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
1、张某等放火、保险诈骗案
1997年8月29日,张某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将自己经营的矿山物资供应商店虚报82万元投入保险。张某为获得巨额保险金,产生放火制造保险事故的恶念。于是,张某于同年12月10日购买了10个塑料桶,雇出租汽车将150余千克汽油运回商店,并购买了500个塑料袋等,为放火作准备。12月12日晚,张某同其兄张甲,将汽油和其他作案工具搬运到自己商店的天棚上,准备制造商店失火被烧毁的假象。张某、张甲把汽油在商店天棚各处洒放好,剩下的一部分则洒在商店的货物上。12月13日凌晨时许,张某将商店天棚上的汽油点着,商店开始燃烧,因火势很大,将与商店相连的市建设银行新兴办事处也一并烧着,并当场烧死办事处工作人员和警卫4人,烧伤2人(其中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之后,张某和张甲二人即被公安机关抓获。
问题:
张某和张甲二人构成何罪?
2、徐某失火案
徐某于1993年5月21日晚19时许,前往金华市床
单总厂集体宿舍2单元101室找女工朱某玩,朱当即表示当晚要上夜班需休息并要徐某回去。徐某以抽完烟再走为由,仍站在一边抽烟。抽完烟后有连续点燃两根火柴,放在口中玩耍。当点燃第三根火柴时,徐某发现朱某床上的蚊帐内叮有蚊子,即用点燃的火柴烧烫蚊子,结果引燃了蚊帐。徐某一边惊呼“着火了”,一边用手扑火,但未扑灭,火势迅速蔓延。已就寝的女工朱某、叶某、樊某听见呼叫声后即逃离寝室,而同寝室已熟睡的女工施某却被大火烧伤身体后才惊醒,跳下床逃离火口。后经群众和消防队奋力扑救,才将大火扑灭,施某被送到金华市中心医院治疗。经法院鉴定,施某面部、颈部、双上肢、背及双膝关节已烧成二度至三度烧伤,面积达38%。其中三度烧伤为15%,属重伤。由于失火,造成烧毁价值人民币5630余元财产的后果。案发后,徐某在亲属陪同下,于1993年5月25日下午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已赔偿经济损失6100元。
问题:
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3、周某投放危险物质案
某县石河乡柳湾村边有一个1000余平方米的水塘,
该村不少村民经常在水塘里洗澡、洗衣服。1998年春,村委会欲将该水塘承包给农民养鱼搞副业。被告人周某与被害人文某先后向村委会提出要承包该水塘,文某因与村委会主任有亲戚关系而取得了该水塘的承包经营权,并于同年6月向该水塘投放了价值3000元的鱼苗。被告人周某因未承包到水塘而对文某怀恨在心,伺机报复。8月7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周某趁人们大多下地劳动,鱼塘周围无人之机,将从县城购买的10瓶2斤装的剧毒农药“1059”在文某承包的鱼塘周围分6处投放,然后离去。当日下午5时许,10岁的小孩张某因天热和其他5名小孩一起下鱼塘洗澡,看见水中漂着无数被毒死的小鱼,即捕捞。其中张某等3人因喝了鱼塘中的水而中毒死亡,其余3名小孩也出现程度不等的中毒反应。
问题:
周某构成的罪是投放危险物质罪,还是破坏财产罪,还是破坏生产经营罪?是一罪还是数罪?
4、唐某私设电网至人死亡案
水屯乡农民电工唐某(25岁)为防止自家葡萄园的葡萄被人盗窃或被牲畜破坏,便在葡萄园的西边沿和北边沿(北边沿靠着人行路)。架设一条距地面50厘米
高的裸体铝线,然后将铝线接到触电保安器上,电压等级为220伏。如果人、畜接触电网,触电保安器就会立即切断电源,避免人、畜伤亡。某日中午,邻村的9岁男童倪超同另外两位男童刘建伟和倪涛,一起到唐某家的葡萄园偷摘葡萄。倪超抓着葡萄园北侧的裸体铝线,准备举起来从下边钻进葡萄园时触电倒地,刘建伟、倪涛见状,跑向村内呼叫。唐某得知后,随即进屋切断电源,然后赶到现场对倪超进行人工呼吸,未能奏效,又同他人将倪超拉到水屯乡医院,倪超经抢救无效死亡。唐某随后到本乡公安派出所投案自首。经测试和鉴定,唐某安装的触电保安器已经失灵。
问题:
唐某有无主观罪过?是否构成犯罪?所犯何罪?
5、申某某盗割高压线案
某年4月21日至8月21日期间,农民申某某(男,23岁)携带钢锯、克丝钳、活动扳子等作案工具,先后五次窜至大同市辛村变电所至忻州窑矿一带,盗割高压钢芯铝绞线。其中一次盗割未交付使用的高压线计2280米,重912公斤,价值人民币13300余元;另四次盗割的是已经交付使用的高压线(其中一次未通
电,三次已通电)共计11000余米,重44400余公斤,价值人民币64800余元。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8000余元,并使矿井井下停产14小时,使总调度室电话失控12小时,造成间接经济损失168000余元。 问题:
申某某构成何罪?是否涉及破坏生产经营罪?
6、黄某某、刘某某劫机案
黄某某与刘某某一起策划从深圳劫机外逃,并购买了防暴手枪、狩猎枪等作案工具。某年4月4日,黄某某与刘某某在深圳又购买了望远镜等作案工具,并购买了南方航空公司4月6日从深圳飞往北京的2811次航班机票2张。黄某某与刘某某将准备用于劫机的狩猎枪、防暴钢珠手枪等作案工具伪装后带上飞机。当飞机进入江西省南昌市上空时,二人持械将一名服务员劫持进驾驶舱,威胁机组人员将飞机驶向台湾。在黄某某、刘某某的威胁下,被劫飞机于当天上午10时许降落于台湾桃园国际机场。
问题:
除劫持航空器罪以外,黄某某、刘某某是否还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和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
7、陈某劫持汽车案
陈某携万余元巨款乘公共汽车前往某镇偿还借款。为防不测,他随身携带一支体育发令枪改制的火药枪。在返回时,汽车驶出某镇不久,陈某想改道某村到白土场处理另外一件事情,遂萌生劫持该车去该村的邪念。于是,陈某坐到司机背后的工具箱上,掏出火药枪对准司机后脑命令道:“叫你开到哪,你就开到哪,否则就开枪!”司机在陈某的威逼下继续驾驶,途中刹车放一乘客下了车,陈某又威胁司机:“不能再停车!”客车沿正常行车路线行驶到天宅村路口时,陈某命令司机改变方向,离开公路拐进天宅村小路。客车沿小路行驶到离公路2.7公里的白土场附近,遇一农用大车挡路。陈某见已近白土场,掏出10元钱给客车售票员,说是作为汽油费,随后持枪下车叫农用大车让路。
问题:
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何看待陈某给钱的情节?陈某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8、黎某抢夺枪支案
黎某于1991年10月——1992年5月,以广东省博罗县罗阳工业中学用地之獭湖(地名)的权属纠纷为由,
先后6次伙同他人纠集群众冲击、阻止正在施工中的博盛织染厂工地和罗阳工业中学工地,毁坏施工设施,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并围攻殴打前去调解的政府工作人员。为了制止黎某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博罗县政法机关决定拘捕黎某等人。1992年7月3日凌晨,政法机关组成拘捕小组前往黎某家对其执行拘捕时,黎某拒绝开门,并呼喊煽动村民阻拦。然后,黎某开门出来,趁其他村民与政法人员纠缠之机,抢夺了政法人员李某、吴某的“六四”式手枪两支和谭某的子弹等警械。在法律的威慑下,黎某又将抢夺的枪支、子弹等警械交回。案发后黎某畏罪潜逃,后被捕获归案。
问题:
黎某是构成抢夺枪支罪还是妨害公务罪?黎某是否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9、肖某交通肇事逃逸案
某钢铁公司汽车司机肖某(38岁),酒后驾驶无牌照的韩国小轿车,载着其所在汽车队保管员张某(17岁)和职高学生唐某(18岁)从某市新华西道新火车站向东行驶。在经销处门前超车时,将在人行道上系鞋带的妇女郑某(29岁)及其子李某(2岁)撞倒,致李
某当场死亡,并将郑某带挂于车下。此时肖某踩了刹车,但听张某、唐某二人说:“有人追来了,快跑。”肖某在明知车底下有人的情况下,又驾车逃跑,将郑某拖拉500余米,致郑某颅底骨折,广泛性脑挫裂伤,胸腹重度复合伤,急性创伤性休克死亡。
问题:
肖某构成一罪还是数罪?张某、唐某是否构成犯罪?
10、王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北京首钢总公司民用建筑工程公司机械化工程队吊车班工人王某某(男,44岁),吊车班司机谭某某(男,
33),到石景山区苹果园东侧的首钢民用建筑工程公司搅拌站工地接班,负责“海虹”牌50吨吊车装混凝土作业。在等待工作期间,谭某某在50吨吊车吊臂向东伸出28米、仰角为73°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吊车到工地休息室与他人打扑克赌博。17时许,调度员到工地休息室通知50吨吊车挪动车位让路,谭某某只顾打扑克,未采取任何措施。此时在休息室观看他人打扑克的王某某不顾自己无驾驶证、只负责对吊车进行监护的职责,私自驾驶50吨吊车挪动车位让路。王某某在未收回吊臂,且无人监护的情况下驾车由东向西行驶,致使吊臂先后两次触碰到石景山热电
厂至八里庄变电站220千伏高压线路,造成短路断电,使北京西部地区大范围停电,直接影响了部分重要党政军领导机关、中央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地铁及地面交通指挥系统、医院、工矿企业及居民区的供电供暖,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900余万元。 问题:
王某某是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还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还是交通肇事罪还是破坏生产经营罪?谭某某是否构成共犯?
11、李某放火焚烧自家住房案
被告人李某,男36岁。被告人李某由于染上毒瘾,家人送其治疗帮其戒毒,治疗期间,因心绪不佳,常与家人发生矛盾。1998年9月9日中午时分,被告人李某因家人末叫其一起吃饭而躺在床上生闷气。下午3时许,李某起床见家人均外出,遂将餐厅的门窗及部分物品(计价值人民币2727元)烧毁。后因邻居和公安干警及消防队员及时赶至现场将火扑灭,才避免火势蔓延、危及四邻的严重后果发生。据查,被告人李某家处于市井闹区,周围有宾馆酒楼、工厂仓库、汽车站和众多的邻居住户。
问题:
本案在诉讼中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放火烧自家的住房,属于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虽然放火焚烧自家的房屋,但是危及到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应以放火罪论处。那么,被告人李某放火焚烧自家住房是否构成放火罪?
12、张某泄愤爆炸案
被告人张某,男,32岁。被告人张某与养父张德某自1993年以来,因家庭琐事,关系逐渐恶化。1997年9月,张德某提出与张某解除收养关系并诉诸法院。张某表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因为在养父子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而未能达成协议。张某认为是村委会主任徐某(张德某的女婿)为私利从中挑拨所致,加之徐某欲在张德某的宅基地上建房,更使张某对徐某不满。1998年1月19日,张某因末缴纳电费被徐某打伤住院。1月23日,张某的养母因病去世,张德某的三女儿张明某与张某之妻程某因安葬问题发生争吵,张某认为是徐某从中传话不当引起,因而对徐某怀恨在心,蓄意对徐某进行报复。1998年2月1日凌晨,张某从其岳父程某某家到南斤村,取出事先准备好的雷管、导火索,拆掉徐某家房屋南墙处用于堵
洞的水泥切块,钻进徐某家中,将村里存放在徐某家中用于修路的一袋硝酸铵炸药(重25公斤)搬出,放到徐某寝室外东墙处引爆。致徐某的妻子张明某、长子当场被炸死,次子被炸成轻伤;徐某的房屋被炸毁,周围13户居民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均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经济损失达3万余元。
问题:
被告人张某为了报复徐某实施了爆炸行为,并致多人死伤,应当以何罪论处?
13、陈某在火车站实施爆炸企图自杀案
被告人:陈某,男,24岁。被告人陈某因对生活失去信心而产生轻生念头。他用1500克铵磺炸药和7只电雷管做成一个爆炸物,又用14节1号电池组装成引爆装置。1991年12月8日,陈某携带上述爆炸物和引爆物和引爆装置乘火车来到北京,准备浏览北京后用爆炸的方法自杀。他先后在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附近的三家旅馆住宿。因其所带的钱已经花光便将自制的爆炸物和引爆装置连接在一起捆绑在腰间,然后将引爆开关放在自己皮夹克上衣右下兜内,于12月16日晚来到北京火车站。次日零时9分,陈某在北京站中转签字处15号窗口西侧一米处将电雷管引
爆。由于炸药受潮爆炸物未能爆炸,电雷管引爆后仅将陈某的双手和腹部炸伤,其中一只手的拇指被截断致残,没有造成其他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案发后,北京市公安局对该爆炸物进行了刑事技术鉴定。鉴定结论认定:(1)该爆炸物不接通电源,仅碰撞挤压不会发生爆炸;(2)该爆炸物的杀伤半径为1米;(3)该爆炸物引发末爆是因为炸药受潮所致。
问题:
根据现行法典的规定,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如果犯罪,陈某构成何罪?是既遂还是未遂?
14、道某狩猎试枪引起森林火灾案
被告人道某,男,29岁。1994年15日,被告人道某与几位猎民商量上山打猎。他们不顾嘎查(行政村)领导人的劝阻,带了两只猎枪前往头道桥林场西南沟狩猎。第二天中午,4人为矫正猎枪的准确度,以百米远的东山坳上的石头为目标进行试射。其他三位猎民3人先后各打了几枪。最后,道某射击时,第二发子弹击中石头,撞击产生的火花借风势蔓延形成大火。虽然4人奋力扑救,终因火势较大没能扑灭,4人遂返回家中。这场火灾使林场过火面积达136.8平
方公里,烧毁了国家珍贵树木樟子林,给国家和集体造成经济损失87.43万元。
问题:被告人道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根据现行刑法典应以何罪论处?
15、丁某等为狩猎架设电网致人死亡案
被告人,丁某,男,46岁;叶某,男,42岁。金华县安地镇和村地处山区,曾一度野猪危害庄稼情况严重。不少村民建议曾有狩猎野猪史的二被告人捕猎野猪,并表示共同出资购买狩猎工具。1994年9月间,二被告人到相邻的武义县观看了他人用“电猫”狩猎的设施后,在武义县王宅镇一店内以人民币850元购得“电猫”一台。二被告人在“电猫”安装期间,以文字公告方式向村民发出告示。二被告人将“电猫”安装在被告人丁某家中,并从被告人丁某家中后窗将脱壳电线从窗户上拉出,沿“算金坞”山至“金塘坪”山,离地面0.4米高。同时在脱壳电线拉过的岔路口设立警示牌,警示牌上写明:“告示:电触野猪,晚上七时开电,早上六时收电。”“电猫”安装后,除了雨天,均由被告人丁某按告示时间开关电源。1995年2月27日凌晨,和村村民刘某上山盗伐杉树。5时30
分许,刘某背着所盗的杉木回村时触碰到电线,被告人丁某在家中听到“电猫”的电铃后,即叫被告人叶某一同上山寻找触电的野猪。当寻到“金墉坪”山中部时,发现受害人刘某倒在电线旁,身边有杉木一根和刀一把,二被告人见状,即下山到金华县安地镇人民政府投案自首。案发后,二被告人主动赔偿人民币8000元。在审理期间又向法院交赔偿款8000元,合计人民币1.6万元。
问题:
在本案处理中,有三种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丁某、叶某架设电网是为民除害,而且事先做过告示,安装“电猫”的同时设立了警示牌,因此受害人因实施违法行为而导致触电死亡,应认定为意外事件。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明知架设电网的行为可能发生导致他人死伤的结果却放任这一行为的发生,因而应当属于故意犯罪。第三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在公共场所私设电网捕猎野猪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结果,但认为有了“告示”和“警示”,就能避免结果的发生,导致他人触电死亡,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应根据刑法(1979年)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以过失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对被告人丁某、叶某
的行为应以何罪论处?
16、郝某等破坏交通设施案
被告人,郝某,男,34岁,铁路某电务段信号维修工区信号工;吴某,男,42岁,铁路某电务段信号维修工区工长。1997年4月29日上午8时许,吴某布置郝某到某站南头12号道岔对电缆盒进行配线整理等作业,吴某留在运转室内担任安全联络员工作。8时30分,郝某到了12号道岔处,用电务电话与吴某联系“跑表示”(即运转室控制台上12号位表示灯熄灭)。吴某同意后,郝某即把12号道岔变压器箱(XB箱)打开,按照吴某平时教会的方法,把1号端子上控制道岔由反位移向定位的操纵启动线拆下,在1号和3号端子上夹了一个由吴某改制的二极管连接装置,郝某在已知12号位岔位定位是假表示的情况下,开始对电缆盒进行作业。10时22分,由长沙开往茶岭的818次列车进该站4道,12号道岔由定位2道移向反位4道,吴某即通知郝某是818次进站。10时42分,由昆明开往郑州的324次旅客列车通知进站,运转值班人员办理了2道通过进路,控制台上进出站信号机均显示绿灯,2道显示白光带,但由于郝某与吴某没有进行试验,没有将二极管连接装置拆下把1号端子
线接上,12号道岔变压器箱的功能无法恢复正常。吴某见运转室控制台上2道显示白光带,知道即有列车通过时,不仅没有立即向值班人员表示,也末通知郝某,却离开了运转室。郝某坐在12号道岔处吸烟想钓鱼的事,当听见上行列车鸣笛并看见列车开过来时,不仅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相反却为躲开被车上扔下来的东西打伤而退到附近清扫房的墙角处。818次列车与324次列车追尾相撞后,造成126死亡,45人重伤,185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415万元的惨重后果。案发后查明,被告人吴某、郝某两人都有十多年电务信号工作经验,都清楚铁道部《铁路信号维护规则》关于“十二严禁”中的严禁封连信号设备电器接点的规定,都知道违章封连电气接点后,会造成运转室控制台上12号岔位定点显示灯是假表示,由此导致岔位、信号和进路三者之间的联锁是假联锁。但是二人在维修作业中,为图省事,减少作业的要点次数,用一个自行改制的二极管违章封连电气接点。由于在12号道岔XB箱内1号端子线部拆掉后,当818次列车进站岔道由定位移到反位后,就不能操回到定位。
问题:
本案在定性上有两种分歧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本案是
过失犯罪;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是故意犯罪。根据现行法典的规定,本案如何定性?
17、孙某劫持飞机案
被告人,孙某,男,25岁。被告人孙某从1993年7月起,即着手实施劫机的犯罪预备活动。1993年11月26日,孙某购得天津至上海的机票一张。同月28日14时,孙某携带早已准备好的火药包及引燃线,登上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波音737”B—258号1523次航班飞机。飞机起飞后不久,孙某即以引爆火药包相威胁,胁迫机组人员将飞机飞往台湾,并对机组人员说:“我的炸药是真的,要是不去,我马上就炸飞机。”机组人员采取措施后,孙某在南京机场被抓获. 问题:
根据现行刑法典的规定,被告人孙某劫持飞机的行为应以何罪论处?
18、骆某丢失枪支不报案
被告人,骆某,男,38岁,某市公安局巡警大队干警。被告人骆某于1998年4月2日向某房地产公司借了
一辆丰田面包车,前往该市云水乡看望父亲。回来时已是中午11点半,骆某便在快餐店里买了一份盒饭,开车往某服装商场送饭。由于一时疏忽,骆某忘记将车里的一扇窗户关上,小偷曾某见车里无人,迅速爬进去,将骆某放在驾驶室内的一个皮包拿走,里面装有骆某依法配备的一支五四手枪及一部爱立信手机、700元人民币。骆某回家后发现被盗,担心被处分,一直末报告公安机关。1998年10月5日,曾某拿着该枪在该市抢劫,抢劫时遭到事主反抗,曾某竟残忍地开枪将事主打死,公安机关迅速组织警力进行侦破,于同年12月3日将曾某抓获,并搜出其盗窃的骆某的五四式手枪,至此,骆某丢枪一事才被公安局发现。
问题:
被告人骆某丢失枪支不报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应以何罪论处?
19、阮某携带黑火药进站上车案
被告人,阮某,男,29岁。1995年3月11日,被告人阮某因某地开设代销店,于是将家里以往经营剩余的黑火药160包,共47.5公斤,分别装进两个编织袋
内,准备与彭某运到某地。二被告人携带黑火药及所骑的自行车搭乘三轮车返回六卡。到六卡工区路口时,彭某下车还自行车,阮某叫彭某还掉自行车后到火车站帮忙送黑火药上车。随后自己继续乘摩托车进入六卡火车站。二人在六卡火车站1站台会合候车时,车站检查“三品”工作人员韦某、李某对二被告人所携带的编织袋进行检查,二被告人借故拒绝。当409次旅客列车于17时45分进入六卡车站2站台时,被告人阮某扛起一编织袋里的黑火药走向2站台乘车,被值勤民警李某勒令放下检查。阮某急忙返回三轮摩托车处,放下编织袋,叫已扛起另一袋黑火药的彭某将黑火药拿回其家中藏好,然后自己乘上409次列车逃离现场。彭某被当场抓获。当晚阮某的父亲得知阮某所携带的黑火药被查获,赶到六卡火车站,带公安人员于12日2时赶到瑶寨,将阮某抓获。缴获的黑火药经河池市公安局治安科技术鉴定属于有效的黑色火药。
问题:
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被告人阮某、彭某携带黑火药进站上车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应以何罪论处?
20、梁某等违章驾驶致使船翻人亡案
被告人梁某,男,1944年10月20日出生;被告人周某,男1947年2月16日出生;被告人梁某某,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被告人石某,女,1975年7月15日出生。被告人梁某以榕山建筑公司名义经批准建造短途客船“榕建”号。该船于1996年7月经合江县港航监督所船舶所有权登记,合江县榕山建筑公司为船舶所有人,法定代表人为梁某。1997年7月11日,经船舶检验,核定该船乘客散席101人,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洪水期准载70人;除大客舱允许载客外,其余部位严禁载客;应配备船员6人。梁某聘请只有四等二副资格的周某驾驶,安排其子梁某某、儿媳石某及周某任船员。“榕建”号1996年7月16日试航时,就因末办航运证和严重超载等违章行为被港监部门责令停止试航,但梁某不听制止,仍坚持试航,事后受到港监部门通报处理。在“榕建”号营运期间,梁某为多载客,决定将驾驶升高80厘米,顶棚甲板上重新焊接栏杆。该船改装后没有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附加检验。梁某长期不重视营运安全,对该船超载问题过问很少,使该船长期超载运输,埋下了事故隐患。2000年6月22日晨5时40分左右,被
告人周某、梁某驾使“榕建”号客船从合江县榕山镇境内的长江河段徐家沱码头出发,上行驶往榕山镇,由本应负责轮机工作的石某负责售票。该船在下浩口码头接乘客后,船舱、顶棚甲板及驾驶室周围都站了人,堆满了菜蓝等物,栽客218名,已属严重超载。客船行至流水岩处时河面起大雾,能见度不良,周某仍冒雾继续航行。船至银窝子时,河雾越来越大,已经不能看到长江河岸。周某迷失了方向,急忙叫被告人梁某某到驾驶室操舵,自己则离开驾驶室到船头观察水势,因指挥操作不当,被告人梁某某错开“鸳鸯”车(双螺旋浆左进右退),致使客船随即倾翻于江中,船上人员全部落水,造成130人溺水死亡,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
问题:
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请说明理由。
21、刘某不采取措施处理矿坑隐患致人死亡案
被告人,刘某,男,30岁,某煤矿吴老庄坑口主任。1998年7月27日上午8时,某煤矿吴老庄坑口八号工作面带班师傅王某,发现顶板比平时乱,滴水比平时大,即向安全值班员赵某反映并要求撤出,赵某要
王某直接向坑口主任刘某报告。28日上班前,王某向刘某报告“工作面乱,滴水大”的情况,并建议将人撤出来,刘某要求王某先下井,他随后来。当天下午,安全值班员赵某也向刘某反映了此事,29日上午上班前,王某再次要求刘某无论如何下井查看一下。大约11时许,刘某来到工作面检查,认为“煤不是很湿,没有大的问题”,并要王某搞到8月2日再转新巷。7月30日中午12时 10分左右,当工人放完第二炮时将老窑炸穿,积水从八号工作面涌出,将5名作业工人淹死。
控诉方认为,报告人刘某所负责的矿坑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国家的规定,在矿坑职工多次提出后,刘某不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仅敷衍地查看一下而认为没有大的问题,结果导致5人死亡的重大结果,其主观上具有明显的过失;报告人刘某的辩护人答辩认为,刘某在经矿坑职工提出后,亲自下到工作面去检查,并根据自己的经验判断不存在问题,已经尽了自己的责任。因此其主观上没有过失。
问题:
被告人刘某主观上是否有犯罪过失?如果有犯罪过失,对其如何定罪?
22、麦某违反消防法规导致严重火灾案
被告人麦某,男46岁,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人麦某在担任董事长期间,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字将公司生产大楼4楼车间改作仓库,在仓库内存放大量可燃性化纤材料,并在仓库内紧靠东侧防火墙处用木料搭建员工宿舍。1993年1月8日,马尾区公安消防科在防火安全检查时发现后,向该公司发出《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将生产区和生活区分开,4楼违章搭建的临时员工宿舍马上拆除。被告人麦某不但不执行《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反而在同年6月21日又将仓库东侧的防火墙打了7个1.21米的窗洞,作为宿舍采光通风使用,破坏了防火墙的防火功能。1993年7月13日凌晨4时许,仓库中的可燃性化纤材料由于天热发生自燃,起火后火势迅速蔓延,烧毁仓库内员工宿舍,有毒烟气从防火墙上的7个窗洞窜出,蔓延到墙外女工宿舍,造成61人被火烧死或被烟熏窒息死亡,7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000多万元。
问题:
根据现行刑法典的规定,被告人麦某的行为应以何罪论处?
范文二: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
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
1. 以自焚的方式自杀是否构成放火罪 ?
[ 案情 ]
2004年秋, 和张某相恋五年的女友 终因无法忍受张某懒散的生活作风和其分手。张某于是就有了轻生的念头。10月7日傍晚 , 张某将汽油泼洒于自家的木质家具之上, 并将一瓶安眠药服下, 后将家具引燃 , 躺在床上等死。从张某家窗户冒出的大量黑烟和刺鼻的异味很快引起了邻居们的注意。邻居们迅速拨打了火警专线报警 , 又有几位邻居砸开张某的家门开始救火。众人在救火过程中发现了己昏迷不醒的张某, 将其送到了附近的医院。经过及时地抢救, 张某脱离了危险。火势也很快被压制下来, 只将张某家中的家具烧毁了一部分。事后, 张某因涉嫌放火罪被提起公诉。
[ 焦点 ]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张某以引燃住所的方式自杀的行为是否构成放火罪。对此, 在审理中有以下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 , 在本案中, 张某引燃自家家具, 是企图寻死。这一点从张某服食下整整一瓶安眠药就略见一斑。由此可见, 张某 的行为属于自杀行为。何况, 张某所放之火也只是烧毁了其自家的财物, 未给邻居的财产和生命造成损失。根据我国《刑法》规定, 行为人自杀不认为是犯罪。故张某的行为亦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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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意见认为, 虽然张某放火的行为在主观目的上是自杀, 但是, 张某在引燃自家家具时应当预见到邻里之间的安危。更何况 , 我国〈刑法》在放火罪的认定上, 一般认为: 只要放火的行为使目的物点燃后, 已经达到脱离引燃媒介也能够独立燃烧的程度, 即使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 也应视为放火罪既遂。故张某的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仍应按照放火罪来认定。
2. 在盗窃中暴力抗拒抓捕井纵火应当如何定罪 ?
[ 案情 ]
周某 ( 男 ,15 岁 ) 年幼丧父, 从小与母亲相依为命, 家境贫困, 于是养成了小偷小摸的习惯。某日凌晨, 周某溜到附近一家食品店的仓库边, 用铁棍撬开大门偷盗。在周某偷盗的过程中, 被食 品店值勤人员发现。值勤人员在外反锁了仓库大门, 随即报警。公安人员赶到后, 向周某喊话, 让其出来, 周某不出, 并用石块将公安人员的手电筒打坏。随后, 周某钻进仓库的天棚内躲藏。在天棚内 , 周某见到很多油毡, 于是引燃油毡, 企图趁乱逃跑。所幸消防人员及时赶到, 将火扑灭, 未造成太大的损失。周某也在逃跑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 焦点 ]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周某在盗窃中暴力抗拒抓捕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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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的犯罪性质应当如何认定。对此, 在审理中有以下几种不同的意见 :
第一种意见认为 , 周某构成了盗窃罪与放火罪。本案中, 周某用铁棍撬开仓库大门企图盗窃, 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而在其逃跑过程中 , 周某又不惜点燃仓库, 该行为也已经构成了放火罪, 应当数罪并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 周某构成了抢劫罪。因为我国《刑法》第 269 条规定 ,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 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 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 , 依照抢劫罪处罚。本案中, 周某在盗窃过程中被发现, 在和公安人员僵持的阶段 , 以石块将公安人员的手电筒打坏,已转化为抢劫。
第三种意见,放火罪。
放爆炸装置引起爆炸应当构成何罪 ? 3为报复小偷安
[ 案情 ]
被告人许某是一家工厂的技工。有一天他发现自己放置衣物的木箱 ( 约 90 元 ) 不见了,经四处寻找, 终于在离宿舍300 米处的沙堆里找到了。许某不知道是谁偷了木箱, 但他估计是小偷临时藏放的, 等夜深人静后再转移。于是被告人许某顿起报复之念。他不向有关部门报案, 却在自己取走了衣物后的空箱内, 安放了两个雷管、一个炸药包, 经过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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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 构成一个爆炸装置, 企图在小偷开箱时引起爆炸炸伤小偷。偷箱的人是和许某同宿舍的周某。当夜, 在周某取箱子时, 一掀箱盖, 突然发生爆炸, 结果周某被炸成重伤, 经过医生抢救虽然 脱离危险, 但造成终身残疾。
[ 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针对特定目标的爆炸行为是否构成爆炸罪。对此, 有如下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 , 该案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理由是被告人为了报复, 在空箱内安装了雷管和炸药包, 从其行为的表现看, 许某有杀人的故意一一雷管和炸药包是杀伤力很强的爆炸物, 当其爆炸后, 被害人往往必死无疑。许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很可能会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仍然追求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 其主观上具备了杀人的故意, 应以杀人罪定性。
另一种意见认为, 该案应定为爆炸罪。
4、放毒后悔悟是否属于犯罪中止?
[ 案情 ]
被告人祖某的丈夫周某是某建筑工程队的负责人。每当工程队外出干活, 周某都要让祖某跟队以解决众多工人的伙食问题。
2002 年春 , 周某的工程队和另一工程队一起接下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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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工程。周某照例让祖某充当工程队的厨师。一天 , 周某和与其合作的工程队的年轻负责人任某由于技术问题起了争执, 两人争论得面红耳赤, 不可开交。两人的争执被正在棚中做饭的祖某看到,看丈夫当众受气 , 心中不是滋味, 当即下定决心, 要惩治任某一下。当晚, 祖某将下午采购时购买的老鼠药偷偷倒入任某所在工程队的饭锅中, 若无其事地继续做饭。收工时, 周某拉着任某坐在自己的旁边, 笑着说:“看不出来, 你娃还真有些能耐, 咱们刚才这一试, 一点都不差。上午的事你别往心里去, 哥哥给你赔不是了~” 祖某见丈夫与任某尽释前嫌,大为后悔, 赶快和丈夫说了下毒一事。众人忙赶到任某工程队的驻地, 好在刚刚开饭, 工人们有的还没动餐具, 只有三个工人吃到少量有毒的饭菜, 被及时送到医院, 未造成任何人员伤亡。
〔焦点 ]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祖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中止犯。在审理中, 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
一种意见认为: 祖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另一种意见认为: 祖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中止,是犯罪既遂。
5(吸烟引起火灾应当构成何罪 ?
[ 案情 ]
曲某是某烟草厂的烟草押运员 o 2003 年 7 月 , 曲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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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司机奉命接运一批烟草。由于供应方在运作程序上的问题, 该批烟草于晚上10 点才全部到位。烟草装好后, 曲某照例坐在卡车斗中“押车”。将近凌晨1点时, 曲某觉得有些困意, 使像往常一样点了一 根香烟, 用以提神。香烟抽完后曲某将烟蒂扔出车外, 但阴差阳错, 未熄灭的烟蒂竞然又遇风飞回车中 , 落在成捆的烟草上。烟草遇火即燃 , 火势冲天。曲某眼见救火不及, 立即和司机弃车而逃。 不一会, 卡车在高温灼烧下发生爆炸。所幸当时正值午夜, 公路上并无同行车辆, 未引起人员伤亡, 爆炸不但炸毁了卡车, 也对公路和路旁设施造成了一定损害, 共计损失 10 万余元。
[ 焦点 ]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曲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放火罪。在审理中, 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 曲某在烟草厂工作20余年, 应当熟知烟草的属性, 知道烟草遇火即燃。而曲某在押送过程中竟然吸烟, 显然是预见到危险的发生并放任该危险发生。由于放火罪是危险犯, 即只要危险状态出现, 无论行为人主观目的为何, 都不影响罪名的成立。因此, 曲某构成了放火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 曲某在押运烟草期间, 并非第一次吸烟, 而曲某在以往的押运工作中从未出过错。在事发时, 曲某是把烟蒂扔到了车外, 但烟蒂遇风飞回, 并非曲某故意的进行侵害。可以说是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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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鼠药被食用致死构成何罪 ?
[ 案情〕
某镇村民李某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擅自从事“毒鼠强”的经营活动。2003 年5 月, 李某照常在某镇菜市场设摊贩卖毒鼠强。下午5 时许, 李某收摊回家, 因疏忽大意将一装有毒鼠强 ( 其中掺有 70% 的面粉) 的塑料袋遗忘在菜市场附近某杂货店门口的躺椅上。杂货店店主王某发现后, 拿起塑料袋用手摸了摸, 拿了“面粉”就走。次日早上, 王某将“面粉”加工成面疙瘩, 食用后出现中毒症状, 瘫倒在地。其家人发现后, 立即将王某送往医院抢救, 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 焦点 ]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李某的行为究竟触犯了何种犯罪。在审理中有四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意外事件, 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李某收摊时将毒鼠强遗忘在王某的躺椅上, 会被路人拿去加工成面疙瘩食用的危害结果是李某不可能预见到的。因此, 属于意外事件, 不应认为是犯罪。同时, 事前李某非法经营毒鼠强的行为, 由于没有达到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 也不应认为是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 本案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李某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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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上是过失, 但在客观上违反了危险物品管理规定, 在经营过程中使毒鼠强这一剧毒物品失控, 从而造成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第三种意见认为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四种意见认为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7(为杀人抢劫枪支构成何罪?
[ 案情 ]
2000年 6 月, 秦某在家中休息, 由于楼上邻居张某家装修十分吵闹, 于是秦某上楼找张某理论。由于双方一直都有矛盾, 张某对于秦某提出的停工问题直之不理, 并警告秦某不要没事找事, 秦某十分气愤使张口大骂, 张某也不甘示弱, 出手就打了秦某, 把秦某打成轻伤。自此秦某更是怀恨在心,2001 年2 月, 秦某在路上遇到了以前的战友王某, 向王某提出借用军用手枪, 王某坚决拒绝, 秦某使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胁迫王某交出枪来, 王某无奈之下把枪交给了秦某。秦某抢过枪后就跑到张某家中, 见到张某后要求他低头认错, 要不就开枪打死他, 张某听后不以为然, 对秦某说:“有本事你就打死我,你敢吗?" 秦某听后一枪就把张某打倒在地, 张某当场死亡。
[ 焦点 ]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秦某抢劫枪支后又实施了杀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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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应当如何定罪?
对此有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秦某应当构成抢劫枪支、弹药罪。因其杀人行为被抢劫枪支、弹药罪吸收, 所以应以抢劫枪支、弹药罪一罪定 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秦某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抢劫行为与杀人行为之间有着牵连关系, 依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 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秦某应当构成抢劫枪支、弹药罪和故意杀人罪。
8. 乘客强开车门致他人坠车死亡,构成何罪?
[ 案情 ]
200 6 年3 月17 日, 李某乘坐公共汽车出门办事, 在向车外张望时, 无意中发现借其钱未还的王某在路旁的早点铺吃饭, 李某欣喜若狂, 当即要求司机停车。但司机以车未到站不能停车为由拒绝李某的要求。李某情急之下硬拉开车门欲强行下车, 结果混乱之中将另一乘客张某从车上挤下, 致使张某被车轧死。
[ 焦点〕
本案争论的焦点问题是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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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李某于公共汽车行驶途中拉开车门, 应当预见到有其他乘客被挤下车的危险, 但由于其疏忽大意没有预见, 结果将张某挤下车后, 致使张某被车轧死, 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客观上直接造成了张某被车轧死的后果, 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李某在公共汽车正在行驶过程中拉开车门, 其行为在公共场合具有很大的危险性, 结果将张某挤下车, 造成张某被车轧死的后果, 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素。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李某是在交通运输过程中, 违反了交通运输法规, 因而发生的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 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9(交通肇事后见死不救导致死亡应当构成何罪?
[ 案情 ]
2002 年 4 月 10 日晚上约8 时许, 胡某驾驶私家桑塔纳轿车从其几家开往县城。由于轿车车灯不合格, 且在驾驶中采取紧急措施不力, 胡某将一名正在国道上行走的男子当场撞倒在地, 不省人事。胡某见此情形, 一方面向交警报案, 一方面立即把被害人拖上车送到县人民医院抢救。医院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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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经对被害人初步检查, 认为伤情严重, 需要进行紧急抢救, 并要求胡某为被害人预交住院费。胡某得知被害人有生命危险, 又被通知要预交昂贵的住院费, 于是不经值班医生的同意, 也不办理转院手续,待到次日凌晨1 时 20 分左右, 悄悄地把被害人扛出医院放进轿车, 开往镇卫生院。凌晨2 时30 分左右, 经卫生院值班医生检查 , 认为被害人的伤情十分严重, 需要抬到卫生院住院部的床位上进行全面检查和治疗。此时, 胡某见被害人生命垂危又要为被害人预付住院费, 使改变主意, 把其兄叫来帮忙, 将被害人抬上轿车, 然后把被害人遗弃在该镇附近的一座山里。11 日早晨 7 时许, 胡某前去现场察看 , 见被害人已经死亡。便把这具男尸就地掩埋了。
[ 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胡某的行为应当构成何罪? 在审理中, 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交通肇事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 胡某构成故意杀人罪。胡某作为司机, 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 虽然将被害人送到医院, 但由于不愿支付医药费, 私自将被害人转移到卫生院,在得知被害人生命垂危后, 又转移致被害人致其死亡。根据相关司法解释, 构成故意杀人罪。
10(开“斗气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故应当构成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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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
2005 年5 月, 高某驾驶出租车在柏油路上行驶时, 从后视镜里看到后面快速驶来一辆载客三轮车。作为出租司机, 高某早就对三轮车无照营运并和出租车抢生意深恶痛绝, 见此情景, 就产生了“挤 ”一下三轮车的念头。于是高某向右打轮, 猛拐进三轮车的车道。三轮车司机见前方出租车猛然并线, 大惊失色, 急忙向右侧打方向盘, 并立即踩刹车。在将车停靠路边时翻进道边林带, 车上 2 名乘客均轻度擦伤。高某看到三轮车翻下林带后感到非常兴奋,又回到自己的路面上继续行驶。向前行驶了3 分钟左右, 又见了第二辆三轮车驶来。高某使用同样方法继续驾车占道, 三轮车司机杨某躲避不及导致追尾, 并翻出主路。造成三轮车司机及乘客两死一伤的重大事故。
[ 焦点 ]
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
第一种意见认为 , 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 间接故意,高某对三轮车拉客早就产生了愤恨心理, 并伺机报复。他采用占逗 " 挤 " 车的方法, 致使第二辆三轮车无法躲避, 造成了两死一伤的严重后果。高某为泄私愤放任三轮车司机及乘客的死伤, 符合故意杀人罪 ( 间接故意 ) 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 高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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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意见认为, 高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高某驾驶车辆占道“挤” 车, 针对的是三轮车司机及乘客,即危险方法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主观上高某对危害结果持一种放任态度, 是间接故意, 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11(交通肇事后唆使他人顶罪应当构成何罪?
[ 案情〕
2005 年12月13 日晚, 王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借来的桑塔纳轿车, 在行驶过程中将停在马路边检修摩托车的严某连人带车撞出十余米远, 致严某当场死亡。肇事后, 王某担心会因此丢掉公务员的工作, 便找来有驾照的张某,让张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替他顶罪。此案后经群众举报, 检察院立案监督而真相大白。
[ 焦点 ]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王某的行为应当就交通肇事罪一罪处罚, 还是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在审理中, 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 对王某应以交通肇事罪一罪定罪处罚, 其在肇事后逃离事故现场已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特征, 找人顶罪的目的还是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 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延续, 将其作为一种恶劣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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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可。
第二种意见认为, 对王某应以交通肇事罪和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王某的行为已符合交通肇事罪和妨害作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而且交通肇事和指使他人为自己顶罪是两种不同的行为, 侵害的是两种犯罪客体, 故应当数罪并罚。
12(发生事故后唆使肇事司机逃逸应当构成何罪 ?
[ 案情 ]
2005年I1 月27 日早晨, 天还未亮 , 张某驾驶自家农用四轮机动车, 从市区送完货返回, 因车灯不亮, 张之妻关某在驾驶室帮助丈夫监视路面情况。6 点20 分左右, 当车在公路自南向北行驶时, 遇上学的学生刘某( 男,14 岁 ) 自东向西骑自行车横穿公路, 张某因犯困打盹未发现, 机动车将刘撞倒在公路中心线东侧。张踩刹车将车停住 , 关某见状说:“现在无人, 快跑。”张某闻听未下车就驾车逃逸。当日约 6 时25 分许, 吴某驾驶汽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现场时由于发现情况不及时, 汽车左前轮从侧卧在路面上的被害人刘某头部轧过, 致刘当场死亡, 吴某亦驾车逃逸。张某、关某连夜逃往一亲戚家中, 谎称车因撞树损坏, 请人帮忙修理。
〔焦点 ]
本案争论的焦点问题是关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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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中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 关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共犯, 构成包庇罪。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 在过失犯罪中, 不存在共同犯罪的犯罪形式。鉴于关某在丈夫发生交通肇事后, 唆使逃逸, 并作虚假证包庇丈夫的犯罪行为,应以包庇罪追究关某的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 关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共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三种意见认为, 关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共犯,处7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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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六)
2006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修改、补充了刑法有关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公众投资者利益、商业贿赂、洗钱、虚假破产、枉法仲裁等犯罪的规定,涉及刑法20个条文。这是自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对刑法进行的一次最大规模的修改补充。
一、扩大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并提高了刑罚
刑法原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些全国人大代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一些地方提出,刑法上述规定,犯罪主体范围较窄,对大量存在的个体开矿、无证开矿或者开矿的包工头难以适用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必要扩大该罪的犯罪主体。因此,刑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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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第一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修正案对原条文作如此修改:
一是将该罪的犯罪主体从原来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扩大到从事生产、作业的一切人员,把目前难以处理的对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个体、包工头和无证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都包括在内了;
二是对“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刑从原来的七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
本条所说“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主要是指生产、施工、作业等工作的管理人员,明知自己的决定违反安全生产、作业的规章制度,可能会发生事故,却心怀侥幸,自认为不会出事,而强行命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强令”,不能机械地理解为必须有说话态度强硬或者大声命令等外在表现,强令者也不一定必须在生产、作业现场,而应理解为“强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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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发出的信息内容所产生的影响,达到了使工人不得不违心继续生产、作业的心理强制程度。比如工人如果拒绝服从,会面临扣工资、辞退等后果,使工人产生畏惧而不得不继续工作。
二、扩大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并对犯罪构成的行为要件进行了修改
刑法原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实践中,有时因为查不到“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提出后,仍不采取整改措施”的证据,使一些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不能受到应有的惩处。故修正案第二条对原条文作了以下修改:
(1)将犯罪主体从原来的企业、事业单位扩大到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实体。
(2)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对象范围从“安全生产设施”扩大到“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设施”是指用于保护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各种设施、设备,如防护网、紧急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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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等。“安全生产条件”主要是指保障劳动者安全生产、作业必不可少的安全防护用品和措施,如用于防毒、防爆、防火、通风等用品和措施等。“不符合国家规定”包括的情形较广泛,如有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或改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未依法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有的不为工人提供法定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有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取缔、关闭后,仍强行生产经营等。
(3)删去了“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的犯罪构成要件,为追究不重视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投入和建设,以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
(4)考虑到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一般都是单位行为(个体经营户仍是个人负责),将原条文中“直接责任人员”修改规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使应对重大伤亡事故负责的责任人员的范围更加明确。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都是涉及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犯罪,在适用范围上的区别在于:前者主要强调自然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章操作或者强令他人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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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作业而引起安全生产事故的行为,如在不准使用明火的工作场合使用明火等,处罚的是违章操作或者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自然人。后者更强调劳动场所的硬件设施或者对劳动者提供的安全生产防护用品和防护措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要追究的是所在单位的责任。考虑到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应立即整改使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达到国家规定,以及对安全事故伤亡人员进行治疗、赔偿,需要大量资金,该条在处罚上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单位没有规定判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生产经营的指挥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对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负有提供、维护、管理职责的人。
三、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
针对因一些大型活动的组织者只顾举办活动从中谋取利益,把广大群众的安全置之脑后,致使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失控,造成人员挤压、踩踏等恶性伤亡事故,刑法修正案(六)第三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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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条的犯罪主体是对发生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大型群众活动策划者、组织者、举办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大型活动的安全举行、紧急预案负有具体落实、执行职责的人员。本条所说“安全管理规定”,是指国家有关部门为保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顺利举行制定的管理规定。
四、将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报、谎报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
近年来,一些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和对安全事故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在事故发生后弄虚作假,结果贻误事故抢救,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一步扩大。刑法修正案(六)第四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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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条规定的犯罪主体是对安全事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安全事故”不仅限于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还包括刑法分则第二章规定的所有与安全事故有关的犯罪,但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八条除外,因为这两条已将不报告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之一。“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通常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作业负有组织、监管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地方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直接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员。本条规定的“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是构成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主要是指安全事故发生后,由于不报或者谎报,耽误了抢救的最佳时机,使一些本可抢救出来的人员未能救出,或者造成财产损失进一步扩大等情形。“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不仅自己不报、谎报,而且还指使、授意他人不报、谎报、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销毁遇难人员尸体或者其他事故证据,不仅贻误了事故抢救,而且还给事故调查处理设置障碍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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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
去自觉地抵制影响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维护社会的
,安全,学科备课活页纸
安全稳定。
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 同学们,在我们的生活中,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有害物教学目标: 质泄漏等社会安全事故都对人类造成过伤害;另外,一些不让学生知道那些是影响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活动和行为,良的言行,同样也会给社会公共安全带来危害,如传播谣言、使之能自觉地不参与影响和危害社会安全的活动,增强其社投放毒药、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乘车等行为都能影响和危害社会责任意识。 会公共安全。
教学准备: 1、 播放投影:在城里上学的小梁,放寒假时,顺便买了教师准备:搜集有关重大安全事故的文字、图片、视频资料,一些年货,其中有几挂鞭炮,准备做公共汽车回家时,被制作多媒体教学课件 售票员组织。不能上车,为什么,让学生分析、交流,他学生准备:搜集有关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有害物质泄漏的行为可能造成哪些后果、国家在此方面有哪些规定) 等重大社会安全时间的文字资料、图片等。 2、 播放漫画:有人偷盗了路上的井盖。学生讨论这种行教学过程: 为会带来什么危害、应如何处理, 安全稳定的社会是我们每个人的向往,因为只有社会安全稳小结:
定,全体公众的共同利益才能得以实现。因此,我们每个人以上两种行为都会给社会公共社会带来危害,为了维护社会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不应随心所欲、各行其是,而应的安全与稳定,我们应该自觉地行动起来,坚决与危害社会当处处考虑国家、集体和公众的利益,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公共安全的行为斗争。
范文四: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
如果你得罪了老板,失去的只是一份工作;如果你得罪了客户,失去的不过是;是的,世上只有一个人可以得罪:你给她脸色看,你冲她发牢骚,你大声顶撞她,甚至当 着她的面摔碗,她都不会记恨你,原因很简单,因为她
是你的母亲。
去自觉地抵制影响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维护社会的
,安全,学科备课活页纸
安全稳定。
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 同学们,在我们的生活中,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有害物教学目标: 质泄漏等社会安全事故都对人类造成过伤害;另外,一些不让学生知道那些是影响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活动和行为,良的言行,同样也会给社会公共安全带来危害,如传播谣言、使之能自觉地不参与影响和危害社会安全的活动,增强其社投放毒药、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乘车等行为都能影响和危害社会责任意识。 会公共安全。
教学准备: 1、 播放投影:在城里上学的小梁,放寒假时,顺便买了教师准备:搜集有关重大安全事故的文字、图片、视频资料,一些年货,其中有几挂鞭炮,准备做公共汽车回家时,被制作多媒体教学课件 售票员组织。不能上车,为什么,让学生分析、交流,他学生准备:搜集有关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有害物质泄漏的行为可能造成哪些后果、国家在此方面有哪些规定) 等重大社会安全时间的文字资料、图片等。 2、 播放漫画:有人偷盗了路上的井盖。学生讨论这种行教学过程: 为会带来什么危害、应如何处理, 安全稳定的社会是我们每个人的向往,因为只有社会安全稳小结:
定,全体公众的共同利益才能得以实现。因此,我们每个人以上两种行为都会给社会公共社会带来危害,为了维护社会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不应随心所欲、各行其是,而应的安全与稳定,我们应该自觉地行动起来,坚决与危害社会当处处考虑国家、集体和公众的利益,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公共安全的行为斗争。
自贪睡和不守时,都将成为你工作和事业上的绊脚石,任何时候都一样。不仅要学会准时,更要学会提前。就如你坐车去某地,沿途的风景很美,你忍不住下车看一看,后来虽然你还是赶到了某地,却不是准时到达。“闹钟”
只是一种简单的标志和提示,真正灵活、实用的时间,掌握在每个人的心中。
如果你得罪了老板,失去的只是一份工作;如果你得罪了客户,失去的不过是;是的,世上只有一个人可以得罪:你给她脸色看,你冲她发牢骚,你大声顶撞她,甚至当 着她的面摔碗,她都不会记恨你,原因很简单,因为她
是你的母亲。
自贪睡和不守时,都将成为你工作和事业上的绊脚石,任何时候都一样。不仅要学会准时,更要学会提前。就如你坐车去某地,沿途的风景很美,你忍不住下车看一看,后来虽然你还是赶到了某地,却不是准时到达。“闹钟”只是一种简单的标志和提示,真正灵活、实用的时间,掌握在每个人的心中。
范文五:[案例分析]无罪辩护之广州危害公共安全
下午按到法院电话,夜里我无法入眼。一个成功的案子,却给我再来很多感慨。
案情:吴某,男,33岁,小学文化,做服装加工生意,2014年6月17日因催讨加工费至黄老板住处(该住处为密集居住楼),吴某在黄老板住处催讨一夜无果后,至上午九点从厨房将一正常使用的煤气瓶搬至客厅将气闸打开并扬言要与黄某同归于尽,黄老板当即报警。二十分钟后警察赶到将吴某控制,并现场制做各种吴某有罪证据。18日吴某被刑拘,30日被批准逮捕,十月十七日被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该案经十月、十一月两次开庭,我做为被告人吴某的辩护人坚决为吴某做无罪辩护。法庭辩论时控辩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双方围绕证据有效性、犯罪形态、犯罪动机以主观条件进行了交锋。我首先排除了办案人员作为证人的证人证言,继而对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和关联性提出了异议,控法无法驳倒我的论据。第二论辩论我指出被告人没有犯罪故意,控方指控被告人吴某为间接故意犯罪,我当即指出间接故意必须在造成严重后果时才能构成犯罪(控方犯了致命的法律认识错误)。
第三轮辩论时我阐述了被告人可能构成的罪名,指出被告人是自杀未遂,排除了以放火、爆炸两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而自杀未遂不构成犯罪。同时我又指出控方在犯罪形态(犯罪即遂)自相矛盾的地方。
庭审结束后,控方检察官面色通红地跟着审判人员一起离去。下午,我去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吴某问我他会无罪释放吗,我说在中国的这种法制环境下无罪释放的几率不大。吴某听了掉下眼泪,我说道但判三年的可能性非常大。吴某苦笑道也好,就当给我人生一个警告。我说三年很快就会过去,等你出来后来找我,我们好好喝一杯,吴说一定会的。
会见完后,我独自从看守所走到广州火车站,一路上我想了很多,很多。
该案迟迟未判。过了快一个月了,今天是一个庆幸的日子,我接到了广州法院打来的电话,听后我很开心,因为我的当事人吴某马上就可回家了。
喜悦来自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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