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离婚财产分割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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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标准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一)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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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关于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许多教科书里认为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必须坚持此原则。但我们以为,修正后的《婚姻法》已经新增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对离婚无过错方进行补偿,已能体现法律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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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必再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否则将有可能导致利益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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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离婚财产分割的标准
财产分割是指时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认定和处理。婚后取得的财产能否进行财产分割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夫妻间没有关于财产的协议,二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间有财产协议的,而且该协议有效,那么婚后取得的财产只能按照协议的约定归各自所有。如果夫妻间没有财产协议的,或是该协议无效,按照法律的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时,遵照《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的原则进行分割。财产分割具体的步骤如下:一、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二、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依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按以下原则进行财产分割1(财产分割时男女平等原则一个家庭中,夫妻两方的收入比例大多是有区别的,一般表现为男方经济收入高于女方。但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女方经济收入较低、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不分给她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离婚时,任何一方对共同财产都依法享有平等进行财产分割的权利。2(财产分割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原则上均等财产分割。但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才能保证妇女和儿童因财产分割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难,保证儿童的健康成长。3(财产分割应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在照顾的程度上,财产分割应根据有过错一方程度的大小和共同财产的实际情况由法官酌定,“照顾”只应向无过错一方作适当的倾斜,不能显失公平,更不能因此而影响有过错一方的基本生活。例如:《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4(财产分割的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原则。公平原则要求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离婚不仅终止了婚姻关系,还涉及夫妻及子女等家庭成员的利益,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适用公平原则,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现有的共同财产;另一方面还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扶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患病方,等等。5(财产分割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婚姻法规定了约定的形式、范围及对第三人的效力,这有利于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因各种原因的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进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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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离婚财产分割的标准
《离婚财产分割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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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日期:2014-08-13
财产分割是指夫妻离婚时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认定和处理。婚后取得的财产能否进行财产分割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夫妻间没有关于财产的协议,二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间有财产协议的,而且该协议有效,那么婚后取得的财产只能按照协议的约定归各自所有。如果夫妻间没有财产协议的,或是该协议无效,按照法律的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时,遵照《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的原则进行分割。财产分割具体的步骤如下:
一、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二、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依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按以下原则进行财产分割
1(财产分割时男女平等原则
一个家庭中,夫妻两方的收入比例大多是有区别的,一般表现为男方经济收入高于女方。但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女方经济收入较低、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不分给她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离婚时,任何一方对共同财产都依法享有平等进行财产分割的权利。
2(财产分割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
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原则上均等财产分割。但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才能保证妇女和儿童因财产分割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难,保证儿童的健康成长。
3(财产分割应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在照顾的程度上,财产分割应根据有过错一方程度的大小和共同财产的实际情况由法官酌定,“照顾”只应向无过错一方作适当的倾斜,不能显失公平,更不能因此而影响有过错一方的基本生活。
例如:《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一方因重婚(www.115law.com)、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4(财产分割的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原则。公平原则要求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离婚不仅终止了婚
姻关系,还涉及夫妻及子女等家庭成员的利益,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适用公平原则,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现有的共同财产;另一方面还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扶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患病方,等等。
5(财产分割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
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婚姻法规定了约定的形式、范围及对第三人的效力,这有利于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因各种原因的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进行财产分割。
范文四: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的标准
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的标准
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适用中国诉讼时效规定的前提是准据法为中国法,法院对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进行审理,首先应当明确该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的准据法,只有在准据法为中国法的前提下,方能适用中国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在中国法院进行诉讼确定准据法需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关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等规定来执行。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时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终止之后,一方就双方的财产分割产生争议,可以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只要中国法院就双方的诉讼存在管辖权。在中国法院受理该案件时,双方的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应当适用中国法律的规定,从而也就应当适用中国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但是涉外婚姻关系的终止存在其复杂性,如何认定涉外婚姻关系终止的时间,直接决定着离婚财产分割时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的判决标准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δ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δ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
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庭审过程中,法官如何判断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符合中国《婚姻法》的法定离婚条件?我国《婚姻法》第32作了规定: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面对这样的离婚条件,中国法院在处理涉外离婚案件时也要严格适用,但在适用过程中却发现问题不断,且不易解决。
在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中,法官看到的往往是:一方爱慕另一方的外国人身份,为了达到一些狭隘的的私利荣耀,?目的进入婚姻χ城,婚前对感情本身的重视不够,导致婚后感情淡漠,加之不同的国籍和生活背景的人本身就缺乏认同感和归属感,婚后的生活可想而知。那?对于这样的涉外婚姻婚后生活状况,法官应该如何选择呢?究竟是应该判离还是不判离呢?一刀切全部判离婚,那?六成以上的涉外婚姻恐怕都要面临结束的命运,因为他们的问题相差无几,但是对于感情是否破裂且不可弥补的标准呢?对于法官来说很难作出判断,只有通过个案分析比较才能得出相对客观的结论。
对于第(1)(2)(3)(5)这四项标准,中外案件的判断标都是一样的,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的条件也不存在例外。关键是第(4)。在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这个硬性条件上,法官很难作出判断,实际上,很多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外国的当事人一方往往在国外工作,聚少离多,直接对婚姻状况产生影响,此时双方产生ì盾,一方长期在国外工作执意不回家,是否属于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呢?如何理清两者的界限是法院遇见的一个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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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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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的标?准
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适用中国诉?讼时效规定?的前提是准?据法为中国?法,法院对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进行?审理,首先应当明?确该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的准据?法,只有在准据?法为中国法?的前提下,方能适用中?国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在中国法院?进行诉讼确?定准据法需?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关?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等?规定来执行?。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时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终?止之后,一方就双方?的财产分割?产生争议,可以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只要中国法?院就双方的?诉讼存在管?辖权。在中国法院?受理该案件?时,双方的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应当?适用中国法?律的规定,从而也就应?当适用中国?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但是涉外婚?姻关系的终?止存在其复?杂性,如何认定涉?外婚姻关系?终止的时间?,直接决定着?离婚财产分?割时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的判?决标准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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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庭审过程中?,法官如何判?断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符合中国《婚姻法》的法定离婚?条件?我国《婚姻法》第32作了?规定: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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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面对这样的?离婚条件,中国法院在?处理涉外离?婚案件时也?要严格适用?,但在适用过?程中却发现?问题不断,且不易解决?。
在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中,法官看到的?往往是:一方爱慕另?一方的外国?人身份,为了达到一?些狭隘的的?私利荣耀,?目的进入婚?姻χ城,婚前对感情?本身的重视?不够,导致婚后感?情淡漠,加之不同的?国籍和生活?背景的人本?身就缺乏认?同感和归属?感,婚后的生活?可想而知。那?对于这样的?涉外婚姻婚?后生活状况?,法官应该如?何选择呢?究竟是应该?判离还是不?判离呢?一刀切全部?判离婚,那?六成以上的?涉外婚姻恐?怕都要面临?结束的命运?,因为他们的?问题相差无?几,但是对于感?情是否破裂?且不可弥补?的标准呢?对于法官来?说很难作出?判断,只有通过个?案分析比较?才能得出相?对客观的结?论。
对于第(1)(2)(3)(5)这四项标准?,中外案件的?判断标都是?一样的,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的条件也不?存在例外。关键是第(4)。在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这个硬性?条件上,法官很难作?出判断,实际上,很多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外国的?当事人一方?往往在国外?工作,聚少离多,直接对婚姻?状况产生影?响,此时双方产?生ì盾,一方长期在?国外工作执?意不回家,是否属于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呢?如何理清两?者的界限是?法院遇见的?一个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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