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确认之诉诉讼费收取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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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是在法院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下,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既然是法院主持,所以当我们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就会收取一定的费用。那么,不同案件的确认之诉诉讼费如何收取标准?对该费用您又知道多少呢,就让赢了网来为您解答下。
一、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 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 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 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 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 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 项、第(三) 项、第(六) 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 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 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 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
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 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所以,当我们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要分清楚自己提起的诉讼属于哪类案件。属于哪类案件清楚了,就按照小编上面介绍的“确认之诉诉讼费如何收取标准”进行交纳。不过,小编建议您:对于某些较小型的案件能私下解决就私下解决。虽然小型案件交纳费用不多,但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未免不近人情,而且也浪费了您宝贵的时间,得不偿失。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赢了网。
诉讼知识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赢了网建议大家遇到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必要时可寻求在线法律免费咨询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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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确认合同无效,诉讼费
确认合同无效,诉讼费
解析无效合同的责任承担及损失确定
无效合同的责任承担及损失确定
[基本案情] 2005年1月20日,原告张某(乙方)与被告万里公司(甲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双方约定:甲方同意将座落于文山路98号楼的第壹、贰、五楼及伙房,院内除配电室、暖气房以外的五间房屋租给乙方使用,租期为5年,从2005年4月28日起至2010年4月28日止,年租金为5万元,由乙方按年计付,每年4月28日前首付50%,余下年底结清;合同期满,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水、电、暖、桌、椅、凳、空调应完好无损地交给甲方,如有损坏按原价赔偿(具体数量按附表);期内,水、电费由乙方负担;乙方在承租期间,由于使用不当或自行改建房屋造成损坏,要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乙方要按规定时间足额缴付租金,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三个月不交纳租金,甲方有权收回所租的房屋。合同签订后,被告万里公司将涉案房屋的钥匙交付给原告。此后,原告张某开始以“金桥大酒店”的名义根据经营餐饮业的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购置相关设备、招收员工并进行了一定时期的广告宣传。但“金桥大酒店”并未经工商注册。2005年3月20日,被告海丰公司书面通知原告:你们协议所指向的租赁物的所有权不属万里公司,我单位也从未委托万里公司对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故你与万里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望你接函后务必于十日内与万里公司协商解除合同,逾期我单位将依法行使权利。
并附有房屋权属的证明。原告庭审中承认于2005年3月25日收到海丰公司的函件特快专递。2005年4月7日,被告万里公司以电报形式通知原告解除合同:你与我单位2005年1月20日签订房
屋租赁合同后,威海公司得知,立即通知我单位要求与你解除合同,理由是该房产权不属于我单位,为此,我单位进行了查证后,得知该房产权不属我公司,故希望你与我单位及时协商解除合同,以避免给你造成不应的损失。现原告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包括装修装潢、购买办公及酒店用品、员工工资、广告宣传等各项损失共计219087.08元。
[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据此,被告万里公司以其无产权的房屋与原告张某签订租赁合同,在权利人追认或者原告张某取得处分权前,该合同属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作为权利人的被告海丰公司在得知后即以书面形式拒绝追认,故被告万里公司与原告张某于2005年1月20日签订的租赁合同成立,但属于无效。虽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为2005年4月28日至2010年4月28日,但该合同成立的时间为2005年1月20日。
原告张某租赁房屋的目的是经营酒店,其在合同订立后为履行
合同进行房屋的装修、广告宣传、购置设备、招收员工等准备工作是正当的。被告万里公司称原告张某的租期自2005年4月28日开始,被告万里公司承担自2005年4月28日的租期开始后的法律责任以及原告张某进行装修未征得被告万里公司同意的理由不当,不予支持。被告万里公司在明知自己无产权的情况下仍与原告张某签订租赁合同,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由此致使合同无效,应当赔偿原告张某为
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原告张某对房屋的装修,作为房屋添附物已与房屋形成整体,折除将影响使用价值,可根据装修的现价值由被告万里公司对原告予以补偿。同时,原告张某为酒店的开业招收员工并包吃包住、发放工资,符合行业习惯,该费用亦属合理。而原告所主张的广告宣传费45200元,有文登市电视台提供的广告发布业务合同证明可证实,且该广告宣传行为在原告张某于2005年3月25日接到被告海丰公司主张租赁物的所有权、要求原告张某与被告万里公司解除合同通知以前已实际履行,该损失的数额已经确定,至于该广告发布费原告张某是否支付,系另一法律关系,与被告万里公司无关。
综上,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的可确定数额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对不合理部分,不予支持,对损失数额未确定部分,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据此判决:一、被告山东文登万里丝绸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2641.98元的90%即92377.78元。二、驳回原告对被告威海海
丰丝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其他诉讼费400元,共计6200元,由原告承担3585元,被告万里公司承担2615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万里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合同无效后的责任承担、如何确定原告的损失以及被告海丰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等法律问题。
(一)关于本案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的相关法律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未经权利人追认的,合同无效,因此在权利人对无处分权人的处分行为所形成的合同是否追认前,该合同属效力待定的合同。本案中,被告万里公司将其无产权的房屋在未争得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出租给原告,被告海丰公司作为权利人在得知后以书面形式拒绝追认这一行为,因此万里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未有效成立,该合同无效。
(二)关于原告是否有权在起租时间前进行房屋装修、广告宣传、购置设备、招收员工等准备工作的问题。
在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可见,在本
案房屋产权人对原告与被告万里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追认以前,该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时间应为2005年1月20日,而不是被告所主张的2005年4月28日。因此被告万里公司辩解“合同生效前即2005年4月28日前原告对租赁物无使用权,即无权基于租赁物本身做任何变动,包括装修门头等,故其对原告对租赁物本身支付的任何费用不承担责任”,理由不当。另外,由于被告万里公司的办公地点在涉案房屋的上层即同一幢楼房的三、四楼,原告对涉案房屋进行了一定持续期间的装修工程,被告万里公司不可能不知道原告的装修行为,其未表示异议或制止,应视为其对原告装修行为的认可,因此被告“钥匙到现在也没有交付给原告”、“我们不清楚他们是否已经进行了装修,我们也不同意”的辩解,无法采信。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的履行方式等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本案中,被告万里公司在与原告签订合同时即知道原告租赁房屋是为了经营酒店,虽然合同中有“合同期满,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水、电、暖、桌、椅、凳、空调应完好无损地交给甲方”的约定,但这不能说明原告不能就其经营餐饮的需要继续购置相关设施。因此,原告在缔约阶段和合同订立时,基于信赖关系而相信租赁合同能够成立生效,从而着手为履行合同进行诸如广告宣传、购置设备、招收员工等的准备工作是符合合同目的的。
(三)关于租赁合同无效后的责任承担和损失确定问题。
被告万里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就知道自己不是产权人,其在明知自己无产权的情况下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违背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致使合同无效, 因此被告万里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理应赔偿原告基于此所造成的信赖利益损失,即为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但原告在签订合同时亦未尽到必要的审慎审查的注意义务,故也应承担一定的缔约过失责任。原告于2005年3月25日接到被告海丰公司的通知后,本应尽快就发生的纠纷与二被告进行协商,及时确定责任及损失的大小,积极采取相应的挽救和减少损失的措施,避免扩大损失,尤其原告在2005年4月7日接到被告万里公司明确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在明知被告万里公司无权出租房屋时,又继续投入资金,属扩大损失。就本案而言,考虑到原告为开设酒店所进行的一系列资金投入比较大的准备活动,原告在3月25日接到被告海丰公司的通知后,应给其一定合理期限的协调、挽救时间,因此原告的合理损失时间确定为2005年
篇二:保险合同约定不赔偿诉讼费法院判决霸王条款无效
保险合同约定不赔偿诉讼费 法院判决霸王条款
无效
保险公司以保险条款中有约定而拒绝理赔诉讼费用。然而该笔费用究竟能否获得赔偿,无锡南长法院的判决支持了投保人的诉讼请求。
2009年7月,明达运输公司为其名下的一辆货车投保了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期为一年。2010年6月25日,杨鸣驾驶该辆货车行驶至南京浦口区宁六公路段时追尾撞上一辆小轿车,使其方向失控撞上对面驶来的一辆车,造成三车全部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杨鸣负事故全部责任,南京浦口区法院判决杨鸣、明达公司赔偿两车主共计25万余元;案件受理费5000余元由杨鸣、明达公司共同负担。后明达公司向保险公司理赔诉讼费用遭拒。诉讼中,明达公司辩称,保险条款第七条第七款约定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故对该笔诉讼费不承担理赔责任。法院认为,保险条款第七条第七款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未对该条款的内容进行提示或明确说明,故该条款不发生效力,遂对明达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案件受理费5 012元的主张予以支持。
法官点评:免责条款并非当然无效,只要投保人同意,并且提供者尽到提请对方注意和说明的义务,该免责条款就有效。然而本案中,明达公司提出保险公司没有对免责条款内容予以说明,且保险公司也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已尽说明义务,因此该条款不发生效力。另外法官提醒,投保人在投保时应认真阅读保险单及其所附条款,且有权要求业务人员就条款内容进行明确说明与解释。(
篇三:深中院立案意见
目录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 意见??????????????????????1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的说明?????????????????????10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工作
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规范两级法院立案工作,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制定本意见。
一、立案受理
,、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业主委员会,对房地产开发单位未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住宅区规划图等资料、未提供配套公用设施、公用设施专项费、公共部位维护费及物业管理用房、商业用房等引起的纠纷,以及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因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等引起的纠纷,可以业主委员会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提起此类诉讼,是否由业主大会决定或由业主大会授权,人民法院立案时不作审查;
业主委员会通常不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故以业主委员会为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不予受理;
部分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的,不予受理。
2、单位或个人代企业向劳动者支付欠薪后向企业追讨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直接受理,无须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
裁处理。
3、民事裁判文书生效后,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执行申请,双方因履行和解协议引起纠纷,就该和解协议重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予受理。 1
执行程序因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而中止,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双方因履行和解协议引起纠纷,就该和解协议重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予受理。
4、员工入职时,企业要求其他公民为该员工提供担保。后企业以担保纠纷为由,以担保人为被告或以该员工及担保人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予受理。
5、当事人提起的刑事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因不符合立案条件而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自诉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自诉人坚持告诉的,应当予以立案,并由立案庭直接裁定驳回起诉。对于驳回起诉的刑事裁定,自诉人可以上诉。
6、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先行申请仲裁。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7、生效民事裁判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后其受让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申请的,不予受理(信达、华融等四大资产管理公
司承接银行债权的除外)。
8、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没有给付内容,或执行标的、被执行人不明确的,不予受理该执行申请。
9、“三来一补”企业,可单独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以“三来 2
一补”企业为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将其投资外方列为共同被告。
劳动争议案件,“三来一补”企业参加诉讼,应将其投资外方列为共同诉讼主体。
10、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提起民事诉讼的,可依当事人申请将该企业的股东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企业已依法成立清算组织的除外。
11、劳动争议仲裁的双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只立一个案,先提起诉讼的一方为原告,后提起诉讼的一方为被告。
12、原告对公民个人提起诉讼时,原则上要求提供被告的身份证明文件,如确有困难,应在诉状中明确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等方面的基本信息。
13、立案时,应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试行)》准确写明案由,立案人员如认为起诉人起诉案由不当,可能影响其权利主张的,可告知其适当案由,供其参考;起诉人坚持按原案由提起诉讼的,以该案由立案。
14、凡由中院裁定撤销原审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指定原审法
院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发回后,原审法院立案庭应当按该类案件的当前序列编立新案号,适用同一程序的,可由原合议庭继续审理。
二、管辖及业务庭分工
15、在深圳市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 3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确定管辖,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6、当事人之间的多个合同(如一段时间内的多个购销合同)中约定管辖的条款相互冲突的,应当分开立案,分别按照合同约定确定案件的管辖。
17、有本诉和反诉的案件,依两诉中标的数额较高者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18、信用证纠纷案件,不论标的大小,不论案件当事人是否涉外或涉港澳台,均由中院集中管辖。
19、借贷纠纷案件,如有一方当事人是涉外或涉港澳台主体的,列入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范围,依据最高院、省高院相关规定确定级别管辖,由两级法院专司审理涉外商事案件的业务庭审理。
20、涉及外资金融机构(包括外国独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外国银行分行)的商事纠纷案件,列入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范围,依据最高院、省高院相关规定确定级别管辖,由两级法院专司审理涉外商事案件的业务庭审理。
21、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规定的代位权、撤销权案件,如需同时对两个法律关系都进行实体审查,则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或债务人与次债务(转 载 于:wWW.xIElw.COM 写论文网:确认合同无效,诉讼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只要有一个属于房地产纠纷关系或知识产权纠纷关系的,由两级法院专门审理房地产或知识产权案件的业务庭审理。
代位权、撤销权案件如需同时对两个法律关系都进行实体审 4
范文三: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费
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费
买卖合同无效起诉状
篇一:房屋买卖合同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男,汉族,生于1957年9月7日,住济南市历*******1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电话:*************。
原告*****,女,汉族,生于1957年4月9号。住济南市历*******号**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
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五路小*****号,电话:0531-********。
负责人:王振宇
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五路小纬四路46号,电话:0531-********。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签订房屋买卖的合同无效。
二、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298491元及利息(以购房款298491元为基数,自付款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本案诉讼费及其他与诉讼有关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系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2009年5月14日,原告***、***与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编号:********),合同约定:两原告购买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将要建设的商品房(房屋面积共约122.27平方米,车库约20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元,两被告应于2009年5月14日向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支付首期购房款161098元,剩余房款由两被告办理银行按揭,被告应于2011年5月1日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原告方依据合同履行了付款义务,但是被告方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却迟迟不履行合同,并以各种理由推辞。
后经两原告调查得知: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所预售给两原告的商品房至今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并且房屋至今也未建成。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的欺诈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它相关法律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如所诉~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篇二: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
起诉状
原告:x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天津市xxx号,电话:xxx 被告: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xxx 电话:xxxx
诉讼请求:
1、
2、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xxxxx商行的业主,被告长期从原告处采购xxxxx等货物。双方口头约定,货物的采购货款为月结形式,每次原告以送货上门的方式给被告交付货物,被告出具其自制的入库单为结算凭证。从2013年6月1日被告开始不按约定向原告给付货款,至2013年11月24日
原告停止向被告供货时止,被告总计拖欠原告货款xxxxx元。在此期间,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协商支付货款事宜。2014年1月30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前欠货款2000元后,又经原告多次催要协商,被告的采购经理朱旭东才于2014年 x 月 x 日以被告名义出具了欠原告货款的欠条一张。此后,原告凭此条不计其数的找到被告索要欠款,均被被告以过段时间偿还为借口推辞。因原告系小本经营,又遇被告的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xxxxxx元。 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方承担。拖欠高额货款行为,现已经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经营活动。
无奈,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依照法律的规定提起诉讼,请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如诉请。
此致
天津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x月x日篇三: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
(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 告: 苏州***科技有限公司,住址 :??,法定代表人:??。
被 告: 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址:??,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撤销原、被告分别于2010年5月24日、2010年7月20日签订的两份《销售合同》,并责令被告退还已收的332250元货款。
2、请求判决确认被告严重违约,并承担938587.50元的违约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0年7月16日原告收到被告交付的46寸液晶拼接屏8台,被告在随附的《设备签收单》中标明该产品名称为“46寸液晶拼接屏”,规格与型号为“460aa04-v”,原告工作人员对送货数量予以确认。2010年7月23日原告收到被告交付的46寸液晶拼接屏4台,被告在其随附的《设备签收单》中标明该产品名称为“46寸液晶拼接屏”,规格与型号为“lti460aa04-v”,原告工作人员对
送货数量予以确认。因被告针对两批货物提供的《设备签收单》中均没有“品牌”一栏,原告工作人员收货时未核对该设备品牌。2010年8月被告将该设备移交给原告,但未提供设备检测报告和合格证,也未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分批支付了上述货款,截止2011年1月28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332250元(占两份合同总金额的91.2%),但被告共计仅开具了50000元的发票。余款32250元,因被告没有开具发票,且未履行维保义务,故原告未予以支付。
该批设备自投入使用以来,使用仅十几次,累计不足三十个小时,但问题不断,与被告承诺的使用寿命50000小时相差悬殊。2011年11月21日,原告工作人员就上述设备情况进行现场查验,发现被告提供的液晶拼接屏背面标签所示型号为pd46n3,但撕开该标签后却发现其覆盖处还有一层设备型号标签,显示该液晶拼接屏的真实型号为pd46n2。经查核,两标签显示该两个型号均为三星品牌,pd46n3液晶拼接屏的市场单价约为24000元,而pd46n2液晶拼接屏的市场单价约为8500元。故此我们认为:
一、被告以次充好,存在欺诈的故意,原告请求撤销上述两份《销售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已收合同款332250元。
承前所述,被告在销售合同和承诺书中皆约定/承诺其产品为三星品牌,且质量上乘(1366*768分辨率,360w/单元低功耗,50000小时使用寿命),原告基于其陈述和承诺与被告签订了上述两份销
售合同。被告应按约提供型号为460aa04-v、价值25000元/台的三星品牌液晶拼接屏,而交货时货物表面显示的型号是三星pd46n3。被告为了获得巨额不法利益,故意以“pd46n3”标签掩盖该设备真实标签(“pd46n2”),且实际交货货物单价远远低于应交付货物
单价。从被告故意隐瞒所交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的事实可以断定:被告签订合同时就有偷梁换柱、以次充好、蓄谋欺诈的故意,从而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被告签订了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以欺诈的手段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了上述销售合同,原告有权请求撤销上述两个销售合同,要求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款项人民币33225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叁万贰仟贰佰伍拾元整)。
二、基于被告偷梁换柱、以次充好,交货不符,严重违约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938587.5元的违约责任。如前所述,被告应交付单价为25000元的货物,而实际交付货物单价仅8500元,交货不符部分的货款占到两份合同标的总额的82.3%,从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明显属于严重违约。
上述《销售合同》文本是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由于被告在出卖液晶拼接屏时故意掩盖其真实型号,即被告交货时已明知其所提供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所以,原告在上述货物的使用寿命期内皆有权提起质量异议和交货不符的异议。原告于2011年11月21日发现被告交货不符的情形后立即于当月28日函告被告,要求予以说明,但被告拒绝接洽,也不予函复。两份销售合同皆约定:被告收到首付(转 载 于:wWW.xIElw.COM 写论文网: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费)款后10个工作日交付符合约定的货物。原告于2010年7月22日按照两个合同的约定,分别支付了122250元和60000元的首付款,被告应依约最迟于2010年8月1日交付符合约定的货物,但交付不符合约定,且至今没有更换符合约定的货物,至今(2011年12月28日)逾期交货已达515天,故应承担交货不符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此原告要求被告根据上述两份《销售合同》第十条:“未按合同约定条款履行职责视为违约。??违约金金额计算方式为:合同总金额的0.5%/每日*延期交付天数。”要求被告承担延期交货违约金938587.5元(=364500元*0.5%/天*515天)。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苏州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苏州***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人: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 吴晓 律师 2011年12月28日
篇二:最新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
最新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 一、财产案件
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 诉讼标的额×2.5,,200元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 诉讼标的额×2,,300元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 诉讼标的额×1.5,,1300元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 诉讼标的额×1,,3800元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诉讼标的额×0.9,,4800元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诉讼标的额×0.8,,6800元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7,,11800元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6,,21800元 10.超过2000万元: 诉讼标的额×0.5,,41800元
二、执行费(申请人不预交)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 每件50元至500元 2、1万元以下:每件交纳50元 3、1万元至50万元: 执行金额×1.5,,100元 4、50万元至500万元: 执行金额×1,,2400元 5、500万元至1000万元: 执行金额×0.5,,27400元 6、1000
万元以上: 执行金额×0.1,,67400元
三、保全费
1、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每件30元; 2、1000元至10万元:保全金额×1%+20元; 3、10万至89.6万元:保全金额×0.5%+520元; 4、89.6万元以上:5000元。
四、离婚案件
1、一般情况:200元;
2、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足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收0.5%。
五、侵害人身权案件
1、一般情况:每件300元; 2、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至10万的部分,收1%;超过10万的部分收0.5%。
六、其他非财产案件 每件50-100元。
七、劳动争议案件 每件10元。
八、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1、无争议金额的,每件800元;
2、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
九、破产案件:
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十、行政案件: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十一、管辖权异议
异议不成立的,每件100元。
十二、申请支付令
按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十三、申请公示催告 每件交纳100元。
十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每件交纳400元。
十五、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1、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3、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
十六、其他非财产案件 每件80元。
十七、不交纳诉讼费案件 1、民事特别程序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案件; 3、行政赔偿案件;
4、不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案件。
(2013)江苏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新版】
关键词:律师费,江苏律师收费,2013新标准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文件 苏价费〔2013〕421号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篇三:原告李某某、李某武、李某泉诉被告韦某1、韦某2、韦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
原告李某某、李某武、李某泉诉被告韦某1、韦某2、韦某
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
来源:【法艺花园】/thread-547102-1-1.html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陆民初字第424号
原告李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武,男。
原告李某武,男。
原告李某泉,男。
被告韦某1,男。
被告韦某2,男。
被告韦某某,男,系以上二被告之父。
原告李某某、李某武、李某泉诉被告韦某1、韦某2、韦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某武、李某泉以及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韦某1、韦某2、韦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李某武、李某泉诉称,三原告与三被告不同一个村民小组,原告在不懂法律、政策的情况下于2013年2月8日与被告协商,被告将座落于原告下屋门口一块面积为1.9亩的水田转让给原告,四至界限为:东面以李某阶、李某胜的田边为界,南面以李某清、大路的田边为界,西面以李某强田边为界,北面以韦某华、韦某福的田边为界。转让费为130000元。由于该土地的买卖违反法律、法规,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土地转让款却遭到拒绝。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转让土地协议书》无效,判决被告返还土地转让款130000元给原告。
被告韦某1、韦某2、韦某某未作答辩也不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李某武、李某泉与被告韦某1、韦某2、韦某某于2013年2月8日签订《转让土地协议书》,该协议书共四条,以三被告为甲方、三原告为乙方,协议书内容为:一、甲方的水田面积1.9亩,四址,东面以李某阶、李某胜的田边为界,南面以李某清、大路的田边为界,西面以李某强田边为界,北面以韦某华、韦某福的田边为界,合计
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130000元整),自签订协议交清款后,该土地的使用权归乙方所有。
二、该土地自转让给乙方之日起由乙方自由使用,甲方无权干涉,该土地如因权属存在纠纷,均由甲方负责进行解决,所需费用均由甲方承担,甲方不得以该土地作任何抵押、担保,甲方的
子孙后代今后也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回该土地的使用权。同年2月13日,原告将土地转让款13万元交给被告,被告韦某1、韦某2出具收条交原告收执。之后不久,原告在没有使用该土地的情况下提出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土地转让款13万元,被告予以拒绝,为此双方发生纠纷。2013年3月5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三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转让土地协议书》,收条,银行卡/无折存款业务回单,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该协议书转让土地属珊罗镇学山村一队的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2月8日签订的《转让土地协议书》实质上是对集体土地的买卖,侵犯了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明显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签订的合同,应为无效。所以,原告主张其与被告签订的转让土地协议无效,有充足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鉴于原告尚未使用土地,没有造成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土地转让款13万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李某某、李某武、李某泉与被告韦某1、韦某2、韦某某于2013年2月8日签订的《转让土地协议书》无效;
二、被告韦某1、韦某2、韦某某应返还土地转让款130000元给原告李某某、李某武、李某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500元,由被告韦某1、韦某2、韦某某负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受理费户名: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20-40520101200040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玉林市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缴、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黄镇
二~一三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缪银林
范文四: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费
《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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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日期:2014-08-06
( 合同诉讼)最近有两个案子都与确认合同无效有关,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我有疑惑,现在先说说自己的理解,请看官指点。
其中一个是民办学校经营承包合同的案子,合同约定承包期五年,总承包费36万,而在合同签定不到半年,双方发生争议,承包方提出合同无效要求返还其已交纳之学校品牌使用费一万元并赔偿因合同无效而造成之经济损失6000余元。其诉讼请求是:一、确认合同无效,二、要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法院受理该案时以诉讼请求之返还和损失赔偿费16000 余元作为争议标的收取诉讼费,但是在该案审理之中,民庭法官认为,只收了第二个请求的诉讼费,没有收第一个请求的诉讼费,提出应当以合同之总承包费36万为争议标的,要求当事人补交诉讼费。当事人提出异议,认为诉讼标的不能等同于合同标的,不同意补交,但是在法官面前,当事人显然是弱者,感到很无奈。
我认为,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应当确认为非财产案件,按件数收费,而不能以合同之标的以财产案件收费。理由如下:
第一,诉讼标的不是合同标的。诉讼费收取是以诉讼标的为基础。单独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是确认之诉之中的债权(www.69ls.com)的确认,其诉讼标的是合同行为的效力,而不是财产给付之诉,双方争议的标的,并非财产利益的增减,而是民事行为是否合法。
第二、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当事人应当返还财产、赔偿损失。但这是合同无效所带来的后果,其请求权属于当事人之独立的诉讼权利,即应当由当事人自主,法院不得主动判决。因为当事人是可以放弃其权利的。如果当事人在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同时提出了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请求,则这一请求构成财产给付之诉,应按其所主张之请求数额收取诉讼费。如果当事人只是提出确认合同无效,而法院按照合同之标的收取诉讼费,无疑是侵犯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因为,当事人究竟要对方返还多少,赔偿多少,或者根本不要求返还和赔偿,这都是由当事人自己决定的事情,法院不应当强加给当事人,法院只能遵守不告不理的原则。因为,在合同确认无效之后,当事人之间还可以自动协商,协商不成,当事人是否提起给付之诉,是当事人自己的事。而如果合同被确认有效,那么债权人是否继续行使债权也是债权人自己决定的事。所以,法院按照合同标的将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作为财产案件收费,都是侵犯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第三、如果合同无效的后果不属于当事人之自治的权利,即得由法院主动予以判决,那么也不能将合同之标的等同于诉讼标的收取诉讼费。因为合同之标的有尚未实现者,例如前述的学校承包合同,其36万的承包费必须是合同有效而履行完毕之后才会实现,而合同无效的结果导致的返还财产必须是已经实现的利益的恢复原状,而合同无效则不存在可得的利益的赔偿。所以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只能以当事人因合同无效而主张的返还财产数额和赔偿实际损失数额计算,或者以法院判断之合同已经履行而有待恢复原状的财产数额部分计算,而不应当按照合同本身的标的计算。
因此,我认为如果单独请求确立合同无效应当按照非财产案件收取诉讼费,如果同时要求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则以当事人之请求为争议标的计算,二者分别计算诉讼费。但是最高法院所定之诉讼收费办法并未明确规定各类诉讼请求的收费标准和方法,它划分了非财产和财产案件,却没有按照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来划分,这样,在实践中,只要是合同案子,便被一律认为是财产案件而不管具体请求如何。我在网上查了一下,没有找到任何一级法院对于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费用的解释,只有一个案例报道,但报道也很简略。现全文抄录如下:
诉讼费太高? 省高院:诉讼费按实际发生费用收取
2006年08月18日 09:45
中新海南网8月18日电 据海南经济报报道,儋州市那大镇前进、会罗和尖岭三家农场员工起诉农场违约发包农场一案时,质疑儋州人民法院多收了他们的诉讼费。报道引起了省高院立案庭的高度重视,专门就此事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咨询。
范文五:确认合同无效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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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合同无效诉讼费
合同如今成了一个热门话题,为了更好的维护自身的权益,无论做什么,我们都得有合同意识。所以我们需要懂得一些必备的合同知识。下面是小编跟大家分享的有关合同的信息,仅供参考。更多相关信息请参考waww.liuxue86.com 合同网。(本文为你提供合同范本两篇。)
篇一:
其中一个是民办学校经营承包合同的案子,合同约定承包期五年,总承包费36万,而在合同签定不到半年,双方发生争议,承包方提出合同无效要求返还其已交纳之学校品牌使用费一万元并赔偿因合同无效而造成之经济损失6000余元。其诉讼请求是:一、确认合同无效,二、要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法院受理该案时以诉讼请求之返还和损失赔偿费16000 余元作为争议标的收取诉讼费,但是在该案审理之中,民庭法官认为,只收了第二个请求的诉讼费,没有收第一个请求的诉讼费,提出应当以合同之总承包费36万为争议标的,要求当事人补交诉讼费。当事人提出异议,认为诉讼标的不能等同于合同标的,不同意补交,但是在法官面前,当事人显然是弱者,感到很无奈。
我认为,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应当确认为非财产案件,按件数收费,而不能以合同之标的以财产案件收费。理由如下:
第一,诉讼标的不是合同标的。诉讼费收取是以诉讼标的为基础。单独确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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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的诉讼请求,是确认之诉之中的债权的确认,其诉讼标的是合同行为的效力,而不是财产给付之诉,双方争议的标的,并非财产利益的增减,而是民事行为是否合法。
第二、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当事人应当返还财产、赔偿损失。但这是合同无效所带来的后果,其请求权属于当事人之独立的诉讼权利,即应当由当事人自主,法院不得主动判决。因为当事人是可以放弃其权利的。如果当事人在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同时提出了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请求,则这一请求构成财产给付之诉,应按其所主张之请求数额收取诉讼费。如果当事人只是提出确认合同无效,而法院按照合同之标的收取诉讼费,无疑是侵犯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因为,当事人究竟要对方返还多少,赔偿多少,或者根本不要求返还和赔偿,这都是由当事人自己决定的事情,法院不应当强加给当事人,法院只能遵守不告不理的原则。因为,在合同确认无效之后,当事人之间还可以自动协商,协商不成,当事人是否提起给付之诉,是当事人自己的事。而如果合同被确认有效,那么债权人是否继续行使债权也是债权人自己决定的事。所以,法院按照合同标的将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作为财产案件收费,都是侵犯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第三、如果合同无效的后果不属于当事人之自治的权利,即得由法院主动予以判决,那么也不能将合同之标的等同于诉讼标的收取诉讼费。因为合同之标的有尚未实现者,例如前述的学校承包合同,其36万的承包费必须是合同有效而履行完毕之后才会实现,而合同无效的结果导致的返还财产必须是已经实现的利益的恢复原状,而合同无效则不存在可得的利益的赔偿。所以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只能以当事人因合同无效而主张的返还财产数额和赔偿实际损失数额计算,或者以法院判断之合同已经履行而有待恢复原状的财产数额部分计算,而不应当按照合同本身的标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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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认为如果单独请求确立合同无效应当按照非财产案件收取诉讼费,如果同时要求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则以当事人之请求为争议标的计算,二者分别计算诉讼费。但是最高法院所定之诉讼收费办法并未明确规定各类诉讼请求的收费标准和方法,它划分了非财产和财产案件,却没有按照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来划分,这样,在实践中,只要是合同案子,便被一律认为是财产案件而不管具体请求如何。我在网上查了一下,没有找到任何一级法院对于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费用的解释,只有一个案例报道,但报道也很简略。现全文抄录如下:
诉讼费太高? 省高院:诉讼费按实际发生费用收取
2006年08月18日 09:45
中新海南网8月18日电 据海南经济报报道,儋州市那大镇前进、会罗和尖岭三家农场员工起诉农场违约发包农场一案时,质疑儋州人民法院多收了他们的诉讼费。报道引起了省高院立案庭的高度重视,专门就此事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咨询。
海南省高院立案庭立即要求儋州法院将起诉书及双方答辩意见传真上来核查,并专门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进行咨询。最高院立案庭答复说,目前我国司法诉讼活动中没有具体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案件,只能是分为两种案件来进行,一种是财产案件,另一种是非财产案件。根据三家农场原告的诉讼内容,如果按财产案件来收取诉讼费,要收取6万多元;现在儋州法院是以非财产案件来收取诉讼费的,受理费100元,所收的2000元和1000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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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款,没有具体收费标准,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收取,多还少补,一般来说是由败诉方来承担这笔费用。
该工作人员介绍,儋州法院还指出,由于原告众多,每一家都有三四百名原告,判决书每人一本的话,这个费用也是不少。如果原告还不理解,可以直接到省高院反映。(林书喜)
这个报道对于最高法院的答复语焉不详,但是从该案的收费上可以看出,儋州法院是以非财产案件来收取诉讼费的,最高法院并未指出其收费不对,而只是认为其他费用按实际发生而收取,多退少补。
但是在最高法院没有明确以司法解释规范此类案件的诉讼费用收取的情况下,基层法院的法官便得以其自己的理解决定收费。而我认为,这其中实在有利益驱动的因素,例如前面所述的案件,在律师与法官争论之时,从法官的语言中便可以感觉得到,其动机在于多收钱。说什么某某案件法院才收多少钱,而律师一收就是多少多少,以及反正最后有不一定是你原告承担等等语言,却就是不从法理和法律上说服别人。找到法院院长反映,又说由立案庭掌握,找到立案庭,又说他们是根据承办法官开出的标的计算的,最终又回到承办法官那里。而最高法院却又规定诉讼费的争议不属于上诉范围。幸好,当事人还交得起钱,只好按法官的通知补交。但是,交了钱之后,当事人说了一句话:以前都听人说法院吃了原告吃被告,看来是真的。实在令人无语。
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诉讼收费办法加以细化,明确一下各种诉讼请求的收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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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篇二:
张某与姜某于2007年3月合伙成立了一个工作室(其中由张某提供房屋三间),主要承揽彩色喷绘、广告设计等业务。2007年12月,姜某擅自用工作室的名义以张某的房屋及工作室设备作抵押,向甲企业借款15万元。财产抵押未向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后因姜某逾期未向甲企业偿还借款,2008年12月甲企业带人来到工作室强行搬走喷绘设备,并要求姜某、张某交付房产证。张某在交涉未果后,遂即将姜某、甲企业诉至法院,诉称房屋属于自己所有,姜某无权在其上设立权利负担;同时,又因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所以抵押合同无效。故诉请法院确认姜某与甲企业之间的房屋抵
押合同无效。
本案如何收取诉讼费用(本文仅仅是指狭义上的诉讼费用,即受理费用)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与姜某、甲企业争议的仅是合同效力问题,本案只是一般确认权利归属案件,且实际上亦未涉及财产分割,所以仅按件
收取定额诉讼费: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虽未涉及请求权问题,但确认权属的诉讼请求足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且
本案争议标的为房屋,按照有关司法解释应当以争议财产标的按比例收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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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度上体现着一国民众享受法律保障的程度,当民众认为诉讼费用过高,诉讼成本过于昂贵时,就会把司法救济当作一个奢侈品而退避三舍。本案诉讼费用收取标准如何会涉及当事人诉讼请求、权利保护、诉讼成本、诉讼目的等问题。一、诉讼请求的内容确认之诉、给付自诉依诉讼法理论,民事诉讼可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及变更之诉,这三种诉讼同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密切相连。其中,给付之诉,是当事人通过司法手段保护其请求权的维权方式,即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通过作为或者不作为来满足自己的利益要求:其反映在债的关系中,表现为债权人请求法院判令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确认之诉,是当事人行使形成权的一种司法救济方式,其要求法院确认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有效或无效,变更或者撤销对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其反映在债的关系中,表现为债权人请求法院判令债务人行为有效或无效,撤销或变更债务人的行为。就性质而言,这两种诉讼分别支持请求权与形成权两种不同的民事实体权利。在司法实践中,以形成权与请求权为诉讼请求的诉讼常常是密不可分的,形成权的行使常以主张债权(物权)请求权为前提条件。当事人往往不是单纯起诉法院确认法律关系无效,常见的是在向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同时又请求法院判令对方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这【分析】诉讼费用制度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诉讼费用的合理性在一定程的案件。非财产性案件采取按件计征的收费方式(收费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五、七款所规定的离婚案件、侵害人身权案件、侵害知识产权案件、劳动争议案件等)。理论认为,非财产性案件实行等额低额收费制一方面是因为,这类案件维持、变更或消灭某种社会关系为目的,当事人并不能从诉讼中直接获得经济收益,而只能假定这类纠纷的解决为所有当事人创造的个人利益大致相等,故实行等额制。可见,根据诉讼费用承担原则,诉讼费用收取的标准与争议主体的受益有着密切的关系,诉讼标的涉及争议财产额度越大,胜诉后获得的收益也就越大:而非财产性案件,当事人并不能从诉讼中直接获得经济收益,故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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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等额制。所以说,诉讼请求权益大小在财产案件中决定诉讼费用的多寡。依照同样的道理,在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的胜诉判决中,因I法院对当事人利益支持的大小不同,应l当采用不同的费用承担方法。因为,诉讼f请求为请求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时,胜l诉方权利的权属不仅得到了确认,而且I权利受到的损害也得到了弥补:而确认,之诉,胜诉方虽然在权利的权属问题上l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他不可能依照法I院的裁判请求另一方返还财产和赔偿损1失,也不能凭借裁判文书请求法院强制l执行。所以,在R一财产性案件中,如果不I区分诉讼请求的内容,而收取一样的诉f讼费用则是不合逻辑的,本案即如此。
三、诉讼目的对诉讼费用的影晌根据诉讼法理论,我国民事诉讼的l目的被定性为保护权利,即保护公民民I事实体法上的权利;就诉讼费用性质而l言,我国以国家规费说为通说,主张司法I机构为解决民事纠纷需要做出相应的物I质耗费,因此当事人应当为分担这种耗l费而做出必须的资金支付。作为诉讼制度的一个子制度,诉讼l费用制度的价值趋向应Fh诉讼目的决I定,诉讼当事人对不同实体权利的主张
l。
西老史诗末,2010.02
万方数据应当影响到诉讼费用的负担,当事人对事人在诉讼中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其物质消耗的承担应当与其权利获得保护立法往往将诉讼是否以和解或调解结的程度成正比例。可以说,当事人请求法案作为最终征收诉讼费用的一个重要院保护自己形成权与请求形成权、请求标准。权双重保护相比,(如果胜诉的话)其诉可见,决定财产性案件诉讼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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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的讼利益得到实现的程度是有很大差异因素绝非一种或两种,不能简单地把按的。主张形成权仅是请求法院确认权利标的额收费作为唯一的标准。考虑到诉的权属或法律关系的状态,主张形成权、讼收费即符合制度上对利益分配的合理请求权则不仅是寻求权利或法律关系状安-t-I,,又能使群众不至于见到高额的费态的确定,而是为实现更高层次权利保用而却步,收费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的护请求法院判令另一方作为或者不作合理性在立法层面上有待进一步思考。为。所以,两种不同层次权利请求的诉讼五、对本案的处理意见目的是有区别的,而由此产生的诉讼费从立法层面上考虑,影响财产性案用也应有所区别。件诉讼费用征收标准有更多的因紊,而就本案而言,法院应当把费用性质非仅标的额一个,诉讼费用不能一概按的公利性与诉讼目的对当事人权益保护诉讼标的金额或价额征收,应当对诉讼的私利性统一起来,即张某诉讼费用承目的、诉讼成本、案件难易程度、案件审担应与其利益的保护内容相协调,而不级、结案方式等加以综合考虑:即使按照能因本案为财产性案件就按照房产价值财产标的额标准,也不能一刀切,立法应比例收取诉讼费用。当细化该标准适用的条件。四、对财产案件收费标准单一化的从司法层面上考虑,本案应当正确思考处理不同诉讼请求与诉讼费用承担的关财产性案件按标的额收费考虑的系,诉讼目的与诉讼费用承担的关系。为是,涉案标的对当事人利益驱动以及对此,应当对收费办法第五条第四款中诉讼资源消耗影响。除此以外,还有其他争议一词重新加以界定。本文认为,该因素影响若财产性案件诉讼费用的收款所谓的争议,应当是当事人之间请求取:其一,案件难易程度因素。案件处理权层面上的争议,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难易度并不总是与诉讼标的大小成正是请求法院支持他的请求权;也就是说,比,大标的额财产性案件审理起来可能当事人提起的是给付之诉,是主张另一十分简单,涉诉金额越高并不意味着司方返还原物或赔偿损失上的诉讼。这种法资源消耗越大、获得司法服务质量越理解从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充实,而一个涉案标的不大的财产纠纷费办法补充规定中第三条上可见一斑,可能会动用大量的司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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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其二,案件该条规定,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第(五)审理适用的诉讼程序。同样的案件,法院项、第(八1项修改为:(五)知识产权纠纷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所消耗的审判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500元成本相对普通程序来说要少得多,所以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所征收的收费标准交纳。即使在知识产权这取的费用应当比普通诉讼程序要低;其种无形财产性案件中,如当事人一方提三,审级因素。相同案件,不同审级向当起的仅为确认之诉,只是请求法院确认事人提供的司法服务的水平有很大的差自己权利人的地位,请求判令另一方侵异,诉讼费用应当在审级上有所体现:其权事实而不主张损害赔偿,则只能按固四,结案方式因素。以调解方式结案有利定额度收取诉讼费用。于提高诉讼效率和节约诉讼成本,正因综上,本文认为,本案应当按照固定如此,目前不少国家和地区为了鼓励当额收取诉讼费用。?
本案件诉讼费应当如何收取?由一起民事案例引发对我国诉讼费用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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