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工程建设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
序号 上网日期 1 2013.05.29 2 2013.05.29 3 2013.09.17 4 2013.09.17 5 2013.09.17 6 2013.09.17 7 2013.09.17 8 2013.09.17 9 2013.09.17 10 2013.09.17 11 2013.09.17 12 2013.09.17 13 2013.09.17 14 2013.09.18 15 2013.09.18 16 2013.09.18 17 2013.09.18 18
2013.09.18
公告编号 标准名称 35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36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 101 饰面人造板工程设计规范 102 人造板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103 人造板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104 水源涵养林工程设计规范 105 机械工业厂房结构设计规范 106 有色金属冶炼工程制图标准 107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 108 小型水电站安全检测与评价规范 109 小水电电网节能改造工程技术规范 110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 111 供热系统节能改造技术规范 112 抗爆间室结构设计规范 113 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 114 建筑模数协调标准
115 非织造布设备工程安装与质量验收规范 116
机械工业工程节能设计规范
标准编号 GB/T50319-2013 GB50870-2013 GB50890-2013 GB50889-2013 GB/T50887-2013 GB/T50885-2013 GB50906-2013 GB/T50837-2013 GB50869-2013 GB/T50876-2013 GB/T50845-2013 GB50119-2013 GB/T50893-2013 GB50907-2013 GB/T50878-2013 GB/T50002-2013 GB/T50904-2013 GB50910-2013
发布日期 2013.05.13 2013.05.13 2013.08.08 2013.08.08 2013.08.08 2013.08.08 2013.08.08 2013.08.08 2013.08.08 2013.08.08 2013.08.08 2013.08.08 2013.08.08 2013.08.08 2013.08.08 2013.08.08 2013.08.08 2013.08.08
实施日期 2014.03.01 2014.03.01 2014.03.01 2014.03.01 2014.03.01 2014.03.01 2014.03.01 2014.03.01 2014.03.01 2014.03.01 2014.03.01 2014.03.01 2014.03.01 2014.03.01 2014.03.01 2014.03.01 2014.03.01 2014.03.01
有无强条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19 2013.09.18 20 2013.09.18 21 2013.09.18 22 2013.09.18 23 2013.09.18 24 2013.09.18 25 2013.10.11 26 2013.10.11 27 2013.10.11 28 2013.10.11 29 2013.10.11 30 2013.10.11 31 2013.10.11 32 2013.11.11 33 2013.11.11 34 2013.11.11 35 2013.12.23 36 2013.12.23 37 2013.12.23 38
2013.12.31
117 煤炭工业半地下储仓建筑结构设计规范 118 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 119 地铁设计规范
120 核电厂工程气象技术规范 121 室内混响时间测量规范 122 火炸药工程设计能耗指标标准 157 生活垃圾土土工试验技术规程 158 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范 159 城市居住区热环境设计标准
160 城市轨道交通接触轨供电系统技术规范 161 直线电机轨道交通施工及验收规范 162 建设领域信息技术应用基本术语标准 176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模式验收 189 无负压静音管中泵给水设备 190 户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
191 硬泡聚氨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材料 226 城市公共汽、电车候车亭
227 建筑排水低噪声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 228 建筑施工用木工字梁 246
遮阳用膜结构织物
GB50874-2013 GB/T50214-2013 GB50157-2013 GB/T50674-2013 GB/T50076-2013 GB50767-2013 CJJ/T204-2013 CJJ/T202-2013 JGJ286-2013 CJJ/T198-2013 CJJ201-2013 JGJ/T313-2013 CJ/T423-2013 CJ/T440-2013 CJ/T441-2013 JG/T420-2013 CJ/T107-2013 CJ/T442-2013 JG/T425-2013 JG/T423-2013
2013.08.08 2013.08.08 2013.08.08 2013.08.08 2013.08.08 2013.08.08 2013.09.25 2013.09.25 2013.09.25 2013.09.25 2013.09.25 2013.09.25 2013.10.09 2013.10.30 2013.10.30 2013.10.30 2013.12.03 2013.12.03 2013.12.03 2013.12.17
2014.03.01 2014.03.01 2014.03.01 2014.03.01 2014.03.01 2014.03.01 2014.03.01 2014.03.01 2014.03.01 2014.03.01 2014.03.01 2014.03.01 2014.03.01 2014.03.01 2014.03.01 2014.03.01 2014.03.01 2014.03.01 2014.03.01 2014.03.01
有 有 有 有 有
39 2013.12.31 40 2013.12.31 41 2014.01.23 42 2014.01.23 43 2014.01.23 44 2014.01.23 45
2014.01.23
247 建筑遮阳用织物通用技术要求 248 抹灰砂浆增塑剂 274 钢框组合竹胶合板模板 275 建筑反射隔热涂料
276 外墙外保温系统耐候性试验方法 277 住宅卫浴五金配件通用技术要求 278
免漆饰面门
JG/T424-2013 JG/T426-2013 JG/T428-2014 JG/T235-2014 JG/T429-2014 JG/T427-2014 JG/T419-2014
2013.12.17 2013.12.17 2014.01.07 2014.01.07 2014.01.07 2014.01.07 2014.01.07
2014.03.01 2014.03.01 2014.03.01 2014.03.01 2014.03.01 2014.03.01 2014.03.01
范文二:工程建设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
(一)工程建设标准基本概念
1.什么是标准
根据国家标准《标准化基本术语第一部分》(GB 3935.1—83)的解释, 标准是指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性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调统一,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2.什么是工程建设标准
工程建设是指对基本建设中各类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等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3.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概念
工程建设标准化是指特定的主管机构,依据国家标准化法规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制订、发布和实施建筑工程有关的标准,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的行为。 制定和实施各项工程建设标准,并逐步使其各系统的标准形成相辅相成、共同作用的完整体系,即实现工程建设标准化。
实现工程建设标准化是基本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实现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手段,是贯彻国家技术政策和经济政策的一项具体措施,是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桥梁,是建筑安全生产和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保证,是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重要途径。
工程建设标准化的这种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国家必须通过制定和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化法规,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保证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
4.国家工程建设标准法规
工程建设标准化法规是指调整工程建设标准的制订、修订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工程建设标准化法规是国家制定颁布的所有工程建设标准化方面的法律规范,不仅包括工程建设标准化专门法规,而且包括其它法规中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方面的法律规定。
5.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范围
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工程建设标准:
(1)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等的质量要求;
(2)工程建设中的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3)工程建设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
(4)工程建设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5)工程建设的信息技术要求。
(二)工程建设标推化法规立法现状
工程建设标准化法规是随着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开展而产生的,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工程建设标准化法规开始制定。改革开放以后,工程建设标液化法规得到了较快发展。1979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1980年1月,国家建委颁发了《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办法》;1981年1月,国家建委又发布了《全国工程建设标准设汁监理办法》;1985年2月,国家计委印发了《工程建设优秀国家标准规范奖励暂行办法》、《关于在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中采用国际标推的几点意见》等,1985年3月,国家计委发布了《工程建设专业标准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12月,国家计委印发了《关于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规范工作的若于规定》;1989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90年4月6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1年5月7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 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以部令第24号、第25号分别发布了《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1994年3月,建设部印发了《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管理办法》。2000年4月20日建设部颁布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例》。
这些法规的颁布和实施,规范了工程建设标准的制订、发布、实施与监督活动。为了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国务院正在抓紧修改、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一直受到党和政府的重视,国家陆续颁布了许多关于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这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使我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进人了法制管理轨道。
(三)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划分
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从不同的角度划分,工程建设标淮有不同的种类。
①按标准的内容,工程建设标准可分为技术标准、经济标准和管理标准3类。
②按适用范围,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标准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在实践中也存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是指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包括: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质量要求;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工程建设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工程建设通用的信息技术要求;国家用要控制的共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技术要求。
工程建没行业标准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包括: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质量要求: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要求;其他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技术要求。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是指工程建设活动中,没有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根据当地的气候、地质、资源、环境等条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或对已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综合本地实际制定的优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地方标推。
工程建设地方标推是工程标准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种标推,我国幅员辽阔,南方与北方、东部与西部的气象、水文、地形、地貌、地质、资源以及经济条件等均有很大差异,因此,工程建设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不同地区的特殊情况,做出不同的技术要求。地域辽阔的美国、印度、加拿大和前苏联也都有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工程建设企业标准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没有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推而又需要在企业〔包括勘察设计单位)内部统一的技术要求。对于已有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优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工程建设企业标推。它不得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③按执行效力,工程建设标准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是指必须执行的标准,包括: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制图方法标准;工
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推荐性标准是指当事人自愿采用的标准,凡是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皆为推荐性标准。 截止到1999年底,我国现行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数量已经达到3400余项。这些标准、规范、规程覆盖着各类建设工程和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基本上满足了建设工作的实际需要。1988年《标准化法》颁布实施后,强制性标准仍然占到了现行工程建设标准总数的85%以上,有2700多项,总条目达15万条之多。在每一项强制性标准文本中,必须执行的,可以由执行者根据工程实际进行选择的和推荐采用的技术要求,混杂在一起,给实施和监督这些强制性标准带来很大的困难。另外,现行的强制性标准数量多、内容杂。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对于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和规划、设计文件,不得批准和使用,不技强制性标准施工,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工程不得验收。
勘察、规划、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工程建设标推化管理,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单位实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为了保证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在制定、实施工作上的连续性,不断提高国家标准在制定、实施工作上的连续性,不断提高国家标准的技术水平,更有效地对国家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在国家标准发布后,由其管理单位组建国家标准管理组,负责国家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 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
一.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原则
①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方针、政策。
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充分考虑使用和维修的要求,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③积极开展科学实验或测试验证。有关项目应纳人主管部门的科研计划,以生产、建设经验和科学技术综合成果为依据;认真组织实施,写出成果报上。凡经过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单位签定,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的项目应当纳人标准。
④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经有关主管部门或受托单位鉴定,有完整的技术文件.且经实践检验的新技术、新工艺等应纳入标准。
⑤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几经认真分析论证或经试验验证,并符合我国国情的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应纳入标准。
⑥条文规定严谨明确.文字简练,不得模棱两可。内容深度、术语、符号、计量单位等应前后一致,不得矛盾。
⑦注意与先行标准的协调。要遵守先行的工程建设标准,确有更改需要的,必须经过审批。工程建设标准中,不得规定产品标准的内容。
⑧发扬民主、充分讨论。对有关政策问题应认真研究、统一认识;对有争论的技术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实验验证或专题讨论的基础上,经过与有关方面充分协商,协调一致,恰如其分地共同做出结论。
⑨相关标淮之间应当协调配套,避免重复或矛盾;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企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抵触。
二.在制定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应制定强制性标准的有:
①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质量标准;
②工程建设中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标准;
③工程建设重要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 ④工程建设重要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标准;
⑤国家或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三.对已制定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局部修订:
①标准的部分规定已制约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
②标准的部分规定经修订后可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③标准的部分规定有明显缺陷或与相关的标准相抵触;
④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而又可能对现行的标难作局部补充规定。
四.编制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计划原则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计划分为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国家标准的计划按下列原则: ①在国民经济发展的总目标和总方针的指导下进行,体现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 ②适应工程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
③在允分做好调查研究和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的要求,综合考虑相关标准之间的构成和协调配套;
④从实际出发,保证重点,统筹兼顾,根据需要和可能,分别轻重组急,做好计划的综合平衡。
五、五年计划的编制
五年计划由计划编制纲要和计划项目两部分组成。其内容要求有:计划编制纲要包括计划编制的依据、指导思想、预期目标、工作重点和实施计划的主要措施等;计划项目的内容包括标准名称、制订或修订、适用范围及其主要技术内容、主编部门、主编单位和起始年限等。
五年计划的编制工作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①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的原则和要求,统一部署编制国家标难五年计划的任务;
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的要求,提出五年计划建议草案,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③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五年计划建议草案进行汇总,在与各有关方面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平衡,井提出五年计划草案,报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难下达。
六.年度计划的编制
年度计划由计划编制的简要说明和计划项目两部分组成。计划项目的内容包括标准名称、制订或修订、适用范围及其主要技术内容、主编部门和主编单位、参加单位、起止年限、进度要求等。年度计划应当在五年计划的基础上进行编制。列入年度计划的国家标准项目,应当具备的条件有:有年底计划的前期工作报告;有生产和建设的实践经验;相应的科研成果经过鉴定和验证,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不与相关的国家标准重复或矛盾;参编单位已落实。
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①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宜辖市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五年计划的要求,分期分批地安排各国家标淮项目的主编单位进行年度计划的前期工作。由主编单位提出的前期工作报告和年度计划项目表,报主管部门审查;
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宜辖市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标准中的重大问题或有分歧的问题,应根据需要召开专题会议。编制组在做好上述各项工作的基础上,编写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主编部门对主编单位提出的征求意见稿,国务
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年的统一部署,做好所承担年度计划项目的落实工作并在规定期眼前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③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主管部门提出的计划项目,经综合平衡后,编制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年度计划草案,在规定期限前报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达。
七、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编制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计划根据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下达,并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与两个以上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的行业标准、其主编部门由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或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确定,其计划由铂确定的主编部门下达。
制订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工作程序可分为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 ①.准备阶段
主编单位根据年度计划的要求,进行编制国家标准的筹备工作。落实国家标准编制组成员,草拟制订国家标准的工作大纲。
②.征求意见阶段
编制组根据制订国家标准的工作大纲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做好测试验证工作,对国家及其条文说明根据制定标准的原则进行审核。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应由主编单位印发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备单位征求意见。
③.送审阶段
编制组将征求意见阶段收集到的意见,逐条归纳整理,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形成国家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当国家标准需要进行全面的综合技术经济比较时,编制组要按国家标准迭审稿组织试设计或施工试用。国家标准送审的文件一般应当包括:国家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送审报告、主要问题的专题报告、试设计或施工试用报告等。国家标准送审稍的审查,一贩采取召开审查会议形式,也可以采取函审和小型审定会议的形式。审查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
④.报批阶段
编制组根据审查会议或函审和小型审定会议的审查意见,修改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形成标准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标准的报批文件经主编单位审查后报主编部门。主编部门应当对标准报批文件进行全面审查,并会同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对标准报批稿进行审核。主编部门将共同确认的标推报批文件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工程建设标准的审批、颁行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颁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行、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定、审批、发布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但标准发布后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并按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送备案。
(六)、工程建设标准的复审与修订
1.工程建设标准的复审
工程建设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一般在工程建设标形实施后五年进行一次。
标准复审的具体工作由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单位负责。复审可以采取函审或会议审查,一般由参加过该标猴编制或审查的单位或个人参加。
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后,标准管理单位应当提出其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的意见,
报标准的审批部门批准。对确认继续有效或予以废止的工程建设标准,应当在指定的报刊上公布。
2.工程建设标准的修订
(1)工程建设标准修订的条件。
①标准的部分规定已制约了科学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②标族的部分规定经修订后可取提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③标准的部分规定有明显缺陷或与相关的标准相抵触,
④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而又可能对现行的标推作局部补充规定。
(2)工程建设标准修订的计划。标准的局部修订计划,应当由标准的管理单位,根据标准的实施情况和修订条件,提出标准局部修订的工作报告和修订内容的建议方案,止报工程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其中,国家标准的局部修订工作计划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行业标准的局部修订工作计划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下达。
(3)工程建设标淮修订的原则与程序。工程建设标准的修订,必须贯彻执行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工程建设标准的修订工作程序应适当简化。标准管理单位要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标推局部修订计划开展工作,必要时可吸收原参编人员和邀涪有关专家参加局部修订工作。标准的局部修订稿要在吸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充分发扬民主,提出送审稿并报有关主编部门。标准的局部修订送审稿的审查,可采取召开审查会议的形式;经主管部门同意后,也可采取因审和小型审定会的形式。审查会议(或小型审定会)由主编部门或主编单位主持召开,井应形成会议纪要,作为标准局部修订的报批依据。
(4)工程建设标准修订的批准与公告。局部修订后的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告,局部修订后的行业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批淮并公告。
(七)、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
工程建设标准发布后,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单位应为建立健全工程建设标准管理机构。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发布后,由其管理单位组建国家标准管理组,负责国家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
国家标准管理组没专职或兼职若干人。其人员组成,经国家标准管理单位报该国家标准管理部门审定后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家标准管理人员在该国家标准管理部门和管理单位的领导下工作。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其领导,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定期研究和解决国家标准日常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八)、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
工程建设标准只有在生产建设中得到贯彻执行,才能实现工程建设标徒的作用的效果,推广应用先进经验,消化吸收国内外最新科技成果,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工程建设标推的实施是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不仅关系到建设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而且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者、工程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入身安全及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安全。因此,必须严格执行,认真监督。相关法规规定如下:
①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有关工程建设的规定时,不得擅自更改国家及行业的强制性标准;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部门、单位和个入,都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对于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和规划、设计文件,不得批准使用;不按标准施工,质量达不到 合格标准的工程,不得验收。
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应根据现行的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当监督机构与被监督单位对适用的强制性标准发生争议时,由该标准的批准部门进行裁决。
③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勘察、设计、规划、施工单位及建设单位执行强制性标被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全体公民均有权检举、揭发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④对于上程建设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自愿采用。采用何种推荐性标准.内当事人在工程合同中予以确认。
(九)、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的监督
工程建设标准的监督是指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捡查。工程建设标准只有通过实施并及时检查实施情况,才能保证标准的贯彻实施,才能发现问题并及时作出必要的修改或补充,从而不断提高工程建设标准的质量和水平。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单位及建设单位实施强制性标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现行的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当监督机构与被监督单位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发生争议时,应当由标准的批憋部门进行裁决。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工程建设置大事故调查时,应当委派从事标准化工作的人员参加。
范文三:工程建设标准
1Z307000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1Z307010 工程建设标准
本节包括3项内容
1Z307011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1Z307012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
1Z307013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Z307011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按照《标准化法》的规定,(按级别分)我国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按约束性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一经颁布,必须贯彻执行,否则对造成恶劣后果和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受到经济制裁或承担法律责任。
一、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标准化法》规定,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一)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范围和类型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2)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3)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4)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5)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6)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制订原则和程序
制订国家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充分考虑使用和维修的要求,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2)对需要进行科学试验或测试验证的项目,应当纳入各级主管部门的科研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写出成果报告;(3)纳入国家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或受委托单位鉴定,且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4)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经认真分析论证或测试验证,符合我国国情;(5)国家标准条文规定应当严谨明确,文句简练,不得模棱两可,其内容深度、术语、符号、计量单位等应当前后一致;(6)必须做好与现行相关标准之间的协调工作。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制订程序分为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和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例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其中GB表示为强制性国家标准,50300表示标准发布顺序号。2001表示是2001年批准发布;《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 50430-2007)。其中GB/T表示为推荐性国家标准,50430表示标准发布顺序号,2007表示是2007年批准发布。
(四)国家标准的复审与修订
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需要,由该国家标准的管理部门适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复审。复审—般在国家标准实施后5年进行1次,复审可以采取函审或会议审查.一般由参加过该标准编制或审查的单位或个人参加。
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标准化法》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一)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范围和类型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也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2)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3)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标准;(4)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5)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6)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行业标准的某些规定与国家标准不一致时.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和理由,并经国家标准的审批部门批准。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及时修订或废止。
(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程序与复审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程序,也可以按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进行。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实施后,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该标准的批准部门应当适时进行复审,确认其继续有效或子以修订、废止。一般也是5年复审1次。
三、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标准化法》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计划、统一审批、统—发布、统—管理。
(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实施和复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抵触。对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相抵触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规定,应当自行废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在建设活动中使用。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条文,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可作为强制性条文。在不违反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前提下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可以独立实施。
四、工程建设企业标准
《标准化法》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工程建设企业标准一般包括企业的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企业管理标准,是指对本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和统一的管理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如企业的组织管理、计划管理、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和财务管理等。
1Z307012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
一、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实施强制性标准的法律规定
《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
正。
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
在工程建设标准的条文中,使用“必须”、“严禁”、“应”、“不应”、”不得”等属于强制性标准的用词,而使用“宜”、“不宜”、“可”等一般不是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但在工作实践中,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的划分仍然存在一些困难。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在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改革后,我国目前实行的强制性标准包含三部分:(1)批准发布时已明确为强制性标准的;(2)批准发布时虽未明确为强制性标准,但其编号中不带“/T”的,仍为强制性标准;(2)自2000年后批准发布的标准,批准时虽未明确为强制性标准。但其中有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条文(黑体字),编号也不带“/T”的,也应视为强制性标准。
三、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
(—)监督管理机构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设计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监督检查的方式和内容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1)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2)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3)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4)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5)工程项目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人、过程、物资、措施、资料)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重大事故时,应当有工程建设标准方面的专家参加;工程事故报告应当包含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意见,
对于工程建设标准违法行为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如下:
一、建设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勘察、设计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施工企业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四、工程监理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范文四:工程建设标准化
《工程建设标准化》
杂志征稿函
?主管单位:建设部
?主办单位: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国内刊号:11-2989/TU
?国际刊号:1004-2989
栏目介绍:施工技术、工程管理、标准与检测、试验研究、工程设备、工程材料、工程定额、工程信息、行业导向、工程项目、科技前沿、工程应用。欢迎城市规划、开发区建设、小城镇建设、土木工程、建筑设计、公路桥梁、房地产开发、水利电力、项目管理、造价估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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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工程建设最新标准
经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查询截止2015年3月12日
工程建设国家最新标准:
1、 〖GB50003-2011〗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2、 〖GB50007-201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3、 〖GB50010-2010〗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4、 〖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5、 〖GB50164-2011〗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6、 〖GB50189-2005〗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7、 〖GB50194-201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8、 〖GB50202-20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9、 〖GB50203-2011〗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0、 〖GB50204-201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1、 〖GB50205-2001〗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2、 〖GB50207-2012〗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13、 〖GB50208-2011〗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14、 〖GB50209-2010〗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5、 〖GB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16、 〖GB50243-200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7、 〖GB50242-200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8、 〖GB50261-200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19、 〖GB50300-20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20、 〖GB50303-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21、 〖GB50310-2002〗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22、 〖GB/T50315-2011〗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
23、 〖GB/T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24、 〖GB/T50323-2001〗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
25、 〖GB50325-201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13年版)
26、 〖GB/T50326-2006〗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27、 〖GB/T50328-2014〗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
28、 〖GB50330-2013〗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29、 〖GB50339-2013〗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30、 〖GB50345-2012〗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31、 〖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32、 〖GB50354-2005〗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33、 〖GB/T50375-200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34、 〖GB50411-200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35、 〖GB50601-2010〗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36、 〖GB50617-2010〗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
37、 〖GB/T50621-2010〗钢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
38、 〖GB/T50640-2010〗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
39、 〖GB50666-201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40、 〖GB50693-2011〗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41、 〖GB50720-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42、 〖GB50924-2014〗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1、 〖JGJ/T10-2011〗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
2、 〖JGJ18-2012〗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
3、 〖JGJ/T29-2003〗建筑涂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4、 〖JGJ33-2012〗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5、 〖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6、 〖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7、 〖JGJ74-2003〗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
8、 〖JGJ79-2012〗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9、 〖JGJ80-9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10、 〖JGJ94-2008〗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11、 〖JGJ102-2003〗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12、 〖JGJ/T104-2011〗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
13、 〖JGJ107-2010〗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
14、 〖JGJ120-201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15、 〖JGJ126-2015〗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16、 〖JGJ130-201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17、 〖JGJ133-2001〗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18、 〖JGJ144-2004〗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
19、 〖JGJ146-201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20、 〖JGJ147-2004〗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21、 〖JGJ159-2008〗古建筑修建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22、 〖JGJ160-2008〗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
23、 〖JGJ162-2008〗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
24、 〖JGJ180-2009〗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25、 〖JGJ184-2009〗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
26、 〖JGJ/T187-2009〗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规程
27、 〖JGJ196-2010〗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
28、 JGJ215-2010〗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
29、 〖JGJ/T261-2011〗外墙内保温工程技术规程
30、 〖JGJ311-2013〗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31、 〖JGJ348-2014〗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标志设置技术规程
上海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1、 建设工程监理施工安全监督规程 DG/TJ08-2035-2014
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程 DGJ08-2135-2013
3、 建筑装饰工程石材应用技术规范 DG/TJ08-2134-2013
4、 砌体工程施工规程 DG/TJ08-21-2013
5、 屋面工程施工规程 DG/TJ08-22-2013
6、 文明施工规范 DGJ08-2102-2012
7、 建筑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DGJ08-56-2012
8、 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DGJ08-903-2010
9、 基坑工程技术规范 DG/TJ08-61-2010
10、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范 DG/TJ08-2077-2010
人防工程技术规范、标准:
人防工程评定依据:
1、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2、 设计图纸、变更通知、技术核定、会议纪要
3、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2(2011年版)
4、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 GB50225-2005
5、 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程 DBJ08-49-96上海市标准
6、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GB50108-2008
7、 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
8、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RFJ01-2002
9、 平战结合五、六级人防工程 97沪防-561、562施工标准图集
10、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9-2010
11、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2011
1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0-2001
13、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2-2002
14、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2002
15、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3-2002
16、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设计标准 RFJ1-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