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车贷反担保合同
编号:
抵押合同
〈重要提示〉
抵押人: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充分了解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如有疑问,可向抵押权人咨询。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抵押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甲方为乙方与借款人 的借款进行了担保,为了保障甲方承担保证责任后,权益得以实现,乙方自愿向甲方提供反担保,现乙方自愿为甲方的保证担保提供抵押担保。根据我国《公司法》、《物权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担保债权
1.1借款金额:(小写: 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个月(借款起算日期以实际发放日为准)。利率: 。
1.2借款汇至乙方以下账户:
户 名:
银行账号: 开 户 行:
第二条 抵押物情况
2.1 抵押人以《抵押物清单》(见附件)所记载的抵押物为借款人向抵押权人提供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抵押担保。
2.2 上述抵押物暂作价见《抵押物清单》,其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扣除各项税费后的净额为准。
第三条 抵押担保的主债权范围、期间
3.1 抵押担保的主债权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执行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等)以及借款人应当承担的其他费用。
3.2 抵押期间:抵押期间为自双方主借款合同到期之日起两年内。
第四条 抵押权的效力
本合同抵押权的效力除及于抵押物本身外,还及于其一切从物、从权利、代位物、附和物、混合物、加工物、孳息,以及因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等而产生的保险
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五条 抵押物的占管
5.1 抵押期间,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妥善占有、保管,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检查。
5.2 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擅自将抵押物转移、转让、出租、出售、赠与、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转让、出租、出售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抵押权人债务或者提存。
5.3 抵押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被征收、被征用等,抵押人应在48小时内书面通知抵押权人,由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应提前清偿抵押权人债务或予以提存。
5.4 抵押期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抵押权人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六条 抵押物的保险
6.1 抵押人须根据抵押权人的要求办理抵押物有关保险,以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并将保险单原件交由抵押权人保管。
6.2 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抵押权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6.3 抵押期间,抵押人应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并履行保险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抵押人未按时足额缴付保险费或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的,抵押权人有权代缴保险费或代办保险(续保)手续,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6.4 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单方或者与保险人协商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保险合同,不得放弃保险金请求权或者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6.5 抵押期间,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的,抵押人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保险人及抵押权人,并负责索赔事宜。抵押人未按约通知或者索赔,造成抵押权人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抵押登记
7.1 抵押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预告登记或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物的预告登记证明、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或其他权利证书由抵押权人持有。
7.2 预告登记后,自能够进行抵押登记时,抵押人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并在法定期限内办妥抵押登记。
第八条 抵押权转让
抵押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有权不转让相应的抵押权。抵押权人转让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协助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抵押权的实现
9.1 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9.2 如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但在30天内未能对抵押物价格达成一致,抵押权人有权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双方以评估价格对抵押物予以折价处置。
9.3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提前行使抵押权:
(1)抵押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2)抵押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3)抵押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4)抵押物毁损、灭失、被征用、被查封、扣押、冻结、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5)债务人、抵押人因其违反主合同、担保合同而被主债权人、抵押权人追究违约
责任;
(6)抵押期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人未及时恢复或在十日内未向抵押权人提供新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7)抵押人违反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其他情形,或发生足以危及本合同履行的其他事宜。
9.4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物的担保的(含债务人自身提供的物的担保),抵押权人有权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
9.5 抵押人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且债务人同时为抵押权人提供物的担保,抵押权人放弃债务人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抵押人同意继续按本合同约定为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担保,且不得主张减免担保责任或行使担保责任的顺序抗辩权。
9.6 抵押权人根据本合同的条款或依法运用其权利时,令抵押人蒙受任何损失,抵押权人概不负责。在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不得因抵押物之出售、提早出售、延期出售或其他原因进行抗辩。
第十条 合同当事人其它权利义务
10.1 抵押人保证对其提供的抵押物拥有充分、无争议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10.2 抵押人保证其提供的与抵押物有关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10.3 抵押人保证抵押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转让。
10.4 抵押人保证抵押物不存在被查封、扣押、其它担保等情况,抵押期间,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的,抵押人应当24小时内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10.5 抵押人已就本合同项下抵押事宜征得抵押物共有人同意。
10.6 抵押人保证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及时缴纳与抵押物相关的各项费用,履行各项约定或法定义务。
10.7 如果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须由第三方履行义务,抵押人保证,该第三方不会主张抵销、留置或任何其他抗辩权,且该第三方与抵押人之间的任何约定不会限制抵押权人抵押权的实现。
10.8 抵押人保证不存在其他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10.9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登记、鉴定、保管、保险、运输等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10.10 抵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人应在48小时内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1)抵押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2)抵押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者被申请破产、重整。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如出现一次11.1.1情形,抵押人应按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金额的百分之30向抵押权人支付违约金;如出现一次11.1.2情形,抵押人应按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金额的百分之30向抵押权人支付违约金;抵押权人可以累积追究抵押人前述违约金。若给抵押权人造成其他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的,抵押人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11.1.1 抵押人未依约承担担保责任;
11.1.2 抵押人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2 因抵押人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抵押人应向抵押权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1.3 因抵押权人保管不善导致权利凭证毁损、灭失的,抵押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1.4 抵押权人可就抵押人的违约行为进行公开披露。
11.5 如抵押人提供虚假资料,抵押权人将要求相关机关追究抵押人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若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成都市高新区人
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通知与送达
13.1 双方对任一方作出的通知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并可任选以下方式之一送达:采用邮寄方式的,在寄出三日后视为送达,送达后二日内无回复视为对信件内容无异议;采用当面签收方式的,另一方当面签收的为送达(拒签的需注明,否则视为对签收文件内容无异议);采用公告方式的,一方在市级及以上媒体上刊登公告之日视为送达;采用公证方式的,公证机关有相关材料或通知需送达抵押人的,公证机关只需将材料或通知邮寄至本合同载明的抵押人的通讯地址即视为送达。
本合同第十五条记载的通讯地址和文件签收人为双方确定的有效通讯地址和有效的指定文件签收人,书面通知只要发往该地址或记载的签收人签收的,视为有效通知。
13.2 获得抵押人授权与抵押权人接洽的人员,除抵押人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抵押权人该人员无权签收往来资料、法律文书或有关通知的以外,该人员对往来资料、法律文书或有关通知的签收均视为已到达抵押人。
13.3 若抵押人的通讯地址或指定的文件签收人如有变更,应以当面签收、邮寄的书面方式通知抵押权人和公证机关,变更通知自抵押权人、公证机关收到上述变更通知之日的次日起对抵押权人、公证机关生效。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
14.1 抵押人同意对本合同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当抵押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抵押权人可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抵押人的抵押物。
14.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有冲突的,以补充合同为准。
14.3 本合同附件(包括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权属证明、抵押登记文件、授权委托书等)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4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叁份,其中抵押权人壹份,抵押人壹份,公证机关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抵押合同是独立、持续有效、不可撤销和无条件的,不受主合同及各具体合同条款效力的影响,不受债务人与任何单位或个人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债务人欺诈、重组、停业、解散、清算、破产、合并(兼并)、分立、改制等任何变化而变化。
附:《抵押物清单》
抵押人声明:我方已与抵押权人就本合同的所有条款进行了充分的协商,抵押权人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本合同相关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做了说明,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签约各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抵押权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抵押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成都市高新区中航城市广场
范文二:反担保协议(一)
______________银行:
甲方___________(名称)与乙方_________(名称)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就_________项目签订之_________号合同(下称“合同”)。应甲方要求,贵行与甲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签订了第_________号担保契约,并于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开立了以乙方为受益人,金额为_________万_________的第_______号保函(上述担保契约和保函以下称“担保”)。应甲方要求,对上述担保,我们_________公司(下称“担保人”)同意出具反担保,特在此不可撤销地和无条件地向贵行作出下述保证事项:
一、我方同意上述担保契约和保函的全部条款;我方保证甲方按期履行“合同”和担保契约的全部义务;对甲方在担保契约项下的一切应付款项,包括贵行按保函规定向保函受益人支付的任何或全部款项及由此产生的垫付利息和费用(下称“应付款项”),我们保证承担连带偿付责任或/和连带赔偿责任。
二、如乙方未能按契约规定履行支付义务,贵行即有权直接向本保证人索偿,而无须先向甲方追偿或/和处理抵押品,本担保人保证在收到你行第一次书面索付通知后10天内,即无条件按通知要求将上述甲方所欠款项,以担保契约规定的币种主动支付给贵行,其中垫付利息额计算至本担保人实际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书作为付款凭据,对本担保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如果本担保人未能按前条规定期限履行上述连带保证责任,由此造成对你行的延付利息及其他经济损失概由本担保人承担;同时,你行有权从本保证人存款账户中扣收上述所欠款项及延付利息,本担保人保证不提出任何异议和抗辩。
四、如果甲方未能按期履行合同项下义务,而贵行以贷款方式间接履行担保责任,我们保证无条件对该贷款按贵行规定格式另行出具担保书。
五、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或数种情况时,无论是否事先通知本担保人,本保证书第1、2、3条规定的连带偿付责任或/和连带赔偿责任丝毫不受影响,本保证书继续有效。
1.本保证项下所有当事人变更各自的名称、地址、合资合同、章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性质,或乙方合并、分立、停止、撤销、解散、破产等;
2.贵行延缓行使担保契约项下的任何权利,或对“应付款项”的偿付给予任何宽限;
3.保函项下权利被让与或转让;
4.保函有效期应甲乙双方要求予以延展;
5.担保契约的任何修改和补充。
六、如果保函金额发生更改,本担保书的担保责任不变,仍按最高不超过原保函金额承担本担保责任。
七、在上述“应付款项”全部得到清偿之前,本担保人不能行使由于履行本担保书项下义务而获得的任何索偿权。如果甲方向本担保人提供抵押品,非经贵行书面同意,本担保人也不应行使抵押项下的权利;如果经贵行同意处理抵押品,其所得全部款项保证首先用于向你行偿付上述“应付款项”。
八、本担保人将按你行要求定期提供有关的财务报表,并将第五条第1款中本担保人的变更情况及时通知贵行。
九、本担保书自开立之日起生效,直至贵行在上述保函项下的担保责任完全解除或担保契约项下应付款项全部得到清偿之日失效。
十、在履行本担保书的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圆满解决时,将向贵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本担保书正本一式_____份,贵行执______份,甲方及本担保人各执_____份。
范文三:反担保协议书
反担保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丙方:
鉴于乙方向中国 **银行贷款人民币 **元,甲方为其贷款行为提 供位于 *处的房屋作为物的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现丙方自愿就甲方 提供的抵押提供反担保 , 各方经平等、自愿、友好协商,就反担保事 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抵押担保的主债权系年月日乙方与中国 **银行签署的 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号为:) 项下的债权。甲方的担保义务系甲方为乙 方前述贷款行为提供担保与银行签署的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二、基于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担保 , 丙方对甲方的担保债权 (对乙 方的追偿权 ) 及实现担保债权的全部费用,向甲方提供反担保。
三、丙方的反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四、丙方反担保的范围包括:
1、甲方因前述保证合同向银行承担的全部债务 ;
2、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担保债权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甲方在承担保证责任后行使追偿权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 费、保险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等。
五、丙方的担保期间为乙方全部担保债务产生之日起 2年 , 即甲
方全部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 2年。
六、乙、丙方的财产状况
乙方财产状况:
丙方财产状况:
七、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险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 费、执行费等,由乙丙双方承担。
八、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习水县人民法院管辖,如与其 他合同文件约定不一致,以本条约定为准。
九、合同各方签订本协议所预留的地址和通讯方式,如有变动 应当在变动后 48小时内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否则应承担送达不能的 责任。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 , 三方各执一份 , 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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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反担保协议
反担保协议
甲方(担保人): ;
乙方(反担保人): ;
身份证号: ;
联系地址: ;
联系方式: ;
鉴于甲方、乙方与年 月日签订的《借
款协议》(合同编号: ),甲方就乙方根据该合同向 的借款提供保证,当乙方在还款期限届满而不履行还款义务时,甲方有义务代甲
方清偿该债务。甲方在承担上述责任后,取得代位求偿权,可向乙方追偿上述债
务。现甲方为确保上述代位求偿权的实现,特要求乙方向其提供反担保。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反担保相关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借款协议》(合同编号: )
约定的贷款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向 履行担保义务后所产生的对乙方的债权。
二、反担保标的:
乙方同意以甲方所欠乙方的材料供应费用的50%向甲方提供质押反担保,质押金
额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 元整)。
三、反担保期限自借款人与出资人、担保人签订《借款协议》之日起,以乙方履
行还款义务日止。
四、其他约定事项:
(一)当反担保资产价值明显降低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与降低部分价
值相当的反担保资产,并办理相应的反担保手续。
(二)反担保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反担保资产转移、
赠与、转让、出租、出售、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资产,并
不得实施降低反担保资产价值的任何行为。
(三)反担保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反担保资产,负责反担保资产的维修、
保养,并承担相关费用,保证反担保资产的完好无损。甲方有权对反担保资产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应当积极配合。
(四)当甲方代偿后未得到清偿时,甲乙双方应在甲方代偿后的10日内,协商将反担保资产处理;在前述约定的10日内双方协商不成的,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进行反担保资产处置。反担保资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实际价款应首先清偿甲方,如不足以清偿的,甲方依法就不足部分另行向乙方追偿;
五、本协议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或任何一方需变更协议条款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范文五:借款反担保协议
甲方:×××,身份证号码:
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鉴于:
1、×××××食品有限公司于××年××月××日与×××省×××集团公司签订的《房屋长期租赁合同》;
2、甲方与乙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合作合同》;(其中乙方占××%)
3、甲方为×××××食品有限公司向××××银行借款××××万元(合同编号为××××)提供了担保。
经甲、乙方友好协商,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就下列事项达成一致协议:
一、乙方愿意为上述担保中的××××%部分(即××××万元)提供反担保。
二、如浙江×××食品有限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导致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则首先由甲方处置《合作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名下的经营利润,如该处置仍未填平甲方的损失,则乙方应在该范围内承担反担保责任。反担保期限自银行向×××××食品有限公司发放贷款起至甲方承担担保责任后二年。
三、本反担保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生效。
四、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