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2016年河北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怎么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政策
2016年河北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怎么办
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政策
如下是2016年河北省河北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怎么办理,里面有河北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政策等等相关说明。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2015年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怎么办理居民医保?
1、参保居民需出示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张一寸近期彩色登记照(持有第二代身份证的居民不提供彩色登记照),自行确定并携带一张用于缴费的银行卡。以下三类人员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低保对象需出示《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需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低收入家庭老人需提交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按月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的证明。
2、在社区居委会填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申请表》(其中各类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在学校领表)。
居民医保报销多少?
参保人员在医院门诊治疗、购药或者在定点药店购药时发生的费用,可凭医保中心发放的个人帐户IC卡支付。门诊起付标准为600元。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支付比例为50%。年度基金最高支付3000元。住院治疗医疗费的报销比例是多少? 参保城镇居民首次住院和门诊大病治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和比例。若参保城镇居民年度内多次住院,则按上述起付标准依次递减100元直至零为止。若有2个以上门诊大病病种,则按一个起付标准计算。此外,精神分裂症治疗、高血压、糖尿病门诊医疗费按以上标准的60%支付。异地住院需经本地定点医院同意并申请到当地县一级医保局同意并备案,你在异地花费的医药费就可以拿回来到当地医保局审批后按比例报销,(我们当地3万元以下报70-80%.,3万元以上,转大额保险公司医保统筹基金报销,5万元以下报销80-85%.,8万元以下含8万元报销90%.,8万元以上报销95%.,每人每年累计支付不得超过15万元)
1. 2016年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办理流程,居民医疗保险怎么
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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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河北今年完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整合
原标题:河北今年完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整合
日前,河北省政府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2016年全面完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工作,实现管理机构、缴费标准、基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2017年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河北省《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居民以家庭、在校学生以学校(以身份证为基本信息)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缴费制度。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统筹地区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各统筹地区个人(含学生)执行统一缴费标准。鼓励居民连续参保,对连续参保的,在医疗保险待遇上给予激励。对城乡居民中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及当地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城乡医疗救助等渠道予以资助。
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
河北省《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提出,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要达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建立待遇水平动态调整机制。
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政策范围内大病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50%以上,推进大病保险省级统筹,为参保人员提供公平的医疗保障。整合前后居民参保年限合并计算。
合并现行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建立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目录。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暂分别执行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已经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的统筹地区,按现行政策执行。
9月1日起,按统一后的政策组织城乡居民参保缴费
河北省《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提出,2016年8月底前,各地要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信息系统并进行改造升级,建立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2016年底前,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整合工作完成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当期出现缺口的,由统筹地区政府负责解决。
为保持政策连续性和整合工作平稳过渡,在整合过程中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暂维持双轨运行,不得自行调整。各市要尽快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自2016年9月1日起,按统一后的政策组织城乡居民参保缴费;2017年1月1日起,统一按新政策享受待遇。
范文三:河北省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不断完善我省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解决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问题,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要求,就我省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坚持社会公平的原则,对不同层面群体的医疗保障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
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需求;坚持以个人(家庭)自愿缴费为主的原则,政府对困难居民和部分特殊群体适当补助;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做好与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相衔接。
(二)目标任务。从2007年10月起,确定3个试点城市先期启动,2008年扩大试点城市,2009年末启动城市要达到90%以上,争取用2-3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覆盖全省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10年在全省各统筹地全面推开,逐步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
二、参保范围、统筹层次和筹资水平
(三)参保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属地统筹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年随农村父母在城镇上学的中小学生、入托幼儿也可自愿参加属地统筹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大学生的医疗保障政策,另行规定。
(四)统筹层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是以市、县(市)为统筹单位;设区的市原则上在全市区范围内进行统筹;最低统筹层次为县级。
(五)筹资水平。各统筹地区应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基本医疗消费需求,并考虑当地居民家庭和财政的负担能力,恰当确定筹资水平;探索建立筹资水平、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机制。经研究测算,我省城镇居民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设区市的市区统筹不应低于每年每人200元,县(市)统筹不应低于每年每人150元;未成年人的筹资水平不应低于每年每人70元。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的变化,统筹地区可以适时调整筹资水平和财政补助办法。
三、参保缴费和补助办法
(六)参保缴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国家对个人缴费和单位补助资金制定税收鼓励政策。
(七)补助办法。对试点城市的参保居民,政府每年按不低于人均4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从2007年起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按人均20元给予补助,省财政对先期启动的石家庄、唐山、秦皇岛三个试点市按人均15元给予补助;统筹地区按国家规定和自身财力情况,自行确定补助标准。在此基础上,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分别按人均5元给予补助;对其中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分别按人均30元给予补助。以后扩大的试点城市省级补助标准另行确定。
统筹地区也应根据财政能力,增加对上述困难居民的缴费补助。省财政补助的具体方案由省财政部门商劳动保障部门、民政部门研究确定,补助经费要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八)费用支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启动初期,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诊疗、用药范围和服务设施标准,适当增加少年儿童的基本药品,参保居民的医疗费用可以控制在规定支付范围内50%-70%的报销水平;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
医疗待遇支付期。一般参保人员年度缴费后,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期。中小学校、托幼园所可根据少年儿童的入学和毕业时间确定缴费时间,缴费方式由各统筹地区自主确定。城镇参保居民按整年度缴费参保,在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期内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待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要合理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完善支付办法,合理控制医疗费用。
根据本地学生儿童的统筹缴费水平,结合学生儿童健康状况、群体性强等特点,要单独制定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特别是参保学生儿童中患白血病、恶性肿瘤等严重疾病的,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最高限额可适当提高。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对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药费,可以建立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对参保居民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药费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四、管理与服务
(九)组织与服务管理。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与服务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试点城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制定。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一项涉及人群复杂,管理难度大的工作,各地要根据这项事业发展的需要,切实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现有的城市劳动保障社区服务站作用,可以采取增加经办机构编制,使用再就业公益性岗位指标或出资聘用、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管理和服务队伍。要按照与工作成效挂钩的原则,解决必要的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以保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顺利展开。
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创建和完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要综合考虑参保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医疗服务的范围。通过订立和履行定点服务协议,规范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明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权利和义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简化审批手续,方便居民参保和报销医疗费用;明确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按规定与医疗机构及时结算。加强对医疗费用支出的管理,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的奖惩机制。积极推行医疗费用按病种付费、按总额预付等结算方式,探索协议确定医疗费用标准的办法。
(十)基金管理与监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公开审计结果。统筹地区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确保基金安全。各级财政用于补助困难居民参保的资金,应按规定通过医疗救助基金渠道及时拨付到位,资助困难居民参保的资金,不得挤占其他医疗救助基金。
(十一)完善其他各项医疗保障制度、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将混合所有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力推进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重点解决大病统筹问题;继续着力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关闭破产企业等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要完善这个制度安排,按照地方政府的隶属关系,制定出可行措施,在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时,妥善处理好这个历史遗留问题;鼓励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以多种方式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进一步规范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的支付政策,强化医疗服务管理。加快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完善城市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搞好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
协同推进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统筹协调医疗卫生、药品生产流通和医疗保障体系的改革和制度衔接,充分发挥医疗保障体系在筹集医疗资金、提高医疗质量和控制医疗费用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区域卫生规划,健全医疗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卫生行业标准体系,加强对医疗服务和药品市场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逐步建立和完善临床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临床用药规范和出入院标准等技术标准。
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和中医药服务在医疗服务中的作用。要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对参保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要适当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比例。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实行参保居民分级医疗的办法。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大力实施药品销售人员备案管理、查询制度和责任业务员制度,购进药品要上网核查销售人员的资质。建立药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诚信体系和激励惩戒机制,完善医疗机构药械质量监管办法,落实药械购销发票和清单管理措施。
五、组织领导与工作要求
(十二)建立河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试点工作,审核试点城市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就重大问题向
省政府提出报告和建议。各统筹地区要参照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形式,尽快建立本地的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保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稳步推进。
试点城市的试点实施方案需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由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门联席会议审核后,提交省政府批准实施,同时报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十三)各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明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劳动保障部门主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和经办业务;财政部门要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卫生部门要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为参保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基础医疗服务;教育部门要组织协调城镇在校学生、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民政、残联部门要作好特困人群的统计数据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社会医疗救助的衔接工作,协调基层社区管理机构宣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持和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参保居民的登记和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的户籍认定和提供相关基础数据;发改委、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加快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同时,也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为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提供有力的支持,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四)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力度。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直接关系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各统筹地区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和基层社区组织的作用,广泛持久地宣传;同时设立咨询服务窗口,制作各种便携、简易的宣传画、宣传手册、传单等,分发到每个居民家庭,切实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做到
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能够得到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从而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顺利实施。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三日
范文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指南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指南
一. 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初审
2.办理窗口:劳动保障窗口
3.事项类型: 承诺件
4.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二. 法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
三. 申请条件
具有城镇户口的普通居民
四. 申请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2张近期1寸免冠照片;
4.属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三无人员等特殊人群,还须提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残疾人证》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
五. 办理程序
1.由区医保中心指定的社区或学校等机构对参保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核定缴费额度,出具缴费通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说明理由。
2.参保人员持缴费通知到区医保中心指定机构足额缴费。
3.参保登记机构及时将居民参保信息上报区医保中心。由区医保中心对居民参保资料进行审核,制作医保证发放参保居民,并在信息系统中确认参保人员参保。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办事指南
一. 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
2.办理窗口: 劳动保障窗口
3.事项类型: 承诺件
4.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二. 法定依据
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三. 申请条件
1.本地城镇户口;
2.年满16周岁以上,且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
四. 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2.户口簿及复印件;
3.灵活就业人员认定表。
五. 办理程序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证件和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办理登记手续。
社会保险登记办事指南
一. 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 社会保险登记
2.办理窗口: 劳动保障窗口
3.事项类型: 承诺件
4.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二. 法定依据
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三. 申请条件
各类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
四. 申请材料
1.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批准成立或核准成立文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4.最近工资发放花名册;
5.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五. 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资料。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决定受理,并报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说明理由。
3.审批。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办理登记并颁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事指南
一. 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2.办理窗口: 民政办公室窗口
3.事项类型: 上报件
4.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二. 法定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陕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三. 申请条件
凡持有本乡镇非农业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享受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四. 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对象的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配偶为外地户口的,需提供婚姻证及其子女的出生证明。
3.出具有效的家庭成员收入及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人家庭收入证明。 在职上岗职工的收入证明由其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填写,并加盖公章。离退休人员由发放养老金的单位出具相关证明。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
员需出具县民政部门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重残人员需提供残疾证。
4.下岗职工需提供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复印件,下岗时领取的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证明,提供所交养老保险收据复印件。
5.民政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五. 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到社区居委会如实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由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享受低保资料齐全的人员及时进行认真调查,采取张榜公布的形式,征求群众意见,核实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保障金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材料及时进行审查核实,并张榜公布初审结果,及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再就业优惠证办事指南
一. 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 再就业优惠证
2.办理窗口: 劳动保障窗口
3.事项类型: 承诺件
4.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二. 法定依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
三. 申请条件 1.国有、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
2.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它失业人员;
4.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后实行企业管理的单位的下岗职工;
5.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后的分流、失业人员;
6.农村居民因国家征用土地的失业无业人员。
四. 申请材料
A.国有企业、县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失业人员:
1.本人身份证及城镇居民户口簿;
2.《陕西省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
3.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4.经所在社区居委会确认需要再就业的证明。
B.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1.本人身份证及城镇居民户口簿;
2.《陕西省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
3.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4.经所在社区居委会确认需要再就业的证明。
C.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1.本人身份证及城镇居民户口簿;
2.《陕西省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
3.《低保金领取证》;
4.经所在社区居委会确认需要再就业的证明。
D.失地无业农民:
1.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
2.《陕西省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
3.国土资源局审核证明;
4.经所在社区居委会确认需要再就业的证明。
E.“零就业”家庭成员:
1.本人身份证及城镇居民户口簿;
2.《陕西省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
3.经就业部门确认的“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
4.经所在社区居委会确认需要再就业的证明。
五. 办理程序
1.本人持申请材料,向所在办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报表》。
2.办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收到上述材料后,进行审查核实工作,并逐一登记造册。 经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报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定。
3.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进行审核认定工作。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者,由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发放《优惠证》,并将发放情况报本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生育服务证办事指南
一. 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 生育服务证
2.办理窗口: 计划生育办公室窗口 3.事项类型: 承诺件 4.承诺时限: 当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二.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三. 申请条件
合法婚姻而未生育、未收养的无孩夫妇。 四. 申请材料
1.结婚证; 2.户口簿;
3.双方婚育状况证明。 五. 办理程序
本人申请→领取《生育服务证登记表》→社区或村委会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计生办审批。
生育第二个子女办理《生育证》办事指南 一. 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 生育服务证
2.办理窗口: 计划生育办公室窗口 3.事项类型: 承诺件 4.承诺时限: 两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二.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三、提供证件
1、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申请书; 2、双方的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
3、双方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村(居)委员会出具本人婚育证明;
4、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5、具有《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6、再婚夫妇双方的婚育状况证明,再婚夫妇的历次离婚民事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离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医学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的销户证明(因孩子死亡重批计划或再婚丧偶的必须要有此证明)。
(二)办理程序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进行申报后,到乡镇办计生办办理《生育证》。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事指南
一. 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办理窗口: 计划生育办公室窗口 3.事项类型: 即办件 4.承诺时限: 当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二.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主席令第63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令第1号) 三. 申请条件
1.离开户籍所在的县(市)行政区域;
2.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
3.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除外)。 四. 申请材料
1.填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2.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本人的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本人近期1吋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4.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违法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五. 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持申报材料计生窗口提出书面申请。申报材料不齐全的,由窗口口头或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窗口审查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当场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当场决定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2.审批:计生窗口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批准条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意见,并向申请人出具《办结通知书》。
3.制证发证:申请不予批准的,签发《不予批准决定书》。予以批准的,当即制作《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送达申请人。
独生子女光荣证办事指南
一. 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 独生子女光荣证 2.办理窗口: 计划生育办公室窗口 3.事项类型: 承诺件 4.承诺时限: 9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二.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三. 申请条件
持有《生育服务证》且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的子女(包括再婚夫妻合计有一个子女或夫妻只有一个依法收养的子女),并已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未办理婚姻登记,在依法补办婚姻登记后,自愿不再生育并已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 四. 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生育服务证》; 3.节育措施证明;
4.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户籍年龄证明; 5.村、社区审核意见。
五. 办理程序
本人申请→社区或村委会核实签署意见→办事处审批。
残疾人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 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 残疾人证核发 2.办理窗口: 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 3.事项类型: 承诺件 4.承诺时限: 30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二. 法定依据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管理办法》
三. 申请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标准的残疾人。 2.户籍在东城及西城派出所辖区内的残疾人。
3.对精神残疾人、盲人和智力残疾人以及残疾程度不明显的其它类别的残疾人需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的《医疗鉴定认定书》。 四. 申请材料
残疾人本人身份证件或户籍复印件,本人2寸免冠彩色照片七张。 五. 办理程序
1.填写申办材料。
2.审批人员初审后报县残联审核。
3.对符合标准的登记并颁发;对不符合标准的登记后,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
城镇居民信访指南
一. 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城镇居民信访 2.办理窗口: 信访办公室 3.事项类型: 承诺件 4.承诺时限: 30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二.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
1、来访者首先向信访办公室人员领取“人民群众来访登记表”,按表格中项目填写,填写完后,等候安排接谈。 2、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到有关行政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场所提出。
3、走访不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
4、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5、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6、信访人应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不得损害接待场所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7、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将其带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来访人把情况反映完毕,不得滞留,无理取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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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中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三大重要构成部分之一。另外两个制度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从2007年开始,中国将选择若干城市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面向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学生、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建立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采取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财政对困难群体给予适当补助的筹资办法,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等医疗支出。
4月初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研究部署了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
会议决定,从今年开始,在有条件的省份选择一、两个市,进行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试点。试点地区凡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这次会议强调,启动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是加快卫生事业改革发展、建设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试点工作直接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必须统筹规划、规范引导、稳步推进。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坚持自愿原则,调动地方积极性,尊重个人意愿;加强保险基金监管,保证基金安全;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努力解决好广大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
日前,国务院成立了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出任联席会议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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