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试论经济法的经济和谐价值
试论经济法的经济和谐价值 第24卷第1期辽宁教育行政学院
2007年1月JomalofLiaoningEducationalAdministrationInstitute
Vo1.24No.1
Jan2007
试论经济法的经济和谐价值
张燕,邓义,张汉江
(华中农业大学,湖北武汉430070)
【摘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经成为我国当前的主流思想和主要奋斗目标,和谐理念深
入人心.而经济法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其价值体系亦需与时俱进,因而和谐理应进入经济法的价值
体系.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法价值;经济和谐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6022(2007)01-0035-04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
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
社会"的重要目标,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提出"坚
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的经济法学
者敏锐地提出社会和谐是经济法的理念,这是有道理
的.作为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产生
的社会公共性经济关系的经济法,要更好地贯彻和谐
的理念,确保和谐社会顺利构建,根据经济法的特征
及其价值的确立标准,必须把这个反映时代特征的理
念丰富到经济法的价值中来.将经济和谐引入到经济
法的价值体系已成为形势发展的需要,而且,从整个
社会发展情况看,经济和谐是社会主体对经济法的更
高层次的追求,也是经济法的终极价值目标. 一
,经济法价值的内容及确立标准
法的价值是一个充满争议的法学范畴."在法律 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是在古代或近代世界里,对 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 学家的主要活动".经济法也是如此,它自产生以来, 学者们就对其价值有许多阐述.关于其学说概括起来 有十余种,这里不再赘述,其中大都承认经济法的价 值表现为经济安全,实质公平,社会效益,经济自由 等,但是分歧和争论是存在的.本文赞同李长健教授 的观点,即经济法的价值是经济法通过其规范和调整 所追求的目标,包括目的性价值和工具性价值., 其实,法律价值是主体通过认识,评价和法律实 践,促使法律适应,满足和服务于主体的内在尺度而 形成的法律对主体的从属关系.这种从属关系并不是 先验的或意识领域的,而是在法律实践中主体积极 地,能动地作用于法律的结果,是客观的现实.它在本 质上仍然体现并凝聚着法律中的社会关系,即马克思 所说的"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法律的价值无疑是 社会客观现实和需要的反映,不能离开当前的社会经 济基础去谈论法律的价值,法律的价值在不同的国家 和时期,其取向总是不同的.尤其是经济法,作为"社 会责任本位法,社会整体利益本位法,社会法,调整社 会公共性经济关系的协调发展法",更是如此.因此, 笔者认为,确立经济法价值,至少须遵循以下标准:其 一
,经济法价值必须反映和体现经济法在法体系中的 特殊本质属性,即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之特质.
不同社会关系具有不同的法价值,社会关系之不同亦 决定了相应的经济法价值之殊异.经济法按其在法体 系中同其他部门法在调整任务上的分工,涉及到经济 领域和经济生活,其内容是经济性的,因此它的价值 亦重在经济性;它与民商法不同,它关注的主要是社 会经济的总体结构和运行,因此它的价值重在社会 性.其二,经济法价值必须准确反映和体现经济法的 根本性任务.因而应当更为抽象和一般,应具有高度 的凝练性和概括性,过于具体的表述,因缺乏理念的 提炼与概括的认知都不应作为经济法的价值.最后, 经济法的价值还必须深刻反映和体现发展着的客观 现实和当前社会的实际需要,即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 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
二,经济和谐价值提出的必然性及科学内涵 当前社会处于转型期,各种矛盾异常尖锐,正是 【收稿13期】2(K)6-12—10
【作者简介】张~(1968-),女,湖北武汉人,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经济法系副教授,
硕士生导师;邓(1973一),男,湖北钟祥人,华中 农业大学文法学院经济法硕士研究生;张汉江(1983一),男,山东东明入,华中农业
大学文法学院经济法硕士研究生.
在这种大背景下,中央提出了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 因此,就目前而言,整个社会的最大需求是和谐,对法 律来说,其最高价值也应该是和谐.
(一)经济和谐价值提出的必然性
根据前文关于经济法价值确立标准的探讨,把经 济和谐确立为经济法价值是有其必然性的,具体表现 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经济和谐是经济法本质属性丰富发展的迫
切需要.
从时代发展看,进人现代社会后,凡法都在其力 所能及范围内适应着社会性要求而不同程度地出现 社会化趋向.经济法正是在19世纪末生产和其他方面 社会化的背景下产生的新法律,它是社会化时代的产 物;而它又正是适应经济和市场社会化的迫切要求, 为解决社会化引起的矛盾和冲突才应运而生的.所以 经济法是社会性之法,经济法的价值最关注社会性. 一
个经济性,一个社会性,此二者是经济法的显着特 点,也是认识经济法价值取向特点的关键.把经济和 谐确立为经济法的价值,不是普通意义的把和谐的标 签随意地贴在任何地方,而正是反映和体现经济法在 法体系中的特殊本质属性——社会公共性和显着特 点——经济性,社会性,这是经济法本质属性丰富发 展的迫切需要.
其次,经济和谐是实现经济法根本性任务的必然 要求.
法律当然是为国家政治经济服务的,以确保全面 实现国家的奋斗目标.这就决定了以社会整体利益为 本位的经济法其根本性任务也是为整个国家的奋斗 目标服务,即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 发生的社会公共性经济关系,维护市场自由竞争秩 序,保障市场的公平,高效,安全运行,从而达到市场 经济体制基础之上的国民经济的总体良性运动.通过 达到经济主体规范化,市场竞争自由有序化,经济运 行稳定化和社会保障实效化等效果来实现全社会内 实质性,社会性的公平和正义.和谐社会是一个民主 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
会,它要求公平与效率并重,社会结构更加合理,人们 行为更加规范.所以,虽然经济法和构建和谐社会在 内涵和外延上不一样,但是经济法的价值目标正是和 谐社会内在本质的体现,经济法的任务和构建和谐社 会的奋斗目标从根本上是一致的.既然这样,那么经 济法价值也就必然要在经济法范围内反映和体现这 一
根本性任务.这些价值除传统的经济安全,实质公 平,社会效益,经济自由等之外,和谐的因子在经济法 价值的视野中日益凸现出来,经济和谐价值的确立就 ?
36?
成了必然.
最后,经济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趋势.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无论 是形式还是内容,都是由社会生产力的客观实际决定 的,并深刻反映和反作用于客观实际.也就是说,法律 具有时代性.经济法的产生,本身就是时代的产物,经 济法在其规范和调整所追求的目标的过程中不是静 态的一成不变的,而应该是动态的不断发展的,应随 着社会实际的变化和发展而不断地发展和完善.构建 和谐社会已成为当前我国政治生活的重要追求之一, 因此,任何法律必须把和谐作为其价值取向,反映并 反作用于这一客观现实.实现和谐社会主要在于法律 的运用,具体而言,就是把和谐蕴涵在法律里,使其成 为法律价值的一部分.经济法适应实践需要,把经济 和谐纳人价值体系,及时更新完善法律.经济和谐价 值就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趋势,体现了经济法价值 的时代性,蕴涵了经济法价值的动态运行过程.
(二)经济和谐价值的科学内涵
和谐一词用于描述市场运行起源于经济自由主 义学派.经济自由主义最初产生于工业资产阶级反对 封建主义和重商主义的斗争中,一些崇尚自然法的思 想家和经济学者们,大力提倡自由放任主义.他们认 为只有受自然法支配的自然秩序才是符合人类幸福 的和谐秩序,而违反自然秩序的强制,必然会破坏社 会和谐,并于人类有害.同样,在经济生活中,经济内 部也存在着一种自动调节的机制,只有放任个人追求 其利益,听任其资本和劳动的自由投放,自由转移,国 家不加任何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才会达到协调,均衡. 经济自由主义的经济和谐论将市场主体行为的理性 绝对化显然是错误的,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危机就是 明证.后来,以奥地利经济学家F?A?哈耶克为代表的 新自由主义者特别强调,经济自由并不就是绝对放 任,而是尽可能利用竞争力量协调人类经济行为,他 主张自由竞争与国家有限的干预相结合,以达到和 谐.可见,哈耶克也承认了经济和谐是"两只手"共同 作用下的理想状态.
因此,笔者认为,作为经济和谐价值所追求的和 谐,是经济活动在多样联系的系统中形成的整体协 调,它不仅指整齐一律与平衡对称,更重要的还在于 差异中见协调,参差中见整齐,整体上给人匀称一致, 和顺适宜的感觉.它意味着经济活动在自身规律支配 下不断趋向完美的理想状态.因此,经济和谐价值所 追求的和谐是动态的,相对的,是以市场调节为主,在 充分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国家针对市场缺陷,对 经济进行适度干预,排除社会经济正常运行的障碍,
最终实现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发展的目标. 三,经济和谐价值的位阶及其与经济法其他价值 的关系
经济法的价值是一个体系,而经济法的经济和谐 价值是这个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根红线,不仅贯穿始 终,而且引领方向.
(一)经济和谐是经济法目的性价值的新要求,是 经济法的终极价值
目的性价值是经济法的最根本性价值.当前,我 们把建立在社会整体利益基础上的经济与社会的可 持续发展确立为经济法的目的性价值.这是科学的, 准确的,切合现实的,但也是动态的.因为社会总是动 态发展的,新的思想理念和社会实际会对经济法的价 值提出更高的要求.尽管可持续发展已经对传统经济 法的价值因子进行了补充和修正,但在构建和谐社会 的新的大背景下,有必要在经济法价值的系统中增添 新的价值因子一经济和谐,从而使经济法的价值系 统得以丰富,并适应可持续发展的时代要求. 和谐是市场和国家共同追求的理想境界,社会效 率最大化是和谐的必然结果,也是评价和谐的一个重 要标准.没有和谐的效率,只能是暂时的局部的效率. 经济法作为规范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它必须以追求经 济的和谐发展作为终极价值,才能保证市场经济的高 效运行,最终谋求社会效率最大化.相反,如果舍弃市 场经济规律,一味追求效率,人为破坏市场规则,其结 果只能是降低效率,甚至无效率,从而导致经济的崩 溃.2O世纪二三十年代波及整个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 经济危机,其实就是社会对个体效率的盲目倡导所导 致的经济不和谐的必然产物.因此,在当前构建和谐
社会的大背景下,经济和谐是在社会整体利益基础上 的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新要求,也是经济法目的 性价值的不断丰富和发展,是经济法的终极价值. (二)经济和谐是经济法工具性价值的方向.是经 济法价值的新发展
经济法从其产生时起即昭示着传统法律价值观 在经济法调整的领域内正发生着重大变化,亦即传统 法律所崇尚的权利,效率,自由等价值逐渐集中到民 商法领域.而作为规范国家干预,管理经济之法的经 济法,以社会为本位,其价值追求集中体现在维护整 体经济运行的和谐与公平.经济和谐是经济与社会可 持续发展的新要求,是经济法的终极价值,因而是经 济法工具性价值的方向.
其实,经济和谐精神在经济法中是有体现的,我 国的宏观调控法体系就是本着经济和谐的理念建立 和完善的,已经体现了经济和谐的基本精神.但是,这 种体现并不是全面,清晰的,因此,必须明确地把经济 和谐确立为经济法的价值.经济和谐不仅具有经济法 的价值所要求的因素,同时也超越了原有经济法的价 值要求,具备经济法的其他价值因子所不具有的内 涵,是经济法价值的新发展,但又与其他价值相联系, 相平衡,共同组成经济法的价值系统.
1.经济和谐与经济安全.经济法是以社会整体利 益为本位,调整社会公共性经济关系协调发展的法, 经济安全是其工具性价值的首选.经济安全关系着人 们在经济中行为或利益的保障程度,即利益安全.它 是通过法律手段防止因"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导 致经济安全的危害.众所周知,法律虽然是最有效的 救济手段,但并不是万能的,经济法亦然.经济和谐价
值就从根本上弥补了纯法律手段之不足,是以市场调 节为主,在充分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国家针对市 场缺陷,对经济进行干预,排除社会经济正常运行的 障碍,最终实现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发展的目 标.即经济和谐是"两只手"共同作用下的理想状态. 这显然是对经济安全的超越.
2.经济和谐与实质公平.经济法工具性价值的公 平是经济生活中的公平,是在可持续发展观下,注重 社会整体利益的公平,注重社会总体的公平,要求绝 大多数个体和团体问必须的公平,是一种发展的高层 次的公平观,是以结果公平为内容的实质公平.经济 和谐强调一种内在的,深层的一致性,要求在处理经 济生活中的各种关系时,综合考虑经济效益,社会效 益和环境效益,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正确处理 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利益,坚持可持续性发展战 略,实现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的最佳结合.经济和谐 不仅要求个体之间,团体之间以及个体与团体之间分 配的合理性,更要求各主体之间互相配合与合作,这 无疑比实质公平更进一步,是实质公平的理想方向. 3经济和谐与社会整体效益.以社会整体效益为 本位是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是经济法的天职和精髓, 是经济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之一,也是 经济法产生,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动因.经济和谐强调 的社会整体效益是真正意义上的,全面的效益,是一 种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效益,是一种国家,集体 和个人利益协调发展的效益,是将当前利益与长远利 益相结合的效益,是将代内利益与代际利益相统一的 效益,是人类社会应该追求的终极效益观念.因此,经 济和谐和社会整体效益从根本上讲是一致的.
4经济和谐与经济自由.和谐的基本内涵是人与 人,人与自然的统一,而这种高度的统一就是人的真 正自由的实现.在此意义上,经济和谐已经蕴含经济
自由,而经济自由则是经济和谐的题中应有之义.同 时,经济法的社会性决定了它对自由的追求和适当限 制是其双重特点.经济法对个人自由的限制是以体现 社会的公共利益,服从于社会整体自由为依据的.而 追求经济和谐更充分地体现了经济自由的相对性含 义.经济自由永远是有限的,有前提和条件的.经济和 谐为自由提供了一个限度,那就是不能损害整个社会 的发展潜力;经济和谐为经济自由提供了—个前提条 件,那就是必须周密考虑"很多环境影响是不可逆 的","只有一个地球"这一情况.
一
因而,经济和谐作为经济法的价值,不能够被其 他的价值因子所包容.经济和谐价值对经济法的其他 价值有平衡作用,在公平,自由,安全等价值发生冲突 时,它为协调这一冲突提供了一条可能的路径,并可 以作为其评判价值.因而,经济和谐价值是其他价值 的基础和源泉,是经济法的"原价值",在经济法的价 值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在价值序列上处于第一位 阶.当然,经济和谐价值作为经济法的价值之一,其实 现在深层次上亦需依托于安全,公平,自由等基本价 值的实现,其间相互补充,相互印证,共同成为经济法 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结语:
中国传统法文化深层结构中求和谐,求稳定,求 有序的价值,经过合理的弘扬,将成为促进世界文明
进步的精神财富之一,它将对中国的现代化法治建设 和社会安定,对整个人类社会面临的重建社会公正的 问题,都有着启迪和引领作用.因此,把经济和谐确立 为经济法的价值,无论是对经济法本身的发展,还是 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必将具有重要而深刻的 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朱红彦.论经济法的社会和谐理念【J】.河南司法警官 职业学院,2oo6(2).
[2】(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中译 本)【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
[3】李长健.新编经济法通论[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 版社,20o4:32—52.
[4】尚洪立.和谐是社会主义法律价值的首要取向.中 国法院网,2006—10-26.
[5】漆多俊.经济法价值,理念与原则[M】.经济法论丛 (第2卷).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10). [6】赵睿利.经济法与构建和谐社会.东方法眼.http:? www.airy.con9,2005-6—25.
【7】杨连专.论经济法价值中的公平与和谐【J】.洛阳师范 学院,2000(6).
[8】何志鹏.法的和谐价值:可持续发展时期的新要求 【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2(1).
(责任编辑:宁沈生)
OntheInstitutionoftheEconomyHarmonyValueofEconomicLaw
ZhangYan,DengYi,ZhangHiang (HuazhongAgricultureUniversity,HubeiWuhtm430070CIIina)
Abstract:Theconstructionofsocialistharmonioussocietyhasbecomeamainstreamandama
ior
aiminChina,Andeconomiclawshouldkeepupwiththetime,includingitsvalue8ystera.
Sothe
economyharmonyshouldbeincludedintoeconomiclawvaluesystem.Thearticlegive8asy8temic
discussionabouttheeconomyharmonyvalueofeconomiclawfromsuchaspectsaLsitscontents.
establishcriteria,thenecessityofeconomyharmonyvalue,scientificconnotationandeconomyhaHnonv
valuehierarchy.
Keywords:economiclaw;valuesofeconomiclaw;economyharmonv
?
38?
范文二:论经济法价值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论经济法价值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制度建设,
杨爱仙 约4487字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经济法对法制领域的完善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它从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两方面对和谐社会的目标进行调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途径和有效保障,两者存在内在统一的辩证关系。本文分析了经济法价值与和谐社会内涵的关系,并探讨如何完善经济法以保障和谐社会的构建。
关键词:经济法价值 和谐社会 构建
经济法价值的内涵
经济法的产生体现了经济法的公平价值。经济公平价值的内容,是由价值主体的主观需要与客体的功能属性相互作用决定的。国家不能任由纯粹司法保护自由竞争,因为自由竞争的任意发展导致市场失灵,市场失灵使市场机制失去了其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因而降低了经济运行的整体效率。当不受限制的自由竞争导致市场的公平竞争规则遭到破坏,进而影响经济发展的时候,国家必然要干预经济,为了用法律的方式控制国家的不当干预,经济法便产生了,显然,经济法就是以追求经济公平价值而出现的。
经济法价值的公平是制度、规则和习惯的公正、合理和有效。首先,经济公平指的是机会均等和规则公正。从这一点讲,公平和效率不是一对矛盾,而是公平决定效率,效率是公平的必然结果。因为公平的规则和合理的制度,可以使人们形成有效的预期,增加或减少各种投入,降低生产成本,带来规模效益。其次,从更深的层次讲,公平指收入分配公正,这是对收入分配的尺度标准而言的,即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如果收入分配不公平,投入生产要素多者不能获得较多利润,投入少者反倒获得较多利润,那么,劳动、技术、资本、土地就不可能被更多地投入,社会资源就不可能得到充分有效的配置。
经济法的实施体现了经济法的正义价值。正义,是一切良法的共同追求。民法追求交易双方的自由、平等;行政法追求国家公权力行使的合理性。在市场领域,经济法产生之前的法有民法和行政法,即私法和公法作用于经济,民法要保障市场主体的平等、自由,行政法要维护国家统治秩序。在没有经济法的情况下,国家可能会出于维护统治秩序的需要,以全社会利益代表者的身份运用行政法干预市场。然而,在市场不正义出现时,单靠行政法不能规制市场的正义。因而,既然要协调国家与市场的关系,就只能是中立于其间的法,这个法就是经济法。经济法一方面以维护私法的合理存在为己任,但又超越个人的私权,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另一方面,既赋予国家适当的干预权,又防止国家公权力的滥用,以实现经济民主。
经济法树立以人性全面实现和人的全面发展为最终价值目标的可持续发展观,是经济法实现自身价值和发展的需要。经济法的价值如果离开了人,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因为价值目标本身并没有意义,只有当目标与人的发展结合起来时才有了其存在的价值。因此,经济法的最终价值目标应当是也必须是人性的全面实现和人的全面发展。一切政治、法律措施,一切社会活动,只有当其有助于实现人类解放和人的自由与能力的全面发展时,才是有价值的。鉴于此,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如企业法、税法、金融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环境保护法、资源法、人口法等,就必须摒弃传统经济法的价值观,不能各自为政,互不协调甚至相互抵触,单纯为促进经济发展而存在。各部门法从立法到司法必须在为了人的全面发展这一最高价值目标的指导下来制定和实施,使经济法成为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法。
和谐社会的内涵
和谐社会,是指一种美好的社会状态和一种美好的社会理想,即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以和谐理念为主导,经济繁荣,社会稳定,人们和平相处、安居乐业,是和谐社会的一般特征。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容,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条件。它是建设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实现经济
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使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
和谐社会的构建,是在把握经济社会发展新变化,为适应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和文化多样化,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发展进程中,提出的新型社会治理模式。这是对社会发展规律理性认识和经验总结的新成果,是对马克思主义社会建设理论的新发展和人类追求美好社会理想的新贡献。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和谐社会的这六个特征,实际上包括三层基本关系,即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这三层关系的核心或称为和谐社会的本质内涵,是以人为本,即和谐社会就是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为人的自由发展提供最大的空间。
经济法价值与和谐社会内涵的统一
经济法通过对经济的调节规范人们行为,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以释放经济法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方面的特有价值,求得达到经济法的价值目标,亦经济法理念的目标。法的价值取向是随着人类社会发展而发展变化的,主要是人们的法理念在发展变化。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法的理念也发生了变化,现代经济法发展理念比传统的理念更广、更宽和更远,体现为经济法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公平发展理念、快速发展理念、安全理念、保护公益理念以及人文社会责任理念等。这些新的理念正是和谐社会的本质。
经济法价值与和谐社会的内涵具有内在一致性。和谐社会是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它要求公平与效率并重,社会结构更加合理,人们行为更加规范。经济法是以“社会责任”为本位、体现国家意志的协调政府经济参与和市场自体运行的法律制度,其目的是要达到市场经济体制基础之上的国民经济的总体良性运动。通过达到经济主体规范化、市场竞争自由有序化、经济运行稳定化和社会保障实效化等效果来实现全社会内的实质性、社会性的公平和正义及可持续发展。由此可以看出,和谐社会与经济法都要求达到社会稳定、协调、有序和良性发展,两者在目标上具有一致性。
经济法价值与和谐社会是辩证统一的。一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经济法所追求的目标。经济法的价值目标是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实现有序、稳定、协调的可持续性发展,而这一切正是和谐社会的特征及其体现;二是经济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途径和有效手段。经济法律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法律保障机制,它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规定市场准入制度、市场秩序制度、宏观调控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利益、实现社会利益均衡,使社会安定有序,促进和谐社会形成。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经济法的干预。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最高原则,无论国家还是企业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即都必须对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社会经济效益负责,在对社会共同尽责的基础上处理和协调好彼此之间的关系。国家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对社会负责,不得以不当或过度的行政权力和长官意志妨碍或损害市场主体及非国有主体依法行使权利,不能非法损害和侵吞其它主体的物质利益。笔者认为,经济法不仅是“政府干预和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之法”,而且也是“干预政府之法”。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二者不可偏废,只有紧密结合起来,才能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达到社会全面和谐。
如何完善经济法以构建和谐社会
取消城乡二元分割的政策限制,加快建立城乡居民地位平等的经济社会制度。一是统筹城乡就业,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劳动力市场,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逐步实现农民工劳动报酬、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等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改善农民工劳动条件,保障生产安全,扩大农民工工伤、医疗、养老保险面,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支持农民有序外出就业,鼓励农民就近转移就业,扶持返乡农民工创业。二是以户籍制度改革为主线,促进城乡人口合理流动。给农民以平等的公民权,把依附在户籍制度上的各种不合理制度规定全部剥离出去,让农民享有自由进城和自由迁徙的权利。当前重点是放宽中小城市落户条件,使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有序转变为城镇居民。三是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加快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创造条件探索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办法,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农民基本的生存权。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受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市场还未真正成为配置城乡资源的主要手段,工农之间、城乡之间在资金、人力、土地、技术等生产要素流动中存在着很大的障碍。
因此,必须进行以市场为导向的改革,取消政府对市场不合理的干预和管制。建立城乡沟通、统一、有序的产品和要素市场,重点是统筹城乡劳动力就业市场、统筹城乡土地市场、统筹城乡资金市场等。只有形成统一城乡市场,促进城乡间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才能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城乡经济的良性互动,从而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
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政府应继续运用法律手段来完善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法包括产业政策法律制度、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财政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银行法律制度、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等内容,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是市场和责任。从根本上说就是要把宏观调控建立在市场的基础上,让市场能够发挥或者更好地发挥作用。作为宏观调控主体的政府是有限政府,因此,宏观调控法在允许国家基于经济社会化要求,广泛深入地介入经济生活,干预、调控市场主体行为的同时,从法律上明确政府的权限和责任,以保证经济生活的健康有序运行。
在社会保障领域,通过完善社会保障法实现和谐。经济法调整以国家和社会为主体,保障有困难的劳动者和其他社会成员以及特殊社会群体成员的基本生活并逐步提高其生活质量。社会保障的目的是满足公民维持一定生活水平或质量的需要,以保障社会安全和经济发展。社会保障有两个层次的目的,表层目的是保障公民在生活发生困难时仍能获得维持一定生活水平或质量所必需的生活资料;深层目的是通过满足公民维持一定生活水平或质量的需要,进而为实现社会安全和经济发展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1.李昌麒.寻求经济法真谛之路[M].法律出版社,2003
2.李昌麒等.论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的互动机制[J].法学,2001,5
3.张兆奇.科学把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涵[J].理论学刊,2004,12
范文三:论经济法价值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论经济法价值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论经济法价值与
和谐社会的构建
?杨爱仙(焦作大学
?中图分类号:1)922
河南焦作454(1{13)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经济法对法制领域的完善
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它从市场规制
法和宏观调控法两方面对和谐社会的
目标进行调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
社会的必要途径和有效保障,两者存
在内在统一的辨证关系衣文分析了
经济法价值与和谐社会内涵的关系,
并探讨如何完善经济法以保障和谐社
会的构建.
关键词:经济法价值和谐社会构建
济法价值的内涵
L经济法的产生体现了经济法的公
平价值.经济公平价值的内容,是由价值
主体的主观需要与客体的功能属性相互作
用决定的.国家不能任由纯粹司法保护自
由竞争,因为自由竞争的任意发展导致市
场失灵,市场失灵使市场机制失去了其优
化资源配置的作用,因而降低了经济运行
的整体效率.当不受限制的自由竞争导致
市场的公平竞争规则遭到破坏,进而影响
经济发展的时候,国家必然要干预经济,为
了用法律的方式控制国家的不当干预,经
济法便产生了,显然,经济法就是以追求
经济公平价值而出现的.
经济法价值的公平是制度,规则和习
惯的公正,合理和有效.首先,经济公平指
的是机会均等和规则公正.从这一点讲,公
平和效率不是一对矛盾,而是公平决定效
率,效率是公平的必然结果.因为公平的
规则和合理的制度,可以使人们形成有效
的预期,增加或减少各种投入,降低生产
成本,带来规模效益.其次,从更深的层次
讲,公平指收入分配公正,这是对收入分
配的尺度标准而言的,即等量劳动获得等
量报酬,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如果收
入分配不公平,投入生产要素多者不能获
得较多利润,投入少者反倒获得较多利润,
那么,劳动,技术,资本,土地就不可能
被更多地投入,社会资源就不可能得到充
分有效的配置
经济法的实施体现了经济法的正义
价值.,正义,是一切良法的共同追求.民
法追求交易双方的自由,平等;行政法追
求国家公权力行使的合理性.在市场领
域,经济法产生之前的法有民法和行政
法,即私法和公法作用于经济,民法要保
障市场主体的平等,自由,行政法要维护
国家统治秩序,在没有经济法的情况下,
国家可能会出于维护统治秩序的需要,
以全社会利益代表者的身份运用行政法
干预市场.,然而,在市场不正义出现时,
单靠行政法不能规制市场的正义.因而,
既然要协调国家与市场的关系,就只能
是中立于其间的法,这个法就是经济法.
经济法,方面以维护私法的合理存在为
己任,但又超越个人的私权,以维护社会
公共利益为宗旨;另一方面,既赋予国家
适当的干预权,又防止国家公权力的滥
用,以实现经济民主.
经济法树立以人性全面实现和人的全
面发展为最终价值目标的可持续发展观,
是经济法实现自身价值和发展的需要.经
济法的价值如果离开了人,也就失去了其
存在的意义,因为价值目标本身并没有意
义,只有当目标与人的发展结合起来时才
有了其存在的价值因此,经济法的最终
价值目标应当是也必须是人性的全面实现
和人的全面发展.,切政治,法律措施,一
切社会活动,只有当其有助于实现人类解
56商业时代f原名《商业经济研究)2oo9;I36斟
放和人的自由与能力的全面发展时,才是
有价值的.鉴于此,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
如企业法,税法,金融法,反不正当竞争
法,反垄断法,环境保护法,资源法,人口
法等,就必须摒弃传统经济法的价值观,不
能各自为政,互不协调甚至相互抵触,单
纯为促进经济发展而存在.各部门法从立
法到司法必须在为了人的全面发展这一最
高价值目标的指导下来制定和实施,使经
济法成为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法.
和谐社会的内涵
和谐社会,是指一种美好的社会状态
和一种美好的社会理想,即形成全体人民
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
以和谐理念为主导,经济繁荣,社会稳定,
人们和平相处,安居乐业,是和谐社会的
一
般特征.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构建社
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的内容,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条
件.它是建设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实现
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文化更加
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使社会主义经济建
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
一
体,
和谐社会的构建,是在把握经济社会
发展新变化,为适应经济市场化,政治民
主化和文化多样化,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
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发展进程中,提
出的新型社会治理模式.这是对社会发展
规律理性认识和经验总结的新成果,是对
马克思主义社会建设理论的新发展和人类
追求美好社会理想的新贡献.和谐社会,
“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
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的社会”.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
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
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公
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
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
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
维护和实现;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
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
洽相处;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
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
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
果得到肯定;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
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
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人
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
裕,生态良好.和谐社会的这六个特征,实
际上包括三层基本关系,即人与自然的关
系,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这三层关系的核心或称为和谐社会的本质
内涵,是以人为本,即和谐社会就是要在
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为人的自由发展提供最
大的空间.
经济法价值与和谐社会内涵
的统一
经济法通过对经济的调节规范人们行
为,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以释放经济
法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方面的特有价值,
求得达到经济法的价值目标,亦经济法理
念的目标.法的价值取向是随着人类社会
发展而发展变化的,主要是人们的法理念
在发展变化.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法的
理念也发生了变化,现代经济法发展理念
比传统的理念更广,更宽和更远,体现为
经济法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公平发展理念,
快速发展理念,安全理念,保护公益理念
以及人文社会责任理念等这些新的理念
正是和谐社会的本质.
经济法价值与和谐社会的内涵具有内
在一致性.和谐社会是一个民主法治,公
平正义,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
社会,它要求公平与效率并重,社会结构
更加合理,人们行为更加规范.经济法是
以”社会责任”为本位,体现国家意志的
协调政府经济参与和市场自体运行的法律
制度,其目的是要达到市场经济体制基础
之上的国民经济的总体良性运动通过达
到经济主体规范化,市场竞争自由有序化,
经济运行稳定化和社会保障实效化等效果
来实现全社会内的实质性,社会性的公平
和正义及可持续发展.由此可以看出,和
谐社会与经济法都要求达到社会稳定,协
调,有序和良性发展,两者在目标上具有
一
致性.
经济法价值与和谐社会是辩证统一的.
一
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经济法所追求的
目标经济法的价值目标是要实现社会公
平,正义,实现有序,稳定,协调的可持续
性发展,而这一切正是和谐社会的特征及
其体现;二是经济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
然途径和有效手段.经济法律制度是构建
和谐社会的重要法律保障机制,它以国家
强制力为后盾,通过规定市场准入制度,市
场秩序制度,宏观调控制度和社会保障制
度,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社会弱势
群体利益,实现社会利益均衡,使社会安
定有序,促进和谐社会形威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经济法的干预.经
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最高原则,无论国
家还是企业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即都必须
对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社会经济效益负
责,在对社会共同尽责的基础上处理和协
调好彼此之间的关系国家必须依法行使
权力,对社会负责,不得以不当或过度的
行政权力和长官意志妨碍或损害市场主体
及非国有主体依法行使权利,不能非法损
害和侵吞其它主体的物质利益.笔者认为,
经济法不仅是”政府干预和参与社会经济
活动之法”,而且也是”干预政府之法”j这
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二者不可偏废,只
有紧密结合起来,才能维护社会整体经济
利益,达到社会全面和谐.
如何完善经济法以构建和谐
社会
取消城乡二元分割的政策限制,加快
建立城乡居民地位平等的经济社会制度.
一
是统筹城乡就业,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
劳动力市场,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
制度逐步实现农民工劳动报酬,子女就
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等与城镇居民享
有同等待遇,改善农民工劳动条件,保障
生产安全,扩大农民工工伤,医疗,养老
保险面,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
续制度.支持农民有序外出就业,鼓励农
民就近转移就业,扶持返乡农民工创业.二
是以户籍制度改革为主线,促进城乡人口
合理流动.给农民以平等的公民权,把依
附在户籍制度上的各种不合理制度规定全
部剥离出去,让农民享有自由进城和自由
迂徙的权利.当前重点是放宽中小城市落
户条件,使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
有序转变为城镇居民.三是健全农村社会
保障体系.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
可持续的原则,加快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
系.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创
造条件探索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办
法,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
障农民基本的生存权
由于我国长期以未受二元经济结构的
影响,市场还未真正成为配置城乡资源的
主要手段,工农之间,城乡之间在资金,人
力,土地,技术等生产要素流动中存在着
很大的障碍.
因此,必须进行以市场为导向的改革,
取消政府对市场不合理的干预和管制.建
立城乡沟通,统一,有序的产品和要素市
场,重点是统筹城乡劳动力就业市场,统
筹城乡土地市场,统筹城乡资金市场等.只
有形成统一城乡市场,促进城乡间生产要
素的合理流动,才能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和城乡经济的良性互动,从而从根本上解
决”三农”问题.
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政府应继
续运用法律手段未完善宏观调控.宏观调
控法包括产业政策法律制度,国有资产管
理法律制度,财政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
度,银行法律制度,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对
外贸易法律制度等内容,这些法律规范的
基础是市场和责任.从根本上说就是要把
宏观调控建立在市场的基础上,让市场能
够发挥或者更好地发挥作用.作为宏观调
控主体的政府是有限政府,因此,宏观调控
法在允许国家基于经济社会化要求,广泛
深入地介入经济生活,干预,调控市场主体
行为的同时,从法律上明确政府的权限和
责任,以保证经济生活的健康有序运行.
在社会保障领域,通过完善社会保障
法实现和谐.经济法调整以国家和社会为
主体,保障有困难的劳动者和其他社会成
员以及特殊社会群体成员的基本生活并逐
步提高其生活质量.社会保障的目的是满
足公民维持一定生活水平或质量的需要,
以保障社会安全和经济发展社会保障有
两个层次的目的,表层目的是保障公民在
生活发生困难时仍能获得维持一定生活水
平或质量所必需的生活资料;深层目的是
通过满足公民维持一定生活水平或质量的
需要,进而为实现社会安全和经济发展创
造条件.
1李昌麒寻求经济法真谛之路[M】.
法律出版社,20()3
2李昌麒等论民法,行政法,经济
法的互动机制lll】法学,2(}01,5
3张兆奇.科学把握社会主义和谐社
会的内涵『}1.理论学刊,2004,12
全国贸易经济类核心期刊57
范文四:论经济法价值中的公平与和谐
论经济法价值中的公平与和谐
杨连专 完整意义上的经济法学研究, 应当包括对经济法的必然性 (即经济法的产生、 发展、 消亡 ) 、 实然性 (即经济法的本质 ) 及应然性 (即经济法的价值 ) 的研究。中国的经济法学产生于计划经济 向市场经济转轨的特殊历史时期,由于时代的局限和法律价值研究的滞后,人们对经济法的研 究步入“注释法学”的误区,动辄为某一部门法是否归属于经济法而“大动干戈”,而对经济 法的目的、功能、价值追求等应然性表现的十分冷漠和浅薄。这种对经济法价值认识的模糊状 态不可能不影响或波及经济法自身体系的构筑。
那么, 经济法的价值究竟是什么 ? 学者们见仁见智。 “效率说”认为经济法应以社会本位为 其原则,将个体的个别行为放在整个经济运行和效率中考察和评价,从保证整个社会经济运行 的总体利益和效益需要去分配权利义务,构筑行为模式,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就是实现对社会经 济运行总体利益和效益的保护 [1]。“公平说”认为经济法应以社会公平作为其主导价值,社 会公平应涵盖的内容包括竞争公平、分配公平以及根据不同主体具体情况对权利义务作体现差 别的分配 [2]。毫无疑问,每一理智的交易主体在进行的各种经济活动中,都不可能不考虑效 率,但是,交易主体进行交易以及国家机关干预经济的价值取向并不能等同于规范这些行为的 法律的价值取向。在法律领域,普通的效率取向应视为法律规制的原因,而不能视为法律规制 的目的,对经济合理性的追求必须考虑社会政治、道德、伦理、历史传统、风俗习惯、社会信 仰等各方面的承受力及它们之间的和谐度, 而不能单纯以经济的合理性即效率作为其主导价值。 社会公平包括诸多方面,但并不是每一种公平都是经济法的价值追求,如分配公平。更何况在 经济法的诸多价值中,不同时期和不同条件下,经济法的价值是有不同侧重的。认为社会公平 是经济法的唯一价值追求不免有失偏颇。笔者认为,经济法的价值应分为主导价值和终极价值
两个层次,从整个社会发展情况看,经济和谐是主体对经济法的更高层次的追求,也是人类的 终极价值目标,而经济公平是主导价值目标,是实现经济和谐的前提。
一、 经济法的主导价值 ------经济公平
(一 ) 作为经济法价值的经济公平的含义
公平是一个含义颇多、使用含混的哲学范畴,不同学科的学者从不同的视角对其进行不同 的领悟和阐释。作为经济法价值的公平不同于一般社会学或经济学意义上的公平。它应该是制 度、规则和习惯的公正、合理和有效。它的核心内容应包括:第一,产权是否充分明晰界定, 每人的财产占有关系是否平等 ; 第二, 资源配置机制是否有效, 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信息机制 和决策机制是否均衡、公正、有效 ; 第三,由伦理、道德、文化模式形成的习惯是否有助于提高 效率。
作为经济法价值的公平应从两个层面上理解和把握。首先,经济公平指的是机会均等和规 则公正。从这一点讲,公平和效率不是一对矛盾,而是公平决定效率,效率是公平的必然结果。 因为公平的规则和合理的制度,可以使人们形成有效的预期,增加或减少各种投入,降低生产 成本,带来规模效益。其次,从更深的层次讲,公平指收入分配公正。这是对收入分配的尺度 标准而言的,即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如果收入分配不公平,投入 生产要素多者不能获得较多利润,投入少者反倒获得较多利润,那么,劳动、技术、资本、土 地就不可能被更多地投入,社会资源就不可能得到充分有效地配置。
(二 ) 、经济公平价值产生的经济基础
经济法价值的内容是由价值主体的主观需要与客体的功能属性相互作用而决定的。对经济 法价值内容的理论抽象应当从经济法产生的客观条件中去寻找。“经济法产生于国家不再任由 纯粹司法保护自由竞争,而寻求通过法律规范以其社会学的运动法则来控制自由竞争的时候” [3]。 国家之所以不能任由纯粹司法保护自由竞争, 在于自由竞争的任意发展导致了市场的失灵, 市场的失灵使市场机制失去了其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因而降低了经济运行的整体效率。比如 垄断的出现使公平的竞争机制遭到破坏,不仅使个别厂商从消费者那里攫取更多利润,而且使 实力过于悬殊的厂商之间无法平等竞争, 价值规律失去作用。 又比如说, 由于公共物品具有“非 排他性”和“非独占性”,使得以追求利润极大化为目的的市场主体不愿去生产,从而导致公 共物品的极度缺乏,公共物品的缺乏必然阻碍经济的发展。所以,当不受限制的自由竞争导致 市场的公平竞争规则参遭破坏,进而影响经济发展的时候,国家必然要出面干预经济,为了用 法律的方式控制国家的不当干预,经济法便产生了,很显然,经济法就是以追求经济公平为主 导价值而出现的。
(三 ) 、经济公平理念在经济法中的显现
公平理念集中体现在各个国家的市场规制法中,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立法目 的就是为了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为了调动市场主体行为的自由性, 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美国形成了包括财产法、合同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保护 消费者权益法等一系列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 1914年的《克莱顿法》以实质性条款第 2、 3、 7、 8条分别规定了四种非法的旨在减少竞争的限制性商业行为、价格歧视、独家交易、合并和连 锁董事会。 1975年的《平等信贷机会法》禁止以性别、婚姻状况、种族、宗教、国籍、年龄原 因为借口否决消费者的信贷申请。德国早在 1909年就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1934年针 对市场竞争中减价、折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又制订颁布了《减价法》。 1967年德国针对卡特
尔体制回避竞争、谋求垄断的状况,制订了《卡特尔法》,其主要目标是阻止和消除垄断及不 正当竞争行为,以保持正常的市场秩序 [4]。 1993年 9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 当竞争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我 国的反暴利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得税法等,也自始至终贯穿着公平的理念。
二、 经济法的终极价值 ---经济和谐
(一 ) 、作为经济法价值的经济和谐的含义及其产生的经济基础
和谐指在多样联系的系统中形成的整体协调。和谐不仅指整齐一律与平衡对称,更重要的 还在于差异中见出协调,在不齐中见出整齐, ; 整体上给人匀称一致、和顺适宜的感觉。所以和 谐不同于秩序,马克思主义认为,秩序是一种物质的精神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社会固定形 式。秩序意味着稳定与均衡,而和谐意味着在自身规律支配下不断趋向的理想状态,和谐可导 致秩序,但秩序未必和谐。在封建社会残酷的高压政策下,社会秩序极其稳定,但经济关系、 人际关系却极不和谐。
和谐一词用于描述市场运行起源于经济自由主义学派。经济自由主义最初产生于工业资产 阶级反对封建主义和重商主义的斗争中,一些崇尚自然法的思想家和经济学者们,大力提倡自 由放任主义,他们认为只有受自然法支配的自然秩序才是符合人类幸福的和谐秩序,而违反自 然秩序的强制,必然会破坏社会和谐,并于人类有害。同样,在经济生活中,经济内部也存在 着一种自动调节的机制, 只有放任个人追求其利益, 听任其资本和劳动的自由投放、 自由转移, 国家不加以任何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就会达到协调、均衡。经济自由主义的经济和谐论将市场 主体行为的理性绝对化显然是错误的, 20世纪 30年代的经济危机就是明证。后来,以奥地利
经济学家 F·A·哈耶克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者特别强调,经济自由并不就是绝对放任,而是尽 可能利用竞争力量协调人类经济行为,他主张自由竞争与国家有限的干预相结合,以达到和谐 [5]。可见,哈耶克也承认了经济和谐是“两只手”共同作用下的理想状态。因此,笔者认为, 作为经济法价值追求的和谐是动态的、相对的,是以市场调节为主,在充分尊重市场规律的前 提下,国家针对市场缺陷,对经济进行干预,排除社会经济正常运行的障碍,最终实现促进社 会经济协调、稳定、发展的目标。和谐是市场和国家共同追求的理想境界,社会效率最大化是 和谐的必然结果, 也是评价和谐的一个重要标准。 没有和谐的效率, 只能是暂时的局部的效率。 经济法作为规范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它必须以追求经济的和谐发展作为终极价值,才能保证市 场经济的高效运行,最终谋求社会效率最大化。相反,如果舍弃市场经济规律,一味追求效率, 人为破坏市场规则,其结果只能是降低效率,甚至无效率,从而导致经济的崩溃。 20世纪二三 十年代波及整个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危机,其实就是社会对个体效率的盲目倡导所导致的 竞争的无序、收入分配的不公、公共产品的匮乏、基础产业的薄弱、生态环境的恶化、产业结 构的失调等经济不和谐的必然产物。因此,经济法的终极价值追求只能是经济和谐。
(二 ) 、经济和谐理念在经济法中的显现
和谐的价值目标为国家干预经济提供了参照系,国家如何干预经济以及干预经济力度的强 弱,都要以市场是否趋向和谐为标准。和谐的理念贯穿于所有的经济法之中,是制订、执行、 解释经济法的主要精神。美国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主要是通过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两大杠杆来实 现的,这种调节方式通过改变外部经济环境和市场信号来间接引导企业的经济活动,使市场和 谐运行。 80年代美国相继通过了 《 1981年经济复苏法》 、 《 1982年税收公平与财政负责法令》 、 《 1986年税制改革法》等,用税收杠杆来调节投资方向,提高社会效率,实现社公正。自由竞 争和国家干预是联邦德国市场经济中两种相辅相成的手段,目的都是为保证经济和谐发展和社
会稳定。 1967年联邦德国通过的《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了经济政策的总 方针是:通过各种经济财政措施,以达到总体经济的平衡,促进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同时 保持物价稳定、高度就业和外贸平衡 [6]。我国的宏观调控法体系也是本着经济和谐的理念正 在建立和完善,其总体目标是: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 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计划法、产业政策法、金融法、财政宏观调 控法等等无不体现了经济和谐的基本精神。
综上所述,经济法从其产生时起即昭示着传统法律价值观在经济法调整的领域内正发生着 重大变化,亦即传统法律所崇尚的权利、效率、自由等价值逐渐集中到民商法领域,而作为规 范国家干预、管理经济之法的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其价值追求集中体现在维护整体经济运 行的和谐与公平。
范文五:《经济法》的价值与和谐社会构建
《经济法》的价值与和谐社会构建
[摘 要]本文对《经济法》的价值进行了分析 , 阐述了《经济法》的价值与 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和 《经济法》 的社会本位价值取向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等 问题。
[关键词]《经济法》 ;价值;和谐社会
近些年来 , 党和政府把发展作为 “ 第一要务 ”, 坚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 取得了 举世瞩目的成就 , 人们生活水平普遍得到提高 , 贫困人口迅速减少。 同时 , 在成就背 后也存在着一些不和谐的因素 , 各个阶层之间利益发生了变化 , 差别和矛盾还大量 存在。贫富差距不断扩大 , 分配不公 , 不正当竞争行为普遍存在等。构建和谐社会 需要全社会的努力 , 需要充分发挥 《经济法》 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经济法》 作为规制市场经济的法律 , 它的基本理念是平衡协调国家、社会和个人之间的关 系 , 执行和遵守《经济法》 , 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意义重大。
1 《经济法》的价值分析
法的价值在于体现公平、正义 ,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类型也应把 公平正义作为它的基本价值取向 , 由于《经济法》调整特殊的经济关系 , 在其运行 过程中也有独特的价值目标。与《民法》相比较, 《经济法》的特有价值表现在 实质正义价值 , 经济民主价值和经济增长价值。
第一 , 《经济法》的实质正义价值。现代社会的正义的含义:一是平等 , 包括 伦理上人格平等 , 政治上权利平等 , 经济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分配上的平等;二是 大公无私 , 即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最终目标; 三是正当合理 , 理即情理、 公理、 真理。 正义有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之分 , 以《民法》等为代表的私权法调整平等主体之 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 强调个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民法》的这种私法性决 定了它体现法的形式正义价值。而《经济法》是协调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国家、 企业与国家等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 兼有公法与礼法的特点 , 《经济法》的这 种社会性决定了《经济法》的实质正义价值。 《经济法》的实质正义价值要求根 据特定时期的特定条件来确定《经济法》的任务 , 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利 益和发展 , 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价值观、正义观和历史观。
第二 , 《经济法》的经济民主价值。经济民主 , 在宏观上是指在将现代民主国 家的理论原则、人民主权贯彻到经济领域 , 使各项经济制度安排依据大多数人民 的利益而建立和调整。经济民主在微观上 , 旨在促进企业内部的民主管理,依靠 劳动者的创造性来达到经济效率的提高 , 《经济法》上的经济民主是在经济自由
转载请注明出处范文大全网 » 试论经济法的经济和谐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