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说明]规模猪场建设技术规范
备案号:
ICS
DB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 51/ T1073—2010
规模猪场建设技术规范
Construction Norms for Intensive Pig Farms 2010 - 06 - 01发布2010 - 07- 01实施
发布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场址选择 ..........................................................2 5 功能分区 ..........................................................2 6 饲养工艺与技术参数 ................................................2 7 建筑要求 ..........................................................4 8 水电供应 ..........................................................9 9 设施设备 ..........................................................9
前 言 本标准由四川省畜牧食品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由四川省畜牧科学研究院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吕学斌、龚建军、何志平、应三成。
规模猪场建设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规模猪场的场址选择、猪场布局、饲养工艺、建设要求、水电供应以及设施设备等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规模猪场的新建、改(扩)建。其它猪场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J 39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T 17824.1 规模猪场建设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NY 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NY 5033 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管理准则
NY/T 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DB51/T×××× 种猪场建设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能繁母猪 adult sow
后备猪经培育达适配年龄后可繁殖生产的母猪。 3.2
自繁自养猪场 homebred pig farm
应用现代养猪技术,饲养繁殖母猪,采用全年均衡生产工艺,实现从仔猪繁殖至商品猪育肥全过程生产的猪场。
3.3
仔猪繁殖场 piglet reproduction farm
应用现代养猪技术,饲养繁殖母猪,采用全年均衡生产工艺,繁殖的仔猪经培育后直接出售的猪场。
3.4
商品猪肥育场 commercial pig farm
应用现代养猪技术,引进仔猪进行育肥的猪场
3.5
规模猪场 intensive pig farm
存栏能繁母猪20头以上的自繁自养猪场或仔猪繁殖场;存栏50头以上的商品猪肥育场。
3.6
自然采光系数 coefficient of natural lighting
有效透光面积与舍内地面面积之比。
4 场址选择
猪场选址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其地势地貌、通风、交通、防疫距离等符合NY5033要求。
5 功能分区
猪场建筑设施应按管理区、生产区和隔离区三个功能区布置,各功能区界限分明,联系方便。管理区应位于生产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及地势较高处,隔离区应位于在场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及地势较低处。各个功能区之间的间距不少于50 m,并有防疫隔离带或围墙。 6 饲养工艺与技术参数
6.1 工艺流程
猪群以“周”为繁殖节律进行猪群的管理和周转,按配种、妊娠、分娩哺乳、仔猪保育、待售(生长育肥)五阶段工艺设计。分娩、保育猪舍采用单元式设计,实行全进全出制生产体系。各阶段滞留时间符合以下要求:
——转群后的空圈或单元,需清洗、消毒、空圈7 d。
头群养42 d,完成配种与孕检工作。 ——能繁母猪在配种舍4
——孕检完成后继续群养或限位饲养至产前7天转入分娩猪舍,母猪产仔哺乳28 d。
——仔猪转入保育舍培育42 d。
——在自繁自养场转入生长育肥舍肥育90 d,105 d。
——在仔猪繁殖场则转入待售舍出售,待售期21 d,28 d。
——商品猪育肥场年出栏3批。
6.2 主要技术指标
主要技术指标见表1。
表1 猪场设计技术指标
指标名称 指标值
母猪妊娠期 114 d
断奶至发情间隔 ?10 d
表1 猪场设计技术指标(续)
指标名称 指标值
母猪受胎分娩率 ?85 ,
母猪年产窝数 ?2.0 窝/年
断奶日龄 28 d
保育期 42 d
生长育肥期 90,105 d
母猪窝产活仔数 ?10.5 头
哺乳期存活率 ?90 ,
保育期存活率 ?95 ,
生长育肥期存活率 ?98 ,
年提供育成仔猪数 ?19 头
年提供商品猪数 ?18 头
种猪年淘汰更新率 ?25 ,
6.3 猪群结构
6.3.1 公猪
公母猪配备比例:自然交配1:25,人工授精1:200,不同授精条件下存栏公猪见表2。
表2 不同规模、授精条件下所需种公猪数量
能繁母猪 20 50 100 200 300 400 500 600 头
自然交配 1 2 4 8 12 16 20 24 头
人工授精 1 2 2 3 3 头
6.3.2 自繁自养场与仔猪繁殖场猪群结构 在以周为节律生产情况下,规模场的猪群结构见表3。每阶段数偏差在?10,以内。
表3 规模猪场的猪群结构 能繁母猪 20 50 100 200 300 400 500 600 头
后备母猪 6 13 25 38 50 63 75 3 头
配种妊检母猪 18 36 72 107 143 179 215 7 头
妊娠母猪 24 48 97 146 194 243 291 10
头
分娩哺乳母猪 8 16 31 47 63 78 94 3 头
哺乳仔猪 82 164 329 493 658 822 986 33 头
保育猪 111 222 444 666 888 1110 1332 44 头
生长育肥猪 264 527 1054 1581 2109 2636 3163 105 头
待售猪 28 70 141 281 422 562 703 843 头
注:斜体字部分为自繁自养场的猪群结构,带下划线的为仔猪繁殖场的猪群结构,其余部分为两类
型猪场共有部分。以下同。
6.3.3 商品猪育肥场
不同存栏规模商品育肥场年出栏商品猪数见表4。
表4 不同存栏规模场年可出栏商品猪数 存栏 50 100 150 200 300 500 1000 头
年出栏 150 300 450 600 900 1500 3000 头
7 建筑要求
7.1 建设占地面积
占地面积包括猪舍建筑、辅助建筑、粪污处理设施及绿地占地面积。
7.1.1 自繁自养场及仔猪繁殖场
建设用地面积见表5。
表5 猪场建设用地面积 能繁母猪 20 50 100 200 300 400 500 600 头
自繁自养场 1200 3000 6000 12000 18000 24000 30000 36000 2M
仔猪繁殖场 720 1800 3600 7200 10800 14400 18000 21600 2M
7.1.2 商品猪育肥场
建设用地面积见表6。
表6 商品猪育肥场占地面积
存栏 50 100 150 200 300 500 1000 头
面积 100 300 500 700 1000 2500 5000 2m
7.2 建筑物布局
猪场应分区建设,主要包括管理区、生产区与隔离区,其不同区间建筑物布局如下:
7.2.1 管理区
配套布局场长室、技术室、兽医室、饲料加工贮藏室、消毒更衣室、辅助设施等。
7.2.2 生产区
按夏季主导风向布局引种隔离舍、后备猪培育舍、种公猪舍、配种娠检舍、妊娠舍、分娩母猪舍、保育舍。自繁自养场还布局设生长育肥舍等;仔猪繁殖场配套布局待售舍等。商品猪育肥场仅布局。
7.2.3 隔离区
配套建设病猪隔离舍、解剖间、毁尸坑、粪尿处理设施等。 7.3 饲养密度
每个猪栏的饲养密度符合GB/T 17824.1的要求。 7.4 猪舍应配置单元数与猪栏数
7.4.1 猪舍单元配置
存栏能繁母猪100头以上的猪场,可采用以“周”为单位的繁殖节律,其分娩舍、保育舍推荐采用单元式设计,便于实行全进全出管理。其最低单元数分娩舍不宜低于6个单元,保育车间不宜低于7个单元。
7.4.2 猪舍猪栏配置
7.4.2.1 自繁自养场与仔猪繁殖场
各猪舍猪栏配置见表7,但生长育肥舍的猪栏数量为最大推荐量。
表7 各猪舍猪栏配置
能繁母猪 20 50 100 200 300 400 500 600 头
, 种公猪栏1 2 4 8(1) 12(2) 16(3) 20(3) 24(4) 个
后备母猪栏 1 2 3 6 10 13 16 19 个
配种妊检母猪栏 2 5 9 19 28 37 46 56 个
,, 妊娠母猪栏3 6 13(49) 24(97) 37(146) 49(195) 61(243) 73(291) 个
分娩母猪栏 6 12 24 47 71 95 118 142 个
保育猪栏 6 13 26 53 79 105 131 158 个
生长育肥猪栏 13 30 60 120 180 240 300 360 个
待售猪栏 4 7 14 28 42 56 70 84 个
病猪隔离栏 2 5 9 19 28 37 47 56 个
,,,注:“”种公猪舍行括号中的数值为采用人工授精方式所需猪栏数;“”行括号中的数值为限
位饲养所需要的猪栏数。斜体字与带下划线的字代表意义同表3。
7.4.2.2 商品猪育肥场
生长育肥舍的猪栏最大推荐量见表8。
表8 生长育肥舍猪栏配置 存栏 50 100 150 200 300 500 1000 头
猪栏数 5 10 15 20 30 50 100 个
7.5 猪舍建筑面积
7.5.1 自繁自养场与仔猪繁殖场各猪舍建筑面积见表9。
表9 各猪舍建筑面积
能繁母猪 20 50 100 200 300 400 500 600 头
引种隔离舍 2 60 120 120 120 120 180 180 2m
, 种公猪舍12 24 48 96(12) 144(24) 192(36) 240(36) 288(48) 2m
后备母猪舍 12 24 36 72 120 156 192 228 2m
配种妊检母猪舍 24 60 108 228 336 444 552 672 2m
,,妊娠母猪舍 36 72 156 288(277) 444(414) 588(552) 732(692) 876(829) 2m
哺乳母猪舍 43 86 173 338 511 684 850 1022 2m
保育猪舍 43 94 187 382 569 756 943 1138 2m
生长育肥猪舍 156 360 720 1440 2160 2880 3600 4320 2m
待售猪舍 48 84 168 336 504 672 840 1008 2m
病猪隔离舍 24 56 112 225 337 449 562 674 2m
,,,注:“”行括号中的数值为采用人工授精方式所需面积;“”行括号中的数值为限位饲养所需要的面积。斜体字与带下划线的字代表意义同表3。表中数据以猪舍跨度8 m为例。
7.5.2 商品猪育肥场猪舍建筑面积见表10。
表10 生长育肥舍建筑面积
存栏 50 100 150 200 300 500 1000 头
面积 60 120 180 240 360 600 1200 2m
7.5.3 辅助建筑面积
包括更衣、淋浴、消毒室、办公室、技术室、兽医室、饲料加工贮藏室、人工授精室。其它建筑包括食堂、寝室、水塔、锅炉房、维修间等,其建筑面积见表11、表12。
表11 猪场辅助建筑面积
能繁母猪 20 50 100 200 300 400 500 600 头
更衣、淋浴、消毒室 10 10 20 20 40 40 40 80 2m
办公室 10 20 20 40 40 50 60 2m
技术室 10 10 10 10 20 20 30 40 2m
兽医室 10 20 20 40 40 50 60 2m
饲料加工及贮藏室 50 100 200 300 400 500 500 600 2m
人工授精室 0 20 30 30 30 40 2m
其它建筑 20 80 100 150 300 400 400 500 2m
合计 90 270 470 740 1170 1470 1600 1980 2m
表12 商品猪专门肥育猪场辅助物建筑参考面积
存栏商品猪 ?300 500 1000 头
消毒通道 5 5 20
2m
办公室 10 20 2m
技术室 10 20 2m 10 兽医室 20 2m
饲料加工及贮藏室 20 50 100 2m
其它建筑 10 50 100 2m
7.6 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容积
参照DB51/TXXXX(猪场废弃物处理与利用技术规范)。 7.7 猪舍建筑要求
7.7.1 结构
各类猪舍应采用轻钢结构或砖混结构。
7.7.2 建筑形式
根据自然气候条件,分娩母猪舍、仔猪保育舍宜采用密闭式猪舍。其它猪舍可因地制宜采用半开
放式或密闭式猪舍。
单列排列的猪舍宜采用半坡式屋顶,双列式猪舍宜采用双坡式屋顶。猪舍檐墙以3 m为宜,跨度以8 m为宜。
7.7.3 方位
猪舍布局必须满足日照、通风、防火和防疫等的要求,猪舍长轴以东西向?15?以内为最佳。每相邻两猪舍纵墙间距不低于10 m,每相邻猪舍端墙间距不少于5 m,猪舍距围墙不低于5 m。
7.7.4 舍内平面布置
猪栏应沿猪舍长轴方向呈单列或多列布置。猪舍两端和中间应设置横向通道。
7.7.5 地面
猪舍内应采用硬化地面,猪只躺卧、行走所接触区域应做防滑处理。地面应向粪尿沟处倾斜1,~3,,地面结实、易于冲刷,能耐受各种消毒剂的腐蚀。
7.7.6 屋顶
采用机制瓦、双层彩钢,泡沫夹层厚度不低于10 cm。密闭式猪舍屋顶配置无动力通风系统,分娩母猪舍、保育猪舍应吊顶。
7.7.7 围护结构
能遮风避雨,保温隔热,内墙面要求耐酸碱腐蚀。耐火等级按照GB50016和GBJ39的要求设计。
7.7.8 窗户
满足自然采光与自然通风要求,妊娠母猪和育成猪采光系数宜为1:12,1:15,育肥猪宜为1:15,1:20,其它猪群为1:10,1:12。窗户上沿高度距地面不小于2.4 m,下沿高度距地面宜为1.2 m。
7.7.9 粪沟
沿舍内檐墙建设舍内粪沟,粪沟辅设漏缝地板,宽度宜为0.6 m,1 m,起始端深度不低于0.3 m,沿污水流动方向倾斜坡度宜为1,,2,。产仔舍及保育舍内粪沟应配套产仔栏与保育栏建设“勺子”形粪沟。
8 水电供应
8.1 水源及供应
水源可采用地下水源与自来水,水质符合NY5027要求。猪舍供水可采用高压有塔或无塔供水系统,供水压力符合GB/T 17824.1要求。
8.2 供水量
采用干清粪生产工艺的猪场,日供水是量见表16与表17数值。
表13 规模猪场供水量
能繁母猪 20 50 100 200 300 400 500 600 头
自繁自养猪场 猪场供水总量 4 10 20 40 60 80 100 120
t/d 仔猪繁殖场 1.4 3.4 6.8 13.6 20.5 27.3 34.1 40.9
自繁自养猪场 猪群饮水总量 1 2.5 5 10 15 20 25 30
t/d 仔猪繁殖场 0.4 0.9 1.8 3.7 5.5 7.3 9.2 11.0
表14 商品猪育肥场
存栏 50 100 150 200 300 500 1000 头
猪场供水总量 1.25 2.5 3.75 5 7.5 12.5 25 t/d
猪群饮水总量 0.3 0.6 0.9 1.2 1.8 3 6 t/d
8.3 电力供应
规模猪场宜采用动照合一的供电方式,配套380 V-220 V电压电源,满足猪场日常照明及饲料生产需要。电力负荷不宜低于猪场所有用电设备最大值,注意错峰用电。 9 设施设备
猪场各种设备配置、规格尺寸、安装及材质要求应符合DB/T 17824.1的要求。
范文二:规模猪场建设技术规范
ICS
备案号: DB
川省地方标准
四DB 51/ T1073—2010
规模猪场建设技术规范
Construction Norms for Intensive Pig Farms
2010 - 06 - 01发布 2010 - 07- 01实施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51/ T1073-2010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场址选择 ........................................................................... 2
5 功能分区 ........................................................................... 2
6 饲养工艺与技术参数 ................................................................. 2
7 建筑要求 ........................................................................... 4
8 水电供应 ........................................................................... 9
9 设施设备 .......................................................................... 10
I
DB51/ T1073-2010
前 言
本标准由四川省畜牧食品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由四川省畜牧科学研究院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吕学斌、龚建军、何志平、应三成。
II
DB51/ T1073-2010 规模猪场建设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规模猪场的场址选择、猪场布局、饲养工艺、建设要求、水电供应以及设施设备等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规模猪场的新建、改(扩)建。其它猪场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J 39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T 17824.1 规模猪场建设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NY 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NY 5033 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管理准则
NY/T 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DB51/T×××× 种猪场建设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能繁母猪 adult sow
后备猪经培育达适配年龄后可繁殖生产的母猪。
3.2
自繁自养猪场 homebred pig farm
应用现代养猪技术,饲养繁殖母猪,采用全年均衡生产工艺,实现从仔猪繁殖至商品猪育肥全过程生产的猪场。
3.3
仔猪繁殖场 piglet reproduction farm
应用现代养猪技术,饲养繁殖母猪,采用全年均衡生产工艺,繁殖的仔猪经培育后直接出售的猪场。
3.4
商品猪肥育场 commercial pig farm
应用现代养猪技术,引进仔猪进行育肥的猪场
1
DB51/ T1073-2010
3.5
规模猪场 intensive pig farm
存栏能繁母猪20头以上的自繁自养猪场或仔猪繁殖场;存栏50头以上的商品猪肥育场。
3.6
自然采光系数 coefficient of natural lighting
有效透光面积与舍内地面面积之比。
4 场址选择
猪场选址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其地势地貌、通风、交通、防疫距离等符合NY5033要求。
5 功能分区
猪场建筑设施应按管理区、生产区和隔离区三个功能区布置,各功能区界限分明,联系方便。管理区应位于生产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及地势较高处,隔离区应位于在场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及地势较低处。各个功能区之间的间距不少于50 m,并有防疫隔离带或围墙。
6 饲养工艺与技术参数
6.1 工艺流程
猪群以“周”为繁殖节律进行猪群的管理和周转,按配种、妊娠、分娩哺乳、仔猪保育、待售(生长育肥)五阶段工艺设计。分娩、保育猪舍采用单元式设计,实行全进全出制生产体系。各阶段滞留时间符合以下要求:
——转群后的空圈或单元,需清洗、消毒、空圈7 d。
——能繁母猪在配种舍4头群养42 d,完成配种与孕检工作。
——孕检完成后继续群养或限位饲养至产前7天转入分娩猪舍,母猪产仔哺乳28 d。
——仔猪转入保育舍培育42 d。
——在自繁自养场转入生长育肥舍肥育90 d~105 d。
——在仔猪繁殖场则转入待售舍出售,待售期21 d~28 d。
——商品猪育肥场年出栏3批。
6.2 主要技术指标
主要技术指标见表1。
表1 猪场设计技术指标
2
DB51/ T1073-2010
表1 猪场设计技术指标(续)
6.3 猪群结构
6.3.1 公猪
公母猪配备比例:自然交配1:25,人工授精1:200,不同授精条件下存栏公猪见表2。
表2 不同规模、授精条件下所需种公猪数量
6.3.2 自繁自养场与仔猪繁殖场猪群结构
在以周为节律生产情况下,规模场的猪群结构见表3。每阶段数偏差在±10%以内。
3
DB51/ T1073-2010
表3 规模猪场的猪群结构
6.3.3 商品猪育肥场
不同存栏规模商品育肥场年出栏商品猪数见表4。
表4 不同存栏规模场年可出栏商品猪数
7 建筑要求
7.1 建设占地面积
占地面积包括猪舍建筑、辅助建筑、粪污处理设施及绿地占地面积。
7.1.1 自繁自养场及仔猪繁殖场
建设用地面积见表5。
4
DB51/ T1073-2010
表5 猪场建设用地面积
7.1.2 商品猪育肥场
建设用地面积见表6。
表6 商品猪育肥场占地面积
7.2 建筑物布局
猪场应分区建设,主要包括管理区、生产区与隔离区,其不同区间建筑物布局如下:
7.2.1 管理区
配套布局场长室、技术室、兽医室、饲料加工贮藏室、消毒更衣室、辅助设施等。
7.2.2 生产区
按夏季主导风向布局引种隔离舍、后备猪培育舍、种公猪舍、配种娠检舍、妊娠舍、分娩母猪舍、保育舍。自繁自养场还布局设生长育肥舍等;仔猪繁殖场配套布局待售舍等。商品猪育肥场仅布局。
7.2.3 隔离区
配套建设病猪隔离舍、解剖间、毁尸坑、粪尿处理设施等。
7.3 饲养密度
每个猪栏的饲养密度符合GB/T 17824.1的要求。
7.4 猪舍应配置单元数与猪栏数
7.4.1 猪舍单元配置
存栏能繁母猪100头以上的猪场,可采用以“周”为单位的繁殖节律,其分娩舍、保育舍推荐采用单元式设计,便于实行全进全出管理。其最低单元数分娩舍不宜低于6个单元,保育车间不宜低于7个单元。
7.4.2 猪舍猪栏配置
7.4.2.1 自繁自养场与仔猪繁殖场
5
DB51/ T1073-2010
各猪舍猪栏配置见表7,但生长育肥舍的猪栏数量为最大推荐量。
表7 各猪舍猪栏配置
7.4.2.2 商品猪育肥场
生长育肥舍的猪栏最大推荐量见表8。
表8 生长育肥舍猪栏配置
7.5 猪舍建筑面积
7.5.1 自繁自养场与仔猪繁殖场各猪舍建筑面积见表9。
6
DB51/ T1073-2010
表9 各猪舍建筑面积
7.5.2 商品猪育肥场猪舍建筑面积见表10。
表10 生长育肥舍建筑面积
7.5.3 辅助建筑面积
包括更衣、淋浴、消毒室、办公室、技术室、兽医室、饲料加工贮藏室、人工授精室。其它建筑包括食堂、寝室、水塔、锅炉房、维修间等,其建筑面积见表11、表12。
7
DB51/ T1073-2010
表11 猪场辅助建筑面积
表12 商品猪专门肥育猪场辅助物建筑参考面积
7.6 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容积
参照DB51/TXXXX(猪场废弃物处理与利用技术规范)。 7.7 猪舍建筑要求 7.7.1 结构
各类猪舍应采用轻钢结构或砖混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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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1/ T1073-2010
7.7.2 建筑形式
根据自然气候条件,分娩母猪舍、仔猪保育舍宜采用密闭式猪舍。其它猪舍可因地制宜采用半开放式或密闭式猪舍。
单列排列的猪舍宜采用半坡式屋顶,双列式猪舍宜采用双坡式屋顶。猪舍檐墙以3 m为宜,跨度以8 m为宜。 7.7.3 方位
猪舍布局必须满足日照、通风、防火和防疫等的要求,猪舍长轴以东西向±15°以内为最佳。每相邻两猪舍纵墙间距不低于10 m,每相邻猪舍端墙间距不少于5 m,猪舍距围墙不低于5 m。 7.7.4 舍内平面布置
猪栏应沿猪舍长轴方向呈单列或多列布置。猪舍两端和中间应设置横向通道。 7.7.5 地面
猪舍内应采用硬化地面,猪只躺卧、行走所接触区域应做防滑处理。地面应向粪尿沟处倾斜1%~3%,地面结实、易于冲刷,能耐受各种消毒剂的腐蚀。 7.7.6 屋顶
采用机制瓦、双层彩钢,泡沫夹层厚度不低于10 cm。密闭式猪舍屋顶配置无动力通风系统,分娩母猪舍、保育猪舍应吊顶。 7.7.7 围护结构
能遮风避雨,保温隔热,内墙面要求耐酸碱腐蚀。耐火等级按照GB50016和GBJ39的要求设计。 7.7.8 窗户
满足自然采光与自然通风要求,妊娠母猪和育成猪采光系数宜为1:12~1:15,育肥猪宜为1:15~1:20,其它猪群为1:10~1:12。窗户上沿高度距地面不小于2.4 m,下沿高度距地面宜为1.2 m。 7.7.9 粪沟
沿舍内檐墙建设舍内粪沟,粪沟辅设漏缝地板,宽度宜为0.6 m~1 m,起始端深度不低于0.3 m,沿污水流动方向倾斜坡度宜为1%~2%。产仔舍及保育舍内粪沟应配套产仔栏与保育栏建设“勺子”形粪沟。 8 水电供应 8.1 水源及供应
水源可采用地下水源与自来水,水质符合NY5027要求。猪舍供水可采用高压有塔或无塔供水系统,供水压力符合GB/T 17824.1要求。 8.2 供水量
采用干清粪生产工艺的猪场,日供水是量见表16与表17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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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1/ T1073-2010
表13 规模猪场供水量
表14 商品猪育肥场
8.3 电力供应
规模猪场宜采用动照合一的供电方式,配套380 V-220 V电压电源,满足猪场日常照明及饲料生产需要。电力负荷不宜低于猪场所有用电设备最大值,注意错峰用电。 9 设施设备
猪场各种设备配置、规格尺寸、安装及材质要求应符合DB/T 17824.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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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猪场建设技术规范
ICS
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
备案号: DB35
瘦肉型猪 猪场建设技术规范
(征求意见稿)
发布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DB35/T ××××—2009 前 言
本标准是对DB/T112.5-2001《瘦肉型猪标准综合体 猪场建设技术规范》的修订。
本标准代替DB/T112.5-2001《瘦肉型猪标准综合体 猪场建设技术规范》。
本标准由福建省农业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
本标准起草单位:龙岩市新罗区畜牧兽医水产局、龙岩市龙马原种猪场、龙岩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廖秋华、魏泉龙、林东文、雷悦平、廖桂生。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版本的历次发布时间为:DB35/T112.5-2001。
I
DB35/T ××××—2009 瘦肉型猪 猪场建设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猪场建设的选址、布局和栏舍设计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有规模集约化猪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8596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NY/T682畜禽场场区设计规范
NY5027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3 选址
3.1 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 不在政府规定的禁养区,禁建区范围之内建场,禁止在旅游区、城市供水河流上游及污染严重地区建场。
3.2 猪场要求地势高燥、背风向阳、通风良好。
3.3 交通便利,防疫条件好。
3.4 猪场离交通干线1000m 以上, 距其它畜禽场、屠宰场2000m 以上。
3.5 水源充足,水质好,达到畜禽饮用水水质标准。
3.6 有较稳定的电力供应,大型猪场需配备发电机。
3.7 粪便污水处理符合GB18596规定要求。
4 布局
一个完善的猪场应当包括三个区域:生产区、生产管理区和隔离区。三个区相互分开,间隔一定距离,并用围墙封闭。
1
DB/T ××××—2009
4.1 生产管理区
为猪场经营管理场所,包括办公室、财务室、接待室、资料室、值班室、消毒室等。
4.2 生产区
4.2.1 生产区设在主风方向的上风口。包括猪舍、饲料仓库(或饲料加工厂)、兽药房、水电供应系统等。
4.2.2 生产区进出口设置更衣室和消毒通道。
4.2.3 饲料仓库建在生产区大门旁,进料门在大门外,出料门在生产区内。禁止外来车辆(包括 送料车)进入生产区内。
4.2.4 生产区两边分设清洁运料道和粪污排出通道。
4.2.5 出猪台设置在靠近育肥猪舍的围墙外。
4.2.6 猪舍由内至外依次为:公猪配种舍、妊娠母猪舍、产房、保育舍、育成舍、育肥舍。
4.2.7 猪舍间距为后栋猪舍宽度的1~1.5倍。
4.2.8 猪舍高度(檐高):单列式3.0m ~3.5m, 双列式3.2m ~3.8m 。
4.3 隔离区
4.3.1 隔离区主要布置兽医治疗室、隔离观察舍、病死猪或疫弃物的处理设施,其中无害化处理设施应设于主风向的下风口。
4.3.2 围墙距一般建设物的距离不应小于3.5m ,围墙距猪舍的间距不小于6m 。
5 栏舍设计
5.1 公猪栏
公猪栏面积一般在6㎡左右,栏高1.4m 左右,材料可以是砖砌或金属栏栅,设计时应考虑栏舍通风,地面应防滑。另外,栏外应设计公猪运动跑道或场所。
5.2 配种栏
配种栏(待配母猪栏)应与公猪栏分开,待配母猪一般6~8头关一栏,面积10㎡左右,栏高1m 左右。
5.3 怀孕母猪栏
2
DB35/T ××××—2009
妊娠前期可用小群体半限位栏,每栏饲养4~5头,面积8㎡~10㎡;采食时限位,其它时间自由活动。妊娠后期一般限位笼养,通用的笼体为长220cm×宽65cm×高100cm 。
5.4 产房
5.4.1 产房应有仔猪保温设施。
5.4.2 产床应有保护架或防压杆。
5.4.3 产床应保持干燥、清洁、卫生,易消毒,产床面积为长215cm×宽185cm 。
5.5 保育栏
保育栏的栏栅一般采用金属结构,床面采用半漏缝地板1/2~2/3为漏缝床面,1/2~1/3为水泥床面,常用漏缝床面有金属铸铁板和塑料板。床面离地约70~80cm 高,自动料箱设置在近走道位置,饮水器在远走道位置的冲粪沟一方。
5.6 育成栏和育肥栏
一般比较简易,隔栏用砖砌或金属栏栅,地面多为水泥地面,育成栏大小为10㎡~14㎡,育肥栏为18~24㎡, 饲养头数15~20头为宜。设置自动料箱,饮水器在远走道墙位置上安装。
5.7 各类猪较适宜的生活环境见表1
表1 各类猪较适宜的生活环境
3
范文四:规模化养猪场生产技术规范
规模化养猪场生产技术规范
1 范围
1.1 本规范规定了自繁自养规模化养猪场的高效生产和优质商品猪的饲养管理技术及设施要求。
1.2 本规范适用于年出栏商品猪≥5000头,自繁自养规模化养猪场的生产管理、疫病控制以及商品猪的优质、安全生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7824.1—1999 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建设
GB/T 17824.2—1999 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经济技术指标 GB/T 17824.4—1999 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环境参数及环境管理
GB/T 17823—1999 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兽医防疫工作规程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 16549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GB 16567 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
GB 16548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T 16569—1996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1/T 252—2000 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或原料)产地环境标准
3 定义和术语
3.1 自繁自养规模化养猪场是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生产工艺,实行集约化、高效率,连续均衡生产的专业化养猪场。
3.2 主要技术指标的计算
全年分娩窝数
3.2.1 猪场分娩指数=──────────
全年月平均母猪数
保育期末(63日龄)幼猪成活数
3.2.2 仔猪保育率(%)=─────────────────×100 断奶时仔猪数
育肥猪出栏数
3.2.3 育肥率(%)=──────────×100
保育期幼猪数
3.3 无害化处理
将病死猪及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屠体或其病变组织、器官等,经过处理,达到对人、畜无害的要求。
3.4 隔离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对一、二、三类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的不同规定,分别采取扑杀、隔离、防治、净化等措施。
3.5 免疫程序
根据各种疫(菌)苗的免疫特性及养猪场环境状况合理地制订预防接种的计划。
3.6 饲料添加剂
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3.7 饲料药物添加剂
指为预防、治疗猪疾病而掺入载体或者稀释剂的兽药的预混物,包括抗球虫药类、驱虫剂类、抑菌促生长类等。
3.8 全进全出
将一栋内的所有猪只同时转进或转出,这样可有效切断疫病的传播途径,防止病原微生物在群体中形成连续感染和交叉感染。
3.9 休药期
猪只从停止给药到许可屠宰或它们的产品(肉、内脏)许可上市的间隔时间。
4 基本要求
4.1 猪场建设应符合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规划和布局的要求。
4.2 场址选择、总体布局、建设规模参照 GB/T17824.l-1999的规定执行。
4.3 基础设施
4.3.1 猪舍
4.3.1.1 猪舍区建有种公猪舍(含后备公猪舍)、轻生胎母猪舍(含后备母猪舍)、妊娠母猪舍、分娩哺乳猪舍、保育猪舍、育肥猪舍和
装卸猪台。开展人工授精的养猪场应有精液处理室和配种室。
4.3.1.2 猪舍须安装自动饮水器,饮水源、饮用水质量应符合DB31/T252-2000标准的规定。
4.3.1.3 种公猪舍、轻空胎母猪和妊娠母猪舍,须装备符合种用等生产阶段的通风、降温、保暖设施。
4.3.1.4 分娩哺乳猪舍和保育猪舍须安装不同形式的通风、保暖或降温用电气、机械设施,同时具备高棚舍利用率、高劳动效率的高床饲养配套设施。
4.3.1.5 各类猪舍需有科学合理的饲养密度,充分利用舍内、外设施,保持舍区良好的温度、湿度和空气卫生环境,质量指标应符合 GB/T17824.4—1999标准的规定。
4.3.2 辅助建筑
4.3.2.1 辅助生产建筑:生产区门口设有更衣、换鞋消毒室或淋浴室、人口处设置长1m的消毒池。场内建有兽医室、饲料仓库、隔离猪舍、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以上生产辅助建筑面积与猪场生产规模配套。
4.3.2.2一建有配套的粪便、尿液和污水处理设施,必须运行良好。处理方式以厌氧发酵加还田的生态型或工程型二大类别。处理应遵循雨、污水分离,干、湿分离,资源化利用的原则。污染物排放应符合 GB18596规定的要求。
4.3.4.1 各类猪每头占栏面积参数参照 GB/T17824.1-1999标准执行
4.4 人员配备
4.4.1 为提高养猪场生产管理水平,从业人员必须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4.4.2 场长:应具备助理畜牧兽医师职称,或者取得畜牧兽医行业职业资格证书或“绿色证书”。
4.4.3 从事繁育、饲养、兽医等技术工作的人员:应具备助理畜牧兽医师职称,或者取得畜牧兽医行业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4.4.4 从事养猪生产的技术工人:应经过畜牧兽医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获得畜牧兽医行业职业资格证书或“绿色证书”。
5 种猪来源与商品猪生产
5.1 父系,在商品猪杂交生产中,用作父本的种猪是纯种或二元杂交猪,纯种公猪必须来自有种猪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一级种猪场,二元杂交公猪需选自良种双亲的后代,血缘来源清楚,血统记录齐全。
父系生产性能要求生长速度快、肉质优良、饲料转化率高。
5.2 母系,在商品猪杂交生产中,用作母本的种猪原则上采用二元以上的杂交母猪,可以二个外来品种间杂交或一外一本杂交。用作种用的母猪需具备较清楚的血统来源资料,主要来自于有种猪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二级种猪场。母系生产性能要求繁殖性能强、母性好、仔猪育成率高。
5.3 商品猪生产应选用适合本地的优良猪种,采用三个以上品种的高效杂交组合,提供规格化的商品肉猪。
6 饲料与饲养标准
6.1 饲料
6.1.1 饲料配合应根据本地区的饲料资源、各类饲料的营养成分(最好采用当地饲料原料营养成分的分析值),按各生产阶段猪的营养需要,确定适宜的营养水平,因地制宜选用饲料,进行科学配合。
6.1.2 所配制的饲料中粗纤维含量,哺乳猪不超过4%,生长育肥猪不超过5%,种猪不超过8%。豆类应经过加工处理(如烘炒)以除去抗营养因子。菜籽饼含毒,仔猪用量不超过3%,生长育肥猪不超过15%。
6.1.3 使用商品配合饲料,应从具有资质的饲料生产企业进货,并了解其营养价值。
6.1.4 饲料应贮存在干燥、温度、湿度适宜的专用仓库内,库存谷类饲料的含水量不能超过14%,防止虫、鼠危害,禁止使用霉变、有害微生物及有毒物污染的饲料。
6.1.5 猪日粮中常用饲料的推荐比例(见附录A)。
6.2 饲养标准
6.2.1 猪需要的营养物质有能量、蛋白质、矿物质、维生素和水分。各类品种猪处在不同的生理状态和生长阶段,安排不同的饲养标准。
6.2.2 生长、育肥猪饲养阶段的划分(按体重):
仔猪前期 出生 — 15kg(28日龄平均体重:6.5-7.5kg)
仔猪后期 15kg — 30kg
生长期 30kg — 60kg
育肥期 60kg --- 上市
6.2.3 营养需要
6.2.3.1 仔猪前期、后期的营养需要(见附录B)。
6.2.3.2 生长猪、育肥猪的营养需要(见附录C)。
6.2.3.3 妊娠母猪、哺乳母猪营养需要(见附录D)。
6.2.3.4 附录B、C、D说明:
mg/kg——百万分之一,指在饲料或饮水中加入的浓度。 IU/kg—一每千克内国际单位含量。
μg/kg—一每千克含微克。
7 饲养管理
7.1 猪群结构
7.1.1 各生产阶段的猪群结构按GB/T17824.2-1999执行。
7.1.2 不同规模猪场猪群存栏头数与结构按GB/T17824.2-1999执行。
7.2 猪群管理
7.2.1 全场的猪按品种、性别、年龄、体重及不同生理生产阶段,进行分群管理、分段饲养,喂给各种配比适宜,营养均衡,满足各生产阶段营养需要的配合饲料,保证各类猪充分发挥其生产潜力。
7.2.2 公猪年更新比例达30%;母猪年更新比例25%~30%。
7.2.3 根据猪种特点、生产性能及生产规模确定繁殖节律,商品猪生产实行连续、均衡和全进全出的工艺流程。
7.2.4 配种和妊娠前期母猪,应抓好母猪发情配种,提高受胎率和分娩率。母猪产仔期抓好母猪泌乳,使仔猪吃好初乳,过好出生、补料、断奶关。保育期抓好仔猪旺食期的饲养,促进生长发育,提高仔猪体重。
7.2.5 初生仔猪应作好挂耳标、称出主体重、断尾、防疫注射、补铁、补硒等工作。断奶前作好驱虫、公猪去势、称重等工作。
7.2.6 商品肉猪第一次转群时,应按体重大小强弱分群,分别进行科学的饲养管理,注意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
7.3 分阶段饲养
7.3.1 后备母猪
7.3.1.1 后备母猪120日龄(体重60kg)前的生长期,应充分调动一切营养和管理手段(营养供给参阅附录2。附录3—一生长期),提高增重速度。体重达60kg以后进入后备猪阶段应实行限饲,60kg~90kg,日粮(日喂料量,下同)为体重的2.5%~3.0%、90kg以上,日粮为体重的 2.0%~2.5%。
第二次发情后至下一次配种前10天-14天,实行短期优饲,日粮每天3.5kg~4.0kg。
7.3.1.2 后备母猪限饲期间可补充粗饲料,以增加猪胃的重量和
大肠的长度,日推荐量每头补充干草粉或稻草粉100g~300g,如补充青草为300g~1000g。
7.3.1.3 后备母猪应控制生长速率,约180日龄第一次发情时体重达到90kg。
7.3.1.4 分群饲养,从120日龄起通常5头-6头为一群,注意充分运动与日光浴,以培育健壮的体格和强健的腰腿,调节激素分泌,促进生殖器官的发育。
7.3.1.5 后备母猪210~240日龄(体重达120-130kg)时初配。发情至排卵时间24~38小时,稳定发情时间24小时~48小时。适时的配种时间在允许公猪爬跨后12小时~18小时,第一次配种后隔12小时再复配一次。
7.3.2 经产母猪
7.3.2.1 抓好母猪产后的配种工作,提高母猪繁殖率。通常哺乳母猪在仔猪断奶后7天内发情时进行配种。
7.3.2.2 经产母猪发情到排卵时间36小时~48小时,稳定发情时间24小时~36小时。
7.3.3 妊娠母猪
7.3.3.1 母猪配种受胎后饲喂妊娠料(营养供给参阅附录D一妊娠母猪),日粮视母猪膘情酌定。
表1 妊娠母猪日喂料量推荐表(略)
7.3.4 哺乳母猪
7.3.4.1 哺乳母猪饲喂哺乳母猪料(营养供给参阅附录D——一哺乳母猪)。日粮视哺乳仔猪数 酌定,建议产仔10天后每减少1头仔猪日粮相应减少0.5kg。
7.3.4.2 哺乳母猪所带仔猪断奶后,母猪进入待配期,该阶段母猪仍喂哺乳母猪料,日喂料推荐量5kg,直至配种结束。
7.3.5 仔猪7.3.5.1 仔猪出生后5天一7天开始引自,仔猪哺乳期内的补料量(营养供给参阅附录B)与仔猪饲料配方(饲粮)及母猪的泌乳量等因素有关。
表2 仔猪哺乳期补料量推荐表(略)
7.3.5.2 仔猪断奶后在原圈留养5天~7天转入保育舍,饲养至56日~63日龄(该阶段营养供给参阅附录B)再转入生长育肥舍。
7.3.6 生长育肥猪
7.3,6.1 生长育肥猪的日粮(营养供给参阅附录C)是体重的0.04土0.005倍,0.04是采食量系数,0.005是采食量系数的修正值。
7.3.7 种公猪
7.3.7.1 种公猪饲喂原则按不同体重确定一个适中的日粮饲喂水平。
表3 不同体重种公猪喂料量推荐表(略)
环境温度低于20oC,每低1℃,每天增加100g饲料供给量,配种日再加喂100g饲料。公猪的日粮配制可参照哺乳母猪期日粮。
7.3.7.2 后各公猪经过性能鉴定后在180日~210日龄编入种群,并进行配种前的调教。初配年龄通常为300日~360日龄,体重达125kg~150kg。
7.3.7.3 配种频率过高或过低会影响公猪的繁殖力,l 岁以上的成年公猪配种频率为每周3次~5次,1岁以下的为1次~2次。
7.3.7.4 成年公猪应单圈饲养,防止互相斗殴受伤。
7.4 生产指标
7.4.1 母猪品种分为长 大(长白×大约克)、长 上(长白×上海白)。外 本(长白、大约克、皮特兰或杜洛克×太湖猪)、终端父本均为外来品种。生产阶段按猪群周转分为生产母猪、哺乳仔猪(哺乳期21天、28天35天)、保育猪、育肥猪。
7.4.2 繁殖指标
繁殖指标见表4。(略)
7.4.3 生长育肥指标
生长育肥指标见表5。(略)
7.4.4 饲料报酬
饲料报酬见表6。(略)
7.5 优质肉猪与产品安全生产
7.5.1 商品肉猪在适宜的饲养期内,二外一本杂交肉猪上市体重在82 kg-90kg,胭体瘦肉率达56%以上;外来品种间杂交及四品种杂交肉猪上市体重在90 kg-100kg,胭体瘦肉率达60%以上。
7.5.2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对人体有害的产品作为饲料添加剂促生长用,饲料药物添加剂的便用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休药期(见本规范8.7.4)
7.5.3 推行种猪氟烷基因等与肉质有关的测定工作,及时淘汰携带有灰白水肉和暗红硬质向基因阳性的种猪。
7.5.4一从饲料选择上注意防止黄膘肉。
7.5.5 防止自肌肉,在饲料中缺少维生素E和硒元素时,或肉猪骨骼变性,肌肉发白时应及时予以纠正。
8 动物防疫
8.1 防疫管理
8.1.1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GB/T17823-1999的各项规定,落实动物防疫措施。
8.1.2 提倡“全进全出”的猪群流动模式,建有隔离猪舍。
8.1.3 建立场长、兽医技术人员和饲养员防疫卫生岗位责任制,明确各自职责。
8.l.4 猪场应具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更衣消毒室、兽医诊断室、药房等防疫设施,有条件的场应开展主要传染病的免疫监测工作。
8.1.5 建立免疫接种、抗体监测、疾病诊疗、检疫、消毒、疫苗和药品的进货、保管和使用记录以及病死猪剖检(送指定单位)、无害化处理记录等资料档案。记录应保持完整、整洁,并有相关人员的签名。
8.1.6 落实灭鼠、灭蚊、灭蝇工作计划和措施,禁止其它家畜、禽、犬、猫等动物进入场内。场内食堂不得外购猪肉及其产品。
8.1.7 发现疫情或疑似疫情,应立即向当地区(县)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指导,尽快控制、扑灭疫情。
8.1.8 规范引种程序,引入种猪按照GB16567及其它相关要求执行,必须进行隔离饲养并加以疫情监测,经检查确定为健康猪后,方可混群饲养。
8.1.9 猪只出场,必须经所在地兽医部门的检疫员按照GB16549规定实施产地检疫,检疫合格后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凭证上市或运输。
8.1.10 场内饲养、技术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8.1.11 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场内应遵守本场的防检疫规章制度。疫病流行期间或受疫病威胁期间,严禁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生产区。
8.2 疫病控制
8.2.1 根据《上海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疫病控制目标,猪场应制定相应的控制疫病的实施方案和措施。
8.2.2 日常健康检查
对于群饲和舍饲猪,饲养员和兽医每天必须对所有的猪只进行检查。所有疑似发病或受伤猪必须立即接受诊断、治疗。
对疑似发失传染病的猪只,必须立即隔离,通知动物防疫机构,并将疫病确诊所需样品送往指定实验室进行诊断。
8.2.3 日常清洗和消毒
房舍、圈舍、设备和器皿必须易于清洗和消毒,以防交叉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积聚。粪、尿和饲料残渣必须经常清除,以防异味以及苍蝇和啮齿动物革生。
8.2.4 制定猪常见寄生虫的驱虫方案和驱虫程序,应选用高效、安全、广谱、低残留的抗寄生虫药定期对不同猪群实施驱虫灭虫。
8.2.5 严禁出售、加工染疫病死和检疫不合格的猪只及产品。
8.3 免疫
8.3.1 根据本市疫病的发生的种类和特点及市、区(县)动物防疫部门制订的免疫程序,结合本场实际情况,确定免疫接种内容、方法和合理的免疫程序。免疫猪群应作详细记录和标记,并仔细观察免疫反应情况。
8.3.3 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对重点疫病实施强制兔疫,并需接受有关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的免疫监测、疫病监测和监督检查。
8.3.3 按照《上海市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的要求,对猪只实施免疫标识制度。
8.3.4 养猪场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通过免疫接种结合其他措施控制传染病的发生。
8.3.5 免疫用具在免疫前后应彻底清洗和消毒,疫苗应现用现配,剩余或废弃的疫苗以及使用过的疫苗瓶要作无害化处理。
8.4疫病监测
8.4.1 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农业部颁布的《动物疫病监测方案》及每年动物疫病的流行状况制订疫病监测方案,养猪场必须配合进行疫病监测用样品的采集工作。
8.4.2 养猪场常规监测疾病的种类至少应该包括: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猪伪狂犬病、猪繁殖与呼吸道综合症和布鲁氏杆菌病。 对于上述疾病的检测、应定期进行,怀疑发病时,应尽快报告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将病料送达指定的兽医疾病诊断中心确诊。
8.4.3 引进的猪只必须来自非疫区,隔离观察45天以上,并根据当地的疫病流行情况选择所需监测的疫病项目,证实无病后才可混群饲养。
8.5 疫病的扑灭
8.5.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疫病种类和所辖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要求分别做好染疫猪群的封锁、扑杀、隔离、
消毒、防治和净化工作。
8.5.2 封锁期间严禁所有猪只及其产品的流动,限制人员和车辆的进出。病死猪按GB1658 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消毒技GB/T16569-1996规定进行。封锁的解除应严格按规定执行。
8.6 消毒
8.6.1 凡进人生产区的所有工作人员应洗手、戴工作帽、穿工作服和胶靴,或淋浴和更换衣鞋。工作服、帽等应保持清洁,并定期消毒。
8.6.2 场内应建立必要的消毒制度并认真实施,应定期开展场内外环境消毒、猪只体表喷洒消毒、饮水消毒、夏季灭源消毒和全场大消毒等,并观察和监测消毒效果。疫病流行期间,应增加消毒次数。
8.6.3 使用的消毒药应安全、高效、低毒低残留且配制方便,应根据消毒药的特性和场内卫生状况等选用不同的消毒药,以获得最佳消毒效果。
8.6.4 每批猪调出后,对猪舍进行彻底清扫、冲洗和严格消毒,至少空圈5天~7天后再进猪。
8.6.5 产房要定期实施消毒。母猪进入产房前,要对体表、外阴和乳房进行清洗和消毒,仔猪断脐也应严格消毒。
8.7 饲料和兽药使用
8.7.1 使用的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应来源于非疫区,无霉烂变质,未受农药或某些病原体污染,符合GB13078及农业部105号公告《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
8.7.2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兽药及饲料药物添加剂,严禁采购、使用未经兽医药政部门批准的或过期、失效的产品。
8.7.3 建立药品使用兽医负责制,实施处方用药,并接受动物防疫机构的检查和指导。疫苗、生化药品和激素类药物的运输、贮存、使用应在规定条件下进行。
8.7.4 饲料药物添加剂的使用严格按照农业部[2001」20号文发布的《关于发布<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定>的通知》的要求严格执行休药期。
8.7.5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和《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各项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违禁产品和药品用作猪只促生长剂。
8.7.6 加强对生产环境、水质、饲料、用药等生产环节有害物质残留的管理和监控,通过定期接受政府部门的抽检、送检或有条件的自检等方式,严格控制或杜绝违禁物品、有毒有害物质和药物残留。
8.7.7 肉猪可食用组织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不得超过农业部发布的《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规定的指标。
8.7.8 对有出口任务的猪场,其用药品种及用药原则应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要求。
9 生产统计报表
9.1 建立完整的生产统计报表,及时反映猪群动态和生产状况,并通过分析指导生产。有条件的场应逐步采用合适的计算机软件,实行电脑化管理。
9.2 制定统计报表的原则,应力求简明扼要,及时正确,格式统一,计算单位一致。
9.3 商品猪场常用的报表:
9.3.1 配种记录表:登录配种公、母猪的品种、耳号、预产期等。
9.3.2 产仔哺育记录表:登录分娩母猪与产仔情况。
9.3.3 饲料消耗记录日(周)报:登录每天、周饲料领用及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情况。
9.3.4 公猪登记卡:棚头卡、登录公猪来源、血统、品种、出生日期及配种成绩。
9.3.5 母猪繁殖记录牌:棚头卡、登录来源、品种、配种和分娩日期及产仔、断奶情况。
9.3.6 猪只移动登记表:登记场内各阶段猪只迁移、转群信息。
9.3.7 肉猪销售日报、周报:登记销售数量、销往地区、重量等。
9.3.8 防疫记录表:登记疫苗名称、来源、批号、接种对象、日期、执行人。
9.3.9 疾病死亡记录表:登录时间、棚号、临床症状、处理意见、执行人。
范文五:规模猪场标准化综合技术规范2015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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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农
业
标
准
规
范
福州市
Q/XXX XXXXX—XXXX
福州市生猪规模养殖场 标准化综合技术规范
点击此处添加标准英文译名
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
文稿版次选择
XXXX - XX - XX 发布 XXXX - XX - XX 实施
前 言
本规范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规范由福州市农业局提出。
本规范起草单位:福州畜牧产业协会和福州畜牧兽医学会。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福州市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综合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根据规模化猪场的品种良种化,生产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和粪污无害化规定了规模猪场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福州市规模化猪场的新建、改(扩)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l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T 17823-1999 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兽医防疫工作规程 GB/T 17824.1-2008 规模化猪场建设
GB/T 17824.3-2008 规模猪场环境参数及环境管理 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39 农村防火规范 NY/T 65-2004 猪饲养标准
NY 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NY 5030 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NY 5032 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饲料使用准则 NY/T 5033-2001 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管理准则
NY/T 1222-2006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设计规范 HJ 497-2009 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T 81-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NY/T 1168-2006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DB33/593-2005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福建省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检疫管理规定》(闽农医[2008]161号)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3〕34号)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规模化自繁自养猪场
应用现代养猪技术,饲养繁殖母猪,采用全年均衡生产工艺,实现从仔猪繁殖至商品猪育肥全过程生产的猪场。小型场:存栏基础母猪300头以下;中型场:存栏基础母猪300-600头;大型场:存栏基础母猪600头以上。 3.2 仔猪繁殖场
应用现代养猪技术,采用全年均衡生产工艺,繁殖的仔猪经培育后直接出售的猪场。 3.3 商品猪肥育场
应用现代养猪技术,引进仔猪进行育肥的猪场。 3.4 全进全出制
同一批次猪同时进、出同一单元猪舍的饲养管理制度。 3.5 干清粪工艺
指生猪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与尿水实现人工或机械分离的清粪工艺。 3.6 水冲粪工艺
指生猪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与尿水用水冲洗进入粪沟的清粪工艺。 3.7 水泡粪工艺
猪排泄的粪、尿和生猪转栏后的极少量冲洗用水排放至漏缝地板下的蓄粪沟中,贮存一定时间、待粪沟基本填满后,打开出口闸门,沟中的粪尿顺粪沟流入储粪池或用抽粪车吸走猪粪尿的清粪工艺。 3.8 无害化处理
指利用高温、好氧或厌氧等工艺杀灭病死动物,废弃物和粪污中病原体的过程。 3.9 自然采光系数
有效透光面积与舍内地面面积比。
4 品种良种化
4.1 品种来源:引进种猪必须来源于合法经营、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合格证》的种猪场。地方品种资源的种猪来源需得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4.2 优先从动物疫病净化评估认证的种猪场引种。
4.3 引进的种猪必须有标识和检疫合格证明,并将引入种猪的种畜系谱证、个体养殖档案和种畜合格证(下称三证)存档。
4.4 引进纯种种猪生产性能应达到本品种的标准要求。
5 生产设施化
5.1 场址选择
5.1.1 场址用地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场址应处于地势高燥,综合考虑防疫、物资货应、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5.1.2 猪场建设符合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必须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1.3 猪场建设符合福州市及所辖县(市、区)两级制定的《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福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的划定方案》要求。
5.2 猪场总体布局、猪舍建筑及辅助设施
5.2.1 猪场周围有围墙,防疫沟或绿化隔离带。 5.2.2 猪场按办公生活区、生产区、粪污处理区、病猪隔离区和病死动物及有机废弃物处理区等五个功能区布置,各功能区界限分明。办公生活区应位于生产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或侧风向,地势较高处,与生产区间隔50m 以上,并有围墙、隔离栅栏或隔离绿化带。粪污处理区、病猪隔离区和病死动物及有机废弃物处理区应位于生产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或地势较低处。三者间以及三者与生产区之间应间隔50m 以上,或有隔离围墙或隔离绿化带。
5.2.3 自繁自养猪场生产区按繁殖区、保育区、生长育肥区和后备种猪隔离区等四个功能区各自独立布置。 5.2.4 生产区严格按照“全进全出”的饲养流程进行设计建造。
5.3 饲养流程
5.4 猪场用地和猪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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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设立独立的饲料加工(库)房和独立的兽医工作室。
5.2.6 场外任何车辆未经消毒和许可不允许进入生产区。
5.2.7 进入猪场区域设立车辆、人员消毒池, 进入生产区设立更衣室和消毒室。 5.2.8 售猪台与生产区保持严格隔离状态,与生产区间隔30m 以上。 5.2.9 病猪隔离区配套建设病猪隔离舍,解剖室,尸体、粪尿处理设施等。
5.3.1 按固定的“工艺流程式”和“繁殖节律”进行猪场的建设和猪群的管理。
5.4.1 按猪场的性质、规模、工艺流程、工艺参数设计猪场的存栏量、猪栏配置数量,从而确定各类猪舍建筑面积,猪场的总占地面积,保证各功能区、设备设施配
套能够完全满足生产周转需要。
5.4.2 猪场的存栏量表、猪栏配置数量表、总平面图要求成文上墙,猪场的建设与管理与表、图对应。 5.4.3 辅助建筑
猪场辅助建筑主要包括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办公室、技术室、兽医室、饲料加工贮藏室、人工授精室和其它建筑, 如食堂、寝室、水塔、锅炉房、维修间等。其建筑面积必须与的猪场的性质、规模相匹配。 5.5 猪舍建筑
猪舍的建筑满足生产管理、小气候控制、环保等方面需要,有明确的设计目的、参数、图纸与效果说明。 5.6 水电供应
5.6.1 水源及供应
5.6.1.1 水源可采用地下水源或自来水,水质符合NY5027的要求。供水系统应定期消毒,定期检测水质。
5.6.1.2 猪舍供水可采用高压有塔或无塔供水系统,供水压力符合GB/T 17824.1-2008要求。
5.6.2 供水量
按猪场的性质、规模、工艺流程、工艺参数确定日供水需求量,保证猪场生产生活需水量稳定、可靠。
5.7 电力供应
电力供应应满足日常照明及生产需要,电力负荷不宜低于猪场所有用电设备最大值,建议猪场配备自备电源。 5.8 场区绿化
场区绿化应结合场区与猪舍之间的隔离、遮阴及防风的需要进行。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种植具有美化环境、净化空气的树种和花草。场区绿化覆盖不低于30%。 5.9 场内运输
场内运输车辆专车专用,不能驶出场外作业。场外车辆严禁驶入生产区,如遇特殊情况,车辆必须彻底消毒后方准驶入生产区。 5.10 场内消防
猪场应采取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消防措施,并符合GB50039。 5.11 猪舍环境参数及环境管理
按不同猪群的环境要求结合猪舍建筑设计与设备设施配套制定明确的猪舍环境控制参数,制定《环境管理作业指导书》,对猪舍小环境进行有效管理,最大限度满足猪群的生理需求。 6 生产规范化
6.1 人员管理
6.1.1 猪场从业人员必须实行培训上岗制度,负责疫病防治工作的技术负责人具有畜牧兽医相关专业学历并从事养猪业三年以上,宜有1名以上专职兽医技术人员获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6.1.2 猪场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做好培训记录和培训效果考核,确保各项规定畅行和制度落实。
6.2 制度管理
制定猪场各项生产管理制度, 操作规范,记录表格管理。
6.3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6.4 饲养
6.5 繁殖
有计划地进行选种选配,推广人工授精技术。Q/XXX XXXXX—XXXX
6.3.1 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符合 NY 5032 及农业部公告《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取得生产批准文号的新饲料添加剂品种。禁止在饲料添加违禁药品和添加剂。 6.3.2 在猪的不同生长时期和生理阶段,根据营养需求,进行饲料配制,营养水平符合 NY/T 65-2004要求。
6.4.1 饲料每次添加量要适当,防止饲料霉变。 6.4.2 保持圈舍、料槽、用具干净卫生,经常检查饮水设备,观察猪群健康状况。 6.4.3 根据饲养工艺进行转群时,按体重大小强弱分群饲养,饲养密度要适宜,保证有充足的生活空间。 6.4.4 制定公猪、空怀母猪、妊娠母猪、分娩母猪、保育猪和生长育肥猪饲养管理规程。
6.6 生猪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
6.6.1 猪场应向所在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领生猪标识,认真做好标识档案管理。新生仔猪在出生 30 天内加施标识;30 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标识;国外进口种猪到达目的地 10 日内加施标识。
6.6.2 猪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养殖档案格式按标准统一制作使用。养殖档案包括:品种、数量、标识、繁殖、生长肥育性能、转群、来源和进出场情况;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情况;检疫、免疫、监测、消毒等情况;猪只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以及农业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6.6.3 种猪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种猪调运时应“三证”齐全。
6.6.4 猪场生产经营管理应当实施信息化管理,有条
件的应与互联网和物联网等融合,实现生猪及猪肉产品可追溯,便于统计分析指导生产和管理。
6.7 猪场规范化管理及主要生产指标参考值
猪场规范化管理及主要生产指标参考值见表7。
表7 猪场规范化管理主要生产指标参考值
6.8 猪群结构
不同规模、不同配种方式所需公猪参考数量见表8。
表8 不同规模、不同配种方式所需种公猪数量参考表 单位:头
6.8.1 自繁自养场猪群结构
不同规模自繁自养场猪群结构见表9。
表9 不同规模自繁自养场的猪群结构 单位:头
6.8.2 商品猪育肥场
不同存栏规模商品猪育肥场年出栏商品猪数见表10。
表10 不同存栏规模商品猪育肥场年出栏商品猪数 单位:头
6.9 生物安全措施
6.9.1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规的要求,贯彻养重于防,防重于治,预防为主,并遵
7 防疫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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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早、快、严、小”原则防控疫病。
6.9.2 非相关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出入猪场。 6.9.3 非工作人员及外来车辆禁止进入生产区。 6.9.4 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场区要经过消毒,并遵守本场防疫制度。 6.9.5 场内兽医人员不准对外诊疗,猪场配种人员不准对外开展配种工作。 6.9.6 饲养员和兽医每天对所有猪只健康状况进行巡视检查并做好记录。 6.9.7 场内和场外工作人员的工具、衣、鞋、靴、帽等不得交叉使用。 6.9.8 场内食堂不得外购鲜活畜禽和其它动物及其冰鲜产品。
6.9.9 场内禁止饲养猫、犬及其他畜禽或动物,做好灭鼠、灭蚊蝇等工作。 6.9.10 做好场内有关的消毒工作。
7.1 基本要求
7.1.1 布局要求(是否将这块布局内容删除,与5.2.2基本相同)
规模化猪场应执行防疫布局的原则。场内生活区、生产区、引种隔离区、出猪台、兽医工作区、病猪隔离区和废弃物及无害化处理区应相对独立,有效隔离。各区间根据各自的需求设置车辆消毒通道和人员消毒通道(消毒间)。种猪场应设置待售种猪观察区。猪场内净道与污道应分开,交叉污染。 7.1.2 配套设施
猪场应配置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疫苗冷冻和冷藏设备、检测样品的保存设备、器械的消毒设备、诊疗设备、粪污及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7.1.3 日常管理
7.1.3.1 建立健全各项防疫制度并记录备案,包括检疫、免疫和检测、诊疗和用药、疫情报告、消毒、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人员和车辆进出管理、畜禽标识等制度。
7.1.3.2 场区内禁止饲养其他动物,要有防鼠、防虫、防蝇等设施和措施。严禁携带其它动物和冰、鲜动物肉类及其副产品入场,猪场工作人员不得在家中饲养或者经营猪及其它动物肉类和动物产品。 7.1.3.3 严格控制非生产相关人员进入生产区,禁止场外车辆出入生产区。生(种)猪出栏时,必须将猪转送到出猪台,再装车外运。
7.1.3.4 饲养人员之间不得随意窜舍,圈舍的用具及设备应相对固定,不得交叉使用。 7.2 消毒
7.2.1 常规消毒
进入场区人员、车辆等应严格消毒。生产区道路及两侧、猪舍之间空地和用具,以及生产区周围环境应定期消毒。装猪车辆、出猪台及其周围环境在每一次售猪前后应严格消毒。参与赶猪装车的人员应通过消毒通道(消毒间)更衣、消毒后才能进入生产区。 7.2.2 紧急消毒
紧急消毒是发生疫情时消毒措施,包括加强对猪舍及其周边环境的消毒和增加消毒频次,同时进行带猪消毒,避免病原体从猪舍传出和扩散。
7.2.3 猪舍内消毒程序
7.3 免疫
7.3.1 免疫程序
根据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和当地猪病流行状况,制定免疫程序,并记录疫苗种类、厂家、批号、生产日期,免疫次数,免疫途径,免疫剂量和免疫间隔时间等,根据免疫猪群血清抗体检测结果,调整免疫程序。
7.3.2 疫苗
使用的疫苗应为农业部批准的,具有GMP 生产资质企业生产的正规产品,登记所购疫苗批号、生产日期、采购日期及有效期等信息。强制免疫的疫苗应从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领,达到自购条件的养殖场可向所在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请。
7.3.3 免疫注射
7.3.3.1 严格消毒免疫注射所需的器械,应做到每注射一次更换一枚针头或一窝更换一枚针头,并防止漏注或少注。过期失效或废弃的疫苗,以及使用过的疫苗瓶均需记录备案后无害化处理。 7.3.3.2 免疫注射部位和注射针头型号,见表11。
表11 注射部位和注射针头型号
7.3.4 免疫档案
猪场应建立免疫档案,详实记录疫苗种类,免疫程序,免疫时间等。所有记录应在清群后保存2年以上。
7.4 抗体检测和疫病监控
7.4.1 抗体检测
猪场应定期开展主要疫病的免疫检测,如猪瘟、口蹄疫、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伪狂犬病等疫病的抗体检测,评价免疫效果,及时修订免疫方案。有条件的种猪场可根据抗体检测进一步开展有关疫病的免疫评估和净化。种猪场伪狂犬病净化方案见图1,猪瘟免疫监测方案见图2。
图1 种猪场伪狂犬病净化方案图
图2 猪瘟免疫监测方案图
7.4.2 疫病监控
7.4.2.1 兽医及生产人员每天巡查猪群状况,如有疫病发生,及时隔离病猪,做好消毒工作,进一步调查原因,做出初步诊断,提出相应防控措施,防止疫病扩散蔓延,并跟踪转归情况。按规定将疫情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严禁迟报、瞒报动物疫情。需要临床解剖时,必须定点解剖,做好记录。必要时采集病料样本送实验室检测。样品的采集、包装和运输参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24号令)等相关规定执行。无害化处理被解剖的尸体。解剖人员必须更衣、消毒后方可返回生产区。
7.4.2.2 当发现疑似传染病或重大疫病的,立即向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疫情处置工作。同时,不得藏匿、转移或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染疫生猪及有关物(产)品。
7.4.2.3 严格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对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数量较大的,应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处理,严禁销售、加工出售。
7.5 兽药使用与管理
兽药的使用应严格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并做好用药记录。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 7.6 检疫
8 粪污无害化
8.1 粪污处理基本要求Q/XXX XXXXX—XXXX
7.6.1 引种检疫应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和《福建省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检疫管理规定》(闽农医[2008]161号)。 7.6.2 出售检疫应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7.6.3 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应根据《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 16548-2006)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3〕34号)·处理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8.1.1 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水和污水分离输送系统。污水收集输送系统,不得采取明沟布设,污水处理排放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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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和标准应按照环评批复文件要求。
8.1.2 推行干清粪工艺,有种养结合的可采用水泡粪清粪工艺。
8.1.3 建立与生产规模相配套、符合防渗防漏等要求的粪便、沼液和污水贮存、输送、处理、利用的设施。粪便、沼液和污水处理能力应与生产能力相匹配,并正常运行。
8.1.4 根据养猪场的规模、清粪方式、土地消纳情况、排水去向以及经济技术条件,选择适宜的污水处理工艺和技术。
8.2 粪污处理的模式和工艺流程
8.2.1 “能源生态型”处理模式
养殖场污水经厌氧消化处理后作为农田水肥利用的处理模式。要求周围有足够的农田消纳厌氧发酵后的沼液、沼渣。养殖业与种植业的规模要配套。见图3。
图3 “能源生态型”工艺流程
8.2.2 “能源环保型”处理模式
养殖场的污水处理后达标排放或以回用为最终目标的处理模式。该种工艺流程的最终出水水质要达到环评批复文件要求。适用于没有充足土地消纳废水的养殖场。见图4。
图4“能源环保型”工艺流程
8.2.3 生物发酵床技术
生物发酵床技术是按一定比例将发酵菌种与秸秆、锯末、稻壳等辅助材料按比例混合形成有机垫料,将有机垫料置于特殊设计的猪舍内,利用微生物对粪便进行降解、吸氨固氮而形成有机肥。该技术能使猪粪尿在猪圈内充分降解,养殖过程无污染物排放,能够实现养殖过程清洁生产,适用于中小型养猪场。见图5。
图5生物发酵床工艺流程
8.3 主要处理设施
8.3.1 前(预)处理系统
主要是通过物理方法去除杂质,实现减量化,均衡水质、减少污水量,降低后道处理的负荷,为厌氧处理创造更好的条件,包括格栅、集水池、固液分离系统、沉淀酸化调节池等。
8.3.2 厌氧处理系统
在厌氧条件下,污水通过微生物作用降解转化,达到污水的减量化、资源化与无害化的目的。常用的厌氧消化技术包括完全混合式厌氧消化器(CSTR )、升流式固体厌氧反应器(USR )、升流式厌氧污泥床(UASB )、厌氧滤器(AF )、厌氧折流反应器(ABR)、内循环厌氧反应器(IC)、黑膜厌氧发酵塘以及其他高效厌氧处理装置。厌氧消化器一般多采用钢砼结构、红泥塑料+钢砼结构、红泥塑料+搪瓷罐结构、玻璃钢结构、黑膜(HDPE) 等。
8.3.3 后处理系统
8.3.3.1 能源生态型:厌氧出水进储液池后做液态有机肥用于农田、林地等。有土地消纳、种养结合的养殖场,根据不同植物的消纳量按每亩5-15头生猪的规模配置土地。应配套田间储存池、沼液运输车、输送管道、浇灌等设施设备。田间储存池总容积不得低于农作物生产用肥的最大间隔时间内养殖场排放沼液(含粪肥)的总量,一般不得小于30d 的排放总量。
储存池的位置选择必须远离河道、水域(距离不得小于400米),并应设在养殖场生产及生活管理区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储存池应采取有效的防渗处理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8.3.3.2 能源环保型:厌氧出水后进入好氧处理系统、深度处理系统进一步处理,最终污水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实现污水达标排放。
畜禽污水处理中常用好氧生化处理技术有:完全混合活性污泥法、缺氧好氧(A/O)活性污泥法,
序批式活性污泥法(SBR )、CASS 工艺等活性污泥法。污水自然处理法包括湿地处理和氧化塘处理法,氧化塘法又分为好氧塘、兼性塘、曝气塘等。
8.3.4 粪沼渣处理系统
8.3.4.1 产生的固体粪便应设置专门收集贮存设施,贮存设施的容量应与养殖规模相匹配,其最小容积为贮存期内粪便生产量和贮存期内垫料体积总和(一般情况下,每10头猪(出栏) 粪便堆场所需容积约1m )。对液体粪便贮存设施最小容积为贮存期内粪便产生量和贮存期内污水排放量总和。贮存设施必须采取搭棚遮雨和水泥硬化等防渗防漏措施。
8.3.4.2 有稳定且匹配的农田、园地、林地等消纳地的生猪养殖场,其粪便或粪渣须经无害化处理,充分腐熟并杀死病原菌、虫卵和杂草种子后用于还田作为农作物肥料。粪便施入农田其蛔虫卵死亡率应≧95%,粪大肠菌群数≦105个/kg,并且有效控制苍蝇滋生,施用量不能超过作物当年生长所需的养分量。固体粪便采用自然堆肥、条垛式主动供氧堆肥、机械翻堆堆肥等无害化处理技术;水泡式清粪的养猪场,应先将粪水进行固液分离,分离出的粪渣进行无害化处理,液体进入废水处理系统。 8.3.4.3 不能自行消纳的,固体粪便处理利用涉及养殖、种植不同主体或其他加工服务组织进行委托综合利用的,必须签订消纳对接协议或委托处理利用合同,明确双方责任。
8.3.5 不同类型粪污处理
设施规模
能源生态型按干清粪、水泡粪的不同类型,处理参数和设施规模采用表12、13。 能源环保型按干清粪、水泡粪的不同类型,处理参数和设施规模采用表14、15。
表12 主要治理设施一览表(干清粪、能源生态型)
3
备注:以上数据仅供参考,实际设计应根据具体的水质特性、地域环境等,同时结合经济节能效益及运行管理方便要求进行工艺选择,确定详细的工艺流程和合理的关键技术参数。存栏1万头以上的养殖场粪污水处理另行设计。
表13主要治理设施一览表(水泡粪、能源生态型)
备注:以上数据仅供参考,实际设计应根据具体的水质特性、地域环境等,同时结合经济节能效益及运行管理方便要求进行工艺选择,确定详细的工艺流程和合理的关键技术参数。存栏1万头以上的养殖场粪污水处理另行设计。
表14 主要治理设施一览表(干清粪、能源环保型)
备注:以上数据仅供参考,实际设计应根据具体的水质特性、地域环境等,同时结合经济节能效益及运行管理方便要求进行工艺选择,确定详细的工艺流程和合理的关键技术参数。存栏1万头以上的养殖场粪污水处理另行设计。
表15 主要治理设施一览表(水泡粪、能源环保型)
注:以上数据仅供参考,实际设计应根据具体的水质特性、地域环境等,同时结合经济节能效益及运行管理方便要求进行工艺选择,确定详细的工艺流程和合理的关键技术参数。存栏1万头以上的养殖场粪污水处理另行设计。
8.4 管理和运行要求
8.4.1 生猪养殖污染治理工程的设计与建设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8.4.2 污染治理设施应稳定达标运行,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达标率应达到100%。 8.4.3 生猪养殖场污染治理应从源头控制,通过优化饲料配方、提高饲养技术、改善畜舍结构和通风供暖工艺、改进清粪工艺等措施减少养殖场环境污染。 8.4.4 健全相关制度。设备运行管理、维护保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制度健全且执行到位。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应建立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帐,粪便、沼液等处置与使用、污水达标
排放均有完整的记录台帐,并保存两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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