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法院判定交警程序违法
法院判定交警程序违法 车主不在现场,违法停放的车辆被交警部门拖走,直到10个月后才被告知车辆去处。于是,车主将交警部门告上法庭。近日,二审厦门中院判决思明交警大队此次拖车行为属执法程序违法。
【案情】
车辆不见踪影 车主以为失窃
2010年9月12日,周某驾驶车牌号为闽EB6936的车辆到厦门办事,将这辆车停放在东明路中祥大厦大门口。没想到办完事回来后,他发现这辆车不见踪影。周某以为这辆车失窃了,于是向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刑侦大队案。但警方立案侦查后,未能找到这辆车。
直至10个月之后,即2011年7月30日,周某才意外收到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的通知,得知自己的车辆于2010年9月12日7时53分许被厦门市交通管理局拖走至黄厝停车场并扣留。
【焦点】
未及时告知车主是否违法,
车辆没丢虽是好事,但车辆"失踪"了整整10个月,交警才告知自己车辆被扣留,这让周某很恼怒。于是,周某将思明交警大队告上法庭。
法庭上,思明交警大队辩称,2010年9月12日,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群众举,槟榔小学门口有车辆违法停放,造成交通堵塞,大队接到110指令后,立即派员前往现场处置,发现一部未悬挂号牌的白色思威CRV小型汽车违法停放在东明路中祥大厦门口人行道上,妨碍行人通行。执勤民警现场拍照取证后,依法拖移机动车至黄厝停车场,并及时将该情况反馈给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交警部门对这辆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车辆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周某诉求。
【判决】
交警拖车行为程序违法
2011年12月,一审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以被告不适格为由驳回周某诉求。之后,周某以思明交警大队为被告向二审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2010年12月,保险公司理赔中心认定周某车辆被盗,支付了周某小型汽车保险赔款约10万元。
近日,二审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执勤民警在拖移违法停放的机动车后,只是将处置情况反映至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未按规定设置拖移机动车专用标志牌明示,也未在合理的时间内采用积极的方式查找并通知车辆所有人。虽然上诉人周某未悬挂车牌号的行为属违反交通法律规定,但不能成为交警部门不积极作为的理由。即使如交警部门主张
的被拖移的车辆未悬挂车牌,遮盖车辆识别代码,无法查找车辆所有人,但作为执法部门,可采取技术手段打开车门,获取相关信息,且从后续行政机关的做法看,也是采用这种技术手段获取车辆所有人的信息。因此,行政机关明显存在未在合理的时间内积极作为的情形,所导致的后果是车辆所有人误以为车辆被盗,向公安刑侦机关案车辆被盗抢,后通过保险公司对所车辆进行了盗抢险理赔的"乌龙"事件的发生。
最后,二审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行政判决,确认思明交警大队拖车行为程序违法。
【法官说法】
三种方式保护知情权
办案法官指出,规章明确规定了采取拖移机动车后应该通知行政相对人,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主要方式包括:一是应当公开拖移机动车查询电话;二是通过设置专用标志牌明示;三是以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
本案查明的事实表明,道路交通执法部门并未公布拖移机动车的查询电话,在拖移现场也未设置标志牌告知,执勤警察将违法停放车辆拖至指定停车场,只将拖车信息反馈至110指挥中心,并未通知车辆所有人。执法部门这种只负责执法,而忽视法定程序规定,忽略当事人的知情权等法定权利的做法明显违反正当法律程序。
(据《厦门日》)来源法制时)
车主不在现场,违法停放的车辆被交警部门拖走,直到10个月后才被告知车辆去处。于是,车主将交警部门告上法庭。近日,二审厦门中院判决思明交警大队此次拖车行为属执法程序违法。
【案情】
车辆不见踪影 车主以为失窃
2010年9月12日,周某驾驶车牌号为闽EB6936的车辆到厦门办事,将这辆车停放在东明路中祥大厦大门口。没想到办完事回来后,他发现这辆车不见踪影。周某以为这辆车失窃了,于是向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刑侦大队案。但警方立案侦查后,未能找到这辆车。
直至10个月之后,即2011年7月30日,周某才意外收到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的通知,得知自己的车辆于2010年9月12日7时53分许被厦门市交通管理局拖走至黄厝停车场并扣留。
【焦点】
未及时告知车主是否违法,
车辆没丢虽是好事,但车辆"失踪"了整整10个月,交警才告知自己车辆被扣留,这让周
某很恼怒。于是,周某将思明交警大队告上法庭。
法庭上,思明交警大队辩称,2010年9月12日,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群众举,槟榔小学门口有车辆违法停放,造成交通堵塞,大队接到110指令后,立即派员前往现场处置,发现一部未悬挂号牌的白色思威CRV小型汽车违法停放在东明路中祥大厦门口人行道上,妨碍行人通行。执勤民警现场拍照取证后,依法拖移机动车至黄厝停车场,并及时将该情况反馈给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交警部门对这辆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车辆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周某诉求。
【判决】
交警拖车行为程序违法
2011年12月,一审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以被告不适格为由驳回周某诉求。之后,周某以思明交警大队为被告向二审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2010年12月,保险公司理赔中心认定周某车辆被盗,支付了周某小型汽车保险赔款约10万元。
近日,二审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执勤民警在拖移违法停放的机动车后,只是将处置情况反映至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未按规定设置拖移机动车专用标志牌明示,也未在合理的时间内采用积极的方式查找并通知车辆所有人。虽然上诉人周某未悬挂车牌号的行为属违反交通法律规定,但不能成为交警部门不积极作为的理由。即使如交警部门主张的被拖移的车辆未悬挂车牌,遮盖车辆识别代码,无法查找车辆所有人,但作为执法部门,可采取技术手段打开车门,获取相关信息,且从后续行政机关的做法看,也是采用这种技术手段获取车辆所有人的信息。因此,行政机关明显存在未在合理的时间内积极作为的情形,所导致的后果是车辆所有人误以为车辆被盗,向公安刑侦机关案车辆被盗抢,后通过保险公司对所车辆进行了盗抢险理赔的"乌龙"事件的发生。
最后,二审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行政判决,确认思明交警大队拖车行为程序违法。
【法官说法】
三种方式保护知情权
办案法官指出,规章明确规定了采取拖移机动车后应该通知行政相对人,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主要方式包括:一是应当公开拖移机动车查询电话;二是通过设置专用标志牌明示;三是以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
本案查明的事实表明,道路交通执法部门并未公布拖移机动车的查询电话,在拖移现场也未设置标志牌告知,执勤警察将违法停放车辆拖至指定停车场,只将拖车信息反馈至110指挥中心,并未通知车辆所有人。执法部门这种只负责执法,而忽视法定程序规定,忽略当事人的知情权等法定权利的做法明显违反正当法律程序。
(据《厦门日》)来源法制时)
车主不在现场,违法停放的车辆被交警部门拖走,直到10个月后才被告知车辆去处。于是,车主将交警部门告上法庭。近日,二审厦门中院判决思明交警大队此次拖车行为属执法程序违法。
【案情】
车辆不见踪影 车主以为失窃
2010年9月12日,周某驾驶车牌号为闽EB6936的车辆到厦门办事,将这辆车停放在东明路中祥大厦大门口。没想到办完事回来后,他发现这辆车不见踪影。周某以为这辆车失窃了,于是向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刑侦大队案。但警方立案侦查后,未能找到这辆车。
直至10个月之后,即2011年7月30日,周某才意外收到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的通知,得知自己的车辆于2010年9月12日7时53分许被厦门市交通管理局拖走至黄厝停车场并扣留。
【焦点】
未及时告知车主是否违法,
车辆没丢虽是好事,但车辆"失踪"了整整10个月,交警才告知自己车辆被扣留,这让周某很恼怒。于是,周某将思明交警大队告上法庭。
法庭上,思明交警大队辩称,2010年9月12日,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群众举,槟榔小学门口有车辆违法停放,造成交通堵塞,大队接到110指令后,立即派员前往现场处置,发现一部未悬挂号牌的白色思威CRV小型汽车违法停放在东明路中祥大厦门口人行道上,妨碍行人通行。执勤民警现场拍照取证后,依法拖移机动车至黄厝停车场,并及时将该情况反馈给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交警部门对这辆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车辆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周某诉求。
【判决】
交警拖车行为程序违法
2011年12月,一审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以被告不适格为由驳回周某诉求。之后,周某以思明交警大队为被告向二审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2010年12月,保险公司理赔中心认定周某车辆被盗,支付了周某小型汽车保险赔款约10万元。
近日,二审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执勤民警在拖移违法停放的机动车后,只是将处置情况反映至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未按规定设置拖移机动车专用标志牌明示,
也未在合理的时间内采用积极的方式查找并通知车辆所有人。虽然上诉人周某未悬挂车牌号的行为属违反交通法律规定,但不能成为交警部门不积极作为的理由。即使如交警部门主张的被拖移的车辆未悬挂车牌,遮盖车辆识别代码,无法查找车辆所有人,但作为执法部门,可采取技术手段打开车门,获取相关信息,且从后续行政机关的做法看,也是采用这种技术手段获取车辆所有人的信息。因此,行政机关明显存在未在合理的时间内积极作为的情形,所导致的后果是车辆所有人误以为车辆被盗,向公安刑侦机关案车辆被盗抢,后通过保险公司对所车辆进行了盗抢险理赔的"乌龙"事件的发生。
最后,二审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行政判决,确认思明交警大队拖车行为程序违法。
【法官说法】
三种方式保护知情权
办案法官指出,规章明确规定了采取拖移机动车后应该通知行政相对人,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主要方式包括:一是应当公开拖移机动车查询电话;二是通过设置专用标志牌明示;三是以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
本案查明的事实表明,道路交通执法部门并未公布拖移机动车的查询电话,在拖移现场也未设置标志牌告知,执勤警察将违法停放车辆拖至指定停车场,只将拖车信息反馈至110指挥中心,并未通知车辆所有人。执法部门这种只负责执法,而忽视法定程序规定,忽略当事人的知情权等法定权利的做法明显违反正当法律程序。
(据《厦门日》)来源法制时)
北京摄影工作室www.djyssy.com tyg
范文二:收到法院传票怎么办?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hao.lawtime.cn 收到法院传票怎么办? 核心提示:收到法院传票怎么办?当法院给你送达传票的时候,如果没有特殊原因,最好要签收,因为不管你是否签收传票,之后的诉讼程序依然会照常进行,你没有签收传票的话,之后的诉讼对你不利。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编辑为您具体介绍。
收到法院传票怎么办?
第一,当法院给你送达传票的时候,如果没有特殊原因,最好要签收,因为不管你是否签收传票,之后的诉讼程序依然会照常进行,你没有签收传票的话,之后的诉讼对你不利,一句话,积极应诉,避免消极殆战。
第二,签收传票之后,一定要第一时间亲自到发出传票的法院去了解案情,因为你是当事人,有权查看对方当事人针对你的起诉状以及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这个很重要,因为你要应诉甚至反诉一定要针对对方的证据来反驳。
第三,从法院处获得你参与诉讼的相关材料: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等。
第四,了解了基本情况之后,最好咨询一下律师,请律师分析一下对方的证据是否能够证明他的主张,或者说对方胜诉的可能性大不大。
第五,综合据律师的分析和案子的具体情况,考虑是否要反诉,是否要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第六,在举证期限内,搜集并提交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申请传召证人等。如果是要将反诉状以及材料寄送到法院的,建议一定要使用最安全的EMS快递,而且一定要留下该快递的寄送凭证,用以日后诉讼之时作为辅助证据。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www.lawtime.cn/
范文三:收到法院传票怎么办
收到法院传票怎么办
| 现代社会,各式各样的纠纷都层出不穷,解决纠纷的方式也各有不同,而最彻底的方式莫过于诉讼,当你与别人发生纠纷时,别人一纸上诉将你告到了法院,法院给你送达了传票,这时候你该怎么办呢。
步骤/方法
第一,当法院给你送达传票的时候,如果没有特殊原因,最好要签收,因为不管你是否签收传票,之后的诉讼程序依然会照常进行,你没有签收传票的话,之后的诉讼对你不利,一句话,积极应诉,避免消极殆战。
第二,签收传票之后,一定要第一时间亲自到发出传票的法院去了解案情,因为你是当事人,有权查看对方当事人针对你的起诉状以及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这个很重要,因为你要应诉甚至反诉一定要针对对方的证据来反驳。
第三,从法院处获得你参与诉讼的相关材料: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等。
第四,了解了基本情况之后,最好咨询一下律师,请律师分析一下对方的证据是否能够证明他的主张,或者说对方胜诉的可能性大不大。
第五,综合据律师的分析和案子的具体情况,考虑是否要反诉,是否要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第六,在举证期限内,搜集并提交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申请传召证人等。如果是要将反诉状以及材料寄送到法院的,建议一定要使用最安全的EMS快递,而且一定要留下该快递的寄送凭证,用以日后诉讼之时作为辅助证据。
注意事项
面对传票一定要签收,积极应诉。
一定要尽量保存任何与本案可能有关联的证据。
范文四:收到法院传票怎么办
收到法院传票怎么办 ? ? ? ?来源:河北法制网
当你与别人发生纠纷时,别人一纸诉状将你告到法院,法院给你送达了传票,这时候你该怎么办呢?
第一,当法院给你送达传票时,如果没有特殊原因,最好要签收,因为不管你是否签收传票,之后的诉讼程序依然会照常进行,如果你没有签收传票,之后的诉讼会对你不利。一句话,积极应诉,避免消极怠慢。
第二,签收传票之后,一定要第一时间亲自到发出传票的法院去了解案情,因为你是当事人,有权查看对方当事人针对你的起诉状以及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这个很重要,因为你应诉甚至反诉一定要针对对方的证据来反驳。
第三,从法院处获得你参与诉讼的相关材料: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等。
第四,了解基本情况后,最好咨询一下律师,请律师分析一下对方的证据是否能够证明他的主张,或者说对方胜诉的可能性大不大。
第五,综合律师的分析和案子的具体情况,考虑是否要反诉,是否要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第六,在举证期限内,搜集并提交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申请传召证人等。如果是要将反诉状以及材料寄送到法院的,建议一定要使用最安全的EMS快递,而且一定要留下该快递的寄送凭证,用以日后诉讼之时作为辅助证据。??????本报综合
范文五:收到法院传票怎么办
1。法院电话通知当事人领传票、应诉通知书、原告证据等都在通知的同时告知对方承办法官或者书记员姓名、法院地址、联系方式
2。如果确实是法院来电话 不会让你给某某回电话 因为无论是书记员还是法官打电话的目的就是通知你领取签收回执等事项的时间
3。你叙述中说是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你传票尚未查收 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标的各地区虽然不太一样 但是可以肯定如果涉及财产一定要上百万的标的才可以
呵呵 所以如果你是一个个人 而不是企业公司 又没有涉外案件存在的可能 接到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可能性 基本不存在
4。收到法院传票怎么办。如果是真的法院通知你到庭或者领取传票 在通知到你你没有签收的情况下是不能开庭的 所以在接到电话的同时问对方承办法官 承办人电话 法院电话是固定的 而且应用到办公上的电话前5位是一致的 比如北京市海淀区法院 6269 就是所有电话的开通
5。按照上述去辨识真伪后做出判断 我个人认为属于电话诈骗 还有什么问题可以继续补充我再做回答
补充:其实你不用问 而且法院没有专门的部门供你查询案件 如果想查只有买人民法院报 上面会有公告 对查找不到的被告有记录 你接的电话是电话诈骗
分页: 1 2 3
转载请注明出处范文大全网 » 法院判定交警程序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