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合作经营合同
合作经营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湖南大力陶粒建材开发有限公司和河南膻明植物膜有限公司,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 过友好协商,同意在湖南省常德市,共同举办合作经营企业,该合营 企业为河南膻明植物膜有限公司的下属子公司,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合作各方
第一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
湖南大力陶粒建材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 在湖南省长沙 市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湖南长沙市 迎宾路 246#。
法定代表人:文希平
职务 : 董事长
河南膻明植物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在河南周口市登记注 册,其法定地址在周口市工农路南段 27号铁路建材城四楼。
法定代表:邓秋海:
职务:董事长
第三章:成立合作经营企业
第二条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同意在湖南省常德市合作经营 “湖南大力陶粒建材开发有限公 司常德分公司” 。
第三条 甲方以项目抵押作为担保,并承诺投资所有款项用于企
业正常营运资金。
乙方以公司法人全部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安排好清洁、干净、无 犯罪性质的资金对甲方的项目投资。
第四条 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合营企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为有限责任公司。合 作各方以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对合营企业承担责任。 合营 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合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各方不折算投资比 例, 按各自向合营企业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 确定利润分享办 法, 并各自承担风险。 合营企业实行统一管理, 独立经营, 统一核算。 第四章: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 甲、乙方合作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 交流的愿望, 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 提高产 品质量,发展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的竞争能 力,提高经济效益,使合作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七条 合营企业生产经营范围是:生产和销售陶颗粒系列产品; 对销售后的产品进行售后服务;研究和发展新产品。
第八条 生产经营规模如下:
(一)合营企业投产后的生产能力为:年产陶颗粒为四十五万立 方米。
(二)随着生产经营的发展,生产品种可增加年产陶颗粒混凝土空 心砖壹百肆拾叁万五仟立方米, 产品品种将发展装饰板肆拾捌万陆仟
平方米以上。
第五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九条 合营企业投资总额为 4.2亿元人民币。 由乙方全额投资; 第十条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 2000万元人民币, 由乙方全额投 资。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分别提供如下合作条件:
甲方提供陶颗粒系列产品生产技术产权及产品销售。
乙方投资总额为 4.2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为 2000万元人民币, 出资方式为货币;
第十二条 乙方投资款到位时间:
甲方提供合营公司的基本账户,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 10日内拨付第一资金 1.2亿元人民币 , 甲方在收到乙方第一批款后在 30天内办完征地手续,交付合营企业使用;厂房及办公场地应在收 到乙方第一批款之日起 18个月内交付合营企业装修使用。
企业帐户内。 第一期应汇入 1.2亿元人民币,须在甲方提供合营公司的基本账户之日起 10天内 汇出, 作为合营公司的注册资金和启动资金; 第二期出资在合营公司 办理增资手续贰月内缴付。
第十三条 乙方作为投资的机器设备,必须符合合营企业的生产 需要,并在厂房装修完工前 30天内运至中国港口。
第六章 合作各方应负责完成的事项。
第十四条 甲方应负责完成的事项:
(一)办理为设立合营企业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 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二) 依照本合同第十二条, 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 用权的手续;
(三)负责落实企业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
(四)负责企业的厂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
负责为企业在当地招聘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其 他人员;
负责为企业为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手续等; (七)负责办理合营企业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十五条 乙方应负责完成的事项:
(一)依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供现金、机器 设备、并负责将其作为出资的机械设备等运至中国港口;
负责办理合营企业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的机器设备、材料 等有关事宜;
负责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产的技术人员、生 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四)培训合营企业的技术人员和工人;
企业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七章 合作经营期限
第十六条 合营企业的经营期限为长期,合营企业营业执照签发 之日,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如有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 修改合营期限。但必须在六个月前,向有关的审批机构(或其委托的 审批机构)提出申请批准。
第八章 利润分配和偿还乙方投资
第十七条 合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使用和分 配:
(一)提取 31.5%作为合营企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发展基金;
(二)甲方以产品销售税后利润的 50%偿还乙方的投资, 乙方向湖 南大力陶粒建材开发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投资 4.2亿元人民币, 用于 建设陶粒建材系列产品 , 该项目投产后,年纯利润 1.38亿元人民币 元。特做还款计划如下:
①、 2012\5月 -2017\5月 , 共 5年另再转 5年,总计按 3%一次性贴息 给乙方, (注:按乙方每期付款额计算)
②、 还款息按当年银行代款利息计算, 每年按乙方每期付款年限金额 为准,年付 1年。
③、 乙方投入的本金, 甲方按合营企业每年生产产品销售后的税后利 润 50%偿还乙方投资本金。
第九章 产品的销售
第十八条 合营企业的产品,大部分在中国境内市场销售,其中: 40%; (二)内销 60%。
也可由合营企业与外贸企业订立销售合同, 委托代销; 对内销部分也 可由合营企业或甲方经销)
第十章 董事会
第十九条 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合营企业注册登记之日,为董事 会正式成立之日。
第二十条 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章 程制订和修改;决定合营企业转让、合并、停业和解散;决定合营 企业经营决策、财务预算和决算;决定合营企业利润分配和亏损弥 补办法;聘请总经理、副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合营企业职工 工资和制定职工奖惩办法等一切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由董事五名组成, 其中甲方委派三名, 乙方委 派二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一名,由乙方委派。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
持。 董事长因故不能召集董事会议, 可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 并主持。 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 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
第二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有效。董 事不能出席时,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举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决定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 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理。
第十一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 合营企业设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 管理。
企业的日常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 副总经理三人。 总经理 和副总经理均由董事会聘请,任期四年。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决议,组织领导合 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必须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合营企业的经营情 况,半年向董事会作一次财务结算报告。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 失职行为时;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给予应得的处分直至解聘;对 合营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合营企业员工的招聘、解雇或辞职一律实行合同制。 员工的聘请由合营企业做出计划, 报当地劳动部门核准后, 由合营企
业自行招聘,经考核择优录用。
第三十条 合营企业员工的劳动工资、 劳动保险、 生活福利和奖惩 等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 经董事会制订施行方案, 由合营企业与合营企业工会或员工集体或个 人订立劳动合同,按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 财务会计和审计
第三十一条 合营企业设会计师和出纳员各一人,负责合营企业总 的会计工作;厂部、销售部分别建立帐目,每个部门分别设会计师和 出纳员各一人,负责各个部门的财务会计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合营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合 营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当地税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合营企业设审计师一人,由董事会聘请。
企业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 并向董 事会报告。
第十四章 纳税与保险
第三十四条 合营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法缴纳各种税款。 第三十五条 合营企业的各项保险均应向设在人民保险公司投保。 投 保办法、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均按该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合营 企业董事会决定。
第十五章 合同的修改、补充、变更与解除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修改或补充,必须经甲、乙方协商
一致,签署书面协议,并报经有关审批机构(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 批准方能生效。
第三十七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于本合同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不可 抗力,造成合营企业严重损失,或因合营企业连续亏损,致使合同不 能继续履行,经合营企业董事会特别决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可 以提前终止合同或解除合同。 如董事会就上述事项不能达成一致, 则 任何一方可提交仲裁裁决。
第十六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 反合同、 章程规定, 造成合营企业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 营目的, 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 对方除有权向违约的一方索赔外, 并有权按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机构批准或提交仲裁裁决终止合同。如 甲、乙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履约一方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九条 甲、乙任何一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供合营条件时, 以逾期的第一个月算起, 每 逾期一个月,违约方应缴付百分三违约金给守约的一方 , 如逾期三个 月仍未提供, 除累计缴付违约金外, 守约一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三十 八条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四十条 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 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 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十七章 不可抗力
第四十一条 在合作期间,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 或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不可抗力事 故, 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 遇有上 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 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 应在三天内提 供事故的详细情况及合同不能履行, 或者部分不能履行, 或者需要延 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 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 由 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 或者部分履行合同, 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八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二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请仲裁 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在湖 南常德市 ,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 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十九章 文字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用中文写成 .
第二十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四十五条 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所订立的合营企业章 程、 工程协议、 技术转让协议、 销售协议等, 均为本合同的附属文件。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均须经有关的审批机构(或 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合 营企业对甲、乙双方或甲、乙双方互送通知的方 法,如果采用传真或电子邮箱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 发出书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的甲、乙双方的地址,即为甲、乙方 的收件地址。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三份。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于 2012年 月 日由甲、 乙双方的授权代 表在湖南长沙市签署。
甲方 :湖南大力陶粒建材开发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 (签字 )
乙方 : 河南膻明植物膜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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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合作经营合同
合作经营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共同合作投资经营农林废弃生物燃料项目,经友好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书。
第一章 合作项目
1、麻城市白果镇光富新型建材厂,农林废弃生物燃料项目,并挂靠甲方的名义,甲方无偿提供经营场所。
2、合作本项目内容为:甲乙双方同意甲方管理,进货,销售产品。
3、本合作项目期限为2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开始计算。
第二章 出资及盈亏分担
第一条:甲乙双方确认乙方投资金额为20万元(大写:肆拾万元整) ,占股30%,甲方负责管理等经营事务。
第二条:合作经营的利润分配方式
乙方:以投资分红的方式抽取合作经营的农林废弃生物燃料项目(产品总量以核销数量为准)。(注:乙方利润半年一结。)
第三章 项目经营管理
第一条:项目经营的组织架构
1、管委会由甲、乙双方共同组成,是项目经营管理的最高权利机构,
参照我国有关法律及合作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行使职权。
2、 销售部管理由甲方担任负责合作经营的日常事宜,会计由甲乙方协商,所有合作资金须全部划入销售部资金。有关财务制度,经管委会订立后实施执行。
3、 其他管理人员的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委派或向社会招聘来确定。
第二条:商铺经营的具体经营模式、商铺管理及业务规章及制度由甲乙双方共同制订,甲乙双方应认真、全面遵守。
第三条:每一个月甲乙双方召开一次会议,通报商铺的经营情况,包括生产、财务等情况,并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制订的相应方案、协议对全体合作人具有约束力; 特殊情况,经双方合作人同意,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条: 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商铺和有损甲乙双方的经营的活动。
第五条: 合作经营的内部管理事宜如聘任经营管理人员、 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规章制度、对合作人管理工作的撤消等须影响合作经营的重大事宜经管委会双方同意通过。
第六条: 合作人转让其出资的,须经其他合作人同意,转让时,其他合作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如转让给第三人的,第三人按合作人对待。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范文三:合作经营合同
合作经营合同(伦教)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过充分友好协商,签订本商业许可经营合同如下,以兹共同遵守;
合作期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合作内容
一、甲乙双方以收入分成模式合作运营伦教镇街的牛津英语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甲方作为项目运营方,甲方作为乙方的教学点,负责提供场地、教学设施及市场招生团队等硬件条件;乙方负责提供师资、教材、常用教具等软件条件,同时全力协助此项目的招生、咨询及服务方面的工作。
二、甲方义务:为保障项目的良好进展,甲方负责提供教学活动场地、水电、监控设备、市场招生团队、配备教学设备及存放物品的柜子等硬件设备,同时全力配合带课老师在小朋友上课下课期间及小朋友们大小便期间的安全。
三、乙方义务:提供项目的教学团队,配备教材、课件,负责教学、续费和家长联系等一系列售前售后服务。
四、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约定:
1、甲方招生所产生的物料费、人工费、推广费、场地费等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需要支付甲方学员学费的70%;后续续学费的学员,甲方需要支付乙方学员学费的30%。
2、在目前乙方现有学员,甲方项目所有收入(包括续费以及项目运营产生的收入)甲方占3成,乙方占7成。若产生定金收入可由甲方暂时代为保管,客户完成相应交费即记入当月收入。刷卡手续费由甲方支付。
五、项目收入由甲方代收并使用乙方规范收据,双方约定次月1号进行一次结算分成,双方须按合同约定及时配合结算,在次月3号甲方应将分成款项全额付给乙方。如月结算后3日内甲方未付清款项则视为甲方违约,逾期甲方须每日支付当月项目总收入的百分之一作为违约金。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自身利益。
六、乙方在使用场地过程中必须爱护好物品及环境。常规物品的损耗甲方提供维修服务,恶意的损害乙方需承担责任。如有一方违约,对方可提出终止合
同,违约方须赔偿对方违约金两万元整,同时由于违约产生家长的退费都有违约方完成。
七、甲方在需要招生资料时,乙方给予甲方超过三个工作日;甲方在完成对家长的公开课邀请后,乙方超过七个工作日未安排公开课老师;甲方在完成学员报名收费后,乙方未及时安排课程老师导致学员退费或不缴费,乙方需要承担责任,赔偿甲方壹万元场租费。
八、乙方提出市场方面、营运方面要求,甲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回复,如若未达到乙方要求从而造成损失由甲方承担。
九、为了使双方合作更加紧密有效,提高双方利益,乙方需要把家长资料、市场渠道及时给予甲方,如有转换学员甲方给予乙方0.5%-3%不等(视课程学费而定);在学员上完体验课后缴费报名,甲方需要支付乙方老师100元奖励。
十、排他性协议
本合同约定的合作镇区为伦教镇。合同期内,双方在取得对方的同意之前不得再跟其他任何相似、近似的机构开展合作,否则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金两万元整。
协议的解除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在达到甲方时生效:
一、合同期内乙方有与其他机构合作在伦教镇街内开展牛津英语项目。
二、因管理和服务问题引起大量投诉或被主要媒体曝光批评,严重损害许可经营体系的商誉;
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甲方应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甲、乙方有权书面通知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在达到乙方时生效;
一、结算后没有按时付清款项给乙方;
二、干扰乙方教学秩序;
三、没有按照乙方提出要求布置教学场地;
四、故意向乙方陈述错误的或者误导性的信息;
如有一方违约,对方可提出终止合同,违约方须赔偿对方违约金两万元整。
商业秘密的保护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终止后,甲方及其雇员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乙方商业秘密。
二、甲方承诺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保护乙方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双方如未签订本合同或本合同未生效,不论原因如何,双方承诺对对方披露的所有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协议的补充、变更、终止
一、提前结束合作的,要按比例各自承担退回学生家长的学费,由于学费收据是以乙方名义出具,因此,甲方需在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学费交至乙方,由乙方统一退费。
二、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如乙方未提供中止本协议的书面形式协议附件,本协议自动顺延一年。
三、协议有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协调解决,由双方另行协商
四、本协议没有担保人,补充条款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五 本协议书共两页,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传真件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负责人: 负责人:
电话: 电话:
签定日期: 年月日签定日期: 年月日
范文四:合作经营合同
合作经营合同
甲方: 建阳市美晨包装有限公司
乙方: 建阳市恒辉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以现有场地与甲方合作经营美晨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装厂),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签订以下协议:
一、乙方提供座落在建阳市宝山路28号的员工培训楼(院邮电培训
中心)一楼楼梯右边的两个房间,和二楼(不包含楼梯右边洗手
间边上的两个房间)做为与甲方合作经营包装厂的生产场所。 二、合作期限,甲乙双方自2012年3月15日起2014年3元14日止。
合作到期本合同自然失效。
三、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自筹资金购买生产设备原材料及发放工人工资,并对生
产销售有完全决定权。
2、甲方在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合作保证金 元(,: )
到乙方指定账户。保证金在协协议期满后由乙方退还甲方。
甲方定于每月15日前汇入 元(,: )人
民币作为乙方的工资和利润所得,不得延误。(不论盈亏与否,
甲方必须按约定时间将工资与利润汇入乙方指定账户)。
3、甲方在征得乙方的同意后可以对房屋根据生产需要进行装修。
4、甲方负责该包装厂的生产和销售管理,对所有员工有任免权。
5、甲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消防法》《机关、团体、
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
保该生产场所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由于甲方原因在生产过
程中造成火灾、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事故责任、经济赔
偿,包刮由此而殃及乙方及周边第三者的事故责任和经济赔
偿由甲方负责。
6、甲方应当按照消防部门及安全需要配足配齐消防器材,保持
通道畅通,并严格进行安全用电管理,保证用电安全。
7、甲方不得在包装厂从事非法活动,不得在包装场内使用,储
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品。
8、甲方应当按时缴纳水电费和相关生产营业的税费。
9、甲方负责承担包装厂所有盈亏及债务。该包装厂和乙方合作
之前以及合作过程中所有的债务、债权、经济纠纷由甲方负
责,与乙方无关。
10、甲方在生产过程中应当爱护房屋的设施,如有损坏应当及时
进行有效的维修。
11、甲方在生产过程中应当排除污染和噪音,不得影响周边群众
的正常生活。
12、甲方在合作期间不得以任何借口终止于乙方合作,否则视为
违约,乙方可以不退还保证金。
三、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在甲方的安排下合理协调包装厂与周边群众的关系。
2、乙方应在协议生效前协助甲方将该约定生产场所内的物品搬
出,以便包装厂的正常使用。
3、乙方负责生产用水、用电以及通讯设施的正常接通,甲方支
付相应的费用。
4、乙方有权监督甲方安全生产,并对甲方在生产过程中的一些
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5、乙方不参与该包装厂的业务管理,在收到甲方每月支付相应
工资和酬劳后不得以任何借口向甲方要求增加酬劳。
6、乙方不得干扰甲方对生产经营的正常管理及安排。
7、该房屋的有关债权纠纷由乙方自行处理。
8、乙方在合同期内不得将该场所做为包装厂业务范围外使用。 四、违约责任;
1、甲方有以下行为的可视为违约,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收回
经营场所不予退还保证金。
1.1、甲方利用该包装厂从事违法活动的。
1.2、生产过程中存在严重安全及消防隐患,经乙方通知不作出有
效整改的。
1.3、未按约定时间超过30天以上支付乙方生产利润及工资的;
2、乙方有以下行为的甲方可以单方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保
证金。
2.1乙方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将该生产经营场所,提供给包装厂使用
的。
2.2、乙方未能有效协助甲方接通生产用水、用电和通讯导致包装
厂无法正常生产。
五、以上条款希望双方共同遵守,不尽事宜可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合同的履行中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至建阳市
人民法院申请裁决。
七、本合同一式二分,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负 责 人: 负 责 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范文五:合作经营合同
合作经营合同
湖南省第四工程公司和刘灵忠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双方自愿友好协商,同意在深圳设立湖南省第四工程公司深圳公司,作为湖南省第四工程公司的分支机构,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为湖南省第四工程公司,乙方为湖南省第四工程公司深圳公司,乙方必须对甲方负责。
第二条:乙方责任形式为“自筹资金、自找任务、自我发展、自负盈亏、确保上交、节约税后全留”;对施工项目的工程质量承担终身经济责任制。
第三条::深圳公司实行内部独立核算,独立承担经营经济责任。
第四条:本着开拓深圳市场的愿望,使企业以科学的管理方式、先进的技术水平在深圳市建设市场发展壮大,使合作各方获得满意的投资回报。
第五条::经营范围地域
深圳公司在甲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经营地域:深圳市内(包括宝安区和龙岗区)
第六条::经营期限
自2006年 4月至2010年3月31日
第七条::经营管理措施
1、深圳公司跟踪工程项目,定期向甲方市场经营部备案,所开具的介绍信每周五电传报甲方市场经营部。甲方及其他分支机构跟踪深圳市的工程项目,应事先征得深圳公司的同意。
2、甲方及其他分支机构在深圳区域内投标时,深圳分公司应提供一切方便。如工程中标,深圳公司从其上交的管理费中提取10%作为经费。深圳特区内的工程项目招标,甲方其他分支机构和深圳公司发生投标权争议时,深圳公司有优先权,但必须服从甲方的协调。 3、甲方在深圳市内直接承保的工程施工项目由甲方成立直属项目经理部管理或委托深圳公司管理。
4、除深圳公司外,甲方不得在深圳地区设立其他分公司。
第八条:经营的项目管理
深圳公司承接的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全部由深圳公司履行,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施工承保合同和其他一切合同性质的文件,须事先与乙方协商,征得乙方同意。
深圳公司承保经营管理的工程施工项目,由乙方按工程施工承保合同承包施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所经营管理项目的人员聘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所经营管理项目的一切人工、材料、机具的经济支付责任,由乙方承担。
深圳公司所经营管理项目的一切质量、安全责任、包括经济、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所经营管理项目的工程档案,需向甲方于项目竣工验收6个月内上交一套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深圳公司留存的工程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保存和保管。
第九条:经营管理目标
1、经营管理目标:
湖南省第四工程公司和刘灵忠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双方自愿友好协商,同意在深圳设立湖南省第四工程公司深圳公司,作为湖南省第四工程公司的分支机构,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2006年深圳公司承接施工任务不少于3000万元,力争6000万元以上。
2007年深圳公司承接施工任务不少于5000万元,力争8000万元以上。
2008年深圳公司承接施工任务不少于6000万元,力争10000万元以上。
2006年深圳公司每年完成的施工产值不少于2000万元,力争3000万元以上。
2007年深圳公司每年完成的施工产值不少于4000万元,力争6000万元以上。
2006年深圳公司每年完成的施工产值不少于6000万元,力争8000万元以上。
以后年度经营管理目标另行商定。
工程合格率100%,杜绝重大事故、死亡事故。
2、上交管理费:
2006年向甲方交纳管理费20万元包干。
2007年向甲方交纳管理费30万元为基数,施工产值超过4000万元,
则按超过部份的1%上交管理费。
2008年向甲方交纳管理费50万元为基数,施工产值超过6000万元,则按超过部份的1%上交管理费。
以后年度上交管理费另行商定。
管理费每年6月31日前上交50%,12月31日前上交完。如果深圳公司未按时上交管理费,则甲方加收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每天1‰计算,逾期六个月,终止本合同。
在特殊情况下,深圳公司拟承包的某个工程项目,其规模或行业特点或技术要求对甲方业绩扩张有重要意义,但在招投标和合同谈判中压价严重,获利空间狭小,可报经甲方法定代表人书面同意,该项目上交甲方的管理费可适当下浮。
第十条:机构设置与人员聘用
深圳公司设总经理1人、党委书记兼副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造价师1人、财务总监1人。总经理、财务总监由甲方委派;党委书记由甲方党委任免;副总经理、总造价师由甲方依据乙方的提名任免。由甲方委派人员,深圳公司按照不低于公司所担任职务工资,并参照特区公司水平待遇。
深圳公司内设职能部门:办公财务部、市场造价部、工程部、深圳公司内设职能的职权划分与岗位设置,由乙方依据实际情况兼顾对应甲方内设职能部门的职权确定。
第十一条:深圳公司及其管理的工程施工项目的开办费。固定资产购置、流动资金,需要的机械设备投入等一切资本性投入,均由乙方
承担。
深圳公司及其管理的工程施工项目的全部有形资产,包括实物资产和存款、现金、债务资产,其所有权归乙方、深圳公司的商誉、企业品牌等无形资产,其所有权归甲方。
深圳公司的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生产经营成本、国家税费和本合同规定的甲方管理费后的所有盈余,全归乙方所得,如有亏损,也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甲方责任:
1、对深圳公司的经营给予必要的支持、帮助和提供便利,提供甲方《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各一本和公司印制的经营介绍信,由甲方委派的总经理负责保管,有深圳公司使用。
2、提供甲方企业法人公章一枚,刻制深圳公司公章及财务专用章各一枚。
3、提供甲方企业的人员、机械设备、财务、工程业绩等各方面的资料报表、证书,以利于深圳公司的投标工作和宣传工作。 4、协助办理申请设立合作企业登记注册等事宜。
5、其他事宜。
乙方责任:
1、负责办理深圳公司的办公地点、提供办公条件;
2、负责承接建设工程业务;
3、负责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
4、负责培训技术人员和工人;
5、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深圳公司的财务管理执行国家和甲方的有关制度,深圳公司经营管理的工程施工项目的工程款收入,须进入深圳公司管理的银行账户。深圳公司财务总监行驶下列职权:
1、指导、规范深圳公司的财务工作。使其符合国家和甲方的有关制度规定;
2、检查了解深圳公司的财务运行情况,并向甲方报告,保证深圳公司与甲方财务部门的工作联系渠道畅通;
3、指导深圳公司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费用,协助乙方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保费管理机构追讨劳动保险费;
4、监督深圳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上交甲方管理费。
第十四条:产权保护
深圳公司如因债务纠纷引起诉讼,导致法院查封扣划甲方的财产,乙方承担对甲方的赔偿责任,甲方保留对乙方的追诉权。
甲方如因债务纠纷引起诉讼,导致法院查封扣划深圳公司的财产,甲方承担对乙方的赔偿责任,乙方保留对甲方的追诉权。但甲方已告知,乙方未采取措施的,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而使用、借用、挪用、调拨深圳公司的资金和其他资产,视为侵权,须承担对乙方的赔偿责任,乙方保留对甲方的追诉权。
第十五条:印章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湖南省第四工程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由深圳公司总经理、深圳公司财务总监、刘灵忠或其授权代理人三人共同保管。
“湖南省第四工程公司深圳公司”公章由深圳公司总经理、刘灵忠或其授权代理人共同保管。
“湖南省第四工程公司深圳公司财务专用章”由深圳公司财务总监和刘灵忠或其授权代理人共同保管。
公章共同保管的保险柜设置多重钥匙或密码,需保管人在场一起操作,才能取出公章。
印章的每次使用,均须经深圳公司总经理刘灵忠或其授权代理人同时同意。
公章保管人有权拒绝公章的超范围使用。
公章使用时,该公章的保管人必须同时在场。需盖章的文件须经所有保管人过目,并在所有保管人的监视下盖章。盖章时,桌面上不能有任何无关的文件和空白纸张。公章从保险柜取出,盖章,直至放回保险柜的整个使用过程,必须置于所有保管人的视线范围之内。
上述印章由公司总裁办公室负责定期检查。一旦发现有违规用印情况发生,公司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如一致认为终止合作各方利益最大,可提前终止本合同。
第十七条:下列情况可提前解除本合同
1、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或一方严
重违约,另一方提出终止合作经营;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3、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的问题,严重影响企业信誉。
第十八条:深圳公司以及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有关规定方式进行分配。
第十九条:按照如下办法对经营终止后进行清理和善后处理: 1、深圳公司未完成的工程施工项目,按本合同的规定由乙方继续承包完成,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变。
2、清缴国家税费和甲方管理费后的全部资产,除仍在保修期内的工程项目工程保修金由甲、乙共管外,其余转入乙方帐户和归入乙方,但乙方对合作期间工程项目、经济事务承担终身责任。 3、经营期间形成的债权,由甲方协助乙方追索(人力费用、诉讼费用、交通差旅费用等成本由乙方承担)
4、经营期间形成的债务,由乙方负责清偿。
5、经营期间使用的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在双方监督下销毁,销毁前预留印章样式,以便日后核查,分清责任。
第二十条:清算结束后,合作企业应向原审批机关提交清算报告,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纳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二十一条:违约责任和不可抗力
1、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
规定,致使深圳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注:通常指连续停业一年以上),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守约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解散。
2、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执行,即构成违约。
3、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各方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4、在合作期间,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事发之日起十五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及其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各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二十二条:合同发生争执时,合作各方应尽可能通过协商或由产生争议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调解时,向产生争议地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裁决应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都应遵照执行,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负担,在仲裁过程中,本合同中除了接受仲裁部门外,仍应由双方继续执行。
第二十三条:2010年3月31日之后,乙方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守合同、守信誉,甲方可优先与乙方续签合作经营合同。
第二十四条:乙方在本合同之前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在甲方和乙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一式六份,均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存三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二ΟΟ六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