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
“职务”在我国是一个内涵丰富的,内容复杂的组合性概念。那么犯罪的客观条件是什么呢,以下是职场百科网小编搜集并整理的有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职务犯罪的概念
指国家工作人员、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当然,刑法还规定了斡旋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等特殊情形,笔者在这暂且介绍最常见的两种受贿情形,即主动索贿与被动受贿。
客观条件:
所谓主动索贿,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
1
主动索取他人财物。这种情形要想构成受贿罪,在客观方面应当具备以下两点:第一,行为人必须存在利用职务便利的情节,具体就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也即利用本人在职务上直接处理某项事务的权利,比如后勤部门负责人利用其所拥有的采购权、调配权等。但如果利用的是自己的亲属关系或者私人关系,则一般不应当认定为受贿。第二,行为人必须存在索取财物的情节,也即行为人主动明示或暗示行贿人向自己行贿,而对于行贿的财物形式是现金还是实物、行贿的对象是本人还是指定的第三人,则在所不问。
应当注意的是,在主动索贿时,刑法并不要求受贿人一定要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只要具备上述两点,一般即可认定客观方面符合受贿罪构成要件。因此,在一些商人不堪官员频繁索贿而检举告发的案例中,受贿官员通常会被定性触犯受贿罪。
而所谓被动受贿,一般是指行贿人主动以各种方式主动进行收买腐蚀,而受贿人一般是被动接受他人财物或者是接受他人允诺给予的财物,而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在这种情形下,受贿罪的客观方面除了仍需具有“利用职务便利”的情节外,尚需满足“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两个构成要件。
其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说明,构成被动受贿的犯罪对象必须既是“非法”的,又是“财物”属性。强调“非法”,
2
是要将受贿罪中的贿赂与正常商业往来中的折扣、让利等加以区别,通常受贿罪中的贿赂会以佣金、信息费、顾问费等形式加以掩盖,笔者认为区分关键在于是否明示及入账。强调“财物”属性,则是要将索贿受贿的标的严格限定为具有价值的可以管理的有体物、无体物及财产性利益。虽然现在各类非财产性利益、性贿赂等新的行贿形式层出不穷,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热议,但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仍应当对受贿罪的处罚范围严格限定,不可随意入罪。
此外,在收受财物的时间问题上,一般应为在职时收受贿赂。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因此如果在职时约定利益,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在离退休后收受受贿,则同样构成受贿罪。但是,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任期间没有与行贿人约定事后行贿,那么行贿人基于“感恩”、“答谢”等目的无偿提供给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现阶段并不能认定为受贿。
而“为他人谋取利益”则是被动受贿区别于主动索贿的关键。简单的说,也就是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但没有利用职务关系为他人谋取利益,那么就不能构成受贿罪。在司法实务中,判断是否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主要在于
3
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明示或暗示地对当事人作出允诺,至于行贿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最终有无谋取利益等因素,则并不影响定罪。因此,检察机关若想证明被告人构成被动受贿,至少要证明国家工作人员有对行贿人做出过谋取利益的允诺,否则很难认定其触犯受贿罪。
谈及受贿罪中的允诺,或许有的被告人在法庭上会辩称自己只是假意应承,并没有在实际职务行为中为其提供便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即所谓虚假允诺的情形。对此,从刑法理论上宜做区别对待,主要考察虚假允诺的发生时间、允诺内容与其职务的关联程度以及是否客观形成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约定等因素,但虚假允诺毕竟没有造成社会公共秩序或公私财产的严重损失,因此虚假允诺构成受贿罪应当从严规定。
4
范文二:职务犯罪的特征及其构成要件
职务犯罪的主体离不开“职务”二字。我国目前职务犯罪的主体,主要是界定在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范围之内,主体上的区分,明确了打击范围,为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提供了准确的法律依据。
职务犯罪的行为特征:其犯罪行为与职务是相联系的,而且法律规定这种联系还应是必然的,并且有因果关系,否则,即便是执行公务期间实施的犯罪行为,也不能构成职务犯罪。在这个特征里面的论述主要强调:一是犯罪行为要和职务有联系,否则就不是职务犯罪。二是犯罪的主体必须是特殊主体,也就是要求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是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主观与客观要件的总和。这种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是法定的是一般犯罪的基本要求。
1、职务犯罪主体:职务犯罪的主体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三是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四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职务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后果,所持的一种心理与心理状态。
3、职务犯罪的客体要件:侵害的是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
4、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我国法律规定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利用职务之便;二是滥用职权;三是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
范文三:警察职务犯罪的客观原因探析
警察职务犯罪的客观原因探析
第5卷第1期
V0l_5No.1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JournalofHenanJudicialPoliceVocationalCollege
2007年3月
March.20o7
警察职务犯罪的客观原因探析
王雅丽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河南郑州450011)
摘要:’-3前警察职务犯罪已呈现社会危害性日益扩大化的趋势,在种种犯罪原因之中应该重点
探讨其客观原因.市场观念的错误认识,层际落差加大了警察追逐名利的贪欲;警务体制中的地方
保护,权力结构的矛盾;监督机制的不合理等原因成为警察职务犯罪的重要因素.应对现行的警务
体制,权力结构,警察权力的监督机制进行改革.
关键词:警察职务犯罪;客观原因;原因分析;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G423.0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663(2007)01—0053—03
夺.夺.夺.夺.夺.夺.夺.夺?夺?争?争?争?争?争?争?争?争?争?争?争?争?争?争?争?争?争?争?争?争?争?争?争?争?争?争?争?争?争?争?争?争?争?争?争?争?争?
警察职务犯罪,既是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也是各国法
律所重视的一种犯罪现象.近年来,警察职务犯罪在我国呈
现日趋严重的态势,为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日益
关注.研究警察职务犯罪的特点和原因并据此分析相应的
对策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基础工作.我国犯罪学理论认为,能
引起,促进和影响犯罪的诸现象及其过程,均为犯罪因
素o[1~(m57)任何犯罪行为都是犯罪人的个体内在因素和客观
外在因素合力的结果,但是当一种犯罪行为跨越了地域,时
间,学历和职务等人际界限而大量出现时,对于这种犯罪行
为的分析就应该着重于客观外在的非个体因素的作用.实
际上,警察职务犯罪的现状已不言自明了一个道理,即犯罪
的主要原因在于独立于警察人格之外的非个体因素.
一
,警察职务犯罪的特点
警察职务犯罪是指国家警察机关的警察人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侵犯公
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司法活动的管理职能,
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当前我国人民警察职
务犯罪呈现以下特点:
首先,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德国法学家耶林
说过:”世上不法之事莫过于执法人自己破坏法律.”“警
察职务犯罪涉案人员级别越来越高,涉案金额越来越大,恶
性案件不断出现,决定了警察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越来
越大.
其次,警察职务犯罪的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其犯罪黑数
较高.近代刑法学之父贝卡利亚曾指出:”对于犯罪最强有
力的约束不是刑法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长期
以来,犯罪黑数高,定罪概率偏低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存在
的一个突出问题.据有人测算,我国的总体定罪概率低于
5%[4j,而警察职务犯罪由于其犯罪主体身份的特殊性,行
为更隐蔽,有些甚至披着”执法”的外衣,因此,其实际定罪
率肯定远低于总体定罪概率.正是由于警察职务犯罪所获
取的利益同受惩处的风险相比,存在巨大反差,促使许多警
察陷入犯罪的泥潭,严厉刑罚的震慑力往往被法网疏漏所导
致的侥幸心理而抵消.
再次,从犯罪形式上看,警察职务犯罪主要表现为贪利
型职务犯罪和专权型职务犯罪,而以贪利型职务犯罪最为突
出.同时,新型的警察职务犯罪不断出现,最为典型的是警
察利用职权涉黑案件.其中包括警察自身成为黑恶势力和
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两大类.
二,警察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
犯罪现象是社会的一种病态反映,更是考察一个社会内
部运作机理的窗口.因此,对警察职务犯罪的成因进行分
析,不仅可为我们制定相应的防范对策提供依据,而且还具
有深远的社会意义.
(一)警察职务犯罪的经济原因
经济发展的非均衡化与财富分配的非合理化是警察职
务犯罪产生的根本原因.我国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带来经
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社会问题.社会分配不公,导致
了经济发展的非均衡化和财富分配的非合理化.体现在社
会生活中,就是使贫富差距和社会分层加大.根据警察现有
的收入情况分析,警察将会产生相当的层际落差心理.社会
结构的失衡导致社会心理的失衡,人性的贪欲被层际落差激
活并强化,对于警察而言,手中的权力是唯一拥有的社会资
源,在失衡心理的结合和驱使下,职务犯罪也就大量出现.
同时,由于市场经济使金钱利益彰显,政治退出而金钱
进入的社会领域增多,使社会成员对于政治的欲望转向金
钱.这是警察职务犯罪形成的决定因素.在计划经济时代,
社会成员对于政治身份和社会地位的需求和欲望远大于对
金钱的需求,所以社会整体性对于金钱的欲望并不十分强
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治因素逐渐淡出社会各领域,金
钱真正发挥了作为商品交换媒介的功能.警察这支在计划
经济条件下具有优越社会地位的队伍,在市场经济的今天,
任务越来越繁重,危险越来越大,但是相比较而言,工资待遇
却越来越低,甚至连受人尊敬的社会地位都受到冲击.眼看
着金钱可以交换到的利益越来越广泛,成为社会利益的主要
代表,有的经济学家称之为”去政治化”或”泛市场化”,再结
合自己的实际情况,使警察对于政治的欲望逐渐转移到金钱
上.所以职务性贪利犯罪就大量出现,成为对自己所陷入的
收稿日期:2006—12—12
作者简介:王雅丽(1972一),女,河南南阳人,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讲师,刑法学硕士,
主要从事刑事法学的教学
与研究.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正
物质利益与非物质利益相悖这一困境的病态性矫正.
市场经济下,公安机关引入竞争机制的无序化是另外一
个因素.市场经济的一个显着特点是竞争.适当的竞争体
制的确立,可以有效激发警察的积极性.但是当此种竞争的
作用被强化到极端的程度,就会随之产生副作用.现在许多
公安机关在案件发生后要求限期破案,分配工作任务,下达
破案指标,追求破案率,并与警察的工资,职务,福利待遇挂
钩,甚至实行末位淘汰制,使整个队伍中充满了带有火药味
的竞争.如现在提出的”命案必破”制度,使许多警察在竞
争的压力下,看到其他单位,其他同事承办的案件破了,自己
单位和个人经办的案件久攻不下,便想走”捷径”,从而走上
职务犯罪的道路.因此而引发的最为典型的警察职务犯
罪是刑讯逼供.
(二)警务政治体制原因
职务犯罪从政治学特征来说,无一不是公共权力的异
化,即公共权力的性质和功能的异化.警察职务犯罪也概
莫能外.而政治体制的不健全,不完善为警察权力的异化创
造了外部条件.
1.地方警察体制的弊端
现行警务体制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地方警察模
式,其优点是在地方党政机关的领导和支持下办案效率高,
能够充分发挥公安机关打击犯罪,巩固政权的功能.然而,
进入21世纪后,随着中国法制化的进程,警察的职能重心开
始由打击和管理转向服务社会和保障人权.在这一背景下,
地方警察体制的弊端日渐凸现,主要体现在两方面:(1)行
政力量干预执法.由于公安机关的人,财,物都归地方管理,
公安机关无力抗拒来自于直属领导的个人意志,被迫从事大
量非警务工作甚至违法乱纪活动.(2)地方保护主义.由
于公安局的收支归地方财政领导,所以在涉及到地方利益与
国家利益冲突,本地方利益与外地方利益冲突时很难保持公
正,从而产生地方保护主义.综合分析,就是法律法规的国
家性与执法主体的地方性之间产生了矛盾,影响司法公正.
可以说,地方警察体制与社会公正的需求之间产生了冲突,
这种冲突是不依执法主体的个人素质和个人意志而变化的.
2.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权集于一身的弊端
在我国,公安机关这支以社会控制和打击犯罪为要务的
行政力量被赋予了更多的司法功能,并且这些司法性质的权
力未受到有效的限制和制约,公安机关现有的取保候审,监
视居住,搜查,扣押,窃听,通缉等涉及公民人身自由和财产
权利的活动,都由公安机关自己决定,自我授权,自己执行,
没有纳入到中立的司法机关审查和控制的范围.这种权力
机构有着极大的缺陷,即可以将其行政职能和司法职能互相
转换以达到任意出入人罪的目的.如”延安夫妻看黄碟”案
中,警方对当事人使用的手段清晰地表现出”出入人罪”的
方便之处.
3.领导决策制度对于警察职务行为的不适当影响
现今,稳定的治安环境成为考察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指
标.因此案件的低发率和已发案件的高破案率就成为领导
的一种政治需求,当所辖区域内出现影响较大的案件时,各
级领导往往使用督办和限期办案的方法追求破案率.领导
的决定一方面成为民警的压力,另一方面成为其进步的动
力.由此也就可能带来了一系列的不合法的过程或结果.
正如贺卫方教授所说:”限期破案了以后,某些人就要升迁
啊,弹冠相庆,如果不限期破案的话,政绩上就会受到影响.
那这样的压力之下,刑讯逼供就变成了一种必然.”也正
是这种领导决策体制事实上促成了警察的渎职,滥权型的职
务犯罪.
4.权力结构的矛盾
传统的警察体制在权力分配方面存在不尽合理和权力
行使不均衡的弊端.为了分析权力结构,我们把公安机关的
权力分为内部权力和外部权力.所谓”内部权力”,是指公
安机关的行政领导所掌握的人事管理权,以及各项业务决策
权,指挥权和处置权;所谓”外部权力”,是指公安机关对外
的执法权.根据公安组织的结构和成员对组织活动所具有
的权力和责任的大小,可以将公安组织内部划分为若干层
级,层级之间有明确的隶属关系.就内部权力而言,层级愈
高,其内部权力和责任就愈大;层级愈低,其权力和责任就愈
小,基本上呈现出”倒三角形”模式(如图1).就对外执法权
力而言,层级和职位愈高,其对外行使的执法权就愈小;层级
愈低,其对外执法权就愈大,与内部权力结构的”倒三角形”
模式刚好相反,表现为”三角形”的模式(如图2).L8这种体
制的弊端是内部权力过于集中,办案审批程序繁杂,有实际
办案能力的高素质警官的自决权受限,不利于行使自由裁量
权依照公正程序办案,可能诱发超期羁押等问题;对外执法
权力过大,使得最基层的一些民警由于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
尚低导致执法质量难以保证,甚至一些无办案权力的人,如
治安联防队员,警校学员也对外行使执法权.
局长
图1
大队
中队长
办案警官
图2
(三)监督体制原因
孟德斯鸠曾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
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对警察权力的监督成为防
止警察职务犯罪的重要因素.应当看到,在理论上,我国对
警察权力的监督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体系.公安机关内
部就有两个机构有直接的职能,一是督察部门,负责对本级
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进行监督.
另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均设有纪检组织,负责对是党员的警
察进行纪律监督.除了内部监督外,还有外部监督,包括国
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监察机构的行政监督,检察机关的
司法监督以及舆论监督等.有了上述监督体系,应当说,警
察权力的滥用受到了很大程度的限制.但关键是,这些监督
制度在实践中并未形成合力,发挥完全的作用.而且就某一
种监督制度而言,往往也因为制度的不健全而影响其作用.
就内部监督而言,我国于1997年1月20日正式颁布实施了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条例的初衷是想把督察机构设立为
公安机关内部的一种相对独立的专职监督机构,但在实践
中,由于受人员编制及地方财政等的制约,大量的督察机构
与公安机关原有的纪检,监察结构甚至政工部门合署办公,
几块牌子一套人马,这样在机构设置上就失去了督察工作的
独立性,淡化了督察机构的权威性.而从实践中监督内容上
看,大量的警务督察活动只满足形式上及表面层次上的”督
察效应”,对警察中的真正的违法犯罪却不能有纤毫的震慑
作用.就外部监督而言,检察机关的司法监督当属最强有
力的监督,可启动司法程序对警察滥用权力及失职行为进行
追究,直至移送法院判处刑罚.但实践中,相当一部分警察
职务犯罪由于”警察个人并没有得到什么好处,因为工作上
的事情被判刑划不来”而易于博取司法人员的同情,而且,
个别地方发生警察职务犯罪案件后,由党政机关从中协调,
之后案件不了了之的情况的确存在.监督不力的另一种体
现是舆论监督的能量远远没有释放出来.舆论监督包括媒
第1期王雅丽:警察职务犯罪的客观原因探析55
体监督和公众监督,是社会中最具活力也是运行成本最低的
监督形式,而现在许多党政机关以损害警察的形象为由,控
制媒体对警察中反面事件的披露和报道.这种作法进一步
使警察权力走向失控.以上种种都弱化了警察权力的监督
机制,从而使监督功能不同程度地落空.
三,对策
1.改革警务体制,建立国家警察
公正,合法地行使权力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普遍要求,也
是预防警察职务犯罪的应有之义.警察权具有双重属性,即
行政属性和司法属性.可见警察的权力相对集中,为防止警
察职务犯罪,笔者认为首先应改革警务体制,设立国家警察.
在西方国家,如美国的警务体制中,国家警察和地方警察的
权责关系很明确,国家警察即联邦调查局负责”重罪”,地方
警察则负责”轻罪”,”违警罪”,各司其责,不会发生权力互
换.我国当前警务模式下的警察既是地方警察,又是国家警
察;既行使刑事执法权,又行使行政执法权.由于刑事权和
行政权集于一身,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对于一些性质不很明
确的案件,往往会发生性质互换的问题.因此,笔者提出了
划分国家警察与地方警察的大胆设想,国家警察承担刑事司
法权,实行垂直领导,财政独立,权力也相对独立,因此,对驻
在地的地方政府官员和地方警察有很大的威慑力;地方警察
则承担行政司法权,这样便于权责划分,也便于统一协调指
挥.通过分割警察权力,尽可能地避免滥用权力和行使权力
不适当造成的严重后果.
2.改革权力监督,实行分权制衡
尽管权力的行使可能会带来许多问题,但是,人类不能
取消权力,”如若取消权力,就使人类回归霍布斯丛林(The
HobessianJungle)”?,因此,为了使警察权力的运行达到最
佳效果,我们就必须对权力进行必要和有效的监督.
根据我国现行的警务监督机制,要加强或改进警务监督
的作用,应从以下方面着手:第一,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督察
部门的监督作用.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对警务督察进行改革:
首先,改革公安督察体制.宜将公安机关内部各种监督职能
建构一并纳入督察范畴,以避免相互扯皮的情况,加强警务
监督的有效性.其次,合理界定和充实公安督察职能.根据
警察法有关规定精神,笔者认为,除依照督察条例行使相关
的职能外,督察职能至少还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公安机关
及警察违法违纪情报信息的收集,分析与整理反馈,提供决
策职能;以及对信息情报反馈的投诉进行核查处置职能,包
括对投诉或获悉正在发生的警察违法违纪行为,迅速出动并
予以先期处理的权力.第二,强化人民群众及新闻媒体对公
安机关及其警察的监督.
3.改革权力结构,均衡警察内部权力
合理的警察体制应改善以往不合理的权力分配局面,把
内部权力和外部权力做适当的调整和平衡.一方面将领导
权力适度下放,公安机关的行政领导适度向自己的直接下属
授权,赋予其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将对外执法权适
度回收,将基层民警的执法权向上一级回收.例如:郑州市
公安局金水公安分局推行的主办警官办案责任制就是改革
权力结构的重要举措,经过严格的选任程序把政治素质,业
务素质俱高的干警确认为主办警官,授予其办理各类案件的
资格.未取得主办警官资格的民警虽然也具有执法权,但是
不具有对案件处理的负责权,只能协助主办警官办案.通过
权力的调整,使得主办警官成为执法主体的中坚力量,也保
障了权力的正态分布,形成”菱形”模式.(如图3)
行政领导
主办警官
协助办案
图3
目前,主办警官办案责任制的实行已经在实践中取得了
良好的成效.
参考文献:
[1]康树华.犯罪学通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357.
[2]何秉松.职务犯罪的预防和惩治[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3,
[3]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4]郭星华.当代中国社会转型与犯罪研究[M].北京:文物出版社,1999.
[5]王敏.浅析民警刑讯逼供的心理状态及治理对策[J].公安研究,2001,(9).
[6]陈正云.面向新世纪的中国预防职务犯罪的战略选择[EB/OL].中国检察日报正义
网,2001—03—23
[7]贺卫方.十字路口的法律教育[EB/OL].http://www.mykh.net/bbs/viewthread.php?tid=96712.
[8]王雅丽.主办警官办案责任制的权力结构分析[J].河南社会科学,2003,(6).
[9]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J,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54.
[10]周忠伟.从警察职务犯罪看警务监督制度[J].江西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1),
[11]陈端洪.国家权力作为财产——政治腐败分析[EB/OL].http://article.ehinalawinfo.COB.
AnalysisonObjectiveCausesofPoliceDuty—relatedCrimes
WANGYa—li
(HenanPublicSecurityCollege,Zhengzhou,Henan450011)
Abstract:Thecurrentpolicedutycrimehasincreasinglybecomeadangertosociety;theobjectivereason
sshould
turnfocusinallcriminalreasons.Afalsesensefromthemarket,thegapamongtheclasseshasincreasedth
elevel
ofpolicetendtogreed;contradictionsinpolicesystemlikelocalprotectionandthepowerstructure,theirr
ational
policeoversightmechanisms,andSOon,hasbecomeimportantfactorsinduty—relatedcrimes.Thecurrentpolice
system,thepowerstructureandpoliceoversightmechanismsshouldbechanged.
Keywords:policeduty—relatedcrimes;objectivecauses;causesanalysis;countermeasuresandresear
ch
(责任编辑宋艺秋)
范文四:职务犯罪讯问笔录证据客观性的提升
职务犯罪讯问笔录证据客观性的提升
胡天玉 j 摘要职务犯罪讯问笔录往往是证实职务犯罪的最重要的证据,是法定证据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的一种 证据表现形式,只有符合证据属性才具有证据效力。同时针对影响职务犯罪讯问笔录证据效力的原因,本文试图寻找出更 好体现讯问笔录客观性的方法。 关键词职 作者简介:务犯罪讯问笔录证据客观性 胡天玉,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4)12-129-02
当前讯问笔录客观性的问题主要表现在:(1)讯问过程不客 职务犯罪典型的特点就是犯罪过程的秘密性、证据的单一 性。这一特点给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取证带来了很 观,如:指供、诱供、骗供现象,现今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刑讯逼供
大的难度,通常情况下,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获取的言词证据多、 现象已基本根绝,但是指供、诱供、骗供行为依然粗存在,甚至在
实物证据少,这样就更加显示了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讯问笔录的 讯问笔录中直接体现出来:(2)笔录制作过程不客观,如只记录犯
重要性。‘刑事诉讼法》第48条列举了证据的种类:(一)物证; 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不记载讯问对象的无罪或罪轻的辩解, (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 记 录审讯过程时忽视细节信息、非语言信息、情境描述;(3)记录 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 的 犯罪事实不客观,如讯问笔录记录的犯罪事实与书证、证人 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笔录作为“犯罪嫌疑人、被 证言 不能印证,(4)忽视对讯问对象犯罪时或受审时思想活动、犯 告人供述”的一种当做证据使用,也照样要具备刑事诉讼证据的 会危害性等情况的记录:(5)当讯问对象交代的事实与客罪社
观存在
“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基本特性,否则就没有证据效力, 的书证、物证不一致时,忽视对其明显与查证属实的其他证据相 从而失去价值。 矛盾交代的记录,(6)笔录中存在个别复制、粘贴现象,雷同性强。
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讯问笔录这种能直接证明犯罪事 实职务犯罪讯问笔录合法性方面出现问题,可以通过审讯人员 的证据材料的采信是没有疑问的,讯问笔录事实上也成为了认 与笔录制作人员的认真、细心以及健全笔录复审制度来解决好。 定职务犯罪事实最关键的依据,号称“证据之王”?。越是关键,就 但一份讯问笔录是否已经达到证据客观性要求,反应的则是一个 越容易在实践中出现失误,以致带来严重后果,职务犯罪讯问笔 笔录制作人员的侦查素养,这方面需要经过较长时闯的观察、实
录也是一样。近几年,因为讯问笔录制作过程中的粗心与失误, 践与积累才能得到质的提高,也是值得关注和探讨的最重要方
造成检察机关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最终不能得到判决认可或部 面。那么,如何更好的体现职务犯罪讯问笔录的客观性昵?我们 分事实得不到判决认可的事情时有发生,庭上争论的焦点问题主 通过对一些在客观性上有争议的甚至是问题笔录进行了研究,认 要是集中在讯问笔录的客观性与合法性这两点上。 为主要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综合来看,职务犯罪讯问笔录合法性方面的问题集中表现在 讯问过程的程序不合一、客观、真实、准确的记录犯罪行为 法,如:讯问前对犯罪嫌疑人没有表明身份, 客观、真实、准确的了解清楚讯问对象的犯罪行为,是我们讯 没有进行权利义务告知或告知过于简单;讯问时间、地点不符合 问的主要目的,而这一过程是完全靠讯问笔录体现出来的。要记
法律的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不制作讯问笔录:讯问主体不合法, 录好犯罪行为,一般情况下要记录清楚“七何”,意思是说记录犯 存在只有一个侦查人员讯问或者所有的侦查人员均没有检察员 罪事实应该把七个要点“何人、何时、何地、何目的、何起因、何经 资格的情形;同一个检察员在同一时间讯问不同犯罪嫌疑人,由 过、何结果”@记清楚,这很容易理解,关键是如何将主审人员与讯 两个书记员分别记录(个别基层院侦查力量薄弱):犯罪嫌疑人签 问对象的谈话在我们讯问笔录上体现出来。一份讯问笔录不需 字按印不规范等等情况。这些讯问过程和笔录制作上程序的不 要也不可能将讯问过程所有的对话都记录下来,在不断章取义的
合法,会直接导致我们的讯问笔录失去“合法性”的属性,从而失 前提下,我们要对讯问对话进行一定的提炼,这就要求我们记录
人员首先要在提审之前了解清楚大致的案情、初查或之前审讯情 去证据效力。
况以及这次提审的主要目的,然后是认真仔细的听清楚审讯对话 职务犯罪讯问笔录客观性方面的问题就没有这么直接、明 的内容,在不清楚的时候要主动向审讯对象发问,最后就是用一 显,讯问笔录的客观性指的是讯问笔录记录的事实必须是伴随着 问一答的方式将犯罪行为记清楚,如果觉得“七何”太复杂的话, 审讯的进行,客观、真实、准确的反应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交代过 套用记述文的六要素:时间、地点、人物、事情的起因、经过、结果, 程的事实。因交代过程是一种主动或被动表述的过程,所以必然 再加一个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就行。在记录犯罪行为的时候,有些 参杂着讯问对象的主观认识态度,这些审讯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信 人惯用“一问到底”的记录方式,比如“你把你的犯罪行为讲述清 息都是不以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的事实,兼能体现讯
楚?”接下去就是几页纸都是讯问对象的回答,将犯罪行为记成 问笔录的客观性圆。讯问笔录的客观性要求侦查人员在制作讯问
了一篇非常完整的记述文,这是不可取的,除非审讯过程真实情 笔录的过程中准确、完整的记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做的供述、
况就是讯问对象滔滔不绝的将犯罪行为讲下去的,否则这样的笔 辩解、动作及认识态度等方面的信息。 129
万方数据
录给人感觉就不真实,削弱了证明力。 记录犯罪嫌疑人的思想活动,切忌笼统,力求详尽,应该尽量 记二、客观、真实、准确的记录讯问过程 用犯罪嫌疑人的原话记录,要善于通过现象看本质,及时揭露某
些犯罪嫌疑人为开脱罪责而杜撰的谎言,并在笔录上生动、真实 录讯问过程指的是将审讯过程中审讯人员与对象的言、行、举、止等情况客观记录下来,一些关键的讯问过程记录很重 的反映出来。在一受贿案中,因为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受贿行为都
有附带一个打借条的行为,就是通常意义上的“以借为名的受贿”, 要,能够增强讯问笔录的客观性,比如有的讯问对象一开始就沉
犯罪嫌疑人内心的心态变化过程的记录显得尤为重要,当时我们 默,拒绝回答任何问题,这时是什么促使他开始说话的记录就很 审讯中就设计了一连串心态方面的问话,并且真实的记录下来, 重要,又比如有些犯罪嫌疑人态度蛮横甚至辱骂办案人员,这时 为案件的成功奠定了基础,比如“为何要借钱?”“借条是在什么 把他从辱骂到最终认罪伏法的这个过程记录清楚也很重要。如 情况下写的?心理是怎么想的?”“钱是如何花出去的,又是怎么 果一个案件的讯问笔录能把审讯的过程全部完整记录在案,那 想的?”“当银行或手头有大额现金时为何不归还?“‘现在心理 么审查判断证据的法官就能完整的看到我们和讯问对象斗智斗 是怎么想的?”等等,通过这个心理的变化过程客观的反应犯罪 勇的过程,犯罪嫌疑人如何的扭扭捏捏、丑态百出,也能完整的 嫌疑人受贿的主观心态。看出犯罪嫌疑人在审讯过程中心理变化过程:首先对抗相持、然 四、客观、真实、准确的记录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后试探摸底、再是动摇反复,最后交代罪行。这个过程完整的呈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概括、抽象的,而造成恶 现,即使讯问对象最终因为其他原因翻供,审查判断证据的法官 性后果的危害性则是具体、现实的。为了使犯罪嫌疑人真正认罪 也能依此对翻供进行研究辨别,并对整个案件事实作出准确的 伏法,接受法律制裁,应该在笔录中体现犯罪嫌疑人行为社会危 判定。 害性的内容。职务犯罪侵犯的客体是抽象的客体,社会危害性不 在当前情况下,光靠笔录,我们还不能把我们如何和讯问对 能具体指向某一具体事物,所以通过犯罪事实的简单记录还无法 象斗智斗勇的场面彻底呈现出来,尤其是一些审讯谋略和方法不 直观的反映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我们通常在具体操作上是预 可能很直观的反映在讯问笔录上,但我们至少可以把犯罪嫌疑人 先没定讯问程序,如先由侦查人员向犯罪嫌疑人宣传法律政策, 的一些表情、神态、动作记录下来,比如沉默、摇头、抓发、捶胸、顿 然后依次问:你认为你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你知道你的行 足、垂头、哭泣、大哭、冷笑、默然、叹气等等。对我们审讯人员如 为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你认为依照法律你 何运用谋略给讯问对象心理施加影响、如何使讯问对象受到震动 的行为应该怎样定性,是否应该接受刑罚惩罚?最后问是否愿意最终自我反省,这些过程可以用概括性质的语言表述出来。这些 接受惩罚? 记录既可以帮助审讯人员分析对象的心理、调整询问对策,还可
注释: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对象的认罪态度,成为法院定罪量刑的一种 ?杨少凯浅析职务犯罪中讯问笔录的证据效力法制与社会20ll(7)( 酌定情节。 ?张佐良浅谈讯问笔录的证明力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0(2) ?韩德明讯问笔录制作刍议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1997(5)( 三、客观、真实、准确的记录讯问对象的思想活动 (上接第128页)
码方式,其安全性令人担忧。如果采用说话人确认技术并结合原 材料中未知作案人、当事人,侦查中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审判中已 来的密码,可安全有效地实现用户身份的确认,这对用户来说并 知当事人作出说话人同一性结论时,语音材料和声纹鉴定结论便 可成为证实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根据说话人在语音材料中所 没有增加任何负担。反映的实际情节和过程,说话人的角色和行
2(为网络安全出力。现在人们越来越多地依赖于口令和密 为,语音材料在有些 案件中可成为直接证据,有的可成为间接证据,甚至在某些案件 码,随着不同场合的频繁应用其缺陷越发明显。在声纹鉴定过程
中,每次发音都由随机产生的提示文本来控制,可有效地防止复 中将会成为唯一证据。
四、声纹鉴定未来的发展方向与建议 制和剽窃,可以说,声纹鉴定技术与其他生物识别技术相比有着
明显的优势,可以为日益发展的网上购物、电子商务、国际贸易保 人们有时能够凭借听到的嗓音彼此进行辨别。毫无疑问,这
是一种普通的经验。问题是在各种条件下,特别是在法庭情况 驾护航,且操作方便、简洁,很容易为广大计算机使用者接受。
3(在军队安全系统中的应用。声纹鉴定技术可以辨认出电 下,声纹谱用来作为仔细听辨的,种辅助手段,鉴别的精确程度
话交谈过程中是否有关键说话人出现,继而对交谈的内容进行处 就不能确定了。对声纹鉴定的理论与实践的回顾,使我们意识到理。另外,在通过电话发出军事指令时,可以对发出命令的人的 了目前的局限性和将来在实验上的可能性。用视听方法进行说身份进行确认。 话人鉴别,在实验室条件下可以达到很高的精度,误差可低到1,
4(在日常生活中测谎的应用。通过声纹鉴定技术研制出简 ,2,。这一观察和其他证据表明,声纹鉴定实践能够发展成为
便、快捷的测谎产品及软件,将对话中的言语信息进行处理、分析 建立在科学认识上的一种成熟的工作。 进而得出内容真实性与否的结论。为人类日常生活中辨别说话 在世界范围内,声纹鉴定技术正广泛应用于诸多领域。声纹 内容的真伪、发掘其言语中潜在的信息提供帮助。 识别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为1 5(8,,仅次于手指和手的生物特征
识别,并有不断上升的趋势。目前,我国市场尚属启动阶段,其发 参考文献: 展空间更为广阔,在金融、证券、社保、公安、军队及其他民用安全 【I】闷萍声纹鉴定及其在侦查破案;Fl的作刚(辽宁臀专学报(2008(1) 【21金光正主编司法鉴定学(北京:t扣国政法大学出版 认证等行业和部门有着广泛的需求。 社(1995( f3】徐立根编物证技术学(北京:。}l国人民大学出版 社(2011(1(用于银行、证券系统。随着电话银行、网上银行、远程炒股 【4】郑永红声纹技术在侦奄t}?的应用(广州公安科技(2003(4)( 【5】杨俊杰编司法话者识j;|』(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 等业务的不断增加,这些业务对用户所做的身份认证只是采用密 130
万方数据
范文五:警察职务犯罪的客观原因探析
警察职务犯罪的客观原因探析
王雅丽
警察职务犯罪,既是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也是各国法律所重视的一种犯罪现象。近年来,警察职务犯罪在我国呈现日趋严重的态势,为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日益关注。研究警察职务犯罪的特点和原因并据此分析相应的对策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基础工作。我国犯罪学理论认为,能引起、促进和影响犯罪的诸现象及其过程,均为犯罪因素。任何犯罪行为都是犯罪人的个体内在因素和客观外在因素合力的结果,但是当一种犯罪行为跨越了地域、时间、学历和职务等人际界限而大量出现时,对于这种犯罪行为的分析就应该着重于客观外在的非个体因素的作用。实际上,警察职务犯罪的现状已不言自明了一个道理,即犯罪的主要原因在于独立于警察人格之外的非个体因素。
一、警察职务犯罪的特点
警察职务犯罪是指国家警察机关的警察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司法活动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当前我国人民警察职务犯罪呈现以下特点:
首先,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德国法学家耶林说过:“世上不法之事莫过于执法人自己破坏法律。”〔2〕(P3)警察职务犯罪涉案人员级别越来越高,涉案金额越来越大,恶性案件不断出现,决定了警察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
其次,警察职务犯罪的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其犯罪黑数较高。近代刑法学之父贝卡利亚曾指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不是刑法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3〕长期以来,犯罪黑数高、定罪概率偏低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据有人测算,我国的总体定罪概率低于5%〔4〕,而警察职务犯罪由于其犯罪主体身份的特殊性,行为更隐蔽,有些甚至披着“执法”的外衣,因此,其实际定罪率肯定远低于总体定罪概率。正是由于警察职务犯罪所获取的利益同受惩处的风险相比,存在巨大反差,促使许多警察陷入犯罪的泥潭,严厉刑罚的震慑力往往被法网疏漏所导致的侥幸心理而抵消。
再次,从犯罪形式上看,警察职务犯罪主要表现为贪利型职务犯罪和专权型职务犯罪,而以贪利型职务犯罪最为突出。同时,新型的警察职务犯罪不断出现,最为典型的是警察利用职权涉黑案件。其中包括警察自身成为黑恶势力和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两大类。
二、警察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
犯罪现象是社会的一种病态反映,更是考察一个社会内部运作机理的窗口。因此,对警察职务犯罪的成因进行分析,不仅可为我们制定相应的防范对策提供依据,而且还具有深远的社会意义。
(一)警察职务犯罪的经济原因
经济发展的非均衡化与财富分配的非合理化是警察职务犯罪产生的根本原因。我国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带来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社会问题。社会分配不公,导致了经济发展的非均衡化和财富分配的非合理化。体现在社会生活中,就是使贫富差距和社会分层加大。根据警察现有的收入情况分析,警察将会产生相当的层际落差心理。社会结构的失衡导致社会心理的失衡,人性的贪欲被层际落差激活并强化,对于警察而言,手中的权力是唯一拥有的社会资源,在失衡心理的结合和驱使下,职务犯罪也就大量出现。
同时,由于市场经济使金钱利益彰显,政治退出而金钱进入的社会领域增多,使社会成员对于政治的欲望转向金钱。这是警察职务犯罪形成的决定因素。在计划经济时代,社会成员对于政治身份和社会地位的需求和欲望远大于对金钱的需求,所以社会整体性对于金钱的欲望并不十分强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治因素逐渐淡出社会各领域,金钱真正发挥了作为商品交换媒介的功能。警察这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具有优越社会地位的队伍,在市场经济的今天,任务越来越繁重,危险越来越大,但是相比较而言,工资待遇却越来越低,甚至连受人尊敬的社会
地位都受到冲击。眼看着金钱可以交换到的利益越来越广泛,成为社会利益的主要代表,有的经济学家称之为“去政治化”或“泛市场化”,再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使警察对于政治的欲望逐渐转移到金钱上。所以职务性贪利犯罪就大量出现,成为对自己所陷入的物质利益与非物质利益相悖这一困境的病态性矫正。
市场经济下,公安机关引入竞争机制的无序化是另外一个因素。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竞争。适当的竞争体制的确立,可以有效激发警察的积极性。但是当此种竞争的作用被强化到极端的程度,就会随之产生副作用。现在许多公安机关在案件发生后要求限期破案,分配工作任务,下达破案指标,追求破案率,并与警察的工资、职务、福利待遇挂钩,甚至实行末位淘汰制,使整个队伍中充满了带有火药味的竞争。如现在提出的“命案必破”制度,使许多警察在竞争的压力下,看到其他单位、其他同事承办的案件破了,自己单位和个人经办的案件久攻不下,便想走“捷径”,从而走上职务犯罪的道路。〔5〕因此而引发的最为典型的警察职务犯罪是刑讯逼供。
(二)警务政治体制原因
职务犯罪从政治学特征来说,无一不是公共权力的异化,即公共权力的性质和功能的异化。〔6〕警察职务犯罪也概莫能外。而政治体制的不健全、不完善为警察权力的异化创造了外部条件。
1.地方警察体制的弊端
现行警务体制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地方警察模式,其优点是在地方党政机关的领导和支持下办案效率高,能够充分发挥公安机关打击犯罪、巩固政权的功能。然而,进入21世纪后,随着中国法制化的进程,警察的职能重心开始由打击和管理转向服务社会和保障人权。在这一背景下,地方警察体制的弊端日渐凸现,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1)行政力量干预执法。由于公安机关的人、财、物都归地方管理公安机关无力抗拒来自于直属领导的个人意志,被迫从事大量非警务工作甚至违法乱纪活动。(2)地方保护主义。由于公安局的收支归地方财政领导,所以在涉及到地方利益与国家利益冲突,本地方利益与外地方利益冲突时很难保持公正,从而产生地方保护主义。综合分析,就是法律法规的国家性与执法主体的地方性之间产生了矛盾,影响司法公正。可以说,地方警察体制与社会公正的需求之间产生了冲突,这种冲突是不依执法主体的个人素质和个人意志而变化的。
2.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权集于一身的弊端
在我国,公安机关这支以社会控制和打击犯罪为要务的行政力量被赋予了更多的司法功能,并且这些司法性质的权力未受到有效的限制和制约,公安机关现有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搜查、扣押、窃听、通缉等涉及公民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的活动,都由公安机关自己决定、自我授权、自己执行,没有纳入到中立的司法机关审查和控制的范围。这种权力机构有着极大的缺陷,即可以将其行政职能和司法职能互相转换以达到任意出入人罪的目的。如“延安夫妻看黄碟”案中,警方对当事人使用的手段清晰地表现出“出入人罪”的方便之处。
3.领导决策制度对于警察职务行为的不适当影响
现今,稳定的治安环境成为考察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指标。因此案件的低发率和已发案件的高破案率就成为领导的一种政治需求,当所辖区域内出现影响较大的案件时,各级领导往往使用督办和限期办案的方法追求破案率。领导的决定一方面成为民警的压力,另一方面成为其进步的动力。由此也就可能带来了一系列的不合法的过程或结果。正如贺卫方教授所说:“限期破案了以后,某些人就要升迁啊,弹冠相庆,如果不限期破案的话,政绩上就会受到影响。那这样的压力之下,刑讯逼供就变成了一种必然。”〔7〕也正是这种领导决策体制事实上促成了警察的渎职、滥权型的职务犯罪。
4.权力结构的矛盾
传统的警察体制在权力分配方面存在不尽合理和权力行使不均衡的弊端。为了分析权力结构,我们把公安机关的权力分为内部权力和外部权力。所谓“内部权力”,是指公安机关的行政
领导所掌握的人事管理权,以及各项业务决策权、指挥权和处置权;所谓“外部权力”,是指公安机关对外的执法权。根据公安组织的结构和成员对组织活动所具有的权力和责任的大小,可以将公安组织内部划分为若干层级,层级之间有明确的隶属关系。就内部权力而言,层级愈高,其内部权力和责任就愈大;层级愈低,其权力和责任就愈小,基本上呈现出“倒三角形”模式(如图1)。就对外执法权力而言,层级和职位愈高,其对外行使的执法权就愈小;层级愈低,其对外执法权就愈大,与内部权力结构的“倒三角形”模式刚好相反,表现为“三角形”的模式(如图2)。〔8〕这种体制的弊端是内部权力过于集中,办案审批程序繁杂,有实际办案能力的高素质警官的自决权受限,不利于行使自由裁量权依照公正程序办案,可能诱发超期羁押等问题;对外执法权力过大,使得最基层的一些民警由于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尚低导致执法质量难以保证,甚至一些无办案权力的人,如治安联防队员、警校学员也对外行使执法权。
(三)监督体制原因
孟德斯鸠曾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9〕(P154)对警察权力的监督成为防止警察职务犯罪的重要因素。应当看到,在理论上,我国对警察权力的监督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体系。公安机关内部就有两个机构有直接的职能,一是督察部门,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进行监督。另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均设有纪检组织,负责对是党员的警察进行纪律监督。除了内部监督外,还有外部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监察机构的行政监督,检察机关的司法监督以及舆论监督等。有了上述监督体系,应当说,警察权力的滥用受到了很大程度的限制。但关键是,这些监督制度在实践中并未形成合力,发挥完全的作用。而且就某一种监督制度而言,往往也因为制度的不健全而影响其作用。
就内部监督而言,我国于1997年1月20日正式颁布实施了《公安机关督察条例》,条例的初衷是想把督察机构设立为公安机关内部的一种相对独立的专职监督机构,但在实践中,由于受人员编制及地方财政等的制约,大量的督察机构与公安机关原有的纪检、监察结构甚至政工部门合署办公,几块牌子一套人马,这样在机构设置上就失去了督察工作的独立性,淡化了督察机构的权威性。而从实践中监督内容上看,大量的警务督察活动只满足形式上及表面层次上的“督察效应”,对警察中的真正的违法犯罪却不能有纤毫的震慑作用。〔10〕就外部监督而言,检察机关的司法监督当属最强有力的监督,可启动司法程序对警察滥用权力及失职行为进行追究,直至移送法院判处刑罚。但实践中,相当一部分警察职务犯罪由于“警察个人并没有得到什么好处,因为工作上的事情被判刑划不来”而易于博取司法人员的同情,而且,个别地方发生警察职务犯罪案件后,由党政机关从中协调,之后案件不了了之的情况的确存在。监督不力的另一种体现是舆论监督的能量远远没有释放出来。舆论监督包括媒体监督和公众监督,是社会中最具活力也是运行成本最低的监督形式,而现在许多党政机关以损害警察的形象为由,控制媒体对警察中反面事件的披露和报道。这种作法进一步使警察权力走向失控。以上种种都弱化了警察权力的监督机制,从而使监督功能不同程度地落空。
三、对策
1.改革警务体制,建立国家警察
公正、合法地行使权力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普遍要求,也是预防警察职务犯罪的应有之义。警察权具有双重属性,即行政属性和司法属性。可见警察的权力相对集中,为防止警察职务犯罪,笔者认为首先应改革警务体制,设立国家警察。
在西方国家,如美国的警务体制中,国家警察和地方警察的权责关系很明确,国家警察即联邦调查局负责“重罪”,地方警察则负责“轻罪”、“违警罪”,各司其责,不会发生权力互换。我国当前警务模式下的警察既是地方警察,又是国家警察;既行使刑事执法权,又行使行政执法权。由于刑事权和行政权集于一身,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对于一些性质不很明确的案件,往往会发生性质互换的问题。因此,笔者提出了划分国家警察与地方警察的大胆设想,国家警察承担
刑事司法权,实行垂直领导,财政独立,权力也相对独立,因此,对驻在地的地方政府官员和地方警察有很大的威慑力;地方警察则承担行政司法权,这样便于权责划分,也便于统一协调指挥。通过分割警察权力,尽可能地避免滥用权力和行使权力不适当造成的严重后果。
2.改革权力监督,实行分权制衡
尽管权力的行使可能会带来许多问题,但是,人类不能取消权力“如若取消权力,,就使人类回归霍布斯丛林(TheHobessian Jungle)”〔11〕,因此,为了使警察权力的运行达到最佳效果,我们就必须对权力进行必要和有效的监督。
根据我国现行的警务监督机制,要加强或改进警务监督的作用,应从以下方面着手:第一,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督察部门的监督作用。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对警务督察进行改革:首先,改革公安督察体制。宜将公安机关内部各种监督职能建构一并纳入督察范畴,以避免相互扯皮的情况,加强警务监督的有效性。其次,合理界定和充实公安督察职能。根据警察法有关规定精神,笔者认为,除依照督察条例行使相关的职能外,督察职能至少还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公安机关及警察违法违纪情报信息的收集、分析与整理反馈,提供决策职能;以及对信息情报反馈的投诉进行核查处置职能,包括对投诉或获悉正在发生的警察违法违纪行为,迅速出动并予以先期处理的权力。第二,强化人民群众及新闻媒体对公安机关及其警察的监督。
3.改革权力结构,均衡警察内部权力
合理的警察体制应改善以往不合理的权力分配局面,把内部权力和外部权力做适当的调整和平衡。一方面将领导权力适度下放,公安机关的行政领导适度向自己的直接下属授权,赋予其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将对外执法权适度回收,将基层民警的执法权向上一级回收。例如: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公安分局推行的主办警官办案责任制就是改革权力结构的重要举措,经过严格的选任程序把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俱高的干警确认为主办警官,授予其办理各类案件的资格。未取得主办警官资格的民警虽然也具有执法权,但是不具有对案件处理的负责权,只能协助主办警官办案。通过权力的调整,使得主办警官成为执法主体的中坚力量,也保障了权力的正态分布,形成“菱形”模式。(如图3)
目前,主办警官办案责任制的实行已经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