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防火设计规范
防火设计规范
火灾对一个建筑物来说,是一个很严重的事故,会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巨大的威胁。火灾事故也引起了人们对建筑设计中防火设计的重要性的深思。防火设计作为建筑设计的一项重要内容,影响着建筑的完整性。因此在我们的客运站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防火设计规范。
在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中提到:
1.建筑防火设计
1.1 汽车客运站防火及疏散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1.2 汽车客运站的耐火等级,一、二、三级站不应低于二级,四级站不应低于三级。
1.3 站房的吊顶及闷顶内的吸声、隔热、保温等构造不应采用易燃及受高温散发有毒烟雾的材料。
1.4 各级汽车客运站的停车场和发车位除设室外消火栓外,还必须设置适用于扑灭汽油、柴油、燃气等易燃物质燃烧的消防设施。体积超过5000m3的站房应设室内消防给水。
2.疏散设计
2.1 候车厅内安全出口不得少于两个,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
2.2 候车厅安全出口必须直接通向室外,室外通道净宽不得小于3m。
2.3 候车厅安全出口净宽不得小于1.40m,太平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严禁设锁,不得设门槛。如设踏步应距门线1.40m处起步,如设坡道,坡度不得大于1/12,并应有防滑措施。
2.4 候车厅内带有导向栏杆的进站口均不得作为安全出口计算。
2.5 楼层设置候车厅时,疏散楼梯不得小于两个,疏散楼梯应直接通向室外,室外通道净宽不得小于3m。
2.6 安全出口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及事故照明设施。
2.7 候车厅及疏散通道墙面不应采用具有镜面效果的装修饰面及假门。
范文二:《酒厂设计防火规范》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 50XXX-201X
酒厂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alcoholic beverages factory
(征求意见稿)
201X-XX-XX 发布
201X-XX-XX 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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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酒厂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白酒、黄酒、葡萄酒(含白兰地) 、啤酒等饮料酒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其他饮料酒厂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酒厂自然洞酒库的防火设计。 1.0.4 酒厂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2.0.1
语
饮料酒 alcoholic beverages 酒精度在 0.5%vol 以上的酒精饮料,包括各种发酵酒、蒸馏酒及配制酒。 2.0.2 白酒 Chinese spirits 又称烧酒。是中国特有的一种蒸馏酒,系由淀粉质原料,加入糖化发酵剂,经固态、半固态或 液态发酵、蒸馏、贮存、勾兑而制得。 2.0.3 黄酒 Chinese rice wine 以稻米、黍米等为主要原料,加曲、酵母等糖化发酵剂酿制而成的发酵酒。 2.0.4 葡萄酒 wines 以鲜葡萄或葡萄汁为原料,经全部或部分发酵酿制而成的,含有一定酒精度的发酵酒。 2.0.5 白兰地 brandy 以葡萄为原料,经发酵、蒸馏、橡木桶贮存陈酿、调配而成的葡萄蒸馏酒。 2.0.6 啤酒 beer 以麦芽、水为主要原料,加啤酒花(包括酒花制品) ,经酵母发酵酿制而成的、含有二氧化碳的、 起泡的、低酒精度的发酵酒。 2.0.7 酒精度 spirits percentage 乙醇在酒中的体积百分比。 2.0.8 酒库 alcoholic beverages warehouse 采用陶坛、金属容器或橡木桶等存放饮料酒的库房。 2.0.9 人工洞白酒库 man-made cave Chinese spirits depot 陶坛等主要设备设置在人工开挖洞内的白酒库。 2.0.10 半敞开式仓库 semi-enclosed warehouse 设有屋顶,建筑外围护结构局部采用封闭式墙体,所占面积不超过该建筑外围护体表面面积的 1/2(不含屋顶的面积)的仓库。 2.0.11 储罐区 tank farm 由一个或者多个储罐组成的露天储酒罐区。 2.0.12 常储量 steady reserves 酒厂保持相对稳定的储酒量,一般为酒库、储罐区的储存容量之和。 2.0.13 储罐容量 nominal volume of tank 经计算并圆整后的储罐公称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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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生产、储存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建(构)筑物的最低耐火等级
表 3.0.1 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建(构)筑物的最低耐火等级 葡萄酒(白兰 白酒厂 黄酒厂 啤酒厂 地)厂 液态法酿酒车 白兰地蒸馏车 间 、 酒 精 蒸 馏 间、白兰地勾兑 塔、 酒精度为 38 车间、白兰地灌 度 及 以 上 的 白 装车间、白兰地
酒厂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建(构)筑物的最低耐火等级应符合表 3.0.1 的规定。
最低耐 火等级 二级 酒厂其他建(构) 筑物 燃气调压间、乙 炔间
火灾危险 性分类 甲
乙
二级
丙
二级
酒库、人工洞白 酒库、食用酒精 库、白酒储罐 区、食用酒精储 罐区、勾兑车 间、灌装车间、 酒泵房 粮食筒仓的工 作塔、制酒原料 粉碎车间、制曲 原料粉碎车间 粮食仓库、固态 制曲车间、包装 车间、成品库 蒸煮、糖化、发 酵车间,固态 法、半固态法酿 酒车间,制酒母 车间、液态制曲 车间
陈酿库、白兰地 酒泵房
粮食筒仓的工 作塔、制曲原料 粉碎车间 白兰地成品库、 白兰地包装车 间 发酵车间、SO2 储瓶间,葡萄酒 灌装、包装车 间,葡萄酒陈酿 库、葡萄酒储罐 区、葡萄酒成品 库 原料筛选车间、 制曲车间、粮食 仓库 制酒母车间,原 料浸渍、蒸煮车 间,发酵车间、 压榨车间、煎酒 车间,灌装、包 装车间,成品库
粮食筒仓的工 作塔、大麦清选 车间、麦芽粉碎 车间 粮食仓库 麦芽干燥车间, 原料糊化、糖 化、 过滤、 煮沸、 冷却车间,灌 装、包装车间, 成品库
氨压缩机房 自备发电机房、 包装材料库、塑 料瓶库 配电房、消防车 库、锅炉房、空 气压缩机房(有 润滑油) 玻璃瓶库、陶瓷 瓶库、消防水泵 房,排水、污水 泵房,机修车间、 空气压缩机房 (无润滑油或不 喷油螺杆式) 、洗 瓶车间
丁
四级
戊
四级
原料库房,原料 分选、破碎除 梗、浸提压榨车 间
陶坛库、储罐区
大麦浸渍车间、 大麦发芽车间、 发酵车间
注:1 消防车库、消防水泵房、配电房、锅炉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包装材料库中存放有硝化棉时,火灾危险性为甲类。 3 采用增湿粉碎、湿法粉碎的原料粉碎车间火灾危险性为丁类,采用密闭型粉碎设备的原料粉碎车间火灾 危险性为丙类。 4、黄酒厂采用糟烧白酒代替酿造用水的发酵车间火灾危险性为甲类。
3.0.2 黄酒厂采用黄酒糟生产白酒,其生产、储存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建(构)筑物的最低耐火等级 与白酒厂相同。 3.0.3 因工艺需要,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 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部分确定。 当生产火灾危险性最大的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 5%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 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生产火灾危险性最大的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时,其火灾危险性分类可不 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部分确定。 3.0.4 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储存时,该仓库或防火分区内的 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类别确定。 3.0.5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 当勾兑、灌装、包装联合生产车间设有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其每个防火分区 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在规范规定的基础上增加 1.5 倍,但勾兑、灌装、包装等生产用房应分隔为 相对独立的防火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宜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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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平面布置
4.1 一般规定
4.1.1 酒厂应根据其生产工艺、火灾危险性和功能要求,结合地形、气象等条件,合理确定生产车 间、辅助车间、储罐区、酒库、粮食仓库等的位置及防火间距,设置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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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宜设置在厂区相对独立的地势较低的安全地带,并宜设置在厂 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人工洞白酒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择在有地质灾害危险隐患的地区。 4.1.3 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白兰地陈酿库应与其他生产区及 办公、科研、生活区分开布置。 4.1.4 原料粉碎车间,白酒、白兰地勾兑车间、灌装车间,酒精度为 52 度及以上的白酒库、食用酒 精库、白酒成品库、白兰地陈酿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4.1.5 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甲、乙类厂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用房。当必须与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 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并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 休息室,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 1.00h 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 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要开设门窗时,应采用乙级防 火门窗。 4.1.6 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用房,并不应贴邻建造。 丙、丁类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以及贴邻建造的管理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 1.00h 的楼板与库房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要开设 门窗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4.1.7 白酒、白兰地灌装车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与洗瓶车间、包装车间 隔开。设置在灌装车间每条生产线的成品酒灌装罐,其容量不应大于 5m3,每条生产线之间应留有 不小于 3m 的空地。当每条生产线的成品酒灌装罐容量大于 5m3、但小于等于 20m3,且成品酒灌装 罐总容量小于等于 100m3 时,可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层靠外墙部位,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 1.50h 的楼板与灌装车间、包装车间、洗瓶车间等隔开和设置独立的 安全出口。 4.1.8 因工艺需要,白酒勾兑车间与其酒库、白兰地勾兑车间与其陈酿库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 勾兑车间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靠外墙部位,并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防火 墙上不得开设任何门窗洞口。 4.1.9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和变、配电房等不应设在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 食用酒精库、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白兰地陈酿库内或贴邻建造。供白酒库、食用酒精库、 白兰地陈酿库专用的低压配电房,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附设在其 他建筑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应能直通室外,门上应有明显标识。消防水泵房、自备 发电机房、变、配电房的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靠近安全出口。 4.1.10 因工艺需要,供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白兰地陈酿库专用的酒泵房和空气压缩机房贴邻仓 库建造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与仓库隔开,并应设置独立 的安全出口。 4.1.11 氨压缩机房的自动控制室或操作人员值班室应与机器间隔开,并应设固定密封观察窗。 变、配电房与氨压缩机房毗连时,共用的隔墙必须采用防火墙,该墙只允许穿过与配电房有关 的管道、沟道,其孔洞周围应采用不燃材料紧密填实。氨压缩机房和变、配电房的门应向外开启。 4.1.12 锅炉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 的有关规定。 4.1.13 厂房、仓库的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 4.1.14 酒厂的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白兰 地陈酿库与其周围的消防车道之间,不应种植树木,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防火堤内严禁绿 化。 4.2 防火间距
4.2.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区内不同厂房、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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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之间及其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道路等的 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2.2 的规定。
表 4.2.2 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之间及其 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 名 称 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 50 20 13 30 15 20 25
重要公共建筑 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及其他甲类仓库 高层仓库 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一、二级耐火等级 其他建筑 三级耐火等级 四级耐火等级
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 5t 的室外降压 30 变电站 20 厂外道路路边 10 主要道路路边 厂内道路 5 次要道路路边 注:满足防火间距有困难的设置在山区的白酒库、白兰地陈酿库,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 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5%。
4.2.3
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2.3 的规定。
表 4.2.3 项 目 一、二级 50≤V1000 0.75D 0.6D 半地下式 0.5D 0.4D ≥0.8m 罐 形 式 卧式罐
浮顶罐
注:1 D 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的直径(m) 。 2 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 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m。 4 单罐容量小于等于 1000m3 且采用固定式消防冷却系统时,地上式固定顶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0.6D。
6.0.7 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单罐容量小于等于 200m3、一组罐容量小于等于 1000m3 时,储 罐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m,卧式储罐 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0.8m。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组内储罐的形式和总储量折算为相同 类别的标准单罐,并按本规范第 6.0.6 条的规定确定。 6.0.8 白酒库、食用酒精库内的储罐,单罐容量不应大于 400m3,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 邻较大立式储罐直径的 50%;单罐容量小于等于 100m3、一组罐容量小于等于 500m3 时,储罐可成 组布置,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0.5m,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m。 6.0.9 白酒库因工艺需要采用陶坛、酒海、酒篓、酒箱、储酒池等作为白酒储存容器时,应分组存 放,每组总储量不宜超过 250m3,组与组之间应设置不燃烧体隔堤。若防火分区之间采用防火门分 隔时,门前应加设挡坎。 陶坛宜采取防震防撞防爆裂措施,并对一个分组内的多个陶坛相互连接固定。 6.0.10 人工洞白酒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洞库内应设置供人员疏散的主洞及储存白酒的支洞。 一个人工洞白酒库总储量不应超过 5000 3 m。 2 主洞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每个支洞通向主洞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相邻出口 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m。当支洞内最远点距出口的距离不超过 30m 时可只设一个出 口。 3 主洞的净宽不应小于 3m。 相邻支洞通向主洞的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 10m。 当两个支洞相通时,支洞之间应设置防火隔间,隔间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在隔间的相邻区域应分 别设置不燃烧体隔堤和防锈、防腐的甲级防火门。 4 每个支洞的面积不应超过 500 m2,支洞与主洞之间应设置不燃烧体隔堤和防锈、防腐的甲级 防火门。 5 支洞和主洞的地面向洞口方向应排水流畅且有不小于 5‰的坡度。 6 防火门上应设置自动释放器,具有火灾时洞内能自行关闭和洞库外控制关闭的功能。 6.0.11 人工洞白酒库陶坛的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陶坛应分区存放,每区总储量不宜超过 200m3,区与区之间应设置不燃烧体隔堤或利用地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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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事故存液池。 2 每个分区内陶坛应分组存放,每组总储量不宜超过 50m3 ,组与组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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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构造
7.0.1 酒厂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场所应进行防爆设计。 7.0.2 泄压面积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厂房内爆 炸危险物质为乙醇时,其泄压比 C 不应小于 0.110 m2/m3;爆炸危险物质为氨以及 K 尘<10MPa·m·s-1 的粮食粉尘时,其泄压比 C 不应小于 0.030 m2/m3。 7.0.3 粮食筒仓顶部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 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其他粮食储存设施应采取防爆措施、 设置泄压设施。 7.0.4 粮食仓库、原料粉碎车间、液态法蒸馏车间、白兰地蒸馏车间、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 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白酒、白兰地勾兑车间、灌装车间、酒泵房,燃气调压间应采用不发火 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粮食仓库、原料粉碎车间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7.0.5 锅炉房应有相应的防爆措施,其泄压面积不应小于锅炉间占地面积的 10%。地下锅炉房采用 竖井泄爆方式时,竖井的净横断面积应满足泄压面积的要求。 7.0.6 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宜采用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不宜采用钢结构、预应力 钢筋混凝土结构,必须采用时应有可靠的防火措施。 7.0.7 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 7.0.8 输送白酒、食用酒精、白兰地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不同防火分区的楼板。其他管道必须 穿过防火墙和楼板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紧密填实空隙。受高温或火焰作用易变形的管道,在其 穿越墙体和楼板的两侧应采取阻火措施。严禁在防火墙和不同防火分区的楼板上留置孔洞。 对于陶坛酒库, 为安全应急转酒需要, 可留有直径不大于 100mm、 并高于楼板 50mm 的转酒孔, 在不使用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密封。 7.0.9 多层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外墙上的窗户宜采用乙级防火窗或在窗户上方设置 宽度不小于 0.5m 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 7.0.10 多层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每个防火分区宜设置事故排酒口及阀门,库外设垂 直导液管(道) ,并用混凝土管道连接排酒口和导液管(道)至室外事故存液池。 7.0.11 人工洞白酒库每个分区应设置事故排酒口及阀门, 洞内设导液管 (暗沟) 至室外事故存液池, 导液管(暗沟)通过分区的隔断处应设置阀门或防火挡板。 7.0.12 白酒储罐区、 食用酒精储罐区四周应设置不燃烧体防火堤。 当能利用地形设置事故存液池时, 可不设防火堤。 7.0.13 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堤内总储量不应大于 10000m3。 2 防火堤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 0.2m。立式储罐组的防火堤内侧高度不应小于 1.0m,且外侧 高度不应大于 2.2m;卧式储罐组的防火堤内、外侧高度均不应小于 0.5m。防火堤应在不同方位设置 两个及以上进出防火堤的人行台阶或坡道。 3 立式储罐的罐壁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储罐的罐壁至防 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 3m。依山建设的储罐,可利用山体兼作防火堤,储罐的罐壁至山体 的距离不应小于 1.5m。 4 雨水排水管(渠)应在防火堤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水封高度不应小于 0.25m,水封设施应 采用金属管道排出堤外,并在管道出口处设置易于开关的隔断阀门。 5 防火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且不应渗漏。 6 进出储罐组的各类管线、 电缆宜从防火堤顶部跨越或从地面以下穿过。 当必须穿过防火堤时, 应设置套管并应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也可采用固定短管且两端采用软管密封连接。 7 防火堤的有效容量、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防火堤的选型与构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和《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 的有关规定。 7.0.14 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不燃烧体隔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隔堤的高度不应小于 0.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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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隔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且不应渗漏。 3 管道穿堤处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密封。 4 隔堤应设置人行台阶。 7.0.15 事故存液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有事故存液池的储罐组四周应设导液管(沟) ,使溢漏酒液能顺利地流出罐组并自流入存 液池内。 2 事故存液池距防火堤的距离不应小于 7m,导液管(沟、道)距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应小 于 30m。 3 事故存液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对于浮顶罐,事故存液池的有效容量 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人工洞白酒库和多层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设置的事 故存液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 50 m3。 4 事故存液池应有符合防火要求的排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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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和排水
8.1 消防给水
8.1.1 在进行酒厂的规划和厂房、仓库、储罐区设计时.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厂房、仓库 和其他民用建筑均应设室内和室外消火栓,储罐区应设室外消火栓。 消防用水可由城市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采用天然水源时,枯水流量和枯水位 的年保证率不应小于 97%,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消防用水由酒厂自备水源给水管网供给时,其给水工程和给水管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 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 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
注: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层、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 ,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 小于等于 3000m3 的丁类厂房和建筑体积小于等于 5000m3 的戊类厂房(仓库) ,粮食仓库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8.1.2 酒厂消防用水总量应为其室内、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其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室内外消防给 水管道、消火栓、消防泵房、消防水池的设计除本规范另有要求外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的有关规定。 1 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厂房、仓库、储罐区和民用建筑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 量以及储罐冷却用水量经计算确定。 2 确定一次灭火室外消防用水量所采用的同一时间内火灾次数、 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以及自动喷 水、泡沫、水喷雾、消火栓等系统需要同时开启的设计用水量计算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的有关规定。 3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根据水枪充实水柱长度和同时使用水枪数量经计算确定, 并符合有关国 家规范的要求。 4 建筑物内同时设置自动喷水、泡沫、水喷雾、消火栓等灭火系统及冷却系统时,其室内消防 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 除本规范另有要求外应符合相关国家规范的规定。 8.1.3 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进水管不应少于 2 条,当其中 1 条发生 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应能满足消防用水总量的供给要求。 8.1.4 除设置常高压给水系统外的酒厂,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消防水泵应根据消防给水系统所需用水 量和水压进行选型,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独立或合并设置。 8.1.5 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仓库应设水泵接合器,其他民用建筑和火灾危险性为丙类及 丙类以下的厂房、仓库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执行。 水泵接合器应有明显的标志,并设在便于消防车停靠使用的地点,其周围 15~40m 范围内应设 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取水口。 8.1.6 消防给水必须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泡沫液等灭火剂回流污染生活、生产水源和消防水池。 供给泡沫灭火设备的水质应符合有关泡沫液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 8.1.7 厂房、仓库、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酒精蒸馏塔、办公区等均应接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设置灭火器。 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液态法酿酒车间、酒精 蒸馏塔,白兰地蒸馏车间、陈酿库,白酒、白兰地勾兑、灌装车间应按严重危险等级配置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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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8.2.1 1 2 3 4 5 8.2.2
灭火系统和消防冷却水系统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白酒、白兰地勾兑车间。 高层原料筛选车间、原料制曲车间,高层白酒、白兰地包装车间。 高层粮食仓库。 高架白酒、白兰地成品库,建筑面积大于 500 m2 的地下白酒、白兰地成品库。 硝化棉仓库。
注:当硝化棉仓库建筑面积超过 60m2 或储存量超过 2t 时,应设置雨淋喷水灭火系统。
下列场所应设置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或泡沫灭火系统: 1 人工洞白酒库。 2 占地面积超过 750 m2 或防火分区面积 250m2 的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 3 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 采用陶坛储存名酒的酒库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 8.2.3 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 500m3 的储罐、 移动式消防设施不能进行保护或地形复杂消防车扑救困 难的储罐区,应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2 单罐容量小于 500m3 的储罐,可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3 卧式储罐, 总储量小于 200m3、 且单罐容量小于 100m3 的储罐, 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8.2.4 白酒、食用酒精金属储罐应设消防冷却水系统。消防冷却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白酒库、食用酒精库储罐应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当设有水喷雾灭火系统时,可不设 置消防冷却水系统,但其消防用水量应按水喷雾灭火系统灭火和防护冷却的最大者确定。 2 白酒储罐区、 食用酒精储罐区储罐多排布置或储罐高度大于 15m 或单罐容量大于 1000m3 时, 应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3 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储罐高度小于或等于 15m 且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 1000m3 时, 可设置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或固定式水枪与移动式水枪相结合的消防冷却系统。 8.2.5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 的规定执 行外,其设计基本参数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白酒库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喷雾强度和持续喷雾时间不应小于表 8.2.5 的规定。
表 8.2.5 防护目的 灭火 防护冷却 设计喷雾强度与持续喷雾时间 持续喷雾时间(h) 0.5 4 20 6 设计喷雾强度(L/min.m2)
2 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当用于灭火时不应小于 0.4MPa,用于防护冷却时不应小于 0.2 MPa。 3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响应时间,当用于灭火时不应大于 45s;用于防护冷却时不应大于 180s。 4 陶坛酒库的保护面积应按一个防火分区面积确定。 8.2.6 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设置的室内消火栓应配置喷雾水枪。 人工洞白酒库的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 20L/s,室内消火栓宜布置在主洞靠近支洞出口处。 8.2.7 泡沫灭火系统必须选用抗溶性泡沫液,固定顶、外浮顶和内浮顶白酒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泡 沫灭火系统,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 的有关规定。 8.2.8 白酒库、食用酒精库或白酒储罐、食用酒精储罐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采用手动操作不能保证 5min 内将泡沫送入着火罐时,储罐区混合液管道的控制阀宜能远程控制开启。 8.2.9 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设置泡沫灭火系统和消防冷却水系统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可设 置固定泡沫炮和水炮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 的有关规 定。 8.2.10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的有关规定。 8.2.11 消防系统的启动、停止控制设备应具有明显的标识,并应有防误操作保护措施。供水装置停 止运行应为手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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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8.3.1 8.3.2
排水
酒厂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酒液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排除厂外的措施,并不得排向库区。 含可燃酒液的污水(雨水)排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含可燃酒液的污水、被可燃酒液重度污染的雨水应采用管道单独排放,不得与其他污水(雨 水)混排。 2 排放出口应设置水封装置,水封装置与围墙之间的排水通道必须采用暗渠或暗管。水封井的 水封高度不应小于 0.25m。水封井应设沉泥段,沉泥段自最低的管底算起,其深度不应小于 0.25m。 水封装置出口应设易于开关的隔断阀门。 8.3.3 接纳消防废水的排水系统应按最大消防用水量校核排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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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消防排烟
9.1 一般规定
9.1.1 酒厂的厂房和仓库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安全措施。 9.1.2 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消防排烟、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 计规范》GB50019 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 9.1.3 机械排烟系统与机械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当合用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 措施,并应符合机械排烟系统的有关要求。 9.2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9.2.1 原料粉碎车间、液态法酿酒车间、白兰地蒸馏车间、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用酒精库、 白兰地陈酿库,白酒、白兰地勾兑车间、灌装车间、酒泵房,氨压缩机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机 械通风设施。机械通风设施应使厂房和仓库保持负压。 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氨压缩机房及白酒、白兰地酒泵房应设 置事故排风设施,其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 12 次/h。人工洞白酒库事故排风量应按最大一个支洞的 净空间进行通风确定。 9.2.2 液态法酿酒车间、白兰地蒸馏车间、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 白酒、白兰地勾兑车间、灌装车间、酒泵房,氨压缩机房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越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 的车间隔墙。 排风管道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往室外或洞外的安全处,不应暗设。机械通风的空气不 应循环使用。通风管道及设备均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包括法兰跨接) 。送风机及排风机应选用防 爆型风机。 9.2.3 输送白酒、食用酒精、白兰地的管道,不应穿过通风机房和通风管道,且不应紧贴通风管道 的外壁。 9.2.4 液态法酿酒车间、白兰地蒸馏车间、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 白酒、白兰地勾兑车间、灌装车间、酒泵房,氨压缩机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采暖。严禁采用 明火和电热散热器采暖。 原料粉碎车间不宜采用电热散热器采暖。 9.3 消防排烟
9.3.1 酒厂的消防排烟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 。 9.3.2 当需要进行消防排烟的厂房或者仓库采用自然排烟设施时,其自然排烟的窗口宜设置在房间 的外墙上方或屋面上,并应有在地面方便开启的装置,或设置火灾时自动开启的装置。设置在屋面 固定的高温易熔化采光带可视为自然排烟口。 9.3.3 当需要进行消防排烟的厂房或者仓库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机械排 烟设施可采用排烟管道连接排烟风机进行排烟,也可以在屋顶或者靠近屋顶的墙面设置多个消防轴 流风机直接排烟。当排烟风管竖向穿越防火分区时,垂直排烟风管宜设置在管井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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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1
电气
供配电及电器装置
10.1.1 酒厂的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2 所规定的 二级负荷。 原料粉碎车间、液态法酿酒车间、白兰地蒸馏车间、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 兰地陈酿库,白酒、白兰地勾兑车间、灌装车间、酒泵房,氨压缩机房设置的机械通风设施应按二 级负荷供电,其事故排风机的过载保护应仅作用于信号报警而不直接停风机。 10.1.2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识。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 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与排烟风机房、消防电梯等重要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最末 一级配电装置或配电箱处实现自动切换,其配电线路宜采用耐火电缆。 10.1.3 液态法酿酒车间、酒精蒸馏塔、白兰地蒸馏车间、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酒储罐区、食用 酒精储罐区、白兰地陈酿库,白酒、白兰地勾兑车间、灌装车间、酒泵房,液氨储罐和乙炔间与架 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 1.5 倍。 10.1.4 电压为 10KV 及以下的变、配电房与酒泵房毗邻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隔墙应为不燃材料建造的实体墙。与变、配电房无关的管线,不得穿过隔墙。所有穿墙的孔 洞,应采用不燃材料严密填实。 2 变、配电房的门、窗应向外开,且应设在酒泵房的爆炸危险区域以外。 3 变、配电房的室内地坪,应高于酒泵房室外地坪 0.6m。 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酒精蒸馏塔的供配电电缆宜直接埋地敷设。直埋深度不应小于 0.7m,在岩石地段不应小于 0.5m。 10.1.5 厂房和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变、配电房、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 需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间。 3 人工洞白酒库主洞。 4 生产厂房的参观、游览走道。 10.1.6 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10.1.7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 30min。消防应急 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 0.5lx。 2 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 5.0lx。 3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变、配电房、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 需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10.1.8 酒厂有爆炸危险的甲、 乙类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 的有关规定进行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电气设计。 液态法酿酒车间、白兰地蒸馏车间、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白 酒、白兰地勾兑车间、灌装车间、酒泵房,氨压缩机房的电气设计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 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中对爆炸性气体环境 2 区的相关规定。当通风不良时,应提高爆炸危险 区域等级。 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 划分爆炸性气体环境区域,并进行相应电气设计。 机械化程度高、年周转量较大的散装粮房式仓,粮食筒仓及工作塔,原料粉碎车间的电气设计 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和《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 规程》GB17440 中对可燃性非导电粉尘 11 区的相关规定。 10.2 防雷及防静电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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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酒厂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 术规范》GB50343 进行防雷设计。 下列建筑应按第二类防雷建筑物进行防雷设计: 1 白酒库、食用酒精库及其酒泵房,白酒勾兑车间、灌装车间。 2 液态法蒸馏车间、酒精蒸馏塔。 3 白兰地蒸馏车间、勾兑车间、灌装车间、陈酿库及其酒泵房。 4 氨压缩机房。 5 粮食筒仓及工作塔、原料粉碎车间。 6 生产工艺的中心控制室。 10.2.2 金属酒罐必须设防雷接地, 其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 接地点沿酒罐周长的间距不宜大于 30m。 当酒罐顶装有避雷针或利用罐体作接闪器时,防雷接地装置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 10?。 10.2.3 白酒、食用酒精储罐的防雷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阻火器的地上固定顶金属酒罐,当顶板厚度大于或等于 4mm 时,可不装设避雷针(线) , 利用罐体作接闪器;否则应装设避雷针(线) 。避雷针(线)的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酒罐。 2 外浮顶酒罐或内浮顶酒罐可不装设避雷针 (线)但应将浮顶与罐体用两根截面不小于 25mm2 , 的软铜复绞线做电气连接。 10.2.4 装于金属酒罐上的信息系统装置,其金属外壳应与罐体做电气连接,配线电缆宜采用铠装屏 蔽电缆,电缆外皮及所穿钢管应与罐体做电气连接。铠装电缆的埋地长度不应小于 15m。 10.2.5 金属酒罐、酒泵、过滤机、输酒管道、真空灌装机等应作防静电接地。白酒库、人工洞白酒 库、食用酒精库、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白兰地陈酿库的收酒区应设置与酒罐车和酒桶跨 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每组专设的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宜大于 100?。 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白兰地陈酿库的出入口 处宜设置防静电的接地装置。 10.2.6 地上和管沟敷设的输酒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防静电和防感应雷的接地装置: 1 始端、末端、分支处以及直线段每隔 200~300m 处。 2 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 3 管道泵、过滤器、缓冲器等。 10.2.7 金属酒罐的防雷接地装置可兼作防静电接地装置。 地上和管沟敷设的输酒管道的防静电接地 装置可与防感应雷的接地装置合用,接地电阻不宜大于 30?,接地点宜设在固定管墩(架)处。 10.2.8 酒库的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宜共 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应按接入设备中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0.3.1 多层或高架白酒、 白兰地成品库以及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厂房和仓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 10.3.2 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白兰地陈酿库,白酒、 白兰地勾兑车间、灌装车间宜采用感温型或感光型火灾探测器及其组合。 10.3.3 下列场所应设置酒精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酒精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应与机械通风设施或事故排 风设施联动,且机械通风设施或事故排风设施应设手动开启装置。 1 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用酒精库及其酒泵房,白酒勾兑车间、灌装车间。 2 酒精蒸馏塔。 3 白兰地蒸馏车间、勾兑车间、灌装车间、陈酿库及其酒泵房。 酒精浓度检测报警装置报警 (高限) 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酒蒸气爆炸下限浓度 (V%) 值的 25%。 酒精浓度检测器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板处)0.3~0.6m。 10.3.4 氨压缩机房应设置氨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当空气中氨气浓度达到 100~150ppm 时,应能自 动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自动联动开启事故排风机。事故排风机应设手动开启装置。氨气浓度检测 器应设置在氨制冷机组、氨泵及液氨储罐上方的机房顶板上。 10.3.5 生产区、仓库区和储罐区的值班室内,应设火灾报警电话。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应 设置户外手动报警设施。 10.3.6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的酒厂应设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宜独立设置,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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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与其他控制室、值班室组合设置。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的有关规定。 消防控制室内应设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消防控制室与酒厂值班调度室、城镇消防站之间应设直 通电话。 10.3.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的有关规定和相应防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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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消防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消防设施工程质量复检申请表
:
我单位已对编号为: 的《建筑消防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报告》中的不合格项目进行整改~现已整改完毕~特申请复检。
整改情况如下:
序号 不合格项目 整改情况
申请单位签章:
地 址:
电 话:
联 系 人: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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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六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
2008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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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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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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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第二十七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九条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三十四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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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九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第四十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六)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第四十六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第四十七条 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赶赴火灾现场或者应急救援现场的消防人员和调集的消防装备、物资,需要铁路、水路或者航空运输的,有关单位应当优先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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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五十条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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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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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第六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九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第七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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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二)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下面为赠送的述职报告 不需要的可以编辑删除
述职报告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仁:
大家好~
本人被组织任聘为。。。。副校长已有五年,主抓德育教育工作,分管学校后勤、德育、艺体、安全、卫生、综合治理等工作。身为副校长,我努力学习党的教育方针,学习**教育理论。用全新的教育教学理念武装自己,努力提高自身教育理论素养。我在党的组织生活中,学习党建理论;在政治学习中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在业务学习中,学习人文文化,加强自身政治理论,道德修养,培养高层次的道德感、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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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几年来,我以强烈的事业心、责任心力抓好德育工作,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运作正常。我的工作原则是倡导培养“勤奋乐干,善于思索,不断创新”三种优秀品质。以奖励机制为主,及时勉励,激发老师团队精神,从而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其出发点是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校的生存、发展而不辍劳作。下面我就德育工作管理谈谈自己的做法,将一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学习,联系实际,提高认识
教师是一门终身学习的职业。社会在不断发展,不学习就会跟不上时代的步伐,特别是作为一名校级领导和德育工作者,必须始终站在社会发展的前列,德育工作更要求紧跟社会形势的发展。因此,我坚持做到每天看新闻和阅读一小时的书,提高自己对政治的敏锐性,提高对教育的认识和个人品德修养,提高管理能力。在这一年里,我先后阅读了《德育文集》、《成功学校内部管理全书》、《教育管理》等各类书籍,这些为我提高思想认识、更新教育理念、加快德育创新提供了扎实的基础。
(一)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
古人云“直而影正,以己以正而为人之标”,作为一名校级干部,在很多方面都要对自己有严格的要求,否则就没有进步,就不能为人之标,就没有能力去管理别人。作为校级领导成员、党的教育工作者,面对当今变革的时代,面对不断膨胀的知识信息和日趋多元性的社会给我们的教育工作带来的新问题、新情况,常常使我有一种危机感,因此,我必须不断努力充实自己、丰富自己。因此,我对自己提出了“凡事为先”的工作要求,只有自己身体力行,严以责己,严以律己才能在师生中树立良好的形象,才能使工作更好地开展,才能更好的服务于全校师生。 (二)健全德育领导机构,重视班主任工作
(1)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成功召开班主任经验交流会和例会;
(2)迎接各类验收,打造学校品牌。一年内,学校三度受到省级表彰,先后被评为“省绿色学校”、“省先进体育学校”、“省文明单位”;
(3)建立德育长效机制,注重活动育人。先后举行校第六届艺术节、第六届校体育运动会,开展了“阳光体育活动”,迎接了省“四个一”验收并获一等奖,开展“感恩教育”系列活动成效显著,举行元旦文娱晚会,多次召开家长会,宣传学校品牌;
(4)狠抓学生常规管理,养成良好习惯。中午静校、桌椅归位、三禁止等活动有声有色; (5)成功组织高一新生军训,为学生奠定了学习和生活基础。三个年级在班主任的管理下,教学秩序稳定、教师培训和考核到位,无论教学工作还是学生管理都有条不紊,开创地开展了学生小型体育竞赛活动,使管理工作充满生机与活力,且成效显著。
一是健全德育领导机构。成立了由。。校长、书记、我、政教处主任、团委书记组成的德育工作领导小组。我们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德育工作,由我负责具体落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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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建立德育工作网络。在德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了由政教处、年级组、团委、学生会、班主任、家长委员会组成的德育工作网络,覆盖了学校的各个层面。 三是重视班主任工作。学期初,我和政教处的全体同志都要精心挑选班主任,并对班主任及后备班主任进行了2次为期3天的岗位培训。组织召开全校 班主任老师工作总结暨经验交流会。在学校阅览室为班主任老师订阅了《班主任之友》、《中国德育》和《德育报》。通过经验交流,岗位培训、教育管理理论学习,提高了全体班主任老师对学生思想教育工作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艺术水平,为我校德育工作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建立有效的德育机制,把德育工作落到实处
(一)是规划机制。学校所有规划都体现德育为首,都有德育内容。 1、在我的组织下,政教处编印了《德育工作手册》,收录了我校多年来德育工作的规定及一年来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下发到全体教师及学生手中,作为德育工作的导向。 2、学期初我负责制定德育工作规划和政教处工作计划。
(二)是管理机制。德育工作重在管理,重在落实。
目标责任制。我按德育工作目标层层分解、层层落实、层层签定责任状,学期末总评兑现。 一年来,我和政教处的同志一起以经验交流、学习材料、请专家做讲座等各种形式对班主任和年级组长进行培训,同时,也通过加强日常工作情况的检查和细化考核内容,来提高他们对德育工作的认识和工作责任心,鼓励班主任、年级组长发现问题,大胆创新,互相学习,取长补短。通过各类学习活动,丰富了班主任、年级组长的工作理论和经验,提高了他们的工作水平,大大推进了德育工作的进程。作为管理者,在日常工作中我尽量仔细、实事求是地评价教师的工作,抓住细微的工作亮点去看待其工作,给予充分的肯定和鼓励。并经常和教师探讨研究,进一步提高他们的工作实效。同时,我建立了学校德育工作领导小组例会制度,每周一与政教处成员召开德育工作例会,商讨学校近期工作,研究学生发展状况。
(三)是加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1)加强德育队伍建设。德育工作的顺利开展,最重要的是培养一支有敬业精神、能力强,工作有特色,团结互助的以班主任和年级组长为主的德育队伍。加强班主任和年级组长队伍的建设,首先是加强学习,其次是挖掘典型,鼓励创新。
2)完善管理制度。通过几年德育工作的实践,使我认识到,完善的制度能使管理工作游刃有余;明确各项制度,能正确引导教师开展工作。今年,我和政教处的几位同志,通过研究和探讨,调整了各项考核内容,细化了考核依据,使班级考核和班主任考核既有机结合,又有所区别,从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班主任工作的责任心和积极性,使班主任工作目标更明确、更具体。同时,在管理制度上,充分利用网络管理,发挥年级组的作用,大胆放心地发动年级组长承担起组长的职责。各个年级组长根据本年级的情况,在开学初和某些重要活动中制定了具体详细的工作计划,使家长会、学生会议、教师会议和师生活动等各类活动顺利开展。各个年级组在自主管理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了个体作用和主动性,积极开展工作,形成了各个年级的工作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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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构建全员德育机制。拓宽育人渠道,拓展育人队伍,构建“三位一体”的全员育人机制,是我校德育工作的长期目标。在校内,我着重加强了德育团建设和学生自主管理建设,学生通过自主管理委员会,能基本参与到学校的管理;“德育团”工作使教师人人都成为了德育工作者,使家长、学生成为德育工作者成为可能。在家庭,我着重加强了家校合作途径的建设,通过数次的家委会会议,完善了《学学生家庭行为准则》和《学生家长行为准则》,并付诸于实施,使学生、家长的行为都有了明确的目标。这一项工作得到了社会的一致好评。这一系列的工作,使我校的德育基础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和发展。
4)加强安全管理,完善管理机制。
校园安全工作是学校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我始终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居安思危,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在校长和学校总务部门的支持下,我通过落实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进行严格的系统管理,做到:人员进出严格把关;学校24小时有人值班;每月对学校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学校各项管理措施严格到位;学校安全知识宣传长期坚持。同时加强与校外力量的合作,与派出所、消防站和区综合治理办建立了长久的辅导和合作关系,基本形成了学校安全管理上的“内外合力管理模式”,确保了学校无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 树立品牌意识,增强办学特色优势
我校在08、09年文体、教学都取得好成绩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以师生同步发展为本”的办学理念;以“打造新农村品牌学校”的办学方向;以“兴文体教育,促学生全面发展;强师风建设,促学校快速发展”的办学特色;师生齐努力,要把我校办成师资一流、质量领先、设施先进的新农村品牌学校。我校的课外活动丰富多彩,有男、女篮球队,有男、女排球队,有美术绘画兴趣班、有舞蹈、合唱文艺队等,学校为每一个学生搭建展示自我才华的舞台。09年11月我校举行秋季田径运动会、学校艺术节活动。主题是“携手共建和谐校园”,(其他德育奖项)学校特色更加彰显,学校声誉日益提高,从而更好地提升了学校的品牌力和竞争力,为学校的发展夯实了基础。我校还充分利用校园的广播站、宣传栏、标语、横幅宣传党的政策,励志格言等。让校园处处充满育人的气息。今年五月我校被推荐为洛阳市“绿色学校”。今年我校荣获“河南中小学卫生优秀学校”、“洛阳市规范化管理?十佳?学校”、“洛阳市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先进学校”等荣誉称号。培养我校学生热爱祖国,积极向上,团结友爱,文明礼貌的精神风貌(培养学生强烈的责任感和集体荣誉感。让德育之花在洛阳一高校园怒放。
总之,学校各项工作都充满生机和活力,成绩的取得是全体教职工团结一心、艰苦创业、勇于创新、争先创优、扎实工作的结果。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学校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随着办学规模的扩大,生源质量的下降,致使学生管理和教学工作显得困难,在今后的工作中需要我们高度重视,并希望在上级组织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依靠广大教职工的共同努力,认真加以解决。而我更应该自觉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知行统一观,努力把自己造就成为一名既有正确而稳定的管理意识,又勇于实践,善于实践的教育管理专家。
一、理清工作思路,制定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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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当好职工代表,首先必须干好本职工作。而工作的好坏,首先必须有一个好的思路。办公室承担着我局行政、党委、纪检监察三项职能,如何在众多职能中把握规律,理清头绪,更好地抓落实、出成效,必须有一个清晰的工作思路。因此,办公室认真贯彻全市邮政工作会和职代会精神和省局办公室、党务工作部、纪检监察工作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为指导,按照局领导提出的“严谨严格、客观务实、开阔开朗、耐心恒心、机智灵活”的要求,制定了综合办公室“建设一支队伍、突出两个重点、强化三大职能、实现四个转变,增强五种意识”的工作思路,坚持在工作中转变观念,突出重点,明确职责、强化协作,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各项工作。同时,根据省局党务工作部、市直工委、省局监察室的有关要求制定了2006年党建工作要点和纪检监察工作要点、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计划、政研会工作要点等党建工作要点和计划,从而为全年党建工作有条不紊推进指明了方向。
二、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高素质
要做一名合格的职工代表,首先必须加强自身学习,为推进各项工作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矗 我坚持把强化理论、业务学习作为提高队伍素质的重要途径,常抓不懈,并提出了要以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为目标,全面加强办公室队伍建设。在理论学习方面,分阶段对办公室理论学习进行安排,积极探索和改进学习方法,通过全体工作人员集体学习、自学,学以致用等多种学习形式,强化学习效果。力求通过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加强思想建设,今年以来,利用每周学习时间,先后组织开展了党章、社会主义荣辱观、“让机关大门向群众畅开”、“全面提高领导发展的能力”、“没有研究就抓不好落实”等各种理论知识。在业务学习上,以网上办公为契机,抓公文处理流程规范,推动公文管理“有序运作,无缝衔接”。今年是网上办公的开始,各项工作都处于起步阶段,我们通过两次大规模培训,让大家了解网上办公的基本流程和操作程序。 为了使网上办公效率更高,操作更便捷,我们又针对每个人提出的问题进行百问不厌的指导和帮助,可谓手把手的教,并对容易出现的具体的,形式上的问题,发通知进行解释规范,经过半年运作,目前大家已经基本掌握了网上办公技能,网上办公已经顺畅运转,效率日渐显现。以文字把关为重点,严把材料关,深入一线,加强调研,力求精益求精。对材料的起草和修改,我都本着实事求是,尊重规律的严谨态度,尊重科学、重视制度的理性精神,深入基层,加强调研,团结和带领办公室全体人员去思考、去探索,力求出精品、出亮点。为了加强信息和新闻报道工作,近期,又出台了《晋城市邮政局信息及新闻宣传报道管理考核办法》,力求信息和新闻宣传工作有目标、有组织、有制度、有考核。以ISO9001贯标工作为依托,探索贯标工作与企业管理相结合的最佳途径,力促企业基础管理水平的提高。近期印发了《晋城市邮政局近期需要落实重点规章制度的通知》,坚持强化执行,加强内控,突出重点,重心下移四项原则,加强企业管理,夯实发展基础,并制定了最基本规章制度落实分解表,不断推进企业基础管理。以办出高水平的会为要求,要求各种会议做到超前考虑,及早部署,会前订出会议详细的议程安排进度表,会中尽心尽职搞好服务,会后总结经验和不足,力求通过办会锻炼大家的组织协调、统筹考虑能力。同时,认真组织大家学习《2006年市直机关党的工作会议文件汇编》、《机关党建工作规章制度文件汇编》等各种党的规章制度,不断掌握和熟悉党的理论知识,提高综合素质。
三、把握工作重点,增强工作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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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积极主动,认真履行工作职能。一是当好参谋助手。根据局领导的总体工作思路,办公室构思起草了全市邮政工作会议的主报告,国家局、省局调研和视察指导我市工作的汇报材料、经验材料等各类材料多篇。二是贯彻领导意图。为有力地推动全局各项重大决策的贯彻执行,为解决基层关心的热、难点问题,为方便各县(市)局、各专业单位办事,根据局领导要求,健全和完善了督查工作制度,按照立项、办事、催办、办结归档的程序,按照严格工作程序、强化办事时限,认真做好协调的要求开展督查,使全局各项决策和工作达到“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做到督查事项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真正做到了督在点子上,查在关键处,提高了工作的前瞻性、针对性和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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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酒厂设计防火规范
酒厂设计防火规范
酒厂设计防火规范
3.0.2 同一座厂房、仓库或厂房、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宜设置在厂区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宜设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人工洞白酒库
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择在有地质灾害隐患的地区。
4.1.3 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白兰地陈酿库应与其他生产区及办公、科研、生活区分开布置。
4.1.4除人工洞白酒库、葡萄酒陈酿库外,酒厂的其他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4.1.5厂房甲、乙类厂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用房。当必须与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2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当隔墙上需要开设门窗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4.1.6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用房,并不应贴邻建造。
2丙、丁类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以及贴邻建造的管理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l.00h的楼板与库房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要开设门窗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4.1.7白酒、白兰地灌装车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l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勾兑车间、洗瓶车间、包装车间隔开。
2每条生产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3m的通道。
3每条生产线设置的成品酒灌装罐,其容量不应大于3m3。 4 当每条生产线的成品酒灌装罐的单罐容量大于3m3但小于或等于20m3,且总容量小于或等于l00m3时,其灌装罐可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层靠外墙部位,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灌装车间、勾兑车间、包装车间、洗瓶车间等隔开,且设置灌装罐的部位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5当每条生产线的成品酒灌装罐的单罐容量大于20m3或者总容量大于l00m3时,其灌装罐应在建筑物外独立设置。
4.1.8当白酒勾兑车间与其酒库、白兰地勾兑车间与其陈酿库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勾兑车间应设置在建筑物的昔层靠外墙部位,并应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分区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防火墙上不得开设任何门窗洞口。
4.1.9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和变、配电房等不应设置在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用酒精库、葡萄酒陈酿库、白兰地陈酿库内或贴邻建造。设置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
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门上应有明显标识。消防水泵房的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靠近安全出口。
4.1.10供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酒泵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房,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并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一面贴邻建造。
l仅有与变、配电房直接相关的管线穿过隔墙,且所有穿墙的孔洞均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紧密填实。
2室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的防火堤内严禁植树。
4.1.15厂区的其他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l不应妨碍灭火救援。
2生产区不应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树木。
3 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与其周围的消防车道之间不 宜种植绿篱或茂盛的灌木。
4(2防火间距
4.2.1 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之间及其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道路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l的规定
表4.2.1 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之间及其他建筑物、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道路之间的防火间距(m)
注:设置在山地的白酒库、白兰地陈酿库,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岛防
火墙时。防火间距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4.2.2 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与建筑物、变配电站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表4.2.2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与建筑物、 变配电站之间的防火间距(m)
注:1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璧算起(但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量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2固定顶储罐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不应小于25m。
3储罐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
4浮质储罐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5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储罐与厂外道路路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与厂内主要道路路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与厂内次要道路路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4.2.4供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专用的酒泵房或酒泵区应布置在防火堤外。白酒储罐、食用酒精储罐与其酒泵房或酒泵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4的规定。
表4.2.4白酒储罐、食用酒精储罐与其酒泵房或酒泵区之间的防火间
距(m)
注:总储量小于或等于1000m3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
4.2.5事故存液池与相邻建筑、储罐区、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道路
等之间的防火间距按其有效容积对应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固定顶储罐的要求执行。
4.2.6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构)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的建(构)筑物之间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
4.2.7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酒厂内不同厂房、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3厂内道路
4.3.1 常储量大于或等于1000rn3的白酒厂、年产量大于或等于5000m3的葡萄酒厂、年产量大于或等于10000m3的黄酒厂、年产量大于或等于100000m3的啤酒厂,其通向厂外的消防车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并宜位于不同方位。
4.3.2 厂区的道路宜采用双车道,单车道应满足消防车错车要求。
4.3.3生产区、仓库区和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应设置有回车场尽头式消防车道。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相邻防火堤的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净宽不小于7m的消防通道。
4.3.4消防车道净宽不应小于4m,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坡度不宜大于8,,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消防车道距建筑物的外墙宜大于5 m。供消防车停留的作业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储罐区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4.4消防站
4.4.1下列白酒厂应建消防站:
l常储量大于或等于10000m3的白酒厂。
2城市消防站接到火警后5min内不能抵达火灾现场且常储量大于或等于1000m3的白酒厂。
4.4.2白酒厂消防站的设置要求及消防车、泡沫液的配备标准应符合表4.4.2的规定.
表4.4.2消防站的设置要求及消防车、泡沫液的配备标准
4.4.3冷却白酒储罐、食用酒精储罐用水罐消防车的数量和技术性能,
应按冷却白酒储罐、食用酒精储罐最大需水量配备;扑救白酒储罐、食用酒精储罐火灾用泡沫消防车的数量和技术性能,应按着火白酒储罐、食用酒精储罐最大需用泡沫液量配备。
4.4.4消防站的分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消防站的设计、其他装备和人员配备可按照有关标准和现行国家标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 50313的有关规定执行。
5生产工艺防火防爆
5.0.1 酒厂具有爆炸危险性的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应进行防爆设计。
5.0.2泄压面积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爆炸危险物质为乙醇时,其泄压比C值不应小于0.110m2,m3;爆炸危险物质为氨以及K尘<10MPa?m?s,1叫的粮食粉
尘时,其泄压比C值不应小于0.030m2,m3。
5.0.3厂房、仓库内不应使用敞开式粮食溜管(槽)等设备。具有粉尘爆炸危险性的机械设备,宜设置在单层建筑靠近外墙或多层建筑顶层靠近外墙部位。
5.0.4输送具有粉尘爆炸危险性的原料时,其机械输送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斗式提升机等输送设备,应在适当的位置设置磁选装置及其他清理装置,应在输送设备运转进入筒仓前
的适当位置设置防火、防爆阀门。
2斗式提升机应设置在单独的工作塔5.0.6原料清选、粉碎和制曲设备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内部构件应连接牢固。原料粉碎设备应设置便于操作的检修孔、清理孔。原料
粉碎车间不宜设置非生产性电气设备。
5.0.7原料蒸煮设备宜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蒸煮宜采用蒸汽加热。采用木质甑桶时,不宜采用明火加热。
5.0.8蒸馏应符合下列规定:
1蒸馏设备宜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2蒸馏宜采用蒸汽加热,采用明火加热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采用地锅蒸酒的车间,地锅火门及储煤场地必须设于车间外。 3蒸馏设备及其管道、附件等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
4采用塔式蒸馏设备生产酒精,各塔的排醛系统中应设置酒精捕集器,并应有足够的容积。排醛管出口宜接至室外,且不宜安装阀门。 5酿酒车间的中转储罐容量不得超过车间日产量的2倍且储存时间不宜超过24h。
5.0.9 白酒储罐、食用酒精储罐、白兰地陈酿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出输酒管道必须固定并应采用柔性连接。输酒管入口距储罐底部的高度不宜大于0.15m;确有困难时,输酒管出口标高应大于入口标高,高差不应小于0.1m。
2 每根输酒管道至少应设置两个阀门,阀门应采用密封性良好的快开阀,快速接口处应设置防漏装置。
3储罐应设置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装置,必要时可设自动联锁启闭进液装置或远距离遥控启闭装置。储罐不宜采用玻璃管(板)等易碎材料液位计。
4应急储罐的容量不应小于库内单个最大储罐容量。
5酒取样器、罐盖及现场工具等严禁使用碰撞易产生火花的材料制作。
5.0.10 白酒、白兰地的加浆、勾兑、灌装生产过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l加浆、勾兑作业时,严禁采用纯氧搅拌工艺,可采用压缩空气作搅拌介质,但加浆、勾兑作业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必要时宜采用负压抽风系统。
2真空灌装机灌装口排出的酒蒸气应采用负压抽风系统回收,并应直接排至室外。
3封盖机应采用缓冲柔性封盖机构。
5.0.11 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应采用不发火花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粮食仓库、原料粉碎车间的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5.0.12采用糟烧白酒、高粱酒等代替酿造用水发酵时,发酵罐的输酒管人口距罐内搭窝原料底部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黄酒煎酒设备采用薄板式热变换器时,灌酒桶上方的酒蒸气应回流入薄板式热交换器预热段,酒汗出口应设置回收装置,其管道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
5.0.13氨制冷系统应设置安全保护装置,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l 氨压缩机应在机组控制台上设事故紧急停机按钮。
2 氨泵应设断液自动停泵装置,排液管上应设压力表和止逆阀,排液总管上应设旁通泄压阀。
3低压循环储液器、氨液分离器和中间冷却器应设超高液位报警
装置及正常液位自控装置;低压储液器应设超高液位报警装置。 4压力容器(设备)应按产品标准要求设安全阀;安全阀应设置泄压管,泄压管出口应高于周围50m 5应设置紧急泄氨装置。
6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流体输送用无缝钢管》GB8163的要求,应根据管内的最低工作温度选用材质,设计压力应采用2.5MPa(表压)。
7应采用氨专用阀门和配件,其公称压力不应小于2.5MPa(表压),并不得有铜质和镀锌的零配件。
5.0.14储罐、容器和工艺设备需要保温隔热时,其绝热材料应选用不燃材料。低温保冷可采用阻燃型泡沫,但其保护层外壳应采用不燃材料。
5.0.15输酒管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50316的有关规定。输送白酒、食用酒精、葡萄酒、白兰地、黄酒的管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输酒管道宜架空或沿地敷设。必须采用管沟敷设时,应采取防止酒液在管沟内积聚的措施,并应在进出厂房、仓库、酒泵房、储罐区防火堤处密封隔断。输酒管道严禁与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不应与电力电缆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2输酒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跨越道路的输酒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及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输酒管道穿越道路时,应敷设在管涵或套管内。
3输酒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不同防火分区的楼板。
4输酒管道除需要采用螺纹、法兰连接外,均应采用焊接连接。 5.0.16输酒管道应采用食品用不锈钢管,输酒软管宜采用不锈钢软管。各种物料管线应有明显区别标识,阀门应有明显启闭标识。处置紧急事故的阀门,应设于安全和方便操作的地方,并应有保证其可靠启闭的措施。
5.0.17 其他管道必须穿过防火墙和楼板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紧密填实空隙。受高温或火焰作用易变形的管道,在其穿越墙体和楼板的两侧应采取阻火措施。严禁在防火墙和不同防火分区的楼板上留置孔洞。采样管道不应引入化验室。
6储 存
6.1酒库
6.1.1 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6.1.1的规定。
表6.1.1 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m2)
注:半敞开式的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至本表规定的1.5倍。
6.1.2 全部采用陶坛等陶制容器存放白酒的白酒库。其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6.1.2的规定。
表6.1.2陶坛等陶制容器白酒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m2)
6.1.3白兰地陈酿库、葡萄酒陈酿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6.1.3的规定。
表6.1.3 白兰地陈酿库、葡萄酒陈酿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l
m2:
6.1.4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葡萄酒陈酿库及白酒、白兰地的成品库严禁设置在高层建筑白酒库、食用酒精库内的储罐,单罐容量不应大于1000m3,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直径的50,;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100m3、一组罐容量小于或等于500m3时储罐可成组布置,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5m。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当白酒库、食用酒精库内的储罐总容量大于5000m3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
6.1.7当深用陶坛、酒海、酒篓、酒箱、储酒池等容器储存白酒时;白酒库内的储酒容器应分组存放,每组总储量不宜大手250m3,组与组之间应设置不燃烧体隔堤。若防火分区之间采用防火门分隔时;门
前应采取加设挡坎等挡液措施。地震烈度大于6度以上的地区,陶坛等陶制容器应采取防震防撞措施。
6.1. 8人工洞白酒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工洞白酒库应由巷道和洞室构成。
2一个人工洞白酒库总储量不应大于5000m3,每个洞室的净面积不应大于500m2。
3巷道直通洞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每个洞室通向巷道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相邻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洞室内最远点距出口的距离不超过30m时可只设一个出口。
4巷道的净宽不应小于3m,净高不应小于2。2m。相邻洞室通向巷道的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5当两个洞室相通时,洞室之间应设置防火隔间。隔间的墙应为防火墙(隔间的净面积不应小于6m2,其短边长度不应小于2m
6巷道与洞室之间、洞室与防火隔间之间应设置不燃烧体隔堤和甲级防火门。防火门应满足防锈、防腐的要求,且应具有火灾时能自动关闭和洞外控制关闭的功能。
7巷道地面坡向洞口和边沟的坡度均不应小于0.5,。
6.1.9人工洞白酒库陶坛等陶制容器的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l陶坛等陶制容器应分区存放,每区总储量不宜大于200m3,区与区之间应设置不燃烧体隔堤或利用地形设置事故存液池。
2每个分区内的陶坛等陶制容器应分组存放,每组的总储量不宜大于50m3,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
6.1.10 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的承重结构不应采用钢结构、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结构。
6.1.1l 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
6.1.12多层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外墙窗户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0.5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
6.1.13事故排酒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多层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的每个防火分区宜设置事故排酒口及阀门,库外应设置垂直导液管(道),并应用混凝土管道连接排酒口和导液管(道)至室外事故存液池:
2人工洞白酒库的每个分区应设置事故排酒口及阀门,洞 l隔堤的高度、厚度均不应小于0.2m。
2隔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且不应渗漏
3管道穿堤处应采用不燃材料密封。
6.2储罐区
6.2.1 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内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2.1的规定
6.2.2 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200m3、一组罐容量小于或等于1000m3时,储罐可成组布置。但组 1防火堤内白酒、食用酒精总储量不应大于10000m3。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对于浮顶储罐,防火堤内
的有效容积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
2防火堤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立式储罐的防火堤内侧距堤内地面高度不应小于1.0m,且外侧距堤外地面高度不应大于2.2m;卧式储罐的防火堤内、外侧高度均不应小于0.5m。防火堤应在不同方位设置两个及以上进出防火堤的人行台阶或坡道。
3立式储罐的罐壁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储罐的罐壁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依山建设的储罐,可利用山体兼作防火堤,储罐的罐壁至山体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4雨水排水管(渠)应在防火堤出口处设置水封装置,水封高度不应小于0.25m,水封装置应采用金属管道排出堤外,并在管道出口处设置易于开关的隔断阀门。
5防火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且不应渗漏。
6进出储罐区的各类管线、电缆宜从防火堤顶部跨越或从地面以下穿过。当必须穿过防火堤时,应设置套管并应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也可采用固定短管且两端采用软管密封连接。
7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防火堤的选型与构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的有关规定。
7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和排水
7.l消防给水和灭火器
7.1.1酒厂应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厂房、仓库、储罐区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7.1.2酒厂消防用水应和生产、生活用水统一规划,水源应有可靠保证。消防用水由酒厂自备水源给水管网供给时,其给水工程和给水管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7.1.3 除下列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可不设置室 4啤酒厂的大麦浸渍、发芽车间,麦芽干燥车间,原料糊化、糖化、过滤、煮沸、冷却车间,发酵车间。
5粮食仓库、玻璃瓶库、陶瓷瓶库,洗瓶车间、机修车间,仪表、电修车间,空气压缩机房。
7.l.4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的室内消火栓箱内应配备喷雾水枪。人土洞白酒库的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20L,h室内消火栓宜布置在巷道靠近洞室出口处。
7.1.5消防给水必须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泡沫液等灭火剂回流污染生活、生产水源和消防水池。供给泡沫灭火设备的水质应符合有关泡沫液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
7.1.6厂房、仓库、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酒精蒸馏塔、办公及生活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E50140的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其中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液态法酿酒车间、酒精蒸馏塔,白兰地蒸馏车间、陈酿库,白酒、白兰地勾兑、灌装车间的灭火器配置场所危险等级应为严重危险级。
7.1.7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其他室 l 白酒勾兑车间、白兰地勾兑车间。
2液态法酿酒车间、酒精蒸馏塔。
3人工洞白酒库。
4 占地面积大于750m2的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
5地下、半地下葡萄酒陈酿库。
6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
7.2.3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的泡沫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l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500m3的储罐,移动式消防设施不能进行保护或地形复杂、消防车扑救困难的储罐区,应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2单罐容量小于500m3的储罐,可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7.2.4酒、食用酒精金属储罐应设置消防冷却水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l 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的储罐应采用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当储罐设有水喷雾灭火系统时,水喷雾灭火系统兼作消防冷却水系统,但该储罐的消防用水量应按水喷雾灭火系统灭火和防护冷却的最大者确定。
2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的储罐多排布置或储罐高度大于15m或单罐容量大于1000m3时,应采用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3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的储罐高度小于或等于15m且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1000m3时,可采用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或固定式水枪与移动式水枪相结合的消防冷却系统.
7. 2.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藩GB 50084的有关规定。
7.2.6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
范文五:车库设计防火规范
车库设计防火规范
第一章 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
1.0.1 车库的防火分类应分为四类,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车库的防火分类 表1.0.1
? ? ? ?
停车场 200辆 101,200辆 26,100辆 ?25辆
修车场 15车位 6,15车位 26,100辆 ?2车位
停车场 300辆 201,300辆 101,200辆 ?100辆
注: 甲、乙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1.0.2 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三级。各级耐火等级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表1.0.2的规定。
1.0.3 地下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表1.0.2墙
一级 二级 三级
防火墙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3.00
承重墙、楼梯间的墙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2.00 墙、防火隔墙
隔墙、框架填充墙 不燃烧体 0.75 不燃烧体 0.50 不燃烧体 0.50
支承多层的柱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2.50 不燃烧体 2.50
柱 支承单层的柱 不燃烧体2.50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 2.00
梁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楼板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1.00 不燃烧体 0.50
疏散楼梯、坡道 不燃烧体1.5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1.00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不燃烧体 0.25 不燃烧体 0.2 5 >难燃烧体 0.15
注: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的外露部位应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
第二章 采暖通风和排烟
第一节 采暖和通风
2.1.1 车库内严禁明火采暖。
2.1.2 下列汽车库或修车库需要采暖时应设集中采暖:
2.1.2.1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
2.1.2.2 ?、?、? 类汽车库;
2.1.2.3 ?、? 类修车库。
2.1.3 ?类汽车库、?、? 类修车库,当采用集中采暖有困难时,可采用火墙采暖,但其炉门、节风门、除灰门严禁设在汽车库、修车库内。 汽车库采暖的火墙不应贴邻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布置。
2.1.4 喷漆间、电瓶间均应设置独立的排气系统,乙炔站的通风系统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乙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2.1.5 设有通风系统的汽车库,其通风系统宜独立设置。
2.1.6 风管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不应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当必须穿过时。除应满足本规范第5.2.5条的要求外,还应在穿过处设置防火阀。 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宜为70?。
风管的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穿过防火墙的风管,其位于防火墙两侧各2m范围内的保温材料不应为不燃烧材料。
第二节 排烟
2 2.2.1 面积超过2000m的地下汽车库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机械排烟系统可与人防、卫生等排气、通风系统合用。
2 2.2.2 设有机要排烟系统的汽车库,其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2000m,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防烟分区可采用挡烟垂壁 、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
2.2.3 每个防烟分区应设置排烟口,排烟口宜设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2.2.4 排烟风机的排烟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h计算确定。
2.2.5 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排烟轴流风机,并应在排烟支管上设有烟气温度超过280?C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排烟风机就保证280?C时能连续工作30min。 排烟防火阀应联锁关闭相应的排烟风机。
2.2.6 机械排烟管道风速 ,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应大于20m/s;采用内表面光滑的非金属材料风道
时,不应大于15m/s。排烟口的风速不宜超过10m/s。
2.2.7 汽车库内无直接通向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的防火分区,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进风系统,且送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50,。
第三章 采暖通风和排烟
第一节 采暖和通风
3.1.1、3.1.2 在我国北方,为了保持冬季汽车库、修车库的室内温度不影响汽车的发动,不少车库内设置了采暖系统。据调查,有相当一部分汽车库火灾,是由于车库采暖方式不当引起的。如某市某厂的车库,采用火炉采暖,因汽车油箱漏油,室内温度较高,油蒸气挥发较快,与空气混合成一定比
例,遇明火引起火灾;又如某大学的砖木结构汽车库与司机休息室毗邻建造,用火炉采暖,司机捅炉子飞出火星遇汽油蒸气引起火灾。 鉴于上述情况,为防止这些事故发生,从消防安全考虑,苯条规定在汽车库和甲、乙类物品输车的车库内,应设置热水、蒸汽或热风等采暖设备,不应用火炉或者其他明火采暖方式,以策安全。
3.1.3 考虑到寒冷地区的车库,不论其规模大小,全部要求蒸汽或热水等采暖,可能会有困难,因此,允许?类汽车和?、?类修车库可采用火墙采暖,但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对容易暴露明火的部位,进行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生产还是不少的,如汽车喷漆、充电作业等。在北方寒冷地区冬季都要采暖,火墙的温度较高,如这些 年间贴火墙布置,有的火墙年久失修,一旦产生裂缝,可燃气体碰到火墙内的明火就会引起燃烧、爆炸、所以本条规定,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作业不允许贴近火墙布置。
3.1.4 修车库中,因维修、保养车辆的需要,生产过程中常常会产生一些可燃气体,火灾危险性较大。如乙炔气、修理蓄电池组重新充电时放出的氢气以及喷漆使用的易燃液体等等,这些易燃液体的蒸气和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达到一定浓度时,遇明火就能爆炸。如汽油蒸气爆炸下限为1.2,-1.4,炔气的爆炸下限为2.3,,2.5, ,氢气爆炸下限为4.1,,尤以乙炔和氢气和爆炸范围幅度大,其危险性也大。所以,这些工间的排风系统应各自单独设置,不能与其他用途房间的排风系统混设,防止相互影
响,其系统的风机应按防爆要求处理,乙炔间的通风要求还应按照《乙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3.1.5 汽车库如通风不良,容易积聚油蒸气而引起爆炸,还会使车辆发动机启动时产生一氧化
碳,影响库内工作人员的健康。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汽车库内有无良好通风,是预防火灾发生的一个重要条件。 从调查了解到的汽车现状来看,绝大多数是利用自然通风,这对节约能源和投资都是有利
的,地下汽车库和严寒地区的非敞开式汽车库,因受自然通风条件的限制,必须采取机械通风方式。卫生部门要求车库每小时换气次数6,10次,根据国外资料介绍,一般情况每小时换气6次,足以避免由于油蒸气挥发而引起的火灾或爆炸的危险。因此,如达到卫生标准,消防安全也有了基本保证。 组合建筑内的汽车和地下汽车库的通风系统应独立设置,不应和其他建筑的通风系统混设。
3.1.6 通风管道是火灾蔓延的重要途径,国内外都有这方面的严重教训。如某手表厂、某饭店等单位,都有因风道为可燃烧材料使火灾蔓延扩大的教训。因此,为堵塞火灾蔓延途径,规定风管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 防火墙、防火隔墙是建筑防为分区的主要手段,它阻止火势蔓延扩大的作用已为无数次火灾实例所证实,所以,防火墙、防火隔墙,除允许开设防火门外,不应在其墙面上开洞留孔,防低其防火作用。因考虑设有机械通风的车库里,风管可能穿越防火墙,为保证它们应有的防火作用,故规定风管穿越这些墙体时,其四周空隙应用不燃烧材料填实,并在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处设防火阀。风管的保温材料,同样是十分重要的,为了减少火灾蔓延的途径,同样也规定风管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由于地下车库通风排烟困难的特点,如果地下车库的通风、空调系统的风管需保
温,保温材料不得使用泡沫塑料等会产生有毒气体的高分子材料。
第二节 排烟
3.2.1 地下汽车库一旦发生火灾,会产生大量的烟气,而且有些烟气含有一定的毒性,如果不能迅速排出室外,极易造成人员伤亡事故,也给消防员进入地下扑救 带来困难。根据国内20多座地下汽车库的调查,一些规模较大的汽车库,都设有独立的排烟系统,而一些中、小型汽车库,一般均与地下车库内的通风系统组合设置。平时作为排风排气使用,一旦发生火灾时,转换为排烟使用。当采用排烟、排风组合系统时,其风机应采用离心风机或耐高温的轴流风机,确保风机能在280?C时连续工作30min,并具有在超过280?C时风机能自行停止的技术措施。排风风管的材料应为不燃烧材料制作。由于排气口要求设置在建筑的下部,而排烟口应设置在上部,因此各自的风口应上、下分开设置,确保火灾时能及时进行排烟。
3.2.2 本条规定了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防烟分区太小,增设了平面内的排烟系统的数量,不易控制;防烟分区面积太大,风机增大,风管加宽,不利于设计。规范修订组召集了上海市华东建筑设计
3院、上海建筑设计院的部分专家进行了研讨,结合具体工程,按层高为3m,换气次数为6次/h?m计
23算,2000m的排烟量3.6万m,是比较合适,符合实际情况。
3.2.3 地下汽车库发生火灾时产生的烟气,开始绝大多数积聚在车库的上部,将排烟口设在车库的顶棚上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排烟效果更好,排烟口与防烟分区最远地点的距离是关系到排烟效果好坏的重要问题,排烟口与最远排烟地点太远了,就会直接影响排烟速度,太近了要多设排烟管道,不经
济。
3.2.4 地下汽车库汽车发生火灾时,可燃物较少,发烟量不大,且人员较少,基本无人停留,设置排烟系统,其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人员疏散,另一方面便于扑救火灾。鉴于地下车库的特点,经专家们研讨,认为6次/h的换气次数的排烟量是基本符合汽车火灾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的。参照了美国NFPA88A有关规定,其要求汽车库的排烟量也是6次/h,因此规范修订组将风机的排烟量定为6次/h。
3.2.5 据测试,一般可燃物发生燃烧时火场中心温度高达800,1000?C。火灾现场的烟气温度也是很高的,特别是地下汽车库火灾时产生的高温散发条件较差,温度比地上建筑要高,排烟风机能否在较高气温下正常工作,是直接关系到火场排烟很重要的技术问题。排烟风机一般设在屋顶上或机房内,与排烟地点有相当一段距离,烟气经过一段时间方能扩散到风机,温度要比火场中心温度低很多。据国外有关资料介绍,排烟风机能在280?C连续工作30min,就能满足要求,本条的规定,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是一致的。 排烟风机、排烟防火阀、排烟管道、排烟口,是一个排烟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它们缺一不可,排烟防火阀关闭后,光是排烟风机启动也不能排烟,并可能造成设备损坏。所以,它们之间一定要做以相互联锁,目前国内的技术已经完全做到了,而且都能做到自动和手动两用。 此外,还要求排烟口平时宜处于关闭状态,发生火灾时做到自动和手动都能打开。目前,国内多数是采用自动和手动控制的,并与消防控制中心联动起来,一旦遇有火警需要排烟时,由控制中心指令打开排烟阀或排烟风机进行排烟。因此凡设置消防控制室的车库排烟系统应用联动控制的排烟口或排烟风机。
3.2.6 本条规定了排烟管道内最大允许风速的数据,金属管道内壁比较光滑,风速允许大一些。混凝土等非金属管道内壁比较粗糙,风速要求小一些,内壁光滑、风速阻力要小,内壁粗糙阻力要大些,在风机、排烟口等相同条件下,阻力越大,排烟效果越差,阻力越小,排烟效果越好。这些数据的规
定,都是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相一致的。
3.2.7 根据空气流动的原理,需要排除某一区域的空气,同时也需要有另一部分的空气补充。地下车库由于防火分区的防火墙分隔和楼层的楼板的分隔,使有的防火区内无直接通向室外的汽车疏散出
口,也就无自然进风条件,对这些区域,因是周边处于封闭的条件,如排烟时没有同时进行补风,烟是排不出去的。因此,本条规定应在这些区域内的防烟分区增设进风系统,进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
50,,在设计中,应尽量做到送风口在下,排烟口在上,这样能使火灾发生时产生的浓烟和热气顺利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