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法律法规大全
2009-01-21 19:40:46|??分类: 默认分类 |??标签: |字号大中小?订阅
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关于印发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关于暂停销售和使用抑肽酶注射剂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物业管理条例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中国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举报、查处侵权盗版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宪法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反分裂国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
刑法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警车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最高院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行为案件编号和收取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农案件审判工作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现职法官不得担任仲裁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终审判决和裁定何时发生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 移动通讯终端 声讯台制作 复制 出版 贩卖 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高级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如何确认无照经营行政处罚相对人主体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确定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上海海事法院管辖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相关的海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
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违法犯罪活动区域性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立案、逮捕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的通知
民法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修正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残疾人教育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
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婚姻登记条例
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
最高检公布《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残疾人就业条例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对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于探望权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未按民事调解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是否应当支付延期履行的债务利息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暂缓执行建议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
查询和没收个人存款及存款人死后过户手续的联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
民政部关于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民政部关于启用新式婚姻登记证等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
关于下达教师教育管理者国家级研修项目任务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档案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采取措施进一步推动以国家助学贷款为重点的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程设置与教材编写使用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贫困地区反对铺张浪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科学技术部《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五届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获奖项目奖金等发放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做好民族教育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校体育活动安全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安全工作,预防学生拥挤踩踏事故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
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关于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许可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
关于抓紧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对编写和出版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文件学习辅导读物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元旦、春节市场监管确保消费安全的紧急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作风建设评选与表彰规定》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全面深化综合改革建立和完善工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
民政部第33号令:《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办法》
民政部等十五部委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更名及调整有关组成人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民事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等三项执行工作制度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其他更多法律法规
信息化类
文物保护类
经济法类
经济法类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
新闻出版类
广播电视政策法规
财务税收类
财务税收类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
劳动法类
劳动法类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
行政类
行政类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
海洋法规类
海洋法规类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
道路交通法规
道路交通法规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
环境保护类
环境保护类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
宗教法
禽流感专题
医药法规类
医药法规类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
工商行政管理法规
工商行政管理类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
房地产及建筑法规
房地产及建筑法规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
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
劳动教养法规
司法诉讼程序类
公务员法律法规
反腐倡廉
烟草法规
其他类
知识产权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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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法律法规大全
第一部分 宪法 国家法编
一、宪法及相关法
二、国家机构组织法
三、选举法
四、特别法
五、专门法
六、权益保护法
七、立法及其他
第二部分 行政法编
一、内务行政、司法
二、监察、人事
三、民政
四、宗教
五、档案、保密
六、教育
七、科学技术
八、文化、传播
九、医药、卫生
十、工商行政管理
十一、国有资产
十二、物价
十三、交通、通讯
十四、电力、机电
十五、计量、标准
十六、海关
十七、出入境进出口管理
第三部分 经济法编
一、公司、企业
二、财政、税收
三、统计、会计、审计
四、金融、证券
五、土地管理、城建工程
六、农林、自然资源、环境保护
七、对外贸易
八、反不当竞争法、反倾销、反补贴
九、法律责任
十、劳动
一、综合
二、合同
三、婚烟、家庭
四、收养、扶养、抚养
五、继承
六、房地产
七、债务
八、名誉权、肖像权
九、知识产权
十、损害赔偿
十一、民事责任
十二、法律适用
第五部分 刑法编
一、总类
二、刑事责任的适用
三、刑罚的适用
四、赃款赃物处理
第六部分 程序法编
一、总类
二、行政诉讼程序
三、民事诉讼程序
四、海事诉讼程序 [1]
编辑本段2011年全新经典汇编版
基本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大全
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编者)
出版社: 中国方正出版社; 第15版 (2011年4月1日)
精装: 7128页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开本: 16
ISBN: 9787801071187
条形码: 9787801071187
产品尺寸及重量: 37.4 x 26.8 x 19.2 cm ; 13 Kg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大全(2011年全新经典汇编版)(套装共12册)》主要内容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等。
目录
第一部分 宪法国家法编
一、宪法及相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
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二、国家机构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事法院几个问题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设置人民
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三、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四、特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区旗的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
国务院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简称及在全国行政区划中排列顺序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的决定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使用暂行办法
五、专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督导员工作条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督导员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六、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处理侵
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七、立法及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所属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授权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厦门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第二部分 行政法编
一、内务行政、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
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财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检查监督暂行办法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
国家经贸委行政审批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
暂住证申领办法
国务院关于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公安部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申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征兵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印发《授予退(离)休人民警察警衔荣誉章的规定》的通知
授予退(离)休人民警察警衔荣誉章的规定
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
公安部“五条禁令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人民警察警徽使用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
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工作规定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的通知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
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
公路巡逻民警中队警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公安部关于没收、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财物和使用工具的暂行规定 公安部关于治安管理处罚中担保人和保证金的暂行规定
公安部关于处理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卖淫嫖娼”的答复
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当场处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当场处罚有关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公安部关于使用《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代收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公安部关于铁道、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几个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复查治安处罚申诉案件时追加治安处罚的程序问题的批复 ??
第三部分 经济法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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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反分裂国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
刑法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警车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最高院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
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行为案件编号和收取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农案件审判工作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现职法官不得担任仲裁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终审判决和裁定何时发生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 移动通讯终端 声讯台制作 复制 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高级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如何确认无照经营行政处罚相对人主体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确定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上海海事法院管辖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相关的海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
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违法犯罪活动区域性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立案、逮捕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的通知
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关于印发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关于暂停销售和使用抑肽酶注射剂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物业管理条例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中国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举报、查处侵权盗版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民法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修正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残疾人教育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
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婚姻登记条例
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
最高检公布《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残疾人就业条例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对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于探望权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未按民事调解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是否应当支付延期履行的债务利息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暂缓执行建议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
查询和没收个人存款及存款人死后过户手续的联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
民政部关于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民政部关于启用新式婚姻登记证等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
关于下达教师教育管理者国家级研修项目任务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档案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采取措施进一步推动以国家助学贷款为重点的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
助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程设置与教材编写使用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贫困地区反对铺张浪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科学技术部《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五届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获奖项目奖金等发放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做好民族教育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校体育活动安全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安全工作,预防学生拥挤踩踏事故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
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关于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许可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
关于抓紧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对编写和出版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文件学习辅导读物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元旦、春节市场监管确保消费安全的紧急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作风建设评选与表彰规定》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全面深化综合改革建立和完善工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
民政部第33号令:《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办法》
民政部等十五部委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更名及调整有关组成人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民事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等三项执行工作制度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其他更多法律法规
信息化类
文物保护类
经济法类
经济法类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
新闻出版类
广播电视政策法规
财务税收类
财务税收类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
劳动法类
劳动法类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
行政类
行政类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
海洋法规类
海洋法规类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
道路交通法规
道路交通法规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
环境保护类
环境保护类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
宗教法
禽流感专题
医药法规类
医药法规类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
工商行政管理法规
工商行政管理类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
房地产及建筑法规
房地产及建筑法规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
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
劳动教养法规
司法诉讼程序类
公务员法律法规
反腐倡廉
烟草法规
其他类
知识产权类
范文三:测绘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测绘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在日常工作中~我单位始终以2002年12月1日起颁发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为准绳~时刻鞭策测绘人员的一言一行~时刻要求干部、员工以国家、单位的利益为重~为此~我单位做了一系列的工作~现整理归纳如下几项。
1、 经常性的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法律法规和各
项条款,
2、 经常性的组织学习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严格使用
归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严格执行归家规定的测绘技
术规范和标准,
3、 经常性的组织涉密人员的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各
项条款~坚决认真的执行,
4、 积极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普法日宣传活动, 5、 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6、 坚决做到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充实测绘活动, 7、 积极认真地完成测绘成果汇交和缴纳测绘基础设施费, 8、 积极采取强力的措施保户永久性测量标志,
9、 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测绘市场秩序~确保测绘法律、法规得到
全面贯彻落实,
河南省陆**************有限公司
2012年1月20日
范文四:关于执行法律法规汇总
民事行抗政诉及审再察检建议办理序程
一法、依律据
、抗1:诉
民《事讼法诉第》百零二八第一款定:规最高“人检察民院各级对民法人已院经生发律效法的力判、裁定,决级人民上察检对院级人下法院民已经发生法效律力判决的裁定,、发现有法第本百二条规情定形一的之或,者发现解书调损害家国益利社、公共会益利的应,当出抗诉。提
”监《规则》督第十一条规九定“最人高检察院对民各人民法级院已经生发法律效的民力判决、事裁,调定书解上级人,检察院对下民人民级法院已发经生律效力法的民事判、决裁定、解书,调现有发《事民诉讼》法二第百、第条百二零八条定规形,情应当级人民法同院提出抗诉。
2、”审检再建察:
议民事《讼法》第二百零八第二诉规款定:地“方级人各民察检对院级同民人法已院经生法律发力效判决、的裁定发现,本法有二第条百规情定形一的,之者或现调解书损发国家利益、害会社共公益的利,可以同级人民向法提院检察出建议并报,级上民人察检院案;也备以可上向级人检察院民出提抗。诉”《
监规则》第八督十三规条:地定各级方民检人院察现同发级民法人已院经发生法律力的效民判事决、定有裁列情下之形一,可的以同向人民级法院出提再检审察议:建
(一有)的证据新足以,推原翻判决裁定、;的
(二)判原决裁、认定定基的事实本乏缺据证证的明;(三
)判原、裁定认定事实决的要主据是证造伪;
(的四原判决、裁定认)事实定的主证要未据经质证的;
(五对)审案件需理要主的要证据,事人因当客原因不观能自收集,行书面申人请民法院查收集,人调民法未调查院收集;
的六(审判组织的)组不成法合者或法依应回避的审当判员人有回避的(七)无没讼诉为能力人未经法定行代理代人诉为讼者应或参加诉讼当当的人事,不能因归于本责或人者诉讼其代理人事的,由参加诉讼的;未八)违(法律反规,剥定夺当人辩事权论利的
;()未九经传票唤传,席缺决判;的(
十)判原决裁、遗漏定或超出诉讼请者求;的(十一)据
以出作原判决、裁定的律文法被书销撤或变者更。的
、条件二
1、抗:诉
《民事讼法诉第二》百规条定的下列有形之一,或情发者调解现书害损家国益利社、公共会益的,应利当出提抗诉:
()一有新的据证足,以推翻原判决、定的;
(二)裁原决判、裁认定定基的事本实缺乏据证明的证
;()原三决、裁定判定认事的主实要证据是造的;伪
四)原(决、裁判认定事定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实;(五)对审理
件需要案主的证要据
,当事人因观客因不能原自行收,书集面申请民法人院查收调集,人法院未调查收民集;的(六)
判原、裁定决适用律有错法的;误
()七审判织组的组成不合或法依者法应回当避审判人员没有回的的避(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定代法人代理诉为或者讼当参加应诉的当事人,讼因不归能责于本人者或其讼代理诉的人由,事参未加诉的;(讼九)违法律反规定,夺剥事人辩论当权的利;
(十)经传票未唤、缺传席决的判
(;十)原判一决、裁定漏遗者或出诉讼请求超的;
(十)据二作以出原决、判裁定法的律文被撤销书者变或更;的
(十三)判审人审理员该件时案污贪贿,徇受舞私,弊法裁判行枉为。
、2审检察再建:
《议民诉讼事法》二百第规条定的第()六项、(十三)第项外。三、
办程理序
一)(件案受理。
控检察告门受部理案件。即一为民般诉讼监督事案件受的理根。据监《规督》则的定规与要求民,事讼诉督监件案的理受办、理管、工理分别作由告控检察门部、民事察检门、案部管件理部门责,各部门负相配互合,相互制。约此由,事民诉监督讼件的案受由控理检察部门负责告案件,管的由理案办负管责,民而检事部门察则更加突出是的查、审办案件理的职能
民。事诉讼督监案的来件源包括:1当事.人人民向检察申院监督;请.2当人以事外的公、民法人其他和组向人织民检院察告控、报举;3.人检察民依职院发现。权
事当向人人检民察申请院监的情形督:1.有经发已法生效律的力民事决、裁定、调判解书合《民事符诉法讼第二百》零条九一款规第定的;.认2民事审为判序中审程人判存在违员法行的;为3.认民事执行为活动存在违情法形。的控告察检门部应对事人当的申请监进行督必性要审查,审经查,控后告察部门检认为当人符事合督监请申提供、料材备完、本具有院辖管并不权具有《督规则》监定的规予不理受情形的,当应定决理受并在,决定受理日起之三内制作《受日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告其权利知务义将;件材料案移送本民事院检部门察同时;将《理受通书知抄送》院案本件理部门。当事管以外人公民、的法和其他组人认织为民法人院事民审判序程审判人员存在中违行为法者或民事行执动存活违法在情形,的以向人民检察院可告控举、。报控、举报由人民检告院察控检察告门受理部并依,据《人检察院信访民工作定》规人《检民察院举工作规报》定办等理。人
民检察院依职权行进监的案件有:1督.损害家利益国者社或会公共益利的2.审判、;执行人员贪污有受贿、私徇弊舞、法枉裁判等行
为的;.3依有关规定需照人要检民察院进监督的。
(二跟)审查案。依件《据督规监则规》定民事,检察部对受门理的民后事诉监督案件讼行审进,且应查在三个当月内查审结并终出决定作
1。接、案收。件对控于检察告门部送的《移理受通知书及》关材相,料民检察部事门经审,查符法律规合,决定定予以接,收制并作《接收件案知通书,除》入外卷,另交移送关机一。份2
告、知权义务。利民对检事察部门职权发依现民的诉事讼监督件案下及级人民检院察请提诉抗提、其请他监督件,案件管理案门部登受记理,需后要通当知人事的,事民检察门应部当制作《理受通书知》三日内,送当事人,并发知告利权义。
务、3交办件案上级人。民察院可以将检受理的民诉讼事监督件案由有交管辖的下级人权民察院办检。交理办的件案应制作《交办通知书当》,将并关材料移送有级下人检察院民下级人。检民院察应依当法办理,出作定前应决当上级人报民察院审检同意。需核要知当事通的,应人当制作通知《书》并,送当发人。事4、转办案
件上。级民检察院可人以案件转有将管权辖的级人民检察院下理办。转办案件当制应《转作通办书》,并将知有材料关送下移人级检察民。对需院通要当事人的,应当制作《知知书》通并发,送当事人
。、5知回告避及办案人员。民人察院检应告知当当人事有请申回避权利,的告并办知案理件的察检员,人书员等记的名姓、律法务,应当制职《通作知书》,发送并当事人
6。、取当事人意见听人。检民院察审案件查,当应取当听人意事见,必时可以听要证者或调查核实有关况。情(
1)证。听民人察院审查民检诉事监督案件讼认,有为要必,可以的织有组关当人听证。(事)2调查实。核人检察院因民行履律监督法职提出责检察建议者抗诉的或需要可以,当事人向者案外人或查调实有核情况。
关、调7阅院法卷。人民检案察院审查案件可以,依照关有定规阅人调民院的法诉卷宗讼。通拷贝电过子卷、阅查复、制、摘录等方式能够满足办案要需,可以的不阅诉调卷讼宗
。
、中止审8。查人民察院在审检案件中遇有以查情形之下一可以的止中审:(一)申请查督的自监然死人亡需要等待,承人表明是否继继承申请督监的(二;申请监)的督法人或者其他织组止,终尚确定权利义未务受承;人三)本(必案须另一案以处的结果为理依,而据一另尚未审案结的(;)其四他可审查的以形情对。出作止审查的案中件,应制作当《止中查决定审书,并》送当事人发中。审查止原的消除后,应当恢因复
审查
。
9、终审查。结应终结当审的查形有:情()一民人院已法裁定经再审者已经或纠违法行正为的;二()请申人回监督申请或撤者事当达成人和协解,议不且害损国利益家、会公社共益利或者他人合法其益权的;三)(请申督监自的人然亡,没死继承人有者继或人承弃申请,放且有发现没他其应监督当的违情法的形(四)申请监;督法的人者其或组织他止,没有权利终务义受人承或权者利务承受义人放弃申请且,有发现没其他当应监的督法情违形的(;五发现)经受已的案理件符合不受理条的;件六)人(检察民院依权职发现案件,经审查不的需要取采督监措施;的七)(他应当其结终查审情的形。终审结查的,应制当《终结审查决作书定》需要,知当通人的事,送发当人事。
(
三)查审终结报告
民监事督申请案件查终结审,应当作制审查终报告。结审查终报告应当全结、面观、公客地叙述正件事案,依据法实律出提处建理议审。查终结告报应当载明:件案源、当事来人本情基况、讼诉程和法过院次历理情况审、请申督监理及由其当他事人见意、提抗请(诉抗或诉)的由理审查、认的事定、审查意见实法及律据、其依他要说需明的况情等案。件承人就案办审件终查结告在报处科(室进)汇行讨报论并,请报管主检察审批。长
()四体讨集论
查终结审的案应当经件体集论,集体讨讨形成论的理处见意由,事检察部民负责人提出门核意审后报检察见批准。长检长察认有为必要的可,以提检察委请会员讨论定。决
五)检委会(讨及论备
案人
检察民院提再审检出察议建,的当经本应检察院员委决定会并,将再《审检建议书察》上报级人民一察检院案。
备(
六)诉抗书再审检及察建议
书民检察院对审人终查的案件,结应区当分情作况下列决出:定()提出一审再察检建议;二()请抗提;(诉三提)出诉;(抗四)提出检建察;议(五终结)审;查六)不支持(督申监。请对告检察部控受理的门案件,民检察部事应门当案将办件理结果面书知控告告检部察门现。将抗书、再诉检察建审书的议作要求制予阐以明。
1《抗、诉》。《书诉抗》书的制作求:要一第部,分写明案件源来第;二部分,写明诉讼程过和院法次历审理情况;第部分,写明三检机关察审查定认的实事第四部;,分明抗诉理由和写依据②。
2、《
审检再察建书》。《议审再察检议建书》的作制求:要一部第,分明案写件源;第二来部,写明诉分讼程和法过历次审院理况情;
第三部分,明检写察关机审查认定的实;事第四分,部写明监督由理依据。和③
()七诉抗书再、审检建察议书送达
人民检院察出抗提的,诉决在定抗诉日之十五起将内抗诉《书连》案同件卷移送宗级人民同法,院制作决并定诉抗的《知通书,》发送事人。当
人民检院提出察审检察建再的议,在定提决出再审察检建议之日十五内起将再《检审察议建书连》同件卷案宗送同级人民移院法并制,决定提作再审出察检建议的《知书通》,送当发事人对。民法人院经已采纳再审检建察进行再审议案的,件出提再审检察议建的人民检院一般不察得向再上级人民察院检出提抗诉。
民人检院察理办的事民讼诉监案督,件结后需要办向其他单位送案卷材移的料,统一由件管理部门案核审送材料移是否规、范备齐案。件管理部门为认料规范材齐、,备符合移送条件的,应立当由即关有门按照部相规定关移;认为送材料不符要求的,合当应及通知时案部办补门、更送。人民正检察发现制院作的律法书存文在笔误的应当,作出补正《定决》书以补正予
8、再审出庭。1
、审启再及出动人庭。根据员民事《讼诉》的法定,人规民检察院出提诉抗的件案,接受抗的人诉民院应法当收自到诉书之日抗起03内作出日再的审定裁;《有民诉事讼法第》百条第一项二第五至项规的情定形之一,的可交以级下人法院再审,民经该下一但人级法民院再的审外。除《督监规》规定,则人检察民院出抗诉提的件案人民,法院再审,人民检察时应院当员派出席庭法。理受抗诉的民人院法将抗案件诉交下级民人院再法审,提的出抗诉的民检人院察以可令再审指民人院法同的级人民察检院派员出庭。
2、庭任出务。察人检出员席审法再的庭务是:任一)(宣读诉抗书;二)(对职依权查调证的据予出以示说明和检。察人发现员庭审动违法活的应,当待庭或休庭者结束审后之,人以检察院民名的提出检义察议。 建9、撤回和
令指撤回监督意见
《监督则规第一》百一四十规条定民检察人人向民院法者有或关机出监督意提后见发,现监督意见确错有或者误有其情他确形撤回的,需应经检当长察准或者检察批委会员定决予以撤。回上人级民察检发现下级院人民检院监督错误或者察当不,应当的指令级下人民检院察撤,下回级人民察检院应执行当
。0、处理1果审结
《监查督规则》一百第一六条规定十民法人对民院事诉讼监案件作出再审督决、裁判定或其他者理处定后,决提监出督意见民人察院检当应处理对结进行果查,审并写《填事民讼监督案诉
件处结理果查审记登》。表
1、1进跟督监《
监规则》督一第一十百七条定规下有列情的形人,检察院民当按应照有规定关进跟督或监者请提级人民上检院监督:察(一)人民法
院理民审抗事诉案件作的判决出裁、、调定解仍书合抗诉符件条的;
二()人法民对人民检察院院出的检提建察议在规定的未限内期出作处并理面书回复的
(三;)人法院对检察建民的处议结理错误果。的
范文五:执行法律法规情况
唐山瑞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学警路保障性住房项目执行法律、法规和复检制度执行情况
学警路保障性住房项目主要执行法律、法规等标准
1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集团公司负责组织落实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在公司在建工程中的执行。各项
目部、项目分部是所负责建设范围内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责任主体。在建
设项目全过程,公司有关部门要重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工作,统一认识,
积极配合,确保基建工程强制性条文的顺利执行。
3.2 为了确保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与监督检查落实到位,由公司建立健全强
制性条文执行组织机构,具体如下:
3.2.1 成立强制性条文执行领导小组和执行检查组
3.2.1.1 学警路项目部强制性条文执行领导小组:
组 长:刘文忠
副组长:于清 韩成龙
成 员:金利和 项长清
3.2.1.2 领导小组上设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组:
领导小组上设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组,检查组设在集团公司。
主 任:郑立明
副主任:肖中华
成 员:吴春生 彭春莲 周振华。
3.2.1.3 强制性条文执行小组
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项目部应成立强制性条文执行小组,认真落实法律法
规强制性宣传,执行情况。
3.3 强制性条文执行职责
3.3.1 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强制性条文执行的统筹管理。
指导强制性条文执行小组积极开展强制性条文执行工作,负责落实强制性条文执
行工作开展的人员、设备、经费等资源的配备。
3.3.2 强制性条文执行小组职责
督促项目部及参建单位管理人员贯彻执行强制性条文,组织建立健全强制性条文
管理制度,组织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考核与奖罚,审定项目部强制性条文执行方
案并及时解决强制性条文执行小组在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3.3.3 执行检查组职责
在强制性条文执行小组领导下,制定强制性条文执行相关的实施办法。定期检查
各参建单位强制性条文执行组织机构、资源配置情况、工作的执行情况,以及要求各
参建单位专门用于强制性条文执行工作的资金的实际支出情况。
具体负责各参建单位强制性条文执行工作、汇总和考核报告,并定期向强制性条
文执行小组汇报执行情况。对强制性条文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单位及时进
行整改,并及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
2 培训与宣贯
2.1 公司管理人员要积极参加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组织的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
性条文的培训。
2.2 为了保证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在工程中贯彻落实,各项目部应加强对工程建设强
制性条文的宣贯与培训工作,使有关人员熟悉并掌握其内容和要求,正确理解与执行。
要求各专业工程师、各参建单位管理人员对本专业有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必须做
到应知应会,知行合一,并纳入考核。
3 管理、执行与检查
3.1 管理
3.1.1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项目部强制性条文执行小组收集各专业强制性条文运行
的文件资料标准,并进行适用性识别与确认。
3.1.2 标准文本的配置应满足工程需要,建立登记发放台帐妥善保管。
3.1.3 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组随新标准发行及时更新清单;每年进行一次评审与确认;
及时掌握标准更新信息并及时传递,以保证强制性条文的现行和有效。
3.2 执行
3.2.1 一般要求
强制性条文与强制性标准的其它条款都应认真执行。对违反强制性条文规定者,
无论其行为是否一定导致事故的发生,都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进
行处罚。
3.2.2 执行记录
3.2.2.1 强制性条文培训学习记录;
3.2.2.2 强制性条文执行规划;
3.2.2.3 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计划;
3.2.2.4 强制性条文执行细则;
3.2.2.5 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记录;
3.2.2.6 强制性条文执行问题整改记录。
3.3 考核
依据《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本办法,对各参建单位承担的相关工程项目
进行对照检查考核,将执行情况检查结果进行汇总通报,并列入合作方评价记录。
3.4 检查
3.4.1 主要检查内容
3.4.1.1 建立本工程执行强制性条文的管理制度,特别是强制性条文培训学习制度和
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与考核制度;
3.4.1.2 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工作要求并对相关内容进行宣传贯彻和培
训,应有记录;
3.4.1.3 建立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并有负责机构和人员;
3.4.1.4 能及时采用现行标准,建立有效的技术标准清单;
3.4.1.5 规划、勘查、设计、施工、调试、验收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
3.4.1.6工程项目建筑、安装的质量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3.4.1.7工程中采用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3.4.2 检查方式
3.4.2.1 重点、关键部位的日常检查:对参建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和项目部、项目分
部自查;检查发现的问题(不符合项)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3.4.2.2 阶段性检查,包括唐山市安全、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阶段性检查;
3.4.2.3 主管上级检查。
3.4.3 整改闭环管理
对发现的问题,公司检查组及时发放不符合整改通知单,督促项目部及参建单位
限时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项目部进行复查。
4、具体要求及执行情况
4.1、我项目部管理人员及时学习、遵守国家及唐山市政府部门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
标准,合理组织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4.2、及时学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新标准,熟练掌握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在采用新
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复杂、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4.3、根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要求,编制满足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要求所需
的材料、劳动保护用品、安全防护用品、设施的采购计划。
4.4、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对产品质量和施工质量不合格,造
成的安全隐患进行检查、督促整改。
4.5、接受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劳动卫生、本岗位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知
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自觉遵守及掌握施工生产场所各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制度和本岗位安全
技术规程,做到不违章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