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案件线索报告制度
篇一: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线索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三台县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线索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线索监督管理,
确保违纪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有效查处,根据中纪委、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和中央纪委《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试
行)》,及省、市纪委案件线索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线索是指应该由纪检监察机
关受理的反映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涉嫌违犯党的纪律、行政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线索材料。
第三条对重要案件线索的管理坚持统一管理、及时备
案、集体排查、跟踪督办、定期报告、严格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纪检监察室承担案件监督管理职责,应确定专
人对全县纪检监察重要案件线索进行管理。主要任务包括:
(一)对重要案件线索进行登记、汇总及保管;
(二)对领导批示的重要案件线索及时转办、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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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对重要案件线索进行集体排查;
(四)对重要案件线索进行定期统计分析与报告;
(五)负责建立和维护重要案件线索数据库。
第五条 下列案件线索应纳入县纪委进行集中管理:
(一)同级党委管理干部的案件线索;
(二)领导批办的案件线索;
(三)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线索;
(四)执法执纪机关或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
(五)园区纪工委、乡镇纪委、派驻纪检组、委局各室
发现的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违纪的案件线索; (六)在专项检查、执法监察等专项活动中收集、掌握
的案件线索;
(七)其他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案件线索。
第六条 园区纪工委、乡镇纪委、派驻纪检组、委局各
室主要负责人是案件线索报送的第一责任人,对从各种途径掌握、发现和受理的案件线索,应填写《案件线索报送(移送)登记表》并附相关复印材料,按程序审批后报送县纪委纪检监察室登记备案,任何人不得私自扣压、搁置、擅自处理。 (一)领导批办、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线索,各承办室
应当自收到批件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 (二)园区纪工委、乡镇纪委、派驻纪检组、委局各室发现的案件线索,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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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专项检查、执法检查等工作中收集、掌握的案件线索,应当于每月20日前集中报送,当月没有案件线索的,实行零报告;重大案件线索、时效性较强的案件线索及本辖区发生的责任事故随时报送;
(三)其他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案件线索,及时报送。
第七条 案件线索管理人员接到案件线索后,应当逐件记入《案件线索台账》。对领导尚未批示的案件线索,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批示。
第八条 实行案件线索集体排查制,由县纪委分管案件
检查工作的副书记、常委、纪检监察室主任、副主任等组成
案件线索集体排查小组,负责对违纪案件线索定期进行筛选和甄别,确定办理方式及承办单位(室)。
第九条 根据领导批示,对应由上级机关办理的案件线
索,及时报送上级机关;对应由本机关和下级纪检监察组织办理的案件线索,及时转交承办单位(室);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案件线索,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和部门。纪检监察室负责对交办、转办的案件线索进行跟踪督办,掌握案件线索的去向、进展和结果。
第十条 承办单位(室)接到转交的批件后,应严格按
照规定程序、时限办理,并做好此后的案件线索保密、保管、归档工作。应分别于案件线索初核、立案后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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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将《初步核实呈批表》、《立案呈批表》、《立案决定书》抄送纪检监察室备案。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室每季度对重要案件线索的办理
情况进行汇总,对群众反映强烈、长时间未得到调查处理的重要案件线索进行排查,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阅批。
第十二条 案件线索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
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或法律责任。
(一)不按规定程序移交、接收、管理重要案件线索的;
(二)违反保密纪律,泄露重要案件线索的;
(三)压、瞒、漏、改或擅自处理案件线索的;
(四)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向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提供
线索材料借阅的;
(五)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在重要案件线索移送、办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或法律责任。
(一)对重要案件线索报送、移交不及时的; (二)对转办、交办案件线索,未按规定调查处理或报
送相关资料备案的; (三)对县纪委责成立案案件,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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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或
报送相关资料备案的;
(四)拖延、干扰或阻碍重要案件线索上报的; (五)漏报、瞒报重要案件线索,甚至故意隐匿销毁与
案件有关材料的;
(六)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或包庇袒护,被上级机关发
现或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新的案件线索后发生“拖、
瞒、压”等情形的;
(八)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县纪委对各单位案件线索报送情况、办理案
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通报,并纳入年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纪检监察工作考核,作为评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先进单位、先进纪检监察单位及纪检监察干部个人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三台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2012年6月28日
篇二:案(转 载 于:wWW.xlTkWJ.Com 小 龙文 档 网:案件线索报告制度)件线索管理
近年来,我们就如何在新时期进一步加强信访案件线索管理进行了一些思考,了解信访案件线索管理现状,剖析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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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模式的弊端,结合上级纪委关于信访案件线索集中管理的新要求,提出一些对策及建议。
一、信访案件线索管理现状
一直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依据中央颁布的《信访工作条例》和《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在信访案件线索管理方面进行了大量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一套制度健全,渠道畅通,运行稳定的管理机制。从总体情况看,现行信访案件线索管理模式基本上分为两大类:市、县市区纪委监察机关实行的是分级管理模式,因内设信访室,且信访量较大,信访案件线索统一由信访室管理,按照干部职级和反映问题重要程度,根据职责分工,分送相关领导审阅,分级负责,分级批办,分级检查督办,分级把关。市、县市区直和乡镇街道纪检监察机构实行的是直通车管理模式,因信访量和案件线索都较少,主要负责人在时间和精力方面能够做到逐件阅批,亲自督查督办。
二、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当前,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人们的生活观念、工作条件、行为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广大群众的参政意识、民主意识、反腐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信访案件线索管理方面呈现出许多新情况和新特点,现行模式在一些方面已呈现出不能完全适应的状况,需要改进和完善。
一是信访举报渠道呈多样化趋势。过去案件线索主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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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来信、来电(电话、电报、传真)、来访这三个渠道获得,现在获取案件线索的渠道则越来越多,除传统的三个渠道外,大量的信访案件线索来源于互联网(网站、博客、邮件)、新闻媒体(报刊、电台、电视台)、手机短信等等,这些线索往往时效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处理不及时就会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问题是这些线索不会主动送上门来,需要我们主动去搜集,鉴别和判断。这就要求我们要改变以往坐等案件线索上门的行为习惯,积极主动去寻找整理案件线索,把握解决和处理问题的主动权。
二是受理信访案件线索的职能机构增多。随着社会事务的增多,分工的细化,纪检监察职能的不断扩展,过去那种单靠信访室和案件室受理、承办案件线索的做法已不适应反腐倡廉工作的需要。实践证明,党风室、纠风室、执法监察室、监察检查室、干部室、机关纪委等都承担着信访案件线索受理和承办的任务,而且涉及的线索,少部分是信访室转来的,大量的线索来源于其他各个方面,这些案件线索的调查处理已成为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是案件线索办理情况信息不够完整。按照现有职能设置,目前,市、县市区纪委监察机关还没有那个科室能够及时、准确、全面统计出机关案件线索的受理、承办情况。信访室只能统计出本室受理、转办、直办案件线索的情况。各案件室只能统计出本室受理、承办的情况。信访室也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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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楚案件室的承办情况,并根据各级月报对办案情况进行归纳总结,分析评比。其他各室受理、承办案件线索情况还未完全建立起报备机制,基本信息处于游离状态。
四是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健全。各科室之间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案件线索的流转方向是单向的、分散的,相对封闭的,没有健全的回馈机制,大多数线索一转了之,不排除有的在流转的某个环节搁置、流失。缺乏统一的督办机制,科室之间无联系机制,分管领导之间不可能完全沟通,客观导致多头批办、交办、转办、督办,有关方面有时无所适从,浪费大量资源。缺乏内控机制,比如初核了结的线索,既不纳入审理监督,更不会纳入常委会研究审查,承办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缺乏应有的监督。
三、信访案件管理的解决思路与对策
1、完善信访举报功能,畅通案件线索举报渠道。信访室在继续受理来信、来电、来访三大传统渠道举报的同时,积极受理来自互联网、新闻媒体、移动信息等方面的举报,提出切实可行的拟办意见,及时呈送有关领导审阅。此外,纪委监察机关个人和其他科室收到的各类信访举报件,要及时送交机关信访室统一登记受理,按流转程序转办督办。拓宽信访室的工作职能,除增配优秀专业人才外,需要完善的软件和硬件设施支撑,比如:订阅大量的报刊杂志,配备先进的网络设施,依靠高科技手段收听、收看、搜集各类案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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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从而确保案件线索举报渠道畅通。
2、完善案件监督管理职能,统筹案件线索管理工作。就目前来看,我区信访室较好履行了综合分析职能,部分履行了组织协调职能,案件线索管理等其他职能仍处于探索状态,没有形成有效规范的常态机制。特别是针对新时期案件线索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县、市、区一级由纪委信访室统筹管理纪委监察机关的案件线索,显得十分及时必要。信访室主要统筹管理本级管理对象的案件线索,对承办室实施程序监督,适时督查督办,动态掌握机关案件线索总体受理、办理情况,及时提供翔实、准确的信访信息和决策依据。乡镇街道纪(工)委和区直纪检组织,因信访量和线索量相对较少,应继续在直通车模式管理的大框架下,采用设立案件线索监督管理员岗位,配备专人,对本级案件线索受理、办理情况进行统筹管理,适时总结分析,把握总体情况,履行督查督办职责。
3、建立规范高效运行机制,创新信访案件线索集中管理模式。近年来,中央纪委多次要求各省市纪检监察机关要成立案件监督管理室,对案件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各地积极行动,大胆探索,形成了各具特色的集中管理模式,总括起来,大致分为两种,即集中直管模式和集中备案管理模式。
目前,部分纪检监察机关已具备建立案件线索网络集中统管的条件,建议先在省、市纪委监察厅(局)机关建立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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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运行的案件线索计算机网络管理平台,对案件线索实行全天候、全过程、全方位、最直接的监督管理,将案件线索从受理、暂存、初核、了结、转办、调查、处理、立案、结案、移送、督办、归档等流转过程全部纳入组织和领导的监督视野,形成一个严密的、环环相扣的相互监督制约的链条。
具体操作流程是:信访室随时将收到的和搜集到的案件线索录入网中,将其中本级管理干部的线索在转交其他科室办理的同时,一并归类录入网络档案备查。各承办室随时将受理、承办的案件线索录入本室网络档案。为了保密需要,网页实行密码准入,各室只能打开本室的网页,做录入、修改、统计、下载和删除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主要领导可打开所有网页,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只能打开分管室的网页。案管室承担监督管理职能,可打开信访室本级管理干部案件线索录入档案网页,以及各相关室的线索管理网页,及时归纳整理线索转办情况,了解每一个线索办理
的进展情况和处理情况等,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督办。同时,按月按季进行归纳分析,综合机关总体案件线索受理和办理情况,为查办案件工作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
网络集中统管模式的优点是,能极大地调动各科室办理案件线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案件线索办理的时效性,确保案件线索管理信息的完整性。同时,领导同志可随时查阅信访室某年某月某日收到的信访件数,摘要内容及转办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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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可以查阅各相关室受理和承办案件线索的情况,评判工作绩效。通过网络平台能有机的把领导和组织日常监督同案管室程序性监督融为一体,最大限度的克服目前案件线索管理方面存在的各种弊端。
篇三:治安刑事案件报告制度
治安刑事案件报告制度
一、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或刑事案件,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同时向有关保卫部门报告。
二、报案后在公安保卫机关末到达之前,保卫人员必须保护好现场,划定保护范围,组织布置警戒维护秩序。
三、保卫人员要积极配合公安保卫机关侦破案件,反映情况,提供线索。
四、对单位内部发生的突发性事件,保卫人员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制止,以防事态扩大。对于可能酿成的治安案件,要及时报警请公安保卫机关介入处理。
五、加强重点控制,对可能引发事件,要组织力量控制动向,做好预防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特车分公司质量安全办公室
2007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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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案件线索移送处置方案
亚布力林区人民检察院
线索移送处置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预防工作“三抓三看”活动的实施意见》,根据高检院《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反贪、渎检、预防部门相互配合进一步提高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水平的通知》的要求,加强预防部门与反贪、渎检等部门的经常性工作联系,切实抓好我院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规范案前预防中发现线索的处置工作,特制定我院线索移送处置制度。
一、充分发挥预防部门与社会接触广泛、对外联系密切的特点和优势,通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发现和收集案件的线索及相关信息,及时移送举报中心管理,并反馈反贪、渎检等部门。
二、预防部门发现和收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主要方法和途径有:(1)通过开展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发动群众举报,并根据举报发现和收集犯罪案件线索;(2)通过开展预防咨询,了解预防单位管理情况,发现和收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3)通过开展预防专项调查,深入有关行业、系统或单位,发现和收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4)通过开展行贿人档案查询工作,发现和收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5)通过与预防行业、系统或单位建立举报、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预防工作联系机制,发现和收集职务犯
通过其他预防活动,发现和收集职务犯罪案件罪案件线索;(6)
线索。
三、对于由预防部门进行初查更为合适的案件线索,报检察长决定后,由预防部门进行初查,并向举报中心备案,同时上报上一级别检察院预防部门备案。完成初查后,认为具备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移送侦查部门;认为不具备立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四、适合预防部门初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主要有:
1、预防部门熟悉情况,初查工作量不大的;
2、能够结合预防工作机制得到预防行业、系统或单位积极配合进行初查的;
3、能够利用预防工作机制得到预防行业、系统或单位积极配合进行初查的;
4、更有利于开展预防工作,增强预防效果的。
五、预防部门开展案件初查,应当严格执行检察机关关于案件初查的有关规定。
范文三:案件线索排查和移送制度
案件线索排查和移送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现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案件线索的收集。案件线索来源于三个方面,其一是日常督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其二是群众通过电话、信函、网络举报;其三是上级部门交办。案件线索的来源、基本情况、获取时间、案件线索发现(接获)者等等,要通过格式化的收集,为案件线索的进一步判别和排查提供原始的信息和依据,防止线索残缺和缺失。
第三条 案件线索的报批。案件线索格式化收集记载后,由镇纪委提出拟处理意见,报请纪委书记审批。
第四条 案件线索的排查。经报批的案件线索,由镇纪委牵头组织实施初查。
第五条 案件线索的处置和移送。经过初查的案件线索,如在镇纪委处置权限内,则由镇纪委提出处理意见报请纪委书记审批;如需镇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的,由镇纪委提出拟处理意见,经镇党委研究决定后报请镇纪委书记审签;如情节较为严重,影响较为恶劣,需移送县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的,移送县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
第六条 线索的排查和移送在镇党委和镇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县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范文四:案件线索管理制度
案件线索管理制度
为确保案件线索的安全管理,及时准确地为办案提 供案件线索材料,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案件线索管理要设置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人。
二、案件线索管理制度要严格履行,对查阅案件线索的 人员要履行审批手续。
三、对移交的案件线索材料,要立档装订成卷,按 线索提供的时间顺序编号,并将线索内容尽可能详尽写明。 四、对上级交办的案件线索,要及时归档编排,详 尽提供给办案人员,并做好随时将查办情况反馈给上级。 五、对执法执纪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要登记好时 间及案件相关内容。
六、案件侦查当中,指定一个办案人负责线索材料 的保管,避免多管、谁都不管的现象。
七、没有领导审批等手续,严禁把案件线索材料借 给其他部门和人员。
八、严禁其他单位和人员复印、摘抄线索材料。
九、案件需要移送或移交其他部门时,一定要填写 送达回证,注明接收人。
十、要严格案件线索的保密工作。
范文五:案件线索排查和移送制度
案件线索排查和移送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林业系统与司法部门的协调配合,服务案件查办,实现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央、省、市、县纪委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案件线索的收集。案件线索来源于三个方面,其一是日常督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其二是群众通过电话、信函、网络举报;其三是上级部门交办。案件线索的来源、基本情况、获取时间、案件线索发现(接获)者等等,要通过格式化的收集,为案件线索的进一步判别和排查提供原始的信息和依据,防止线索残缺和灭失。
第三条 案件线索的报批。案件线索格式化收集记载后,由局纪委提出拟处理意见,报请局长审批。
第四条 案件线索的排查。经报批的案件线索,由局纪委牵头组织实施初查。
第五条 案件线索的处置和移送。经过初查的案件线索,如在局纪委处置权限内,则由局纪委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局长审批;如需局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的,由局纪委提出拟处理意见,经局党委研究决定后报请局长审签;如情节较为严重,影响较为恶劣,需移送县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的,移送县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
第六条 林业系统案件线索的排查和移送在局党委和局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县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