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农业生产合作社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国家公布的统计资料中已经没有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数。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主要特点是土地入股,统一经营,统一分配。社员入股土地主要包括:①耕地;②经过户主同意入社的特殊土地(如藕池、鱼塘、菜地等);③社员同意交社开垦的私有荒地。为了照顾社员种植蔬菜等生活消费品的需要,合作社划出不超过总土地量5%的土地分给社员使用。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以主要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农民合作的经济组织,简称“高级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内部建立适应生产需要的劳动组织,其基本单位是生产队。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通常是把劳动力,土地,耕畜,农具固定给生产队使用;有的还对生产队实行包工、包产和超产奖励的责任制度。有的还把包投资作为生产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之一,形成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期实行的包工、包产、包成本和超产奖励制度,再加上劳动力、土地、耕畜、农具固定给生产队使用的制度,统称为“三包一奖四固定”制度。 区别:
农业生产互助组,是我国劳动农民在个体经济的基础上,为了解决劳力、耕畜、农具缺乏的困难,按照自愿互利原则组织起来的劳动互助组织。
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的合作经济组织。亦称农业合作社,简称农业社。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以主要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农民合作的经济组织,简称“高级社”。 区别:初级社同农业生产互助组相比,有很大不同。虽然土地和其他主要生产资料仍是私有的,但由于实行统一经营,并且积累了公共财产,因此具有相当多的社会主义因素,具有了半社会主义性质。它是合作农业经济的一种形式,是中国农民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决定性步骤。初级社的进一步发展是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到1956年年底,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75万个,其中初级社21万个、高级社54万个。参加高级社的农户占全国总农户的88%,标志着中国农村在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
1958年9月发动人民公社化运动,到年底实现了公社化。后来,经过多次调整,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农业生产合作社成为人民公社的生产队。农民公社出现。
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指在中国的社会主义农业经济中,生产者对生产的最终成果负责,并按实现的产量(或产值)获得劳动报酬的一种生产责任制。亦称农业联产计酬责任制。与农民公社不同的是:①生产者通过经济合同向企业承包完成最终产品,并据此承包完成生产任务所需的土地、耕畜、生产工具和其他生产投资;②生产者的劳动报酬与他们所生产的产品产量(或产值)直接相联系。
加工订货、统购包销、经销代销
加工,是指社会主义国营企业(或国家其他单位)与私营工厂订立加工合同,供给原料或半成品,私营工厂按照规定的产品规格、质量、数量和交货期限进行生产,产品交给国营企业,并按规定取得加工费。订货,指国营企业规定所需产品的规格、质量、数量、价格和交货期等,向私营工厂订购产品。统购,指对某些与国计民生关系重大的产品,以国家法令规定由国营商业部门按照合理价格统一收购。统购的产品,通常采取加工的方式向私营工厂收进,不准私营工厂将该类产品在市场上自行销售。包销,指国营商业部门对私营工厂规定其产品规格、质量和合理价格,在一定时期内收购并销售其全部或部分产品。经销,指国营商业通过订立合同,将国家已经掌握全部或大部分货源的商品,批售给私营经销店。经销店用现款以批发价进货,并按国营商业规定的零售牌价出售,从批零差价中获取经销利润。经销店对经销商品不得再从自由市场进货。代销,指国营商业通过订立合同,将商品委托给私营零售店代销。代销店按照国营商业规定的供应办法和零售牌价出售,取得一定手续费。代销店不需用现金进货,但必须先交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将销货款及时交回国营商业。它们对代销的商品不得再从自由市场进货。在国家资本主义中级形式下,私营企业只能按照合同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在企业内部,生产经营计划要经工人讨论决定,执行中要接受工人监督。企业的利润水平,如加工费用、经销代销利润数额等,均由国家规定;企业的盈余按“四马分肥”的原则进行分配。根据1953年国家规定,私营企业的盈余按四个方面进行分配,即国家工商所得税一般占30%左右,企业公积金占10~30%,职工福利奖金占 5~15%,资本家股息、红利占25%左右。这种盈余分配方式,当时人们形象地称之为“四马分肥”。在这种形式下,资本家对企业的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和分配权(剥削数量),无不受到一定限制,已是一种不完全的私有制了。社会主义经济同资本主义经济虽然仍是外部联系,但已增加了它的广度和深度,从流通领域部分地扩展到生产领域和分配领域,私营企业对国营经济的依赖日益加深,这时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已有一部分纳入国家计划或受国家计划支配,盲目性受到限制,生产力得到较充分的发挥,还可为国家提供一部分积累。在这里,社会主义经济规律和资本主义经济规律已经同时发生作用了。
范文二:论农业合作社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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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非营利目的而成立的法人。”对于这种分类,笔 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
者深表赞同,这为农业合作社的法人地位预留了 织。其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回归到民法理 位置,为农业合作社立法中关于合作社法人地位 论对法人的分类,社团法人应属公益法人,将农业 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将农业合作社称为中间法人。合作社归于此类显然也不合适。正因如此,有学者 农业合作社作为一种农民自愿加入的以实现 1120
在梁慧星教授受委托起草的《中国民法典:总自我服务为目的的互利组织,不同于公司、集体经
济组织,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而是有自己特殊 则编条文草案》中采用了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 性的法人。确立农业合作社的法人地位,承认其 的概念。其中第68条规定:“营利法人是指以取 特殊性,是保证合作社法的各项具体规则得以科 得经济利益并分配给其成员为目的的法人。”第 学、合理安排的前提和基础。 71条规定:“非营利法人,是指为社会公益或者其
[注释&参考文献] ?笔者认为,“合作经济组织”的提法太过宽泛,称为“合作 编[z](北京,263社”更能体现其组织特点,也更为简洁。所以,本( 文采用“合作社” [3]江平(法人制度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53(1994( 这个概念。
?根据我国法律,公司就是营利组织,没有营利公司与非营 [4]姜圣渝(看洋协会如何运作——听美国新奇士中方雇员 利公司的划分。但在一些西方国家,有营利公司和非营利公司之 2002一cr7—30( 一席谈[DB,oL](htlp:,,www (似0law(纠(cn 分,有些农业合作社就是按照公司形式组建的,属于非营利公司。本文采我国法律规定,即认为公司就是营利组织。 [5]艾云航(日本农协的发展历程及其运作方式[DB, OL](ht( tp:,,叫ic( 533(I州酬m88a8es,317(htrnl(?美国的许多农业合作社是按照公司法组建的,所以从形式 [6]张经(保护国内市场的新起点——再论入市后行业协会 上看,合作社成员类似于股东。 对中国国内市场的保护作用[M](北京:工商出版社。2002(414( ?此为1955年7月31日**同志在中共中央召集的省 [7]章念生(欧美行会作用很大[N](环球时报,2004—06—30 (23)(委、市委、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的报告。 ?《宪法》第8条规定:“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 [8]汪海粟(社区合作经济论[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1996(67(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
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 [9]杨少平,黄步军(国外合作社研究系列报告之四——德国 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 合作社在社会动荡和变迁中发展[DB,0L](http:,,www(c00pst(c0IIl, 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8面oo叫fjrei矿,20c00—04学m?y( htIll( 《民法通则》第74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 [IO]杨少平,黄步军(国外合作社研究系列报告之一——美 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 国农场主合作社与市场经济同步发展[DB,0L](http:,, 委员会经营管理。” www(cmpst( c0IIl,a咖c00p,‰徊, 20c00p,olus(htITl( [11]马俊驹,宋刚(合作制与集体所有权[J](法学研究,200l, [1]应瑞瑶,何军(中国农业合作社立法若干理论问题研究 (6):116,127(
[J](农业经济问题,2002,(7) :2—7([12]粱慧星(合作社的法人地位[DB,0L](http:,,www(研一 [2]刘振邦(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农业合作社的章程与法律汇 v丑lelaw(c0111(c“c西一bin,懿wd,viewl(8sp?page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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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论农业合作社的法律性质
论农业合作社的法律性质 2005年1月5日
第20卷第1期
法学论坛
LegalForum
Jan.5.2005
V0】.20No.1
【文章编号]1009—8003(2005)01—0O59—06
论农业合作社的法律性质
米新丽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系,北京100036)
[摘要】农业合作社是农民自愿组成的,以互利为基础的,自治性的生产经营组织.其作用正越来越受到重视.<合作经济组织法>
也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尽管农业合作社是生产经营组织,但其与公司在营利性和成员权利方面存在着很大不同;与集
体经济组织在产生原因和目的以及成员边界等方面也不相同.因此,农业合作社是一种既不完全同于公司,又不同于集体经济组
织的特殊法人.承认这种特殊性,是保证合作社法的具体规则得以科学,合理安排的前提和基础.
[关键词】农业合作社;公司;集体经济组织;特殊法人
[中图分类号】D922.4[文献标识码】A[收稿日期】20O4一ll一20 [作者简介】米新丽(1969一),女,山东平邑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系副教授,硕士,主要从事经济法,诉讼法研究.
Sabjeet:Discussingo~1【,AttribtlteofAg~turalc(q,erative
Aulhor&眦血:MIXin—li(capitalUniversityofE(HIli?andBusiness,B~jmg100036,China) A~rdllCt:AcultIIralcooperativeisallautorammusoJmi蹈ti?
ofproductionmanagement,whichis0s.dofvoluntaryfarmersandisbasedo~1the
ideaofmutualbehest.Peoplealethinkingmoreandmoreofit.TheActof0?perativeE??lIlicOrganizationhasbeenincludedintothelegislati?
planoftheteathNationalPeople'SGl朋gress.AlthoughacultIImlcooperativeisalloJ謦III】i蹈ti0nofproductionmanagement,itisdifferentthatof companyintheaspectsof8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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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
业合作社的作用正越来越受到重视.无论经济发
达的东南沿海,还是相对落后的革命老区,农业合
作社均呈现出蓬勃发展态势.党的十六届三中全
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支持农民按照
自愿,民主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
组织."与此同时,《合作经济组织法》?也已列入
十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在立法过程中,许多基
本理论问题需要加以深入研究,农业合作社的法
律性质便是其中之一.明确农业合作社的法律性
质,厘清其与相关经济组织的关系,是保证合作社
法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的前提.本文对此作一思
考.
一
,农业合作社的概念及法律地位
世界上许多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对农业合 作社都有比较明确的定义.在美国,按照被称作 "合作社大宪章"的《卡帕一沃尔斯坦德法》的规 定,农业合作社是农业生产者在自愿基础上成立 的互利组织,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坚持互 利原则;第二,实行一人一票和(或)红利分配每年 不超过8%;第三,为非社员处理的农产品的价值 不超过为社员处理的农产品的价值.在荷兰,农 业合作社被定义为:"长期从事经营活动的农民组 织,共同核算,共同承担风险,同时保持农业活动 的独立性以及使有关的经济活动尽可能多地获得 利润."我国台湾地区的"合作社法"把合作社定义
在互助组织的基础上,以共同经 为:"依平等原则,
营方法谋求社员经济利益和生活改善,而其社员 人数及股金总额均可变动的团体.合作社为法 人."…根据1995年国际合作联盟(ICA)第31届
大会最新确定的合作社定义,合作社是人们自愿 联合,通过联合所有和民主控制的企业来满足共 同的经济和社会需求的自治组织.该定义被国际 劳工组织(ILO)《合作社促进建议书))(2002年6月 20日第90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完全认可,这是 一
个关于合作社概念的国际性标准.我国2002 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 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2条明确
规定:"本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 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可见,《农业法》 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纳入了生产经营组 织.中国合作经济学会2002年7月5日提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建议稿》第2条规定: "合作社,是指以城乡劳动者为主体自愿组织起 来,在生产,生活上谋求互助合作或有关服务的自 助性经济组织."由此可见,合作社是社员自愿组 成的,以互利为基础的,自治性的生产经营组织. 农业合作社作为合作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主 要以从事生产经营的农民自愿组成的,以互利为 基础的,自治性的生产经营组织.
农业合作社应当具备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 换句话说,合作社应当拥有合法的身份,这是农业 合作社正常开展活动的前提.否则,其生产经营 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其合法权益无从保障,这会限 制或阻碍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西方发达国家的 合作社法几乎都明确规定了合作社的法人地位. 如《联邦德国营利合作社和经济合作社法》(1983 年)第17条规定:"注册合作社作为法人独自拥有 其权利和义务.它可以购买财产和地产的其他物 权,可以在法院起诉和受控."《日本农业协同组 合法》第5条规定:"农业协同组合和农业协同组 合联合会具有法人资格._2J(衙'在美国,根据各州 法律的规定,几乎所有的农场主合作社都是法人 合作社.凡是一个合作社的名称中使用了"合作 社"(Cooperative)或者"协会"(Association)字样而 没有特殊证明的,都是法人合作社._2J(可见,农
业合作社应当取得法人地位已不是理论上要争论 的问题,问题在于:农业合作社应当是什么性质的 法人?它和公司,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如何? 二,农业合作社与公司
农业合作社与公司有一些相似之处,比如 二者都能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我国2002年修改 的《农业法》明确将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定为 生产经营组织;二者的组织机构有很强的相似性, 有些国家的农业合作社干脆就是按照公司形式组 建的.尽管如此,农业合作社与公司仍然有着很 大的不同,主要体现为:
(一)二者的营利性不同
公司是营利法人的典型代表.在民法理论 上,营利法人是指以取得经济利益并分配给其成 员为目的的法人.b以此类推,公司就是以取得经 济利益并分配给其股东为目的的法人.所以,公 司的目的在于为股东盈利.当然,为股东盈利必 须以公司自身的盈利为前提.从股东的角度来 讲,股东人股的目的是为赚取最大的投资利润,能 够按照投资比例进行分红.
农业合作社则是一种非营利法人.其非营利 性主要体现为以下两点:
第一,合作社的主要目的不在于为社员盈利, 而在于为社员提供服务.社员经济参与原则是经 国际合作社联盟第31届代表大会修订的7项原 则之一,对于该项原则,《国际合作社联盟关于合 作社定义,价值和原则的详细说明》作了如下解 释:社员要公平地人股,并民主管理合作社的资 本;但入股只是作为社员身份的一个条件,分红要
受到限制.也就是说,社员人股是取得社员资格, 获得合作社服务和享受社员优惠的条件,并非以 获取股金分红为目的.1965年美国农业部农场 主合作社管理局在一份报告中指出,合作社是由 拥有共同所有权的人们在非营利基础上提供他们 自己所需要的服务而自愿联合起来的组织,是由 作为使用者而不是在合作社的资本结构中作为投 资者的社员实行民主管理的.因此,农业合作社 的最大特点在于它的服务性,而社员之所以加入 合作社,目的主要在于获取良好的服务. 第二,在对社员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不以营利 为目的.美国的农业合作社法将服务社员原则规 定为合作社经营的基本原则,即合作社应当以为 社员提供最佳服务为目的,对社员不以营利为目 的,所以,又称"成本经营"原则,强调合作化对社 员不赚取利润.日本的《农业协同组合法》第8条 明确规定了"最大限度服务的原则",即组合以通 过其所从事的业务最大限度地为其组合员及会员 服务为目的,而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其业务的
经营.[]'在其农业合作社的运作过程中,确实 也体现了非营利的特点.比如,世界最大的水果 蔬菜合作社——美国"新奇士协会"虽然为社员提 供了周到的服务,但收取的费用并不高.每销售 一
箱橙子约l8公斤,包装厂得3.5美元的包装 费,协会只提取市场销售管理费45美分,广告费 20美分.协会所有人员的工资和各种费用都在 这里支出,不再向成员另收其它费用.L4J日本农业
协同组合(简称"农协")为农民推销农副产品,基 本上采取代理形式,农协只收取手续费.据统计, 日本70%以上的基层农协经营上述业务是赔本 的,是用经营保险,信用业务的盈余来补贴这方面 的支出.[]
需要指出的是,非营利性并不等于不从事任 何营利性活动,相反,农业合作社仍要从事大量的 营利性活动.比如销售合作社在与社员以外的市 场主体进行交易时,当然要以获取最大盈利为目 的.此时,作为交易主体,其与普通公司没有差 别,都要遵从市场交易法则的规制.只不过这种 盈利不是农业合作社的最终目的,所获盈利并非 为社员分红,而是实现其目的的一种手段或必要 途径.
(二)成员的权利内容不同
股权 公司的成员即公司股东享有的是股权,
又包括多种具体的权利,其中最核心的是表决权 和分红权,在股份公司还包括相对自由的股份转 让权.就表决权而言,股东表决权的大小决定于 其出资额的多少,股东大会决议的通过要遵从"资 本多数决"原则.尽管许多西方国家的公司法确 立了"累积投票制度"以对小股东进行救济,但仍 改变不了"资本多数决"这一基本原则.就分红权 而言,股东以其投资比例来进行分红,分红与投资 额成正比.
农业合作社的成员即社员享有的权利也包括 表决权和分红权,但其与股东享有的表决权与分 红权均有所不同.
就表决权而言,社员所享有的表决权并不决
定于其出资额的多少,这是由合作社的民主管理 原则决定的.民主管理原则是国际合作社联盟及 各国农业合作社法所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国际 合作社联盟代表大会通过的《国际合作社联盟关 于合作社的定义,价值和原则的详细说明》对其涵 义作了如下解释:所谓社员民主管理原则是指社 员管理合作社的民主形式,在基层合作社实行社 员一人一票的投票权;其他层次的合作社组织也 要实行民主管理,投票权由其章程规定.在美国, "
一
人一票制"的民主管理制度已成为合作社广泛 接受的原则.许多州合作社法规定,一个普通股 票的持股者不准多于一票,?除非他拥有许多股 票,可作适当调整.如果州法律规定每一普通股 票可以有一票表决权,而合作社要坚持"一人一 票"的话,那就必须坚持一人不能拥有一股以上的 股票.
在日本,根据《农业协同组合法》的规定,组合 员享有对农业协同组合进行民主管理的权利.在 基层组合内,正组合员每人均有一票表决权,不受 入股金额多少,加入农协时间长短的限制.县级 和中央级联合会,原来也是一个会员有一票表决 权,1970年改为按业务大小和组合员户数确定选 举权和表决权的票数.
就分红权而言,社员并非按入股比例分配利 润,而遵从股本收益限制原则.美国的州立法和 联邦立法几乎一致要求合作社盈余要根据社员在 合作社中的惠顾量进行分配,合作社股份或社员
股金的年红利率不得超过8%.事实上,许多合 作社的股金红利率限制在2%,4%或者6%以下, 有些合作社则完全取消了红利.
日本的《农业协同组合法》第72条则规定,入 股的组合,必须在补偿亏损,并扣除法定的准备金 和滚存金之后,方可进行分红.分红按照组合员 利用人股组合业务的数量比例和按已缴股金的股 数分配.按照已缴股金的股数分配的部分,股金 分红率必须在年利8%以下.
我国香港地区《合作社规则》第l9条规定,任 何注册合作社就股本派发的股息,每年不得超过 实际已缴足股款的股本的5%.
合作社社员的分红权,除受到股本收益限制 原则的规制外,还有一个重要特点,即按社员与合 作社的交易额(惠顾额)进行返还.美国农业合作 社的成本经营原则就包含这样的内容:根据合作 社与惠顾者之间的合同,合作社得到的超额经营 成本和费用的总额属于惠顾者.因此,作为一个 法人,合作社在有关合同范围内的这个总额不能 有企业利润.L2】(钇'我国香港地区《合作社规则》第 l9条之4规定,凡以工资或社员产品价值为基础 而计算的红利,或按社员与注册合作社营业数额 的比例而计算的受益红利或受益退款,可在扣除 所有开支,作出坏账及呆账准备与拨款入储备金 竺篁!塑固
后,定期从盈余资金中分发给社员.
在合作社社员享有的权利中,值得一提的是 社员享有合作社提供服务的权利.各国的农业合
作社都为社员提供了周到的服务.比如前文提及 的"新奇士橙"协会对社员的每一棵果树的成熟期 都有精确的电脑统计,各种水果根据质量不同分 成不同档次,每个档次都有统一价格,避免了社员 间的恶意竞争.协会经常进行技术推广,使橙子 一
年可以收获两季,柠檬,葡萄,柚等可以一年四 季不断.社员在水果成熟后,合作社向果农提供 摘,选,包全套服务.由合作社组织销售或进行加 工.l6]再如丹麦的农业合作社,每年派农业顾问为 社员制作详细的农业耕种计划,将选用什么种子, 何时施肥,用何种杀虫剂,如何进行财务结算,缴 纳税金等都列得一清二楚.农业顾问掌握的农业 信息非常全面,以小麦为例,农业顾问对全丹麦哪 些地区适合耕种,欧洲乃至世界小麦的价格行情 都了如指掌,因而可以根据不同的土质和市场需 求为粮农们提供相应的建议和制定具体的计划, 使粮农们能避免盲目种植某种作物而遭受损 失.l7j对于合作社提供的这些服务,只有社员才有 资格享受,所以无论欧美,还是日韩,加入农业合 作社的农民比例是相当高的.社员人社主要是为 了享受合作社提供的全方位服务.
农业合作社与公司之所以存在上述区别,其 主要原因在于二者担负的使命不同.公司是把社 会闲散资金集合起来用以创造利润的一种企业组 织形式,其使命在于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从而实 现股东投资利益最大化,而股东投资利益最大化 的实现又会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合作社则是一种 处于弱势地位群体的联合,农业合作社是农业生
产者的联合.在市场经济社会,单个农户在竞争 中的劣势地位是显而易见的,所以他们需要建立 互利组织,实现自我服务,改变其不利的地位.因 此,农业合作社最主要的使命在于为社员提供服 务,而不在于为社员赚取投资利益.合作社良好 的服务又会吸引更多的农业生产者加入合作社, 以享受这种服务.
综上,农业合作社与公司是两种不同的组织, 在进行合作社立法时,必须充分注意这种区别,科 学,合理地设计各项法律规则,从而更准确地反映 其特性.
三,农业合作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关于农业合作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 系,学术界存在不同的观点.代表性的观点有以 下几种:(1)合作经济就是集体经济;(2)合作经济 是集体经济的低级形式;(3)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 是两种不同的经济活动方式;(4)合作经济中有集 体经济的成分.l8那么,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究竟 是一种什么关系?农业合作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我们先从二者的起源和 目的看起.
从世界各国合作社的起源来看,合作社是市 场竞争中弱势群体的联合.在英国,l8世纪末l9 世纪初工业革命的兴起,一方面使生产力得到大 幅度提高,同时也使得处于社会最低层的小生产 者,雇佣工人和低收入消费者面临资本家和商人 的双重盘剥.这些弱势群体迫切需要联合起来, 以改变自己的地位,对抗这种盘剥.于是,1844 年在曼彻斯特北部一个叫罗虚代尔的工业小镇
上,由28名法兰绒工人组建了取名为"罗虚代尔 平先锋社"(theRochdaleEquitablePioneersSoci— 公
ety)的消费合作社.提出了着名的"罗虚代尔原 则",成为后来各国公认的合作社原则.在德国, 囵竺篁塑
l9世纪40,50年代,由于受到工业革命的影响,出 现了粮食危机,不少农民负债累累或失去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走上了互助合作的道路,1845 年在威尔布施建立面包合作社,1848年在费拉莫 斯费尔德建立贫农救济合作社,1854年在黑德斯 多夫建立福利合作社,后来发展成为节俭信贷合 作社.l9美国早期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与欧洲大体 同步,虽然美国在早期的农业开发中已经形成了 规模较大的家庭农场,但仍然改变不了农业的经 营特性,与其他产业相比仍处于弱势地位,也需要 合作.所以,1810年在康涅狄格州成立了美国历 史上最早的农场主合作社.1841年和1851年在 威斯康星州和纽约州成功地组建了两个乳业合作 社,ll们从此各种合作社纷纷建立起来. 所以,从起源和目的上看,合作社是在市场竞 争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的联合,其目的在于互 助合作,实现自我服务,改善其不利的处境.对农 民而言,由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受到自然因素和 市场因素的双重制约,所以天然地处于弱势地位, 组建农业合作社是一种必然的选择.
集体经济组织是以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经济
组织,集体所有制又叫集体制.集体制概念是斯 大林在前苏联发动农业集体化时提出来的,而且
是作为替代合作制的概念提出的.在他看来,农 业集体化就是要以集体制替代合作制.我国20 世纪50年代的合作化运动,尽管在具体做法上有 自己的特色,但在基本制度和基本经验上是学习 前苏联的农业集体化,其主要目的在于完成农业 的社会主义改造.**同志在《关于农业合作 化问题》?的讲话中曾明确指出:"要将大约一亿 一
千万农户由个体经营改变为集体经营,并且进 而完成农业的技术改革,确有很多的困难;但是我 们应当相信,我们党是能够领导群众克服这些困 难的.""在逐步地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和逐步地 实现对于手工业,对于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 义改造的同时,逐步地实现对于整个农业的社会 主义改造,即实行合作化,在农村中消灭富农经济 制度和个体经济制度,使全体农村人民共同富裕 起来."所以,当时的合作化运动,只是徒有合作化 之名,行的是集体化之实,是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 改造的手段.之所以现在仍然有许多人对农业合 作社心有余悸,以至于在合作社立法的过程中,有 些领导因担心人们产生误解,提议将合作社法定 名为《合作经济组织法》,都是与那段历史密不可 分的.
因此,从合作社和集体经济组织产生的原因 和目的来看.二者是不同的.除此之外,二者还有 诸多区别.比如,在合作社中,成员的边界是很清 楚的,在基层合作社中,自愿入社的农民只要缴纳 一
定数额的股金就可以成为合作社成员,享有社
员的各项权利.而在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 许多组织的成员,边界是模糊的,无法确定究竟谁 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更遑论成员的权利了. 再如,合作社以承认入社社员的私人财产权为前 提.而集体经济组织强调的是财产的集体所有权, 忽视成员的私人财产权.
所以,笔者并不赞成合作经济是集体经济的 观点.尽管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有宪法和法律为 据,?但笔者认为,学术探讨不必囿于法律条文的 规定,否则理论就可能会停滞不前.更何况我们 不得不考虑1982年《宪法》和1987年的《民法通 则》也会有历史的局限性.笔者也不赞成合作经 济中有集体经济的成分或集体所有权在合作社中 产生…的观点.该种观点的主要依据是,合作社 中有不可分的公共积累,这部分就是集体所有权 的客体,属于集体经济,还引据国外相关立法予以 佐证.国外合作社立法中确实有公共积累不可分 配的规定,如联邦德国合作社法规定,在社员退社 时,"对于合作社的储备基金和其他财产,他无权 提出任何要求",并规定"合作社解散过程中留下 的不能分配的财产可移交给合作社所在的乡镇, 这笔基金的利息可用作公共事业."法国,意大利 等国也有类似规定.但是,依此来推论合作社的 不可分公共积累部分即属于集体所有权的客体似 有不妥.首先,在上述资本主义国家,恰恰没有集 体所有权的概念;其次,公共积累不可分并非合作 社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而是基于法律的强制性 规定.
笔者认为,不必一定要将农业合作社与集体
经济组织生拉硬拽在一起,况且,集体所有权在理 论上迄今是一个争论不清的概念,而国际上合作 社理论却相对成熟,为什么一定要用一个本身没 有定论的东西来为一个相对成熟的概念定性呢? 值得一提的是,2002年12月2813第九届全国人 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农业法》第2条,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专 业合作经济组织并列提出,说明立法者已经注意 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合作经济组织的区别,这 无疑是值得高兴的.
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农 业合作社是一种既不同于公司,又不同于集体经 济组织的特殊法人.但这种特殊的法人地位尚未 得到我国现行法律的承认.我国法律关于法人的 规定见于《民法通则》中,其中规定了4类法人:企 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 人.农业合作社当然不属于机关法人和事业单位 法人,那么,是否属于企业法人抑或社会团体法 人?
根据理论界通说以及目前企业法,税法的相关 规定,企业法人是营利性组织,应进行工商登记. 回归到传统民法理论对法人的分类,应归为营利法 人,其典型形式是公司.前文关于农业合作社与公 司的区别已做了阐述.所以农业合作社不应归入企 业法人之列.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 定,社团法人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 竺篁塑囵
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 织.其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回归到民法理 论对法人的分类,社团法人应属公益法人,将农业 合作社归于此类显然也不合适.正因如此,有学者 将农业合作社称为中间法人.刮
在梁慧星教授受委托起草的《中国民法典:总 则编条文草案》中采用了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 的概念.其中第68条规定:"营利法人是指以取 得经济利益并分配给其成员为目的的法人."第 71条规定:"非营利法人,是指为社会公益或者其 他非营利目的而成立的法人."对于这种分类,笔 者深表赞同,这为农业合作社的法人地位预留了 位置,为农业合作社立法中关于合作社法人地位 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农业合作社作为一种农民自愿加入的以实现
不同于公司,集体经 自我服务为目的的互利组织,
济组织,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而是有自己特殊 性的法人.确立农业合作社的法人地位,承认其 特殊性,是保证合作社法的各项具体规则得以科 学,合理安排的前提和基础.
[注释&参考文献]
?笔者认为,"合作经济组织"的提法太过宽泛,称为"合作 社"更能体现其组织特点,也更为简洁.所以,本文采用"合作社" 这个概念.
?根据我国法律,公司就是营利组织,没有营利公司与非营 利公司的划分.但在一些西方国家,有营利公司和非营利公司之 分.有些农业合作社就是按照公司形式组建的,属于非营利公司. 本文采我国法律规定,即认为公司就是营利组织. ?美国的许多农业合作社是按照公司法组建的,所以从形式
上看,合作社成员类似于股东.
?此为1955年7月31日**同志在中共中央召集的省 委,市委,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的报告.
?《宪法>第8条规定:"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 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 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 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 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民法通则>第74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 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 委员会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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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建国初期农业生产合作社
分类号: 学校代码: 密 级: 学 号:
200910055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建国初期农业生产合作社
利益关系及其整合问题研究
作者姓名:
学科、专业: 吴建新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研究方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中国
“三农”问题
导师姓名:
马桂萍教授
二〇一二年五月
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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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除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不包含他人和其他机构已经撰写或发表过的研究成果,其他同志的研究成果对本人的启示和所提供的帮助,均已在论文中做了明确的声明并表示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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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指导教师签名:
签名日期: 年 月
摘 要
建国初期,为了破除西方国家的经济封锁,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党和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1952年底,国民经济恢复任务得以完成。同时,为完成社会主义改造,确立社会主义制度,实现国家社会主义工业化,1953年,我国开始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农业合作化是我国建国初期完成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途径。当时,农业合作化是否顺利完成,直接影响着我国工业化进程,而作为农业合作化的主要组织形式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它的组建和发展一个重要影响因素是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关系的整合。所以,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关系整合问题影响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影响农业生产合作社自身的发展。
本文从建国初期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实际出发,主要在对《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中的重要文献进行解读的基础上,针对建国初期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关系的实质、利益关系的表现、利益关系的特点、利益关系整合的必要性等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和总结我国建国初期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关系整合实况及其历史启示。
本论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其基本逻辑为:前言部分简要阐述了本问题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思路和方法,并对相关文献进行综述。第一部分分析了建国初期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关系的实质和表现,从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的内涵和外延对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关系进行分析和论述;第二部分从当时社会背景和经济学角度总结了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关系的特点;第三部分从农民、合作社、国家三个角度分析了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关系整合的必要性;第四部分对当时利益关系整合的主要途径进行了归纳;第五部分总结了建国初期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关系整合对现阶段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启示。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关系;农民
Abstract
The founding days of our country,The party and government took a series of measures to break the western economic blockade,restore and develop the national economy,and it was completed by the end of 1952.At the same time,our country began to transform agriculture, handicrafts and capitalist industry and commerce in order to complete the socialist revolution, establish the socialist system, and realize the national industrialization.Agricultural production cooperative movement was the way of completing agricultural socialist transformation.The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cooperative was successfully completed or not that effected on our country's industrialization process at that time,as the main form of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cooperative,agricultural production cooperative relationship of interests integration was a important factor of the cooperation's creation and development.So the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cooperatives interests integration affect agricultural socialist transformation and the development of cooperation.
This article follow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the socialist transformation of agriculture at the founding time,on the basis of the important documents of ,according to the founding of the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cooperatives interests the essence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nterest relationship performanc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relationship of interests interest relationship problems such as the necessity of the integration, for research,analyzes and summarizes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cooperative relationship's integration and its historical experience.
This article is divided into five parts,and it's basic logic is that:Introduction briefly expounds the problems the research background research significance research ideas and methods, and relevant literature were reviewed in this article.The first part analyzes the essence and performance of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cooperative relationship of interests at the founding time,the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cooperative relationship of interest's discussing is followed on the connotation and extension of the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cooperatives interests;The second part is followed on the contemporary social background and the Angle of economics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cooperatives summarize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interest relationship;The third part is followed on the three countries from farmers cooperatives to analyze the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cooperative relationship between interest integration to a necessity;The fourth part is that conclude the the interests of the integration method and ways at that time;The fifth part conclude that the integration of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cooperative relationship of interests enlightenment to the problems of now about 'Agriculture, rural areas and farmers' and the building of a socialist new countryside.
Keywords: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cooperatives; interest; Farmers
目 录
摘 要 ............................................................... I Abstract .............................................................. II
引 言 .................................................................. 1
(一)研究背景、意义 ................................................ 1
(二)文献综述 ...................................................... 2
(三)研究思路、方法 ................................................ 2
一、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关系的实质及表现 ................................. 5
(一)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释析 ........................................ 6
(二)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关系的实质 .................................. 7
(三)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关系的表现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关系的特点 ...................................... 11
(一)利益关系的不确定性 ........................................... 11
(二)利益关系的复杂性 ............................................. 12
三、整合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关系的必要性 ................................ 15
(一)农民自愿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需要 ............................. 15
(二)农业生产合作社自身发展的需要 ................................. 16
(三)适应建国初期国民经济恢复及社会变革的需要 ..................... 17
四、整合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关系的途径 .................................. 18
(一)改进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分配制度 ................................. 18
(二)合理调整其他相关政策及加强管理 ............................... 20
(三)以技术创新促进农业生产力的发展 ............................... 20
四、整合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关系的现实启示 ........................... 22
(一)整合利益关系十分重要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应科学合理的整合利益关系 ..................................... 22
结束语 ................................................................ 25
参考文献 .............................................................. 26
致 谢 ............................................................... 29
引 言
(一)研究背景、意义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是第一产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 “三农”问题始终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中之重。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改革的推进,如何解决“三农”问题,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 “三农”问题是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总称,农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础,农村的发展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农民人口众多,农民的素质直接关系到国民的整体素质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21世纪以来,我国二元经济社会结构问题加剧,城乡差距越来越大,城市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不协调。“三农”问题成为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问题。
同时,在国际上,中国的农村问题也引起高度的重视。全球经济危机使发达国家都遭到了不同程度的打击,全球的工业品需求大幅度的下滑。中国农村人口众多,对于发达国家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潜在市场,对于世界经济来说具有不容忽视的重大意义。中国农村、农业和农民的发展不只是影响着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并且已经影响世界经济的发展。在这样的形势下,对“三农”问题的研究引起了各国学者的高度重视,成为热门问题,并且引起强烈的反响。如何破解“三农”这个难题,已经成为中国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研究课题。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正确认识和妥善解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农业、农村、农民所产生出来的新矛盾和新问题,对于中国共产党和政府来说,是一个严峻挑战。
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对于“三农”问题就已经有了明确的认识,并将“三农”问题放在重要位置,对社会变革过程中农业、农村、农民方面所带来的新变化和新矛盾,探索并采取了适当的方法和措施。在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中,以合作化的方式对“三农”问题进行了妥善的处理,进而顺利的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本文从建国初期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关系及其整合的角度入手,分析了当时农村、农民、农业不断产生出来的新矛盾和新问题带来的利益关系变化,分析了当时中国共产党整合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关系的必要性,总结了当时整合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关系的方法和途径。对建国初期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关系及其整合问题的研究意义在于:从全新的角度和具体的历史阶段,对于中国共产党如何处理“三农”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解读,对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关系特点进行了总结和归纳。这是学术界对于“三农”问题研究的一个全新角度。本文研究的现实意义在于:通过建国初期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关系及其整合问题的研究,总结归纳了我国在正确处理现代化建设中不断产生出来的农业、农村、
农民问题时,应该注意的重点事项。对于现今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现代建设中的“三农”问题,提供了理论和细节上的参考。
(二)文献综述
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利益关系问题,国内外许多学者都从不同角度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理论和观点。下面就国内外学者对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关系和利益关系整合方面研究的主要文献和观点:
在国内,对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关系问题,桑正杨的《国家、集体、农民利益关系的制度演进》和罗文宝的《关于农村合作化组织的经济分析》,通过对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期,国家相关制度所衍生的利益关系问题的概括,总结了利益关系在国家发展中的重要性。李翠霞的《农村分配关系的系统诠释》从利益关系的角度对农村经济、政治、社会和民生问题进行了全面解读。科学的界定了农村分配关系的内涵与外延,研究了农村分配关系的指标体系及其计量问题,并提出建立我国农村合理分配关系的标准模式及其实现途径。同时,还从生产条件分配角度,对创新农村土地流转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如确立农村收入分配关系的标志和导向等具有创新性的学术观点。苏少之、陈春华、王军的《关于20世纪50年代农业集体化几个问题的反思》,提出了依靠贫下中农、团结中农的阶级路线和自愿互利、典范示范等原则。杨小燕的《1949-1952年合作社经济发展原因探析》,从中国共产党对合作社的正确理论指导和政府对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大力支持两个方面入手,对1949-1952年合作社经济迅速发展的原因进行了探究。叶扬兵所著的《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研究》这本书,全书文字共计70余万,由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6月出版。我仔细的拜读了这本著作,觉得这是一本不可多得的深入研究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的文学专著,书中所包含的学术观点会让读者耳目一新。这本书里不仅对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错综复杂的历史原貌进行了再现,还填补了以前学术界往往只着重重大事件和领导决策活动的研究空缺。对具体政策在基层的落实和实施以及基层群众和下层的干部的动机、行为研究做了仔细分析。也是因为这个主要原因,这本书才能对中国合作化运动的复杂错综的关系进行完整再现、更多还原。总之对于农业合作社时期的分配制度和利益关系影响都作了研究,而且提出了相应的见解和观点。
在国外方面, 关于合作化理论的起源相对国内来说要久远,合作化理论作为西方经济学理论的重要研究内容的时间要追溯到20世纪的后期。而19世纪上半叶可以说是对合作化研究的各种思想理论的创立时期。从国际角度上来比较,国内的合作化研究一直落后于国外合作化研究,这都和国外合作化理论的起源比较早,发展相对来说比较成熟有很大的关系。
“在合作社的理论史上,曾经先后出现过欧洲的空想社会主义学派、基督教社会主义学派等。早期的合作社学派是以美国Sapiro 和Nourse 这两个人物为代表的。
他们认为,农民通过合作社进入市场,不但改善了其在市场中的地位,提高了其收入,而且更重要的是使市场竞争更加激烈,这迫使其它投资者所有企业也不得不提高效率,从而使得整个社会市场的效率得到了提高。因此,合作社扮演了市场竞争标尺
(Competitive yardstick) 的社会公共品角色,政府应该给予公共政策的支持。他们的思想在美国1922 年通过的Capper - Volstead 法案中得到了实现。”①都充分说明了国外学术界关于合作化理论的研究进程。
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问题研究,Paul R Gregory Kate在《How China Won and Russia Lost:Policy Review》中分析了我国农业生产合作化的发展状况和经济发展关系。Laura J. Enriquez的《古巴1990年以后的经济改革与新农民化 》,阐述了20世纪90年代早期,经济改革推动了古巴的社会变革,古巴进入了社会变革的新时期。社会变革的一些方面与传统的结构调整相似,而其他方面则与之有所不同。农业方面,国营农场被改造成为各种合作社,进一步细分了合作社的生产力,解放了农产品市场,以及把土地分割给小佃农。通过采访决策者和合作社的领导,并对古巴西部和东部进行调查,可以发现,20世纪90年代的古巴有两个重要特点:一是,出现了“新农民化”现象;二是,这两个地区的收入差距即使没有扩大,也依旧存在。然而,即使是在最贫穷的地区,小农户的收入还是比雇佣工人的平均收入要高一些,而在其他地区,则是高出许多。总的来说,古巴的经济危机迫使古巴的农业政策向小农户地位的巩固方向上进行调整。
(三)研究思路、方法
第一,研究的思路。本文的研究思路主要是按照“史论”相互结合的写作思路,在整理大量历史料的基础上,明确我国建国初期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对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农业生产合作化运动做详细、具体的解读,分析其利益整合的必要性,总结其实践中的具体形式,并将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农业生产合作化运动的经验与中国农业现代化进程及新时期农村经济转型相互结合,以期取得有益的启示和探索。
第二,研究的方法。首先,运用历史分析的方法。本文在对大量的历史资料做了详细的梳理和分析地基础上,以较多的学术文献为依据,探究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合作化运动的因由,并且对合作化的目的、阶段性发展及其利益的实质做了深入的分析、解读,总结了当时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整合的方法、手段等知识。其次,运用了文献研究的方法。通过书籍、期刊、杂志以及网络等文献的广泛阅读,大量搜集关于中国共产党建国初期农业生产合作化运动方面的相关资料,并进一步予以理论分析,全面系统的了解现阶段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问题的研究状况。再次,运用了归纳演绎研究方法。本文在充分借鉴史料的基础上,通过归纳演绎的方法,分析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对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的对策,归纳出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关系整合的① 郭红东,钱崔红.关于合作社理论的文献综述[J].中国农村观察,2005(01):72.
必要性,形成较为系统的关于这一时期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关系的理论知识。
一、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关系的实质及表现
所谓利益,就是受客观规律制约的,为了满足生存和发展而产生的,人们对于一定对象的各种客观需求。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
①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行以及其他东西。”马克思恩格斯诠释了利益的概念。
“合作社”是人们自愿联合起来进行合作生产、合作经营所建立的一种经济组织。“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第31届代表大会,对合作社做出了如下原则型定义:合作社是人们自愿联合、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控制的企业,来满足社员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共同需求和渴望的自治组织。”②为此,可以将合作社简单理解为根据合作原则建立的以优化社员(单位或个人)经济利益为目的的非盈利企业形式,而合作社作为合作经济的主要形式,追溯起来,其最开始的于1844年12月英国工人创建的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距今可以说已经有近200年的历史。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合作社已经成为一种最普遍的经济形式,在世界的各国广泛存在。
我国农村合作社这种经济组织形式已经广泛存在于消费和生产等诸多领域,在农村,合作社可以说是满足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广大人民的愿望,合作社把千家万户的农民和不断变化的市场经济有效地连接起来。同时,也显现除了他的不足之处:很多地区出现了合作社作为一种形式的代名词而出现在各种不同意义和形式的组织形式上,造成了合作社性质的混淆。有的以合作社名头以期待得到更多的政府扶持和优惠政策,这些现象都说明我们追溯合作社本源的必要性。
建国初期,我国实行了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也就是农业合作化运动。农业合作化从总体上来说是正确的,是我国建国初期一次深刻的社会变革。这表现在:农业合作化在农村消灭了个体小农经济,建立了社会主义集体经济制度,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农业合作化为我国建国初期的工业化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建国初期,个体经济不能够满足国家的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农村市场和农产品不能满足国家工业化建设的需要,不能满足国家社会主义制度建立的需要,为此,需要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来解决。农业合作化的核心内容是:把土地等生产资料由私有制变为公有制,实现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78-79.
② 杨小燕.1949-1952 年合作社经济发展原因探析[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6 (05 ):84.
集体经营;采取积极发展、稳步前进的方针,实行自愿互利的原则,引导农民建立社会主义萌芽的互助组、建设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组织形式,是由互助组发展起来的,主要分为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建国初期我国农业生产合作社主要存在于1953年至1956年间,农业生产合作社提高了农村的生产能力,使农村经济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一)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释析
释析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首先,我们先要明确什么是概念的内涵,什么是概念的外延,它们的区别是什么。内涵即含义,事物特有的属性,外延是事物特有属性的具体化。例如: 等腰三角形的内涵是有且只有两条边长度相同的三角形它的外延是等腰锐角三角形、等腰钝角三角形、正三角形。
目前,学术界对于我国建国初期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的具体内涵和外延并没有明确的阐述和概括。农业生产合作社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固然离不开发展,它本身是以一种动态的形式在不断的发展演变。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思考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的内涵和外延:利益的角度和我国建国初期合作社发展的角度。
从利益的角度来讲,我们可以把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利益分为:农业生产合作社共同利益和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个人利益。共同利益是处于同一社会关系和社会地位中的社员们的各自利益的相同部分,农业生产合作社共同利益的基础是社员个人利益,或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的各子群体利益。建国初期,农业生产合作社是社员群众组成的,包括富农、中农、贫雇农等等。为此,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的内涵就可以理解为:组成合作社的富农、中农和贫雇农最终要达到的利益诉求,这种利益诉求主要是在土改后,土地、牲畜、农具相对分散的情况下,发展生产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业农民收入的诉求。同时,这也是建国初期我国为了快速恢复国民经济,最终完成社会主义改造的要求。从外延的角度,当时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即富农利益、中农利益、贫雇农利益、农合生产合作社利益、国家利益。
建国初期,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49年10月至1953年,以互助组为主,同时试办初级形式的农业生产合作社。“随着战争结束和农业生产恢复到战前水平,农民生活及生产条件的改善,组织起来的运动,开始产生了消沉、涣散的状态。这一新的情况说明:互助组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与满足农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的要求。”①这是试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原因。1952年底,
全国农业互助合作组织发展到830余万个,参加的农户达到全国总农户的40%,其中,各地还个别试办了农业生产合作社(初级社)3600余个。”①这个阶段是引导小农经济向社会主义集体经济转变的初始阶段,所以这个阶段合作社的利益直接影响到了小农经济的改造。在这个阶段,没参加到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民个体数量将影响到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以及要达到的发展生产力,促进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为工业化生产奠定物质基础这一需求。这一阶段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包括:农业生产合作社自身利益、参加到农业生产合作社中社员的个人利益、参加到农业生产合作社中社员的共同利益、国家利益,前三项是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内部利益,后一项是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外部利益。
第二个阶段是从1954年至1955年上半年,这个阶段是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及其巩固阶段。“ 1954年春,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9.5万个,参加农户达170万户。到同年秋全国新建农业生产合作社13万多个,加上原有的共22.5万个,到1955年7月巩固下来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有65万个。”②这一阶段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发生变化,一部分人通过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及其发展,从贫农发展到中农,同时也出现了新富农,可以说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的子群体在不断的发生变化,在这一阶段,虽然合作社共同利益变化不大,但子群体的各自利益诉求、利益差异是存在着的。这一阶段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外延与第一阶段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的外延大致是一致的,只是利益子群体包含的个体数量发生了变化。
第三阶段是从1955年下半年至1956年底,也是农业生产合作化发展的迅猛时期,这一阶段,基本上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将近90%的农户参加进了农业生产合作社。完成了土地等生产资料个体所有到社会主义集体所有的转变,并为进一步发展生产力,国家工业化创造了重要条件。在这一阶段,合作社利益问题发生新的变化,这一阶段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的包括: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的个人利益、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的共同利益、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国家利益。
(二)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关系的实质
要分析农业生产合作利益关系的实质,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利益关系。从一般意义上讲,利益关系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归属于特定主体的利益是利益的社会存在单位,从这个角度来划分,我们可以把利益划分为“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那么他①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1949-1957)上册[G].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78-79.
的利益关系就是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之间的社会联系”。①从利益关系的产生根源来看,就是利益的自我性和社会性的矛盾。从利益主体来看,作为个人自身利益,个人必须为了满足自己的需求或者说实现自己的利益而在社会中寻求实际途径,从而促进利益关系的形成。此外,利益主体的互动性促进利益关系的形成,而利益关系的另一个侧面是利益矛盾,它指的是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之间以及包括它们与共同利益之间的差异和对立的一面。同时,利益关系包含利益主体之间纵横两个方向上的利益联系。
从此可以得出:建国初期,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关系是以建国初期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促进国家工业化进展,从农业生产资料的私有到公有这种特定利益单位载体的背景下,随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而衍生出来的社会关系和问题,简单的可以概括为,与农业生产合作社相联的利益主体之间,为满足自己的利益需要而形成的特定社会存在关系以及利益主体的差异性所带来的矛盾和问题。
“工人阶级领导农民推翻封建地主的土地制度之后,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是互助合作的积极性。这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反应农民(主要是中农)本身是劳动者又是私有者的两重性质。”②为此,建国初期,采取积极而又谨慎的具体、多种过渡措施和形式,把农民引导到互助合作的道路上来,逐步确立社会主义社会制度,完成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转变。同时,引导农民走互助合作道路,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与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利益关系密切相联, “第一是以工人阶级为首的人民政府和社会主义工业的领导;第二是农民在工人阶级领导下获得了解放和土地,因而能够信任工人阶级领导的正确性;第三是工人阶级和农民群众有共同的利益以及贫农和中农有共同的利益,而这一切的共同利益就是大家都力求或希望摆脱资本主义的剥削,因为资本主义的剥削只是使少数人靠剥削和投机而发财,至于极大多数人则将因此而陷于贫困和破产。”③所以,农村的农民利益和与工业相联系的市民利益是构成国家利益的原构利益主体,贫农利益和中农利益是构成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的原构利益主体的利益。
(三)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关系的表现
利益是人们需要的社会转化,在任何利益背后,都隐藏着特定的社会关系。反①陈占安,李效东.论利益以及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J].教学与研究,2004(04):76. ②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1949-1957)上册[G].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216.
过来说,“把人和社会连接起来的唯一纽带是天然必然性,是需要和私人利益。”① 因而人与人的关系本质上是利益关系,而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也必然要体现为各种不同的利益,如恩格斯所言,“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 ②所以,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关系是由与农业生产合作社相联系的不同利益体现出来的。但是,从利益关系形成上来讲,它是利益的自我性和社会性的矛盾,因而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关系则是以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利益矛盾表现出来。
利益矛盾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利益矛盾分为横向利益矛盾、纵向利益矛盾。横向利益矛盾发生的条件有二个:一是,利益主体存在差别;二是,两个利益主体对于同一利益客体都有要求。利益剥夺、利益竞争是横向利益矛盾的形式。对抗性、非对抗性是横向利益矛盾存在的状态。
纵向利益矛盾实际上是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纵向利益矛盾发生的条件:利益各自不同性。
从横向的角度看,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关系表现形式为以下两点:
第一,贫农和中农的利益关系。“互助组合作社的内部问题,基本是贫雇农和中农的关系问题,对中农要照顾,要克服贫农向中农揩油的思想,不能像土改时候那样,土改时是搞地主以满足贫雇农,那是对的;今天揩中农的油以满足贫雇农,那就错了。今天的贫雇农将来也要成为中农的,就来就会让别人来揩他的油,这就使贫雇农对上升增加顾虑”。③贫农和中农的利益关系主要体现在利益的分配上,贫农要在互助合作运动中收益,中农却要牲口、农具多分红。表现为土地、耕畜和劳力报酬的分配关系。如果对耕畜等生产资料固定报酬过大,就会影响贫雇农的利益;对耕畜等生产资料固定报酬过低将损害中农的利益,打击中农的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积极性。“‘依靠贫农和中农的巩固联盟,逐步发展互助合作,限制富农剥削’是农村工作的路线和政策。”④如果不解决中农和贫农的矛盾,不搞好互助合作,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第二,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发展自给关系及与此相联的农民与城镇居民的利益关系。“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就是要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实现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根据党的这个总路线,我国的国民经济建设不但要求工业经济的高涨,而且还要求农业经济要有一定的相适应的高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439.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8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307.
③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1949-1957)上册[G].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135.
涨。”①但是,由于小农经济分散、落后,个体小农经济制约着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农业经济发展与社会主义工业化之间的矛盾凸显。为了克服小农经济局限性及满足广大劳动人民改善生活的需要,建国初期,就要把农民组织起来,逐步推进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满足整个国民经济不断高涨的需要,克服工业和农业两个经济部门发展不适应的矛盾。但是,随着经济发展步伐的加快,我国农业、农民将逐渐跟不上发展的脚步,造成农村和城市的差距越来越大,这种差距,实际上是农民与城镇居民利益关系的体现。
从纵向的角度看,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关系表现为:农业生产合作社和社员个人的利益关系。“国家利益、集体利益、长远利益、同局部利益、个人利益、目前利益,根本上将来当然是一致的,但在一定程度上又有矛盾。一般社员个人最关心的问题就是入社以后,能够增加自己的个人收入,他首先因为这样才赞乘社会主义。而合作社的干部总想把合作社办的神奇些,多积累些公共财产,但是公共积累搞多了,社员的社会收益就会减少,这就有了矛盾。集体利益是个人利益的基础,但是如果过分强调集体利益,不能使当地照顾个人利益,结果必然损害集体利益。”②所以,当时,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和社员个人利益均衡问题很重要。例如,要长远发展农业,就要提高农业的机械化水平,单靠人力是无法抵抗自然因素在农业上所造成的损害,所以就要积累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集体资金,从而兴修水利、添加农机具等,但如果这部分自己积累过多,就会影响到社员个人收益,打击社员的入社积极性。
①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1949-1957)上册[G].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215.
二、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关系的特点
受历史环境及其农业生产合作社组织自身的特点影响,建国初期,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关系有自己的特点。
(一)利益关系的不确定性
第一,利益关系的不确定是生产合作社阶段性特点所决定的。建国初期,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1949年10月至1953年,以互助组为主,同时试办初级形式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这一阶段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包括:农业生产合作社自身利益、参加到农业生产合作社中社员的个人利益、参加到农业生产合作社中社员的共同利益、国家利益。第二个阶段是从1954年至1955年上半年,这个阶段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阶段。这一阶段是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及其巩固阶段,这一阶段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发生变化,一部分人通过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及其发展,从贫农发展到中农,同时也出现了新富农。合作社共同利益变化不大,但子群体的各自利益诉求、利益差异是存在着的。第三阶段是从1955年下半年至195年底,也是农业生产合作化发展的迅猛时期,这个阶段基本上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这一阶段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的包括: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的个人利益、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的共同利益、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国家利益。可以看出,农业生产合作社各阶段的利益主体和诉求都存在差异,因此对农业生产合作社整个的发展进程来讲,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关系具有不确定性。
第二,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关系的不确定性是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主体自我实现的要求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差距决定的。建国初期,农民获得土地,但小农经济广泛存在。小农经济局限性以及农业生产资料的缺乏使我国农民处于两种道路的选择:一是自发的资本主义道路,结果是贫富分化;二是农民在国家引导下,走互助合作化道路。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建立在私有制为基础上的,但是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组织形式,他最终要实现的是社会主义集体化。农业生产合作社这种集体化诉求和农业生产合作社建立的私有制基础是有差距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即要保护农民的土地私有权,又要在将来消除这种生产资料私有,是一个复杂的阶段性进程。如果我们不能把农业生产合作社同时具有私有性和社会主义发展趋向这种利益关系处理好,农
业生产合作功能将不能充分发挥。由于农业生产合作社同时具有私有性和社会主义发展趋向,因此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关系具有不确定性。
第三,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关系的不确定性受利益关系的表现形式影响。在实际中,“已经得到满足的第一个需要本身、满足需要的活动和已经获得的为满足需要用的工具又引起新的需要。”①所以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过程是不断解决新需求的过程。农业生产合作社对共同利益的追求和为社员服务为目的,可以说是建国初期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关系形成原因。既要追求合作社效率的需求,满足合作社进一步的发展,又要兼顾合作社内部成员的利益权衡,满足现阶段社员利益需求。也可以说是农业生产合作社组成的原则和目的决定了这种利益关系存在的必然性。因此,只要农业生产合作社还存在,由此引发的各种利益关系就不可能消失。反过来说,没有这种利益关系的存在,农业生产合作社就不能称为农业生产合作社,也是因为这样,这些利益关系只能通过各种手段和途径得以整合。同时,利益关系是通过利益主体间的利益矛盾表现出来的。但是,我国建国初期,合作化利益矛盾是属于人民的内部矛盾,而人民内部的矛盾一方面可以通过思想教育、协调等方式解决。另一方面,由于处理不当,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矛盾也可能转化成为阶级对立的敌我矛盾。矛盾可以相互转化,从这个意义上说,建国初期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关系具有不确定性。
(二)利益关系的复杂性
建国初期,农业生产合作社作为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组织形式,其利益关系有其特有的复杂性。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关系的复杂性是由当时特定的政治因素、经济因素和农业生产合作社自身的特点决定的。
从政治因素角度来讲,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关系的复杂性是由农村内部的阶层分化决定的。建国初期,我国农民因为历史上封建制度的影响,存在阶层上的差异。当时农民群体大致分为贫雇农、中农、富农等等。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建立在土地等生产资料小私有基础上的,具有社会主义发展趋向的,由广大劳动人民群众组成的社会主会主义改造组织形式。所以,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利益关系受到社员阶层差异的影响,具有复杂性,而且社员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需求受社员阶层的影响,具有差异性。农业合作化可以说是两条道路之间的较量,农村中只有贫农是最支持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所以我党必须要依靠贫农,保障贫农的利益,但是土改以后有的贫农上升为新
中农,虽然有阶层上的不同,经济上要好于贫农,他们在追求经济利益的诉求趋于老中农。处理农业生产合作社内外利益关系问题,需要注意的一点。但是,新中农和老中农还是不同的,新中农他们一般会拥护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因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使他们经济状况发生根本变化,这一点他们同贫农是一致的。新中农的存在使中农阶层社员自身利益诉求具有双方面积极性,一个是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另一个是合作化的积极性。这反映出来中农阶层本身是劳动者又是私有者的两重性质。
农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农村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这两条道路的较量会越来越明显。农业生产合作社就要把中农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引导到互助合作的轨道上来,从而克服建立在个体经济基础上资本主义发展倾向,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在这个过渡过程中,农业生产合作社是不断发展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中的贫农会上升为中农,有的中农也可能在这个过程中上升到富农。所以,农业生产合作社中的中农群体会出现恐慌,农民的小私有性决定了中农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心态,在一定阶段里,农业生产合作社受中农的影响将呈现,既不发展也不缩小的状态。要解除中农发展中的恐慌就要让中农认识到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不会损害他们的利益。虽然富农是农业合作化的对象,但是我们为了消除中农的顾虑,只能采取允许富农存在又限制富农发展的政策。 这其中不仅中农自身的利益诉求具有互斥性,而农业生产合作社作为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具有社会主义趋向的组织形式,它的建立基础和自身的社会主义趋向是互斥的。允许富农存在又限制富农发展,也是具有互斥性的政策。这些无疑都体现了建国初期,我国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关系的复杂性。
从经济角度来讲,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关系的复杂性是由于当时农业生产要素的分布情况决定的。受小农经济的私有性、分散性和落后性的影响,建国初期,我国的农业生产要素具有私有性、分散性和落后性的特点。农业生产要素具有私有性,农民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土地、生产资料都是农民自己所有的,同时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收入,除去税收,都是由农民自己支配的。农民在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投入的土地、农具、耕畜的数量受分散性的影响,每个社员投入的生产要素都是不同的。建国初期,我国农业生产要素的落后性表现在从事农业生产的工具基本都是简单的手工工具,主要还是靠人畜经营。农业生产合作社要使社员的收益得到满足和提高,就要改善生产技术。因此农业生产合作社要得到巩固和发展,就要使每个社员的利益不能受到损害,社员的利益诉求是建立在各自投入农业生产合作社中的生产要素基础上的。所以,社员的个人利益诉求呈现一种复杂的状态。农业生产合作社对社员利益的
分配就要在不同的增产情况下,均衡生产要素的既得利益。农业生产合作社里社员利益降低的因素有以下几点,扣除公积金过多,盲目投资、成本过大,这是影响所有社员的收入普遍降低的因素。偿还耕畜和农具折价归功的价款过多,这是影响耕畜少的社员收入降低的因素。土地、耕畜报酬过低,劳力报酬过高,这是影响土地多、耕畜多而劳动力少的社员收入降低的因素。土地、耕畜报酬过高,劳动报酬过低,这是影响土地少、耕畜少而劳动力多的社员收入降低的因素。对技术性劳动分配过低这是某些社员收入降低的因素。
由此可知,农业生产合作社要在生产要素落后、私有、分散的基础上,满足每个社员的利益诉求和发展农村的生产力,提高农村经济发展,这其中利益关系的复杂性是不言而喻的。
三、整合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关系的必要性
建国初期,农业生产合作社作为经济组织形式,其目的在于:在当时分散、落后的小农经济束缚农村生产力发展背景下,增进社员利益,促进农业发展,实现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农业生产合作社区别于其他经济组织的主要在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收益是为了满足社员的内部需求。建国初期,我国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具有外部收益内部化的特性,它既要追求效率,又要注重内部的公平。可以看出,农业生产合作社本身就具有追求效率收益和提供公平二个方面,而且当时我国农村内部阶层分化,农业生产合作社内部子成员的个人收益追求并不一致,所以要使建国初期农业生产合作社这一经济组织顺利发展,就必须要进行利益关系整合。可以说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过程,就是不断整合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中不断出现的内部利益问题的过程。
(一)农民自愿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需要
建国初期,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中的一种组织形式。由于土地改革以后,农民获得了土地,农民对于生产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同时,因为农民本身具有小私有者的特点,具有个体经济的生产积极性,可是建国初期,由于小农经济的影响和革命战争的消耗,农业生产资料严重不足,不能够满足农民个体经营的需要,这又促使了农民希望通过劳动互助来弥补个人生产上的困难。这样当时的农民就具有两方面的生产积极性。农民对生产的积极性,是影响我国国民经济恢复和发展以及国家工业化进程的因素之一。为了正确引导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不打击农民高涨的生产情绪,农业生产合作社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建立在个体经济基础上,进行集体经营。所以,农业生产合作社也是具有双重取向的组织形式。
农业合作化的最终目的在于:实现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所以,农业生产合作社是 “引导广大农民群众从小生产个体经济逐渐向大规模的使用机械耕种和收割的集体经济所必经的道路”,①“业已出现的各种农业生产合作社是走向农业社会主义化的过渡的形式”,②如果忽略了农民自身的意愿,强迫农民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条件下,限定农民对私有财产的拥有,势必不利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也不利于推进农业社①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1949-1957)上册[G].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40.
会主义改造。
土地改革后,农民拥有的生产资料并不均衡,农民在分化。建国初期,农业生产合作社内部的社员主要有中农和贫农构成。所以,政府的引导和农民的自愿原则可能不一致,如果政府过度引导,将违反自愿互利原则,伤害农民的利益获得,影响农民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积极性,从而使农业生产合作社得不到巩固和发展。如果不加以引导则会助长合作社内部的资本主义倾向,增加贫雇农在生产中的困难和出卖土地维持生计,这样的结果会使富农经济发展,出现农村的二级分化。由此,要保证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最主要的还是利益问题。只有真正的提高生产率,整合好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关系,才可能使具有小私有性质的农民自愿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所以,农业生产合作社既要追求效率利益,又要提供公平,整合好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关系。公共财产是农业生产合作社公共利益的物质载体,属于全体成员,为进一步提高社员的收入,在这个过程中社员的个人利益追求和共同利益的积累也是呈现不一致,共同利益积累过多影响个体利益的需求,过少影响进一步的发展。
农业生产合作社只有解决内部存在的问题,才能使农民自愿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而解决问题的关键就是农村生产合作社利益关系的整合,只有各个利益关系主体达到一种制衡的状态,才能使农民这一组成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主体,自愿参加到农业生产合作社中去。农民是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主体,没有农民的加入就没有农村生产合作社,这也是农业生产合作社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关键所在。
(二)农业生产合作社自身发展的需要
建国初期,农业生产合作社对合作社共同利益的追求和为社员服务为目的并存,可以说,建国初期,农业生产合作社既要追求合作社效率,满足合作社进一步的发展,又要兼顾合作社内部成员的利益,满足社员利益需求。因此,只要农业生产合作社还存在,这两个方面的情况就存在。这就体现了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关系整合的必要性。只要农业生产合作社要使自身持续发展,这种利益关系的整合就是必不可少的。
农业生产合作社因为合理的使用土地和劳动力,提高了生产效率,社员生产积极性高涨,并在与自然灾害抗争方面与单干的农户显现除了它的优越性。但是,社员最关心的一个问题是农业生产合作利益分配,他们最关心的是自己分到的粮食,相对于没有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之前,增加了还是减少了,生活水平是否有所提高。这也是农民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目的。如果农业生产合作社不能满足农民增加生产,增加收入,进一步提高生活水平这种需求,甚至收入比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之前还有降低
的危险,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民就会对生产合作社产生不满的情绪,这样将影响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巩固和发展。
造成农民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以后收入降低的原因是有以下几个因素构成的:一是,扣除的公积金、公益金过多,盲目投资、成本过大。二是,偿还耕畜和农具折价归公的价款过多,这就影响到了耕畜少的社员收入。三是,土地耕畜报酬过高,劳力报酬过低,这就影响土地少、耕畜少而劳动力多的社员的收入。相反则影响土地多、耕畜多社员的收入。四是,劳动计算不合理,对技术性的劳动没有正确认识,没有为剩余劳动力寻找出路,这也是影响社员收入的因素。在不同的增产情况下,怎样分配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利益,调节利益关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因为在利益分配的过程中要满足合作社进一步发展,又要兼顾合作社社员的具体利益诉求。这就需要整合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关系,以保证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巩固和发展。正因为如此,建国初期,我国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关系整合是农业生产合作社满足自身发展的需要。
(三)适应建国初期国民经济恢复及社会变革的需要
建国初期,我国经济基础薄弱。为了巩固新生政权,恢复国民经济,就成为首要任务。但是,当时无论从政治、经济,还是在国际环境上来讲,我国的建设和发展面临的状况,都是非常严峻的。为了破除西方经济封锁,恢复国民经济,中国共产党在建国初期制定实施了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它的实质和主要任务是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而为了实现国家社会主义工业化,就必须实现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早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上,**就曾提出:“由落后的农业国变成了先进的工业国”①, 这是新中国经济建设的目标,也是确立社会主义工业化体系的重要步骤。“社会主义不是靠小生产可以建设起来,而是必须依靠社会化的大生产,首先是工业的大生产来从事建设。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消灭一切的贫困,才可能最后来解放农民,只有实现工业化才能改变中国贫穷落后的面貌,人民才能过上幸福的生活。”②也就是说国民经济发展要以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为经济基础。但是,建国初期,我国的农村经济处在瘫痪的边缘,不容乐观。土地改革后,农民获得了土地。但是,土地、牲畜、农具相对分散,加上长期战争,促使农村人力、牲畜、生产资料不足。 建国之初,我国依然延续着小农经济,小农经济的局限性促使农民无法摆脱贫困的生活状况,小① **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1:1433.
②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1949-1957)上册[G].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26.
农经济也使农村有向资本主义发展的趋势。
由此可以看出,建国初期,我国要恢复国民经济就要实现国家的工业化,而实现工业化的前提是国家积累以及确立社会主义公有制。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就要实现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所以,当时农业在建国初期具有双重任务,既要从个体小农经济过渡到社会主义集体农业,又要在这个过程中发展产力,提高积累,满足工业化生产的需要。农业生产合作化是当时中国共产党为完成农业双重任务所采取的主要途径。农业生产合作社作为农业合作化的主要组织形式必然,也将受这双方面任务要求的影响。同时,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存在和发展也将反作用于农业双方面任务的顺利完成与否。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关系的整合,对建国初期国民经济的恢复及社会变革,十分必要。
四、整合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关系的途径
如整合利益关系的必要性的部分所述,整合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关系,是以发展生产力,促进经济发展为目的。当时,我国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关系主要表现为:贫农和中农的利益关系、农业生产合作社和社员个人的利益关系、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的关系等等。所以,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和政府通过以下几个途径对当时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关系进行了整合。
(一)改进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分配制度
因为长期小农思想的束缚,参加合作社的社员都是以自身利益为出发点,贫农和中农的利益关系往往体现在贫农要在互助合作中揩中农的油,而中农却要牲口、农居等生产要素多分红,具体表现为土地、耕畜和劳力报酬的分配关系。土改后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分为个体经营和互助合作两方面,这反映了农民(主要是中农)本身具有既是劳动者又是小私有者的双重性质,这就不可避免出现分化。因此分配问题是建国初期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关系整合的关键,是社生产关系调整的一个重要方面。“当时中央估计了他们的两方面性质,即:一方面的性质是在私有财产的基础上,农民有土地私有权和其他生产手段的私有权,农民得按入股的土地分配一定的收获量,并得按入股的工具及牲畜取得合理的代价;另一方面的性质是在共同劳动的基础上,实行计工取酬,按劳分红,并有某些公共财产。”①“在土地合股的生产合作社中,关于收货量的分配,按土地和按劳力的比例,开始不宜于规定太死,应该根据各种成员的自愿,照顾当地经济的发展条件,并使劳力较多而土地较少的社员和土地较多劳力较少的社员,都能得到合理的利益,然后在生产发展以及土地由于加工所引起变化的过程中,根据群众的觉悟的程度和收入的增益,逐渐变动到更合理的而又为大家所能够接受的比例。”②把贫农和中农的利益关系、农业生产合作社和社员个人的利益关系都得到整合,具体有几下几种措施:一是,要合理节约开支,在保证生产费用在增产的前提下,力求节约。公开账目,培养专业的会计人才,做到社员对财物的监督。二是,在保证国家税收和必要的生产费用外,合作社的公积金不超过百分之五,固定税收,①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1949-1957)上册[G].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40. ② 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1949-1957)上册[G].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42.
争取把合作社的收入能真正分配给社员,并且加强党中央的领导。三是,再分配中必须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应该对弱势社员群体给予照顾,合理运用公积金。而且实行劳动报酬的定期预支,已发展农村的副业。
(二)合理调整其他相关政策及加强管理
第一,由于新式农具不多,为此,当时采取了相关奖励措施,以改善生产工具。在税收、贷款方面,对农民予以照顾,并积极扶持手工业,使手工业为农业服务。采取相应优惠政策,在荒年和歉收情形下,政府酌情减征税收。保证粮棉需要,增产其他经济作物,发展畜牧业,开展多种经营全面发展。粮食是发展的经济基础。棉花是第一位重要经济作物增产粮棉,对于保证人民生活需要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有头等重要意义。
第二,在管理方面,主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加强农村基层组织的工作。大力加强党对农村的领导,党的一切方针改革,都是依靠党的基层组织来执行,最后才得以实现。所以,要加强基层党组织工作,提高基层党组织施政能力,当时主要注重基层党组织思想政治工作,注重农业生产合作社组织领导者的培训工作,强化基层党组织对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领导。坚持群众路线的工作作风,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明确党政设分工。其次,加强合作社组织建设。合作社组织建设,主要在于:从实际出发,使合作社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与生产内容相适应。同时,合理确定合作社的规模大小,是当时合作社组织建设的重要问题。再次,贯彻执行互利政策。互利政策是巩固发展合作社的关键。要按互利政策处理社员之间经济利益关系。最后,加强劳动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生产率是提高合作社生产的最重要条件,是保证社员增加收入的重要因素。所以,要做到按照生产需要,不断保持劳动计划的平衡。合理调整劳动组织,加强定额管理,合理改善劳动组织、合理使用劳力、加强劳动保护,改良工具,改进和提高生产技术。在服从集体劳动的前提下,适当照顾社员经营副业时间。
(三)以技术创新促进农业生产力的发展
建国初期,由于经济萧条,工业落后,没有完整的经济体系,又遭到西方的经济封锁,所以要发展经济,就要优先发展重工业,但是我国生产资料匮乏,没有支持工业生产的物质基础,所以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来恢复农业的经济,为社会主义工业化
提供物质基础。同时,随着经济发展步伐的加快,我国农业、农民将逐渐跟不上发展的脚步。造成农村和城市的差距越来越大。所以,要改善这种状况就要提高农业生产技术,提高能也得生产率,尽可能缩小城乡差距。普遍开展农业技术的改良,提倡和奖励改良农具,改良耕作法,选良种,防虫害,改良土质,兴修水利。把科学技术归纳到生产要素中来。具体措施如下:一是,广泛开展改良农业技术活动,开展生产竞赛等。二是,精耕细组、兴修水利、改良品种。三是,积极、稳步、因地适宜的实行技术改革,推广先进经验。在国家计化经济指导下,保持合作化经营的独立性。
由此使农业和手工业相互促进发展,带动了国家整体的科学发展和保持工业、农业手工业发展不脱节。
五、整合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关系的现实启示
通过梳理和研究建国初期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关系整合问题,得出以下启示:
(一)整合利益关系十分必要
利益是人类社会生活中最敏感的神经,是人们参与社会生活的动机和源泉。马克思曾经指出,“追求利益是人一切活动的动因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在现代社会,利益不断分化,出现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来源多样化和利益内容差异化的趋势,导致利益矛盾冲突不断,危及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利益从本质上讲属于社会关系范畴。人们在获取利益以满足自身生存和发展需要的过程中,必然会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从根本上说总是表现为一定的利益关系。因此,利益整合的实质就是对人们以利益为核心的社会关系的调整。利益整合强调的不是人们利益之间的差异性,而是利益的共同性和一致性,追求的是利益关系的一种“均衡”、“协调”、“和谐”状态。
随着社会经济结构和体制的变动,利益的内容及利益纷争也更加纷繁复杂。在社会转型期,原有的利益格局以及权力配置方式和权力格局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社会分层和社会流动加速,我国处于改革开放的纵深阶段和社会转型期,社会结构不断分化,出现了社会阶层多元、利益主体多元的趋势。一方面,不同利益群体的形成,产生了多元的利益诉求。这些群体的利益诉求一旦不能得到满足,就会造成情绪对立,甚至演化成激烈对抗;另一方面,利益问题是人民内部矛盾的根本,利益矛盾是其他各类人民内部矛盾产生的根源,是影响、制约、导向各类矛盾的主导性矛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阶层的利益分化不可避免。这种分化若超越了底线,阶层之问的利益矛盾就会尖锐化,表现为各种群体事件或犯罪,严重时还会影响社会稳定。利益群体之问日益增多的矛盾和冲突给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带来严峻的挑战,迫切需要加强利益整合。
(二)应科学合理的整合利益关系
第一,利益整合必须坚持发展至上 。发展是指一个国家或社会由不发达状态向发达状态的过渡与转化,它既指经济发展,又包括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等诸多内容,
是社会整体、协调、稳定和可持续的发展。发展中出现的利益矛盾,只能通过发展来解决。 发展的核心问题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生产力的发展、财富的增加、社会的繁荣会直接提高社会的整体水平,也是社会公正和谐的基础。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存在的各种利益矛盾和冲突,虽然是伴随利益分化的过程而产生的,但归根结底与生产力发展水平有关,所以,要坚持发展,以发展解决相关利益问题。
第二,利益整合必须坚持稳步推进。所谓稳步推进,就是指政策和策略必须有利于形成社会有机的利益共同体,手段的运用、措施的跟进、力度的要求、预期的效果等必须适度,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满足社会各阶层各方面的利益诉求,能够有效促进社会转型中矛盾的化解和障碍排除。
首先,整合的手段必须刚柔兼济。在现实情况下,既要体现整合的刚性要求,通过强有力的制度规范、法律惩戒和社会监督,坚决遏制那些无视规则秩序和法制精神的利益获取行为,控制不当得利引发的社会矛盾,又要历史地辩证地看待既成的利益问题,对不同的利益矛盾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尽量避免强制式、压服式、一刀切式的整合而引发既得利益群体的强烈不满。
其次,整合的措施必须系统配套。经济利益矛盾与经济体制改革高度关联,既有体制内由中央向地方、部门和单位分散、转移,也有体制内向体制外的分散、转移,前者主要导致了经济资源在占有的主体和层次上发生了倾斜,引发了地区差距、行业差距和部门差距;后者改变了资源占有和控制的规则,出现了与传统体制内不同的私营企业、外资合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新生的经济主体的异军突起。整合利益,前者需要的是一系列政治、经济体制的配套改革;后者需要的是建立健全完善的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则体系。
再次,整合的力度必须强弱适当。利益整合的过程,也是一个生产力不断发展的过程,生产力越是发展,赖以进行利益整合的资源越充分,整合的空间和余地也越从容。在利益整合的时间上,既要有短期的整合目标,更要有长期的战略思维,短期要解决那些已经高度危害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利益矛盾,长期是建立一种从体制制度上解决影响社会健康发展利益矛盾的长效机制。在利益整合的范围上,要突出重点、有的放矢,首先是抓住那些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利益问题,进行专项整治,以点带面,逐步推开。
另外,整合的效果必须社会认可。检验整合成败的关键,是社会的认可。整合的所有行动,包括采取的手段、推进的速度和范围,以及出台的政策和措施,都控制在
社会可承受的程度之内,不因为整合而引发新的社会矛盾;体现出整合不是消灭利益差别,而是把利益差别控制在有序的、合理的、公正的范围内,有利于最终达到利益关系的相对均衡、协调、和谐、平等。
第三,利益整合必须坚持公平正义 。 所谓公平,就是在平等的规则下,人人享有同等的机会和权利;所谓正义,就是一个社会具有的是非标准,扶持社会正气,谴责歪风邪气,打击邪恶势力。公平是正义的基础。整合利益关系,很主要很关键的一个环节在于更好地维护社会正义。需要注意的是,社会公平程度的高低是公众判断执政党执政合法性的一个重要价值尺度,社会正义的维护是保持民众对执政党执政合法性的价值认同的前提和基础。经济公平关乎财富分配的合理性,政治公平关乎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没有社会公平正义,党的执政地位就会受到挑战,党就会面临执政合法性危机。公平与正义是执政党重塑执政合法性资源的两根支柱,重塑合法性基础的过程就是一个在经济增长的基础上,维护社会公平,维护社会正义的过程。
结束语
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有步骤的实现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转变,迅速恢复了国民经济,并开展了有计划的经济建设,1956年底,在全国基本上完成了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改造。在过渡时期中,中国共产党开辟了一条适合中国特点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在一个几亿人口的大国比较顺利实现了如此复杂、困难、深刻的社会变革,促进了工农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是伟大的历史胜利。
中国共产党对社会变革过程中农业、农村、农民方面所的新变化和新问题,探索并采取了适当的方法和措施,在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中,以合作化方式解决“三农”问题,进而顺利的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本文分析了当时农业生产合作社利益关系问题,分析了当时中国共产党整合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利益关系的必要性,总结其实践中的具体形式。我国现在正处于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正确的认识和妥善解决现代化建设中农业、农村、农民所产生出来的新矛盾和新的问题,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关键。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农业生产合作化的成功经验对于我国现代化建设来说,是历史实践留给我的宝贵财富,把历史经验教训结合到现今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去,更好的解决现阶段我国出现的新问题,是本文的初衷,谨以此作为本论文的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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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致 谢
光阴荏苒,转眼间,三年的硕士研究生学习即将结束,站在毕业的门槛上,回首往昔,奋斗和辛劳成为丝丝的记忆,甜美与欢笑也都尘埃落定。辽宁师范大学以其优良的学习风气、严谨的学术氛围教我求学,以其厚德博学、为人师表的校训激励我不断努力。值此毕业论文完成之际,我谨向所有关心、支持、帮助我的人们表示最诚挚的感谢与最美好的祝愿。
首先,我要感谢我的导师马桂萍教授。本论文是在导师马桂萍教授的悉心指导之下完成的。从选题、撰写到完成,几易其稿,每一步都离不开导师的帮助和支持,也倾注了导师的大量心血。几年来,导师以渊博地专业知识、严谨地治学态度和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以及诲人不倦的高尚师德,朴实无华、平易近人的人格魅力时刻影响着我。导师不仅在学习上,严格的要求我,而且在生活上给予无微不至的关心,传授我很多做人的道理。虽历时三载,却赋予我终生受益无穷之道,在此,我向我的导师马桂萍教授表示无尽的谢意和深深的祝福。
其次,本论文的完成也离不开政治与行政学院各位老师的关心与帮助。在此也要感谢各位老师在论文开题、初稿、预答辩期间的建议。在论文撰稿过程中给我以许多鼓励和帮助。
再次,我要感谢我的父母。父母一直在默默支持和关心着我,为我创造了良好的学习机会和温馨的成长环境,才使我安心的学习和快乐的生活,让我在求学道路上坚持不懈的学习。
由于本人能力有限,论文还有许多欠妥之处,恳请各位学者和专家批评指正,我将虚心接受老师们的意见和建议,并以此鞭策自己继续前行。
范文五: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
【时效性】:已失效
【颁布日期】:1955-11-09
【生效日期】:1955-11-09
【效力级别】:宪法法律/法律
【颁布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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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ref="#heading_1" class="txt">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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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href="#heading_2" class="txt"> 第二章 社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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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href="#heading_3" class="txt"> 第三章 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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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href="#heading_4" class="txt"> 第四章 土地以外的主要生产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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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href="#heading_5" class="txt"> 第五章 股份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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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href="#heading_6" class="txt"> 第六章 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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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href="#heading_7" class="txt"> 第七章 劳动组织和劳动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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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href="#heading_8" class="txt"> 第八章 劳动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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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href="#heading_9" class="txt">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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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href="#heading_10" class="txt"> 第十章 政治工作和文化福利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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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href="#heading_11" class="txt"> 第十一章 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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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href="#heading_12" class="txt"> 第十二章 附则
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
(1955年1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class="law_article" name="1"> 第一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劳动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民在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帮助下,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组织起来的;它统一地使用社员的土地、耕畜、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并且逐步地把这些生产资料公有化;它组织社员进行共同的劳动,统一地分配社员的共同劳动的成果。
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目的,是要逐步地消灭农村中的资本主义的剥削制度,克服小农经济的落后性,发展社会主义的农业经济,适应社会主义工业化的需要。这就是说,要逐步地用生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代替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制,逐步地用大规模的、机械化的生产代替小生产,使农业高度地发展起来,使全体农民共同富裕起来,使社会对于农产品的不断增长的需要得到满足。
class="law_article" name="2"> 第二条 农业合作化是使劳动农民永远摆脱贫穷和剥削的唯一的光明道路,因此,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逐步地吸收全体劳动农民入社,使社会主义在农村中得到完全的胜利。农业生产合作社要达到这个目的,决不能用强迫的方法,应该用劝说的方法,并且作出榜样,使没有入社的农民认识到入社只有好处,不会吃亏,因而自愿地入社。
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是劳动农民互相有利的联合,特别是贫农和中农互相有利的联合。只有在互利的基础上才能保证农民自愿地走合作化的道路。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原则是依靠贫农,巩固地联合中农。农业生产合作社必须不损害任何贫农的利益,也不损害任何中农的利益。在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的高级阶段,主要生产资料已经公有化,农民已经共同富裕起来,那时候将没有贫农和中农的区别。
class="law_article" name="3"> 第三条 农业生产合作化的发展,分做初级和高级两个阶段。
初级阶段的合作社属于半社会主义的性质。在这个阶段,合作社已经有一部分公有的生产资料;对于社员交来统一使用的土地和别的生产资料,在一定的期间还保留社员的所有权,并且给社员以适当的报酬。
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社员的社会主义觉悟的提高,合作社对于社员的土地逐步地取消报酬;对于社员交来统一使用的别的生产资料,按照本身的需要,得到社员的同意,用付给代价的办法或者别的互利的办法,陆续地转为会社公有,也就是全体社员集体所有。这样,合作社就由初级阶段逐步地过渡到高级阶段。
高级阶段的合作社属于完全的社会主义的性质。在这种合作社里,社员的土地和合作社所需要的别的生产资料,都已经公有化了。
无论在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初级阶段或者高级阶段,社员所有的生活资料和小块园地、零星树木、家禽、家畜、小农具、经营家庭副业所需要的工具,都不实行公有化。
class="law_article" name="4"> 第四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必须不断地发展生产,提高农业生产的水平,提高社员的劳动效率和农作物的单位面积产量。
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生产要有计划。合作社的生产计划和产品销售计划要根据本身的具体条件,同时要适应国家的生产计划和收购计划。
农业生产合作社在统一使用土地和共同劳动的基础上,要尽可能地使用进步的农业生产工具,不断地改进农业技术,逐步地在国家和工人阶级的帮助下,实现农业的机械化和电气化。
农业生产合作社要采取各种办法,充分地发挥有组织的共同劳动的优越性,开展劳动竞赛,鼓励和要求每一个社员积极地劳动,努力地创造公共的和归社员个人所得的财富。
class="law_article" name="5"> 第五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社员的劳动的报酬,实行“按劳计酬、多劳多得”的原则。
class="law_article" name="6"> 第六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不许进行任何剥削,不许雇佣长工、出租土地、放债取利、进行商业剥削,也不许社员带雇工入社。
农业生产合作社可以雇请技术人员;在生产紧急需要的时候,也可以雇请少数短工帮忙。农业生产合作社要给被雇请的人以合理的待遇。
class="law_article" name="7"> 第七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处理社内一切经济问题的时候,应该遵守公私兼顾的原则,使国家的利益、全社的利益和社员个人的利益得到正确的结合。
农业生产合作社必须模范地尽它对国家的义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数量、质量和时间交纳农业税,按照国家的统购计划交售农产品,按照同国家采购机关所订的预购合同出卖农产品。
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分配劳动成果的时候,应该给全社留下为发展生产和发展公共文化福利事业所必需的资金,同时使每个社员得到应得的报酬。
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地提高社员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水平。
class="law_article" name="8"> 第八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内部生活,应该遵守民主的原则、团结的原则和不断进步的原则。
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合作社的一切工作人员应该同社员密切结合,遇事充分协商,依靠群众办好合作社,不得滥用职权,压制民主。
农业生产合作社要采取各种有效的方法,不断地加强社内的团结,发展社员之间的同志的友爱。任何社员都不许歧视少数民族社员、外来户社员、新社员和女社员。
农业生产合作社要采取各种有效的方法,不断地提高社员的政治觉悟,在社员中间经常地进行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的思想教育,保证社员遵守国家的法律,响应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号召,领导社员向社会主义社会前进。
class="law_article" name="9"> 第九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要同别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建立密切的联系,并且要同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手工业合作社等合作组织和农村里的国营经济机关建立密切的联系,以便互相协助来实现各自的经济计划,共同努力来实现国家的经济计划。
农业生产合作社要努力团结社外的劳动农民(包括加入农业生产互助组的农民和单干的农民),积极地帮助他们发展生产和走上合作化的道路。
class="law_article" name="10"> 第十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要开展对于富农和别的剥削分子的斗争,使农村中的资本主义剥削受到限制,逐步消灭。
第二章 社员
class="law_article" name="11"> 第十一条 凡是年满十六岁的男女劳动农民,或者能够参加合作社劳动的别的劳动者(例如手工业劳动者和会计人员),自愿申请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经过社员大会通过,就成为社员。
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吸收社员的时候,要遵守以下的规定:
(一)不许限制贫农入社,也不许排斥中农入社。
(二)要积极地吸收复员军人、烈士家属、军人家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家属和外来移民入社,并且要有计划地吸收参加辅助劳动的老弱孤寡入社。
(三)在合作社初成立的几年之内,不接受过去的地主分子和富农分子入社。在合作社已经巩固,并且本县和本乡的劳动农民已经有四分之三以上参加了合作社的时候,对于已经依照法律改变成份的过去的地主分子,和已经多年放弃剥削的富农分子,才可以经过社员大会审查通过、县级人民委员会审查批准,个别地接受他们入社。
(四)不接受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入社,但是他的家属不受这个限制。
class="law_article" name="12"> 第十二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可以接受不够社员条件而要求参加合作社劳动的人(例如不满十六岁的男女)参加劳动,并且应该同对待社员一样地按照他们的劳动给以报酬。
class="law_article" name="13"> 第十三条 每个社员在社内都有以下的权利:
(一)参加社内的劳动,取得应得的报酬。
(二)参加社务活动,提出有关社务的建议和批评,对社务进行监督。选举合作社的领导人员和被选为合作社的领导人员。担任合作社的职务。
(三)在不妨碍参加合作社劳动的条件下,经营家庭副业。
(四)享受合作社举办的各项公共事业的利益。
过去的地主分子和富农分子,在入社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不许担任社内任何重要的职务。
class="law_article" name="14"> 第十四条 每个社员在社内都有以下的义务:
(一)遵守社章。执行社员大会和管理委员会的决议。
(二)遵守合作社的劳动纪律。按时完成分配给他的工作任务。
(三)爱护国家的财产、全社公有的财产和社员私有而交给合作社公用的财产。
(四)巩固全社的团结,同一切破坏合作社的活动作坚决的斗争。
class="law_article" name="15"> 第十五条 社员有退社的自由。
社员退社的时候,可以带走还是他私人所有的生产资料,可以抽回他所交纳的股份基金和他的投资。如果他的土地已经由合作社进行了重要的建设,无法带走,合作社应该用相当的土地同他交换,或者付给他适当的代价。如果他的土地经过合作社的经营质量变好了,他的农具和工具经过合作社的修理价值提高了,退社的人也应该付给合作社适当的代价。
要求退社的社员一般地要到生产年度完结以后才能退社,以免妨碍全社生产,并且便于结算账目。
class="law_article" name="16"> 第十六条 社员如果犯了严重罪行,被剥夺了政治权利,合作社必须把他开除出社。
社员如果严重地违反社章,或者犯了多次重大错误,经过多次教育和处分还不悔改,合作社可以经过社员大会讨论决定,把他开除出社。被开除的人如果不服,可以请求县级人民委员会解决。
开除社员,不能把他的家属中的社员连带开除。
对于被开除的人在合作社里的财产,同退社的人的财产一样处理。
第三章 土地
class="law_article" name="17"> 第十七条 社员的土地必须交给农业生产合作社统一使用,因为农业生产合作社组成的基本条件,就是把社员分散经营的土地联合起来,加以合理的和有计划的经营。
社员所有的藕池、鱼塘、苇地等特殊土地,如果面积比较大,不宜于个人经营,经过本主同意,也可以由合作社统一经营。
为了照顾社员种植蔬菜或者别的园艺作物的需要,应该允许社员有小块的自留地。社员每户自留地的大小,应该按照每户人口的多少和当地土地的多少来决定,但是每口人所留的土地至多不能超过全村每口人所有土地的平均数的百分之五。
class="law_article" name="18"> 第十八条 在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初级阶段,合作社按照社员入社土地的数量和质量,从每年的收入中付给社员以适当的报酬。
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收入是由社员的劳动创造出来的,不是由社员的土地所有权创造出来的,因此,土地报酬必须低于农业劳动报酬,以便鼓励全体社员积极地参加合作社的劳动。但是在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的初期,土地报酬也不要过低,以便吸收土地较多较好的农民入社,并且使有土地而缺少劳动力的社员能够得到适当的收入。
在土地特别多、人口特别少的地方,即使在合作社初办的时候,也可以根据当地的习惯,把土地报酬定得低些,或者不给土地报酬。相反,在土地特别少、人口特别多的地方,在合作社初办的时候,经过省级人民委员会许可,土地报酬也可以暂时相当于农业劳动报酬。
class="law_article" name="19"> 第十九条 在社员取得土地报酬的条件下,农业税应该由社员负担。如果农业税由合作社负担,社员的土地报酬就应该相应地减少。
class="law_article" name="20"> 第二十条 土地报酬一般地应该由合作社议定固定的数量,不随着全社生产的发展而增加,以便全社生产发展的利益能够充分地用在劳动报酬方面和公共财产积累方面。
但是,在合作社初办的时候,特别是在土地的产量比较不稳定的地方,如果还没有把握议定土地报酬的固定数量,也可以暂时采取分成报酬的办法,或者别的适当的过渡办法。分成报酬就是从每年实际收获中扣除当年的生产费、公积金和公益金以后,分出一定的成数作为土地报酬,把其余的部分作为劳动报酬。
土地报酬的数量或者成数议定以后,在一定的时期内,在生产没有显著地增长以前,不应该降低,以免土地较多较好的社员觉得吃亏,有土地而缺少劳动力的社员减少收入。
藕池、鱼塘、苇地等特殊土地的报酬,分别参照当地的习惯议定。
class="law_article" name="21"> 第二十一条 土地报酬按照社员入社的土地在平常年成可能达到的产量来计算。评定社员入社土地的产量,一方面要根据土地的质量,照顾许多贫苦社员的土地原来不能达到应有的产量,而入社以后产量就能够提高的情形;另一方面要根据土地的实际产量,使入社以前改善了土地质量的社员得到应得的报酬。
class="law_article" name="22"> 第二十二条 社员租种的或者代管的土地一般地应该改为由合作社租种或者代管。但是,个别的贫苦社员用低租租种的土地,或者替亲友代管的土地,经过社员大会同意,也可以给他以相当的报酬。
社员私有的荒地,经过本主同意,可以由合作社进行开垦,并且在开垦以后的两三年内不给土地报酬。
农业生产互助组所开垦的荒地,在组员集体地加入合作社的时候归合作社使用;对于个别没有入社的组员,可以由合作社给以适当的补偿。
class="law_article" name="23"> 第二十三条 社员入社的时候,他的土地上如果带有青苗,应该交给合作社统一经营。处理青苗地的收获可以采取下列办法的一种:
(一)收获全归本主所有,由本主偿付合作社在统一经营中所费的工本。如果这块青苗地当年只收获这一次,本主就不应该得土地报酬;如果不止收获这一次,本主也应该少得土地报酬。
(二)收获归合作社统一分配,由合作社偿付本主入社以前在青苗上所费的工本,并且照付土地报酬。
(三)收获按照议定的土地报酬和劳动报酬的临时分配比例单独处理,单收、单打、单分。
class="law_article" name="24"> 第二十四条 社员土地上附属的私有的塘、井、渠、坝等水利建设,随社员的土地归合作社使用,由合作社负责保养和修理。
如果这种水利建设是旧有的,因为它已经增加了社员入社以前的土地产量和入社以后的土地报酬,合作社一般地无须再给本主以报酬。如果这种水利建设在归合作社以后,还可以灌溉别的土地,合作社应该按照灌溉的效益和当地的习惯,给本主以适当的报酬。如果这种水利建设是新修的,本主还没有得到适当的收益,要求合作社收买,并且得到合作社的同意,可以由合作社适当地偿付本主所费的工本,转为全社公有。应付的款项,在几年以内分期付清;没有付清以前的利息问题,由合作社和本主协商解决。
第四章 土地以外的主要生产资料
class="law_article" name="25"> 第二十五条 社员的土地以外的主要生产资料为农业生产合作社所需要的,应该由合作社统一使用或者统一经营,给本主以适当的报酬,并且在得到本主同意的条件下,由合作社分批分期地逐步实行公有化。统一使用或者统一经营这些生产资料的具体范围和方式,给本主报酬的方式,以及公有化的时间和方式,应该按照生产资料的性质分别处理。
本章所说的生产资料包括以下三类:
(一)耕畜(耕种用的马、牛、骡、驴等)、大型农具(犁、新式犁、马拉农具、水车、风车、抽水机等)、农业运输工具(车、船等)等。这一类生产资料是农业生产所不可缺少的,应该尽先由合作社统一使用。
(二)成片的林木、成群的牧畜(成群地放牧或者饲养的牲畜)等。这一类生产资料同农业有密切的关系,一般地应该逐步由合作社统一经营。
(三)大型的副业工具和副业设备。这一类生产资料同农业的关系比较不固定,合作社只需要统一使用其中的一部分。
class="law_article" name="26"> 第二十六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社员私有的耕畜的处理办法,可以有以下三种:
(一)社员的耕畜还是由社员私有,并且由他自己喂养,由合作社按照当地的正常的租价租用(私有私养公用)。这种办法,一般地适用于初办的合作社。
合作社租用的这些耕畜,在合作社不需用的时候,本主可以自己使用、租给别人或者借给别人。但是本主如果出卖这些耕畜,必须得到合作社的同意。
如果合作社在租用期间因为照管不周,以致社员的耕畜死亡或者残废,要给本主以适当的赔偿。
(二)社员的耕畜还是由社员私有,但是由合作社统一喂养,统一使用,给本主以适当的报酬(私有公养公用)。
私有公养的耕畜生下的小畜,可以由合作社和本主伙分收益,也可以完全归本主或者完全归合作社。处理的办法,参照当地的习惯议定。
如果合作社因为照管不周,以致社员的耕畜死亡或者残废,也要给本主以适当的赔偿。
(三)社员的耕畜由合作社按照当地的正常的价格收买,转为全社公有。这种办法,是一切合作社在办了相当时期以后所必须采取的。有些合作社虽然办得不久,但是确实有力量收买和喂养耕畜,也可以采取这种办法。
为了兼顾社员的负担能力和本主的利益,合作社收买耕畜的价款应该在适当的期限内分期地付给本主;期限一般地以三年为宜,至多不能超过五年。没有付清的价款的利息问题,由合作社和本主协商解决。
农业生产互助组公有的耕畜,在组员集体地加入合作社的时候转为全社公有,对于个别没有入社的组员,可以由合作社给以适当的补偿。
class="law_article" name="27"> 第二十七条 社员私有的大型农具和农业运输工具,合作社可以按照生产的需要租用。租用的报酬,按照开始租用的时候这些东西值多少钱、能用多少年来议定。
租用的农具和农业运输工具有了损坏,由合作社负责修理。如果损坏很大,不能修理,由合作社赔偿。
小型农具(镰刀、锄头等)由社员自备自修。
class="law_article" name="28"> 第二十八条 社员私有而合作社经常需用的大型农具和农业运输工具,合作社可以按照收买耕畜的办法收买,转为全社公有。
农业生产互助组公有的农具和农业运输工具,在组员集体地加入合作社的时候,按照处理互助组公有的耕畜的办法处理。
class="law_article" name="29"> 第二十九条 社员私有的林木,应该根据以下的原则,按照不同的情况分别处理:
(一)零星树木,归社员自己所有,自己经营。
(二)需要经常投入大量劳动的林木,例如果园、茶山、桑田、桐山、竹林等,应该交给合作社统一经营,由合作社付给合理的报酬。报酬的议定,要根据收益的大小和经营的难易,兼顾本主以前所费的工本和合作社今后所费的工本。
(三)费工比较少、收益比较多的成材林,例如松林、杉林等,经过本主同意,也可以由合作社统一经营。合作社经营这种林木所得的收益,在扣除所费的工本(护林、砍伐、运送等)和应得的利益以后,其余部分都给本主。
(四)新栽的幼林应该交给合作社统一经营。本主应得的报酬可以到有收益的时候再付。如果本主同意,幼林也可以由合作社按照他所费的工本收买,转为全社公有。幼林转为公有以后,林地的土地报酬问题,由合作社按照当地的习惯处理。
class="law_article" name="30"> 第三十条 在畜牧业不占主要地位的农业生产合作中,社员私有的牧畜,一般地还是归社员自己所有,自己经营。如果牲畜数量很大,合作社又有发展畜牧的适当条件,经过合作社和本主双方同意,也可以交给合作社统一经营。本主应得的报酬,参照当地的习惯议定。
社员要求合作社收买他的牲畜,在双方同意的条件下,合作社可以收买,转为全社公有。
class="law_article" name="31"> 第三十一条 社员的大型的副业工具和副业设备,应该按照副业的性质来处理。如果副业宜于由家庭经营,工具和设备应该归社员自己所有;如果副业宜于由合作社集体经营,工具和设备可以按照处理社员私有的大型农具的办法处理。
第五章 股份基金
class="law_article" name="32"> 第三十二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为了准备种子、肥料、草料等生产开支,为了收买社员的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需要向社员征集股份基金。用作生产开支的,叫做生产费股份基金;用来收买社员的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的,叫做公有化股份基金。
股份基金一般地由社员按照入社的土地分摊。如果社员的土地报酬比较低,也可以按照劳动力分摊一部分;如果土地报酬很低甚至没有报酬,就应该完全按照劳动力分摊。如果征集的股份基金是用在畜牧业、林业或者副业生产方面的,可以另行规定分摊的办法。
贫苦的社员确实不能交清股份基金的,可以向银行申请(自己申请或者由合作社代为申请)贫农合作基金贷款来交清。
社员交纳的股份基金分记在各人名下,不计利息,只有在社员退社的时候才能抽回。
class="law_article" name="33"> 第三十三条 社员应交的生产费股份基金,大致相当于当地普通农民一年内在同样的土地上生产所用的种子、肥料、草料等的价款。
生产费股份基金按现金计算,但是社员可以用实物抵交。
生产费股份基金一般地应该在社员入社的时候交清,但是其中草料一项,在合作社还没有公养的或者公有的耕畜以前不交,有了公养的或者公有的耕畜才交。
class="law_article" name="34"> 第三十四条 社员应交的公有化股份基金,原则上相当于合作社所收买的社员的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的价款。如果这笔价款数目过大,许多社员负担不起,公有化股份基金就不能按照这笔价款的数目来规定,而只能够相当于价款的大部分或者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其余部分的价款应该由合作社用公积金付清。
向合作社出卖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的社员,可以用合作社所应付给他的价款抵交他所应交的公有化股份基金,多退少补;这就是说,抵交以后多余的部分由合作社补付给社员,不足的部分由社员补交给合作社。
社员交清公有化股份基金的期限,同本章程第四章规定的合作社给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的本主付清价款的期限一样,一般地也以三年为宜,至多不能超过五年。在社员没有交清公有化股份基金以前,合作社所欠本主价款应付的利息,由合作社用公积金付出。
class="law_article" name="35"> 第三十五条 农业生产互助组的组员集体地加入合作社,把他们的公共财产转为合作社公有,他们所应交的股份基金就应该适当地减少。
class="law_article" name="36"> 第三十六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资金不够的时候,社员应该按照自己的力量向合作社投资。社员的投资应该由合作社在一年至三年内偿还。
合作社对于社员的现金投资所付的利息,一般地要相当于信用合作社的存款利息。合作社对于社员的实物投资所付的利息,可以按照当地的习惯议定,或者比现金投资的利息低一些,或者不计利息。
class="law_article" name="37"> 第三十七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有权按照合理的价格优先收买社员家庭所积存的肥料。肥料的价款可以在收获以后付清,不计利息。
第六章 生产
class="law_article" name="38"> 第三十八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根据本身的经济条件和当地的自然条件,积极地采取以下各种办法,提高农业生产的水平:
(一)合理地使用耕地(按照土地的条件种植适宜的作物,各种作物合理地轮种和间作,根据可能的条件增加复种面积,扩大高产量作物的播种面积等)。
(二)兴修小型水利(挖塘、打井、筑坝、开渠、修堤、修围、修建小型水库等),增加水田,扩大灌溉面积,改善灌溉方法。
(三)采用新式农具,掌握使用新式农具的技术。
(四)保护和繁殖耕畜(建立喂养和使用耕畜的制度,防止喂养不好和使用过度,防治畜疫,积极地繁殖耕畜,改良畜种等),发展畜牧业。
(五)改良作物品种(实行选种、留种,换用和培养优良品种等)。
(六)增加肥料,合理地施肥(尽量利用各种自然的和人造的肥料,鼓励社员积肥,改进施肥的方法等)。
(七)改进耕作方法(深耕细作,采用先进的方法处理种子和培育秧苗,及时地播种,适当地密植,加强田间管理等),防治病虫害,同各种自然灾害作斗争。
(八)修整耕地,改良土壤,护林造林,培护草坡,进行农、林、牧、水综合的水土保持措施。
(九)在不妨碍水土保持的条件下开垦荒地,在可能的条件下组织移民垦荒。
(十)利用荒山发展林业,利用水流发展水产。
每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努力找出增加本社生产的最关紧要的办法,用最大的力量贯彻实行。
class="law_article" name="39"> 第三十九条 在不妨碍农业生产、不进行商业投机的条件下,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地经营副业生产,逐步地发展农业同手工业、运输业、畜牧饲养业、渔业、林业等生产事业相结合的多种经济,以便发挥合作社的潜力,帮助农业和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
在不妨碍合作社生产的条件下,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鼓励和帮助社员经营宜于分散经营的家庭副业生产。
class="law_article" name="40"> 第四十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动员全体男女社员积极地参加全社的农业和副业生产劳动。合作社应该尽量帮助女社员克服参加生产所遇到的障碍和困难,并且在分配生产任务的时候注意到她们的特长和特点。
class="law_article" name="41"> 第四十一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积极地提倡和组织社员学习科学知识和生产技术,奖励社员在生产上的创造。合作社应该同农业科学机关和农业技术推广站合作,提高社员的技术水平,培养本社的技术人员,按照具体条件积极地推广各种先进经验。
class="law_article" name="42"> 第四十二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为了有计划地进行生产,逐步地实现本章所规定的发展生产的各项任务,并且使自己的生产同国家的要求相适应,应该在每年的秋末或冬季定出下一年度的生产计划。
年度生产计划应该逐步地做到包括以下的内容:播种计划和产量计划;劳动力和畜力的使用计划;生产资料的供应计划;基本建设计划;副业生产计划。
为了保证年度生产计划的完成,合作社应该按照当地的农事季节或者耕作段落,订出一个季节或者一个段落的计划,具体地规定生产任务和完成任务的期限。
为了使年度生产计划能够有长远的打算作根据,并且使合作社的活动能够适应整个农村的各方面发展的需要,合作社应该制定三年以上的长期计划,全面地规划这个时期内各项生产和建设的任务。
第七章 劳动组织和劳动纪律
class="law_article" name="43"> 第四十三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为了进行有组织的共同劳动,必须按照生产的需要和社员的条件,实行劳动分工,并且建立一定的劳动组织,逐步地实行生产中的责任制。
合作社为了实行农业生产中的责任制,应该把社员编成几个生产队,把生产队作为劳动组织的基本形式,让各个生产队在全社的生产计划的指导下,自行安排一个时期的和每天的生产。
生产队可以按照需要,分成临时性的生产组。规模比较小的合作社可以只分生产组,不设生产队。
合作社应该指定专人担任或者兼任会计员、技术员、饲养员、保管员等。公共牲畜比较多的合作社,可以设专门负责喂养牲畜的生产队或者生产组。
副业规模比较大的合作社,可以根据需要,设专门负责副业的生产队或者生产组。
生产队设队长,生产组设组长,负责全队全组的生产工作。
class="law_article" name="44"> 第四十四条 合作社在配备田间生产队的成员的时候,一般地应该使各个队在劳动力的多少上、技术的高低上、领导力量的强弱上和居住地点的远近上相差不多,都便于独立活动;在给各个生产队分配任务的时候,应该作适当的安排,使各个队都能够经常有工作。
class="law_article" name="45"> 第四十五条 生产队的组织应该是常年固定的。但是一开始也可以是一个耕作段落的或者一个季节的组织,以便取得经验,逐步地过渡成为常年的组织。
田间生产队有了常年固定的组织以后,各个队所负责经营的土地,所使用的耕畜和农具,也应该逐步地做到常年固定,以便各个队能够负责经营好分配给它的土地,负责保护好分配给它的耕畜和农具,能够作出自己的生产计划,负责完成自己的生产任务。
田间生产队有了常年固定的组织以后,合作社对于生产队的人员、耕畜、农具还是可以作必要的调整和临时的调动。
class="law_article" name="46"> 第四十六条 生产队长或者生产组长应该注意正确地分配本单位每个人的劳动任务,充分地发挥有组织的共同劳动的优越性,使生产效率提高;并且尽量地使每个人(特别是老弱病残的社员)都能够发挥力量,都能够从劳动中得到一定的收入。
在可能的范围内,生产队长或者生产组长应该给每个人指定负责专管的地段或者工作,彻底地实现生产中的责任制。
class="law_article" name="47"> 第四十七条 生产队长或者生产组长应该在每天工作完毕的时候,检查本单位各人的工作成绩,并且根据工作定额登记各人所应得的劳动日。如果合作社还没有规定工作定额,队长或者组长要在一定时期内,召集队员或者组员,根据各人的工作状况,民主评定各人所应得的报酬。
合作社的主任、副主任等负责工作人员,应该经常地有计划地检查生产队、生产组的工作。
class="law_article" name="48"> 第四十八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除了有特殊情形得到社员大会许可的以外,都必须每年在社内做够一定的劳动日。
class="law_article" name="49"> 第四十九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应该遵守劳动纪律。劳动纪律必须包括以下各项:
(一)不无故旷工;
(二)劳动的时候听指挥;
(三)保证劳动的质量;
(四)爱护公共财产。
对于违反劳动纪律的社员,要进行教育和批评;如果情节严重,应该酌量给以扣减劳动日、赔偿损失、撤销职务以至开除出社的处分。
第八章 劳动的报酬
class="law_article" name="50"> 第五十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社员劳动的报酬,应该根据“按劳计酬、多劳多得”的原则,逐步地实行按件计酬制,并且无条件地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为了实行按件计酬制,必须规定各种工作的不同的定额和不同的报酬标准。
对于一种工作,在一定的土地、耕畜、农具、天时等条件下,一个中等的劳动力做了一天所能够达到的数量和质量,就是这一种工作的定额。合作社必须逐步正确地规定全社各种工作的定额。定额不应该定得太低,以免多数社员都可以不费力地超过定额;也不应该定得太高,以免多数社员都达不到定额。如果原定的定额太低,或者太高,或者劳动条件有了变化,就应该适当地修改定额。
完成每一种工作的定额所应得的报酬,用劳动日作计算单位。一个劳动日等于十个工分。完成每一种工作的定额所应得的劳动日的多少,应该根据每一种工作所需要的技术程度、劳动过程中的辛苦程度和这种工作在整个生产中的重要性来评定。完成一种中等工作定额,应该记一个劳动日。
合作社必须正确地评定完成每一种工作定额所应得的劳动日。完成各种工作定额所得的劳动日必须有适当的差别,这种差别既不要太小,也不要太大。一方面要防止平均主义,不使担任繁难工作的社员吃亏;另一方面也不要使一部分工作报酬标准过高,大家抢着做,一部分工作报酬标准过低,没有人愿意做。
class="law_article" name="51"> 第五十一条 在没有规定各种工作的定额和报酬标准以前,合作社可以暂时采取“死分活评”的办法,按照每个社员劳动力的强弱和技术的高低评定一定的工分,再根据他每天劳动的实际状况进行评议,好的加分,不好的减分,作为他当天所得的劳动日。但是这种办法既费时间,又不能按照每个社员的实际的劳动正确地计算报酬,因此,合作社必须尽快地规定各种工作的定额和报酬标准,以便克服劳动报酬上的混乱现象,避免生产上的损失。
class="law_article" name="52"> 第五十二条 一个劳动日能够分到多少东西,根据全社全年收入多少东西来决定。一般地说,全社全年在生产中得到的实物和现金,在扣除生产费、公积金、公益金和土地报酬以后,用全社全年劳动日的总数来除,除出来的就是每一个劳动日所应该分到的。全社全年的收入越多,一个劳动日分到的也越多;全社全年的收入少了,一个劳动日分到的也就少了。因此,每一个社员为了多得收入,既要自己积极劳动,以便多得劳动日;又要努力促进全社的整个收入增加,使每一个劳动日所能够分到的东西跟着增加。这样,就使社员的个人利益和合作社的集体利益得到正确的结合。
class="law_article" name="53"> 第五十三条 合作社内因为参加社务工作不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的工作人员,可以每年由社员大会议定,根据他所负担的工作的多少和工作成绩的好坏,补贴他适当数目的劳动日。合作社主任所得的补贴,加上他自己参加生产劳动所得的劳动日,一般地应该高于全社中等劳动力所得的劳动日的平均数。会计员和规模很大的合作社的主任等工作人员,如果必须脱离生产劳动,他们所应得的报酬也由社员大会议定;这种报酬一般地应该相当于或者高于中等劳动力所得的劳动日的平均数。
class="law_article" name="54"> 第五十四条 受代耕待遇的烈士家属和军人家属,可以把代耕的人(无论是不是社员)代他们完成的劳动日作为他们自己的劳动日。领代耕费的烈士家属和军人家属,如果他们和合作社双方同意,也可以把所得的代耕费交给合作社,由合作社照记相当数目的劳动日。
class="law_article" name="55"> 第五十五条 为了把劳动报酬上的按件制同劳动组织上的责任制结合起来,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推行包工制,就是把一定的生产任务,按照工作定额预先计算出一定数目的劳动日(如果合作社还没有规定工作定额,可以按照当地包工的习惯,议定一定数目的劳动日),包给生产队限期完成。生产队无论因为劳动效率高,少用了劳动时间,或者因为劳动效率低,多用了劳动时间,都得到同样数目的劳动日。
如果生产队的工作质量不合要求,合作社可以要求它重做,或者酌量地扣减它所应得的劳动日。如果生产队的工作时间超过了限期,合作社也可以酌量地扣减它所应得的劳动日。如果生产队在生产中克服了特殊的困难,创造了特殊的成绩,合作社应该酌量地多给劳动日。
实行包工制的生产队所得的劳动日,应该按照各个队员实际上完成工作定额的多少分配给队员。如果合作社还没有规定工作定额,可以暂时采取民主评议的方法,评定各个队员所应得的劳动日。
class="law_article" name="56"> 第五十六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尽可能从实行耕作段落的和季节的包工制(小包工),逐步地过渡到实行常年的包工制(大包工)。
在实行常年包工制的时候,应该规定生产队所必须完成的农作物的产量计划和合作社管理委员会所必须负责执行的生产资料的供应计划,并且实行超产奖励制。对于超额完成了产量计划的生产队,应该酌量地多给劳动日,作为奖励;对于经营不好,产量不到计划数的百分之九十的生产队,也可以酌量地扣减劳动日,作为处罚。如果在包工期间遇到不能抗拒的灾害,应该根据受灾程度,修改产量计划。
class="law_article" name="57"> 第五十七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劳动竞赛中优胜的单位和个人,对于在生产技术、生产管理等方面有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该给以奖励。农业生产合作社由于领导得好,超额完成了全社的生产计划的时候,经常负责社务的工作人员也应该得到适当的奖励。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分配
class="law_article" name="58"> 第五十八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应该在制定年度生产计划的同时,制定年度预算,也就是财务收支计划,提交社员大会审查和批准。
合作社的预算应该包括:资金(包括实物和现金)的来源和本年使用资金的计划;本年生产总值(包括农业和副业生产中所得到的实物和现金)的概算和分配的概算。
class="law_article" name="59"> 第五十九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资金的主要来源是:社员交纳的股份基金;生产的收入;社员的投资。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合作社可以请银行或者信用社贷款。
class="law_article" name="60"> 第六十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使用资金,必须严格地注意节约,避免浪费。每年预算中的生产费(包括种子、草料和社内肥料的开支,向外购买肥料、农药的费用,修理农具、医治耕畜的费用,租用社员的耕畜、农具的报酬,生产管理费等)的多少,应该按照各地方各合作社的具体情况规定,不应该过高或者过低。生产费的各个项目,应该定出开支的限额,其中生产管理费的限额不能超过全年生产总值的百分之一。
合作社应该教育和监督自己的工作人员在使用资金的时候厉行节约,并且应该教育和监督全体社员爱护公共财产,防止公共财产的浪费和损失。
class="law_article" name="61"> 第六十一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为了避免资金的浪费和损失,应该建立必要的财务制度。
预算内一般的开支,必须经过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预算内较大的开支,必须经过管理委员会通过。追加预算,必须经过社员大会审查和批准。对一切不合制度和手续的开支,会计员有权拒绝。
合作社的一切收支必须有单据证明,会计员必须凭单据记账。会计和出纳必须逐步地做到分人负责:会计员管账不管钱,出纳员管钱不管账。出纳员无权自行支付任何款项。
合作社的一切公共财产必须有专人保管,并且定出登记、保管和按时清点的办法。
合作社社员如果对于公共财产有贪污、盗窃、破坏的行为,或者由于不负责任造成公共财产的重要损失,都必须赔偿,并且受到应得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合作社应该请司法机关处理。
class="law_article" name="62"> 第六十二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账目必须按时公布。每个社员所得的劳动日的账目,按月、按生产季度公布。财务开支,按月、按年度公布。公共财产的清单,在年度结帐的时候公布。
合作社监察委员会必须定期检查合作社的各种账目。
class="law_article" name="63"> 第六十三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全年生产中得到的实物和现金,有以下两种分配办法:
(一)在由社员家庭各自负责交纳农业税、交售国家所统购的农产品、向采购机关出卖农产品的情况下,应该按照下列次序进行分配:
一、扣出本年生产中的各项消耗,留作下年的生产费。
二、留出一定数量的公积金和公益金。
三、支付社员的土地、林木和牲畜的报酬,支付租种的土地的租金。
四、按照农业生产、副业生产和社务工作的全部劳动日,分配社员的劳动报酬。
(二)在由合作社统一负责交纳农业税、交售国家所统购的农产品、向采购机关出卖农产品的情况下,应该首先履行上述对国家的义务,然后对余下的实物、现金和由交售、出卖农产品得来的现金按照上一项所列的次序进行分配。
实行第一种办法的合作社应该积极准备实行第二种办法。
class="law_article" name="64"> 第六十四条 公积金的用途限于进行合作社的基本建设(例如购买耕畜、农具和副业工具,修整土地,保持水土,兴修小型水利,垦荒,造林等)和增加生产费,不能挪作别用。公积金的数量,在合作社初办的时候,一般地不要超过合作社每年实际收入(生产总值扣除生产中的各项消耗)的百分之五,以后随着生产的发展,可以逐步地提高到百分之十。但是,在经营技术作物的合作社,公积金可以略为增加。
公益金的用途限于发展合作社的文化事业和公共福利事业,也不能挪作别用。公益金的数量,在合作社初办的时候,一般地可以占合作社每年实际收入的百分之一,以后随着生产的发展,可以逐步地提高到百分之二或者百分之三。
class="law_article" name="65"> 第六十五条 在丰收的年份,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公积金和公益金可以酌量增加。在灾荒的年份,公积金、公益金和社员的土地报酬应该酌量消减,社外的贷款和社员的投资可以由合作社向债权人请求延期归还。下年的生产费如果不能留够,可以在下年收获以后补齐。
class="law_article" name="66"> 第六十六条 春季和夏季收获的农产品,在合作社留下所需要的部分以后,应该按照社员所得的劳动日的数目,同时顾到社员的实际需要,预先分配给社员,到生产年度终了再结算。
合作社的现金收入,在合作社留下所需要的部分以后,也可以根据社员的实际需要,允许社员(特别是有困难的社员)预支,到生产年度终了再结算。社员预支,一般地不应该超过他已经完成的劳动日预计应得的报酬。
class="law_article" name="67"> 第六十七条 分配给社员的实物和现金的搭配,以及各种实物的搭配,都要尽量顾到社员的实际需要。属于国家统购统销范围内的产品,社员中间有多余的,有不足的,合作社应该加以调剂。
class="law_article" name="68"> 第六十八条 公积金、公益金和合作社所积累的别的一切公共财产,都不允许分散。社员退社,只能按照本章程第十五条的规定,带走还是他私人所有的生产资料,抽回他所交纳的股份基金和他的投资,不能分走合作社所积累的任何公共财产。两个以上的合作社合并的时候,不允许任何一个合作社分掉合并以前所积累的一切公共财产。
已经积累了公共财产的合作社,在接受新社员入社的时候,除了要他交纳应交的股份基金以外,不应该对他提出额外的要求。
第十章 政治工作和文化福利事业
class="law_article" name="69"> 第六十九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在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青年团和妇女联合会的协助下,进行合作社的政治工作。
合作社的政治工作包括以下的内容:
(一)向社员讲解国内外时事,宣传共产党的主张和人民政府的政策,特别着重宣传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和各种农村工作的政策,号召社员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巩固工农联盟,建设社会主义。
(二)提倡爱护合作社和爱护公共财产,提倡勤俭办社,爱社如家。
(三)教育社员自觉地遵守劳动纪律,反对破坏劳动纪律的行为。
(四)开展劳动竞赛,提倡钻研和改进生产技术,鼓励社员在劳动中发扬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增加生产,增加收入。
(五)发扬合作社内的民主,鼓励社员积极地参加社务管理,为不断地改进合作社的工作而斗争。
(六)进行集体主义的教育,加强全体社员之间、生产队同生产队之间、合作社同合作社之间、合作社同社外劳动农民之间的团结,提倡社员彼此在生活上互助互济。在民族杂居的地区,要特别注意民族间的团结互助和互相尊重风俗习惯的教育。
(七)提高社员的革命警惕性,加强合作社的保卫工作。
class="law_article" name="70"> 第七十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积极地动员、组织和帮助社员扫除文盲,学习文化和科学。
合作社应该有计划地开展文化、娱乐和体育的活动,提高社员的文化生活水平。
class="law_article" name="71"> 第七十一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必须注意社员在劳动中的安全。在分配劳动任务的时候,要注意照顾社员的身体状况。
合作社对于因公负伤的社员要设法医治和给以帮助;对于因公牺牲的社员要抚恤他的家属。
class="law_article" name="72"> 第七十二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随着生产的发展,逐步地发展以下的福利事业:
(一)开展公共卫生工作和社员家庭卫生工作。
(二)组织农忙托儿所,解决女社员的困难。
(三)女社员生孩子的时候,酌量给以帮助。
(四)社员遭到不幸事故,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酌量给以帮助。
第十一章 管理机构
class="law_article" name="73"> 第七十三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最高管理机关是社员大会。
社员大会选出管理委员会管理社务,选出监察委员会监察社务,选出合作社主任领导日常工作。
合作社主任担任管理委员会主任,对外代表合作社。
class="law_article" name="74"> 第七十四条 社员大会行使以下的职权:
(一)通过和修改社章。
(二)选举和罢免合作社主任、管理委员会委员、监察委员会主任和委员。
(三)决定土地和别的主要生产资料入社的报酬、股份基金的征集、全年收入的分配。
(四)审查和批准管理委员会所提出的生产计划和预算、各种工作的定额和各种工作定额所应得的劳动日、对外签订的重要合同。
(五)审查和批准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六)通过新社员入社。
(七)决定对于社员的重大奖励和重大处分。决定开除社员。
(八)决定社内的其他重大事务。
社员大会行使第 (一) (二) (三)(四)项职权和决定开除社员,必须有三分之二社员的出席,出席社员过半数的通过,才能作出决议;行使其他各项职权,必须有过半数社员的出席,出席社员过半数的通过,才能作出决议。
class="law_article" name="75"> 第七十五条 社员大会由管理委员会召开,每季至少开会一次。
class="law_article" name="76"> 第七十六条 合作社在社员人数过多,或者居住地点过于分散,召开社员大会确有困难的情况下,经过县级人民委员会许可,可以由社员代表大会代行社员大会的职权。
社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人数和产生办法,应该由管理委员会提出,报请县级人民委员会批准。为了便于反映全体社员的意见,社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能过少,一般地不能少于一百名。
社员代表大会代行本章程第七十四条第 (一) (二) (三)(四)项职权和决定开除社员,必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的通过,才能作出决议;代行其他各项职权,必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通过,才能作出决议。
class="law_article" name="77"> 第七十七条 合作社管理委员会根据社章和社员大会的决议管理社务。
管理委员会一般地由五个到十五个委员组成。管理委员会的委员可以按照农业生产管理、技术管理、副业生产管理、财务管理、政治工作、文化福利事业等事务,进行分工。
在需要的时候,管理委员会可以推选一个到几个副主任协助主任进行工作。
class="law_article" name="78"> 第七十八条 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可以按照需要,任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
管理委员会委派生产队长和直属的生产组长,要征求队员或者组员的同意。生产队以下的生产组长,由生产队长指定。
class="law_article" name="79"> 第七十九条 合作社监察委员会监督合作社主任和管理委员会委员遵守社章和社员大会的决议,检查合作社的财务收支是不是正确,检查合作社内对公共财产有没有贪污、盗窃、破坏、浪费、损失的情形。监察委员会应该按期向社员大会报告工作,并且可以随时向管理委员会提出意见。
监察委员会一般地由三个到九个委员组成。在需要的时候,监察委员会可以推选一个到两个副主任,协助主任进行工作。
合作社主任、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计员、出纳员和保管员,都不能兼任监察委员会的职务。
class="law_article" name="80"> 第八十条 合作社主任、管理委员会委员、监察委员会主任和委员,每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在合作社迅速扩大的情况之下,改选的时候要注意吸收新社员里面的积极分子参加管理机构。
在合作社的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里面,女社员应该占有一定的名额。
如果合作社社员有不同的民族成份,各民族的社员应该在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里面占有适当的比例。
第十二章 附则
class="law_article" name="81"> 第八十一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成立,应该向县、市、市辖区人民委员会登记。登记的时候,应该把社章、社员名单和管理机构成员名单送交登记机关。
class="law_article" name="82">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主要地适用于初级阶段的农业生产合作社。
已经过渡到高级阶段的合作社,应该根据土地和别的主要生产资料已经公有化了的情况,参照本章程制定社章,送交登记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