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不动产拍卖规程
不动产拍卖规程
1 范围:本规程规定了不动产拍卖的基本原则,确定了不动产拍卖的主要程序与要求,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不动产拍卖经营活动。 2 术语:本规程采用下列专业术语:
2.1 不动产拍卖企业:指依法设立、以不动产拍卖作为其部分或者全部经营业务的拍卖企业。
2.2 不动产:指设定于土地、建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其他物权。
2.3 优先购买权: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不动产优先购买权主要包括承租人、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3 基本原则:拍卖活动应当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4 不动产拍卖从业人员的特殊条件
4.1 不动产拍卖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熟知不动产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具备相应的不动产交易知识和能力;
——具备相应的不动产拍卖运作知识和能力。
5 拍卖委托
5.1 委托人应提供的资料
5.1.1 委托人与拍卖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产权证明或者其可以依法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 ——委托人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委托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供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代理委托人委托拍卖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种类及号码、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
5.1.2 委托人须提供拍卖标的的无瑕疵声明或瑕疵情况说明,并签字、盖章确认。
5.2 委托拍卖合同的签订
5.2.1 拍卖人接受委托人的拍卖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参见附录A )。
5.2.2 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拍卖标的的名称、所在位置、数量、面积、使用年限、用途及瑕疵表述; ——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拍卖的时间、地点;
——拍卖标的交付和产权过户的时间、方式;
——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5.2.3 委托拍卖合同的管理
5.2.3.1 签订委托拍卖合同时,拍卖人与委托人应当准确、清晰、完整填写合同的各项内容,有附件的合同应当在附件中准确填写主合同号。
5.2.3.2 签订委托拍卖合同时,应当准确填写合同签订的日期,拍卖人代表与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签章处亲笔签名。
5.2.3.3 委托拍卖合同可以一式四份,委托人、拍卖人各执一份,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一份,备用一份。
5.2.3.4 委托拍卖合同一经签订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拍卖人与委托人应当重新签订新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协议。
5.2.3.5 拍卖人应当建立委托拍卖合同的合同管理台账,指定专人负责对合同状态进行追踪,严格控制合同的领出、签订和收回,并按照拍卖会种类、场次和业务部门完整系统地保存已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相关业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委托拍卖合同业务联,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6.1 土地所有权等法律、法规禁止拍卖的不动产,不得成为拍卖标的。
6.2 拍卖国家所有的不动产,须经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关批准。
6.3 共有不动产的拍卖,须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
7 拍卖文件的制作
7.1 拍卖文件的制作、发放
7.1.1 在拍卖标的展示前,拍卖人应当制作并发放拍卖文件,以方便相关各方了解拍卖活动以及拍卖标的的基本情况。
7.2 拍卖文件的内容
7.2.1 拍卖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拍卖标的清单;
——展示、拍卖的时间、地点;
——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拍卖人联络方式等拍卖人信息。
8 拍卖公告
8.1 拍卖人举办不动产拍卖活动,应当根据拍卖标的物的属性及拍卖的性质,按照《拍卖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进行公告。
8.2 拍卖公告(参见附录B )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拍卖的时间、地点;
——拍卖标的名称;
——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8.3 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
9.1 拍卖会举办之前,拍卖人应在拍卖日前七日内到拍卖活动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备案的内容包括:
——拍卖会名称、时间、地点;
——主持拍卖的拍卖师资格证复印件;
——拍卖公告发布的日期和媒体、拍卖标的的展示日期;
——拍卖标的的清单及有关审批文件复印件;
——其他需要的材料。
9.2 拍卖会结束后七天内,拍卖人应当将买受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送拍卖活动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10 拍卖会的准备
10.1 拍卖人应当提前确定拍卖会的日程安排、岗位设置、人员分工以及实施方案。
11 竞买人登记
11.1 竞买人登记需要办理的登记手续
11.1.1 竞买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签名。拍卖人核对后存档。 11.1.1.1 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竞买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有效的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
11.1.1.2 拍卖人和委托人在拍卖日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租人或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须在办理竞买手续时向拍卖人提供经委托人或公证机关确认其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有效证明,否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11.1.2 竞买人签署竞买登记文件。竞买登记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竞买牌号;竞买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资料;竞买人认可拍卖人拍卖规则的承诺;竞买人亲笔签名。
11.1.3 竞买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人全额缴纳竞买保证金后,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出具竞买保证金收据。拍卖结束后,竞买人未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或按约定时间,由拍卖人全额退还竞买人;若竞买人竞得拍卖标的,竞买保证金冲抵佣金、部分或全部成交款项。
11.1.4 竞买人领取竞买牌号。
11.2 资信核查
11.2.1 签署竞买登记文件时,竞买人应当如实申明资信状况。
11.2.2 拍卖人有权视具体情况拒绝资信情况不良者报名参加拍卖会。 11.3 竞买代理
11.3.1 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
11.3.2 竞买人委托他人代理竞买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和竞买人、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种类及号码、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
12 拍卖会
12.1 拍卖会现场布置
12.1.1 相关人员应当预先对拍卖会现场进行妥善布置。
12.2 拍卖的实施
12.2.1 拍卖会开始前,涉及以下情形的,拍卖人应当提前告知竞买人: ——拍卖标的依法中止、终止拍卖的;
——竞价阶梯;
——拍卖文件的说明文字有重大调整的。
12.2.2 拍卖师、记录员、电脑、投影人员就位。
12.2.3 拍卖师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宣布拍卖会开始。
12.2.4 拍卖师原则上应当按照拍卖文件载明的顺序依次主持拍卖标的的拍卖。 12.2.5 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
12.2.6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12.2.7 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拍卖师应在拍卖会前向各竞买人声明。
12.2.8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有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时,拍卖师应在作出成交表示前询问优先购买权人的意愿,优先购买权人表示愿意以该价格买受且无人再行加价时,拍卖师应将该标的拍归优先购买权人;优先购买权人表示放弃时,拍卖师应将该标的拍归原出价最高的竞买人。
12.2.9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参见附录D )。拍卖师应在成交确认书上签字确认。成交确认书至少一式两联,买受人、拍卖人各执一联。
12.2.10 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依法制作拍卖笔录(参见附录E )。拍卖笔录记载事项应包括拍卖时间、地点,拍卖标的的名称、目录号、数量,拍卖标的起拍价、加价简要过程和成交价,买受人的竞买号牌号码等。拍卖笔录应当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当由买受人签名。
12.2.11 拍卖成交,拍卖人向竞买人提供成交确认书、退还未成交竞买人的竞买保证金、向买受人收取完毕佣金且将买受人拍卖会前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冲抵佣金后的款项退还给委托人后,拍卖人的义务立即告终止。
12.3 拍卖中止与恢复
12.3.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拍卖人应当中止拍卖:
——没有竞买人参加拍卖的;
——第三人对拍卖标的的产权或者处分权有争议并当场提供有效证明的; ——委托人在拍卖会前以正当理由书面通知拍卖人中止拍卖的;
——出现其他依法应当中止的情形的。
12.3.2 中止拍卖由拍卖人宣布。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拍卖。 12.3.3 恢复拍卖的时间可以在中止拍卖时一并通知,也可以另行通知。 12.3.4 拍卖人依据拍卖中止时的进度恢复拍卖。
12.3.5 拍卖人在拍卖中止前已采取的拍卖公告等措施,继续有效。
12.4 拍卖终止
12.4.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拍卖人应当终止拍卖: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认定委托人对拍卖标的无处分权并书面通知拍卖人的;
——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无法进行的;
——拍卖标的在拍卖前毁损、灭失的;
——委托人在拍卖会前书面通知拍卖人终止拍卖的;
——拍卖成交的;
——出现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的情形的。
12.5 买受人结算
12.5.1 买受人办理相关结算事宜时需携带成交确认书、竞买保证金收据或信用卡单客户联,拍卖人核对其身份后打印账单。
12.5.2 买受人委托他人代为付款的,代理人应当出具买受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种类及号码、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拍卖人还应当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复印留存。 12.6 委托人结算
12.6.1 拍卖人向买受人收取完毕佣金且将买受人拍卖会前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冲抵佣金后的款项支付给委托人,其余款项由买受人直接向委托人缴纳。因支付成交价款发生纠纷,由委托人与买受人依法处理。
12.6.2 委托人委托他人办理结算事宜时,代理人应当出具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种类及号码、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拍卖人应当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复印留存。 13 拍卖标的的交付
13.1 转移占有
13.1.1 委托人在接到拍卖人发出的交付通知后,应当在委托拍卖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转移拍卖标的,委托人与买受人应当签署交接书。
13.1.2 委托人应当付清不动产转移之日前的所有水、电、燃气、通信、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如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13.2 权属变更
13.2.1 委托人应当提供不动产过户时所需的相关文件,并与买受人共同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不动产过户中的各种税费,由委托人和买受人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承担;如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13.3 交付纠纷的处理
13.3.1 因拍卖标的交付发生纠纷,由委托人与买受人依法处理。
14 档案管理
14.1 档案资料
14.1.1 拍卖人应当妥善保管档案资料,保管期限自委托拍卖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年。
14.1.2 档案资料包括:
——委托拍卖合同、委托人的有关资料、证照复印件等,以及拍卖标的的保管、保险、移交等事项的有关资料;
——拍卖公告,包括刊登公告的剪报、视频录像、电台广播录音;
——拍卖标的资料,包括拍卖文件、与拍卖标的相关的胶片、电子图片、文字资料、鉴定记录,以及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
——委托人提供的对拍卖标的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证明;
——竞买登记文件,包括竞买登记单、竞买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竞买授权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拍卖规则、竞买须知、重要声明等;
——拍卖笔录,包括场次、顺序号、落槌价、买受人牌号等内容;
——成交确认书;
——拍卖未成交、中止和终止拍卖的有关资料。
14.2 档案资料的管理
14.2.1 拍卖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下档案管理方式,但不应混用:
——以拍卖会为单元将上述档案内容资料整理存档。
——以档案的各项内容为单元,按照年度或月度分类存档。
14.2.2 管理要求
14.2.2.1 拍卖人应当指定专人专职或兼职担任档案资料的管理人。 14.2.2.2 拍卖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查阅方便。
14.2.2.3 每个拍卖档案均应建立档案目录和编号。 14.2.3 检索
14.2.3.1 拍卖人应当建立档案检索系统,以便查寻。
范文二:不动产拍卖规程
引语:为方便学习交流,同时又能确保中国标准出版社之版权不受侵犯,将《不动产拍卖规程》 标准主要内容列出如下,供学习参考交流。如须原版,请支持正版购买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之《不动产拍卖规程》SB /T 10690—2012 不动产拍卖规程 2012—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 布 提纲:前言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4 拍卖委托托5 拍卖行资料6 拍卖公告7 拍卖行准备8 竞买登记9 标的展示10 拍卖会 11 结算 12 拍卖标的的交付 13 档案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委托拍卖合同附录B (资料性附录) 竞买协议 附录C (资料性附录) 拍卖笔录 附录D (资料性附录) 拍卖成交确认书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 /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拍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366)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拍卖行业协会、浙江大学法学院、浙江国际商品拍卖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嘉泰拍卖有限公司、北京嘉禾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信勇、金少俊、王中明、吴汝浩、王立田、刘绪林。 不动产拍卖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不动产拍卖的主要程序与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不动产的经营性拍卖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B/T 10641 拍卖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SB/T 10641 接订单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不动产 the real estate
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 3.2不动产拍卖 the real estate auction
以公开竞价形式,将不动产或者不动产权益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交易方式。 4 拍卖委托
4.1 委托人应提供的资料 委托人委托拍卖不动产,应提供下列资料: a) 身份证明:
1)自然人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2) 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供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3)代理人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b) 拍卖标的的产权证明或者其可以依法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 1)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 2)原购房协议书;
3)标的平面结构图及附属设施说明清单、要是等。 c) 拍卖标的的瑕疵情况说明。
d) 拍卖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4.2 资料审核与查看
拍卖人应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查看拍卖标的。 4.3委托拍卖合同
4.3.1 委托拍卖合同的签订 拍卖人接受拍卖委托,应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拍卖合同应载明以下事项: —— 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 拍卖标的的名称、所在位置、数量、面积、使用年限、用途及瑕疵表述; —— 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 拍卖的时间、地点;
—— 拍卖标的交付和产权过户的时间、方式; —— 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 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 违约责任;
——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委托拍卖合同的格式和内容参见附录A 。 4.3.2 委托拍卖合同的管理
拍卖人应建立委托拍卖合同的管理制度,明确相关岗位在职责。 5 拍卖会资料
5.1 拍卖会资料的编制
拍卖人应根据标的情况编制相应的拍卖会资料。 5.2 拍卖会资料的内容
拍卖会资料应完整,包括以下内容: ——拍卖标的目录;
注:目录内容宜包括不动产坐落位置、房产所有权证号及证载面积、土地使用权证号及证载面积。
——拍卖标的的瑕疵情况说明; 一一拍卖会的时间、地点; ——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拍卖人联络方式。 6拍卖公告
6.1公告的发布
拍卖人应根据拍卖标的情况确定公告期限和内容.并在报纸或其他新闻媒介上发布。 6.2公告的内容
拍卖公告应客观、真实,内容包括: ——拍卖的时间、地点; 一拍卖标的;
——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参与竞买应办理的手续 ——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7 拍卖会准备
7.1标的需要特殊审批的,拍卖人应敦促委托人完善相关手续。 7.2拍卖人应按要求履行拍卖会备案手续。 7.3拍卖人应提前确定拍卖会相关事宜,包括: ——实施方案; ——日程安排;
——岗位设置; ——人员分工; ——其他事项; 8 竞买登记
8. 1 竞买人办理竞买手续,应提供身份证明。 8. 2 竞买人应按要求交纳竞买保证金。 8. 3 竞买人应与拍卖人签订竞买协议,并领取竞买号牌。竞买协议格式和内容参见附录B 。 8. 4 竞买人可自行参加竞买,也可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 9 标的展示
9. 1 拍卖人应与拍卖前公开展示标的,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方式及信息资料。 9. 1. 1 展示时间不少于两日。
9. 1. 2 向竞买人介绍表的情况、解答疑问。 9. 2 竞买人应充分了解拍卖标的的状况。 10 拍卖会
10. 1拍卖人应预先布置拍卖会现场,明确人员分工。
10. 2 拍卖开始前,拍卖人应告知竞买人拍卖注意事项,这些注意事项应是: —— 有无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及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方式; —— 拍卖中止或终止的情况及处理措施; 一— 拍卖标的的瑕疵; —— 拍卖会资料的勘误;
—— 可能影响竞买人竞买的其他事项。
10. 3 拍卖人在拍卖时应制作拍卖笔录,拍卖师、记录人、买受人应当场在拍卖笔录上签名。拍卖笔录的格式和内容参见附录C 。 10·4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场签署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的格式和内容参见附录D 。 11 结算
11.1 买受人结算
买受人应及时向拍卖人支付有关款项,包括: ——拍卖成交价款; ——拍卖佣金;
——约定的其他费用; ——代扣代缴的税费。 11.2委托人结算
拍卖人与委托人应按约定进行结算,内容包括: ——拍卖人向委托人支付拍卖价款; ——委托人向拍卖人支付佣金;
——委托人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其他费用; ——委托人支付应由其缴纳的代扣代缴的税费。 12拍卖标的的交付 12.1 转移占有
12.1.1 委托人在接到拍卖人发出的交付通知后.应在委托拍卖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转移拍卖标的,委托人与买受人应签署交接书。
12.1.2 委托人和买受人应按约定付清水、电、燃气、通信、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 12.2权属变更
12.2.1 拍卖人应向委托人和买受人出具有关拍卖成交的证明材料。 12. 2. 2 委托人与买受人共同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
12.2.3 不动产过户中的各种税费,由委托人和买受人依照相关法的规定承担;另有约定的,应按约定执行。 13 档案
13.1 档案资料
拍卖人应保管拍卖档案资料,内容包括:
一一委托拍卖合同、委托人的有关资料、证照复印件等; —一拍卖公告; ——拍卖标的资料;
一一委托人对拍卖标的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证明材料; ——竞买登记文件;
——拍卖规则、竞买须知、重要说明; ——拍卖笔录; ——成交确认书;
——拍卖标的移交的有关资料;
——拍卖未成交、中止和终止拍卖的有关资料。 13.2档案管理
13.2.1 管理方式
拍卖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下档案管理方式,但不应混用: ——以拍卖会为单元将上述档案内容资料整理存档。
——以档案的各项内容为单元,按照年度或月度分类存档。 13.2.2管理要求
拍卖档案应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下列要求: ——建立档案目录和编号; ——指定专人管理; ——建立检索系统。 附 录A(资料性附录) 委托拍卖合同
编号:委字( ) 年第 号
委托方(简称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委托代理人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账号
拍卖方(简称乙方) 拍卖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委托代理人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账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委托拍卖事项,甲、乙双力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拍卖标的
甲方将下列吧标的依法委托乙方公开拍卖:
拍卖方式: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
标的坐落于 不动产物权人为 ,共有权人
第二条 拍卖时间为 年 月 日之前,拍卖地点为 。在合同期限内,甲方不得单方再将标的委托第三人进行交易。
第三条 甲方承诺:对委托拍卖的标的拥有合法、无争议的处分权,没有任何第三人有权对标的的权利及该标的的拍卖、转让主张权利或提出异议。 第四条 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应向乙方提交拍卖标的的如下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
1.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物权人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的原件; 2.原购房协议书;
3.标的平面结构图及附属设施说明清单、钥匙等; 4.标的目前使用情况书面说明;
5.标的上是否设定担保等物权、债权等的书面说明; 6.标的瑕疵情况;
7.由委托人代办的,应出具物权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二、拍卖标的由甲方负责保管,并在拍卖成交后.由甲方负责直接向买受人交付。若甲方需委托乙方保管并交付拍卖标的的,另行约定。
三、甲方应协助乙方完成拍卖公告和展示。必要时,乙方可要求甲方提供咨询,甲方应如实提供 解答。
四、乙方负责制订拍卖活动的策划实施方案和编制委托标的宣传资料、发布拍卖公告、竞买人的咨询以及拍卖会的实施工作。 、
五、双方约定:标的的保留价口保密;口在 可以公开。(在口上打√)
六、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甲方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七、乙方有足够理由证明标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拍卖活动·甲方应支付拍卖费用赔偿因拍卖活动中止而造成乙方、竞买人的损失,同时承担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一) 标的的权属状况与委托人声明的不一致; (二) 标的存在委托人未声明的重大瑕疵;
(三) 标的的权利、占有、使用及相邻关系等相关当事人之间存在未解决的重大矛盾。 八、甲方在拍卖前声明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五条 委托佣金和拍卖费用的支付 一、委托佣金 拍卖成交后。甲方应按照成交价的——%向乙方支付佣金,由乙方口从成交价款中一次性扣除
□由甲方另行支付(在口上打√)。 二、拍卖费用 1·拍卖未成交的·拍卖活动中所发生的公告费、资料费等等全部费用由——方承担。 2·拍卖成交后,拍卖标的权属过户中甲方承担的税费为:① ② ⑶ ⑷ 。除此以外的其他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条 成交价款的结算
乙方应在收到成交价款后 日内将成交价款(扣除佣金和其他拍卖费用) 支付给甲方。 第七条 拍卖标的交付
一、甲力委托的标的成交的,应按以下顺序交付: 1.按现状交付:
(1)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发出的交付通知后,在—— 日内腾出房屋,会同乙方和买受人进行房屋及设备设施的验收。验收后,甲方应与买受人署房屋交接书,自交接书签署之日起,标的占有转移给买受人。
(2)甲方应付请标的的转移占有之日前的所有水、电、燃气、通信、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如委托人不能够付清有关费用的,拍卖人可以在成交价款中预留合理费用,代甲方支付其应当承担的费用,多退少补,并将相关支付凭证交付给甲方。 2 权属交付:
甲方应提供标的过户时所需的相关文件原件,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共同与买受人办理标的过户登
记。委托人若拖延或者不及时提供相关文件材料造成买受人损失的,委托人负责赔偿。 二、交付的其他事项
1 成交的标的存在抵押的,甲方应当在接到乙方发出的交付通知后,在本合同确定的交房期限内,负责注销抵押权。
2 成交的标的尚存在租赁关系的,甲方应负责为买受人和承租人办理租赁变更手续。租赁关系转移日以前的权利义务,由甲方和承租人承担责任;租赁关系转移日以后的权利义务,由买受人和承租人承担责任。委托人应将承租人交付的租赁押金,以及预交的租赁关系转移日以后的租金,经承租人确认后,于租赁关系转移之日全额交与买受人。 第八条 拍卖未成交的约定
拍卖未成交的,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可商定新的保留价由乙方进行 再次拍卖。 因买受人的原因,甲方无法取得拍卖成交价款,拍卖标的不能交付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拍卖标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因此解除合同的,不承担任何拍卖费用和佣金。
第九条 拍卖标的的撤回 甲方在乙方刊登拍卖公告后、拍卖竞价开始前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向乙方支付全部拍卖费用。拍卖竞价开始后,委托人不得撤回拍卖标的。 第十条 违约责任
合同双方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按照标的保留价的 %(若拍卖成交,按成交价款的 %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造成第三人损失的,有违约方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仍无法解决争议的,
可选择下列第 种 方式解决: (一)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 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附件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用两份。
甲 方(签章) 乙方(签章)
负责人: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竞买协议
××拍字( ) 第 号
拍卖人(简称甲方) 拍卖有限公司 竞买人(简称乙方)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 邮编: 电子邮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参加甲方于 年 月 日举办的拍卖会,竞买拍卖标的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竞拍标的:
二、乙方应付保证金及处理: 三、拍卖成交价款的确定与支付: 四、拍卖佣金及其支付: 五、其他拍卖费用及其支付: 六、标的转移占有: 七、证照变更: 八、甲方声明: 九、乙方承诺: 十、违约责任: 十一、纠纷解决: 十二、特别约定事项: 十三、合同附
件: 十四、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为凭。
十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 录 C (资料性附录) 拍卖笔录
拍卖有限公司
拍卖时间: 拍卖地点: 拍卖标的:
拍品编号: 起拍价: 元
附 录 D (资料性附录) 拍卖成交确认书
买受人 于 年 月 日 时在 拍卖有限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上,经公开竞价成交下列拍卖标的,该标的由 委托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成交确认书如下:
二、买受人按规定须于 年 月 日 时前付清拍卖价款、佣金。
三、拍卖标的交付由委托人负责,自拍卖价款及佣金交清之日起 日内,委托人将拍卖标的按现状交付给买受人。
四、拍卖标的办理过户手续税费承担: 委托人承担: 。 买受人承担: 。
五、其他事项:按《 竞买协议》履行。
六、在本确认书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拍买当事人各方先行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七、本确认书经买受人、拍卖人签章后生效,一式两份,买受人、拍卖人各执一份。 买受人: 拍卖人: 拍卖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范文三:《不动产拍卖规程》
不动产拍卖规程
《不动产拍卖规程》重点条款解读
发布单位:国家商务部
《不动产拍卖规程》于2012年3月15日由商务部公告发布,自2012年6月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对国内不动产(房地产、土地使用权等)拍卖活动的主要程序和基本要求做了明确规定。《不动产拍卖规程》编辑组对其中几个重点条款进行了解读。
(一)3.1不动产
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在标准制订过程中,不动产的定义曾几度反复,最早的定义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业内以及法律界有不同意见,有认为范围过窄,使用权、经营权、处置权和其他用益物权也应包括在内的,也有建议直接明确为房地产。在不动产拍卖中,经常遇到的标的主要有房地产、房产、土地等几类。对于权属文件不完善或者没有权属资料房地产、房产、土地类资产的拍卖,也可参照本标准的相关内容执行。
(二)6.1公告的发布
拍卖人应根据拍卖标的情况确定公告期限和内容,并在报纸或其他新闻媒介上发布。这里特别强调了根据拍卖标的本身情况和委托性质来确定公告期限和内容,以及选择相应的公告媒体。司法强制拍卖中房地产类标的的拍卖公告至少应在拍卖日前15日发布,非司法拍卖中房地产类标的的拍卖公告至少应在拍卖日前7日发布,土地拍卖公告至少应在拍卖日前20日发布。同一类不动产的标的,因委托性质不同,拍卖公告发布的期限要求也不同。
(三)8.2 竞买人应按要求交纳竞买保证金。关于竞买保证金的交纳问题,规程制订之初,是明确“向拍卖人交纳”。考虑到现实中,司法强制拍卖中的竞买保证金一般都是直接交入法院的账户,而不是“向拍卖人交纳”的;国有资产拍卖中,有时委托人要求竞买保证金直接交入委托人指定账户。因此,本条款相应改为“竞买人应按要求交纳竞买保证金”。 但是这样规定并不意味着提倡竞买人向委托人交纳竞买保金。竞买保证金由拍卖人收取应是坚持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在买受人违约后,拍卖人能立于主动地位,有利于结算环节的顺利进行。
(四)8.3 竞买人应与拍卖人签订竞买协议,并领取竞买号牌。竞买协议格式和内容参见附录B。在以往拍卖活动中,拍卖人只是在拍卖规则特别约定中将拍卖人和竞买人、买受人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作了规定。一旦发生纠纷,竞买人或买受人往往会提出这是拍卖人的单方面规定,有些地方的法官会采信竞买人或买受人的主张,从而使拍卖人败诉。本次在制订规程中,特别提出“竞买人应与拍卖人签订竞买协议”,用了“应”字,即表明这是必经程序,同时还专门附录了竞买协议的格式和内容。协议是平等主体之间真实意思的表示,这样就排除了单方面行为,签订《竞买协议》既是对拍卖人的保护,也是对竞买人的权益维护,有利于避免发生纠纷,所以必须引起业内的高度重视。
(五)10.2 有无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及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方式。规程中没有用专门条款对
优先购买权人的定义以及竞拍过程中如何行使该权利进行表述。不动产拍卖中主要有两类优先购买权人,一是承租人,二是共有人。在拍卖不动产时,拍卖人要根据资产现状和权属情况,确定是否存在这两类优先购买权人,如果存在优先购买权人,就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制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方式,同时还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通知优先购买权人。
(六)10.3 拍卖人在拍卖时应制作拍卖笔录,拍卖师、记录人、买受人应当场在拍卖笔录上签名。这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除了记录人之外,要让拍卖师和买受人也在拍卖笔录上签名。
(七)12 拍卖标的的交付
根据不动产的特殊性,在标的交付环节,我们制订了转移占有和权属变更两个环节。转移占有主要指现场移交拍卖标的。这里特别强调,委托人与买受人应签署交接书,这是一份重要的交付法律文书,拍卖人可以充当见证人。同时,委托人和买受人应按约定付清拍卖标的相关的如水、电、燃气、通信、物业管理等费用。在权属变更中,对于不动产过户中的税费,规定由委托人和买受人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承担。但在实际拍卖活动中,往往把税费交纳的义务通过特别约定进行转税承担,主要体现在《竞买协议》的条款中,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规程规定,另有约定的,应按约定执行。
范文四:不动产权籍调查
不动产权籍调查
一、概念
二、意义
三、总体要求
四、不动产单元设定与编码
五、不动产权籍调查内容与程序
六、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七、不动产单元图和不动产测量报告
李军伟
2016年8月
日1
一、概念
不动产权籍:记载不动产的权属、位臵、面积、用途、等级、价格和表卡簿册证、图件和数据的总称。
不动产权籍调查:指依据不动产权利人的申请,由政府统一组织,通过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量,查清不动产的权属、表册等调查资料。为不动产登记、核发证书等提供依据的一项技术性工作。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章登记程序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不动产权籍调查是不动产登记的法定程序,是不动产登记的基础工作,权籍调查成果资料经不动产登记后,具有法律效力。
二、意义
不动产权籍调查作为不动产登记的前提和基础,是“四统一”的内在要求,是条例实施、簿册证统一和信息平台建设的重要支撑。
是保证已完成不动产管理职责和机构整合平区顺利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实现日常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序运行的必要前提。
为做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时起至《不动产权籍调查规程》出台前这段时期的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保证现有各项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平稳过渡提供技术依据和保障。
三、总体要求
(一)统一基础,做好调查工作的有效衔接。
坚持地籍作为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基础。
经地(海)籍调查为基础,经宗地(海)为依据,开展不动产权属调查和测绘工作。
坚持已有地籍调查成果作为调查衔接的主要依据,源于地籍,归于地籍。
(二)多规并行,保持调查工作的连续稳定。
继续沿用现行各类标准。
同一不动产权籍要素,调查精度要求不一致的,原则上经精度要求高的规定为准。
(三)规范调查、坚持调查工作便民利民。
实施一体化调查
应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在地(海)籍调查的基础上,一并开展土地、海域范围内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的权属调查和测量。
合理确定调查内容:根据申请调查或登记的不动产权利类型,合理确定不动产权籍调查内容。
规范调查程序。主要包括准备工作---权属调查---不动产测量---成果审查入库---整理归档。、
<一>准备工作
1.资料的收集、整理后分析。
2.制定调查方案,发放指界通知书
3.计算机测量放样数据
4.携带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协助查询单到相关部门查询相关资料和数据
<二>权属调查
1.权属调查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组织完成
2.权属调查主要内容包括:(1)核实和调查不动产权属和界址庄康(2)绘制不动产单元草图(3)填写不动产权属调查表。对界址线有争议、界标发生变化和新设界址标等情况,宜现场记录并拍摄照片。
<三>权属调查的步骤
1.核实确认不动产的现状
2.新设界址和界址发生变化的几类情形
按照《房产测量规范》调查房屋的权属,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调查规程》调查耕地的权属,按照《权属调查规程》调查其他土地的权属。
3.界址未变化的不动产权属调查
第一步:根据不动产现状确认的结果,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实地核实调查。
第二步:如不需要到实地核实调查,则在复印后的原不动产权属调查表由变更部分加盖“变更”字样印章,并填写新的不动产权属调查表,不重新绘制草图。
第三步:如需要实地调查,经实地核实调查后,依不同情形
再做处理。
不动产测量,这业务在测绘股,在这不多说了、
<四>成果审查入库
主要内容:1.是调查程序是否规范。2.调查成果是否完整。3.调查成果是否有效。4.调查成果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5.调查成果是否正确保持宗地、宗海及其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之间的内在联系。6.宗地图、宗海图和分户房产图中的空间要素是否与相邻的界址、地物、地貌存在空间位臵矛盾等。
(四)严格要求,规范调查成果。
确保不动产单元代码唯一性,在宗地代码编制基础上,按照相关要求设立不动产单元,编制统一的不动产单元代码,确保其唯一性。
成果经审核确认,不动产登记机构或授权机构应对调查成果审核把关。
四、不动产单元设定与编码
基本概念
不动产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不动产单元:权属界线固定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不动产单元代码:按一定规则赋予不动产单元的唯一和可识别的标识码。
地籍区:在县级行政辖区内,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基础
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的不动产管理区域,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是行政村、街坊为基础将地籍区再划分为若干个地籍子区。
五、不动产权籍调查内容与程序
调查内容:
宗地信息:权利人、权利类型、权利性质、用途、界址、面积、四至等。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信息:权利人、房屋性质、房屋结构、用途、建筑面积、构筑物类型,共有情况等。
森林、林木信息:权利人、造林年度、林班、小班、林种、主要树种、株数等。
调查的基本方法:
内外业核实和实地调查相结合。
调查的程序:
准备工作---权属调查---不动产权测量---成果审查入库---成果整理归档。
权属调查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组织完成。
六、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一)编制思路
经现有的地籍调查表、房屋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等为基础,充分考虑房屋、林地、草地等调查内容,在满足不动产登记内容前提下,以满足不动产调查与登记的需要。
(二)调查表组成
部分组成:
1、地籍调查表
2、土地承包经营权农田地其他使用权调查表
3、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分类面积调查表
4、房屋调查表
5、林权调查表
6、海籍调查表
7、构(建)筑物调查表
(三)调查表的填写
以宗地/海为基础,按不动产单元为单位填写。
七、不动产单元和不动产测量报告
1、宗地图
宗地图是经《地籍调查规程》的要求为基础,结合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编制完成。
2、不动产测量报告
不动产测量报告是以《地籍调查规程》的日常地籍测量报告为基础,结合《房产测量规范》的有关规定等编制完成。
报告主要反映日常不动产测量的技术标准执行、技术方法、程序、成果质量等情况。
水平有限,不到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谢谢大家!
范文五:.国土部草拟不动产产权调查规程 涉多项敏感内容
摘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又进一步。在明确《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尽快上报国务院之后,作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牵头部门,国土资源部已经开始着手起草“不动产产权产籍调查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以及相关技术标准,以确保产权产籍登记有“可以执行”的技术路径和依据。
国土部草拟不动产产权调查规程
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又进一步。在明确《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尽快上报国务院之后,作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牵头部门,国土资源部已经开始着手起草“不动产产权产籍调查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以及相关技术标准,以确保产权产籍登记有“可以执行”的技术路径和依据。
“规程”和相关技术标准,将对不动产产权产籍信息的提取、登记、共享等工作环节做出详细规定。与此同时,国土资源部已经开始抓紧制定统一的登记簿和证书等登记文书。一度被视为利益博弈重灾区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已经进入到“技术推进阶段”。
在此之前,国土资源部官员曾公开表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初衷,不是反腐。而在讨论“规程”的过程中,最为敏感的“不动产产权查询”也在一定程度上被涉及。“依法依规查询”有望成为多方能够取得“共识”的基本原则。
草拟“规程”
“《条例》是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做出原则性的规定,比如哪些要纳入统一登记,由哪些部门执行,权责如何划分,工作机制是怎样的等等,你可以把它理解成一个上位法。”4月30日清晨,国土资源部一位不愿具名的官员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
此前,国土资源部已经明确在2014年6月前,将《条例》上报国务院。与此同时,不动
产登记的技术路径和依据的起草制定工作,已经开始启动。记者了解到,国土资源部已经着手“规程”的制定工作。
国土资源部已经将这一信息与地方国土资源厅有关负责人进行了通报。山东、河北、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的相关人员均表示,国土资源部已经知会,除尽快将《条例》草案上报国务院之外,要研究推进规程的制定工作,并抓紧制定统一的登记簿和证书等登记文书。
目前,该项工作由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牵头,地籍司等部门参与。与之同步,国土资源部正在加速组建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在该机构组建完毕之后,不动产登记管理局也将参与到“规程”的制定当中。不过,国土资源部尚未对“规程”制定提出明确的时间表。
4月24日,国土资源部以“答记者问”的方式,公开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若干重点问题做出解释,“答记者问”中称,今年(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将围绕登记机构、登记依据、登记簿册和信息平台这‘四统一’推进工作。突出法制建设,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技术规范等诸多层面全面搭建制度框架。
明确路径
据了解,之所以在《条例》尚未正式出台的情况下,就将“规程”提上议事日程并抓紧推进,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大量工作将集中在地方。除了《条例》外,作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牵头部门,国土资源部必须为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给出可以执行的技术性路径和依据。
“国土资源部的领导特别指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具体工作主要在地方,特别是市、县一级。”4月29日,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的一位官员向记者表示。他同时透露,国土资源部还提出要求,要求地方力争将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纳入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重点,做好省、市、县的职责整合和机构设置工作。
在部署国土资源系统2014年工作要点的过程中,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徐德明专门指出,地方特别是一些大城市,土地、房屋行政管理在一个部门,统一登记已经有很好的基础,要积极与其他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把工作再向前推一步,为全国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提供经验。
江西省已经率先有所行动。4月28日,江西省政府批复同意建立江西省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10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其中,省国土资源厅为牵头单位,省编办、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国税局、省
地税局、省政府法制办等10个部门和单位组成。
除此之外,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信息共享路径也已经由国土资源部明确。多位国土资源部内部人士向记者证实,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统一信息平台,将在现有全国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为基础建立,逐步整合其他功能。
全国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系国土资源部通过两次全国土地调查的数据建立,基本涵盖了全国城镇、农村土地的产权产籍信息基本情况。目前,国土资源部正在通过房地产调控部际联席会议与住建部等部门沟通,逐步将住建部个人住房信息联网系统与全国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连通。
敏感“查询”
目前正在制定过程中的“规程”将对不动产产权信息、产籍信息的获取、登记、信息共享等,做出详细的程序性和技术性规定。以此作为各级不动产登记职能部门实施具体工作的技术指引,同时,国土资源部还在抓紧制定统一的登记簿和证书等登记文书。
记者了解到,在“规程”的讨论过程中,除获取、登记、信息共享等工作环节外,不动产产权、产籍信息实现登记后的查询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涉及,但由于事涉敏感,尚未有最终结论。
此前,由住建部推进的个人住房信息联网系统,就曾在此方面遭遇难题。为了规避地方政府的阻力,住建部与地方政府相继签订数据安全使用协议,同时还承诺,”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联网采集的数据仅用于宏观分析,且住建部不设房屋产权查询端口,亦不拥有查询权限,个人住房信息的查询权仍保留在地方政府。
目前,对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查询问题,尚未涉及到更多细节及技术环节的讨论,当下各方较为统一的共识即是“依法依规进行查询”这一原则,即依照法律规定,公民可以提出查询与本人相关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安机关、司法部门在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关手续后,可以查询特定不动产产权登记的相关信息。
在4月24日的答记者问中,国土资源部表示,“目前有些媒体或网上解读,认为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利于防止腐败,有利于降低房价,对房地产市场影响等。我想这些不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直接目的,不动产登记的客观出发点也不是从反腐、抑制房价考虑,尽管客观上可能多少有关联。”
来源:友价房产、友价源码、房产程序 www.yj99.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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