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医疗过失案例
医疗过失参与度是否等同民事赔偿责任比例?
作者: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 王长平 李夏莲 发布时间:2013-03-12 11:10:58
【案情】
患者刘芳因胸闷、咳嗽等身体不适曾多次前往江西省广昌县明仁私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均未发现心脏异常。后患者刘芳辗转到上海、北京等地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为扩张型心肌病,心功能3级,并在北京一家医院安装了心脏起搏器。患者刘芳认为医院误诊导致自己病情未得到及时的治疗,并出现病情恶化、加重,需心脏移植或更换心脏,故要求医院支付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合计32万元。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漏诊且过失参与度为5%。医院同意在5%的责任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患者刘芳认为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确定的过失参与度为5%只是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依据之一,不应相等同,其民事赔偿责任应高于5%。
【分歧】
对于司法鉴定结论确定的过失参与度是否等同于法院判决的赔偿责任比例?存在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司法鉴定结论确定的过失参与度不等同于法院判决的赔偿责任比例,认为司法鉴定结论确定的过失参与度只是判决民事赔偿责任比例的依据之一,两者之间不能划等号。
第二种意见认为,司法鉴定结论确定的过失参与度就是法院判决的赔偿责任比例。因为法官没有专业的医学知识和经验去判断被告某医院的过失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所以应当严格按照鉴定结论的过失参与度来认定被告某民事赔偿责任的比例。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过失参与度不是赔偿责任比例。理由如下:
首先,医学层面上的过失参与度的立足点是医学领域,司法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对于医院的责任认定系从医学角度出发,主要依据是医学文献。而民事赔偿责任比例的立足点是法律领域,法院对某医院的赔偿责任比例的认定应从法律角度出发,考虑双方的地位、注意义务、证据规则、公平正义、司法平衡等方面,予以综合确定双方过错程度及原因力比例,最总确定赔偿责任比例。
其次,鉴定结论的性质仍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不能将该证据作为认定医院在本案中责任大小的唯一依据;并且,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的没有从法律的角度考虑双方当事人所处的地位并因此所负有的注意义务,因此具有自身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和片面性。将医学层面上的责任简单等同于法律层面上的责任,仅从医学的角度来认定某地段医院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有失偏颇的。
再次,医院系具备医学知识的专业单位,参与诊治的医务人员均接受过专业学习、培训,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术,地位较高,应根据患者病情进行相应的检查;而本案中,作为患者的刘芳,则没有医学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无法知晓自己病情的严重性,地位相对较弱。
最后,从注意义务出发。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决定了本案中医院应当向患者刘芳履行相应的诊疗义务,而这种义务是较高的注意义务。刘芳曾多次前往医院检查、治疗且X线片已提示心影增大,但作为专科医生对病症未予以足够重视,未及时完善心电图、彩超等相应检查,存在漏诊,存在医疗过失,该医院对上述注意义务的违反,构成较大过失。虽然从因果关系上,该医院漏诊的行为只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间接原因,但是该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较大过失,应当承担次要责任,而不是鉴定结论中5%的轻微责任。
综上,笔者认为,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确立的过失参与度仅仅是法院确定医疗机构法律责任所参照的医学依据,责任比例应在医学鉴定结论的基础上,综合双方的法律地位、医疗机构的过错等因素加以认定。据此,笔者认为该案中医院的民事赔偿责任比例应高于5%。
判例二
李某家属将医院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医院对
李某前期检查出的心脏问题重视不够——
医疗机构有过错 不是事故也得赔
□淇河晨报记者 夏国锋
2014-04-09 01:27:52
心脏病人“烧心”,医院未做心电图开胃肠病药
2013年8月10日,李某因常犯头晕入住甲医院,经诊断,李某患有脑梗塞、心脏病等病,后经十日脑梗塞治疗,头晕症状缓解。2013年8月20日,李某在办理出院手续时反映其有烧心”感,但无恶心、胸疼、出汗、胸闷症状。值班医生听后未做心电图检查开了胃肠病药。李某回家后不久烧心”加重返回就诊,查出急性心肌梗塞。甲医院遂将李某转至乙医院诊治,2013年8月22日李某突然死亡。医疗事故鉴定部门鉴定认为,李某死亡系急性心肌梗塞所致,与甲医院前期处理无直接因果关系,不构成医疗事故;甲医院前期处理对心脏问题重视不够;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
李某亲属认为,甲医院明知病人有心脏病却只开了治疗胃肠病药,未重视心脏方面问题,延误了治疗心肌梗塞的最佳时机,导致李某死亡,存在过错,要求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8万元。双方协商未果,2013年11月10日,李某家属将医院诉至法院。
甲医院辩称,首先,李某是因头晕而非心脏病来住院的。其次,治疗依据的是李某自诉病情和医院诊断结论,按脑梗塞来治疗的,且经治疗缓解。再次,李某出院时其向医生主诉烧心,并无其他症状,临床表现为不典型非特异性症状,所以医生根据主诉对症给予药物治疗。服药观察休息后症状减轻,其自行离院回家。此外,李某是在乙医院治疗中死亡,非甲医院医疗行为引起。综上,医院诊断没有过错,采取措施得当,诊断行为与死亡没有因果关系,李某家属诉求没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法院:虽不属医疗事故,但医院存在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死亡系急性心肌梗塞所致,与甲医院的前期处理无直接因果关系。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院方前期处理对心脏问题重视不够,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有关部门的医疗事故鉴定显示,甲医院前期处理对心脏问题重视不够,因此甲医院辩称“对患者的诊断没有过错”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法院对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李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应为: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应为1.7万元;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的规定,应为14万元。根据甲医院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以赔偿李某家属共计3.5万元为宜。李某死亡给家属精神造成损害,根据甲医院过错程度及当地经济生活状况,以给付精神抚慰金3000元为宜。
综上,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判决:甲医院赔偿李某亲属损失
3.5万元、给付精神抚慰金3000元。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
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王先生:病人在危重情况下转诊死亡,很难说与前期治疗没有关系,因此甲医院应按照过错承担相应赔偿。
赵女士:事故无法预知,但安全责任和工作质量可以控制。值班医生若能查查病史,或许就可避免病人死亡发生。 浚县法院法官
付晨熙
《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使“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再是医方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医疗事故鉴定也不再成为医疗诉讼的要件。也就是说,患者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只要有过错,不管是否属于医疗事故,都要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法官们关注的是医疗行为与患者的不良治疗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违反诊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通过对有争议的“具体诊疗行为”进行科学、客观的分析评价从而作出法医学鉴定,帮助法官形成心证,使之成为判决的支持依据。从而确定医疗机构的过错责任大小,再根据过错程度来认定医疗机构应承担的责任,达到保证实体公正的目的。□夏国锋 责任心是勇于主动负责的态度,有了责任心才能尽职,有了责任心才能精益求精,避免事故的发生。就医疗而言,就是不能头疼医头、脚疼医脚。 本案中,甲医院在李某入院时已查出其有心脏问题,然而对李某出院时的烧心症状未引起足够重视,只是简单地开服了治胃病药,没想到为此或多或少延误了李某心肌梗塞的最佳治疗时机,最终李某死亡。本纠纷虽不属医疗事故,但甲医院医治行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法院依据相关鉴定和《侵权责任法》判决甲医院负有赔偿责任,这对医院来说也是个警醒,毕竟医疗关乎生命,责任重于泰山。 鹤壁日报社 版权所有 延误治疗医院屡拒转院致死患儿 被判担责10% 【我要纠错】 【字体:大 默认 小】【打印】【关闭】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发布时间:2013-10-21 16:39:22
法制网讯 记者郭宏鹏 黄辉 通讯员徐建国 住院期间患儿高烧不退,家属请求转院屡遭拒绝,终致患儿未得到及时诊治而死亡。10月18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被告某医院赔偿原告程某夫妇因儿子死亡所致损失的10%,即6.5万元。
2013年7月9日,程某夫妇2岁的儿子因发热到某医院就诊。在住院的12个小时内,患儿高烧不退并出现抽搐、四肢冰凉的险情,家属多次提出转院申请均遭拒绝。后转院到江西省儿童医院,终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患儿因患急性细支气管炎并肺出血导致急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医院漏诊延误患者抢救时间 法院:医院存过失应赔偿1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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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2年6月19日上午,袁某因心慌、胸闷在某医院心血管科住院治疗,22日晨转院至某市医院,检查结果为主动脉夹层血管瘤破裂。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0时许死亡。死者袁某之妻、女、母亲以初诊医院耽误抢救、有医疗过错、有的医生无医师资格为由起诉索赔30万元,并要求医院承担诉讼费用。
去年6月,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认为初诊医院在袁某入院后未完善必要的辅助检查、转院时间有一定的延误,袁某自身疾病严重、死亡率高,对袁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失(过错),该过失与袁某死亡有次要程度因果关系,参与度理论系数值为25%;对经治医师是否取得医师执业证未予评价;对是否存在伪造病案材料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作为诊疗过失已作鉴定分析。
□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三原告所诉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被告医院的工作人员无论是否取得执业资格,其所实施的医疗行为存在的过错程度,以及是否存在伪造病例的行为,均已由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分析并作出鉴定结论,当事双方对该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资格均无异议,法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纳。三原告关于“袁某自身疾病严重、死亡率高”的鉴定意见不具备科学性、所鉴定的因果关系没有依据的主张,与所提出的“法医学鉴定意见已经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这一主张自相矛盾,故本案应根据案情的客观情况,综合分析予以取舍。原告关于被告医院负全部赔偿责任的主张,没有客观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原告为确认被告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应当申请相关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分析鉴定。
法院判令被告医院赔偿三原告因其近亲属袁某死亡所发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医疗费等共13646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鉴定费及因做鉴定支付的住宿费、交通费9288元;并承担5800元案件受理费中的5000元。(闻锐)
范文二:医疗过失与非医疗过失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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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失与?非医疗过失?的区别
1、医疗过失纠?纷
是指由于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的?过失而引起?的医疗纠纷?,包括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包括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规?程等失职行?为所致的医?疗事故和因?医务人员技?术过失所致?的医疗事故?。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务人员确?有过失,但经及时纠?正,未给病人造?成严重后果?或未造成任?何后果的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与?医疗差错的?区别就在于?,依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医疗事故的?后果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造成病员?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可?能是由于医?务人员工作?不负责任、专业技术水?平没有达到?应该达到的?标准而导致?的误诊误治?,医务人员违?反查对、交接班等规?章制度而导?致的错误用?药、错治病人等?,还有可能就?是医务人员?违反检查、注射、手术操作规?程而导致的?违反操作规?程的医疗差?错。
2、非医疗过失?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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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未?存在过失,由于医疗上?的原因或医?疗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导致病员?遭受不良后?果的医疗纠?纷。这种纠纷的?产生往往是?由于医疗技?术的局限性?、治疗手段的?限定性而造?成的。在审判实践?中,容易引起医?疗纠纷的主?要是医疗意?外、并发症、病情的自然?归等几种情?况。
【相关阅读】
医疗过失的?原因有哪些??
1、执业医师责?任心不强
其主要表现?形式有病历?记录缺陷,如:医生对患者?病史询问不?详,对病人病情?变化和处理?方案记录不?及时、不全面,未检查病人?,凭主观想像?编写病志,或病历记录?、手术过程记?录与病人病?情和实际不?符,特殊检查、治疗、手术前的病?历讨论及与?病人家属谈?话记录不全?面;检查和观察?病人不认真?、不仔细、不全面、不及时,尤其是值班?医生、护士对病人?主诉和家属?反映不耐心?、不重视,一旦病人病?情变化,发生严重后?果,很容易成为?病人家属投?诉医院延误?治疗的主要?内容;医生治疗计?划制订草率?,缺乏有效的?治疗措施,或病人病情?变化时不能?及时调整治?疗方案,盲目自信,不请示、不汇报、不及时请相?关科室会诊?;对危急重疑?难病人以各?种原因互相?推诿,不积极抢救
赢了网http://s.yingl?e.com ?,甚至在病人?病情危重情?况下,将病人转出?,延误抢救时?机,造成不良后?果;护士执行医?嘱不认真、不及时,粗心大意,如发错药、打错针、输错血,造成治疗错?误;医院检查报?告描述不清?楚,结果不准确?,或张冠李戴?,对有疑问的?报告结果不?复查、不分析、不追踪,造成诊断治?疗失误;医院丢失重?要医疗诊治?资料,如病历、检查报告单?、X片、标本等;术后主刀大?夫外出,不做交代、不做记录,病人出现紧?急情况,影响及时抢?救治疗。
2、掌握技术水?平有限,临床经验不?足
如:医生掌握医?学知识不全?面,对某些疾病?鉴别、诊断、认识不足,对病情的严?重程度估计?不足,未能及时会?诊或转诊治?疗;对疑难病症?治疗手段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复杂性、风险性认识?不足,缺乏操作经?验,不能有效地?防范和减少?并发症,治疗效果不?满意;缺乏药理知?识,用药适应证?选择不当,药物用法用?量不准确,未能采取防?范药物副作?用的有效措?施;不能正确理?解或简单照?搬检查报告?结果,不结合临床?实际中情况?,造成误诊误?治;实习、进修医务人?员临床经验?不足,执行医嘱和?治疗措施处?理不当。
3、规章制度不?落实
其主要表现?为有章不循?或无章可循?。医生不遵守?三级查房制?度,
赢了网http://s.yingl?e.com 岗位职责落?实不到位;对疑难病例?,术前、术后病历讨?论及会诊制?度不能认真?执行;不遵守首诊?负责制,随意转送病?人,延误抢救时?机;危急重病人?优先就诊抢?救制度不落?实,不能按轻、重、缓、急原则治疗?病人;特殊治疗、特殊检查、手术前与家?属交代病情?和履行签字?手续制度不?完善;术前不查对?,做错手术部?位;检验科医生?发报告前不?查对、错报、漏报检查结?果;护士执行医?嘱不查对,造成错误治?疗;医疗设备设?施维修保障?制度不落实?,常规仪器不?能正常运转?;后勤保障制?度不落实,影响手术及?抢救治疗。
4、违反诊治操?作常规
违反诊治操?作常规主要?是指执业医?师执行操作?规程不正规?、不完善、不准确所致?的诊治过失?。如操作前准?备不充分,不检查所用?器械功能是?否良好;不按照无菌?、灭菌、消毒隔离等?规范技术程?序操作,导致不良并?发后果;操作中不按?常规步骤实?行,造成误伤重?要的血管、神经和周围?的正常器官?;减少了必需?的操作程序?,出现并发症?,例如:手术中大血?管应双道结?扎,有些医生为?省事只结扎?一道,结果结轧线?松脱,引发大出血?,此类事件教?训很多;术前、术中医生未?按常规程序?检查和探查?,医疗过失行?为。遗留应切除?病变,例如多发大?肠癌,术前未按常?规做结肠镜?检查,术中又未详?细探查,只将肛诊发?现的直肠癌?切除,却将结肠癌?病变遗留,造成二次手?术;对全麻病人?插管后未听?诊以确定插?管部位准确?与否,结果误插入?胃内,导致病人
赢了网http://s.yingl?e.com 发?生危险甚至?抢救无效病?人死亡,这类事件是?不按常规操?作较为典型?的情况;在手术结束?前医生不认?真核对器械?、纱布,结果此类物?品遗留患者?体内的情况?也频频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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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医疗过失与非医疗过失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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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过失纠纷
是指由于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的过失而引起的医疗纠纷,包括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包括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规程等失职行为所致的医疗事故和因医务人员技术过失所致的医疗事故。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务人员确有过失,但经及时纠正,未给病人造成严重后果或未造成任何后果的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与医疗差错的区别就在于,依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医疗事故的后果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造成病员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可能是由于医务人员工作不负责任、专业技术水平没有达到应该达到的标准而导致的误诊误治,医务人员违反查对、交接班等规章制度而导致的错误用药、错治病人等,还有可能就是医务人员违反检查、注射、手术操作规程而导致的违反操作规程的医疗差错。
2、非医疗过失纠纷
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未存在过失,由于医疗上的原因或医疗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导致病员遭受不良后果的医疗纠纷。这种纠纷的产生往往是由于医疗技术的局限性、治疗手段的限定性而造成的。在审判实践中,容易引起医疗纠纷的主要是医疗意外、并发症、病情的自然归等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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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失的原因有哪些?
1、执业医师责任心不强
其主要表现形式有病历记录缺陷,如:医生对患者病史询问不详,对病人病情变化和处理方案记录不及时、不全面,未检查病人,凭主观想像编写病志,或病历记录、手术过程记录与病人病情和实际不符,特殊检查、治疗、手术前的病历讨论及与病人家属谈话记录不全面;检查和观察病人不认真、不仔细、不全面、不及时,尤其是值班医生、护士对病人主诉和家属反映不耐心、不重视,一旦病人病情变化,发生严重后果,很容易成为病人家属投诉医院延误治疗的主要内容;医生治疗计划制订草率,缺乏有效的治疗措施,或病人病情变化时不能及时调整治疗方案,盲目自信,不请示、不汇报、不及时请相关科室会诊;对危急重疑难病人以各种原因互相推诿,不积极抢救,甚至在病人病情危重情
况下,将病人转出,延误抢救时机,造成不良后果;护士执行医嘱不认真、不及时,粗心大意,如发错药、打错针、输错血,造成治疗错误;医院检查报告描述不清楚,结果不准确,或张冠李戴,对有疑问的报告结果不复查、不分析、不追踪,造成诊断治疗失误;医院丢失重要医疗诊治资料,如病历、检查报告单、X 片、标本等;术后主刀大夫外出,不做交代、不做记录,病人出现紧急情况,影响及时抢救治疗。
2、掌握技术水平有限,临床经验不足
如:医生掌握医学知识不全面,对某些疾病鉴别、诊断、认识不足,对病情的严重程度估计不足,未能及时会诊或转诊治疗;对疑难病症治疗手段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复杂性、风险性认识不足,缺乏操作经验,不能有效地防范和减少并发症,治疗效果不满意;缺乏药理知识,用药适应证选择不当,药物用法用量不准确,未能采取防范药物副作用的有效措施;不能正确理解或简单照搬检查报告结果,不结合临床实际中情况,造成误诊误治;实习、进修医务人员临床经验不足,执行医嘱和治疗措施处理不当。
3、规章制度不落实
其主要表现为有章不循或无章可循。医生不遵守三级查房制度,岗位职责落实不到位;对疑难病例,术前、术后病历讨论及会诊制度不能
认真执行;不遵守首诊负责制,随意转送病人,延误抢救时机;危急重病人优先就诊抢救制度不落实,不能按轻、重、缓、急原则治疗病人;特殊治疗、特殊检查、手术前与家属交代病情和履行签字手续制度不完善;术前不查对,做错手术部位;检验科医生发报告前不查对、错报、漏报检查结果;护士执行医嘱不查对,造成错误治疗;医疗设备设施维修保障制度不落实,常规仪器不能正常运转;后勤保障制度不落实,影响手术及抢救治疗。
4、违反诊治操作常规
违反诊治操作常规主要是指执业医师执行操作规程不正规、不完善、不准确所致的诊治过失。如操作前准备不充分,不检查所用器械功能是否良好;不按照无菌、灭菌、消毒隔离等规范技术程序操作,导致不良并发后果;操作中不按常规步骤实行,造成误伤重要的血管、神经和周围的正常器官;减少了必需的操作程序,出现并发症,例如:手术中大血管应双道结扎,有些医生为省事只结扎一道,结果结轧线松脱,引发大出血,此类事件教训很多;术前、术中医生未按常规程序检查和探查,医疗过失行为。遗留应切除病变,例如多发大肠癌,术前未按常规做结肠镜检查,术中又未详细探查,只将肛诊发现的直肠癌切除,却将结肠癌病变遗留,造成二次手术;对全麻病人插管后未听诊以确定插管部位准确与否,结果误插入胃内,导致病人发生危险甚至抢救无效病人死亡,这类事件是不按常规操作较为典型的情况;在手术结束前医生不认真核
对器械、纱布,结果此类物品遗留患者体内的情况也频频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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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doc】无医疗过失纠纷案例的民事赔偿责任
无医疗过失纠纷案例的民事赔偿责任
卫生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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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制?
2):鼹一船
无医疗过失纠纷案例的民事赔偿责任
罗五金
(1湖北省医学会,湖北武汉4300642.同济医科大学,湖北武汉 Rj7.
430030)
摘要:无医疗过失之纠纷比较多见.本文分析了无医疗过失纠纷之类型,指出了此
类纠纷
案例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因,同时文章认为此类纠纷案例医疗机构承担的只能是"
相应"的公平责
任,并提醒新闻媒体报道医疗纠纷时注重医疗保护. 黜R197:3骂蔷A桫1003It--280020O0?嗍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章编号:()02
—0088—02
无医疗过失纠纷是指经过法定的医疗事故鉴定
组织的技术鉴定,认定为既不属于医疗事故,也不 属于医疗过错,医疗侵权的医疗纠纷….这些案例 一
般包括4类:?医疗意外,这是指病人的损害结
果是由于医务人员无法预料和防止的原因,或者根 据实际情况无法避免的原因造成的;?疾病的并发 症,这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一种疾病而引 发的另一种或另几种疾病,并导致损害结果的难以 预见,防范和避免;?疾病的自然转化,这是指病
人的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等不良后果,是由病人 自身的疾病或病理性变化引起的,与医务人员的过 失无关;?病人及其亲属不配合治疗.如果病人及 家属不履行义务配合治疗,则说明病人一方在主观 上有过错.由此造成的损害结果按照过错责任原 则,应由病人及家属自负,医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近年来,一些地区的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 案中,对于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无医疗过失的案 例,判令或调解由医疗机构承担了一定的民事赔偿 责任.为此,很多医疗机构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 不理解.其实,当事人把医疗意外等非医疗过失起 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就不会因为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对非医疗过失投有规定经济 补偿而不追究侵权责任,而会根据《民法通则》或 ?
收稿日期:2000—?一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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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侵权或公平赔偿责任 的规定追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这里需要解决两个认识上的问题,其一是法医 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是有差异的.法医鉴定是纯医 学的,只对损害结果的原因作医学分析,完全不应 涉及人的行为,也不应对人的行为进行评价.而医 疗事故鉴定的重点是人的行为,行为是否违法和违 规,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要对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 的因果关系作为评价,当然这种评价是以医学分析 作为基础的.可见法医鉴定不能代替医疗事故鉴 定,其鉴定结论的差异也是显而易见的_2J.在司法 实践中,对医疗行为损害有三种结论:医疗事故鉴
定结论,法医鉴定结论,法院自行认定结论,结果 造成对医疗行为损害的定性重复,有时相互矛盾导 致定性的程序和法律效力认识不一,诉讼的结果当 然不一样,有时差异极大.其二,医学意义上的医 疗行为损害后果与法律意义上的医疗行为损害后果 不是同一个概念.前者是指因不当医疗行为致使病 员出现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 生理上的损害;而后者的含义较宽,包括无医疗过 失条件下医疗行为副作用造成的生理上损害,也包 括正当医疗行为对病员造成的生理,心理和经济上 相关损失.从这一点讲,人民法院在此类案件中判 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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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期采咏堂项红兵等:无医疗过失纠盼案例的民事赔偿责任
令或者调解由医疗机构承担一定赔偿责任是有一定 依据的.
对于医疗意外,人民法院判决医疗单位承担赔 偿责任,究其原因主要有L2J:(1)医疗事故鉴定结 论的公正性,真实性,正确性没有得到司法界和社 会公众的认可;(2)人民法院审查核实鉴定结论, 可以结合其它证据,决定不采纳鉴定结论,作出判 决:(3)医疗高新技术应用中,医务人员虽然没有 违反操作规则和治疗原则,如果不是病人的特殊体 质所致,而是医疗副作用或慎用情况产生的医疗风 险造成的人身损害;(4)根据公平原则,当事人对 造成损害结果都没有过错,如果不是疾病的自然转 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对于其他无医疗过失的医疗纠纷案,按一般民 事侵权规定追究赔偿责任的主要是:(1)医患双方 对医疗行为损害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时 间太长,使得纠纷久拖不决,影响双方权益,人民 法院通过调解,按医疗行为损害侵权审理,医院花 钱买平安.(2)术后并发症造成不良后果. 对于医疗机构而言,在无医疗过失的医疗纠纷 案中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如何实事求是地承担民 事责任,承担多少,是一个经常困扰医疗机构和医 务人员,而且实际操作比较困难的问题.根据近年 来一些案例的诉讼实践,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是值 得我们认真注意的.
1.此类案例中,医疗机构承担是"相应"的 公平责任
无医疗过失的纠纷,虽然可能要承担赔偿责 任,但它与有医疗过失的纠纷不同,承担的只是 "相应"的公平责任,而有医疗过失承担的是"相 应"民事责任中的过错责任,医疗事故则承担的是 损害后果的完全责任.
例如1994年患者丁某住院第四天死亡.该市 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认为患者的死亡原因与头孢拉 啶药物所致严重即刻性过敏反应有关,虽然患者死 亡与头孢拉啶药物的注射有近期的因果关系,但是 根本原因是患者的特异体质本身固有致损风险造成 的,且这种风险的发生是罕见的,药典中并未规定 注射头孢拉啶药物应做过敏试验,因而为通常情况 下所不可预防的,属医疗意外,鉴定结论为不属医 疗事故.死者家属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遂以医院方 尚未对死者及时抢救,延误了抢救时间为由,向法
院提出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医院承担经济赔偿 4~000多元.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某市医 疗技术鉴定结论,医院方对患者死亡之事件的发生 主观上并无过错,然而客观上因患者死亡给原告带 来了一定损失,合计达3C00余元.该笔损失可依 据公平责任的承担原则,由原,被告双方分担民事 责任.该法院遂依据《民法通则》第132条之规 定,判决医院方承担原告的经济损失1500余元 (即5o%)L3J.
2.此类案例的关键是新闻媒体的误导使医院 承担巨额经济损失
1998年4月,洛阳市妇幼保健院发生了一起 医疗意外,但由于新闻媒体的片面舆论导向,而致 使该院的良好形象受到极大影响,直接经济损失达 几十万元[.
不可否认,舆论的关注和监督,法律的约束, 对医疗行业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起到一定 的促进作用,但我们也不可忽视它所带来的负面效 应.有的新闻工作者缺乏医学知识,加上对医疗纠 纷的细节不太了解,有的偏听了患方的一面之辞, 出现了一些片面的报道,夸大了医院的责任.有的 医疗纠纷,甚至是无医疗过失的医疗纠纷,经新闻 单位给以报道,人民法院又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 判院方承担经济损失,尤其是医疗意外事件也被判 令承担巨额经济赔偿,虽然这不利于医疗保护,导 致不少医务人员心理不稳定,不敢大胆实施正常的 医疗手段,怕担风险,只得实施自卫性的医疗措 施,这显然不利于我国医学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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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舒军医疗行为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之我见[J]法律与 医学杂志.19985(2):71—73
[4]贺志宏处理医疗}纷不能忽视医疗保护[J]法律与医 学杂志,1999.6(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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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43例医疗纠纷尸检案例中的医疗过失参与度探讨
法 医 学 杂 志 年 月 第 卷 第 期 !""! "" "# $ ! !"# !
!"例医疗纠纷尸检案例中的医疗过失参与度探讨 余荣军王振原樊栓良张平方杰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法医学系陕西 西安 ""&&*"# !!!!!/+中图分类号, 01/#(-$ +文献标识码, 2 +文章编号, "&&$3(*"#!%&&!"&$3&%!/3&%
随着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公布和实施!因医 未做皮试! 伴发过敏反应死亡&" 例在诊治过程中把
!未加重视!因小脑血管畸形破 患双方对不良的医疗后果及产生原因的分歧而引发 头疼当一般感冒症状
" 为了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 &" 例护士给室间隔缺损修补术后患儿过量用 裂死亡的医疗纠纷越来越多
!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很有必要认真分析医护工 ! 因心脏骤停而死亡&" 例全身粟粒性肺结核患者 利食
以普通胸膜炎治疗而死亡* 作者的医疗行为有无过失及过失行为所造成的危害
" 科学准确地衡量医护工作者医疗过失参与度! %级 " 例无责任!患者患有肺源性心脏病!在治 后果
也就是医疗过失在患者死亡过程所起的作用!是正确 疗中曾经被错误输液!但未造成危害*
" 处理医疗事故的重要依据!"! 无医疗过失纠纷分布
$! 例医疗纠纷案例中!%’ 例医护工作者没有过 " 材料和方法 !在死亡医疗纠纷中所占比例最大* 其中药物 失行为所有的案例均来源于西安交通大学医疗纠纷尸 * 例&异物栓塞 * 例+长骨骨折后脂肪 意外过敏死亡 %&&%&&% 年涉及医疗纠纷尸检!共 $! 例"所 检中心 例羊水栓塞 例胃内容误 ! !! &栓塞和肺动脉血栓共有案例都经过了系统的法医学尸体解剖和组织病理 % 例&夹层动脉瘤破裂 % 例!宫外孕致输卵管破裂 吸!并且分析了每个案例的死亡原因和医疗行为 " 例!新生儿出血症 $ 例* 其它疾病包括+室间 学检查大出血" 之间的相互关系冠心病突发%脊髓星型细胞瘤坏死 ,隔缺损心脏骤停
%感染性心内膜炎%麻醉意外(恶性高热)%脑干星 出血% 结 果
"例*型胶质细胞瘤和弥漫性心肌炎各!"# $! 例医疗纠纷中医疗过失情况分布 !"$ 医疗纠纷科室分布
$! 例医疗 纠 纷 案 中 !%’ 例 不 存 在 医 疗 过 $! 例医疗纠纷发生在妇产科 "% 例!外科 "" 例! 失 !"( 例存在或重或轻的医疗过失" "( 例医护工作内科 "" 例* 这是最容易引起医疗纠纷的三大科室!这 #道路事故处理办法$%以往者医疗 过失参与度参照 外科和妇产科由于技术的高风险 与既往的报道一致*" 的研究报 告以及我们的自身实践划分为五个等级!手术具有治疗积极的一面!也有负面 性排在前两位!级 $ 例)负全部责任!其中因针灸穿刺过深刺 !任何手术都是一种创伤!都具有潜在的危险性 效应!死于张力性气胸 " 例&因引产时引产工具捅 +",破双肺*内科则因为病人基数特别大!所以引发医 和并发症死于失血性休克 " 例&因剖 !破子宫及结肠致大出血 疗纠纷的案件也就比较多*死于失血性休克 " !宫产术后腹壁缝合不严致大出血
! 讨 论 例&因穿刺时刺破充盈的膀胱!大量尿液溢入腹腔!死
" 例’ 于中毒性休克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就诊过程中发生的不 级 % 例)负主要责任其中 " 例肝硬化患者腹 "!!良医疗后果及发生的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发生的分歧 ! 死于失血性休克&" 例为恶病体质 穿时刺破肝组织!且这些争议必须通过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司 和争议!换青霉素批号时未做皮试!产生过敏反应)因多 患者+%,* 法机关进行诉讼和代理" 器官功能衰竭合并过敏反应死亡$%& 无医疗过失纠纷 级 % 例)负同等责任" 例为生产时野蛮操作致 #!
医疗纠纷案中!无医疗过失纠纷在涉及死亡的医 %颅内出血!最后因多器官 使新生儿颅骨凹陷形骨折!占总数 疗纠纷尸检统计中远比有医疗过失纠纷的多&" 例为胎盘剥离不全行徒手剥离时! 功能衰竭死亡+!, *(-"%!这与张益鹄等报道的相同* 主要的死亡 .动作较大致患者羊水栓塞死亡" 的
%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和 原因常常表现为重症疾病死亡$级 * 例)负次要责任!其中 " 例为腹股沟斜疝
疾病的自然转归%疾病的恶化或者疾病 (漏诊)! 因间质性肺炎死 医疗意外等*术后未及时查及发热原因
&不可避 &" 例为一直按肠梗阻治疗患者因结肠癌腹腔转移 症状本身的不典型都可造成患者的直接死亡亡
&" 例为大叶性肺炎患者静脉点滴头孢拉定前 免的并发症指在现代医疗条件下不能避免或发生了而死亡
! !"# ! !"#$%&’ "( )"$*%+,- .*/,-,%*0!"#$%&$’ 122(03"’4)*45"4+
因竞争的因果关系$ 这是在参与度中最难以界定的部 来不及抢救的状况常见如脂肪栓塞"羊水栓塞"动脉 !
!在我们的研究中也发现了多起# 至于医疗 %!患者本身的疾病体质和医疗过失的行为都很明 瘤破裂等分
张益鹄分析了可能存在的多 !$ 医患单方都不能对死亡独立作用必须共同作用!! 意外原因还不是很清楚显,+-$ 我们的研究中发现一例麻醉过程突然出现 相互促进$ 本研究发现的二例存在明显的医疗过失!! 种原因
! 这是一种罕见的常染色体显性疾患.此 并且医疗过失的后果也十分明显!患者本身的疾病也 的恶性高热
$ 病的易感个体在接触某些麻醉药物时可发生危及生 已经发展到比较严重的地步或者患者的体质特别差
!发病概率极低$ 目前发病机制还不 &+’次要责任$ 损害后果主要是由患者的自身体 命的高代谢状态,/-!该疾病一旦发生能很快造成患者的死亡$ !医疗过失或过错对结果的出现起到了 清楚质和疾病所致
$ 无医疗过失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医 %促进或加重的作用$ 这在医疗过失医疗纠纷案 诱发
!说话方式不准确甚至对患者家 !也最常见!占 +23$ 随着医疗技术的发 护工作者举止不得体中是最多的
$ 结 !医疗制度的规范化!有关 属的言语攻击等都可能造成该类医疗纠纷的发生展和医护人员素质的提高
!这种医疗纠纷大多是患者缺乏医疗知 !严重的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几 合笔者的研究医疗法规的不断健全456!对医疗行为的期望值太高!对医疗机构%医护人员 $ 识率逐渐减少
!一旦发生严重的后果患者家属无法接受现实 不信任&/’无责任$ 损害后果是由病人自身体质%疾病所
!在多因素影响下而产 或者对产生后果的原因不赞同!与医疗过失无关$ 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之间无因 致$ 生索赔心理$ 本文中患者患严重的肺源性心脏病!自身体 果关系医疗过失参与度!"# !医疗过程中曾有护士将另患者药物错输入该 质很差医疗过失纠纷中!医护工作者的医疗过失对该患 !但并未造成任何不良反应$ 因为输入的液 病人体内!也是 者的死亡过程所起的作用是大家都关心的问题$ 医疗行为是多样的!有医疗过失 体中主要是降压药$ 我们根据自身的实 正确公平处理该案件的关键所在$ 但没有严重后果者比较少见,0-/ 级$ 践把医疗过失参与度分为 医疗过失参与度是正确处理医疗纠纷的关键和 &$ )完全责任损害后果完全是因医疗过失所致! ’!!!是保证医患双方公平的前提但到目前为止大 重点%与病人体质疾病和其它原因无关!是必然因果关系$ 如何开发更客观的指 多数还是依靠专家的经验判断$ 风险大的医疗行为比较容易发生!例如手术%穿刺%!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标引 产等$ 不认真不规范的医疗操作是该现象发生的&本文曾得张秦初教授的指导和审阅!不胜感激’ $ 本研究中 1 例与穿刺有关!) 例与引产重要 原因
参考文献! !) 例与手术有关$ 该医疗行为发生的后果极为有关
,)6 汪耿华7手术治疗不当的法医学鉴定分析4867 法!有 些根本没有时间抢救!例如错误使用引产工严重
!1991!*"1#$:9;:)7 !血压急剧下降!还未对病人进律 与医学杂志具捅破子 宫结肠后
!患者就已经死亡$ 有些后果虽然很严416 江基尧7高级法医学7 第 ) 版7郑州$郑州大学出行有效治疗 时
19917)19)7 !:/;但只要积 极抢救患者是可以康复的但因未对!!!版 社重
4(6 张益鹄7涉及死亡医疗纠纷的发生 % 15 年医! 造成患者死亡$ 如本文有一例!剖宫病人仔细观察
!患者血压进行4867 法医学杂产腹壁切口缝合 不严密而发生破裂疗 纠纷法医尸检回顾性研究之一但未引起 医护人员的重视等发现时已经太!!1999)+"1&<515+7 !="">515+7>
$ 4+6 张益鹄7涉及死亡医疗纠纷的发生 % 15 年医晚了
&1’主要责任$ 损害后果主要是医疗过失造成!病 486 法医学杂疗 纠纷法医尸检回顾性研究之二
%疾病的复杂性和自然转归增加了后果的 1999)0(&<)()(57 人自身体质!="">)()(57>
相当于主要因果关系$ 医疗行为存在严重的 !易感性
4/6 李白莉7恶性高热的研究进展486 7 现代诊 断和过失或过错!对于正常人也能引起极大的伤害!患者 治 疗!1991!)("(&<) ;)//7="" 自身疾病和体质在死亡过程也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406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4=6 7)**) 年国务院令第 如本文的肝组织穿刺刺破肝脏!但由于患者已经肝硬
* 号7 :化!凝血机制发生一定程度上的变化$ 医疗行为和疾
456 吴琳娜7运用法律(法规减少医疗纠纷486 7 华西病共同作用引起患者的死亡!但医疗过失行为的危害
医 学!1991!)5"(&$+9*7 大于疾病的危害$
&(同等责任$ 损害后果是病人体质%疾病和医疗 ’&收稿日期!’199(;9/;)*
&本文编辑!刘宁国’ 过失共同作用的结果!二者之间难分主次!相当于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