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融资租赁合同期限
? ? ? ?融资租赁合?同期限
篇?一:
? 融资租赁?合同论文租?赁合同论文?法律关系论?文融资租赁?合同论文租?赁合同论文?法律关系论?文融资租赁?合同论文租?赁合同论文?法律关系论?文 融资租?赁合同和租?赁合同法律?特点比较与?分析 摘要?:
?租赁合同的?出现远早于?融资租赁合?同,因此租?赁合同又成?为传统租赁?。在合同法?中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均属于?有名合同,?分属第十三?章和第十四?章,由此可?见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的区别?。本文从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客?体和法律关?系出发将两?者进行比较?,讨论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的?异同。
? 关键?词:
? 融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法律?关系 融资?租赁产生于?上世纪50?年代的美国?,世界上第?一家金融租?赁公司成立?于1952?年5月,由?美国人h??叙思费尔德?创立的。融?资租赁集融?资、融物为?一身、具有?金融性质成?为仅次于银?行借贷的第?二大金融产?品。融资租?赁在中国的?历史要追溯?自上世纪8?0年代,是?由荣毅仁先?生在改革开?放之初引进?的。融资租?赁在21世?纪之初发展?非常的迅速?,截至20?17年3月?末,根据银?监会统计的?数据,17?家金融租赁?公司资产总?额达到36?40亿元,?比2017?年同期增长?25倍。由?于融资租赁?业的高速发?展,因此由?融资租赁产?生的争议和?纠纷在近些?年亦有日益?增多的趋势?。本文将在?对近些年发?生的融资租?赁诉讼进行?归纳总结,?并
? 根据相关?法律进行阐?述评析。
由?于融资租赁?业正处于发?展和起步阶?段,我国关?于融资租赁?的立法研究?也日益加紧?并提上日程?,但是因为?缺乏专业人?才和经验,?很多研究和?论证亦处于?“摸石头过?河”的阶段?。目前我国?处理融资租?赁争议和纠?纷的法律依?据仍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融 资?租赁的专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其中如?果有涉及到?保证或者担?保法律关系?的,其法律?依据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租赁?物件所有权?争议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融?资租赁合同?是合同法中?规定的“有?名合同”,?因此在处理?融资租赁争?议的案件时?则应当适用?合同法第1?4章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而?不是第13?章中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对于融?资租赁合同?和租赁合同?的不同之处?,一般而言?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的客体? 租赁合同?:
?合同法第十?三章对于租?赁合同中租?赁物没有作?明确的限制?,因此租赁?合同项下的?客体只要不?是法律规定?的违禁物、?限制流通的?物都可以成?为租赁物件?,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中国民法的?通说对于物?而言,只包?括有体物,?不承认无体?物的概念,?而无体物更?多被认为是?一种权利的?保护。
? 融资?租赁合同:?
对?于融资租赁?合同法并未?对租赁物进?行规定,但?是商务部《?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中》(“?办法”)对?于租赁财产?包括: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中?》(“办法?”)对于租?赁财产包括?》的规定,?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应?当为商业银?行(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额占拟设?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出资人)?。
? 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其?虽然并没有?法律规定,?但是应当符?合融资租赁?的定义和交?易惯例,参?照《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对?于租赁物的?定义,承租?人应当是商?事主体,即?承租人应当?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购买租赁物?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
? 三、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关系 ?在英语字典?中,ren?tal和l?ease解?释是基本相?同的。但在?租赁业发达?的西方国家?,比如美国?或者欧洲,?租赁业内人?士对这两种?不同 类型?的租赁加以?区分。在现?代融资租赁?产生后,采?用了一种约?定俗称的做?法,即用r?ental?代表传统租?赁,用le?ase特指?融资租赁。?中国在20?世纪80年?代初引进融?资租赁之时?,立法上对?之并没有立?即做出反应?。到90年?代中期,随?着对于融资?租赁法律问?题认识的不?深刻,融资?租赁案件争?议日益增多?,法律上欠?缺的弊端逐?渐显现了出?来。直到1?999年《?合同法》才?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和法律关系?做出了一般?性规定。除?此之外,最?高院因为审?判工作的需?要,曾于1?996年5?月27日对?融资租赁的?法律适用问?题公布过一?个司法解释?。至此,大?家对于租赁?和融资租赁?的法律关系?才比较明确?。
? 租赁: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对于租赁?物的定义,?承租人应当?是商事主体?,即承租人?应当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购买租?赁物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
三、?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关?系 在英语?字典中,r?ental?和leas?e解释是基?本相同的。?但在租赁业?发达的西方?国家,比如?美国或者欧?洲,租赁业?内人士对这?两种不同 ?类型的租赁?加以区分。?在现代融资?租赁产生后?,采用了一?种约定俗称?的做法,即?用rent?al代表传?统租赁,用?lease?特指融资租?赁。中国在?20世纪8?0年代初引?进融资租赁?之时,立法?上对之并没?有立即做出?反应。到9?0年代中期?,随着对于?融资租赁法?律问题认识?的不深刻,?融资租赁案?件争议日益?增多,法律?上欠缺的弊?端逐渐显现?了出来。直?到1999?年《合同法?》才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和法律?关系做出了?一般性规定?。除此之外?,最高院因?为审判工作?的需要,曾?于1996?年5月27?日对融资租?赁的法律适?用问题公布?过一个司法?解释。至此?,大家对于?租赁和融资?租赁的法律?关系才比较?明确。
? 租赁?》第212?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因此?,租赁合同?在我国法律?框架内是一?种有名合同?,是规范承?租人和出租?人对于租赁?物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义务的合同?,具体而言?又包括租赁?物的使用期?限、租赁物?的瑕疵担保?、维修义务?、租金的支?付和第三者?责任等。简?而言之,租?赁合同项下?出租人的义?务是比较重?的,除租赁?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应当对于租?赁物的质量?瑕疵承担担?保义务,除?此之外还承?担租赁物的?损毁灭失风?险(除因承?租人的原因?导致租赁物?的损毁灭失?除外)。租?赁期限届满?之后,承租?人可以选择?续租或者将?租赁物归还?给承租人。?
?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又称?金融租赁,?是一个涉及?贸易、金融?、法律、外?汇、财务、?保险、税收?等多个领域?的产业,因?此从法律关?系上讲融资?租赁要远比?传统的租赁?复杂的多。?根据《合同?法》第23?7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
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从法条?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其?实包括了至?少三方主体?(出租人、?承租人和供?应商)和两?个合同(出?租人和供应?商之间的买?卖合同,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所以,?融资租赁具?有鲜明的金?融产品的特?征,融资租?赁是以融资?为手段,融?物为目的的?法律关系。?此作为我们?理解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前提和基?础是非常重?要的。
? 如果?把融资租赁?合同简单的?看作是租赁?物的购买合?同和租赁合?同的结合,?这种认识是?非常错误的?。其根本在?于,出租人?购买租赁物?是以承租人?的选择而购?买的,承租?人的选择包?括供应商的?选择和租赁?物的选择,?出租人是承?租人的“代?言人”,但?是并非是承?租人的代理?人,因为出?租人是租赁?物的买方,?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一般而言,?出租人购买?租赁物并非?以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为目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作?为商主体,?购买租赁物?以收取租金?为目的,而?大多数的融?资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承租人只?需支付“名?义价格”即?可以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 根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出租人的主?要义务为:?合同法》第?237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从?法条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其实包括?了至少三方?主体(出租?人、承租人?和供应商)?和两个合同?(出租人和?供应商之间?的买卖合同?,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所?以,融资租?赁具有鲜明?的金融产品?的特征,融?资租赁是以?融资为手段?,融物为目?的的法律关?系。此作为?我们理解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前提?和基础是非?常重要的。?
?如果把融资?租赁合同简?单的看作是?租赁物的购?买合同和租?赁合同的结?合,这种认?识是非常错?误的。其根?本在于,出?租人购买租?赁物是以承?租人的选择?而购买的,?承租人的选?择包括供应?商的选择和?租赁物的选?择,出租人?是承租人的?“代言人”?,但是并非?是承租人的?代理人,因?为出租人是?租赁物的买?方,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一般而?言,出租人?购买租赁物?并非以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为目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作为商主?体,购买租?赁物以收取?租金为目的?,而大多数?的融资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承租?人只需支付?“名义价格?”即可以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
根?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出租人?的主要义务?为》已将融?资租赁合同?定位为“新?型独立合同?”以专章加?以规定。尽?管如此,对?融资租赁合?同这种融租?赁合同、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的部?分功能为一?体的合同,?人们依然莫?衷
一?是。因此,?本文拟就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特?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性质、?合同效力的?终止等若干?问题进行阐?述,希望能?达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融资租赁合?同是融资租?赁的产物。?融资租赁这?一名词是从?英文“fi?nance? leas?e”翻译而?来的,也因?此在经济学?上融资租赁?又被称为“?金融租赁”?。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型的融金融?、贸易和租?赁为一体的?信贷方式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美国。其?时,美国正?处于从军事?工业向民用?工业转型的?时期,企业?不仅需要通?过租赁来获?得设备的使?用价值,而?且需要通过?租赁来融通?资金。在这?种情况下,?融资租赁应?运而生。融?资租赁的交?易方式是由?美国人H.?叙恩费尔德?创立的“美?国租赁公司?”(后更名?为“美国国?际租赁公司?”)实现的?。该公司成?立于195?2年5月,?是世界上第?一家采用
融?资租赁方式?开办设备租?赁业务的企?业。此后,?融资租赁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自?产生以来,?一直保持着?蓬勃发展的?势头。融资?租赁首次被?引进我国是?在改革开放?之初,当时?荣毅仁先生?执掌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设立?了租赁部,?成就了我国?第一笔融资?租赁交易。?1981年?成立的中日?合资企业—?—中国东方?租赁公司,?是我国第一?家从事融资?租赁的企业?。融资租赁?,对承租人?而言,可以?较少的资金?解决生产所?需;对出租?人而言,既?可获得丰厚?的利润,又?有较为可靠?的债权保障?,能够适应?企业界各种?实际需要,?因此颇受当?事人各方的?青睐。由于?融资租赁能?够提供一般?的中长期贷?款所不能提?供的融资便?利,因此,?其虽然起步?较晚,却是?“不鸣则已?,一鸣惊人?”。融资租?赁现象的产?生为我国的?立法提供了?新的课题,?为了规范融?资租赁市场?,有关融资?租赁的法律?法规纷纷出?台,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含?有“融资租?赁合同”专?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它为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提供了?焕然一新的?法制环境,?使之进入了?一个与世界?各国融资租?赁的功能更?为接近的发?展阶段。然?而由于融资?租赁在我国?起步较晚,?配套立法相?对滞后,学?理研究也有?待进一步深?入,有关融?资租赁合同?的纠纷已成?为司法领域?的一个棘手?问题。鉴于?此,笔者意?图通过此文?的撰写,对?融资租赁合?同有一个较?为全面的认?识。
?
一?、 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有学者认为?,“融资租?赁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融资租?赁合同并非?一个合同,?而是由三方?当事人参加?,两个法律?关系组成的?新型合同(?《关于融资?性租赁问题?的理论探讨?》,佟强,?载《中外法?学》199?2年第二期?,15页。?)。首先由?承租人(需?要机器设备?的企业)与?出租人(租?赁公司)订?立租赁合同?,再由出租?人与承租人?选定的出卖?人(供货商?)订立买卖?合同,购买?承租人选定?的租赁物。?两个合同互?相交错,买?卖合同的订?立是为了履?行租赁合同?,而租赁合?同的履行又?必须以买卖?合同的成立?为前提。狭?义上的融资?租赁合同则?仅指前一个?合同,它虽?然也称为租?赁,但与传?统的财产租?赁合同截然?不同(《关?于融资性租?赁问题的理?论探讨》,?佟强,载《?中外法学》?1992年?第二期,1?5页。)。?笔者窃以为?,融资租赁?交易关系和?融资租赁合?同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融资租?赁交易关系?不仅涉及融?资租赁合同?关系,还涉?及买卖合同?关系,某些?特定的融资?租赁交易还?涉及贷款合?同关系。认?为融资租赁?合同是融资?性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结合而成的?新型独立合?同,是混淆?了融资租赁?交易关系和?融资租赁合?同关系。我?国引进融资?租赁这一交?易方式以后?很长一段时?间内,立法?对融资租赁?合同这一概?念并没有一?个统
?一、固定的?认识。这一?状态一直持?续到199?9年统一《?合同法》的?颁布,该法?第237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它为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提?供了焕然一?新的法制环?境,使之进?入了一个与?世界各国融?资租赁的功?能更为接近?的发展阶段?。然而由于?融资租赁在?我国起步较?晚,配套立?法相对滞后?,学理研究?也有待进一?步深入,有?关融资租赁?合同的纠纷?已成为司法?领域的一个?棘手问题。?鉴于此,笔?者意图通过?此文的撰写?,对融资租?赁合同有一?个较为全面?的认识。
?
? 一、 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有学者?认为,“融?资租赁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融?资租赁合同?并非一个合?同,而是由?三方当事人?参加,两个?法律关系组?成的新型合?同(《关于?融资性租赁?问题的理论?探讨》,佟?强,载《中?外法学》
1?992年第?二期,15?页。)。首?先由承租人?(需要机器?设备的企业?)与出租人?(租赁公司?)订立租赁?合同,再由?出租人与承?租人选定的?出卖人(供?货商)订立?买卖合同,?购买承租人?选定的租赁?物。两个合?同互相交错?,买卖合同?的订立是为?了履行租赁?合同,而租?赁合同的履?行又必须以?买卖合同的?成立为前提?。狭义上的?融资租赁合?同则仅指前?一个合同,?它虽然也称?为租赁,但?与传统的财?产租赁合同?截然不同(?《关于融资?性租赁问题?的理论探讨?》,佟强,?载《中外法?学》199?2年第二期?,15页。?)。笔者窃?以为,融资?租赁交易关?系和融资租?赁合同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融?资租赁交易?关系不仅涉?及融资租赁?合同关系,?还涉及买卖?合同关系,?某些特定的?融资租赁交?易还涉及贷?款合同关系?。认为融资?租赁合同是?融资性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结合而?成的新型独?立合同,是?混淆了融资?租赁交易关?系和融资租?赁合同关系?。我国引进?融资租赁这?一交易方式?以后很长一?段时间内,?立法对融资?租赁合同这?一概念并没?有一个统
? 一、固?定的认识。?这一状态一?直持续到1?999年统?一《合同法?》的颁布,?该法第23?7条明文规?定》 第一?条规定,“?本公约管辖?第2款所指?的融资租赁?交易,其中?,一方(出?租人)按照?另一方(承?租人)的规?格要求同某?个第三方(?供货人)订?立一项协议?。根据该协?议,出租人?按承租人就?涉及其利益?的部分所认?可的条件取?得成套设备?、资本货物?或其它设备?(设备),?并且,同承?租人订立一?项协议(租?赁协议),?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授予承?租人使用设?备的权利(?《国际统一?私法协会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一条,我国?已加入该公?约。)。”?可见,我国?《合同法》?所称“融资?租赁合同”?也是指融资?租赁交易中?签订的融资?性租赁合同?。
? 根据有关?立法的规定?及融资租赁?实务可以归?纳出融资租?赁合同的如?下法律特征?:国际统一?私法协会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一条,我国?已加入该公?约。)。”?可见,我国《合同法》??所称“融资?租赁合同”?也是指融资?租赁交易中?签订的融资?性租赁合同?。
? 根据有关?立法的规定?及融资租赁?实务可以归?纳出融资租?赁合同的如?下法律特征?》242条?。)。租赁?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和?部分的收益?权则移转给?承租人。即?在出租人对?租赁物所享?有的所有权?之上设定了?限制。基于?所有权的弹?力性原则,?在融资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之日,所?有权的限制?也归于消灭?,出租人享?有的所有权?又恢复圆满?状态。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租?赁期满时租?赁物的归属?。
?
3?、租金的特?殊性。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租金?,但对承租?人来讲该租?金并不仅是?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的对价,而?是“融资”?的对价;而?对于出租人?来讲,其经?营融资租赁?的目的也不?在于取得租?赁物,而是?在于取得租?赁物的租金?以收回投资?成本并获取?相应的利润?。由于租赁?物是为了满?足承租人的?需要,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而从出卖?人处购得,?其通用性差?,因此,为?了确保出租?人能通过融?资租赁交易?获取利润,?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往?往具有特殊?性,通常包?括以下四项?要素:
? 设备购?臵成本、融?资成本、手?续费及利润?。此外,如?果承租人为?设备投保,?保险费应计?入租金(《?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实务操作指?南》239?页,主编闫?海、尹德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我国《合同?法》第24?3条也规定?: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实务操作?指南》23?9页,主编?闫海、尹德?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我国《合?同法》第2?43条也规?定》并未有?所规定,但?我国曾签署?的《国际
统?一司法协会?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一条:国?际统一司法?协会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一条?》,载《经?济与法》,?1993(?10)。)?。然而,尽?管融资租赁?交易往往发?生在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之间?,但就融资?租赁合同本?身而言,其?主体只能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出卖?人并不能够?因融资租赁?合同的成立?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承租人也?不因出卖人?与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的成立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出卖?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直?接向承租人?履行义务(?参见《合同?法》239?条。),但?出卖人的这?种义务是基?于其与出租?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所确?定的,是替?代出租人履?行其对承租?人的义务,?而非基于融?资租赁合同?所必然负有?的。
?
?5、标的物?的特殊性。?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即租赁物。?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具广泛性和?限定性。现?代融资租赁?所经营的租?赁设备几乎?无所不及。?从人造卫星?、航空设备?、石油钻井?平台等大型?成套设备到?包括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在?内的各种运?输工具;从?各种精密仪?器、信息处?理系统、电?话系统、纺?织机械等专?用设备到机?床、办公用?品等一般通?用生产设备?,都已成为?租赁公司经?营的对象。?
?然而也并不?是所有东西?都可以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根据《国?际统一私法?协会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一条?的规定,国?际融资租赁?的标的物为?“成套设备?、资本货物?或其它设备?(设备)”?。而《国际?会计准则,?17 租赁?》中则规定?:经济与法?》,199?3(10)?。)。然而?,尽管融资?租赁交易往?往发生在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之间,但就?融资租赁合?同本身而言?,其主体只?能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出卖人并不?能够因融资?租赁合同的?成立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承租?人也不因出?卖人与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的成?立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出卖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直接向承?租人履行义?务(参见《?合同法》2?39条。)?,但出卖人?的这种义务?是基于其与?出租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所确定的,?是替代出租?人履行其对?承租人的义?务,而非基?于融资租赁?合同所必然?负有的。 ?
? 5、标?的物的特殊?性。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即租赁?物。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具广泛?性和限定性?。现代融资?租赁所经营?的租赁设备?几乎无所不?及。从人造?卫星、航空?设备、石油?钻井平台等?大型成套设?备到包括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在内的各?种运输工具?;从各种精?密仪器、信?息处理系统?、电话系统?、纺织机械?等专用设备?到机床、办?公用品等一?般通用生产?设备,都已?成为租赁公?司经营的对?象。
? 然而也?并不是所有?东西都可以?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根据?《国际统一?私法协会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一条的规定?,国际融资?租赁的标的?物为“成套?设备、资本?货物或其它?设备(设备?)”。而《?国际会计准?则,17 ?租赁》中则?规定》第十?九条有如下?规定:
? “使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虽然?我国《合同?法》并未对?融资租赁的?标的物做出?明确的限制?。但笔者认?为,根据融?资租赁交易?的特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至少应具备?如下特征:?合同法》并?未对融资租?赁的标的物?做出明确的?限制。但笔?者认为,根?据融资租赁?交易的特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至少应?具备如下特?征》第23?8条第二款?就明文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7、融资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出租人享有?的权利就是?承租人负有?的义务,反?之亦如此。?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通过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给予对?方当事人一?定的利益,?对方当事人?在取得该利?益时都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
?
? 二、 融?资租赁合同?的分类 融?资租赁合同?因交易形式?的差异而有?所不同,根?据交易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可分为如?下几种基本?类型:
?
? (1)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即?与融资租赁?合同相关的?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和出?租人是同一?人。这是融?资租赁合同?的一种最主?要的形式。?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直接向出卖?人购回选定?的租赁物品?,交给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交?付租金。由?于其省事省?时,手续简?便的特点,?这种形式的?合同大受当?事人的青睐?,我国融资?租赁业务中?大多采取此?种形式的合?同。
?
?(2)转租?式的融资租?赁合同。此?类合同中以?特别条款约?定,承租人?同时以出租?人的身份与?第三人即最?终承租人订?立另一个融?资租赁合同?,该另一个?合同的租赁?物和租赁期?限与本合同?完全相同。?根据该合同?,承租人向?出租人办理?租赁手续,?租入设备,?然后再转租?给最终承租?人使用,其?中承租人和?出租人均为?租赁公司。?转租赁交易?中作为第三?人的最终承?租人往往要?支付比典型?租赁承租人?高的租金。?因此,此种?合同形式一?般只在企业?迫切需要国?外只租不卖?的先进技术?时才采用。?
?
(3?)回租式融?资租赁合同?,即合同的?承租人和相?关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是?同一人的合?同。这种合?同形式一般?在以下两种?情形下被采?用:
(a)企?业资金不足?而又急需某?种设备,此?时,企业先?出资从制造?商那里购臵?所 ?
需的租赁?物,转售给?租赁公司,?然后再从租?赁公司租回?租赁物使用?;(b)企?业资金不足?,但拥有大?型设备或生?产线,此时?,可将本企?业原有的大?型设备或生?产线先卖给?租赁公司,?收取现款,?以解燃眉之?急,在售出?设备的同时?向租赁公司?办理租赁手?续,由企业?继续使用原?有设备。 ?
? (4)?回转租式的?融资租赁合?同,即相关?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同时?是相关的另?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即最终?承租人。这?种合同形式?汇集了回租?式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和转租式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即?当转租式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最终承?租人是租赁?物的出卖人?时,这一合?同就成了回?转租式融资?租赁合同。?
?有学者主张?根据这种分?类标准,融?资租赁合同?除上述三种?类型外,还?包括:
?
? (1)托?购式融资租?赁合同,即?相关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不是出租人?,而是他人?。此时,在?出租人和买?受人之间需?订立委托代?理协议。 ?
? (2)?托购转租式?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关?的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不?是出租人,?而是他人。?此时,在转?租式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同相关?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之间?需订立委托?代理协议(?参见《融资?租赁理论探?讨与实务操?作》,裘企?阳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笔者认为,?以上两种形?式都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的独立的?类别,托购?式融资租赁?合同实际上?是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而托购转?租式融资租?赁合同实际?上是转租式?融资租赁合?同。买受人?就是实际上?的出租人,?所谓的出租?人只不过是?买受人的代?理人,他根?据委托代理?协议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与承租人?为融资租赁?交易。他和?买受人之间?是间接代理?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的当事人?。只有买受?人才是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 ?
此?外,根据其?他分类标准?,融资租赁?交易还可以?分为杠杆租?赁、委托租?赁、卖主租?赁、节税租?赁,等等。?但由于这些?标准都不涉?及租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都不构成?专门的融资?租赁合同类?别。
?
?三、 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融资?租赁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就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拘?束力,当事?人得基于融?资租赁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融资租赁理?论探讨与实?务操作》,?裘企阳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 笔者认?为,以上两?种形式都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的独?立的类别,?托购式融资?租赁合同实?际上是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而托?购转租式融?资租赁合同?实际上是转?租式融资租?赁合同。买?受人就是实?际上的出租?人,所谓的?出租人只不?过是买受人?的代理人,?他根据委托?代理协议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与承?租人为融资?租赁交易。?他和买受人?之间是间接?代理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的当?事人。只有?买受人才是?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
此外,根?据其他分类?标准,融资?租赁交易还?可以分为杠?杆租赁、委?托租赁、卖?主 ?
租赁、节?税租赁,等?等。但由于?这些标准都?不涉及租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都不?构成专门的?融资租赁合?同类别。 ?
? 三、 ?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融资租赁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就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拘束力,?当事人得基?于融资租赁?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规定出?租人在融资?租赁期间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参?见《合同法?》第242?条。)。如?此规定并无?可争议之处?,因为在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确实?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然而,有些?学者据此就?认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是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的主要权?利(参见《?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权?利》刘影,?载《北京商?学院学报》?,1999?年第四期。?),这恐怕?有不妥之处?。笔者认为?,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并不?是出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享有的?权利,而是?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的前?提,通过买?卖合同购得?,即使在融?资租赁合同?终止以后,?出租人的身?份丧失,作?为原出租人?的租赁公司?也不会自然?丧失对租赁?物的所有权?。
?
(?2)免除责?任的权利。?无论在实践?中、理论上?还是在国内?外的立法上?,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对租赁物?免除责任的?规则,都得?到了广泛的?肯定(参见?《国际统一?私法协会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8条第一款?:合同法》?第242条?。)。如此?规定并无可?争议之处,?因为在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确实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然?而,有些学?者据此就认?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是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的主要权利?(参见《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权利?》刘影,载?《北京商学?院学报》,?1999年?第四期。)?,这恐怕有?不妥之处。?笔者认为,?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并不是?出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
中享有的权?利,而是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的前提?,通过买卖?合同购得,?即使在融资?租赁合同终?止以后,出?租人的身份?丧失,作为?原出租人的?租赁公司也?不会自然丧?失对租赁物?的所有权。?
?
(2?)免除责任?的权利。无?论在实践中?、理论上还?是在国内外?的立法上,?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对租赁物免?除责任的规?则,都得到?了广泛的肯?定(参见《?国际统一私?法协会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8?条第一款》?第224,?246,2?47条。)?。这主要是?由于,租赁?物是由承租?人选择并由?承租人直接?从出卖人处?取得,因选?择错误而发?生的责任如?果由出租人?来承担,未?免有失公平?。
?
(?3)收取租?金的权利。?按照合同的?约定收取租?金是出租人?最主要的权?利,也是出?租人参与融?资租赁关系?收回融资成?本和获取利?润的唯一途?径。
?
?(4)收回?租赁物的权?利。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出租人有?权收回租赁?物:
? 篇三:
? 融资?租赁合同提?纲(定) ?融资租赁合?同提纲
?
?一、本合同?背景介绍 ?
二、?融资租赁合?同介绍
? (一)?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 ?
? (二)?根据有关立?法的规定及?融资租赁实?务可以归纳?出融资租赁?合同的如下?法律特征:?
?
1、?融资租赁合?同是以融资?为目的,以?融物为手段?的合同。其?核心是融资?。这是融资?租赁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实质性?特征。对承?租人来讲融?资租赁的目?的并不在于?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而在于获得?租赁物的使?用权。通过?融资租赁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而由承租人?支付相应的?租金,这样?,承租人可?以以远远少?于租赁物价?款的租金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权,从?而解决资金?短缺的窘境?或腾出资金?用于其他投?资。
?
?2、融资性?租赁合同是?移转标的物?的使用权的?合同。在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合同法》2?42条。)?。租赁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和部分?的收益权则?移转给承租?人。即在出?租人对租赁?物所享有的?所有权之上?设定了限制?。基于所有?权的弹力性?原则,在融?资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之?日,所有权?的限制也归?于消灭,出?租人享有的?所有权又恢?复圆满状态?。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租赁期?满时租赁物?的归属。 ?
? 3、租?金的特殊性?。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租金,但?对承租人来?讲该租金并?不仅是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的对?价,而是“?融资”的对?价;而对于?出租人来
讲?,其经营融?资租赁的目?的也不在于?取得租赁物?,而是在于?取得租赁物?的租金以收?回投资成本?并获取相应?的利润。由?于租赁物是?为了满足承?租人的需要?,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而?从出卖人处?购得,其通?用性差,因?此,为了确?保出租人能?通过融资租?赁交易获取?利润,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往往具?有特殊性,?通常包括以?下四项要素?:合同法》?242条。?)。租赁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和部?分的收益权?则移转给承?租人。即在?出租人对租?赁物所享有?的所有权之?上设定了限?制。基于所?有权的弹力?性原则,在?融资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之日,所有?权的限制也?归于消灭,?出租人享有?的所有权又?恢复圆满状?态。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租赁?期满时租赁?物的归属。?
?
3、?租金的特殊?性。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租金,?但对承租人?来讲该租金?并不仅是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的?对价,而是?“融资”的?对价;而对?于出租人来?讲,其经营?融资租赁的?目的也不在?于取得租赁?物,而是在?于取得租赁?物的租金以?收回投资成?本并获取相?应的利润。?由于租赁物?是为了满足?承租人的需?要,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而从出卖人?处购得,其?通用性差,?因此,为了?确保出租人?能通过融资?租赁交易获?取利润,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往往?具有特殊性?,通常包括?以下四项要?素》239?页,主编闫?海、尹德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我国《合同?法》第24?3条也规定?:合同法》?第243条?也规定》并?未有所规定?,但我国曾?签署的《国?际统一司法?协会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一条?:国际统一?司法协会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一条》第一?条的规定,?国际融资租?赁的标的物?为“成套设?备、资本货?物或其它设?备
?赁》中则规?定:国际会?计准则,1?7 租赁》?中(设备)?”。而《国?际会计准则?,17 租
则规定》?第十九条有?如下规定:?
“?使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虽然我国《?合同法》并?未对融资租?赁的标的物?做出明确的?限制。但笔?者认为,根?据融资租赁?交易的特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至少应?具备如下特?征:合同法?》并未对融?资租赁的标?的物做出明?确的限制。?但笔者认为?,根据融资?租赁交易的?特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至?少应具备如?下特征》第?238条第?二款就明文?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 7、融?资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出租人?享有的权利?就是承租人?负有的义务?,反之亦如?此。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通?过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给?予对方当事?人一定的利?益,对方当?事人在取得?该利益时都?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
?
(三?)融资租赁?合同的分类?融资租赁合?同因交易形?式的差异而?有所不同,?根据交易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可分为?如下几种基?本类型: ?
? (1)?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即与融资租?赁合同相关?的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和?出租人是同?一人。这是?融资租赁合?同的一种最?主要的形式?。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直接向出?卖人购回选?定的租赁物?品,交给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交付租金。?由于其省事?省时,手续?简便的特点?,这种形式?的合同大受?当事人的青?睐,我国融?资租赁业务?中大多采取?此种形式的?合同。
?
? (2)转?租式的融资?租赁合同。?此类合同中?以特别条款?约定,承租?人同时以出?租人的身份?与第三人即?最终承租人?订立另一个?融资租赁合?同,该另一?个合同的租?赁物和租赁?期限与本合?同完全相同?。根据该合?同,承租人?向出租人办?理租赁手续?,租入设备?,然后再转?租给最终承?租人使用,?其中承租人?和出租人均?为租赁公司?。转租赁交?易中作为第?三人的最终?承租人往往?要支付比典?型租赁承租?人高的租金?。因此,此?种合同形式?一般只在企?业迫切需要?国外只租不?卖的先进技?术时才采用?。
?
(?3)回租式?融资租赁合?同,即合同?的承租人和?相关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是同一人的?合同。这种?合同形式一?般在以下两?种情形下被?采用:
? (a)?企业资金不?足而又急需?某种设备,?此时,企业?先出资从制?造商那里购?置所需的租?赁物,转售?给租赁公司?,然后再从?租赁公司租?回租赁物使?用;(b)?企业资金不?足,但拥有?大型设备或?生产线,此?时,可将本?企业原有的?大型设备或?生产线先卖?给租赁公司?,收取现款?,以解燃眉?之急,在售?出设备的同?时向租赁公?司办理租赁?手续,由企?业继续使用?原有设备。?
?
(4?)回转租式?的融资租赁?合同,即相?关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同?时是相关的?另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即最?终承租人。?这种合同形?式汇集了回?租式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和转租式?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即当转租式?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最终?承租人是租?赁物的出卖?人时,这一?合同就成了?回转租式融?资租赁合同?。
?
(?四)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融资租?赁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就?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拘束?力,当事人?得基于融资?租赁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
? (一)? 出租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 1、 出?租人的主要?权利
? (1)关?于租赁物的?所有权。我?国《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在融资租?赁期间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参见?《合同法》?第242条?。)
? (2)免?除责任的权?利。在通常?情况下,作?为出租人的?租赁公司并?不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不?负担租赁物?在租赁期间?毁损灭失的?风险,免除?其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参见《合?同法》第2?24,24?6,247?条。)。 ?
? (3)?收取租金的?权利。按照?合同的约定?收取租金是?出租人最主?要的权利,?也是出租人?参与融资租?赁关系收回?融资成本和?获取利润的?唯一途径。?
?
(4?)收回租赁?物的权利。?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出?租人有权收?回租赁物:?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在?融资租赁期?间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参见《合?同法》第2?42条。)?
(?2)免除责?任的权利。?在通常情况?下,作为出?租人的租赁?公司并不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不负担?租赁物在租?赁期间毁损?灭失的风险?,免除其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参?见《合同法?》第224?,246,?247条。?)。
?
?(3)收取?租金的权利?。按照合同?的约定收取?租金是出租?人最主要的?权利,也是?出租人参与?融资租赁关?系收回融资?成本和获取?利润的唯一?途径。
?
? (4)收?回租赁物的?权利。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出租人?有权收回租?赁物》第2?39条。)?,只要承租?人自出卖人?手中受领了?标的物,即?视为出租人?的交付义务?业已履行。?
?
(3?)确保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参见《?合同法》第?245条,?《国际统一?私法协会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8条第二款?。)。承租?人进行融资?租赁交易的?目的就在于?获得租赁物?的使用权,?为确保承租?人正常对租?赁物进行占?有使用,出?租人负有如?下义务:合?同法》第2?45条,《?国际统一私?法协会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8?条第二款。?)。承租人?进行融资租?赁交易的目?的就在于获?得租赁物的?使用权,为?确保承租人?正常对租赁?物进行占有?使用,出租?人负有如下?义务》第2?39条。)?。
? 首先,承?租人有权要?求出卖人直?接向其交付?标的物,出?卖人不得拒?绝。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相关?的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只向买受人?即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承担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但由?于融资租赁?合同和相关?的买卖合同?具有同一的?标的物,且?出租人按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租赁物?是以供给承?租人使用为?目的的,出?租人往往缺?乏对租赁物?进行判断检?查的能力,?与其相反,?承租人对租?赁物则有着?专业性的了?解,由其对?租赁物进行?检验受领,?更有利于确?保承租人利?益。因此,?我国《合同?法》规定出?卖人应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这是出?租人向承租?人转让其作?为买受人所?享有的交付?标的物请求?权的结果。?
?其次,承租?人享有向出?卖人索赔的?权利。如前?所述,在一?般情况下,?出租人并不?对租赁物负?担瑕疵担保?责任,而由?承租人就自?己因标的物?不交付、迟?延交付或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所受?的损失直接?向出卖人索?赔,出租人?仅负协助的?义务
? (3)对?租赁物享有?独占的使用?收益的权利?。出租人享?有的这种权?利是法律为?了维护融资?租赁关系的?稳定性,而?赋予承租人?的特殊权利?,具有物权?的性质,是?债权物权化?的典型。出?租人基于其?所有权可以?在租赁物上?设置抵押权?,但必须通?知承租人,?而且这种抵?押行为不得?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承租人得?以其对租赁?物的独占使?用权对抗抵?押权人;此?外,出租人?转让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依然可以?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新的所有?权人也不得?解除合同,?取回租赁物?,这就是所?谓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形象?体现。
?
? (4)对?租赁物的优?先购买权。?在出卖人转?让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承租人享?有的这种权?利与一般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权利?并无实质差?异。由于在?融资租赁期?间届满时,?当时人仅须?支付象征性?的价款即可?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的这?种权利又被?称为“廉价?购买权”。?
?
(5?)对租赁期?间届满时租?赁物的归属?的选择权。?承租人对租?赁物在融资?租赁期间届?满后的归属?具有选择权?,要么留购?,要么续租?,如果承租?人放弃了留?购和续租的?权利,就意?味着其选择?了退租——?在合同终止?时将租赁物?退还给出租?人。
?
?2、承租人?的主要义务?
(?1)对租赁?物进行检验?和受领的义?务。对租赁?物进行验收?,具有双重?性质,既是?承租人的权?利又是承租?人的义务。?当它被作为?承租人的权?利提及的时?候,强调的?是
承租人得?请求出卖人?直接向其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而当它的身?份是承租人?的义务的时?候,则强调?承租人必须?在约定的或?出卖人通知?的时间和地?点检验和受?领标的物,?无故不得迟?延受领或拒?收,承租人?对其无故迟?延受领或拒?收而给出卖?人造成的损?失必须承担?责任。同时?,承租人应?当将验收的?结果及时通?知出租人。?
?
(2?)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的义务(?参见《合同?法》247?条,《国际?统一私法协?会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九条。?)。首先,?承租人应妥?善照看设备?,负责租赁?物的安全,?防止租赁物?毁损灭失,?在第三人的?行为妨害租?赁物时,得?基于其占有?权请求排除?妨碍,或请?求出租人基?于其所有权?请求排除妨?碍;其次,?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或租赁?说明书中规?定的操作与?使用的有关?规程,以合?理的方式使?用设备并使?之保持交付?时的状态,?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将租赁物移?转使用地点?(融资租赁?合同的保留?条款通常要?规定租赁物?使用的地区?范围),不?得改变租赁?物的形状或?装配其他附?件,但合理?损耗及各方?商定的对设?备的任何改?装除外;再?次,承租人?还应当对租?赁物负维修?的责任,以?避免其品质?的不适当降?低害及出租?人的所有权?,对于租赁?物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故障,?应及时向出?租人报告;?此外,承租?人只有在出?租人同意和?不损害第三?方权利时才?可以转让其?对租赁物的?使用权或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权利?。
?
(?3)支付租?金的义务。?支付租金是?承租人所负?的最主要的?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币种、数量?、支付方式?和时间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如前所?述,租金是?承租人融资?的对价,有?着其特殊的?构成。因此?,在出租人?依约购买了?租赁物并交?付给承租人?之后,承租?人就应以租?金的形式补?偿出租人因?该项融资租?赁交易所投?入的成本和?资金,而不?得以未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或不?继续对租赁?物进行使篇?四:合同法?》规定出卖?人应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这是出租?人向承租人?转让其作为?买受人所享?有的交付标?的物请求权?的结果。 ?
其?次,承租人?享有向出卖?人索赔的权?利。如前所?述,在一般?情况下,出?租人并不对?租赁物负担?瑕疵担保责?任,而由承?租人就自己?因标的物不?交付、迟延?交付或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所受的?损失直接向?出卖人索赔?,出租人仅?负协助的义?务
?(3)对租?赁物享有独?占的使用收?益的权利。?出租人享有?的这种权利?是法律为了?维护融资租?赁关系的稳?定性,而赋?予承租人的?特殊权利,?具有物权的?性质,是债?权物权化的?典型。出租?人基于其所?有权可以在?租赁物上设?置抵押权,?但必须通知?承租人,而?且这种抵押?行为不得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承租人得以?其对租赁物?的独占使用?权对抗抵押?权人;此外?,出租人转?让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依然可以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新的所有权?人也不得解?除合同,取?回租赁物,?这就是所谓?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形象体?现。
?
?(4)对租?赁物的优先?购买权。在?出卖人转让?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承租人享有?的这种权利?与一般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权利并?无实质差异?。由于在融?资租赁期间?届满时,当?时人仅须支?付象征性的?价款即可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的这种?权利又被称?为“廉价购?买权”。 ?
? (5)?对租赁期间?届满时租赁?物的归属的?选择权。承?租人对租赁?物在融资租?赁期间届满?后的归属具?有选择权,?要么留购,?要么续租,?如果承租人?放弃了留购?和续租的权?利,就意味?着其选择了?退租——在?合同终止时?将租赁物退?还给出租人?。
?
2?、承租人的?主要义务 ?
(1?)对租赁物?进行检验和?受领的义务?。对租赁物?进行验收,?具有双重性?质,既是承?租人的权利?又是承租人?的义务。当?它被作为承?租人的权利?提及的时候?,强调的是?承租人得请?求出卖人直?接向其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而?当它的身份?是承租人的?义务的时候?,则强调承?租人必须在?约定的或出?卖人通知的?时间和地点?检验和受领?标的物,无?故不得迟延?受领或拒收?,承租人对?其无故迟延?受领或拒收?而给出卖人?造成的损失?必须承担责?任。同时,?承租人应当?将验收的结?果及时通知?出租人。 ?
? (2)?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的义务(参?见《合同法?》247条?,《国际统?一私法协会?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九条。)?。首先,承?租人应妥善?照看设备,?负责租赁物?的安全,防?止租赁物毁?损灭失,在?第三人的行?为妨害租赁?物时,得基?于其占有权?请求排除妨?碍,或请求?出租人基于?其所有权请?求排除妨碍?;其次,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或租赁说?明书中规定?的操作与使?用的有关规?程,以合理?的方式使用?设备并使之?保持交付时?的状态,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将?租赁物移转?使用地点(?融资租赁合?同的保留条?款通常要规?定租赁物使?用的地区范?围),不得?改变租赁物?的形状或装?配其他附件?,但合理损?耗及各方商?定的对设备?的任何改装?除外;再次?,承租人还?应当对租赁?物负维修的?责任,以避?免其品质的?不适当降低?害及出租人?的所有权,?对于租赁物?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故障,应?及时向出租?人报告;此?外,承租人?只有在出租?人同意和不?损害第三方?权利时才可?以转让其对?租赁物的使?用权或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权利。?
?
(3?)支付租金?的义务。支?付租金是承?租人所负的?最主要的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币?种、数量、?支付方式和?时间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如前所述?,租金是承?租人融资的?对价,有着?其特殊的构?成。因此,?在出租人依?约购买了租?赁物并交付?给承租人之?后,承租人?就应以租金?的形式补偿?出租人因该?项融资租赁?交易所投入?的成本和资?金,而不得?以未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或不继?续对租赁物?进行使篇四?》第250?条规定:
?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合同?不同于一般?的租赁合同?,在一般租?赁合同届满?以后,返还?租赁物是承?租人不可选?择的义务,?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却可?对租赁物的?归属有选择?权,承租人?可支付一定?的价格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 这是?因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购买租赁物?,在经济上?并不是为了?取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仅仅是?为了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即租金。?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实为?担保能够取?得承租人交?付的租金,?进而收回自?己的投资及?其应得的利?润。
? 融资租?赁合同的期?限一般较长?,在合同期?限内出租人?基本上通过?收取租金的?方式将投资?已经收回,?进而将出租?物的价值转?让。当然,?由于在租赁?期限届满时?对租赁物的?归属有所不?同,再加之?租赁期限不?同,租赁物?的价值消耗?不同,租金?也会有所不?同。反之,?如果租期相?同,租赁物?在期限届满?时归属不同?,租金也会?有所不同。?所以,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时租赁物的?归属,可以?归出租人所?有,也可以?归承租人所?有。篇五:?合同法》第?61条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合同?不同于一般?的租赁合同?,在一般租?赁合同届满?以后,返还?租赁物是承?租人不可选?择的义务,?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却可?对租赁物的?归属有选择?权,承租人?可支付一定?的价格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 这是?因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购买租赁物?,在经济上?并不是为了?取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仅仅是?为了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即租金。?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实为?担保能够取?得承租人交?付的租金,?进而收回自?己的投资及?其应得的利?润。
? 融资租?赁合同的期?限一般较长?,在合同期?限内出租人?基本上通过?收取租金的?方式将投资?已经收回,?进而将出租?物的价值转?让。当然,?由于在租赁?期限届满时?对租赁物的?归属有所不?同,再加之?租赁期限不?同,租赁物?的价值消耗?不同,租金?也会有所不?同。反之,?如果租期相?同,租赁物?在期限届满?时归属不同?,租金也会?有所不同。?所以,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时租赁物的?归属,可以?归出租人所?有,也可以?归承租人所?有。篇五》?及其补充协?议(统称为?“预售合同?”,详见本?合同附件十?),以预购?的方式向乙?方购买了坐?落于【】地?块暂定名为?【】的【】?套物业(统?称为“租赁?物”),租?赁物的明细?清单如本合?同附件一《?租赁物情况?表》所示;? 2.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承租?租赁物;乙?方并同意按?照本合同附?件九《回购?协议》规定?的条件向甲?方回购租赁?物。
? 甲方作?为出租人,?乙方作为承?租人,双方?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本合同一?经签订,在?法律上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任?何一方无权?单方面解约?。
? 第一条 ?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 1.双?方确认:租?赁物情况表?》所示; ?2.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承租租?赁物;乙方?并同意按照?本合同附件?九《回购协?议》规定的?条件向甲方?回购租赁物?。
? 甲方作为?出租人,乙?方作为承租?人,双方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本合同一经?签订,在法?律上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任何?一方无权单?方面解约。?
?第一条 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 1.双方?确认》第1?4章所指的?“融资租赁?合同”。在?本合同项下?,乙方以筹?措资金为目?的,将其拥?有真实所有?权并有权处?分的租赁物?转让给甲方?;甲方受让?租赁物后将?租赁物出租?给乙方,乙?方在租赁期?内向甲方支?付租金,并?在本合同约?定的条件成?就时按照《?回购协议》?规定的价格?、付款期限?及其他条件?向甲方回购?租赁物,或?安排甲方认?可的第三方?按照《回购?协议》规定?的价格、付?款期限及其?他条件向甲?方回购租赁物。?
? 2.鉴?于租赁物系?由甲方向乙?方购买,并?且租赁物将?由乙方予以?分批回购,?乙方确认:?回购协议》?规定的价格?、付款期限?及其他条件?向甲方回购?租赁物,或?安排甲方
认?可的第三方?按照《回购?协议》规定?的价格、付?款期限及其?他条件向甲?方回购租赁?物。
? 2.鉴?于租赁物系?由甲方向乙?方购买,并?且租赁物将?由乙方予以?分批回购,?乙方确认》?(格式见附?件七),乙?方应按照通?知书所述金?额足额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 乙方同?意:
? 甲方随时?有权终止上?述选择
? (1)并?进一步要求?乙方按照上?述选择
? (2)进?行办理。 ?
5?.乙方保证?按照本合同?附件九所示?的《回购协?议》文本签?署《回购协?议》,并全?部履行《回?购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 6.乙?方同意:
? 租赁?物在任何情?形下不应作?为乙方承担?其民事责任?的财产。若?乙方破产,?租赁物不得?纳入破产财?产范畴;若?乙方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经济纠纷,?租赁物亦不?应在任何方?面被纳入可?被法院或其?他有权政府?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查封、没收?等)的乙方?资产范畴。?
?
范文二:融资租赁合同期限
? ? ? ? ? ? ? ? ? ?融资?租赁?合同?期限?
篇?一:?
? ?融资?租赁?合同?论文?租赁?合同?论文?法律?关系?论文?融资?租赁?合同?论文?租赁?合同?论文?法律?关系?论文?融资?租赁?合同?论文?租赁?合同?论文?法律?关系?论文? 融?资租?赁合?同和?租赁?合同?法律?特点?比较?与分?析 ?摘要?:
? ? 租?赁合?同的?出现?远早?于融?资租?赁合?同,?因此?租赁?合同?又成?为传?统租?赁。?在合?同法?中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均属?于有?名合?同,?分属?第十?三章?和第?十四?章,?由此?可见?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的?区别?。本?文从?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客?体和?法律?关系?出发?将两?者进?行比?较,?讨论?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的?异同?。 ?
? ?关键?词:?
? ?融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法律?关系? 融?资租?赁产?生于?上世?纪5?0年?代的?美国?,世?界上?第一?家金?融租?赁公?司成?立于?19?52?年5?月,?由美?国人?h??叙思?费尔?德创?立的?。融?资租?赁集?融资?、融?物为?一身?、具?有金?融性?质成?为仅?次于?银行?借贷?的第?二大?金融?产品?。融?资租?赁在?中国?的历?史要?追溯?自上?世纪?80?年代?,是?由荣?毅仁?先生?在改?革开?放之?初引?进的?。融?资租?赁在?21?世纪?之初?发展?非常?的迅?速,?截至?20?17?年3?月末?,根?据银?监会?统计?的数?据,?17?家金?融租?赁公?司资?产总?额达?到3?64?0亿?元,?比2?01?7年?同期?增长?25?倍。?由于?融资?租赁?业的?高速?发展?,因?此由?融资?租赁?产生?的争?议和?纠纷?在近?些年?亦有?日益?增多?的趋?势。?本文?将在?对近?些年?发生?的融?资租?赁诉?讼进?行归?纳总?结,?并根?据相?关法?律进?行阐?述评?析。?
? ? 由?于融?资租?赁业?正处?于发?展和?起步?阶段?,我?国关?于融?资租?赁的?立法?研究?也日?益加?紧并?提上?日程?,但?是因?为缺?乏专?业人?才和?经验?,很?多研?究和?论证?亦处?于“?摸石?头过?河”?的阶?段。?目前?我国?处理?融资?租赁?争议?和纠?纷的?法律?依据?仍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融 ?资租?赁的?专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其?中如?果有?涉及?到保?证或?者担?保法?律关?系的?,其?法律?依据?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租?赁物?件所?有权?争议?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 ?融资?租赁?合同?是合?同法?中规?定的?“有?名合?同”?,因?此在?处理?融资?租赁?争议?的案?件时?则应?当适?用合?同法?第1?4章?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而不?是第?13?章中?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对于?融资?租赁?合同?和租?赁合?同的?不同?之处?,一?般而?言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
? 一?、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的客?体 ?租赁?合同?:
? ? 合?同法?第十?三章?对于?租赁?合同?中租?赁物?没有?作明?确的?限制?,因?此租?赁合?同项?下的?客体?只要?不是?法律?规定?的违?禁物?、限?制流?通的?物都?可以?成为?租赁?物件?,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中国?民法?的通?说对?于物?而言?,只?包括?有体?物,?不承?认无?体物?的概?念,?而无?体物?更多?被认?为是?一种?权利?的保?护。?
? ? 融?资租?赁合?同:?
? ?对于?融资?租赁?合同?法并?未对?租赁?物进?行规?定,?但是?商务?部《?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中?》(?“办?法”?)对?于租?赁财?产包?括:?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中?》(?“办?法”?)对?于租?赁财?产包?括》?的规?定,?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应?当为?商业?银行?(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额占?拟设?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出资?人)?。 ?
? ?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其?虽然?并没?有法?律规?定,?但是?应当?符合?融资?租赁?的定?义和?交易?惯例?,参?照《?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对于?租赁?物的?定义?,承?租人?应当?是商?事主?体,?即承?租人?应当?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购买?租赁?物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
? ?
? 三?、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关?系 ?在英?语字?典中?,r?en?ta?l和?le?as?e解?释是?基本?相同?的。?但在?租赁?业发?达的?西方?国家?,比?如美?国或?者欧?洲,?租赁?业内?人士?对这?两种?不同? 类?型的?租赁?加以?区分?。在?现代?融资?租赁?产生?后,?采用?了一?种约?定俗?称的?做法?,即?用r?en?ta?l代?表传?统租?赁,?用l?ea?se?特指?融资?租赁?。中?国在?20?世纪?80?年代?初引?进融?资租?赁之?时,?立法?上对?之并?没有?立即?做出?反应?。到?90?年代?中期?,随?着对?于融?资租?赁法?律问?题认?识的?不深?刻,?融资?租赁?案件?争议?日益?增多?,法?律上?欠缺?的弊?端逐?渐显?现了?出来?。直?到1?99?9年?《合?同法?》才?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和法?律关?系做?出了?一般?性规?定。?除此?之外?,最?高院?因为?审判?工作?的需?要,?曾于?19?96?年5?月2?7日?对融?资租?赁的?法律?适用?问题?公布?过一?个司?法解?释。?至此?,大?家对?于租?赁和?融资?租赁?的法?律关?系才?比较?明确?。 ?
? ?租赁?: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对?于租?赁物?的定?义,?承租?人应?当是?商事?主体?,即?承租?人应?当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购?买租?赁物?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 ?
在?英语?字典?中,?re?nt?al?和l?ea?se?解释?是基?? ?三、?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关系?
本相?同的?。但?在租?赁业?发达?的西?方国?家,?比如?美国?或者?欧洲?,租?赁业?内人?士对?这两?种不?同 ?类型?的租?赁加?以区?分。?在现?代融?资租?赁产?生后?,采?用了?一种?约定?俗称?的做?法,?即用?re?nt?al?代表?传统?租赁?,用?le?as?e特?指融?资租?赁。?中国?在2?0世?纪8?0年?代初?引进?融资?租赁?之时?,立?法上?对之?并没?有立?即做?出反?应。?到9?0年?代中?期,?随着?对于?融资?租赁?法律?问题?认识?的不?深刻?,融?资租?赁案?件争?议日?益增?多,?法律?上欠?缺的?弊端?逐渐?显现?了出?来。?直到?19?99?年《?合同?法》?才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和?法律?关系?做出?了一?般性?规定?。除?此之?外,?最高?院因?为审?判工?作的?需要?,曾?于1?99?6年?5月?27?日对?融资?租赁?的法?律适?用问?题公?布过?一个?司法?解释?。至?此,?大家?对于?租赁?和融?资租?赁的?法律?关系?才比?较明?确。?
? ? 租?赁》?第2?12?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因此?,租?赁合?同在?我国?法律?框架?内是?一种?有名?合同?,是?规范?承租?人和?出租?人对?于租?赁物?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义?务的?合同?,具?体而?言又?包括?租赁?物的?使用?期限?、租?赁物?的瑕?疵担?保、?维修?义务?、租?金的?支付?和第?三者?责任?等。?简而?言之?,租?赁合?同项?下出?租人?的义?务是?比较?重的?,除?租赁?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应?当对?于租?赁物?的质?量瑕?疵承?担担?保义?务,?除此?之外?还承?担租?赁物?的损?毁灭?失风?险(?除因?承租?人的?原因?导致?租赁?物的?损毁?灭失?除外?)。?租赁?期限?届满?之后?,承?租人?可以?选择?续租?或者?将租?赁物?归还?给承?租人?。 ?
? ?融资?租赁?:
? ? 融?资租?赁又?称金?融租?赁,?是一?个涉?及贸?易、?金融?、法?律、?外汇?、财?务、?保险?、税?收等?多个?领域?的产?业,?因此?从法?律关?系上?讲融?资租?赁要?远比?传统?的租?赁复?杂的?多。?根据?《合?同法?》第?23?7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
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从法?条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其实?包括?了至?少三?方主?体(?出租?人、?承租?人和?供应?商)?和两?个合?同(?出租?人和?供应?商之?间的?买卖?合同?,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所?以,?融资?租赁?具有?鲜明?的金?融产?品的?特征?,融?资租?赁是?以融?资为?手段?,融?物为?目的?的法?律关?系。?此作?为我?们理?解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前提?和基?础是?非常?重要?的。?
? ? 如?果把?融资?租赁?合同?简单?的看?作是?租赁?物的?购买?合同?和租?赁合?同的?结合?,这?种认?识是?非常?错误?的。?其根?本在?于,?出租?人购?买租?赁物?是以?承租?人的?选择?而购?买的?,承?租人?的选?择包?括供?应商?的选?择和?租赁?物的?选择?,出?租人?是承?租人?的“?代言?人”?,但?是
并?非是?承租?人的?代理?人,?因为?出租?人是?租赁?物的?买方?,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一?般而?言,?出租?人购?买租?赁物?并非?以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为目?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作为?商主?体,?购买?租赁?物以?收取?租金?为目?的,?而大?多数?的融?资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承?租人?只需?支付?“名?义价?格”?即可?以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
? ?根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出?租人?的主?要义?务为?:合?同法?》第?23?7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从法?条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其实?包括?了至?少三?方主?体(?出租?人、?承租?人和?供应?商)?和两?个合?同(?出租?人和?供应?商之?间的?买卖?合同?,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所?以,?融资?租赁?具有?鲜明?的金?融产?品的?特征?,融?资租?赁是?以融?资为?手段?,融?物为?目的?的法?律关?系。?此作?为我?们理?解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前提?和基?础是?非常?重要?的。?
? ? 如?果把?融资?租赁?合同?简单?的看?作是?租赁?物的?购买?合同?和租?赁合?同的?结合?,这?种认?识是?非常?错误?的。?其根?本在?于,?出租?人购?买租?赁物?是以?承租?人的?选择?而购?买的?,承?租人?的选?择包?括供?应商?的选?择和?租赁?物的?选择?,出?租人?是承?租人?的“?代言?人”?,但?是并?非是?承租?人的?代理?人,?因为?出租?人是?租赁?物的?买方?,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一?般而?言,?出租?人购?买租?赁物?并非?以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为目?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作为?商主?体,?购买?租赁?物以?收取?租金?为目?的,?而大?多数?的融?资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承?租人?只需?支付?“名?义价?格”?即可?以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
? ?根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出?租人?的主?要义?务为?》已?将融?资租?赁合?同定?位为?“新?型独?立合?同”?以专?章加?以规?定。?尽管?如此?,对?融资?租赁?合同?这种?融租?赁合?同、?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的?部分?功能?为一?体的?合同?,人?们依?然莫?衷
? ?一是?。因?此,?本文?拟就?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特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性?质、?合同?效力?的终?止等?若干?问题?进行?阐述?,希?望能?达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 ? 融?资租?赁合?同是?融资?租赁?的产?物。?融资?租赁?这一?名词?是从?英文?“f?in?an?ce? l?ea?se?”翻?译而?来的?,也?因此?在经?济学?上融?资租?赁又?被称?为“?金融?租赁?”。?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型?的融?金融?、贸?易和?租赁?为一?体的?信贷?方式?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美国?。其?时,?美国?正处?于从?军事?工业?向民?用工?业转?型的?时期?,企?业不?仅需?要通?过租?赁来?获得?设备?的使?用价?值,?而且?需要?通过?租赁?来融?通资?金。?在这?种情?况下?,融?资租?赁应?运而?生。?融资?租赁?的交?易方?式是?由美?国人?H.?叙恩?费尔?德创?立的?“美?国租?赁公?司”?(后?更名?为“?美国?国际?租赁?公司?”)?实现?的。?该公?司成?立于?19?52?年5?月,?是世?界上?第一?家采?用融?
资租赁方??式开?办设?备租?赁业?务的?企业?。此?后,?融资?租赁?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自产?生以?来,?一直?保持?着蓬?勃发?展的?势头?。融?资租?赁首?次被?引进?我国?是在?改革?开放?之初?,当?时荣?毅仁?先生?执掌?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设?立了?租赁?部,?成就?了我?国第?一笔?融资?租赁?交易?。1?98?1年?成立?的中?日合?资企?业—?—中?国东?方租?赁公?司,?是我?国第?一家?从事?融资?租赁?的企?业。?融资?租赁?,对?承租?人而?言,?可以?较少?的资?金解?决生?产所?需;?对出?租人?而言?,既?可获?得丰?厚的?利润?,又?有较?为可?靠的?债权?保障?,能?够适?应企?业界?各种?实际?需要?,因?此颇?受当?事人?各方?的青?睐。?由于?融资?租赁?能够?提供?一般?的中?长期?贷款?所不?能提?供的?融资?便利?,因?此,?其虽?然起?步较?晚,?却是?“不?鸣则?已,?一鸣?惊人?”。?融资?租赁?现象?的产?生为?我国?的立?法提?供了?新的?课题?,为?了规?范融?资租?赁市?场,?有关?融资?租赁?的法?律法?规纷?纷出?台,?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含有?“融?资租?赁合?同”?专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它为?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提供?了焕?然一?新的?法制?环境?,使?之进?入了?一个?与世?界各?国融?资租?赁的?功能?更为?接近?的发?展阶?段。?然而?由于?融资?租赁?在我?国起?步较?晚,?配套?立法?相对?滞后?,学?理研?究也?有待?进一?步深?入,?有关?融资?租赁?合同?的纠?纷已?成为?司法?领域?的一?个棘?手问?题。?鉴于?此,?笔者?意图?通过?此文?的撰?写,?对融?资租?赁合?同有?一个?较为?全面?的认?识。?
? ?
? 一?、 ?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有?学者?认为?,“?融资?租赁?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融资?租赁?合同?并非?一个?合同?,而?是由?三方?当事?人参?加,?两个?法律?关系?组成?的新?型合?同(?《关?于融?资性?租赁?问题?的理?论探?讨》?,佟?强,?载《?中外?法学?》
?第二?期,?15?页。?)。?首先?由承?租人?(需?要机?器设?备的?企业?)与?出租?人(?租赁?1?99?2年
公司?)订?立租?赁合?同,?再由?出租?人与?承租?人选?定的?出卖?人(?供货?商)?订立?买卖?合同?,购?买承?租人?选定?的租?赁物?。两?个合?同互?相交?错,?买卖?合同?的订?立是?为了?履行?租赁?合同?,而?租赁?合同?的履?行又?必须?以买?卖合?同的?成立?为前?提。?狭义?上的?融资?租赁?合同?则仅?指前?一个?合同?,它?虽然?也称?为租?赁,?但与?传统?的财?产租?赁合?同截?然不?同(?《关?于融?资性?租赁?问题?的理?论探?讨》?,佟?强,?载《?中外?法学?》1?99?2年?第二?期,?15?页。?)。?笔者?窃以?为,?融资?租赁?交易?关系?和融?资租?赁合?同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融资?租赁?交易?关系?不仅?涉及?融资?租赁?合同?关系?,还?涉及?买卖?合同?关系?,某?些特?定的?融资?租赁?交易?还涉?及贷?款合?同关?系。?认为?融资?租赁?合同?是融?资性?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结?合而?成的?新型?独立?合同?,是?混淆?了融?资租?赁交?易关?系和?融资?租赁?合同?关系?。我?国引?进融?资租?赁这?一交?易方?式以?后很?长一?段时?间内?,立?法对?融资?租赁?合同?这一?概念?并没?有一?个统?
? 一?、固?定的?认识?。这?一状?态一?直持?续到?19?99?年统?一《?合同?法》?的颁?布,?该法?第2?37?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它为?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提供?了焕?然一?新的?法制?环境?,使?之进?入了?一个?与世?界各?国融?资租?赁的?功能?更为?接近?的发?展阶?段。?然而?由于?融资?租赁?在我?国起?步较?晚,?配套?立法?相对?滞后?,学?理研?究也?有待?进一?步深?入,?有关?融资?租赁?合同?的纠?纷已?成为?司法?领域?的一?个棘?手问?题。?鉴于?此,?笔者?意图?通过?此文?的撰?写,?对融?资租?赁合?同有?一个?较为?全面?的认?识。?
? ?
? 一?、 ?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有?学者?认为?,“?融资?租赁?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融资?租赁?合同?并非?一个?合同?,而?是由?三方?当事?人参?加,?两个?法律?关系?组成?的新?型合?同(?《关?于融?资性?租赁?问题?的理?论探?讨》?,佟?强,?载《?中外?法学?》
1?99?2年?第二?期,?15?页。?)。?首先?由承?租人?(需?要机?器设?备的?企业?)与?出租?人(?租赁?公司?)订?立租?赁合?同,?再由?出租?人与?承租?人选?定的?出卖?人(?供货?商)?订立?买卖?合同?,购?买承?租人?选定?的租?赁物?。两?个合?同互?相交?错,?买卖?合同?的订?立是?为了?履行?租赁?合同?,而?租赁?合同?的履?行又?必须?以买?卖合?同的?成立?为前?提。?狭义?上的?融资?租赁?合同?则仅?指前?一个?合同?,它?虽然?也称?为租?赁,?但与?传统?的财?产租?赁合?同截?然不?同(?《关?于融?资性?租赁?问题?的理?论探?讨》?,佟?强,?载《?中外?法学?》1?99?2年?第二?期,?15?
页。?)。?笔者?窃以?为,?融资?租赁?交易?关系?和融?资租?赁合?同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融资?租赁?交易?关系?不仅?涉及?融资?租赁?合同?关系?,还?涉及?买卖?合同?关系?,某?些特?定的?融资?租赁?交易?还涉?及贷?款合?同关?系。?认为?融资?租赁?合同?是融?资性?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结?合而?成的?新型?独立?合同?,是?混淆?了融?资租?赁交?易关?系和?融资?租赁?合同?关系?。我?国引?进融?资租?赁这?一交?易方?式以?后很?长一?段时?间内?,立?法对?融资?租赁?合同?这一?概念?并没?有一?个统?
? 一?、固?定的?认识?。这?一状?态一?直持?续到?19?99?年统?一《?合同?法》?的颁?布,?该法?第2?37?条明?文规?定》? 第?一条?规定?,“?本公?约管?辖第?2款?所指?的融?资租?赁交?易,?其中?,一?方(?出租?人)?按照?另一?方(?承租?人)?的规?格要?求同?某个?第三?方(?供货?人)?订立?一项?协议。根??据该?协议?,出?租人?按承?租人?就涉?及其?利益?的部?分所?认可?的条?件取?得成?套设?备、?资本?货物?或其?它设?备(?设备?),?并且?,同?承租?人订?立一?项协?议(?租赁?协议?),?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授予?承租?人使?用设?备的?权利?(《?国际?统一?私法?协会? 国?际
)?。”?可见?,我?国《?合同?法》?所称?“融?融?资租?赁公?约》?第一?条,?我国?已加?入该?公约?。
资租?赁合?同”?也是?指融?资租?赁交?易中?签订?的融?资性?租赁?合同?。 ?
? ?根据?有关?立法?的规?定及?融资?租赁?实务?可以?归纳?出融?资租?赁合?同的?如下?法律?特征?:国?际统?一私?法协?会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一条?,我?国已?加入?该公?约。?)。?”可?见,?我国《合??同法?》所?称“?融资?租赁?合同?”也?是指?融资?租赁?交易?中签?订的?融资?性租?赁合?同。?
? ? 根?据有?关立?法的?规定?及融?资租?赁实?务可?以归?纳出?融资?租赁?合同?的如?下法?律特?征》?24?2条?。)?。租?赁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和部?分的?收益?权则?移转?给承?租人?。即?在出?租人?对租?赁物?所享?有的?所有?权之?上设?定了?限制?。基?于所?有权?的弹?力性?原则?,在?融资?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之日?,所?有权?的限?制也?归于?消灭?,出?租人?享有?的所?有权?又恢?复圆?满状?态。?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租?赁期?满时?租赁?物的?归属?。 ?
? ?
? 3?、租?金的?特殊?性。?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租?金,?但对?承租?人来?讲该?租金?并不?仅是?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的对?价,?而是?“融?资”?的对?价;?而对?于出?租人?来讲?,其?经营?融资?租赁?的目?的也?不在?于取?得租?赁物?,而?是在?于取?得租?赁物?的租?金以?收回?投资?成本?并获?取相?应的?利润?。由?于租?赁物?是为?了满?足承?租人?的需?要,?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而从?出卖?人处?购得?,其?通用?性差?,因?此,?为了?确保?出租?人能?通过?融资?租赁?交易?获取?利润?,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往往?具有?特殊?性,?通常?包括?以下?四项?要素?: ? ? 设?备购?臵成?本、?融资?成本?、手?续费?及利?润。?此外?,如?果承?租人?为设?备投?保,?保险?费应?计入?租金?(《?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实务?操作?指南?》2?39?页,?主编?闫海?、尹?德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我?国《?合同?法》?第2?43?条也?规定?: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实?务操?作指?南》?23?9页?,主?编闫?海、?尹德?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我国?《合?同法?》第?24?3条?也规?定》?并未?有所?规定?,但?我国?曾签?署的?《国?际
统?一司?法协?会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一条?:国?际统?一司?法协?会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一条?》,?载《?经济?与法?》,?19?93?(1?0)?。)?。然?而,?尽管?融资?租赁?交易?往往?发生?在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之间?,但?就融?资租?赁合?同本?身而?言,?其主?体只?能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出卖?人并?不能?够因?融资?租赁?合同?的成?立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承租?人也?不因?出卖?人与?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的成?立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出卖?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直?接向?承租?人履?行义?务(?参见?《合?同法?》2?39?
条。?),?但出?卖人?的这?种义?务是?基于?其与?出租?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所确?定的?,是?替代?出租人履??行其?对承?租人?的义?务,?而非?基于?融资?租赁?合同?所必?然负?有的?。 ?
? ?
? 5?、标?的物?的特?殊性?。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即?租赁?物。?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具广?泛性?和限?定性?。现?代融?资租?赁所?经营?的租?赁设?备几?乎无?所不?及。?从人?造卫?星、?航空?设备?、石?油钻?井平?台等?大型?成套?设备?到包?括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在?内的?各种?运输?工具?;从?各种?精密?仪器?、信?息处?理系?统、?电话?系统?、纺?织机?械等?专用?设备?到机?床、?办公?用品?等一?般通?用生?产设?备,?都已?成为?租赁?公司?经营?的对?象。? ? ? 然?而也?并不?是所?有东?西都?可以?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根?据《?国际?统一?私法?协会?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一?条的?规定?,国?际融?资租?赁的?标的?物为?“成?套设?备、?资本?货物?或其?它设?备(?设备?)”?。而?《国?际会?计准?则,?17? 租?赁》?中则?规定?:经?济与?法》?,1?99?3(?10?)。?)。?然而?,尽?管融?资租?赁交?易往?往发?生在?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之?间,?但就?融资?租赁?合同?本身?而言?,其?主体?只能?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出?卖人?并不?能够?因融?资租?赁合?同的?成立?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承?租人?也不?因出?卖人?与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的?成立?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出?卖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直接?向承?租人?履行?义务?(参?见《?合同?法》?23?9条?。)?,但?出卖?人的?这种?义务?是基?于其?与出?租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所?确定?的,?是替?代出?租人?履行?其对?承租?人的?义务?,而?非基?于融?资租?赁合?同所?必然?负有?的。?
? ?
? ?5、?标的?物的?特殊?性。?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即租?赁物?。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具?广泛?性和?限定?性。?现代?融资?租赁?所经?营的?租赁?设备?几乎?无所?不及?。从?人造?卫星?、航?空设?备、?石油?钻井?平台?等大?型成?套设?备到?包括?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在内?的各?种运?输工?具;?从各?种精?密仪?器、?信息?处理?系统?、电?话系?统、?纺织?机械?等专?用设?备到?机床?、办?公用?品等?一般?通用?生产?设备?,都?已成?为租?赁公?司经?营的?对象?。 ?
? ?然而?也并?不是?所有?东西?都可?以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根据?《国?际统?一私?法协?会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一条?的规?定,?国际?融资?租赁?的标?的物?为“?成套?设备?、资?本货?物或?其它?设备?(设?备)?”。?而《?国际?会计?准则?,1?7 ?租赁?》中?则规?定》?第十?九条?有如?下规?定:?
? ?“使?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虽?然我?国《?合同?法》?并未?对融?资租?赁的?标的?物做?出明?确的?限制?。但?笔者?认为?,根?据融?资租?赁交?易的?特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至少?应具?备如?下特?征:?合同?法》?并未?对融?资租?赁的?标的?物做?出明?确的?限制?。但?笔者?认为?,根?据融?资租?赁交?易的?特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至少?应具?备如?下特?征》?第2?38?条第?二款?就明?文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
? ?7、?融资?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出租?人享?有的?权利?就是?承租?人负?有的?义务?,反?之亦?如此?。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通?过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给?予对?方当?事人?一定?的利?益,?对方?当事?人在?取得?该利?益时?都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 ?
? ?
? 二?、 ?融资?租赁?合同?的分?类 ?融资?租赁?合同?因交?易形?式的?差异?而有?所不?同,?根据?交易?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可分?为如?下几?种基?本类?型:?
? ?
? ?(1?)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即?与融?资租?赁合?同相?关的?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和出?租人?是同?一人?。这?是融?资租?赁合?同的?一种?最主?要的?形式?。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直?接向?出卖?人购?回选?定的?租赁?物品?,交?给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交付?租金?。由?于其?省事?省时?,手?续简?便的?特点?,这?种形?式的?合同?大受?当事?人的?青睐?,我?国融?资租?赁业?务中?大多?采取?此种?形式?的合?同。?
? ?
? ?(2?)转?租式?的融?资租?赁合?同。?此类?合同?中以?特别?条款?约定?,承?租人?同时?以出?租人?的身?份与?第三?人即?最终?承租?人订?立另?一个?融资?租赁?合同?,该?另一?个合?同的?租赁?物和?租赁?期限?与本?合同?完全?相同?。根?据该?合同?,承?租人?向出?租人?办理?租赁?手续?,租?入设?备,?然后?再转?租给?最终?承租?人使?用,?其中?承租?人和?出租?人均?为租?赁公?司。?转租?赁交?易中?作为?第三?人的?最终?承租?人往?往要?支付?比典?型租?赁承?租人?高的?租金?。因?此,?此种?合同?形式?一般?只在?企业?迫切?需要?国外?只租?不卖?的先?进技?术时?才采?用。?
? ?
? ?(3?)回?租式?融资?租赁?合同?,即?合同?的承?租人?和相?关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是?同一?人的?合同?。这?种合?同形?式一?般在?以下?两种?情形?下被?采用?:
? ? (?a)?企业?资金?不足?而又?急需?某种?设备?,此?时,?企业?先出?资从?制造?商那?里购?臵所?需的?租赁?物,?转售?给租?赁公?司,?然后?再从?租赁?公司?租回?租赁?物使?用;?(b?)企?业资?金不?足,?但拥?有大?型设?备或?生产?线,?此时?,可?将本?企业?原有?的大?型设?备或?生产?线先?卖给?租赁?公司?,收?取现?款,?以解?燃眉?之急?,在?售出?设备?的同?时向?租赁?公司?办理?租赁?手续?,由?企业?继续?使用?原有?设备?。 ?
? ?
? (?4)?回转?租式?的融?资租?赁合?同,?即相?关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同?时是?相关?的另?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即最?终承?租人?。这?种合?同形?式汇?集了?回租?式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和转?租式?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即当?转租?式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最?终承?租人?是租?赁物?的出?卖人?时,?这一?合同?就成?了回?转租?式融?资租?赁合?同。?
? ? 有?学者?主张?根据?这种?分类?标准?,融?资租?赁合?同除?上述?三种?类型?外,?还包?括:?
? ?
? ?(1?)托?购式?融资?租赁?合同?,即?相关?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不是?出租?人,?而是?他人?。此?时,?在出?租人?和买?受人?之间?需订?立委?托代?理协?议。?
? ?
? ?(2?)托?购转?租式?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关?的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不?是出?租人?,而?是他?人。?此时?,在?转租?式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同?相关?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之间?需订?立委?托代?理协?议(?参见?《融?资租?赁理?论探?讨与?实务?操作?》,?裘企?阳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
? ?笔者?认为?,以?上两?种形?式都?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的?独立?的类?别,?托购?式融?资租?赁合?同实?际上?是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而?托购?转租?式融?资租?赁合?同实?际上?是转?租式?融资?租赁?合同?。买?受人?就是?实际?上的?出租?人,?所谓?的出?租人?只不?过是?买受?人的?代理?人,?他根?据委?托代?理协?议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与?承租?人为?融资?租赁?交易?。他?和买?受人?之间?是间?接代?理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的当?事人?。只?有买?受人?才是?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 ?
? ?此外?,根?据其?他分?类标?准,?融资?租赁?交易?还可?以分?为杠?杆租?赁、?委托?租赁?、卖?主租?赁、?节税?租赁?,等?等。?但由?于这?些标?准都?不涉?及租?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都不?构成?专门?的融?资租?赁合?同类?别。?
? ?
? ?三、? 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融?资租?赁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就?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拘束?力,?当事?人得?基于?融资?租赁?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融资?租赁?理论?探讨?与实?务操?作》?,裘?企阳?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 ? 笔?者认?为,?以上?两种?形式?都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的独?立的?类别?,托?购式?融资?租赁?合同?实际?上是?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而托?购转?租式?融资?租赁?合同?实际?上是?转租?式融?资租?赁合?同。?买受?人就?是实?际上?的出?租人?,所?谓的?出租?人只?不过?是买?受人?的代?理人?,他?根据?委托?代理?协议?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与承?租人?为融?资租?赁交?易。?他和?买受?人之?间是?间接?代理?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的?当事?人。?只有?买受?人才?是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
? ? 此?外,?根据?其他?分类?标准?,融?资租?赁交?易还?可以?分为?杠杆?租赁?、委?托租?赁、?卖主?租赁?、节?税租?赁,?等等?。但?由于?这些?标准?都不?涉及?租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都?不构?成专?门的?融资?租赁?合同?类别?。 ?
? ?
? 三?、 ?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融资?租赁?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就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拘?束力?,当?事人?得基?于融?资租?赁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规?定出?租人?在融?资租?赁期?间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参?见《?合同?法》?第2?42?条。?)。?如此?规定?并无?可争?议之?处,?因为?在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确实?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然而?,有?些学?者据?此就?认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是?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的?主要?权利?(参?见《?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权?利》?刘影?,载?《北?京商?学院?学报?》,?19?99?年第?四期?。)?,这?恐怕?有不?妥之?处。?笔者?认为?,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并?不是?出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享?有的?权利?,而?是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的?前提?,通?过买?卖合?同购?得,?即使?在融?资租?赁合?同终?止以?后,?出租?人的?身份?丧失?,作?为原?出租?人的?租赁?公司?也不?会自?然丧?失对?租赁?物的?所有?权。?
? ?
? ?(2?)免?除责?任的?权利?。无?论在?实践?中、?理论?上还?是在?国内?外的?立法?上,?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对租?赁物?免除?责任?的规?则,?都得?到了?广泛?的肯?定(?参见?《国?际统?一私?法协?会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8条?第一?款:?合同?法》?第2?42?条。?)。?如此?规定?并无?可争?议之?处,?因为?在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确实?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然而?,有?些学?者据?此就?认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是?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的?主要?权利?(参?见《?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权?利》?刘影?,载?《北?京商?学院?学报?》,?19?99?年第?四期?。)?,这?恐怕?有不?妥之?处。?笔者?认为?,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并?不是?出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
中享?有的?权利?,而?是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的?前提?,通?过买?卖合?同购?得,?即使?在融?资租?赁合?同终?止以?后,?出租?人的?身份?丧失?,作?为原?出租?人的?租赁?公司?也不?会自?然丧?失对?租赁?物的?所有?权。?
? ?
? ?(2?)免?除责?任的?权利?。无?论在?实践?中、?理论?上还?是在?国内?外的?立法?上,?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对租?赁物?免除?责任?的规?则,?都得?到了?广泛?的肯?定(?参见?《国?际统?一私?法协?会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8条?第一?款》?第2?24?,2?46?,2?47?条。?)。?这主?要是?由于?,租?赁物?是由?承租?人选?择并?由承?租人?直接?从出?卖人?处取?得,?因选?择错?误而?发生?的责?任如?果由?出租?人来?承担?,未?免有?失公?平。?
? ?
? ?(3?)收?取租?金的?权利?。按?照合?同的?约定?收取?租金?是出?租人?最主?要的?权利?,也?是出?租人?参与?融资?租赁?关系?收回?融资?成本?和获?取利?润的?唯一?途径?。 ?
? ?
? (?4)?收回?租赁?物的?权利?。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出租?人有?权收?回租?赁物?: ? ? 篇?三:?
? ?融资?租赁?合同?提纲?(定?) ?融资?租赁?合同?提纲?
? ?
? 一?、本?合同?背景?介绍?
? ?二、?融资?租赁?合同?介绍?
? ?(一?)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 ?
? ?
? (?二)?根据?有关?立法?的规?定及?融资?租赁?实务?可以?归纳?出融?资租?赁合?同的?如下?法律?特征?:
? ? ?
? 1?、融?资租?赁合?同是?以融?资为?目的?,以?融物?为手?段的?合同?。其?核心?是融?资。?这是?融资?租赁?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实质?性特?征。?对承?租人?来讲?融资?租赁?的目?的并?不在?于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而?在于?获得?租赁?物的?使用?权。?通过?融资?租赁?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而由?承租?人支?付相?应的?租金?,这?样,?承租?人可?以以?远远?少于?租赁?物价?款的?租金?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权,?从而?解决?资金?短缺?的窘?境或?腾出?资金?用于?其他?投资?。 ?
? ?
? 2?、融?资性?租赁?合同?是移?转标?的物?的使?用权?的合?同。?在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合同?法》?24?2条?。)?。租?赁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和部?分的?收益?权则?移转?给承?租人?。即?在出?租人?对租?赁物?所享?有的?所有?权之?上设?定了?限制?。基?于所?有权?的弹?力性?原则?,在?融资?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之日?,所?有权?的限?制也?归于?消灭?,出?租人?享有?的所?有权?又恢?复圆?满状?态。?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租?赁期?满时?租赁?物的?归属?。 ?
? ?
? 3?、租?金的?特殊?性。?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租?金,?但对?承租?人来?讲该?租金?并不?仅是?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的对?价,?而是?“融?资”?的对?价;?而对?于出?租人?来
讲?,其?经营?融资?租赁?的目?的也?不在?于取?得租?赁物?,而?是在?于取?得租?赁物?的租?金以?收回?投资?成本?并获?取相?应的?利润?。由?于租?赁物?是为?了满?足承?租人?的需?要,?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而从?出卖?人处?购得?,其?通用?性差?,因?此,?为了?确保?出租?人能?通过?融资?租赁?交易?获取?利润?,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往往?具有?特殊?性,?通常?包括?以下?四项?要素?:合?同法?》2?42?条。?)。?租赁?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和?部分?的收?益权?则移?转给?承租?人。?即在?出租?人对?租赁?物所?享有?的所?有权?之上?设定?了限?制。?基于?所有?权的?弹力?性原?则,?在融?资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之?日,?所有?权的?限制?也归?于消?灭,?出租?人享?有的?所有?权又?恢复?圆满?状态?。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租赁?期满?时租?赁物?的归?属。?
? ?
? ?3、?租金?的特?殊性?。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租金?,但?对承?租人?来讲?该租?金并?不仅?是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的?对价?,而?是“?融资?”的?对价?;而?对于?出租?人来?讲,?其经?营融?资租?赁的?目的?也不?在于?取得?租赁?物,?而是?在于?取得?租赁?物的?租金?以收?回投?资成?本并?获取?相应?的利?润。?由于?租赁?物是?为了?满足?承租?人的?需要?,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而?从出?卖人?处购?得,?其通?用性?差,?因此?,为?了确?保出?租人?能通?过融?资租?赁交?易获?取利?润,?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往?往具?有特?殊性?,通?常包?括以?下四?项要?素》?23?9页?,主?编闫?海、?尹德?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我国?《合?同法?》第?24?3条?也规?定:?合同?法》?第2?43?条也?规定?》并?未有?所规?定,?但我?国曾?签署?的《?国际?统一?司法?协会?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一?条:?国际?统一?司法?协会?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一?条》?第一?条的?规定?,国?际融?资租?赁的?标的?物为?“成?套设?备、?资本?货物?或其?它设?备(?
”?。而?《国?际会?计准?则,?17? 租?赁》?中则?规定?:国?际会?计准?则,?17? 租?赁》?中则?设备?)
规定?》第?十九?条有?如下?规定?:
? ? “?使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虽然?我国?《合?同法?》并?未对?融资?租赁?的标?的物?做出?明确?的限?制。?但笔?者认?为,?根据?融资?租赁?交易?的特?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至?少应?具备?如下?特征?:合?同法?》并?未对?融资?租赁?的标?的物?做出?明确?的限?制。?但笔?者认?为,?根据?融资?租赁?交易?的特?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至?少应?具备?如下?特征?》第?23?8条?第二?款就?明文?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 ?
? 7?、融?资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出?租人?享有?的权?利就?是承?租人?负有?的义?务,?反之?亦如?此。?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通过?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给予?对方?当事?人一?定的?利益?,对?方当?事人?在取?得该?利益?时都?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
? ?
? ?(三?)融?资租?赁合?同的?分类?融资?租赁?合同?因交?易形?式的?差异?而有?所不?同,?根据?交易?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可分?为如?下几?种基?本类?型:?
? ?
? ?(1?)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即?与融?资租?赁合?同相?关的?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和出?租人?是同?一人?。这?是融?资租?赁合?同的?一种?最主?要的?形式?。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直?接向?出卖?人购?回选?定的?租赁?物品?,交?给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交付?租金?。由?于其?省事?省时?,手?续简?便的?特点?,这?种形?式的?合同?大受?当事?人的?青睐?,我?国融?资租?赁业?务中?大多?采取?此种?形式?的合?同。?
? ?
? ?(2?)转?租式?的融?资租?赁合?同。?此类?合同?中以?特别?条款?约定?,承?租人?同时?以出?租人?的身?份与?第三?人即?最终?承租?人订?立另?一个?融资?租赁?合同?,该?另一?个合?同的?租赁?物和?租赁?期限?与本?合同?完全?相同?。根?据该?合同?,承?租人?向出?租人?办理?租赁?手续?,租?入设?备,?然后?再转?租给?最终?承租?人使?用,?其中?承租?人和?出租?人均?为租?赁公?司。?转租?赁交?易中?作为?第三?人的?最终?承租?人往?往要?支付?比典?型租?赁承?租人?高的?租金?。因?此,?此种?合同?形式?一般?只在?企业?迫切?需要?国外?只租?不卖?的先?进技?术时?才采?用。?
? ?
? ?(3?)回?租式?融资?租赁?合同?,即?合同?的承?租人?和相?关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是?同一?人的?合同?。这?种合?同形?式一?般在?以下?两种?情形?下被?采用?:
? ? (?a)?企业?资金?不足?而又?急需?某种?设备?,此?时,?企业?先出?资从?制造?商那?里购?置所?需的?租赁?物,?转售?给租?赁公?司,?然后?再从?租赁?公司?租回?租赁?物使?用;?(b?)企?业资?金不?足,?但拥?有大?型设?备或?生产?线,?此时?,可?将本?企业?原有?的大?型设?备或?生产?线先?卖给?租赁?公司?,收?取现?款,?以解?燃眉?之急?,在?售出?设备?的同?时向?租赁?公司?办理?租赁?手续?,由?企业?继续?使用?原有?设备?。 ?
? ?
? (?4)?回转?租式?的融?资租?赁合?同,?即相?关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同?时是?相关?的另?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即最?终承?租人?。这?种合?同形?式汇?集了?回租?式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和转?租式?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即当?转租?式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最?终承?租人?是租?赁物?的出?卖人?时,?这一?合同?就成?了回?转租?式融?资租?赁合?同。?
? ?
? ?(四?)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融?资租?赁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就?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拘束?力,?当事?人得?基于?融资?租赁?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 ?
? ?(一?) ?出租?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
? 1?、 ?出租?人的?主要?权利?
? ?(1?)关?于租?赁物?的所?有权?。我?国《?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在?融资?租赁?期间?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参见?《合?同法?》第?24?2条?。)?
? ?(2?)免?除责?任的?权利?。在?通常?情况?下,?作为?出租?人的?租赁?公司?并不?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不?负担?租赁?物在?租赁?期间?毁损?灭失?的风?险,?免除?其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参见?《合?同法?》第?22?4,?24?6,?24?7条?。)?。 ?
? ?
? (?3)?收取?租金?的权?利。?按照?合同?的约?定收?取租?金是?出租?人最?主要?的权?利,?也是?出租?人参?与融?资租?赁关?系收?回融?资成?本和?获取?利润?的唯?一途?径。?
? ?
? ?(4?)收?回租?赁物?的权?利。?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出?租人?有权?收回?租赁?物:?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在?融资?租赁?期间?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参见?《合?同法?》第?24?2条?。)? ? ?(2?)免?除责?任的?权利?。在?通常?情况?下,?作为?出租?人的?租赁?公司?并不?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不?负担?租赁?物在?租赁?期间?毁损?灭失?的风?险,?免除?其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参见?《合?同法?》第?22?4,?24?6,?24?7条?。)?。 ?
? ?
? (?3)?收取?租金?的权?利。?按照?合同?的约?定收?取租?金是?出租?人最?主要?的权?利,?也是?出租?人参?与融?资租?赁关?系收?回融?资成?本和?获取?利润?的唯?一途?径。?
? ?
? ?(4?)收?回租?赁物?的权?利。?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出?租人?有权?收回?租赁?物》?第2?39?条。?),?只要?承租?人自?出卖?人手?中受?领了?标的?物,?即视?为出?租人?的交?付义?务业?已履?行。?
? ?
? ?(3?)确?保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参?见《?合同?法》?第2?45?条,?《国?际统?一私?法协?会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8条?第二?款。?)。?承租?人进?行融?资租?赁交?易的?目的?就在?于获?得租?赁物?的使?用权?,为?确保?承租?人正?常对?租赁?物进?行占?有使?用,?出租?人负?有如?下义?务:?合同?法》?第2?45?条,?《国?际统?一私?法协?会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8条?第二?款。?)。?承租?人进?行融?资租?赁交?易的?目的?就在?于获?得租?赁物?的使?用权?,为?确保?承租?人正?常对?租赁?物进?行占?有使?用,?出租?人负?有如?下义?务》?第2?39?条。?)。? ? ? 首?先,?承租?人有?权要?求出?卖人?直接?向其?交付?标的?物,?出卖?人不?得拒?绝。?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相?关的?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只?向买?受人?即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承担?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但?由于?融资?租赁?合同?和相?关的?买卖?合同?具有?同一?的标?的物?,且?出租?人按?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租赁?物是?以供?给承?租人?使用?为目?的的?,出?租人?往往?缺乏?对租?赁物?进行?判断?检查?的能?力,?与其?相反?,承?租人?对租?赁物?则有?着专?业性?的了?解,?由其?对租?赁物?进行?检验?受领?,更?有利?于确?保承?租人?利益?。因?此,?我国?《合?同
法?》规?定出?卖人?应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这?是出?租人?向承?租人?转让?其作?为买?受人?所享?有的?交付?标的?物请?求权?的结?果。?
其?次,?承租?人享?有向?出卖?人索?赔的?权利?。如?前所?述,?在一?般情?况下?,出?租人?并不?? ?
对租?赁物?负担?瑕疵?担保?责任?,而?由承?租人?就自?己因?标的?物不?交付?、迟?延交?付或?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所?受的?损失?直接?向出?卖人?索赔?,出?租人?仅负?协助?的义?务 ?
? (?3)?对租?赁物?享有?独占?的使?用收?益的?权利?。出?租人?享有?的这?种权?利是?法律?为了?维护?融资?租赁?关系?的稳?定性?,而?赋予?承租?人的?特殊?权利?,具?有物?权的?性质?,是?债权?物权?化的?典型?。出?租人?基于?其所?有权?可以?在租?赁物?上设?置抵?押权?,但?必须?通知?承租?人,?而且?这种?抵押?行为?不得?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承租?人得?以其?对租?赁物?的独?占使?用权?对抗?抵押?权人?;此?外,?出租?人转?让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依然?可以?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新?的所?有权?人也?不得?解除?合同?,取?回租?赁物?,这?就是?所谓?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形象?体现?。 ?
? ?
? (?4)?对租?赁物?的优?先购?买权?。在?出卖?人转?让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承租?人享?有的?这种?权利?与一?般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权利?并无?实质?差异?。由?于在?融资?租赁?期间?届满?时,?当时?人仅?须支?付象?征性?的价?款即?可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的这?种权?利又?被称?为“?廉价?购买?权”?。 ?
? ?
? (?5)?对租?赁期?间届?满时?租赁?物的?归属?的选?择权?。承?租人?对租?赁物?在融?资租?赁期?间届?满后?的归?属具?有选?择权?,要?么留?购,?要么?续租?,如?果承?租人?放弃?了留?购和?续租?的权?利,?就意?味着?其选?择了?退租?——?在合?同终?止时?将租?赁物?退还?给出?租人?。 ?
? ?
? 2?、承?租人?的主?要义?务 ?
? (?1)?对租?赁物?进行?检验?和受?领的?义务?。对?租赁?物进?行验?收,?具有?双重?性质?,既?是承?租人?的权?利又?是承?租人?的义?务。?当它?被作?为承?租人?的权?利提?及的?时候?,强?调的?是
承?租人?得请?求出?卖人?直接?向其?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而?当它?的身?份是?承租?人的?义务?的时?候,?则强?调承?租人?必须?在约?定的?或出?卖人?通知?的时?间和?地点?检验?和受?领标?的物?,无?故不?得迟?延受?领或?拒收?,承?租人?对其?无故?迟延?受领?或拒?收而?给出?卖人?造成?的损?失必?须承?担责?任。?同时?,承?租人?应当?将验?收的?结果?及时?通知?出租?人。? ? ?
? ?(2?)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的?义务?(参?见《?合同?法》?24?7条?,《?国际?统一?私法?协会?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九?条。?)。?首先?,承?租人?应妥?善照?看设?备,?负责?租赁?物的?安全?,防?止租?赁物?毁损?灭失?,在?第三?人的?行为?妨害?租赁?物时?,得?基于?其占?有权?请求?排除?妨碍?,或?请求?出租?人基?于其?所有?权请?求排?除妨?碍;?其次?,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或?租赁?说明?书中?规定?的操?作与?使用?的有?关规?程,?以合?理的?方式?使用?设备?并使?之保持交??付时?的状?态,?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将租?赁物?移转?使用?地点?(融?资租?赁合?同的保留??条款?通常?要规?定租?赁物?使用?的地?区范?围)?,不?得改?变租?赁物?的形?状或?装配?其他?附件?,但?合理?损耗?及各?方商?定的?对设?备的?任何?改装?除外?;再?次,?承租?人还?应当?对租?赁物?负维?修的?责任?,以?避免?其品?质的?不适?当降?低害?及出?租人?的所?有权?,对?于租?赁物?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故?障,?应及?时向?出租?人报?告;?此外?,承?租人?只有?在出?租人?同意?和不?损害?第三?方权?利时?才可?以转?让其?对租?赁物?的使?用权?或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权?利。?
? ?
? ?(3?)支?付租?金的?义务?。支?付租?金是?承租?人所?负的?最主?要的?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币?种、?数量?、支?付方?式和?时间?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如?前所?述,?租金?是承?租人?融资?的对?价,?有着?其特?殊的?构成?。因?此,?在出?租人?依约?购买?了租?赁物?并交?付给?承租?人之?后,?承租?人就?应以?租金?的形?式补?偿出?租人?因该?项融?资租?赁交?易所?投入?的成?本和?资金?,而?不得?以未?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或不?继续?对租?赁物?进行?使篇?四:?合同?法》?规定?出卖?人应?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这是?出租?人向?承租?人转?让其?作为?买受?人所?享有?的交?付标?的物?请求?权的?结果?。 ?
? ?其次?,承?租人?享有?向出?卖人?索赔?的权?利。?如前?所述?,在?一般?情况?下,?出租?人并?不对?租赁?物负?担瑕?疵担?保责?任,?而由?承租?人就?自己?因标?的物?不交?付、?迟延?交付?或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所受?的损?失直?接向?出卖?人索?赔,?出租?人仅?负协?助的?义务? ? ?(3?)对?租赁?物享?有独?占的?使用?收益?的权?利。?出租?人享?有的?这种?权利?是法?律为?了维?护融?资租?赁关?系的?稳定?性,?而赋?予承?租人?的特?殊权?利,?具有?物权?的性?质,?是债?权物?权化?的典?型。?出租?人基?于其?所有?权可?以在?租赁?物上?设置?抵押?权,?但必?须通?知承?租人?,而?且这?种抵?押行?为不?得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承?租人?得以?其对?租赁?物的?独占?使用?权对?抗抵?押权?人;?此外?,出?租人?转让?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依?然可?以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新的?所有?权人?也不?得解?除合?同,?取回?租赁?物,?这就?是所?谓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形?象体?现。?
? ?
? ?(4?)对?租赁?物的?优先?购买?权。?在出?卖人?转让?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承?租人?享有?的这?种权?利与?一般?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权?利并?无实?质差?异。?由于?在融?资租?赁期?间届?满时?,当?时人?仅须?支付?象征?性的?价款?即可?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的?这种?权利?又被?称为?“廉?价购?买权?”。? ? ?
? ?(5?)对?租赁?期间?届满?时租?赁物?的归?属的?选择?权。?承租?人对?租赁?物在?融资?租赁?期间?届满?后的?归属?具有?选择?权,?要么?留购?,要?么续?租,?如果?承租?人放?弃了?留购?和续?租的?权利?,就?意味?着其?选择?了退?租—?—在?合同?终止?时将?租赁?物退?还给?出租?人。? ? ?
? ?2、?承租?人的?主要?义务?
? ?(1?)对?租赁?物进?行检?验和?受领?的义?务。?对租?赁物?进行?验收?,具?有双?重性?质,?既是?承租?人的?权利?又是?承租?人的?义务?。当?它被?作为?承租?人的?权利?提及?的时?候,?强调?的是?承租?人得?请求?出卖?人直?接向?其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而当?它的?身份?是承?租人?的义?务的?时候?,则?强调?承租?人必?须在?约定?的或?出卖?人通?知的?时间?和地?点检?验和?受领?标的?
物,?无故?不得?迟延?受领?或拒?收,?承租?人对?其无?故迟?延受?领或?拒收?而给?出卖?人造?成的?损失?必须?承担?责任?。同?时,?承租?人应?当将?验收?的结?果及?时通?知出?租人?。 ?
? ?
? (?2)?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的义?务(?参见?《合?同法?》2?47?条,?《国?际统?一私?法协?会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九条?。)?。首?先,?承租?人应?妥善?照看?设备?,负?责租?赁物?的安?全,?防止?租赁?物毁?损灭?失,?在第?三人?的行?为妨?害租?赁物?时,?得基?于其?占有?权请?求排?除妨?碍,?或请?求出?租人?基于?其所?有权?请求?排除?妨碍?;其?次,?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或租?赁说?明书?中规?定的?操作?与使?用的?有关?规程?,以?合理?的方?式使?用设?备并?使之?保持?交付?时的?状态?,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将?租赁?物移?转使?用地?点(?融资?租赁?合同?的保?留条?款通?常要?规定?租赁?物使?用的?地区?范围?),?不得?改变?租赁?物的?形状?或装?配其?他附?件,?但合?理损?耗及?各方?商定?的对?设备?的任?何改?装除?外;?再次?,承?租人?还应?当对?租赁?物负?维修?的责?任,?以避?免其?品质?的不?适当?降低?害及?出租?人的?所有?权,?对于?租赁?物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故障?,应?及时?向出?租人?报告?;此?外,?承租?人只?有在?出租?人同?意和?不损?害第?三方?权利?时才?可以?转让?其对?租赁?物的?使用?权或?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权利?。 ?
? ?
? (?3)?支付?租金?的义?务。?支付?租金?是承?租人?所负?的最?主要?的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币种?、数?量、?支付?方式?和时?间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如前?所述?,租?金是?承租?人融?资的?对价?,有?着其?特殊?的构?成。?因此?,在?出租?人依?约购?买了?租赁?物并?交付?给承?租人?之后?,承?租人?就应?以租?金的?形式?补偿?出租?人因?该项?融资?租赁?交易?所投?入的?成本?和资?金,?而不?得以?未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或?不继?续对?租赁?物进?行使?篇四?》第?25?0条?规定?:
? ?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合同?不同?于一?般的?租赁?合同?,在?一般?租赁?合同?届满?以后?,返?还租?赁物?是承?租人?不可?选择?的义?务,?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却?可对?租赁?物的?归属?有选?择权?,承?租人?可支?付一?定的?价格?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 ? 这?是因?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购买?租赁?物,?在经?济上?并不?是为?了取?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仅?仅是?为了?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即?租金?。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实?为担?保能?够取?得承?租人?交付?的租?金,?进而?收回?自己?的投?资及?其应?得的?利润?。 ?
? ?融资?租赁?合同?的期?限一?般较?长,?在合?同期?限内?出租?人基?本上?通过?收取?租金?的方?式将?投资?已经?收回?,进?而将?出租?物的?价值?转让?。当?然,?由于?在租?赁期?限届?满时?对租?赁物?的归?属有?所不?同,?再加?之租?赁期?限不?同,?租赁?物的?价值?消耗?不同?,租?金也?会有?所不?同。?反之?,如?果租?期相?同,?租赁?物在?期限?届满?时归?属不?同,?租金?也会?有所?不同?。所?以,?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时?租赁?物的?归属?,可?以归?出租?人所?有,?也可?以归?承租?人所?有。?篇五?:合?同法?》第?61?条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合?同不?同于?一般?的租?赁合?同,?在一?般租?赁合?同届?满以?后,?返还?租赁?物是?承租?人不?可选?择的?义务?,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却可?对租?赁物?的归?属有?选择?权,?承租?人可?支付?一定?的价?格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
? ?这是?因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购?买租?赁物?,在?经济?上并?不是?为了?取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仅仅?是为?了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即租?金。?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实为?担保?能够?取得?承租?人交?付的?租金?,进?而收?回自?己的?投资?及其?应得?的利?润。?
? ? 融?资租?赁合?同的?期限?一般?较长?,在?合同?期限?内出?租人?基本?上通?过收?取租?金的?方式?将投?资已?经收?回,?进而?将出?租物?的价?值转?让。?当然?,由?于在?租赁?期限?届满?时对?租赁?物的?归属?有所?不同?,再?加之?租赁?期限?不同?,租?赁物?的价?值消?耗不?同,?租金?也会?有所?不同?。反?之,?如果?租期?相同?,租?赁物?在期?限届?满时?归属?不同?,租?金也?会有?所不?同。?所以?,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时租?赁物?的归?属,?可以?归出?租人?所有?,也?可以?归承?租人?所有?。篇?五》?及其?补充?协议?(统?称为?“预?售合?同”?,详?见本?合同?附件?十)?,以?预购?的方?式向?乙方?购买?了坐?落于?【】?地块?暂定?名为?【】?的【?】套?物业?(统?称为?“租?赁物?”)?,租?赁物?的明?细清?单如?本合?同附?件一?《租?赁物?情况?表》?所示?; ?2.?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承?租租?赁物?;乙?方并?同意?按照?本合?同附?件九?《回?购协?议》?规定?的条?件向?甲方?回购?租赁?物。?
? ? 甲?方作?为出?租人?,乙?方作?为承?租人?,双?方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本合?同一?经签?订,?在法?律上?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任?何一?方无?权单?方面?解约?。 ?
? ?第一?条 ?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 ?1.?双方?确认?:租?赁物?情况?表》?所示?; ?2.?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承?租租?赁物?;乙?方并?同意?按照?本合?同附?件九?《回?购协?议》?规定?的条?件向?甲方?回购?租赁?物。? ? ? 甲?方作?为出?租人?,乙?方作?为承?租人?,双?方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本合?同一?经签?订,?在法?律上?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任?何一?方无?权单?方面?解约?。 ?
? ?第一?条 ?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 ?1.?双方?确认?》第?14?章所?指的?“融?资租?赁合?同”?。在?本合?同项?下,?乙方?以筹?措资?金为?目的?,将?其拥?有真?实所?有权?并有?权处?分的?租赁?物转?让给?甲方?;甲?方受?让租?赁物?后将?租赁?物出?租给?乙方?,乙?方在?租赁?期内?向甲?方支?付租?金,?并在?本合?同约?定的?条件?成就?时按?照《?回购?协议?》规?定的?价格?、付?款期?限及?其他?条件?向甲?方回?购租?赁物?,或?安排?甲方?认可?的第?三方?按照?《回?购协?议》?规定?的价?格、?付款?期限?及其?他条?件向?甲方?回购?租赁?物。?
? ? 2?.鉴?于租?赁物?系由?甲方?向乙?方购?买,?并且?租赁?物将?由乙?方予?以分?批回?购,?乙方?确认?:回?购协?议》?规定?的价?格、?付款?期限?及其?他条?件向?甲方?回购?租赁?物,?或安?排甲?方
认?可的?第三?方按?照《?回购?协议?》规?定的?价格?、付?款期?限及?其他?条件?向甲?方回?购租?赁物?。 ?
? ?2.?鉴于?租赁?物系?由甲?方向?乙方?购买?,并?且租?赁物?将由?乙方?予以?分批?回购?,乙?方确?认》?(格?式见?附件?七)?,乙?方应?按照?通知?书所?述金?额足?额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 ? 乙?方同?意:?
? ?甲方?随时?有权?终止?上述?选择?
? (?1)?并进?一步?要求?乙方?按照?上述?选择?
? (?2)?进行?办理?。 ?
? ?5.?乙方?保证?按照?本合?同附?件九?所示?的《?回购?协议?》文?本签?署《?回购?协议?》,?并全?部履?行《?回购?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
? ?6.?乙方?同意?:
? ? 租?赁物?在任?何情?形下?不应?作为?乙方?承担?其民?事责?任的?财产?。若?乙方?破产?,租?赁物?不得?纳入?破产?财产?范畴?;若?乙方?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经济?纠纷?,租?赁物?亦不?应在?任何?方面?被纳?入可?被法?院或?其他?有权?政府?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查?封、?没收?等)?的乙?方资?产范?畴。?
?
范文三:融资租赁合同期限
篇一:2014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13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第二条 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第三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四条 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就合同无效情形下租赁物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正在使用,返还出租人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价值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租金支付情况,由承租人就租赁物进行折价补偿。
二、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
第五条 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承租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拒绝受领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的;
(二)出卖人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满后仍未交付的。
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未及时通知出租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租赁物,造成出租人损失,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承租人以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租金支付义务的除外。
第七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出租人转让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受让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或者变更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 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的;
(二)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 (三)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四)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标的物为租赁物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的,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合、混同
于他物导致承租人不能返还,出租人要求其给予合理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合同的解除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双方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的;
(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意外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的; (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物的;
(二)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三)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四)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承租人无法占有、使用租赁物,承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仅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未对租赁物的归属及损失赔偿提出主张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当事人进行释明。
第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而解除,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被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解除,出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或者以融资租赁合同虽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但出卖人及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择为由,主张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租人的损失已经在买卖合同被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获得赔偿的,应当免除承租人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承租人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出租人赔偿相应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
(二)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三)因出租人的原因导致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
(四)不当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承租人对出卖人索赔逾期或者索赔失败,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的;
(二)承租人行使索赔权时,未及时提供必要协助的;
(三)怠于行使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只能由出租人行使对出卖人的索赔权的; (四)怠于行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只能由出租人行使对出卖人的索赔权的。第十九条 租赁物不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且出租人实施了下列行为之一,承租人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出租人在承租人选择出卖人、租赁物时,对租赁物的选定起决定作用的; (二)出租人干预或者要求承租人按照出租人意愿选择出卖人或者租赁物的; (三)出租人擅自变更承租人已经选定的出卖人或者租赁物的。
承租人主张其系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对上述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既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选择。
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判决后承租人未予履行,出租人再行起诉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同时请求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损失赔偿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的,损失赔偿范围还应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
第二十三条 诉讼期间承租人与出租人对租赁物的价值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确定租赁物价值;融资租赁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物折旧以及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确定租赁物价值。
承租人或者出租人认为依前款确定的价值严重偏离租赁物实际价值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或者拍卖确定。
五、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出卖人与买受人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或者出租人与承租人因融资租赁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仅对其中一个合同关系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另一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承租人与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未对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承租人基于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直接向出卖人主张受领租赁物、索赔等买卖合同权利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出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因融资租赁合同租金欠付争议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本解释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6〕19号)同时废止。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篇二:融资租赁合同(直租 普通设备 含保证)
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租赁( )直字第 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出租人(甲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承命
住所地:
电话:邮编: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承租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电话:邮编: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保证人(丙方):
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互利、公平原则基础上,以甲方为乙方提供融资服务为目的,经协商订立本融资租赁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物
(一)甲方根据乙方对租赁物供应商、租赁物的选择,购进或委托乙方购进经乙方选定并确认的租赁物【详见《租赁物品明细表》,即附表(一)】,出租给乙方使用。甲方与供应商签订的购买合同,或甲方委托乙方与供应商签订的购买合同项下之货物,即为租赁物。有关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的交易所需的审批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
(二)租赁物在按本合同进行的购买或留购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该费用应由乙方另行支付给甲方(或由乙方直接支付),租金中不包括该金额。(三)租赁物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价格、制造厂家等详见附表(一)。
(四)乙方完全依靠自己的技能和判断自主选择供应商,并与供应商协商确定租赁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质量标准、技术标准、安全标准、配置标准、安装、调试、培训以及验收标准等内容。甲方未就乙方对供应商及租赁物的选择进行任何干预。 (五)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或租赁项目如需办理立项、进口等审批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 (六)附表(一)所列租赁物如系进口物品,不论是否享受海关减、免税优惠,其所涉及的关税及进口环节其它税款均由乙方自行负担。
(七)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收回租赁物时,如必须向海关补税,则该税款由乙方补交。 第二条 租赁物的所有权
(一)附表(一)所列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在租赁期内只享有使用权。乙方不得将租赁物予以销售、转让、转租、分租、抵押、投资和采取其它侵犯甲方所有权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二)乙方如关闭、停产、兼并、转制或破产时,除甲方外的其它任何人无权处理租赁物。 (三)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代理人有权检查租赁物的使用和完好情况,乙方应提供一切方便。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对租赁物不得加拆任何零部件(在维修保养过程中,由供应商进行的,或乙方在供应商指导下进行的零部件更换除外)或改变使用地点。如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在租赁物上添加、更换零部件或对租赁物升级、更新,而甲方须通过处置租赁物实现债权时,乙方无权就添加物或更新物主张任何权利。
(四)乙方同意在不影响其使用租赁物的前提下,甲方可以自行将租赁物用于抵押,也可以将债权转给第三人。
第三条 陈述与承诺
乙方和丙方向甲方作出如下陈述和承诺,该陈述和承诺在本合同终止前持续有效。 (一)拥有签署并履行本合同及其作为一方的其他有关文件的权利,且已取得对该等签署和履行的内部授权和批准。(二)如签订本合同需要取得有关部门审批同意的,承诺办妥相关审批手续。
(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将不会与乙方或丙方作为一方的任何协议、文件相冲突。 (四)保证其所出具的所有财务报表符合中国有关的法律法规,报表真实、客观地表明了乙方和丙方的财务状况;乙方和丙方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签名盖章均是真实、有效、完整、准确而无任何隐瞒的。
(五)承诺在实施承包、租赁经营、股份制改造、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及其它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行为前,须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六)保证在本合同履行完毕前,依甲方要求,按季或月向甲方报送乙方和丙方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
(七)担保人发生破产、歇业、被撤销、被兼并等情形时,乙方须及时告知甲方并另行提供经甲方认可的新的担保,否则甲方可以提前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提前支付所有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八)本合同履行完毕前,甲方可以随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乙方和丙方的信用信息。
(九)乙方承诺,由于相关规章制度、管理规定等变更,或由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原因,乙方不得与甲方继续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乙方按本合同相关条款及附表(二)、附表(三)(《租金支付计划表》)的约定将全部剩余租金(包括到期及未到期租金)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提前结束本租赁合同。
(十)乙方承诺在不影响乙方在本租赁合同期限内按约使用租赁物的情况下,配合甲方对该租赁项目的再融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配合甲方对该租赁物的抵押手续办理、与甲方合作银行三方协议的签署等。
第四条 租期及租金
(一)甲方按与供应商签订的买卖合同,或与乙方签订的《委托购买合同》之约定,支付第一笔租赁物价款之日即为正式起租日。租赁期限为 月。
(二)本合同附表(二)为《租金核算表》,原则上规定了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期数、租息率、租金计算方式、租金支付时间等内容,甲方根据附表(二)计算和编制具体的《租金支付计划表》。乙方按照甲方编制的附表(三)所载明的租金金额和支付日期付款。(三)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利率调整,租息率同比作相应调整,调整起始日为利率调整文件发布后下一月的第一天。甲方有权选择制作新的《租金支付计划表》递送乙方,乙方完全同意按甲方提供的调整后的《租金支付计划表》约定的租金金额和支付日期付款。
(四)在乙方按《租金支付计划表》支付租金后,甲方向乙方开具合法的租金发票。 (五)如租金偿付日遇法定节假日,则租金偿付日提前至节假日前的第一个工作日。 (六)如乙方出现延迟支付租金,则其后乙方付给甲方的款项,甲方有权先扣收违约金、经济损失赔偿金,再按租金到期的先后顺序依次扣收租金及其它应付款项。 第五条 租赁物的交付和验收
(一)鉴于甲方系根据乙方对供应商及租赁物的选择而与供应商订立租赁物买卖合同之事实,甲、乙双方约定租赁物的交付由乙方直接与供应商之间进行。乙方享有与领受租赁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租赁期内,如甲方核查租赁物,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对租赁物交付前后的灭失、损毁风险均不承担责任。
(二)租赁物验收时间,按照租赁物买卖合同的约定,乙方验收完毕后将《租赁物品验收证明》交给甲方。租赁物验收完毕后,对交货后有关租赁物的一切风险、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三)供应商不履行租赁物买卖合同的,由乙方行使索赔的权利并承担索赔费用,但不影响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四)租赁物不符合租赁物购买合同约定,或不符合使用目的的,或存在质量瑕疵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不影响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第六条 租赁本金及手续费、保证金
(一)本合同租赁本金,即租赁物购置总价为人民币 元整(, )。
(二)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七 日内,向甲方交纳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按租赁本金的 %计算,计人民币元整(, )。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义务的,租赁期满时,甲
方退回乙方交纳的保证金本金,保证金不计息。
(三)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七 日内,向甲方支付手续费,手续费按租赁本金 ,计算,计人民币元整(, )。甲方收款后向乙方开具合法的发票。
(四)乙方如有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偿付租金及其它违约行为,甲方则有权随时将乙方的保证金用于冲抵本合同项下的违约金、到期租金及其它应付款项。
第七条 租赁物的维护及事故处理
(一)在本合同履行完毕前,乙方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并应当履行维修、保养义务,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二)在本合同履行完毕前,因乙方未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遭受损失时,乙方应对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在本合同履行完毕前,租赁物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由乙方承担责任。 (四)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租赁物拆除、更换或添加任何零部件,如经甲方同意更换零件的,更换后的零部件的价值和质量应不低于被更换的零部件,更换或添加的零部件成为租赁物的组成部分,所有权无条件归甲方所有。
第八条 租赁物损毁、灭失
(一)在租赁期间,乙方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且负有防止任何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对租赁标的物的灭失或损害的义务。
(二)租赁物之任何部分,不论任何原因(包括不可抗力)而损坏、灭失的,或者出现被没收、扣押、征收、征用等情形的,全部由乙方承担后果,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一方式进行处理,且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的义务,并不因此而减轻或免除。
1、乙方自担费用将租赁标的物恢复原状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 2、当租赁标的物毁损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或灭失时,立即要求乙方支付全部到期、未到期租金,并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
(三)乙方根据前款规定履行修复或赔偿义务后,甲方向乙方转让对第三者的索赔权(如果有)或向保险公司的求偿权(如果有)。
第九条 租赁物保险
(一)在租赁期内,甲方对租赁物投保 财产一切 险,甲方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以甲方为受益人,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将保险合同之副本交予乙方,保险合同上所订条款,乙方有履行之义务。
(二)在租赁期内,如租赁物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提篇三:租赁合同文本: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
融资租赁合同
(售后回租)
合同编号:特别说明:本合同项下的各项通知及函件一经按上述通讯地址或传真正常发送即视为送达。如本合同一方当事人的通讯地址或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出租人与承租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一经签订,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一条 租赁物的购买、交付和验收
1.本合同项下的融资租赁方式为售后回租。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与承租人签订《租赁物转让协议(售后回租)》(附件一,下同),向承租人购买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租赁物,再由出租人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租赁物清单》(附件三,下同)中列明的租赁物为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
2.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提供承租人及其主管机构对售后回租业务的批准文件、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的权属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买卖合同、产品合格证、设备发票及机动车登记证等)。 3.出租人向承租人或承租人指定的收款人支付租赁物转让价款之时,租赁物的所有权即转移至出租人,但租赁物不转移占有,出租人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由承租人继续占有和使用。承租人或承租人指定的收款人收到租赁物转让价款后,承租人应及时向出租人出具《设备所有权转移证明》,承租人未出具的,不影响出租人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4.除租赁物转让价款由出租人支付外,转让及使用租赁物应交纳的其他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各项税费、购置附加费、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及注册登记费等)均由承租人承担和支付。
第二条 首期租金、租赁费用
1. 本合同签署后,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首期租金,首期租金由出租人在应付的租赁物转让价款中予以扣除。
2.承租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按照本合同附件《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附件二,下同)中约定的金额向出租人支付如下款项(统称“租赁费用”):租赁手续费、抵押公证费、租赁保证金、保险费、保险保证金。
3.承租人支付的租赁保证金作为其履行本合同的保证。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最后一期租金到期时,自动冲抵该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部分或者全部,如有剩余则退还给承租人。 4.若承租人在起租日前,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提出撤销本合同或在租赁期限内因承租人违约而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则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
5.如承租人将上述租赁费用支付给出租人认可的第三人,承租人应向出租人出具相关支付凭证,则出租人视同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了该款项。
第三条 起租日、租赁期限、期数、租金支付日、租金支付方式及提前履行 1.本合同的租赁起租日、租赁期限、期数、租金支付方式等详见《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中的相关约定。
2.每期租金的金额及租金支付日详见《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及《租金支付表》(附件四,下同)中的相关约定。
3.若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前要求提前履行完毕,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出租人,并支付完租赁本金余额、以租赁本金余额为基数根据租赁年利率计算所得的为期一个月的利息、以及其他应付款项,承租人履行完前述义务后双方可提前终结本合同。
第四条 租赁本金、租金及其计算方法
1.本合同中租赁本金=租赁物总价-首期租金。(具体金额详见《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中的相关约定)
2.本合同租赁年利率=起租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颁行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1,利率上浮百分比),利率上浮百分比以《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中的约定为准。若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则对租赁年利率按上述公式进行相应调整,分段计算租金。租赁年利率的调整时间选择适用以下任一方式,具体适用方式以《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中选定的方式为准:
(1)自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的第一个租金支付日的次日起调整;(2)自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的次年的一月一日起调整;
(3)自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的次日起调整。
3.租金根据租赁年利率、租赁本金、租赁期限等条件,按照下述任一方法计算,具体方法以《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中的约定为准:
(1)等额年金法:
每期租金=租赁本金×期租息率??1?期租息率?租赁期数
1?期租息率租赁期数 -1
(2)等额本金法:
n?1? 每期租金=租赁本金+期租息率×租赁本金×??1??租赁期数租赁期数?? 注:?期租息率=租赁年利率/年租赁期数;
?年租赁期数=租赁期数/租赁年限;
?n为期数(如,第1期,n=1;第2期,n=2)。
4.出租人以《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中约定的起租日为基础,按照上述租金计算方法,制作《租金支付表》,列明每期租金金额及租金支付日,在起租后及时通知承租人。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出租人按照本条第2款、第3款的约定,相应调整租赁年利率制作新的《租金支付表》通知承租人即可,无需征得承租人同意,如计算公式、数据、日期等确有错误,承租人需及时通知出租人予以更改。
5.承租人应按本合同及《租金支付表》所约定的金额、时间和支付方式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同时承租人应自行负担支付租金时所发生的费用。
6.承租人应在每期租金支付日之前或者当日(如遇节假日则提前至前一个工作日)将租金足额支付到出租人或出租人指定的收款人账户,否则视为逾期支付。
第五条 租赁物的所有权
1.在承租人清偿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前,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出租人可以在租赁物上附设标明出租人所有权的标志。
2.非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将租赁物的整体或部分予以转让、赠与、转租、抵押、质押、出资、放弃占有或采取其他侵犯出租人所有权的行为。
3.租赁物附着于其他动产或不动产上时,不改变出租人就租赁物享有的权利。 4.如承租人已在租赁物上添加、更换零部件或对租赁物进行升级、更新,添加物、更换物或更新物为租赁物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出租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或通过司法途径处置租赁物实现债权时,承租人无权就添加物、更换物或更新物主张任何权利。
5.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应将一切有损于出租人所有权和其他权益的情况立即(24 小时内)向出租人通报。6.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或出租人委托的代理人有权检查租赁物,包括检查租赁物的存放位置、运转情况及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维护情况和保养记录等,承租人应提供一切方便。
第六条 租赁物的占有、使用、保管、维修和维护
1.在租赁期限内,租赁物由承租人占有和使用,因租赁物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及运营所发生的一切税费或罚款由承租人负担。
2.在租赁期限内,如租赁物毁损或发生事故等,相应的后果均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仍应按时足额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应将租赁物恢复至能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 3.在租赁期限内,如租赁物被盗、灭失或严重毁损至无法修复时,承租人应立即向出租人支付到期未付租金、租赁本金余额、留购价款等应付款项, 出租人收到上述款项后,将租赁物(以其现状)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4.在租赁期限内,对租赁物的维护、保养和维修由承租人负责并直接承担相应费用。承租人应按照说明书的规定合理使用和操作租赁物,并就任何损坏或不当操作及时通知出租人和维修服务商;在租赁物出现故障时,只允许经制造商或原出卖人授权的维修服务商维修租赁物,承租人应为维修服务商提供便利,使其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对租赁物进行检查和维护。有关租赁物维护、保养或维修所产生的争议,由承租人自行与租赁物原出卖人、维修服务商协商解决或提起索赔,不论此类争议是否处于协商或诉讼中,也不论其协商或诉讼的结果如何,承租人均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5.因维护、保养或维修等而安装或更换于租赁物上的部件为租赁物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均属
于出租人所有。
6.因租赁物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及运营中致使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因第三者向出租人索赔,导致出租人赔偿或其他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出租人因此而支付的赔偿金、处理该纠纷的诉讼费、律师费用及其他合理费用和支出等),则该赔偿和损失均由承租人赔偿给出租人。
第七条 租赁物瑕疵及索赔权
1.鉴于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系由承租人转让给出租人,因此,出租人对租赁物的任何瑕疵均不承担责任。
2.承租人不得以租赁物瑕疵、维修或更换、保养等为由拒付、迟延或不足额支付租金。 3.若租赁物原出卖人迟延交付租赁物、迟延安装调试租赁物,或提供的租赁物与《产品买卖合同》(注:承租人与原出卖人签订)所约定的内容不符,或在安装、调试、操作过程中及质量保证期间有质量瑕疵等情况,仍由承租人根据《产品买卖合同》的相关约定向原出卖人提出索赔。索赔产生的费用和一切法律后果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出租人对此不承担责任。无论索赔是否正在进行中,也无论承租人是否能够通过索赔得到补偿,承租人均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第八条 租赁物的登记
1.为方便承租人管理及运营租赁物,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注册登记在承租人名下,注册登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登记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由承租人承担。 2.承租人应在起租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设备发票、产品合格证或机动车登记证等权属证明交还出租人保存。承租人如需临时借用上述权属证明,则需与出租人办理权属证明借用手续。 3.双方在此确认,即使租赁物登记在承租人名下,在本合同履行完毕以前租赁物所有权亦属于出租人,承租人不得以此登记来对抗出租人的所有权及收取租金的权利;承租人不得利用该登记所带来的便利向第三人转让、赠与、转租、抵押、质押、出资,或采取其他损害出租人所有权的行为,否则,由承租人向出租人全额赔偿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第九条 保险
1.承租人必须为租赁物购买保险,保险第一受益人为出租人或出租人指定的第三人,保险期限应覆盖整个租赁期限,并延续至承租人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义务之日止。保险费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可以选择自行为租赁物购买保险,也可以将保险费先行支付给出租人,委托出租人代为购买保险。
2.承租人选择自行为租赁物购买保险的,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提交《自购保险承诺书》,并于租赁物交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认可的保险公司投保指定的险种。承租人可根据需要自行增设指定险种之外的其他险种。
3.承租人委托出租人代购保险的,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提交《代购保险确认书》,并按本合同附件二的约定及时足额向出租人支付保险费,且在租赁物交付后及时向出租人提供购买保险所必须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发票、产品合格证等)。出租人在收齐保险费及办理保险所必须的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代为投保指定的险种,同时承租人负有提示保险是否办理、跟进保险办理进展的义务。
4.由出租人代购保险时,由于保险费率的调整、承租人怠于支付保险费或者未提供相应资料等非出租人原因导致出租人未能及时代为投保或者续保的,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5.出租人对于险种的选择以及由于险种选择不当所导致的风险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承租人认为指定险种不足以覆盖全部风险的,承租人可根据需要自行增设指定险种之外的其他险种。 6.若将原拟定的由出租人代购保险更改为承租人自购保险,由此产生的退保等相关费用及相应责任由承租人承担,并由承租人签署《自购保险承诺书》。若将原拟定的由承租人自购保险
更改为出租人代购保险,承租人应签署《代购保险确认书》并支付保险费。由于变更保险购买方式导致保险未及时办理所产生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7.对于上牌类租赁物,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临时移动证,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承租人不得上道路行驶租赁物,否则出险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8.在租赁期限内,如发生保险事故,承租人应立即(24小时内)通知出租人和承保的保险公司,并向出租人提供检验报告和有关资料,会同出租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如因承租人过失而贻误定损检验和索赔,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范文四:融资租赁合同期限
融资租赁合同期限
ok3w_ads(“s004”);
ok3w_ads(“s005”);
篇一:2014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13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第二条 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
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第三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四条 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就合同无效情形下租赁物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正在使用,返还出租人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价值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租金支付情况,由承租人就租赁物进行折价补偿。
二、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
第五条 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承租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拒绝受领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的;
(二)出卖人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满后仍未交付的。
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未及时通知出租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租赁物,造成出租人损失,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
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承租人以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租金支付义务的除外。
第七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出租人转让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受让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或者变更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 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的;
(二)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
(三)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
(四)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标的物为租赁物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的,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合、混同于他物导致承租人不能返还,出租人要求其给予合理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合同的解除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双方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的;
(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意外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的;
(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物的;
(二)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三)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
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四)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承租人无法占有、使用租赁物,承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仅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未对租赁物的归属及损失赔偿提出主张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当事人进行释明。
第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而解除,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被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解除,出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或者以融资租赁合同虽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但出卖人及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择为由,主张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租人的损失已经在买卖合同被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获得赔偿的,应当免除承租人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承租人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要求出租人赔偿相应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
(二)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三)因出租人的原因导致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
(四)不当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承租人对出卖人索赔逾期或者索赔失败,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的;
(二)承租人行使索赔权时,未及时提供必要协助的;
(三)怠于行使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只能由出租人行使对出卖人的索赔权的;
(四)怠于行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只能由出租人行使对出卖人的索赔权的。
第十九条 租赁物不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且出租人实施了下列行为之一,承租人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出租人在承租人选择出卖人、租赁物时,对租赁物的选定起决定作用的;
(二)出租人干预或者要求承租人按照出租人意愿选择出
卖人或者租赁物的;
(三)出租人擅自变更承租人已经选定的出卖人或者租赁物的。
承租人主张其系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对上述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既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选择。
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判决后承租人未予履行,出租人再行起诉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同时请求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损失赔偿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的,损失赔偿范围还应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
第二十三条 诉讼期间承租人与出租人对租赁物的价值有
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确定租赁物价值;融资租赁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物折旧以及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确定租赁物价值。
承租人或者出租人认为依前款确定的价值严重偏离租赁物实际价值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或者拍卖确定。
五、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出卖人与买受人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或者出租人与承租人因融资租赁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仅对其中一个合同关系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另一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承租人与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未对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承租人基于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直接向出卖人主张受领租赁物、索赔等买卖合同权利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出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因融资租赁合同租金欠付争议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租赁期限届
满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本解释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6〕19号)同时废止。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篇二:融资租赁合同(直租 普通设备 含保证)
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租赁( )直字第 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出租人(甲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承命
住所地:
电话:邮编: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承租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电话:邮编: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保证人(丙方):
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互利、公平原则基础上,以甲方为乙方提供融资服务为目的,经协商订立本融资租赁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物
(一)甲方根据乙方对租赁物供应商、租赁物的选择,购进或委托乙方购进经乙方选定并确认的租赁物【详见《租赁物品明细表》,即附表(一)】,出租给乙方使用。甲方与供应商签订的购买合同,或甲方委托乙方与供应商签订的购买合同项下之货物,即为租赁物。有关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的交易所需的审批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
(二)租赁物在按本合同进行的购买或留购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该费用应由乙方另行支付给甲方(或由乙方直接支付),租金中不包括该金额。
(三)租赁物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价格、制造厂家等详见附表(一)。
(四)乙方完全依靠自己的技能和判断自主选择供应商,并与供应商协商确定租赁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质量标准、技术标准、安全标准、配置标准、安装、调试、培训以及验收标准等内容。甲方未就乙方对供应商及租赁物的选择进行任何干预。
(五)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或租赁项目如需办理立项、进口等审批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
(六)附表(一)所列租赁物如系进口物品,不论是否享受海关减、免税优惠,其所涉及的关税及进口环节其它税款均由乙方自行负担。
(七)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收回租赁物时,如必须向海关补税,则该税款由乙方补交。
第二条 租赁物的所有权
(一)附表(一)所列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在租赁期内只享有使用权。乙方不得将租赁物予以销售、转让、转租、分租、抵押、投资和采取其它侵犯甲方所有权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二)乙方如关闭、停产、兼并、转制或破产时,除甲方外的其它任何人无权处理租赁物。
(三)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代理人有权检查租赁物的使用和完好情况,乙方应提供一切方便。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对租赁物不得加拆任何零部件(在维修保养过程中,由供应商进行的,或乙方在供应商指导下进行的零部件更换除外)或改变使用地点。如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在租赁物上添加、更换零部件或对租赁物升级、更新,而甲方须通过处置租赁物实现债权时,乙方无权就添加物或更新物主张任何权利。
(四)乙方同意在不影响其使用租赁物的前提下,甲方可以自行将租赁物用于抵押,也可以将债权转给第三人。
第三条 陈述与承诺
乙方和丙方向甲方作出如下陈述和承诺,该陈述和承诺在本合同终止前持续有效。
(一)拥有签署并履行本合同及其作为一方的其他有关文件的权利,且已取得对该等签署和履行的内部授权和批准。
(二)如签订本合同需要取得有关部门审批同意的,承诺办妥相关审批手续。
(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将不会与乙方或丙方作为一方的任何协议、文件相冲突。
(四)保证其所出具的所有财务报表符合中国有关的法律法规,报表真实、客观地表明了乙方和丙方的财务状况;乙方和丙方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签名盖章均是真实、有效、完整、准确而无任何隐瞒的。
(五)承诺在实施承包、租赁经营、股份制改造、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及其它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行为前,须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六)保证在本合同履行完毕前,依甲方要求,按季或月向甲方报送乙方和丙方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
(七)担保人发生破产、歇业、被撤销、被兼并等情形时,乙方须及时告知甲方并另行提供经甲方认可的新的担保,否
则甲方可以提前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提前支付所有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八)本合同履行完毕前,甲方可以随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乙方和丙方的信用信息。
(九)乙方承诺,由于相关规章制度、管理规定等变更,或由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原因,乙方不得与甲方继续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乙方按本合同相关条款及附表(二)、附表(三)(《租金支付计划表》)的约定将全部剩余租金(包括到期及未到期租金)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提前结束本租赁合同。
(十)乙方承诺在不影响乙方在本租赁合同期限内按约使用租赁物的情况下,配合甲方对该租赁项目的再融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配合甲方对该租赁物的抵押手续办理、与甲方合作银行三方协议的签署等。
第四条 租期及租金
(一)甲方按与供应商签订的买卖合同,或与乙方签订的《委托购买合同》之约定,支付第一笔租赁物价款之日即为正式起租日。租赁期限为 月。
(二)本合同附表(二)为《租金核算表》,原则上规定了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期数、租息率、租金计算方式、租金支付时间等内容,甲方根据附表(二)计算和编制具体的《租
金支付计划表》。乙方按照甲方编制的附表(三)所载明的租金金额和支付日期付款。
(三)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利率调整,租息率同比作相应调整,调整起始日为利率调整文件发布后下一月的第一天。甲方有权选择制作新的《租金支付计划表》递送乙方,乙方完全同意按甲方提供的调整后的《租金支付计划表》约定的租金金额和支付日期付款。
(四)在乙方按《租金支付计划表》支付租金后,甲方向乙方开具合法的租金发票。
(五)如租金偿付日遇法定节假日,则租金偿付日提前至节假日前的第一个工作日。
(六)如乙方出现延迟支付租金,则其后乙方付给甲方的款项,甲方有权先扣收违约金、经济损失赔偿金,再按租金到期的先后顺序依次扣收租金及其它应付款项。
第五条 租赁物的交付和验收
(一)鉴于甲方系根据乙方对供应商及租赁物的选择而与供应商订立租赁物买卖合同之事实,甲、乙双方约定租赁物的交付由乙方直接与供应商之间进行。乙方享有与领受租赁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租赁期内,如甲方核查租赁物,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对租赁物交付前后的灭失、损毁风险均不承担责任。
(二)租赁物验收时间,按照租赁物买卖合同的约定,乙
方验收完毕后将《租赁物品验收证明》交给甲方。租赁物验收完毕后,对交货后有关租赁物的一切风险、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三)供应商不履行租赁物买卖合同的,由乙方行使索赔的权利并承担索赔费用,但不影响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四)租赁物不符合租赁物购买合同约定,或不符合使用目的的,或存在质量瑕疵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不影响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第六条 租赁本金及手续费、保证金
(一)本合同租赁本金,即租赁物购置总价为人民币 元整(, )。
(二)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七 日内,向甲方交纳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按租赁本金的 %计算,计人民币元整(, )。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义务的,租赁期满时,甲方退回乙方交纳的保证金本金,保证金不计息。
(三)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七 日内,向甲方支付手续费,手续费按租赁本金 ,计算,计人民币元整(, )。甲方收款后向乙方开具合
法的发票。
(四)乙方如有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偿付租金及其它违约行为,甲方则有权随时将乙方的保证金用于冲抵本合同项下的
违约金、到期租金及其它应付款项。
第七条 租赁物的维护及事故处理
(一)在本合同履行完毕前,乙方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并应当履行维修、保养义务,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二)在本合同履行完毕前,因乙方未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遭受损失时,乙方应对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在本合同履行完毕前,租赁物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由乙方承担责任。
(四)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租赁物拆除、更换或添加任何零部件,如经甲方同意更换零件的,更换后的零部件的价值和质量应不低于被更换的零部件,更换或添加的零部件成为租赁物的组成部分,所有权无条件归甲方所有。
第八条 租赁物损毁、灭失
(一)在租赁期间,乙方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且负有防止任何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对租赁标的物的灭失或损害的义务。
(二)租赁物之任何部分,不论任何原因(包括不可抗力)而损坏、灭失的,或者出现被没收、扣押、征收、征用等情形的,全部由乙方承担后果,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一方式进行处理,且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的义务,并不因此而减轻或免除。
1、乙方自担费用将租赁标的物恢复原状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
2、当租赁标的物毁损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或灭失时,立即要求乙方支付全部到期、未到期租金,并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
(三)乙方根据前款规定履行修复或赔偿义务后,甲方向乙方转让对第三者的索赔权(如果有)或向保险公司的求偿权(如果有)。
第九条 租赁物保险
(一)在租赁期内,甲方对租赁物投保 财产一切 险,甲方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以甲方为受益人,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将保险合同之副本交予乙方,保险合同上所订条款,乙方有履行之义务。
(二)在租赁期内,如租赁物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提
篇三:租赁合同文本: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
融资租赁合同
(售后回租)
合同编号:
特别说明:本合同项下的各项通知及函件一经按上述通讯地址或传真正常发送即视为送达。如本合同一方当事人的通讯地址或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出租人与承租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一经签订,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一条 租赁物的购买、交付和验收
1.本合同项下的融资租赁方式为售后回租。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与承租人签订《租赁物转让协议(售后回租)》(附件一,下同),向承租人购买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租赁物,再由出租人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租赁物清单》(附件三,下同)中列明的租赁物为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
2.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提供承租人及其主管机构对售后回租业务的批准文件、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的权属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买卖合同、产品合格证、设备发票及机动车登记证等)。
3.出租人向承租人或承租人指定的收款人支付租赁物转让价款之时,租赁物的所
有权即转移至出租人,但租赁物不转移占有,出租人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由承租人继续占有和使用。承租人或承租人指定的收款人收到租赁物转让价款后,承租人应及时向出租人出具《设备所有权转移证明》,承租人未出具的,不影响出租人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4.除租赁物转让价款由出租人支付外,转让及使用租赁物应交纳的其他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各项税费、购置附加
费、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及注册登记费等)均由承租人承担和支付。
第二条 首期租金、租赁费用
1. 本合同签署后,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首期租金,首期租金由出租人在应付的租赁物转让价款中予以扣除。
2.承租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按照本合同附件《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附件二,下同)中约定的金额向出租人支付如下款项(统称“租赁费用”):租赁手续费、抵押公证费、租赁保证金、保险费、保险保证金。
3.承租人支付的租赁保证金作为其履行本合同的保证。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最后一期租金到期时,自动冲抵该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部分或者全部,如有剩余则退还给承租人。
4.若承租人在起租日前,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提出撤销本合同或在租赁期限内因承租人违约而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则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
5.如承租人将上述租赁费用支付给出租人认可的第三人,承租人应向出租人出具相关支付凭证,则出租人视同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了该款项。
第三条 起租日、租赁期限、期数、租金支付日、租金支付方式及提前履行
1.本合同的租赁起租日、租赁期限、期数、租金支付方式
等详见《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中的相关约定。
2.每期租金的金额及租金支付日详见《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及《租金支付表》(附件四,下同)中的相关约定。
3.若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前要求提前履行完毕,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出租人,并支付完租赁本金余额、以租赁本金余额为基数根据租赁年利率计算所得的为期一个月的利息、以及其他应付款项,承租人履行完前述义务后双方可提前终结本合同。
第四条 租赁本金、租金及其计算方法
1.本合同中租赁本金=租赁物总价-首期租金。(具体金额详见《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中的相关约定)
2.本合同租赁年利率=起租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颁行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1,利率上浮百分比),利率上浮百分比以《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中的约定为准。若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则对租赁年利率按上述公式进行相应调整,分段计算租金。租赁年利率的调整时间选择适用以下任一方式,具体适用方式以《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中选定的方式为准:
(1)自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的第一个租金支付日的次日起调整;
(2)自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的次年的一月一日起调整;
(3)自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的次日起调整。
3.租金根据租赁年利率、租赁本金、租赁期限等条件,按照下述任一方法计算,具体方法以《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中的约定为准:
(1)等额年金法:
每期租金=租赁本金×期租息率??1?期租息率?租赁期数
1?期租息率租赁期数 -1
(2)等额本金法:
n?1? 每期租金=租赁本金+期租息率×租赁本金×??1??租赁期数租赁期数??
注:?期租息率=租赁年利率/年租赁期数;
?年租赁期数=租赁期数/租赁年限;
?n为期数(如,第1期,n=1;第2期,n=2)。
4.出租人以《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中约定的起租日为基础,按照上述租金计算方法,制作《租金支付表》,列明每期租金金额及租金支付日,在起租后及时通知承租人。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出租人按照本条第2款、第3款的约定,相应调整租赁年利率制作新的《租金支付表》通知承租人即可,无需征得承租人同意,如计算公式、数据、日期等确有错误,承租人需及时通知出租人予以更改。
5.承租人应按本合同及《租金支付表》所约定的金额、时间和支付方式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同时承租人应自行负担支
付租金时所发生的费用。
6.承租人应在每期租金支付日之前或者当日(如遇节假日则提前至前一个工作日)将租金足额支付到出租人或出租人指定的收款人账户,否则视为逾期支付。
第五条 租赁物的所有权
1.在承租人清偿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前,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出租人可以在租赁物上附设标明出租人所有权的标志。
2.非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将租赁物的整体或部分予以转让、赠与、转租、抵押、质押、出资、放弃占有或采取其他侵犯出租人所有权的行为。
3.租赁物附着于其他动产或不动产上时,不改变出租人就租赁物享有的权利。
4.如承租人已在租赁物上添加、更换零部件或对租赁物进行升级、更新,添加物、更换物或更新物为租赁物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出租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或通过司法途径处置租赁物实现债权时,承租人无权就添加物、更换物或更新物主张任何权利。
5.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应将一切有损于出租人所有权和其他权益的情况立即(24 小时内)向出租人通报。
6.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或出租人委托的代理人有权检查租赁物,包括检查租赁物的存放位置、运转情况及承租人对
租赁物的维护情况和保养记录等,承租人应提供一切方便。
第六条 租赁物的占有、使用、保管、维修和维护
1.在租赁期限内,租赁物由承租人占有和使用,因租赁物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及运营所发生的一切税费或罚款由承租人负担。
2.在租赁期限内,如租赁物毁损或发生事故等,相应的后果均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仍应按时足额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应将租赁物恢复至能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
3.在租赁期限内,如租赁物被盗、灭失或严重毁损至无法修复时,承租人应立即向出租人支付到期未付租金、租赁本金余额、留购价款等应付款项, 出租人收到上述款项后,将租赁物(以其现状)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4.在租赁期限内,对租赁物的维护、保养和维修由承租人负责并直接承担相应费用。承租人应按照说明书的规定合理使用和操作租赁物,并就任何损坏或不当操作及时通知出租人和维修服务商;在租赁物出现故障时,只允许经制造商或原出卖人授权的维修服务商维修租赁物,承租人应为维修服务商提供便利,使其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对租赁物进行检查和维护。有关租赁物维护、保养或维修所产生的争议,由承租人自行与租赁物原出卖人、维修服务商协商解决或提起索赔,不论此类争议是否处于协商或诉讼中,也不论其协商或诉讼的结果如何,承租人均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出
租人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5.因维护、保养或维修等而安装或更换于租赁物上的部件为租赁物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均属于出租人所有。
6.因租赁物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及运营中致使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因第三者向出租人索赔,导致出租人赔偿或其他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出租人因此而支付的赔偿金、处理该纠纷的诉讼费、律师费用及其他合理费用和支出等),则该赔偿和损失均由承租人赔偿给出租人。
第七条 租赁物瑕疵及索赔权
1.鉴于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系由承租人转让给出租人,因此,出租人对租赁物的任何瑕疵均不承担责任。
2.承租人不得以租赁物瑕疵、维修或更换、保养等为由拒付、迟延或不足额支付租金。
3.若租赁物原出卖人迟延交付租赁物、迟延安装调试租赁物,或提供的租赁物与《产品买卖合同》(注:承租人与原出卖人签订)所约定的内容不符,或在安装、调试、操作过程中及质量保证期间有质量瑕疵等情况,仍由承租人根据《产品买卖合同》的相关约定向原出卖人提出索赔。索赔产生的费用和一切法律后果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出租人对此不承担责任。无论索赔是否正在进行中,也无论承租人是否能够通过索赔得到补偿,承租人均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
额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第八条 租赁物的登记
1.为方便承租人管理及运营租赁物,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注册登记在承租
人名下,注册登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登记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由承租人承担。
2.承租人应在起租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设备发票、产品合格证或机动车登记证等权属证明交还出租人保存。承租人如需临时借用上述权属证明,则需与出租人办理权属证明借用手续。
3.双方在此确认,即使租赁物登记在承租人名下,在本合同履行完毕以前租赁物所有权亦属于出租人,承租人不得以此登记来对抗出租人的所有权及收取租金的权利;承租人不得利用该登记所带来的便利向第三人转让、赠与、转租、抵押、质押、出资,或采取其他损害出租人所有权的行为,否则,由承租人向出租人全额赔偿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第九条 保险
1.承租人必须为租赁物购买保险,保险第一受益人为出租人或出租人指定的第三人,保险期限应覆盖整个租赁期限,并延续至承租人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义务之日止。保险费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可以选择自行为租赁物购买保险,也可以将保险费先行支付给出租人,委托出租人代为购买保险。
2.承租人选择自行为租赁物购买保险的,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提交《自购保险承诺书》,并于租赁物交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认可的保险公司投保指定的险种。承租人可根据需要自行增设指定险种之外的其他险种。
3.承租人委托出租人代购保险的,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提交《代购保险确认书》,并按本合同附件二的约定及时足额向出租人支付保险费,且在租赁物交付后及时向出租人提供购买保险所必须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发票、产品合格证等)。出租人在收齐保险费及办理保险所必须的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代为投保指定的险种,同时承租人负有提示保险是否办理、跟进保险办理进展的义务。
4.由出租人代购保险时,由于保险费率的调整、承租人怠于支付保险费或者未提供相应资料等非出租人原因导致出租人未能及时代为投保或者续保的,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5.出租人对于险种的选择以及由于险种选择不当所导致的风险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承租人认为指定险种不足以覆盖全部风险的,承租人可根据需要自行增设指定险种之外的其他险种。
6.若将原拟定的由出租人代购保险更改为承租人自购保险,由此产生的退保等相关费用及相应责任由承租人承担,并由承租人签署《自购保险承诺书》。若将原拟定的由承租
人自购保险更改为出租人代购保险,承租人应签署《代购保险确认书》并支付保险费。由于变更保险购买方式导致保险未及时办理所产生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7.对于上牌类租赁物,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临时移动证,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承租人不得上道路行驶租赁物,否则出险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8.在租赁期限内,如发生保险事故,承租人应立即(24小时内)通知出租人和承保的保险公司,并向出租人提供检验报告和有关资料,会同出租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如因承租人过失而贻误定损检验和索赔,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范文五:融资租赁未来几年的发展思路
“ 投稿邮箱:rzzl@qhflclub.com
前几年,经济高速发展,金融资产快速扩张,金融机构以外延扩张为发展的主路径。以成都金控租赁公司为例,金控租赁在2010年7月成立之初,资本金为2.3亿元,到2012年末租赁资产扩展到近17亿元;2012年末增资到5亿元后,2015年6月租赁资产又增至38亿元。也就是说,金控租赁资本金每次到位后,用2-3年就实现资本放大7-8倍,发展速度居全国一流;且资本利润率连续四年超过10%,也位居全国一流。
当前,经济转入新常态,从债权角度来看,“新常态”包括三大特征:
一是经济发展由中高速转为中低速,再不能简单地以发展来解决、覆盖老问题。金融经营须更谨慎,经营理念须更保守稳重,切忌激进。
二是资产不断溢价的年代已成历史,甚至会转到像房地产(债权人最喜欢的抵押物)跌价缩水阶段。寄希望于靠抵押资产涨价来消化信贷风险的思路不再有效,债权人对抵质押物的选择及抵押率的设定将更加慎重。
三是以租赁物(设备)来锁定经营风险的思路受到挑战。尤其是钢材的大幅降价(普钢价格从2008年6200元/吨降为目前的2400元/吨),船舶、塔吊等钢材密集性设备的造价激剧下降,使不少租赁公司欲退无门;工业生产线停产,租赁物只能以废旧物回收,令出租人十分尴尬。因此,对于可对抗租赁经营风险的租赁标的物,除了可移动、耐用、易变现之外,还须加上保值的特征,否则必须有更多的第二还款保障,或增加自筹资金比例,加大违约成本。
为此,融资租赁在发展战略、经营思路上,都必须及时作出新的调整,才是因时制宜、因势制宜的选择。
一、 业务发展方向
融资租赁在未来几年(3年)发展方向的选择:发展战略是“稳健经营、适度增长”,经营战术是“收缩战线、转攻为守”,在动态的结构调整中实现“有进有退、有保有压、降低速度、保证质量”。
具体而言,要努力实现“三个转变”:
一是实现由偏重速度向偏重质量的转变。
即不再像前几年一样将发展的眼光聚焦在规模扩张上,而是主动放慢发展速度,精细化设计产品,有效性服务客户,科学化调整结构,由粗放型发展转向集约型发展,更加关注发展的质量。这种有质量的慢(可以降低风险,减少损失),实际是有效益的快。
二是实现由盈利至上向风控至上的转变。
转变高利思想,树立理性回报预期(未来几年融资租赁资本回报建议控制在8-10%为妥)。改变“发展第一、风险可承受就可接受”、“高收益对冲高风险”的思维模式,从严从紧把控风险,以风险防范为第一,保证不出大问题为前提来安排发展的规模与速度。
三是实现由追求短期盈利向可持续发展模式的转变。
即由追求赚钱转到求生存,先获得生存权利,再谋划扩张发展,保证可持续的良性发展。
二、业务发展思路
融资租赁未来几年的业务发展总体思路:秉持“为社会创造价值、为股东回报效益、为员工带来幸福”的发展理念,稳健经营、稳中求进,始终把防范风险始终摆在首要位置,在严控风险的前提下谋取发展,不断提高行业竞争力。对于金控租赁而言,还要继续巩固在四川区域范围内的行业龙头地位。
具体而言,要逐步实现“三个提档升级”:
一是市场拓展理念的提档升级。
要更加注重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主要是树立长远发展意识,强化普惠金融理念,不断挖掘市场机会,与企业实现“共同成长”。
二是市场拓展技术的提档升级。
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技术,以综合数据来分析和掌控客户,增强客户黏性,降低信息不对称影响,为小微企业提供差异化服务,提高金融产品的附加值,运用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思维,为租赁业务提供强力的技术支持和平台支撑。
三是市场拓展模式的提档升级。
通过探索建立量化模型,开发标准化产品,从“一家一户一企”市场拓展模式,向批发式、网络式的“一圈一链一层”的方式升级,逐步实现批量化销售、标准化作业的市场拓展模式。
三、业务发展重点
一是提高国企业务比例。
狠抓民生基础设施、节能环保、公共服务、大型设备等领域的国企租赁业务。要深入了解、及时跟进政府扶持的产业发展方向,继续加大与区市县国有平台公司的合作,寻找业务来源,开拓业务渠道,加强专业化发展,提高专业化水平,国有业务在总体业务规模中大幅提升。
二是提高中小企业抵押保障。
在注重第一还款来源的前提下,要适度提高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抵押比例,确保抵押充足率和资金回收的可控性、安全性。采用行业占比限额管理模式,根据宏观经济发展状况、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业务发展方向和结构,继续调整优化业务结构。
三是提高个人业务比例。
新的政策、法规突破了自然人作为承租人,耐用消费品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的限制后,鉴于自然人债权(以按揭房产为典型代表)是所有金融资产中最安全资产的特征,融资租赁当加大对个人耐用消费品的介入力度,提高汽车、家电的融资租赁创新模式,同时也加强对个人生产经营用设备、设施租赁的推广,扩大经营用汽车等的普及范围,由此提高个人类融资租赁的业务份额。
四是提高信息化和智能化技术对业务发展的贡献比例。
探索建立大数据库,在所有客户及有关外部客户信息进行全方位搜集,对数据进行分类整理和逐项分析,对客户上下游关联行业予以跟踪关注,建立起公司客户和关联客户的数据库,为业务选择提供基础决策分析。积极搭建网络营销平台,按照“O2O”模式进行产品的组合设计与营销推广,逐步实现部分客户无纸化、智能化、便捷化的金融服务。
五是提高主动营销业务的比例。
主动“走出去”自主营销,对接外部尤其是政府资源,充分利用国企的资源优势、品牌优势和信息比较优势,制定拜访计划,主动作为,到省、市和区县的经信、发改、投促、交通、环保、科技、旅游、水务、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等部门及相对应的地方平台公司,研究相关项目和政府扶持补贴政策,介入优质项目,获取政府部门支持,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六是提高员工业务拓展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建立公司内外部业务培训体系(金控租赁利用近期减慢发展速度的机会,将2016年列为公司培训年),围绕业务发展战略目标,加强岗位培训、专业技能培训、营销培训、管理和领导技能等方面的业务培训,通过内部业务交流、岗位轮换和外部引入专家培训、外派培训等方式方法,练好内功,提升专业素质和识别风险、把控风险转移、消化风险的能力,提升单兵作战能力和团队整体的战斗水平。
作者
简介
罗晓春
成都金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
高级经济师,硕士;历任县长助理,省农行信贷副处长,省农发行营业部负责人,四川金融租赁公司总裁,上海融联租赁公司副总裁。现任成都投控集团投资总监,兼任金控融资租赁总经理、金控典当董事长,成都市企业家协会副会长。
参加部级课题研究6项,发表论文300余篇,由清华大学出版《融资租赁经营论》,光明日报出版社《如何做个好领导---孔子儒学与当代企业管理》等专著,40余次获奖。获1989成都市优秀科技论文二等奖,农总行1990攻关课题二等奖,2012中国融资租赁产业创新杰出人物,成都市第10届优秀企业家称号,2013年度中国融资租赁杰出经理人。
免责申明:文章已得到授权,版权属于原作者,文中内容仅供参考,不代表本平台立场,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
前海融资租赁俱乐部近期培训及活动预告
序号
主题
时间
费用
地点
1
融资租赁财税难点破解及会计实务处理高级研修班
3月12-13日
3800/人
北京
2
全国保理业务水平考试(NFCC)培训
3月18-20日
4800/人
北京
3
租赁公司开展保理业务实操培训
4月9日-10日
2800/人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