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FIDIC系列合同条件的适用范围和特点
FIDIC系列合同条件的适用范围和特点
(1)FIDIC简介
FIDIC即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ederation InternationaleDes lnginieurs—Conseils)的缩写。它于1913年在欧洲成立。FIDIC是世界上多数独立的咨询工程师的代表,是最具权威的咨询工程师组织。FIDIC专业委员会编制了一系列规范性合同条件,构成了FIDIC合同条件体系。
(2)FIDIC系列合同条件适用范围
1999年,FIDIC在原合同条件基础上又出版了4份新的合同条件。这是迄今为止FIDIC合同条件的最新版本。
1)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OfContract forConstruction,简称“新红皮书”)。新红皮书与原红皮书相对应,但其名称改变后合同的适用范围更大。该合同主要用于由发包人设计的或由咨询工程师设计的房屋建筑工程(Building Works)和土木工程(EngineeringWorks)。施工合同条件的主要特点表现为,以竞争性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承包商,合同履行过程中采用以工程师为核心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
2)永久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Plant and Design—Build,简称“新黄皮书”)。新黄皮书与原黄皮书相对应,其名称的改变便于与新红皮书相区别。在新黄皮书条件下,承包人的基本义务是完成永久设备的设计、制造和安装。
3)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ConditionsO{Contract for EPC
Turnkeyh由ects,简称“银皮书”}。银皮书又可译为“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它与橘皮书(原来的设计——建造和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Design-Build and Turnkey,简称"桔皮书")相似但不完全相同。它适于工厂建设之类的开发项目,是包含了项目策划、可行性研究、具体设计、采购、建造、安装、试运行等在内的全过程承包方式。承包人“交钥匙”时,提供的是一套配套完整的可以运行的设施。
4)合同的简短格式(ShortFormofContract,简称绿皮书)。该合同条件主要适于价值较低的或形式简单、或重复性的、或工期短的房屋建筑和土木工程。
(3)FIDIC系列合同条件特点
FIDIC系列合同条件具有国际性、通用性和权威性。其合同条款公正合理,职责分明,程序严谨,易于操作。考虑到工程项目的一次性、唯一性等特点,FIDIC合同条件分成了“通用条件”(GeneralConditions)和“专用条件”(ConditibnsOfParticular Application)两部分。
通用条件适于某一类工程。如红皮书适于整个土木工程(包括工业厂房、公路、桥梁、水利、港口、铁路、房屋建筑等)。专用条件则针对一个具体的工程项目,是在考虑项目所在国法律法规不同、项目特点和发包人要求不同的基础上,对通用条件进行的具体化的修改和补充。
FIDIC合同条件的应用方式通常有如下几种:
1)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一些国际项目直接采用;
2)合同管理中对比分析使用;
3)在合同谈判中使用;
4)部分选择使用。
范文二:效力待定和附条件合同的法律适用范本
李某为购买商品房向建设银行某分行(下称“建行”)贷款,该行授权其下属经营部对外签订按揭贷款合同。1996年5月,经营部以自己名义与李某签订按揭贷款合同,约定由建行向李某贷款24万元,期限10年,并以所购商品房作为抵押担保;合同的公证与银行取得房产抵押权证为合同生效条件,借款人未按期还贷,银行有权提前收贷和处分抵押物等。合同依法经过公证,“建行”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后,向李某发放贷款币24万元。不久,经营部通知李某向“建行”下属第一支行还贷,李某亦按合同约定向第一支行按期还贷。“建行”办理的《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上其他权利人为第一支行。2001年1月始,李某停止还贷,共欠本金利息1.7万余元。依照合同约定,“建行”主张提前收回贷款。诉讼中,李某辩称“建行”经营部与李某签订的合同无效,理由:1.建行诉讼主体不对,李某是与“建行”经营部签订的合同,经营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其与李某签订借款合同无效。2.李某按经营部通知,向“建行”下属第一支行还贷,第一支行具有法人资格,李某应与第一支行确立贷款关
系,只同意返还借款本金,不支付贷款利息,并将其已支付的利息抵作本金。3.经营部在没有取得房产抵押权证之前向李某提供的贷款无效,因为合同未具备生效条件。
一种观点认为,“建行”经营部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法,合同生效条件未成就,从合同签订和合同的还贷履行上,“建行”未作为主体出现过,因此,“建行”存在缔约上过失。“建行”委托第一支行代收还贷,第一支行是代理行为,其与李某不发生法律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1.经营部订立的合同,经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行”追认,贷款合同是有效的。2.“建行”经营部通知李某向第一支行履行还贷,第一支行以自已的名义接受李某还款,“建行”与李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转移,“建行”债权转让于第一支行。3.“建行”与李某签订的附条件合同该“条件”业已成就。本人同意第二种观点。
一、不具备主体资格签订合同的效力认定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建行”经营部不具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以自己名义代表“建行”对外签订贷款合同,行为人所签订的主体资格是有瑕疵的。以往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合同时,基本上是认定为无效合同,但合同法施行以后,将此类合同列入了效力待定合同中。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不同,它并非因为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共利益,也不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合同可撤销,主要是因为当事人缺乏完全的缔约能力和处分能力而造成的。这类合同经具有法人资格的法人的承认而生效。本案“建行”对经营部签订的合同的行为是确认的,李某对经营部主体适格异议,因“建行”的确认而使合同归于有效。
二、债权转移的法律后果
“建行”将抵押房产向房产部门办理《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时,把第一支行列为其他权利人,是债权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行为。“建行”作为贷款银行是合同约定的抵押权人,第一支行未经“建行”的债权转让是不可能作为抵
押权人的。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建行”通知李某向第一支行还贷,李某按“建行”的通知向第一支行清偿借款,第一支行以自己名义向李某出具还款凭证,李某与第一支行之间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关系符合债权转让的特征。债权的转让与委托不同,委托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第一支行与李某确立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并没有以“建行”的名义,而是将自己作为权利人。因此,“建行”与第一支行之间并不存在委托关系,而是债权的转移。债权的转让并不影响合同有效性与持续性,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不变。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债务人接到权利人转让通知后,转让行为就生效,权利的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享有原债权人同样的权利,债务人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我国房产实行登记制度,“建行”将其债权转移给第一支行,并依法在房产管理部门作了登记,“建行”不能对抗依登记而取得所有权人。从这个意义上说,本案的“建行”作为诉讼主体是有所不当的,至少应追加“第一支行”为共同原告。
三、附条件合同生效的法律意义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不生效的限制条件的合同。本案所涉是一个附条件生效的合同,生效条件有二:一是合同须经公证,二是“建行”须取得房产抵押权证。也就是说,合同必须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才发生法律效力。首先,合同是经过公证的,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其次,“建行”在办理抵押手续后,取得房产抵押权证前向李某发放贷款,这是不是属合同成就的条件呢?本人认为,对这个问题要从法律本意分析。附条件合同的设立,主要是对民事经济往来中出现的各种情况的一种规范,旨在保护先履行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因为合同的附条件一经成就,先履行合同当事人成为义务人,后履行一方为权利人,当义务人不能履行合同时,应承担违约的责任。反之,在合同条件未成就之前,权利人无权要求义务人履行。从这个意义上讲,对义务人是一种权利,对权利人是一种限制。本案银行办理房产抵押权证是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目的是为了防止贷款风险。当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银行可以通过处分抵押的房产,对其未能收回的贷款进行补救。从这个意义上讲,“建行”在办理抵押手续后,取得房产抵押权证前向李某发放贷款,至多是未完全充分行使其权利,权利人放弃某项权利,提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妨碍合同生效,对李某的利益并不构成损害。另一方面,从李某向第一支行还贷行为看,李某是确认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诉讼中李某对自己认可的事实主张无效,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这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许的。
范文三:效力待定和附条件合同的法律适用
效力待定和附条件合同的法律适用
李某为购买商品房向建设银行某分行(下称“建行”)贷款,该行授权其下属经营部对外签订按揭贷款合同。1996年5月,经营部以自己名义与李某签订按揭贷款合同,约定由建行向李某贷款24万元,期限10年,并以所购商品房作为抵押担保;合同的公证与银行取得房产抵押权证为合同生效条件,借款人未按期还贷,银行有权提前收贷和处分抵押物等。合同依法经过公证,“建行”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后,向李某发放贷款币24万元。不久,经营部通知李某向“建行”下属第一支行还贷,李某亦按合同约定向第一支行按期还贷。“建行”办理的《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上其他权利人为第一支行。2001年1月始,李某停止还贷,共欠本金利息1.7万余元。依照合同约定,“建行”主张提前收回贷款。诉讼中,李某辩称“建行”经营部与李某签订的合同无效,理由:1.建行诉讼主体不对,李某是与“建行”经营部签订的合同,经营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其与李某签订借款合同无效。2.李某按经营部通知,向“建行”下属第一支行还贷,第一支行具有法人资格,李某应与第一支行确立贷款关系,只同意返还借款本金,不支付贷款利息,并将其已支付的利息抵作本金。3.经营部在没有取得房产抵押权证之前向李某提供的贷款无效,因为合同未具备生效条件。
一种观点认为,“建行”经营部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法,合同生效条件未成就,从合同签订和合同的还贷履行上,“建行”未作为主体出现过,因此,“建行”存在缔约上过失。“建行”委托第一支行代收还贷,第一支行是代理行为,其与李某不发生法律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1.经营部订立的合同,经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行”追认,贷款合同是有效的。2.“建行”经营部通知李某向第一支行履行还贷,第一支行以自已的名义接受李某还款,“建行”与李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转移,“建行”债权转让于第一支行。3.“建行”与李某签订的附条件合同该“条件”业已成就。本人同意第二种观点。
一、不具备主体资格签订合同的效力认定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建行”经营部不具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以自己名义代表“建行”对外签订贷款合同,行为人所签订的主体资格是有瑕疵的。以往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合同时,基本上是认定为无效合同,但合同法施行以后,将此类合同列入了效力待定合同中。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不同,它并非因为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共利益,也不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合同可撤销,主要是因为当事人缺乏完全的缔约能力和处分能力而造成的。这类合同经具有法人资格的法人的承认而生效。本案“建行”对经营部签订的合同的行为是确认的,李某对经营部主体适格异议,因“建行”的确认而使合同归于有效。
二、债权转移的法律后果
“建行”将抵押房产向房产部门办理《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时,把第一支行列为其他权利人,是债权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行为。“建行”作为贷款银行是合同约定的抵押权人,第一支行未经“建行”的债权转让是不可能作为抵押权人的。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建行”通知李某向第一支行还贷,李某按“建行”的通知向第一支行清偿借款,第一支行以自己名义向李某出具还款凭证,李某与第一支行之间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关系符合债权转让的特征。债权的转让与委托不同,委托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第一支行与李某确立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并没有以“建行”的名义,而是将自己作为权利人。因此,“建行”与第一支行之间并不存在委托关系,而是债权的转移。债权的转让并不影响合同有效性与持续性,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不变。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债务人接到权利人转让通知后,转让行为就生效,权利的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享有原债权人同样的权利,债务人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我国房产实行登记制度,“建行”将其债权转移给第一支行,并依法在房产管理部门作了登记,“建行”不能对抗依登记而取得所有权人。从这个意义上说,本案的“建行”作为诉讼主体是有所不当的,至少应追加“第一支行”为共同原告。
三、附条件合同生效的法律意义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不生效的限制条件的合同。本案所涉是一个附条件生效的合同,生效条件有二:一是合同须经公证,二是“建行”须取得房产抵押权证。也就是说,合同必须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才发生法律效力。首先,合同是经过公证的,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其次,“建行”在办理抵押手续后,取得房产抵押权证前向李某发放贷款,这是不是属合同成就的条件呢?本人认为,对这个问题要从法律本意分析。附条件合同的设立,主要是对民事经济往来中出现的各种情况的一种规范,旨在保护先履行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因为合同的附条件一经成就,先履行合同当事人成为义务人,后履行一方为权利人,当义务人不能履行合同时,应承担违约的责任。反之,在合同条件未成就之前,权利人无权要求义务人履行。从这个意义上讲,对义务人是一种权利,对权利人是一种限制。本案银行办理房产抵押权证是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目的是为了防止贷款风险。当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银行可以通过处分抵押的房产,对其未能收回的贷款进行补救。从这个意义上讲,“建行”在办理抵押手续后,取得房产抵押权证前向李某发放贷款,至多是未完全充分行使其权利,权利人放弃某项权利,提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妨碍合同生效,对李某的利益并不构成损害。另一方面,从李某向第一支行还贷行为看,李某是确认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诉讼中李某对自己认可的事实主张无效,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这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许的。
范文四:99版FIDIC“简明合同格式”的适用条件和特点
发 。 但颁发缺陷责任证书不应作为将 第 60. 3款规定的第二部分保留金支付 给承包商的先决条件 。
第 62. 2款 〔 未履行的义务〕
尽管颁发了缺陷责任证书 , 但承 包商和业主仍应对在缺陷责任证书颁 发前按合同规定应予履行 , 而在缺陷 责任证书颁发时尚未履行的义务承担 责任 。 为了确定任何此类义务的性质
和范围 , 合同应被认为对合同双方仍 然有效 。
特殊条件第 2款
业主一般在合同特殊条款中加入 如下限定 , 从而限制咨询工程师手中 的权力 :
“对于给承包商增加额外费用 、 核 定索赔金额 、 确认延长工期等将导致 工程追加开支的决定 , 咨询工程师必 须事先报经业主批准” 。
咨询工程师是独立于业主和承包 商以外的第三方 , 应该具有独立的思 想 并 不 受 外 来 干 扰 (Inde p endent of m ind and w ithout undue influence ) , 所做 的各项指示应该既不偏袒业主 , 也不 歧视承包商 , 他在两者之间起着过滤 器和筛子的作用 , 也有人比喻业主和 承包商的关系有些类似于 “婚姻关 系” , 即签订合同后 , 大家都要遵守咨 询工程师做出的指示 , 就算这些指示 有问题 , 只要还能承受 、 没有走到 “婚 姻破裂” 的程度 , 就要听从并且执行 当然 , 如果实在忍受不了 , 闹到
的地步 , 就只好提交国际仲裁了 。 在仲 裁过程中 , 咨询工程师将被迫对其指 示做出解释 , 其所有的决定都有可能 在仲裁时受到质疑 、 审查甚至修改 。 这 种无形压力也会迫使咨询工程师在重 大决断时相对比较理性 。
I DIC 于 1999年 10月出版
了 FI DIC 简 明 合 同 格 式
(Short F orm of C on 2
tract ) , 这是 FI DIC 历史上第一次出
版该类合同 。 FI DIC 合同委员会曾审
查了四个比较类似的合同格式 , 通
过比较其条款标题 、 条款数目 、 子款
和页码获得每一合同格式的覆盖范
围和详细程度 , 初步的研究结论是 :
编制一个简单的合同文件的确是可
行的 , 该文件能够包括所有基本的 、
对一般小型工程和 /或建筑合同所
必需的商务规定 。由此 , 诞生了
FI DIC 简明合同格式 。
一 、简明合同格式的
适用条件
该合同条件适用于 :
(1) 投资金额相对较小的工程
和建筑工程 ;
(2) 不需专业分包合同 、 工期
短 、 非常简单的或重复性的工程 。
该合同格式一般用于承包商按
照雇主或雇主的代表提供的设计实
施工程 , 同时 , 也可适用于部分或全
部由承包商设计的土木 、 机械和 /或
输电工程 。 因此上述 “工程” 一词应
理解为包括各种类型的工程 。 另外 ,
根据工程的类型和所处的环境 , 有
时该简明合同格式也可适用于投资 金额相当大的工程 。
二 、 合同的编写特点
FI DIC 简明合同格式的主要目 的是编制出一个简单的 、适用的文 件 , 该文件能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工 程以及具有多种管理安排形式的工 程 , 同时文件应包括全部基本的商 务规定 。 例如 :雇主可选择承包商设 计责任的范围 , 从很小的设计到全 部设计和建造服务 。该合同的另一 个目的是所有必要的信息应在协议 书的附录中提供 , 而协议书本身则 是一个简单的文件 , 包括了投标人 的报价和雇主对报价的接受 。 FI DIC 希望通用条件中能增加 上面提到的包括全部基本资料的协 议书和附录 , 其内容能够覆盖绝大 部分合同类型的内容 。 然而 , 如果项 目的特殊情况要求包括附加的信息 或条款 , 则用户可加入专用条件 , 这 也维持了 FI DIC 合同条件的传统原 则和常见的特点 。此时通用条件和 专用条件将一起构成该合同条件 , 用于决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 在新的合同条件中没有列入关 于公平 、 公正的 “工程师” 的内容 , 一 些人对此可能感到吃惊 , 这主要是 99版 F I D I C “ 简 明 合 同 格 式 ” 的 适 用 条 件 和 特 点 吕 文 学 (天 津 大 学 )
BUSINESS PRACTICE
贸 实 务
经
F
? 37? 国际经济合作 2000年第 6期
考虑了合同的简单和实用 。实践证 明 , 管理相对简单 、 投资金额小的项 目 , 不一定要委任公正的工程师 , 而 且大部分情况下也不实用 。 在这类项 目中 , 委任公正的工程师并不是通行 的做法 。 然而 , 如果雇主希望委任一 名独立的 、 公正的工程师 , 他也可以 做出这种委任 , 但在合同专用条件中 必须对其行为公正作出相应规定 。 为了简单化 , 该合同条件的一些 定义被删除而另一些则被重新改写 (与 其 他 三 种 合 同 的 定 义 对 比 而 言 ) 。 另外 , 特别重要的是将大家很熟 悉的 、 各自独立的投标书和协议书格 式合并成一个文件 , 总称为“协议书 格式” , 一同列于附录中的文件共同 构成合同文件 。
合同简单格式产生的结果之一 就是雇主增加了负担 , 必须在规范和 图纸中列出全部工作范围 , 包括将由 承包商进行任何设计的内容 。
三 、 简明合同格式的主 要内容
该简明合同格式共计 15条 、 52款 , 其他三种合同均为 20条 , 变动的 内容涉及工程师 、 指定分包商 、 职员 和劳务 、 永久工程设备 、 材料和工艺 、 竣工检验 、 竣工后检验 、 雇主提出终 止 、 不可抗力等 。 一些内容被删除 , 另 一 些 则 被 重 新 改 写 并 编 入 其 他 条 款 。 以下是关于 FI DIC 简明合同格式 的一些观点以及与其他合同在内容 上的主要区别 :
1. 简明合同格式的组成
简明合同格式主要由以下五部 分组成
(1) 协议书 (A g reem ent ) :包括承 包商的报价 、 雇主对报价的接受以及 附录 。
协议书设想了一种简单的报价 和接受的程序 , 目的是为了避免围绕
“中标函” 和 “意向函” 可能产生的圈 套 , 进一步讲 , 是想提供一个清楚的 、 不相互矛盾的方法 。 协议书附录包括 了针对具体项目的全部细节内容 。 合同招标时 , 雇主在协议书中写 入其姓名并在附录中填入适当的内 容 , 将两份复印件连同构成招标文件 包的规范和图纸发给投标人 。 对这两 份复印件 , 承包商必须完成报价部分 和附录中留下的空白部分 , 并签字 、 注明日期 。 如果雇主决定接受该投标 书 , 则在两份复印件的接受部分签 字 , 并将一份复印件返还承包商 。 承 包商一收到该复印件 , 合同即刻生 效 。
如果允许投标后谈判 , 并就规范 或价格的变化达成一致 , 则在各方已 经对各自的文件做出适当改变和小 签后仍可使用本格式 。如果改变量 大 , 双方应完成一份新的协议书格 式 。
(2) 通用条件 (G eneral C ondi 2 tions ) :共有 15条 (或称主题内容 ) , 包 括一般规定 、 雇主 、 雇主的代表 、 承包 商 、 承包商的设计 、 雇主责任 、 竣工时 间 、 接收 、 修补缺陷 、 变更和索赔 、 合 同价格和支付 、 违约 、 风险和责任 、 保 险以及争端的索赔 。
(3) 专用条件 (Particular C ondi 2 tions ) :只列入题目 , 没有具体的内 容 。 FI DIC 认为对一般的项目不再需 要专用条件 , 在编写招标文件时可删 除此部分内容 。 但为了满足某些特殊 情况 , 雇主也可加入专用条件 。 (4) 裁决规则 (Rules for Ad j u 2 dication ) :内容包括裁决人的委任 、 委 任条款 、 支付和得到裁决人裁决的程 序 。
(5) 通用条件应用指南 (N otes for G uidance ) :为了有助于编制和使 用本条件的投标文件 , 简明合同格式 中还列入有应用指南 , 但它不是合同 文件 , 只是帮助用户尽可能正确地理 解 FI DIC 的本意 , 恰当运用本条件 。 对某些特殊情况 , 指南还提供了修 改 、删除和增加某些条款内容的建 议 。
2. 合同条件的主要内容分析
(1) 合同条件中的 “定义” :本条 件中的定义与其他的 FI DIC 合同条 件不完全一样 , 主要是由于这类合同 条件的简单性要求所致 , 明显不同的 定义包括开工日期 、 现场 、 变更和工 程 。 例如 , 关于 “开工日期” 被定义为
“本协议书生效日期后第 14天的日 期或双方同意的其他任何日期” 。而 在施工合同条件中则被定义为 “工程 师应至少提前 7天通知承包商开工 日期” 。
(2) 关于雇主的批准 :合同条件 中 “批准 (a pp roval ) ” 一词 , 只在与第 4. 4款履约保证和第 14. 1款保险有 关的条件中才能视为批准 。除此之 外 , 雇主对任何文件的签字认可 , 不 应视为批准 , 只能视为雇主已经承认 承包商完成了该项合同工作 , 可以得 到相应的进度款 , 并可进行下一道工 序 。 诸如不合格的工艺或承包商的设 计应是承包商的风险 , 不应在无意中 将此风险转移给雇主 (尽管有雇主的 签字 ) 。 因此 , “ 雇主的批准 、 同意 、 或 未发表意见不应影响承包商的合同 义务” , 这样的规定避免了在这方面 的争论 。
(3) 雇主的代表 :应注意两个原
? 38? IEC , N O. 6, 2000
则 , 一是雇主应在附录中指定或另外 通知承包商 , 雇主组织中谁被授权在 任何时候代表雇主讲话和行动 ; 二是 不应阻止需要专业人员帮助的雇主 委任代表 , 但各方均应清楚被委托人 被赋予的权力 。 如果雇主需要一个与 传统工程师类似的公平的雇主代表 , 则应在专用条件中说明 。
(4) 履约保证 (Perform ance S ecu 2 rit y ) :合同条件中并未提供履约担保 或银行保函的建议格式 , 如果感到项 目的规模有必要通过担保作出保证 时 , 则可按地方商业惯例获得有关的 保证 , 或参照在 FI DIC 施工合同条件 中所附的履约担保或银行保函样本 格式 , 但应在附录中列出对任何保证 格式的金额和对保证格式的说明 。 (5) 承包商的设计 :雇主应在附 录中向投标人指明在规范中关于设 计要求的条款号 。 承包商只对自己的 设计负责 。 规范中应清楚地列明承包 商承担设计义务的范围和程度 , 以免 产生争议 。 承包商有绝对义务确保其 设计达到在合同中定义的预期目的 或达到其预期的设计目的 。 为了防止 在这方面产生争议 , 应在规范中对预 期目的进行定义 。 合同条件中未使用 “设计批准” 的模糊概念 , 承包商提交 的设计可能被接受 、 也可能被提出意 见返回 , 或者被拒绝 。
雇主的文件 (规范和图纸 ) 优先 于承包商投标时提交的设计 。 如果雇 主更喜欢承包商投标时的设计 , 则在 各 方 签 属 合 同 前 应 修 改 规 范 和 图 纸 。 如果一方希望保护设计中的智力 财产 , 则必须在专用条件部分作出规 定 。
(6) 雇主责任 :在第 6. 1款共列 出 16种属于雇主责任的情况 。该款 将承包商索赔工期和索赔费用的全 部依据融合在一个条款中 。 包括了通
常所说的雇主的风险 、 特殊风险 、 不
可抗力 、 雇主的设计责任等 。 但承包
商不可对坏天气提出工期延长和费
用索赔 。
(7) 竣工时间 :如果发生第 6. 1
款下的事情导致对工程的关键性延
误 (非关键性延误不批准延长工期 ) ,
则延长工期的要求是公平而合理的 ,
雇主应予批准 。 但批准延期的前提条
件 是 承 包 商 必 须 提 前 给 出 警 告 通
知 。 如果工程由于承包商原因产生延
期 , 则承包商应向雇主支付误期损害
赔偿费的最大金额 , 这在附录中已作
出规定 , FI DIC 建议取用 10%的合同
价格 。
(8) 工程接收 :与一般惯例一致 ,
在雇主接收工程前 , 不一定要全部完
成 , 一旦工程达到预期的使用目的 ,
就应发出接收通知 (承包商发给雇主
或雇主发给承包商 ) 。该合同条件未
对接收部分工程作出规定 , 如果需
要 , 应在专用条件中作出规定 。 如果
在接收前要求完成任何测试 , 则应在
规范中作出规定 。
(9) 修补缺陷 :合同中没有 “缺陷
责任期” 的定义 , 但雇主可在从接收
工程之日开始计算的一段时期内 (通
常为 12个月 ) , 或在接收工程前的任
何时间通知承包商任何缺陷 , 承包商
必须在合理时间内修补这些缺陷 。 承
包商对缺陷的责任通常不会随附录
中规定的期限到期而结束 (尽管那时
承包商已没有义务返回现场修补缺
陷 ) , 但有缺陷即意味着违反合同 , 承
包商对此损害负有责任 , 在这方面应
遵守合同适用的法律 。
(10) 变更和估价 :变更估价方法
选择的优先顺序是 :(a ) 总价应是首
选方法 , 因为它包括了变更的真实费
用并避免了随后对间接影响的争议 , 雇主可以在指示变更前请承包商提 交列清变更项目的费用构成表 , 以便 在指示中列入已达成协议的变更总 价格 ; 或 (b ) 按工程量表或费率表中 的费率进行变更估价 ; 或 (c ) 使用这 些费率作为估价的基础 ; 或 (d ) 使用 新费率 ; (e ) 当变更具有不确定性或 对剩余的工作无法确定顺序时 , 通常 采用计日工费率 。
(11) 合同价格与支付 :附录中共 列出五种可供选择的估价方法 : (a ) 总价方法 :总价报价无任何 详细的支持性资料 , 这种方式用于非 常小的 、 工期短的 、 预计不发生变更 的工程 , 只需向承包商一次性支付 。 (b ) 带费率表的总价方法 :总价 报价附有承包商编写的费率表作为 报价的支持性文件 , 它适用于比较大 的合同 , 需分阶段支付 , 也可能发生 变更 。 适用于雇主没有人力自己编写 工程量表的情况 。
(c ) 带工程量表的总价方法 :总 价报价基于雇主编制的工程量表 。 这 与 (b ) 项规定相同 , 但如果雇主有能 力编制工程量表 , 附有雇主工程量表 的合同则是一份更好的合同 。 (d ) 带工程量表的再计量方法 :总价是以再计量为前提条件 , 即以投 标人根据雇主编制的工程量表所报 的费率进行再计量 , 这种方法与 (c ) 项基本相同 , 但更适用于在授予合同 后发生多次变更的合同 。
(e ) 成本补偿方法 :承包商编写 估算价格 , 该估价将以根据雇主列出 的条件和方法重新计算出的工程实 际费用所代替 。 这种方法适用于在招 标时不能确定工作范围的项目 。 如果必要 , 可同时选择上述一种 以上的估价方法 。 例如 :在总价合同
? 39?
国际经济合作 2000年第 6期
中可以有再计量的工作内容 。 对工期 较长的项目 , 如采用该合同条件 , 则 应 增 加 一 个 新 条 款 以 考 虑 价 格 调 整 。 也可改编 FI DIC 其他合同的调价 条款作为该合同条件的调价条款使
用 。 如果采用总价合同且分多次支 付 , 则雇主可要求投标人提交与阶段 支付建议相关的现金流预测 。 在发生 工期延长的情况下应调整现金流计 划 。
期中支付可以有多种方式 :以工 程估价为基础进行支付 (该方法也适 用于再计量和成本补偿合同 ) ; 以达 到里程碑事件为基础进行支付 ; 以各 项活动 (这些活动已赋予一定的价 值 ) 的时间表为基础进行支付 。 雇主 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 。 扣除的保留金有时可用承包商 向雇主提供的保证来代替 。 保留金保 函的样本格式见 FI DIC 施工合同条 件 。
合同中未对预付款作出规定 , 如
需支付预付款 , 则应在专用条件中对
此作出规定 , 包括承包商对预付款将
提供的任何保证 。 预付款保函样本格
式见 FI DIC 施工合同条件 。
(12) 违约 :如果违约的承包商没 有在 14天内对正式的通知作出反 应 , 即通过采取可行的方法纠正其违 约 , 则雇主可终止合同 。 但 FI DIC 并 未要求必须在 14天内纠正全部的违 约 。 如果雇主不按时支付 , 并且在收 到此种违约通知 7天内仍未支付 , 承 包商可以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 。 如果 雇主坚持不予支付或坚持其违约 , 21天后承包商有权终止合同 。 但承包商 必须在 21天内决定是否使用其终止
合同的权利 。
在发出终止通知的 28天内 , 双 方应解决合同终止后的财务问题并 完成支付 , 而不必等到其他人完成工 程 。
(13) 保险 :雇主应在附录中准确 列出其保险要求 , 第三方保险 、 公共 责任保险通常是强制保险 。 对较小的 合同 , 可能在投标人经常投保的承包
商全险保险单范围内已包括了上述 内容 , 此时通常要求投标人随其投标 书 一 起 提 交 其 保 险 范 围 的 详 细 内 容 。 在雇主接收工程后对保险提出 的任何要求 、 或接收部分工程后产生 的任何保险要求应在专用条件中作 出规定 。如果雇主想自己办理保险 , 则应在专用条件中作出相应规定 。
(14) 裁决和仲裁 :合同规定的解 决方式是先将争端提交裁决人 。因 此 , 最好从一开始就委任一名裁决 人 。 FI DIC 建议在招标阶段或签订协 议书后不久 , 由雇主提议一个人作为 裁决人行事 , 同时建议双方就此事 应尽快讨论并达成一致 。 要注意的是 选择当地裁决人 , 还是选择中立国的 裁决人 。 无论怎样 , 裁决人都应是公 平的 , 但是如果裁决人必须访问现 场 、 举行听证会 , 选择第三国的裁决
人的费用要高的多 。 除非争端先提交裁决人裁决 , 否 则仲裁不会开始 。 应在附录中规定拟 采用的仲裁规则 , FI DIC 建议采用联 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UNCIT RAL ) 的仲裁规则 。 然而 , 如果要求对仲裁 进行管理 , 即由一个仲裁机构监督和 管理仲裁 , 则应采用国际商会 (ICC ) 仲裁规则 , ICC 仲裁庭和在巴黎的秘 书处可以指定和更换仲裁员 , 并且审 查证明资料和裁决的条件格式 , 监督 仲裁员的进度和实施情况 。 仲裁地是
非常重要的 , 因为仲裁地的仲裁法律 将对争端事件的处理产生相当大的 影响 , 如当事人的上诉权力等 。 ? 40? IEC , N O. 6, 2000BUSINESS PRACTICE
贸 实 务 经 (本刊讯 ) 据有关数据显示 , 全球半导体销售额又创历史最高纪 录 , 今年 3月达到 149. 6亿美元 , 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 33. 8%。 半导体
销售额的增加不仅得益于个人电脑中使用的微型器和随机动态存储
元件需求的增加 , 数字讯号处理器等消费产品对半导体元件的需求增
加也是重要的原因 。
随着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和知识经济的飞速发展 , 无线和有线通
信在互联网一浪高过一浪发展的推动下将出现爆炸性增长 , 芯片的需
求量必然大增 。 预计 2000年全球半导体工业的产值将从 20世纪 70年
代的数亿美元跃升至 3000亿美元 。 有鉴于此 , 半导体制造业正在不少
国家和地区的市场走俏 。 在新加坡 , 芯片制造和半导体公司已成为当
地最热门的股票之一 。 证券公司还纷纷建议投资者吸购半导体的股票
和其他与半导体业务相关的挂牌公司的股票 。 (肖西 ) 全球半导体销售又创新高
范文五:混凝土灌注桩的种类和施工工艺以及适用条件
混凝土灌注桩的种类和施工工艺以及适用条件
混凝土灌注桩是一种直接在现场桩位上就地成孔,然后在孔持力层深度;当采用锤击沉管法成孔时,桩管入土深度以标高控制为主,以贯入度控制为辅。
端承型桩:当采用锤击法成孔时,沉管深度控制以贯入度为主,设计持力层标高控制为 辅。
3)钢筋笼的制作
制作钢筋笼时,要求主筋环向均匀布置,箍筋的直径及间距、主筋的保护层、加劲箍的间距等均应符合设计规定。箍筋和主筋之间一般采用点焊。分段制作的钢筋笼,其接头宜采用焊接并应遵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钢筋笼吊放入孔时,不得碰撞孔壁。灌注混凝土时应采取措施固定钢筋笼的位置,避免钢筋笼受混凝土上浮力的影响而上浮。
也可待浇筑完混凝土后,将钢筋笼用带帽的平板振动器振入混凝土灌注桩内。
4)混凝土的配制
配制混凝土所用的材料与性能要进行选用。灌注桩混凝土所用粗骨料可选用卵石或碎石,其最大粒径不得大于钢筋净距的1/3,对于沉管灌注桩且不宜大于50mm;对于素混凝土桩,不得大于桩径的1/4,一般不宜大于70mm。坍落度随成孔工艺不同而有各自的规定。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5,水下浇注混凝土不应低于C20。水下浇注混凝土具有无振动、无排污的优点,又能在流砂、卵石、地下水、易塌孔等复杂地质条件下顺利成桩,而且由于其扩散渗透的水泥浆而大大提高了桩体质量,其承载力为一般灌注桩的1.5,2倍。
?钻孔灌注桩
钻孔灌注桩是指利用钻孔机械钻出桩孔,并在孔中浇注混凝土(或先在孔中吊放钢筋笼)而成的桩。根据钻孔机械的钻头是否在土壤的含水层中施工,又分为泥浆护壁成孔和干作业成孔两种施工方法。
1)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
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适用于地下水位较高的地质条件。先由钻孔设备进行钻孔,待孔深达到设计要求后清孔,方入钢筋笼,然后进行水下浇注混凝土而成桩。为防止在钻孔过程中塌孔,在孔中注入相对密度有一定要求的泥浆进行护壁。按设备又分冲抓、冲击、回转钻及潜水钻成孔法。前两种适用于碎石土、砂土、粘性土及风化岩地基,后一种则适用于粘性土、淤泥、淤泥质土及砂土。
?施工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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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所用的成孔机械主要有冲击钻机、回转钻机、潜水钻机等。在此主要介绍潜水钻机。
回转钻机是由动力装置带动钻机回转装置转动,由其带动带有钻头的钻杆转动,由钻头切削土壤。根据泥浆循环方式的不同,分为正循环回转钻机和反循环回转钻机。正循环回转钻机成孔的工艺为由空心钻杆成孔 桩架就位后,钻机进行钻孔。钻孔时应在孔中注入泥浆,并始终保持泥浆液面高于地下水位1.0m以上,以起护壁、携渣、润滑钻头、降低钻头发热、减少钻进阻力等作用。
钻孔进尺速度应根据土层类别、孔径大小、钻孔深度和供水量确定。对于淤泥和淤泥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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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不宜大于1m,min,其它土层以钻机不超负荷为准,风化岩或其它硬土层以钻机不产生
跳动为准。
清孔 钻孔深度达到设计要求后,必须进行清孔。对于孔壁土质较好不易塌孔的桩孔,可用空气吸泥机清孔,气压为0.5Mpa,被搅动的泥渣随着管或含水量较小的砂土中应用密纹叶片钻杆,以便缓慢、均匀、平稳地钻进。
常用的螺旋钻机有履带式和步履式两种。前者一般由W1001履带车、支架、导杆、鹅 头架滑轮、电动机头、螺旋钻杆及出土筒组成。后者的行走度盘为步履式,在施工时用步履
进行移动。步履式机下装有活动轮子,施工完毕后装上轮子由机动车
混凝土钻孔灌注桩接桩方案
混凝土钻孔灌注桩接桩方案建筑技术一、施工准备1、场地平整 对施工现场钻孔桩弃土、泥浆集中清理,平整场地。做好测量放样及挖孔的准备工作。2、测量放样 测量班依图纸设计放出桩位中点。以交底形式交由作业班组以桩位中点拉十字线引出护桩。经现场技术员检验无误后用混凝土对护桩加以保护。二、施工机具 高压水枪、空气压缩机、风镐、线锤、50插入式震动器、电焊机、棉纱、圆头短柄铁锹。三、施工作业1、挖孔: 机械开挖至桩顶标高以下0.9m位置改为人工挖孔,挖孔深度至原设计系梁底标高以下30cm,挖孔直径180cm做混凝土护壁。2、破桩头混凝土 人工开挖至原设计系梁底标高后,破除桩头混凝土,破除桩头后混凝土表面无夹碴,无松散混凝土,将孔钢筋笼主筋直径Φ25焊接采用单面搭接焊,焊缝长度?10d。4、基底混凝土处理 将钢筋表面附着混凝清净,清洗钢筋表面,清扫混凝土面小块混凝土及沙粒,以高压水枪冲洗干净,并用棉纱将表面积水和细小石粉清净。5、灌注混凝土 接桩用混凝土以设计要求采用普通C25卵石混凝土,塌落度12—14cm。分层浇灌,每层30cm,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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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入式振动器,上层混凝土振捣插入下层混凝土内5—10cm,振捣时混凝土面标高应高于设计系梁底标高2—5cm,系梁施工将表面凿除。四、质量标准1、测量放样桩位中点偏差小于2mm中桩桩位应及时保护做明显标识2、护桩十字线允许偏差小于2mm。防止护桩人为或机械损坏3、钢筋焊接焊缝饱满、无夹渣。同一截面钢筋焊接接头数量小于主筋根数的50%。焊接时严禁烧伤主筋。箍筋焊接采用跳焊,焊点梅花布置。箍筋间距允许偏差(-20,+0)mm。混凝土护壁圆心点偏差小于+10mm五、安全1、孔口弃土应堆放在孔口5m以外,防止静载造成孔壁坍塌。作业人员必须配戴安全帽,防止坠物伤人。2、孔口护壁应高出原地面30cm,以防止作业工具及其他物品自孔口坠落伤人3、施工间歇时,对孔口进行围护或加盖处理,并设明显标识防止人员坠落造成伤亡4、地面以上提升人员与孔底作业人员要保持信息畅通,作业协调。5、提升用绳索要经常检查,防止绳索老化蹦断后造成伤人事故。摘要:水下混凝土灌注桩被广泛的应用在建筑工程中,因而提高水下混凝土灌注桩的施工质量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灌注水下混凝土是混凝土桩施工的重要工序。在灌注混凝土过程中,应重点注意以下几点: 1)钢筋笼和钻孔的中心要对应,定位要准确。如果是不放到孔底的钢筋笼,要特别注意吊环、吊钩的强度及牢固性。钢筋笼吊放时要保持轴线顺直,位置居中,严禁碰撞孔壁,以免产生坍孔。钢筋笼安放到位后应立即安设导管。 2)在灌首批混凝土之前最好先配制0.1,0.3m3水泥砂浆放入滑阀以上的导管和漏斗中,然后再放入混凝土,确认初灌量备足后,即可剪断铁丝,借助混凝土重量排除导管3)注意首批混凝土量必须满足导管埋深不能小于1.5M,所以漏斗和储料斗及漏斗和输送泵的混凝土储存数量要充足。根据导管4)首批混凝土灌注正常后,必须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否则先灌入的混凝土达到初凝,将阻止后灌入的
混凝土从导管中流出,造成断桩。同时在灌注过程中,应经常用测锤探测混凝土面的上升高度,并适时提升、逐级拆卸导管,保持导管的合理埋深。此时要注意,混凝土灌到孔口不再返出泥浆时可以微向上提动导管,而如果要提升导管0.5到1M以上才能灌入混凝土就应该拆除部分导管。要注意观察孔口是否返出泥浆。当混凝土接近钢筋笼时,宜使导管埋得较深。要注意正确控制导管埋深,如果导管埋人混凝土过深,易使导管与混凝土间摩擦阻力过大,致使导管无法拔出造成事故。而提管过程中要缓缓上提,如过猛易使导管被拉断。所以埋管深度一般应控制在2到6m,或使用附着式震捣器,使导管周围的混凝土不致过早的初凝。同时应注意灌注速度。 5)为确保桩顶质量,在桩顶设计标高以上应加灌0.5,0.8m高度,待桩顶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70,时,将其凿除。在灌注将近结束时,如出现混凝土顶升困难,可在孔以上是灌注混凝土时易出现问题的各个基本步骤,同时要注意其他一些事项。比如混凝土拌制后,应在
1.5h之实验经验告诉我们,混凝土灌注时要分工明确,密切配合,统一指挥,快速、连续施工。一气呵成、快速灌注成功的桩往往质量比较好,而灌灌停停的桩则容易出现质量问题。因此,水下混凝土灌注桩质量的提高,需要建筑施工、监理、验收各个环节共同协作来保证。不仅要在设计上提出科学方案,灌注时提高水下施工质量,验收时也要认真对待。对于质量差、无法利用的桩要提出补桩或其它措施。成桩的质量关系到整个工程的质量,绝对不能忽视。 参考文献: [1] 赵洪义 《全国水泥及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文集》 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 2003年 [2] 杨华全 《水工混凝土研究与应用》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2005年2月版 [3] 宋功业 邵界立编 《混凝土工程施工技术与质量控制》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 2003年1月版 [4] 《建筑施工手册》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1997年4月第三版目前,桥梁桩基施工多为灌注水下混凝土,虽然灌注水下混凝土已经过多年的经验积累和总结,但施工过程中不为人预知的事故还是经常发生,大到断桩,小到浮笼等,给施工带来影响并造成经济损失。 水下混凝土浇注中,一旦发生事故,应采取相应措施,尽可能避免事故扩大或把损失控制在最小限度。 下面就一些可能出现的事故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处理办法。 1、 剪球时卡管 在灌注水下混凝土时,经常会产生剪球时卡管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有两个。 1. 1剪球制作不合理 塞球直径与导管直径差别太小,剪球前由于砂浆或细石料渗入导管与球壁之间造成堵塞。如果是这种情况,在不浪费混凝土方量的前提下,应急处理办法有两个: ?( 用一定长度(一般比漏斗长2m左右)直径为20mm,25mm的钢筋捅塞球,使混凝土下落。 ?( 利用机械振动使混凝土下落,这种方法要求操作技术娴熟,以保证混凝土下落时导管回落到正常埋管的位置。 1.2 混凝土不合格 如果开盘后的混凝土坍落度过小或拌和不均匀,加上累积混凝土过程中粗骨料下沉,可能导致漏斗口处粗骨料相互挤压密实而堵塞漏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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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剪球后混凝土难以下落。 补救的办法同上,同时必须注意:第一斗混凝土坍落度一般以控制在水下混凝土坍落度规范要求的高限为宜,为确保剪球顺利,可适当控制石料用量,等剪球完成后再按正常配合比进行拌和。如果采取措施后混凝土仍不下落,时间又长,只能放弃这斗混凝土,适当清孔或用空压机对孔底进行扰动后重新灌注混凝土。 2、 灌注中途卡管 因机械故障(如断电)使混凝土在导管如果已灌注混凝土厚度3m以如果已灌注混凝土厚度较大,重钻清孔不太可能,只能采取更换导管重新灌注的办法,但如何保证更换导管后不断桩值得研究。 3、 埋管浇注过程中导管无法拔出有两种可能: 3.1 钢筋笼制作质量差,部分钢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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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水下混凝土灌注桩施工质量
现阶段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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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水泥。所选的水泥品种应通过初凝时间和抗压强度试验。要注意水泥的用量要达到规范规定的标准。
2)粗骨料宜选用坚硬的卵砾石和碎石,应优先采用符合要求的卵石。骨料最大粒径不应大于导管直径的1/6,1/8和钢筋最小净距的1/4,同时粒径在40mm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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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笼安放到位后应立即安设导管。
2)在灌首批混凝土之前最好先配制0.1,0.3m3水泥砂浆放入滑阀以上的导管和漏斗中,然后再放入混凝土,确认初灌量备足后,即可剪断铁丝,借助混凝土重量排除导管内的水,使滑阀留在孔底,灌入首批混凝土。
3)注意首批混凝土量必须满足导管埋深不能小于1.5M,所以漏斗和储料斗及漏斗和输送泵的混凝土储存数量要充足。根据导管内混凝土压力与管外水压力平衡的原则,导管内混凝土必须保持的最小高度为:,,=R,,,/R;。而管中混凝土的体积就应为,,=π,2?,,/4(,为导管直径)。首批混凝土若埋深不足,混凝土下灌后不能埋没导管底口,会导致泥水从导管底口进入。如果出现这种导管入水现象应立即将导管提出,将散落在孔底的混凝土拌合物用空气吸泥机或抓斗机清出,然后重新下导管灌注。
4)首批混凝土灌注正常后,必须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否则先灌入的混凝土达到初凝,将阻止后灌入的混凝土从导管中流出,造成断桩。同时在灌注过程中,应经常用测锤探测混凝土面的上升高度,并适时提升、逐级拆卸导管,保持导管的合理埋深。此时要注意,混凝土灌到孔口不再返出泥浆时可以微向上提动导管,而如果要提升导管0.5到1M以上才能灌入混凝土就应该拆除部分导管。要注意观察孔口是否返出泥浆。当混凝土接近钢筋笼时,宜使导管埋得较深。要注意正确控制导管埋深,如果导管埋人混凝土过深,易使导管与混凝土间摩擦阻力过大,致使导管无法拔出造成事故。而提管过程中要缓缓上提,如过猛易使导管被拉断。所以埋管深度一般应控制在2到6m,或使用附着式震捣器,使导管周围的混凝土不致过早的初凝。同时应注意灌注速度。
5)为确保桩顶质量,在桩顶设计标高以上应加灌0.5,0.8m高度,待桩顶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70,时,将其凿除。在灌注将近结束时,如出现混凝土顶升困难,可在孔内加水稀释泥浆,将部分沉淀土掏出,使灌注工作顺利进行。在拔出最后一段长导管时,拔管速度要慢,以防止桩顶沉淀的泥浆挤入导管下形成泥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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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灌注混凝土时易出现问题的各个基本步骤,同时要注意其他一些事项。比如混凝土拌制后,应在1.5h之 实验经验告诉我们,混凝土灌注时要分工明确,密切配合,统一指挥,快速、连续施工。一气呵成、快速灌注成功的桩往往质量比较好,而灌灌停停的桩则容易出现质量问题。因此,水下混凝土灌注桩质量的提高,需要建筑施工、监理、验收各个环节共同协作来保证。不仅要在设计上提出科学方案,灌注时提高水下施工质量,验收时也要认真对待。对于质量差、无法利用的桩要提出补桩或其它措施。成桩的质量关系到整个工程的质量,绝对不能忽视。
参考文献:
[1] 赵洪义 《全国水泥及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文集》 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 2003年
[2] 杨华全 《水工混凝土研究与应用》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2005年2月版
[3] 宋功业 邵界立编 《混凝土工程施工技术与质量控制》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 2003年1月版
[4] 《建筑施工手册》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1997年4月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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