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高瓦斯矿井管理规定
高瓦斯矿井管理规定
高瓦斯矿井管理规定
高瓦斯矿井管理条例
1、选煤厂、瓦斯泵站、通风管理部、生活服务中心必须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瓦斯管理制度和办法。
2、以上单位必须制定瓦斯管路、设施巡检制度。
3、以上单位有瓦斯的房间必须保持良好的通风。
4、在距瓦斯附近50m 内作业时,要有预防瓦斯事故的措施。
5、有瓦斯的房间严禁有易燃、易爆和点火物品,人员严禁穿化纤衣服,设备必须防爆。
6、 房间内必须有可靠的瓦斯监测装置。
7、工作人员必须佩带甲烷检测仪,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作业。
8、每次烧焊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请总工程师批准。
9、瓦斯经常超限的地点必须加装适当型号的风机,确保瓦斯不超限。
10、工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后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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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务部门要加强瓦斯地点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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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危险区域要有警标,瓦斯管路要用专用颜色标记。
特别管理规定
1、 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或有突水危险性的煤层,严禁掘进作业。
2、 掘进作业必须坚持 先探后掘,有掘必钻,不探不掘 的原则。
3、 局扇必须实现 六专两闭锁 ,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专人看护、专用电话、专用维修 。瓦斯电闭锁、风电闭锁。并使用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
4 掘进工作面距掘进头50m内悬挂四台干粉灭火器用于工作面发生燃烧时能及时扑救。 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需用炸药。严禁使用黑火药和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同一个工作面不得使用两种不同品种的炸药。
5、 工作面切眼用锚网支护的,回采前必须进行退锚处理。 进、回风巷必须设置防火门,位置设在工作面的停采线附近,在风门附近要存储足量的沙袋。
6、 炮掘面末端风筒必须使用抗静电、抗撞击、不燃性硬质风筒。
高瓦斯矿井介绍
一个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瓦斯矿井必须依照 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
瓦斯涌出量,指的是单位时间内实际涌到采掘空间的瓦斯数量。
表示矿井瓦斯涌出量的指标有:
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涌出量。
绝对瓦斯涌出量:
单位时间内涌出瓦斯的体积,单位是立方米日或立方米分
相对瓦斯涌出量:
正常生产条件下平均日产一吨煤涌出瓦斯量,单位是立方米吨。
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划分为: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高瓦斯矿井;
瓦斯矿井。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为突出矿井:
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的;
经鉴定具有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的;
依照有关规定有按照突出管理的煤层,但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突出危险性鉴定的。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为高瓦斯矿井:
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
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矿井为瓦斯矿井:
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
矿井各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均小于或等于3m3min;
矿井各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均小于或等于5m3min
瓦斯矿井每2年进行一次瓦斯等级鉴定。
高瓦斯矿井和突出矿井不再进行周期性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但应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涌出量。
经鉴定或者认定为突出矿井的,不得改定为瓦斯矿井或高瓦斯矿井。
高瓦斯矿井管理规定
范文二:高瓦斯矿井特别管理规定
高瓦斯矿井特别管理规定(安装队)
时间:5月29日 主持人:和晓潞
1、 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或有突水危险性的煤层,严禁掘进作业。
2、 掘进作业必须坚持“先探后掘,有掘必钻,不探不掘”的原则。
3、 局扇必须实现“六专两闭锁”,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专人看护、专用电话、专用维修 。瓦斯电闭锁、风电闭锁。并使用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
4、
5、 掘进工作面距掘进头50m内悬挂四台干粉灭火器(灭火器重量不小于8kg)用于工作面发生燃烧时能及时扑救。 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需用炸药。严禁使用黑火药和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同一个工作面不得使用两种不同品种的炸药。
6、
8、 炮掘面末端风筒必须使用抗静电、抗撞击、不燃性硬质风筒。 7、 工作面切眼用锚网支护的,回采前必须进行退锚处理。 进、回风巷必须设置防火门,位置设在工作面的停采线附近(避开皮带大架),在风门附近要存储足量的沙袋。
9、
范文三:高瓦斯矿井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余吾煤业公司“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一、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给予责任科室科长或责任队组负责人免职处分:
1、掘进未严格执行“先探后掘”的;
2、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3、有一处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监测监控执行不到位的;
4、一个季度内发现重大隐患逾期未整改的;
5、“三项岗位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不达100%的;
6、承压开采采掘活动未执行防治水专项措施的;
7、瓦斯、地质异常区域内进行采掘作业未执行瓦斯异常区域停、复产流程及专项措施的;
8、石门揭穿煤层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的;
9、井下采掘面瓦斯超限作业以及安排在无风、微风区作业的;
10、采掘工作面遇地质异常无专项补充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11、井下生产条件发生异常变化而未编制、变更设计及作业规程的;
12、石门揭穿煤层没有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
13、改变通风系统未编制通风设计和审批并执行《通风系统调整申请票》的;
14、采掘工作面超前探测不到位,无计划揭露断层(指落差超过3m的)、陷落柱的;
15、主要提升设备甩保护或无保护运行的;
16、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的;
17、一次检查查出三处或同一地点连续出现两台井下电气设备严重失爆;
18、电气设备甩保护或使用非标准保险及其他材料代替保险或无保护运行的;
19、采掘工作面局部通风系统不完善的;
20、“手指口述法”、“岗位作业标准化”、“白国周班组管理法”达不到三个百分之百的;
21、下井、带班、“三必到三走到”无故三次不达要求的;
22、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安全监测系统的;
23、出现两次未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制度的;
24、斜巷运输作业期间两端挡车装臵未打到常闭状态的。
二、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予直接责任人开除矿籍留矿察看半年至一年处分:
25、无计划、无措施作业的;
26、井下现场人为堵塞瓦斯传感器进气孔的或采取其它方法造成传感器测值不准的;
27、用风筒直接吹瓦斯传感器的;
28、私自调整、改动、拆卸监控、通讯及人员定位设施或私调、修改系统数据,造成各系统数据不实或信息不准确的;
29、移动瓦斯传感器未执行“三位一体”制的;
30、随意改变瓦斯传感器悬挂位臵或移动瓦斯传感器时造成瓦斯传感器误报警的;
31、随意改变通风设施,影响通风系统稳定(同时打开两道风门或长时间打开一道风门;随意改变调节风门调节孔、挡风墙通风孔;随意损坏密闭墙造成墙体密封不严等情形)或通风系统调整不及时导致瓦斯超限的;
32、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弄虚作假、谎报瓦斯数据的;
33、非专职人员操作、检修电器设备的;
34、带电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的;
35、检修电气设备或处理电气故障不按规定流程作业的;
36、靠、爬电气设备取暖的;
37、扒、蹬、跳人车、电机车及其它运输车辆的;
38、电机车超速行驶的;
39、擅自开非本单位范围内的绞车运输作业的;
40、非专职绞车司机开绞车的;
41、未经允许擅自进入运输封闭区域的(运输作业人员按规定作业除外);
42、斜巷运输作业放飞车(指斜巷人力推车靠自重溜车、斜巷绞车运输离合器处于松开状态溜车或斜巷放车速度过快车辆不能有效控制等情形);
43、斜巷运输提前打开挡车栏或车辆通过后未及时关闭挡车栏的;
44、斜巷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挂安全护绳或挂车的数量或重量超出规定的;
45、人力推车造成跑车事故的;
46、擅自进入综采工作面老塘的;
47、未停电闭锁大溜进入煤墙或机头三角区作业的;
48、综采工作面更换高压管时,未经更换人员同意,擅自开泵的;
49、综采工作面处理滚筒故障时未停电闭锁采煤机开关或专人看护的;
50、综采工作面超前维护柱、处理大溜或摆架时使用单体柱等未及时拴好护绳的;
51、综掘工作面割煤时进入警戒区域的;
52、无超前探痕迹强行掘进的;
53、掘进工作面超“掘探一体化”红线掘进的;
54、工作面出现地质异常情况,未立即停止作业进行汇报的;
55、虚报、谎报超前探测距离和虚填超前探施工票的;
56、乘坐皮带、刮板输送机的;
57、无措施底皮带运料的;
58、皮带司机及机尾看护工在皮带运转中将工具或身体部位伸入护栏内进行作业的;
59、皮带检修时,皮带开关未停电闭锁或派专人看护的;
60、皮带运转时在皮带里帮或在皮带架杆上站立的;
61、在皮带上方作业未搭设工作台的或木板未满铺工作台的或作业人员未系合格保险带;
62、采掘工作面皮带在续接皮带时作业人员站在皮带转动部位或在皮带上方带电点动拖拉皮带的;
63、横跨皮带不走行人过桥的;
64、随意关停皮带沿线急停保护的;
65、擅自利用压风排碴打眼的;
66、私自操作抽采系统造成严重后果的;
67、私自改变供电系统、调整电气定值或未办理手续检修的;
68、高空(1.5米以上)作业时未系保险带的;
69、要害或关键岗位上岗期间脱岗、睡岗的;
70、酒后上岗的;
7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
72、未严格按照综采工作面支架前梁处瓦斯检查制度进行瓦斯检查,未严格执行《综采工作面瓦斯检查补充管理制度(试行)》的;
73、综采工作面滚筒割石头、支架前梁、巷道内锚杆金属网等支护及孔内遗留钻杆等;
74、采掘面空顶作业以及未进行瓦斯检查或空顶区域瓦斯超限未充填的;
75、采掘面通过砂质泥岩以上硬度的石包、断层、陷落柱时未实施放炮松动,滚筒直接切割以及滚筒切割逼帮板的;
76、违反人员“站位管理规定”的;
77、综采工作面支架压力表不齐全不完好,不能正常使用;
78、因放水不及时等人为原因造成抽采系统无负压的;
79、10KV供电系统发生故障后,未对供电系统及设备故障原因排查清楚,在没有确认完好的情况下,擅自送电者;
80、假检、谎报瓦斯浓度参数的;
81、谎报、虚报钻孔深度的;
82、提前回撤胶顺、回顺抽采管路,只有在工作面推进至钻孔位臵影响采煤机错刀时方可回撤该孔管路的;
83、利用EBZ318掘进机铲板破碎岩石、顶撞巷帮、拖拉物件、
作支撑的;
84、破坏、盗窃各种安全生产设施直接影响安全生产造成严重后果;
85、未严格执行火工品管理制度(盗窃、私藏雷管炸药或丢失雷管炸药;火工品现场操作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未按《作业规程》要求设臵警戒的;放炮母线未执行随用随挂的,或母线长度不达要求,或母线出现破口未进行处理强行作业的等);
86、里应外合偷盗公家财产、矿用物资、材料价值达1千元以上以及南、北风井偷盗工程煤的;
87、由于供货质量把关不严,设备或材料、器具质量问题造成人身伤害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20万元以上);
88、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直接损失超过1万元的;
89、酗酒滋事、打架斗殴、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84~89条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协建队组违反上述条款的,一次对协建队组处罚5万元,直接责任人取消入井资格。
范文四:高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特别管理规定
高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特别管理规定
根据集团公司矿井安全生产所面临的困难条件和严峻形势,为进一步做好采掘工作面的安全管理工作,有效杜绝高瓦斯矿井采掘面重大瓦斯、火灾、水灾事故发生,在现有安全管理的基础上,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对高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特别管理规定如下:
一、掘进工作面
1、 当煤层瓦斯含量≥8m3/t或煤层瓦斯压力 ≥0.74Mpa时,掘进前必须采取地面钻井有效压裂、开采解放层、岩巷消突抽采等“四位一体”区域防突措施。
2、 掘进开口前,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含量及压力,当煤层瓦斯含量≥8m3/t或煤层瓦斯压力 ≥0.74MPa时,严禁开口掘进。
3、 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或有突水危险性的煤层,严禁掘进作业。
4、 掘进作业必须坚持“先探后掘,有掘必钻,不探不掘”的原则。
5、 局扇必须使用“六专两闭锁”,专用开关、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人管理、专用电话、瓦斯电闭锁,风电闭锁。
二、综采工作面
采煤作业前
6、 采前必须对所采煤层进行瓦斯含量、瓦斯压力等参数测定,经测定煤层瓦斯含量≥8m3/t或煤层瓦斯压力 ≥0.74MPa时,必须采取岩巷消突抽采等“四位一体”区域防突措施,存在突出危险性的煤层严禁回采作业。
7、 设置高位岩石巷道、高位钻场等对采空区裂隙带瓦斯进行抽采。
8、 本煤层必须施工覆盖整个回采区域的顺层瓦斯抽采钻孔,采面瓦斯抽采工程完成后,瓦斯抽采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瓦斯抽采钻孔有盲区或煤层瓦斯可解吸量在4m3/t(含4m3/t)以上的工作面不得进行回采作业。
9、 工作面切眼煤壁要施工间隔2米、长度60米以上、孔径不小于94mm的瓦斯抽采钻孔并网预抽,预抽时间不小于3个月。
10、 采面切眼留有顶煤时,在支架安装前必须施工间距不大于2米的顶煤瓦斯释放钻孔,钻孔深度不小于顶煤厚度,瓦斯释放时间不小于3个月。
11、 工作面设有外尾巷时,外尾巷必须设置全风压通风系统有效稀释外尾巷
的有害气体,外尾巷按采面回风巷进行管理。外尾巷与采面回风巷之间存在横贯时,所使用的横贯中,在距外尾巷口15m处(横贯长度小于20米的,设置在横贯中间)安设一个瓦斯传感器(T0),监控通风横贯内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达到1.5%预警、达到2%切断采面及回风流中的非本安型电源。
12、 工作面切眼用锚网支护的,回采前必须进行退锚处理。
13、 进、回风巷必须设置防火门,位置设在工作面的停采线附近(避开皮带大架),在风门附近要存储足量的沙袋。
14、 进、回风巷留有一趟φ100mm及以上的无缝钢管,开口在防火门内侧,用于特殊情况时向工作面加注惰性气体。该管路外部接口必须能够与井下惰性气体加注系统实现快速连接。
15、 每10组液压支架必须设置一个8Kg以上干粉灭火器和灭火弹(满足井下安全条件)。
初采及初次顶板来压期间
16、 工作面初采时,要对顶板进行预裂爆破,保证顶板随采随落。
17、 采用调斜采煤措施,防止大面积顶煤、顶板垮落。
18、 按采面最大通风能力配备风量。
正常回采作业期间
19、 出现冒顶、漏顶时,必须先停止采煤,经检查支架顶部瓦斯浓度<>
20、 对工作面瓦斯传感器的监控数据实时观察,当瓦斯浓度大于0.8%时,必须停止作业,分析原因,采取相应的预防瓦斯超限措施。
21、 每班至少对支架顶部(靠煤墙侧)、后尾梁(靠采空区侧)处的瓦斯浓度进行1次检查,间隔5架设1个检查点。瓦斯浓度大于1.5%时,必须停产处理。
22、 工作面两巷、两端头采用锚索、锚杆支护时,在进入切顶线以前,必须进行退锚处理。进、回风隅角必须塌实,紧跟尾梁。不能塌实的,必须用沙袋进行充填。
23、 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规定采煤机分段截割速度,并在工作面挂牌明示。采煤作业时按挂牌明示的分段截割速度割煤。
24、 严禁采煤机直接割顶、底板石头和液压支架顶梁和护帮板,以防止产生火花。如遇断层、陷落柱、石包等地质构造时,必须制定防止产生火花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三、其它方面
25、 有突出危险性的矿井,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工艺。
26、 矿井的生产采区必须设置集防火、防水、防爆“三位一体”的隔离门,隔离门要有专门设计。隔离门必须留有一趟φ100mm及以上的无缝钢管,开口在隔离门内侧,管路外部接口必须能够与井下惰性气体加注系统实现快速连接。
27、 矿井地面必须设置能够与注氮、注二氧化碳等设备及井下惰性气体加注系统快速连接的接口装置,并保证能够在30分钟内投入正常使用。
28、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必须按相关要求,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具有独立供电系统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存在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必须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防水闸门设计、施工、工程验收、注水耐压试验必须严格执行《防治水规定》的相关要求。
29、 严禁在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
30、 采掘作业前,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对采掘工作面安全措施完成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准许作业。
31、 主扇必须安设3台,一用一备一检修。
四、瓦斯检查
32、必须有专职的瓦斯检查员,井下所有瓦斯检查点检查不得少于3次。
33、综采面必须设2个瓦斯检查员,一个检查上隅角,一个跟机组检查。 34
范文五:高瓦斯矿井瓦斯管理办法
第一章 “瓦斯防治”责任制
第一节 各级领导责任制
1、煤矿矿长是本单位“瓦斯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负 责建立健全公司 “瓦斯防治”机构,配足“瓦斯防治”管 理和专业技术人员。
2、矿长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瓦斯防治”例会,及时研究、 解决“瓦斯防治”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保证“瓦斯防治”工 作所需的人、财、物。
3、矿技术负责人负责“瓦斯防治”技术业务管理工作,决 策涉及“瓦斯防治”的技术措施、生产系统调整,对防止瓦 斯事故负技术管理责任。
4、通风助理负责“瓦斯防治”业务管理工作,保障矿井“瓦 斯防治”各系统、设施完善可靠,措施执行到位。
5、安全副矿长负责“瓦斯防治”制度措施执行的监督落实 工作,保障矿井“瓦斯防治”安全。
6、生产矿长负责在布置和生产作业过程中“瓦斯防治”制 度措施的贯彻落实工作。
7、机电矿长负责在机电管理过程中“瓦斯防治”制度措施 的贯彻落实工作。
8、所有领导对分管范围内出现重大瓦斯变化(险情)时要 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值班负责人对当天的通风工作负 全面责任,发现隐患立即采取措施处理。
9、通风科科长负责“瓦斯防治”业务管理工作,对防止瓦 斯事故负业务管理责任。
10、 矿其它职能部门的负责人负责本职范围内的 “瓦斯防治” 工作,对各自部门范围内防止瓦斯事故负责。
11、矿各采、掘等基层队长对本队责任范围的“瓦斯防治” 工作负责;当班带班矿领导、跟班科室人员、跟班队干负责 当班管理范围内“瓦斯防治”的管理责任。
12、各类岗位人员负责本岗位范围内的“瓦斯防治”工作, 对本岗位范围内防止瓦斯事故负责。
第二节 业务部门责任制
1、通风科负责矿“瓦斯防治”业务管理工作。
(1)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瓦斯防治”的各种规定,制定 本单位“瓦斯防治”的各种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等;
(2)编制与实施“瓦斯防治”年(月)度工作计划与工作 总结;负责“瓦斯防治”工作考核;
(3)按照规定组织测定矿井通风阻力、负压、风速风量、 瓦斯含量及涌出量、煤尘爆炸性、粉尘浓度、煤层自燃倾向 性、有害气体涌出等技术参数,并进行审核分析,作为制定 相关规划、设计、技术方案的基础技术依据;
(4)按照规定组织制定并组织审核矿井瓦斯治理、瓦斯抽 采、等“瓦斯防治”各系统、设施、以及各项瓦斯事故应急 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的专业设计; 依据设计组织制定、 审核、
实施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5)组织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技术 难题科技攻关等“瓦斯防治”重大技术业务工作,协助“瓦 斯防治”宣教培训;
(6)选定“瓦斯防治”所需仪器仪表的型号;使用、维护、 校正、检查“瓦斯防治”仪器仪表;检查与验收“瓦斯防治” 相关材料、设施、工程;
(7)会同机电部门进行主要通风机的技术性能测定和试运 转;
(8)绘制“瓦斯防治”各种图纸,填报“瓦斯防治”各种 报表、台帐、牌板;
(9)审定和考核“瓦斯防治”专项资金计划和使用情况; (10)掌握“瓦斯防治”工作动态,组织处理瓦斯隐患,协 助安全部门对瓦斯事故进行追查分析。
2、生产科负责在生产设计和生产过程中“瓦斯防治”管理 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
(1)不得安排不符合《规程》中相关“瓦斯防治”标准要 求的采掘面开工、揭煤、采空区等工程,不得安排应抽未抽 或抽采不达标准的采、 掘面开工, 否则追究生产部门的责任; (2)对瓦斯涌出量较大和通风困难的采区,要加强生产技 术管理,不得产生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 风、采空区通风、角联通风,并避免出现废巷、盲巷、高顶、
空顶等现象。若出现上述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3)做好开拓、开采设计和生产工艺方面的防治瓦斯工作, 生产布置时保证不超通风能力,同步准备出防治瓦斯所需的 巷道工程;
(4)编制审查作业规程必须有“瓦斯防治”内容,并用单 独章节在作业规程中详细说明,包括瓦斯预测、风量计算等 内容;
(5)组织采煤工作面投产、掘进工作面开口验收时,必须 对“瓦斯防治”各系统和设施进行验收。
3、机电科负责机电管理过程中有关“瓦斯防治”管理制度 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
(1)加强矿井主要通风机的维护和检修,保证其正常运转; 组织主通风机的性能测定、切换试验等工作;
(2)组织井下机电队抓好机电管理,消灭失爆;
(3)按规定选用井下机电设备,严格检验入井机电设备, 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入井;
(4)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尽量设在进风风流中。个别设在 回风系统中的机电设备应尽量安置在风流通畅处,在检修、 测试机电设施时要求现场实时监测瓦斯浓度。
(5)设计、安装供电线路及电器设备时要按规定与抽采管 路、抽采钻场、抽采泵站等设施保持间距或进行保护管理。 检查、维护供电线路及电器设备,做好电气火灾和机械火灾
的预防工作;
(6)按标准确保井下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维护,按规定实 现“三专两闭锁” ,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所有局扇 要定期检验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自动切换的可靠性; 4、安全科负责监督落实“瓦斯防治”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 措施的执行。
(1)检查并现场监督落实“瓦斯防治”管理制度和安全措 施的贯彻执行;
(2)落实“瓦斯防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重大隐患的整改; 组织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的追查处理;
(3)对安全措施不落实,严重存在瓦斯事故隐患的作业地 点,责令其停工整顿;
(4)监督落实瓦斯方面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及反风安 全技术措施;
(5)组织对瓦斯事故、瓦斯超限及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单 位和人员进行追查处理。
5、地质防治水科负责“一通三防”所需地质资料的测定, 并及时提供给通风科:
(1)提供矿井原始瓦斯参数、瓦斯地质图纸等地质资料;
(2)及时预报地质构造变化情况;
(3)及时掌握准确的井田内及周围小煤窑状况和古窑、采 空区情况。
6、调度室负责“瓦斯防治”工作动态的调度指挥:
(1)及时掌握矿井主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停电停风、瓦斯 超限、积聚和矿井火灾等重大隐患和事故情况,掌握贯通巷 道、排放瓦斯等关键环节情况,并做好记录、汇报工作; (2)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瓦斯防治”方面的隐 患和事故;
(3)在调度指挥中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4)及时掌握井下各地点瓦斯浓度传感器的运行情况,必 须保证瓦斯传感器显示数据准确。
(5)随时掌握矿井安全生产情况,排查安全生产隐患,督 促相关单位解决处理,发现异常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及时 向有关领导汇报。
(6)定期维护、调校安全监控设备,调试时应携带标准气 样、空气样进行校正。
7、供应部门负责“瓦斯防治”所需物资的供应和质量: (1)保障“瓦斯防治”所需设备、器材、材料、防护用品 的及时供给, 确保质量、 性能符合 “瓦斯防治” 工作的要求。 8、财务部门负责“瓦斯防治”所需资金保障:
(1)保证“瓦斯防治”所需资金按计划及时拨给;
(2)编制成本计划时充分保证“瓦斯防治”所需费用;
(3)按有关奖惩制度规定兑现“瓦斯防治”奖惩资金。 9、人事、劳资科负责人员保障:
(1)按定员配足所需人员;
(2)确保人员按规定应享受的待遇;
(3)组织人员的技能鉴定。
10、职教部门负责人员的培训:
(1)制作职工培训计划;
(2)会同劳资部门对“瓦斯防治”各工种定期组织职业培 训、考核、发证,并保证职工培训质量。
第二章 瓦斯管理办法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在每年 7-9月份对矿井瓦斯等级进行鉴定和二氧化碳涌 出量进行 1次测定工作。
2、高瓦斯区的采掘面必须制定专项瓦斯管理措施。
3、采掘面在采掘前,必须对采掘面的瓦斯涌出量进行认真 预测,因地制宜地选择合理的通风方式、配备风量、采取相 应的瓦斯治理措施,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4、专用排瓦斯巷的瓦斯风流必须进入采区专用回风巷,并 保证混合后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 0.8%。
5、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超过 0.8%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 1.5%时, 必须停止工作, 撤出人员, 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瓦 斯浓度达到 0.8%,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 20m 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 0.8%, 严禁爆破。 采掘工作面及
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或电气开关安设地点附近 20m 以内风流 中的瓦斯浓度达到 0.8%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 人员,进行处理。
6、矿井必须从采掘设计和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 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在停风或瓦 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7、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矿井 必须制定停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并 严格执行。
8、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 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停工 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 3.0%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 过《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 在 24h 内封闭完毕。
第二节 瓦斯检查管理办法
1、瓦检工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责任心强,经过安 全技术培训合格,持有效证件上岗。
2、井下所有采掘面、安装回撤面、煤仓和其它有人工作地 点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每班至少检查 3次。对没有进行生产的 采掘面每班至少到工作面检查 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高瓦斯 矿井或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掘面必须设专职瓦斯检 查工跟班及时检查瓦斯浓度。
3、井下总回、一翼回风、采区回风、处于回风流中机电设 备的设置点,每班至少要检查 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井下停 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检查 1次,密闭墙外的 瓦斯浓度每班至少检查 1次。地面煤炭储装运系统的煤仓及 有可能积聚瓦斯的地点要每班至少检查 1次瓦斯和二氧化 碳。
4、井下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执行“一炮三检” (装药前、爆 破前和爆破后进行瓦斯检查)和“三人连锁” (爆破工、班 组长和瓦检工) 爆破制度。 爆破后, 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 爆破工、 瓦检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 检查通风、 瓦斯、煤尘、顶板、支架和瞎炮等情况,如果发现有异常情 况,应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并按处置措施进行处理。
5、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点为:工作面风流(掘进头至风筒 出口内) 、工作面回风流(回风流内距车场交岔点 15m 处) 、 高冒区及其它需要检查的地点。
6、回撤工作面瓦斯检查点为:回撤面风流(工作面作业范 围) 、隅角、工作面回风流。
7、安装工作面瓦斯检查地点:工作面进风流、工作面风流、 回风隅角、工作面回风流等。
8、所有检查瓦斯地点必须设置瓦斯检查牌,瓦斯检查牌上 应标明检查地点、时间、班次、检查人员、检查次数、检查 内容,瓦斯检查必须做到“三对口” 。
9、矿通风部门每月要根据通风系统和瓦斯检查区域,制定 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和巡回检查图表,并由矿技术负责人审 核签字后实施,当月内原确定瓦斯检查区域发生变化时,计 划和图表要及时修改。瓦斯巡回图表必须明确每个瓦检工的 检查路线、检查地点、检查时间和检查次数。巡回瓦检工必 须按照巡回图表、沿检查路线、按规定的时间检查,在正常 情况下若与图表误差超 30min 按假报瓦斯数据处理。
10、瓦检工在入井前必须对检测仪器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 题及时更换,保证下井瓦检仪器的完好,并带齐探仗、检查 手册(巡回图表) 、记录工具等必需物品。
11、 瓦检工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 交接班必须做到 “手 对手” 、 “口对口” ,将当班检查地点的“一通三防”情况和 遗留问题交接清。
12、每天的瓦斯检查结果由本人按时填写好瓦斯日报,经通 风科长审核后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等有关领导和部门,由 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签字后 的瓦斯日报表由通风科整理存档至少保存一年。
13、瓦检工佩带光学瓦检仪,下井的矿长、矿技术负责人、 爆破工、采掘科队长、通风科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 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必须佩带便携式瓦检仪,负责经过 地点和作业场所的瓦斯检查。
14、在瓦斯检查过程中发现瓦斯超限时,瓦检工有权立即停 止瓦斯超限区域的作业或撤出作业人员,并向调度室汇报处 理。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第三节 排放瓦斯管理办法
1、任何地点的瓦斯排放都必须编制专门的瓦斯排放安全技 术措施。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中,应根据对瓦斯超限程度预 测结果明确瓦斯排放的方法、供风量、瓦斯排放路线、停电 撤人范围、风流风量控制方法、警戒设置、瓦斯排放时的瓦 斯检查点、监测点、瓦斯排放的组织领导和职责等内容。瓦 斯排放安全措施必须向现场作业人员进行贯彻,并有记录可 查。排放瓦斯前,凡是排放瓦斯流经的巷道和受排放瓦斯影 响的地点,必须撤出全部人员,切断电源,并设专人进行警 戒。
2、当矿井通风及矿井生产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对排放瓦 斯措施进行修正。
3、正常生产、无计划停风、有计划停风等明确掌控瓦斯超 限情况地点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由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由 通风部门领导现场指挥,组织专门人员排放瓦斯。
4、恢复矿井通风系统后,在恢复井下供电前必须由瓦检工 对井下中央变(配)电所、采区变(配)电所等附近进行全 面检查, 只有瓦斯浓度在 0.4%以下时, 方可由外向里逐级送 电。
5、排放瓦斯必须坚持低瓦斯浓度排放的原则,严格落实控 制风量措施,严禁“一风吹”和高浓度瓦斯排放,使排放出 的风流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 1.2%。 6、对于临时停风的局部通风区域,当停风时间不超过 8h , 并且停风区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 2.4%(有可靠的 通风安全监测数据的用监测数据,没有监测数据的用瓦检工 在栅栏口的人工检查数据)时,按预先制定的排放瓦斯安全 措施,由矿通风部门负责人现场指挥(由瓦检工和现场作业 人员协助) ,在安全员的监督下,控制风流排放瓦斯;当停 风时间超过 8h 或者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 3%时,由主管通风的副矿长(矿技术负责人)按排放瓦斯安 全措施现场组织排放瓦斯工作。
7、 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里依次进行, 1个采区内严禁 2个 瓦斯超限地点同时排放瓦斯。排除串联通风区域的瓦斯时, 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从进风方向第 1台局部通风机 处开始排放,只有第 1台局部通风机送风的巷道内排放瓦斯 结束后, 且串联风流的瓦斯浓度降到 0.4%以下时, 下 1台局 部通风机方可送电排放其送风巷道的瓦斯。
8、利用局部通风机排放瓦斯时,严禁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 风。
9、当排放瓦斯区域的瓦斯浓度降到 0.8%、二氧化碳浓度降 到 1.2%以下, 经全面安全检查情况正常, 无局部瓦斯积聚并 且稳定 30min 后方可结束排放瓦斯工作。
第四节 瓦斯超限处理办法
1、瓦斯超限的处理原则
发现矿井各作业地点瓦斯超限(见瓦斯超限浓度规定 表)人员,必须首先通知受瓦斯威胁区域的现场作业人员立 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作业人员,再按照规定程序汇 报。现场安全员必须监督现场停电撤人的执行情况。无现场 作业人员的,按规定程序立即汇报,由矿调度值班领导决定 停电撤人事项。
瓦斯超限浓度规定表
2、瓦斯超限汇报程序
(1)瓦检员检查地点瓦斯超限时,立即查明原因、地点、 浓度、超限范围后向矿调度室、安全指挥中心汇报。 (2)安全员监督检查地点瓦斯超限时,立即查明原因、地 点、浓度、超限范围后向矿调度室、安全指挥中心汇报。 (3)佩带便携式瓦检仪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时,立即查明瓦 斯超限的原因、地点、浓度、超限范围向矿调度室、安全指 挥中心汇报。
(4)安全监控系统值班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时,立即向矿调 度汇报。
(5) 矿调度接到瓦斯超限汇报后, 向分管通风的副矿长 (矿 技术负责人) 、分管安全的副矿长、当天值班矿领导和通风 科负责人详细汇报瓦斯超限情况,做好相关记录,并落实停 电、撤人及处理情况。
(6)因较难预料的情况(如不明地质构造等)造成瓦斯超 限时,矿调度要立即组织查清超限原因,落实瓦斯超限处理
情况,及时向公司调度汇报。
3、瓦斯超限的处理
瓦斯超限时必须按制定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分级进行 排放瓦斯工作。在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中,必须明确停电撤 人范围、现场负责人以及排放作业人员,严格控制排放瓦斯 作业的人数。
(1) 采、掘作业范围内瓦斯超限浓度在 0.8~1.6%时,由 矿通风部门负责人指定现场人员排放瓦斯工作。
(2)采、掘作业范围内瓦斯超限浓度在 1.6~2.4%时,由矿 技术负责人调度指挥,通风部门负责人现场负责排放瓦斯工 作。
(3)采、掘作业范围内瓦斯超限浓度超过 2.4%时,由矿长 调度指挥,主管通风的副矿长(矿技术负责人) 、救护队参 与现场负责排放瓦斯工作。
(4)其它地点瓦斯浓度超限时,由主管通风的副矿长(矿 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排放瓦斯工作。
第五节 八个特殊环节瓦斯管理办法
一、无计划停风的瓦斯管理
1、凡是事先未经批准,随意停止主、局部通风机或由于高 低压供电系统突然停电、局部通风机本身电器事故以及机械 事故而引起的停电停风,不论时间长短都属于无计划停风, 均要进行登记和上报。
2、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如因检修等原因要停 电停风时,必须提前办理报批手续,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没有矿技术负责人批准不得随意停止 局部通风机运转。
3、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随意停风。 否则必须在 24h 内永久封闭,同时对密闭墙和封闭区域实行 “四断” (断管、断道、断电、断网)管理。
4、局部通风机停电停风后,局部通风机管理工要立即向矿 调度和通风调度汇报处理,停风巷道必须停电撤人,由跟班 队干、安全员及瓦检员安排专人进行警戒,防止人员进入停 风区。当不能及时送风时,必须设置栅栏和警标。恢复通风 前,必须检查停风区域内的瓦斯,只有当瓦斯浓度符合《规 程》规定时,方可恢复通风。否则必须按排放瓦斯措施进行 瓦斯排放。
5、主、局部通风机发生无计划停风后,矿安全科要组织有 关单位迅速进行追查处理,并将追查处理结果通报有关领导 和部门。各矿通风部门要及时统计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次 数,建立主、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统计和追查记录台帐, 并每月将无计划停风情况上报公司通风部门。
6、对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运行实行在线监测,当发生 停电、停风情况时,监控系统能发出声光报警,并及时上传 公司调度。监控系统必须具有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开停
统计功能。
7、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要定期试验,并有记录可查。 二、采煤面隅角的瓦斯管理
1、完善采煤面的通风方式设计。
2、综放面的配风量必须按风量计算细则进行计算,并在回 采前配足所需风量。
3、综放采煤面在回采过程中尽可能减少采空区浮煤,以降 低回风隅角处的瓦斯涌出。
4、综放工作面后溜机尾链轮处应进行喷雾洒水,防止高温 火花。
5、在回风隅角的瓦斯检查区域应明确规定检查点的位置, 并吊挂瓦斯检查牌板及瓦斯浓度对照牌板。
6、回风隅角的瓦斯传感器必须安设在高浓度瓦斯部位,距 帮大于 200mm ,距顶小于 300mm 。因移动支架、风幛、风筒 等因素影响瓦斯传感器的可靠性时,在瓦检员监督下由所在 队组负责回风隅角瓦斯传感器的悬挂,未经瓦检员的同意, 采煤队组人员不得随意更改瓦斯传感器的吊挂位置。
7、严禁用局部通风机处理上隅角瓦斯。
8、采煤工作面每班的跟班队干必须指定人员负责采煤工作 面风幛维护、回风隅角瓦斯传感器的保护工作,保证风幛、 瓦斯传感器正常使用。
9、采煤工作面及采空区内,严禁出现大面积空顶现象。采
空区顶板不能随采冒落的,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采取措 施进行处理,否则,采煤工作面不得生产。当采煤工作面内 及与工作面相连的采空区空顶超过 0.5m 3、瓦斯浓度达到 1.2%时,必须停产处理,否则以瓦斯超限作业查处。
三、瓦斯排放时的瓦斯管理
1、任何地点的瓦斯排放都必须编制专门的瓦斯排放安全技 术措施。在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中应根据对瓦斯超限程度 进行预测,明确瓦斯排放的方法、供风量、瓦斯排放路线、 停电撤人范围、风流风量控制方法、警戒设置、瓦斯排放时 的瓦斯检查内容、瓦斯监测点设置、瓦斯排放人员、组织指 挥人员的职责等内容。
2、瓦斯排放安全措施必须向现场作业人员进行贯彻,并有 记录可查。排放瓦斯前,凡是排放瓦斯流经的巷道和受排放 瓦斯影响的地点,必须撤出全部人员,切断电源,并设专人 进行警戒。
3、当矿井通风及矿井生产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对排放瓦 斯措施进行完善。
4、明确掌控瓦斯超限地点情况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由矿 技术负责人批准,由通风部门领导现场指挥,组织专门人员 排放瓦斯。
5、当利用主要通风机排放矿井瓦斯时,主要通风机出口处 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 1.2%,否则应采取加大短路风量的措
施。在恢复矿井通风系统后,当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 度不超过 0.75%时,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方可入井检查通风瓦 斯情况,经检查瓦斯符合规定其他人员方可入井。
6、恢复矿井通风系统后,在恢复井下供电前必须由瓦检工 对井下所有变 (配) 电所进行全面检查, 只有瓦斯浓度在 0.4%以下时,方可由外向里逐级送电。
7、排放瓦斯必须坚持低瓦斯浓度排放的原则,严格落实控 制风量措施,严禁“一风吹”和高瓦斯浓度排放,使排放出 的风流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 1.2%。 8、掘进工作面的超限瓦斯实行分级排放。
(1)临时停风的局部通风区域,当停风时间不超过 8h ,瓦 斯超限浓度不超过 1.6%(有可靠的通风安全监测数据的用监 测数据)时,由矿通风部门负责人在矿调度室组织指挥,指 定人员组织学习过瓦斯排放措施的现场人员进行排放。 (2)临时停风的局部通风区域,当停风时间在 30min 至 8h 以内,虽未超过 30min ,但瓦斯超限浓度达到 1.6%-2.4%时, 由矿技术负责人在矿调度室组织指挥,由矿通风部门领导现 场指挥人员组织现场人员进行排放。
(3)临时停风的局部通风区域,当停风时间超过 8h ,或瓦 斯超限浓度大于 2.4%时, 由矿长在矿调度室组织指挥, 由主 管通风的副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现场指挥人员组织现场组 织排放。
9、 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里依次进行, 1个采区内严禁 2个 瓦斯超限地点同时排放瓦斯。排除串联通风区域的瓦斯时, 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从进风方向第 1台局部通风机 处开始排放,只有第 1台局部通风机送风的巷道内排放瓦斯 结束后, 且串联风流的瓦斯浓度降到 0.4%以下时, 下 1台局 部通风机方可送电排放其送风巷道的瓦斯。
10、利用局部通风机排放瓦斯时,严禁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 风。
11、 当排放瓦斯区域的瓦斯浓度降到 0.8%、 二氧化碳浓度降 到 1.2%以下, 经全面安全检查情况正常, 无局部瓦斯积聚并 且稳定 30min 后方可结束排放瓦斯工作。
12、每次瓦斯排放工作有排放总结,说明瓦斯排放的原因、 瓦斯排放的组织、 瓦斯排放量、 瓦斯排放过程中的经验教训。 四、安装(回撤)工作面的瓦斯管理
(一)安装面的瓦斯管理
1、在采煤工作面安装作业前,必须由生产部门组织 通风、 机电、调度、监控、安监部门共同对安装工作面的顶板、安 装设备、通风系统、监控系统等内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 由验收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后,方可准许采煤工作面的安装 工作。
2、采煤工作面安装前必须构成全压通风系统,否则不准安 装作业。采煤工作面安装时的配风量不得低于采煤需风量的
一半,对安装工作面所有进、回风巷的风量每 10天至少进 行一次全面的测定。风量不足不得进行采煤工作面的安装工 作。
3、采煤工作面安装前,采煤工作面范围内不得存在盲巷、 未经管理的高顶宽帮。
4、安装作业前,必须安设瓦斯传感器对工作面、回风巷的 瓦斯浓度进行监测,并保证瓦斯超限断电装置灵敏可靠。 5、矿机电部门按相关规定及时检查安装工作面的供电线路 及电气设备,严禁供电线路及电气设备失爆。
(二)回撤面的瓦斯管理
1、采煤工作面停采时,必须及时放顶,防止支架后采空区 出现大面积空顶(特别是回风隅角区域) 。
2、回撤工作面除保留原有回风巷、回风隅角瓦斯传感器中 瓦斯传感器外,在回撤作业点和工作面进风巷增设瓦斯传感 器,监测回撤作业点及回撤面风流阻断后局部通风回风流中 的瓦斯浓度。保证当出现瓦斯超限时,能够切断回撤工作面 的电源。
3、 在距回撤作业点 50m 内配备 4台干粉灭火器 (不小于 8Kg ) 。
4、回撤支架前,必须将进、回风巷内的杂物清理干净,加 强巷道支护。
5、回撤支架时,必须坚持先支后回的原则。工作面回撤支 架时,必须逐架回撤放顶,保留不超过 2m 的间距,防止出
现大面积顶板同时垮落,造成瓦斯异常涌出。不能及时垮落 时,应人工回柱,强制放顶。
6、回撤支架拉架前,必须将作业地点所回撤支架周围巷道 顶、底板全部冲洗一次。回撤期间必须定期冲洗回撤工作面 及进回风巷。冲洗回风巷期间,工作面不得进行回撤作业。 7、在可能撞击或摩擦部位加衬皮垫等材料防止回撤作业时 产生火花。
8、回撤工作开始后,严禁在工作面进、回风巷同时进行回 撤作业。
9、加强对回撤工作面的瓦斯检查工作,对回撤面进风巷、 回风巷及回撤作业点每班至少检查三次瓦斯。对高冒区、垮 落区用探杖检查,发现瓦斯超限立即停止回撤作业,并及时 向矿调度室和安全指挥中心汇报处理。
10、回撤工作面的跟班队干 、班组长、安全员、流动电钳 工配带便携式瓦斯报警检测仪,并在回撤地点靠采空区一侧 悬挂一台瓦斯报警仪,密切监测瓦斯涌出情况,瓦斯超限严 禁作业。
11、回撤队组必须保护好回撤作业点的瓦斯传感器,瓦斯传 感器随回架及时移动到位。
12、 回撤队组在支架运输前, 必须将支架上的浮煤清洗干净。 13、每 10天对回撤工作面进、回风巷的风量至少进行一次 全面的测定。回撤队组必须及时回撤所有设备、材料,清理
干净巷道内的杂物。
五、地质条件变化时的瓦斯管理
1、地测部门要加强采掘工作面地质预测预报工作。
2、在采掘工作面推进到距地质构造 50m 前,地测部门要探 明地质条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通风、生产、安全等部门做好 灾害预防准备工作。
3、在距地质构造 50m 前,必须制定出防范措施,分析构造 处的安全程度,确认是否继续进行采掘活动。
4、在采掘推进过程中,必须边探测地质构造,边在安全的 情况下推进。
5、采掘工作面出现地质构造时,矿通风部门要对过地质构 造瓦斯涌出进行分析记录、总结。
六、初次来压及周期来压时的瓦斯管理
1、各矿生产部门要加强综放面顶板周期来压时期的矿压预 测、预报工作,在顶板周期来压(特别是初次来压)前超前 预控,进入预测范围时,要将顶板周期来压(特别是初次来 压)前瓦斯管理纳入生产变化管理中,在矿调度会上逐日落 实瓦斯变化防治措施。
2、加强瓦斯检查工作,特别是在初次来压前、来压期间要 对工作面上隅角定时检查,发现瓦斯有超限的趋势,必须及 时停止作业, 采取防止瓦斯超限措施稳定后, 方可继续生产。 3、调度室在顶板周期来压期间必须保证瓦斯传感器灵敏、
可靠,数据传输及时准确。
4、在顶板周期来压期间,严禁在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带电检 修和移动电气设备、设施,严禁金属间相互撞击产生火花, 不得在采煤工作面范围进行摄像、拍照工作。
5、矿机电部门负责在顶板周期来压前对采煤工作面范围的 电气设备及供电线路进行强化检查,保证设备完好,电气保 护齐全,灵敏可靠,杜绝失爆现象。
6、加强瓦斯基础参数测定工作,完善抽采参数定期检测、 检验、管理制度。
7、综采工作面来压期间必须保证支架达到作业规程规定中 的支护强度和支护密度,减小顶板周期来压期间的快速下沉 量。在初次来压前和顶板周期来压期间,加强工作面及两巷 的支护措施,防止工作面大面积片帮和漏顶。
8、初次来压前和顶板周期来压期间,要严格控制回采煤量, 以最低割煤速度均衡生产,割煤与放煤不能同时进行。 9、加强顶煤回收管理,保证放煤到位,尽可能减少老塘丢 煤,以降低上隅角处的瓦斯涌出量。
10、在回采工作面初次来压及周期来压前,矿通风部门要对 采煤工作面顶板周期来压期间的瓦斯涌出变化情况进行分 析总结,为进一步掌握瓦斯治理积累经验提供基础。
11、在综放面回采期间,必须维护好各条巷道的有效断面, 保证完好的通风系统。
七、巷道贯通时的瓦斯管理
1、贯通作业前必须提前编制贯通计划,贯通结束后,要对 贯通进行总结。
2、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 50m 前、 其他巷道在相距 20m 前, 地测部门必须向矿技术负责人汇报, 书面通知通风部门,并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的作业,由通风 科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3、掘进巷道与其它巷道进行贯通作业前必须编制专门的安 全技术措施, 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生产、 通风、 安全、 机电、 地测等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掘进巷道与已密闭区域、老窑及 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前,必须制定相应的巷道贯通措施,并 报公司审批。矿安监部门负责监督巷道贯通安全措施的执行 情况,
4、巷道贯通措施中必须绘制贯通巷道两端附近的通风系统 图,图上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瓦斯量的变化情况。明确贯 通时调整风流设施的布置和要求,并预计贯通后的风流方 向、风量和瓦斯量的变化情况;明确贯通时调整风流设施的 布置和要求,明确贯通时现场负责人。
5、一般巷道贯通由通风科领导在现场统一指挥,与已密闭 区域、老窑及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时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现 场指挥。
6、贯通前,一般巷道贯通相距 20m ,煤巷综合机械化掘进巷
道相距 50m 时,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贯通,对方工作面必 须保持正常通风,停止一切工作,撤出人员,设置栅栏及警 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 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
7、间距小于 20m 的平行巷道的掘进和联络巷贯通,执行巷 道贯通作业的安全措施。其中一个巷道进行爆破时,两个工 作面人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8、巷道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通风科要立 即调整通风系统,待风流稳定后,对贯通影响区域风量进行 测定、分析,没有问题再恢复正常工作。
八、易积聚点的瓦斯管理
1、高冒区、密闭前、钻场、煤仓(上、下口) 、微风或无风 巷道等是瓦斯易积聚点。
2、瓦斯易积聚点必须设置瓦斯检查牌,制定瓦斯检查制度。
3、生产部门要从掘进、采煤等生产工艺上严格控制高冒区 及盲巷的出现。当采掘生产过程中出现高冒区后,必须使用 不燃性充填材料进行充填或加设导风幛进行处理后,方可继 续生产。
4、片帮深度、顶部冒落高度达不到 500mm 时,可采用风障 导风、风管吹散等处理措施。
5、井下煤仓的上、下口必须设置全压通风系统,并配足风 量防止瓦斯积聚超限的安全措施。
6、地面原煤准备系统、煤仓(原煤仓、精煤仓和缓冲仓) 及与其相通的房间和走廊等受瓦斯威胁的所有区域,必须完 善通风、防尘和监控设施,设备、照明、通讯和控制系统必 须符合防爆规定。
第六节 煤仓瓦斯管理办法
1、矿井应将井下煤仓、地面筒仓及封闭式储煤仓纳入瓦斯 检查员日常检查范围,每班至少检查 2次瓦斯,当煤仓较深 时要使用长胶管检查瓦斯,检查前对瓦检仪进行充分换气, 当煤仓煤位距煤仓上口平面大于 2米小于 10米时换气 15-20次,大于 10米的换 30次;并将检查数据记录在瓦斯检查牌 板、瓦斯检查记录本和瓦斯检查台账上。
2、地面筒仓口往下 1~2m 范围内应设置甲烷传感器,封闭 式储煤仓距仓顶中心往下 3m 范围内应设置甲烷传感器,传 感器需与上仓皮带等往仓内运输煤流的设备实现闭锁,其报 警、断电值为≥ 0.8%,并纳入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按规 定至少每十天对甲烷传感器进行一次校验。
3、煤仓、筒仓处的岗位人员须佩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随 时检查作业附近的瓦斯浓度。
4、 凡是仓内通风条件不良, 瓦斯浓度经常达到 0.5%以上的, 应安装自动抽排风机进行机械通风,抽排风机由专人负责管 理,并与瓦斯传感器连锁,保证正常运转。
5、当煤仓内瓦斯浓度超过 0.8%时,现场瓦检员、煤仓岗位
人员要立即向安全指挥中心(调度室)及通风科汇报,及时 分析原因, 并采取停止向煤仓入煤、 利用抽排装置加强抽排、 放空煤仓的措施解决, 当仓内瓦斯浓度低于 0.8%时方可向该 煤仓入煤。
6、安有抽排风机的煤仓岗位人员负责监视仓内的煤位,仓 内最高煤位必须低于煤仓上口平面 3米,以免影响抽排装置 的效率。
7、地面筒仓、封闭式储煤仓要经常打开窗户,加强通风。
8、煤仓上、下口及仓内严禁烟火,井上下煤仓岗位人员严 禁穿化纤衣服,严禁携带手机和非防爆通话工具,严禁携带 烟火及点火物品进入煤仓及煤仓附近 20米范围内,否则须 按“三违”处理。
9、井上下煤仓内、煤仓附近 20米范围内不得有非防爆电气 设备,不得安设破炭器等高产尘、容易产生火花的设备。 10、煤仓内、煤仓上下口 20米范围内的烧焊(包括与煤仓 连通的通道空间)必须放空煤仓,制定专项烧焊安全技术措 施经矿长批准方可执行。烧焊前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工程 负责人和瓦检员、安检员共同检查具备作业条件后方可开始 作业,烧焊全过程必须在专职瓦检员和安检员的监护下进 行。
第三章 瓦斯抽采管理办法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抽采矿井建立管理制度
(1)抽采瓦斯设备检修制度。
(2)抽采设备停、运审批制度。
(3)抽采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4)抽采瓦斯基础参数定期检测制度。
(5)泵房人员交接班制度。
(6)抽采瓦斯效果检验制度。
(7)瓦斯抽采钻场施工管理制度。
(8)瓦斯抽采管路安装、巡检、维护制度。
2、矿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矿井瓦斯抽采技术工作。负责组 织编制、审批、检查抽采瓦斯工作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 安全技术措施,保证抽采瓦斯工作的正常接替,做到“掘、 抽、采”平衡。
3、瓦斯抽采应当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掘采平衡” 的原则
4、应当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制定矿井瓦斯抽 采达标评判细则,建立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抽采 工程检查验收制度、先抽后采例会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等。
5、瓦斯抽采技术资料包括:
(一)图纸资料
(1)瓦斯抽采系统图。
(2)泵站平面与官网布置图。
(3)抽采钻场及钻孔布置图。
(4)泵站供电系统图。
(二)报表
(1)抽采工程年、季、月报表。
(2)抽采量年、季、旬、日报表。
(三)记录
(1)钻场施工记录和抽采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2)抽采参数测定记录。
(3)泵站值班记录。
(四)台账
(1)抽采设备、仪表管理台账。
(2)抽采工程管理台账。
(3)瓦斯抽采系统和抽采参数、抽采量管理台账。 (五)牌板
(1)抽采钻场施工管理牌板。
(2)抽采钻场观测牌板。
(六)报告
(1)矿井和采区抽采工程设计文件及竣工报告。
(2)矿井瓦斯抽采和区域瓦斯抽采总结和分析报告。
(3)抽采达标评价报告。
6、在进行采区、采掘工作面设计时,对符合瓦斯抽采条件 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同时进行瓦斯抽采设计;投产验收时必须 同时验收瓦斯抽采工程,瓦斯抽采工程不合格不的投产。 7、矿技术负责人负责定期检查,协调瓦斯抽采工作,解决 所需设备、器材和资金,落实分管范围内的瓦斯抽采工作。 8、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能范围内的抽采瓦斯工作负 责,抽采瓦斯所需要的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矿财 务、供应计划。
9、瓦斯抽采的矿井在进行采区、采掘工作面设计时,对符 合瓦斯抽采条件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同时进行瓦斯抽采设计; 投产验收时,必须同时对瓦斯抽采工程验收,瓦斯抽采工程 不合格不得投产。
10、坚持预抽、边掘边抽、边采边抽和采空区抽采等多种综 合抽采技术手段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装 备。
11、瓦斯泵司机、瓦斯抽采钻机操作工均为特殊工种,必须 经过专门的抽采专业技术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二节 永久瓦斯抽采系统管理办法
1、设施要求
(1)地面泵房其距进风口和主要建筑物不得小于 50m ,必 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要用栅栏或围墙保护,并必须有防
雷电装置。
(2)泵房周围 20m 范围内,禁止堆积易燃物和有明火。
(3)抽采瓦斯泵及其附属设备,至少有一套备用。
(4) 泵房内所有电气设备、 照明和其它电气仪表都应采用 矿用防爆型。
(5)泵房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和检测管道瓦斯浓 度、流量、压力等参数的仪表,并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联 网,能随时反映各抽采系统的抽采参数,并能打印抽采报 表。泵房要建立抽采台帐,台帐记录数据要准确。
(6) 抽采瓦斯泵吸气侧管路系统中, 必须安装隔爆、 抑爆、 泄爆安全装置,并定期检查,保持性能良好。抽采瓦斯泵 站放空管的高度应超过泵房房顶 3m 。
(7)泵房必须有专人值班,经常检查各参数,做好记录。 当抽采瓦斯泵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 (8) 抽采泵房和泵房附近的放空管必须安装避雷装置, 避 雷装置的高度应超过泵房、放空管 5m 以上,并将避雷导线 埋入地下 3m 以下。
(9) 泵房内必须设置干粉灭火器和砂箱等灭火器材, 不得 存放与抽采工作无关的设备和材料。泵房内无积水。 (10)地面抽采泵站院内及外部消防通道必须保持畅通无 阻。
2、矿井永久瓦斯抽采工程设计应符合设计规范。
3、对抽采瓦斯泵的参数(抽采泵进出口的瓦斯浓度、压力、 流量、电机温度、电流、电压、观测时间等)每半小时检测 一次,并做好记录。
4、瓦斯抽采泵站必须具有双回路供电。
5、在各主、干、支管上要安装计量装置,孔板流量计。
6、泵站附近应设置采样孔、阀门等附属装置。放空管设置 在泵的进、处口,管径应大于或等于泵的进、出口直径。 7、抽采系统的能力应满足矿井最大抽采量需要,抽采管径 应按抽采流量分段选配。泵站的装机能力和管网能力应当满 足瓦斯抽采达标的要求。备用泵能力不得小于运行泵中最大 一台单泵的能力;运行泵的装机能力不得小于瓦斯抽采达标 时应抽瓦斯量对应工况流量的 2倍。
第三节 瓦斯抽采管路敷设管理办法
1、抽采管路的管材应选择钢管,材质具有良好的气密性、 足够的机械强度,满足井下抽采瓦斯管路的相关标准和规 定。
2、抽采管路应安装在专用回风巷内,管路敷设要做到“平、 直、牢”,离地高度不小于 0.3m 。
3、瓦斯管路敷设在巷道低凹处、采区上坡、下坡的下部时 均要安装放水器。
4、瓦斯抽采干管的每一分支都应设置全通隔离阀,以便维 修和支管拆除或延伸,在钻场和分支应设置流量、负压、瓦
斯浓度观测装置。支管与钻场联接根据现场条件,做具体设 计,确保管道畅通,不漏气,并同时设置气水分离器、除渣 器。
5、抽采系统投入运行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气密性试验。一 般采用压风正压试验法,试漏气压要达到 0.3-0.5MPa 。以试 验时间不少于 2h 、压力降不大于试验气压的 5%为合格。
6、埋入采空区的瓦斯管应在进入采空区前加装绝缘段。
7、地面管路无论是架空或埋在地下,均必须在管道外表设 置保温层(埋在冻土层以下除外),以防冬季管路冻裂。 8、在平巷或斜巷铺设的管路必须用可缩木支垫,以防底鼓 折损管路。垫木高度应不小于 0.3m ,且垫木间隔根据管路的 长度,至少每节管路架一排垫木。
9、抽采管路与巷帮间距应保留一定的安全间隙,以防巷帮 膨胀挤损管路以及便于安装和检修。
10、倾斜巷道内悬挂的管路应用卡子将管路固定在巷道支架 上。每根管路在管路两端各安装一套卡子,卡子安装必须牢 固可靠,在外力作用下不发生晃动。
11、 瓦斯流经管路的弯头角度应不小于 90°, 禁止采用直角 急弯头。
12、井上下敷设的瓦斯抽采管路不得与动力电缆布置在巷道 同一侧,并应有防止管路砸坏的安全措施。
13、地面瓦斯抽采管路不得和动力电缆、照明电缆及通讯电
缆等敷设在同一条地沟内。同时,瓦斯管路不得从地下穿过 房屋或其它建筑物,一般情况下也不得穿过其它管网,当必 须穿过其它管网时,应按有关规定采取措施。
14、当采用专用钻孔敷设瓦斯管路时,专用钻孔的直径应比 管道外形尺寸大 100mm ;当沿竖井敷设抽采管道时,应将管 道固定在罐道梁上或专用管架上。
15、通往井下的抽采管路应采取防雷措施。
16、瓦斯抽采管路应设置明显的具有反光性能警示标志,采 用不同颜色箭头表明气流方向。控制阀门必须编号管理,阀 门开启角度、方向标识清楚。
第四节 瓦斯抽采日常管理办法
1、对抽采工作人员要进行业务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可 上岗。
2、工作面无抽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的,不准进行钻孔施 工。
3、抽采工程施工结束时,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本矿通风 科组织有关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要提交验 收报告。凡未验收,未提交验收报告的工作面,按不具备回 采条件处理。
4、抽采量的计算要统一用标准状况下的大气压 (101.325KPa )和温度(20℃ ) 。采用自动计量的,要通过 监控系统打印抽采日报;采用孔板计量的,每班要计算抽采
总量,再根据三班抽采量编制。
5、抽采台帐必须由抽采队长审签;抽采日报由通风科长审 核,报矿技术负责人、矿长审签。
6、抽采矿井每 10天组织一次对抽采管路的检查,及时堵漏、 放水、排除故障。每月应组织人员对全矿的抽采系统进行一 次全面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对瓦斯抽采参数的观测应做到“四对口”,即观测牌板、 观测记录、观测班报和抽采日报“四对口”。
第五节 瓦斯抽采技术管理办法
1、矿井具有煤层瓦斯预抽和采空区瓦斯抽采方式的应分别 建立高、低浓度两套抽采系统,满足煤层预抽、卸压抽和采 空区抽采的需要。
2、抽采瓦斯应当选用高负压、大流量水环式真空泵,备用 泵能力不小于工作泵的能力。
3、泵运行工况绝对压力应达到 50~60kPa ;预抽钻孔的孔口 负压不得低于 13kPa ,卸压瓦斯抽采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 于 5kPa (采空区瓦斯抽采不受此限)。
4、预抽煤层瓦斯的工艺方案应当在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 斯含量等参数的基础上进行,抽采钻孔控制范围应当满足 《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 要求。
5、卸压瓦斯抽采的工艺方案应当根据邻近煤层瓦斯含量、 层间距离与岩性、工作面瓦斯涌出来源分析等进行,采用多
种方式实施综合抽采。
6、采掘工作面进行瓦斯抽采前,必须进行施工设计。施工 设计包括抽采钻孔布置图、钻孔参数表(钻孔直径、间距、 开孔位置、 钻孔方位、 倾角、 深度等) 、 施工要求、 钻孔 (钻 场)工程量、施工设备与进度计划、有效抽瓦斯时间、预期 效果以及组织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等。施工设计相关文件应 当由技术负责人批准。
7、瓦斯抽采工程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并应当进行验收, 瓦斯抽采工程竣工图及其他竣工验收资料(参数表等)应当 由相关责任人签字。瓦斯抽采工程竣工资料(图)除应有与 设计对应的内容外,还应包括各工程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以 及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异常现象(如喷孔、顶钻、卡钻等)等 内容。
8、计量测点布置应满足抽采达标评价的需要,分别在泵站、 井下主管、干管、支管及需要单独评价的抽采区域分支上布 置计量测点。
9、煤层透气性较好、容易抽采的煤层,宜采用本层预抽方 法; 单一低透气性高瓦斯煤层, 可选用加密钻孔、 交叉钻孔、 水力割缝、松动爆破等方法强化抽采。
10、煤巷掘进瓦斯涌出量较大的煤层,必须采用边掘边抽或 先抽后掘的抽采方法。
11、专用瓦斯抽采巷道的位置、数量应能达到良好的抽采效
果;专门用于敷设抽采管路、布置钻场、钻孔的瓦斯抽采巷 道采用矿井全压通风时,巷道风速不得低于 0.5m/s。
12、每个抽采钻孔的接抽管上应留设观测孔,以观测钻孔的 抽采瓦斯浓度、负压。对抽采效果不好的钻孔,应进行及时 处理。
13、利用钻场抽采的工作面,在工作面投产前,第一个钻场 的钻孔必须施工结束,钻孔联接完毕,随着工作面的推进下 一个钻场距工作面 30m 前,钻孔并网待抽。
14、钻孔的封孔长度:岩孔不得小于 5m, 煤孔不得小于 8m 。 15、钻孔封孔质量必须确保预抽瓦斯钻孔抽采过程中孔口瓦 斯浓度不小于 40%;邻近层瓦斯抽采钻孔抽采过程中孔口瓦 斯浓度不小于 30%。否则,必须加大封孔段长度。
16、 钻孔的拆除必须经总工程师批准, 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 17、施工钻孔单位应制订施工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18、钻场应保持干净整洁无杂物,钻场内及钻场两侧 3m 范围 内无积水,无浮煤杂物,支护良好,管线安设符合要求。 19、钻孔内瓦斯浓度不得低于 40%且钻孔的实际施工深度不 得小于设计深度的 70%,否则属报废钻孔。报废钻孔必须在 原钻孔附近补打,同时报废的钻孔不得计入月、年抽采钻孔 总进尺当中。
20、瓦斯抽采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进行。钻孔角度 及钻孔直径和终孔深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1、正在施工的钻场内应悬挂便携式瓦检仪。
22、已施工完毕的边掘边抽钻孔必须立即封孔,并网进行抽 采。
23、每个钻场必须具备抽采参数测量条件,能够满足钻孔测 量需要。
24、钻场内钻孔施工完毕后,由生产、通风及安全部门组织 验收,并填写验收合格记录,由各单位验收人员签字确认。 25、 抽采矿井每 10天组织一次对抽采管路的检查, 及时堵漏、 放水、排除故障。每月应组织人员对全矿的抽采系统进行一 次全面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6、矿井瓦斯抽采系统必须监测抽采管道中的瓦斯浓度、流 量、负压、温度和一氧化碳等参数。同时监测抽采泵站内瓦 斯泄漏等。当出现瓦斯抽采浓度过低、一氧化碳超限、泵站 内有瓦斯泄漏等情况时,应能报警并使抽采泵主电源断电。 27、抽采站内应配备专用监测瓦斯抽采参数的仪器、仪表。 第六节 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
1、抽采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 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2、瓦斯抽采工程按照工程内容不同只有在工程按照设计完 成后,才能进行工程验收,分期实施的瓦斯抽采工程,可以 分阶段验收。
3、验收程序:所有抽采工程施工完成后,由通风科按照设
计组织安全科、 生产技术科、 机电科、 调度室协助检查验收, 并形成验收报告。
4、验收方式:对照抽采瓦斯工程设计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 定,查看资料和实地检查,并形成验收意见。
5、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与抽采瓦斯工程相关的各类竣工图件;
(二)与抽采瓦斯工程相关的各类施工记录、台账和阶段性 总结性资料;
(三)与抽采瓦斯工程相关的各种配套设施、设备、仪器仪 表装备情况以及保证该工程正常运转的人员配备情况; (四)抽采瓦斯工程竣工验收后的抽采瓦斯效果验收。 6、抽采工程验收合格后,由通风科上报验收单,经相关科 室及矿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节 先抽后采例会制度
1、会议参加人员:
每月最后一个周五由矿总工程师主持一次瓦斯治理先抽后 采例会会议。参加人员为矿领导及各生产部室主要负责人、 各生产基层队负责人等相关人员。
2、会议内容:
(一)学习贯彻上级有关抽采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指 示文件,汇报上月瓦斯抽采治理的基本情况和下月的瓦斯抽 采计划。
(二)听取抽放队和通风科室及有关队组在瓦斯抽采方面的 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 和办法,并落实到有关单位和个人。
(三)结合各掘进区域的地质和抽采情况,进行分析研究, 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办法进行瓦斯抽采工作。
(四)对上月瓦斯抽采方面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解决问题 的方案和措施,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矿井瓦斯抽采达 标工作有序、有校开展。
(五)有关部门对会议决议要按照规定时间、目标,认真组 织落实,并注意收集群众的合理化建议,积极做好意见的反 馈工作。通风科要对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其结果 要向下次例会会议汇报。
2、会议纪要:每次先抽后采例会会议,要专人做记录,并 对研究确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及时印发给相关单位落实 执行。
3、如有重大瓦斯抽采问题需讨论或通报时,可随时召开。 第八节 考核奖惩制度
1、未完成瓦斯抽采月度计划的,由通风科组织有关单位进 行分析,对责任单位罚款 5000元,对直接责任人罚款 500~
1000元。
2、未按期完成瓦斯抽采工程或有关抽采工作要求的,对责 任单位罚款 5000元,对直接责任人罚款 500~1000元。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一)未及时对钻孔施工创造良好条件的,对责任单位负责 人罚款 500元。
(二)未按设计要求吊挂管路、安装附属装置的,对责任人 罚款 200元。
(三)不按要求进行或擅自进行瓦斯抽放管路拆除、改造等 施工,罚责任人 500元。
(四)钻孔施工时未悬挂各种牌板或未配齐测量工具,或达 不到有关文明生产、质量标准化要求的,对责任人罚款 500元。
(五)钻孔施工单位未在预计终孔两小时前向通风科提出验 收申请,造成废孔、未及时验收等情况,本单位承担责任。 (六)通风科、钻孔施工单位的值班人员未及时安排人员进 行钻孔验收,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和值班人员罚款 500元。 (七)通风科、钻孔施工单位被安排进行钻孔验收的人员, 未及时赶赴现场进行钻孔验收,罚款 200元,造成埋杆、废 孔等情况的罚款 1000元。
(八)验收人员赶到现场后,超出预计终孔时间半小时仍未 施工完成的,对钻孔施工单位值班人员罚款 200元,现场负 责人罚款 300元。
(九)验收和抽查人员不盯在现场,或由他人代为签名,弄 虚作假的,对验收人员和抽查人员罚款 1000元,造成严重后
果的,经分析,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罚,直至开除。 (十)施工单位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制造困难拖延 验收时间的,对现场负责人罚款 500元。
(十一)验收和抽查人员借机刁难钻孔施工单位的,一经查 实,罚款 500元。
(十二)钻孔无特殊情况未达到设计深度而提请验收的,对 现场负责人罚款 200元,对施工单位值班人员罚款 200元。 (十三)钻孔施工方位、倾角偏离设计 1度以上,该孔作废, 并对施工单位罚款 1000元,对施工负责人罚款 500元。 (十四)经验收,钻孔深度未达到设计深度 90%,无特殊情 况的, 该孔作废, 责令重新施工, 并对施工单位罚款 1000元, 对施工负责人罚款 500元。
(十五)煤巷超前预抽钻孔未及时接抽并开启阀门进行抽采 的,对责任人罚款 200元。回采工作面预抽钻孔超过 5个孔未 封孔接抽的对责任人罚款 50元 /孔。
(十六)各类钻孔未及时挂牌的对责任人罚款 50元 /孔。 (十七)钻孔施工原始记录不完善,不及时上交的,对责任 人罚款 200元。
(十八) 未按设计要求进行封孔的, 对责任人罚款 100元 /孔。 (十九)瓦斯抽放泵站岗位人员脱岗、空班、干杂活,人员 随意进出,私自停开抽放泵的,对值班司机罚款 500元。 (二十)未定期对抽采系统巡检维护,技术资料不完善的,
对责任人罚款 200元。
(二十一)抽采管路破损、积水,附属设施损坏,影响抽采 效果的,对责任人罚款 200元。
(二十二)施工工期超过规定的,对施工单位正职罚款 500元 /次。
(二十三)抽采管路安装、回收和运输过程中,出现人为原 因损坏,对责任人罚款 200元 /根。
(二十四)本项内所规定的处罚,根据具体情况,对党政正 职、分管人员、跟班人员、班组长进行株连处罚。
4、在完成月度抽采计划的情况下,为瓦斯抽采工作有较大 贡献的个人或队组给予经济奖励。
第九节 钻孔设计、施工及验收管理制度
1、为进一步贯彻“可保尽保、应抽尽抽”瓦斯治理战略, 规范钻孔的设计、施工和验收,保证钻孔的施工质量,确保 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2、钻孔设计:
(一)钻孔设计必须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和集团公司有关 制度编制,确保瓦斯抽采效果。
(二)钻孔包括:瓦斯抽采钻孔、地质孔、测压孔、防火注 浆孔及井下其它瓦斯地质钻孔。
(三) 钻孔的设计由通风科编制,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必须明确钻场编号、钻孔类别、设计孔数及每个钻孔的参数
(孔径、开孔位置、方位角、倾角、孔深、终孔位置等), 且必须附有钻孔施工的平面图、剖面图、断面图。
(四)钻孔施工过程中遇见地质异常,由总工程师确定是否 改变钻孔数量和参数,并出具钻孔变更设计。
3、钻孔施工:
(一)钻孔施工要由专业化队伍施工,施工单位必须指定专 人负责,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钻孔施工单位对钻孔的施 工质量、效果、安全负责。
(二)施工单位负责根据钻孔设计编制专门的《钻孔施工安 全技术措施》,措施的内容必须包括防灭火措施、防喷孔措 施、瓦斯管理措施及其它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单位技术人员 必须贯彻措施并要有贯彻记录。
(三)钻孔必须按设计施工,严格执行定孔位、定孔深、定 角度和掘进工作面顶底排孔见煤层顶底板,穿层孔穿透煤层 全厚的原则。施工现场要配齐钻孔定向所需的方位尺、度尺 等所需工器具和灭火器材。
(四)钻孔施工地点必须由施工单位负责悬挂图牌板。牌板 分为钻孔设计参数牌板和钻孔施工记录牌板。内容为钻孔类 别、孔号、方位角、倾角、孔深,图板的内容为钻孔布置的 平面图、剖面图、断面图。
(五)钻孔施工必须有原始记录,记录内容包括钻场号、孔 号、钻孔参数、孔深、岩性类别、钻头型号、岩芯管型号、
有无异常情况、 施工负责人等。 施工单位每施工完一个钻孔, 验收合格后,钻孔施工负责人将钻孔施工的情况及时填写在 钻孔施工记录牌板上。
(六)采用压风排渣施工时,孔口必须安设除尘喷雾,下风 侧 10米安设能覆盖巷道全断面的防尘净化喷雾。
(七)钻孔施工过程中出现喷孔、冒烟、着火或瓦斯异常情 况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向调度汇报。出现喷孔时可 采用停钻卸压措施,钻孔冒烟、着火时,立即停止钻进和停 止供风,并利用钻杆向钻孔内注水,钻场其它火源可利用灭 火器直接灭火。
(八)凡是钻孔施工过程中出现由煤变岩或由岩变煤及喷孔 等瓦斯地质异常情况都必须在钻孔施工记录本上如实反映, 并及时汇报调度,调度汇报地测、通风助理、总工程师。 (九)施工顺层钻孔,如果钻杆断在孔内无法打捞时,现场 必须挂牌作为标记,填写原始记录,向调度汇报,并将钻孔 倾角方位角和孔内遗留钻杆长度等资料书面报主管部门。 (十)每班施工结束,钻孔施工负责人必须向调度报告钻孔 施工情况。
4、钻孔验收:
(一)钻孔验收包括钻孔施工验收和钻孔封孔验收,矿必须 明确职能部门负责钻孔验收工作,编制各类钻孔施工月报 表。
(二)安全检查员负责钻孔验收,瓦斯检查员负责监督,安 全科对钻孔施工的安全质量进行督查,对不按要求施工的单 位、人员进行处罚。
(三)钻孔验收人员除验收钻孔深度外,必须同时验收钻孔 方位、倾角及钻孔成型等情况,深度验收采用清点钻孔拆除 钻杆的方法,方位角和倾角验收采用方位尺和度尺实地测 量。
(四)岩孔倾角、方位角允许误差不得超过±1°,煤孔的 允许误差由总工程师确定,并在施工措施中明确,作为验收 人员的验收依据。
(五)钻孔实行起钻验收,施工单位对需要验收的地点在班 前将书面申请交安全科,验收人员必须及时到达验收地点, 超过约定时间不大于 2小时,否则予以处罚。
(六)对已经验收的钻孔,安全员、测气员必须同时在验收 表填写意见和签字,并由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在验收表上对 验收意见进行确认。
(七)未按设计参数进行施工的钻孔不得验收,必须根据允 许进尺距离。
(八)因现场地质条件变化,调整钻孔参数,未经总工程师 同意而擅自施工的钻孔不得验收。
(九)施工现场无方位尺、度尺的,无设计牌板和施工牌板 的;未经验收,施工单位自行起钻的,钻孔不得验收。
(十)封孔长度不符合规定或封孔后抽采时漏气的钻孔不得 验收;撤钻后有明显垮孔的钻孔不得验收,但可以计算工作 量。
(十一)出现不合格的钻孔时,必须及时施工补充钻孔,补 充钻孔参数要满足钻孔的控制范围要求,并经总工程师同 意。
(十二)钻孔验收人员要严格把关,严禁钻孔施工和验收过 程中任何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出,是领导的撤职,是工 人的开除。
(十三)钻孔编制施工月报,报总工程师审签。
(十四)“一通三防”检查组要加强对钻孔施工和验收的检 查,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巡检到钻孔施工地点时,必须检查钻 孔施工和验收情况,并在施工原始记录上签字。
第四章 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节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管理办法
1、矿井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安全生产行业 标准(AQ1029-2007)的规定要求。
2、所有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和回风流设置 甲烷传感器。
3、高瓦斯矿井的掘进工作面及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长度大于 1000m 时,必须在回风巷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
4、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
(一)回采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设在距工作面回风口不大于 10m 处,工作面上隅角甲烷传感器安设在切顶线对应的煤帮 处。甲烷报警浓度为≥ 0.8%,断电浓度为≥ 1.2%,断电范 围是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复电浓 度为 <>
(二)采、掘工作面回风流的甲烷传感器安设在距回风绕道 口 10~15m 的回风流中。 参数设定 (包括增设的甲烷传感器) :甲烷报警浓度为≥ 0.8%,断电浓度为≥ 0.8%,断电范围是 工作面及回风巷或掘进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复 电浓度为 <>
(三)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安设在距工作面不大于 5m 处, 且无风筒一侧。甲烷报警浓度为≥ 0.8%,断电浓度为≥ 1.2%,断电范围是掘进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复 电浓度为 <>
(四)高瓦斯矿井施工抽采钻场打钻时必须设置甲烷传感 器,报警浓度为≥ 0.8%,断电浓度为≥ 0.8%,断电范围是 抽 采 钻 场 内 全 部 非 本 质 安 全 型 电 气 设 备 , 复 电 浓 度 为 <>
5、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联的掘进工作面局部 通风机前 3~5m 范围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甲烷报警为≥ 0.4%、断电浓度为≥ 0.4%,断电范围是被串掘进巷道内全部
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复电浓度为<0.4%。当瓦斯浓度 ≥="">0.4%。当瓦斯浓度><>
6、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后,掘进工作面或回风流中甲烷浓 度大于 2.4%,必须对局部通风机实施闭锁使之不能启动。 7、在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和采区回风巷临时施工的电气 设备上风侧 10~15m 处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总回风巷、一 翼回风巷甲烷传感器断电浓度为≥ 0.6%、复电浓度为< 0.6%;采区回风巷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为≥="" 0.8%、断电浓度="" 为≥=""><>
8、回风流中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侧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
9、井下个别机电设备设在回风流中的,必须安装甲烷传感 器并具备甲烷超限断电功能。
10、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甲 烷和风速传感器。
11、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并与井下生 产用电实现风电闭锁。矿井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内必须安设风 速和风压传感器。
12、采煤机和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 烷检测报警仪,甲烷报警浓度为≥ 0.8%,断电浓度为≥ 1.2%, 断电范围是采煤机、 掘进机及工作面刮板输送机电源, 复电浓度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