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公务员的义务
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行为规范
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教授、博士生导师
傅思明
第一讲 确立公务员权利义务和行为规范的重要性
1、公务员能否正确行使权力,执政为民,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与威望;
2、公务员能否依法行政,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正;
3、公务员素质的高低、能力的强弱,直接关系到政府为公众服务的水平。
第二讲 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
(一)公务员义务
1、公务员的义务是以法律形式确立的公务员行为的准则。
2、公务员的义务是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得做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和强制。
3、规定公务员义务的必要性在于:
一是有助于增强公务员的责任感;
二是有助于加强人民对公务员行为的监督。
4、公务员义务的内容
《公务员法》第12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
(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二)公务员的权利
1、公务员的权利是公务员顺利执行公务的基本保障,公务员的法律地位主要通过其权利表现出来。
2、公务员权利是公务员队伍稳定性和连续性的保证。
一方面保证公务员安心工作;
另一方面消除公务员个人顾虑,严格依照法律履行职责。
3、公务员权利的内容
《公务员法》第13条规定,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3)获得工作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4)参加培训;
(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6)提出申诉和控告;
(7)申请辞职;
第三讲 落实公务员法,规范公务员行为,提高公务员从政能力
(一)公务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法律格言】治国者必先受治于法
1、关于建立公务员宣誓制度的问题和法律。
(1)公务员就职时的宣誓要符合法律和法规。
(2)宣誓意味着不仅公民要遵守宪法和法律,公务员更要受到宪法和法律约束。
【实例1】1993年俄罗斯宪法规定,总统就职必须进行宣誓,誓词为:“在执行俄罗斯联邦总统全权之际,我郑重宣誓:尊重和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捍卫俄罗斯联邦宪法,保卫国家主权、独立、安全和领土完整;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实例2】 1985年德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必须履行以下誓言: “我宣誓遵守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和所有联邦共和国的法律,诚心诚意完成我的公务员职责。”
日本则规定,成为公务员者必须向任命机关进行服务宣誓。誓词是:“我是全体国民的公仆,我将自觉自愿地遵守日本宪法,服从法律,执行上司的职务命令,不偏不倚地履行职责。”
(3)我国人事部于2002年提出,要开展新录用公务员宣誓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活动。
【实例】2005年5月,福州市台江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28名区政府组成人员、21名新一届人大常委委员、5名检察官及9名法官手捧宪法,在人大代表的见证下,向代表宣誓就职。
尽管各套班子成员的誓词各异,但他们都共同承诺要“忠于宪法”、“忠于职守”、“廉洁奉公”。
2、依法治国首先应该依照宪法治国。
(1)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
(2) “公民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也写入宪法。
【案例】齐玉玲起诉陈晓琪、陈克政、滕州市八中、济宁市商业学校、滕州市教育局案高法院2001年8月13日作出《关于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玲宪法上的受教育权,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3、公务员如何依法?
【案例】2001年陈某未办理捕渔许可证,非法捕渔,被县渔政管理人员查扣,根据福建省人大《实施渔业法办法》,没收陈某渔船和船上的鱼网等渔具,陈某不服,诉至县法院。 全国人大的《渔业法》规定:“无捕渔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情节严重,可以没收渔具。” 但福建省的《办法》规定:“无捕渔许可证进行捕捞,情节严重,可以没收渔船。”
【案例】2004年,哈尔滨市机场高速路收费站因30元收费问题,扣留120急救车,导致一名危重病人因被延误一个半小时而不治身亡的事件。120拒绝交费,依据是2003年省物价局、交通厅制定的《对120急救车免征通行费的通知》。
收费站坚持收费,依据也是省物价局、交通厅制定的《哈尔滨机场路收费管理办法》, 但文件没有赋予120急救车免费的待遇。
4、目前公务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如何?
一个分析问题的视角——“民告官”:
(1)89—2004年:民告官案件100,5704件。
(2)2004年:一审“民告官”案件9,2613件。
(3)结果显示:有的县,政府败诉率达40%左右;有的乡镇,政府败诉率达70%左右。目前,老百姓胜诉比率在30%左右的水平。
(二)公务员应当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1、在现代公务员制度下,公务员对上级不是人身依附关系,服从和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是执行法律的手段和方式。
2、决定和命令既有具体行政行为的形式,也有抽象行政行为(规范性文件)的形式
3、决定和命令应该是依法作出的。
所谓“依法”,首先是指该决定和命令应在上级
其次,决定和命令的内容合法,不能违反宪法、法律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再次,作出的决定或者命令符合法定程序。
(三)公务员应该如何对待上级的错误决定?
【实例】二战后,在审判法西斯战犯的过程中,对服从上级命令而屠杀无辜百姓的军人和公务员是否有罪的问题,曾经引起了一场巨大的争论。
结果:诞生了抵抗权理论,德国《基本法》首次加以确认。
1、《公务员法》第54条规定: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决定错误,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的意见;
上级不改变决定,公务员应当执行,执行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
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实际工作中如何贯彻该规定?
(1)认为上级的决定和命令有错误,可以向上级提出意见,也就是享有抗辩权。 “错误”包括违法和不适当两个方面。
(2)对于明显违法的决定和命令,享有拒绝执行权。
“明显违法”的判断标准是:
一是决定或者命令明显超越职权;
二是决定或者命令的内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属于明显的滥用职权;
三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3)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和命令,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应责任包括相应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案例】95—97年,某市财政局长汤某通过局长办公会研究,授权市财政局信用服务部,先后与27家企业签订周转金借款合同,并由企业所在地的乡镇财政所提供担保。至2001年27家企业都已倒闭,周转金746万元无法收回。而汤某是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9号文件和当时财政周转金发放通行做法办事的。该文件规定:为确保周转金按期归还,要实行周转金贷款担保制度。税收在县(市)区的企业由所在县(市)区财政担保。2001年法院以汤某违反《担保法》,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争论】执行上级违法文件的公务员是否承担责任?
(四)公务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1、决策的合法性:决策时得看宪法和法律是怎么说的。
2、重大决策:公开和听证。
3、决策民主化:健全人民参与决策的机制,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五)制度建设必须注重质量
1、制度和谐是和谐社会之本。
2、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重在提高质量。
【实例】1978年以来立法和制度建设数量统计:
(1)1部宪法;
(2)400多部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3)800多部行政法规;
(4)8000多部地方性法规;
(5)30000多部规章;
(6)据不完全统计,地方各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多达200多万部。
【案例】某省政府于1998年以4号文件形式下发《关于印发对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行业征收帮困基金暂行办法的通知》。其中一项规定:电信部门在收取手机电话费时,全省手机用户每月必须缴纳10元帮困基金。2000年,西安市两名手机用户将省政府告到法院。中院驳回,因为通知是规范性文件。
(六)按照规定的权限履行职责
1、公务员履职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
【案例】安徽菜农杜宝良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违章105次之后才得到通知,被罚1万元。
2、规范公务员的履职活动。
【法律格言】(公务员)法无授权不可为。
【案例】2002年陕西延安一对夫妻看黄碟案
【案例】2002年“看黄碟”夫妻获赔偿案
思考1:就现行法律而言,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禁止夫妻看黄碟。
思考2:对夫妻看黄碟进行治安处罚,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
思考3: “黄”本身不意味着必然违法,关键是看“黄”在何种环境和条件之下。
【案例】昆明“和风村”以女大学生裸露的身体当食器盛菜的举动,政府该如何管理?
(1)公务员检查“女体盛”包间,发现没问题;
(2)公务员查询菜肴是否接触人体?不接触,
(3)公务员检查消毒程序,符合卫生规范;
(4)决定取缔“女体盛”,执法依据之一是:
《食品卫生法》第8条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和工作帽。”
(七)按照规定的程序履行职责。
程序是控制国家权力的手段之一。
【西方法律格言】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和步骤去实现。
【实例】过去,我们有的领导经常交代下属: “这件事你怎么做我不管,我要看的是结果。”
【案例】米兰达程序规则
(八)不得超越职权
【案例】2001年某市二中教师尹健庭提出读书是为了“挣大钱娶美女”的观点。 市教育局发出通报:同意二中解聘尹,市内所有学校不得聘其为教师。尹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根据教师法规定,在尹的教师资格证未被撤销之前,他应有受聘权。聘用教师属学校自主权。市教育局超越职权,该行为违法。
(九)公务员不得失职渎职、玩忽职守
1、防止失职不作为
【案例】兰州市中院法官梅某在他主审的一死缓案件中,因其没有报省高院复核,只是把案件交给书记员,但该书记员不久辞职,造成该案件一直没有上报,导致案件被告超期羁押长达4年。
今年6月11日,甘肃省兰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上,该法官因审判失职而被罢免法官职务。
【案例】四川阆中市李茂润在1998年,连续遭到疯子郑国杰的追杀,向公安局求助,不被理睬5月19日,郑又背着铡刀追杀李,李跳楼摔残后,状告公安局不作为,索赔235万元。
最高法院于2001年6月批复:“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2、抽象不作为的问题
【案例】1990年国务院在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中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制定减轻农民负担的具体办法。”
【案例】2004年3月国务院印发《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制定落实本纲要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将本纲要的规定落到实处。
【案例】2004年11.21包头空难。根据1989年《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旅客伤亡赔偿最高限额为7万元。 东航根据该规定,给每位乘客21万元赔偿。桂亚宁拒绝接受。
这里《暂行规定》“暂行”到今天。桂起诉国家民航总局,请求判令民航总局履行立法义务。
该案是中国首例立法不作为案。
(十)公务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
【案例】广东惠州市的谢小姐在今年11月8日去上班途中遭到抢劫,求助迎面而来的公安人员追捕劫匪,该公安人员以下班为由拒绝,不过提供手机供她报警。事发当天,谢小姐向市公安局督察队要求处理该公安人员。
【案例】南京新街口派出所所长叶裕平在下班途中遇到路上有4人殴打一男子,立即上前制止。没想到,正打在兴头上的4人竟对着所长大打出手,结果导致所长鼻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而住进医院。
这里,同样是警察,并在下班途中,一位警察以下班为由,拒绝追捕劫匪;另一位却在没有人求助的情形下,主动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两者相比,可以看出警察之间不同的职业道德。
(十一)公务员不得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公众
【案例】公务员用假结婚证糊弄老百姓1995—1997年,某市共有11万对夫妻登记结婚,而这三年市民政局只从省民政厅购买了空白结婚证7万本,即有4万本结婚证是假的。
结婚证要经过省、市、县三级民政部门才能到乡镇民政办。每本收费标准:厅到市5元;市到县7元,县到乡9元。按照规定,乡镇民政办只能收取9元的工本费,办理结婚登记“颗粒无收”。
(十二)公务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勤勉尽责
认真履行职责意味着公务员应当亲自履行职责,不应将自己的职责随意委托他人来履行。
【案例】2003年广州市公安局发布《关于奖励市民拍摄交通违章的通告》,2004年3月,市交警支队根据市民孔某提供的照片对赖某处以罚款100元。赖某不服,复议、起诉、再上诉至中院。
12月中院判决:市民拍违章照片不能直接作为处罚证据。依据行政处罚法,调查取证是政府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一部分,不能委托公民行使。
(十三)进一步强化对公务员的监督
1、 官员应当树立接受监督的意识。
【案例】2002年,某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旅游局局长开展述职评议。评议调查组先找该局三位副局长个别征求意见。可是,三位副局长拒不参加述职评议个别谈话,一位副局长说:“你们人大来谈有什么用,市委组织部来还差不多,要谈就到组织部去谈!” 谈话自然无法进行。
2、探索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机制
【实例】今年杭州市委发文,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人”权、“财”权、“事”权进行约束。
① 选拔任用干部不能一把手说了算。市区县党委常委会任免干部实行票决制;乡镇、街道和党政工作部门正职推荐人选实行全委会票决制。
②一把手不能直接行使审批权,对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权限,由班子副职成员行使。 ③ 重大事项集体讨论,一把手只能末位表态
3、创新对公务员监督的机制
(1)关于廉政金制度
①廉政金:寄托着人民对公务员一生廉洁的
②廉政金的原则—— “无法定过错全拿走,有法定过错全失去。”
【案例】《某市公务员廉政公积金试行办法》规定:“廉政公积金由单位统一负责缴存”。为此政府每年为每名公务员平均缴存5000元。办法规定:受警告处分的,停缴公积金一年;
受记过、记大过处分的,扣除前一年的廉政公积金,停缴公积金一年;受降级、撤职处分的,扣除前两年的廉政公积金,停缴公积金两年。
(2)以《公务员法》为契机,制定公务员财产和个人重大事项申报法。
【实例】财产申报是监督约束公务员的重要制度。但目前我国实行的是“收入申报制”而非“财产申报制”。
1995年至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2003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4、公务员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
【案例】杨某某是某市市民。2001年11月4日,杨某某在一酒店吃饭,结账时发现价格偏高,向该饭店所在的物价检查所举报。次日物价检查所经核实后作出罚款5000元,返还其30元的决定。
11月9日,他领取返还的30元钱时,媒体记者也来到物价所采访此事。物价所的一位公务员向记者介绍情况时透露:酒店的老板认识市上某领导的秘书,该秘书过问了罚款的事。得知此事,杨殿庆于2001年11月17日向电台《市民心声》反映。节目播出第二天,该秘书起诉杨某某。
2002年5月,法院判决杨某某败诉。
该案提出一个问题:公民如何监督公务员?
(十四)落实公务员的申诉控告救济权
1、 宪法赋予公民申诉控告权。
公务员基于公民身份也享有申诉控告权。
2、公务员申诉的范围包括:
(1)处分;
(2)辞退或取消录用;
(3)降职;
(4)定期考核为不称职;
(5)免职;
(6)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7)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3、《公务员法》改一级申诉制为二级申诉制
(1)公务员对涉及本人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
(2)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直接提出申诉。
(3)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更高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案例】2003年,洛阳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种子纠纷案件,此案的审判长为30岁的女法官李慧娟。在赔偿题上,根据《河南种子条例》规定,“种子的收购和销售必须严格执行省内统一价格,不得随意提价。”而根据《种子法》,种子价格应由市场决定。
法院判决:《种子条例》违反《种子法》,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文自然无效”。 此案判决后,在河南省人大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直接要求下,洛阳中院撤销李慧娟审判长职务,并免去助理审判员的处理决定。
李慧娟法官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3月30日关于该案的答复中,承认法院对于法律规范的选择适用权,并支持李慧娟法官的判决主旨。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随之废除《种子条例》。洛阳市中级法院也撤销处分决定,向李慧娟法官发出复职通知书。
4、需要说明的两个问题:
(1)机关给予公务员纪律处分,公务员申诉是否能要求听证?
(2)申诉控告是否与司法救济接轨?
【案例】2004年8月,大学毕业生唐女士进入商务部工作,试用期1年。在一次体检中,被查出怀孕。唐女士被录用时在资料中填写的是未婚,怀孕后又向单位出示假结婚证。单位因此认定唐女士品质不可靠。12月,商务部以唐女士“弄虚作假”为由,取消了她的公务员录用资格。
(1)她向人事部的申诉控告处申诉,不受理。
(2)她又向中央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人事仲裁,不受理。
(3)唐女士诉至法院。今年4月东城区法院裁定,认为她属于商务部录用公务人员,法院不予受理。
5、对职位聘任制公务员,公务员法规定实行合同管理,因履行聘任合同产生的争议,先由一个中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来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改进工资制度,保障公务员经济权利
1、职务与级别成为确定公务员工资待遇的两个“梯子”。
2、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不再与企业直接挂钩。
《公务员法》第75条规定公务员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3、工资构成的规定有变化。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四部分。
① 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
② 津贴:地区附加津贴、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
③ 补贴: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
④发放奖金的条件是,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奖金一般在年终一次性发放。
4、规定了工资调查制度
公务员法第75条规定:“国家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
(1)这里的“企业”不仅指国有企业,而且包括各种所
(2)所谓“相当人员”,是指职务层次、资历、学历等可比因素相同的各种人员,具体而言就是企业中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十六)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1、 工作条件包括办公地点、办公设备、通讯工具、交通工具以及医疗卫生条件等。
【案例】今年9月14日,河北留古寺镇派出所追捕嫌疑车辆,无路可逃的犯罪嫌疑人手持刀和棍棒冲向警车。警车掉头逃走,嫌疑车辆将警车追入村里后才扬长而去。
该案中,追捕嫌疑人的警力反倒没有歹徒强大,甚至连基本的警械都没有配备和携带,不逃才怪呢?
警察执法因没有足够的装备,被歹徒追得到处跑,他们还怎么保护人民群众呢?
2、公务员的工作条件绝不限于办公设备、工资待遇之类的物质条件,而是建立更加开放、更富活力、更能实现自身价值的管理体系,为公务员提供发挥才干的舞台。
【案例】今年9月浙江省在省直机关拿出10个正处级、20个副处级职位实行跨部门竞争上岗。
现实中,公务员要想挪动一下部门,可以说比改嫁还难。允许公务员跨部门流动,赋予公务员本人更多的施展才华的机会。这也是一种工作条件的提供。
3、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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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国家公务员的义务
国家公务员的义务
我国公务员暂行条例对国家公务员义务的规定大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政治要求,二是服务纪律。
公务员具体义务如下:
1、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和总章程。它规定了我国的国家管 理方式和社会管理方式,国家的基本政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 动的基本原则等。国家公务员必须以宪法为自己的根本活动准则,其公务活动必须符合宪 法的要求,不得有任何违宪行为。
2、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依法办事是国家公务员公务活动中的一项 重要准则。依法办事包括依照法律和政策办事。
3、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这一条沿用了宪 法对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要求。
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国家公务员是国家或政府的代表,必须把国家利益 奉为最高准则。
5、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政府机关的工作效率取决于全体国家 公务员的兢兢业业,共同努力;取决于政令畅通,指挥有力,落实得力。
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保守国家秘密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所谓“国家 秘密”是指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尚未公开或不准公开的政治、经济、军 事、外交、科学技术等重大事项。
7、公正廉洁,克己奉公。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建立廉政机制 ,保证国家公务员廉洁奉公。国家公务员代表国家执行公务,其行为是否公正廉洁,关系 到人民群众对政府的评价。因此,广大国家公务员应该遵守廉政规范,秉公尽责,不奢侈 浪费,不以权谋私,不损公肥私,不受贿、行贿、索贿、不贪赃枉法。
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国家公务员除了应当履行上述义务之外,还应履行宪 法和法律规定公民应承担的义务。
范文三:试论公务员的义务
试论公务员的义务
内容摘要: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法律规定的其
他义务。
关键词:公务员身份 有作为和无作为 强制性 约束
一般认为,义务即应当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限制或约束。所谓公务员的义务,是指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和强制。公务员义务的涵义:第一、公务员的义务以公务员的身份为前提。第二、公务员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的行为,即具有作为和不作为的义务,第三、这种义务是对公务员的约束。公务员是行使公权力,执行公务的人员,对其手中掌握的权力如果不作规范加以严格限制,就可能被滥用。所以,必须严格规定公务员的义务,而且,义务具有强制性,公务员不得放弃或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我国公务员应当遵守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宪法和法律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意志和最高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有序运行的基石和保证。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遵守宪法与法律,是各个国家机关、各种社会组织和每个公民的义务。作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公务员,应当树立宪法至上的思想,维护宪法与法律的权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成为守法的模范和楷模。
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核心意义是对于宪法的忠诚。所谓对宪法忠诚是指以最好的能力与智力,以自身的言论与行为来维护宪法的权威与促进宪法的落实。
二、认真履行职责
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1)公务员应当按照权限履行职责。这包含两层涵义:第一,该权限是明文规定的权限。公务员行使权力、履行公职应遵循依法原则,这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第二,该权限属于实体法上的权限。实体法是确认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职权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公务员履行职责所依照的权限是实体法上所规定的权限。
(2)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履行职责。在这里,所谓程序是指权利义务实现的步骤、顺序和方式。公务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履行职责,因为公正的、公开的程序能够使得实体的权利义务得到公平的实现,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公众、公民的合法权益。
(3)公务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在这里,认真履行职责的涵义有三层:一是应亲自履行职责,非有正当理由,并依照规定程序,不应将自己的职责委托他人来履行;二是应按时办公,不得迟到早退,请假须有正当理由并经过上级领导批准;三是不能擅离职守,一般情况下应坚守岗位,遇到突发的特别紧急的事件,应经过上级领导同意后才能离开,出差、休假也应及时回到自己的岗位。
(4)公务员应当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公务员享有较好的福利待遇,工作比较稳定,这虽然有利于稳定公务员队伍、维持社会安定与秩序,但也容易带来公务员效率低下、官僚作风严重等问题。因此,规定公务员提高工作效率的义务有利于公务员高效地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三、接受人民监督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根据宪法的规定,所有的公务员都必须认真贯彻党的群众路线,采取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把人民群众分散的意见科学地结合起来,形成计划、政策和法律、法规,然后再在群众中加以贯彻实施,“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经常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和首创精神,并且依靠他们的支持来完成各项工作,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公务员应当接受公民的监督,这是由我国宪法规定的,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
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公务员应当积极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这首先是基于公民义务而产生的,我国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是我国每个公民的义务,公务员对此更是负有更大的责任和义务。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
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我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工作责任制”。公务员的所有职位都是在国家机关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基础上,根据工作的需要设置的,每个职位都有明确的任务和职责。因此在每个职位上的公务员都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用自己的全部精力,兢兢业业、专心致志地工作,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承担起本职位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够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行。
“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包括尚未公布的或不准公布的政治、经济、军事、外交和科学技术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公务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增强保密观念,严格保密纪律。对公务员而言,履行保密义务的基本要求是:不该说的国家秘密不说;不该问的国家秘密不问;不该看的国家秘密不看;不该记录的国家秘密不记录;不在私人交往中涉及国家秘密;不在公共场所办理、谈论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在没有保密保障的地方和设备中存贮、处理国家秘密信息和载体;不通过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计算机公用网和普通传真递送、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和载体;不携带密件、密品参观、游览和探亲访友;此外,公务员对已知的窃取或者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方面举报。
七、恪守职业道德
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公务员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就是要严格遵守公务员从事公务活动应当遵守的纪律要求与道德准则。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对公务员的纪律作了全面的规定,包括公务员不得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不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不得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不得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社会公德是要求一般人共同遵守的公共道德准则,包括遵守纪律、讲究礼貌、讲究卫生等。公务员应当率先垂范,带头遵守。
八、清正廉洁
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所谓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是指要求公务员办事公正无私,廉洁自律,以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努力为人民服务。实现公务员的清正廉洁是党和国家的一贯要求,是维护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加强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措施。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于党员领导干部,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九、其他义务
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的义务,有的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义务的具体化,有的是由公务员职业本身特点决定并衍生的义务。作为公务员,对于法律规定的义务当然应当履行。规定公务员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其目的和意义在于:能够弥补因职业不同,公务员法无法详细列举的公务员的其他义务,使得公务员义务的内容更加全面完整、更具体,也更能够反映时代特征与时代精神。
1. 中共中央组织部等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教程》,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
2005年版。
2. 傅礼白著:《国家公务员制度概论》,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范文四:试论公务员的义务
试论公务员的义务
作者:陈利娜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科学发展观的执行,对公务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务员的素质高要求,不仅体现在公务员的业务素质上,公务员的义务也被提上了日程。公务员在追求权力,利益的同时,也要强化公务员的履行义务的责任意识,维护社会的公正。
关键词:公务员;义务
一.公务员的义务概述与特点
所谓公务员的义务,就是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得做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和强制。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务员能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准确行使职权,忠实执行国家公务,不得滥用权力。公务员义务的含义包括:
1.公务员的义务以公务员的身份为前提。
2.公务员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的行为,即具有作为和不作为的义务。
3.这种义务是对公务员的约束。公务员的义务具有强制性。
4.公务员义务具有强制性。公务员凡是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就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公务员义务的意义
公务员的义务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法律形式确立的公务员行为的准则,它对于规范公务员的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公务员义务是确保公务员系统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公务员是依法履行公职的工作人员,国家与社会事务的管理有赖于公务员系统正常顺利地运行。
2.公务员义务是加强对公务员监督的重要保障。国家、公众与公民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的行为实行监督保证公务员行为的合法性,促进公务员高效完成工作任务,认真履行职责;公务员义务有助与增强公务员的责
任感,有助于增强公务员的法律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与公务员纪律,防止和纠正各种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总之,规定公务员义务义务的目的在于将公务员和公务员系统的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使其规范化、法制化。
3.公务员义务是公务员行为规范的重要内容。公务员义务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公务员的行为作出的约束和限制,具有法律强制力。公务员法这种先行规定公务员义务的做法体现了控制权力的理念,也是对人民主权、公民权利理念的张扬。
三.公务员义务的基本内容
按照我国公务员发的规定,我国公务员义务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宪法和法律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意志和最高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有序运行的基石和保证。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是各个国家机关、各种社会组织和每个公民的义务。作为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公务员,应当树立法律至上的思想,维护法律权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成为守法的模范和表率。
2.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履行职责,包含两层含义:第一,该权限是明文规定的权限。第二,该权限属于实体法上的权限。公务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认真履行职责主要是指按照职责权限,不随意,不推诿,认真负责地执行公务;严格按照程序,不随意简化,不偷懒耍滑,一丝不苟地按规矩办事。履行职责起码要做到:一是自己的职责自己履行,不随意委托给他人;二是不能擅离职守。
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这是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性质的要求,也是做好行政工作、杜绝官僚主义的重要方法和保证。公务员应当树立公仆观念,关心群众,深入实际,想群众之所想,干群众之所盼,要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和批评,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公务员乃国家所任用,必须以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为己任。制定政策、办理事务,都要把国家的安危、荣辱、利害挂在心中,自觉维护和捍卫国家的尊严和利益,并敢于同一切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
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国家行政机关是一个有机整体,每个职位都是整体的组成部分。各职位上的公务员都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用自己的全部精力,兢兢业业、专心致志的工作,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承担起本职位的责任。
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国家秘密事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公务员必须保守国家秘密,未经领导或专门机关同意或批准,不得对外吐露国家尚未公布的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科学技术等重大事项,不得随便对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人员谈论尚未公开的工作内容,对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重要文件材料,要严格按规定保存和传递。
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公务员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就是要严格遵守公务员从事公务活动应当遵守的纪律要求与道德准则。
8.公正廉洁,公道正派。公务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执行公务,必须秉公办事,不能感情用事,更不能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要严格要求自己,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以廉为荣,一心为公。
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除上述内容外,法律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有一些义务要求。此外,公务员作为公民的一部分,法律关于公民的义务,公务员也必须履行。
四.公务员义务与纪律的关系
公务员法既规定了公务员的义务,又规定了公务员的纪律。公务员的义务与纪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公务员义务与纪律的联系在于:二者都是为公务员所规定的,任何公务员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都是有国家强制力,违反了义务或纪律的公务员都会受到相应的惩处,都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2.公务员义务与纪律的区别表现在:
(1)二者强调的内容不同。公务员义务主要是从正面提出的公务员“必须为”的要求,公务员对于这些要求必须圆满做到才能够成为一个合格的公务员;而公务员的纪律则是从反面提出的、公务员“不得为”的要求,是从消极的、否定性的角度对公务员的行为的约束;前者更多的是从宏观的角度作出的规定,而后者更多是从微观的角度对公务员的行为提出的细致的要求。
(2)于公务员权利的关系不同。公务员的义务是相对于公务员的权利而言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有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与义务都是相对而言的,享受权利就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了义务,公务员才能享受权利。而公务员纪律没有这层与公务员权利的对应性。
五.西方国家公务员的义务
西方国家也对公务员义务作了完整的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公务员具有以下义务:
1.依法执行职务的义务。
2.保持“政治中立”的义务。
3.服从合法命令的义务。
4.不得从事盈利性活动的义务以及限制兼职等有关廉政的义务。
5.保守秘密的义务。
6.不得参与罢工的义务。
六.我国公务员义务存在的问题
义务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作出或不得作出某种行为。公务员的义务是与其公职身份密切联系的义务,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义务在公务员工作中的具体化就是公务员的纪律。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十六项纪律。为保证这些义务、纪律得到严格的履行和遵守,法律还专门规定了惩戒。
公务员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或命令,是公务员应当遵守的义务。但在执行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时,存在一些违法或者错误,而对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合法权益会造成重大的不可挽回的损失,公务员有权利提出纠正意见;对于执行明显违法或者错误的决定和命令,公务员本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增强公务员的责任意识。
现如今《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范文五:《公务员法》对公务员保密义务的规定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保密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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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日期:2010-08-21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
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www.62ls.com),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一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全文仅供参考,请以发文单位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