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浅谈我国的民族平等与政策的变化和发展
浅谈我国的民族平等与政策的变化和发展
【摘要】 在当今世界,无论是在多民族国家的内部,或者是在国际政治生活中,民族问题都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社会政治问题。古今中外民族问题的状况,特别是当今世界民族问题的热点情况充分表明,民族问题对多民族国家的前途与命运,对民族与民族之间、民族与国家之间以及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都具有极其深刻而重要的影响。而民族平等也是民族重要问题之一。
【关键字】 民族平等 民族自治 少数民族 【正文】 所谓民族平等是指一切民族的平等,各民族在一切权利上的平等,各民族在事实上的平等。 指民族不分大小一律平等,任何民族不能享有特权。系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之一。民族平等是一般民主要求的一个重要内容。但在私有制社会里,民族之间通常是统治与被统治、压迫与被压迫的关系,无论是国内的或国际的民族关系,一般说来是不平等的。因为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阶级剥削制度,是造成一般的社会不平等和民族不平等的根源。 民族平等最初由资产阶级提出,曾在反对封建主义和民族压迫的斗争中起过进步作用。但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便成为欺骗和压迫
本民族人民及其他弱小民族的工具。只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才被赋予了它真实的内容和科学的涵义,成为无产阶级民族观的核心,成为无产阶级处理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其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民族不分大小,一律平等。
(2)各民族在一切权利上的完全平等。
(3)帮助一切民族实现民族平等权利,对弱小民族的利益和平等权利给予特殊照顾。
(4)各民族都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在西方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中,美国的革命具有浓厚的反对英国民族压迫的性质。1765年“反印花税法”大会的议决案就反映出北美殖民地居民要求与英国本土的居民在政治上和经济上享有平等权利的斗争。1776年的《独立宣言》是资产阶级要求摆脱民族压迫,获取取民族平等的重要文献。在资本主义上升时期,资产阶级为了战胜封建主义,建立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标榜民主自由。即使并非被压迫民族的资产阶级也高唱民族平等。但是由于它的阶级本性决定了它不实行阶级剥削和民族压迫便不能生存,因此,当它取得稳固的统治地位之后,就变成新的民族压迫者,对广大不发达的弱小民族实行残酷的奴役和掠夺。到了帝国主义时代,民族平等完全成为资产阶级骗人的口号。
再来说说中国吧,长期处在封建制度下的旧中国没有什么民族平等可言。辛亥革命以后,在孙中山亲自主持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第一次规定了民族平等。由于辛亥革命(1911)没有改变中国
的殖民地、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性质,民国以来若干民族平等的规定,仍然流于形式,成为地主、资产阶级欺骗国内各被压迫民族的工具。
中国共产党一贯坚持民族平等,把它作为处理国内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原则。早在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就规定了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把民族平等载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民族政策部分),1954年又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族政策部分),并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的条例和法规。由于少数民族的平等地位和权利得到保障,产生民族压迫和剥削的社会基础已经铲除;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建设事业在国家的帮助下迅速发展,国内的民族关系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已成为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社会主义大家庭。
笔者认为,自民族产生以后,在其存在和发展的过程中,各民族都不可避免地要和其他民族发生联系和交往,各民族自身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方式等的特点和差别,在一定条件下会引起民族交往中的矛盾。民族自身的特点所引起的民族之间的 矛盾又通过民族的诸特征及其具体形式,即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反映出来。因此,民族自身的发展状况决定着民族之间交往的程度,因而也决定着民族之 间矛盾的状况。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族问题涉及到民族自身的发展问题。所以,民族平等问题是很重要,需要一个国家很长的时间来经营。
为了民族团结一致共同繁荣发展,党和国家实行了各项民族平等和共同发展繁荣的政策。
在贯彻落实民族语言文字平等政策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十分关心和重视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工作,帮助尚无文字的少数民族创制文字和帮助已有文字需要改革的少数民族改革文字。从20世纪50年代起,在中国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的帮助下,广西开展大规模的壮语调查,在此基础上于1955年4月制定以拉丁字母为主要拼音符号的<壮族文字方案(草案) ’,经广泛征求意见并进行修改后,报广西省人民委员会转报国务院审批。1957年11月29日,国务院第63次全体会议批准这一方案并同意在壮族地区推行使用。="">壮族文字方案(草案)><壮文报>,1986年改名为<>
在贯彻落实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政策方面,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每个民族都形成自己独特的传统节日,在节日期间都有传统的民族文化活动。1949年以前,封建统治者曾以节日文化活动“伤风败俗”为由,下令禁止和取缔,但因它植根于人民群众的土壤之中,始终生命不息,屡禁不衰。1949年以后,这些传统的民族节日文化
活动得到恢复。
在贯彻落实抢救和保护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政策方面,加强了民族民间文学艺术遗产的挖掘、整理和研究工作,充实民间文学艺术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开展对民族民间文学、音乐、舞蹈、美术、戏剧的广泛发掘、收集、整理和研究工作。例如,到1994年,全自治区共收集、整理、出版了广西各民族民间的长歌(含创世史诗)15种,民间歌谣集122种,神话、传说、故事集155种,寓言、笑话、童话集38种,民间文学论著20余部,广西各民族文学史、概况、概论10部。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出版了<中国歌谣集成·广西卷>、<>
民间故事集成·广西卷》、<中国戏曲志·广西卷>等10部文艺志。挖掘整理壮剧传统剧目300多个,壮师剧及苗剧、侗剧、毛南剧等传统剧目一批。收集整理了广西12个世居民族的山歌、小调、风俗歌、儿歌等,其中收入《中国歌谣集成·广西卷>的就有1600首近8万行。
同时,党和国家实行有利于民族地区发展的各项经济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国家制定并实施一系列有利于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财政方面,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实行专项财政照顾、民族自治地方预备费高于一般省、市,设立民族机动金;设立少数民族补助专款;设立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设立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企业贴息贷款。税收方面,对不同类别的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税收减免。民族贸易方面,对民族地区的民族贸易企业自有资金、利润留成和运输价格实行照(即民族贸易“三项照顾”) 。少数民族用品生产方面,对少
数民族用品生产企业贷款实行优惠利率和减免税。此外还组织经济发达地区对少数民族地区对口支援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少数民族聚居的县、乡除了享受和汉族地区同等的教育权利外,国家还采取一些特殊的措施发展民族教育事业。如设置民族教育补助经费;创办民族院校培养民族干部和民族师资;在没有高中的县办完全中学;在没有完全小学的行政村办完全小学;在山区增设小学教学点;各类学校向工农开门,少数民族子女可以优先入学,优先享受助学金等。
通过以上的论述,党为了民族平等一直以来做了无数工作,当然,民族平等问题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所以说民族平等问题的存在是长期的,民族平等问题发展的各个不同时期,民族平等问题的最终消失,还要经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因此,要实现伟大祖国的繁荣富强,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才是解决民族平等问题的正确道路,并最终使各民族得到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1]程守艳, . 制度安排与族群认同——民族区域自治视阈下族群认同的“工具性”因素分析[J]. 广西民族研究,2010,(2).
[2]沈寿文, . 论现行《宪法》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影响[J]. 前沿,2010,(13).
[3]施雪华, . 坚持和完善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政策[J]. 社会科学研究,2010,(2).
[4]侯万锋, .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建设[J]. 前沿,2010,(1).
[5]熊坤新, 马文峰, 王建华, . 新中国60年来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研究综述[J].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1).
浅谈我国的民族平等与政策的变化和发展
学院:民族历史学院
班级:骨干十一班
姓名:王丽萍
学号:112012313990735
范文二:我国宪法规定的民族平等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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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规定的民族平等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民族平等原则是我国宪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党和国家在民族关系上实行的基本原则,对于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具有重要意义。宪法对这项原则的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民族平等。在中国,民族平等意味着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经济社会发展程度高低,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异同,都是中华民族的一部分,在国家生活中都享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宪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在现实生活中,中国政府采取各种政策和措施,努力实现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民族平等。首先,各少数民族与汉族都以平等的地位参与国家大事和各级地方事务的管理,少数民族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还受到特殊保障。其次,国家大力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全国现有少数民族干部270多万人。再次,我国法律规定,严禁在新闻出版和文艺作品中出现煽动民族仇视和歧视、损害民族团结的内容。
第二,帮助少数民族发展。宪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我国共有55个少数民族,由于历史原因,他们一般人口较少,经济、文化相对落后。为了尽快改变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文化发展相对落后的现象,逐步消除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宪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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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款规定:“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2001年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在财政、金融、贸易、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规定了国家扶持民族地区发展的一系列特殊政策。国家还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第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是实现民族平等、正确处理我国民族问题的重要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设立自治机关,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和地方性事务。宪法在“国家机构”一章中专设一节,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和自治权。根据宪法的规定,民族自治机关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主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经济建设、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为了把宪法的规定具体化,1984年我国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又对这部法律进行了修正,既保障了各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又有利于从实际出发,发挥各民族地区的优势,推动各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
第四,语言平等。语言平等是民族平等的一项重要内容。宪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只有尊重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和风俗习惯,才能形成融洽的、健康的民族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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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我国宪法规定的民族平等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新华网北京4月24日电 民族平等原则是我国宪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党和国家在民族关系上实行的基本原则,对于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具有重要意义。宪法对这项原则的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民族平等。在中国,民族平等意味着各民族
不论人口多少,经济社会发展程度高低,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异同,都是中华民族的一部分,在国家生活中都享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宪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在现实生活中,中国政府采取各种政策和措施,努力实现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民族平等。首先,各少数民族与汉族都以平等的地位参与国家大事和各级地方事务的管理,少数民族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还受到特殊保障。其次,国家大力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全国现有少数民族干部270多万人。再次,我国法律规定,严禁在新闻出版和文艺作品中出现煽动民族仇视和歧视、损害民族团结的内容。
第二,帮助少数民族发展。宪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我国共有55个少数民族,由于历史原因,他们一般人口较少,经济、文化相对落后。为了尽快改变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文化发展相对落后的现象,逐步消除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宪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2001年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在财政、金融、贸易、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规定了国家扶持民族地区发展的一系列特殊政策。国家还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第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是实现民族平等、正确处理我国民族问题的重要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设立自治机关,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和地方性事务。宪法在“国家机构”一章中专设一节,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和自治权。根据宪法的规定,民族自治机关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主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经济建设、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为了把宪法的规定具体化,1984年我国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又对这部法律进行了修正,既保障了各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又有利于从实际出发,发挥各民族地区的优势,推动各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
第四,语言平等。语言平等是民族平等的一项重要内容。宪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只有尊重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和风俗习惯,才能形成融洽的、健康的民族关系。(完)
范文四:我国宪法规定的民族平等原则包括哪些内容?【精】【精】
我国宪法规定的民族平等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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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平等原则是我国宪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党和国家在民族关系上实行的基本原则,对于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具有重要意义。宪法对这项原则的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民族平等。在中国,民族平等意味着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经济社会发展程度高低,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异同,都是中华民族的一部分,在国家生活中都享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宪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在现实生活中,中国政府采取各种政策和措施,努力实现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民族平等。首先,各少数民族与汉族都以平等的地位参与国家大事和各级地方事务的管理,少数民族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还受到特殊保障。其次,国家大力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全国现有少数民族干部270多万人。再次,我国法律规定,严禁在新闻出版和文艺作品中出现煽动民族仇视和歧视、损害民族团结的内容。
第二,帮助少数民族发展。宪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我国共有55个少数民族,由于历史原因,他们一般人口较少,经济、文化相对落后。为了尽快改变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文化发展相对落后的现象,逐步消除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宪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2001年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在财政、金融、贸易、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规定了国家扶持民族地区发展的一系列特殊政策。国家还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第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是实现民族平等、正确处理我国民族问题的重要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设立自治机关,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和地方性事务。宪法在“国家机构”一章中专设一节,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和自治权。根据宪法的规定,民族自治机关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主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经济建设、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为了把宪法的规定具体化,1984年我国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又对这部法律进行了修正,既保障了各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又有利于从实际出发,发挥各民族地区的优势,推动各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
第四,语言平等。语言平等是民族平等的一项重要内容。宪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只有尊重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和风俗习惯,才能形成融洽的、健康的民族关系。
范文五:【独家】民族平等是新中国立国的根本原则之一也是我国民族工作的理论基石
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原始社会的人与人是自然状态的平等;私有制产生以后人类社会进入到阶级社会,人与人的自然状态平等被阶级不平等取代;私有制、阶级、国家、民族先后产生,私有制下的阶级社会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民族平等。当人对人的剥削消灭时,民族对民族的剥削随之消灭,民族内部的阶级对立消失时,民族之间的敌对关系随之消失,民族之间的平等才可能实现。新中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民族平等是新中国立国的根本原则之一,是做好我国民族工作的根本原则,也是我国民族工作的理论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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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主义制度为实现各民族真正平等创造了根本前提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开始一直关注国内民族问题,一直强调民族平等。
1921年中共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规定,“不分民族”“均可接受为党员”;第三条关于苏维埃管理制度就包括民族平等和民族自决为基础的自由联邦制度。
1922年中共二大通过的宣言提出“只有打倒帝国主义以后,才能实现平等和自决”。
1926年中国共产党专门针对苗瑶问题提出“使其与汉人政治经济一律平等”。
1938年中共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各民族平等,对国内少数民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基本政策。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无数次强调、重申了民族平等政策。
1949年9月,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总纲的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均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总纲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各民族团结的行为,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起,一直在民族平等的实践上不断探索。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各民族平等管理国家事务”,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这些都是社会主义新中国建立的根本原则,也是新中国民族政策制定的根本依据,还是民族工作开展的根本方针和所有民族工作的前提。新中国的成立,社会主义制度的确定,从某种意义上赋予了各民族政治上真正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民族无所谓大小和强弱,在社会主义新中国都是平等的,每个民族都有自身的优势,每个民族都应虚心学习他族的优点。
总体来看,新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从如下几方面,为实现真正民族平等创造了前提:
1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保各民族可平等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实现政治平等。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各族人民平等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为了确保各少数民族的政治权利,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明确规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都应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在少数民族聚集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使少数民族能管理本地区、本民族的内部事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制度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社会各界的代表,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组织形式,经常就国家的大政方针进行民主协商的一种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既体现了马克思的政党合作的理论构想,又是中国革命长期实践的经验总结,是历史的必然,在各民族平等参与国家事务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长期的实践证明,深深根植于中国土壤之中的政治协商制度,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要求和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显示出巨大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我国宪法把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旗)三级,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了行使同级一般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行使自治权。自治权主要有:立法权、变通执行权、财政经济自主权、文化语言文字自主权、组织公安部队权、少数民族干部优先任用权等。民族区域自治是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体现了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的统一。
以上三项基本政治制度为各民族平等参与国家事务提供了政治保障,是中国几千年来政治制度的重大突破。从政治上真正建立了各民族平等参与国家政治事务的渠道,并以宪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2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从经济上实现了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共同发展。
马克思主义认为,私有制产生以来的阶级社会中,不可能真正实现各民族平等发展。要实现各民族平等发展,就必须消灭阶级差别。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古往今来每个民族都在某些方面优越其他民族”,因此,“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列宁也明确指出:“谁不承认和不坚持民族平等和语言平等,不同各种民族压迫或不平等作斗争,谁就不是马克思主义者。”中国坚持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主体地位,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征,也有利于保证各民族平等发展,是各民族平等发展的经济基础。
新中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就致力于帮助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生产力的提高。1930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根本法大纲草案》要求帮助中国地域范围内弱小民族的生产力发展。195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在如何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生产力方面,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3
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确保各民族平等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
马克思所设想的分配方式是在整个社会生产力非常发达情况下,完全公有制情况下的按劳分配直至共产主义社会的按需分配。但是,中国共产党意识到在国情复杂的新中国,经济基础薄弱、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经济发展严重不平衡的大背景下,只能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制度,分配方式也就只能坚持以公平为导向的按劳分配为主,其他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国家通过各种形式支持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以确保各民族平等共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
总之,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从政治上、法律上、经济制度上、分配方式上为民族工作开展建立了基础,也为建立民族平等提供了全方位保障,是我们开展民族工作的根本前提。
二新中国各民族共同当家作主,反对任何民族压迫和歧视
在我国漫长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时期,民族压迫和歧视始终存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各民族实现了真正的当家作主。我国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是当今世界上最先进的社会主义制度,是“比资本主义制度更公正、更公平、更先进、更科学的社会制度”。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针对大量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较为落后的现实,党和国家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给予更多优惠政策和资金、人才支持。
1950年
全国开始了科学的民族识别和更改带有民族歧视的称谓。
1951年
原中央政务院发布《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的指示》,开篇明示:为加强民族团结,禁止民族间的歧视与侮辱,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五十条之规定,对于历史上留遗下来的加于少数民族的称谓及有关少数民族的地名、碑碣、匾联等,如带有歧视和侮辱少数民族意思者,应分别予以禁止、更改、封存或收管。经过民族识别,我国先后确认了56个民族。虽然在“**”期间,新中国建立起来的民族政策体系受到极大破坏和倒退,但是党中央和中央政府很快意识到此问题,提出了重新调整和发展。
1972年
**指出:“政策问题多年不抓了,特别是民族政策。现在地方民族主义不突出了,但大汉族主义比较大,需要再教育。”
2009年
我国发布了《中国的民族政策与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白皮书,第二部分明确指出:国家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民族歧视和压迫。在中国,任何煽动民族仇视和歧视、破坏民族平等团结的言行都是违法的。少数民族如遭受歧视、压迫或侮辱,有向司法机关控告的权利。我国加入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与国际社会一道,认真履行公约义务,为建立一个没有民族和种族歧视的世界进行着不懈的努力。
三民族平等是新中国做好民族工作的一项根本原则
当前,国家各个领域的综合改革正如火如荼进行,民族工作也面临着巨大挑战,国家经济发展进入较长的调整期,生产要素将在更大和更深范围内流动和调整,民族地区和各民族同胞也同样被纳入到这场巨大而持久的改革中。相对非民族地区而言,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任务仍很艰巨,是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的短板。我们面临的民族问题既有历史的、也有现实的,既有国内的、也有国际的,既有经济的、也有社会的,既有物质的也有精神的。民族问题错综复杂,但是,做好民族工作的根本原则——民族平等永不变。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民族平等在中国处理民族问题上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是政治平等。也即各民族无论人口多少、历史长短、经济发达与否、宗教信仰和风俗是否相同,在政治上享受宪法赋予的同等权利。
第二是在经济、文化和生活各领域平等。
第三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为民族因素而享有特权或被歧视。在此宪法精神的指导下,新中国在处理民族问题过程中逐步建立了一整套相对完备的保障民族平等的法律法规体系。
也正是在对民族平等始终如一的坚持和贯彻基础上,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各民族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等取得了巨大发展。今后,我国民族工作要不断坚持民族平等这一原则,需要做好如下几点:
第一,从政治上切实保障各民族的主人翁地位。
坚持落实和贯彻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同时,针对以上系列法律法规,各地需不断探索出因地制宜的实施办法和细则,确保各民族在发展中的主人翁地位。
第二,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生产要素流动机制。
在国家各项改革推进过程中,需要建立全国范围内公平合理的生产要素流动机制,确保民族地区生产要素和少数民族同胞处于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在适当时候,国家还应给予一定优惠政策,充分发挥民族地区和各少数民族同胞的生产要素增值潜力,加大少数民族人才技能培训,提升民族地区自我发展能力。国家应适度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民族地区,以带动民族地区其他生产要素增值。
第三,确保各民族共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
****在2015年召开的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上指出:“决不能落下一个贫困地区、一个贫困群众。”《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把“共享”作为发展的终极目标,这既是发展的动力,也是发展的目的。长期以来,我国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民族地区和部分少数民族同胞以牺牲环境、资源、低廉的劳动力成本换取了其他地区的发展。十八届五中全会以后,国家提出共享的发展理念,是实现两个大局思想的升华,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目标。在未来民族工作中,要以民族平等为基础,充分尊重各民族同胞的各项权利,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让各民族同胞平等地发挥竞争优势,确保各民族共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
总之,历史充分证明,只有社会主义新中国真正践行了民族平等思想。当下,我国面对的民族问题更为复杂,民族工作更为艰巨,只有坚持民族平等思想,才有可能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伟大目标。
【本文系国家民委民族问题研究2015年项目“**民族工作思想研究”(2015-GM-173)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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