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乡镇计生办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为推进政务公开,方便服务对象办理相关业务,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更好地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相对人的满意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区计生办、计生服务站。
第三条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服务相对人到区计生办、计生服务站办理属于人口计生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宜,在出现因手续、资料不全,或不在受理时限范围、或对方未按规定程序等情况时,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证明材料、手续等全部内容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第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针对服务相对人不同的申办事项,分别向其提供相应的办理人口计生业务《一次性告知单》,并对其看后仍未明白的事项作出具体解释说明。
第五条 对服务相对人要求办理或咨询的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或涉及其他部门的,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协助或引导其到其他部门。
第六条 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对没有按照一次性告知制度告知相关事项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当年考核“不称职”或直至纪律处分。
第七条 本制度从2012年9月1日起执行。
范文二:一次性告知制度
临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及全体工作人员。局属单位对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服务对象到局机关办理或电话咨询属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因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退加补办,或未按规定程序、受理时限办理而不予受理的,经办人员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及办理程序和受理时限的制度。
第三条 经办人员对到局机关办理有关业务事项的服务对象负有一次性告知主义务,对手续、材料不完备或未按规定程序、受理是限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或办理程序受理时限。
第四条 经办人员在向服务对象一次性告知时,可采用口头告知形式。如果被告知对象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应填写《一次性告知书》,对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及办理程序和受理时限作详细说明。一次性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服务对象,一份由经办科室留底备查。
第五条 服务对象被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待补齐后一并上报,承办科室应予重新受理。
第六条 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服务对象往返多次办理的责任人,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或戒勉教育;情节严
重影响恶劣的,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效能告诫或行政处分。
第七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受理服务对象对违反一次性告知制的投诉。
范文三:一次性告知制度
鹰山中学教育阳光服务站
一次性告知制
学生家长或其他办事人员到我校办理有关事务或咨询有关事项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的理由。对当事人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员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需退回补办,或不完全具备条件而暂不予受理的,经办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及不予受理的理由。对当事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处室,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员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违反本制度,贻误工作或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首问负责制
凡第一个遇到来我校办事的学生家长或其他办事人员或第一个接听学生家长或其他办事人员询问电话的我校教职工,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要热情礼貌、用语文明,对学生家长或其他办事人员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要认真负责进行处理和答复,并一次性告知相关的办事程序及要求,能办的及时办理;条件不符合或手续不全的,应耐心做好解释工作。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本职范围,首问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有关处室,经办处室无人时,应告知经办处室的联系电话。
对不遵守首问责任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给予相应处分。
限时办结制
第一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当事人到学校办事,在手续完备、材料齐全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经办处室室或经办人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其所诉求事项的制度。
第二条 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各处室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因故未能办结的,要向分管领导报告办理进度并说明原因。
第三条 对家长来信来访的事件,涉及到那个处室的,必须在规定工作日内办结,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反馈信访人,同时报学校办公室备案;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时限可适当延长。
责任追究制
1、责任追究制是指对违反首问负责制、一次告知制、限时办结制以及其他工作制度的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一项制度。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2)违反办事程序贻误工作或造成严重影响的。
(3)超出时限贻误工作或造成严重影响的。
(4)因办事态度不当、告知不彻底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5)其他应追究责任情形。
服务承诺制
热情接待每一位群众 真诚解答没一个问题
认真督报每一件举报 全力落实每一项诉求
范文四: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向申请人告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文本等事项的制度。
一、当事人到窗口办理有关事务或咨询有关事项,窗口工作人员为责任人。
二、责任人对当事人需办理的有关事务或咨询的有关事项负有一次性告知的责任。能办理的事项应及时办理;条件不符或手续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相关的要求、条件和应提交的材料;条件不完全具备的,要说明暂不受理的理由等,并填写《一次性告知书》。
三、责任人对当事人需办理有关事务负有负责到底的责任。在当事人补齐手续或材料后,应予受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四、对当事人所办事项,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或情况比较特殊的,责任人应当在详细了解的基础上,及时请示领导,共同研究确定应提交哪些材料,并告知当事人。
1、对前来本部门咨询或办理业务的办事人,承办人应按政策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办事人一次性告知明白。
2、一次性告知应热情仔细、尽力为办事人提供便利。
3、对于管理或服务对象申办的事项,承办人要当场对提交的申办材料目录和格式进行审查。
4、办事人咨询的事项属于本人职责范围的,必须按政策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一次性清楚地向办事人告知咨询事项的办理程序、有关手续、需要提供的材料等;办事人咨询的事项不属于本人的职责范围的,应清楚地告知应找的科室、承办人。
5、办事人前来办理属于本人职责范围的有关工作时,如不具备办理条件必须一次性告知办事程序、必要的资料等,使办事人明白;对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准确的告知应找的部门、科室、承办人。
6、一次性告知可以采取口头形式,若办事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要求的事项一次性书面告知。
办事流程
主要是指政府机关公文流转、行政审批等有关业务办理过程中的程序,比如公文流转一般要经历拟稿人起草、处内审核(有的复杂件还要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报办公室文秘审核、办公室主任(或者副主任)核稿、报单位主管领导(或者分管领导)签批、办公室发文、归档等过程。
行政审批则一般要经历接受申请人申请材料、审核、决定受理、提出初审意见、相关职能机构内部会审、报主管(或者分管)领导签批、下发批复等过程。
总的来看,基本都是一些程式性的规定,接触一两次就熟悉了。
办结时限 一、限时办结制是指行政机关以及向社会提供服务项目的部门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处理行政服务事项的制度。
二、行政机关以及向社会提供服务项目的部门要认真对待和办理各种限时办结的行政服务事项。限时办结的范围包括:各类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和备案事项;社会保障、社会救济、生产安全、救灾赈济、来信来访、领导交办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及时办理的事项。
三、对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行政管理事项,以及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举报和投诉的答复等事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办理时限规定的,承诺办结时限应争取控制在规定时限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以内,人民政府有特殊要求的,严格按要求办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要按照便民利民、优质高效的原则,分类确定办理时限。所有限时办结事项承诺的办理时限,都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执行上级各项重大决策,应当及时部署和落实。不需要制定具体政策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充分调研、制定具体政策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制定工作计划,并向上级机关报告。对请示性事项要及时研究处理,作出明确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答复时限以收
件日作为计算工作日的起始时间。
五、行政机关以及向社会提供服务项目的部门要最大限度地削减前置条件,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工作效率,方便服务对象。凡是能即时办结的要即时办结;能当日办结的要当日办结;一时办结不了的,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做好解释工作。
六、行政机关以及向社会提供服务项目的部门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业务工作要实行AB 角制,能够相互补位;提倡工作人员一岗多责,一岗多能,确保各项工作运转正常。因特殊情况离开工作岗位的,要以留言、启事等方式实行告知。
一次性告知书
一、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须提供如下材料:
(1)本人提出申请(写申请书)
(2)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A4纸)
(3)村委会(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并加盖公章,经乡(镇)政府审查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4)其它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原件及复印件(A4纸)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
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二、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经审查对符合合法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三、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范文五: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
1、要求一次性解答办事人咨询事项的制度。
2、窗口工作人员要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提高自身素质,转变观念,端正作风,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意识。
3、窗口工作人员把窗口承办业务工作的办事程序、办结期限、相关要求、联系电话等,制作成格式统一的《服务告知单》提供给到窗口办事的投资者参阅,方便人民群众办事。
4、窗口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一次性解答投资者(办事人)所咨询的问题。按照告知服务单的内容,将需要项目单位提供的材料、本部门的办事程序、办结时限一次解答清楚。
5、窗口工作人员对属于其他市直机关职责的工作,要认真负责地将投资者(办事人)引导到其他办事窗口去;或认真记录下来,一次性向经办部门移交。
6、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将依照局《待岗、解聘、辞退制度》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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