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设备与材料的划分标准
关于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划分的规定
2010-3-4 【大 中 小】
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的划分,直接关系到投资构成的合理划分、概预算编制以及施工产值的计算等方面。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加强对建设过程投资和管理,现对工程建设中设备与材料界限不清,特别是通用性较强的有争议的共性问题提出划分原则,并对十五册《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中的设备与材料进行了划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建设部备案。
1、凡是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生产加工、动力、传送、储存、运输、科研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其它机械等为设备。
设备分为标准设备和非标准设备。标准设备(包括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是指按国家规定的产品标准批量生产的、已进入设备系列的设备;非标准设备:是指国家未定型、非批量生产的、由设计单位提供制造图纸,委托承制单位或施工企业在工厂或施工现场制作的设备。
设备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1)各种设备的本体及随设备到货的配件、备件和附属于设备本体制作成型的梯子、平台、栏杆及管道等。
(2)各种计量器、仪表及自动化控制装置、实验的仪器属于设备本体部分的仪器仪表等。
(3)附属于设备本体的油类、化学药品等设备的组成部分。
(4)无论用于生产或生活或附属于建筑物的水泵、锅炉及处理设备、电气、通风设备等。为完成建筑、安装所需的原料和经过工业加工的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均为材料。
材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1)设备本体以外的不属于设备配套供货,需由施工企业进行加工制作或委托加工的平台、梯子栏杆及其他金属构件等,以及成品、半成品型施工或的管道、管件、阀门、法兰等。
(2)设备本体以外的各种行车轨道、滑触线、电梯的滑轨等均为材料。
2、工艺设备
(1)制造厂以成品形式供货的各种容器、反应器、热交换器、塔器、电解槽等,均为设备。
(2)各种工艺设备在试车必须填充的一次性填充材料,如各种瓷环、钢环、塑料环、钢球等各种化学药品(如树脂、珠光砂、触媒、干燥剂、催化剂等)及变压器油等,不论是随设备带来的,还是单独订货购置的,均视为设备和组成部分。
3、热力设备
(1)成套或散装到货的锅炉及其附属设备、汽轮发电机及其附属设备等均为设备。
(2)热力系统的除氧器水箱和疏水箱,工业水系统的工业水箱,油冷却系统的水箱,酸碱系统的碱酸储存槽等均为设备。
(3)循环水系统的旋转滤网视为设备,钢板闸门及拦污栅为材料;启闭装置的启闭机视为设备,启闭架为材料。
(4)随锅炉墙砌筑时埋置的铸铁机、看火孔、窥视孔、人孔等各种成品预埋件、挂钩等为材料。
4、自控装置及仪表
(1)成套供应的盘、箱、屏(包括箱和已经安装就位的仪表、元件等)及随主机配套供应的仪表均为设备。
(2)计算机、空调机、工业电视、检测控制装置、机械量、分析、显示仪表、基地式仪表、单元组合仪表、变送器、传达器及调节阀、压力、温度、流量、差压、物位仪表等视为设备。
(3)随管、线同时组合安装的一次部件、元件、配件等均为材料。
5、通信
市内、长途电话交换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波、载波通信设备,电报和传真设备,中、短波通信设备及中短波电视天馈线装置,移动通信设备、卫星地球站设备,通讯电源设备,光纤通信数字设备,邮政机械设备等各种生产及配套设备和随机附件均为设备。
6、电气
(1)各种电力变压器、互感器、调压器、感应移相器、电抗器、高压断路器、高压熔断器、稳压器、电源调整器、高压隔离开关、装置式空气开关、电力电容器、蓄电池、磁力启动器、交直流报警器、成套供应的箱、盘、柜及其随设备带来的母线支持瓷瓶均为设备。
(2)各种电缆、电线、母线、管材、型钢、桥架、梯架、槽盒、立柱、托臂、灯具开关、插座、按钮等均为材料。
(3)刀型开关、保险器、杆上避雷针、各种电扇、铁壳开关、电铃、电表、照明配电箱等小型电器、各种绝缘子、金具、电线杆、铁塔、各种支架等金属构件均为材料。
7、通风
(1)空气加热器、冷却器、各类风机、除尘设备、各种空调机、风尘管、过滤器、净化工作台、风淋室等设备,均为设备。
(2)各种风管及其附件和各种调节阀、风口、风帽、消声器及其部件、构件等均为材料。
8、管道
(1)各种管道、阀门、管件、配件水表及金属结构等均为材料。
(2)各种栓类、低压器具、供暖器具、燃气管道和附件等均为材料。
9、炉窑砌筑
(1)各种安置在炉窑中的成品炉管、电机、鼓风机和炉窑传动、提斗装置均为设备。
(2)属于炉窑本体的金属铸件、锻件、加工及测湿装置、计器仪表、消烟、回收、除尘装置等均为设备。
(3)随炉供应已安装就位的金具、耐火衬里、炉体金属埋件等均为设备。
(4)现场砌筑用的耐火、耐酸、捣打料,绝热纤维、天然白泡石、玄武岩、金具、炉门及罕视孔、预埋件、填料等均为材料
范文二:设备与材料的划分标准 交通系统标准
设备与材料的划分标准 交通系统标准
设备与材料的划分标准(交通系统标准)2011-07-29 11:17摘自《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
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的划分,直接关系到投资构成的合理划分、概(预)算的编制以及施工产值的计算等方面,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加强对建设过程投资管理,统一概(预)算编制口径,现对交通工程中设备与材料的划分提出如下划分原则和规定。本规定如与国家主管部门新颁布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一、设备与材料的划分原则
1、凡是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生产加工、动力、传送、储存、运输、科研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其它机械、成套装置等均为设备。
设备分为标准设备和非标准设备。
标准设备(包括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是指国家规定的产品标准指生产的、已进行设备系列的设备。
非标准设备:是指国家未定型、非批量生产的、由设计单位提供制造图纸,委托承制单位或施工企业在工厂或施工现场制作的设备。
设备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1)各种设备的本体及随设备到货的配件、备件和附属于设备本体制作成型的梯子、平台、栏杆及管道等。
(2)各种计量器、仪表及自动化控制装置、实验的仪器及属于设备本体部分的仪器仪表等。
(3)附属于设备本体的油类、化学药品等设备的组成部分。
(4)无论用于生产和生活或附属于建筑物的水泵、锅炉及水处理设备、电气、通风设备等。
2、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原料和经过工业加工在工艺生产过程中不起单元工艺生产用的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均为材料。
材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1)设备本体以外的不属于设备配套供货,需由施工企业进行加工制作或委托加工的平台、梯子、栏杆及其他金属构件等,以及成品、半成品形式供货的管道、管件、阀门、法兰等。
(2)设备本体以外的各种行车轨道、滑触线、电梯的滑轨等均为材料。
二、设备与材料的划分界限
1、设备
(1)通信系统
市内、长途电话交换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波、载波通信设备,电报和传真设备,中、短波通信设备及中短波电视天馈线装置,移动通信设备、卫星地球站设备,通讯电源设备,光纤通信数字设备,有线广播设备等各种生产及配套设备和随机附件等。
(2)监控和收费系统
自动化控制装置、计算机及其终端、工业电视、检测控制装置、各种探测器、除尘设备、分析仪表、显示仪表、基地式仪表、单元组合仪表、变送器、传送器及调节阀、盘上安装器、压力、温度、流量、差压、物位仪表、成套供应的盘、箱、柜、屏(包括箱和已经安装就位的仪表、元件等)及随主机配套供应的仪表等。
(3)电气系统
各种电力变压器、互感器、调压器、感应移相器、电抗器、高压断路器、高压熔断器、稳定器、电源调整器、高压隔离开关、装置式空气开关、电力电容器、蓄电池、磁力启动器、交直流报警器、成套箱式变电站、共箱母线、封密式母线槽、成套供应的箱、盘、柜、屏及其随设备带来的母线和支持瓷瓶等。
(4)通风及管道系统
空气加热器、冷却器、各种空调机、风尘器、过滤器、制冷机组、空调机组、空调组、各类风机、除尘设备、风机盘管、净化工作台、风淋室、冷却塔、公称直径300mm以上的人工阀门和电动阀门等。
(5)房屋建筑
电梯、成套或散装到货的锅炉及其附属设备、汽轮发电机及其附属设备、电动机、污水处理装置、电子秤、地中衡、开水炉、冷藏箱,热力系统的除氧器水箱和疏水箱,工业水系统的工业水箱,油冷却系统的油箱,酸碱系统的酸碱储存槽,循环水系统的旋转滤网、启闭装置的启闭机等。
(6)消防及安全系统
隔膜式气压水罐(气压罐)、泡沫发生器、比例混合器、报警控制器、报警信号前端传输设备、无线报警发送设备、报警信号接收机、可视对讲主机、联动控制器、报警联动一体机、重复显示器、远程控制器、消防广播控制柜、广播功放、录音机、广播分配器、消防通讯电话交换机、消防报警备用电源、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金属武器探测门、摄像设备、监视器、镜头、云台、控制台、监视器柜、支台控制器、视频切换器、全电脑视频切换设备、音频、视频、脉冲分配器、视频补偿器、视频传输设备、汉字发生设备、录像、录音设备、电源、CRT显示终端、模拟盘等。
(7)炉窑砌筑
装置在炉窑中的成品炉管、电机、鼓风机和炉窑传动、提升装置,属于炉窑本体的金属铸体、锻件、加工件及测温装置、仪器仪表、消烟、回收、除尘装置,随炉供应已安装就位的金具、耐火衬里、炉体金属预埋件等。
(8)各种机动车辆。
(9)各种工艺设备在试车时必须填充的一次性填充材料(如各种瓷环、钢环、塑料环、钢球等),各种化学药品(如树脂、珠光砂、触煤、干燥剂、催化剂等)及变压器油等。不论是随设备带来的,还是单独订货购置的,均视为设备的组成部分。
2、材料
(1)各种管道、管件、配件、公称直径300mm以内的人工阀门、水表、防腐保温及绝缘材料、油漆、支架、消火栓、空气泡沫枪、泡沫炮、灭火器、灭火机、灭火剂、泡沫液、水泵接合器、可曲橡胶接头、消防喷头、卫生器具、钢制排水漏斗、水箱、分气缸、疏水器、减压器、压力表、温度计、调压板、散热器、供暖器具、凝结水箱、膨胀水箱、冷热水混合器、除污器、分水缸(器)、各种风管及其附件和各种调节阀、风口、风帽、罩类、消声器及其部(构)件、散流器、保护壳、风机减震台座、减震器、凝结水收集器、单双人焊接装置、煤气灶、煤气表、烘箱灶、火管式沸水器、水型热水器、开关、引火棒、防雨帽、放散管拉紧装置等。
(2)各种电线、母线、绞线、电缆、电缆终端头,电缆中间头,吊车滑触线、接地母线、接地极、避雷线、避雷装置(包括各种避雷器、避雷针等)、高低压绝缘子、线夹、穿墙套管、灯具、开关、灯头盒、开关盒、接线盒、插座、闸盒保险器、电杆、横担、铁塔、各种支架、仪表插座、桥架、梯架、立柱、托臂、人孔毛孔、挂墙照明配电箱、局部照明变压器、按钮、行程开关、刀闸开关、组合开关、转换开关、铁壳开关、电扇、电铃、电表、蜂鸣器、电笛、信号灯、低音拨声器、电话单机、容断器等。
(3)循环水系统的钢板闸门及拦污栅、启闭构架等。
(4)现场制作与安装的炉管及其他所需的材料或填料、现场砌筑用的耐火、耐酸、保温、防腐、捣打料、绝热纤维、天然白泡石、玄武岩、金具、炉门及窥视孔、预埋件等。
(5)所有随管线(路)同时组合安装的一次性仪表、配件、部件及元件(包括就地安装的温度计、压力表)等。
(6)制造厂以散件或分段分片拱货的塔、器、罐等,在现场拼接、组装、焊接、安装内件或改制时所消耗的物料均为材料。
(7)各种金属材料、金属制品、焊接材料、非金属材料、化工辅助材料、其他材料等。
3、对于一些在制造厂未整体制作完成的设备,或分片压制成型,或分段散装供货的设备,需要建安工人在施工现场加工、拼装、焊接的,按上述划分原则和其投资构成应属于设备购置费。为合理反映建安工人付出的劳动和创造的价值,可按其在现场加工组装焊接的工作量,将其分片或组装件按其设备价值的一部分以加工费的形式计入安装工程费内。
4、供应原材料、在施工现场制作安装或施工企业附属生产单位为本单元承包工程制作并安装的非标准设备,除配套的电机、减速机外,其加工制作消耗的工、料(包括主材)、机等均计入安装工程费内。
5、凡是制造厂未制造完成的设备,已分片压制成型、散装或分段供货、需要建安工人在施工现场拼装、组装、焊接及安装内件的,其制作、安装所需的物料为材料、内件、塔盘为设备。
范文三:设备与 材料 的划分 标准 交通系统 标准
设备与 材料 的划分 标准 交通系统
标准
设备与材料的划分标准(交通系统标准)2011-07-2911:17摘自《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
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的划分,直接关系到投资构成的合理划分、概(预)算的编制以及施工产值的计算等方面,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加强对建设过程投资管理,统一概(预)算编制口径,现对交通工程中设备与材料的划分提出如下划分原则和规定。本规定如与国家主管部门新颁布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一、设备与材料的划分原则
1、凡是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生产加工、动力、传送、储存、运输、科研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其它机械、成套装置等均为设备。
设备分为标准设备和非标准设备。
标准设备(包括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是指国家规定的产品标准指生产的、已进行设备系列的设备。
非标准设备:是指国家未定型、非批量生产的、由设计单位提供制造图纸,委托承制单位或施工企业在工厂或施工现场制作的设备。
设备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1)各种设备的本体及随设备到货的配件、备件和附属于设备本体制作成型的梯子、平台、栏杆及管道等。
(2)各种计量器、仪表及自动化控制装置、实验的仪器及属于设备本体部分的仪器仪表等。
(3)附属于设备本体的油类、化学药品等设备的组成部分。
(4)无论用于生产和生活或附属于建筑物的水泵、锅炉及水处理设备、电气、通风设备等。
2、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原料和经过工业加工在工艺生产过程中不起单元工艺生产用的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均为材料。
材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1)设备本体以外的不属于设备配套供货,需由施工企业进行加工制作或委托加工的平台、梯子、栏杆及其他金属构件等,以及成品、半成品形式供货的管道、管件、阀门、法兰等。
(2)设备本体以外的各种行车轨道、滑触线、电梯的滑轨等均为材料。
二、设备与材料的划分界限
1、设备
(1)通信系统
市内、长途电话交换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波、载波通信设备,电报和传真设备,中、短波通信设备及中短波电视天馈线装置,移动通信设备、卫星地球站设备,通讯电源设备,光纤通信数字设备,有线广播设备等各种生产及配套设备和随机附件等。
(2)监控和收费系统
自动化控制装置、计算机及其终端、工业电视、检测控制装置、各种探测器、除尘设备、分析仪表、显示仪表、基地式仪表、单元组合仪表、变送器、传送器及调节阀、盘上安装器、压力、温度、流量、差压、物位仪表、成套供应的盘、箱、柜、屏(包括箱和已经安装就位的仪表、元件等)及随主机配套供应的仪表等。
(3)电气系统
各种电力变压器、互感器、调压器、感应移相器、电抗器、高压断路器、高压熔断器、稳定器、电源调整器、高压隔离开关、装置式空气开关、电力电容器、蓄电池、磁力启动器、交直流报警器、成套箱式变电站、共箱母线、封密式母线槽、成套供应的箱、盘、柜、屏及其随设备带来的母线和支持瓷瓶等。
(4)通风及管道系统
空气加热器、冷却器、各种空调机、风尘器、过滤器、制冷机组、空调机组、空调组、各类风机、除尘设备、风机盘管、净化工作台、风淋室、冷却塔、公称直径300mm以上的人工阀门和电动阀门等。
(5)房屋建筑
电梯、成套或散装到货的锅炉及其附属设备、汽轮发电机及其附属设备、电动机、污水处理装置、电子秤、地中衡、开水炉、冷藏箱,热力系统的除氧器水箱和疏水箱,工业水系统的工业水箱,油冷却系统的油箱,酸碱系统的酸碱储存槽,循环水系统的旋转滤网、启闭装置的启闭机等。
(6)消防及安全系统
隔膜式气压水罐(气压罐)、泡沫发生器、比例混合器、报警控制器、报警信号前端传输设备、无线报警发送设备、报警信号接收机、可视对讲主机、联动控制器、报警联动一体机、重复显示器、远程控制器、消防广播控制柜、广播功放、录音机、广播分配器、消防通讯电话交换机、消防报警备用电源、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金属武器探测门、摄像设备、监视器、镜头、云台、控制台、监视器柜、支台控制器、视频切换器、全电脑视频切换设备、音频、视频、脉冲分配器、视频补偿器、视频传输设备、汉字发生设备、录像、录音设备、电源、CRT显示终端、模拟盘等。
(7)炉窑砌筑
装置在炉窑中的成品炉管、电机、鼓风机和炉窑传动、提升装置,属于炉窑本体的金属铸体、锻件、加工件及测温装置、仪器仪表、消烟、回收、除尘装置,随炉供应已安装就位的金具、耐火衬里、炉体金属预埋件等。
(8)各种机动车辆。
(9)各种工艺设备在试车时必须填充的一次性填充材料(如各种瓷环、钢环、塑料环、钢球等),各种化学药品(如树脂、珠光砂、触煤、干燥剂、催化剂等)及变压器油等。不论是随设备带来的,还是单独订货购置的,均视为设备的组成部分。
2、材料
(1)各种管道、管件、配件、公称直径300mm以内的人工阀门、水表、防腐保温及绝缘材料、油漆、支架、消火栓、空气泡沫枪、泡沫炮、灭火器、灭火机、灭火剂、泡沫液、水泵接合器、可曲橡胶接头、消防喷头、卫生器具、钢制排水漏斗、水箱、分气缸、疏水器、减压器、压力表、温度计、调压板、散热器、供暖器具、凝结水箱、膨胀水箱、冷热水混合器、除污器、分水缸(器)、各种风管及其附件和各种调节阀、风口、风帽、罩类、消声器及其部(构)件、散流器、保护壳、风机减震台座、减震器、凝结水收集器、单双人焊接装置、煤气灶、煤气表、烘箱灶、火管式沸水器、水型热水器、开关、引火棒、防雨帽、放散管拉紧装置等。
(2)各种电线、母线、绞线、电缆、电缆终端头,电缆中间头,吊车滑触线、接地母线、接地极、避雷线、避雷装置(包括各种避雷器、避雷针等)、高低压绝缘子、线夹、穿墙套管、灯具、开关、灯头盒、开关盒、接线盒、插座、闸盒保险器、电杆、横担、铁塔、各种支架、仪表插座、桥架、梯架、立柱、托臂、人孔毛孔、挂墙照明配电箱、局部照明变压器、按钮、行程开关、刀闸开关、组合开关、转换开关、铁壳开关、电扇、电铃、电表、蜂鸣器、电笛、信号灯、低音拨声器、电话单机、容断器等。
(3)循环水系统的钢板闸门及拦污栅、启闭构架等。
(4)现场制作与安装的炉管及其他所需的材料或填料、现场砌筑用的耐火、耐酸、保温、防腐、捣打料、绝热纤维、天然白泡石、玄武岩、金具、炉门及窥视孔、预埋件等。
(5)所有随管线(路)同时组合安装的一次性仪表、配件、部件及元件(包括就地安装的温度计、压力表)等。
(6)制造厂以散件或分段分片拱货的塔、器、罐等,在现场拼接、组装、焊接、安装内件或改制时所消耗的物料均为材料。
(7)各种金属材料、金属制品、焊接材料、非金属材料、化工辅助材料、其他材料等。
3、对于一些在制造厂未整体制作完成的设备,或分片压制成型,或分段散装供货的设备,需要建安工人在施工现场加工、拼装、焊接的,按上述划分原则和其投资构成应属于设备购置费。为合理反映建安工人付出的劳动和创造的价值,可按其在现场加工组装焊接的工作量,将其分片或组装件按其设备价值的一部分以加工费的形式计入安装工程费内。
4、供应原材料、在施工现场制作安装或施工企业附属生产单位为本单元承包工程制作并安装的非标准设备,除配套的电机、减速机外,其加工制作消耗的工、料(包括主材)、机等均计入安装工程费内。
5、凡是制造厂未制造完成的设备,已分片压制成型、散装或分段供货、需要建安工人在施工现场拼装、组装、焊接及安装内件的,其制作、安装所需的物料为材料、内件、塔盘为设备。
范文四:材料与设备的划分
设备与材料的划分
一、通风机械
1、各种金属切削机床、锻压机床、铸造机械、各种起重机、输送机、各种电梯、风机泵、压缩机、煤气发生炉等,及其全套附属零部件,均为设备。
2、设备本体以外的各种行车轨道、滑触线、电梯的滑轨等,均为材料。
二、工艺设备
1、制造厂以成品形式供货的各种容器、反应器、热交换器、塔器、电器槽等,均为设备。
2、各种工艺设备在试车必须填充的一次性填充物料,如瓷环、钢环、塑料环、钢球等;各种化学药品(如树脂、珠光砂、触媒、干燥剂等)及变压器油等,不论随设备带来的,还是单独订货购置的,均视为设备的组成部分。
3、制造厂以散件或分段分片形式供货的塔、罐等,在现场拼接、焊接、组装安装内件或改制所消耗的物件为材料。
三、热力设备
1、成套或散装到货的锅炉及其附属设备、汽轮发电机及其附属设备等,均为设备。
2、热力系统的除氧器水箱和疏水箱,工业水系统的工业水箱,油冷却系统的水箱,酸碱系统的酸碱储存槽等,均为设备。
3、循环水系统的旋转滤网视为设备,koko钢板闸门及拦污栅为材料;启闭装置的启闭机视为设备,启闭架为材料。
4、随锅炉墙砌筑时埋设的铸铁块、看火孔、窥视孔、人孔等各种成品预埋件、挂钩等为材料。
四、控制装置及仪表
1、成套供应的盘、箱、屏(包括保温箱和已经安装就位的仪表、元件等)及随主机配套供应的仪表,均为设备。
2、计算机、空调机、工业电视、检测控制装置、机械器具、分析显示仪表、基地式仪表、单元组合仪表、变送器、传送器及调节阀、压力、温度、流量、差压、物位仪表等视为设备。
3、随管、线同时组合安装的一次部件、元件、配件等,均为材料。
五、通信
室内、长途电话交换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波、载波通信设备,电报和传真设备、中短波通信设备及中短波电视天馈线装置,移动通信设备、卫星地球站设备,通讯电源设备,光纤通信数字设备,邮政机械设备等各种生产及配套设备和随机附件,均为设备。
六、电气
1、各种电力变压器、互感器、调压器、感应移相器、电抗器、高压断路器、高压熔断器、稳压器、电源调整器、高压隔离开关、装置式空气开关、电力电容器、蓄电池、磁力启动器、交直流报警器、成套供应箱、盘、柜及随设备带来的母线和支持瓷瓶,均为设备。
2、各种电缆、电线、母线、管材、型钢、桥架、梯架、曹盒、立柱、托臂、灯具用具开关、插座、按钮等,均为材料。
3、刀型开关、保险器、杆上避雷针、各种电扇、铁壳开关、电铃、电表、照明配电箱等小型电器,各种绝缘子、金具、电线杆、铁塔、各种支架等金属构件,均为材料。
七、通风
1、空气加热器、冷却器、各类风机、除尘设备、各种空调机、风尘管、过滤器、净化工作台、风淋室等设备,均为设备。
2、各种风管及其附件和各种调节阀、风口、风帽、消声器及其部件、构件等,均为材料。
八、管道
1、各种管道、阀门、管件、配件、水表及金属结构等,均为材料。
2、各种拴类、低压器具、供暖器具、燃气管道和附件等,均为材料。
九、炉窑砌筑
1、各种安置在炉窑中的成品炉管、电机、鼓风机和炉窑传动、提斗装置,均为设备。
2、属于炉窑本体的金属铸铁、锻件、加工及测温装置、计量仪表、消烟、回收、除尘装置等,均为设备。
3、随炉供应已安装就位的金具、耐火衬里,炉窑金属埋件等,均为设备。
4、现场砌筑用的耐火、耐酸、捣打料、绝热纤维、天然白泡石、玄武岩、金具、炉门及窥视孔、预埋件、填料等,均为材料。
范文五:材料与设备的划分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安装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6]248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了加强我区建筑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安装工程中设备和材料的划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三)款的规定,现对除全国统一列举的通信线路工程、输送管道工程以外的其他建筑安装工程有关设备和材料的划分问题明确如下:
一、“设备”与“材料”的划分原则
(一)设备是指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生产加工、动力、传送、储存、运输、科研功能的机器、容器和其他机械、装置。
设备一般包括:
1.各种设备的本体及随设备到货的配件、备件和附属于设备本体制作成型的梯子、平台、栏杆、管道。
2.各种计量器、仪表及自动化控制装置、实验的仪器及属于设备本体部分的仪器仪表。
3.附属于设备本体的油类、化学药品等。
(二)材料是指为完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所需的原材料和经过工业加工的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
材料一般包括:
1.设备本体以外不属于设备配套供货而需由施工企业进行加工制作或委托加工的平台、梯子、栏杆及其他金属构件;
2.以成品、半成品形式供货的管道、管件、阀门、法兰、电线、电缆、灯具等;
3.刷油、防腐、绝热材料;
4.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常用建设工程设备与材料的具体划分
(一)机械设备安装工程
1.金属切削机床、锻压机床、铸造机械、各种起重机、输送机,电梯、风机、泵、电动机、压缩机、煤气发生炉、工业炉等及其全套附属零部件等均为设备。
2.设备本体以外的各种行车轨道、滑触线、电梯的滑轨、金属构件等均为材料。
(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电力变压器、互感器、调压器、感应移相器、电抗器、高压断路器、高压熔断器、稳 1.
压器、电源调整器、高压隔离开关、油开关;装置式(万能式)空气开关、电力电容器、蓄电池、主令(鼓型)控制器、磁力启动器、电磁铁、电阻器、变阻器、快速自动开关、交直流报警器;成套供应高低压开关柜、配电屏、动力箱、控制盘、控制箱及其随设备带来的母线、支持瓷瓶等均为设备。
2.电缆、电线、母线、管材、型钢、桥架、梯架、槽盒、立柱、托臂、灯具、开关、插座、按钮、电扇、铁壳开关、电笛、电铃、电表、安全变压器、刀型开关、保险器、杆上避雷针、绝缘子、金具、电线杆、铁塔、支架等金属构件;照明配电箱、电度表箱、插座箱、户内端子箱等均为材料。
(三)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置工程
1.制造厂以成品或半成品形式供货的各种容器、反应器、热交换器、塔器、电解槽等;工艺设备在试车必须填充的一次性填充物材料,如各种瓷环、钢环、塑料环、钢球等;各种化学药品(如树脂、珠光砂、触煤、干燥剂、催化剂等)及变压器油等,不论是随设备带来的,还是单独订货购置的,均视为设备。
2.制造厂以散件或分段分片供货的塔、器、罐等,在现场拼接、组装、焊接、安装内件或改制时所消耗的物件;由施工企业自行制作的容器、平台、梯子、栏杆及其他金属构件;设备内由施工企业现场加工的衬里材料、填料(玻璃钢、塑料、橡胶板等)均为材料。
(四)热力设备安装工程
1.成套或散装到货的锅炉及其附属设备、汽轮发电机及其附属设备;热力系统的除氧器水箱和疏水箱,工业水系统的工业水箱,油冷却系统的油箱,酸碱系统的碱酸储存槽;循环水系统的旋转滤网、启闭装置的启闭机械等均为设备。
2.钢板闸门及拦污栅、启闭装置的启闭架;随锅炉墙砌筑时埋置的铸铁块、看火孔、窥视孔、入孔等各种成品预埋件、挂钩、支架及金属构件等均为材料。
(五)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
1.成套供应的盘、箱、柜、屏(包括箱和已经安装就位的仪表、组件等)及随主机配套供应的仪表;工业计算机、空调机、工业电视、检测控制装置、机械量、分析、显示仪表、基地式仪表、单元组合仪表、变送器、传送器及调节阀、压力、温度、流量、差压、物位仪表等均为设备。
2.随管、线同时组合安装的一次部件、元件(包括就地安装的温度计、真空表、压力表)、配件;电缆、电线、桥架、立柱、托臂、支架、管道、管件、阀门等均为材料。
(六)通风空调工程
1.制冷机组、空调机组、空调器、各类风机、除尘设备、风机盘管、热冷空气幕、暧风机、过滤器、净化工作台、风淋室、冷却塔等均为设备。
2.风管及其配件;调节阀、风口、风帽、罩类、消声器等部件;法兰、支吊架、加固框等附件均为材料。
(七)工业管道工程
1.价值在3000元以上的阀门为设备。
2.管道、管件、阀门(价值在3000元以下的阀门)、法兰、配件及金属结构等均为材料。
(八)炉窑砌筑工程
1.安置在炉窑中的成品炉管、电机、鼓风机和炉窑传动、提升装置;属于炉窑本体的金属铸件、锻件、加工及测温装置、仪器仪表、消烟、回收、除尘装置;随炉供应的金具、耐火衬里、炉体金属埋件等均为设备。
2.现场砌筑用的耐火、耐酸、保温、防腐、捣打料、绝热纤维、天然白云石、玄武岩、金具、炉门及窥视孔、预埋件、填料等均为材料。
(九)消防安装工程
1.联动一体机、报警控制器、联动控制器、显示器、湿式报警装置、消防广播设备、消防通讯设备、备用电源;灭火系统贮存装置、检漏装置、气压水罐、消防泵、泡沫发生器、泡沫比例混合器等均为设备。
2.管道、阀门、管件、喷头、湿式报警阀、组件、栓类、水流指示器;探测器、模块、电缆、电线、桥架、立柱、托臂、按钮、声光报警器、警铃及金属支架等均为材料。
(十)给排水、燃气工程
1.除污机、清污机、捞毛机等拦污及提水设备;加氯机、水射器、管式混合器、搅拌机械等投药、消毒处理设备;曝气器、生物转盘、压力滤池、压力溶气罐、布水器、射流器、离子交换器、离心机、萃取设备、碱洗塔等水处理设备;吸泥机、撇渣机、刮泥机等排泥、撇渣和除砂机械;脱水机、压榨机、压滤机、过滤机等污泥脱水机械及其附属零部件;开水炉、电热水器、容积式热交换器、蒸气,水加热器、冷热水混合器、太阳能集热器、消毒器(锅)、饮水器;燃气加热设备、成品凝水缸、燃气灶具等均为设备。
2.设备本体以外的各种滤网、钢板闸门、栅板及启闭装置的启闭架;管道、阀门、法兰、卫生洁具、水表、自制小型容器、支架、金属构件;燃气表、气嘴、燃气管道和附件等均为材料。
(十一)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
1.成套供应的箱、盘、柜及属于主机本体的仪表、跳线架、配线架等,太阳能电池、柴油发电机组、整流器及其他配电设备;程控交换机设备、微波无线接入通信设备、抛物面天线、移动通信设备、卫星通信地面站设备、光纤数字传输设备、会议电话、会议电视设备及配套设备、随机附件;计算机网络终端、网络系统和附属设备;楼宇自控中央管理设备、通讯设备、通讯电源设备、控制器、传感器、变送器、流量计、远程总线抄表主机;有线电视前端设备、干线设备;扩声系统设备、背景音乐设备;楼宇安全防范探测器、报警控制器、报警信号传输设备、出入口控制设备、安全检查设备、电视监控设备、停车场车辆识别设备、出入口设备、显示、信号监控设备;家居控制管理中心设备、家居智能控制器、控制箱、布线箱等均为设备。
2.电缆、电线、管材、型钢、桥架、立柱、托臂、插座、按钮、支架;双绞线、光缆、视音频电缆、信息面板、光纤面板、ST接头、适配器、蜂鸣器、端子接口配件、门窗磁、电子门锁、终端电阻、感应IC卡;分支器箱、摄像机室外防护罩、电话组线箱、接线端子箱、前端箱等均为材料。
三、对建筑安装工程中属于设备价值的,其计税营业额不包括设备价值。
四、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我区建筑安装工程中设备与材料划分的原则和范围以此文件规定为准。
五、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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