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申请书
编号: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
申请书
申请单位:
申请类型:■初次申请
申请等级:□甲级□延续申请■乙级
申请类别:申请日期:国家保密局印制
填写须知
1.填写《申请书》前,应当阅读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知悉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应当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
2.单位法定代表人对填报内容和所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3.《申请书》按照表格样式自行印制,内容填写不下的,可增页填写。
4.《申请书》中所有表格内容须填写完整、清楚。
5.《申请书》及申请材料使用A4纸打印,编码装订,加盖骑缝章。
6.申请提交的文件、证件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7.《申请书》一式三份。另需提供与《申请书》及申请材料内容相同的光盘资料三份。
8.以上材料均填写电子版,打印要求:标题黑体二号字,正文宋体三号字,行间距32磅,上下左右页边距27mm。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单位自愿申请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知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有关规定,保证积极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资质审查工作。
本单位在近3年内无违纪违法行为,对申请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申请单位公章:单位性质
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
经营地址
注册时间
联系人注册资本联系电话
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历史沿革、主营业务、生产能力等情况)
申请理由及近3年相关业务完成情况
目前,信息化的应用越来越广泛,政府机关、行政企事业单位大量运用信息化技术和手段,改变原有工作方式及业务流程,极大的提高工作效率,更好的服务于社会。这些众多业务应用系统中或多或少会涉及到不同级别的秘密,如果企业的核心资料外传,甚至落入竞争对手手中,则企业很可能在竞争中失败。保证企业的核心资料不被泄露是保证企业在竞争激烈市场立足之本。因此,信息化下的保密工作非常重要。
近3年来,我公司涉密业务合同总金额约为
合作项目涉及
高度认可。万元,等,项目完成情况均获得委托方的
申请理由及近3年相关业务完成情况
目前,信息化的应用越来越广泛,政府机关、行政企事业单位大量运用信息化技术和手段,改变原有工作方式及业务流程,极大的提高工作效率,更好的服务于社会。这些众多业务应用系统中或多或少会涉及到不同级别的秘密,如果企业的核心资料外传,甚至落入竞争对手手中,则企业很可能在竞争中失败。保证企业的核心资料不被泄露是保证企业在竞争激烈市场立足之本。因此,信息化下的保密工作非常重要。
近3年来,我公司涉密业务合同总金额约为合作项目涉及高度认可。
万元,
等,项目完成情况均获得委托方的
4
主要规章制度目录
一、人事管理制度二、财务管理制度三、档案资料管理规定四、
5
经营资本结构
出资人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
百分比(%)出资人国籍/单位性质
申请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情况
姓
名
职
务
学历、职称国籍
身份证号
6
申报材料审查意见
经审查,申请材料完备、真实,符合基本申请条件,同意上报。
审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经书面审查,该单位符合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具体
书面条件和保密标准,同意受理。审查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经现场审查,该单位符合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具体
现场条件和保密标准,同意报资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审查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7
资质委办公室意见
经审核,同意报资质管理委员会审批。
主任签字:
年月日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意见
同意授予秘密载体印制
级资质,业务种类为
(单位)国家
审批单位:(盖章)
年月日
8
范文二: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申请书
编号: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
申 请 书
申 请 单 位:,,,,,,,有限公司 申 请 类 型:?初次申请 ?延续申请 申 请 等 级:?甲级 ?乙级 申 请 类 别: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 申 请 日 期:2015年 12月 4日
国家保密局 印制
填 写 须 知
1.填写《申请书》前,应当阅读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知悉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应当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
2.单位法定代表人对填报内容和所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宋整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3.《申请书》按照表格样式自行印制,内容填写不下的,可增页填写。
4.《申请书》中所有表格内容须填写宋整、清楚。
5.《申请书》及申请材料使用A4纸打印,编码装订,加盖骑缝章。
6.申请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7.《申请书》一式三份。另需提供不《申请书》及申请材料内容相同的光盘资料三份。
8.以上材料均填写电子版,打印要求:标题黑体二号字,正文宊体三号字,行间距32磅,上下左史页边距27mm。
2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单位自愿申请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知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有关规定,保证积极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资质审查工作。
本单位在近3年内无违纪违法行为,对申请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15年12月4日
3
申请单位公章:
单位性质 ,以营业执照为准, 法定代表人 ,,, 注册地址 ,,,,,,,,
经营地址 ,,,,,,,,
注册时间 2012年10月 注册资本 1000万 联 系 人 ,,, 联系电话 ,,,,,,,,,
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历叱沿革、主营业务、生产能力等情况,
,,,,,,,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公司自2008年起至今一直从事各类测量,,业务。
本公司以,,为主业、集土地、工程测量、不劢产,,、地形测量,土地规划设计,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摄影测量不遥感于一体的现代企业。现有员工30余人,其中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10名,初级职称的技术人员20名。公司置有测量仪器设备主要有:GPS接收机9台、全站仪5台、水准仪3台、手持激光测距仪12台、计算机5台、复印机3台、绘图仪1台。
本公司2015年主要经营业务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项目N2标段,合同额330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项目N5标段,合同额245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项目N6标段,合同额330万,
4
申请理由及近3年相关业务宋成情况
我公司因参不“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业务需要,需申请办理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许可证,公司近3年相关业务均按要求宋成,符合相关验收规范。
5
主要规章制度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有限公司质量成果保密制度》
6
经 营 资 本 结 构
百分比
出资人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人国籍/单位性质
,%,
49 ,,, 货币 490万 中华人民共和国
51 ,,, 货币 510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申请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情况
姓名 职务 学历、职称 国籍 身份证号 ,,, 总经理 大与 中国 ,,,,, ,,, 总工 大与 中国 ,,,,,
7
申报
材料
审查
审查单位:,盖章, 意见
年 月 日
书面
审查
负责人签字: 意见
年 月 日
现场
审查
负责人签字: 意见
年 月 日
8
资质
委办
公室 主任签字: 意见 年 月 日
保密
行政
管理
部门
审批
审批单位:,盖章, 意见
年 月 日
9
单位基本情况数据表
从事相关印制近3年相关业务 业务年限 合同总额
相关领域 与利权 项 近5年企业相关业务 国家级 项 知识产权 软件著作权 项 科技获奖情况 省 级 项 已通过的
体系讣证
场所面积 220? 场所权属 ?自有?租赁,6年,
员工总数30人,缴纳社保金满1年人数0人
人员基本情况 涉密人员4人,其中:核心涉密人员1人,重要涉密人员1人,一般涉密
人员2人
注册资本 1000万 上2个年度实际营业额 上2个年度实际 经审计的 纳税总额 上年度净资产
主要印制设备 主要印制设备原值 备份生产设备近5年企业保密工作 国家级 项/省级 项 ,试卷类填写, 获奖情况
10
申请单位提交材料清单
1. 企业营业执照戒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3. 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光电磁介质印制、档案数字
化加工资质可不提供,;
4. 从事相关印制业务年限的证明材料,如业务增项时的
工商备案材料等,;
5. 单位章程复印件,须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章,; 6. 法人股东的单位章程,须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章,
及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7. 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产权证书戒者租赁合同复印件; 8.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保管场所平面图;
9. 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10. 涉密人员名单,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岗位、涉
密等级,;
11. 缴纳社保金满1年员工名单,缴费清单加盖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印章,;
12. 近3年相关业务合同清单,含合同编号、合同名称、
委托方、合同金额、签订时间、涉密等级和服务年限,; 13. 验资报告及上2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
11
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14. 企业上2个年度宋税证明;
15. 相关领域知识产权材料复印件,与利和软件著作登记
权,;
16. 近5年企业相关业务科技和保密工作获国家级、省部
级嘉奖材料复印件;
17. 主要印制设备清单,注明设备型号、原值和采贩日期,; 18. 保密设施设备清单,含涉密信息系统、信息设备,; 19. 单位基本管理制度,含人事、财务、生产、资产、保
密管理制度,;
20. 保密管理情况报告,含保密组织机构设置、保密制度建
设、涉密人员审查及教育管理、保密要害部位管理、保
密设备配备及设施建设、涉密载体使用管理、涉密印制
业务流程管理情况,;
21. 保密风险评估报告;
22. 初次获得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证书的复印件戒证明
材料,初次申请可不提供,;
23. 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体系、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等相关体系讣证的证书复印
件。
以上材料须提供电子文档光盘3份。
12
范文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1]
国保发【 2012】 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 确保国家秘密安 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载体, 是指以文字、 数据、 符号、 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 电磁介质等各类物品。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是指以印刷、复制等方式制作国家秘密 载体的行为。
第三条 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生产经营性企业事业 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委 托印制国家秘密载体, 应当选择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单 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
第四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不同类 别、 等级的资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 业务。
第五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涉密文件资料、 国家统一 考试试卷、涉密防伪票据证书、涉密光电磁介质(含档案数字化 加工)四类。
第六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 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乙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工商注册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 体印制业务。乙级资质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国家秘 密载体印制业务的, 应当经委托印制业务的机关、 单位所在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审批遵循安全保密、公平公 正、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国家秘密载体印制 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标准
第九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 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 人;
(二) 参与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人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 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类别、 等级相适应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和办公场所;
(四)从事相应印制业务 3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无违 纪违法行为;
(五)具备相应规模的印制设备和技术力量等生产经营条 件;
(六)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制度健全。
第十条 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保密条件:
(一)保密制度完善;
(二)保密组织健全,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
(三)对涉密人员的审查、考核、登记手续完备,且涉密人员具 备必要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四) 具备独立的保密室和涉密印制业务所必需的印制车间、 成 品库、废品库等功能场所;
(五)用于涉密印制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和标准;
(六)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 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防护和管理符 合国家保密标准和管理规范;
(七)厂房、生产车间周边环境安全保密。
第十一条 甲级资质申请单位,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 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乙级资质,有 3年以上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经验;
(二)国家秘密载体印制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
(三)设置专职保密总监,配备专门保密工作人员。
第三章 申请、受理和审查、审批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应当填写《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申请 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从事印刷、复制等经营活动的许可证明;
(四)企业事业单位章程;
(五)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的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六)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保管场所平面图;
(七)法定代表人及从事涉密业务印制、管理人员的身份证 明材料;
(八)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九)印制设备清单;
(十)保密管理规章制度及保密设施、设备清单。
申请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甲级资质; 省 (自 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乙级资质。
第十六条 申请甲级资质的,应当向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乙级资质的,应当向 工商注册地市(地、州、盟)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地、州、盟)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完成 材料的完备性和真实性审查, 符合申请条件的, 按照审批权限分 别报送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退回申请材 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 应当在 5个工 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符合要求的, 发出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八条 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单位,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 30个工作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
第十九条 现场审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前 7个工作日通知被审查单位;
(二)听取被审查单位情况汇报和对有关事项的说明;
(三)组织涉密人员进行保密知识测试;
(四)进行实地检查,并作出检查记录;
(五)对现场审查情况进行评议,形成审查意见;
(六)向被审查单位通报审查情况;
(七)签字确认现场审查结果。
第二十条 现场审查结束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 15个 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二十一条 省 (自治区、 直辖市)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 审查批准的乙级资质单位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通过审批的单位, 在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 人、 技术负责人、 保密负责人接受保密培训并签订保密责任书后, 由作出审批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证 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和标牌。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颁发甲级《资质证书》和标牌,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颁发乙级《资质证 书》和标牌。
《资质证书》、标牌样式,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 作。
第二十三条 《资质证书》 有效期为 3年。 资质有效期满,需 要继续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应当提前 3个月重新申 请。
第二十四条 资质单位名录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一定 范围内统一发布。
第二十五条 实施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审批, 不得收取任何 费用。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资质单位国家秘 密载体印制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完善保密措施。 第二十七条 委托印制国家秘密载体的机关、 单位应当与承担 印制任务的资质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提出保密要求, 督促落实保 密措施。
第二十八条 机关、 单位委托印制国家秘密载体, 应当出具委 托印制证明。 资质单位承接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时, 应当查验、 收取委托方的委托印制证明, 并进行登记。 没有合法印制证明的, 资质单位不得承接。
第二十九条 资质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 规定,加强印制环节保密管理:
(一)承担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应当有严格的交接手续;
(二) 对国家秘密载体印制实行数量控制, 严格清点、 登记;
(三)国家秘密载体原件、清样、底片、印版、成品、半成 品等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并采取相应的保密管理措施;
(四)印制过程中的残次品应当清点、登记并及时销毁;
(五)印制任务完成后,应当将原件、清样、成品等交付委 托方,相关电子文档应当从信息设备中彻底清除。
第三十条 资质单位印制国家秘密载体需要与其他单位合作 完成的, 应当取得委托方书面同意, 且合作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 质。
第三十一条 资质单位下列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 3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审批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一)法定代表人变更;
(二)单位名称变更;
(三)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场所变更;
(四)资本构成、经营范围、单位性质发生重大变化。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变更、撤销或 者维持资质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资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作出审批的保密行 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资质;
(二)涂改、转让、转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向非资质 单位转包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三)超越审批范围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四)发生泄密案件或者有严重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
(五)拒绝续签保密责任书、拒绝接受保密培训或者保密检 查;
(六)资质变更未经批准;
(七)两年内未承担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八)应当撤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资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作出审批的保密行 政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资质: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
(二)法人依法终止;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被撤销或者注销资质的单位, 自撤销或者注销资 质决定下达之日起,不得签订新的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合同。
被撤销或者注销资质的单位,在资质撤销或者注销之前已签 订有效法律合同、 承接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 可以在确保安 全保密的情况下继续完成印制业务, 或者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监 督下将印制业务移交其他资质单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 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 由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撤销或者注销其资质; 泄露国家秘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非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 擅自从事国家秘密载体 印制业务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泄露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机关、 单位违反本办法, 委托非资质单位印制国 家秘密载体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泄露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三十八条 申请单位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资质审查决定持 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 6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审查 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上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复议 申请。受理申请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60个工 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第三十九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管理工 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纪依法给予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机关、 单位内部非经营性印刷厂、 文印中心 (室) , 承担本机关、 本单位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 可不申请国家秘 密载体印制资质, 由本机关、 本单位按照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进行 管理,接受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保密局、 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新闻出版署、文化部、轻工业部 1990年 4月 9日联合发布的 《印刷、 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 行管理办法》(国保〔 1990〕 83号)同时废止。 [1]
范文四: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国保发【2012】7号
2013年03月16日13:52 【 打印 字号: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各类物品。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是指以印刷、复制等方式制作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
第三条 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生产经营性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委托印制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
第四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不同类别、等级的资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第五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涉密文件资料、国家统一考试试卷、涉密防伪票据证书、涉密光电磁介质(含档案数字化加工)四类。
第六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乙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乙级资质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应当经委托印制业务的机关、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审批遵循安全保密、公平公正、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标准
第九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
(二)参与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人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类别、等级相适应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
(四)从事相应印制业务3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无违纪违法行为;
(五)具备相应规模的印制设备和技术力量等生产经营条 件;
(六)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制度健全。
第十条 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保密条件:
(一)保密制度完善;
(二)保密组织健全,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
(三)对涉密人员的审查、考核、登记手续完备,且涉密人员具备必要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四)具备独立的保密室和涉密印制业务所必需的印制车间、成品库、废品库等功能场所;
(五)用于涉密印制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六)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防护和管理符合国家保密标准和管理规范;
(七)厂房、生产车间周边环境安全保密。
第十一条 甲级资质申请单位,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乙级资质,有3年以上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经验;
(二)国家秘密载体印制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
(三)设置专职保密总监,配备专门保密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有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组织、机构、人员投资或者参与经营管理的,不得授予涉密文件资料、涉密光电磁介质印制资质。
有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组织、机构、人员控股或者参与经营管理的,不得授予国家统一考试试卷、涉密防伪票据证书印制资质。
第十三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具体条件和保密标准,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章 申请、受理和审查、审批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应当填写《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从事印刷、复制等经营活动的许可证明;
(四)企业事业单位章程;
(五)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的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六)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保管场所平面图;
(七)法定代表人及从事涉密业务印制、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
(八)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九)印制设备清单;
(十)保密管理规章制度及保密设施、设备清单。
申请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甲级资质;省 (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乙级资质。
第十六条 申请甲级资质的,应当向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乙级资质的,应当向工商注册地市(地、州、盟)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地、州、盟)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完备性和真实性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按照审批权限分别报送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八条 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
第十九条 现场审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被审查单位;
(二)听取被审查单位情况汇报和对有关事项的说明;
(三)组织涉密人员进行保密知识测试;
(四)进行实地检查,并作出检查记录;
(五)对现场审查情况进行评议,形成审查意见;
(六)向被审查单位通报审查情况;
(七)签字确认现场审查结果。
第二十条 现场审查结束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查批准的乙级资质单位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通过审批的单位,在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保密负责人接受保密培训并签订保密责任书后,由作出审批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和标牌。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颁发甲级《资质证书》和标牌,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颁发乙级《资质证书》和标牌。
《资质证书》、标牌样式,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 作。
第二十三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应当提前3个月重新申请。
第二十四条 资质单位名录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一定范围内统一发布。
第二十五条 实施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审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资质单位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完善保密措施。
第二十七条 委托印制国家秘密载体的机关、单位应当与承担印制任务的资质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督促落实保密措施。
第二十八条 机关、单位委托印制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出具委托印制证明。资质单位承接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时,应当查验、收取委托方的委托印制证明,并进行登记。没有合法印制证明的,资质单位不得承接。
第二十九条 资质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加强印制环节保密管理:
(一)承担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应当有严格的交接手续;
(二)对国家秘密载体印制实行数量控制,严格清点、登记;
(三)国家秘密载体原件、清样、底片、印版、成品、半成品等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并采取相应的保密管理措施;
(四)印制过程中的残次品应当清点、登记并及时销毁;
(五)印制任务完成后,应当将原件、清样、成品等交付委托方,相关电子文档应当从信息设备中彻底清除。
第三十条 资质单位印制国家秘密载体需要与其他单位合作完成的,应当取得委托方书面同意,且合作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
第三十一条 资质单位下列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 3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审批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一)法定代表人变更;
(二)单位名称变更;
(三)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场所变更;
(四)资本构成、经营范围、单位性质发生重大变化。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变更、撤销或者维持资质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资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审批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资质;
(二)涂改、转让、转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向非资质单位转包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三)超越审批范围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四)发生泄密案件或者有严重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
(五)拒绝续签保密责任书、拒绝接受保密培训或者保密检查;
(六)资质变更未经批准;
(七)两年内未承担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八)应当撤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资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审批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资质: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
(二)法人依法终止;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被撤销或者注销资质的单位,自撤销或者注销资质决定下达之日起,不得签订新的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合同。
被撤销或者注销资质的单位,在资质撤销或者注销之前已签订有效法律合同、承接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可以在确保安全保密的情况下继续完成印制业务,或者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下将印制业务移交其他资质单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撤销或者注销其资质;泄露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非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擅自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泄露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机关、单位违反本办法,委托非资质单位印制国家秘密载体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泄露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申请单位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资质审查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审查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上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复议申请。受理申请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第三十九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机关、单位内部非经营性印刷厂、文印中心(室),承担本机关、本单位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可不申请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由本机关、本单位按照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进行管理,接受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保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新闻出版署、文化部、轻工业部1990年4月9日联合发布的《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国保〔1990〕83号)同时废止。
范文五: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申请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申请
根据2012年国家保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印发《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2〕7号)的有关规定,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乙级资质。申请甲级资质的,应当向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乙级资质的,应当向工商注册地市(地、州、盟)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申请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乙级资质申请所需的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
(二)参与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人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类别、等级相适应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
(四)从事相应印制业务3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无违纪违法行为;
(五)具备相应规模的印制设备和技术力量等生产经营条件;
(六)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制度健全。
二、乙级资质申请所需的保密条件:
(一)保密制度完善;
(二)保密组织健全,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
(三)对涉密人员的审查、考核、登记手续完备,且涉密人员具备必要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四)具备独立的保密室和涉密印制业务所必需的印制车间、成品库、废品库等功能场所;
(五)用于涉密印制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六)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防护和管理符合国家保密标准和管理规范;
(七)厂房、生产车间周边环境安全保密。
三、申请甲级资质除具备乙级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乙级资质,有3年以上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经验;
(二)国家秘密载体印制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
(三)设置专职保密总监,配备专门保密工作人员。
说明:申请单位提出资质申请应当填写《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从事印刷、复制等经营活动的许可证明;
(四)企业事业单位章程;
(五)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的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六)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保管场所平面图;
(七)法定代表人及从事涉密业务印制、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
(八)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九)印制设备清单;
(十)保密管理规章制度及保密设施、设备清单。
申请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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