股复核,预算股复核完毕将复核意见批复各部门,单位,~并将批复后的结转结余指标导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下一年度帐套中。
第五章 结转和结余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各部门,单位,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三条 县级各部门,单位,在结转结余资金使用管理中违反本办法的~财政部门将责令其进行纠正~并按违规资金数额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将结余资金收回财政。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预算股要加强对部门,单位,结转和结余资金的审核核对~确保总预算会计、部门决算及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有关数据准确一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自上
报审核2013年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起实行。
附件:
1、《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情况表》
2、《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情况表》填制说明
3、《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审核情况汇总表》
4、《财政代管资金结转结余情况表》
5、《财政代管资金结转结余情况表》填制说明
6、《财政代管资金结转结余审核情况汇总表》
范文三:六安市本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六安市本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政办〔2013〕32号
市直各单位:
《六安市本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经2013年10月12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1日
六安市本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财政支出进度,严格预算执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安徽省省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范围包括与市级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市属企业,以下简称部门、单位,在一个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综合预算及年度追加~当年应列未列支出的财政资金~以及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特设专户当年未列支出的财政资金。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项目支出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经批准的当年支出预算指标~执行过程中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导致工作目标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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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各部门、单位项目支出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使用完毕。因政策变化等原因确需结转使用的~由部门、单位在当年11月底前提出申请~调减当年预算或调整用于本部门、单位执行中新增重点支出项目的建议~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结转下年继续安排使用~在下一年度仍未使用完毕的~全部收回市本级预算。
属上级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形成的结转资金~上级财政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全部收回市本级预算。
第四条 结余资金包括部门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
基本支出结余~包括人员经费结余和日常公用经费结余。对人员经费结余全部收回市本级预算,对日常公用经费结余~原则上由部门、单位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将安排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并与下一年度的经费预算统筹考虑。
项目支出结余~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省级以上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支出结余~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全部收回市本级预算。,2,市本级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结余~全部收回市本级预算。,3,基本建设项目支出结余~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竣工决算的~其结余的项目资金~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除单位融资部分外~原则上全部收回市本级预算。
第五条 对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未按规定时间申报并执行采购计划的~取消采购项目~资金收回市本级预算,采购项目完成后的预算资金结余~属财政预算安排的采购项目结余~全部收回市本级预算~采购项目完成但款项需分期跨年度支付的部分除外,属单位非税收入和其他收入安排的项目资金结余~由部门、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具有延续性的采购项目~下一年度仍未使用完毕的~全部收回市本级预算。
第六条 部门、单位当年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情况应作为编制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对预算执行进度低于95%的部门、单位~应适当压缩其支出预算总额。
第七条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制度~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取消执收部门、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过渡账户~执收部门、单位收取的所有政府非税收入~按规定统一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通过汇缴结算专户定期划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八条 严格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特设专户管理。各部门、单位不得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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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入缴入国库支付中心特设专户。对特设专户年终资金余额~要分清结转结余资金~对上年结余的资金要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第九条 严格部门、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基建账户、贷款账户及结余资金管理。撤销执行政策到期和资金已使用完毕的专户~严格新设特设专户的审批。预算年度结束后~部门、单位要及时将实有资金账户、基建账户、贷款账户及历年结余资金情况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在安排部门、单位预算时~要与部门、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及历年结余资金情况相挂钩~严格审批~统筹安排~规范使用。
第十条 严格预算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对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财政性资金~不得转至本部门管理的协会、学会、研究会、工会等社会团体账户。
第十一条 对纳入市本级预算管理的各项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项目支出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基金和专项收入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要完善制度~强化市本级预算执行的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市本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六安开发区、示范园区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六安市本级财政结转结余资
金管理办法》,六政办〔2010〕138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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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青州市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青财预字?2011?7号
青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青州市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臵,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制定了《青州市市级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州市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青州市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臵,加快财政支出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省财政厅、潍坊市财政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财政结转资金(以下简称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财政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经批准的当年预算,执行过程中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四条 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原则上和预算编制相结合,结转资金作为编制下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结余资金在编制下年度预算时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 市级部门、单位要对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分别
进行明细核算和统计,并与会计报表有关数字核对一致。
第二章 结转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 市级部门、单位结转资金原则上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能调整用途。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结转资金用途的,需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 市级部门、单位要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进度,减少年度预算结转。
对当年执行进度缓慢、预计年底可能形成较多结转资金的项目,应及时提出调减当年预算或调整用于执行中新增支出的建议,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 市级部门、单位连续预算年度安排的经常性项目,有结转资金的,在编制以后年度预算时,要根据项目结转资金情况和项目年度资金需求情况,统筹安排下一年度预算。
第九条 对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形成的结转资金,要定期进行清理。经清理后确需保留的,要尽快分解下达至市级部门、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加快支出进度;属于已经无法支出或无需支出的,将资金收回总预算统筹安排使用;超过预算确定期限一年以上尚未使用的结转资金,原则上收回总预算。
第十条 对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其
资金管理办法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作具体规定且超出预算确定期限一年以上的,可在其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内,调整到其他级次或同类项目,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结余资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市级部门、单位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对可能形成较多结余资金的项目,应及时提出调减当年预算或调整用于执行中新增支出的建议,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对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形成的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市财政部门商有关部门、单位收回市级总预算或调整用于其他亟需安排的项目。
第十三条 除特殊原因外,对当年结余资金比上年增加较多,或累计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的市级部门、单位,在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时,市财政部门统筹考虑有关情况,原则上适当调减部门预算财政拨款数额。
第十四条 对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非经常性项目支出,连续两年未使用或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的(不含实施周期在3年以上的项目),视同结余资金管理,市财政部门商有关部门、单位收回市级总预算或调整用于其他亟需安排的项目。
第四章 预算编制阶段结转结余资金的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在部门预算编制阶段,市级部门、单位结转结余资金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一上”之前,市级部门、单位结合累计结转结余情况和当年预算执行情况,编制结转结余资金收入计划和拟安排的项目计划,并做出具体说明。市财政部门结合当年预算执行情况,与市级部门、单位及时沟通,对上报的结转结余资金计划和项目进行审核修正,同时研究提出部门下一年度结转结余资金安排使用建议。
(二)“一上”时,市级部门、单位明确、细化编制结转结余资金下年安排使用的计划和支出项目。
(二)“一下”时,市财政部门可会同市级部门、单位,结合当年实际结余情况,调整部门预算上年结转结余数据。
第五章 结转和结余资金的清理和确认
第十六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市级部门、单位应对本部门、单位以及所属单位项目支出结转、结余资金进行清理,并对形成的原因进行分析、汇总,于每年1月20日前将《××年度财政拨款项目支出结转结余资金情况表》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市级部门项目支出结转结余资金进行审核确认,于每年3月底前将审核意见通知市级部门、单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市级部门、单位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中违反规定的,市财政部门可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将有关资金收回。
第十九条 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支出结余资金按照有关政府性基金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范文五:兰州大学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兰州大学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0?7号,、《兰州大学预算管理办法》,校财字?2003?52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在预算执行年度内~当年未列报支出的资金。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需在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工作目标已完成~超过经费规定使用截止时间~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致使工作终止~形成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门预算批复的所有资金。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财务处是学校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部门~全面负责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统计、清理、汇总和通报~并具体负责基本支出结转资金的管理。
第五条 项目管理部门是学校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资金的具体管理部门~按“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部门项目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 项目执行部门负责本部门当年项目支出预算执行计划的制定~特别对重点项目支出预算~要做好周密、详尽的计划安排~制定相关措施~及时组织实施。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结转和结余资金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结转资金的管理
第八条 结转资金分为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
,一, 基本支出结转资金是指预算执行年度内尚未列报支出的日常运转经费。分为中央财政、学校统管和部门管理的基本支出结转资金。
,二, 项目支出结转资金是指预算执行年度内尚未列报支出的具有特定建设任务的项目经费。包括: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而形成的,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推迟到下年执行形成的,项目已执行~但尚未冲销的暂付款。分为中央财政项目结转资金、科研项目结转资金及校内项目结转资金。
第九条 年度财务决算终了~中央财政基本支出拨款结转资金~全部冻结收缴,学校统管的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全部上缴学校用于平衡年度预算,部门管理的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原则上留归经费使用部门结转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
第十条 年度财务决算终了~中央财政项目结转资金小于当年预算50%的~资金结转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原则上不得调整用途,大于当年预算50%,含50%,的~全部冻结~按教育部扣减数进行收缴。若结转资金小于扣减数的~按差额扣减下年项目预算或收缴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执行部门及项目负责人的其他经费。
第十一条 对结转资金过多~或者当年结转资金比上年增加的~视结转资金规模和项目启动年度~暂停安排项目管理部门下年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 财政科研项目的预算执行及结转资金按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财教[2011]22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校内项目结转资金实行启动报告制度。每年年底~学校将冻结所有未完成的校内项目~需要继续使用的~必须在当
年末向财务处报告项目结转原因及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并提出重新启动的申请~经财务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可以启动。一个校内项目只能申请重新启动一次。
第四章 结余资金的管理
第十四条 结余资金全部为项目支出结余资金。根据资金性质分为中央财政项目结余资金、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科研项目结余资金及校内项目结余资金。包括:
,一,项目已完成形成的资金,
,二,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中止或撤销项目形成的资金,
,三,连续两年未使用、或者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中央财政项目资金,
,四,超过项目经费规定使用截止时间形成的中央财政项目资金,
,五,超过预算批复或合同规定完成时间形成的科研项目资金,
,六,一年未动用或超过文本规定完成时间一年形成的校内项目资金,
,七,项目负责人已调离学校~项目不能继续执行形成的资金。
第十五条 年度财务决算终了~中央财政项目结余资金全部冻结收缴。结余资金大于当年预算50%,含50%,的~还要按教育部扣减数收缴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执行部门及项目负责人的其他经费或扣减下年项目预算。同时~学校暂停安排对上述单位以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如无特殊原因~学校对上述单位追加预算的申请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有关规定
执行。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结余资金必须按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及时办理结账手续。国家没有明确规定或合同未约定的~按《兰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校内项目结余资金全部上缴学校~按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统筹用于下年度校内项目支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兰州大学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校财字?2008?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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