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
申请人:XXX,男,汉族,身份证:XX,住址:X县X6号。
被申请人: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X县,法人,局长。
复议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2014年2月日作出《XXX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计算表》的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从2015年5月起对申请人的退休待遇重新作出核准。
2、申请审查:①福建省劳动局闽劳险(1989)042号文件;②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闽劳社办(2004)240号文件的合法性的依据。
3、赔偿申请人自2014年2月至2015年4月(计15个月,月975.58元)的养老金损失14633.7元。
事实与理由:
一、事实经过
申请人是1973年1月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计划内临时工,并按当地养老保险机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1989年1月)内参加社会养老统筹。但在申请人退休时,被申请人没有将申请人1973年1月至1988年12月间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计内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见附件1),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2014年2月X日作出《XXX基本养老金退休待遇计算表》的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退休待遇重新作出核准。 二、实行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制度前,计内工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法律法规规定明确,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规范性文件【闽劳险(1989)042号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规范性文件【闽劳险(1989)042号】文:“临时工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劳动合同制工人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但计发退休养老待遇时应按其缴纳退休保险金的年限计算……”的规定①与《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95】6号附
件二)第一点第二项:“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称为缴费年限,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的规定相抵触;②与劳办发(1997)116号附件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表式指标解释》17:“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 的规定相抵触;③与国家法律《社会保险法》第13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的规定相抵触;④与地方法规《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闽人大常(97)36号] 第29条:“本条例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号养老金基础上,再按月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社会统筹基金中解决”和48条:“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行。本条例实施前有关规定与本条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的规定相抵触;⑤与原劳动保障部办公厅为纠正某些地方实践中的错误做法,对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黔劳社呈(2002)31号】复函 【劳社厅函(2002)323号】文:“对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规定相抵触。
1996年1月1日实施《福建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第3点第一项明确“职工”定义为“国有企业……全部职工”;《<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闽政(98)95号]第2条:“《条例》所称的职工是指依法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劳动者”, 按照法释的原则,原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无权对“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中的“职工”作出不包含“计内工”; “依法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劳动者” 中的“劳动者”不包含“计内工”的缩小适用范围的规定。
三、长期临时工(计内工)国家退休政策是稳定性、连续性和一惯性的,
直到98年法规《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闽人大常
(97)36号]的实施也没有要计内工补缴参保前养老费的规定 我国解放初期实行的养老制度时,没有要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政策,直到1978年国发104号文也没有这种规定。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实行社会统筹开始是1984年在少数城市进行试点后的1986年国发77号文规定:“招收常年性工作岗位的工人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并在合同制工人中实行个人缴纳少量养老保险费”。当时的合同制工人除享与固定工相同的工资、保险福利外,还享有相当于本人工资15%的工资性补贴。也就是说要合同制工人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这部份的金额,企业以工资性形式先给。所以闽劳社办(2004)240号文的“两个确认”调整对象应该是当时享受这一政策的合同制职工才有依据的,合法合理的。然而当时身份为计内工与固定工一样没有执行这一政策,福建省计内工是按省有关规定于89年1月起缴纳保险费的。1995年《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计内工与固定工一同改变自己的身份——成为合同制工人,相对于固定工而言的计内工已不复存在,此时的合同制工人非1986年国发77号文所指合同制工人。《劳动法》第73条明文规定“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在法无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定。据此闽劳社办【2004】240号:“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统筹前的临时工工作时间的连续工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在‘两个确认’时一次性补缴计算缴费年限,享受养老保险等遇”的规定是无法可依,临时工参保前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这对临时工来说是一份延迟的收入,对国家来说是延期支付的生活费用,是计内工与固定工一样在参保前为国家作贡献的肯定。
计内工全称为计划内临时工,是计划经济时代旧的用工制度的产物,是我国经济发展客观需要。在改革开放前,国家一方面为了控制城市人口数,控制职工基数等原因,另一方面各企业单位又急需要用人,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在国家劳动计划指标内,经劳动部门批准,用人单位提前招收使用的长期性准固定职工,等待有招工指标时再转
为正式固定职工。虽然计内工的户口、粮食关系没有迁移所就业单位,但他们接受了单位的管理,遵守了单位的劳动纪律,受到了单位的劳动保护,获得了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劳保福利、调资定级等都同固定工一样,纳入劳动部门和用人单位的管理和调配范围,工资也在工资基金内支付,并享受粮食劳动定量差的补贴等。对此国家早在六十年代就明确规定:“临时工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录用为长期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国务院也在1989年第41号令中为临时工身份定义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临时工是指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劳总险(79)9号文又规定了:计划内的长期临时工的退休、退职因工死亡以及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保险待遇与固定工的待遇同样办理……。劳险司函(1989)19号、21号文规定:考虑目前办理退休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主要是由固定职工或长期临时工转为合同制职工的情下……符合一九七八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休、退职的可以办理退休、退职。《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1991〕33号)“ 六、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目前不作变动”( 即: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乃按国发
(78)104号文规定执行),直到1998年《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闽人大常(97)36号]的实施也没有要长期临时工(计内工)补缴养老费的规定。对照上述的规定,我国从来没有要职工(含计内工)补缴纳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前连续工龄养老费的政策,这就是国家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和一惯性,也是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本意 。故被申请人具体行为属于适用依据错误,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行政复议法》第7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二)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依照上述的规定,申请人有权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申请对福建省劳动厅闽劳险(1989)042号文件的合法性的依据予以审查,恳请贵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第26
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 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的规定,将规范性文件
【闽劳险(1989)042号文件】按照法定程序(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依法处理(撤销)。
五、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请求
根据《行政诉讼法》法释[2000]8号第97条等规定,本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侵权行为是一直处于连续和仍在继续的状态,因此并没有超过申请人请求复议法定责任的期限。
六、赔偿损失
综上事实清楚,法律法规规定明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9条的规定,恳求贵机关责令被申请人2015年5月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月增补养老金975.58元),并赔偿申请人自2014年2月至2015年4月计15个月养老金损失14633.7元(具体算法由社保计算)。
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恳请贵机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为盼。
此致
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XXX
2015年 6月12日
附件:1、《XXX基本养老金退休待遇计算表》复印件,拟证明行政行为。
2、XXX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申请人主体。
范文二:行政复议案例
行政复议典型案例评析报告
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12年3月21日
一、案情简介:中国农业银行蒙城县支行金库清点组职工毕胜利~2010年6月9日上午10:30左右~在单位上班时在厕所滑倒栽了一跤~过了一会突然感觉胸闷、心痛~就跟部门领导请假提前回家~先到他爱人徐凤店内接小孩~后于11点左右骑摩托车回家~回家途中心脏疼痛难忍坚持走到庄子大道千禧楼下~倒在自家的楼梯上~呼喊救命。其儿子毕少华在家中隐约听到有人喊~立刻下楼~看到父亲倒在楼下~于11:48拨打120急救电话~到医院时12:03~医生诊断为大面积心肌梗死~抢救无效于2011年6月11日00:03死亡。
事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县支行提出工伤申请~蒙城县人社局受理了此工伤案件。在调查核实后~亳州市人社局认定毕胜利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于2010年9月27日作出编号为亳认20100096的工伤认定决定~不予认定工伤。
毕胜利之子毕少华不服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作出的编号为亳认20100096的工伤认定决定~向亳州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亳州市人民政府复议最终认定为视同工伤。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主要分歧是毕胜利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的问题。一方认为毕胜利不是在
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因而不应认定工伤。另一方认为毕胜利在上班时已有发病现象~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
各方观点及主要理由:
1、 职工方申请认定工伤的主要理由是:
本案中职工毕胜利死亡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被认定为视同工伤。
2、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非工伤的主要理由是:
毕胜利当天工作后于10:33离开单位~家人于11:48打120急救电话~从离开单位到打120相距一个小时十五分钟~因此~不能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
3、 亳州市人民政府复议认定工伤的理由是:
根据毕少华提供的新证据~2011年6月9日上午毕胜利在上班时已经有发病的前兆~出现脸色发红、出虚汗的现象。毕胜利在10:33分离开单位时已向部门领导邹继兴主任请假~且邹继兴的证明也显示毕胜利在上班时已有发病现象的出现。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被认定为视同工伤。
三、处理结果:
亳州市人民政府决定撤销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
出的编号为20100096的工伤认定决定~并由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调查~最终作出编号为亳认20110109的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为视同工亡~本案完结。
四、理由分析
通过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
2010年6效死亡的”条款内容结合本案案情分析:案情介绍中“月9日上午10:30左右~在单位上班时在厕所滑倒栽了一跤~过了一会突然感觉胸闷、心痛~就跟部门领导请假提前回家~后倒在自家楼下~于2010年6月11日00:03抢救无效死亡”~从描述的情形看~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但是后来提交的证据表明“毕胜利在10:33分离开单位时已向部门领导邹继兴主任请假~且邹继兴的证明也显示毕胜利在上班时已有发病现象的出现。”因此可以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符合第十五条第,一,项视同工伤的情形~最终被认定为工伤。
从工伤认定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分析~本案毕胜利突发疾病情形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要求~虽然后来请假回家后抢救无效死亡~但其确实在上班时已有发病现象~因而最终被认定为工伤。
五、工作启示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法治观念不断深入人心~工伤事故不断增加~因工伤认定造成的行政复议、行政诉
讼案件的数量呈明显增长趋势~工伤认定工作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热点问题。
虽然《工伤保险条例》已实施两年多~但在我国劳动资源供大于求、劳动关系日益多元化的今天~工伤认定工作仍显复杂艰巨。“世界上没有相同的两片树叶~也没有相同的两个工伤”~《工伤保险条例》归纳起来~有7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3种“视同工伤”的情形~3种“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对于工伤认定部门来说~要依据这13种情形去应对所有的工伤认定申请~难度相当大~出现争议在所难免。这也对劳动执法人员的素质和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及适用~形成了认知难度。
本案争议的实质是就对《工伤保险条例》的理解和适用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要针对不同类型、各具特色的案件~完整理解~准确把握《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依据对应的法律条款作出合理的决定。
范文三:行政复议事项
行政复议事项
对受理机构、地址、电话;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范围、复议及受理双方权利义务,办理依据等作出明确规定。 行政复议机构及其职责
泗阳县公安局是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各自有权管辖的行政复议事项,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复议受理的范围
1、县公安局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不服县公安消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法律法规规定由县公安局复议的。
2、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县公安局或有关人民政府复议的,由当事人选择。
复议及受理双方的权利义务
办事对象应履行的义务:
1、应具备的资格和条件: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对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①对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②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
施不服的;
③对有关许可证、执照、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④认为公安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⑤认为公安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公安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格证书,或者申请公安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⑦申请公安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⑧认为公安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已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
(3)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复议。
(4)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
(5)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公安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6)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
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行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巳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复议。
2、须办理的手续: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①书面申请的具体形式是向复议机关递交复议申请书。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则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传真和电子邮件不能作为书面申请的形式。
②口头申请的具体形式是由申请人到行政复议机关所在地向行政复议机关当面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电话申请不能作为口头申请的形式。
(2)申请人是法人的,还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社会团体登记证副本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如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的,还应当提交由申请
人出具的写明委托范围的授权委托书。
办理机构应履行的义务:
1、办理程序:
(1)立案审查:公安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但不属于公安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2)复议审理:
①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书面答复,并提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③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④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方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⑤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
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理。
(3)作出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作出维持、限期履行、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限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
2、办理时限:
(1)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根据法律规定。
(3)情况复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3、法律责任:
(1)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申请人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住。
(3)被申请人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中关于行政复议的规定。
范文四:行政复议分类
【行政复议法律责任】怎样追究复议机关不依法履
行职责的处罚
行政复议法律责任】怎样追究复议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罚
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行政复议法律责任】怎样追究被申请人不提交答
复、资料和阻碍他人复议申请的处罚
行政复议法律责任】怎样追究被申请人不提交答复、资料和阻碍他人复议申请的处罚 被申请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复议法律责任】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处分这一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这样规定的好处是什么? 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和其他渎职行为,没有笼统地规定为给予行政处分,而是针对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规定了一个给予不同种类行政处分的阶梯:对于情节不很严重的违法行为,规定了警告、记过、记大过这三个程度相对比较轻的处分种类;对于情节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规定了降级、撤职、开除这三个程度相对比较重的处分种类,这样规定的好处是:第一,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所谓过罚相当,是指给予一个人的处罚程度要与其所犯过错的大小相适应,既不能给予所犯违法行为比较轻的人以较重的处罚,也不能给予所犯违法行为比较重的人以较轻的处罚,从而做到追究违法行为不枉不纵。第二,有利于执法标准的统一。在以往的立法中,关于对违法行为规定什么种类的行政处分,往往不作细致的规定,这样就容易造成在执法过程中的标准不统一,对同样的违法行为,给予的处分种类可能不一样,有的严一些,有的宽一些,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在行政复议法的立法过程
中,注意了这一问题,规定了一个不同种类行政处分的梯度,这样有利于执法标准的统一,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严肃性。
【行政复议法律责任】行政处分有哪些种类?
行政处分的种类有六种,从轻到重依次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1.警告,有提醒注意、不致再犯的意思,属于申诫处分。它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由处分机关选择适用。警告一般适用于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是行政处分中最轻的一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家公务员受警告处分期间,可以晋升工资档次,但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2.记过、记大过。这是两种程度有所区别的行政处分。一般来说,记过、记大过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行政法的规定,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一定的损失,给予警告处分过轻,给予降级处分过重的情况。3.降级。作为一种行政处分,降级的含义是降低公务员的职务级别。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级别分为十五级:一级为国务院总理;二至三级为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三至四级为部级正职、省级正职;四至五级为部级副职、省级副职;五至七级为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六至八级为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七至十级为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八至十一级为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九至十二级为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为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四级为科员;十至十五级为办事员。给予降级的行政处分就是由原来的职务级别往下降,如由局级,降为处级;由处级降为科级等,同时,对公务员工资中的级别工资也要予以相应地降低。国家公务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工资主要有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构成。降级也要降低工资中的级别工资。受降级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也不得晋升工资档次。4.撤职。国家公务员的行政违法行为,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不适合继续担任行政职务的,可以给予撤职处分。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受撤职处分期间,不得晋升工资和级别,并不能晋升工资档次。 5.开除。开除是指受处分人不适合继续在国家机关工作,国家机关取消其公务员资格令其离开的处分形式。开除是最严厉的一种处分,适用
于公务员犯有违法行为,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损失,丧失了国家公务员的资格的情况。开除的行政处分不能解除。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开除国家公务员,必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关解除行政处分。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行政处分的影响。行政处分决定和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行政复议法律责任】什么叫行政处分?其法律依据
是什么?
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有隶属关系的下级违反纪律的行为或者是对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所给予的纪律制裁,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之前,其法律依据主要有两个:一个是1957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条例》,该条例对奖惩的目的、条件、种类及其适用程序,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同时规定,事业单位也参照执行。另一个是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该规定着重对贪污贿赂行为的行政处分作了比较全面和具体的规定,实际上是对1957年奖惩暂行条例部分内容的修改和补充。由于四十多年来各种情况的发展变化,1957年的奖惩暂行条例已不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该条例对行政处分的种类和适用作了规定,是对国家公务员实施行政处分的主要法规依据。
【行政复议法律责任】什么是行政责任?行政责任分
为哪两种?二者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行政责任是指实施违反行政法规定的义务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追究行政责任的形式有两种:一种叫行政处分,一种叫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虽然同属行政责任的一种,但二者是不同的:第一,适用对象不同,行政处分只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不适用于
社会上一般的公民;而行政处罚则适用于所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二,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都适用于行政违法行为,但行政处分适用的是一般的违法失职行为,而行政处罚则适用于违反某种特定的,设定有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第三,实施处罚的机关不同。实施行政处分的机关必须是被处分人员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的组织。第四,执行不同。行政处分只能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执行;而行政处罚则由行政机关执行,也可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救济的渠道不同。行政处罚的救济渠道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就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分的救济渠道为复核和申诉,当事人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受理复核和申诉的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原行政处分决定是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负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行政复议法律责任】我国目前承担行政复议工作
的行政复议机构有哪些?
目前承担行政复议工作的行政复议机构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机构。根据原来的行政复议条例(该条例于1990年12月颁布, 1994年对条例又作了一次修订)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设在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内或者与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合署办公。目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基本上已经比较健全,特别是省、市两级,绝大部分都设有法制工作机构。县一级政府,据有关部门1996年的统计,有70%的县政府设有法制工作机构,承担行政复议工作。
行政复议机关中专门从事复议工作的人员是行政复议人员。依法履行行政复议的职责既是行政复议机关赋予其工作人员的职权,也是一种对国家的义务。因此,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工作中,无论是审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复议申请,还是调查取证、审查行政复议案件等,都应当严格依法公正地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不得失职,更不能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否则将构成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复议法律责任】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如果对申请人以外的人员进行报复陷害,是否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比如村民甲、村民乙因宅基地边界划定发生纠纷,乡政府为此作出一个宅基地边界划分的确权决定。村民甲不服此确权决定,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即可将村民乙确认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如对第三人进行报复陷害,也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除了第三人以外,对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供情况的有关组织和人员也不准报复陷害。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如果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对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供真实情况的有关组织和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范文五:行政复议流程
行政复议流程
行政复议办理流程
【事项名称】 行政复议 【办理机构】 市法制办行政复议科 【办理地址】 通江路2#1013室 【联系电话】 0456—8226185 【所需材料】
自然人申请行政复议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 2、行政机关所作决定 3、本人身份证
4、申请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
5、如委托他人代办,还需提供委托代理手续包括: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律师代理需提供律师函、律师证。
法人申请行政复议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 2、行政机关所作决定 3、营业执照或成立批复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 5、授权委托书 6、被委托人身份证
7、申请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
8、如委托他人代办,还需提供委托代理手续包括: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律师代理需提供律师函、律师证。 【办理流程】 申请
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2、有明确的请求、事实根据 3、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4、符合行政复议申请范围 受理
1、收到复议申请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与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2、符合条件依法受理的,对申请人及被复议机关提供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审理
本机关自受到复议申请和被复议机关提供的答辩后,对案件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维持 限期履行 撤销 决定 本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 变更 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后作出 确认违法 书面复议决定书 确认合法或适当 确认无效 确认不适当 送达
【办结时限】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收费标准】 无
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