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我国的国体与政体分别是什么
我国的国体与政体分别是什么,
(一种)国体(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后香港、澳门回归,因历史原因,实行“一国两制”,即在中国大陆地区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在香港、澳门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台湾由于内战
”,仍实行资本主义原因未能统一,现为资本主义制度,回归后也适应“一国两制
制度。
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二种)国体指国家的阶级本质,亦即国家 的性质。具体说,一个国家的国体是指在一个国家中,哪个阶级或哪些阶级处于统治地位、掌握国家权力,哪些阶级是统治阶级的同盟者,哪些阶级处于被统治和被压迫的地位。 中国宪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作了如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政体指一个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即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形式组织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也叫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
中国宪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体作了如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就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国体与政体的关系
1.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国体决定政体,政体反映国体,适当的健全的政体对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具有重要作用,政体又有相对独立性.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这就决定了要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反映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
范文二:印度的国体和政体是什么?
国体指的是国家的阶级本质,即是指国家的整体与其组成部分的相互关系。
从全世界来看,国家结构大体可以分为两类,即单一制和联邦制。。它表明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阶级压迫的工具,是一定阶级的专政。历史上的国家可以划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剥削阶级专政的国家,包括奴隶主阶级专政的国家、封建地主阶级专政的国家和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另一种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不同阶级的专政形成了不同的国体。国体决定政体,并通过政体来体现。在阶级社会中,国家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统治的工具,为了要实现其统治,统治阶级总是要建立某种形式的政权,在政权形式中,既包括政治制度,也包括国家的结构。
印度采取的国体为议会制,其特征为议会制共和制的总统由选举产生,是象征性的,是国家元首,主要职能是签署有议会通过的提案。但不是政府首脑;内阁(或称政府)对议会负责 。
目前,世界上采用联邦制的国家并不多,根据其特点大体可分为三类:第一类为西方国家向殖民地移民,而后由在当地出生的土生白人起来反对宗主国的战争,或通过自治而建立起联邦制国家;第二类为当地居民在国家发展过程中或因其他原因而采用联邦制;第三类为西方的殖民地在民族解放运动中获得独立而采取联邦制。 也就是说是二战后,由原殖民地独立的一些国家,如亚洲的缅甸、印度、马来西亚,非洲的尼日利亚。
印度是亚洲的文明古国之一。在历史上,分裂和统一交错,居民的宗教信仰多种多样,当地原有印度教、佛教、锡克教等宗教,又加上后来传入的伊斯兰教,宗教矛盾亦较多,同时,在语言和民族方面也很复杂,以上这些因素给印度在独立时选择国家政体方面带来严重困难。
首先是实行印、巴分治,即在原英国统治的印度,把印度教信徒和伊斯兰教信徒相对集中的地区分开,划分成印度和巴基斯坦两个国家;其次,在印度采取联邦制以照顾国内各语言、民族等方面的利益。1947年独立时,由于强调统一,基本上沿袭英国统治时期划分的行政区,没有考虑各地区在政治、经济和语言上的差别。独立后,大部分地区,要求按语言为基础成立单独语言的邦。位于东南马德拉斯的泰卢固人要求成立讲泰卢固语的安得拉邦比较强烈,中央政府同意于1953年成立安得拉邦。由此引发建立语言邦问题。于是印度政府在1953年底成立改组省邦委员会,研究语言邦问题。后来委员会提出报告,不同意“一种语言成立一个邦”,但认为应当考虑在语言基础上改组省邦。这是因为印度的语言和方言上百种,语言界线亦难以确定,无论怎么划分都必然包括些讲其他语言的人,而漏掉一部分说本语言的人,且容易引发语言、种族、宗教方面各种矛盾和冲突。1956年议会通过省邦委员会改组方案,全印划分为14个邦。后来,不断增加,到1975年,已有22个邦。联邦制是适合于自然与人文条件多样,而且要在地域上呈现镶嵌现象的地区。如果其多样性是混合的,形不成地域上的镶嵌,则只能产生多元的社会,而难于成为联邦制国家。反之,如果社会多元性诸要素在地域分布上的界线是重叠而一致的,同时,又缺乏其他条件来平衡这种潜在的离心力,就会给联邦制的维持带来困难。
目前世界上采取共和制政体的国家占绝大多数,其形式大体有:总统制,内阁制,委员会制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四种。内阁(cabinet)一词来源于法语,有“内室”、“密室”之意。内阁作为政府机构始于英国,它是由英国国王的最高咨询机关(枢密院外交委员会)演变而来。该词后来被其他国家采用,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名称和组织形式。内阁制是以议会为基础而形成的。内阁的首脑由议会中通过选举而产生的议员中占多数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担任。内阁的成员由内阁的首脑从与其政见相近的议员中挑选,或由参加内阁的各党派协调分配名额产生,然后提请国家元首任命。国家元首只是在名义上代表国家,执行些礼仪上的活动,并无实际权力。国家实际权力在内阁,由内阁代表国家元首向议会负责。国家元首颁布法律、法令和发布文告都必须由内阁首脑或有关阁员签署。内阁向议会负责,定期向议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如议会通过对内阁的不信任案,内阁就只有向国家元首提出总辞职,由国家元首任命新的首脑重组内阁,或者是由内阁提议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进行议会大选,然后,根据大选结果组织内阁。内阁总揽国家政务,其首脑有权任命所有政府高级官员,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对内、对外的一切重大方针与政策。由于内阁制政府是以向议会负责为特征,故亦称之为责任内阁制或议会内阁制。
印度政体是一个资本主义联邦制共和国,就是规定总统是国家元首,但其职责是象征性的,实权由总理掌握。国家的总统及副总统任期5年,由一个特设的选举机构间接选举产生。总统职位因去世、辞职或罢免等原因而出缺,印度宪法第65条规定由副总统代行总统职务。当新总统被选出及就职后,副总统恢复原有职务。总统如果因疾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总统暂时代理总统职能直至总统返回办公。
行政权力由以总理为首的部长会议(即印度的内阁)行使。议会多数党向总统提名总理人选,由总统任命总理。然后再由总理向总统提名副总理及其他内阁成员。
印度国务院设国务卿一名、国务委员若干名。不设副国务卿。
宪法于1950年1月26日生效。宣称印度为联邦制国家,是主权的、世俗的、社会主义的民主共和国。采取英国式的议会民主制。公民不分种族、性别、出身、宗教信仰和出生地点,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的统帅,由联邦议会及邦议会组成选举团选出,每届任期五年。总统依照以总理为首的部长会议的建议行使职权。
印度的立法权归议会所有。议会分为上下两院。上院称为联邦院,下院称为人民院。
联邦院议员不超过250人,其中,议长由共和国副总统担任,有12人由总统指定,其他由各邦议会选举产生。联邦院不能提前解散,每年改选1\3的议员。
人民院有议员545人,其中,530人由各邦选民直接选举,13人由中央直辖区选出,有2人由总统指定。人民院可以提出解散,议员任期5年。
行政机构由总统、总理和各部部长组成。总统由上下两院和各邦议会的选举团选出。总统名义上是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统帅,但没有实权。印度现任总统为普拉纳布·慕克吉。总理领导的部长会议掌握实权。总理由议会多数党领袖担任。各部部长由总理提名,总统委任。
最高法院是最高司法权力机关,有权解释宪法、审理中央政府与各邦之间的争议问题等。各邦设有高等法院,县设有县法院。最高法院法官由总统委任。总检察长由总统任命,其主要职责是就执法事项向政府提供咨询和建议,完成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检察权,对宪法和法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等。
印度的主要政党有印度国民大会党(英迪拉·甘地派)(The Indian National Congress〔Indira Gandhi〕):简称国大党(英),通常称印度国大党。有初级党员3000万,积极党员150万。国大党成立于1885年12月,领导了反对英国殖民统治和争取印度独立的斗争。印独立后曾长期执政,1969年和1978年两次分裂。1978年英·甘地组建新党,改用现名。2004年和2009年人民院选举中两次成为议会中第一大党,在2014年人民院选举中遭受重挫,仅获得44个议席。现任主席索尼娅·甘地 。
印度人民党 (Bharatiya Janata Party):1980年4月成立,其前身是1951年成立的印度人民同盟。自称有350万党员。代表北部印度教教徒势力和城镇中小商人利益,具有强烈民族主义和教派主义色彩。1996年首次成为议会第一大党并短暂执政。1998年至2004年两度执政。2014年再次赢得人民院选举,成为第一大党,在中央单独执政,该党成员纳伦德拉·莫迪出任总理。现任主席阿米特·沙阿。
印度共产党(马克思主义) (Communist Party of India〔Marxist〕):简称印共(马)。1964年以孙达拉雅和南布迪里巴德为代表的一派从印度共产党分出后成立。党员81.4万(2002年),是印度最大的左翼政党。曾在西孟加拉邦长期执政,2011年5月结束在该邦连续34年的执政地位。现任**西塔拉姆·亚丘里(Sitaram Yechury)。
印度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India):于1920年成立。1964年分裂,以党主席什·阿·丹吉为首的一派仍沿用印共名称。1981年4月,丹吉因支持英·甘地被印共开除出党,该党再次分裂。现任**苏拉瓦拉姆·雷迪(Suravaram Sudhakar Reddy)。
泰卢固之乡党(Telugu Desam Party):安得拉邦地方政党。是印度政坛的一支重要力量,1999年大选成为全国最大的地方政党。在安得拉邦执政,党主席、邦首席部长钱·奈杜(Narra Chandrababu Naidu)以重视信息技术著称。
范文三:政体和国体
第一单元 我国的国家制度(上)
[高考考点要求]
1、 高考考点 1.我国的国家制度
(1)我国的国体
国家的性质和职能 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 我国的国家职能
(2)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一国两制”的含义、内容和意义 2、 高考预测
运用我国的国家性质分析我国的政策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
运用我国的国家职能分析我国面临的发展经济、保护环境、搞好社会保障、构建和谐社会等艰巨任务。
运用国家职能的知识分析国家关注群众切身利益的活动以及宏观调控的新举措。
明确国体和政体的关系,识记资本主义国家的政体类型及特征。
运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知识说明为什么及怎么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结合具体事例说明人民代表享有哪些权利和改选哪些义务。
运用一国两制的知识说明如何解决台湾问题;用祖国统一的有关知识说明两岸党际交流的意义,抨击**言论和行为,明确我国对两岸关系的基本立场。
[考点解析]
1.我国的国体
① 国家的性质和职能
A.全面理解国家概念 国家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政治权力机构。
国家是复杂的社会组织,因而国家的属性具有多种多样的特点。
(1)首先从国家的地理位置和构成要素,即从国度看,每一个国家不管其性质如何,都是由人口、领土、政权和主权等要素构成的。相对于国家本质来说,它是国家的表象。国家具有主权属性
(2)其次,从国家的本质属性看。国家的本质是指国家固有的和特有的根本属性,即国家阶级性。阶级性是国家的根本属性。国家是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不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国家是阶级社会特有的阶级组织,是阶级统治的政治权力机关。确认阶级性是国家的根本属性,才能同一切超阶级的国家观划清界限。从表面上看,国家似乎整个社会的代表,但实际上它决不是也不可能是超乎各阶级之上调和阶级利益的力量。而是维护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的工具。“治理是为国家而存在,而不是国家为治理而存在”。
(3)再次,国家还具有社会管理属性。即社会性作为全社会的控制中心,也承担起管理全社会的共同利益和共同事务的任务,具有某种社会管理机构的性质。
B、国家的性质和职能
(1)国家的性质即国家的国体,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即哪个阶级处于统治地位,哪个阶级处于被统治地位。统治阶级的性质决定国家的性质。
由于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直接决定着国家的阶级属性,因此,国体体现着国家的阶级本质和内容。国家政权掌握在哪个阶级手中,实行为哪个阶级服务的政策,是判断国家性质的根本标志。
含义:国家职能是指国家在阶级统治与社会管理中
的职责和功能。
(2)国 家 职能 与国家性质的关系:国家性质决定国家职能,国家职能反映国家性质。
国家的两种职能:对内职能主要有 职能
和 职能。对外职能主要有 职能和 职能。 ②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
A.我国的国家制度包括国体和政体,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
家。它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工人阶级的领导是我国国家性质的首要标志。工农联盟是我国家政权的阶级基础。
B.人民民主专政是民主与专政的统一。它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实现了绝大数人
的民主,是新型的民主和新型的专政。
C.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和优点
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
人民民主具有广泛性和真实性的特点。民主的广泛性表现在:民主主体的广泛性;
人民享有民主权利的广泛性。民主的真实性表现在: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有制度、法律和物质保障。
人民民主专政具有自己的特点。人民民主专政实行大多数人对极少数敌人的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在概念表述上直接体现了民主与专政的辩证统一。它确切地表明了我国的阶级状况和政权的广泛社会基础;在实践上能使人们正确理解我国政权的性质和功能,防止只强调专政而忽视民主或只强调民主而忽视专政的片面性,有利于人民当家作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
注意区分:人民民主的特点与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以及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
基础与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基础。
D.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内在要求,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也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是逐步发展的历史过程。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
法定地位
E. 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重要依据
重要意义
民主和专政的关系
民主和专政,是国家的阶级性质在国体方面的具体体现。
民主,是指在一定的阶级范围内,按照平等的原则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专政,则是依靠国家政权的暴力对于被统治阶级实行的政治统治。
民主和专政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关系。这种辩证统一关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民主与专政是相互区别的。这种区别主要在于: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民主只适用于统治阶级和人民内部,而专政则适用于被统治阶级和敌对力量;两者的实施方式不同,民主以政治权利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为基本特征,而专政则以国家权力的强制为实施特征;两者的功能不同,民主是为了实现统治阶级和人民的意志和要求,更加有效地管理国家事务,而专政则是为了巩固特定的国家政权,以保证社会政治秩序的稳定。
另一方面,民主与专政又是相辅相成,互为前提的。民主是专政的社会政治基础。只有在统治阶级和人民内部实现充分的民主,才能使得国家政权获得有效的政治支持和必要的政治力量,才能有效地实施对于被统治阶级和敌对力量的专政;同时,专政是民主的政治保障。只有实施对于被统治阶级和敌对力量的专政,才能巩固特定的国家政权和统治阶级的政治地位,保障社会政治的稳定;才能使统治阶级和人民内部的民主获得必要的政治条件。
③我国的国家职能
国家职能是国家性质在国家实际运行和作用方面的具体体现。一般来说,任何国家都具有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的基本职能。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又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我国的国家性质和发展阶段决定了我国具有特定的对内和对外职能。具体来说,对内职能方面主要是:第一,政治职能。即国家维护政治统治和政治稳定的职能。第二,经
济职能。即国家组织经济建设,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提高生产力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的职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主要是进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第三,文化职能。即国家组织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职能。第四,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即国家为社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的职能。这四个方面的职能也可分为政治统治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两个部分,它是国家基本职能在我国的具体化。
对外职能方面主要是:第一,防御外部敌人的侵犯和颠覆,捍卫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主权是一个国家的生命和灵魂,领土是国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一个国家必须捍卫自己的主权和领土完整。这是我国对外职能最重要的方面。第二,发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创造有利于我国发展的国际环境。我们把对外开放作为我国的基本国策,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职能。第三,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积极发挥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作用。和平与发展是当代世界的主题,我国应当而且可以在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方面作出自己的贡献。上述对外职能也可以分为保卫职能和交往职能两个部分,它是国家对外职能在我国的具体化。
我国的国家职能反映了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体现了我国的国家性质。
2.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①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
A.政体及其与国体的关系
政体即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即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形式来组织自己的政治权力机关。二者的关系是国体决定政体,政体反映国体,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政体具有相对独立性。影响政体的因素有:
B.当代国家政体的基本类型
君主立宪制和民主共和制,前者主要是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典型代表是英国;后者是总统制共和制和议会制共和制,典型国家是美国和德国等。议会制共和制和总统制共和制的共同特点:二者的国家代表机关和元首都是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其不同点有:议会制共和制的议会是国民的代议机关,代议,顾名思义由代表议政,拥有立法、组织和监督政府等权力;总统制共和制的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总统总揽行政权力,统率三军;议会制共和制的政府由占议会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来组织,政府对议会负责;总统制共和制的政府与议会互相独立,相互不能兼任职务。议会制共和制的总统只拥有虚位,没有实权;而总统制共和制由总统选举结果产生政府。资产阶级各政党能否上台行政的关键不在于是否取得议会的多数,而在于总统选举中能否获胜。
C. 社会主义国家的政体只能是民主共和制。决定这一形式的因素是两点,其一是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经济基础;其二是无产阶级的国家性质。 由于各社会主义国家的具体条件不同,实行民主共和制的具体形式也具有多样性。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②.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A.我国人民行使权力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
(1)全国人大的地位和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
(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它们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起构成了我国国家权力机关体系。
B.人民代表是国家权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C.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及组织和活动原则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制定法律和法规,统一领导国家事务,监督其他权力机关,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政治制度。这一制度直接体现着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同时,它又是建立其他有关的国家管理制度的基础,因此.它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有利于保证国家权力体现人民的意志。有利于保证中央与地方国家权力的统一。有利于我国各民族的平等和团结。
③我们必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符合人民当家作主的宗 旨,适合于我国国情,能够确保国家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中。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选举制度;进一步加强人大的立法和监督职能,进一步密切人民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
③人民代表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
A. 人民代表的法律地位:人民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从以下三个方
面加以把握:第一,人民与人民代表的关系。第二,人民代表的产生方式和任期。第三,人民代表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如何理解“我国的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来自人民,由人民选举产生。人民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行使国家权力。人民代表必须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
B. 人民代表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人民代表必须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力,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
④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A.国家的结构形式是指国家的整体和部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
B.国家的结构形式的类型: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两种。国家结构形式包括联邦制和单一制,联邦制国家的权力是它的成员单位让予的;单一制国家地方的权力是中央授予的。区分单一制国家和联邦制国家主要应当看:第一,全国是否只有一个中央政府统一领导国家事务;第二,全国是否只有一部宪法作为法律依据;第三,中央政府对外是否统一行使外交权
C.我国是单一制国家。这里主要把握两点:
一是从理论上理解为什么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因为,从行政区域划分的状况来看,我国是单一主权国家,实行的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到目前为止,我国由23个省(包括台湾省)、4个中央直辖市、5个自治区、2个特别行政区(香港和澳门)组成。这种区域划分本身,表明我国是由普遍行政区域和特别行政区组成的统一的主权国家。从单一制国家的主要特点来看,我国实际状况符合单一制国家的特点。在我国,全国只有一部宪法、一个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一个中央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都在中央政权的统一领导下行使其职权。
二是从实践上运用国家结构形式的理论,揭露“**”分子李登辉的“两国论”、吕秀莲的“远亲近邻论”和陈水扁的“一边一国论”的实质和要害。当前,特别要反对“一边一国论”的“**”新阴谋。“一边一国”的实质就是分裂祖国,鼓吹“**”。陈水扁的“一边一国论”不过是“两国论”和“远亲近邻论”的翻版。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这是一个谁都无法改变的历史事实。历史证明,世界上没有哪一种力量能阻挠中国的民族振兴和完全统一。改革开放20多年来,祖国大陆综合国力大大增强,国际地位日益提高,实力对比、民心所向、国际舆论无不朝着有利于统一的方向发展。
⑤“一国两制”的含义、内容和意义
A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是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所在,是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也是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重大原则问题。
B“一国两制”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本方针。
C含义和主要内容:①“一国两制”的前提和基础是“一国”,即一个中国,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中央人民政府。②两制并存,国家的主体是社会主义制度。③“一国两制”下设立的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特别行政区是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地方行政区域。但享有高度的自治(非
“完全自治”)——行政管理权、立法权(地方性的)、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一定的外事权,中央依法授予的其他自治权力。(注意没有外交权和国防权)(像行政长官进京述职,特别行政区主要官员由中央政府任命,对“基本法”的解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等都体现了特别行政区是中央领导下的地方行政区域) D:有力于实现祖国的统一,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港澳台的稳定和繁荣。
“一国两制”并没有改变我国单一制的结构形式
我国只有一部宪法,只有一个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只有一个中央政府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我国公民只有一个国籍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我国由若干行政区域组成,包括台湾省在内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各行政区域由中央政权机关统一领导;我国是完整的主权国家,是国际交往的单一主体,中央政府统一行使外交权,地方政府不能代表国家行使外交权
[重点难点导析]
1、国家性质(国体)与政体的关系和国家性质与国家职能的关系
第一,国体与政体的关系:国体决定政体,政体反映国体。因为适当的健全的政体,对维护和巩固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统治阶级历来十分重视政权组织形式。但是,并不是说,国体相同的国家,它们的政体都完全一样。由于各国的历史条件、阶级力量对比、传统习惯、国际环境影响的不同,在相同阶级掌握政权的条件下,可以采取不同的政权组织形式。所以,政体具有相对独立性,一个国家采用何种政体形式是由具体国情、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第二,国家性质与国家职能的关系:国家性质决定国家职能,国家职能反映国家性质,不同性质的国家其职能有着本质差异。这就是说:
〔1〕任何国家的统治阶级掌握政权,都要运用它来维护自己阶级的根本经济利益,实现其阶级统治。所以,国家性质决定国家职能,国家性质不同,国家职能的性质和作用也就不同。
(2)任何国家的职能,无论是对内对外的职能,还是政治统治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都是要维护统治阶级的国家政权,虽然它们的具体内容不同,但都是国家性质的直接体现。
(3)国家性质不同,其职能性质和作用也不同。
(4)国家的对内职能和对外职能相互依存,服从于共同目的。对内职能是基础和后盾,国家有了巩固、稳定的政治统治和雄厚的经济实力才有利于对内职能的执行;对外职能是对内职能的延伸和继续、对外职能对对内职能也有影响,某些对外政策的重大失误会引起国内局势的动荡,而祟高的国际威望和有利的国际环境,则有利于巩固国内的安定和保证本国经济的繁荣。
2.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1)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其首要标志是工人阶级的领导(即阶级性);阶级基础是工农联盟;社会基础是人民;其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是人民当家作主。
(2)明确人民民主专政是新型的民主和新型的专政。
(3)我国在一定范围内还存在阶级斗争,但我国已不是阶级社会,阶级斗争已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由此加深对“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理解。注意结合阶级斗争在经济、政治、思想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些具体表现,如同“**功” 的斗争、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分析加强专政职能的重要性。
(4)明确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内在要求,只有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才能调动亿万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投身到社会主义建设中来。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是逐步发展历史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不能照搬西方的民主制度。
3、关于对“一国两制”意义的理解
“一国两制”构想是全新的政治思想,它的提出及其在解决香港、澳门问题上的落实,是我国和当代世界历史上的重大事件,具有深远的意义。
首先,“一国两制”构想为我国实现和平统一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其次,“一国两制”构想将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持香港、澳门、台湾的稳定和繁荣创造有利的条件。 最后,“一国两制”构想对世界各国和人类的进步事业都具有重大的意义。总之,“一国两制”构想,为人类进步事业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和借鉴,因此,它在国际政治界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4.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是我国人民自己管理国家的组织形式。它直接体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是建立其它有关的国家管理制度的基础。
(2)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利的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国家权利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利机关,其它国家机关均有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建立起来的。它具有巨大的优越性,这主要表现在:有利于保证国家权利体现人民的意志;有利于保证中央和地方国家权利的统一;有利于我国个民族的平等和团结。
(4)必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确保国家权利掌握在人民手中,符合人民当家作主的宗旨,适合我国的国情,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是人民奋斗的成果和历史的选择。因此,我们必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知识迷航指南] 1.我国的国家制度、根本制度、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的区别。
我国的国家制度包括国体和政体。这是从广义上来说的,狭义的国家制度是指国体。我国的国体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1)我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它是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等制度的总称。
(2)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3)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2.分清民主的性质和民主的发展程度
民主的性质是民主质的规定性,即阶级性,它是一个阶级统治另一个阶级的社会形式。民主程度是民主的实现程度,即民主原则和民主精神转化为实践的程度,它是民主量的规定性。资本主义民主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已趋于成熟、完备,但改变不了其民主的本质,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只有五十年的历史,还有不够成熟的地方,但它是最高类型的民主。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相关知识的联系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 前者是一种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的政体,后者是国家机关,是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政治含义的联系
从经济与政治的关系看,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归根到底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制基础之上的,人民群众是生产资料的主人,从根本上保证了他们是国家的主人。从政治与阶级的关系看,人大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形式,体现人民群众的利益。从政治与国家政权的关系看,人大制保证了国家政权牢牢控制在人民手中。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联系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我国建立并逐步完善了一整套适合我国国情的民主制度,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选举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民主制度等,为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制度保障。
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具有广泛性、真实性的特点。人民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主体的广泛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和享有广泛民主权利的制度保障,我国人大已制定了有关公民政治权利的法律法规一千多件,使人民民主有了法律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具有真实性。
(4)人民民主专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 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国体决定政体,政体反映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体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自己的历史任务。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工人阶级的领导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最重要特征,工人阶级的领导是通过自己的先锋队组织——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现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决定在我国
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实现对国家的领导主要表现在党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并通过法定程序使之变为国家意志,以确定社会发展的总方向和每个历史阶段的总目标推荐优秀党员担任各级国家机关的主要领导职务,这些都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其职权来保证。
(5)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与资本主义国家议会的关系 ”
①形式上相似:都是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都由定期选举的代表或议员组成;都属于间接民主即代议制民主
②本质不同:其一,经济基础不同;其二,行使权力的主体不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的利益,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权力主体是人民,而西方议会制议员不对选民负责,不受选民监督,选民无权罢免议员,议员是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的;其三,二者的权力和活动原则不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人大受人民监督对人民负责外,不受任何国家机关的制约,人大处于全权地位,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西方一般按照三权分立原则组织起来,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互相制约,彼此制衡。
(6)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国家结构形式的关系
共同点:都属于国家形式的范畴,都由国家性质、历史特点决定,并为国家性质服务,都有利于人民更好地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区别:前者是我国的政体,即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直接体现了我国国体,因而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后者是指国家的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我国是实行单一制的国家。
(7)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我国的国家机构
区别:前者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后者是我国国家机关的总和。
联系:全国人大可凭借其最高任免权组织建立我国的中央国家机构.并将它们置于自己的监督之下。这正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8)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政协
前者是国家机关,是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有选举、任免和决定国家重大事务的权力,后者不是国家机关,是多党合作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其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 政协委员列席人大,人大在重大决策前要同人民政协协商,是为了发挥政治协商的作用,这有利于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但不能理解成人大与政协共同决定国家大事。民主党派成员参加人大的身份是人民代表不是代表本党派,更不是在人大中分席位。同时,不要将政协与人大等同于西方议会的上议院(参议院)和下议院(众议院)。
4.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前者是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后者是一种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政体。
5.最高权力机关与权力机关
前者是全国人大,后者指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
6.权力机关与其它国家机关
前者指人民代表大会,后者则指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它们都是在人民代表大会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受其监督、对其负责和报告工作,是领导被领导、监督被监督的关系。
7.“一国两制”下的特别行政区和我国的民族自治 区的关系
共同点:二者都享有自治权,都是中央人民政府管辖下的地方行政区域。 区别:(1)设立的地区不同:特别行政区是在港、澳、台地区设立的,而民族自治区是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设立的。
(2)自治程度不同:民族自治区有“一定的自治权”,而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3)社会制度不同:前者坚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而后者则坚持社会主义制度。
(4)解决的问题不同:前者是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实现祖国和平统一而设立的,后者是为了解决民族问题,实现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地区事务的愿望而设立的。
范文四:国体和政体问题
国体和政体问题
摘要:国体和政体问题是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的基本问题。本文运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基本原理,分析了国体、政体的基本内涵及二者之间的关系,强调指出,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是在坚持国体的基础上对政体进行改革,而不是改变国体。
关键词:国体;政体;阶级性;政治体制改革;中国
国体和政体问题是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新时期我国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所面临的一个重要理论间题。弄清楚国体和政体,是分析国家问题,特别是分析民主政治制度问题十分重要和不可缺少的基础。对于尚未取得政权的革命阶级来说,准确理解和把握国体和政体问题,可以使本阶级不受统治阶级实行的民主政治制度形式的迷惑,认清其阶级统治和阶级专政的实质,把夺取政权、改变自己被统治的地位当作首要任务。对于取得了政权的革命阶级来说,搞清楚国体和政体问题可以使自己不至因夺得政权的胜利而忽略了巩固国体和进一步解决好政权形式问题的重要性。
一、国体与政体的辩证统一
1.定义:所谓国体,是指国家的根本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性质和阶级内容,也就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亦即国家政权掌握在哪个阶级手中,哪个阶级居于统治地位,联合哪些阶级去统治哪些阶级。国体体现着国家的阶级本质和内涵。所谓政体,亦称国家的形式,是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和管理形式,即统治阶级采取何种方式组织自己的政权机关,实现自己的统治。
2.关系:国体和政体作为国家问题的两个方面,是互相关联、互相制约的。概括地说,国体决定政体,但政体有相对的独立性,同样的国体可以有不同的政体形式,好的政体形式可以更充分地体现国体的性质,反之,则会妨碍国体性质的实现,出现以“政”伤“国”的情况。具体而言,一方面,国体决定着政体。国体反映着国家的阶级属性,构成国家的阶级内容。国体是政体的本质和归宿,它决定着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选择什么样的政权组织形式为本阶级的利益服务。一般地说,不同的国体要求不同的政体,或者说,不同的统治阶级会选择不同的统治形式。另一方面,政体反映国体。从内容和形式的关系讲,政体作为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必须适应国体的要求,服从和服务于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体现国体的性质,使国体得以实现。同时,政体具有相对独立性。适当的、健全的政体,对于维护和巩固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正如**同志指出的:“没有适当形式的政权机关,就不能代表国家。”这就是说,如果没有适当和健全的政体,也就不可能充分反映和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一个国家必然要求实现国体和政体的统一,两者相辅相成。我们不可能设想国体和政体是矛盾的、互不相容的。此外,经济发展水平、阶级力量对比、历史文化传统和国际环境等,也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政体。国体相同的国家可以采取具体形式不同的政体,同一个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政体的具体形式也会有所不同。例如,美国、英国和法国等资本主义国家的国体相同,但它们的政体即政权组织形式各不相同。社会主义国家也是如此,它们国
体相同,政体却各具特色。我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政体是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原则和活动原则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二、中国共产党人第一次明确而系统地阐述了国体和政体问题国家学说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构成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说的主要内容。
1.马克思、恩格斯在分析国家问题时,把国家的阶级性质称为国家实质,把国家的政治制度称为国家形式,强调要透过国家和国家政治制度的形式,看到阶级专政和阶级统治的实质。他们在讨论问题的过程中,把国家的政治制度称作政体,但没有明确地把国家的阶级实质称为国体。
2.列宁领导俄国人民取得了十月革命的胜利,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苏维埃社会主义国家与资产阶级国家以及历史上其他剥削阶级国家的根本区别,自然成为列宁深人思考的问题。1918年,列宁在为批判考茨基从理论上把马克思主义庸俗化的小册子《无产阶级专政》而撰写的《无产阶级革命和叛徒考茨基》一书中,谈到了国家的形式以及国家的管理形式问题。他说:“在这里谈论什么管理形式更是加倍的愚蠢,因为任何一个小孩都知道君主制与共和制是不同的管理形式。我们倒需要向考茨基先生证明,这两种管理形式也同资本主义制度下其他一切过渡的‘管理形式’一样,不过是资产阶级国家即资产阶级专政的不同形态而已。??谈论管理形式,不仅是愚蠢地而且是拙劣地伪造马克思的意思,因为马克思在这里说的分明
是国家的形式或类型,而不是管理形式。”在这里,列宁把资产阶级专政的本质与资产阶级专政的不同形态作了区分,实质上指明了国体与政体的区别。但是,由于繁重的国家建设和政权建设任务,列宁没有来得及就两者的区别与联系作进一步的论述。第一次从理论上明确且系统地阐述这一问题的是中国共产党人。
3.1940年,**发表了《新民主主义论》。在谈到革命胜利后要建立的国家时,他在该文指出:“无论如何,中国无产阶级、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小资产阶级,乃是决定国家命运的基本势力。这些阶级,或者已经觉悟,或者正在觉悟起来,他们必然要成为中华民主共和国的国家构成和政权构成的基本部分,而无产阶级则是领导的力量。现在所要建立的中华民主共和国,只能是在无产阶级领导下的一切反帝反封建的人们联合专政的民主共和国,这就是新民主主义的共和国,也就是真正革命的三大政策的新三民主义共和国。”“这种新民主主义共和国,一方面和旧形式的、欧美式的、资产阶级专政的、资本主义的共和国相区别,那是旧民主主义的共和国,那种共和国已经过时了;另一方面,也和苏联式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的共和国相区别,那种社会主义的共和国已经在苏联兴盛起来,并且还要在各资本主义国家建立起来,无疑将成为一切工业先进国家的国家构成和政权构成的统治形式;但国体和政体问题是那种共和国,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中,还不适用于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的革命。因此,一切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的革命,在一定历史时期中所采取的国家形式,只能是第三种形式,这就是所谓新民主主义共和国。这是一定历史时期的形式,
因而是过渡的形式,但是不可移易的必要的形式。”为了说清楚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国家性质,**又进一步论述了“国家体制”问题。他说:“因此,全世界多种多样的国家体制中,按其政权的阶级性质来划分,基本地不外乎这三种:(甲)资产阶级专政的共和国;(乙)无产阶级专政的共和国;(丙)几个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共和国。”**接着论述了“国体”和“政体”这两个不同的概念。他说:“这里所谈的是‘国体’问题。这个国体问题,从前清末年起,闹了几十年还没有闹清楚。其实,它只是指的一个问题,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资产阶级总是隐瞒这种阶级地位,而用‘国民’的名词达到其一阶级专政的实际。”**在这里所说的关于“国体”问题的争论,主要发生在清朝末年和民国初年的十几年时间里。在清末,主要是革命党同立宪派的争论。当时争论的焦点在于,在中国应当争取实现民主共和制度,还是应当争取实现君主立宪制度。这个“民主共和”与“君主立宪”,他们就称为“国体”问题。以孙中山为代表的革命党人认为,必须首先用武力推翻清王朝,打倒满洲皇族的统治,进而建立当时最新的社会制度—民主共和制度。以梁启超为代表的立宪派则认为,民主共和诚然是最新的制度,但在当下中国,由于社会条件和国民素质等因素,难以骤然实行。如勉强实行,则会造成长期动乱。不如用和平手段,实现君主立宪制度,为将来实行更新的社会制度创造条件。显然,他们争论的所谓“国体”,实际上是关于封建和反封建,以及如何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的问题。它涉及到国家政权形式的问题,即政体问题,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到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
所居地位的问题,即国体问题。**说他们并没有完全弄清楚“国体”问题是怎么一回事,是指他们没有点出国家的性质和形式的区别。至民国初年,由于共和制度徒有虚名,军阀争战,政客闹剧,弄得国无宁日,人民生活不得安宁,有时甚至比清末还更感痛苦,所以一些人发出了民国还不如前清的感慨。一些军阀、政客利用人们的这种情绪,极力宣扬共和制不如君主制,主张恢复君主制。由此,中国社会上演了袁世凯复辟帝制和张勋复辟帝制的闹剧。这个时期,社会舆论上也就再次发生了共和“国体”与君主“国体”的争论。当时梁启超反对袁世凯复辟的著名论文,就冠以“异哉!所谓国体问题者”的标题。蔡愕等起义反袁,也是打着“护国”的旗号,这里的所谓“护国”,就是护卫共和国“国体”的意思。这次争论是复辟与反复辟之争,是封建和反封建之争,同样也涉及到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问题。关于政体问题,**指出:“至于还有所谓‘政体’问题,那是指的政权构成的形式问题,指的一定的社会阶级取何种形式去组织那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没有适当形式的政权机关,就不能代表国家。中国现在可以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但必须实行无男女、信仰、财产、教育等差别的真正普遍平等的选举制,才能适合于各革命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适合于表现民意和指挥革命斗争,适合于新民主主义的精神。这种制度即是民主集中制。只有民主集中制的政府,才能充分地发挥一切革命人民的意志,也才能最有力量地去反对革命的敌人。‘非少数人所得
而私’的精神,必须表现在政府和军队的组成中,如果没有真正的民主制度,就不能达到这个目的,就叫做政体和国体不相适应。”**用“国体”和“政体”这对概念,对革命胜利后要建立的国家作了分析。他指出:“国体—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政体—民主集中制。这就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治,这就是新民主主义的共和国,这就是抗日统一战线的共和国,这就是三大政策的新三民主义的共和国,这就是名副其实的中华民国。”可以看出,**在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分析国家问题时,回答了自清朝末年就开始的关于国体问题的争论,阐述了国体和政体的准确涵义,勾画出了中国共产党人将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和政体的大致轮廓。为了掩盖阶级专政的国家实质,资产阶级的民主政治理论只讲政体,不讲国体,用形形色色的政体理论,歪曲国家的阶级本质,把少数人占统治地位的国家美化成“人民主权”的国家,或者实行“民主政治”的国家。**曾经深刻地揭示了资产阶级国家民主政治的阶级本质,他说,美国也有“民主政治”,可惜只是资产阶级一个阶级的独裁统治的别名。资产阶级一方面极力掩盖其国家政权阶级专政的实质,一方面大肆攻击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把无产阶级专政或人民民主专政诬蔑为无产阶级一个阶级的独裁。所谓专政,是指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对敌对阶级实行的强力统治,是阶级统治的一种形式。其实,它并不是无产阶级的发明,而是无产阶级向资产阶级学来的,或者说,是资产阶级教授给无产阶级的。自阶级社会产生以来,专政作为国家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就一直存在。历史上,有奴隶主阶级的专政,有封建主阶级的专政,有资产阶级的
专政,有无产阶级的专政或曰人民民主专政。就专政的系统化、专政形式的多样化和专政的残酷程度而言,资产阶级的专政可谓登峰造极,只不过现代资产阶级要比它们先辈们有着更高明的伪装罢了。毫无疑问,面对在相当长时期内比自己要强大得多的敌人,无产阶级在夺取政权以后,也必须实行无产阶级专政,以捍卫和巩固自己的政权,捍卫人民民主。但是,与以往任何剥削阶级的专政相比,无产阶级专政有着本质的不同,因为它是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无产阶级及其他劳动人民对少数敌对分子的依法专政。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作为无产阶级国家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专政本身不是目的,而是维护人民民主的一个重要手段,而且必须以法律和法制的形式进行。在这里,专政的主体和专政的对象都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也就是说,在社会主义国家,所谓无产阶级专政或人民民主专政,是以最广大人民的民主和对敌对分子的依法专政相结合为其基本特征的。当然,80多年来,在无产阶级专政问题上,社会主义国家既有很多宝贵的经验,同时也有不少沉痛的教训,都是值得我们认真总结的。
三、政治体制改革是政体层面上的问题
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强调国体与政体的辩证统一,认为政体必须适应国体的要求。国体是第一位的。政体作为国体的具体实现形式,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国体。在我国,国体是工人阶级(通过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这种国家本质是不能改变和动摇的。否则,就是改变国家的性质,而不再只是形式上的改变。而改变国家性质是历史上任何一个统治阶级都绝对不可能做且不可能答应的,除非国家内部的阶级
和政治力量对比发生了异常变化。作为人民民主专政国体和政体问题的实现形式,我国的政体则可以是而且必然是逐步改革和完善的。一切改革的目的在于使政体更好地体现和适应其国体的本质,而决不是改变或动摇国体。政治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必须以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基础为实践标准。经济的发展必然带来政治制度的发展和变化。政治制度也是要与时俱进的。制度的进步形式就是改革,或者说,改革是制度进步的途径和方法。我们进行改革的目的,是探索能更好地适应和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政治制度。历史上,封建君主制国家取代奴隶制国家,资产阶级共和国取代封建君主制国家,社会主义国家取代资产阶级国家,都是国体的改变,都是通过革命实现的。在中国,19n年中华民国和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也都是国体的变化。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国体演变的深刻根源在于社会基本矛盾的发展及这种发展所造成的社会经济形态的演变。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当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以及相应的社会基本阶级间的矛盾达到不可克服和不可调和的程度时,社会革命就到来了,国体就要改变了。国体的改变就是革命,就是政治革命,就是建立一种什么性质的国家的问题。因此,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从封建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从资本主义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不仅是社会形态和社会发展阶段的变化,而且是阶级性和国体的变化。我们所说的政治体制改革,不是政治革命,而是政体层面上的问题,是在国家根本性质不变的前提下,逐步发展和完善我们的政治制度,否则就不是改革。**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指
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实行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是人民奋斗的成果和历史的选择,必须坚持和完善这个根本政治制度,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这对于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人民民主具有决定意义。”⑦所谓坚持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就是要坚持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不变、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不变、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不变,也就是要在坚持这“三个不变”的前提下,对“政权的组织形式”或者说“政治体制”进行改革。改革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三个不变”,更好地体现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提高党领导和执政的水平和效率,使人民群众依法对各级权力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更好的监督,防止腐败现象的孽生和蔓延。改革就是在坚持国体的前提下改善政体。一些国家在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时,没有弄清这个根本问题,而是改变了国家的性质,改变了国体,最后导致国家变质和解体。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我们党历来以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为己任。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坚定不移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
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要有利于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同时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绝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要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简言之,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是为了不断探索、发展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形式。如果不维护国体,不维护社会的稳定,导致外国敌对势力的介人和干涉,导致国内矛盾的激化,甚至造成社会动乱,使国家垮台,那是什么政体,是什么政治体制改革?有哪个国家会要这样的政体和政治体制改革?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绝不能照搬西方那一套政治制度模式。但是,我们并不否认,在政体问题上,即在国家的政权组织管理形式上,不同的国家之间完全可以互相借鉴。中国历史上的文官制度、科举制度、庭审制度、法律制度等,都是具
体的政体形式,其中有不少内容曾为西方国家所吸取和借鉴。同样,其他国家包括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政权组织管理方面的许多经验,也有可以为我们批判地吸收和借鉴的积极因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探索,是一个伟大的历史创造过程。我们今天的政治体制改革,同样是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探索。现在,社会上一些人盲目崇拜西方那一套政治制度,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我们没有从理论上对一些问题做出有说服力的回答。因此,要特别重视对政治体制改革问题的理论研究。这是中国理论界应当承担的神圣而艰巨的历史任务。
范文五:国体和政体问题
国体和政体问题是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新时期我国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所面临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弄清楚国体和政体,是分析国家问题,特别是分析民主政治制度问题十分重要和不可缺少的基础。对于尚未取得政权的革命阶级来说,准确理解和把握国体和政体问题,可以使本阶级不受统治阶级实行的民主政治制度形式的迷惑,认清其阶级统治和阶级专政的实质,把夺取政权、改变自己被统治的地位当作首要任务。对于取得了政权的革命阶级来说,搞清楚国体和政体问题可以使自己不至因夺得政权的胜利而忽略了巩固国体和进一步解决好政权形式问题的重要性。
一、国体与政体的辩证统一
所谓国体,是指国家的根本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性质和阶级内容,也就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亦即国家政权掌握在哪个阶级手中,哪个阶级居于统治地位,联合哪些阶级去统治哪些阶级。国体体现着国家的阶级本质和内涵。所谓政体,亦称国家的形式,是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和管理形式,即统治阶级采取何种方式组织自己的政权机关,实现自己的统治。
国体和政体作为国家问题的两个方面,是互相关联、互相制约的。概括地说,国体决定政体,但政体有相对的独立性,同样的国体可以有不同的政体形式,好的政体形式可以更充分地体现国体的性质,反之,则会妨碍国体性质的实现,出现以"政"伤"国"的情况。具体而言,一方面,国体决定着政体。国体反映着国家的阶级属性,构成国家的阶级内容。国体是政体的本质和归宿,它决定着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选择什么样的政权组织形式为本阶级的利益服务。一般地说,不同的国体要求不同的政体,或者说,不同的统治阶级会选择不同的统治形式。另一方面,政体反映国体。从内容和形式的关系讲,政体作为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必须适应国体的要求,服从和服务于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体现国体的性质,使国体得以实现。同时,政体具有相对独立性。适当的、健全的政体,对于维护和巩固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正如**同志指出的:"没有适当形式的政权机关,就不能代表国家。"①这就是说,如果没有适当和健全的政体,也就不可能充分反映和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一个国家必然要求实现国体和政体的统一,两者相辅相成。我们不可能设想国体和政体是矛盾的、互不相容的。
此外,经济发展水平、阶级力量对比、历史文化传统和国际环境等,也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政体。国体相同的国家可以采取具体形式不同的政体,同一个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政体的具体形式也会有所不同。例如,美国、英国和法国等资本主义国家的国体相同,但它们的政体即政权组织形式各不相同。社会主义国家也是如此,它们国体相同,政体却各具特色。我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政体是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原则和活动原则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二、中国共产党人第一次明确而系统地阐述了国体和政体问题
国家学说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构成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说的主要内容。马克思、恩格斯在分析国家问题时,把国家的阶级性质称为国家实质,把国家的政治制度称为国家形式,强调要透过国家和国家政治制度的形式,看到阶级专政和阶级统治的实质。他们在讨论问题的过程中,把国家的政治制度称作政体,但没有明确地把国家的阶级实质称为国体。
列宁领导俄国人民取得了十月革命的胜利,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苏维埃社会主义国家与资产阶级国家以及历史上其他剥削阶级国家的根本区别,自然成为列宁深入思考的问题。1918年,列宁在为批判考茨基从理论上把马克思主义庸俗化的小册子《无产阶级专政》而撰写的《无产阶级革命和叛徒考茨基》一书中,谈到了国家的形式以及国家的管理形式问题。他说:"在这里谈论什么管理形式更是加倍的愚蠢,因为任何一个小孩都知道君主制与共和制是不同的管理形式。我们倒需要向考茨基先生证明,这两种管理形式也同资本主义制度下其他一切过渡的'管理形式'一样,不过是资产阶级国家即资产阶级专政的不同形态而已。谈管理形式,不仅是愚蠢地而且是拙劣地伪造马克思的意思,因为马克思在这里说的分明是国家的形式或类型,而不是管理形式。"②在这里,列宁把资产阶级专政的本质与资产阶级专政的不同形态作了区分,实质上指明了国体与政体的区别。但是,由于繁重的国家建设和政权建设任务,列宁没有来得及就两者的区别与联系作进一步的论述。
第一次从理论上明确且系统地阐述这一问题的是中国共产党人。
1940年,**发表了《新民主主义论》。在谈到革命胜利后要建立的国家时,他在该文指出:"无论如何,中国无产阶级、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小资产阶级,乃是决定国家命运的基本势力。这些阶级,或者已经觉悟,或者正在觉悟起来,他们必然要成为中华民主共和国的国家构成和政权构成的基本部分,而无产阶级则是领导的力量。现在所要建立的中华民主共和国,只能是在无产阶级领导下的一切反帝反封建的人们联合专政的民主共和国,这就是新民主主义的共和国,也就是真正革命的三大政策的新三民主义共和国。"
"这种新民主主义共和国,一方面和旧形式的、欧美式的、资产阶级专政的、资本主义的共和国相区别,那是旧民主主义的共和国,那种共和国已经过时了;另一方面,也和苏联式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的共和国相区别,那种社会主义的共和国已经在苏联兴盛起来,并且还要在各资本主义国家建立起来,无疑将成为一切工业先进国家的国家构成和政权构成的统治形式;但是那种共和国,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中,还不适用于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的革命。因此,一切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的革命,在一定历史时期中所采取的国家形式,只能是第三种形式,这就是所谓新民主主义共和国。这是一定历史时期的形式,因而是过渡的形式,但是不可移易的必要的形式。"③
为了说清楚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国家性质,**又进一步论述了"国家体制"问题。他说:"因此,全世界多种多样的国家体制中,按其政权的阶级性质来划分,基本地不外乎这三种:(甲)资产阶级专政的共和国;(乙)无产阶级专政的共和国;(丙)几个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共和国。"④
**接着论述了"国体"和"政体"这两个不同的概念。他说:"这里所谈的是'国体'问题。这个国体问题,从前清末年起,闹了几十年还没有闹清楚。其实,它只是指的一个问题,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资产阶级总是隐瞒这种阶级地位,而用'国民'的名词达到其一阶级专政的实际。"⑤
**在这里所说的关于"国体"问题的争论,主要发生在清朝末年和民国初年的十几年时间里。在清末,主要是革命党同立宪派的争论。当时争论的焦点在于,在中国应当争取实现民主共和制度,还是应当争取实现君主立宪制度。这个"民主共和"与"君主立宪",他们就称为"国体"问题。以孙中山为代表的革命党人认为,必须首先用武力推翻清王朝,打倒满洲皇族的统治,进而建立当时最新的社会制度--民主共和制度。以梁启超为代表的立宪派则认为,民主共和诚然是最新的制度,但在当下中国,由于社会条件和国民素质等因素,难以骤然实行。如勉强实行,则会造成长期动乱。不如用和平手段,实现君主立宪制度,为将来实行更新的社会制度创造条件。显然,他们争论的所谓"国体",实际上是关于封建和反封建,以及如何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的问题。它涉及到国家政权形式的问题,即政体问题,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到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所居地位的问题,即国体问题。**说他们并没有完全弄清楚"国体"问题是怎么一回事,是指他们没有点出国家的性质和形式的区别。
至民国初年,由于共和制度徒有虚名,军阀争战,政客闹剧,弄得国无宁日,人民生活不得安宁,有时甚至比清末还更感痛苦,所以一些人发出了民国还不如前清的感慨。一些军阀、政客利用人们的这种情绪,极力宣扬共和制不如君主制,主张恢复君主制。由此,中国社会上演了袁世凯复辟帝制和张勋复辟帝制的闹剧。这个时期,社会舆论上也就再次发生了共和"国体"与君主"国体"的争论。当时梁启超反对袁世凯复辟的著名论文,就冠以"异哉!所谓国体问题者"的标题。蔡锷等起义反袁,也是打着"护国"的旗号,这里的所谓"护国",就是护卫共和国"国体"的意思。这次争论是复辟与反复辟之争,是封建和反封建之争,同样也涉及到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问题。
关于政体问题,**指出:"至于还有所谓'政体'问题,那是指的政权构成的形式问题,指的一定的社会阶级取何种形式去组织那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没有适当形式的政权机关,就不能代表国家。中国现在可以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但必须实行无男女、信仰、财产、教育等差别的真正普遍平等的选举制,才能适合于各革命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适合于表现民意和指挥革命斗争,适合于新民主主义的精神。这种制度即是民主集中制。只有民主集中制的政府,才能充分地发挥一切革命人民的意志,也才能最有力量地去反对革命的敌人。'非少数人所得而私'的精神,必须表现在政府和军队的组成中,如果没有真正的民主制度,就不能达到这个目的,就叫做政体和国体不相适应。"
**用"国体"和"政体"这对概念,对革命胜利后要建立的国家作了分析。他指出:"国体--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政体--民主集中制。这就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治,这就是新民主主义的共和国,这就是抗日统一战线的共和国,这就是三大政策的新三民主义的共和国,这就是名副其实的中华民国。"⑥
可以看出,**在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分析国家问题时,回答了自清朝末年就开始的关于国体问题的争论,阐述了国体和政体的准确涵义,勾画出了中国共产党人将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和政体的大致轮廓。
为了掩盖阶级专政的国家实质,资产阶级的民主政治理论只讲政体,不讲国体,用形形色色的政体理论,歪曲国家的阶级本质,把少数人占统治地位的国家美化成"人民主权"的国家,或者实行"民主政治"的国家。**曾经深刻地揭示了资产阶级国家民主政治的阶级本质,他说,美国也有"民主政治",可惜只是资产阶级一个阶级的独裁统治的别名。
资产阶级一方面极力掩盖其国家政权阶级专政的实质,一方面大肆攻击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把无产阶级专政或人民民主专政诬蔑为无产阶级一个阶级的独裁。所谓专政,是指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对敌对阶级实行的强力统治,是阶级统治的一种形式。其实,它并不是无产阶级的发明,而是无产阶级向资产阶级学来的,或者说,是资产阶级教授给无产阶级的。自阶级社会产生以来,专政作为国家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就一直存在。历史上,有奴隶主阶级的专政,有封建主阶级的专政,有资产阶级的专政,有无产阶级的专政或曰人民民主专政。就专政的系统化、专政形式的多样化和专政的残酷程度而言,资产阶级的专政可谓登峰造极,只不过现代资产阶级要比它们先辈们有着更高明的伪装罢了。
毫无疑问,面对在相当长时期内比自己要强大得多的敌人,无产阶级在夺取政权以后,也必须实行无产阶级专政,以捍卫和巩固自己的政权,捍卫人民民主。但是,与以往任何剥削阶级的专政相比,无产阶级专政有着本质的不同,因为它是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无产阶级及其他劳动人民对少数敌对分子的依法专政。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作为无产阶级国家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专政本身不是目的,而是维护人民民主的一个重要手段,而且必须以法律和法制的形式进行。在这里,专政的主体和专政的对象都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也就是说,在社会主义国家,所谓无产阶级专政或人民民主专政,是以最广大人民的民主和对敌对分子的依法专政相结合为其基本特征的。当然,80多年来,在无产阶级专政问题上,社会主义国家既有很多宝贵的经验,同时也有不少沉痛的教训,都是值得我们认真总结的。
三、政治体制改革是政体层面上的问题
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强调国体与政体的辩证统一,认为政体必须适应国体的要求。国体是第一位的。政体作为国体的具体实现形式,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国体。在我国,国体是工人阶级(通过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这种国家本质是不能改变和动摇的。否则,就是改变国家的性质,而不再只是形式上的改变。而改变国家性质是历史上任何一个统治阶级都绝对不可能做且不可能答应的,除非国家内部的阶级和政治力量对比发生了异常变化。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实现形式,我国的政体则可以是而且必然是逐步改革和完善的。一切改革的目的在于使政体更好地体现和适应其国体的本质,而决不是改变或动摇国体。
政治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必须以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基础为实践标准。经济的发展必然带来政治制度的发展和变化。政治制度也是要与时俱进的。制度的进步形式就是改革,或者说,改革是制度进步的途径和方法。我们进行改革的目的,是探索能更好地适应和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政治制度。
历史上,封建君主制国家取代奴隶制国家,资产阶级共和国取代封建君主制国家,社会主义国家取代资产阶级国家,都是国体的改变,都是通过革命实现的。在中国,1911年中华民国和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也都是国体的变化。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国体演变的深刻根源在于社会基本矛盾的发展及这种发展所造成的社会经济形态的演变。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当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以及相应的社会基本阶级间的矛盾达到不可克服和不可调和的程度时,社会革命就到来了,国体就要改变了。国体的改变就是革命,就是政治革命,就是建立一种什么性质的国家的问题。因此,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从封建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从资本主义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不仅是社会形态和社会发展阶段的变化,而且是阶级性和国体的变化。
我们所说的政治体制改革,不是政治革命,而是政体层面上的问题,是在国家根本性质不变的前提下,逐步发展和完善我们的政治制度,否则就不是改革。**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实行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是人民奋斗的成果和历史的选择,必须坚持和完善这个根本政治制度,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这对于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人民民主具有决定意义。"⑦
所谓坚持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就是要坚持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不变、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不变、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不变,也就是要在坚持这"三个不变"的前提下,对"政权的组织形式"或者说"政治体制"进行改革。改革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三个不变",更好地体现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提高党领导和执政的水平和效率,使人民群众依法对各级权力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更好的监督,防止腐败现象的孳生和蔓延。改革就是在坚持国体的前提下改善政体。一些国家在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时,没有弄清这个根本问题,而是改变了国家的性质,改变了国体,最后导致国家变质和解体。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
我们党历来以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为己任。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坚定不移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要有利于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同时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绝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要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简言之,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是为了不断探索、发展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形式。如果不维护国体,不维护社会的稳定,导致外国敌对势力的介入和干涉,导致国内矛盾的激化,甚至造成社会动乱,使国家垮台,那是什么政体,是什么政治体制改革?有哪个国家会要这样的政体和政治体制改革?
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绝不能照搬西方那一套政治制度模式。但是,我们并不否认,在政体问题上,即在国家的政权组织管理形式上,不同的国家之间完全可以互相借鉴。中国历史上的文官制度、科举制度、庭审制度、法律制度等,都是具体的政体形式,其中有不少内容曾为西方国家所吸取和借鉴。同样,其他国家包括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政权组织管理方面的许多经验,也有可以为我们批判地吸收和借鉴的积极因素。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探索,是一个伟大的历史创造过程。我们今天的政治体制改革,同样是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探索。现在,社会上一些人盲目崇拜西方那一套政治制度,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我们没有从理论上对一些问题做出有说服力的回答。因此,要特别重视对政治体制改革问题的理论研究。这是中国理论界应当承担的神圣而艰巨的历史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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