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成都限购政策公告
成都限购政策公告
住房限购的时间和范围。即日起~在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等主城区暂时实行住房限购措施。新购商品住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时间为准~新购二手住房时间以交易过户受理时间为准。
住房限购的对象。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主城区已拥有1套住房的~可以再购买第2套住房~暂停购买第3套住房。外地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主城区无住房的~可凭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在主城区购买1套住房~暂停购买第2套住房~不能提供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外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主城区购房。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全部或部分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满18周岁子女。居民家庭拥有住房套数~以新购住房时本市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数量和权属登记系统记载住房数量为准。
范文二:成都限购政策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快推进
住房保障做好房地产调控工作要求的实施意见
,二,暂时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在本市主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下同,暂时实行住房限购政策。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主城区已拥有1套住房的,可以再购买第2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暂停购买第3套住房;外地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主城区无住房的,可凭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在本市主城区购买1套住房,暂停购买第2套住房;不能提供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外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主城区购买住房。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全部或部分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满18周岁子女。居民家庭持有住房套数,以新购住房时本市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数量和权属登记系统记载住房数量为准。新购商品住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时间为准,新购二手住房时间以交易过户受理时间为准。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前已签订住房买卖合同的,须于今年2月28日前完成住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应当在销售现场、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限购政策,不得向属于限购对象的购房人出售住房或提供中介服务。对违反规定购房的,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房产登记、过户手续。
限购政策实施期间,购房人在新购住房时应如实填写《购房人家庭成员住房情况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并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资料,以下统称证明材料,,作为住房买卖合同的附件和办理商品住房合同网上备案和权属登记的申请材料。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房管部门要核验购房人提供的《申报表》和证明材料,查询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主城区拥有住房的套数。经核实不属于限购对象的,予以通过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和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经核实购房人属于限购对象不予办理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的,房管部门应当正式告知住房买卖合同签约双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应当不购房人解除住房买卖合同、注销二手住房买卖合同的信息记录。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违反上述限购政策规定的,或不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证明的,由房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暂停其网上签约,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经纪机构和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范文三:成都购房限购政策2017
成都购房限购政策2017
为坚决贯彻落实中央“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强化房屋的居住属性~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重点城市如北京、广州、南京等城市相继出台限购升级政策。2017年3月23日晚~成都市政府办公厅发布限购升级通知(文号:成办发?2017?10号)~该文件于3月24日开始执行。以下是小编搜集并整理的有关内容~希望在阅读之余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成都购房限购政策2017
限购举措升级
限购类型扩大——二瘌手房纳入限购范围~全面抑制二手房投资靴投机行为
无论是商品房还是二骄手房均纳入限购范围~本次将二手住房纳?入限购范围~将全面抑制二手房投资投机瘼行为~全面维护增量市场、存量市场的稳胀定。
本次调控实施之前已在全丧市统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完巩成订购、拟定合同、已售(备案)状态的戡商品住房~在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上打印唑“成都市存量房买卖经济服务合同”(居废间成交)、“成都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蚌自由成交)的二手住房~按原政策执行。氤
限购区域扩大——限购区域扩锓大至主城及近郊~新增限购区域间可交叉巡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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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成办发? 2016?45号文件对成都高新区南蚋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进行限购~本次新增成都高新
区西部园区、锦江区、拒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枢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蚶~至此~市场重点区域的主城、近郊区域蛛全面纳入限购范围。远郊(金堂、青白江嗣、大邑县、邛崃、崇州、简阳)由于市场甏平稳~没有纳入限购范围~体现了政府“捡分类调控、因区施策”精神。
兵经相关负责人证实~新增限购区域满足户帮籍或社保条件者可在新限购区域内交叉购买。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
新区成都张直管区按去年10月文件执行~不能与新偕增限购区域交叉购买。
社保缴有纳时间要求延长——非本地户籍需连续缴纳 24个月社保~进一步限制外来人口投糁机购房行为
非本地户籍社保缴泐纳时间由此前的一年变为所有限购区域(娴含天府新区直管区、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烃)稳定就业且连续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2艮4个月以上~进一步限制了外来人口的投孬机购房行为。大学毕业生等部分人群的刚歪性购房需求受此影响或将延缓释放。
疥 本次限制对象为个人而非家庭
铉 文件标明满足条件的居民~而非家庑庭能新购买1套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和二崞手住房)~对于户籍在成都的改善型需求秤起到一定保护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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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监管藩从严
对购房者的购房资格审核篌从严~严禁补交社保违规买房
禚《通知》规定~非本区域户籍居民不得通ネ过补缴社会保险在限购区域购买住房。房栈管、人社等部门须切实履行职责~强化部桃门协作~加强购房资格审核~确保住房限巫购措施落到实处。
对开发商加强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致 《通知》规定~要加强市场监管~规范乌市场秩序~严厉查处违规收取诚意金、虚郸高装修费用变相提价、伪造或虚开社会保炻险缴纳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
?区别对待“人才引进”购房需求
憧 支持重大项目和创新创业~区别对待“碑人才引进”购房需求
《通知》规定~对于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机关、企 绫事业单位引进的高端人才等~经所在区政蜘府(管委会)认定后~其购房可不受户籍习、社保缴纳时限的限制。这让有意来蓉工悬作和生活的各类符合要求的人才并没有臵?业障碍。但所购商品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鳏起、二手住房自载入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起5 年内不得上市转让~只能自住或出租~权遏制投机炒房行为。
?二手房熏也限购了!
将二手住房纳入限,购范围~购房者在住房限购区域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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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嬗住房的~应符合成办发?2016?37腓号、成办发?2016?45号文件规定若的购买商品住房条件~且只能新购买1套拮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蚝 ?社保需要交纳2年以上!
墼 在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区、青赛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鄂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区悭域内购买住房的~购房者须具有限购区域户籍~或在限
购区域稳定就业且连续不间勇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
呛 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限购政策继
续按成办发?2016?逝45号文件执行~但其中非本区户籍居民げ须连续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
?加强购房资格审核~小动基作做不起了!
非本区域户籍居桂民不得通过补缴社会保险在限购区域购买蚀住房。房管、人社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ò~强化部门协作~加强购房资格审核~确糌保住房限购措施落到实处。
?キ支持合理住房需求~但买了后5年内不能哇转让!
对于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傅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端人才等~僬经所在区政府(管委会)认定后~其购房 可不受户籍、社保缴纳时限的限制~但所,购商品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起、二手住房索自载入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羔市转让。
?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誓~仔细看看吧!
加强市场监管江~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查处违规收取诚意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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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虚高装修费用变相提价、伪造或虚开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等违法违规行为。
睛 [成都购房限购政策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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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2017成都买房限购政策
2017成都买房限购政策
3月23日下午7点左右,成都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关于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关于2017成都买房限购政策具体是怎样的呢,以下是搜集并整理的有关内容,希望在阅读之余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2017成都买房限购政策
下面对成都买房限购《通知》逐条解读,
二手房首次成为限购对象
限购新政1,扩大住房限购范围
将二手住房纳入限购范围,购房者在住房限购区域购买二手住房的,应符合成办发〔2016〕37号、成办发〔2016〕45号文件规定的购买商品住房条件,且只能新购买1套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解读,
符合在限购区域内购房资格者,在2016年10月1日后,未新购买商品房的,可以新购一套住房,无论是新房还是二手房,只能再买1套。值得注意的是二手房是此次才成为限购对象,也就是说二手房是从3月24日之后计入,去年10月1日限购政策后,购买二手房的客户,仍然可继续新购一套。
案例,
王小妹在高新南区上班,2016年10月1日,在高新南区买了1
套新房,现在根据新政,今天开始,她不能在高新南区继续购买新的住房了,无论是新房或者二手房,她已经没有购买资格;
周小妹也在高新南区上班,2016年10月1日之后,她在高新南区买了1套二手房,根据新政,从今天起,周小妹还有资格在区域内新购1套住房,但无论是新房还是二手房,她都只能再买一套。
限购区域分三块,高新南区可买锦江房
限购新政2,强化区域职住平衡
在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区域内购买住房的,购房者须具有限购区域户籍,或在限购区域稳定就业且连续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
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限购政策继续按成办发〔2016〕45号文件执行,但其中非本区户籍居民须连续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
解读,
因限购区域扩大了11个区域,包括此前的高新区和天府新区累计13个区域。购房资格认定从1年变2年。限购的区域可以划分为三个部分,高新南区、天府新区、其他11个限购区域。根据成都市房管局的最新解读,在其他11个限购区域内,可以交叉购买;高新南区和天府新区,可以在其他11个限购区购买一套,但在其他11个限购区购买一套后,就不能在高新南区或者天府新区买房;高新南区和天府新区,继续执行去年的政策,彼此不能交叉购买。
案例,
刘大姐户籍在锦江区,2016年10月1日前购买过一套商品房,但她仍可以在其他11个限购区域(即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再买1套住房,但是不能在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或者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买房。
严禁补交社保违规买房
限购新政3:加强购房资格审核
非本区域户籍居民不得通过补缴社会保险在限购区域购买住房。房管、人社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部门协作,加强购房资格审核,确保住房限购措施落到实处。
解读,
“非本区域户籍居民不得通过补缴社会保险在限购区域购买住房。”同时不再将缴纳个人所得税作为取得购房资格的途径,并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审查,防止弄虚作假。这一条,在前两条的基础上又进行了更深入的限购,严格了购房资格审查。
案例,
张哥本来在金牛区上班,户口也在金牛,但他看上了天府新区的一套房子,在本次限购新政之前,他找到自己在天府新区开公司的朋友,假冒朋友公司的员工补交了1年社保,拿着假社保以骗取天府新区购房资格。而现在,张哥这种行为不再被允许,新的限购政策对这种行为明令禁止。
引进人才买房5年内不得上市转让
限购新政4,支持合理住房需求
对于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端人才等,经所在区政府(管委会)认定后,其购房可不受户籍、社保缴纳时限的限制,但所购商品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起、二手住房自载入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转让。
解读,
新政支持重大项目和创新创业,对“人才引进”的购房需求给予了区别的对待,这让有意来蓉工作和生活的各类符合要求的人才并没有置业的障碍。只要获得在区政府(管委会)认定(相关手续并未公示),允许买房,但是买到的这套房子5年内不能上市转让。换句话说,只能自住或出租,遏制投机炒房行为。
打击虚高装修费用变相提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限购新政5,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查处违规收取诚意金、虚高装修费用变相提价、伪造或虚开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
解读,
该条新政针对开发商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是防止开发商推高楼市价格的有效手段。“诚意金”并非“定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前收取“购房诚意金”,并与排号、认购等行为挂钩,这种资金并不具有“定金”性质,此种行为将消费者置于非常弱势的地位,其权益根本无法得到保障,同时给房地产市场秩序以及金融市场秩序带来极大风险。
而虚高装修费用变相提价通常是开发商在政策不允许开发商随意涨价的“调控”手段下的钻空子行为。成都去年出台相关规定,“同一项目分期建设销售的,价格增速不得高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而少数开发商就通过“改精装,虚高装修费”,甚至强加装修条款让购房者买单。
伪造或虚开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行为,则更是违法行为。
看干货,
1、二手房是从3月24日之后计入,去年10月1日限购政策后,购买二手房的客户,仍然可继续新购一套;
2、社保缴纳时间由1年变为24个月,补交不算;
3、高新南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彼此不能买;
4、高新南区或者天府新区,可以在除了彼此的其他11个区买一套,但买后就失去在高新南区或者天府新区再购房的资格;
5、其他11个限购区域,可以彼此交叉随便买,只能买一套。
敲黑板,
1、所有的政策都只针对自然人,并非以家庭为单位。
2、商业和公寓不在此限购政策范围内。
此外,市房管局强调,《通知》自2017年3月24日起实施。实施之前已在全市统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完成订购、拟定合同、已售(备案)状态的商品住房,在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上打印“成都市存量房买卖经纪服务合同“(居间成交)、“成都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自由成交)的二手住房,按原政策执行。
附上通知全文,
为切实坚持住房的居住属性,坚决遏制投机炒房行为,持续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在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16〕37号)、《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16〕45号)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住房限购范围
将二手住房纳入限购范围,购房者在住房限购区域购买二手住房的,应符合成办发〔2016〕37号、成办发〔2016〕45号文件规定的购买商品住房条件,且只能新购买1套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二、强化区域职住平衡
在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区域内购买住房的,购房者须具有限购区域户籍,或在限购区域稳定就业且连续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
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限购政策继续按成办发〔2016〕45号文件执行,但其中非本区户籍居民须连续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
三、加强购房资格审核
非本区域户籍居民不得通过补缴社会保险在限购区域购买住房。
房管、人社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部门协作,加强购房资格审核,确保住房限购措施落到实处。
四、支持合理住房需求
对于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端人才等,经所在区政府(管委会)认定后,其购房可不受户籍、社保缴纳时限的限制,但所购商品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起、二手住房自载入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转让。
五、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查处违规收取诚意金、虚高装修费用变相提价、伪造或虚开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
本通知自2017年3月24日起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23日
[2017成都买房限购政策]
范文五:成都限购新政策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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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限购新政策2017
成都市相关部门表示,目前成都房地产市场的市场供应和需求处于合理区间,销量和房价趋于稳定,市场呈良好发展态势,但也存在潜在风险。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成都限购新政策,欢迎大家阅读!
成都市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中央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精神,为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16〕17号)要求,积极支持居民合理住房消费,有效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管控增量、消化存量、提升质量、因地施策”的原则,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规划引领作用。
1.修编城市规划,适度降低中心城区开发强度,减少房地产建设总量,优化产品结构,完善公共配套,提升城市居住品质。(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级相关部门)
2.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前提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调整商品住房项目套型结构,出让土地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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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条件中不执行有关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70%以上的条款。(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局)
(二)控制房地产用地供应规模。
3.综合考虑经济发展、土地资源、市场需求等多种因素,对各区(市)县(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下同)每年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规模实行计划控制,超过控制计划指标的,暂停房地产用地供应。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库存较大的区(市)县,应适当降低商业用地在供地计划中的比重。(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市规划局)
4.根据房地产市场调控信息监测平台,对各区(市)县房地产开发用地的供应节奏进行动态调整。新建商品住房可售存量销售周期连续三个月低于下限的区(市)县,加快商品住宅用地供应;销售周期连续三个月高于上限的区(市)县,暂停商品住宅用地供应。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统称为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的销售周期下限、上限分别为6个月、12个月,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县的销售周期下限、上限分别为7个月、14个月,其他区(市)县销售周期下限、上限分别为8个月、16个月。(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房管局)
5.市政府确定的重大产业化项目用地和成都天府新区直管区,暂不受所在区域供地计划、可售商品住房销售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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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指标要求限制。(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房管局)
6.调整土地竞买保证金制度,实行按宗地交纳竞买保证金,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理性竞地。(责任单位:市公资交易中心、市国土局、市财政局)
(三)调整房地产用地供应结构。
7.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修编城市规划,有效控制商业办公用房总量,优化区域布局和商住比例,分区域调整商业用地面积。商业办公用房过剩的片区,调减商业用地规模和开发强度。(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商务委、市房管局)
8.减少或暂缓五城区和成都高新区新征集体土地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进一步支持旧城改造土地加快上市,加大“征而未供”土地征后实施力度,切实提高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在土地供应中的比例。(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市建委、市规划局)
9.各区(市)县应在市上确定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规模控制计划范围内,合理确定县城、重点镇、重点产业发展区域之间的供应计划规模,严控库存较大区域供地,增加重点扶持区域土地供应。(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建委)
(四)加强部门协同配合。
10.建立由市房管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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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委、市统计局、市金融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成都公积金中心等部门参加的房地产市场调控市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会商市场形势,研究调控对策,落实去库存措施,调控过剩区域供地节奏,提出区域土地供应意见,报五城区土地出让方案决策委员会决策。(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统计局、市金融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成都公积金中心)
11.建立由市房管局牵头,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商务委等部门参加的市房地产市场调控信息监测平台,集合各部门掌握的商品房项目土地、规划、建设、销售、使用等信息,对房地产库存实现全过程、多层次动态监控,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决策提供信息化平台支撑。(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建委)
(五)统筹拆迁安置房、保障性住房和商品房市场。
12.棚户区改造全面推行货币化安置,不再新建拆迁安置房。(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财政局)
13.出台推进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引导和鼓励被征地农民购买存量商品住房满足住房需求。(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房管局)
14.不再新建保障性住房,通过购买的方式筹集房源。(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财政局)
(六)落实房产交易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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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房管局)
16.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房管局)
17.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房管局)
(七)加大金融助购力度。
18.居民家庭首次购买五城区和成都高新区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5%,购买其他区(市)县的普通住房可向下浮动5个百分点;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五城区和成都高新区的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35%,购买其他区(市)县的普通住房可向下浮动5个百分点。(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房管局)
19.探索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贷款和住房公积金信贷资产证券化工作,提升公积金使用效率。(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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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公积金中心、市金融办)
(八)支持农民工或农民进城购买商品住房。
20.除五城区和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外,其他区(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农民工或本市农民首次在当地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给予不超过购房款总额3%的购房补贴,补贴款由各地财政自主解决。(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财政局)
21.扩大农民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农民工缴存公积金6个月以上可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责任单位:成都公积金中心)
22.农民工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可自主选择等额本息、等额本金等还款方式和按月、季、半年或按年的还款频率,首付款比例达到30%及以上的,鼓励金融机构实行优惠利率。(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房管局)
(九)培育和发展商业地产需求。
23.完善楼宇等级评定标准体系,搭建楼宇经济推介服务平台,加大对城市综合体项目的二次招商引资力度,促进楼宇经济提档升级,推动服务业发展重心由载体建设向产业发展转型。(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投促委)
24.大力发展卫生医疗、文化娱乐、休闲旅游、体育健身、教育培训、养老健康等带有民生和基本配套属性的产业,促进消费升级,培育商业用房需求。(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投促委、市卫计委、市文广新局、市旅游局、市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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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市民政局)
(十)大力发展租赁市场。
25.加快搭建住房租赁信息政府服务平台,为租赁市场供需双方提供高效、准确、便捷的信息服务,实现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方便群众办事。(责任单位:市房管局)
26.积极开展公租房租赁补贴试点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到住房租赁市场承租符合保障标准的住房,政府给予租金补贴。(责任单位:市房管局)
27.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商业、办公物业并进行统一招商、整体运营,各区(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规模以上自持经营的商业、办公物业给予租金补贴。鼓励各区(市)县采取租赁方式解决社区用房、医院、学校、菜市场等公建配套。(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投促委、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教育局、市建委)
28.支持投资人整体购买或长期租赁待售房源用于租赁经营,鼓励社会资本和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投资商业地产租赁市场。(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投促委、市金融办)
(十一)降低企业开发成本。
29.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1%,非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2%,非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2.5%。(责任单位: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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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对房地产企业经批准建设且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的学校、医院、幼儿园等公建配套用地,移交后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市地税局)
31.减半收取临时接电费(施工用电保证金),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收取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民营企业按相关规定减免保证金。(责任单位:市建委)
32.对未中标的土地竞拍保证金返还核验工作时限缩短为1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市公资交易中心)
(十二)鼓励企业创新产品。
33.支持楼宇企业利用商业、商务办公场地,打造创新创业孵化载体,按免租孵化期限(不低于1年)给予房租补贴。对其为提升孵化能力实施场地改造及公共技术设备设施购置等发生的费用,科技部门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创新创业载体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成办发〔2015〕43号)规定给予费用总额的20%且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经费补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34.鼓励企业开发建设成品住宅,按照要求开工建设成品住宅的优良信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其成品住宅建筑面积的报建费允许缓交50%,缓交期限为一年。企业不按时补缴缓交报建费的,不予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征收超期缴纳的滞纳金, 并予以不良信用记录。对符合环保要求和质量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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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成品住宅占比大于50%的商品房项目,或者单体建筑预制装配率高于该项目应达标准10%(含)以上的商品房项目,按认定的成品住宅面积或装配式方式建设的建筑面积,给予10元/平方米的环保补贴。(责任单位:市建委、市财政局)
(十三)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35.放宽在建工程抵押登记主体,将在建工程抵押权人登记主体由银行扩展至所有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责任单位:市房管局)
36.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和负债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的,不属于征收增值税项目。(责任单位:市国税局)
37.鼓励房地产企业兼并重组,提高行业集中度。(责任单位:市建委)
(十四)强化企业监管。
38.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经营行为的日常动态核查,年度抽查率不低于企业总数的5%。对信用等级差或信用预警被纳入重点监管的开发企业予以重点核查,优秀信用企业免于核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和规范。(责任单位:市建委)
39.对报名参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的开发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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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进行信用核查把关。发生拖欠工程款引发民工工资拖欠、项目停工等违法行为、屡次违法违规导致信用等级差或信用预警被纳入重点监管的开发企业,或主要股东是其他重点监管开发企业主要股东的企业,以及欠缴土地出让价款的企业,均不得在我市参与土地竞买。(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公资交易中心、市国土局)
40.建立房地产开发资质审核和企业信用状况挂钩机制。严把开发企业信用核查关,因信用等级差或信用预警被纳入重点监管的开发企业资质不得升级、在现有项目开发完毕后不得承担新的开发业务,逐步清出不良房地产开发企业。(责任单位:市建委)
(十五)防范市场风险。
41.提高商品房预售门槛,本意见实施后新出让土地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其申请预售许可的工程形象进度应当达到:规划地上7层及以下的需完成主体建筑封顶工程,规划地上8层及以上的需完成规划地上建筑层数主体结构工程的1/2以上且不少于7层。(责任单位:市房管局)
42.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保障购房者权益。建立完善房地产市场预警机制,加强商品房市场异动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置存在的问题。(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房管局)
43.加大对各类违规销售行为的查处力度和曝光力度,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加强社会舆论引导,及时解读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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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消费信心,稳定市场预期。(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建委)
(十六)完善公建配套。
44.加强拟上市出让宗地周边独立占地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土地统征、整理单位按照城市规划对出让宗地周边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同步建设,未完善配套或未纳入同步建设计划的,暂停该宗地上市。(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
45.优先实施出让宗地及周边区域道路、绿地、公共交通设施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提高出让地块区域基础设施配套水平。(责任单位:市建委、市交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
46.开发项目公共配套设施应与开发项目同步报建、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如单一地块项目分期实施,公共配套设施应纳入第一期报建。(责任单位:市建委、市规划局)
47.开发企业未按要求同步建设、移交公共配套设施的,在开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中予以不良信用记录,纳入重点监管,不得在我市再参与土地竞买。(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公资交易中心、市国土局)
(十七)妥善处理矛盾纠纷。
48.各区(市)县要建立房地产风险防控台账,根据不同情况设立风险等级,对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项目要纳入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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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范围,对其负责人要开展经常性约谈。(责任单位:市建委、市房管局、市金融办)
49. 各区(市)县建设、国土、房管、规划、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与街办(乡镇政府)要形成合力,建立会商机制,协同调处各类群体性事件和矛盾纠纷。(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公安局)
(十八)强化目标管理。
50.市政府将房地产市场去库存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力争用五年时间,基本解决区域性、结构性过剩问题,实现供需基本平衡。(责任单位:市政府督查室、市级相关部门)
51.各区(市)县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因地制宜出台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抓好房地产市场去库存工作,对去库存工作推动不力的区(市)县,及时进行约谈。(责任单位: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上级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3日
成都本次出台的政策内容,本质还是为了保障合理的购房需求,抑制投资泡沫的产生,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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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但新政还存在诸多需要明确的地方,如二套房如何认定?是以房来划分还是以房贷来划分?还有土地、商品房销售等其他政策,也还需执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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