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我国土地的用途和使用年限
我国土地的?用途和使用?年限
让土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年限,就是法律规?定的一次签?约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时?,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具体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但不能高于?法律规定的?最高年限。考虑到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系?列变化的因?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仅作了?授权性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按?照出让土地?的用途不同?规定了各类?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1.居住用地7?0年
居住用地是?指居民住宅?用地指用于?建造居民居?住用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其中,用于建造豪?华住宅的土?地为豪华住?宅用地,用于建造普?通住宅的土?地为普通住?宅用地。
2.工业用地5?0年
工业用地是?指独立设置?的工厂、车间、手工业作坊?、建筑安装的?生产场地、
排渣(灰)场地等用地?。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综合用地应?当是指同一?宗地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用途?的土地,例如商业、居住综合用?地,科研设计、办公综合用?地等。综合用地可?以分两种情?形,一种是多种?用途不动产?很难分割、只有一个使?用者;另一种是各?用途不动产?之间可以分?割,往往最终使?用者为不同?的单位、个人,例如底下两?层为商业、上面为居民?住宅楼等。
范文二:土地用地性质与各使用年限
商业金融用地可以建商品房吗
商业金融用地40年使用权
不可以,这两种用地土地性质不一样
方法,可去规划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但是,在某些中小城市还是可以打擦边球
这类城市对土地使用性质比较混乱
原则上说是不行的,因为土地立项不同,不过你可以找相关部门修改性质,改成住宅立项就可以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一百四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国家标准《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中规定,在土地估价中,土地用途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类:(1)居住用地;(2)工业用地;(3)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综合用地;(5)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或者其它用地:
“(一)居住用地70年;(二)工业用地50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五)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范文三:潮州新建各楼盘“土地使用期止年限”
各楼盘“土地使用期止年限”
柏嘉名庭:2077年11月19日止
潮州恒大城:2012年至2082年
红树湾:2008年2月18日起2078年1月15日止 海悦名庭:2079年8月18日止
汇贤居:2007.12.7-2074.3.29
海逸1号:2068年7月5日止
宏天广场:2010年1月至2062年12月 和谐港湾:2012.07.30 - 2082.07.29 嘉苑名庭:2065年12月24日止
金晖花园:2066年04月01日止
金佳园:2010.1.18-2079.7.14
金域澜岸:2077年3月31日止
嘉信名庭:2074-12-19
新陶居:2076.5.28
信南花园:2002.8-2072.8
云景花苑:2012.5.10~2063.7.20
金朝胜景:2065年11月10日止
凯悦名庭:2076年6月30日止
嘉裕华庭:1997.7.9-2068.7.8
东晖华府:2062年12月31日止
陶然居:2078年10月12日止
范文四:土地使用年限
土地使用年限
土地使用权年限概括
[1] 土地使用权年限
土地使用权指单位或个人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居住用地70年;
工业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土地使用年限简介 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 0年,自取得该地的土地使用权之时 算起。房改房的产权土地使用年限起算时间以该地块地上房屋参加房改之后第一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房屋为准。经济适用房的使用年限为50年。
工业用地50年
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1 土地使用年限最高70年 据市国土部门有关人士介绍,土地使用年限是从开发商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证之日开始计算,即国家首次出让该地块的时间。根据1990年5月19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住宅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商品房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工业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工厂、工业区):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2土地使用年限期满可自动续期
根据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中的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据悉,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根据1994年7月5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的,应当重
新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也就是说,根据以往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是需要缴纳一定费用的。而《物权法》出台后,虽然规定了可以自动续期,但实际上并没有对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做出明确规定。特别是今年3月,《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开始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相比于“草案”,“征求意见稿”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替换了“无偿自动续期”。但是,当购房者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后,需要怎样进行权利延期,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费用,缴纳多少出让费用,都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而有关业内人士认为,适当续费是最有可能的。
范文五:土地使用年限
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问题,还应当注意以下三个基本问题:
1.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起算点,并不是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而是从土地使用者领取土地使用证、即取得土地使用权时计算。
2.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时可有三种情况:其一,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这种情况下,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经批准后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规定支付土地出让金。其二,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这种情况主要是基于社会的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收回该出让的土地,则该土地使用权就应由国家无偿收回。其三,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这种情况下,土地使用权自然应当由国家无偿收回。
3.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时地上的建筑物处理问题,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没有规定,但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0条的规定,在土地使用权约定的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地上的建筑物也由国家无偿取得。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包含两层意思:
一是指由国务院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二是指出让人和受让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受让人使用土地的年限,但不得高于法定的最高年限。
在我国,享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其享有的期限受到严格限制。不同的土地用途,土地收益有很大的差异。国家根据土地用途的不同,确定不同的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体现了国家的土地政策,也说明了土地使用权出让不是土地买卖,国家对土地使用享有最终处置权。
根据国务院5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我国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有七十年,因此,七十年后的使用权确实值得购房者关注。《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但是,新修正的《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又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该规定并没有对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进行区分。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住宅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房屋所有权人可以继续使用土地,无须另外申请。而依据《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必须另外申请,否则丧失土地使用权。但无论是按照哪一个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人继续使用土地,都应当另行缴纳土地出让金。《物权法》中的“自动续期”,应当理解为期限届满后,按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出让金价格缴纳地价,而《房地产管理法》中的“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则赋予了政府调整出让金的权利。两个法律之间的差异还需要立法部门予以解释,在新的解释尚未出台之前,《房地产管理法》将优先适用。因此,从现行法律规定,尚不能判断你所购买的房屋,在七十年使用期限届满后,还需要投入多少资金才能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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