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平等原则体现在:1. 民事权利能力平等。2.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3. 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 护。
自愿原则体现在:1. 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2. 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3. 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规范。
诚实信用原则体现在:1. 在设立或者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时,不仅要求当事人诚实,不隐瞒真相,不作假,不欺诈,还应当给对方提供必需的信息。2. 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后,当事人应当恪守诺言,履行义务,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3. 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为维护对方的利益,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
权力滥用的构成条件:1. 当事人有权利存在。2. 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行为。3. 当事人的行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
公平原则体现在:1.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2. 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平衡。3. 负担与风险的平衡。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特征:1.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2.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3. 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
民事权利的含义:1.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利益。2. 民事权利是民法规定或者有权的国家机关认可的。3. 民事权利受国家强制力保障。
民事权利的分类:
以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分:财产权与人身权
以民事权利的作用分: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以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分:绝对权与相对权
以民事权利的依存关系分:主权利与从权利
以民事权利与主体的关系分: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以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分:既得权与期待权
以权利发生的先后及相互关系为标准分:原权与救济权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标的,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权利的权利。分为: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
民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以一定的行为或者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
民事责任的特征:1. 民事责任是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承担的责任。2. 民事责任以一方当事人补偿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为主要目的。3. 民事责任既有过错责任,也有无过错责任。4. 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
共同责任分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
按份责任:是指责任人一方主体为多数,各自按照一定份额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责任人一方主体为多数,各个责任人对外不分份额,向权利人承担全部责任。
补充责任:是指在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负的民事责任时,由有关的人对不足部分予以补充的责任。
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给他人造成损害,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无过错就不承担责任。
无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害,不问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当应承担责任。
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包括:侵权责任能力和债务不履行责任能力。
监护人的职责:1. 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2. 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3. 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4. 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5.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6.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6. 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自然人住所的法律意义:1. 确定自然人权利、义务的享有地和承担地。2. 确定有关组织或者机关的管辖权。3.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时间计算。4. 在涉外民事案件中,确定法律适用的准据法。
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
机关法人:是指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者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委托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负责法人的生产经营或者业务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者个人。
法人机关的特征:1. 法人机关是根据法律、章程或者条例的规定而设立的。2. 法人的机关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3. 法人的机关是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机构。4. 法人的机关是法人的领导或者代表机关。5. 法人机关由单个的个人或者集体组成。
法人的设立:是指创办法人组织,使其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而进行的多种连续准备行为,它是法人成立的前置程序。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存续期内,法人组织上分立、合并以及在活动宗旨、业务范围上的变化。包括:法人的合并和分立、组织形式的变更。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分立包括新设分立与派生分立。
法人的终止:是指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
法人终止的原因:1. 依法被撤销。2. 自行解散。3. 依法宣告破产。4. 其他原因。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特征:1. 非法人组织是组织体。2. 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体。3. 是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体。
合伙:是指由二人以上根据共同协议而组成的营利性非法人组织。
合伙的特征:1. 合伙具有团体性。2. 合伙协议是合伙形成的基础条件。3. 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组织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合伙与法人的区别:1. 财产性质不同。2. 财产责任不同。3. 经营方式不同。4. 成立条件不同。
退火的效力:1. 退火人的合伙人资格丧失。2. 退火人或者其合法继承人有权请求退还退火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3. 退火人应对其退火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4. 可能导致合伙企业的终止。
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者
家庭。
特征:1. 从事工商个体经营的是单个自然人或者家庭。2. 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进行核准登记。
3. 个体工商户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农村经济组织的成员。
特征:1.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2.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基于各种承包合同发生的。3. 农村承包经营户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属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特征:1. 一个自然人出资,生产资料归投资者所有。2. 雇工经营。3. 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
民事权利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有价证券、权利、非物质利益。
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物质客体。
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
有价证券的种类:票据(汇票、本票、支票),债券,股票,提单。
民事行为的特征:1. 民事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2. 民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3. 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示行为。
目的意思:是指明民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它是意思表示据以成立的基础。
效果意思:是指意思表示人使其表示内容引起法律上效果的意思,即具有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
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将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并足以为外界客观理解的行为。
诺成法律行为:指仅以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实践法律行为:是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有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或交付标的物的行
为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不自由:是指由于他人的不当干涉,使意思表示存有瑕疵。
包括:欺诈,胁迫(威胁、强迫),乘人之危。
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威胁:是指行为人一方以未来的不法损害相恐吓,使对方陷入恐惧,并因此作出有违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
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者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对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是指在民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所附条件的特点:1. 应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 应是发生与否不确定的事实。3. 应是由行为人约定的事实。4. 应是合法的事实。
延缓条件:是指民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要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解除条件:是指民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
附延缓期限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不发生效力,待到期限届至时,行为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附解除期限的民事行为:是指在约定的期限到来时,该民事行为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法律效力消灭的民事行为。
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代理的特征:1.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之内实施代理行为。2.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3. 代理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4. 代理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代理的范围:1. 代理各种民事行为。2. 代理事实某些财政、行政行为。3. 代理民事诉讼行为。
代理范围的限制:1. 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行为不得代理。2. 被代理人无权进行的行为不得代理。3. 双方当事人约定应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不适用代理。
代理的意义:1. 扩大民事主体的活动范围。2. 补充某些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的不足。
代理权行使的原则:1. 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无权代理。2. 代理人应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托他人代理。3. 代理人应积极形式代理权,尽勤勉和谨慎的义务。
滥用代理权的类型: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
双方代理:是指一人同时担任双方的代理人为民事行为。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本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 须行为人无代理权。2. 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3. 须相对人为善意。4. 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时效: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包括取得实效和诉讼时效。
时效的条件:1. 要有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状态存在。2. 一定的事实状态必须持续一定的时间,即不间断地经过法律规定的时间。
时效制度的作用:1. 稳定法律秩序。2. 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3. 避免诉讼上的举证困难。
取得实效:是指占有他人财产,持续达到法定期限,即可依法取得该项财产权的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因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发生权利不受法律保护的时效。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利所预定的存续期间。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1. 立法精神不同。(除斥期间维护的是原秩序,诉讼时效维护的是新秩序。)
2. 适用的范围不同。(除斥期间适用形成权,诉讼时效使用请求权。)
3. 起算时间不同。(除斥期间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间或者权利发生的时间起算,诉讼时
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4. 期间的可变性不同。(除斥期间不能改变,诉讼时效可中止、中断、延长。)
5. 法律效力与法律援用不同。(除斥期间届满后,权利当然消灭。诉讼时效期满后,权利并不当然消灭)
期限的意义:1. 决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享有和消灭的时间。2. 决定某些事实的推定时间。3. 决定权利的取得和丧失时间。4. 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的期限。5. 决定法律关系的效力的期限。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
包括:地上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典权、居住权。
用益物权的特征:1. 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2. 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限物权。3. 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4. 用益物权主要以民法为依据,但也有以特别法为依据的。
地上权:是因建筑物或者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特征:1. 地上权是存在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的物权。2. 地上权是以保存建筑物或者其他工作物为目的的权利。3. 地上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提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典权:是典权人支付典价,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担保物权的特征:1. 担保物权以确保债权的履行为目的。2. 担保物权是在债权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3. 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4. 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抵押权:是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只针对动产)
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
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只针对动产)
反担保: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保证主债务人履行主债务而提供的担保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示转让人赔偿损失。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于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用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用部分,每一所有人享有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与对共用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因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民事行为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推定形式:是指通过有目的、有意义的积极行为将其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使他人可以根据常识、交易习惯或相互间的默契,推知当事人已作某种意思表示,从而使法律行为成立。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特定物:是指具有固定的属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种类物:是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和度量衡加以计算的物。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的实现时,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范文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
概念:民法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的、指导其他民法制度和规范的根本规则,是对民法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本质和规律的集中反映,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两个层次上得以运用:一是在民事活动层次上,它反映了市民社会的根本价值和基本要求,是民事主体一体遵循的行为准则;二是在民法规范层次上,它不仅是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的根本规则,而且是克服民法规范有限性的工具。具有填补具体民法规范和制度调整空白的功能。 特征
1.内容上的根本性。
2.效力上的贯穿始终性。民法基本原则是负载市民社会根本价值,对自始至终的全部民法规范具有法律效力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是各项民事制度和民法规范的基础和来源。
3.形式上的非规范性。表现民事立法的立法目的和宗旨,属于思想的范畴,其存在有助于人民准确理解和运用民法。虽然具体的民事关系的建立以及民法规范的使用都必须遵守民法基本原则,但是,民法基本原则形式上的非规范性决定了其本身原则上并不能直接成为处理民事关系的法律依据,只有通过司法解释或具体民法规范相结合,才能发挥法律调整的作用。
4.功能上的补救性。只有在不存在具体规范即法律漏洞是,法官才能根据民法基本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填补法律漏洞,在克服法律局限性的过程中实现公正的判决。 民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一)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
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法规范的民法制度起统帅作用的立法方针。在制定民法基本立法时,要先确定民法基本原则,再根据该原则设计各项具体的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在制定次一级的民事法律时,民法基本原则仍然保持其立法准则功能,据此确定次级民事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以使其与民事基本法保持价值取向上的一致。
(二)一切民事主体均应遵守的行为准则
民法基本原则,不仅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并且是一切民事主体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不仅应遵循具体的法律规范,并且应遵循民法基本原则。特别是在现行法缺乏相应的具体规范时,应当按照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行事。民事主体的行为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无效。
(三)解释民事法律规范的依据
民法基本原则也是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的依据。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须对所应用的法律条文作出解释,阐明法律条文的含义,确定其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法院在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时,如果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不同的含义,则应采用其中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无论采用何种解释方法,其解释结果均不能违反民法基本原则,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解释,不是正确的解释。
补充法律漏洞、发展学说与判例的基础
民法基本原则不仅是法院解释民事法律法规的依据,而且是弥补法律漏洞,发展学说与判例的基础。当现行法不能为法院提供裁判案件的依据时,法律就出现了漏洞,而法官又不能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理由拒绝审判,于是,法官只能借助于民法基本原则,循着立法者表在民法基本原则中的价值判断,将自己假定为立法者,作出正确的裁判。而正是在民法基本原则的授权和指引下,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能动的、创造性的司法过程中,民法漏洞得到了有效的弥补。此外,学者对民法进行研究和解释时,也应以民法基本原则为基础,无论什么样的学说,只要违背了民法基本原则,绝对不是妥当的学说。
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平等原则
含义:
1.任何民事主体在民法上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无论他们在其他领域是否存在隶属关系,一旦进入民事领域,就成为法律人格完全独立的自然人和法人,彼此互不隶属和依从。
2.任何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都居于平等的法律地位。
3.任何民事主体在民事领域内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都应是对等的。不允许只享有权利而不负担义务的民事主体存在,也不允许只负担义务而不享有民事权利的主体存在。
4.任何民事主体依法取得的民事权益都收同等的法律保护。
贯彻平等原则应当注意的问题
1.树立正确的平等观。认识实体平等和程序平等。实体平等:无论人的天赋、才能、机遇如何,通过民事活动产生的结果是均等的。这中平等观是庸俗的平均主义,与现代市场经济促进竞争,并通过竞争形成差别的时代主旋律不相吻合。程序平等:只要社会向人们提
供了同等的机会,变做到了平等,也就是说,平等仅仅是机会的均等,而不是结果的均等。应当注意,实行程序平等的结果,将导致民事主体实体上的、事实上的不平等,而且一旦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达到一定程度,会使得程序的平等失去意义。
2.反对特权。
3.消除身份的影响。
二、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是指民事主体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自主参与市民社会生活,管理自己私人事务,不受国家权力或其他民事主体的非法干预。《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 含义:
1.意志自由。包括:第一,人身自由,即人身不收费法拘束的自由;第二,财产自由,即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自由,其中以通过法律行为处分自己财产的自由为核心;第三,合同自由,这是整个意志自由的核心,包括决定是否订立合同的自由、与谁订立合同的自由及协商确定合同内容的自由等。
2.自己责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应当注意的问题
1.贯彻意思自治原则,最核心的问题是阻止国家行政对市场经济活动和民事社会生活的不适当干预。不能没有行政干预,但是行政干预应限制在适当的范围内,并讲究干预的方法、手段和力度,尽量避免一管就死的局面发生。
2.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必须避免一部分民事主体对另一部分民事主体的强制。不能有身份的压迫或者欺诈、胁迫等不道德的手段使其作出不真实的意思。
三、诚实信用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为道德规范的法律化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
反对一切不道德的、不正当的行为,维护商品经济和市民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和安全。
四、公平原则
含义:公平原本则将法律与道德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充分地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并最终实现社会的正义与和谐。公平原则的含义包含三个方面:第一,要求人们对利益或损害的分配在主观心理上应持公平的态度,即“与利益不自取过多,而与人过少;与损害也不自取过少而与人过多”。在民事活动中应机会均等、互利互惠,不能利用自己的某种优越地位以强凌弱、欺行霸市,或者乘人之危、巧取豪夺,获得不公平利益;第二,要求民事交往特别是财产交往遵循价值规律,等价有偿,反对暴利。如果民事行为在结果上显失公平,就应以公平为尺度,协调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使其重新回复到平衡状态;第三,要求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法院在法律缺乏具体规定时,也应遵循着公平的精神作出判决,以期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公平与诚实信用并不是同一概念,诚实信用只从主观心理状态方面对人的行为提出了要求,而公平则既从主观心理状态方面对人在利益取舍问题上应持的态度提出了要求,也在客观上为协调人的相互利益关系提供了一个判断标准。公平原则作为独立的民法基本原则也具有重要意义:①有利于民众直观地了解民法的公平原则。②有利于人们理解民法中以公平原则为指导而制定的一些具体规定。③有利于从立法上和司法上正确处理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问题。④有利于法官树立公平意识,提高办案质量。
民法贯彻公平原则的手段
第一,在民事主体之间合理地配置权利和义务,使民事主体在实现自身利益而享有权利的同时,也为实现对方或他人的利益而负担相应的义务;第二,确立处理结果不公平的民事关系的特殊法律规则。
五、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活动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是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
含义: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合称。所谓公共秩序,是指国家和社会存在与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包括法律秩序以及隐藏在法律秩序背后的根本原则与根本理念。所谓善良风俗,是指特定国家和社会存在与发展所必需的一般伦常道德。公共秩序强调的是一种外部的秩序状态,而善良风俗则是对人民内在道德的透视。
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类型
1.危害国家公序的行为。国家公序,是指国家政治、经济、财政、税收、金融、治
安等秩序,其关系国家根本利益,其违反行为无论过去和现在均为公序良俗违反行为的重要类型。如以从事犯罪和帮助犯罪作为内容的合同、买卖身份证件的合同等。
2.危害家庭关系行为类型。这一类型在公序良俗违反行为中从来都占有重要位置。如断绝父母子女关系的协议、允许男方娶妾的协议、婚姻关系中有关违约金和约定等。
3.违反性道德行为类型。性道德为善良风俗的基本内容。依公序良俗原则确认这类违反行为无效,对于维护社会起码得到的秩序,至关重要。如开设妓院的协议、允许婚外同居的协议等。
4.射幸行为类型。射幸行为指以他人之损失而偶然获得利益的行为,其有害于一般秩序,应当无效。如赌博、买空卖空、巨奖销售、彩票等,但经过政府特许的除外。
5.违反人权和人格尊重的行为类型。人权和人格之尊重,是现代法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因此依公序良俗原则规范违反人权和人格尊重的行为,意义重大。如以债务人人身为抵押的协议、强制债务人在债权人家做奴仆以抵偿债务的协议。
6.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类型。经济自由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条件,其违反行为当然应当无效。例如,限制职业自由的条款,利用垄断地位或行政权力分割市场、封锁市场、限制原材料输出和商品进入的协议或规定等。
7.违反公正竞争的行为类型。公正竞争为市场秩序的核心,当然应受公序良俗的保护。属于这一类型的行为有:以贿赂的方法诱使对方的雇员或代理人与自己订立合同、拍卖或招标中的违标行为、以诱使对方违反其对第三人负担的合同义务为目的的约定等。
8.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类型。消费者为社会弱者,现代民法为了从实质上实现平等与公平,无不对消费者提供特殊保护,消费者保护因此成为公序良俗原则的重要适用领域。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主要是利用欺诈性的交易方法、不当劝诱方法、以虚假和易使人误信的广告、宣传、表示,是消费者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9.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类型。与消费者一样,劳动者也是社会弱者,劳动者保护也已成为公序良俗原则得以适用的重要领域。例如“工伤概不负责”的规定,“单身条款”(即女工一旦结婚就被辞退)的规定等。
10.暴利行为类型。暴利行为不仅践踏了等价有偿的交易法则、背离了民法的公平精神,而且也严重地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故其也被纳入公序良俗原则的规制范围。
范文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以下从三个方面说明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一)民法基本原则为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
(二)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
(三)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二.学理民法基本原则与法定民法基本原则
(一)学理民法基本原则
学理民法基本原则是从学理上提出的基本原则,通常是由一定的观念、理论为指导概括出来的。
(二)法定民法基本原则及其与学理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
法定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基本法中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
区别:法定民法基本原则与学理民法基本原则性质不同,法定原则具有法律效力;学理基本原则只有理论性,没有法律效力。
联系:学理基本原则对法定基本原则有指导意义,如果其被立法者采纳,就转化成法定基本原则;法定原则一经颁布,也会对民法基本原则的研究起推动作用。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一)指导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突出表现在它的指导性。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均具有指导意义。
(二)约束功能
民法基本原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都具有约束力。
(三)补充功能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综合学理解释,可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禁止权力滥用原则;(5)公平原则;(6)公序良俗原则
第二节 平等原则
范文四: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
尹田先生认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价值观念和价值取向之高度抽象的表达。
事实上,法律判断是一种价值判断,故每一条法律规范都蕴含着一定的价值观念。而这些存在于具体规范之背后的价值观念之上,又存在着其必须服从和贯彻的某种更为抽象、位阶更高的价值观念,直至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即法律所追求的社会公平正义。正是在一些总体的、根本的价值目标的指导和制约之下,整个法律体系才能实现其和谐,法律的功能方可真正实现。而在宪法或者基本法设定的总体价值观念的指导之下,以实现民法既定任务和特定功能为目的的基本法律思想,即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司法和民事活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约束功能的基本行为准则, 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民法基本原则属于非规范性规定中的原则性规定,并且作为法律,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必须无条件地遵循。另外,它贯穿整个民事立法,具有普遍的指导性意义。
而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上承认的原则有以下几个:
一、平等原则(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平等观主要有两种:一是实体平等观,二是程序平等观。实体平等观认为不论人的天赋、才能、机遇如何,通过民事活动产生的结果应是均等的。而事实上,这是不可能在现实社会中实现的。程序平等观则认为只要社会向人们提供了同等的机会便是做到了平等。即平等是机会的平等。 它是现代民法的灵魂,而我国的现行民法中的平等原则属于现代民法上的平等原则,即采用程序平等观。
我国平等原则体现为一项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的准则和一项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平等原则是民法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标志。其具体含义包括:①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②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 ③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④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私法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私法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他在民法的各项原则中处于核心地位。
意思自治原则派生出了社团自治、私权神圣、合同自由、婚姻自由、家庭自治、遗嘱自由以及过错责任等民法的理念。
意思自治原则不是绝对的,民法所确认和保障的自由也不是不受限制的自由。私法自治原则的实行是有限制的,必须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以平等原则为前提的,是当事人内心意愿在法律上的确认。意思自治原则在知识产权法上的应用主要表现在:第一,从知识产权的获得角度看,知识产权的获得和享有贯彻了意思自治原则。如商标注册(以意思自治原则为主) 和专利权申请、作品是否发表等方面均贯彻了意思自治原则。第二,在知识产权行使上贯彻了意思自治原则。如何行使知识产权,选择出资、融资和许可、转让等何种方式,都出于权利人的自愿,任何个人和单位均不得干涉。当然,知
识产权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知识产权法的强制性规定,受到非自愿许可制度等相关制度和原则的限制。
三、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立法者和裁判者在民事立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应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二是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对于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和保证私法自治原则的实行,具有重要意义。
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因此,公平原则是一条法律适用的原则,即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公平原则又是一条司法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做出合理的判决。
四、诚实信用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
诚实信用原则,其本意是要求按照市场制度的互惠性行事。在缔约时,诚实并不欺不诈;在缔约后,守信用并自觉履行。如果说任何自由都是受制约的自由,那么诚实信用应是题中之义。然而,市场经济的复杂性和多变性昭示:无论法律多么严谨,也无法限制复杂多变的市场制度中暴露出的种种弊端,总会表现出某种局限性。民法规定诚实信用原则,使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能主动干预民事活动,调整当事人利益摩擦,使民事法律关系符合正义的要求;另一方面,法院可根据该原则做出司法解释,填补法律的漏洞。但由于该原则的位阶高、不确定性强,用之不当也可能会成为司法专横的工具,所以对该原则的运用,必须与其它的原则结合起来统筹考虑。
五、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成,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从国家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二是从社会角度定义善良风俗。公序良俗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公序包括各种各样的公共秩序。良俗是以善良作为基本价值标准,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公序良俗是司法实践中分析权利义务内容是否合理公平的中医角度。公序良俗原则有填补法律漏洞的作用,法官按照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要求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作为道德的法律化,公序良俗原则对我国这样一个民族重多且民风民俗多种多样的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上承认的原则之间的关系是:平等原则是其整个民事行为成立的逻辑前提,私法自治原则是整个民法的核心、是最重要的原则,公平原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补充,而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是最低的道德要求在民法上的体现,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限制。
【主要参考资料】
课本《民法(第五版)》 王利明
《民法原理与实务》 李仁玉 北京大学出版社 《民法的基本原则》 尹田
《民法基本原则探讨》 李锡鹤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法学1101班
杨佳微
范文五: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
1) 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
2) 是贯穿于民事法律法规整体的基本原则
3) 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学历民法的基本原则法定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功能
1指导功能;指导民事立法民事行为民事司法
民事主体掌握了基本的民法规则就能够把握民事关系的大方向
约束功能:
补充功能:在民事法律规范没有做出过顶的情况下,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民事法律规范起补充作用;由于民法有稳定性不可能朝令夕改,由于立法炸的认识的局限性,由于社会关系的不断发展,立法不可能穷尽一切,因此现行法规往往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关系不断发展
一,平等原则
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没有平等就没有民法,平等原则是民法其他基本原则的基础。突出平等原则对于华清民法和行政法和经济法的界限,在立法和司法上面都有实践意义
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即民事主体的资格平等
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在一定的财产关系范围内,国家也是民事主体,国家作为民事主体,与其他的民事主体也处于平等地位
民事权益平等的受到保护
二,自愿原则,民法的核心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更具自己的医院,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自主的形式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关系不过多干预
没有资源上品关系难以进行,婚宴关系啊难以成立,就没有遗嘱制度
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的进行形式民事权利
民事主体之间自主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关系
当事人的意愿由于任意性民事法律制度。在民事立法特别是合同法上规定较多的任意性规范,在任意性规范条件下,当事人的协议的效力由于任意性规范的效力,在继承关系中,在有遗嘱的情况下,优先使用遗嘱继承
三,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在设立或者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是,逼近要求当事人城市,不隐瞒争相,不做ijia,不欺诈,好应当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
民事法律关系确定后,当事人应当遵守承诺,履行义务,维护对方利益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旅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找哦官至好哦,当事人应当为维护对方的利益实施一定的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判例类型化
1建筑施工单位谎报资质等级,超出实际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订立施工合同,债务人履行职务迟延三十分钟,债券没有因此受到损失,债权人拒绝首领;债务人交付的商品瑕疵极小,债权人据此主张退或;还款中突遭抢是债务人提出还款;已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为由,拒绝给付酬金,医院拒绝给病人复制病例
四,禁止权力滥用原则
是民事主体形式民事权利的界限,权利都是有一定的界限的,没有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利。构成滥用有三个条件,一是当事人有权利存在,而是权利人有形式权力的行为,三是当事人的行为有滥用权力的违法性
举例说明权利滥用,故意损害邻人利益月结轻微要求拆毁,违反公共利益。接触管必原来的罐
五,公平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公平原则是衡量当事人利益的标准
体现在1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平衡,法律以本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风险负担的平衡
六.公序良俗的原则
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原则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需要,十月书民事行为的最低要求,是当事人的行为的自主的道德底线,不可逾越,比如,趁人之危,恶一串通损害他人,滥用垄断地位,规定不合理的流通条件,订立限制人身自由和限制亲属正常往来的合同,已婚外同居为条件赠与财产,一是是犯罪行为为目的订立合同
民事法律关系
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意义1民事法律关系是打开民法殿堂的钥匙
2民事法律关系是处理民事案件的思维方法
萨维你认为权力的深层次基础在于法律关系,萨维你的司法体系是区分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建立的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建成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率关系,享有民事潜力副有民事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的个人,在有些轻狂下国家也是民事肢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例如发行国债
一方为权利人一方为义务人,责任主体成为责任人,在有些轻狂下一方仅为权利人之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另一方职位义务人之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比如赠与合同
民事法律关系可以是一方的也可以是多方的,没一方义务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两个以上的人
客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所有发生的食物,
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权利没民事义务,民事责任是维护正常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基于民事责任发生的法律关系是权利人与责任人,第二性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同引起民事法律关系法伤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结婚时民事法律事实,而恋爱不是
民事法律事实构成,又称民事法律事实结合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行为,之人有意识的动静,分作为和不作为
非行为事实,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们您是法律关系变更发生消灭的事实,事实是指某种客观相象的发生比如出生死昂发生自然灾害爆发战争等
民事权利;主体享有的特定利益,为宪法和民法所确认的权利,收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分类
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财产权(无权知识产权债券)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
财产权可以用货币衡量一般可以转让继承依法可以抛弃,人身权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不能用和货币衡量,不能放弃装让继承
继承开始前有期待权
民事权利;iode作用
支配权,无趣轻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使用
请求权,权利人请求他人承担民事责任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一自己的意思表啊是,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
抗辩权,对抗他人形式权力的权利,通常对抗的是请求权
效力范围
绝对权,比如无权人格权知识产权,无需通过义务人的行为,义务主体不特定
相对全,义务人实行一定行为才能实现,对人权
民事权利的依存关系
主权利。能够独立存在,从权利
专属权非专属权,民事权利与主体的关系为vbiaozhun
记得全,期待权,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取得
以权利发生的先后相互关系为标准,
原权,原有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
救济权,救济被侵害的原权,全猎人请求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属于救济权
民事权利的形式事实行为,不一意思表示为要素,民事行为,意思表示
民事权利的保护,
国家保护,公里保护
自我保护,自慰行为自主行为保护自己来不及方法适当有限度
民事义务是为了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有民事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
分为法定义务,约定义务,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消极义务,如不侵害他人的无权知识产权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承担的民事法率后果
民事责任的特征;1民事责任是当事人一方对他人的责任2民事责任主要是为了补偿权利人所受损失和恢复民事权利的圆满状态3民事责任既有过错责任不,又有无过错责任,4内容可以有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
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
1性质,党委,不党委产生责任2功能,实现权利,促使履行义务3约束力
民事责任的分类
财产责任,非财产责任
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没其他责任(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责任方式不同j
无限责任,有限责任,民事责任一无限责任为原则哦,法律有规定的使用有限责任 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
过错责任,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了有过错才承担责任
无过错责任,只要造成损害就负责人
公平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返还财产,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