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营改增后劳务派遣税率 营改增: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区别
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外包)的区别
通俗地说,劳务派遣卖人,营改增中属于’人力资源服务’税目;劳务外包卖力,营改增中属于’人力资源服务’税目;人力资源外包卖服务,也是卖力的一种,营改增中属于’经纪代理服务’税目。
在营业执照中也有明显的区别,经营范围分别是:劳务派遣业务;为劳务外包提供服务;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属于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需经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劳务外包、www.wenkU1.com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则不需要事前审批。
根据《公司法》、《劳动合同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劳务公司仍需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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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从事劳务外包、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的公司则不需要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
劳务派遣
1. 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差额纳税,简易计税5%,扣除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社保及住房公积金。【财税〔2016〕47号】
2. 适用《劳动合同法》,被派遣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职工,由其发工资、缴社保;用工单位发奖金补贴福利(代发工资)。【税法规定疑为与之不符】
3. 被派遣劳动者岗位由用工单位安排,享受同工同酬。
4. 双方单位一般按费用标准和派遣时间,根据派遣人数结算费用。
人力资源外包
1.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6%税率】,不按人力资源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财税〔2016〕47号,区别在于员工归属不同】
2. 劳务外包之一,适用《合同法》,属于《承揽合同》;不涉及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不享受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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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劳动者岗位由劳务公司(承包单位)安排,发包单位不负责安排岗位。【劳务外包的承包者如果是个人,可能判为劳动关系】
4. 双方一般按照劳务外包单位完成的工作量结算费用,与人数无直接相关。
劳务外包
1. 如果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劳力、材料,完成定作人的要求,是销售货物。
2. 如果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劳力,定作人提供材料,是提供加工劳务。
3. 如果承揽人以劳力,定作人提供场地、设备、材料,提供人力资源服务。
4. 适用《合同法》,属于《承揽合同》;不涉及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不享受同工同酬。
5. 劳动者岗位由劳务公司(承包单位)安排,发包单位不负责安排岗位。【劳务外包的承包者如果是个人,可能判为劳动关系】
6. 双方一般按照劳务外包单位完成的工作量结算费用,与人数无直接相关。
在劳务派遣、劳务外包合同中的各方关系:
劳务派遣:劳务公司(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是劳务公司职工,不是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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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的职工,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外包:承包单位(劳务公司、其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发包单位。劳动者是承包单位职工,承包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劳务外包合同,承办约定劳务项目。
人力资源外包:承包单位(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人力资源管理员,发包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员是承包单位职工,承包单位(劳务公司)与发包单位签订代理服务合同,承办招聘、培训、人事代理等,代发劳动者工资、代缴社保等约定劳务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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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营改增后,劳务分包或劳务派遣服务的适用税率是多少?
2016-11-01 天扬财税网校
问:实施增值税后,提供劳务分包或劳务派遣服务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是多少?
答:(1)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劳务分包方在不同分包模式下,可以选择的税率(征收率)均有不同。具体为:
①劳务分包方选择清包工模式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其征收率为3%;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其增值税税率为11%。
②含甲供的劳务分包模式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其征收率为3%;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其增值税税率为11%。
③除清包工及含甲供工程以外的劳务分包,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1%。
④劳务分包商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营改增”后其征收率统一为3%。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47号》)、财税〔2016〕36号规定,“营改增”后劳务派遣服务的税率分为:
①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②一般纳税人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③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④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以上内容节选自《建筑业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
本书由国家税务学院(扬州)陈玉琢教授任编委会主编,审定工作由特邀建筑企业专家、天扬税务师事务所专家组成的编委会共同组织完成。全书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其附件为主线,分为增值税的纳税人、税率与征收率、征收范围、销售额与销项税额、发票与进项税额、税收优惠、税款缴纳、会计核算、纳税申报管理、经营管理、合同管理、物资与设备管理、劳务管理等政策及实务操作问题组织编纂。
范文三:营改增后的劳务费税率
营改增后的劳务费税率
相信大家都知道,无论你是企业还是个人,都是需要缴纳一些税,那么劳务费个人所得税怎么缴纳?营改增后劳务费税率是多少呢?
一、个人名义去税务局开劳务费发票:
1、去税务局开个人劳务发票,只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足4000元的,扣减800的免征额,超过4000的,扣减20%的免征额。
2、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要实行加成征收办法,具体是: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加征五成。
二、以个体工商户、劳务公司的名义开劳务费发票,则缴纳营业税带附征是5.65%,具体为:
应交营业税=劳务费×5%
应交城建税=营业税金额×7%
教育费附加=营业税金额×3%
地方教育费附加=营业税金额×2%
水利基金=营业税金额×1%
另外,税率20%.
三、劳务输出税率是多少?
主要看业务实质、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的建筑服务内容:适用税率6%;
差额简易计税方法(适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营改增后,所谓的“劳务”(传统劳务,不是营改增中劳务概念)的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率:
1、劳务派遣服务(含安保服务)
一般计税方法(适用一般纳税人);
简易计税方法(适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3%;
其他以外的“劳务”(比如修理修配、咨询劳务等);
一般计税方法(适用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17%/6%,提供的“劳务”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销售服务:适用征收率5%。
2、建筑业劳务
一般计税方法(适用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11%;
简易计税方法(适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财税(2016)36号;
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3%。
四、劳务报酬税率计算。
网友霸灯给出的答案是:其中增值税为3%,增值税的附加税费(城建税、地方教育费附加) 加起来等于增值税的12%,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为超额累进税率,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主要涉及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和个人所得税个人劳务报酬去税务局开票、教育费附加,超过800元的部分才开始征税。劳务报酬所得。
范文四:营改增后建筑业税负-建筑劳务营改增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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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建筑业税负-建筑劳务营改增税率 对建筑劳务企业营改增的调研于思考 当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已经成为建筑企业讨论的一个热点问题,作为税制改革的举措之一,“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同时涉及到总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的利益与发展。
随着“营改增”扩围改革的推进,北京市进入试点范围,建筑企业将进行“营改增”的试点实践,与此同时建筑企业特别是建筑业劳务企业面临“营改增”税收政策的重大考验。为此,北京建筑业人力资源协会根据住建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建筑业及相关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问题调研工作的通知》精神和中国建设会计学会的调研测算要求,组织在京的8个省市的20家劳务企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就“营改增”税收政策调整后对建筑业劳务企业带来的影响进行了研讨。协会从中选取了10家年经营总收入过亿的劳务企业,进行了纳税情况测算,并形成调研报告上报。该调研报告得到了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将成为政策制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现将人力资源协会关于建筑业劳务企业“营改增”的调研成果部分摘录如下,主要包括“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分析,以及对建筑企业落实“营改增”的建议,供业界参考、探讨。
一、“营改增”税制改革对建筑业劳务企业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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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人力资源协会通过对10家劳务企业数据的测算分析,经归纳,预计“营改增”税收政策调整后将对建筑企业产生以下影响:
劳务人工费不能抵扣,总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税负增加明显
“营改增”后,建筑业劳务企业无论执行哪一类别的税率计税,都会给总承包企业、劳务企业增加巨大的税负,从现行执行增值税政策的试点单位来看,人工费支出部分是不允许进行抵扣的,属于应纳税的增值范畴,从建筑工程成本构成来看,劳务企业人工成本占整个工程成本的比例约为25%左右,加上总承包企业的人工成本,约占35%左右,由于此类人工成本支出企业几乎无进项税抵扣,从理论上讲,企业支付的资金都可以取得发票,都可以进行抵扣,劳务企业的经营总收入以人工费为主,是发放给每个外施员工的工资收入,以现有政策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若税制改革政策中,对人工费的支出没有类似视同缴纳或其他的抵扣政策,将导致引发建筑业劳动力价格的大幅调升,同时,劳务企业的税负最终都将转嫁到总承包企业,构成总承包企业实际支出的一部分,造成建筑业总承包企业、劳务企业将难以承受税负增加的压力。
人工费过高,与定额取费严重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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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如解决不了抵扣问题,人工费会进一步提升,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数据显示,2016-2016年三年间,建筑业综合人工成本单价涨幅非常之大,涨幅达到%,人工费过高与定额取费严重背离,增加了劳务企业
的成本,同时进一步加大了总承包企业成本,造成了总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在签订合同及工程结算的矛盾,不利于建筑行业健康发展。
“营改增”后,重复交税问题依然存在
“营改增”后,总承包企业已按工程总额缴纳增值税了,如对劳务企业继续征收,重复交税的问题仍然存在,按流转税法规定应不算重复交税,但如交税,劳务企业税负比较重,而且劳务企业以人工费为主,劳务企业分包基本以清工加辅料和中小型机具为主,劳务企业从节约成本的角度出发,经常采购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存在就地取材,个体供料的情况,无法出具合格发票,这是劳务企业管理问题,但也是现实问题,“营改增”后此类发票将不能抵扣,中小机具大部分为劳务企业自有为主,这部分如何开出增值税发票,目前应存在部分劳务企业实行扩大劳务分包,利用本企业自有的周转材料来降低成本,用于弥补人工费的成本,此类物品如何开出增值税发票,如果没有正规的增值税发票,无法抵扣,也将加剧劳务企业的成本。
“营改增”给合同履约带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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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已签订的合同如何执行增值税是企业关注重心之一。由于劳务企业的分包合同的订立早于税改的时间,在合同中明确了已含税,含的是营业税,若要求劳务企业提供增值税发票,税率不管是6%,还是11%,“营改增”后加大了劳务公司的税负,使原合同履约存在问题。在工程结算时,劳务企业会要求修改原合同标价,将这部分新增加的税负加诸于总承包企业,总承包企业在取费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向上游开发企业要不来,只能加大总承包企业的成本,给总承包企业带来巨大的负担,同时也造成劳务企业违约;如果劳务公司仍执行原合同,劳务公司在“营改增”增加税率的前提下,自行承担所增加的税负,面临着经营亏损的风险。
二、对建筑企业落实“营改增”的建议
“营改增”工作势在必行,为落实“营改增”的改革举措,提出如下建议:
对“营改增”执行时间予以政策关注
劳务企业主要由农民工构成,农民工的稳定事关就业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总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强烈要求在“营改增”执行时间问题上予以政策关注,建议税务部门对建筑劳务企业给予政策上的扶持,针对“营改增”实施时点有一个过渡期,属在建工程和已竣工但未完成结算的工程项目,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保证合同的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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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制改革后开工的工程执行增值税政策,促使劳务企业进一步发展。
应彻底解决重复交税的问题
“营改增”后,总承包企业已按工程总额缴纳增值税了,其中工程总额已经包括了人工费,劳务企业的经营总收入基本上是定额规定的人工费。建议对劳务企业的建筑劳务费用支出不再征收增值税,也实现了“营改增”的初衷,避免了重复交税。如:在执行营业税期间,青岛市建委主动与税务部门多次沟通协调,取得了税务部门的大力支持。确定所有工程项目按常规由总承包企业缴纳营业税的,劳务分包企业一律不再缴纳营业税,解决了重复缴纳营业税的问题,解除了劳务企业的后顾之忧,税务部门对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给予政策上的扶持,促进了劳务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给予劳务企业3%的优惠税收政策
鉴于税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降低企业税负,支持行业发展,建议税制改革后经测算,如果企业税负增幅较大,应实行高出部分即征即退或实行优惠税率政策。如果劳务企业不能避免征增值税,由于劳务企业总收入主要体现在人工费方面,按劳务企业经营总收入全额征收过高,应充分考虑劳务分包企业现实的经营状况,适当降低征收的税率,维持原营业税3%税率水平,实行总承包企业可以抵扣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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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修订预算定额,调整取费标准
经测算“营改增”后势必加大了总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的税负,建议在造价体系中进行相应的变更,应及时修订预算定额,预算定额要根据新的定额标准进行编制,应在合同、报价中注明含增值税。鉴于近几年人工费涨幅过大,定额取费标准也应参照市场水平相应调整。
建筑企业要提高经营意识,加强整体经营管理
要在“营改增”政策贯彻执行前加强相关政策的学习,提高劳务企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经营意识,进一步加强劳务企业财务专项人员的培训,加强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加强企业内部管控,加强整体经营管理,提升整体管理水平。
总之,“营改增”对建筑业影响是比较大的,对劳务企业同样如此,对企业经营管理各方面的冲击也是比较大的,涉及到政府通盘考虑和企业管理多方面的工作。“营改增”的实施需要政府和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要全面考虑,积极应对。建议政府在政策制定上予以明确和倾斜,企业也要提高认识,加强规范管理,确保“营改增”工作的顺利平稳实施,使企业真正享受到税制改革给企业带来的实惠。 建筑业“营改增”税率测算情况及相关分析 建筑业“营改增”税率测算情况及相关分析
来源:中国建设报 2016-05-24
2016年11月1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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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建安施工企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且理论测算结果显示,实行“营改增”后,企业平均减轻税负为83%。
但建筑企业的实际测算结果却与之大相径庭。
浙江省建筑业“营改增”调研测算的基本数据及分析
参与此次调研测算的浙江省建筑企业共26家,涵盖省内杭州、宁波、绍兴、嘉兴、湖州、台州、金华、衢州、舟山9个地区和浙建集团,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分,国有企业4家,民营企业22家;按企业资质分,特级企业6家,一、二级企业19家,三级以下企业1家;按主营业务类型分,房屋建筑企业22家、市政工程企业2家、建筑装饰企业1家、交通工程企业1家。这些企业基本能反映浙江省建筑企业的实际税负情况。
经汇审,26家企业2016年经营总收入亿元,其中计征营业税的经营收入亿元,应缴营业税亿元,应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亿元,合计应缴营业税及附加亿元。“营改增”后,企业应缴增值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
1.销项税税额测算
经测算,2016年销项税额亿元。26家企业2016年由本企业自行完成的计征营业税的经营收入亿元,按增值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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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换算为不含税经营收入为亿元,销项税额为亿元。
2.进项税额测算
经测算,26家企业进项税额理论测算为亿元,据实统计为亿元,理论测算大于据实统计亿元。
理论测算亿元。2016年购入可抵扣的含税项目总计亿元,按照进项税率17%、13%、11%、6%分别计算,按理论测算进项税额总计为亿元;
据实统计亿元。根据企业实际数据统计,2016年进项税额总额为亿元;
据实抵扣率为理论测算的%。以理论计算的进项税额占购入项目的%,以实际统计的进项税额占购入项目的%。根据2016年建筑企业的实际情况,
实际取得的进项税额抵扣率只能达到理论测算的%
。 这是目前影响浙江省建筑业企业税负的一个关键问题,即实际取得进项税额发票远远低于理论测算取得的进项税额发票。从26家测算企业看:劳务支出,理论测算可抵扣进项税亿元,据实统计全额无法抵扣;外购商品混凝土,理论测算可抵扣进项税亿元,据实统计只有亿元,为理论测算的23%;外购其他辅助材料,理论测算可抵扣进项税亿元,据实统计只有亿元,为理论测算的35%;经营性设备租赁,理论测算可抵扣进项税亿元,据实统计只有亿元,为理论测算的9%;外购钢材,理论测算可抵扣进项税亿元,据实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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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亿元,为理论测算的72%等等,这些都是影响进项税额抵扣的因素。
3.“营改增”后应缴增值税及附加测算
此次调研测算的26家企业,2016年按进项税大于销项税和进项税小于销项税分别计算,理论测算需缴税亿元,据实统计需缴税亿元,实际多于理论测算亿元。
理论测算:按两种情况分别计算分析应交增值税及附加。 进项税大于销项税的有11家企业,这11家企业销项税额合计亿元,进项税额亿元,因为销项小于进项亿元,差额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当期应缴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均为零。这11家企业的进项税额是26家企业进项税额总额的%,
由此可以判断,如果进项税发票控制得好,有近一半企业可以享受到增值税抵扣政策给企业带来的减轻税负的实惠。
进项税小于销项税的有15家企业,这15家企业销项税额合计亿元,进项税额亿元,销项税大于进项税亿元,即为应缴增值税,同时应缴城建税7%为亿元,应缴教育费附加亿元,合计应缴增值税金及附加亿元。
据实统计:据实统计发现,26家企业都是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为亿元可抵扣亿元,应缴增值税为亿元,应缴城建税亿元,应缴教育费附加亿元,应缴纳的增值税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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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亿元。
以下为2016年调研测算的该26家企业“营改增”的税负情况分析:
1.根据上述测算数据,26家企业2016年实际计征营业税的经营收入为亿元,应缴营业税及附加总计为亿元,平均税负为%;
2.增值税按理论测算,进项税抵扣后,本期应缴增值税及附加为亿元,同时还有亿元进项税额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3.增值税按据实统计,进项税抵扣后,应缴增值税及附加总计为亿元,平均税负为%。
综上分析,增值税按理论测算企业税负是减轻了,但按据实统计测算,企业税负增加了个百分点,比实际缴纳营业税及附加还要多交亿元,增加企业税负83%。如果将此次调研测算的26家企业2016年实现净利润亿元全部用于补交增值税后,企业还将亏损亿元。
按上述测算的数据,如仍保持这26家建筑企业2016年亿元营业税及附加的税负水平,即税负率%,那么此次调研测算的26家建筑企业的平均增值税税率应该为%。
建筑安装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测算情况
为测算分析建筑安装业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的影响,该公司多次组织所属单位进行了认真测算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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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2016年,2016年3年建筑业生产经营数据为基础,按照单环节税改和全环节税改两种方案对未来可以作为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税基进行了认真测算。
1.测算思路
?单环节税改。按照上海地区增值税改革方案提出的有关建筑业增值税改革税率以及相关政策,以建筑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计算确定销项税额;以建筑企业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表的成本数据,结合有关项目部实际取得税票的比例,分项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税基及可抵扣进项税额,进而分析计算单环节税改方案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并按照内插法计算在不改变企业税负的情况下,单环节税改的合理增值税率。
?全环节税改。全环节税改的测算思路和单环节税改的测算思路基本一致,只是在计算确定税额、计算税基的方法上,结合有关定额资料并按照有关项目的成本习性以及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可能性等因素,采取了分析计算的方式。
2.单环节税改对企业税负影响的测算分析
为提高测算的准确性,我们重点选择了所属GL工程项目部,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税票取得情况进行了核实、测算,以下将以该项目部实际情况作为样本,测算该工程局可抵扣进项税额,并计算、分析单环节税改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从GL项目部实际清查取得税票的情况看,由于建筑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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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业人工费比率相对较高,目前成本项目中能够取得增值税发票并用于抵扣的主要包括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中的部分维修费、燃料费和其他直接费用中的电费以及其他间接费用中的个别项目费用。企业取得的一般增值税税票的金额约占项目部总成本的
%,取得的6%征收税率的增值税发票的金额约占项目总成本的%,取得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3%增值税发票金额约占项目总成本的%。
按照上述取票比率,我们以企业近3年建筑施工业务板块的收入和成本数据进行了测算。按照11%的增值税率计算,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亿元,可抵扣进项税亿元,企业应缴增值税亿元,在不考虑相关附加税种的情况下,对比目前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则需多缴纳税款亿元,企业流转环节的税负增加了%。这说明按照11%的税率实行建筑业单环节的税改,将大幅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
沿用上述条件,我们采用内插法对保持目前税负水平不变的增值税税率进行了测算,测算的结果为%。
3.全环节税改对企业税负影响的测算分析如果完全改变现行税收体制,对建筑业上、中、下游各行业均实行增值税征税办法,则企业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税基将有较大增幅。以该工程局近3年数据测算,未来可以作为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税基可以大幅提高,预计将达到企业总成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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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其中企业取得的一般增值税税票的金额约占项目部总成本的%,取得的11%的增值税票将达到%,取得的6%征收税率的增值税发票的金额约占项目总成本的%,取得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3%增值税发票金额约占项目总成本的%。
根据以上测算资料,建筑企业按照11%的增值税率计算销项税额为亿元,按照不同税率分项计算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亿元,企业应缴增值税亿元,对比企业目前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加了亿元,预计企业流转环节的流转税负将增加%。该测算说明,即使实行全环节税改,11%的增值税率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依然较高。
采用内插法对全环节税改情况下保持目前税负水平不变的增值税税率进行测算,测算的结果为%。
相关分析
1.理论和实际两种调研测算结果之所以反差较大,主要是理论测算的方法脱离了实际,理论测算是以十分理想的税收环境为前提的,然而,这种理想的税收环境在建筑业中几乎是无法实现的。
2.模拟测算是以十分理想的税收环境为前提的,即假设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产品与服务的全社会各行业均实行了增值税征收办法;建筑施工企业从事生产活动所购进的产品与服务,无一遗漏均能取得进项税发票;在进项税税率中,只有国家统一规定的17%、13%、11%和6%四挡,不存在小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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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纳税人、简易纳税法、进项税比例扣除法以及诸如节能减排免税等优惠政策等实际问题,这也与实际情况相去甚远。
3.实际情况是建筑业存在着本行业的许多特殊性问题,而这些特殊性问题将给建筑业“营改增”的具体实施造成一系列困难。
“不算不知道,一算吓一跳。”汪士和说。苏中集团和南通四建是两家正在筹备上市的特级企业,他们分别根据2016年实际发生数进行了认真测算,结论是“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的税负将大大增加。其中,苏中集团增加税负%,南通四建增加税负%。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协会调研十多家企业后认为,增值税税率定在8%与现行营业税3%差不多,定在8%以下可适当减轻负担,11%肯定会加重企业负担。
关于组织开展建筑业及相关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问题调研工作的通知
根据此次测算挑选的66家企业的理论测算结果,“营改增”后,平均减轻税负为83%。而实际测算结果是,平均增加税负为93%,折合营业税税率是%,增加个百分点。
中国建设会计学会又在66家企业中选出更具有代表性的24家企业进行单独汇总。其理论测算结果是,“营改增”后,平均减轻税负为63%。而实际测算结果是,平均增加税负为94%,折合营业税税率是%,增加个百分点。
去年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协会在得知“营改增”并且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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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可能在6%至11%之间的消息之后,邀请十多家企业进行估算,目的是初步了解税率定在多少与现行3%的营业税负担相当,反馈的意见普遍认为增值税定在8%—9%可以与3%营业税相差不多,如定在8%以下可稍微减轻负担,一致的意见是如税率定成11%负担肯定加重了。有一个特级总承包企业的总会计师按常规土建项目百元产值比例测算分析得出:如把目前3%营业税改为11%增值税,则百元产值多缴税元,相当于企业按新政纳税比原纳税办法增加了%的负担。当然,这只是一家企业的初步测算,还需对全国范围内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建筑业及相关企业进行面上的“营改增”税负情况的调研和测算,为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实际依据。
最近笔者实地调查了几家已经根据2016年实际发生数认真测算的企业,结论是“营改增”税负要比前文介绍去年估算的情况严重得多。例如:苏中集团2016年计征营业税的营业收入为1926185万元,按3%税率计征营业税万元,如改成增值税后应缴纳增值税为万元,净增加万元,增加税负%,增值税以外的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等,“水涨船高”相应增加了万元,增加了%。南通四建集团公司2016年计征营业税的经营收入万元,按3%税率计征营业税万元,改成增值税用销项税减进项税,应交增值税万元,净增加万元,增加税负%,增值税以外的城维费、教育附加费两费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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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万元,比以营业税计征二费多支出万元,增加%。以上两家是特级资质企业,并且在积极筹备上市,各项基础管理工作比较规范,因此所提供的测算数字是可信的。
还有一家江苏嘉洋华联公司是装饰一级资质企业,2016年应交营业税为万元,改增值税的话就需要交万元,增加万元,即增加倍的税负;另外城维费和教育附加费相应增加了万元,多交%。两者合计,“营改增”将增加支出万元,即实际增加税负%。由此看来: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中,认为“营改增”对经济社会发展积极作用是“五个有利于”,其中之一“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是很鼓舞人心的,然而,对建筑业“营改增”不仅不能减负,却要大幅度增加企业税负成本,由此将影响建筑业健康发展,这就需要慎重行事了。
营改增:建筑业发展遇到新考验
时间:2016-03-01 17:24 来源: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社 点击:次 摘要:按照对建筑业确定的征收税率和计税方法,在目前大多数建筑业企业的传统管理方法和粗放管理水平下,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而言,负担加重是无疑的。施工企业和建筑业管理部门都应该高度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国家税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已经不可逆转地拉开了序幕,将对建筑企业造成不小的影响。去年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协会先后请十多家会员企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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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预测和粗略估算,一致认为如果税率制定不合理,建筑企业的税赋不但不会减轻,反而有较大幅度的提升。一些施工企业的管理者已经引起了高度重视,不仅开展积极调研和自行测算,还召集高管们组织研讨和考虑如何积极应对。有些企业则错误地以为增值税也和营业税一样是价内税,属“代扣代缴”,增加了反正向建设单位要。实际上,现行的营业税和消费税一样属价内税,而增值税是价外税。价内税是由销售方承担税款,销售方取得的货款就是其销售款,税款将由销售款来承担并从中扣除;价外税是由购买方承担税款,销售方取得的
货款包括销售款和税款两部分。用公式可以清楚说明价内税与价外税的区别:价内税的税款=含税价格X税率;价外税的税款=[含税价格/]X税率=不含税价格X税率,增值税是价外税,计税方式由上述公式确定。所以,施工企业和建筑业管理部门都应该高度关注“营改增”,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从思想上对“营改增”做好承接准备
早在xx年财税部门就有“营改增”的设想,当时的建设部计财司在调研基础上提出“建筑业是微利行业”“建筑企业进项税扣除有困难”等许多实际问题,财税部门采纳了意见,推迟了改革,建筑业企业仍然维持原有征收税的办法。 现在,经过国务院常务会议同意,决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通知形式,正式下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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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110号文件,建筑业“营改增”虽然试点工作暂时推迟,但也只是时间早晚的事。110号文件明确规定,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一起,适用11%税率,这就致使原先寄希望于税率上“讨价还价”定低一点、减轻建筑业负税偏重的幻想破灭;110号文件还同时明确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一起,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即用销项税减进项税来确定缴税额。文件中这二项规定意味着过去和现在依然存在的行业微利和进项税不能按理论上取得发票扣除困难等问题都将继续存在的实际情况下,却要面对刚性税制改革的新政了。所以,建筑企业要从思想上和心理上对“营改增”做好无条件承接的准备。
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这是国家宏观层面上的大事,目的是进一步完善税制及按照国际通行做法避免重复征税,企业须积极配合执行。国家税制改革初衷是要减轻企业税负,所以企业要抓住“营改增”在建筑行业推迟试点的契机,避免进一步加重企业税负,使负税政策环境更趋恶化,保证全行业健康发展,通过努力把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利因素降到最低程度。建筑企业管理者也要从心理上做好准备,这次“营改增”按照对建筑业确定的征收税率和计税方法,在现行大多数建筑业企业的传统管理方法和粗放管理水平情况下,负担加重是无疑的。怎样从改革完善内部体制、机制、内控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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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来应对这一严峻形势,必须及早做准备,甚至把“营改增”看作是倒逼施工企业提升管理水平的机遇。
做好测算和积极呼吁的工作准备
既然文件下发了,征税税率确定了,照道理只有执行的份,但住建部2016年4月5日又以建办计函[2016]205号文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建筑业及相关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问题调研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2016年营业税缴纳情况进行摸底,对将要进行的营业税改增值税税负情况进行测算并进行对比,分析研究实施此项税收对建筑业企业及相关企业的影响,提出应对政策建议”。这实际上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营业税改增值税”部署,引导企业做好“营改增”的各项准备工作,更好地了解企业税改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去年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协会在得知“营改增”并且税率可能在6%至11%之间的消息之后,邀请十多家企业进行估算,目的是初步了解税率定在多少与现行
3%的营业税负担相当,反馈的意见普遍认为增值税定在8%—9%可以与3%营业税相差不多,如定在8%以下可稍微减轻负担,一致的意见是如税率定成11%负担肯定加重了。有一个特级总承包企业的总会计师按常规土建项目百元产值比例测算分析得出:如把目前3%营业税改为11%增值税,则百元产值多缴税元,相当于企业按新政纳税比原纳税办法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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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了%的负担。当然,这只是一家企业的初步测算,还需对全国范围内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建筑业及相关企业进行面上的“营改增”税负情况的调研和测算,为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实际依据。
最近笔者实地调查了几家已经根据2016年实际发生数认真测算的企业,结论是“营改增”税负要比前文介绍去年估算的情况严重得多。例如:苏中集团2016年计征营业税的营业收入为1926185万元,按3%税率计征营业税万元,如改成增值税后应缴纳增值税为万元,净增加万元,增加税负%,增值税以外的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等,“水涨船高”相应增加了万元,增加了%。南通四建集团公司2016年计征营业税的经营收入万元,按3%税率计征营业税万元,改成增值税用销项税减进项税,应交增值税万元,净增加万元,增加税负%,增值税以外的城维费、教育附加费两费合计万元,比以营业税计征二费多支出万元,增加%。以上两家是特级资质企业,并且在积极筹备上市,各项基础管理工作比较规范,因此所提供的测算数字是可信的。
还有一家江苏嘉洋华联公司是装饰一级资质企业,2016年应交营业税为万元,改增值税的话就需要交万元,增加万元,即增加倍的税负;另外城维费和教育附加费相应增加了万元,多交%。两者合计,“营改增”将增加支出万元,即实际增加税负%。由此看来: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中,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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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营改增”对经济社会发展积极作用是“五个有利于”,其中之一“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是很鼓舞人心的,然而,对建筑业“营改增”不仅不能减负,却要大幅度增加企业税负成本,由此将影响建筑业健康发展,这就需要慎重行事了。
做好强化企业自身管理的各项准备
加强企业管理,这在建筑行业是老生常谈的话题,在“营改增”的关键时刻尤为重要。市场形势好、政策相对宽松的时候,辉煌的业绩往往遮盖了管理上的矛盾和问题,在经济增长适度放缓、市场竞争激烈程度加剧,特别是税收政策、经济政策趋紧的时候,许多企业的深层次矛盾将暴露出来,因此非加强企业自身管理不可。例如:有些企业满足“交点”经营模式,这种“一脚踢”承包的管理,使分公司的管理成为企业管理的一个盲点,现在让这些不重视基础管理的分公司,拿出税收要求的可抵扣资料来谈何容易,有些公司很多项目经理是挂靠的,这些挂靠的项目经理往往本身就是企业经营风险的所在,现在要按照规矩建章立制,表现出来必然一是抵制、二是走人,而企业却走不了,将如何应对,有些企业合同管理不严,经营行为随意,过去可以得过且过,现在涉及到发生经济纠纷拿不到合法票据抵扣,企业必须为此纳税买单,是否要完善公司一系列管理制度包括公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企业证照、法人委托书等使用都必须从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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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章立制,为了应对税制改革,很多企业必须做许多针对性的准备工作,如内部经营结构和核算单位的调整,核算项目和记账科目设置的细化,资产设备购置计划的变更,以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修订等。
为了适应税制的重大改革,让企业管理跟得上形势,首先要搞清楚“营改增”为什么会让施工企业纳税发生如此大的变化,据调查,关键在于理论上可取得进项税发票的约占70%,实际上有一半取不到。加上理论上也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占30%,即实际上无法抵扣进项税的支出占总收入比重达65%左右。不能取得进项税发票的主要原因有10个方面:
一是“甲供材”现象比较普遍。如:开发商直接采购钢材,钢厂或经销商收到对方的钱当然应该开具发票给开发商,开发商入账做账也顺理成章,但施工企业只能取得相应数额的一张结算单,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进行抵扣。苏中集团2016年钢材实际发生数亿元,理论上可抵扣亿元,而由于甲供材数额较大,实际可抵扣的进项税亿元,只占理论数的的%。即:钢材的60%以上拿不到进项税发票。
二是劳务用工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人工这部分占合同造价20%以上,苏中集团人工费支出占总收入比重达%,南通四建包括各类保险在内人工费支出超过30%。
三是外购商品砼支出占可抵扣支出项目总额的比重也较大,但其增值税可抵扣率一般为6%,仅这一项会减少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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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抵扣额万元,占理论可抵扣进项税额%。
四是固定资产折旧与设备租金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按照规定只有实行增值税后新添置的机械设备方可对进项税抵扣,而许多大企业动则上亿,甚至十多亿资产,如果固定资产折旧及租赁费用无法抵扣,这是不小的负担。苏中公司近三年新添亿元固定资产,今后短期内不会大量添置设备,仅此一项即减少进项税抵扣达万元,占理论可抵扣%。 五是水、电、气等能源消耗,也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工地临时水电都是用接到甲方项目总表之下的分表计算。
六是筹资成本。即从银行贷款付息后,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特级企业一年所付贷款利息,少则几百万,多则上千万元。
七是企业在项目上取得的合同毛利,也不可能开出进项税发票。 八是地方材料及辅助材料。一是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增值税发票;二是农民和私人就地采砂、采石就地卖,甚至普通发票也开不出。苏中公司2016年共采购地材和辅助材料亿元,理论上应该可抵扣进项税亿元,实际只能抵扣4524万元,80%以上无法抵扣。嘉洋华联公司2016年外购石材万元,占取得总收入的%,但石材的进货渠道主要在福建,以私人开采为主,无增值税发票。
九是由于业主工程款支付严重滞后,施工企业支付给材料商的材料款最多也只有70%左右, 材料商没拿到钱当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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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开足额发票给施工企业,这就为抵扣进项税带来麻烦。而税务机关对建筑业收入的确认,一般都是按合同约定或结算收入来确认,即使存在应收账款,也不能减少或推迟确认销项税额。时间差同样造成了施工企业实际上的税负增加,有的工程款被拖几年时间,但是税款已全额扣缴。据说有的地方明文规定对工程项目的付款方式是5:2:2:1,即第一年付50%工程款,第二年付20%,第三年付20%,第四年付清余款。如果这样收取工程款,缴税又该用什么样方式,能否也按5:2:2:1交纳增值税,这显然不可能。
十是装饰企业材料繁杂,供应商以个体户居多,大多数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这些供应商主要提供由国税代开点开具的“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这类发票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营改增”后,企业应针对不能取得进项税发票的主要原因,从自身管理上找原因、想办法,尽量减少损失。
建筑业“营改增”涉及到的社会管理部门也应做好必要准备 现行营业税在项目所在地征收,而增值税按规定是在企业注册地征收,理论上不矛盾。问题是建筑业很多施工产品都是外向型的,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不可能“漏征”,也有的省逼迫企业在项目所在地成立形式上的独立子公司,这样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可以言正名顺地收税,而企业注册地税务部门则按规定要求企业总部统一清缴,这将会发生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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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的问题。有关部门需要针对建筑业行业特点做好协调工作。
营业税3%在定额中是有反映的,实际是向建设单位收取的,施工企业属于代扣代交。改增值税后,定额部门是否应该介入调查研究,究竟有哪些属规定不能获得进项税扣除的内容,而哪些在现阶段确定无法抵扣进项税,对于差额部分能否进行补偿,允许在一段时间实施过渡期内的新定额标准。听说上海采取“企业及时申请,财政分类扶持,资金及时预拨”的办法,但对于建筑行业不一定行得通,一是当地财政不可能给外地入驻的施工企业以补偿,二是经济不发达地区也难拿出补贴的资金。所以,直接的做法还是允许将可补偿的部分进入工程成本。 行业内应该切实改变现有各类保证金的交纳办法。正式实施“营改增”之后,企业资金压力将日益加重。目前建筑市场上施工企业交纳各类保证金大致有:招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安全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占合同造价10%,如果采取把各类保证金打包,拦腰一砍收取5%的综合保证金,在不改变各职能部门执法保证措施的前提下,等工程竣工之后将该5%保证金转作质量保修金之用,相信施工企业会十分感激。
固定资产折旧不宜采用一刀切不予抵扣的做法。是否考虑采取“老事老办法,新事新对待”为好,对新添加固定资产允许抵扣进项税,对原有的固定资产根据剩余净值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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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相关规定。建议对净值占原值80%以上的允许再抵扣5年,对净值占原值50%以上的允许再抵扣3年,对净值占原值20%以上的允许再抵扣2
年。应该既维护国家税收政策,又让新政推行有一定缓冲,不要让多数企业承受不尽情理的税负。
基于税负效果视角下的建筑业营改增税率设计建议 吴 艳
【 摘要】 在 建筑业 已 被 纳入 “ 营改增” 政策 的试点行 业的大 背景 , 本 间 的 比例 不 同 , 以及 设 备 操 作 维 护 人 员 人 工 费 占全 部 成 本 比重 的 文基 于建 筑业本 身的发展 现状和税 负状 况 ,分析 了税 负增加 的原 高低使建筑企业增值税税 负差异明显。 因, 提 出 了建筑业 “ 营改增” 政策 下的税率设计一些思路 和建议。 从 以上两方面支 出项 目分析看,除材料支 出外建筑业实 际可
进 项 抵 扣 的 项 目并 不 多 , “ 营 改增 ” 后, 建筑 业按 , , , 增 值 税 税 率 计 征, 实 际 税 负 很有 可 能会 增 加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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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 建筑业 , 营改增 , 税 负, 税率 前 言
、
三、 建筑 业 营 改增 税 率设 计 建 议
, , , ,年 ,月上海北京等 , , 个 省市在 交通运输 业和部分 现代
本文认 为, 税负增加无疑会 导致 企业的生产积极 性减少 , 也违
服务业 开始实施营改增 。从总体上看 , “ 营改增 ’ ’ 试 点平稳 , 改革 的 背 了国家实施实施营改增 降低企业税 负的初衷 。但是“ 营改增 ” 打 方 向值得肯定 。但作为一项复杂的税制改革在一年试点过程中 , 暴 通 了产业链条 , 扩 展了企业的业务范 围, 这 比只看到税负 增加减少 税 负 虽有 所 增加 , 但未必对该企业不利, 他 们 露 出部分行业税负增加 、抵税项 目不 充分、国地税衔接 不畅等 问 要 有 意 义得 多 。同时 , 题 。 尤 其是对 于交通运 输业 、 融资租 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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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 部 门和服 务业来 可以往下游转嫁 ,这也是其他 国家引入增值税或改革增 值税 的通 关 键 要 看 它 对 宏 观 经 济 的作 用 、 对 企 说, 企业 的税负负担是反增不减 。在建筑 业 已被纳 入“ 营改增 ” 政策 行 做 法 。对 这 一 改 革 的评 价 , 的试 点行业的大背景 ,本文 结合 建筑 业本身 的发展现 状和税负状 业生产经营 的总体影 响,是否给企业在带来挑 战的同时更带来 了 机遇和实惠。如 果只 从税 负增减 的角度而盲 目的从短期发展考虑 , 况, 提 出 了“ 营 改增 ” 政策下的税率设计一些思路和建议 。 二、 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将导致税负增加 建筑业 营改增实施与试 点期 问的其他 行业相 比,税负很有 可
认为应该降低税率, 则 大 大 低 估 了这 一 改 革 的 真 正 价 值 。 因此 , 我 们 不仅 应 该 考 虑 短 期 的建 筑 行 业 的 税 负 情 况 , 同 时 也
能会 增加 。 抵扣 问题 是导致税 负
效 果实施最主要 的原 因。 增值税 发 要考虑营改增所带来 的积极变化 , 一方面注重建筑业 的 自身利益 , 票困境在 理论和 实际两种 调研测算 结果 出现 巨大反 差的背后 , 是 另一方面从宏观把握好 建筑 业的改革方 向,在税 率的选择上 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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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实 经 营 环境 下 , 进项税无法抵扣的难题 。
保证纳税人 的积极 性, 达到整体 上减 税的 目的 , 又要合理 的促 进整
体 的 改革 , 促进社会分工和协作 , 促 进 生产 结 构 的 合 理 化 。本 文 认 , (建 筑 劳 务 支 出 抵 扣 问题 从 执 行 增 值 税 政 策 的制 造 业 及 流 通 业 等 行 业 看 ,人 工 费支 出 为建筑业营改增在税率设计上主要建议是: 部分不存在进项抵扣, 属 于 应 纳 税 的增 值 范 畴 。如 果 沿 用 现 行 施 工
税率设计上 , 两到三年 内增加 一档建筑业低税率 , 减 少建筑企
单位通常 的采用 建筑劳务分包 的做法将建筑 务工人员归集 于劳务 业 的税 负负担 , 给 予其 两,, , ,年的时间进行建筑业 , 自身的改革 , 完 公司 , 通过 向劳务公 司开 具发票的模式支付劳务用工 成本 , 那么建 善 抵 扣 链 条 。在 其 后 则 恢 复 , , , 的税 率 。
筑 施 工 单 位 的 税 负 依 然 不会 减 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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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 筑 施 工 设 备 支 出抵 扣 问题
上述分析 到,建筑 企业税 负增加 的相 同的主要原 因是抵 扣项 不足 , 上游抵扣链条 中端 。按财税部 门《 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 点方
机械使用 费支 出是建筑 施工企业三大项支 出之一 ,建筑 施工 案》 中既定建筑业 , , , 的税 率, 所谓税 负不变或 者略有减轻 只是理
企 业 在 工 程 施 工 过 程 中 所 使 用 的 设备 主 要 来 源 于 两 方 面 : 一 是 建 论测算 。而按照 中国中国建筑 会计学会实际测算, 税负增加 的企业
, , 以上 , 而 且绝大 多数企业税 负增加幅度超过 , , , 。理论测 筑企业 自行外购 取得 的, 而 外购取得 又分为施 工行 达到 , 业实行 ‘ 营改增 ” 以前 所 购 置 的和 施 工 行 业 实 ‘ 营改增 ” 以 后 所 购 算是 以十分理想的税收环境 为前提 , 即: 假设 向建筑施工 企业提供 置 的; 二是企业 以经 营租 赁方式取得 的。建筑施 工企业因实行“ 营 产 品 与 服 务 的 全 社 会 各 行 业 均 实行 了 增 值 税 ,且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无 改增 ” 政 策 被 认 定 为 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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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一 般 纳 税 人 之 前 , 其 所 购 进 的 施 工 设 备 遗 漏 均 能 取 得 进 项 税 发 票 ; 在进项税税率 中, 只 有 国 家 统
一 规 定
一
是不允许进项抵扣 的。在建筑业实 ‘ 营 改增 ” 后, 增值税相关政策 的 , , , 、 , , , 、 , , , , , , , , 四档 , 不存在小规模 纳税人 、 简易纳税法 、 进 规定外购 的机 器设备可 以凭专用 发票 抵扣进项税 ,表面上 看似乎 项税 比例 扣除法 以及诸如节 能减排 免税等优惠政策和 甲方供料等 机械使用 费支 出项 目税负下 降了, 但 进一步分 析其 实不然 。 第一 , 目前从事建筑施 工设备租赁经营 的设 备租赁公 司, 提供
实 际 问题 。
我 国 现 行 的税 率 已经 较 高 , 企业税负普遍较 重, 是 以 我 们 主 张
的是营业税应税劳务 , 而营业税 目前执行的是 , , 的税率 , “ 营改增 ” 要通 过税 控 而 不 是通 过 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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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率 来 增 加 税 收 总 量 。因 此 我 们 建 议 , 在 后建筑设备租赁业将执行 , , , 的增值税税率 。 从施工设备租赁 公司 既有 , , , 、 , , , 、 , , , 、 , , 四档税率 的基础上 , 再增加一档税率 。 为了降 的成本 构成来看 , 其 主要成本项 目包括施工 设备的折 旧摊销 费、 专 低 企 业 的 税 负 , 同时激励企业增值税方面 的规范化, 生产 结 构 的 合 用施 工设备操作维护人 员的人工费开支 、 场 地租赁或摊销 费等, 因 理化 , 在两,, , 年 内实行低税 率, 使 得企业 为 减少税 收负担 , 完 此, “ 营改增 ”前后税 负高低 同样主要取决于设备租赁 公司新购 买 善产业链 结构和抵扣链 条, 在 此后之后恢 复 , , , 的正常税 , 给予 企 的可 以进 项 抵 扣 设 备 与 原 有 的 不 能 进 项 抵 扣 设 备 之 间 的 比例 以及 业 一 个 缓 冲 期 。
设备 操 作 人 员 人 工 费 占全 部 成 本 比重 的 高低 。同样 , 增 值 税 税 负 的 参考 文 献 :
传 导效用将使施工 设备租赁 公司的税负最终转移到建 筑施工企业 , , , 杨威扬( 建 筑业实行 营改增 的相关 问题探讨 ( 财会月刊( , , , ,年 第 工 程 项 目成 本 中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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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
第二 , 以外 购 方 式 取 得 施 工 设 备 , 同 样 存 在 由 于 设 备 购 买 前 后 , , , 叶志勇( 建 筑业营业税 改增 值税 的有 关 问题分 析和建议 ( 财会 监 形 成 的 新 购 买 的可 以进 项 抵 扣 设 备 与 原 有 的 不 能进 项 抵 扣 设 备 之 督( , , , ,第 , ,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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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营改增后,为什么建企应当终止“劳务派遣”?
营改增后,为什么建企应当终止“劳务派遣”? 2017-02-18 建筑行业观察
导语
通常在工地上,存在建筑劳务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营改增以后,按照税法规定,建筑劳务公司按照11%征税,劳务派遣公司按照6%征税。
一、建筑劳务公司
营改增之前,建筑劳务公司是按照3%征税的,现在相当于多了8%,所以建筑劳务公司的税负相对来说是加重的。
1、签清包工合同更省税
税法规定,清包工合同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所以建筑劳务公司,跟总包公司签合同,基本上都是签清包工合同。
这样一来,建筑劳务公司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实际上是按照3%/(1+3%)=2.91%来征税的。也就是说,营改增以后,建筑劳务公司的税率比营改增之前下降了0.09%。 2、与建筑劳务公司合作更合算
对于总包而言,选择不建筑劳务公司合作,并签订清包工合同,总承包公司的人工费可以抵扣3%。
如果不跟建筑劳务公司合作,那么人工费必须要做成工资表的形式,这样一来就无法抵扣,人工费纯粹是按11个税点开给业主的。
总包选择不建筑劳务公司合作,不需要再承担工人的社保费用。
营改增之前,工程项目的建安发票是在工程所在地代开的,地税局往往在开建安发票的时候,已经一次性综合扣除了工人工资里面的个人所得税了。
营改增以后,增值税要回到公司注册所在地来申报了,在公司注册所在地开发票给对方,已经扣不到工人工资的个税了。
依照劳劢合同法来讲,建筑企业不工地民工构成雇用不被雇佣的关系。如果建筑企业以工资表形式发放工人工资,不采用建筑劳务,,按照规定,还需要给所有的工人缴纳社保。
这样一来,施工企业将不堪重负。
因此,营改增以后,民工工资不能再走工资表形式,必须要“跟建筑劳务公司签清包工合同”。这样是互惠互利,双赢的。
所以,大型的建筑企业集团,可以考虑成立一家建筑劳务公司。
首先,跟建筑劳务公司签订清包工合同,总包不需要买保险了,这叫劳务外包。直接建筑劳务公司开发票,总包公司直接进入工程施工,二级科目人工费就ok了,发票可以抵扣3%。
对于建筑劳务公司,按照2.91%计税,同时还要为民工购买保险、缴社保,建筑劳务公司是更加负担不起的。
3、建筑劳务公司如何规避社保问题
一般来说,民工按工作天数来算工资,在不工人签合同时应注明: ,1,日工资里面包含“国家基本社会保险费”;
,2,工人自愿放弃在工程施工所在地缴纳基本社会保险,回到户口所在地社保署交社保,公司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民工的社会保险费。
,3,工人的工资不社会保险费,每月按时发放到工资卡中。
? 建议:建筑劳务公司的法律部门,拟一个标准的法律确讣函: “关于xxx放弃公司所在地缴纳基本社会保险,回到户口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的确讣函,注明:
,1,员工一致强烈要求,要回到户口所在地社保署交社保,不愿在在工程施工所在地缴纳基本社会保险;
,2,公司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承担员工的基本社会保险费;
,3,每月将基本社会保险费不员工工资,共同实发给员工本人的工资卡。今后,有关基本社会保险事项,不本公司无关。
另外,财务做账时,做一个工资不保险的明细表。工资发放时,必须通过银行支付,不能发现金。
二、劳务派遣公司
1、差额征税
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件附件2规定,营改增以后,劳务派遣公司按照6%征收增值税,建筑企业的人工费可以抵扣6%,;
根据税务总局文件,财税2016年47号文件规定,营改增以后,劳务派遣公司也可以选择差额计税,就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向用人单位拿到的所有的钱减去被派遣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费用,得到的差额部分采用简易计税,按照5%征税。
差额征税税额=差额/(1+5%)*5%
税法规定,劳务派遣公司一旦选择差额征税,只能抵扣差额部分的税,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被派遣职工的公司保险福利费只能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 举例:劳务派遣公司收到用人单位支付的人工费1000万,其中800万用于支付工人的工资、福利费用。劳务派遣公司采用差额征税。
劳务派遣公司差额征税税额=,1000万-800万,/(1+5%)*5%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总支付1000万,只能收到800万的普通发票和200万的增值税与用发票。可以用来抵扣的,只有200万的发票按照5%抵扣。 2、营改增以后,建筑企业不能采用劳务派遣
营改增以后,建筑企业是不能采用劳务派遣的,只能采用建筑劳务公司。 为什么这样说?
第一点,选择劳务派遣依然要负担工人的社保费用。
第二点,按照劳劢合同法规定,使用的被派遣劳劢者数量不得超过企业用工总量的10%。,依照劳劢合同法,用工比例是订立劳劢合同文书里使用的被派遣劳劢者总和来计算的。,
实际上,大部分情况下,工地上劳务派遣的民工往往超过10%,这是不合法的。 第三点,依照劳劢合同法暂行规定,劳务派遣员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劣性、替代性”岗位任职,临时性,指工作时间不能超过6个月,。
这项规定也同样限定使用劳务派遣员工。
结 论
营改增以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限制或终止使用劳务派遣,最好采用建筑劳务公司,
走清包工合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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