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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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符号 3 建筑热工设计
4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的节能设计 5 建筑给水排水的节能设计 6 电气节能设计
附录A 面积、体积的计算和朝向的确定 附录B 居住建筑节能判断文件
附录C 外墙和屋顶平均传热系数计算 附录D 外遮阳系数的简化计算 附录E 外窗热工性能
附录F 管道绝热层最小厚度和最小热阻 本标准用词说明
北京市地方标准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 for Energy Efficiency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DB11/891-2012
主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协会
批准部门: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实施日期:2013年01月01日
前 言
为实现国家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战略,落实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建筑节能发展规划的目标,在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01-602—2006)的基础上,按照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标准化工作计划,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总结工程经验,并经专家深入论证,对《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了修编。
本标准在修订中提高了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要求的标准,加强了对供暖、通风和空调系统的节能设计要求,增加了给水排水和电气专业系统设计内容。本标准还附有若干节能设计判断文件、建筑热工和管道保温计算、外窗热工性能等资料。 本标准中用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负责管理,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标准日常管理机构为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办公室。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绿色建筑研究所(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2号,联系电话:88042132)。
本规范主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建筑技术科学系 北京建筑节能研究发展中心 北京清华阳光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天易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节能环保中心 欧文斯科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拜耳材料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圣戈班玻璃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孙敏生、万水娥、夏祖宏、刘杰、贺克瑾、吴晓海、周辉、董宏、王祎、燕达、刘烨、张野、鲍宇清、周宁、刘铭、刘瑞萍、何庚中、佟立志、赵志军、田辉、刘越、钱文森、杨理南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以姓氏拼音为序)蔡敬琅、曹越、李宁、刘月莉、刘振印、罗运俊、王根有、翁如壁、吴德绳
1 总则
1.0.1 为贯彻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建筑节能发展规划的目标,改善北京地区居住建筑热环境,进一步提高北京市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水平,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地区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建筑的下列情况:
1 住宅、集体宿舍、养老院、幼儿园(托儿所)等以供暖能耗为主的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 2 住宅小区和以住宅为主的建筑群的集中冷热源、供水和供电系统的节能设计; 3 未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农村自建住宅,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 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应遵循本标准,通过以下途径降低建筑物能耗:
1 根据北京地区的气候特征,在保证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通过建筑外围护结构的节能设计,严格控制建筑物冬季耗热量指标。 2 通过供热系统的节能设计,提高供热系统的热源效率和输送效率。 3 通过建筑遮阳和空调、通风系统的节能设计,有效控制夏季的空调能耗。
4 通过给水排水及电气系统的节能设计,提高建筑物给水排水、照明和电气系统的用能效率。
1.0.4 北京地区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符号
2.0.1 体形系数(S) shape coefficient
建筑物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表面积与其所包围的体积的比值。单位为m/m。 2.0.2 窗墙面积比(M) window to wall ratio
某朝向的窗墙面积比是该朝向外窗洞口总面积与同朝向的墙面总面积(包括外窗面积)之比(M1)。开间窗墙面积比是房间的窗户洞口面积与房间立面单元面积(即建筑层高与开间定位线围成的面积)之比(M2)。
2
3
2.0.3 建筑遮阳 solar shading of building
采用建筑构件或安装设施以遮挡或调节进入室内的太阳辐射的措施。 2.0.4 活动外遮阳装置 active external solar shading device
简称活动外遮阳。安设在建筑物室外侧并固定在建筑物上,能够调节尺寸、形状或遮光状态的遮阳装置。 2.0.5 中间遮阳装置 middle solar shading device 简称中间遮阳。位于两层透明围护结构之间的遮阳装置。
2.0.6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of building envelope
在稳态条件下,围护结构两侧空气温差为1K,单位时间内通过单位面积围护结构的传热量。单位为W/(m·K)。 2.0.7 外墙和屋顶的平均传热系数 mean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of external wall and roof 考虑了外墙、屋顶存在的热桥影响后得到的整体传热系数。 2.0.8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qH) index of heat loss of building
在计算供暖期室外平均温度条件下,为保持全部房间平均室内计算温度,单位建筑面积在单位时间内消耗的,需由室内供暖设备供给的热量。单位为W/m。
2.0.9 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εi) modification for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考虑了太阳辐射对外围护结构传热的影响而引进的修正系数。
2.0.10 围护结构温差修正系数(ζi) modification coefficient of temperature difference for building envelope 根据围护结构同室外空气接触状况,在设计计算中对室内外计算温差采取的修正系数。 2.0.11 计算供暖期室外平均温度(te) mean outdoor temperature during heating period
计算供暖期是采用滑动平均法计算出的累年日平均温度低于或等于5℃的天数,期间室外平均温度是室外的日平均温度的算术平均值。 2.0.12 耗电输热比(EHR)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to transferied heat quantity ratio 设计工况下,集中供暖系统循环水泵总功耗(kW)与设计热负荷(kW)的比值。
2.0.13 耗电输冷(热)比[EC(H)R]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to transferied cooling(heat) quantity ratio 设计工况下,集中系统的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总功耗(kW)与设计冷(热)负荷(kW)的比值。 2.0.14 热量计量装置 heat metering device
热量表以及对热量表的计量值进行热分摊的、用以计量用户消费热量的仪表。 2.0.15 热量表heat meter
用于测量及显示水流经热交换系统所释放或吸收热能量的仪表。由流量传感器、计算器和配对温度传感器等部件所组成。 2.0.16 热量测量装置 heat testing device
专指设于热源和热力站,仅作为企业管理用,不作为贸易结算用的热量表或其他类似装置。其流量传感器测量精度可适当放宽。 2.0.17 热量结算点 heat settlement site
供热方和用热方之间通过热量表计量的热量值直接进行贸易结算,该热量表所在位置为热量结算点。 2.0.18 分户热计量 heat metering in consumers
以住宅的户(套)为单位,以热分摊或热量直接计量方式对每户的用热量进行的计量。 2.0.19 热分摊 heat allocation
在热量结算点内(通常为建筑物内)的各独立核算用户之间,通过设置在用户内的测量记录装置,确定每个用户的用热量占结算点总热量的比例,进而计算出用户的热分摊量,实现分户热计量的方式。 2.0.20 室外管网热输送效率(η1) efficiency of network 管网输出总热量与输入管网的总热量的比值。
2.0.21 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 automatic control device of heating load
安装在热源或热力站,能够根据室外气候的变化,结合供热参数的反馈,通过相关设备的执行动作,实现对供热量自动调节控制的装置。 2.0.22 一次水和二次水 primary water and secondary water
在通过换热器间接供热的供暖系统中,热源侧的热媒循环水为一次水,用户侧的热媒循环水为二次水。对应的循环水泵则称为一次侧循环泵和二次侧循环泵,简称一次泵和二次泵。
2.0.23 一级泵和二级泵 primary pump and secondary pump
在热源直接供热的供暖系统中,热源侧的循环水泵为一级泵,外网或用户侧的循环水泵为二级泵,简称一次泵和二次泵。 2.0.24 静态水力平衡阀 static hydraulic balancing valve
具有良好流量调节特性、开度显示和开度限定功能,可以在现场通过和阀体连接的专用仪表测量流经阀门的流量的手动调节阀。简称水力平衡阀或平衡阀。
2.0.25 自力式流量控制阀 self-operate flow limiter
2
2
通过自力式动作,无需外部动力驱动,在某个压差范围内自动控制流量保持恒定的调节阀。又称定流量阀。 2
.0
.26 自力式压差控制阀 self-operate differential pressure control valve
通过自力式动作,无需外部动力驱动,在某个压差范围内自动控制压差保持恒定的调节阀。又称定压差阀。 2.0.27 散热器恒温控制阀 thermostatic radiator valve
与供暖散热器配合使用的一种专用阀门,可人为设定室内温度,通过温包感应环境温度产生自力式动作,无需外界动力即可调节流经散热器的热水流量从而实现室温恒定。简称恒温阀或散热器恒温阀。
2.0.28 计算集热器总面积Ajz calculation for gross collector area
指北京地区单栋住宅全楼所有用户均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供应生活热水,太阳能保证率为0.5时,所需设置在屋面的太阳能集热器的总面积计算值。
3 建筑热工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建筑群的规划布置、建筑物的平面和立面设计,应有利于冬季日照和避风、夏季自然通风。 3.1.2 建筑物的朝向和布置宜满足下列要求: 1 朝向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 2 建筑物不宜设有三面外墙的房间;
3 主要房间避开冬季最多频率风向(北向及西北向)。
3.1.3 建筑物的体形系数S不应大于表3.1.3规定的限值。当S大于表3.1.3的限值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3.3节的要求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注:计算体形系数时,建筑物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表面积∑F和其所包围的建筑体积V0,应按本标准附录A.1计算确定。
表3.1.3 体形系数S限值
3.1.4 普通住宅的层高不宜高于2.8m。
3.1.5 居住建筑各朝向窗墙面积比M1不应大于表3.1.5的限值。当M1大于表3.1.5的限值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3.3节的要求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但M1不得大于其最大值。
表3.1.5 不同朝向的窗墙面积比M1限值和最大值
3.1.6 窗墙面积比M应按下列要求进行计算: 1 面积和朝向根据本标准附录A进行计算和确定。 2 敞开式阳台的阳台门计入窗户面积。
3 凸窗的窗面积按窗洞口面积计算。 4 封闭式阳台的窗墙面积比如下计算:
1) 与直接相通房间之间设置保温隔墙和门窗时,按阳台内侧与房间相邻的围护结构面积计算,阳台门计入窗户面积;
2) 与直接相通房间之间无保温隔墙和门窗隔断时,按阳台外侧围护结构计算。
3.1.7 平屋顶的屋顶透明部分的总面积不应大于平屋顶总面积的5%;坡屋顶房间的窗户为采光窗时,开窗面积不应超过所在房间面积的1/11。 3.1.8 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装置的住宅屋顶应符合本标准第5.3.4条的规定。
3.2 围护结构的热工设计
3.2.1 外墙需保温时,应采用外保温构造。当确有困难无法实施外保温而采用内保温时,热桥部位应采取可靠的保温或阻断热桥的措施,
并采取可靠的防潮措施。
3.2.2 建筑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K不应大于表3.2.2规定的限值。当K值不满足限值要求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3.3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表3.2.2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限值
注:1.坡屋顶与水平面的夹角大于45℃按外墙计,小于45℃按屋顶计。 2.低层别墅供暖房间与室外直接接触的外门应按阳台门计。
3.当变形缝内沿高度方向填满保温材料,且缝两边水平方向填充深度均不小于300mm时,可认为达到限值要求。
3.2.3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外墙和屋顶的K值应是考虑了热桥影响后计算得到的平均传热系数,按本标准附录C计算确定。
2 门窗的K值应为主体部分(包括透明玻璃和非透明门芯板)和窗(门)框等的整体传热系数,根据产品提供的数据确定,部分外窗的K值可参考附录E。
3 楼板、分隔供暖与非供暖空间隔墙、变形缝墙的K值按主断面传热系数确定。
3.2.4 东、西向开间窗墙面积比M2大于0.3的房间,外窗的综合遮阳系数SC应符合下列规定: 1 M2≤0.4时,SC不应大于0.45;
2 M2>0.4时,SC不应大于0.35。 注:1 M2的计算见本标准第3.1.6条。 2 下列情况可直接认定满足本条要求:
1)设置了展开或关闭后可以全部遮蔽窗户的活动外遮阳装置; 2)封闭式阳台,阳台与房间之间设置了能完全隔断的门窗。
3.2.5 外窗的综合遮阳系数SC应按下式计算:
SC=SCC·SD=SCB(1-FK/FC)SD (3.2.5)
式中 SC——外窗的综合遮阳系数;
SCC——外窗本身的遮阳系数,部分外窗的SCC值可参考附录E;
SD——建筑外遮阳的遮阳系数,冬季当外窗仅有活动外遮阳时取SD=1,当有固定外遮阳时应按本标准附录D计算; SCB——玻璃的遮阳系数; FK——窗框的面积;
FK——外窗的面积,FK/FC为窗框面积比。
3.2.6 凸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北向房间不得设置凸窗。
2 其他朝向不宜设置凸窗,当设置凸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凸窗凸出(从外墙外表面至凸窗外表面)不应大于500mm;
2)凸窗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外窗的传热系数限值,不透明的顶部、底部、侧面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外墙的传热系数限值。
3.2.7 阳台和室外平台的热工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阳台下列部位的传热系数应符合本标准第3.2.2条的规定: 1) 敞开式阳台内侧的建筑外墙和阳台门(窗);
2) 与直接相通房间之间不设置门窗的封闭式阳台,阳台外侧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围护结构;
3) 与直接相通房间之间设置隔墙和门窗的封闭式阳台,阳台内侧的隔墙和门窗(限值为表3.2.2序号4和1),或阳台外侧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围护结构。
2 当封闭式阳台内侧设置保温门窗时,保温门窗应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
3 与直接相通房间之间不设置门窗,以及设置隔墙和门窗、但保温设在阳台外侧的封闭式阳台,应按阳台门冬季经常开启考虑,将阳台作为所联通房间的一部分。
4 室外平台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屋顶传热系数的限值。
3.2.8 楼梯间和其他套外公共空间的热工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楼梯间、外走廊等套外公共空间与室外连接的开口处应设置窗或门,且该门和窗应能完全关闭。 2 建筑物出入口宜设置过渡空间和双道门。 3 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符合第3.2.2条的规定。
3.2.9 外窗、敞开式阳台的阳台门(窗)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能,其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2008)中规定的7级。
3.2
.10 建筑遮阳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东、西向主要房间的外窗(不包括封闭式阳台的透明部分)应设置展开或关闭后,可以全部遮蔽窗户的活动外遮阳。 2 南向外窗宜设置水平外遮阳或活动外遮阳。
3 外遮阳装置的结构和机电设计、施工安装、工程验收应执行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遮阳工程技术规范》JG J237的规定,设计、施工和验收应与建筑工程同步进行。
注:三玻中间遮阳窗,靠近室内的玻璃或窗扇为双玻(中空),且遮阳部件关闭时可以全部遮蔽窗户,冬季可以完全收起时,可等同于可以全部遮蔽窗户的活动外遮阳。
3.2.11 居住建筑外窗的实际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所在房间面积的1/15,并应采取可以调节换气量的措施。
3.2.12 外围护结构的下列部位应进行详细构造设计:
1 外保温的外墙和屋顶宜减少混凝土出挑构件、附墙部件、屋顶突出物等;当外墙和屋顶有出挑构件、附墙部件和突出物时,应采取隔断热桥或保温措施,保温构造做法示意见附录C。
2 外墙采用外保温时,外窗宜靠外墙主体部分的外侧设置,否则外窗(外门)口外侧四周墙面应进行保温处理。 3 外窗(门)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高效保温材料填堵,不得采用普通水泥砂浆补缝。
4 变形缝墙应采取保温措施,且缝外侧应封闭。当变形缝内填充保温材料时,应沿高度方向填满,且缝两边水平方向填充深度均不应小于300mm;采用在缝两侧墙做内保温时,每一侧内保温墙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3.2.2的限值。
3.3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3.3.1 当建筑物围护结构热工设计均满足本标准第3.2.6条1款、第3.2.9条、3.2.10条1款和3款的规定,且各项围护结构的设计参数均不大于第3.1.3、3.1.5、3.2.2、3.2.4条的限值时,可直接判定为总体热工性能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节能要求。当不满足第3.1.3、3.1.5、3.2.2条的限值要求时,应以建筑物耗热量指标为判据,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3.3.2 进行建筑物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时,所设计建筑的建筑物耗热量指标qH不应大于表3.3.2的限值。
表3.3.2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qH(W/m)
2
3.3.3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应按下式计算:
qH=(QHT-QTY+QINF)/A0-qIH (3.3.3)
式中 qH——建筑物耗热量指标(W/m);
QHT——单位时间通过建筑外围护结构的温差传热量(W);
QTY——单位时间通过建筑物外围护结构透明部分的太阳辐射得热量(W); QINF——单位时间建筑物空气换气耗热量(W);
A0——建筑物的建筑面积(m),应根据本标准附录A.1的规定计算确定;
qIH——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建筑物内部得热量(W/m),取qIH=3.8W/m。
注:1.建筑外围护结构包括外墙、屋顶、地面(还包括与土壤接触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墙面)、外门窗、不供暖地下室上部的楼板、暴露在室外空气中架空或外挑的楼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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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封闭式阳台保温设在外侧时,外围护结构为阳台外侧的外墙和外窗;
当在阳台内侧设置保温的隔墙和门窗时,
外围护结构为分隔阳台和房间的墙、窗(门)。
3.3.4 单位时间通过建筑物外围护结构的温差传热量QHT,应按下式计算:
QHT=∑εiKiFiζi(tn-te) (3.3.4)
式中:εi——外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按表3.3.4-1取值; Ki——外围护结构传热系数[W/(m·K)],按表3.3.4-2值;
Fi——外围护结构的面积(m),根据本标准附录A.1的规定计算确定;
tn——室内计算温度,取18℃;当外围护结构内侧是楼梯间或封闭外走廊时,取12℃; te——计算供暖期室外平均温度(℃),取0.1℃; ζi——温差修正系数,按照表3.3.4-3取值。
表3.3.4-1 外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εi
2
2
注:外墙朝向按本标准附录A.2确定。
表3.3.4-2 外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i取值
注:周边地带为距外墙内表面2m以内的地面或与土壤接触部分不超过2m的外墙。
表3.3.4-3 温差修正系数ζi
注:阳台朝向按本标准附录A.2
确定。
3.3.5 单位时间通过建筑物外围护结构透明部分的太阳辐射得热量QTY,应按下式计算:
QTY=∑ITYiCmciFmci+∑ITYiC
'
mci
F
'
mci
(3.3.5-1)
Cmci=0.87×0.70×SC (3.3.5-2) C
'mci
=(0.87×0.70×SCW)×(0.87×SCN) =0.53SCWSCN (3.3.5-3)
式中 ITYi——北京地区建筑物外围护结构透明部分供暖期平均太阳辐射强度(W/m),应按表3.3.5选取; Cmci——一般外门窗的太阳辐射修正系数;
Fmci——一般外门窗和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m),根据本标准附录A.1的规定计算确定; SC——一般外窗的综合遮阳系数,按本标准式(3.2.5)计算; C F
''mcimci
2
2
——保温设在内侧的封闭式阳台的太阳辐射修正系数; ——分隔封闭式阳台和房间的透明保温门窗面积(m);
2
SCW——保温设在内侧的封闭式阳台外侧窗的综合遮阳系数,按本标准式(3.2.5)计算; SCN——保温设在内侧的封闭式阳台内侧透明门窗的综合遮阳系数,按本标准式(3.2.5)计算; 0.87——3mm普通玻璃的太阳辐射透过率; 0.70——考虑污垢和天气阴晴因素的折减系数。
表3.3.5 外围护结构透明部分外表面供暖期总辐射平均太阳强度ITYi(W/m)
2
注:垂直面朝向按本标准附录A.2确定。
3.3.6 单位时间建筑物空气换气耗热量QINF应按下式计算:
QINF=(tn-te)CpρNV=3.238V (3.3.6)
式中 tn——室内计算温度,取18℃; te——计算供暖期室外平均温度(℃),取0.1℃; Cp——空气的比热容,取0.28W·h/(kg·K);
ρ——空气的密度(kg/m),取温度te下的值,北京地区ρ=1.292; N——换气次数,取0.5h;
V——换气体积(m),当楼梯间和外廊不供暖时,V=0.60V0;当楼梯间及外廊供暖时,V=0.65V0,V0为建筑体积,根据本标准附录A.1的规定计算确定。
4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的节能设计
4.1 一般规定
3
-13
4.1.1 供暖系统和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一个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并应作为选择末端设备、确定管道规格、选择冷热源设备容量的基本依据。
4.1.2 住宅供暖和空气调节的室内和室外设计计算参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和《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及其他相关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1.3 居住建筑的供暖、空调方式及其热源、冷源选择,应根据资源情况、环境保护、能源的高效率应用、用户对供暖空调预期费用的可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经技术经济分析确定。住宅不宜采用集中空调系统。 4.1.4 居住建筑集中供热热源型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有可供利用的废热或工厂余热的区域,应优先采用废热或工厂余热。 2 不具备1款的条件,但有城市或区域热网的地区宜优先采用城市或区域热网。 3 有条件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宜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
4.1.5 集中空调系统的冷源和空调系统的选择、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和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的有关规定执行。
4.1.6 居住建筑的集中供暖系统,应按热水连续供暖进行设计。居住区内的配套公共建筑的供暖系统应与居住建筑分开;对用热规律不同的热用户,在供暖系统中宜实行分时分区调节控制;系统设计时,应为热用户能够实现分别调控和计量创造条件。
4.1.7 除无集中热源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外,在设计时不应采用直接电热供暖设备作为居住建筑供暖的主体热源: 1 无燃气源,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居住建筑;
2 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蓄热式电锅炉不在昼间用电高峰时段启用的居住建筑。
4.1.8 在冬季设计工况下,当空气源热泵机组运行性能系数(COP)低于下列数值时,不宜采用其作为冬季供暖设备: 1 冷热风机组:1.80; 2 冷热水机组:2.00。
注:冬季运行性能系数是指设计工况时的性能系数,即冬季室外侧温度为供暖计算温度或空调计算温度条件下,达到设计需求的机组供热量(W)与机组输入功率(W)之比。
4.1.9 集中供热系统应有可靠的水质保证措施。
4.1.10 采用集中供暖或集中空调系统,选配水系统的循环水泵时,应计算供暖系统水泵的耗电输热比EHR或空调冷热水系统的耗电输冷(热)比EC(H)R,并应标注在施工图的设计说明中。EHR或EC(H)R值应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G——每台运行水泵的设计流量(m/h); H——每台运行水泵对应的设计扬程(m水柱); ηb——每台运行水泵对应的设计工作点的效率; Q——设计热负荷或冷负荷(kW);
△T——规定的供回水温差,按表4.1.10-1取值(℃); A——与水泵流量有关的计算系数,按表4.1.10-2取值;
B——与机房及用户的水阻力有关的计算系数,按表4.1.10-3取值; ∑L——管网主干线长度(包括供回水管)(m); α——与∑L有关的计算系数,按表4.1.10-4取值。 注:管网主干线长度∑L如下确定: 1.供暖系统按室外主干线长度计算。
2.空调水系统为从冷热机房至该系统最远用户的供回水干管总输送长度;当管道设于大面积单层或多层建筑时,可按机房出口至最远端空调末端的管道长度减去100m确定。
表4.1.10-1 △T取值表
3
表4
.1.10-2 A取值表
注:不同流量的水泵并联运行时,按单台最大流量选取。
表4.1.10-3 管道系统的B取值表
注:1.多级泵系统每增加一级泵,B值可增加5; 2.多级泵系统每增加一级泵,B值可增加4。
表4.1.10-4管道系统的α取值和计算式
4.1.11 集中供暖和集中空调系统,必须设置热量计量装置,并满足下列规定: 1 锅炉房和热力站的供热量应采用热量表或热量测量装置进行计量检测。
2 居住建筑应以楼栋为对象设置热量表,并以此作为热量结算点;住宅分户热计量应采取以楼栋为热量结算点,每户热分摊的方法。 3 热计量(热分摊)装置的设置应按现行国家行业标准《供热计量应用技术规程》(JGJ 173)和相关北京市地方标准执行。 4.1.12 居住建筑室内主要供暖和空调设施应设置室温自动调控装置。
4.1.13 管道绝热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中的经济厚度和防表面结露厚度的方法计算,也可按本规范附录F选用。采用其他保温材料或其导热系数与附录F中数值差异较大时,最小保温厚度应按下式修正:
δ
'
min
=λ
'
m
δ
min
/λm (4.1.13)
式中 δ δ λ
min'm
'
min
——修正后的最小保温层厚度
(mm);
——附录F中最小保温层厚度(mm);
——实际选用的保温材料在其平均使用温度下的导热系数[W/(m·℃)];
λm——附录F中保温材料在其平均使用温度下的导热系数[W/(m·℃)]。
4.2 热源和热力站
4.2.1 新建锅炉房时,应考虑与城市热网连接的可能性。锅炉房宜建在靠近热负荷密度大的地区,并应满足有关国家、地方标准和相关管理部门对锅炉房的设置位置和选址要求。 4.2.2 锅炉房的总装机容量应按下式确定:
QB=Q0/η1 (4.2.2)
式中 QB——锅炉房的总装机容量(W); Q0——锅炉负担的供热设计热负荷(W); η1——室外管网输送效率,一般取0.93。
4.2.3 锅炉额定工况下热效率不应低于表4.2.3中的限定值。
表4.2.3 锅炉额定工况下热效率(%)
注:1.括号外为限定值,括号内为目标值。
2.燃料收到基低位发热量,Ⅲ类烟煤>21000(kJ/kg),燃油燃气锅炉按燃料实际化验值。
4.2.4 燃煤(燃散煤)锅炉房应设置区域锅炉房,并应采用设热力站的间接供热系统。锅炉的容量和台数应按下列原则合理配置: 1 单台锅炉容量不宜小于14MW;
2 锅炉台数不宜少于2台,且不宜超过5台; 3 单台锅炉的负荷率不应低于60%。
4.2.5 燃气锅炉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直接供热的锅炉房的供热面积不宜大于10万m。当受条件限制供热面积较大时,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是否采用分区设置热力站的间接供热系统。
2 单台锅炉的负荷率不应低于30%。
3 锅炉台数不宜过多,在满足本条2款的条件下,宜为2~3台。
4 采用模块式组合锅炉的锅炉房宜以楼栋为单位设置。总供热面积较大,且不能以楼栋为单位设置时,锅炉房也应相对分散设置。每个锅炉房设置的模块数宜为4~8块,不应大于10块,总供热量宜在1.4MW以下。
5 应采用全自动锅炉,额定热功率在2.1MW以上的燃气锅炉其燃烧器应采用自动比例调节方式,并具有同时调节燃气量和燃烧空气量的功能;额定热功率小于2.1MW的锅炉宜采用比例式燃烧器。
2
4.2.6 间接供热的燃煤、燃气锅炉,应采用高温和大温差的设计参数。设计供水温度不应低于115℃,且不宜高于130℃,设计供回水温差不应小于40℃。
4.2.7 燃气锅炉的烟气余热回收装置应按下列要求设置:
1 供水温度不高于60℃的低温供热系统,应设烟气余热回收装置。 2 供水温度高于60℃的散热器供暖系统,宜设烟气余热回收装置。 3 锅炉烟气余热回收装置后的排烟温度不应高于100℃。
4 条件允许时,宜直接选用冷凝式锅炉;当选用普通锅炉时,应另设烟气余热回收装置。
4.2.8 热力站的供热规模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1 为城市热网和区域燃煤、燃气锅炉间接供热配套的热力站,供热面积不宜大于10万m。
2 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热交换或混水装置宜接近终端用户设置,不宜设在远离用户的热源机房或热力站。
4.2.9 区域供热锅炉房应采用计算机进行自动监测与控制,应设计下列节能自动监控内容: 1 锅炉的运行参数和室外温度的监测; 2 供热参数的预测;
3 根据热网的需求,通过调节投入燃料量实现锅炉供热量调节;
4 燃料消耗量和补水用量的监测和计量,锅炉房和热力站的动力用电、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应分别计量。
4.2.10 对于未采用计算机进行自动监测与控制的小型锅炉房和热力站,应设置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根据室外气温等条件变化,对热源侧和用户侧系统自动进行总体调节。
4.2.11 在有条件采用集中供热或在楼内集中设置燃气热水机组(锅炉)的高层建筑中,不应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炉(热水器)作为供暖热源。多层建筑和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高层建筑必须采用时,选用的户式燃气供暖炉(热水器)及设计应符合下列节能要求: 1 额定热量应与室内供暖负荷相适合,容量不宜过大;
2 应采用具有同时自动调节燃气量和燃烧空气量功能的产品,并应具有室温或水温自动调控功能; 3 宜采用冷凝式燃气供暖炉(热水器);
4 额定热效率应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炉能效限定值与能效等级》(GB 20665)中节能等级(2级)的规定值; 5 配套循环水泵应与系统特性相匹配; 6 应设置专用的进气通道和排烟通道。
4.3 供热水输送系统和室外管网
2
4.3.1 燃气锅炉房直接供热系统,当锅炉对供回水温度和流量的限定,与用户侧在整个运行期对供回水温度和流量的要求不一致时,应按热源侧和用户侧配置二级泵混水系统。
4.3.2 以城市热网、地区供热厂和大型集中锅炉房供应的高温热媒通过设置换热器间接供热的二次侧水系统,以及采用二级泵的燃气锅炉直接供热水系统,二次侧循环水泵和二级泵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要求变流量运行时,应采用调速水泵;调速水泵的性能曲线宜为陡降型;循环水泵调速控制方式宜根据系统的规模和特性确定。 2 系统要求定流量运行时,宜能够分阶段改变系统流量。
4.3.3 集中供热工程设计必须进行室外供热管网的水力平衡计算。 4.3.4 室外供热管网水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用户侧室外供热管网最不利环路管道的比摩阻和压力损失,应以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EHR不大于本标准第4.1.10条规定的限值为原则确定。
2 与最不利环路并联的其它环路管道的比摩阻和压力损失,应根据水力平衡的原则确定。
3 应计算室外管网在每一建筑热力入口的资用压差;并对照室内系统的总压力损失,正确选择入口调节装置。室外热力管网施工图的各热力入口应标注下列内容: 1)各热力入口资用压差;
2)室内侧的供回水压差(不包括静态平衡阀、流量控制阀或压差控制阀的阻力); 3)室内系统设计工况时的额定流量。
注:同一供热系统中所有建筑物(包括公共建筑)的热力入口均应标注。
4.3.5 集中供热系统中,建筑物热力入口应安装静态水力平衡阀;并应根据室外管网的水力平衡要求、建筑物内供暖系统制式和所采用的调节方式,决定是否设置自力式流量控制阀、自力式压差控制阀或其他装置。 4.3.6 水力平衡阀的选择和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阀门两端的压差范围,应符合其产品标准的要求。
2 应根据阀门流通能力及两端压差,选择确定静态水力平衡阀的口径与开度。对于旧系统改造工程,当设计资料不全时,可按管径尺寸配用同样口径的平衡阀,同时应做压降校核计算,必要时应调整平衡阀口径。
3 定流量水系统的各热力入口,可设置自力式流量控制阀代替静态平衡阀,且应根据设计流量进行选型。 4 变流量系统的各热力入口,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应设置自力式流量控制阀;
2) 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是否设置自力式压差控制阀;
3) 当设置自力式压差控制阀时,应根据各热力入口设计流量和所需控制的压差确定阀门规格,并宜在设置自力式压差控制阀的供水或回水管路的另一侧设置静态平衡阀作为压差测点。
5 热力站出口总管上,不应设置自力式流量控制阀或自力式压差控制阀。
6 当有多个分环路时,各分环路总管上可根据热力入口平衡阀的设置情况和水力平衡的要求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 7 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的管段,不应再另外设置检修阀。
8 水力平衡阀的安装位置应保证阀门前后有足够的直管段,阀门前直管段长度不应小于5倍管径,阀门后直管段长度不应小于2倍管径。 4.3.7 设计热水管网时,应采用经济合理的敷设方式。管道数量较少、管网分支较少时宜采用直埋管敷设。直埋管道的埋设深度宜在冰冻线以下。
4.4 室内供暖系统
4.4.1 室内供暖系统管道制式宜采用双管式;当采用单管式时,应在每组散热器的进出水支管之间设置跨越管,且串联的散热器不宜超过6组。
4.4.2 新建住宅的室内供暖系统,宜采用共用立管的分户独立系统型式。
4.4.3 住宅室内水平干管的环路应均匀布置,各共用立管的负荷宜相近。共用立管和入户装置的布置和设计,应符合现行北京市有关地方标准的相关规定。
4.4.4 当采用热水地面辐射供暖方式时,应分别为每个主要房间或区域配置独立的环路,管道系统的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北京市地方标准《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范》(DB11/806)的规定。
4.4.5 施工图设计时,应进行室内供暖系统的水力平衡计算,当不满足各并联环路间(不包括公共段)的压力损失差额不大于15%的要求时,应采取其他水力平衡措施。当设置平衡阀时,应满足本标准第4.3.6条的要求。 4.4.6 室内供暖系统水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户内系统的计算压力损失(不包括户用热量表、室温调控阀门),宜控制在不大于30kPa范围内。
2 散热器供暖的垂直双管、分户或分区独立系统的共用立管、在同一环路中而层数不同的并联垂直单管系统,当重力水头的作用高差大于10m,且设计工况供回水温差大于10℃时,并联环路之间的水力平衡应计算重力水头,其值可取设计供回水温度条件下计算值的2/3。 3 室内供暖系统的总压力损失(不包括静态平衡阀、流量控制阀或压差控制阀阻力),应考虑10%的余量。
4.4.7 集中供暖系统除采用通断时间面积法进行分户热计量(热分摊)的情况外,每组散热器均应设置恒温控制阀,其选用和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室内供暖系统为垂直或水平双管系统时,应选用高阻力恒温控制阀,并应在每组散热器的供水支管上安装。
2 当室内供暖系统为垂直或水平单管跨越式系统时,应选用低阻力两通恒温控制阀安装在每组散热器的供水支路上,或选用三通恒温控制阀。 4.4.8 散热器应明装。设有恒温控制阀的散热器必须暗装时,应选择温包外置式恒温控制阀。4.4.9 设有恒温控制阀的散热器系统,选用
铸铁散热器时,应选用内腔无砂的合格产品。
4.4.10 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室温控制可采用分环路控制或分户总体控制。室温控制应按现行北京市地方标准《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范》(DB11/806)的要求进行设计。
4.4.11 埋设在地面垫层内或镶嵌在踢脚板内的管道的选择和埋设要求、管材的允许工作压力和塑料管材壁厚的确定等,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和北京市地方标准的规定。
4.4.12 单体建筑供暖工程施工图应标注下列内容: 1 各层平面图中应标注房间热负荷。 2 热力入口应标注:
1)建筑设计热负荷及单位建筑面积热负荷指标; 2)设计供回水温度、额定流量;
3)室内侧的供回水压差(不包括静态平衡阀、流量控制阀或压差控制阀阻力)。
4.5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4.5.1 应结合建筑设计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应处理好室内气流组织,提高通风效率。房间的可开启外窗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3.2.11条的规定。
4.5.2 设有集中新风供应的居住建筑,当新风系统的送风量大于或等于3000m/h时,应设置排风热回收装置。无集中新风供应的住宅,宜分户(或分室)设置带热回收功能的双向换气装置。
4.5.3 当采用分散式房间空调器进行空调和供暖时,应选择符合《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12021.3)和《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21455)中规定的节能型产品(能效等级2级)。 4.5.4 住宅采用户式集中空调系统时,所选用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的电机驱动压缩机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名义工况时的能效比应符合《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19576)中能效比4级的标准。
2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综合性能系数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21454)中规定的第3级。
3 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最低能效比和性能系数应符合《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GB/T 18836)的规定。
4 风冷或蒸发冷却的户用冷水(热泵)机组制冷性能系数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19577)中规定的4级。
4.5.5 当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冷源设备的下列项目不应低于现行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的规定值: 1 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制冷性能系数; 2 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性能系数;
3 电制冷(含地源热泵)机组名义工况综合制冷性能系数。
4.5.6 安装分体式空气调节器(含风冷户用冷水(热泵机组)、风管机、多联机)时,室外机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能通畅地向室外排出空气和自室外吸入空气; 2 在排出空气与吸入空气之间不会发生明显的气流短路; 3 可方便地对室外机的换热器进行清扫; 4 符合周围环境的要求。
4.5.7 当选择地源热泵系统作为居住区或户用空调(热泵)机组的冷热源时,应确保地下资源不被破坏和不被污染,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036)中的各项有关规定。
4.5.8 空调末端设备采用风机盘管机组时,应配置风速开关;集中冷源空调系统应设置温控水路两通电动阀。
3
5 建筑给水排水的节能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和《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的相关规定。
5.1.2 有热水供应时,应有保证用水点处冷水、热水供水压力平衡和稳定的措施。 5.1.3 应采用节水器材和器具,合理设置计量装置。
5.2 建筑给水排水
5.2.1 设有供水可靠的市政或小区供水管网的建筑,应充分利用供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5.2.2 市政管网供水压力不能满足供水要求的多层、高层建筑的各类供水系统应竖向分区,且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各分区的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的静水压力不宜大于0.45MPa。 2 各加压供水分区宜分别设置加压泵,不宜采用减压阀分区。
3 分区内低层部分应设减压设施保证用水点供水压力不大于0.20MPa,且不应小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压力。 5.2.3 应结合市政条件、建筑物高度、安全供水、用水系统特点等因素,综合考虑选用合理的加压供水方式。
5.2.4 应根据管网水力计算选择和配置供水加压泵,保证水泵工作时高效率运行。应选择具有随流量增大,扬程逐渐下降特性的供水加压泵。 5.2.5 水泵房宜设置在建筑物或建筑小区的中心部位;条件许可时,水泵吸水水池(箱)宜减少与用水点的高差尽量高位设置。 5.2.6 地面以上的污废水应采用重力流直接排入室外管网。
5.3 生活热水
5.3.1 住宅应设计生活热水供应系统,其热源应按下列原则选用: 1 应优先采用工业余热、废热和太阳能;
2 当无利用上述热源的条件,且在城市热网供应范围内时,宜采用城市热网;
3 除有其它用汽要求外,不应采用燃气或燃油锅炉制备蒸汽,通过热交换后作为生活热水的热源或辅助热源。 4 当有其他热源可利用时,不应采用直接电加热作为生活热水系统的主体热源。
5.3.2 当无条件采用工业余热、废热作为生活热水的热源时,住宅应根据屋面能够设置集热器的有效面积Fwx和计算集热器总面积Ajz,按以下要求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1 12层及其以下的住宅和12层以上Fwx≥Ajz的住宅,应设置供应楼内所有用户的太阳能热水系统。
2 12层以上Fwx1时,取x=1;
a、b——拟合系数,可按表D.0.1选取;
A、B——外遮阳的构造定性尺寸,可按图D.0.1-1~D.0.1-5确定。
表D.0.1 外遮阳系数计算用的拟合系数a、b
D.0.2 当外遮阳的遮阳板采用有透光能力的材料制作时,应按下式进行修正:
SD=1-(1-SD)(1-η) (D.0.2)
式中 SD——外遮阳的遮阳板采用非透明材料制作时的外遮阳系数,应按本标准式(D.0.1)计算;
η——遮阳板的透射比,宜按表D.0.2选取。 ****
表D.0.2 遮阳板的透射比
附录E 外窗热工性能
E.0.1 外窗、阳台门(窗)的透明部分及透明玻璃幕墙应优先选用具有门窗能效标识或符合节能认证要求的产品或构件。
E.0.2 当外窗安装采用附框时,如果附框不能被外墙外保温材料完全覆盖时,附框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外窗窗框的传热系数。
E.0.3 外窗安装应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避免墙体材料及外墙保温材料受潮。
E.0.4 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时,外窗的热工性能参数可按下列各表取值,当采用其他品种的外窗、外门、和玻璃幕墙时,应按产品提供的资料选取。
表E.0.4-1 PVC塑料窗热工性能
表
E.
0.4-2 断热铝合金窗热工性能
表E.0.4-3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玻璃钢)窗热工性能
表
E.
0.4-4 铝木复合、铝塑复合窗热工性能
表E.0.4-5 实木窗传热热工性能
注:1.各表内符号和数字:
1) A—空气;Ar—氩气;V—真空;Low-E—低辐射膜;PVB—夹胶;
2) 字母前数字为中空间层厚度,其他数字为玻璃厚度。
2.表内整窗的传热系数数据是根据国家及北京门窗检测部门的数据整理归纳的。
3.窗的遮阳系数是根据玻璃的遮阳系数和窗框比计算得出的。
4.低辐射玻璃的遮阳系数因膜本身的性质及在中空玻璃内的不同位置而变化很大,北京地区属于寒冷地区,居住建筑的主要能耗是供暖能耗,因此建议除东西向有遮阳系数限值的情况外,采用遮阳系数高的产品。
5.外窗的传热系数为玻璃和窗框的整体传热系数,不同材料窗框的传热性能对整窗传热系数的影响与下列因素有关:
1) 塑料窗的传热系数与窗框的空腔数有关(从室内至室外),腔数越多性能越好;
2) 断热铝合金窗传热系数与窗框断热的材质、宽度和厚度有关,宽度和厚度越大,性能越好;
3) 玻璃钢窗传热系数与窗框空腔内是否填充保温材料有关;
4) 实木窗框传热系数与木材本身的性能有关。
附录F 管道绝热层最小厚度和最小热阻
表
F.
0.1 建筑物内供暖、空调和生活热水管道绝热层最小厚度δmin
表F.0.2 室外管沟敷设供热管道绝热层最小厚度δmin
表F.0.3 室内空气调节风管绝热层最小热阻Rmin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或“应按??执行”。
范文二:北京市四步节能_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_解读
北京市四步节能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解读《》
夏祖宏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 ,, 100045,
摘 要 对北京市地方标准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进 行 修 编 在 原 标 准[] DBJ11-602-2006《》,
和 现 行 国 家 行 业 标 准 的 基 础 上 完成了对居住建筑的建筑热工 暖 通 空 调 给水排水和电气节 ,、、
并增加了很多新的内容 修编后的新标准 能设计的修改完善和提高于、 , 。 ,DB11/891-2012,
年 月 日 颁 布 ,年 月 日 实 施 。 本文介绍标准编制背景及原 则 、建 筑 热 工 设 计 2012 6 14 2013 1 1
修编的主要内容以及暖通空调 给水排 水和电气节能设计的修编情况 、。
关 键 词行 业 标 准 地 方 标 准 修 编 建 筑 热 工 设 计[] ,,,
在全国率先提出节能率达到 的 地 方 标 准 已 经65%, 编制背景及原则1 推动了北京市居住 建筑节能工作的发 执 行 多 年 ,
标准修编的背景1.1 展 。 本次修编仍然 以 该版标准格式和内容为基础 ,
为贯彻国家和北京市有 关 节 约 能 源 保 护 环 境、 并进行补充 修改和提高 、。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落 实 北 京 市 “十 二 五 ”时 期 与国家行业标准进行协调2.2.2 ,JGJ26-2010,
节 现行国家行业标准 严寒和寒冷地 JGJ262010 《-能 减 排 的 目 标 在保证居民生活 热环境基本要求的 ,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和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前提下进一步降低居住建筑能 源消耗北京市 , 。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节能目 DBJ116022006《》--十 二 五 时期民用建筑节能规划 的重点工作任务 “”》标虽然均定为 但两者存在一些不一致之处65%,。 期 中指出十二五间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要执,“”, 行业标准调整了能耗计算的北京地区气象,1,行修订后的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 设 计 标 准 节 能 幅, 参数和室内外设计参数 室内计算温度由平均 。 16? 度将达到 以上。 75%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 年2010 , 为 为 改楼梯间部分采暖期室外平均温 18?,12?,
向北京市政府提出了《关于进一步提高住宅节能标准 度 由改 为 对采暖期太阳平均辐射强度 -1.6?0.1?,
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并得到批复在请示》,《》,,。 《》进行了调整 。
关 于 建筑热工参数限值的规定 类 建 筑 分 ,2,, 中对住宅节能设计的各项指标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方法和具体数值不同 原北京标准分三层以下和以 。 现行国家行业标准 严寒 和 寒 冷 地 JGJ26-2010《 上两类并对应相应的外墙传热系数限值 外窗传热 ,于 年 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月开始实 》 2010 8 系 数 限 值 相 同 行 业 标准则分为三类并对应相应的 ,施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居 住 建 筑 节 ,DBJ11-602-2006《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限值 。 能设计标准 与其存在一些差别 需要加以协调 》,。
围护结构热工 性能的权衡判断方法不同 ,3,。 基于以上几点对北京市地方标准居住建筑节 ,《原北京标准按照参照建筑的方法 行 业 标 准 则 按 , 能设计标准进行了修编 修编后的标准号为 》,DB11/ 照不同层数的耗热量指标 相 关的计算方法也进 ,
行 了 调 整 。 ,于 年 月 日颁布,年 月 89120122012 6 14 2013 1 1-
行 业 标准中一些对建筑热工和暖通设计的 ,4, 日实施。定量和定性要求 北 京市标准没有或不完全相同 , ,
如建筑物的体型系数 东西向外窗的遮阳系数等 、。 标准修编的原则 2.2 行 业 标准在计算能耗指标限值时考虑了锅 ,5, 修编以原北京市标准为2.2.1 ,DBJ11-602-2006,
基础
年版北京市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是2006 《》
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 2013.4 45
建筑节能
Building Energy Saving
炉和管网效率的提高 ,即 节 能率中有锅炉和管网效 本次北京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修编以供暖能
耗 节 能 率 达 到 为 节 能 目 标 以 请 示 中 确 定 的 75%,《》率 提 高 的 贡 献 北 京 市 标 准 则完全由围护结构性能 , 各项外围护结构传热系数为基本计算参数对不同 , 的提高承担 。 类型的住宅建筑进行了计算计算结果表明按本标 。 ,
依 据 请 示研 究 和 确 定 居住 建 筑 节 能 设 计《》,2.2.3 准设计的建筑完全能够达到预定 的 节 能 目 标 75%。
与前一版标准不同的是本次修编与行业标准协调,, 的各项指标和措施 按建筑的不同层数给出了建筑耗热量指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向北 年2010 , 居住建筑供暖能耗与基准值比较达到的节能率京市政府提出了《关于进一步提高住宅节能标准的请
示其中对住宅节能设计的各项指标和措施提出了 》,
,节能目标,, 是标准编制过程中在规定的计算条件 具体的要求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限值 强制采,1,,,2,,
用外遮阳设施,,,强制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下分析确定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 机电系统 3
针对上述指标和措 施 的 落 实 北 京 市 规 委 住 设计参数时的研究手段, 并不能反映建筑物的实际 , 、
建委多次组织召开了设计 施 工 生 产 研 究 等 单 位 能耗,居住建筑的实际供暖能耗主要与气候条件、供 、、、
暖 时 间 室 内 温 度 有 关 也 与 运行控制方式和管理 的专题座谈会 对各项内容进行专题研究和论证 、,、,。
用户的生活习惯节能意识等多种复杂因素有关关于节能目标和节能率 、。2.3
居住建筑节能 目标的百分率是对于供暖能耗 建筑热工设计修编的主要内容 3 而 言 的 北京市第一和第二 阶段的居住建筑节能设 ,
建筑热工设计版北京地标3.1 2012 计 标 准 都是根据国家 行 业 标 准 以 年 北 京 市 ,,1980
居住建筑节能设 计 标 准 以 DB11/891-2012 《 》,的通用住宅设计 住 供 暖 能 耗 为 基 准 值 确,80 2)4,
下 简 称 新 标 准 与 北 京 市 版标准和现行行 “”,2006 定 节 能 目 标 的 节 能 量 分 别 由供热系统和建筑围护 ,
结构两部分承担 年北京市率先实施 国 内 第 。 2004 ,业标准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 JGJ26-2010《一部节能目标达到 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65%, 设 计 标 准 相 比 对 建 筑 热 工 设计进行了提高 协 调》,、 当时的供暖热源已经有了比 较 大 的 变 化 更 多 的 能 ,或细化 。 建筑热工设计对比见表 表 表 1、2、3。 源品种用做供暖热源 如 市 政 热 力 燃 气 锅 炉 和 燃 ,、
煤 锅 炉 锅炉和管网的效率 也有较大程度的提高 , 。 上 述 建 筑 热 工 规 定 中 , 相对于之前的标准要 为便于衔接和对比 标 准 编 制延续了行业标准的方 , 求 新标准根据建筑层数不同 外墙保温性能 要 求,,法 采 用 了 版 国 家 行 业标准采用的数值 锅 炉 ,1995 ,向 和 窗 墙 根据朝 提高幅度分别为 22%、25%、33%, 效率 管网输送 效 率 即不改变供热系统 68%、90%,,
比 的 不 同 外窗保温性能的提高幅度分别为 , 28%、 效率取值 节能率 从 提 高 到 全 部 由 建 筑 围 ,50%65%
护结构性能的提高承担 。 外 墙 和外窗之间保温性能的要求相差 35%、46%,
节 能 目 标 达 到 的 北 京 市居住建筑节能设 65%因为外墙保温性能的提高对建筑供暖能耗 倍4:5 。
计标准的围护结构 性 能 指 标 是 以 降低的贡献已经有限 ,进 一步确保外墙整体保温性
能的重点应是提高和完善围护结构 热 桥 部 位 的 保
表建筑热工设计的对比 1
多层建筑作为 基准建筑确定的 , 版 北 京 地 标现 行 行 业 标 准 新 标 准 2006 项 目 ,DBJ11-602-2006, ,JGJ26-2010, ,DB11/891-2012, 但近年来北京市以 高 层 住 宅 建 设
建筑物体型系 数 推荐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 为 主 其耗热量指标更低 总 体 节,,
能率更高 。强 制 性 条 文 限 值 同 行 ,窗 墙 面 积 比 强 制 性 条 文 强 制 性 条 文 标 调 整 最 大 值, 现 行 行 业 标 准 JGJ26 -2012 主 要 房 间 非 强 制 性 条 文 非 强 制 性 条 文 强 制 性 条 文 地区居住建筑节能 严 寒 和 寒 冷 《 东西向活动外遮阳
设计标准 的节能目标也是 》65%, 东 西 向 部 分 ,, 无 要 求 强 制 性 条 文 强 制 性 条 文 窗 户 遮 阳 系 数 提高的节能率分别 由 热 源 、 管 网
效率的提高和围护 结 构 的 性 能 的 限 制 北 向 房 间 非 强 制 性 条 文 非 强 制 性 条 文 强 制 性 条 文 设 置 凸 窗 提高分别承担 。
墙 材革新与建筑节能 2013.4 46
建筑节能
Building Energy Saving
温构造和节点处理技术 , 外 门 窗 表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对比2 [W/,mK,] ? 对 居 住性能的提高幅度比较大 , 版北京地标现行行业标准新标准2006 围 护 结 构 部 位 ,DBJ11-602-2006, ,JGJ26-2010, ,DB11/891-2012, 建筑的技术和经济影响也 更 大 。
3 层 建 筑 ?外门窗由于其功能的多样性 要 0.45 0.35 0.30 , 屋 顶 ,4:8,层 建 筑 0.45 0.35 光 满足采保 温 得 热 隔 声 等 各 、 、 、 0.60 ?9 层 建 筑 0.45 0.40 项指 标 的 要 求 因 此 合 理 设 计 产 ,、?3 层 建 筑 0.45 0.45 0.35 品 质 量 安装技术提高对保障居 、 外 墙 ,4:8,层 建 筑 0.60 0.40 0.60 住建筑的节能效果至关重要 。 9 层 建 筑 ?0.70 0.45 东 西 向主要房间 安 装 符 合 要 3 层 建 筑 ?0.45 0.35 求的活动外遮阳装置即可认定满 架 空 或 ,4:8,层 建 筑 0.50 0.60 0.40 外 挑 楼 板 足东西向外窗遮阳系数的要求而 , 9 层 建 筑 ?0.60 0.45 东西向不是主要房间窗墙比一般, 非 供 暖 ?3 层 建 筑 0.50 0.55 0.50 地 下 室 顶 板 4 层 建 筑 ?0.65 , 比较小 因此东西向外窗遮阳系数
分隔供暖与非供暖空间的隔墙 1.5 1.5 1.5 的要求主要是针对东西向与房间 分隔供暖非供暖空间的户门/外 门2.0 2.0 2.0 连通的阳台外窗。变 形 缝 两侧墙内保温时 ,,0.8 - 0.6 围护结构的热工计算 3.2 外窗等透明部分 1.8:3.1 1.5:2.0 2.8
围 护 结 构 热 桥 部 位 的 传 热3.2.1 表外窗和阳台门窗传热系数限 3 K计算 值 3 层 建 筑 ,4:8,层 建 筑 9 层 建 筑 ??围 护 结 构 新 标 准围护结构 热 工 性 能 计 2[KW/,m?K,] 算基本参照现行行业标准严寒和 《 M0.201.8 2.0 2.0 ?1 北 向 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 计 标 M,0.20 1.5 1.8 1.8 1外 窗 阳 台 、M?0.251.8 2.0 2.0 1 准其中在计算热桥对墙体平均 》, 东 西 向、 门 窗 ,, M,0.25 1.5 1.8 1.8 1传热系数的影响时引入了线传热 M?0.401.8 2.0 2.0 1 南 向 系数的概念对墙体平均传热系数 , M,0.40 1.5 1.8 1.8 1的计算采用了基于节点线传热系
通过 值的大小 可以直观地了解某种热桥对主体数的方法,这为定量计算热桥部位的传热提供了科学 Ψ ,
传热系数的影响程度 线传热系数法就是基于二维 合理的解决方法。 。
传热分析得到的节点线传热 系 数 来计算结构平均 热 桥 的 存 在 增 加了通过围护结构的传热量 , ,,
传热系数的方法 。价 是 定 量 评 而准确计算通过热桥部位的传热量 ,
墙体的平均传 热系数由主体部位传热系数和 建筑能耗水平的基础 , 在建筑中常见 的 热 桥 部 位
由于热桥增加的传热而附加的传热系 数 两 部 分 组 大多都是呈线性的 。 例 如 ,建筑结构中的构造柱 、
成 其 中 因热桥影响而附 加的传热系数由热桥在 圈 梁 窗 洞 口 边 缘 檐 口 等 从 建 筑 整 体 看 这 些 。 ,、、。 ,
单位面积中的长度及其线传热系数值决定 。 热 桥部位通常表现为 在一个方向上的 尺 度 比 另 ,
新标准参照行 业标准对墙体和屋面的平均传 外
两个方向大得多 可以用其在某个平 面 内 的 断 面 热 系 数 计 算 对普通居住建 筑在满足典型热桥部位 , ,
保温处理的情况下 可 以 按 照简化的方法计算 即, , 图和它的长度来描述这些部位 近 似 将 这 种 类 型 ,
平均传热系数 K=фK。 ?的热桥看成是线性的 这样就可以通 过 对 热 桥 节 。 zd
墙体保温性能计算点典型断面的传热分析 进 而 基 本 掌 握 整 个 热 桥3.2.2 ,
的 热 工 状 况 与前一版标准 中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外墙 。
线传热系数 是用来表征建筑构造节点断面 ,Ψ,外保温热工性能计算只对保温材料导 热 系 数 进 行 传热状况的参数 它 反 映 了 当围护结构两侧空气温 ,修 正 不 同 新标准将墙体保 温性能的计算和修正分 , 差为 时通过单位长度热桥部位的附加传热量 1?,,
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 2013.4 47
建筑节能
Building Energy Saving
为 两 部 分 ,一是如果按照上 述的简化方法计算墙体 表 新标准与行业标准耗热量指标限值对比4 的 平 均 传 热 系 数 值是因墙体构造形成的热桥对 ,ф 建筑层数?3层 ,4:8,层 ,9:13,层 ?14层 墙体主断面传热系数的修正 二是在不同使用环境,新 标 准 14.5 10.5 9.5 8.5 qH 条件下对保温材料导热系数的修正虽然前一版 ,,2,W/m, 行 业 标 准 16.1 15.0 13.4 12.1 标准中对保温材料导热系数的修正也 定 性 的 考 虑
了构造性热桥的因素 但 行 业标准对热桥部分的线 ,
其他修编的主要内容 4 传热系数计算方法 经 过 试 验和对比与实际情况更 , 接近。 关于室内计算参数 4.1 按照新标准进 要 行热工性能计算的结果 达 , 版标准中“节能目标和室内设计参 数 ”和 2006 到同样的外墙传热系数限值 同 样 保 温 材 料 的 厚, 现行行业标准中 “室内热环境计算参数 ”一 章 中 规
定的室内参数仅仅是计算住宅冬季供暖耗热量指,
标和标准编制过程中分析供暖通风空 调 能 耗 时 采 度比前一版标准的计算结果更厚 , 因 此 为 提 高 外
用 的 数 据 执行标准和审查 设计时经常与暖通空调 ,墙整体的保温效果 ,应加强构造的设计 、保 温 材 料
系统采用的设计参数相混淆 因此取消了此章 所,。 性 能 的 改 进 、 新材料的开发以及施工 安 装 技 术 水
涉及的参数表示在 节 围护结构热工性 能 的 权 3.3 “ 平 的 提 高 。
衡 判 断 的计算公式参数取值中 以及在建筑自然 , ”墙体保温做法3.2.3
通 风 外遮阳设施的有关规定的条文说明中 进 行 、,外墙保温有外保温 、内 保 温 、 夹芯保温和单一
定量能耗分析时写明有关参数取值 。 材料保温几种形式 各 种 保 温形式都有自己的特点 ,
有关暖通空调节能设计的修改 4.2 和 适 用 范 围 从充分发挥保 温材料的保温性能的角 ,
参考近年来新发布和编制的相关标准规范和度 来 评 价 外保温这种方式 最 好 主要优点是它能 ,。
请 示 的 相 关 要 求 新 标 准 对 暖通空调的节能设计 《》,切断墙体的结构性热桥 提高结构层的温度 不 发,,
进一步修改和细化 , 生结露 。
,, 。 明确了住宅供暖和空调的推荐形式1随着节能设计标准 的 不 断 提 高 外 保 温 的 优 势 ,
重 新 整 理 明 确了冷热源设备的效率或能效 ,2,也 更 加 突 出 其他保温形式 则因各自固有缺陷发展 ,
限值要求 其中锅炉效率按 请示要求确定 ,《》。 受 到 制 约 其中一个主要原 因是按照一维传热的方 ,
强 调 供 热 系 统 水 力 平 衡 对室外管网和室 ,3,, 法计算和设计保温材料的配置与实际 的 情 况 有 比
内系统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与行业标准相比 水 力,, 较大的差距 但不同的建筑类型和使用条件需要有 。
平衡阀的选择设置规定更加明确具体 。不同墙体保温形式和做法 行业标准实现了对热桥 , 统 一 明 确 了 供暖和空调系统的耗电输热比 ,4,部位的二维传热计算方法 为其他墙体保温形式研 ,和 耗 电 输 热 冷 比的新计算方法 与已经批准的国 ,,,究 改 进 发 挥 自 身 特 点 适 应 建筑节能快速发展的 、,,家 标 准 民 用 建 筑 供暖通风与空调 GB50736-2012 《
设计规范 一致并要求设计执行和进行审查 》,,。 需求提供了有效的技术手段 ,。
明确了北京市供热计量 分摊方法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定方法 ,5,,,。3.3
北 京 市 年开始编制国内第一部达到节能 2003 强 制 要 求 室 内主要供暖和空调设施设置室 ,6,目 标 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在 征 询 国 内 建 65%,温自动调控装置 并 结 合 户 内采用的不同供暖和热 , 筑节能专家意见和参考国内其他地区 建 筑 节 能 设
分摊方法以及不同的空调形式 做出了具体的自控 ,计 标 准 后 开 始 采 用 照 建 筑 权 衡 判 定 法 行 性 参进,“”
能 化 节 能 设 计 允 许 设 计 建 筑的窗墙比和外窗的传 ,要求规定 。 热系数突破规定性指标 按 照参照建筑的方法进行 ,
权 衡 判 断 达到节能设计要求 本次修编为了与现 ,,增加了给排水和电气节能设计两章 4.3 行国家行业标准一致并便于对比 权 衡 判 断 改 为 ,
城市管网供水和建 筑物的加压供水 无 论 是 水 ,耗热量指标限定法 与行业标准的耗热量指标限 “”。
值对比见表 4。 的净化处理还是输送 都 需 要耗费电能等能源 因 , ,
此广义上节水就是节能 但国家的相关规定已经对 。
给排水系统设计和节水进行 了 详 细 的 规 定 新 标 准,
墙 材革新与建筑节能 2013.4 48
建筑节能
Building Energy Saving
解析有机硅改性丙烯酸高耐候性外墙涂料
潘立刘宝高敬于明星王帅
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沈阳 ,, 110005,
摘 要外墙涂料是建筑工 程中不可缺少的建筑材料之一 涂料本身性能的优劣直接 关 系到 [] ,
建筑外墙的使用情况 丙烯酸树脂一直都是我国建筑外墙涂料的首选 通 过 有 机 硅 对 丙 烯 酸 树 。 ,
脂 进 行 改 性 能够显著提高外墙涂料的性能 ,。
关 键 词有 机 硅 ,丙 烯 酸 ,高 耐 候 性 ,外 墙 涂 料 []
性不足 ,涂膜发脆 ,涂膜容易开裂 。 引言 1
有 机硅改性丙烯酸树脂 乳液外墙涂料的 2 目 前 ,国内建筑常用的 外墙涂料是丙烯酸树脂
优越性分析 乳 液 外 墙 涂 料 具有使用效果好 保 色 性 好 耐 候 性 ,、、
及 附 着 力 较 高 常温自干等优点 受到广大用户的 、, 有 机硅树脂当中的 键 能 为 Si-O 443.5kJ/mo,l 青 睐 然 而 由于该涂料是以丙 烯酸树脂为成膜物 。 ,该 值 比 和 键 能 大 出 左 右 因 C-O C-C 100kJ/mol 。
质受丙烯酸树脂自身热塑性的限制其线性分子 ,,此 ,有机硅树脂不仅具有良 好 的 耐 热 性 、耐 候 性 、极 缺 少 交 联 点 致使很难形成三维网状 交 联 膜 所 以 ,,, 高的保色性和抗紫外线 能 力 而且因为有机硅树脂 ,其耐高温性相对较差 当外界温度达到一 定 高 度 , 本身的表面能相对较低 抗 沾 污 性 强 从 而 使 涂 层 ,,时 会出现高温返粘现象 并且在低温条件下又弹 ,, 表面不容易积聚灰尘 但由于有机硅树脂在常温条。
仅对涉及节约建筑物自身用于给排水 系 统 的 水 泵 避免采用电辅助热源等因素 ,强制性规定中仅考虑
屋顶面积 对南向阳台不强制要求 能 耗 生活热水加热能耗等做出相应规定 其 余 均 ,。、,
考 虑 到 系 统 的运行能耗和系统的复杂程度 ,3,应按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 等 因 素 当屋顶面积不能满 足最佳太阳能保证率所 ,电气节能设计 明确了居住建筑电气节能设计 需要的供应全楼用户的集热 器 面 积 时 不 强 制 要 求 ,基 本 内 容 强调通过设计为 实施建筑能源管理创造 ,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
有 利 条 件 积极倡导采用达 到中国能效标识二级以 ,
上等级的节能产品 并关注电源质量 ,。 结语 5 根 据 请 示 中 要 求 在 住 宅中强制采用太阳能 《》
热水系统的精神 编 制 组 对 此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调 , 北 京 市 《居住建筑节能 设 计 标 准 》的 全 面 修 编 , 查研究 几易其稿 最终的基本原则是 ,,,在原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基础上 完成了对居住建筑 ,
根 据 北 京 市 居民生活水平的现状 建 不 论 ,1,, 的 建 筑 热 工 暖 通 空 调 给水排水和电气的节能设 、、 筑 标 准 的 高 低 、 无论生活热水集中供 应 或 分 散 加 计的修改 完善和提高 并增加了很多新的内容 、,。热 ,都是住宅建筑的必需 ,系统形式和热源的选择 建筑节能设计 标准的提高需要成熟技术的支 均应在建筑设计阶段以节能 为原则统一考虑 避 免 ,撑和保障 。
用户自行解决时采用直接电加热等不节能的形式 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的提高是起带头作用 节 能 。 ,
住 宅 设 置 太 阳能集热器的位置主要为屋顶 效果落实到建设工程中还应依靠所有 参 与 工 程 建 ,2,
和 南 向 阳 台 考虑到建筑立面处理 各 户 朝 向 的 限,、 设 的 各 行 各 业 包 括 设 计 施 工 材 料 设 备 以 及 ,、、、制 对室内装修的影响 集 热 器 的 集 热 效 率 节 水 和 、、、运 行管理等单位 企业和部门的共同努力 、。
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 2013.4 49
范文三:北京市新建建筑全面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的这个可持续社区在设计上具有完美主义色彩,每一层、每一个方位甚至每一个维度都包裹着“绿色”外衣,可谓将可持续性进行到底。最终呈现在我们面前的将
..
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莫比乌斯带(Mobius strip ,是一种拓扑学结构) ,社区内所有建筑完美地交织在一起。
合科技手段节能增效;尊重社会多样的文化和不同阶
层的人群,倡导共融和广泛的交流;核心是持久地激发社区自身活力与更新调节能力,形成持久繁荣的社区文化和安全健康的社区环境。
4结语
21世纪来临之际,不论建筑创作或技术,都会跟随人类文明的脚步变得更加人性,建筑师们正在运用现代主义的思想和抽象派的语言,将环境中的事物概括成几何体,并用空间的形式表现出来。走近它,会发现完全置身在思维的艺术中,不自觉地将这些几何体形象化,模拟成我们熟悉的世界。
参考文献:
图5可持续社区效果图[1](美) 阿兰那·斯唐, 克里斯多夫·霍索思. 周志敏, 陈海明, 译. 绿色住宅设计[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7.
可持续发展是原则,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
因素,平衡与整合社会;高水准、有先见性的规划理念与设计水平,为未来发展留有余地,同时满足当代和后代的需要;尊重环境、注重生态,用现代规划理念结
行业动态与资讯
作者简介:刘思思(1987),女,北京人,建筑学专业(yuanchenwei@163.com) 。
北京市新建建筑全面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2010年,北京市各区县城镇住宅节能改造任务643.59万m 2,老城区危旧平房改造2万户。记者从市
“北京市2010年建筑节能、村镇住建委等部门召开的
建设和建筑材料管理工作会”上获悉,本市将大力引进社会资金,用于绿色节能技术的推广和创新。新建建筑将全面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市住建委主任隋振江表示:2009年城镇既有居普通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均超额完成市政府实住建筑、
事工程规定的任务。其中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完成173.59万m 2,比2008年增长12.35%;普通公共建筑
比2008年增长40%。去节能改造完成315.88万m 2,
年本市建筑领域实现节能473.7t 标准煤。
隋振江强调:2010年的重点任务之一是组织绿色建筑技术与推进机制的研究。一是研究北京市绿色建筑的管理办法;二是开展绿色建筑技术的课题研究;三是发展绿色建筑技术服务体系;四是向全社会普及绿色建筑的理念和基本知识,并把这一理念贯穿于规划、设计、施工及拆除等全过程。
(摘自《千龙网》梁琦)
据了解,被纳入优惠范围的热用户,其采暖费可
在现行热价的基础上再优惠5%。已按原有标准交纳本年度采暖费的热用户可抵顶下一年度采暖费或由供热单位退还多收的采暖费。凡2010年1月1日以前未经住房保障部门予以节能认定的节能住宅,可由
市建筑能效检测机该项目原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区、
构检测,检测结果经市住房保障部门确认后,将通知
(金良) 供热单位执行该项优惠政策。
福建节能减排工作得到肯定
近日,全国建设领域节能减排检查组对福建省建
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进行检查。被查21个项目均按
施工和验收,节能措施合理,很多节能标准规范设计、
项目达到较高水平。检查组对福建的节能工作给予高度评价。
一是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的各项工作
能效测评标整体情况良好,新建房屋节能审批制度、
达到或超过相关要志制度等7项重点制度基本建立,
求;二是实施节能标准措施得力,有创新,特别是建筑
节能审查报审表等配节能施工图设计说明示范文本、
套文件,对节能各方主体特别是中小设计院、施工、监理单位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三是建筑节能工作发
厦门、漳州和集美区认真实施《民展比较均衡。福州、
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建筑节能标准。福州和厦门建筑节能工作启动较早,基础条件较好;漳州市目前已位于全国地级城市前列;集美区节能各项工作全面纳入厦门市管理体系,推进力度显著。
(摘自《中国建设报》2010-01-18海建)
银川近百小区受益节能减免政策
近日,银川市近百个居民小区热用户将享受节能
建筑减免5%采暖费的优惠政策。
去年10月30日,银川市住房保障局决定对市内符合标准的民用建筑统一减免采暖费5%。经严密审核,共有49家开发企业的近百个小区纳入减免范围,
塞上骄子住宅区等。包括春满园住宅区、78
范文四: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正文)
北京市地方标准
编号:DBJ 01-602-2004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 for Energy Efficiency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2004年06-08发布 2004-07-01实施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
主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组织部门:北京市建筑设计标准化办公室 批准部门: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
北 京 市 规 划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建 设 委 员 会
市规发[2004]563号
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政策,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在实施建筑节能第二步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建筑能耗和提高居住建筑的热环境质量,根据北京地区的现实条件,由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北京市建筑设计标准化办公室联合组织,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主编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已通过审查。现批准为北京市地方标准,编号为DBJ01—062—2004,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即从2004年7月1日起,所有新的设计应按本标准执行,从2004年10月1日起,所有报审的设计图应符合本标准。其中,3.0.1、5.2.1、5.4.2、6.0.2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1997年发布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北京地区实施细则》(编号DBJ 01—602—97)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北京市建筑设计标准化办公室负责出版发行,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四年六月八日
前 言
在实施1998年和1997年两个节能设计标准的基础上,根据进一步发展和提高北京市建筑节能工作、使节能幅度达65%目标的需要,按照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编制计划,广泛调查研究、总结工程经验,征求和吸取了设计、科研、开发建设单位的意见,并经专家深入论证,编制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批准为北京市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符号;3.目标;4.建筑物耗热量计算;5.建筑热工设计;6.建筑节能设计的判定;7.采暖、空调与通风的节能设计。本标准并附有节能围护结构的典型构造示例等方面的内容。
本标准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研究所。 主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曹 越、万水娥、张锡虎、夏祖宏、顾同曾、贺克瑾、黎 芹、,马晓钧
目 次
1.总则; 2.术语、符号; 3.目标;
4.建筑物耗热量计算; 5.建筑热工设计; 5.1 一般规定
5.2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限值及保温隔热要求 5.3 围护结构的细部设计 5.4 外窗和外门 6.建筑节能设计的判定; 7.采暖、空调与通风的节能设计 7.1 一般规定
7.2 建筑采暖系统和设备 7.3 建筑空调系统和设备 7.4 通风 附录
附录A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计算表
表A—1 采暖节能建筑设计判定表 表A—2 参照建筑对比法计算表
附录B 围护结构的构造及其建筑热工特性指标示例
B.0.1 外墙保温的推荐做法 B.0.2 屋面保温的推荐做法 B.0.3 外窗的性能分级 附录C 关于面积和体积的计算 附录D 本标准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为了贯彻国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政策,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在实施建筑节能第二步目标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建筑能耗和提高居住建筑的热环境质量,根据北京地区的现实条件,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新建和扩建住宅建筑的节能设计。其它居住建筑如集体宿舍、托幼、旅馆、医院病房等,其围护结构的保温设计,也应达到采暖住宅的相同水平。
1.0.3 本标准根据北京地区的气候特征,主要控制冬季的采暖能耗,适当兼顾夏季的空调能耗。 1.0.4 按本标准进行建筑热工、采暖、空调与通风设计时,应同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符号
2.0.1 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te(Outdoor mean air temperature during heating period)
在采暖期起止日期内,室外逐日平均温度的平均值。室外日平均温度≤5℃的阶段为现行法定采暖期,北京地区为125天,在次期间内,室外温度的平均值为—1.6℃。 2.0.2 基准建筑(Baseline building)
选择建筑层数、体形系数、朝向和窗墙面积比等在北京地区具有代表性的住宅建筑,以此作为基数,将建筑物耗热量控制指标分解为各项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限值,以便从总体上控制北京地区居住建筑能耗,此建筑称为基准建筑。
2.0.3 设计建筑(Design building)
正在设计的、需要进行节能设计判定的建筑。 2.0.4 参照建筑(Reference building)
采用设计建筑原型,将设计建筑各项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改为符合本标准限值、窗墙比改为符合本标准的推荐值,用以确定设计建筑物耗热量指标限值的“虚拟”建筑。 2.0.5 建筑物体形系数S(Shape coefficient of building)
建筑物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表面积与其所包围的体积的比值。外表面积中,不包括地面和不采暖楼梯间内墙和户门的面积。
2.0.6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Index of heat loss of building)
在采暖室外平均温度条件下,为保持室内计算温度,单位建筑面积在单位时间内消耗的需由室内采暖供给的热量。单位为W/m2。
2.0.7 采暖设计热负荷指标(Index of design load for heating of building)
在采暖室外计算温度下,为保持室内计算温度,单位建筑面积在单位时间内需由室内采暖供给的热量。单位为W/m2。
2.0.8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和外墙平均传热系Kmi(Overall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of building envelope and average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of outer-wall )
围护结构两侧空气温差为1K,在单位时间内通过单位面积围护结构的传热量为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外
墙主体部位传热系数与热桥部位传热系数按照面积的加权平均值,为外墙平均传热系数。单位为W/(m2·K)。 2.0.9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εi(Correction factor for overall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of building envelope)
不同地区、不同朝向的围护结构,因受太阳辐射和天空辐射影响,其传热量要改变。此改变后的传热量,与未受太阳辐射和天空辐射影响的原有传热量的比值,即为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
2.0.10 窗墙面积比(Area ratio of window to wall)
某朝向的外窗总面积与同朝向的墙面总面积之比。阳台不封闭时,某朝向的外窗总面积包口阳台门透明部分和外窗的洞口面积,同朝向的墙面总面积为建筑立面面积(即该朝向包括阳台门和外窗面积在内的墙面投影面积)。阳台封闭时,阳台的全部外窗均计入外窗总面积(阳台内的门窗不再计入),墙面总面积为同朝向建筑立面面积及阳台其它墙面面积。
2.0.11 高层住宅、中高层住宅、多层住宅和低层住宅(High-rise residence ,semi high-rise residence ,multistoried residence and low-rise residence )
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的住宅;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的住宅;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的住宅;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的住宅。 3 目标
3.0.1 北京地区普通住宅冬季采暖的节能目标是:在1980年住宅通用设计采暖能耗基准水平的基础上节能65%。
3.0.2 除低层住宅外,北京地区普通住宅的采暖设计热负荷指标,不宜超过32W/m2。
3.0.3 夏季空调能耗的控制,可仅在外窗的遮阳、开启面积以及空调和通风设计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节能措施。
3.0.4 北京地区普通住宅冬季采暖的室内热环境,应达到以下指标:
(1)卧室、起居室的室内设计温度,不低于18℃。 (2)通风换气次数,不低于0.5次/h。
3.0.5 北京地区普通住宅夏季空调能耗的检验,宜按达到以下室内热环境指标进行:
(1)卧室、起居室室内谁机温度不高于29℃。
(2)体积通风换气次数:当利用空调机降温时,应不低于1.0次/h;当利用自然通风降温时,不低于10次/h。
4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的计算
4.0.1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的计算,应统一按照包括辅助房间在内的全部房间平均室内计算温度16℃、采暖期天数125天、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1.6℃作为计算条件。 4.0.2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应按下式计算:
qH?qH?T?qINF?3. (4.0.2)
式中:qH——建筑物耗热量指标(W/m2);
qH?—— 单位建筑面积通过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W/m2);
qINF——单位建筑面积的空气渗透耗热量(W/m2);
3.8 ——单位建筑面积的建筑物内部包括炊事、照明、家电和人体散热的得热量(W/m2)。 4.0.3 单位建筑面积通过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应按下式对各项围护结构分项计算后汇总:
qH?T?
17.6AO
m
??
i?1
i
KmiFi (4.0.3)
式中:17.6——采暖期室内外平均温差(K); AO——建筑面积(m2),按附录C的规定计算;
εi——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按表4.0.3采用;
Kmi——围护结构的平均传热系数[W/(m2·K)],参见附录B; Fi——围护结构的面积(m2),按附录C的规定计算。
表4.0.3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
1i分的εi值,按同朝向的外墙采用。
封闭阳台外窗的εi值按同朝向无阳台的外窗采用。
2不采暖楼梯间的内墙和户门、 ○不采暖空间上部楼板、变形缝等的εi值,以温差修正系数n值代替。
n值按照《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93)取值。不采暖楼梯间的内墙和户门,n值取0.3。
3接触土壤的地面,εi =1。 ○
4内天井内的外墙和外窗及其它无阳光直射的部位,按北向取值。 ○
5其他朝向的εi值,○当朝向偏角等于45度时,取两个相关朝向εi值的平均值;小于或大于45度时,
取相关朝向的εi值。
6坡屋面仍按εi =0.91取值。 ○
4.0.4 单位建筑面积的空气渗透耗热量,应分别按下列两种情况计算: (1)楼梯间不采暖时
qINF?
1.92VO
AO
(4.0.4—1)
(2)楼梯间采暖时
qINF?
2.08VO
AO
(4.0.4—2)
式中:qINF ——单位建筑面积的空气渗透耗热量(W/m2) VO ——建筑物外表面和地层地面所包围的体积(m3),按附录C的规定计算。 5 建筑热工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建筑群的规划布置、建筑物的平面设计,应有利于冬季日照、避风和夏季自然通风。
5.1.2 建筑物的朝向宜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主要房间宜避开冬季最多频率风向(北向及北西向) 5.1.3 建筑物的体形系数,高层和中高层住宅不宜超过0.3,多层住宅不宜超过0.35,低层住宅不宜超过0.45。 5.2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限值及保温隔热要求
5.2.1 建筑物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超过表5.2.l规定的限值。当实际采用的内保温外墙或外窗(包括阳台门上部)的传热系数大于本表限值时,应按6.0.2条的规定进行计算,调低其他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
表5.2.1 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限值[W/(m2·K)]
注:围护结构和传热系数示例,见附录B
5.2.2 与阳台有关的保温部位,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不封闭阳台的建筑外墙和阳台门窗,封闭阳台所有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均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2)凸窗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3)跃层平台的传热系数,与屋顶相同。
5.2.3 为增强围护结构的隔热性能,改善夏季室内热环境,应采取以下措施:
(1)低层住宅可采用绿化遮阳,塔式住宅和主体朝向为东西向的住宅,其主要居住空间的西向外窗应设置活动外遮阳设施,东向外窗宜设置活动外遮阳设施。
(2)屋顶宜采用通风屋面构造。
(3)外窗的可开启面积,应不小于所在房间面积的1/15。
(4)钢结构等轻体结构体系住宅,其外墙宜采用设置通风间层的设施。 5.2.4 楼梯间和套外公共空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楼梯间外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符合5.2.1的要求。
(2)集中供暖的高层和中高层住宅,楼梯间宜采暖。多层和低层住宅或非集中供暖的高层和中高层住宅楼梯间,无条件采暖时,楼梯间内墙的传热系数应不大于1.5 W/(m2·K)。
(3)住宅建筑入口外门,应采取保温措施,且应有随时关闭的可靠措施。外门不应通透。 5.3 围护结构的细部设计
5.3.1 外墙应突出强调采用外保温构造,并应对下列部位进行详细构造设计:
(1)外墙出挑构件及附墙不见,如:阳台、雨罩、靠外墙阳台拦板、空调室外机搁板、附壁柱、凸窗、装饰线和靠外墙阳台分户隔墙等均应采取割断热桥和保温措施。 (2)窗口外侧四周墙面,应进行保温处理。
5.3.2 外墙如必须采用内保温构造时,应充分考虑结构性热桥的影响,热桥部位应采取可靠保温或“断桥”措施,并应按照《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93)的规定,进行内部冷凝受潮验算和采取可靠的防潮措施。
5.4 外窗和外门
5.4.1 外窗面积不宜过大,在满足功能要求条件下,不同朝向的窗墙面积比,不宜超过表5.4.1的规定的数值。
注:①如窗墙面积比超过上表的推荐值,则应通过改变保温做法调整外墙和屋顶等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使设计建筑物的耗热量指标达到参照建筑的耗热量指标。
②阳台门上部(透明部分)计入窗户面积,门芯板(不透明部分)不计入窗户面积。
③南向外窗仅指不受相邻建筑和本楼其它部位遮挡的、全天均能接受日照的外窗,其余均视东、西或北窗。 6建筑节能设计的判定
6.0.1 设计建筑各项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均符合或优于本标准的规定,且窗墙比在本标准推荐范围内时,可以不进行建筑物耗热量指标计算,直接判定为采暖节能建筑设计。可参照附录表A-1直接判定。
6.0.2 当设计建筑物外窗和内保温外墙传热系数不能满足本标准第5.2.1条规定、或窗墙比大于5.4.1条的推荐值时,应采用“参照建筑对比法”进行采暖节能建筑设计判定。
(1)按照第四章和附录A中附表A-2的方法,计算参照建筑围护结构耗热量指标。 注:附表A-2进行了简化,只计算??iKiFi。
(2)将参照建筑的耗热量指标作为设计建筑的耗热量指标限值。 注:简化后将??iKiFi作为限值。
(3)计算设计建筑的实际耗热量指标,如大于参照建筑的耗热量指标时,应调整窗墙比或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使计算耗热量指标不大于参照建筑耗热量指标,调整后的建筑设计,可判定为采暖节能建筑设计。
注:简化后只比较??iKiFi。
6.0.3 满足采暖节能判定标准的建筑设计,如果同时能满足5.2.3条的规定,可以直接判定为节能建筑设计。 7 采暖、空调与通风的节能设计 7.1 一般规定
7.1.1 居住建筑应设置采暖设施,并应设置空调设施或预留空调设施的位置和条件。
7.1.2 居住建筑采暖空调的热源和冷源,应根据资源情况、环境保护、能源的高效率应用、用户对采暖空调预期费用的可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经技术经济分析确定。 7.1.3 当采用集中热源或集中冷源时,应符合一下规则:
(1)在城市热网供热范围内,采暖热源宜优先采用城市热网。热力站的供热范围应加以控制。 (2)有条件时,宜采用电、热、冷联供系统。
(3)采用燃气锅炉的集中锅炉房,供热规模不宜过大,宜配制热源侧一次水和用户侧二次水的两级泵水系统、烟气的余热回收系统。燃气锅炉宜采用燃气和空气能进行比例调节的燃烧控制器等节能措施。 (4)具备合适的地下水资源条件时,可采用地下水源热泵系统。
(5)低层住宅等具备足够的土壤换热面积时,可采用埋管式地源热泵系统。 (6)有地热水资源可供开发时,可采用地热水梯级利用系统。
7.1.4 当采用集中热源和冷源时,应配制热量和冷量计量系统。其热源和系统调控设计要求,可参照执行北京市标准《新建集中采暖住宅分户热计量应用技术规程》(DBJ 01-605-2000)的有关规定。
7.1.5 集中冷源和空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旅游旅馆建筑热工与空气调节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93)的有关规定。
7.1.6 集中传媒和冷媒输配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严格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并配置必要的手动或自动水力平衡元件,确保各环路水力平衡。
(2)热媒和冷媒输配系统的动力消耗应予以控制。设计条件下的耗电输热比,即设计条件下输送单位热量的耗电量,应不高于《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 26—95)中规定的数据;设计条件下供冷的水输送系数,应不低于《旅游旅馆建筑热工与空气调节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93)规定的数据。
(3)热媒和冷媒输送系统室外管网的热(冷)损失,不应超过输送总热(冷)量的10%。
7.1.7 采暖和空调系统的设计,均应满足有效进行分户或分室温度控制的要求。采暖系统的散热器和其它末端设备,应设置调节性能可靠的自力式温控阀或手动调节阀。 7.2 建筑采暖系统和设备
7.2.1 提倡采用节能效果较显著的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但应配制可靠的水温调节措施。
7.2.2 应突出电能的合理应用,一般情况下,不宜采用普通电散热器或家用电锅炉等直接点热式供暖设备。
符合北京市直接电热供暖用电规定、并具备供电条件的地区,可采用点热缆电班辐射供暖、蓄热型电散热器,也可适当采用热功率符合要求的电热膜顶棚辐射供暖等。
7.2.3 当不具备集中热源条件,经过对环境影响的评估,需要采用户式燃气供暖时,户式燃气供暖炉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节能要求:
(1)额定热量和采暖负荷相适合,容量不宜过大。 (2)燃气热风供暖炉的额定功率不低于80%。
(3)燃气热水供暖炉的额定热效率不低于88%,部分负荷热效率不低于85%。
(4)宜采用具有自动同时调节燃气量和燃烧空气量功能的产品,并配制室温控制器。 (5)燃气热水供暖炉的配套循环水泵应与系统特性相匹配。 7.3 建筑空调系统和设备
7.3.1 居住建筑采用分散式房间空调器进行空调和采暖时,应选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2021.3)的节能型空调器。居住建筑采用户式空调(热泵)系统时,所选用机组的能效比(性能系数)不应低于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值。冬季需要用做采暖时,宜应用电驱动风冷或水源热泵型空调器,或燃气驱动的吸收式冷(热)水机组,或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等。
7.3.2 居住建筑部分采用分散式空调调节器时,室外机的设置,应该充分考虑夏季冷凝排放和冬季热量吸收条件,并应防止热污染和噪声污染。 7.4 通风
7.4.1 居住建筑设计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处理好室内气流组织,提高通风效率,降低空调负荷。 7.4.2 主要的居住空间,应采取可以调节换气量的措施。
7.4.3 有条件时,新风和排风之间宜采用带热回收的机械换气装置。
范文五:北京市自动消防系统设计标准
北京市自动消防系统设计标准
BJ1234-2000
高压细水雾系统设计规范
Design code for water mist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s
200,-,,-,,发布
200,-,,-,,实施
目 录
前 言
1 总 则
2 术语、符号
2.1 术 语
2.2 符 号
3 设计方法
3.1 基本设计参数
3.2 喷嘴数量及布置
3.3 系统储水容器数量的计算
3.4 介 质
4 系统组件
5 操作与控制
前 言
根据国家"九五"重点科技项目——细水雾系统研究成果为基础,结合对于不同场所和被保护对象的细水雾灭火系统工程应用性实体灭火实验的实验数据和结论,参考美国防火规范NFPA750《细水雾灭火系统标准》的有关规定和国外细水雾灭火系统产品的技术文件及工程应用条件,针对北京地区工业和民用建筑的特点及消防装备要求,确定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应用场所、系统组成、基本设计方法和系统施工验收要求。
本规范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系统设计方法、系统组件、操作与控制、安全要求、施工及验收、附录等。
本规范首次制订。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消防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天津盛达安全科技实业公司产品开发部和北京市公安消防总局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李宝利、赵克伟
1 总 则
1.0.1 为了合理地设计高压细水雾系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轮船等运输工具中设置的高压细水雾系统的设计。
1.0.3 高压细水雾系统可用于扑救液体火灾和电气火灾。
1.0.4 高压细水雾系统不适用于扑救遇水发生反应造成燃烧、爆炸的火灾。 1.0.5 高压细水雾系统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符号
2.1 术语
2.1.1 高压细水雾系统
由储水容器、储气容器、单向阀、集流管、控制阀、喷嘴、连接管件、管道及探测器、报警控制器等部件组成的自动灭火系统。该系统瓶组为预安装形式。
2.1.2 细水雾喷嘴
在一定的工作压力下,通过旋转、撞击和射流等机械方式,将气-水两相流体进行物理性雾化的喷射部件。
2.1.3 控制阀
它是系统启动、停止及循环操作的实施部件,并控制气-水两相的混合过程,具有手动和电动两种动作方式。
2.1.4 充装量
储水容器中水的质量,kg。
2.1.5 最大工作压力
将储气容器充装氮气后,置于最高工作温度中,此时储气容器中的压力。该容器的最高工作温度为50?,MPa。
2.1.6 雾滴直径
细水雾雾滴体积中间直径范围DZ应为40μm ~200μm。
2.1.7 系统响应时间
从报警控制器接到火警信号起,至喷嘴喷出水雾的时间。
2.2 符 号
表 2.2 编号 符号 单位 涵义
2.2.1 K 细水雾喷嘴的流量系数
2.2.2 p MPa 细水雾喷嘴的工作压力
2.2.3 D μm 细水雾雾滴体积中间直径范围 Z
2.2.4 n 只 细水雾喷嘴的实际应用数量
2.2.5 P MPa 储气容器的最大工作压力 0
2.2.6 V L 储水容器的水容积 0
2.2.7 N 储水容器的数量
2.2.8 m Kg 充装量 0
2.2.9 d Mm 主管道外径
2.2.10 s Mm 主管道壁厚
2.2.11 t s 累积喷雾时间
2.2.12 Q L/s 系统计算水流量
2.2.13 Qa L/s 系统实际水流量
3 设计方法
3.1基本设计参数
3.1.1 高压细水雾系统的基本设计参数应根据防护区和保护对象的具体情况确定。
3.1.2 累积喷雾时间不应小于表3.1.2。
表3.1.2
保护对象 累积喷雾时间(s) 喷雾方式
油浸式电力变压器 480 持续 柴油发电机、燃油锅炉 400 持续 高、低压电器开关柜 480 持续
计算机室 480 持续
燃气轮机 400 程控、间歇
3.1.3 储气容器的工作压力范围应为12,15MPa,储水容器的水容积应为50L,充装量不应小于48Kg。
3.1.4 高压细水雾系统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30s。
3.1.5 高压细水雾系统储气容器和储水容器的数量比应为1:3。
3.1.6 高压细水雾系统管径的选择应符合表3.1.6。
表3.1.6 储水容器的数量(个) 系统主管道外径及壁厚(mm) 与喷嘴连接的管道外径及壁厚(mm)
3 Ф20*1.5 Ф12*1.5
6 Ф27*2.0 Ф12*1.5
3.1.7 防护区允许开口面积不应大于防护区侧墙面积的1%。 3.2 喷嘴数量及布置
3.2.1 喷嘴数量
每100m3防护区应用的喷嘴数量不应小于2只。
3.2.2 喷嘴布置应符合表3.2.2.1
表3.2.2.1
喷嘴数量 喷嘴布置方式
小于5只 均布在防护区顶下,水平间距不大于2.4m
至少在两个相对的屋角水平安装两只喷嘴,其余喷嘴均布在防护区顶大于或等于5只 下,水平间距不大于2.4m
当保护对象为带电体时,喷嘴布置还应符合表3.2.2.2。
表3.2.2.2 带电体额定电压等级(kV) 喷嘴与带电体外壳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m) 220 2.2
110 1.1
35 0.5
3.3 系统储水容器数量的计算
系统计算水流量按公式3.3.1计算
Q=0.08*n*K*p1/2 3.3.1
注:式3.3.1中取K=1.4,p=4.0MPa。
系统实际水流量按公式3.3.2计算
Qa=Q*0.4 3.3.2
系统实际用水量按公式3.3.3计算
W= Qa*t 3.3.3
系统储水容器数量按公式3.3.4计算
N= Qa/48 (圆整) 3.3.4 3.4 介质
3.4.1 储气容器充装氮气,纯度不低于95%。
储水容器充装纯净水或蒸馏水,20?C时水的电导率不应大于508μs/cm。 3.4.2
4 系统组件
4.0.1 细水雾喷嘴、瓶组和控制阀必须采用经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及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
4.0.2 控制阀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4.0.2.1 接通或关断细水雾系统的供气和供水。
4.0.2.2 接收控制器的信号启/停控制阀。
4.0.2.3 具有手动应急操作装置。
4.0.2.4 反馈控制阀启闭状态及储气容器压力。
4.0.3 细水雾瓶组及控制阀应设置在环境温度不低于4?C的室内,其安装位置应在防护区外,宜靠近防护区并便于操作的地点。
4.0.4 管道及支架
4.0.4.1 系统管道应采用不锈钢无缝管。
4.0.4.2 系统管道应采用卡套式管件连接。
4.0.4.3 采用金属支架,间距不应大于2.0m,在距喷嘴150mm处应设支架。
5 操作与控制
5.0.1 细水雾系统应设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控制方式
5.0.2 与细水雾系统配合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及控制系统应按现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J116-88)有关规定执行。
5.0.3 火灾探测器宜采用金属管差定温探测器、防火缆式探测器、红外探测器或可视探测器等循环型探测器。
5.0.4 细水雾系统宜采用独立系统,不宜采用组合分配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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