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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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利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以下权利:
1.股东有表决权。表决权是指股东在出席股东大会时,对需由股东大会决定的某一事项有表示同意或者表示不同意的权利。表决权是股东基于其拥有的股份而产生的权利,是股东固有的权利。
2.股东有查阅公司章程的权利。公司章程是公司最重要的文件,是股东和公司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对于该行为准则,每个股东有权了解并遵照执行。
3.股东有查阅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权利。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是指股东大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的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的会议记录。作为股东大会成员的股东,有权通过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来了解股东大会举行会议时的各项情况,检查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侵犯了股东的合法利益,以及股东大会的决策是否有失误之处等。
4.股东有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公司每一年度终了时制作的、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及附属明细表在内的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反映资本的运用、经营成果及其分配情况,从而作出经济评价及今后的投资决策。
5.股东有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权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的所有权人是各个股东,股东除通过参加股东大会来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外,还可以通过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方法来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促进公司的经营管理。股东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向负有责任的机构,例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提出自己的疑问,并要求予以解答。
6.股东有对股东大会的决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公司法》规定,股东认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者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时,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或者侵害行为。人民法院对于股东的起诉,认为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在查明事实真相后,依法作出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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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论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的权利保护
目 录
内容摘要、关键词 ?????????????????????????????????????????????????????????????????????????????????????????????????? 2 一、股东及股东权利保护 ?????????????????????????????????????????????????????????????????????????????????????? 3 二、股份转让中中小股东权利的法律保护 ??????????????????????????????????????????????????????????? 4
(一)对股份转让的限制 ??????????????????????????????????????????????????????????????????????????????? 4
(二)对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限制 ??????????????????????????????????????????????????????????? 5
三、关于股东及股东代表诉权的法律保护 ??????????????????????????????????????????????????????????? 5
(一)《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 5
(二)股东代表诉讼的内涵及意义 ??????????????????????????????????????????????????????????????? 5
(三)关于股东直接起诉 ??????????????????????????????????????????????????????????????????????????????? 6 注释 ????????????????????????????????????????????????????????????????????????????????????????????????????????????????????????? 7
参考书目及文献 ?????????????????????????????????????????????????????????????????????????????????????????????????????? 7
论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的权利保护
论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的权利保护
[内容摘要]:
公司是由股东投资形成的经济实体。股东投资于公司,应当享有资产收益、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者等权益。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于保护投资者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对公司运作实践中,侵犯股东权益,特别是大股东及受大股东控制的公司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等“内部人”侵犯中小股东利益的事件屡见不鲜,引起普遍关注。笔者从股东的基本权利着手,重点对股权转让中如何维护中小股东的权利,以及股东代表诉讼等相关问题的理解作些探讨。笔者认为,要真正切实维护好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就必须从立法的高度,进一步系统规范保护措施。笔者建议尽快制定我国公司法实施细则,并加大执法和司法力度,把维护中小股东权利落在实处,以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
[关键词]:中小股东 权利 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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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的权利保护
论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的权利保护
公司是由股东投资形成的经济实体。股东投资于公司,应当享有资产收益、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者等权益。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于保护投资者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对公司运作实践中,侵犯股东权益,特别是大股东及受大股东控制的公司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等“内部人”侵犯中小股东利益的事件屡见不鲜,引起普遍关注。笔者从股东的基本权利着手,重点对股权转让中如何维护中小股东的权利,以及股东代表诉讼等相关问题的理解作些探讨,并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
一、股东及股东权利保护
股东是公司的投资者。股东将其财产投入到公司后,即以对公司的投资享有对公司的股权。股东享有股权,主要体现为资产收益权及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1、资产收益权,是指股东按照其对公司的投资份额通过公司盈余分配从公司获得红利的权利,获取红利是股东投资的主要目的;只要股东按照章程或股东协议的规定如期履行了出资义务,任何一个股东都有权向公司请求分配红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法》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分取红利;但是,股东约定或章程规定不按照上述原则分配红利的除外。2、参与公司重大决策权,是指股东对公司的重大行为通过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上表决,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的方式做出决定。公司的重大行为包括:公司资本的变化,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的融资行为,如发行公司债券;公司的对外投资、向他人提供担保、购置或转让主要资产、变更公司主营业务等行为;公司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清算等行为。上述有些权利,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3、选择管理者的权利,是指股东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的方式选举公司的董事、监事的权利。选择管理者的
[1]权利也包括决定管理者的薪酬。
我国《公司法》还明确规定,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是其所有的全部财产;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将面临破产。公司的财产包括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所认缴的全部出资。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当公司发生债务责任时,股东并不直接对债权人负责,而是由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所承担的责任,体现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股东须以其全部投资,且仅以该投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也就是说,股东在依照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后,对公司行为将不再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的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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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的权利保护 这一制度有效地降低了投资风险,极大地鼓励了投资,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法》坚持了股东有限责任这一基本原则:只要股东不滥用其对公司的有限责任,股东的有限责任将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制定公司法的重要立法宗旨。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公司法》注意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设立了若干具体制度,如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如果滥用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可以查阅会计账簿,对公司不分配股利的,可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从而退出公司;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股东有异议的,也可以要求退出公司。同时,在许多方面给予公司章程更高的自由度,使中、小股东在公司设立之初,制定公司章程时就可以通过平等协商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实践证明,这些制度对切实保护股东权益,维护公平、公正起到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
二、股份转让中中小股东权利的法律保护
股份转让是指通过转移股票所有权而转移股东权利的法律行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采用股票形式,股份的转让表现为股票转让。作为现代社会中的一种重要的财产运用方式,投资者在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后,即不能以退股的方式要求公司返还财产。与此同时,基于股票投资行为,所有权在此基础上转化为股权和公司法人财产权。股东不仅不能直接占有、而且也不能直接支配由自己的投资所构成的公司财产。而现实中,一些特殊股东正是利用中小股东不具有公司业务执行权的条件,通过对股份的处分来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这就需要对股份转让作出必要限制,以便将股份转让可能产生的弊端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这种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对股份转让的限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时,发起人必须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公司募集设立时,发起人认购并缴纳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公司成立之后,发起人即转为股东。为了避免发起人借设立公司投机牟利,损害其他股东及社会公众的利益,保证公司成立后一段时期能顺利经营,《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还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为保证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持公司股份稳定和经营稳定,防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权谋私,损害广大中、小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第142条第2款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股份的转让进行如下限制:?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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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的权利保护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上述限制基础上,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
[2] 出其他限制。
(二)对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为使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对外承担责任的能力确实可靠,各国公司法均贯彻资本维持原则,防止公司资本的实质性减少。而在股份转让中,公司作为受让方收购自己发行的股份将造成公司资本的实质性减少,不利于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此外,公司收购自己发行的股票易造成公司经营管理层对股票价格的操纵,极易发生公司负责人侵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违法行为。因此,我国《公司法》第143条专门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为进一步维护中小股东权益,《公司法》第143条还规定,公司因上述第(1)至第(3)项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时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为贯彻资本维持原则,使公司在上述情况下收购自己的股份后不致造成公司实有资产与注册资本的不符,《公司法》还规定,公司在上述情况下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1)项情形的,必须在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2)项和第(4)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属于第(3)项情形的,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三、关于股东及股东代表诉权的法律保护
(一)《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当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如何才能得到有效保护,《公司法》专门规定了股东及股东代表诉讼程序。根据《公司法》第152条之规定,董
[3]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东代表诉讼的内涵及意义 上述规定表明,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而公司又不追究其责任时,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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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的权利保护 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大股东操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迫切需要强化对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赋予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权利,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应当符合以下法定要求:(1)提起代表诉讼根据
的股东资格。为防止出现个别股东随意使用此项诉讼权利,造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疲于应付诉讼,难以专注于公司事务的管理和监督,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必要对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资格做出限制。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2)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条件。根据本法规定,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是法定的公司机关,依法代表公司行使权力,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当发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时,股东应当依法先向上述有关公司机关提出请求,请有关公司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有关公司机关拒绝履行职责或者怠于履行职责,则股东为维护公司利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代表诉讼。这样一方面符合法定程序,另一方面也可以对股东诉讼做适当限制,避免滥诉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但如果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诉讼事由。股东代表诉讼主要是针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害行为提起的诉讼。对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
[4] 其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股东也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三)关于股东直接起诉 《公司法》第153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是公司的投资人,有权维护自己在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有权为自己的利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条对股东为维护自身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诉讼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1)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每一个股东都可以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其自身权益时提起诉讼。股东提起这类诉讼只要具备股东身份即可,投有具体的持股时间、持股数量的限制。但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却有持股时间和股份的限制。(2)提起诉讼的事由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了股东的利益。(3)提起诉讼的时间未作出限制。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股东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2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权利都可以获得合法有效的保护;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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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的权利保护 法院不予保护。因此,股东在知道自己的利益被损害后,应当及时提起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上所述,《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股东的权利保护均有明确规定。只要我们严格执行这些规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就不难得到有效维护。但须着重指出,目前《公司法》还须不断完善。例如,《公司法》一方面规定了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扩大了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为中小股东行使知情权提供了较为充分的法律保障。但在第34条第2款中又明确规定:“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议帐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这又赋予了公司拒绝查阅权。从现实情况看,这一限制性的规定往往成为一些故意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大股东们逃避责任
股东的累积投票制度,保护了中小股东的投资热情,但又的借口。又如《公司法》虽规定了
规定,是否采取这一制度应由公司章程约定或股东大会决定。这显然是对中小股东权利的限制。因此,要真正切实维护好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就必须从立法的高度,进一步系统规范保护措施。笔者建议尽快制定我国公司法实施细则,并加大执法和司法力度,把维护中小股东权利落在实处,以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
注释:
1、参见我国《公司法》第3条和第4条之规定。
2、参见徐晓松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2006年修订版,《公司法》第168页和169页。
3、《公司法》第150页规定的内容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若违法给公司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4、参见安建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5页。
参考书目及文献:
1、《商法》,主编王卫国,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8年1月第2版。
2、《宪法学》,焦洪昌主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安建主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4、《公司法》,徐晓松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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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权利法律保护研究
摘要 股份有限公司以特有的集中资本、分散风险优点,吸引了社会众多投资者置身其中,在现代社会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其行为已经触及市场的每一个角落,涉及到各方主体的切身利益。制定一个完备科学的现代公司法对于保护广大投资主体,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来说尤为重要。我国股份有限公司中,损害中小股东权利的现象层出不穷。这一方面违背了法的公平价值,另一方面损害股份有限公司社会融资的功能,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加强对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权利保护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本文先界定大股东,中小股东、股东权的概念,论证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权利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是法的公平价值、保护弱者的法律价值取向。然后分析大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侵害中小股东的手段以及原因。由于资本多数决原则的缺陷和滥用、大股东诚信义务的缺失、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缺陷、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了中小股东权利受到侵害。最后针对当前中小股东权利受侵害的原因、结合我国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的立法现状,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从四个方面提出了完善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权利的法律保护对策:从立法上抑制资本多数决原则的缺陷,完善累积投票制、表决权排除制度、限制大股东表决权制度、表决权代理制度;借鉴国外大股东诚信义务立法经验,构建大股东诚信机制,建议公司法在下一步修改中明确大股东的诚信义务、明确大股东违反诚信义务的民事责任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股东大会质量,完善中小股东各个权利,如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提案权、知情权、退股权等、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监事会制度;借鉴国外立法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完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本文采用逻辑分析方法,先界定主要概念,分析现象和原因,针对原因,提出相应的对策。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将案例分析和理论分析结合。采用对比分析法,将国外立法司法实践和我国的立法司法实践进行比较,分析公司法的不足,提出一些可行性的法律对策。 关键词中小股东,资本多数决,大股东诚信义务,公司法人治理,股东派生诉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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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保护,已经成为现代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制度。探讨法律为什么要加强对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的问题,实质上是讨论法的应然性问题,属于法的价值的范畴。法的价值是法的灵魂和存在根基,是法律这个现代圣物得以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精神源泉。因此,探讨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的理论基础实际就是它的法的价值所在。一、中小股东权利保护体现了法的公平价值取向 (一)公平与平等的关系 公平,按其字面含义讲包括两层含义:一个层面是公道、公允、公当、公益等;另一层面是平等。公平与平等两个概念具有十分明显的一致性和联系:公平经常以某种平等为基础,某种平等往往被认为是公平的。如人们在政治上、法律上、思想上和社会方面的平等,机会的均等,收入差距不太大,往往被当作公平的表现。尽管如此,公平与平等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有区别的概念。 ,、含义和性质不同。平等指人们的地位的相同。平等是对这种相同关系的反映。公平是对利益分配合理性的认定,在于人们所应得到的东西应与其具有或支付的某种东西相适应。平等能够离开人的主观评价而存在,具有客观性,而公平和不公平问题则具有主观性。 ,、公平要对平等进行评价,评价时二者有很多不对应。表现在:(,)由于时代的不同,某些平等只为当时的“公平”所要求。如在封建社会,等级制、世袭制等不平等现象就被普遍认为是公平的;而在资本主义社会,剥削造成的不平等并不被认为不公平。(,)平等具有不同的程度。想要什么程度的平等,这是由“公平”来解决的。在贫富悬殊的条件下讲公平,就要提“平等”,就是说收入差距要小些;在“大锅饭’’的情况下讲公平,就要求收入差距要大些。(,)结 ,果的平等或不平等有不同的原因,原因与结果之间存在适当的对应关系,就是公平的。同样的收入差距来源于贡献的差别,可能被称为公平,而行贿得来的高收入,则因缺乏适当的对应关系而被看作当然地不公平的。,简言之,在公平与平等的关系中,公平与否是对客观的平等状态的一种主观评价;公平问题是对主体自身不同因素之间进行权衡后得出的主观结论,平等问题是对若干主体之间同一因素进行对比后所做出的客观状态描述。 (二)中小股东权利保护体现了法的公平价值 公平是对利益分配合理性的认定,认定公平在于人们所应得到的东西应与其具有或支付的某种东西相适应,主要是地位与作用、权利与义务、行为与报偿相称。 评判有关法律现象是否公平,关键是看人们所应得到的东西与其具有或支付的东西是否相适应。具体以中小股东保护而言,主要看中小股东享有的股东权利与承担的股东义务之间是否相称。股东享有的最基本的股东权利是表决权和财产性权利,承担的最主要的义务即出资义务。可以说,股东是以履行出资义务作为享有股东权的前提的,并且要根据出资义务的履行程度来确定其相应享有的表决权等股东权的大小,从而确定其在股东大会的股东地位。,中小股东之所以能具有中小股东的地位,必然已经履行或将要履行完毕其应尽的相应出资义务。随之而来地,中小股东就拥有了与其出资比例相适应的财产利益,为确保这份财产权益,中小股东享有与财产利益相应的经营管理权,经营管理权的基础是表决权。股东表决权的本意是为保护和实现股东自身利益而赋予的,但在行使时,又不可避免地使股东获得了介入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机会。这种机会对大股东来说,往往超越了股东为维护其自身利益所需要的权限,出资额越大,则介入其他股东和公司利益的可能性越大,例如大股东滥用表决权促成关联交易并从中牟取私利的行为。对中小股东来说,根据资本多数决原则,中小股东介入大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机会就少,其表决权常被大股东吞没,致使中小股东财产权益与其表决权相脱离
而裸露在外、因缺少保护而受到大股东的侵蚀。由此可知,中小股东履,宋跃晋(《探析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学理论基础》(,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年,月,王倩(《新公司法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法制与社会》(,,,,年,月(上)行相应的出资义务后却因大股东的出资额优势而往往无法实际享有对应程度的表决权和财产权益,这对于中小股东而言是不公平的。因此,必须对中小股东给予倾斜的法律保护,才能实现法的公平价值。 (,,)中小股东权利保护是股东平等原则?囊人生而平等,没有人能凭借其优势的社会地位对他人实施欺诈和掠夺。因此,在公司中,无论是大股东还是中小股东,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股东平等原则是指在公司中基于股东资格而产生的每个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是平等的,各股东依其所持有的股份享有平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不得对任何股东予以歧视。股东平等原则作为法律平等价值取向的体现,很多国家的公司法都在立法中明确规定了这一原则。如欧盟第,号公司法指令第,,条规定,“成员国法律应当确保平等对待处于同等地位的所有股东。川德国股份法第,,,条也规定“股东们必须在同等条件下被同等对待。”,日本《商法典》虽未明确规定股东平等原则,但学说和判例基本上都承认股东平等原则为股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公司法》虽没有明确规定股东平等原则,但设立了一些体现股东平等原则的条款,第,,,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该条延续原《公司法》第,,,条,坚持了股份平等原则和资本多数决原则。 股东平等原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股东平等原则具有绝对性。只要具有股东身份,不论股东有何个体差异,均可以该身份在公司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其次,股东平等原则具有相对性。公司法中的股东平等是一种在资本平等基础上的平等,或者说是一种按比例的平等,它以每一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或出资额的比例作为衡量标准。“一股一表决权”制度就集中体现了这种比例上的平等。可以说,股东平等原则以出资份额作为其适用基准,具体表现为资本与表决权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这在实践当中极易助长资本占优的大股东以较多的表决权吸收中小股东较少的表决权,从而导致中小股东的权利、义务之间不对称,产生不公平的法律后果。所以说这种“股东平等’’是“对原则的坚持,对体系的服从”的形式的平等,它不考虑结果、只追求过程公平,这是不符合中小股东的需要的。为了达到结果平等的目的,从而实现更高层次上的公平,就有必要适用“股东实,刘俊海(《欧盟公司法指令全译》(北京:法律出版社版,,,,,年版(第,,页,杜景林、卢堪译(《德国股份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刘俊海(《股东权法律保护概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年版(第,,页 ,质平等原则’’,加强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正因为如此,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各国或地区的公司立法对股东平等原则都有例外的规定,对中小股东与大股东在事实上的不平等多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此外,中小股东在理论上享有的平等权利与实践中实现的这一权利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为实现股东权利从形式平等向实质平等的跨越,必然需要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设定专门规则。二、中小股东权利保护体现了保护弱者的法律价值 在现实经济生活当中,中小股东因出资额上的劣势导致其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上的弱势,中小股东在股东大会当中居于实际上的弱者地位。针对这种社会关系本身存在的“不公平”,以“差别待遇”促使利益的分配结果有利于具有“弱势身份”的一方,实质上就是要通过倾斜保护对失衡的社会关系做出必要的矫正,以此来缓和这种实质上的不平等,
从而达到实质的平等。在公司中,无论出资多少,无论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其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为保证这种法律上的平等,法律需要保护经常受“支配地位”的弱势群体,即中小股东。中小股东在信息获取和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方面处于明显的劣势,其利益容易受到发起人大股东及其他内部人的侵害,而自身由于实力较小且组织较为松散难以实施有效的自我保护。因此,为保证投资者的信心和合法权益,保证“以人为本”制度文明,保证投资市场的公平,有必要对中小股东加以保护,这也是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价值目标的应有之意。 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和社会化进程的加速,保护弱者理念不仅成为政府的行动准则,而且为全社会所认同。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而且归根到底是社会利益的调整器。传统的公司法只强调股东权的平等,但从美国在,,世纪,,、,,年代颁布证券法、证券交易法及投资公司法以后,法学界在观念上逐步将中小股东相对于大股东来讲视为弱者,倾向于在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一般规定之上为大股东制定若干规则限制其滥权行为,并赋予中小股东特殊的诉讼救济权利以保护其合法权益,司法机关及时跟进,进一步扩大并巩固了直接诉讼以外的派生诉讼形式,全面强化了大股东对中小股东负有诚信义务的制度。 , 第二章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权利受侵害现状及原因分析第一节大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侵害中小股东的手段一、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利的手段 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股权集中现象十分突出,尤其是在上市公司中,国有股“一股独大”被认为是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基本特征。据统计,截至,,,,年,月,,日,沪深两市共有,、,股上市公司,,,,家,总股本为,,,,(,,亿股,国有股总数为,,,,(,亿股,占总股本的,,(,,,,国有股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在一股独大的格局下,大股东滥用其优势地位对中小股东实施不公平行为及损害不仅在理论上具有可能性和必然性,而且在经济生活中也随处可见。因为绝对的资本控股,使得大股东能够轻而易举的控制董事会,操纵公司的经营决策权,从而达到利己的目的,中小股东被排斥在公司经营管理之外,甚至连公司的基本经营状况都无法了解。从我国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发生的中小股东受损案件来看,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的手段主要有以下表现。 (一)不公平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指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视其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受同一方控制,也将其视为关联方。这里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所谓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参与决策的途径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等。凡以上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均被视为关联交易。,单荔枝、张朝瑁(《公司治理法律部问题研究》(天津:天津出版社,,,,,年第一版(第,,,页 , 关联交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广为存在,但它与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却不相吻合。按市场经济原则,一切企业之问的交易都应该在市场竞争的原则下进行,而在关联交易中由于交易双方存在各种各样的关联关系,有利益上的牵扯,交易并不是在完全公开竞争的条件下进行的。关联交易客观上可能给企业带来或好或坏的影响。从有利的方面讲,交易双方因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节约大量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并可运用行政的力量保证商业合同的优先执行,从而提高交易效率。从不利的方面讲,由于关联交易方可以
运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进行,从而有可能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情况,形成对股 ?,东或部分股东权益的侵犯。 大股东与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时,往往以不公平的方式进行,即通常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买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卖出,从而实现资源或利润的大转移。公司在失去了大量的资源或利润后,资产保值能力和资产质量相应下降,甚至丧失持续经营的能力,最终导致公司的破产、重组,这样中小股东难以获得正常的投资利益所得,甚至无法收回投资。例如连续多年的中国,,,强企业、有着逾,,,亿元总资产,,,,余家子公司和三家上市公司的三九集团的关联交易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案子。,,,,年,三九集团开始了快速扩张,为解决盲目扩张中带来的资金瓶颈问题,三九集团与旗下的企业进行了大量的关联交易,并占用了上市公司三九医药的大量资金。,,,,年三九集团陷入了债务危机。三九集团的违规行为,对广大中小投资者造成了很大损失。,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不公平的关联交易大量存在,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大量占用公司资金 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表明,上市公司在“企业本位”的理论影响下,把证券市场当成了上市“圈钱”的场所,使得投资者的资金被无偿占用,利益受到损害。猴王股份有限公司是,,,,年,,月上市的老牌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猴王集团公司。猴王股份公司上市后,其大股东就通过各种形式占用猴王股份公司的资金,以进行自身的扩张。但在扩张中,由于盲目并购,违法炒股,投资失误,猴王集团经营严重恶化,资不抵债,最终破产。猴王股份公司是猴王集团的第一大债权,陈晓峰(《公司法人治理及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法律风险防范》(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年第一版(第,,(,,页 ,人,猴王集团的破产使得猴王股份公司大约,,亿的债权化为乌有,猴王股份有限公司最终退市。,该案例警示广大公司经营者要处理好公司与大股东的关系,否则,大股东往往大量占用或挪用股份公司从广大股东那里募集的资金,掏空上市公司。而由于被大股东长期占用资金,导致股份有限公司自身业务下滑,股份有限公司往往只能通过虚假信息披露来掩盖,当中小股东购买这种公司的股票时,他不知道所购买的只是一个空壳。当中小股东最终知道真实情况,其利益已遭受重大损失。 (三)利用公司作担保 大股东通过公司的担保,为自身利益服务,一旦出现风险,公司就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而实现了经营风险向公司的转移。更有甚者,通过公司的担保侵吞银行资产,将赔偿责任留给公司,公司则进一步将责任转嫁给投资者。此种方法十.
范文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都有权利和义务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都有权利和义务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都有权利和义务?
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公司股东承担的义务主要有: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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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上市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 -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
广大大投资者通过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等方式,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同股同权。资产收益权、信息知情权、参与重大决策权是上市公司股东应享有的最主要的三大权利。
一、 资产收益权
(一)实现资产收益权的主要方式
股东作为投资人,投资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为了获得收益,其资产收益权受到法律的保护。收益权的实现方式主要包括:获得股利、资产增值转让所得、公司解散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分配等。
(二)各种股利分配方式及股利政策的特点
1、股利分配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现金股利,亦称派现、现金分红,是公司以货币形式发放给股东的股利。发放现金股利一方面可以给予投资者实实在在的回报,有利于股东取得现金收入和增强投资能力,提升投资者的信心;另一方面,持续、稳定的现金股利有
助于公司保持良好的形象。但若企业现金短缺时,现金分红会增加公司的财务压力,从而导致偿债能力下降,影响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
二是股票股利,亦称送红股,指公司以增发本公司股票的方式来代替现金向股东分配股利,通常是按持股比例分发给股东。股票股利只是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各项目的结构变化,并没有给投资者直接带来现金回报,股东得到的股票股利,实际上是向公司增加投资。股票股利的优点在于:可以避免由于采用现金分配股利而导致公司支付能力下降、财务风险加大的缺点;可以避免发放现金股利后再筹集资本所发生的筹资费用;可增加公司股票的发行量和流动性,从而提高公司的知名度。
小贴示:
与现金股利紧密相关的重要指标——股息率
股息率是股息与股票价格之间的比率。该指标是投资收益率的简化形式,是衡量企业是否具有投资价值的重要标尺之一。决定股息率高低的不仅是现金股利的高低,还要视股价来定。例如两支股票,A公司股价为10元,B公司股价为20元,两家公司同样发放每股0.5元股利,则A公司5%的股息率显然要比B公司2.5%诱人。
因此,股息率是挑选收益型股票的重要参考标准,如果连续多年年度股息率超过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则这支股票基本可以视为收益型股票。
派现金好还是送红股好
上市公司股利发放方式需要结合公司自身财务状况、发展规划等因素决定,难以一概而言派现金好还是送红股好。处于成熟期的公司,如公用事业类上市公司,经营稳定,现金充沛,后续的持续投资需求小,往往倾向于分派现金股利。而新建或正在发展扩张中的公司,资金需求多,往往会送红股而少派现。如果把现金留在公司创造的价值,比投资者拿回现金分红去再投资的收益更高,那么上市公司不选择现金分红在经济上讲是合理的。
投资者风险偏好各异。低风险倾向者宜组建稳健型投资组合,投资于常年收益稳定,低市盈率,股息率较高的股票,以期获得持续稳定的现金回报。高风险倾向者可组建激进型投资组合,着眼于上市公司的成长性,可选择一些涉足新兴产业的“成长”型上市公司,分享公司高速增长带来的资产增值收益。
2、股利政策主要有五种
股利政策就是公司关于是否发放股利、发放多少以及何时发放等的政策,其核心问题是公司收益进行分配还是留存再投资。股利支付率(每股股利/每股收益)是股利政策的直接反映。按股利发放的稳定程度,股利政策主要有五种类型:
(三)利润分配政策和方案由全体股东决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利润分配属于上市公司自主决策事项,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后执行。
实践中,我国境内上市公司分红的基本程序是:首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水平、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利润分配预案;该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之后,公司将进行利润分配实施公告,确定股权登记日、除权除息日、新增流通股上市日和现金红利发放日等,并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一般的,对于公众股东,上市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持股数,通过系统网络派发红股或现金红利。投资者所获股利应依法缴纳所得税。
小贴示:
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的顺序
公司实现的利润总额按国家规定做相应调整后,应先依法缴纳所得税,利润总额减去缴纳所得税后的余额即为可供分配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供分配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被没收的财务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
(2)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3)提取法定公积金,即按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4)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5)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可以向股东分配。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当年向投资者分配。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四)证监会为保障股东收益权、推动现金分红在不断努力
现金分红是直接实现投资者回报的重要形式,是培育资本市场长期投资理念、增强资本市场活力和吸引力的重要途径。在尊重公司自主决策的前提下,根据我国资本市场现实情况,中国证监会从决策机制、信息披露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鼓励上市公司尊重股东权益,提高现金分红水平:
1.在机制建设上
一是要求上市公司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内容、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各期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如有)等;规定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为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措施。
二是要求上市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是要求上市公司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调整或者变更现金分红政策的,应当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在信息披露上
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进一步提高现金分红政策的透明度。证监会还要求上市公司在年报“董事会报告”部分以列表方式明确披露前三年现金分红的数额、与净利润的比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对报告期内盈利但未现金分红的,应详细说明理由,并说明公司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证监会还要求拟发行证券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案中增加披露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最近3年现金分红金额及比例、未分配利润使用安排情况,并作“重大事项提示”。保荐机构应当在保荐工作报告中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是否合规,是否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现金分红的承诺是否履行发表明确意见。
3.在提高公司积极性上
一是建立与融资需求相挂钩的引导现金分红制度,若上市公司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百分之三十,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对于最近3年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上市公司,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结合相关因素说明公司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原因,并对公司是否充分考虑了股东要求和意愿、是否给予了投资者合理回报以及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发表明确意见。二是允许上市公司中期财务会计报告不经审计即可实施半年度现金分红,以降低分红成本。
二、信息知情权
股东虽然将公司的经营权授予了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但是,股东依然有权了解公司基本经营状况。当然,股东行使该项权利应以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为限。
(一)股东有权知悉上市公司的哪些信息
1.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2.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3.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4.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5.企业文化建设情况;
6.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股东可以通过何途径获得公司信息
1.参加公司股东大会,听取股东大会的工作报告和问题解答;
2.登陆公司网站获取信息,可以通过发电子邮件、论坛、留言等向公司提出问题,公司可以在网站上进行回答;
3.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4.一对一沟通,听取介绍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
5.现场参观公司,对公司的业务和经营有具体形象的了解;
6.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7.公司咨询电话;
8.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9.其他。
(三)对股东信息知情权的保障
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必须遵守五大原则
2.公司应保证信息沟通畅通
上市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3(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若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及未及时披露等违法行为,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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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体系
定期报告内容
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某一特定经营期间综合情况反映,是投资者了解公司全面信息最重要的渠道和窗口,包括年报、中报、季报。其中,最主要的是年报和中报,年报应当在4月30日前披露,中报应当在8月31日前披露。
上市公司股东可从年度报告中了解到以下内容:?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董事会报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投资者咨询投诉途径
需要咨询上市公司的相关信息时,您可及时以电话、网络、现场走访等方式与上市公司联系,以获得进一步的解释。证券监管部门也给广大投资者提供了咨询、投诉途径。
三、重大决策参与权
股东通过股东大会行使参与重大决策权。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一)重大决策参与权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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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由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有哪些,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哪些事项应经普通决议,哪些事项应经特别决议,
普通决议是指对于股东大会的一般表决事项,仅需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即可通过的决议。特别决议是指对于股东大会的特殊表决事项,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股权激励计划、回购股份等,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才可以通过。
(二)行使重大决策参与权的特别制度
1.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即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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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制的意义所在
累积投票制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的选举,矫正“一股一票”表决制度存在的弊端。投票时,股东可以将其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个
或几个董事候选人,通过这种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能够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的选任,从而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
2.投票权征集
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3.网络投票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大会通知中会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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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审议哪些事项,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根据《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一)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在上市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同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也作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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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上市公司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0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上证公字[2012]20号)等。
四、上市公司股东的其他权利
1.处置权
股东有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有股份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
2.退出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3(决议撤销权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4(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或损害股东利益的;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依法请求监事会、董事会或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上述内容介绍,希望能帮助您更好地理解上市公司股东(投资者)权利,通过恰当行使股东权利,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当然,最后还要提醒的是,上市公司股东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如遵守公司章程,不得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等,否则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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