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怎么写遗嘱-遗嘱范文
怎么写遗嘱?现提供遗嘱范文:
遗嘱人姓名: 年龄: 民族: 户籍所在地: 身份证号码:
由于本人有病在身,为防止意外死亡和遗产继承纠纷,特立本遗嘱。
一、本人现有主要财产如下:
1、坐落于X市X路X号X大厦X室房屋一套,面积X平米,房地产权号码XXXXXXX;
2、X银行定期存款X万元,账号:123456789;
3、X轿车一辆,车牌号:XXXX
4、股票若干,X证券公司,账号:XXXX
二、对于上述财产,本人处理如下:
1、X大厦X室房屋由妻子XXX继承;
2、XX银行存款X万元及利息由女儿丁继承;
3、X轿车由儿子丁二继承;
4、X证券的股票由母亲谢继承;
5、其他财产由妻子王继承。
三、希望大家尊重本人的遗愿,和平处理遗产继承事宜。
四、本遗嘱一式三份,由见证人张甲、李乙、王丙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立遗嘱地点:
立遗嘱人: (签字) 年 月 日
注: 代书遗嘱需要具备的条件
第一,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代书遗嘱不是代书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遗嘱,而是代书人按照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如实地记载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而不可对遗嘱内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
第二,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见证人一般是遗嘱人指定的,并经本人同意的公民,不能以组织的名义为遗嘱见证人。继承法对见证人数量上的要求,主要是为了保障代书遗嘱确实是遗嘱人真实意愿的表露,也为了防止日后就遗嘱的效力发生纠纷。
第三,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人将书写完毕的遗嘱,应交由其他见证人核实,并向遗嘱人当场宣读,经遗嘱人认定无误后,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具体日期。在场见证的人为3人或更多的,都在遗嘱上签名更好,少则也得保证两人签名。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亲笔签名,不允许他人代签。
第四,打印件不属于自书遗嘱,应按代书遗嘱程序办理。
刘叶青律师,深圳离婚律师网首席律师,是国家注册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广东联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山大学法律系毕业,发表了《夫妻忠诚协议无效》等多篇文章。刘叶青律师自90年代起从事专职律师工作,每年办理的离婚案件约25宗,胜诉率高。为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刘律师与部分公检法退休干部及深圳市多家婚姻家庭咨询师事务所、私家侦探公司等建立协作关系。刘律师还担任多家法律网站“特邀律师顾问”,热心解答当事人的法律咨询www.lvshimen.com。
范文二:有效遗嘱怎么写
一、遗嘱有效的实质要件
(一)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以依法自由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能力。遗嘱为民事行为,设立人必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我国现行法规定,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即遗嘱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具有遗嘱能力。因此,遗嘱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2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以遗嘱设立时为准。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有遗嘱能力的,其后虽丧失遗嘱能力,遗嘱也不因此失去效力。反之亦然。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中明确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二)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处分其财产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因为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遗嘱是否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上应以遗嘱人最后于遗嘱中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准。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一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遗嘱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不能有效。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照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四)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遗嘱既是遗嘱人处分其个人财产的民事行为,就只能就遗嘱人个人的合法财产作出处置。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该部分内容,应认定无效。
(五)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民事行为无效。遗嘱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内容违反社会公德,则也不能有效。
二、遗嘱有效的形式要件
遗嘱有效的形式要件,是指遗嘱的形式附和法律的规定。遗嘱的形式若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也就不能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的形式有如下五种:
(一)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离婚法律网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
公证遗嘱的特征如下: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
2、遗嘱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3、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代书遗嘱,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并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二)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
自书遗嘱可按照下列程序订立:
(1)遗嘱人书写遗嘱内容。遗嘱人应亲自书写遗嘱全文,这样既可以真实表达遗嘱人的意志,又可防止他人伪造、篡改、添加遗嘱内容。
(2)遗嘱人在自己书写的遗嘱上写明书写的年、月、日和地点。订立遗嘱的时间对遗嘱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如不同书面遗嘱内容相矛盾时,应以时间在后的书面遗嘱为准。同时,订立遗嘱的时间有时也可证明遗嘱内容的真伪。
(3)遗嘱人亲笔签名。
(4)自书遗嘱中如需涂改、增删,应当在涂改、增删内容的旁边注明涂改、增删的字数,且应在涂改、增删处另行签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三)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中国《继承法》第17条第3项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四)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录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遗嘱。为防止录音遗嘱被人篡改或录制假遗嘱弊端的发生,《继承法》第17条第4项明确规定:“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方法可以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五)口头遗嘱
中国《继承法》第17条第5项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于口头遗嘱有易于被篡改和伪造,以及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查证的缺点,所以《继承法》对口头遗嘱作了以上限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还规定了公证、自书、代书3种形式;并规定,在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紧急情况下,可以口授遗嘱。口授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并作证。危机解除后,口头遗嘱无效。
范文三:遗嘱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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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怎么写
遗言范文
立遗言人:______;性别:______;民族:______;出生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遗言执行人姓名:______,性别: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因为担心自己去世之后,家属子女因遗产承继成绩发生争论,故自己特请_______律师作为见证人,自己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_市_______区立下本遗言,对自己所拥有的财产作出如下解决:
一、财产状况
自己名下目前共拥有房产_______处,其具体状况如下:
(1)位于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号______室的房产1处,房产证号:______,外部装修及物品状况:____________________;
(2)位于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号______室的房产1处,房产证号:______,外部装修及物品状况:___________________。
二、财产承继
自己去世之后,上述所列举的屋宇由______个人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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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______;出生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与自己关系:______)。如承继人承继遗产时
有配偶的,承继人所承继屋宇与其配偶有关,为承继人的个人财产。
自己去世之后,本遗言前述列明的______作为执行人,代为执行本遗言。执行人出于诚实、信誉、勤勉义务执行本遗言且经承继人赞同所所发生的所有正当费用均由承继人承担。
本遗言一式______份,一份交______,一份交______。
自己在此明确,订立本遗言期间自己神智苏醒且就订立该遗言未遭到任何胁迫、欺诈,上述遗言为自己自愿作出,是自己心坎真实意思的表示。自己其他亲属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承继人承继自己一切的上述屋宇进行干预。
见证人(签字):______________
立遗言人(签字):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遗言范文(2)
立遗言人:____,男,____岁,____省____县人,住____县____小区____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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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往年____岁,且患有心脏病,身体随时可能发生不测,故特立此遗言,表明我对本人一切的财产在我去世之后的解决意愿。我和我的后妻____现共有以下财产:
一、客籍____省____县____小区有产权房2套3间2厅,1套一间一厅,共____平方米;家具共有____件,其中
二、有县银行定期存款一张,存有人民币____________
元。
为了在我死后,在财产宰割上不发生纠纷,现对我的后妻____各自的财产加以明确,并对我自有的财产提出如下的解决意见。
一、后妻____现年____岁,无亲生儿女,丧失劳动力。咱们结婚____年,她对我关心备至。对我和她共有的财产应先行明确她一切的部分。一间一厅____平方,存款中的________元归后妻____一切。。
二、我的财产在我死后按如下形式予以宰割和承继:
1.一套3间2厅____平方由长子____承继。
2.一套3间2厅____平方由长女____承继。
本遗言一式四份,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分别由后妻____,子____,女____各执一份。
立遗言人:________
证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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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言范文(3)
立遗言人:____;性别:____;民族:____;出生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
遗言执行人姓名:____,性别: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因为担心自己去世之后,承继人因遗产承继成绩发生争论,故自己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市____区立下本遗言,对自己所拥有的财产、权益等作出如下解决:一、财产状况
自己目前拥有的次要财产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1、房产
自己名下目前共拥有房产____处,其具体状况如下:
位于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号____室的房产1处,房产证号:____,外部装修及物品状况:__________;
位于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号____室的房产1处,房产证号:____,外部装修及物品状况:____________。
2、股权
自己目前拥有_____公司____%的股权。
3、债权
债务人_____因____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自己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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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人民币____元,并签订编号为____的借款合同,商定利息为____%/年,商定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自己连本带息一次性进行偿还,担保人为____。
4、债券
自己持有____发行的债券,持有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元,债券类型:____,债券到期日为:____年____月____日,利息为____%/年。
5、股票。
自己目前持有股票代码为____的____公司股票____股;股票代码为____的____公司股票____股
6、存款。
自己目前在____银行开设账号为____的____账户,账户中共有存款人民币____元,年利息为____%。
7、基金
自己目前持有代码为____的基金,持有份额为____。
二、财产承继
自己去世之后,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所列举的自己届时实际拥有的全部财产及权益均由____个人承继。承继人于自己去世后从自己处实际承继的财产、权益状况,以其承继时自己实际拥有的财产、权益状况为准。
如承继人承继遗产时有配偶的,承继人所承继财产和权益与其配偶有关,均为承继人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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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去世之后,本遗言前述列明的____作为执行人,代为执行本遗言。执行人出于诚实、信誉、勤勉义务执行本遗言且经承继人赞同所所发生的所有正当费用均由承继人承担。
本遗言一式____份,一份交____,网,一份交____。
自己在此明确,订立本遗言期间自己神智苏醒且就订立该遗言未遭到任何胁迫、欺诈,上述遗言为自己自愿作出,是自己心坎真实意思的表示。自己其他亲属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承继人承继自己全部遗产及权益进行干预。
立遗言人: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遗言的相干知识
【资历】
遗言见证人的资历。中国《承继法》规定的五种遗言方式中,除自书遗言外,都把见证人作为合法有效遗言的重要条件之一。由于见证人的证实真实与否直接关系到遗言的法律效能。所以法律规定见证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资历,不具备这些资历不能作为遗言见证人,其所见证的遗言无效。
关于见证人的资历,中国《承继法》未作正面规定,但第18条从反面规定了:“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言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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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度行为能力人;
(二)承继人、受遗赠人;
(三)与承继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的人。”在目前的状况下,找符合条件的律师作为遗言见证人较为稳当。
(四)遗言的内容。遗言的内容,就是遗言人对解决遗产及其他事务的意思表示。在普通状况下,遗言的内容应包括:
1、指明遗产的名称和数量。
2、指定遗言承继人或受遗赠人。
3、指明遗产的分配方法和具体遗言承继人或受遗赠人接受遗产的项目及份额。
4、指明某项遗产的用途和应用目的。
5、指定遗言执行人。
【执行】
所谓遗言的执行,是指在遗言发生法律效能当前,为实现遗言人在遗言中对遗产所作出的踊跃的处分行为以及其他无关事项而采取的必要行为。换句话说,遗言的执行是为了实现遗言内容所进行的必要的行为。
遗言承继是由设立遗言和遗言人死亡两个法律理想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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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它分别具有设立效能和执行效能。设立遗言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即遭到法律的保护,具有设立效能。遗言人一旦死亡,他所设立的遗言即具有执行效能,由承继人依照遗言的内容承继遗产。遗言人可以在遗言中嘱托承继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执行遗言;如果没有此项嘱托,则整体承继人以平等位置参与遗言的执行。为了保障未成年的承继人和不在承继开始地点的承继人的利益,遗言人可以嘱托承继人以外的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充当遗言执行人,担任执行遗言。遗言执行人通常是遗言人所信任的、能表现遗言人意愿的有利害关系人,他在执行嘱托任务时,承继人无权对遗产进行处分。
遗言自遗言人死亡之日起开始执行,其过程大致如下:
(一)出示遗言,向无关人员公布遗言内容;
(二)编制遗产清册,并予宣布;
(三)承继人或其别人对遗言没有争议时,把遗产按遗言的要求进行解决。
遗言普通由遗言承继人来执行。但是依据我国《承继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遗言人也可以指定遗言执行人,担任执行遗言。也就是说,遗言执行人既可以是法定承继人,也可以是法定承继人以外的人。为什么《承继法》要规定法定承继人以外的人可以作为遗言执行人,这是由于遗言的执行,直接与遗言承继人、利害关系人执行遗言难免会有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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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而惹起纠纷,尤其是当遗言承继人有数人,或者遗言的内容涉及到将财产遗赠给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时,依托法定承继人或利害关系人本人去解决,往往易生弊端。为了妥善处理这一成绩,保护遗言人利益和遗言承继人、受遗赠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我国《承继法》规定了遗言执行人制度。遗言执行人普通以公正、有威信的亲友负责为宜。
遗言执行人担任保管遗产,并有权提起关于排除妨害承继的诉讼以及参与无关的诉讼活动。如果遗言人生前没有指定遗言执行人,或者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执行人不称职,则可以由整体承继人参加执行遗言;也可以由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指定或撤销遗言执行人。
【变更】
遗言的变更是指立遗言人对本人所立遗言的内容进行变动、更改。“变更”包括“补充”“部分撤销”。
遗言人在设立遗言当前,因为主主观缘由,可以依法变更遗言的某些具体内容,也可以撤销原立遗言的全部内容。遗言人变更或撤销原立遗言,普通该当用原立遗言的形式、程序进行,也可以用新立遗言变更或撤销原立遗言。遗言人立有数份遗言,内容互相抵触的,准则上以最后所立的遗言为准。
【效果】
遗言的不生效,是指于遗言人死亡时,其所立遗言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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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不守法,但却不发生法律效能,即不能执行。遗言的不生效与遗言的无效,既有不同,又有类似之处。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遗言的无效是因遗言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不能发生效能,遗言的不生效则并非因遗言守法。二者的类似之处在于:被承继人的遗言不能执行,遗言所涉及的财产应按法定承继办理。
遗言无效,是指遗言因不符合法律的要求而不发生法律效能。遗言只需不符合遗言有效条件之一,就是不应发生法律后果的无效遗言。但承继法顺便强调下述几种遗言无效: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度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言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度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无遗言能力的人,不具有以遗言处分其财产的资历。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度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言是无效的。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便于死亡之前已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所立的遗言也仍是无效的,而不能随其具有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有效。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于设立遗言后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度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原设立的遗言仍可有效,但其对原设立遗言变更或撤回的,遗言的变更或撤回无效。
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言无效。所谓受胁迫所立的遗言,是指遗言人遭到别人非法的要挟、威逼,为避免本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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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人的财产或生命瘦弱蒙受侵害愿意肠做出与本人的真实意思相同的遗言。所谓受欺骗所立的遗言,是指遗言人因受别人的故意歪曲的虚假的行为或者言词的错误导向下而产生错误的意识,做出了与本人的真实意愿不相符合的意思表示。胁迫、欺骗遗言人的人,既可以是承继人,也可以是承继人以外的人;既可以是因遗言人受胁迫、受欺骗所立的遗言失去利益的人,也可以是不会从遗言人的遗言中失去任何利益的人。
【撤销】
遗言的撤销是指立遗言人取消本人所立的遗言。取消原遗言,遗言的内容即无效。
遗言的变更、撤销方法有下列几种:
(一)以书面方式明示变更或撤销原遗言。
(二)以立新遗言的形式变更或撤销原遗言。
中国《承继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立有数份遗言,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言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成绩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言人以不同方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言,其中有公证遗言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言为准;没有公正遗言的,以最后所立的遗言为准。”
《承继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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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言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言。”
遗言人在订立新的遗言中,不论能否明确撤销、变更原遗言,只需前后两个遗言的内容相抵触,即象征着前遗言被推定为变更或撤销。全部抵触,全部撤销,部分抵触,部分撤销。但是,如果遗言人原来所立的遗言是公证遗言,在变更或撤销原遗言时,仍需经原公证机关办理。3、遗言人的行为与遗言相抵触时,其抵触行为则被视为对原遗言的部分或全部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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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遗嘱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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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怎么写
1.遗嘱的概念
遗嘱,是按法律规定,立遗嘱人对生产财产进行处理的承诺.立遗嘱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将自己的财产全部或一部分指定由法定继承人或其它的人继承.这种法律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无须经他人同意,自遗嘱人死亡时起,遗嘱即开始生效.
2.遗嘱的主要内容
(1)写明立遗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等. (2)写明立遗嘱的原因,要处理的财产的名称,数额,财产分割意见,有关继承人应得的具体数额,以及其它有关要求. (3)立嘱人,证明人,代书人分别签字盖章,最后署明立嘱时间.
3.遗嘱的实例
一
林××遗嘱
立遗嘱人:林××,男,××岁,××省××县人,住××县××街×号.我今年××岁,且患有高血压症,身体随时可能发生意外,故特立此遗嘱,表明我对自己所有的财产在我去世之后的处理意愿.我和我的后妻陈×现共有以下财产: 一,原籍××省×县××乡××村有瓦房四间,共83平方米;家具共有15件,其中双人床两张,单人床一张,大立柜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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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桌两张,木凳八根.
二,有××县银行定期存款一张,存有人民币6000元. 为了在我死后,在财产分割上不发生纠纷,现对我的后妻陈×各自的财产加以明确,并对我自有的财产提出如下的处理意见.
一,后妻陈×现年××岁,无亲生儿女,丧失劳动力.我们结婚20年,她对我关怀备至.对我和她共有的财产应先行明确她所有的部分.计房屋靠东的两间43平方米的,房内家具包括双人床一张,大立柜一个,木凳四根,方桌一张,归陈×所有,存款中的3000元为陈×的财产.
二,我自我的财产在我死后按如下方式予以分割和继承: 1.靠西两间房共40平方米,房内家具计有双人床一张,大立柜一个,方桌一张,木凳四根,由长子林××继承. 2.存款3000元,分给:陈×1000元;长子因承担了赡养后母的责任,分给1500元;长女林××已在外成家,丈夫有固定的收入,经济不太困难,分给500元.
本遗嘱一式四份,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分别由后妻陈×,子林××,女林××各执一份.
立遗嘱人:林××(签名盖章)
证明人:王××(签名盖章)
甘××(签名盖章)
刘××(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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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年×月×日
二
王××遗嘱
立遗嘱人王××,男,××岁,××省××县人,住本市××街××巷×号.
我无子女,无近亲,近期来肝硬化的病情又转重,我的生活全靠邻居刘××照料.长期以来我与刘××谊甚笃,对于他的悉心照顾我十分感激.我决定,在我去世以后,将我个人财产,计旧床一张,方桌一个,木凳两个,黑白电视机一台,双铃马蹄钟一个,上海牌手表一块,零星家庭用具若干,都无偿地赠与刘××所有.我的后事,也烦刘××料理.特此遣嘱为证. 立遗嘱人:王××
证明人:李××(签名盖章)
许××(签名盖章)
代书人:律师贾××(签名盖章)
19××年×月×日
遗赠扶养协议书
1.遗赠扶养协议书的概念
遗赠扶养协议书是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遗产转移方式之一.遗赠扶养协议书是公民与扶养人事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的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的文书,它具有法律效力.
2.遗赠扶养协议书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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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扶养人(受遗赠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2)应明确具体写出遗赠扶养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 (3)遗赠内容应写明遗赠财产的各称,数量,处所. (4)扶养内容应写明提供扶养具体内容,办法和期限.
各类文书范文:遗嘱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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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遗嘱怎么写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嘱的特征
一、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
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二、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三、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
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
四、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
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 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因此失效。
五、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
如果遗嘱人没有事实死亡,而是在具备相关的法律条件下,经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遗嘱也发生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可以处分遗嘱当事人的财产。如果在短期内遗嘱人重新出现,那相应的财产可以退还遗嘱人;如果时间较长,类如超过两年以上以及财产出现了无法退还的情况,则受益人应当对遗嘱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范围内提供帮助,但法定义务人不受此限。
遗嘱范文参考
遗 嘱
立遗嘱人:张三,男性, 1959年1月1日出生,住××号,身份证号码:××。
立遗嘱人现有位于市五一大道××号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46平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立遗嘱人对上述房产具有完整的房屋产权,是上述房产的合法所有权人。现因立遗嘱人年事已高,为防身后子女继承纷争,特订立遗嘱如下:
在立遗嘱人去世之后,上述位于市五一大道××号的房产由女儿张×(身份证编号:××××)一人继承。
立遗嘱人:
年 月 日
怎样写遗嘱?
遗嘱是公民生前对其死后遗产所作的处分和处理其他事务的嘱咐或嘱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一、遗嘱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遗嘱是立遗嘱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有立遗嘱人的单方意思表示,遗嘱即成立,不要求有他人的相对应的意思表示。故遗嘱人在死亡前,可以随时变更或撤销遗嘱。 2、遗嘱权是一种具有人身性质的权利,只能由遗嘱人自己行使,故设立遗嘱不能代理。 3、遗嘱是立遗嘱人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 4、遗嘱是要式的法律行为,即立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二、遗嘱有效的条件。 1、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立遗嘱人个人所有的财产。 4、遗嘱不能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 5、非亲笔书写的遗嘱要取得证明。
三、遗嘱的形式。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的形式有如下五种: 1、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 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3项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录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遗嘱。为防止录音遗嘱被人篡改或录制假遗嘱弊端的发生,《继承法》第17条第4项明确规定:“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方法可以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5、口头遗嘱。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5项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于口头遗嘱有易于被篡改和伪造,以及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查证的缺点,所以《继承法》对口头遗嘱作了以上限制性规定。
四、遗嘱见证人的资格。我国《继承法》规定的五种遗嘱形式中,除自书遗嘱外,都把见证人作为合法有效遗嘱的重要条件之一。因为见证人的证明真实与否直接关系到遗嘱的法律效力。所以法律规定见证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不具备这些资格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其所见证的遗嘱无效。关于见证人的资格,我国《继承法》未作正面规定,但第18条从反面规定了:“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在目前的情况下,找符合条件的律师作为遗嘱见证人较为稳妥。
五、遗嘱的内容。遗嘱的内容,就是遗嘱人对处理遗产及其他事务的意思表示。在一般情况下,遗嘱的内容应包括: 1、指明遗产的名称和数量。 2、指定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3、指明遗产的分配方法和具体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接受遗产的项目及份额。 4、指明某项遗产的用途和使用目的。 5、指定遗嘱执行人。
六、遗嘱的变更或撤销。遗嘱的变更是指立遗嘱人对自己所立遗嘱的内容进行变动、更改。“变更”包括“补充”“部分撤销”。遗嘱的撤销是指立遗嘱人取消自己所立的遗嘱。取消原遗嘱,遗嘱的内容即无效。遗嘱的变更、撤销方法有下列几种: 1、以书面形式明示变更或撤销原遗嘱。 2、以立新遗嘱的方式变更或撤销原遗嘱。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正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也就是说,遗嘱人在订立新的遗嘱中,不论是否明确撤销、变更原遗嘱,只要前后两个遗嘱的内容相抵触,即意味着前遗嘱被推定为变更或撤销。全部抵触,全部撤销,部分抵触,部分撤销。但是,如果遗嘱人原来所立的遗嘱是公证遗嘱,在变更或撤销原遗嘱时,仍需经原公证机关办理。因为《继承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3、遗嘱人的行为与遗嘱相抵触时,其抵触行为则被视为对原遗嘱的部分或全部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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