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对未成年打架教育材料
对未成年打架教育材料
对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的思考
对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的思考
【摘要】未成年人是家庭的希望,是祖国的未来。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已成为关系国家前途和命运的希望工程。而今,未成年思想道德现状令人担忧,需要引起全社会的极大关注。了解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因素,抓住未成年人的性格心里特点进行法制教育,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关键词】未成年人;法制教育;思考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苦干意见》正式出台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既面临新的危机,也面临严峻挑战。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已成为关系国家前途和改变命运的希望工程,成为关系每个家庭的切身利益的最大的民心工程。学校、家庭和社会教育是这项工程的三个重点环节。
一、未成年人思想道德现状令人担
忧
有关资料表明,近两年中小学生自杀事件逞上升趋势,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日趋严重,据不完全统计,全国仅去年就有30起之多。平时在中小学生中也有不少不良现象存在。如:不守纪律,逃学旷课;打架斗殴,动用凶器;吃烟喝酒,生日请客;谈情说爱,任意挥霍;攀比吃穿,摆阔当大;以大欺小,威逼勒索;盲目交友,结伙偷窃;乱编谎言,回家骗钱;偶遇挫折,离家出走。凡此种种,令人堪忧,担忧之余更需要引之全社会的极大关注。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未成年人误入歧途的呢,
二、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诸多因素
(一)家庭教育的缺馅
1.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一大批农民从赖以生存的土地上走出,奔向城市或集镇,从事个体工商业或搞经济承包。职业的性质决定这批人长期在外,只顾赚钱,不顾孩子,大批未成年人成为“留守儿童”。
2.一部分父母离异或丧偶,或家长长期残疾患重病的家庭,无力管教孩子。
3.个别双亲中劳教、服刑的家庭,无法管教孩子。
4.部分独生子家庭对孩子“关爱有加”,对子女百般迁就、放任、溺爱,使子女养成了许多不良习惯,如霸道、娇气、不合群、懒惰、花钱大手大脚等。
5.部分家长个人品质不端,摸牌赌博、语言粗鲁、借酒消愁,甚至某些家庭黄色污染相当严重。据报道,某地一位姓陈的个体户,闲时总爱看录相、VCD,有一次他从地摊上买来了黄色碟片,晚上待儿子睡着后就偷放着看。上初二的儿子偶然发觉后,就趁父母不在时放着看。从此儿子想入非非难以控制,竟然强奸了一个发廊姑娘,事后又潜逃到外地,和当地犯罪团伙一起作案。最终落得7年铁窗生涯的后果。儿子悔恨地说,自己落得如此下场,主要缘于那盘VCD片子。毋庸置疑,这个青年的沦落其父母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6.有不少家长,教育的方式简单粗暴,有的忽视自己的日常生活中的言传身教,无意中使孩子爱到了“负面影响”。比如:有些家长在尊敬老人、
邻里关系、遵纪守法、勤俭持家、
待人诚实守信等方面不注意示范作用,不检点自己,要求自己不严肃,长期以往就会丧失自己的威信。更有甚者,有些家长只顾自己娱乐,不考虑子女的学习环境与氛围,自己“高消费”很慷慨,子女的家庭教育投入却很吝啬。还有部门家长,家庭教育缺少“恒温”,冷一阵、热一阵,致使有些教育对象“敌进我退,敌退我进”,采用“游击战”应付。养成了子女不良的应变自制力,人为地加剧了家庭教育的难度。
(二)社会环境的影响
1.图书、音像、网络是文化的载体,也是最容易被青少年所接受,然而适合青少年的缺少。一些不健康的精神产品就趁机而入,于是暴力凶杀,色情、打斗的场面过于刺激,音像出版业中的黄色书刊,淫秽录相的泛滥,各种游戏厅、网吧的黑心老板见利忘义。特别是不法网吧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最为恶劣,去年我县发生的3起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事实大部分与不法网吧的诱惑有关。
2.社会上一些游手好闲者瞅准了学校这块贪图便宜、录求刺激、生财赚利的弱势群体,不断对未成年人进行引诱、
骚扰,一些思想底子薄、自控能力差、厌恶学习的未成年人往往成了他们的俘虏。
(三)学校德育教育的薄弱
1.一些学校片面的追求升学率,一味地抓教学质量,而忽视德育工作,可谓讲起来重要,敛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
2.教育者采取简单粗暴的态度和强制要求的手段以致伤害学生的自尊。在教育过程中,教师提出的要求过严过急,并经常采取严厉训斥、恶语批
评、随意留校、强制检讨等伤害学生的自尊和人格的手段,由此使学生在心理上产生反抗对立情绪,拒绝接受教师的说教,不愿意执行教师提出的要求,甚至故意对抗。
3.教育者缺少科学的心理疏导,教育只源于表面,不能解决学生的根本结症。
4.教育者不能抓住教育的最佳时机,失去了教育的时效。
5.在学校,学生承受的学业负担过重,脑力得不到应有的休息,使学生过早地出现神经衰弱;“题海战术”使学生处于紧张的压力之下,情绪变得烦燥不安;面临升学的考验,使他们长时间地
处于紧张和恐慌之中等,从而导致他们产生的心理不健康现象,诸如厌学,寻求刺激来调节,以致一发不可收。
(四)未成年人的心理特征和行为特点决定
据调查,处于青春期中的青少年学生有两个危险期,一个是13—14岁,另一个是15—18岁,这期间青少年思想不够成熟,辨别是非的能力还很缺乏,自控能力也很差,独立意识与逆反意识同步增强,敢做别人不敢做的事情,他们盲目任性,做事不考虑后果,喜欢并且追求所谓的“轰轰烈烈”,对快乐、自由看得很重,而对生命却有些漠视,往往容易做出不理智的行为。
三、未成年人的心理特征和行为特点
(一)自负。这类学生因为父母在外发了财,吃穿不愁、花钱大方,自以为比一般同学潇洒。
(二)自卑。这类学生缺少家庭温暖与父母不但有很大的空间距离,
而且有限很大的心理距离,成绩差,常受老师批评等。因而处处想到低人一等,经不起风浪和坎坷。
(三)厌学。这类学生大多数对得分不感兴趣,只想毕业后子承父业或闯荡江湖,有的认为外面的世界很精彩。
(四)求友。这类学生善于模仿成人,求友心理强烈,他们往往不分好坏,滥交朋友,江湖义气第一,有的甚至有早恋现象。
(五)对立。有些特殊家庭的或者老师因教育方法不当,家长与孩子,老师与学生关系紧张,情绪对立。有些无父母寄养在亲戚家的学生,往往对管教他们的亲戚怀恨在心。
(六)散漫。这类学生由于缺少管教,到校读书想来就来,想走就走,老师的话听不进,父母奶奶又管不了,电影院、录象室、网吧是他们自由活动的场所。
(七)消沉。这类学生父母离异,失去父母关怀,往往性情暴躁,沉默寡言,与人很难沟通。
(八)逆反。
1.教育者采取粗暴的态度和强制要求的手段伤害学生的自尊; 2.教育者处理问题不公正造成学生反感和对立; 3.未成年人因缺乏和知识经验导致对教育
者的误解。把教育者或家长的教育看作是跟他过意不去,拒绝教育。
(九)轻生。未成年人大多心理脆弱,突遇一点挫折、打击就选择终结生命作为解决方式。
四、抓住未成年人的性格心理特点进行法制教育
篇二:试述不良教育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
内 容 摘 要
未成年人是我国未来的建设者,是我国未来的希望,对于未成年人的培养和教育关系到我国的未来。伴随我国改革开放的步伐,在新的社会形势下,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正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它已涉及到社会的政治、经济、思想、文化教育、宗教道德、家庭等诸多方面,是直接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之一。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始终处于高发且仍呈上升的趋势,逐年上升的未成年犯罪率让我们不免产生忧虑,如何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降低未成年犯罪率是摆在我们当前必须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探究是我们从源头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首要任务。
本文首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和
特征做出简单概述,并分析了未成年人
犯罪的主要原因,接着从家庭、学校和
社会三个角度分别剖析了不良教育对未
成年人犯罪的影响,最后针对不良教育
导致的未成年人犯罪提出了相应的对
策,借此来引起研究者更多的关注。
关键词:不良教育未成年人犯罪原
因预防
目 录
序
言.............................................................
... 1
一、未成年人犯罪概
述................................................ 1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和特
征 .................................. 1
1、未成年人犯罪的概
念........................................ 1
2、未成年人犯罪的特
征........................................ 1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
因 .................................... 3
1、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原
因.................................... 3
2、未成年人犯罪的客观原
因.................................... 3
二、不良教育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
原因.................................. 5
(一)家庭教育的缺
失 ............................................ 5
1、父母对孩子的教育缺乏精
力.................................. 5
2、父母对孩子的教育没有时
间.................................. 5
3、父母无教育孩子的能力,在教育
过程中出现偏差................ 6
(二)学校教育体制不健
全 ........................................ 6
1、学校教育内容失衡、不协
调.................................. 6
2、法制教育十分薄
弱.......................................... 7
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对
策.......................................... 8
(一) 学校教育体制应尽快健
全 ..................................... 8
(二) 优化社会风气,要加大市场管
理力度 ........................... 9
(三) 加强基层组织及有关国家机关
对未成年人的管理 ................. 9
1、居委会、村委会应关注并抓好未
成年人的管理.................. 9
2、矫正未成年罪犯人格为主线,正
确实施心理引导、指导......... 10
3、应高度关注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
犯罪......................... 10
(四) 提高家长素质,改进家庭教
育 ................................ 11
四、完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
立法................................. 11
(一)严格依法办案,充分保护未
成年人合法权益 ................... 12
(二)加强法制宣传,展行社会责
任 ............................... 12
(三)强化回访帮教,做实延伸服
务 ............................... 13
(四)刑事污点的消
除 ........................................... 13
(五)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中国特
色未成年人司法制度 ............... 14
结
语.............................................................
.. 16
参考文
献...........................................................
17
致
谢...........................................................
19
试述不良教育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
序 言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日益加重,且犯罪多为侵财型、暴力型、团伙型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是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也是全世界人们十分关注的一个长期复杂的社会问题。因此,对未成年犯罪的预防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怎样预防和减少未成年犯罪,是当前社会和司法工作者的一项迫切而艰巨的任务。在影响未成年人犯罪诸多因素中,家庭教育方式的错误、学校教育理念的失衡、社会教育体系的不健全等不良教育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因素之一,本文将针对不良教育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进行分析,对此提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些对策。
一、未成年人犯罪概述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1、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近年来受到各种消极因素和不良环境的影响,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率不断升高,部分犯罪行为犯罪情节恶劣,犯罪后果严重,给未成年人的家庭带来了巨大痛苦的同时也影响了社会的法治建设。未成年人是我国的未来,未成年人犯罪的增加不仅在危害着社会的安全与稳定,而且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对国家的长治久安,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宏伟目的实现,将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2、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
(1)犯罪主体以失学、辍学学生为主
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已经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实现。但是,一些地方学生失学、辍学的现象仍然存在。我国1986年7月起实施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个别地方可放宽到7岁)
均须接受9年制义务教育,但由于多种原因,近年来有些地方的儿童不能在校接受9年义务制教育,有一些已入学的中、小学生退学,还有少量开除、劝退。这些没有完
成正常社会化教育的儿童,流浪社会后易沾染恶习,甚至陷入违法犯罪的深渊。如某省近年来在押的未成年犯罪中,属于流失生犯罪的占到51.9%。现实生活表明,大量中、小学生失学、辍学的存在,已成为未成年犯罪的后备军。一些成绩差,无升学希望的学生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被学校机械化的升学率标准所淘汰,使其对老师和学校产生了抵触心理,以辍学来表示不满,宣泄自己,而辍学后由于社会适应不良而走向犯罪。1
(2)犯罪形式智能化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当今世界已进入高科技迅速发展的时代,未成年人把聪明才智运用到犯罪手段的更新上,不断搜集、吸收影视文艺作品中描写的犯罪方式、作案手段以及反侦查的方式,并加以模仿,使犯罪手段、方式更加趋向智能化、成人化。手机、电脑
的出现,也给未成年人犯罪带来了便利,其中网络犯罪也有逐年猛增的态势,不可小视。未成年人财产型犯罪案件分别占到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88.6%。这些不断更新的犯罪手段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是相当可怕的,不及时加以制止,任其恶化,将来对社会的巨大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2
(3)犯罪形式以共同犯罪和暴力犯罪为主
《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的故意犯罪。用通俗的话说,共同犯罪就是两个以上行为人在一起进行的犯罪,参与共同犯罪的人就是共同犯罪人。据有关部门调查,近几年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有60%至70%属于共同犯罪。未成年人犯罪中的大案、要案有70%以上是共同犯罪所有。许多地方出现未成年人犯罪团伙,盗窃、抢劫团伙的犯罪活动非常猖獗,也有相当数量的犯罪团伙向犯罪集团发展。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比单个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要大得多,应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3
未成年罪犯由于其自身生理条件的
限制,在实施犯罪时会凭借其自身的自然力,即暴力型犯罪。未成年罪犯所实施的故意伤害、杀人、抢劫、强奸、寻衅滋事等犯罪大都属于暴力型犯罪。而且上述这些犯罪越发趋于成人化,专业化,团伙化甚至集团化。有些手法极其残忍,性质极其恶劣。
1参见李文汇、李文静、李康熙:《山东省青少年犯罪原因及预防对策》,载《青少年研究》2005年第2期,第22~24页。
2参见虞渊:《未成年犯罪调查研究报告:社会诱因与犯罪预防》,载《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9期,第10页。
3参见马慧:《透析未成年人犯罪中团伙现象的成因》,载《前沿》2010年第9期,第20页。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
1、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原因
(1)未成年人自身的生理和心理变化没有得到正确引导
未成年人十三、四岁以后身体和生理发生了三大变化:一是身体外型的改变;二是内脏机能的健全;三是性接触逐渐发育成熟。未成年人由于身体和生
理机能的迅速发展,而腺体发育尚不成熟,自我控制能力不强,所以常表现出旺盛的精力,但用之不当,在其他不良因素的影响下,易发生暴力性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打架斗殴、抢劫、强奸、寻衅滋事等。4 未成年人性发育的逐步成熟,引起其心理变化,表现出对异性的兴趣和性机能的好奇心和疑惑。一些道德观念不强、法制观念淡薄者,在受到黄色不健康内容刺激时,便控制不住其性冲动而实施性犯罪。
(2)未成年人特定的心理特征在一定情况下易驱使其违法犯罪
未成年人的心理特征在认识、情感、意识和行为等方面与成年人均有所不同。第一,未成年人认识能力低下,未成年人涉世不深,对法律、法规知之不多,对于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有时并不了解,在一定的条件下实施了犯罪还不以为然。未成年人法律意识淡薄和无知,是导致犯罪的根本原因。第二,未成年人在情绪上具有不稳定性和易冲动性,有重感情义气的倾向,往往喜怒无常,有时激情突发难以控制,容易偶发犯罪。许多未成年人信奉哥们义气,
为朋友两肋插刀,容易结伙共同犯罪。第三,未成年人意志力具有两重性。一方面他们意志力薄弱,容易产生自卑感,当发生违法行为时往往缺乏改正和争取进步的信心和勇气,易产生自暴自弃和破罐破摔的思想,尽而逐步滑向犯罪的深渊。另一方面,未成年人有较强的虚荣心。有的在错误动机支配下还把违法犯罪当作勇敢,有时不惜代价、不计后果从事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总之,具有上述特征的未成年人往往思想不成熟,法律意识淡薄,易走上犯罪道路。
2、未成年人犯罪的客观原因
(1)家庭教育的失败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子女接受教育的第一课堂,而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教师。家庭教育思想是否正确,方法是否得当,家庭环境的好与坏,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有着最为直接的关系。在良好的家庭环境中,子女极少出现违法犯罪的情况。反之,教育思想不正确,教育方法不当,或生活在不良家庭环境里的孩子,4参见董霞:《当代青少年的违法心理特征探析》,载《法学论坛》1997
年第2期,31页。
篇三:学生伤害事故案例
学生伤害事故案例
1.[案情]徐某、宋某、王某均系某中学初一九班的学生。2001年4月9日下午,教师在开会,徐某挑逗坐在前面的王某,拿书打了王某头部几下后跑回自己的座位,王某即转身将书向徐某扔去,恰巧打在宋某的右眼上,宋某当即被学校送至医院治疗。该事故致宋某继发性青光眼od,已达7级伤残。
宋某以王某、徐某互相扔书嬉闹,将其右眼致伤为由,诉请法院要求某中学、徐某以及王某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损失费等。
[审判]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扔书将宋某致伤,对其伤害后果应负主要赔偿责任,徐某挑逗王某扔书,对造成此次伤害负有引起责任。某中学管理不严,导致伤害发生在课堂上,对造成本案纠纷负有管理失职责任。王某、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给宋某造成的伤害,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判令王某之监护人负责赔偿50%,由徐某之
监护人负责赔偿30%,由某中学负责赔偿20%。
二审法院认为,徐某挑逗王某致王某扔书打徐某时失手将宋某致伤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某中学作为进行教育的机构,其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是教育、管理、保护的关系,不是未成年学生的法定监护人,不负有法定的监护职责。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所受到伤害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是以学校是否具有过错为标准,也就是学校是否尽到了一个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根据王某、徐某的过错情况,王某负主要责任,徐某负次要责任。遂判令王某法定代理人负赔偿责任的70%,徐某的法定代理人负赔偿责任的30%。
[评析]本案在审理中,主要涉及到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的关系、学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学校是否具有过错的判断标准。
一、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的关系。目前,关于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的关系问题,在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存在着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是监护与被监护的关
系,学校是末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履行的是监护职责;另一种观点认为,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学校对在校的未成年学生负有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对未成年学生履行的是管理职责。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根据《宪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规定。学校是有计划有组织进行系统教育的机构,
学校与末成年学生之间是教育、管理,保护的关系。学校依法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智、体、美、劳和法制教育、依法对未成年学生的行为进行管理、依法对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进行保护。这种管理是一种社会职责,与民事监护制度中的监护人的职责是有明显区别的。民事监护制度中的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监护,是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发生的,只要这种
特定的身份关系存在,其监护职责就不会消灭。
2.【案情介绍】
美籍华人袁旭先生的儿子袁小刚,在北京华堂国际学校上小学。2009年4月7日,袁小刚在课间休息时与同班同学魏森打闹,不小心被推倒在楼梯上,导致右脚受伤。学校老师及时将其送往医院并通知家长。经检查,袁小刚右脚闭合性骨折,花费治疗费1万元、营养费5000元,共计1.5万元。之后,魏森的父亲到医院探望袁小刚,发现袁旭是老同学,他认为两个孩子都是未成年人,在学校教室内,推倒在楼梯上致伤,学校应承担全部责任。袁旭也认同这一观点。
2009年5月,袁旭来到北京华堂国际学校,要求学校赔偿袁小刚骨折所花费的全部费用
及后续治疗费等。袁旭认为,儿子袁小刚受伤的地点是在学校内,并且时间是学生在校时间,学校对在本校上学的小学生有教育和管理的责任,学校老师有义务保护学生的基本人身安全,在袁小刚与魏森打闹时,学校老师如果及
时发现并予以制止,就不会导致袁小刚右脚骨折的事情,因此学校应当对袁小刚的受伤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赔偿治疗骨折的相关费用。但是,北京华堂国际学校认为,学校每学期都有安全教育课并制定纪律,要求学生不要在教室内外打闹,袁小刚和魏森违反学校纪律,造成人身伤害,学校对此没有过错,而且学校教育设施也定期检查,楼梯并无安全隐患,因此学校不承担责任。
2009年6月,袁小刚作为原告,袁旭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将北京华堂国际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袁小刚治疗费、营养费,共计1.5万元。(当事人均为化名)
【案件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中,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之间打闹致伤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学校是否尽到了职责范围内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如果学校没有尽到职责范围
内的相关义务,则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学校应当承担的责任与学校尽到义务所能防止的损害赔偿的范围相一致,也就是说,这种补充赔偿责任是一种有限度的过错责任。小学生袁小刚与魏森打闹致伤事件发生在课间休息时间,按照惯例老师已返回办公室备课、休息,没有第一时间发现学生打闹,学校并不存在过错。魏森将袁小刚推倒在楼梯上致其受伤,不是因为学校对楼梯未进行定期检修存在安全隐患而造成的。而且,学校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并制定了相关纪律。学校在此次学生打闹致伤事件中尽到了职责范围内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因此,学校无过错,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案情】
张某与王某系某学校初二的同班同学,前后排邻桌。某日上课前在教室里,前排的张某站起来关闭窗户,王某出于嬉闹将张某的凳子用脚挑开,致使张某落坐时摔倒,造成张某右腿骨折,花去医疗费5000余元,张某遂将王某与学校诉诸法院。
【分歧】
本案中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有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起事故发生在学校的教室内,学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的伤情由第三人造成,学校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原告损伤发生在课前,属于课间时间,且其损伤不是因学校的管理不善造成的,学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笔者认为,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关键要看其有无过错行为,以及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有无因果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
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在本案,要确认学校是否存在过错行为,就应审查学校是否履行了其应尽的管理和保护职责。本案涉及的学校是中学校,学校管理对象是初中生,《民法通则》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初中生的年龄一般在12周岁至16周岁之间,他们具有一定的理解和认知能力。本案中原告的损伤是由于被告在课间时间出于嬉闹将凳子挑开导致的。作为学校不能禁止学生在课间时间进行活动,针对中学生也没有必要配备专职老师进行监管。所以学校不存在过错,应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由王某负全部赔偿责任。
4.学生在校打架受伤学校应否承担责任 作者:艾丽娜
发布时间:2013-10-21 15:42:19 【案情】
原告刘新林与李兴浩均为被告九江某学校中专一班班学生,原告与李兴浩因饭卡借用未还现金产生纠纷。2012年
10月21日晚自习时,原告将此事向班主任老师报告,班主任老师对两人之间的矛盾分别在自习课时和下课后进行了两次教育、沟通。当天晚自习下课后9点多钟,当时宿舍尚未熄灯就寝,原告叫了几名同学一起,要求李兴浩到其宿舍调解该纠纷,李兴浩也叫了4名同学一起前往。两人一见面,李兴浩先向原告道歉,后看到原告旁边还叫了同学即上前殴打原告大约一分钟。事后学校行政值老师在例行查寝时及时发现,与李兴浩一起将原告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原告住院治疗14天,实施了脾脏切除手术。2012年12月27日,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伤情为六级伤残。
原告受伤后,李兴浩家属与原告家属达成和解赔偿协议,原告及其家属对李兴浩表示谅解并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李兴浩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随即,原告又以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学校承担责任赔偿其100000元。
【分歧】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范文二:童工、未成年应急处理制度
核 准 审 核 制 表
东莞硕仕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编 号 二 阶 三 阶 管理类 未成年、童工应急制度 类 别 办 法 WI-AD-
1.0目 的:
为了防止雇佣童工,并为保障未成年工和童工的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2.0范 围:
适用于公司管理、劳动用工,以及客户验厂的要求。
3.0定 义:
3.1童工:根据国家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凡录用不满16周岁的人,视为童工。
3.2未成年:根据国家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凡录用满16周岁但不满18周岁的人,即为未成年。
4.0程序内容:
4.1本公司承诺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政策和程序,并传达给所有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4.1.1在招工时向求职者明示公司社会责任及安全卫生政策和有关规章。
4.1.2在对新员工进行相关培训时进一步阐明公司有关政策和规定。
4.1.3公司有计划地进行宣传、公告。
4.1.4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将公司社会责任政策和相关要求传达给相关的政府机构和公司的客户。
4.2人力资源部在招工时须对身份证等证件严格查验,对年龄及其他资料确认无伪后方可聘用。
4.2.1证件必须是原件,并通过身份证识别软件对证件进行进一步确认。
4.2.2采取两级面试(人力资源部及各部门负责人面试)。
4.2.3如对年龄等证明文件的有效性有质疑时,应聘员工需提供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证明或公司与公安派出所联系以求确认。
4.2.4无身份证或持伪证者一概不予录用。
4.3按公正、自愿原则和法规要求签署劳务合同,建立人事档案。人力资源部须对劳动合同和档案进行定期复查。
4.4为防止疏漏和避免有人假冒代替已办好入厂手续的员工上班,人力资源部依据下列情况进行抽查:
4.4.1对员工年龄产生质疑。
4.4.2其他人员提供某员工不具合适年龄的信息。
4.5当发现有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被错误招用,应立即结算其所有薪资并采取补救措施:
4.5.1立即停止工作,
4.5.2.提供健康体检,发现有病的予以治疗
4.5.3.通知家属或监护人接回。
4.5.4对被送回原居住地前患病或伤残的童工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生活费用。
4.5.5严禁不负责任遣散童工。对童工伤、残、死亡负有责任的部门或个人,根据公司规定给予严格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6对16—18周岁的未成年工,应严格按照《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来执行: 4.6.1不得安排从事对身体发育有害或具安全卫生风险的工作(如化学品、搬运重物等工作)。
4.6.2不得安排加班加点或从事夜班劳动。
4.6.3按要求进行体检
a.入职期间;
b.工作满1年;
c.年龄满18周岁,距前次体检已半年。
4.6.4实行登记制度,向劳动保障局办理登记、备案。
4.6.5人力资源部为未成年工建立专门的档案,并定期了解其工作、身体、生活情况,切实保护未成年工身心健康。
5.0附 属:
5.1 本管理制度由人事部负责起草、解释。
5.2 本管理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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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未成年强奸罪怎么判刑
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会怎么判?
贩卖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从未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未成年人实施贩毒行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从轻、减轻处罚。
教唆未成年人贩毒怎么判刑
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若是在成年人教唆、利用等情况下实施贩卖毒品行为的,则可以根据具体情节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而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成年人,要从重处罚。
越来越多的未成年犯罪已经成了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希望每个祖国的未来青少年都能健康文明的成长。如果心存疑惑,对诉讼局面的分析不够清楚,小编建议咨询刑事辩护律师,他们都精通专业的法律知识,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为你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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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未成年犯罪怎么减刑
未成年犯罪怎么减刑
摘要:未成年犯罪怎么减刑? 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刑吗 ?为您提供法律直通车刑事免费律师咨询:
本文主要介绍了未成年犯罪怎么减刑 ?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刑吗 ?的相关法律知识,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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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怎么减刑
1、未成年罪犯认罪服判,遵守教育改造规范,积极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可以视为“确有悔改表现”。未成年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减刑;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未成年罪犯,认罪悔罪,并有真诚悔罪的实际行动,也可予以减刑,同时相应地缩减缓刑考验期。
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有期徒刑。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一般一次可以减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一般一次可以减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对确有悔改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期限的限制。对未成年罪犯减刑时,原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可以一并酌减,但酌减后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六个月。
3、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一般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一般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 两次减刑之间一般以间隔六个月以上为宜。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规定时间的限制。对未成年罪犯减刑后,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予以假释。
4、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接受教育改造表现突出的,可以适用刑法第七十三条关于“特殊情节”的规定予以假释。但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惯犯、累犯和罪行特别严重的未成年罪犯假释,应当从严掌握。
5、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间已成年,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因余刑不满二年继续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的,对其减刑、假释,仍然可以适用对未成年罪犯的从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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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未成年抢劫怎么办未成年人抢劫怎么判刑
未成年抢劫怎么办 未成年人抢劫怎么判刑
摘要:未成年抢劫怎么办? 未成年人抢劫怎么判刑?银川聘请刑事律师、详情请看下文:
目前关于未成年抢劫罪的问题涉及到的法律知识,法律直通车小编以下几点,欢迎阅读: 如果遇到刑事辩护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到法律直通车找我们的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法律问题。
未成年抢劫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孩子携带凶器抢夺也定抢劫罪吗?l
为你辩护网解答:携带凶器抢夺在刑法上是为“准抢劫”,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2、未成年人能构成转化型抢劫吗?l
为你辩护网解答:未成年人的“抢劫罪”定性,不包括转化型抢劫。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未成年人实施暴力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不转化为抢劫罪,而直接以其手段行为定罪。
未成年人抢劫会怎么判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如果未成年人已满14周岁,其实施抢劫行为,则构成抢劫罪,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情节轻微不予刑事处罚的,,则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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