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广州律师事务所
广州律师事务所
广州律师事务所2016-05-08浏览:分享人:丁旭江手机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全球化法律服务机构~总部设在中国北京~在中国大陆拥有20家办公室~在美国、英国、意大利、匈牙利、巴西、中东、台湾等10个国家和地区分别设有办公室~盈科律师事务所近3000名员工~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球法律和商务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
盈科在发展中坚持“以人为本”的人才战略~吸引了大批全球知名大学和研究结构的各类专业律师精英和法律专家的合作加盟。业务范围涵盖国际贸易、海外投资、公司、资本证券、两岸事务、私募、投融资与并购、知识产权、房地产、环境保护、海商海事等专业领域。此外~盈科还聘请了在全球法学理论及实务领域享有盛誉和崇高威望的法学专家担任专家顾问。
为客户提供满意的法律服务是我们矢志不渝的目标~盈科坚持“以客户为导向”~专门成立“客户服务中心”和“投融资中心”~始终以客户的需求为关注焦点~以顾客满意为工作目标~充分发挥盈科全球化法律服务体系的优势~整合全球各地办公室、各专业部门和全体律师的资源~不仅为客户解决法律问题~还为客户提供商业机会、促进客户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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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综合性的法律服务。盈科全球化优质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客户的信赖~在客户拥有量、市场份额、创收总额等方面都有显著提升~先后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武汉武昌区政府、成都市锦江区政府、国家开发银行、中建五局、宝钢集团、正大集团、中国移动、中国人保、湖北电力、建设银行、东亚银行、华夏银行、渤海证券、浙江海运、中国乐凯、华谊兄弟、百威英博等一万三千多家国内外知名企业建立了法律服务关系。盈科还先后加入了中国商业联合会、清华企业家联合会、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国际版权交易中心、中国阿拉伯交流协会、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青年企业家协会等70多家商会、协会。
作为一家具有全球法律服务能力的商务型律师事务所~盈科积极融入世界~构建全球化法律服务体系~并十分注重增进与国外律师事务所的交流与合作。引进和培养国际化的律师人才~坚持完善和发展律师事务所英语、韩语、法语、德语、日语、意大利语等多语种法律服务能力~全面提升律师事务所国际法律业务的服务能力。盈科在中国大陆的各地办公室也接待了来自美国、德国、英国、南非、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的律师事务所、法官协会的交流来访~并建立了长期合作交流机制。
“流水之为物也~不盈科不行;君子之志于道也~不成章不达”。盈科律师事务所将努力发挥自身商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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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优势~整合全球资源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让客户满意。
盈科律师事务所广州办公室位于广州市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传媒大厦(南方日报物业)B座第15、16、17、18层~共四层~面积接近4000平方米。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将第18层打造整层公共接待区、VIP会谈专区、咖啡厅、洽谈室~供谈案和接待当事人使用~让客户感受尊贵~彰显盈科团队法律服务品味。
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目前已有200余名精英律师签约加盟~现已成为广州律师行业最大的律师事务所之一~且已形成金融证券投资、财税法律事务、法律风险管理事务、商标法律事务、专利法律事务、税务筹划、房地产业务、境外投资法律事务、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刑事法律事务、反倾销业务、国际贸易仲裁、海商海事等专业部门。
盈科律师事务所国内发展的近三年目标是完成国内法律服务网络建设~国内执业律师达到3000人~成为亚洲第一~全球前十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是盈科律师事务所国内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建设成为华南地区的总部~与总所及全国分所、全球分所形成人才、品牌、业务、学术、地域资源的整合与互动。
一、品牌优势:盈科律师事务所作为全球化知名大所~曾获上百种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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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模优势:盈科全国20家分所~境外10家分支机构~并有10余家国内外分支机构正在筹备~总员工已超过3000人~盈科广州员工已超过350人~是中国最大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三、专业优势:盈科致力于在每个领域都能为客户提供专业和优质的服务~专业部门众多~可以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四、环境优势:盈科广州分所拥有办公面积近4000平方米~总共四层的办公面积~设专层接待区及各类功能区。
五、地域优势:盈科广州分所作为中国华南区总部~辐射珠三角及港澳地区~与各地分所形成优势互补~共享盈科全球法律服务网络。
六、服务优势:盈科广州规范的客户服务流程~专业律师的贴心服务~最大程度的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及个人隐私。盈科广州的众多资深律师~同时拥有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心理咨询师等资格~为客户提供一揽子服务方案。
七、资源优势:盈科广州在为客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同时~盈科精英律师及众多的学术实务界专家亦可为客户提供各类有效资源。
八、文化优势:盈科广州致力为客户提供各种高端法律培训服务~客户通过参加我所举办的各种法律培训及沙龙~享受高端的额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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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优厚的提成比例;
2. 绝佳的办公环境(包括咖啡厅、中西式会客室、大小会议室、洽谈室、合伙人办公室、卡位~以及相关配套设施);
3. 定期的培训和交流~鼓励律师间经验交流~资源共享;
4. 高校、行业协会、商会等的宣讲机会;
5. 加入各领域专业协会和各种业余兴趣小组;
6. 每年大型活动、论坛、培训及群体性活动;
7. 强大的行政支持系统为律师服务;
8. 领取办案手续、盖公章方便快捷~专人负责~随来随办;
9. 律师业务收入进入本所账户后~扣除相关税费后20个工作日内从财务支取;
10. 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的宣传机会;
11. 信件、快递、传真等与律师个人有关的资料将及时准确地通知到律师;
12. 总部及各个分所间的学习、交流、发展和工作调动机会;
13. 1500人或未来3000名律师及背后强大资源的整合、利用与合作机会。
地址: 广州市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传媒大厦B座18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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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广州律师事务所
广州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全球化法律服务机构,总部设在中国北京,在中国大陆拥有20家办公室,在美国、英国、意大利、匈牙利、巴西、中东、台湾等10个国家和地区分别设有办公室,盈科律师事务所近3000名员工,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球法律和商务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
盈科在发展中坚持“以人为本”的人才战略,吸引了大批全球知名大学和研究结构的各类专业律师精英和法律专家的合作加盟。业务范围涵盖国际贸易、海外投资、公司、资本证券、两岸事务、私募、投融资与并购、知识产权、房地产、环境保护、海商海事等专业领域。此外,盈科还聘请了在全球法学理论及实务领域享有盛誉和崇高威望的法学专家担任专家顾问。
为客户提供满意的法律服务是我们矢志不渝的目标,盈科坚持“以客户为导向”,专门成立“客户服务中心”和“投融资中心”,始终以客户的需求为关注焦点,以顾客满意为工作目标,充分发挥盈科全球化法律服务体系的优势,整合全球各地办公室、各专业部门和全体律师的资源,不仅为客户解决法律问题,还为客户提供商业机会、促进客户合作,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综合性的法律服务。盈科全球化优质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客户的信赖,在客户拥有量、市场份额、创收总额等方面都有显著提升,先后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武汉武昌区政府、成
都市锦江区政府、国家开发银行、中建五局、宝钢集团、正大集团、中国移动、中国人保、湖北电力、建设银行、东亚银行、华夏银行、渤海证券、浙江海运、中国乐凯、华谊兄弟、百威英博等一万三千多家国内外知名企业建立了法律服务关系。盈科还先后加入了中国商业联合会、清华企业家联合会、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国际版权交易中心、中国阿拉伯交流协会、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青年企业家协会等70多家商会、协会。
作为一家具有全球法律服务能力的商务型律师事务所,盈科积极融入世界,构建全球化法律服务体系,并十分注重增进与国外律师事务所的交流与合作。引进和培养国际化的律师人才,坚持完善和发展律师事务所英语、韩语、法语、德语、日语、意大利语等多语种法律服务能力,全面提升律师事务所国际法律业务的服务能力。盈科在中国大陆的各地办公室也接待了来自美国、德国、英国、南非、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的律师事务所、法官协会的交流来访,并建立了长期合作交流机制。
“流水之为物也,不盈科不行;君子之志于道也,不成章不达”。盈科律师事务所将努力发挥自身商务律师事务所的优势,整合全球资源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让客户满意。
盈科律师事务所广州办公室位于广州市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传媒大厦(南方日报物业)B座第15、16、17、18层,共四层,面积接近4000平方米。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将第18层打造整层公共接待区、VIP会谈专区、咖啡厅、洽谈室,供谈案和接待当事人使用,让
客户感受尊贵,彰显盈科团队法律服务品味。
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目前已有200余名精英律师签约加盟,现已成为广州律师行业最大的律师事务所之一,且已形成金融证券投资、财税法律事务、法律风险管理事务、商标法律事务、专利法律事务、税务筹划、房地产业务、境外投资法律事务、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刑事法律事务、反倾销业务、国际贸易仲裁、海商海事等专业部门。
盈科律师事务所国内发展的近三年目标是完成国内法律服务网络建设,国内执业律师达到3000人,成为亚洲第一,全球前十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是盈科律师事务所国内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建设成为华南地区的总部,与总所及全国分所、全球分所形成人才、品牌、业务、学术、地域资源的整合与互动。
一、品牌优势:盈科律师事务所作为全球化知名大所,曾获上百种荣誉。
二、规模优势:盈科全国20家分所,境外10家分支机构,并有10余家国内外分支机构正在筹备,总员工已超过3000人,盈科广州员工已超过350人,是中国最大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三、专业优势:盈科致力于在每个领域都能为客户提供专业和优质的服务,专业部门众多,可以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四、环境优势:盈科广州分所拥有办公面积近4000平方米,总共四层的办公面积,设专层接待区及各类功能区。
五、地域优势:盈科广州分所作为中国华南区总部,辐射珠三
角及港澳地区,与各地分所形成优势互补,共享盈科全球法律服务网络。
六、服务优势:盈科广州规范的客户服务流程,专业律师的贴心服务,最大程度的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及个人隐私。盈科广州的众多资深律师,同时拥有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心理咨询师等资格,为客户提供一揽子服务方案。
七、资源优势:盈科广州在为客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同时,盈科精英律师及众多的学术实务界专家亦可为客户提供各类有效资源。
八、文化优势:盈科广州致力为客户提供各种高端法律培训服务,客户通过参加我所举办的各种法律培训及沙龙,享受高端的额外法律服务。
1. 优厚的提成比例;
. 绝佳的办公环境(包括咖啡厅、中西式会客室、大小会议室、洽谈室、合伙人办公室、卡位,以及相关配套设施);
. 定期的培训和交流,鼓励律师间经验交流,资源共享;
. 高校、行业协会、商会等的宣讲机会;
. 加入各领域专业协会和各种业余兴趣小组;
. 每年大型活动、论坛、培训及群体性活动;
. 强大的行政支持系统为律师服务;
. 领取办案手续、盖公章方便快捷,专人负责,随来随办;
. 律师业务收入进入本所账户后,扣除相关税费后20个工作日
内从财务支取;
10. 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的宣传机会;
11. 信件、快递、传真等与律师个人有关的资料将及时准确地通知到律师;
12. 总部及各个分所间的学习、交流、发展和工作调动机会;
13. 1500人或未来3000名律师及背后强大资源的整合、利用与合作机会。
地址: 广州市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传媒大厦B座18层
范文三:广州合同律师邹强
广州合同律师邹强
广州合同纠纷律师易美玲:购销合同的签订注意事项与范本的介绍
广州合同纠纷律师易美玲:购销合同的签订注意事项
与范本的介绍
购销合同是买卖合同的变化形式,它同买卖合同的要求基本上是一致的。主要是指供方(卖方)同需方(买方)根据协商一致的意见,由供方将一产品交付给需方,需方接受产品并按规定支付价款的协议。下面是广州合同纠纷律师易美玲整理的签订购销合同的注意事项与合同范本:
注意事项:
1、对对方当事人签约资格进行审查;
2、欺诈防范,特别对那些重要项目谈判所订的合同,不仅谈判人员应反复审查,还应交由有关专家审查,从各个角度严格把合同关,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3、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这也就是对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4、明确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包括标的、价格、数量、合同的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等。
5、对合同签订是否有效进行审查,从谈判者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格以及合同本身的内容有无前后矛盾等方面审查。
购销合同范本:
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来
自:WWw.XieLw.com 写 论 文 网:广州合同律师邹强)_日,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和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经过友好协商签订,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及费用清单
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单价(元)
合计(元)
总金额(大写)
第二条 包装:由乙方按国家标准进行包装。任何因包装不善所致之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第三条 交货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验收合格之日止_______天。
第四条 交货地点和方式
1(交货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交货方式:乙方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乙方负责办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包括保险和储存在内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第五条 付款方式
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在___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的____% 作为预
付款;
2(甲方对乙方所提供的产品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合同总价的全额销售发票,甲方在__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本合同全部余款。
第六条 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
1(乙方承诺所提供甲方的产品质量具有可追溯性,产品质量保证期为________天,自交付之日起计算。
2(在产品质量保证期内,如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免费维修或更换;如属甲方人员使用不当不能正常使用,乙方也应及时提供维修服务,但甲方应承担乙方人员的差旅费和材料成本费用。
第七条 合同的修改
任何对本合同条款的变更、修改均须双方签订书面的修改书。变更后的内容与本合同(被修改部分除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违约责任
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延期交货、甲方延期付款,除双方协商同意免责外,均按未交付/未支付本合同价款日的____%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争端的解决
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友好协商不能解决,各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应在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单位盖章、预付款到达乙
方指定账户生效。
2(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后作出补充规定,
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 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
文章来源:/
篇二:广州合同纠纷律师:签订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广州合同纠纷律师:签订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随着社会房产交易活动的频繁增长,也伴随着房产纠纷的现象
屡屡发生。故本文为专业的广州合同纠纷律师易美玲就多年处理
各种合同纠纷时,而总结的签订合同时的注意事项,我们一起来
了解下。
第一:合同文本的起草。当双方就口头方面达成一致协议后,便会开始起草合同文本。对于要起草合同的文本,需要做许多工作,确定的谈判要点,实际上就是合同的主要条款。自然,就提出了由谁起草合同文本的问题,一般来讲,文本由谁起草,谁就掌握主动。
权。
第二:合同要明确规定双方应承担的义务、违约的责任。广州合同纠纷律师易美玲指出了,许多合同只规定双方交易的主要条款,却忽略了双方各自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违约应承担的责任。比如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合同条款中双方所填写的内容中权利与义务是否对等。有一些开发商的合同文本事先已填写好甚至补充条款也由自己填好,这种填写好的合同文本大多存在着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平等的情况。一旦发生此种情况,买房人一定要提出自己的意见,决不能草率行事。
第三:合同中的条款具体详细、协调一致。比如,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一定要采用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标准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并按照文本中所列条款逐条逐项填写,千万不能马虎。同时,也应注意合同中的条款不能重复,更不能前后出现矛盾。
最后,广州合同纠纷律师易美玲提到了,签订合同时需注意的价款或者报酬。价款或者报酬,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所付代价的货币支付。价款一般指对提供财产的当事人支付的货币,
如在买卖合同的货款、租赁合同的租金、借款合
同中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等。所以涉及到交易价款或报酬时,对于签订合同的双方应该多留一份子,避免日后重大的经济损失。
文章来源:/mlist2344/58630/
篇三:2014年最新版-广州市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合同(卖方委托-谭卿朝律师)
合同编号:穗存量房合字号
广州市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合同
(卖方委托版)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
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合同说明
1(本合同签订之前,各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充分协商,对合同条款及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应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可在合同中对其进行明确约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因合同条款及用词理解不一致等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遵循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途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为体现合同各方当事人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
定。
3(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各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4(在签订合同前,有关当事人应当出示必须由其本人提供的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从业人员不得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如有违反的,请向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反映(电话:66676400)。
6(根据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5%计收。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成交价格的 ——
3%。前述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标准,是指向房屋买卖双方合计收取的费用标准。如发现中介机构超标收费的,可向物价部门反映(电话:12358)。
7(本合同说明部分,各方当事人确认已经阅读,并签章如下:
甲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日期:
乙方(签章):
经纪人及执业证号(签章):
日期:
——
合同编号:穗房中介合字号
广州市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合同
(卖方委托)
甲方(卖方):;【证件类型:】号码: ; 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号码: ; 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 乙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资质证号:;营业执照号码: ;联系电话: ; 甲方于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独家】【非独家】委托乙方出售于 的房地产提供中介服务,达成如下中介服务协议:
第一条 房地产基本情况
1.房地产地址:
2.房屋使用性质:【住宅】【商铺】【办公】【其他:】。
3.建筑时间:(以为准)。
4.【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准)。
5. 拟售价格:,
6.同意买房的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付款】【其他:】
7.该房地产【不存在】【存在】【共有】【出租】【抵押】【查封】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况,权利受限制的情况可于 年 月 日前解除。
8.房屋【是】【否】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是】【否】缴清土地出让金(违约金)。
9.房屋【是】【否】已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
10.房屋【有】【无】占用户口;房屋【有】【无】占用小学学位。
第二条 中介服务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独家】【非独家】提供房屋出售中介服务,乙方提供的中介服务事项包括以下第 项:
1. 书面介绍与交易相关的售房政策、法律、税费标准;
2. 提供市场行情,介绍客源;
3. 促成房屋买卖,并协助上网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
4. 协助甲方办理房屋按揭贷款涂销手续;
5. 协助办理银行房款托管手续及银行托管房款交割手续;
6. 代办房地产权属转移及变更登记手续;
7. 协助交割房源;
8. 其他:
第三条 中介服务费
经乙方促成,甲方与买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的,按照 的方式支付中介服务费。
1. 由甲方支付。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总房款的%作为中介服务费,其中:
a.完成网签手续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中介服务费的% ; b.完成交易递件手续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中介服务费的; 。
2. 由买方支付。支付金额由买方与乙方协商约定,乙方须将买
方支付的中介服务费金额告知甲方。
第四条 权利义务
1(如甲方非独家委托乙方出售该房地产后,自行与非乙方介绍的买方达成交易并书面通知乙方的,本合同解除,乙方应当撤下乙方在网上登记的本合同及房地产信息。甲方与买方解除买卖合同的,乙方应当及时撤下乙方在网上登记的存量房买卖合同。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泄露 ——
范文四:广州劳动律师说案
广州劳动律师说案
目 录
夫妻离异,女儿可否继承死亡保险金?--------------------------------02
(1)案情概况
(2)案例评析
(3)广州劳动律师说案
劳务输出人员离岗行为赔偿金的担保是否有效----------------------04
(1)案情
(2)判决
(3)广州劳动律师说案
工伤待遇与侵权赔偿的法律关系-----------------------------------------07
(1)案例
(2)广州劳动律师说案
1.本案不符合民诉法10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应裁定驳回起诉
2.工伤职工可同时主张工伤待遇和第三者侵权赔偿
3.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伤待遇是其法定义务
4.本案的仲裁裁决仍然有效
5.本案水管站如无力承担工伤待遇,可由同级政府财政负担
劳动纠纷债务关系同时存在如何处理----------------------------------11
(1)案情
(2)处理意见
(3)广州劳动律师说案
1.程序法与实体法的问题
2.同一案中包含多种法律关系,如何处理
夫妻离异,女儿可否继承死亡保险金?
【案情概况】
1997年2月陈某携9岁女儿李某某改嫁朱某,同时陈某欲将女儿李某某更名为朱某某,但因户籍部门不同意而未能更名。但日常生活中,其女却使用新名朱某某。1998年3月陈某为自己投保人寿保险,在受益人一栏中她将女儿姓名填写为不具法律效力的朱某某。 2000年1月,陈某意外身故,保险公司应给付保险金8万元,可在给付时遇到了问题:朱某某的继父朱某以受益人的身份要求代领保险金,却又无法提供确认受益人身份的有效证明;被保险人的父亲李某则认为保单上记载的受益人姓名不具法律效力,应视为未记载受益人,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
【案例评析】
保险公司认为,受益人姓名记载上虽存在问题,但其他记载事项可明显看出朱某某是保单的真实受益人。在法律未直接规定此种记载无效的情况下,从保护受益人利益角度看,不能简单推定无受益人,保险金仍应归被保险人女儿所有,又因其与继父形成抚养关系,朱某为监护人,保险金应由朱某代领。可在具体给付程序上,公司内部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一、直接给付。虽然受益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但其确定为实际受益人,同时不存在其他受益人的可能性。因此保险公司直接给付保险金不存在风险;
二、依据受益人身份公证书进行给付。朱某某虽确是该保单受益人,但其必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能证明朱某某与李某某确是一人的证明,而公证机关出具的身份公证书就能证明公证对象的真实性、合法性,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三、由法院裁定给付方式。如在美国,保险公司遇以不能确定保险金合适受
益人时,就由法院来裁定。具体到本案,有两种做法:(一)由保险公司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请求确认朱某某具有受益权;(二)由朱某向法院提起给付之诉,请求向其继女给付保险金。
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较为合理。第一种意见虽不存在误付的可能,但被保险人的父亲会存有异议,不宜采用,因此应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第三种意见,如果由保险公司提起确权之诉,就会让保险公司承担了本应由受益人履行的证明义务,显然不合理;如果由朱某起诉保险公司,则可能使本因保户原因导致不能给付的纠纷,被人们以为保险公司不守信用,不愿给付,从而影响保险公司声誉。
【广州劳动律师说案】
按第二种意见给付,保险公司能严格执行理赔规章制度,减少纠纷,对受益人来说也简便易行。
劳务输出人员离岗行为赔偿金的担保是否有效
【案情】
2002年10月20日,原告国际公司与被告林某之夫朱某签订赴日本研修协议一份,双方约定朱某赴日本研修三年,国际公司为朱某办理相关手续。如朱某擅自离开研修企业,须赔偿国际公司不少于20万元的人民币,林某为丈夫朱某提供了担保。另国际公司与中国建材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签订对内劳务合同一份,约定共同履行建材公司与东日本室内装饰协会签订的研修生派遣合同。2002年10月,朱某被中国建材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选赴日本国东日本室内装饰协同组合下属企业进行研修。2002年10月23日,朱某进入日本,为东日本房屋建设室内装饰协作工作社工会接受的技能实习生。2004年1月16日,朱某离开该企业出走,未返回企业。2004年5月13日,国际公司向法院起诉,将担保人林某一人作为被告告上法庭。
【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林某向原告国际公司提供有关其夫出国研修的违约赔偿金的担保,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该担保的效力亦应予以认定。朱某赴日之后,离开其所从事劳务的企业,构成违约,被告林某系朱某违约赔偿金的担保人,原告国际公司向其主张权利,应予支持。原告选择连带责任中的一人提出诉讼,于法有据。遂判决林某赔偿国际公司损失20万元。
【广州劳动律师说案】
本案的焦点主要是劳务输出服务合同的效力和担保的效力问题。
对不具备向境外输出劳务资质的企业能否组织劳务输出的问题,司法实践中一直争议较大。
因此,审判实践中一般认为,只要境外劳务输出合同的终端公司具备输出资
质,且操作过程中无违法行为的,通常情形下应认定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合同一方不遵守合同约定时,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中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为不少于20万元,原告主张20万元的赔偿请求符合上述计算方法,应予支持。
关于担保的效力问题。本案的担保方式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2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经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该法第6条同时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从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只能针对债权债务而设定,对行为本身不可以直接设定担保。1990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劳务输出合同的担保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复函》中明文规定,派出单位与出国劳务人员及其担保人签订的保证书,是派出单位要求派出人员在出国期间遵守所在国法律和所在国公司各项行政规章及出国纪律等方面作出的行为保证,这是派出单位对派出人员进行管理的一种行政措施;担保人为出国人员提供的担保,不属于民法和经济合同法调整范畴;目前,这类纠纷尚无法律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管这一复函是否有道理,但至今并未废止。正是由于这一复函的存在,审判实践有关行为担保的案件大多被认定无效而判决驳回劳务输出公司的请求。
司法实践中不少支持这一判决结果的主要理由,除上述担保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外,还把劳务输出合同视为一种中介性居间合同,认为出国人员除应向居间人(输出公司)支付报酬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不应向其承担其它任何义务。其实,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委托人一旦与他人订立合同后,居间人即告脱身,不再与委托人与他人签订的合同发生任何瓜葛。而国际间劳务输出合同则不同,这是改革开放以来产生的一种新合同,尽管其与居间合同有些类似,但却有着本
质的不同。为了保证输出合同信誉,避免劳务人员境外违约“跳槽”,境外用人单位一般都要与劳务输出公司之间签订相应的合同,一旦劳务人员违约“跳槽”,输出公司就要承担巨额赔偿责任。这与居间合同的立即脱身显然不同。为寻求有利于自己的法律保护,一些劳务输出公司签订合同时不再要求担保人员对违约行为直接进行担保,而是要求担保人员对违约行为的违约金或赔偿金实施担保。违约金或赔偿金属于输出公司对违约的出国劳务人员所享有一项债权,要求担保人对债权实施担保应当是没有异议,也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的规定,法律上理应予以支持。
故法院在本案中认定被告林某对原告国际公司的违约行为赔偿金担保有效,判决支持原告对被告赔偿请求。
工伤待遇与侵权赔偿的法律关系
【案例】:
2003年5月10日,某水管站职工王某在抢修高压线路时,被高压电电击致全身重度烧伤,左肢膝关节以下被截肢,鉴定为5级伤残,并经劳动局认定为工伤。后因落实工伤待遇王某与水管站发生争议,于2004年6月30日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由水管站一次性支付王某工伤待遇12.5万余元及后期更换假肢费用。
2004年7月21日,水管站以该起事故系电力公司突然送电导致为由,以电力公司为被告、王某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要求电力公司承担王某电击伤残的主要民事赔偿责任。2004年8月22日县人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电力公司在已通知停电后又突然来电说明不清原因,应承担电击事故的主要责任;水管站系该线路维护单位,没有配置验电器接地线等安全保护设备,且安排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王某上杆作业,存在过错且与损害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次要责任。判令电力公司承担王某因伤致残的各项费用8万余元及后期更换假肢费用的60%,水管站承担4万余元及后期治疗费的40%.
电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结果二审法院以下述四个理由判决撤销了原判,驳回了水管站的诉讼请求:1、水管站代为受害人王某向电力公司主张侵权民事权利属诉讼请求不当,受害人王某的民事权益只能由其自己依法提起;
2、王某的工伤已经劳动仲裁享受了工伤待遇,按《国务院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7)51号对〈关于工伤确认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精神规定,享受了工伤待遇的,就不能再获得其他民事侵权赔偿;3、水管站如果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电力公司的过错造成,在落实工伤待遇后可以向电力公司行使追偿权,但现水管站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电力公司对该起事故有过错;4、水管站指派无特种技术作业证的王某从事高压作业,违反劳动,同时水管站又是该高压线路的产权人
和维护人,应对该起事故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尔后,水管站因不服二审判决,且因资金困难等原因,一直未落实王某的工伤待遇,导致王某及其家属亲友围堵水管站、电力公司和当地政府,并多次到上级有关部门上访。2008年11月,水管站以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电力公司断电后突然违规送电所致,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作为水管站有权代为王某主张权利等为由向人大和法院递交了对本案申请再审的报告。
经终审法院复查后认为,二审判决在实体处理上以水管站代替受害人王某主张民事权利不符合规定为由驳回其诉求是正确的。因本案是水管站以电力公司为被告提起的第三者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对此类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应由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或其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才有权提起,用人单位无权直接或代位提起。从程序运作上看,本案申请人水管站的再审申请已经超过了两年的法定申请时限,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广州劳动律师说案】
一、本案不符合民诉法10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应裁定驳回起诉。
民诉法第10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之一即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谓“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原告在其诉称事实所反映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而作为本案的原告水管站在其提起的电力损害赔偿诉讼中,并不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他是替代王某向电力公司行使侵权之诉,与本案并无直接利害关系,人民法院不应立案受理,即使已经受理,也应该裁定驳回起诉。
如果水管站是因不服仲裁而提起的诉讼,那就不应以电力公司为被告,而应以王某为被告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四十九条的规定,从2008年5月1日以后,劳动者对仲载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
提起诉讼,若用人单位不服的,只能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审法院没有厘清其中的法律关系,错误受理,从而导致后来的错误判决。二审法院虽然认清了原告主体不适格,却未裁定驳回起诉,而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犯了适用法律的错误。
二、工伤职工可同时主张工伤待遇和第三者侵权赔偿。
1996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以及《国务院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7)51号对〈关于工伤确认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曾明确规定工伤保险责任与交通事故等其他侵权损害责任竞合时,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就不再获得其他民事侵权赔偿,即工伤保险实行差额赔偿的原则。但该《办法》及《复函》与2004年1月1日施行《工伤保险条例》和2004年5月1日施行的《解释》相矛盾,已经失效。何况本案的责任竞合只存在于水管站而不存在于第三人电力公司。也就是说,王某向水管站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后,就不能向水管站再主张其他民事侵权赔偿,但可以向第三人电力公司主张民事侵权赔偿。因《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王某的人身损害如果是第三人电力公司违规送电造成,在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了水管站的工伤待遇补偿后,还有权要求第三人电力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可获得双重赔偿。但自始至今,王某未向法院起诉要求第三人电力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说明他已经放弃了该诉讼权利。
三、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伤待遇是其法定义务,不因职工放弃对第三者侵权赔偿诉讼而扣减。在工伤职工放弃对第三者侵权赔偿诉讼时,用人单位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
工伤待遇是我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明文赋予劳动者的一种社会保险待遇,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不能因职工放弃第三者侵权赔偿诉讼而予在扣减。在工伤职工放弃对第三者侵权赔偿诉讼后,用人单位也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代位追偿权是我国《保险法》赋予保险公司的一项特殊权利,目的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获得多重赔偿而制造保险事故。但现行的关于工伤赔偿
的中,没有赋予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机构代位追偿权。因此被害人是否对侵权人主张权利,不得作为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前提条件,也不能代替被害人主张权利。
四、本案的仲裁裁决仍然有效。
本案王某的工伤待遇之所以久拖不决,除有人为的认识误差以外,还有水管站体制改革、经费不足等客观因素。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甚至原承办法官都混洧了工伤待遇与第三者民事侵权的法律关系,同时对新旧法的对接了解认识不足,导致了一审的错误受案和二审部分错误的观点。我国在2004年以前,确实应适用1996的《办法》和1997年的《复函》,即工伤职工不得享受双重赔偿和用人单位可以行使代位追偿权。但2004年之后,《条例》和《解释》先后实施,《条例》不再规定用人单位享有代位追偿权,《解释》赋予了工伤职工享有申请双重赔偿的权利。本案王某虽然遭受工伤的时间在2003年,但申请劳动仲裁和向法院起诉均在2004年以后,理应适用新法。由于未明确此点,才导致错误的当事人提起了错误之诉,一审法院错误受理并作出了错误的判决。水管站不服劳动仲裁,本应以王某为被告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但他却以电力公司为被告代替王某提起民事侵权之诉。对此错误诉讼,二审判决驳回后,水管站错误地认为劳动仲裁随之失效,故一直拒绝履行仲裁裁决。殊不知劳动仲裁因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双方均未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某完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仲裁裁决。
五、本案水管站如无力承担工伤待遇,可由同级政府财政负担。
根据2002年国务院体改办《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规定,乡镇水管站经体制改革后,已经划入纯公益性的水管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其编制内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同时规定水管单位改制后应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规定各类水管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因此水管站如果无力负担王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向同级政府报告,由政府财政负担。
劳动纠纷债务关系同时存在如何处理
【案情】
被告张平曾任原告富丽大酒店聘用的酒店部门经理,在此期间,被告代销了消费卡若干张,其中有部分未能与原告结清帐款,此外,被告曾在五张消费单上签名承诺记入其帐务往来。后因发生矛盾,双方未能结清帐目,原告催促被告结帐,但被告未来,原告遂通知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代销的消费卡部分的帐款20万元及五张消费单的消费额5000元。
【处理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本案实际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原、被告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就消费卡销售款项部分纠纷基于劳动合同关系产生,该部分纠纷未能结清帐目,亦未经劳动部门进行仲裁,不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而被告签单的5000元,系被告确认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法院对该部分纠纷可以处理。但具体在程序中如何处理,形成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本案应适用判决,用判决的形式可以处理实体及程序上的问题。支持原告关于要求被告给付5000元消费额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关于消费卡部分20万元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本案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原、被告之间消费卡纠纷不属法律直接受理的范围,且是本案诉讼请求的主要部分,虽然双方消费欠款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法院可以审理,但其仅为诉讼请求中很小部分,应按主体诉讼请求来界定本案的处理方式,应裁定驳回原告的所有起诉。
第三种意见:对原告关于消费卡部分20万元的起诉应当裁定驳回,待裁定生效后,再以判决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5000元的诉讼请求。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广州劳动律师说案】
一般来说,一个案件只能是基于当事人双方之间一种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而引起。但在实践中,原、被告之间往往存在多个法律关系,而当发生纠纷时,原告往往为了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把所有纠纷一并起诉,或认为双方之间实际是一个法律关系而来全部包括在一个诉状中,而法院立案审查时,可能因为诉状陈述较简单或从原告提供材料中无法看出多种法律关系的合并等原因,而予以受理。因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审理过程中便出现难以操作的问题。
一、程序法与实体法的问题。
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在已立案对案件进行审理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行为。它所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发生立案后而尚未审结前,适用裁定的法律文书的形式来解决程序法上的当事人诉权问题。主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来审查起诉条件,即: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
4、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在二审和再审程序中则不能适用,如果二审或再审时法院发现案件不应受理的则只能发回重审,由原审法院裁定驳回。
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向对方提出实体权利要求,因为当事人的实体要求没有实体法上的正当理由和法律依据,以判决形式予以拒绝的行为,包括驳回全部和部分诉讼请求,实际是在于当事人的这种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法律根据,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否定性评价。第一审、二审、再审程序都适用,依据的是各种实体法律、法规。
本案中原告就其与被告之间关于消费卡部分的纠纷因属于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就此未对清帐目,亦未经劳动部门仲裁,根据法律规定,不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因此,原告就该部分纠纷其实不享有诉权,如果其应该部分单纯起诉,则应从程序上驳回起诉,法院对该部分不应实体审理。而双方关于消费单签单的5000元因系双方基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该消费单部分纠纷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因原告主张有据,被告应给付原告5000元消费款。
二、同一案中包含多种法律关系,如何处理。
同一案件中一般仅为一个法律关系,如在立案审查时发现,一般要求原告分开起诉。但因诸方面原因,实践中往往在一个案件中存在多种法律关系。
本案中如以第一种意见处理,则关于双方消费卡部分纠纷,法院实际上以程序法从实体上消灭了原告的胜诉权,而非原告的起诉权,以程序法来解决案件实体上的问题,逻辑上比较混乱。如原告单纯就该部分起诉,则应是驳回原告起诉,如原告上诉而二审维持,则原告在时机成就时仍享有诉权,比如在双方对清帐目或经劳动管理部门仲裁后,原告仍可就该纠纷起诉,仍存在胜诉的可能。而如果适用判决来驳回原告就消费卡纠纷部分的诉讼请求,有名不正言不顺之嫌,而此时若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原告则难以再行起诉,实则上法院未经实体审理即从实体上消灭了原告的胜诉权,有违程序及实体的公平正义。
而根据第二种意见,原告就消费欠费部分本来享有的诉权则被非法剥夺了,该部分纠纷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法院应对此依法审理,但因其混同于其他的法律关系,因而剥夺该部分诉权不尽合理。
而第三种意见可以让原告充分地行使其诉讼权利,同时保障被告的合法权利。法院驳回起诉是基于其就消费卡纠纷暂时不享有诉权,亦与另一部分诉求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法院对此应不予审理,若以后时机成就,原告可依法行使诉权。本案先适用裁定驳回原告就消费卡纠纷的起诉,原告如对此有异议可充分行
使其诉权,提出上诉,这一做法能够使原告穷尽其救济手段。待裁定生效后,对双方关于消费欠款进行实体上的审理,依法作出裁判。在具体操作时,有几个注意点:一是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定中是否列相关诉讼费的承担。对该部分诉讼请求,原告交纳了相关诉讼费,因不属法院受理范围,故裁定驳回起诉,笔者认为,因本案中实际含有两种法律关系,而驳回起诉的案件受理费应由原告承担,而多余的相关部分诉讼费应待二审裁判生效后按二审裁判结果来决定,如二审维持,则应退回原告相关下余诉讼费,如二审指定审理,则诉讼费在以后的实体判决中决定承担责任。二是审限问题。作为简易程序或是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都有相应的审限。本案如先作出裁定驳回起诉,存在当事人上诉期间及二审审理期间,笔者认为此期间应予以在审限中扣除,实践中此类案件一般采用普通程序审理,以防超过审限。三是裁定与判决的时间。有人认为,该案可以在审理后适用裁定及判决分别来处理程序及实体上的事项,但如在开庭审理后一并发出裁定与判决,则存在上诉期限及法律文书生效方面的矛盾。裁定的上诉期为十天,而判决的上诉期为十五天,是否分别计算各自上诉期及生效。如一方只就裁定或判决书上诉,则另一方是否可以就未上诉的判决书提出申请执行。因此,本案比较妥当的办法是先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待裁定生效后再就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实体上的处理。
范文五:广州合同律师
广州合同律师
篇一:广州合同纠纷律师:签订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广州合同纠纷律师:签订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随着社会房产交易活动的频繁增长,也伴随着房产纠纷的现象屡屡发生。故本文为专业的广州合同纠纷律师易美玲就多年处理各种合同纠纷时,而总结的签订合同时的注意事项,我们一起来了解下。
第一:合同文本的起草。当双方就口头方面达成一致协议后,便会开始起草合同文本。对于要起草合同的文本,需要做许多工作,确定的谈判要点,实际上就是合同的主要条款。自然,就提出了由谁起草合同文本的问题,一般来讲,文本由谁起草,谁就掌握主动。
权。
第二:合同要明确规定双方应承担的义务、违约的责任。广州合同纠纷律师易美玲指出了,许多合同只规定双方交易的主要条款,却忽略了双方各自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违约应承担的责任。比如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合同条款中双方所填写的内容中权利与义务是否对等。有一些开发商的合同文本事先已填写好甚至补充条款也由自己填好,这种填写好的合同文本
大多存在着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平等的情况。一旦发生此种情况,买房人一定要提出自己的意见,决不能草率行事。
第三:合同中的条款具体详细、协调一致。比如,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一定要采用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标准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并按照文本中所列条款逐条逐项填写,千万不能马虎。同时,也应注意合同中的条款不能重复,更不能前后出现矛盾。
最后,广州合同纠纷律师易美玲提到了,签订合同时需注意的价款或者报酬。价款或者报酬,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所付代价的货币支付。价款一般指对提供财产的当事人支付的货币,如在买卖合同的货款、租赁合同的租金、借款合
同中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等。所以涉及到交易价款或报酬时,对于签订合同的双方应该多留一份子,避免日后重大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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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广东广州姚国林律师谈广州律师服务律师费的高低问题
谈广州律师服务律师费的高低
——广州律师姚国林律师
社会在不断发展,人们的维权和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加强,尤其多年来中国政府一直倡导依法治国、创建法治社会,发挥律师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律师在普通老百姓眼里被冠以高富帅的光环,尤其是前阵子热播的电视剧“何以笙箫默”里的何以琛形象
深入人心,例如一个邻居朋友说,你们律师系一个三高职业,我说哪三高,就是:高收入,高学历,高品德。 高学历:全国司法考试要求,必须有本科以上学历,才能参加报考。通过了全国司法考试才能从事律师工作,注册成为执业律师。高品德:全国司法考试规定,凡有被开除公职,受过刑事处分人员不能参加司法考试,成为执业律师更需要有品行鉴定报告。高收入:挣的多,无成本。对于高收入的理解站在一个律师行业的宏观角度我不敢苟同,收入有高低,律师行业也有底层,好的律师年薪几千万,底层律师年薪几万也有可能,以至于网络上有句话:“当好了就是何以琛;当不好就是张益达。”,其次律师的收入可能很多人都不清楚,更不能理解。认为律师也就是服务工作而已,律师的执业成本非常的低,所以要委托律师办案时,有些当事人更是没有底线的讨价还价。我想这是对我们律师的不尊重。也是对我们律师行业的否定。
生活中有时有的朋友委托我“帮点小忙”,我免费完成后他们似乎颇不以为然,总是笑着说“对你来说这还不简单,”可是,他们怎么能知道,想把“这点小忙”帮好,没有数年之功是做不到的,我读本科+研究生的学习成本就是7年,尤其研究生的时候,想到别的同学都踏上社会挣钱了,自己尚不知未来就业前景如何,心中“压力山大”。工作之后,需要维系人脉、需要自我营销、需要不间断地“充电”补课??都是成本支出 为了能让大家对律师行业多份理解,下面我来谈谈律师执业收费标准及执业成本。 广
州律师收费是有一定标准的,我是广州的律师,我就来谈谈广东省律师的收费吧。广东省律师收费可以参照《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粤价〔2006〕298号]》,《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是广东省司法厅制定的,广东省司法厅是以司法部《全国
律师收费标准》,参照广东省的平均工资水平来制定的。律师的诉讼收费类型分为三种:第一种是按标的总额标准收费,这个收费是在签订协议时,委托人就必须全额一次性付清。这种收费适用于法律关系明确清楚,对方当事人具备执行能力,在法律程序的监督下,从而促成委托人的请求。第二种是协议收费,也就是委托人与律师代理人之间双方达成协议,在签订协议时支付基本律师代理费,在委托人收到标的款时或者案件进入程序约定某个阶段时再行支付律师代理费用,这种协议收费一般会比前第一种收费高3-5个点。第三种是风险收费,就是委托人与律师代理人之间达成协议,在案件终结或者促成某种事项,按照委托人收到标的款总金额提成10%到30%。这种收费一般适用于债权债务纠纷,委托人对案件没有把握,依靠法律的手段促成委托人的请求。当然作为,律师事务所的长期合作伙伴,比如顾问单位会在以上基数的基础上,优惠收费10%~20%。
广州律师收费当中也包括非诉案件的收费,非诉案件收费一般是参照诉讼案件减半收取。非诉也包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法律咨询业务,法律代书等。司法部律师收费标准规定,进行法律咨询是需要收费的,按每小时计时,平均每小时为200到1000元;如
果是法律代书,则每份600到3000元不等。如是法律意见书,那就是按价值收费。 看了以上收费标准以后,你可以知道律师收费高的原因。
但是律师收费高、收入高,但执业成本也同样高,律师的执业成本,包括:学习成本,管理成本,公关成本,办案成本等。
学习成本:本科4年,司考培训,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实习一年,广州市律协还要求在核发律师证前,对准律师进行培训和考试,除了笔试外,还要面试。最后成为注册执业律师,期间付出的辛苦和劳动,熬过的日日夜夜,最后斩五关闯六将,10%的通过率。成为正式律师以后还要不断的学习新的法律法规,掌握国家政策新的动态。从1998年,第一次司法考试到现在,历今18次司法考试,法律法规、立法、司法解释已经从十几万条变成现在的几百万条。同时要不断关注最新法规。尤其是目前法规更新很快,不学习就会落伍,就无法为客户提供高品质的服务,律师除了学习法律专业知识,还必须学习其他领域学科,医学纠纷,必须具务医疗专业知识;金融抵押、担保纠纷,必须具备金融行业知识
等,还有IPO案件,必须具备IOP行业知识等,所以律师的学习不是仅限于法律专业知识。 律师的学习是终身的,参加各种培训,甚至出国深造、进修。这部分费用都是自己承担的。比如我擅长的领域以公司法为主,但身为一个有责任感的律师,只熟悉某个部门法显然是远远不足的,我们不仅要对大陆的整个法系有宏观的了解,甚至要掌握一定的港澳台地区的政策法规,并主动
探索世界各国的法律前沿,简言之,即拥有“大局观”。 管理成本:从业律师必须按照国家的税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及营业税。平均每个律师的税点都在8%到20%左右。律师事务所的办公费用、房租水电,每年的管理费用。某大所一年租金2800万,还有缴纳社保,医保,养老保险费用。(这3种保险是司法部规定律师必须要缴纳的,否则不予年审。)这些所有的费用都是从律师个人的收费支出,广东的律师管理成本,一般是在5万到20万不等。
公关营销成本:人脉就是商脉,律师行业人脉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做律师,除了专业好之外,还要会吆喝。各种媒体营销、网络营销、朋友圈营销等等,是律师拓展人脉,发展客户的重要途径,也是树立品牌的必须之路。其次社交也是拓展人脉的重要途径。律师在开拓客户和维护客户中,律师也需要付出很多维护成本。尤其是大客户,既然做好服务,又要维系感情。 律师必须不断地与人打交道,与不同行业不同种类的人打交道,所以不管是大律师,小律师个人形象都非常重要。你对待人的态度、气质,风度,都会影响众人对你的评价。所以不管是在形象个人行头,还是待人接物方面,都必须付出相应的公关成本。
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时间是不可再生资源,我们生命账户里可以消费的时间有限。律师每一天的时间是有限的,他挣钱,每分钱,都是得靠每个时间去思考、去书写、去执行换来得,也就是说,他必须全副精力用这个时间去工作,他才会挣钱。否则,他一停下来,钱也停下来。就像洗脚小妹一样,她手一停,她的
收入也停了;律师选择客户涉及机会成本,这一分钟若我在为你提供法律服务,就意味着必须拒绝同一时间有需求的其他潜在客户。作为专职律师,我会选择为那些尊重律师时间并认可律师法律服务价值的高质素
客户服务。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时段是优先将服务的客户作为贵宾对待,因此也期望得到同样诚意的尊重。
时间应该消费在美好的事物上,为那些懂得尊重和欣赏你的人工作是一种享受,同时带来自我提升的动力。律师在办案过程中,需要通话费,交通费及加油费,打印扫描资料费等。律师办案,要付出巨大的时间成本,从接案到立案,到调查取证,到开庭,到审判,到执行。中间付出的时间,当事人是看不见的。我记得有时因为立一案件,因各种原因跑了8次法院,接触了不下10个当事人及5个法官。还有一个案件,开庭就开了5次。有时为了接一个案子,与当事人聊案件,从年头到年尾才签合同。还记得有一次与当事人签完代理合同后,陪当事人去与对方当事人沟通接洽两次,后来我的当事人悔约。当然以上我所说,只是一些特殊现象。正常的流程,从接案到审判终结,最短要也要3至4个月。最长结案可达到10到20年。现在正常广州普通的律师每月的汽车加油费在600到2000元左右,打印费在300~500元左右。手机通话费在400左右。
健康成本和职业风险:工作性质使律师经常要以客户的需求为服务中心,平时各种咨询和事务很多,无论是为了生存,还是为
了发展,大律师小律师都是常年忙碌状态,要么忙营销充电,要么忙服务。 还要经常出差和熬夜,各种不规律让律师的身体常年处于亚健康。甚至有律师感慨头发越来越少,算不算成本,当然算。除了健康成本外,律师甚至会面临被追诉的职业风险,明明是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另外陪伴不了家人经常成为多年的内伤,好像笔者因为工作丧失了很多陪娃成长的时间。
以上我所说的,是作为一个执业律师的正常办案开销,个人消费当然不计。广州律师行业是一个光鲜的行业,但是也是一个常人无法想象的行业,面对高收入后面的风险及辛苦? 这些也只有每个办案律师,才能够深深体会!
篇三:广州律师服务行业之初探——广州姚国林律师
广州律师服务行业之初探
作者:广州姚国林律师
中国已进入法制时代,国家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民法律意识的增强,不论您是否承认,法律都将与您如影随行。律师是具有扎实的专业法律知识,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职人员,律师的作用已日益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律师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广州走在改革开放的前沿,在册律师一万多名,在全国法律服务市场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当您不慎触犯了刑律感到绝望无助时,律师可以为您提供法律帮助,为您辩护;当您发生经济纠纷不知如何化解矛盾时,律师可以为您出谋划策,使纠纷迎刃而解;当您的权益遭到侵犯不知
所措时,律师可以挺身而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在现代的社会里,有事找律师帮忙,已经不再是电视里的影视剧,而是发生在你我身边实实在在的现象。如果您在广州那么请选择我们,我们将会为您热情服务,尽职尽责,严格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运用娴熟的法律知识和精湛的诉讼技巧,竭诚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笔者作为一名资历较老的广州律师,结合从业经历和感悟为你介绍下律师的作用、广州律师及业务分类、广州律师在全国的水平以及广州律师的收费标准。
一、很多咨询者对律师的职能了解很片面,甚至一想起律师,只知道打官司,其实律师能做什么,具体包括如下:
(一)首先,律师拥有如下权利:
1、律师执业时,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和剥夺,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名誉不受损害。
2、律师参加诉讼活动,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可以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代理出席法庭参加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3、律师承办案件,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情况。
(二)律师拥有专业法律知识,可以接受委托处理下列事务:
?代理民事诉讼
担任一审案件原告人的代理人
担任一审案件被告人的代理人
在民事案件审判监督程序中的代理
4、在执行程序中的代理
?代理刑事诉讼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
2、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
3、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
4、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
5、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人
6、担任自诉案件的代理人
7、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代理人
8、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
9、担任刑事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代理行政诉讼
1、在一审中的代理
2、在二审中的代理
3、在申诉中的代理
?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1、担任法律顾问
2、代理仲裁
3、代理行政复议
4、解答法律询问
5、代书
?办理金融证券法律事务
1、外债登记
2、股票发行上市
?办理知识产权法律事务
1、著作权业务
2、专利业务
3、商标业务
4、不正当竞争案件的代理
?办理房地产买卖法律事务
1、参与谈判
2、承建商、开发商资信调查
3、合同审查
4、代办预售合同登记
?其他公司及个人法律事务 法律许可范围内一切法律事务
二、广州律师服务行业律师分类
1、执业律师: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律师,按照《律师法》的定义就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执业律师可以对外承接案件并且收费。
2、公司律师: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文件设立的一种律师类别。简单来说,就
是企业内部的而非外聘的律师。公司律师属于企业内部人员,公司律师必须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执业资格,只能为本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不得面向社会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单位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当前公司律师主要是集中在国企和金融机构,不过已经有了一些大型民营企业建立了自己的公司律师队伍。
3、公职律师: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79号)文件设立的一种律师类别。和公司律师的差别在于,公职律师必须是公务员(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都不行),其他基本一致。目前设置公职律师比较多的机构包括公安局、工商局、政府法制办等,另外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里的专职法律援助律师也属于公职律师。
4、军队律师:军队律师为军队提供法律服务,是一种特殊的公职律师。军队律师根据总政的有关规定,军队律师编制在部队的政治机关,受所在单位首长和政治机关的领导,并在本单位法律顾问处的组织领导下履行职责,业务上受上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军队律师在履行职务时,享有与社会执业律师同等的权利,承担同样的义务。
以上三种律师的基本任职条件相同,都要通过司法考试,都有基本的实习和培训要求,都在司法局注册,都接受司法局和律协监督。只要你符合任职条件,三种资格之间可以自由转化(身边不乏公司律师跳槽去律所执业的朋友,也认识从律所跳槽银行的
公司律师)
从经济待遇上来说,执业律师靠自己的本事吃饭,属于充分竞争的行业,人脉广业务精的律师收入极高,但新入行的小律师也不过是挣扎在温饱线上;公司律师属于企业内部人员,收入要看所在的企业,一般高不成低不就,但比较稳定;公职律师首先是公务员,收入基本与其他公务员持平。
从社会认可度来说,执业律师最高,毕竟社会已经普遍认可了律师的作用,拿着执业证基本可以通行无碍;公司律师最不受待见,很多人(甚至是公检法机关)都不知道公司律师这回事,掏出证件后往往还得解释,人家还是充满狐疑的盯着你;至于公职律师,好吧,他们的单位工作证也许比律师证更好用。
执业律师的证件叫做《律师执业证》,是个褐皮本;而公司律师、公职律师的证件叫做《律师工作证》,是个蓝皮本,扉页上还印着”试用“字样。
三、广州律师服务行业业务分类
主要分两大块,非诉和诉讼,非诉的律师从事的工作很多,通俗一点讲,不用上庭的事务都是非诉事务,但大家现在所讲的非诉事务一般是指企业上市啊投资啊并购啊等。 第一、非诉业务具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及私人法律顾问及投融资法律业务
1、企业常见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建议。
2、企业员工个人涉及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建议。
3、参与起草、修订企业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的管理与使用。
4、参与合同谈判,制定谈判策略与方案,起草和审定商务合同。
5、参与起草、修订企业人事管理制度,规范员工的招聘、培训、福利等劳动人事管理。
6、参与起草、修订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杜绝财务管理的漏洞。
7、参与起草、修订企业仓储、物流管理制度,压缩企业运营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8、为企业起草其他规章制度、条例或法律性文书,以起到增强企业本身素质、使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要求、内部管理纳入法制轨道的作用。
9、为企业起草、审查经济合同、劳动用工合同,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
10、对企业管理层进行法律辅导,增强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
11、对企业员工进行法律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制意识,保障企业规章制度得到贯彻执行。
12、对新注册企业工商登记资料、企业章程等法律文件进行起草、审核。
13、对企业的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文件进行审核,为相关法律事务提供律师建议。
14、对涉及企业工商管理和税收法规等法律事务提供指导。
15、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重大项目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16、列席企业董事会,对董事会议议题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论证。
17、对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 (包括董事会结构、股东会结构、监事会结构)的合法性提供律师建议。
18、参与企业的合并与分立活动,对其法律可行性和操作性进行论证,具体的法律文件的起草、审订,参与整个活动的谈判和监督执行;
19、参与企业招标投标活动,参加项目谈判,对招标投标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以及制作项目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