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试论食品安全标准在食品安全管制中的拘束力
作者:方明徐静
江苏社会科学 2014年05期
一、问题的提出
2013年,食品安全问题再次被推至舆论的风口浪尖。“香飘飘奶茶喝出青蛙”,“农夫山泉深陷质量门”、“老鼠肉冒充羊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陆续登场,不断触碰人们的心理底线,让消费者谈食色变,也拷问着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责任和良心。
食品安全属于社会安全的范畴,是社会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食品安全问题”本身不是“问题”,实质是“食品不安全”问题。“躲避各种危险和风险,寻求安全保障,是人类最为朴素、自然而恒定的一种心理需求。因此,作为秩序核心构成要素的‘安全’则成为人类对法律制度的一项最为重要的价值追求”①。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是我国规制食品安全基本法律之一,该法第99条明确指出“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根据该解释,食品不含有危害生命和健康的致害因素,不会对人体造成危害才是安全食品。法律层面上的“食品安全”往往不取决于消费者或者其他主体的主观判断和认识,而是依据国家所制定和推行的具有强行性的各种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一经制定和推行,就成为客观的评判、检测基准,符合这些标准就具有安全性,反之则缺失安全性②。食品安全标准不仅是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中所必须遵循的准则,也是监管部门日常监管的重要依据,还为消费者识别食品质量提供导引③。由此可见,食品安全标准成为人们衡量食品是否安全,经营者是否守法的关键。那么,需要追问的是,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角色应该如何定位?它在哪些领域发生效用,发生何种效用?食品安全标准在食品侵权案件中扮演着何种角色?如果遵守了食品安全标准,是否意味着生产经营者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以上问题,为本文意欲探讨的主题。
二、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现状
作为对商品和服务的控制规范,标准一直是政府广泛采用的规制工具④。1983年我国颁布的国家标准(GB39351-83)《标准化基本术语第一部分》中,将“标准”定义为“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时间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简称《标准化法》)提出“食品卫生标准”的概念,并未提出“食品安全标准”概念。笔者以为食品卫生标准并不能完全取代食品安全标准,前者针对食品卫生而言,后者针对食品质量而言,二者应为不同概念。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正式提出了“食品安全标准”的概念。《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第19条)。“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第21条)。为达到这一目标,《食品安全法》规定“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22条)。
由此我们看到,我国食品标准以2009年《食品安全法》为分水岭,2009年之前由卫生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各种主要的食品卫生标准,而食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负责制订食品产品(质量)标准。这一双标准体系此后被各个阶段的食品卫生立法继受,并日渐成熟。其中,食品卫生标准由卫生部门制定,而质量标准分由两个部门制定:农业部门负责制定供食用的初级农产品的质量标准,质量监督部门则负责经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质量标准⑤。2009年《食品安全法》颁布以后,食品安全标准成为我国唯一食品强制性标准。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有3000多项,但是依然存在许多问题。虽然《食品安全法》确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唯一的强制性标准,然而,由于目前我国还未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2009年之前的两套并行的标准缺乏协调,冲突严重,食品安全标准无法达到和谐统一,执法者的监管很难全面到位。我国食品相关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四级;林业、农业、商检、商业、供销、轻工等等各种标准政出多门,普遍存在着矛盾、交叉、重复和空白的问题,形成了一种产品多个标准、多个要求、多方管理的局面。再次,中国有些食品标准因出口和内销的不同而形成两套标准,如碳酸饮料,这无疑使本来就混乱不堪的食品安全标准雪上加霜。令人欣慰的是,笔者获悉,卫生部近期在北京召开食品标准清理工作会议,对相关工作进行了安排。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卫生部制定公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和《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方案》,对现行近5000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行业标准强制执行内容进行清理,此项工作将于2013年底完成标准清理,2015年底完成标准整合工作⑥。
三、食品安全标准的性质界定
《食品安全法》第19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其性质为何?学界一直存有争论。有学者认为,强制性标准不属于正式的法律渊源,属于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⑦。也有学者认为通过分析标准的外在形式,可以清晰地辨明有些标准不仅具有法规范的内在特征,还具有法规范的外在形式。如从法规范对社会关系主体的行为有约束力的判断基准出发,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是实质意义上的法规范,并且部分食品安全标准不仅具有实质意义上的法规范属性,而且还有形式意义上的法规范属性,如卫生部制定和公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因此有学者总结认为: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销售者活动的行为规范,具有实质法规范性质,其中部分规范还具有法规范的外在形式⑧。除此之外,还存有事实说或证据说之类的学说。
笔者以为,正如有的学者所认为的,如果单从标准的外在名称、形式、结构和内容,以及制定和颁布程序看,食品安全标准都不符合法律规范的外形,质言之,从形式上其很难看做是“法”。但是如果沿着更为实质的意义来判断,由行政机关颁布的食品安全标准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着“作茧自缚”的效应;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针对的是事项或者是物品,依然会间接地影响私人的权利和义务,而且通过行政机关所采取的若干确保标准有效实施的手段,使得标准对私人产生了实际上的法律约束力和约束效果。食品安全标准减少了不确定性,稳定了私人之间相互的期待,成为了特定领域中诸多问题解决的应循之道。因而,从某种意义上讲,食品安全标准的功能与社会规则体系中法律规则的功能几无二致⑨。食品安全标准多同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和安全休戚相关,因此,可以被归为强制性标准的范畴。以法规范的强制性而言,企业标准和行业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不具有法的强制性。
综上,在目前还未建构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下,尚无法给食品安全标准明确定性。正如郑永流教授所言:“国家法律授权行政机关指定的食品安全强制性标准,是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依法发布与实施,故对食品安全标准的性质,不能囿于从其概念、形式上进行‘一刀切’式的判断,而需要从功能的视角加以关注与把握。食品安全标准作为国家意志的表达,应当认定为非正式的法源。”⑩笔者亦认为,国家在对各种食品标准进行清理和整合、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之际,应该考虑结合《食品安全法》第19条的规定,将食品安全标准定位为“法规范”,在安全标准制定主体和违反标准的法律效果以及安全标准的外在形式上应尽最大可能与法规范的要求对接。唯有如此,才能让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产生真正的约束力和威慑力,以免食品标准流于形式,形同虚设。
四、食品安全标准法律拘束力的样态
食品安全标准是国家公权力对食品安全进行的强制干预,其主要目的在于对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行为设定具体的行为标准,对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行为进行引导和控制,从而达到对食品安全的管制。食品安全标准在刑事、行政和民事司法裁判中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笔者在北大法宝网站以“食品安全标准”为主题,搜寻到一系列有关食品安全的典型案例,其中15则刑事裁判文书,8则行政裁判文书,114则民事裁判文书,这些案例的裁判结果均与食品安全标准或多或少存在关联。
1.食品安全标准在刑事司法领域中的拘束力
笔者以为,在刑事司法领域,食品安全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第140条、第143条和第144条定罪的重要依据。《刑法》第143条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罪(11],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判断行为者的行为罪与非罪的重要依据。如表1所示,在邓美丽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12]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蜡样芽孢杆菌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第3.3.1的规定,判定被告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在彭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13]中,法院以GB2760-2011(《食品添加剂过氧化氢》)认定被告在食品中添加双氧水(过氧化氢)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从而认定被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名成立;叶某某销售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14]中,法院以被告人使用“柠檬黄”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认定被告人叶某某等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这些案例表明,食品安全标准第140条、第143条和第144条几乎成为法官界定被告行为构成违法犯罪的重要依据,从而影响罪与非罪的界限。案名\&案号\&所涉食品安全标准\&裁判结果\&彭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2012)开刑初字第362号\&GB2760-2011(2011年6月20日实施)\&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邓美丽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2012)衡刑初字第1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蜡样芽孢杆菌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第3.3.1规定\&符合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项XX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2011)沈河刑初字第1552号\&《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杨松等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2010)通刑初字第619号\&《食品安全法》第28条的食品安全标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叶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2011)宝刑初字第961号\&《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五万元。\&
从行为者角度而言,如果其与食品生产或销售有关的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将面临遭受刑事处罚可能的威慑,因而在某种程度上,有关食品安全的刑事罪名对私主体的行为起到重要的引导和管控作用。
2.食品安全标准在行政司法、执法领域中的拘束力
在实践中,行政监管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关键步骤之一,食品安全标准是行政监管中重要的工具和武器。食品安全标准在行政领域中既对行政执法人的行为起到约束作用,亦是行政执法人员衡量行政相对人是否违法的重要“标尺”。行政执法人员不严格按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放任企业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也是一种违反法律的渎职行为,应当负相应的法律责任(15]。表2中列明的两个案例(16]正体现了食品安全标准成为判断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在赵正军与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七分局确认行政处罚行为违法案中,二审法院认为: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仍应适用。原审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七分局依该标准认定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绿城广场店销售未标注产地的商品,不违反国家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国家标准,故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绿城广场店违法行为不成立,于2010年2月26日决定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维持了原判。该案的争论焦点在于购物广场的行为是否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标准,行政机关依据国家标准来决定行政行为,从而判定行政执法机关的行为具有合法性。案名\&案号\&所涉食品安全标准\&裁判结果\&某食品有限公司与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上诉案\&(2012)浙温行终字第80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4789.1-2010)\&认定上诉人[(2012)温鹿行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的原告人)]某食品公司生产的某鸡精经方圆质检公司检验“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样品不合格。原告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向方圆质检公司申请复检,不允许申请复检。\&赵正军与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七分局确认行政处罚行为违法案\&(2011)郑行终字第66号\&《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认定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仍应适用。被上诉人认定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绿城广场店销售未标注产地的商品,不违反国家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国家标准,据此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正确。\&
在行政执法领域,食品安全标准除了作为行政执法人员约束自己行为的法规范之外,也成为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相对人作行政决定的依据。学者认为,行政机关适用法律作出决定的过程分为如下几个阶段:首先是事实的调查和认定,认定有无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然后是对法律构成要件进行解释和认定,看法律构成要件如何规定;第三步判定所认定的事实是否与法律构成要件相当;第四步是法律效果的核定,决定赋予怎样的法律效果(17]。由此可知,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之前必须对事实进行认定,行政机关在进行事实认定之时,通常通过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进行调查,从而认定案件事实的存在与否以及程度轻重,并且根据事实认定的结果作出是否给予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决定。这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55条的相关规定也可以窥见一斑: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综上,食品安全标准在行政司法、执法领域,不但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有类似于“法”拘束力,且成为执法人员对行政相对人是否作出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而在行政司法裁判中,往往还可能成为法官裁判执法人员行为是否违法的重要依据。
3.食品安全标准在私法裁判领域中的拘束力
食品安全标准,究其本质,实为私人行为设定行为标准,直接或者间接地引导私人的行为,直接或者间接地涉及私人的权利与义务。这种规范的性质笔者曾撰文称为管制规范。笔者在北大法宝上研读了114则与食品安全标准相关的裁判文书,其中大部分裁判文书均笼统地以《食品安全法》第96条为依据,认定行为符合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均未明确指出具体的食品安全标准内容。仅有以下几则裁判文书明确指出所系的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及其如何影响裁判结果。
食品安全标准有些是对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直接的规定和控制,对其工作程序和环节提出技术要求,而另外一些可能并不是直接约束生产者和销售者的经营行为,而是针对所调整的对象和事项规定了技术目标的项目及目标值,以量化的形式规定私人必须达到的最低目标(18]。与食品安全标准有关的民事纠纷主要分为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两大类型。在合同司法实践领域,是否违反食品安全标准,法官常以此来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违约。表3中,阎某某诉上海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19]、黄某某诉某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20]、李雪松与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21]、邵永强诉百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2]、潘xx诉上海xx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3]、李书晨与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中原分店买卖合同纠纷案(24],这几则案例的裁判主文中,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都对衡量当事人是否违约起到关键作用,法官首先必须作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存在违反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判断,然后再作该当事人是否违约的价值判断,这点在合同司法裁判中显而易见。
案名\&案号\&所涉食品安全标准\&裁判结果\&阎某某诉上海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37527号\&《食品安全法》第28条和第96条\&判决被告返还货款,并赔偿十倍货款金额的赔偿金\&黄某某诉某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2012)芙民初字第1340号\&《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认定被告生产的“某某妈妈奶粉”中添加的“酒石酸胆碱”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李雪松与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2118号\&《SC/T3304-2001鱿鱼丝》和GB/T23497-2009鱿鱼丝》\&SC/T3304-2001《鱿鱼丝》执行标准属于行业推荐标准,并非由国家制定的《鱿鱼丝》强制性执行标准,故上诉人李雪松认为富益鱿鱼丝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并要求被上诉人人人乐公司予以赔偿的上诉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李某某诉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2011)岳民初字第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排放标准(GB8979-1996)》\&根据标准认定,所提取的水遭受污染,但是根据侵权责任成立的规则,原告提交的井水、污水检测报告样本均来自于桔园55号(另案宾少俊家中),而非取自于桔园56号原告家中,故原告提交的检测报告不能证实其家中的井水因被告的施工行为导致井水受到了污染这一事实。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邵永强诉百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0)管民初字第596号\&GB/T15901-1994《食品工业基本术语》第2.1条和GB16740-1997《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第3.1条\&根据国家标准,界定本案所涉商品向辉牌洋参玫瑰凉茶不属于一般食品,而是保健品,故原告认为本案涉及产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驳回原告的请求。\&潘xx诉上海xx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19100号\&2004年制定的蜜饯卫生标准(GB14884-2003)。\&法院认定被告的食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制定的蜜饯卫生标准(GB14884-2003)。但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质量,判决退还购货款,但是不予认定其它诉讼请求。\&
赵际文诉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正佳广场分店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2009)天法民一初字第3507\&《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1994)及:《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实施细则》\&法院认定被告销售的光明高钙奶酪含有乳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判定被告退还货款,并给予十倍的损害赔偿金与原告。\&李书晨与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中原分店买卖合同纠纷案\&(2012)中民二初字第77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于2010年12月23日发布了烤鱼片SC/T3302-2010标准\&法院判定被告销售的元臻鲜烤蜜汁鳕鱼、海得微辣鳐鱼和海得微辣海鳗鱼没有违反保质期的规定,并且未检测出甲醛,故无法证明被告销售的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
在侵权领域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在判定侵权责任成立过程中起到何种作用?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我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了十倍的惩罚性赔偿,然而,要适用该条规定,必须满足两个条件:首先,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其次,必须给他人造成损害——财产或者人身损害。按照侵权归责原则,由于食品未遵守安全标准导致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应属于产品责任,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主观过错在所不问,但因果关系是必不可少的要素。亦即,未遵守食品安全标准造成他人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责任成立必备的要素有: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给他人造成损害,二者之间具备因果关系。表3案例中只有2例关涉侵权:李某某诉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25],赵际文诉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正佳广场分店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26],前一则案例原告证明提取的饮用水违反了相关食品安全标准,但无法证明损害和违反饮用水安全标准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法官未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则案例因为被告生产的奶酪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法官判决被告给予原告十倍的惩罚性赔偿。值得追问的是,遵守食品安全标准是否能够成为责任的抗辩理由?笔者以为不能,因为食品安全标准是生产者和销售者必须遵守的最低标准底线,是行政执法机构判断其行为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并不能武断地认为是民事侵权中侵权人对被侵权责任的抗辩理由。由于本文的主旨不在于此,因而不作进一步的探讨。
五、结论
食品安全标准虽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但却具有类似于部门规章的法律拘束力,在刑事、行政、民事领域,无论是对执法者还是对司法者,甚至是对守法者,均具有法的拘束力。因而笔者认为赋予食品安全标准正式的法的效力,对于我国当前令人堪忧的食品安全现状具有积极的意义。构建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是时代之需,社会之需,人民之需。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法律制度只是搭起了一个“架子”,一个符合现代政府监管和行政法治理念的框架,而内部的“精装修”则还有待时日(27]。惟愿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早日完善,并尽快走上法制轨道。
注释:
①冯彦君:《论职业安全权的法益拓展与保障之强化》,[哈尔滨]《学习与探索》2011年第1期。
②冯彦君:《食品安全保障:定位、机制与实效》,[长春]《吉林大学社会科学报》2012年第7期。
③宋华琳:《中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法律制度研究》,《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6期。
④A.Ogus,Regulatory Law:Some Lessons from the Past.(1992)12 Legal Stud.1,13-15.
⑤宋华琳:《中国食品安全标准法律制度研究》,[广州]《公共行政评论》2011年第2期。
⑥《卫生部全面启动食品标准清理工作》,[北京]《食品工业科技》2013年第5期。
⑦参见何鹰:《强制性标准的法律地位——司法裁判中的表达》,[北京]《政法论坛》2010年3月。
⑧参见欧元军,史全增:《关于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规范分析》,[北京]《法律适用》2012年第10期。
⑨参见宋华琳:《论技术标准的法律性质——从行政法规范体系角度的定位》,[北京]《行政法学研究》2008年第3期。尽管宋华琳博士在该文中主要针对强制性技术标准而言,笔者认为,根据《标准化法》和《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标准属于强制性技术标准,所以宋华琳博士的观点亦适用于食品安全标准。
⑩郑永流:《法律方法阶梯》,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8页。
(11)随着2009年2月28日《食品安全法》的颁布,1997年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规定已经不合时宜,为此,《刑法修正案(八)》将原刑法第143条中的“不符合卫生标准”修改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12)参见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12)衡刑初字第140号判决书。
(13)参见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2)开刑初字第362号判决书。
(14)参见上海宝山区人民法院(2011)宝刑初字第961号判决书。
(15)伍劲松:《食品安全标准的性质和效力》,[广州]《华南师范大学学报》2010年第3期。
(16)参见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温行终字第80号判决书和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郑行终字第66号判决书。
(17)参见陈敏:《行政法总论》,[台北]三民书局1998年版,第110页。
(18)参见宋华琳:《论技术标准的法律性质——从行政规范体系角度的定位》,[北京]《行政法学研究》2008年第3期。
(19)参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37527号判决书。
(20)参见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2)芙民初字第1340号判决书。
(21)参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2118号判决书。
(22)参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0)管民初字第596号判决书。
(23)参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19100号判决书。
(24)参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2)中民二初字第775号判决书。
(25)参见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1)岳民初字第26号判决书。
(26)参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09)天法民一初字第3507号判决书。
(27)宋华琳:《中国食品安全标准法律制度研究》,[广州]《公共行政评论》2011年第2期。
作者介绍:方明,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徐静,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助理研究员
范文二:各部门食品安全职能及标准
各部门食品安全职能及标准
一.目的
为保证公司食品安全, 确保公司所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 《食品安全法》 的规 定,特制定本规程。
二.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各部门的食品安全职能及标准, 凡与公司食品安全有关的行为 都适用于本规程。
三.各部门食品安全职能及标准
1. 采购部
1.1初次采购食品原料、半成品、食品添加剂及与食品相关的产品(以下称食品 原辅料) 和食品包装材料时, 应向供应商和生产加工者主体索取资格合法的证明 文件(指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 生许可证及其它等证明文件,并建档保存,每年核对一次。
1.2购进的每批食品原辅料应向供应商索取相适应的有效的合格证明文件 (指年 度型式检验报告或每批食品原辅料的出厂检验报告) 。对于供应商无法提供相适 应的有效的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辅料, 可由我公司依照食品安全标准或我公司 对采购的食品原辅料管控要点自行检验(或委外检验) ,所有的检验记录保存期 限不得少于三年。
1.3对于采购的食品原辅料, 采购部应向供应商索要该食品原辅料的主要成份的 资料,而对于茶叶及茶叶加工类的食品原辅料,采购部应向供应商索要其农药、 化肥及生长调节剂的使用情况及其它添加物资等资料, 并与供应商签订食品安全 责任追究协议。
1.4对于采购的每批食品包装材料, 采购部都应向供应商索取相适应的有效的合 格证明文件(指商检报告或每批出厂检验报告) ,禁止采购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
件及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材料。
1.5对于无法详细提供成份资料的食品原辅料,需经公司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同 意, 可按公司实际情况 (指国家法律法规暂未规定或不会对人体造成危害的情况) 进行采购。任何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原辅料都应禁止采购。
1.6采购进口食品原辅料时,应当向进口食品原辅料代理商索取营业执照、代理 资料、报关单、注册证等相关资料以及合格的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否则,禁止 采购。
1.7采购食品原辅料时,采购部应注意其保质期,不得采购快到期(指剩余保质 期低于其规定保质期的三分之二) 的食品原辅料。 同时其包装物应符合国家食品 卫生安全要求, 不得采用盛装过其它类别物资的包装物再次进行食品原辅料的包 装,原则上要求统一规格。
1.8建立和保存进货记录。如实记录采购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 期、供应商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货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 得少于三年。
1.9当食品原辅料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禁止采购:
(1)腐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及其他感官性状异常;
(2)可能含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成分;
(3)包装严重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而被污染;
(4)掺假、掺杂、超期及非法加工;
(5)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 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限量;
(6)其它不符合食品安全及相关国家标准的情况;
1.10对采购的食品原辅料及食品包装材料进行运输时,所使用的车辆,必须符 合国家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禁止使用该运输工具: (1)与有毒有害物资同车运输;
(2)与存在过敏原的食品物资同车运输;
(3)运输过化工原料的车辆,清洁后未达到食品安全要求;
(4)运输过有毒、有害物资的车辆,清洁后未达到食品安全要求;
(5)其他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车辆;
1.11 建立和保存供应商审核记录。每年需对主要的食品原辅料供应商进行现场 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质量管理职责、企业生产要求、生产资源提供、采购质量 控制、 过程质量管理、 产品质量检验及相关的企业资格证明文件。 审核记录应当 真实,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1.12 履行部门职能中,其它与食品安全相关方面的职责。
2. 研发中心
2.1研发成员必须熟悉国家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及国家食品安全法; 用于出口的产 品还需了解进口国的食品安全要求。
2.2研发的产品应与公司实际生产食品的场所及生产食品的范围一致。 而对于超 出公司生产范围的特殊产品,需经公司批准后方可研发。
2.3研发新产品时,所涉及的食品原辅料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并建 立和保存相关的研发记录; 第一次进入车间试生产时, 在试生产结束后, 研发组 需将该生产工艺及加工中所涉及的食品原辅料等相关资料和该产品的食品安全 评估报告, 一同上报食品安全领导小组, 待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 方可 按《生产工艺管理办法》转交该工艺。
2.4当正在试生产时, 对本次开发的生产工艺中所使用的食品原辅料可能含有国 家刚刚颁布禁止令的成分时, 必须立刻停产, 并对生产中的半成品进行标识、 隔 离。生产设备进行全面清洗消毒。待核查未发现食品安全危害后,才可复产。 2.5当研发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必须立即停止研发:
(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
(2)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其成分中含有国家明文禁止的物质或被检测出存在
不适合用于食品安全生产的物质。
(3)所涉及食品原辅料含有的过敏原与客户产品的消费者相冲突。
(4)所研发的产品超出公司实际生产加工范畴且未得到公司批准。
(5)用非食品原辅料生产的产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 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6)拼配的食品原辅料生产加工后产生对人体有危害的物质或其营养成分受到 严重破坏。
(7)其他任何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情况。
2.6 履行部门职能中,其它与食品安全相关方面的职责。
3. 生管部
3.1所有车间生产人员进入车间时,应严格遵守车间卫生标准,并符合食品从业 人员健康要求。
3.2车间人员必须熟悉和了解 《 HACCP 计划》 作业指导书内的关键控制点的要求, 包括识别关键控制点, 并严格按照关键控制点的工艺要求及对关键控制点监控标 准进行操作。
3.3生产用水应当严格执行《生产用水管理办法》。
3.4携入的玻璃器具及生产区域的玻璃制品,严格按《生产区域玻璃控制程序》 执行。
3.5定期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和维护保养,其维护保养频率按《速溶 茶生产岗位操作规程》 中的规定执行, 并保存相应记录, 同时应建立和保存停产 复产记录及复产时生产设备、设施等安全控制记录。
3.6车间内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对人体安全、无害。 使用时必须作好详细的记录,包括:使用时间、使用区域、使用人、使用数量、 剩余量的处理等。
3.7在生产过程中,避免食品原辅料及成品接触有毒物或不洁物。同时避免食品
原辅料与产品相互接触, 交叉污染。 直接盛放产品 (指食品原辅料及生产中的料 液)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
3.8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生产工艺。添加食品原辅料时,特别是食品添加 剂, 要严格遵守生产工艺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 建立和保存食品原辅料添加 时的记录,包括:操作人员、添加时间、工段、食品原辅料名称、工艺规定使用 量、实际使用量、用途、剩余量的处理,从而防止添加食品添加剂滥用的情况发 生。
3.9生产操作的员工, 如果患病, 必须及时主动向部门经理汇报自己的健康情况, 该部门经理可视情况合理的安排操作岗位, 从而避免一切可能对食品安全存在隐 患的情况发生。同时严禁车间人员携带药品及其它辅助物品进入车间自行治疗。 3.10在车间内,由于失误,造成操作人员身体受到损伤时,所使用的包扎物品 及药物必须在车间外使用, 在安排与产品不直接接触的岗位上操作时, 员工的受 伤包扎处必须采用必要的食品安全防护措施。 防止药物颗粒和气味散发到生产环 境中。 当员工伤口的食品安全防护措施失效时, 需立刻对污染的产品及可能存在 污染的产品进行隔离评估,污染及可能存在污染的工段需全面进行清洗消毒。
3.11 履行部门职能中,其它与食品安全相关方面的职责。
4. 财务部。
4.1食品原辅料应有专用仓库,仓库的门窗、四壁完整,不漏雨,地面用不渗水 无毒材料铺实。 窗户应装有纱窗, 纱窗不得破损, 定期清理纱窗上的有害生物尸 体,保持纱窗清洁,在纱窗完整的情况下,才可开启窗户通风,避免阳光直射。 财务部应指定一名人员每天检查仓库门窗的紧闭性。 当遇到下雨天等其它恶劣天 气时,禁止开启窗户。
4.2仓库内应设有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的设施及措施,并运转正常。 4.3食品原辅料储存时,应与非食品物资分库分类存放。
4.4食品原辅料储存时,应分类分架,隔墙 30cm ,隔地 10cm 存放,货架之间有 间距, 中间留有通道。 各类食品原辅料必须标识清楚, 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原
辅料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 易腐败的食品原辅料要及时冷藏保存。 储存食品原 辅料的仓库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冷库内不得存放腐败变质和有异味的物资。 4.5仓库应建立和保存有毒有害物品储存记录, 有毒有害的物品的管理需有指定 的专用仓库和专人管理。 领用有毒有害物品时, 仓库保管员必须凭经批准的领用 单领用并做好详细的记录,包括:领取时间、领取地点、领用人、领取数量、用 途及剩余量。 对于使用后多余退回的有毒有害物品同样需做好详细记录, 并与领 用台账相一致。 同时做好有毒有害物品盛装器具的回收工作并配合协助相关部门 做好处理。
4.6财务部应安排仓库人员每周至少一次查阅入库台账和检查食品原辅料的保 存与质量状况,对临期(茶叶原料及半成品:快到保质期的前 6个月,成品及其 它食品原辅料:快到保质期的前 3个月) 的食品原辅料, 应当在入库台账中作出 醒目标注,并上报品控部。对超期或者腐败、变质等食品原辅料,应当隔离标识 并上报品控部。
4.7财务部应建立和保存仓库进出人员登记记录, 所有进出仓库的人员都要求登 记。禁止任何未经允许且无公司人员陪同的外来人员进出仓库。
4.8进出仓库的工作人员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4.9当仓库人员接到运输车辆进入公司的通知时, 必须第一时间对其进行合理安 置, 禁止运输车辆随意停靠。 在运输车辆停靠过程中, 仓库必须指定一名人员全 程跟踪,以免运输车辆在停靠时损坏公司财产。
4.10装卸货前仓库管理员必须检查运输车辆是否符合食品运输要求,如不符合 要求的可拒绝装卸货物。 在进行装卸货时, 仓库必须指派一名人员负责全程监督, 并建立和保存装卸货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起始时间、结束时间、装卸地点、物资 类型、装卸人员及车辆相关情况(指车辆卫生、车主信息)。当装卸完毕后,必 须经仓库管理员签字后才可放行。 当运输人员需要使用公司物资时, 需得到仓库 管理员的批准后, 在仓库管理员指派的人员陪同下使用, 严禁运输人员擅自使用 公司物资或在厂区内闲逛。
4.11 履行部门职能中,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方面的职责。
5. 技术中心
5.1技术中心的检测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 熟悉并理解检测标准所规定 的相关内容,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测标准的考核。
5.2技术中心检测设备及器具应依法经检验合格或校准, 所使用的化学试剂及辅 助设备应完好齐备并在有效使用期内。
5.3在日常进行产品出厂检测时, 应每年进行两次实验室内部测量比对及每年至 少一次进行实验室间的测量比对,建立并保存比对记录。
5.4对检测的产品及食品原辅料,应按规定留存样品,留存期限根据公司实际情 况要求,原辅料实物样、半成品批次样贮存期限为 12个月,成品批次样贮存期 限为 36个月 (自收到样品之日起计算) 。 部分特殊的产品及食品原辅料, 因其特 性使其保质期少于 12个月或超过 36个月的, 保存此类产品及食品原辅料时, 可 按公司实际留样要求进行保存期限的设定, 但设定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该产品及 食品原辅料的保质期。
5.5建立和保存食品原辅料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包括原辅料的名 称、 规格、 数量、 生产日期、 受检编号、 生产批号、 检测执行的标准、 检验结论、 检验人员、检验日期等记录内容。
5.6所有的检测原始数据必须真实、有效。具体要求参照技术中心《记录和报告 控制程序》 。
5.7建立和保存技术中心在检测中所使用的化学药品, 易制毒的化学品及有毒有 害物品的台账, 易制毒化学品及有毒有害物品存放时需上锁并指定一名专管员负 责管理。 对于检测使用的化学药品可按技术中心 《标准物质管理控制程序》 进行 管理。对于有毒有害的物品需建立和保存领用记录,包括领取时间、用途等。而 使用人在使用时必须做好相应的使用记录,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每次使用 量、 剩余量的处理等相关信息并做好有毒有害物品盛装器具的处理工作。 同时一 般化学品与剧毒化学品必须单独隔离存放。
5.8 履行部门职能中,其它与食品安全相关方面的职责。
6. 办公室
6.1办公室应及时收集当地政府及国家发布的与公司有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和评估信息, 并将相关收集信息上报至食品安全领导小组, 同时应建立和保存其 记录。 当需其它相关部门配合或其它部门负责时, 办公室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收 集的信息传达至相关部门。
6.2凡进入公司的外来人员,统一由门卫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拜访 时间、 拜访的对象、 目的及范围、 离厂时间等。 出现如下情况之一时, 禁止入内:
(1)未经公司中层以上人员确认;
(2)不能明示进入公司的目的;
(3)个人卫生较差,衣着不整者;
(4)不遵守本公司规定者;
(5)其它任何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情况。
6.3进入公司的外来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可由引导人或门卫代为登记:
(1) 公司高层领导直接电话传达放行或指派内部人员直接到达门卫室进行接待。
(2)对于外来人员因私事拜访时,公司中层领导需亲自到达门卫室引导入厂。 对于外来人员因公事拜访时, 公司中层领导可直接电话传达放行或指派内部人员 直接到达门卫室进行接待。
(3)被访问对象在得到部门经理批准后,亲自到达门卫室进行接待引入,但不 得进入未经批准的区域。
6.4外来人员进入公司后,由被访对象或被访对象指派的人员负责全程陪同,应 在会客室接待,禁止任何外来人员擅自进入未经允许的区域。
6.5凡进入公司的外来人员(除得到高层领导特殊批示的外来人员外) ,都应有 进厂记录,记录包括:拜访人姓名(或其公司名称) 、入厂时间、被访对象、人 数及离厂时间。 驾车进入公司的外来人员, 还需仔细核查车主信息并记录 (车主 姓名及车牌号码) ,其进入公司时,门卫暂时代为保管驾驶证或行驶证,离厂时
归还。外来车辆需按公司规定进行停放。
6.6对于进入公司进行绿化建设、 基础建设及厂区环境维护的外来工作者或承包 商,由办公室负责安排和监督,安排时应设定限定区域:
(1)当对厂区环境(除车间内部外)进行施工时,外来工作者或承包商只能在 限定的区域内作业 (活动) 及使用经批准的辅助资源, 禁止外来工作者或承包商 随意进入其它区域及使用未经允许的辅助资源。 在施工过程中, 办公室应指定一 名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 监督频率为每天不得少于二次, 并做好相应的监督 记录, 记录内容包括:施工开始时间、 施工区域、 人员及结束时间。 施工完成后, 监督人员应及时上报部门经理或主要基建负责人,一同对其施工状态进行核实。 (2)当对车间内部进行维护或翻修施工时,办公室需通知生管部,由生管部指 定一名主要负责人全程协助并监控, 禁止施工人员触摸施工以外的设备或进入其 它生产区域。指定的负责人应做好监督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施工开始时间、施 工区域、 人员及结束时间。 施工完成后, 主要负责人应及时上报生管部经理及基 建负责人,并一同对其施工状态进行核实。
6.7凡进入公司且在公司基建达一天以上的外来人员, 都应签订临时的食品安全 责任追究协议。
6.8 履行部门职能中,其它与食品安全相关方面的职责。
7. 人资部
7.1严格执行公司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 染病的人员, 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 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 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产品生产的工作。
7.2每年对公司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公司人员应在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 作。其体检合格证明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由公司统一代为保管,以备检查。 7.3公司人员的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7.4人资部需对公司职员进行背景调查。调查内容包括:犯罪记录及居住地址。 调查工作应在人员正式上岗前完成。
7.5每月人资部应对公司人员的资料进行复查,及时更新公司人员的相关信息 (包括违规违纪、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变更等) 。
7.6建立和保存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协议, 所有被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确认的与 公司食品安全相关的人员都需签订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协议。
7.7积极配合食品安全小组组织公司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食 品质量安全的知识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7.8 履行部门职能中,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方面的职责。
8. 销售部
8.1销售部需广泛收集客户对食品卫生安全发出的相关信息, 上报食品安全小组 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讨论和处理。
8.2及时收集行业中潜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及国家刚刚发布的食品安全问题的信 息,上报食品安全小组。
8.3建立和保存每批产品的销售台账,其内容包括:产品名称、数量、购货者名 称(或公司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出货日期、地点、运输方式、承运者 的信息等内容。销售台账必须能溯源、真实、有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8.4健全与客户间签订的食品安全承诺书的管理。 凡客户要求需签订食品安全承 诺书的, 销售部应根据客户的要求拟定食品安全承诺书, 并上报食品安全领导小 组,待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方可签订。
8.5销售部需严格遵循客户投诉受理制度。建立和保存客户投诉受理的记录。记 录内容包括:投诉者的姓名(或该公司名称) 、联系方式、投诉的产品名称、数 量、 生产日期、 生产批号、 投诉的质量问题、 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处理结果等。 8.6严格执行不安全产品召回制度,建立和保存不安全产品自主召回、被责令召 回的执行情况的记录,记录内容包括:通知召回的情况;实际召回的情况;对召 回产品采取的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记录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8.7建立和保存出货车辆的管制记录,包括核实车主信息及车辆卫生情况。出货 车辆, 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卫生安全标准。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 禁止使用该运
输工具:
(1)与有毒有害物资同车运输;
(2)与存在过敏原的食品物资同车运输;
(3)运输过化工原料的车辆,清洁后未达到食品安全要求;
(4)运输过有毒、有害物资的车辆,清洁后未达到食品安全要求;
(5)其他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车辆;
8.8对于出货所使用的车辆, 销售部都应与该车辆人员或承运单位签订食品安全 承诺协议,协议的签订必须在出货前完成。
8.9 履行部门职能中,其它与食品安全相关方面的职责。
9. 品控部
9.1及时主动或配合办公室收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政府以及国家发布的与公司 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 并将相关收集信息上报至食品安全领导小 组。
9.2品控部应根据公司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的要求,对公司食品安全进行统筹规 划, 并组织各部门进行讨论, 收集各部门的建议和公司内部食品安全运行的相关 信息, 并做好记录, 上报食品安全小组, 从而不断完善各部门的食品安全职能及 标准。
9.3根据现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所收集的最新食品安全信息, 及时更新公司 相关的食品安全文件,并上报食品安全小组。
9.4品控部应根据公司食品安全的要求监督仓储运输﹑生产﹑检验, 监督内容包 括:仓储情况,食品原辅料使用情况,工艺执行情况,车间环境卫生情况及检验 情况, 同时需做好监督记录。 对于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品控部需有及时的 相应的整改措施, 整改完成后, 品控部还需对整改效果进行验证, 并做好相应验 证记录。
9.5品控部应建立和保存公司生产的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记录, 并积极配合采购部
建立和保存不合格食品原辅料的处理记录。
9.6品控部需指定一名有害生物防治专员,严格按《有害生物防治控制程序》进 行检查, 每日检查一次, 做好记录并保存。 除灭蚊所使用的设备可在生产车间内 设立以外, 其他任何防治有害生物使用的药剂和物品不得带入生产车间。 有毒药 剂与辅助防治工具必须单独隔离存放, 有毒药剂必须由两名人员同时监管。 每次 领用有毒药剂时, 两名监管人员必须同时到场, 并做好领用记录, 记录内容包括:领取时间、领用人、监督人、领用数量、领用时所采取的防护措施、药剂盛装器 具、领用后剩余药剂的封存、安放时间、安放地点、各安放点的数量、安放总数 量、 剩余药剂的处理及盛装器具的处理。 在安放药剂时, 监督人员必须全程跟踪。 9.7 履行部门职能中,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方面的职责。
四.其它事项
1. 当发现其它任何影响公司食品安全的行为时, 公司人员都有权进行制止并及时 上报公司食品安全小组。
2. 各部门内部各指定一名食品安全专员(生管部的食品安全专员由每个车间的 班长担任,现场管理负责监督) ,各部门经理或副经理负责部门内的安全监督。 各部门的食品安全专员负责进行每周一次自查本部门内的食品安全情况, 并做好 自查记录。 若本部门内的食品安全存在隐患, 自查频次将视实际情况增加, 但每 周自查频率不得少一次。
3. 各部门的食品安全专员除履行本部门的食品安全职能外, 仍应关注公司其它方 面的食品安全问题。
4. 对任何有关公司食品安全的信息,公司所有人员都有权上报食品安全领导小 组。
5. 每月食品安全小组都应将各部门自查汇总的信息, 形成报告上报公司食品安全 领导小组审阅,并将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的批示及时反馈至各部门。
五.指导性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3. 《食品质量安全环境管理手册》
范文三:食品安全标准
绪论
一、食品安全国内外事件
食品安全改变消费习惯
最新消费安全调查显示:
超过9成的消费者将因为产品安全危机事件而改变消费习惯。 事件发生之后,6成多消费者表示不会再喝雀巢奶粉。9成多消费者不愿再买光明产品,这
其中有4成多消费者是光明的―老客户‖。
二、食品安全的重要性
1.食品卫生与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作为消费者对食品质量的要求
以前关心: 重量、尺寸、颜色、虚假标签和气味等。这些是―看得见‖因素。
现在关心:营养物质、微生物、农兽药残留、环境污染物、食品添加剂、辐射污染、
有害元素、生物毒素等。这些是―看不见‖因素。
2. 国际国内贸易
3. 国际国内食品法规的要求
问题:食品生产、销售、流通环节质量是否需要规范,如何规范,
三 食品安全与食品质量
1. WHO食品安全定义:
对食品按其用途进行制作和(或)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健康受到损害的一种担保。
另:人类食物供给和消费的可靠程度。
广义的食品安全:
持续提高人类食物生活水平。包括食品质量安全、数量安全、生态安全。 2. 食品质量的主要指标类型(main indices of food quality ) (1)感观指标
(2)理化指标
营养(Nutrition)
功能因子(Functional factors)
安全(safety)
(3)微生物指标(益生菌、安全)
问题:食品质量与食品安全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
3. 影响食品质量的环节
, 原料
, 加工
, 包装
, 标志
, 储藏
, 运输
, 销售
问题:(1)如何判断食品质量的优劣,
(2)如何使食品质量达到较高水平,
4. 食品质量与安全涉及的内容 (1)食品质量基础支撑体系 安全标准体系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检验检测体系
认证体系
科技支撑体系
危险性评估体系
信息服务体系
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等
(2)食品质量监管体系
机构设置
安全风险分析
标签体系等
(3)食品质量过程控制体系 产地环境监测
植物检疫与动物防疫体系 投入品管理
食品加工储运
市场准入
食品供应组织体系
危害分析与关键点控制体系
(4)技术性贸易壁垒等
四、本课程基本介绍
1 课程性质和地位
食品法典是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的一门专业课。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本专业学生学习企业标准化、法制化和规范化生产和管理。
2 本课程内容
食品标准基础知识
食品质量卫生基本法规
计量认证
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辐照食品、新资源食品、转基因食品和保健食品卫生法规
食品包装与标签法规
食品进出口法规
3 本课程特点
与实际生产和管理关系密切
与经济关系密切
与法律关系密切
知识全新
4 本课程成绩
平时 20%
期中 20%
期末 60%
五、参考文献
食品质量安全技术标准法规应用指南,张建新主编,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第2版 ),2004
食品法典工作法规,徐士新主编,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2004 食品卫生与安全,中国法制出版社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http://www.codexalimentarius.net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网址) http://www.cac.org.cn (国家质量监督检疫系统食品法典委员会网址) http://www.cfqn.com.cn (中国食品质量网)
http://down.foodmate.net(食品伙伴网)
第一章 标准 第一节 标准化基础知识
一、什么是标准,
在一定地区内,经共同协商一致,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为依据,对活动过程和结果规定的
技术性文件,经公认机构批准,以供大家共同遵守。
食品标准: 对食品生产过程和产品的规定
例:婴幼儿配方粉国家标准
理化指标包括蛋白质、脂肪、亚油酸、水分、矿物质和多种维生素等。其中蛋白质含量应该
达到10—20g(每100g) 脂肪含量应?20g(每100g)
思考题 :
1、食品标准的制定只需对食品的产品的规定,不考虑食品的生产和加工过程,
2、如果武汉制定了热干面的标准,请问:北京市要生产热干面,需要按此标准执行吗,
3、标准可以任意约定制定吗,
二、标准分类
(一)按级别分
国际标准
地区标准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
企业标准
问题: (1)同一食品都有相应的各类标准吗,
(2)哪种技术标准高,
(3)企业使用的标准是企业标准吗,
1 、企业使用的标准
国际标准
地区标准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企业标准:
无上述标准时,自行制定。
有上述标准时,严或等于上标。
2、国家标准与CAC 标准技术指标要求高低比较
例1 GB 5127—1998 食品中敌敌畏、乐果、马拉硫磷、 对硫磷最大残留限量标准 (Maximum residue limits of dichlorphos, dimethoate, malathion and parathion in food) 品 种 最大残留限量(mg/kg )
敌敌畏 乐果 马拉硫磷 对硫磷 原粮 0.1 0.05 8 0.1 成品粮 --- --- 3 --- 蔬菜、水果 0.2 1.0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食用油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0.1
敌敌畏 农药CAC国际标准
Dichlorvos Commodity 品名 最高残留量 MRL (mg/kg ) Cereal grains谷物 5
Wheat flour 小麦粉 1
Wheat wholemeal 全麦 2
Mushrooms 蘑菇 0.5
例2 抗蚜威农药国家标准
Pirimicarb
食品种类 限量指标(mg/kg) 粮食(包括大豆) ? 0.05 蔬菜 ? 1 水果 ? 0.5
抗蚜威 CAC标准
Commodity 品名 MRL (mg/kg ) 最大限量 Barley 大麦 0.05
Beans, Shelled 豆类,去壳的 0.1
Cabbages, Head 卷心菜,头 1 Celery 芹菜 1 Kohlrabi 大头菜 0.5
小结
国家标准与国际CAC标准相比:
有的指标高
有的指标低
有的指标相等
(二) 按性质分
强制性(如:GB)
推荐性( 如:GB/T )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如食品卫生标准,关系到人体健康和安全。
我国强制性标准属于技术法规范畴
推荐性标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强制性标准 (三)按内容分
产品标准
卫生标准
工业基础标准
添加剂标准
检验方法标准
包装材料与容器标准
(四)按形式分类
(1)标准文件(用文字表达的标准 )
(2)实物标准,如标准物质、标准样品(如农产品、面粉质量等级的实物标准)等等。
三、标准的编号
标准编号组成:标准代号、顺序号和年号
国家标准:GB/T ***** ,****
行业标准:如 NY/T ***** ,****
地方标准:DB** / *** , ****
企业标准:Q/ *** **** ,**** 例:上海市地方标准盒饭卫生与营养要求
DB 31 / 160 — 2005
鲜荔枝的商业行业标准
SB/T 10194-1993
食品法典标准编号
例1 一般要求(General Requirements)
序号 编号 英文名称 中文名称 我国标准采页数
用对照
31 CODEX STAN 1 General 预包装食品非等效, 7
-1985,Rev.1-1999 Standard for 标签通用标GB7718-2004
the Labelling 准 预包装食品
of 标签通则
Prepackaged
Foods
标准编号
Revised 修订
?
CODEX STAN 1 -1985, Rev. 1-1999
? ? ?
标准代号 标准顺序号 年号
例2 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限量值 (MRL)( Pesticides Residues in Food –Maximum
Residue Limits)
序号 标准编号 英文名称 中文名称 我国标准采页
用对照 数 269 CAC/MRL Maximum 最大农药残 35
1,Rev.1-2001 Residue 留限量
Limits
(MRLs) for
Pesticides
212 CODEX Recommended 农药残
STAN Methods of 留分析
229-1993 Analysis for 推荐方
Pesticide 法
Residues
第二节 食品标准内容
核心:
? 确定影响食品质量的过程和技术指标(食品产品只有技术指标)
食品标准要求:
? 原则、组成、格式
一、影响食品质量的过程和技术指标(procedure and technical indices) (一)过程:
原料、生产、包装、标志、储藏、运输、销售
例:盒饭标准涉及的过程
(二)食品质量标准的主要指标main indices of food quality standards
1、主要指标类型
感观指标
理化指标 营养(Nutrition
功能因子(Functional components)
安全(safety)
微生物指标(益生菌、安全)
2 食品理化和微生物安全指标(Physicochemical and microbe indices of food safety )
(1)严重危害:如重金属、致病菌、毒素等 (2)有一定危险性: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3)食品变质或影响变质:如酸价、挥发性盐基氮、水分、盐分等
二 标准示例
学习要求
食品标准的格式如何,
食品标准应包括哪些内容,
芦荟灵芝茶企业标准
Q/SYTR 01-2002
目 次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技术要求
4、实验方法
5、检验规则
包装标志运输与贮存
前 言
本标准由……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公司批准。
本标准由……公司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建新 张丽君 1 范围( Scope)
本标准规定了……
本标准适用于……
2 规范性引用文件(引用标准,cited standards) (说明语)
GB 5009.5—1996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食品中总砷、铅、铜、六六六、滴滴涕的测定 茶中其他质量:水分、水浸出物、总灰分、粗纤维测定 GB/T 8302 茶 取样
GB 7718—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 9679 茶叶卫生标准
同类产品:绿茶、 无公害茶叶标准
3 技术要求(technical requirments)
3.1 感官指标
具有该茶的固有色、香、味;无异味、无霉变,无异嗅;不得混杂其它物质。
3.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中规定的要求
表一
项 目 指 标 总黄酮,mg/g ? 5.0 蛋白质,% ? 15.0 水分,% ? 7.0 水浸出物,% ? 30.0 总灰分,% ? 7.0 粗纤维,% ? 16.0 砷(以As元素),mg/kg ? 0.5 铅(以Pb元素计),mg/kg ? 5.0 铜(以Cu元素计),mg/kg ? 60.0 六六六,mg/kg ? 0.4 滴滴涕,mg/kg ? 0.2 4 试验方法(Testing methods)
取样 按GB/T8302规定执行
引用标准方法
自行制定方法:如总黄酮含量的测定
方法原理
实验仪器与试剂
操作步骤
结果计算
5 检验规则(testing rules)
产品批(组)
取样
检验
验收
仲裁检验
判定规则
6 包装、标志、运输与贮存(Packaging, label, transport and storage)
包装:大小规格,误差
标志:包装标签内容
运输与贮存:工具及要求
小结1:食品标准的要素Conclusion 1:Factors of food standard
国家食品强制性标准:
产品
检验方法
包装材料等
问题:国际标准有无引用标准,
小结2:食品标准的格式(Conclusion 2: Format of Food standard)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适用于…。
引用标准:标准编号,标准名称。
三、国家食品强制性标准
1、分类
? 产品卫生标准
? 食品卫生检验方法:
食品卫生理化检验方法
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方法
? 食品包装材料卫生标准
? 食物中毒卫生标准
2、细化类别(14类)
Categories of food hygiene standards
(1) 产品(包括食品原料与终产品)卫生标准:依食品的类别分为21类食品卫生标准 包
括:粮食及其制品;食用油脂……..保健食品。
(2)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3)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4)食品容器与包装材料
(5)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卫生标准 (6)食品中霉菌与霉菌毒素限量卫生标准
(7)食品中环境污染物限量卫生标准准
(8)食品中激素(植物生长素)及抗菌素的限量标准 (9)食品企业生产卫生规范
(10)食品标签标准
(11)辐照食品卫生标准
(12) 食品卫生检验方法,包括:
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方法;食品卫生理化检验方法;食品卫生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程序与
方法;食品卫生营养素检验方法。
(13)食物中毒诊断标准
(14)其他,包括食品餐饮具洗涤卫生标准、洗涤剂消毒剂 卫生标准 3、食品卫生标准的主要指标
Content of food hygiene standards
(1)食用安全相关的技术要求
1)严重危害健康的指标:如铅、致病菌、毒素等
2)反映对健康可能有一定危险性的间接指标: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3)反映食品卫生状况恶化或对卫生状况的恶化具有影响的指标 ,如酸价、挥发性盐
基氮、水分、盐分等
(2)食品营养质量指标
1)营养素种类与营养效价
2)营养素含量与配比
(3)保健功能指标
具有特定生理功能的食物因子及其含量
四 、CAC标准和国家食品强制性标准内容简介
(一) 法典产品标准内容组成 (Composition of CAC product standard )
1. Scope
? 2. Description (描写,定义)
? 3. Essential composition and quality factors
? 4. Food additives
? 5. Contaminants
? 6. Hygiene
? 7. Labeling
? 8. Methods of sampling and analysis (二)国家食品强制性标准
? 产品卫生标准
? 食品卫生检验方法:
食品卫生理化检验方法
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方法
? 食品包装材料卫生标准
? 食物中毒卫生标准
(三)国际食品法典简介
食品法典产生背景
什么是食品法典,
食品法典与 WTO
食品法典的作用
ISO 系统的食品标准
1. 食品法典产生背景
人口、技术、环境的污染,食品的质量问题,食品的国际贸易问题。
2、联合国粮食与农业组织简介(Brief introduction of FAO)
1945年诞生
成员:187个国家和欧盟组织
宗旨:带头开展战胜饥饿的国际努力,确保人们正常获得积极健康所需的足够的优质
粮食。
World Food Day:每年10月16日
3、世界卫生组织简介(Brief introduction of WHO)
1948年诞生
宗旨:
使全世界人民获得尽可能高水平的健康。 健康包括身体、精神及社会生活中的完美状态。
职能:
促进流行病和地方病的防治;
提供和改进公共卫生、疾病医疗和有关的教学和训练; 推动确定生物制品的国际标准。
World Health Day:世界卫生日 每年4月7日
4、什么是食品法典,(What is Codex Alimentarius,) 食品法典是一部协调一致的国际食品标准大全。它包括: 食品产品标准
卫生或技术规范
评价的农药
农药残留限量
污染物准则
评价的食品添加剂
评价的兽药
5、食品法典的性质(Property of Codex Alimentarius) 科学性(最新科技水平)
推荐性:重要参考依据( WTO仲裁依据)
6、食品法典与 WTO
WTO的两项协定中都明确了食品法典标准在国际食品贸易中的准绳作用。
,,,协定,即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 Agreement on Sanitation and Plant
Sanitation
,B,协定,即贸易技术壁垒协定。,B,: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7、食品法典的总作用(Effect of Codex Alimentarius) 保护消费者的健康,促进食品的国际贸易
8、食品法典取得的成效
成为唯一的国际参考标准
促进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对食品安全的认同
增强了对消费者的保护
9、21世纪国际食品法典动向
提高法典决策及达成共识过程的效率和速度
加强科学在法典决策中的作用
促进发展中国家参与法典工作
增加透明度,促进非政府组织(NGOS)参与
敦促WHO和FAO给予更大支持
建议FAO/WHO建立信用基金以资助发展中国家参与法典会议以及主持召开专业和商品委
员会会议等工作
10、CAC 与ISO
ISO: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国际标准化组织, 1946年成立。
ISO与CAC:
ISO :食品仅仅是其中之一
CAC:专业化
11、国家食品标准与食品法典关系(Ralationship between national Food standards and
Codex Alimentarius)
在一些工业化国家中,食品法典是最终的参考依据。 对于发展中国家,食品法典被认为是现成的一套法规标准,有助于完善本国的食品标准体系。
中国借鉴CAC的提出、讨论、通过、实施程序,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中国食品标准和技术法
规体系,建立有效、全方位的、我国质量保障体系,对改变目前我国食品质量管理状况,提
高管理水平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
附:最新国际标准
ISO22000
ISO22000既是描述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使用指导标准,又是可供认证和注册的可
审核标准
ISO22000是一个有效的工具,它帮助食品制造业生产出安全、符合法律和顾客以及他
们自身要求的产品
ISO22000标准适用于食品链中所有类型的组织
第三节 如何制定食品标准,
(How to prepare food standard?)
? 食品标准内容组成
? 食品标准格式
? 制定原则
? 制定步骤
一、我国标准的制定原则(4项)(Rules for preparing domestic standards)
(1)必须遵循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先进的原则。
(2)标准类型: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的规定。
(3)标准格式和内容:必须遵循《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1,2000、GB/T1.3,1997
等)和相关标准( GB/T15496,1995等)对标准制定的规定。
(4)计量单位:必须遵循国家计量法的规定要求。
二、标准制定的程序(4,1)(process of preparing standard) 准备:资料,实验
起草:草案,说明,附件,并广泛征求意见。
审查:预审和终审。
预审—专业技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
(例: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主要审查标准的文本、各项技术指标。
终审—由标准化工作委员会负责。
报批阶段:
行业标准:报行业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例:农业部)
国家标准: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复审(修废止):
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
经济建设的需要
复审周期:国标、地标、行标不超过五年
企业标准不超过三年。
作业:以我院研制的枣乐红枣汁为对象,制定企业标准。 企业:武汉龙之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配料:红枣、蜂蜜、白糖、柠檬酸、纯净水
范文四:食品安全标准
欧盟食品安全法规介绍
欧盟食品法规的主要框架包括“一个路线图,七部法规”。“一个路线图”指食品安全白皮书;“七部法规”是指在食品安全白皮书公布后制定的有关欧盟食品基本法、食品卫生法以及食品卫生的官方控制等一系列相关法规。 1.食品安全白皮书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长达52页,包括执行摘要和9章的内容,用116项条款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制订了一套连贯和透明的法规,提高了欧盟食品安全科学咨询体系的能力。白皮书提出了一项根本改革,就是食品法以控制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为基础,包括普通动物饲养、动物健康与保健、污染物和农药残留、新型食品、添加剂、香精、包装、辐射、饲料生产、农场主和食品生产者的责任,以及各种农田控制措施等。同时,它要求各成员国机构加强工作,保证措施能可靠、合适地执行。
食品安全基本法(EC)178/2002号条例 178/2002号法规是2002年1月28日颁布的,主要拟订了食品法规的一般原则和要求、建立EFSA和拟订食品安全事务的程序,是欧盟的又一个重要法规。178/2002号法令包含5章65项条款。范围和定义部分主要阐述法令的目标和范围,界定食品、食品法律、食品商业、饲料、风险、风险分析等20多个概念。一般食品法律部分主要规定食品法律的一般原则、透明原则、食品贸易的一般原则、食品法律的一般要求等。欧洲食品局(EFSA)部分详述EFSA的任务和使命、组织机构、操作规程;EFSA的独立性、透明性、保密性和交流性;EFSA财政条款;EFSA其他条款等方面。EFSA由管理委员会、行政主任、咨询论坛、科学委员会和8个专门科学小组组成。快速预警系统、危机管理和紧急事件部分主要阐述了快速预警系统的建立和实施、紧急事件处理方式和危机管理程序。程序和最终条款主要规定委员会的职责、调节程序及一些补充条款。
钓鱼台食品标准
一般情况下,食品行业的国标是该国该食品进入市场的最低标准,是食品行业门槛和最低红线。在此基础上,有一系列从产地源头、生产全过程、产业链规范等方面提出的,高于国标的行业标准,如中国地标,中国农业部中绿华夏有机认证,欧盟有机认证等。而企业级标准则是国内食品行业龙头企业所制定和规划的,属于更高一级别的标准。钓鱼台安全食品标准正是这样的企业标准。
获得钓鱼台安全食品标准需要经过重重审批。必须通过中国地理标识认证、中国有机认证和欧盟有机认证——“三证”的企业,才可以进入钓鱼台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申请范围。进入审核范围后,还要经过一系列更加严格细致的标准体系审核。钓鱼台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分安全体系认证、安全指标检测和风味指标检测等三大部分。同时,钓鱼台食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引入第三方国际认证及检查机构,针对于钓鱼台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进行执行,从种植、养殖、加工、成品环节,全程不定期认证、检查。
范文五:食品安全标准
1 目的
有效控制本中心食品检验工作是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可靠。
2 范围
适用于食品检验标准方法的选择及确认过程。
3 职责
3.1 技术负责人负责检验方法适用的标准;
3.2 质量负责人负责标准方法的确认;
3.3 业务室负责提供有效的检验方法用质量标准。
4 分类
4.1 食品安全标准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质量
标准;
4.2 标准根据制定主体的不同分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
地方标准、食品安全行业标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4.3 食品安全标准代号:强制性标准---GB,推荐性标准---GB/T,
指导性标准---GB/Z,
地方性标准---DB;
5 标准的选择
5.1 监督抽验严格执行主管部门规定的现行有效的标准方法;
5.2 客户指定的方法,如系国外、区域或知名技术组织公布的现
行标准可参照执行;
5.3 客户未指定检验方法,本中心优先选用现行有效的标准方
法;
5.4 如选用非标准方法时,应征得主管部门同意或委托客户同
意,可以选用科技文献、杂志等发表的非标准检验方法,但应进行必要的实验室确认;
6 方法的确认
6.1 如采用的方法为新开展的检验项目,执行>;
6.2 经确认批准的方法,执行前应制订作业指导书,并按>履行手续;
6.3 对方法的任何变更或偏离,应在原始记录中记录;
6.4 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执行>;
6.5 业务室负责相关食品标准方法的整理归档。
7 相关/支持性文件
7.1 > SMXFDC/QSP0701—2007
7.2 > SMXFDC/QSP1805—2007
7.3 > SMXFDC/QSP1803—2007
7.4 > SMXFDC/QSP--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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