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报告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报告
:工程设计 变更 水利 报告 水利工程分等级的依据
专题论文理工格式 水工建筑物课程设计
篇一:水利变更申请报告
CB23
变更申请报告
(承包[ 东庄 2013 ]变更 01 号)
合同名称:新化县重点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一标) 合同编号:13-LD-CXK-XH-01
说明:本表一式 份,由承包人填写,监理机构、设计单位、发包人3方审签后,发包人、承包人、设计单位及监理机构各1份。
篇二: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全套资料表格
变
更 资
[xxxx]变更01号
料
CB23 变 更 申 请 报 告
(承包[xxxx]变更01号)
合同名称:xxxx工程C2标 合同编号:XZSN/xxxxSG/JNTJ,2
说明:本表一式 四 份,由承包人填写。监理机构、设代单位、发包人三方审签后,承包人、监 理机构、发包人、设计机构各一
份。
工程变更建议书
致:xxxx干渠法代处
xxxxxxxxxxxx干渠续建配套工程监理部 xxxx水利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由于原设计的渠道钢筋主筋为Ф12,分布筋为ф8,结合现场地形地质及水文情况,经我部在类似工程中积累的经验及验算,建议渠道
钢筋修改为:主筋ф10,分布筋ф6,间距按原设计不变。
请贵方审批~
xxxx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二00八年六月十日
设计修改通知单
XZSL-JL-7-16 编号:01号
注:本通知发送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xxxx水利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工程设代处 xxxx年 月 日
JL13 变 更 指 示
(监理[xxxx]变指01号)
合同名称:xxxx工程C2标 合同编号:XZSN/xxxxSG/JNTJ,2
说明:本表一式 份,由监理机构填写。承包人签后,承包人、监理机构、发包人、设代机构各1份。
篇三:水利工程变更申请、会议纪要、报告单
CB23 变更申请报告
(承包[ ]变更 号)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承包人:
说明:本表一式份,由承包人填写,监理机构、设计单位、发包
人3方审签后,发
包人、承包人、设计单位及监理机构各1份。
CB34 报告单
(承包[ ]报告 号)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承包人:
说明:本表一式份,由承包人填写,监理机构、发包人审批后,
承包人2份,监理机构、发包人各1份。
JL42 会 议 纪 要
(监理[ ]纪要号)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监理机构:
说明:全文纪录可加附页,送达与会单位。
范文二: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
一、主要问题
1.1设计变更认识问题
实际工作中,不同的单位、人员对设计变更的理解也不一致。项目法人的职责是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组织工程建设,对初步设计进行的变更应为设计变更,但在执行过程中,不少参建单位以招标文件为参照物,认为对招标文件的变更才是设计变更,导致管理混乱,加之有些招标文件在发售前未进行审查或者施工图也未进行审查,本身就与初步设计不一致,给工程实施带来诸多不利影响。
1.2设计变更界定问题
长期以来,设计变更一般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两类,但究竟什么是重大设计变更、什么是一般设计变更以及二者之间的区分究竟在哪里却没有统一的规定。由于缺乏量化、细化的指标,在工程施工中设计变更管理混乱,一般设计变更当作重大设计变更处理的案例较少,但重大设计变更当作一般设计变更处理的案例极多,
有的项目在实施中工程的地点、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却按一般设计变更处理,不履行审批手续。
1.3设计变更报批问题
按照规定,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即可实施,重大设计变更应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但不少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管理程序缺乏足够的重视,经常先实施后报批。如,某工程在施工中发现道路的路面结构需变更,在未履行报批手续的情况下完成了施工,待第二年检查时发现未办理相关手续,才向主管部门申请设计变更,主管部门面对既成事实,只得按照实施后的方案进行批复,造成审查批准流于形式,起不到规范设计的作用。
1.4设计粗糙导致数次变更问题
由于客观原因,工程发生设计变更在所难免,但一项工程在同一部位、同一个问题上设计方案多次发生变更就缺乏严肃性。比如,某工程由于地形原因,在施工中对初步设计进行了变更,并履行了审批手续;但是在继续施工中,发现变更的设计仍然与实际条件不相吻合,于是对已变更的设计方案进行了再次变更,已批复过设计变更的主管部门认为再次由其批复变更缺乏严肃性,遂委托下一级主管部门对设计变更进行了批复。这一现象凸显了工程勘察、设计深度不足的问题,值
得深思。
1.5设计变更资金问题
在已实施的设计变更中,项目法人往往重视工程结构、形式、方案的变更,而对于由变更引起的资金变化缺乏足够的重视。有的项目法人不核实资金变化,有的单位有选择性地注重因变更引起的投资变化:若投资有增加,则动用预备费或招标节余或其他资金予以解决;若因变更减少投资,则忽略不计。
1.6通过设计变更掩盖问题
在实践中,个别工程为节省投资或出于其他目的,不按照设计图纸实施,擅自减少工程量或改变工程结构形式,也不履行任何程序。若在检查中未被发现,就不进行设计变更;若在检查中被发现,项目法人便以设计变更的名义报批,使设计变更成为掩盖问题的手段,给工程建设管理造成了很大困难。
二、设计变更管理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加强的地方
2.1重大设计变更需进一步量化
《暂行办法》虽然规定了重大设计变更的定义,但侧重于文字描述,并未进行量化,偏重于叙述“重大影响”,究竟到什么程度为重大影响,不同的单位、个人会有不同的理解。作为全行业统一的管理办法,不宜出台过细的规定,但在具体实施中相关部门应根据《暂行办法》制定具体的明细表,量化设计变更的界限,减小因不同理解造成的不便。笔者认为宜从工程量、投资两方面描述重大设计变更:一是工程量增减在某一个百分比(比如5%)以上的、二是投资增减在一定额度(如50万元)以上的。在《暂行办法》规定的重大设计变更定义框架内,符合这两个条件之一的即为重大设计变更。当然,由于地区、单位不同,不宜全国统一额度,实施中可以具体商讨,甚至可以进一步对工期、质量、效益等影响进行量化,具体的数额可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2.2项目主管部门职能需进一步加强
《暂行办法》规定重大设计变更由原审批单位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而对工程进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的职责并未作出详细的规定。虽然《暂行办法》第15条规定:“一般设计变更??必要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但什么情况下为“必要时”也不明晰。实际操作中,由于原审批单位在分级管理框架内处于顶端,工作繁忙,无暇顾及设计变更管理;项目主管部门承担着对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职能,应赋予其一定的审批权。笔者认为应将一般设计变更中比较重
要(或主要)的设计变更,称之为“重要(或主要)设计变更”,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余设计变更则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项目主管部门可依据《暂行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切实将分级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做到各负其责,充分发挥监督管理职能。
三、意见和建议
3.1实行施工图审查制度
施工图审查是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程序之一,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施工图未经审查不得用于施工。实际工作中,施工图审查环节往往被忽略,造成了施工图编制不符合初步设计,从初步设计到施工图阶段就产生了变更;更重要的是有的施工图未经审查,存在各种错误,给施工带来不便,甚至造成严重后果。建议在施工前,由项目法人组织,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初步设计报告对施工图涉及工程质量、结构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内容进行审查,具体的审查方式有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聘请相关专家审查等。项目法人可以按照工程建设规模或其他因素决定审查方式。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方用于施工,这样可以督促设计单位认真执行强制性标准和规程规范,使设计工作达到要求的深度,有效减少设计变更,保证工期和质量。
3.2做好招标文件编制与审查工作
招标文件是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格式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文件的编制要求,其内容应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擅自改变批复的初步设计内容、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均属违规行为。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组织审查,以确保其编制符合要求,审查通过后方可发售。在招标阶段确需对批复的初步设计进行改变或补充的,属于设计变更范畴,应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变更程序,设计变更手续完备后,再编制招标文件。否则,由于招标文件未进行审查或审查不严格导致的设计变更问题以及由此给工程建设带来的不利影响,应由项目法人负责。
3.3加大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力度
项目法人的职责是按照批复的设计内容组织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的职责是督导项目法人及其他参建单位按照批复的设计内容实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主管部门一定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现场监管,并试行“飞检”制度,尤其对工程关键部位、重要工序、隐蔽工程等加大检查力度,发现不符合设计的问题督促及时整改,发现确需进行变更的地方督促项目法人及时变更,保证工程顺利实施。
3.4加强审查、审批工作
设计变更审批是设计变更管理的重中之重,必须严肃、严格、严谨对待,尤其要杜绝先实施后报批的现象。目前,由于工期的要求,很多工程都是先实施后报批或者边实施边报批,给审批工作带来极大的不利。《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了两种特殊情形下的重大设计变更可以先实施后报批:一是涉及紧急抢险的变更、二是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的变更,在这两种特殊情形下,项目法人在立即处理的同时应告知主管部门,并在事中、事后按规定履行程序。除此之外,其余设计变更一律要先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对于一般设计变更,《暂行办法》第15条规定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从形式上讲,核备的要求显然低于审批,但主管部门也应对核备文件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检查,不能仅仅限于对文件的阅存,如果发现设计变更文件有明显违规之处,主管部门可要求项目法人整改后重新报文核备。
3.5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进一步加强设计变更管理,减少直至杜绝违规行为的出现,关键是要强化制度建设,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并对出现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以规范各项工作。设计变更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先实施后报批问题,今后对于先实施后报批的项目应严肃处理:如果是可做可不做的变更,要责令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设计内容实施,严禁其擅自变更设计;
对于确需进行且已既成事实的变更,可以同意其变更,但要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和诚信体系建设活动,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进行公示,且与招标投标、资质管理等挂钩,开创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新局面。
四、结语
由于设计变更会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等方面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设计变更越来越成为工程建设管理程序的重要环节,也是工程审计的重点内容。随着水利部《暂行办法》的出台和各单位对设计变更的重视,设计变更管理也会越来越规范。笔者对过去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常见性问题进行了剖析,结合《暂行办法》提出了一些做好设计变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希望能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规范工作起到促进作用,对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保障工程质量有所裨益。
作者:张浩 杨志刚 邓海生 赵亮亮 单位:水利部河北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责任编辑:陈老师
范文三: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报批稿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报批稿)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二○一○年三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设计变更划分 设计变更文件编制 设计变更的审批与实施设计变更的监督与管理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续建、改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小型水利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设计变更定义)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和优化等活动。
第四条(变更要求)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管理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积极开展优化设计,提高勘测设计水平。
第六条(变更实施)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不含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变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的变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设计变更划分
第七条(设计变更的分类与定义)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在工程的开发任务、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工程布置、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重要机电金属结构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等方面,对工程的工期、安全、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其他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说明】水利工程具有工程类型多、周期长、参建单位多的特点,为便于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分级管理,本条规定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按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两类进行划分。
第八条 (重大设计变更界定标准)以下设计条件或内容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一)水文
引起工程规模改变的水文、泥沙等基本资料及其设计成果的变化。
【说明】水文、泥沙等基本资料是工程设计的最基础资料之一,其变化一般会引起其设计成果的改变,进而可能会影响工程规模的变化。当水文、泥沙等设计成果引起水库库容、防洪保护对象、治涝面积、灌溉面积、供水规模及对象、装机容量等变化时,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二)地质
1、工程场地地震基本烈度和地震动参数的改变;
【说明】工程场地地震基本烈度和地震动参数是工程安全设防的重要参数,其变化不仅对工程安全影响大,由其引起的工程设防标准的变化对工程投资影响也较大。本条规定如果地震基本烈度和地震动参数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2、影响主要建筑物安全或引起设计方案改变的工程地质条件的变化;
【说明】地质条件是工程设计的重要依据之一。本条考虑地质条件的隐蔽性,如果地质条件的变化影响到工程建筑物的安全,从而改变了地基加固处理方案、防渗处
理方案,或对建筑物设计方案进行调整或修改,这些地质条件的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3、引起主要建筑物设计方案改变或工期延长的天然建筑材料质量、储量及主要料场场地的变化。
【说明】天然建筑材料质量、储量对工程工期和投资影响较大。如果天然建筑材料场址、质量、储量、运距与设计预期条件存在较大的差异,必须根据实际地质情况进行调整、修改设计。本条规定如果建筑材料料场变化引起建筑物设计方案改变或工期延长,这些建材料场的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建筑物设计方案改变主要是指建筑物布置及形式、防渗处理方案变化等;工期延长是指工期的改变影响到工程正常效益的发挥。
当料场条件变化对工程影响较小时,应视为一般设计变更。如河道治理工程的砌石护坡改为混凝土预制块护坡型式的变化等。
(三)工程任务、规模、建筑物等级及设计标准
1、工程开发任务变化及主次顺序的调整;
【说明】工程开发任务变化及主次顺序的调整会导致工程的开发目标变化,本条规定如果工程开发任务变化及主次顺序的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2、水库库容、特征水位的变化;引(供)水工程的供水范围、供水量、输水流量、关键节点控制水位的变化;电站或泵站装机容量的变化;灌溉或治涝范围与面积的变化;河道及堤防工程治理范围、水位等的变化;
【说明】水库库容等工程特征值,是反映工程开发目标、工程规模、工程效益指标的重要参数。
本条规定如果这些特征值发生改变,可能会给地方社会环境、经济等方面带来较大的影响,从而产生工程等别或建筑物级别的变化,这些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在工程等别或建筑物级别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特征水位、装机规模、引水规模的变化,灌溉或治涝范围与面积、河道及堤防工程治理范围的较大变化,也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3、工程等别、建筑物级别、抗震设计烈度、洪水标准、泄流排沙规
模、水位衔接、治涝标准的变化。
【说明】工程等别、建筑物级别、抗震设计烈度、洪水标准、泄流排沙规模、水位衔接、治涝标准都是工程设计的重要标准。本条规定,这些设计标准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四)总体布局、工程布置及主要建筑物
1、总体布局、主要建设内容、主要建筑物场址、坝线、骨干渠(管)线、堤线的变化;
【说明】总体布局、主要建设内容、主要建筑物场址、坝线等是重大设计方案的内容,本条规定其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骨干渠(管)线、堤线的变化对工程投资、工期、施工方案、建筑物型式、安全标准以及相关的征地移民等影响较小时,应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当附属建设内容变化对工程投资、工期、安全等不产生较大影响时,应视为一般设计变更。如场内道路、临时建筑物等建设内容的增减。
2、工程布置、主要建筑物型式的变化;
【说明】工程布置、主要建筑物型式是工程设计的主要内容,本条规定如果工程布置方案、建筑物型式、主要控制尺寸(含高程)等发生了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主要建筑物指失事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严重影响工程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及泵站等。
堤防上规模较小的涵闸等穿堤建筑物的结构型式变化,对工程投资、堤防安全等影响较小时,应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3、主要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方案、消能防冲方案的变化;
【说明】主要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方案变化是指基础处理型式发生改变,如换填改为桩基等;消能防冲方案变化主要指消能防冲型式的改变,如挑流、面流、底流等消能方式的改变。本条规定,如果主要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方案、消能防冲方案等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对于桩基的数量、桩径、桩长,防渗墙、帷幕灌浆、固结灌浆的深度、范围等基础处理的变化,对工程安全、工程投资不产生较大影响时,可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4、边坡处理、地下洞室支护方案的变化;
【说明】边坡处理、地下洞室支护的设计方案,直接关系到工程的安危,本条规定如果主要水工建筑物边坡处理、地下洞室支护型式或布置方案等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边坡处理措施一般分为边坡治理措施和边坡加固措施两大类。边坡治理措施主要包括边坡减载、排水、防渗、坡面防护等;加固措施主要包括锚杆、锚索、支挡结构、抗滑洞塞等。
地下洞室的支护方案主要有:排水、支撑、衬砌、锚喷、灌浆等。
在边坡处理或地下洞室支护的设计方案或措施项目不变情况下,边坡治理参数、支护参数、支护范围等发生变化时,可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5、除险加固或改建工程主要技术方案的变化。
【说明】除险加固工程主要技术方案,直接关系到工程的安危,本条规定如果加固或改建项目、主要水工建筑物型式、基础处理方案、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更新改造方案等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除险加固工程主要技术方案变化主要是指加固或改建项目改变,泄洪排沙规模调整,大坝、水闸、船闸、电(泵)站、隧(涵)洞、溢洪道、连接建筑物等建筑物加高或加固方式变化,防渗处理方案改变,基础处理方案改变,护坡形式改变,以及机电设备和金属结构更新改造方案变化等。
(五)机电及金属结构
1、电厂或泵站主要水力机械设备型式和数量的变化;
【说明】电厂或泵站主要水力机械设备型式和数量是工程设计的主要内容,本条规定如果电厂或泵站主要水力机械设备等发生变化,宜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当电厂或泵站投资占整个工程投资比重较小,且其水力机械设备型式和数量的变化不致对工程安全或工程效益的发挥产生较大影响时,可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2、接入电力系统方式、电气主接线和输配电方式及设备型式的变化;
【说明】水利枢纽、电(泵)站等接入电力系统方式、电气主接线和输配电方式及设备型式是工程设计的主要内容,如果其发生变化,会对工程的安全等产生较大影响,本条规定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当灌溉排涝、河道综合治理、供水工程等项目内的接入电力系统方式、电气主接线和输配电方式及设备型式对整个工程的安全和效益等影响较小时,可视为一般设计
变更。
3、主要金属结构设备及布置方案的变化。
【说明】主要金属结构设备及布置方案是工程设计的主要内容,本条规定如果主要金属结构设备及布置方案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当闸门、启闭设备、压力钢管等金属结构设备投资占整个工程投资比重较小,且其位置、型式、数量及主要设计参数的变化不致对工程安全或工程效益的发挥产生较大影响时,可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六)工程投资
投资变化后的工程投资不超过总概算情况下,总概算小于2亿元的项目,投资变化超过工程部分投资10%的设计变更,或总概算大于2亿元(含2亿元)的项目,投资变化超过工程部分投资8%的设计变更。
投资变化后的工程投资超过总概算时,设计变更按照概算调整审批程序办理。
【说明】本条规定不包括国家政策及物价水平发生较大变化等因素带来的投资变化。
工程部分投资为建筑工程投资、机电设备及安装费用、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费用、临时工程费用之和。
第三章 设计变更文件编制
第九条(设计变更的提出) 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根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法人等单位可以提出变更设计建议。项目法人应当对变更设计建议及理由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对变更设计建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第十条(设计单位要求)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应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设计责任划分)对项目法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设计建议,设计单位经分析论证不同意采纳变更设计建议的,项目法人在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第三方分析论证提出方案的基础上,有权做出变更设计的决策,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文件编制要求) 设计变更文件编制的设计深度应当满足初步设计阶段的有关规程、规范要求,有条件的可按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进行编制。重大设计变更文件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设计变更发生的缘由;设计变更的依据;设计变更的项目和内容;设计变更方案及技术经济比较;设计变更对工程规模、工程安全、工期、生态环境、工程投资和效益等方面的影响分析;与设计变更相关的基础及试验资料;项目原批复文件。
(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三)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算文件。
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内容,项目法人可参照以上内容研究确定。
第四章 设计变更的审批与实施
第十三条(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工程设计变更审批采用分级管理制度。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审批,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必要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设计变更文件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审批时间)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应自受理重大设计变更审批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部门在进行重大设计变更审批时,应组织原审查单位对设计变更报告进行审查。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审查单位进行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重大设计变更审批期限内。
第十五条(特殊情况)特殊情况重大设计变更的处理
(一)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组织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通报项目主管部门,并按照本办法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二)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停工,或不继续施工会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经项目法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同意并签字认可后即可施工,但项目法人应将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按照本办法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第五章 设计变更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监督职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实施监督管理。由于项目建设各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罚则)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第十五条规定情形除外),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应责令改正: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将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报告施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责令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项目法人、施工单位负责返工,并对因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负责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归档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全面检查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对重大设计变更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应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范文四: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规计〔2012〕93号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续建、改(扩)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第四条 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着立提高勘测设计水平。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
第六条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其中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水土保持设计、环境保护设计变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第二章 设计变更划分
第七条 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结构形式、重要机电金属结构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施工组织设计等方面发生变化,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其他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第八条 以下设计内容发生变化而引起的工程设计变更为重大设计变更:
(一)工程规模、建筑物等级及设计标准
1、水库库容、特征水位的变化;引(供)水工程的供水范围、供水量、输水流量、关键节点控制水位的变化;电站或泵站装机容量的变化;灌溉或除涝(治涝)范围与面积的变化;河道及堤防工程治理范围、水位等的变化;
2、工程等别、主要建筑物级别、抗震设计烈度、洪水标准、除涝(治涝)标准的变化。
(二)总体布局、工程布置及主要建筑物
1、总体布局、主要建设内容、主要建筑物场址、坝线、骨干渠(管)线、堤线的变化;
2、工程布置、主要建筑物型式的变化;
3、主要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方案、消能防冲方案的变化;
4、主要水工建筑物边坡处理方案、地下洞室支护型式或布置方案的变化;
5、除险加固或改(扩)建工程主要技术方案的变化。
(三)机电及金属结构
1、大型泵站工程或以发电任务为主工程的电厂主要水力机械设备型式和数量的变化;
2、大型泵站工程或以发电任务为主工程的接入电力系统方式、电气主接线和输配电方式及设备型式的变化;
3、主要金属结构设备及布置方案的变化。
(四)施工组织设计
1、主要料场场地的变化;
2、水利枢纽工程的施工导流方式、导流建筑物方案的变化;
3、主要建筑物施工方案和工程总进度的变化。
第九条 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影响较小的局部工程设计方案、建筑物结构型式、设备型式、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等方面的变化为一般设计变更。水利枢纽工程中次要建筑基础处理方案变化、布置及结构型式变化、施工方案变化,附属建设内容变化,一般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设计变化;堤防和河道治理工程的局部线路、灌区和引调水工程中非骨干工程的局部线路调整或者局部基础处理方案变化、次要建筑物布置及结构型式变化,施工组织设计变化,中小型泵站、水闸机电及金属结构设计变化等,可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第十条 涉及工程开发任务变化和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等方面较大变化的设计变更,应征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部门的同意。
第三章 设计变更文件编制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根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法人等单位可以提出变更设计建议。项目法人应当对变更
设计建议及理由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对变更设计建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第十二条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变更,应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必须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编制的设计深度应当满足初步设计阶段的技术标准的要求,有条件的可按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进行编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工程概况,设计变更发生的缘由,设计变更的依据,设计变更的项目和内容,设计变更方案及技术经济比较,设计变更对工程规模、工程安全、工期、生态环境、工程投资和效益等方面的影响分析,与设计变更相关的基础及试验资料,项目原批复文件。
(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三)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算文件。
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内容,项目法人可参照以上内容研究确定。
第四章 设计变更的审批与实施
第十五条 工程设计变更审批采用分级管理制度。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必要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设计变更文件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特殊情况重大设计变更的处理
(一)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组织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通报项目主管部门,并按照本办法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二)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停工,或不继续施工会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经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同意并签字认可后即可施工,但项目法人应将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按照本办法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第五章 设计变更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实施监督管理。由于项目建设各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除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提出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的意见: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将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批,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报告施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负责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归档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全面检查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范文五: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附件: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续建、改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设计变更定义)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和优化等活动。
第四条(变更要求)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管理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正确处理好优化设计与重大设计变更的关系,积极开展优化设计,提高勘测设计水平和质量。
第六条(变更实施)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不含水库淹没及建设征地变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原
则上不得再次变更。水库淹没及建设征地变更由移民实施部门负责解释,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设计变更划分
第七条(设计变更的分类与定义)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在工程的开发任务、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工程布臵、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重要机电金结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等方面,对工程的工期、安全、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其他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说明】水利工程具有工程类型多、周期长、参建单位多的特点,为便于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分级管理,本条规定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按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两类进行划分。
第八条(重大设计变更界定标准)以下设计条件或内容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一)水文
引起工程规模改变的水文、泥沙等基本资料及其设计成果的变化。
【说明】水文、泥沙等基本资料是工程设计的最基础资料之一,其变化一般会引起其设计成果的改变,进而可能会影响工程规模的变化。当水文、泥沙等设计成果引起水库库容、防洪保护对象、治涝面积、灌溉面积、供水对象、装机容量等变化时,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二)地质
1、工程场地地震基本烈度和地震动参数的改变;
【说明】工程场地地震基本烈度和地震动参数是工程安全设防的重要参数,其变化不仅对工程安全影响大,由其引起的工程设防标准的变化对工程投资影响也较大。本条规定如果地震基本烈度和地震动参数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2、影响主要建筑物安全或引起设计方案改变的工程地质条件的变化;
【说明】地质条件是工程设计的重要依据之一。本条考虑地质条件的隐蔽性,如果地质条件的变化影响到工程建筑物的安全,从而改变了地基加固处理方案、防渗处理方案,或对建筑物设计方案进行调整或修改,这些地质条件的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3、引起主要建筑物设计方案改变或工期延长的天然建筑材料质量、储量及主要料场场地的变化。
【说明】天然建筑材料质量、储量对工程工期和投资影响较大。如果天然建筑材料场址、质量、储量、运距与设计预期条件存在较大的差异,必须根据实际地质情况进行调整、修改设计。本条规定如果建筑材料料场变化引起建筑物设计方案改变或工期延长,这些建材料场的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建筑物设计方案改变主要是指建筑物布臵及形式、防渗处理方案变化等;工期延长是指工期的改变影响到工程正常效益的发挥。
当料场条件变化对工程影响较小时,应视为一般设计变更。如砌石护坡改为混凝土预制块护坡型式的变化等。
(三)工程任务、规模、建筑物等级及设计标准
1、工程开发任务变化及主次顺序的调整;
【说明】工程开发任务变化及主次顺序的调整会导致工程的开发目标
变化,本条规定如果工程开发任务变化及主次顺序的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2、水库库容、特征水位的变化;引(供)水工程的供水范围、供水量、输水流量、关键节点控制水位的变化;电站或泵站装机容量的变化;灌溉或治涝范围与面积的变化;河道及堤防工程治理范围、水位等的变化;
【说明】水库库容等工程特征值,是反映工程开发目标、工程规模、工程效益指标的重要参数。本条规定如果这些特征值发生改变,可能会给地方社会环境、经济等方面带来较大的影响,从而产生工程等别或建筑物级别的变化,这些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在工程等别或建筑物级别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特征水位、装机规模、引水规模的变化,灌溉或治涝范围与面积、河道及堤防工程治理范围的较大变化,也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3、工程等别、建筑物级别、抗震设计烈度、洪水标准、泄洪排沙规模、治涝标准的变化。
【说明】工程等别、建筑物级别、抗震设计烈度、洪水标准、泄洪排沙规模、治涝标准都是工程设计的重要标准。本条规定,这些设计标准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四)总体布局、工程布臵及主要建筑物
1、总体布局、主要建设内容、主要建筑物场址、坝线、骨干渠(管)线、堤线的变化;
【说明】总体布局、主要建设内容、主要建筑物场址、坝线等是重大设计方案的内容,本条规定其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骨干渠(管)线、堤线的变化对工程投资、工期、施工方案、建筑物
型式、安全标准以及相关的征地移民等影响较小时,应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当附属建设内容变化对工程投资、工期、安全等不产生较大影响时,可视为一般设计变更。如场内道路、临时建筑物等建设内容的增减。
2、工程布臵、主要建筑物型式的变化;
【说明】工程布臵、主要建筑物型式是工程设计的主要内容,本条规定如果工程布臵方案、建筑物型式、主要控制尺寸(高程)等发生了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主要建筑物指失事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严重影响工程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及泵站等。
堤防上规模较小的涵闸等穿堤建筑物的结构型式变化,对工程投资、堤防安全等影响较小时,应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3、主要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方案、消能防冲方案的变化;
【说明】主要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方案变化是指基础处理型式发生改变,如换填改为桩基等;消能防冲方案变化主要指消能防冲型式的改变,如挑流、面流、底流等消能方式的改变。本条规定,如果主要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方案、消能防冲方案等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对于桩基的数量、桩径、桩长,防渗墙、帷幕灌浆、固结灌浆的深度、范围等基础处理的变化,对工程安全、工程投资不产生较大影响时,可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4、边坡处理、地下洞室支护方案的变化;
【说明】边坡处理、地下洞室支护的设计方案,直接关系到工程的安危,本条规定如果主要水工建筑物边坡处理、地下洞室支护型式或布臵方案等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边坡处理措施一般分为边坡治理措施和边坡加固措施两大类。边坡治理措施主要包括边坡减载、排水、防渗、坡面防护等;加固措施主要包括锚杆、锚索、支挡结构、抗滑洞塞等。
地下洞室的支护方案主要有:排水、支撑、衬砌、锚喷、灌浆等。 在边坡处理或地下洞室支护的设计方案或措施项目不变情况下,边坡治理参数、支护参数、支护范围等发生变化时,可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5、除险加固工程主要技术方案的变化。
【说明】除险加固工程主要技术方案,直接关系到工程的安危,本条规定如果加固或改建项目、主要水工建筑物型式、基础处理方案、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更新改造方案等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除险加固工程主要技术方案变化主要是指加固或改建项目改变,泄洪排沙规模调整,大坝、水闸、船闸、电(泵)站、隧(涵)洞、溢洪道等建筑物加高或加固方式变化,防渗处理方案较大调整,基础处理方案改变,护坡形式改变,以及机电设备和金属结构更新改造方案变化等。
(五)机电及金属结构
1、电厂或泵站主要水力机械设备型式和数量的变化;
【说明】电厂或泵站主要水力机械设备型式和数量是工程设计的主要内容,本条规定如果电厂或泵站主要水力机械设备等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当电厂或泵站投资占整个工程投资比重较小,且其水力机械设备型式和数量的变化不致对工程安全或工程效益的发挥产生较大影响时,可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2、接入电力系统方式、电气主接线和输配电方式及设备型式的变化;
【说明】水利枢纽、电(泵)站等接入电力系统方式、电气主接线和输配电方式及设备型式是工程设计的主要内容,如果其发生变化,会对工程的安全等产生较大影响,本条规定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当灌溉排涝、河道综合治理、供水工程等项目内的接入电力系统方式、电气主接线和输配电方式及设备型式对整个工程的安全和效益等影响较小时,可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3、主要金属结构设备及布臵方案的变化。
【说明】主要金属结构设备及布臵方案是工程设计的主要内容,本条规定如果主要金属结构设备及布臵方案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当闸门、启闭设备、压力钢管等金属结构设备投资占整个工程投资比重较小,且其位臵、型式、数量及主要设计参数的变化不致对工程安全或工程效益的发挥产生较大影响时,可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六)工程投资
投资变化后不超过总概算情况下,工程总投资小于2亿元的项目,投资变化超过工程部分投资10%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总投资大于2亿元(含2亿元)的项目,投资变化超过工程部分投资8%的设计变更。
【说明】本条规定不包括国家政策及物价水平发生较大变化等因素带来的投资变化。
工程部分投资为建筑工程投资、机电设备及安装费用、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费用、临时工程费用之和。
投资变化后超过总概算时,设计变更按照概算调整审批程序办理。
第三章 设计变更文件编制
第九条(设计变更的提出)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根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法人等单位可以提出变更设计建议。项目法人应当对变更设计建议及理由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对变更设计建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第十条(设计单位要求)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应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设计责任划分)对项目法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设计建议,设计单位经分析论证不同意采纳变更设计建议的,项目法人有权作出变更设计的决策,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文件编制要求)设计变更文件编制的设计深度应当满足初步设计阶段的有关规程、规范要求,有条件的可按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进行编制。
重大设计变更文件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设计变更发生的缘由;设计变更的依据;设计变更的项目和内容;设计变更方案及技术经济比较;设计变更对工程规模、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工程投资和效益等方面的影响分析;与设计变更相关的基础及试验资料。
(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三)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算文件。
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内容,项目法人可参照以上内容研究确定。
第四章 设计变更的审批与实施
第十三条(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工程设计变更审批采用分级管理制度。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文件,原则上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批,也可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批,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设计变更文件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审批时间)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应自收到重大设计变更审批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审批部门在进行重大设计变更审批时,应组织原审查单位对设计变更报告进行审查。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审查单位进行审查所需时间不包含在重大设计变更审批期限(即30日)内。
第十五条(特殊情况)特殊情况重大设计变更的处理:
(一)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组织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通报项目主管部门,并按照本办法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二)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停工,或不继续施工会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经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同意并签字认可后即可施工,但项目法人应将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按照本办法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第五章 设计变更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
责对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实施监督管理。由于项目建设各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责令改正: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将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报告施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并对因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负责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归档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全面检查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对重大设计变更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应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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