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案例解析银行与商业保理公司的合作模式
案例解析银行与商业保理公司的合作模式 一、 再保理模式
再保理通常作为一种授信增信的模式存在于银行和商业保理公司之间,是保理公司的一种融资方式。本质上是债权的再转让,即企业将其因贸易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公司后,保理公司再将此转让后的权利义务转移给其他保理商的行为。
银行严格的风控体系使得优质的应收账款得到再转让,保理公司的流动资金得到补充,营运能力得到提高,并有能力进一步开展保理业务,使得实体经济中的企业得到更多的服务。
具体来说,银行通常会再转让一些成熟保理产品中的债权,这些产品针对特定的行业及细分行业,流程规范,风险可控。例如,鑫银国际保理公司针对航空业的机票收入循环保理产品,该产品从2010年开发顺利运行至今,得到了银行的认可,该行通过“再保理”模式受让了鑫银国际保理公司转让的该项目应收账款,全额发放了保理预付款。
此外,嘉融信(天津)国际保理有限公司在出口保理领域、渤海国际保理有限公司在租赁保理与物流保理领域、浙江大道保理有限公司在电子商务保理领域、中信保理(天津)有限公司在超市保理领域、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在租赁保理领域均有一定的影响力。
二、 双保理模式
国际保理通常为双保理。在双保理模式下,由出口商与出口国所在地的保理商签署协议,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双方也签署协议,相互委托代理业务,出口保理商根据出口商的需要提供保理服务。
FCI发布的《国际保理业务通用规则》(General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Factoring,简称GRIF)详细介绍国际保理业务处理的规则。国内保理商可以通过加入FCI或IFG称为会员,开展国际保理业务。同出口企业签署保理协议后,保理公司向进口保理商申请核准进口商信用额度。进口保理商一旦核准进口商信用额度,在核准额度内的有效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由进口保理商承担,保理公司可以据此对出口商融资。但是,保理公司并不是就高枕无忧了。根据GRIF,进口保理商有反转让应收账款的权利,进口保理商可以将已受让的应收账款再次转让回来,并解除其对反转让应收账款的所有义务。
在双保理模式下,即使已核准应收账款,也不能保证进口保理商承担信用风险。因此,保理公司不能因为双保理而放松应收账款审查。为了降低由此带来的风险,保理公司应了解贸易双方,确保出口商的履约能力,避免因货物质量问题而使进口商提出抗辩;同时,应了解进口商的资信和支付能力。因为,进口保理商作为出口保理商代理人和进口商信用担保人的双重身份,若进口商有偿付能力,则进口保理商的利益与出口商一致,它会竭尽全力争取自己或出口商胜诉,以便根据判决要求进口商付款,避免或减少损失;若在诉讼前己经获知进口商无偿付能力,进口保理商就有可能站在进口商的一边希望自己或出口商败诉,达到解除赔付责任的目的。进口商的偿付能力是进口保理商行为取向的关键。因此,保理公司审核进口商的偿付能力和进口保理商的信用。
1.主要优点
(1)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签订协议后,一切有关问题均可与出口保理商交涉,并可由此获得全部的保理服务,从而消除在语言、法律、贸易习惯等方面存在的障碍。
(2)出口商有可能获得条件较为优惠的融资。如进口保理商的贴现率比出口保理商低,可要求进口保理商以预付款方式或贴现方式提供融资。进口保理商按自己的贴现率将融资款项付给出口保理商,并由其转交给出口商。在这种情况下,出口保理商必须代出口商向进口保理商担保,对发生纠纷或违约行为的应收账款保证退还相应的融资款项。
(3)出口保理商不必深入细致地研究债务人所在国的有关法律、贸易习惯等就可提供各项专门服务,因为债务人所在地的进口保理商将负责这方面的工作,并为债务人核定相应的信用限额供出口保理商和出口商参照执行。尽管进口保理商对贸易纠纷不承担责任,但出口保理商可以要求进口保理商予以协助。尤其在出口商发生破产倒闭的情况下,进口保理商的这种协助对收回债款、减少损失将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4)对于进口商来讲,它仅需同本国的进口保理商打交道,也免除了在语言、法律、商业习惯等方面可能存在的困难。
(5)有了进口、出口两个保理商,才能使出口商的债权得到保障,督促进口商清偿债务。
2.业务流程
数据来源:银联信
(1)出口商与进口商有贸易意向或新一轮贸易需求;
(2)出口商向出口保理商递交买方信用额度申请表,为海外买方申请信用额度;
(3)出口保理商向进口保理商申请评估买方资信情况并等待核准进口商的信用额度;
(4)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的商业资信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初步确定进口商的信用额度;
(5)进口保理商向出口保理商通知对进口商的信用额度结果;
(6)出口保理商向出口商通知信用额度结果;
(7)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贸易合约,同时与出口保理商签署国际保理业务相关协议;
(8)在被核准信用额度的情况下,出口商装运货物向进口商发货;
(9)出口商向出口保理商提供发货凭证及有关应收帐款债权转让声明及发票副本;
(10)出口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发票金额80%比例的贸易融资;
(11)账款到期后,进口商向进口保理商支付货款;
(12)进口保理商将货款转付给出口保理商,不时向出口保理商寄送对帐单的付款报告表;
(13)出口保理商扣除相关费用后,将余款支付给出口商。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提供坏账担保服务,规避买方信用风险
【业务背景】
A公司是客户是一家汽车出口企业:
向德国某汽配连锁企业出口;
(1)采用赊销方式结算;
(2)应收账款的账期为60天。
【面临困境】
2个月后,德国进口商开始拖延付款,很快就进入破产程序,此时尚有60万美元的未付账款。
【解决方案】
由于A公司申请办理了出口双保理业务,此类买方信用风险由进口保理商全额赔付,A公司因此减少了60万美元损失。
案例二:银行买断应收账款,美化企业财务报表
【业务背景】
B客户是上海的一家上市公司:
(1)实力雄厚,获得多家银行授信,但公司资金充裕,导致银行授信额度大量闲置;
(2)80%的出口业务采用赊销方式结算;
应收账款在总资产中的占比达40%。
【面临困境】
作为上市公司,B客户的应收账款占比偏高,影响了公司资产的流动性以及社会公众对公司财务状况的正确认识。
【解决方案】
银行为B公司办理了出口双保理业务,买断了B客户的部分应收账款:
(1)B客户可在财务报表中直接减记应收账款;
(2)应收账款在总资产中的占比下降到20%
(3)经营性现金流入大幅增加;
(4)资产流动性得到有效改善。
案例三:提前收汇结汇,规避汇率风险
【业务背景】
C公司是一家汽车电子出口企业:
主要向美国出口点火线圈;
1)采用赊销方式结算; (
(2)毛利润率不到20%。
【面临困境】
由于汇率波动频繁且幅度较大,C公司一年的汇率损失可能达到5%,大大减少了企业的净利润。
【解决方案】
C客户办理了出口双保理业务,银行买断其部分应收账款:
(1)C公司从银行获得了与其结算货币同币种(美元)的融资,可视同收汇;
(2)C公司实现了提前结汇,有效规避了汇率风险,降低了汇兑损失;
(3)提前核销、提前退税。
借鉴国际双保理业务,国内保理也可以采用双保理业务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买方银行和保理公司相当于进口保理商,卖方保理公司相当于出口保理商。我国幅员辽阔,买卖双方可能相距几千公里,保理公司难以了解异地采购企业的资信和偿付能力,借助买方当地银行和保理公司承担进口保理商的职责,能有效控制风险,提高保理业务效率。国内双保理业务是业务创新,国内没有相应的业务通用规则,需要卖方保理商和买方保理商协商确定各自权利义务。要得到保理公司和银行的广泛认可,需要做大量的宣传和营销工作。
三、 银行代理模式
由于资金实力不强、风险较大,商业保理公司业务范围受到限制,部分保理公司业务集中于咨询业务、经纪业务,甚至外账催收业务,对于涉及资金量大的业务,只能望洋兴叹。因此,在实际中,保理公司往往采取与银行合作的策略。双方可以形成一种合作模式,即保理以银行为主,保理公司作为银行的代理机构、分销渠道进行运作,从而扩大业务量,实现双赢。
银行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需要存货质押、应收账款转让或质押等来控制风险,但是银行没有足够的人力来监管存货和管理应收账款,银行业也不愿干这种费力费时的工作。保理公司根据银行的需求,接受银行委托监管存货和管理应收账款,为其提供相应服务,让银行专注做其信贷业务,通过分工合作加强业务风险控制,提高业务效率,促进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实现保理公司和银行双赢。
银行(特别是股份制银行)人力成本高,人员有限,不愿花费精力开展前期调查,希望直接和目标客户开展业务,同时银行受经营区域,不能对异地企业办理业务。保理公司根据银行需求,作为银行一种营销渠道为银行提供服务。了解银行保理业务的条件,根据银行条件筛选客户并进行相关调查后,向银行推荐业务,银行审核通过后直接办理保理融资业务或受让保理公司应收账款办理再保理。通过保理公司的筛选推荐,银行扩展了营销渠道,并提高了业务的通过率,降低业务营销成本,并可通过保理公司跨越经营区域的限制。保理公司收取中介费用或差价,也突破资金来源的瓶颈。
范文二:商业融资实务与案例
第二章 商业融资实务与案例
第二节 商业融资的方式及成本收益评价
一、应付账款
(一)应付账款的融资方式
1.现金折扣是鼓励付款的重要方式
2.应付账款的融资信用可以分为三部分:
(1)免费信用,折扣期内享受折扣获得的信用
(2)有代价信用,放弃折扣付出代价获得的信用
(3)展期信用,超过规定的信用期推迟付款而强制获得的信用
【例题·单选题】
下列条件下,商业信用没有成本的是() 。
A .卖方没有给予现金折扣
B .企业在卖方给出的现金折扣期内付款
C .卖方给予现金折扣,但企业没能在折扣期内付款
D .卖方给予了商业折扣,但没有给予现金折扣
【答案】 B
(二)应付账款的成本收益分析
成本:有代价信用——未享受的现金折扣
展期信用——未享受的现金折扣、信誉恶化(丧失供应商或者更苛刻的信用条件) 收益:偿付货款期间的资金收益
【案例 3-3】
某企业按 1/10.N/50的条件购入货物 100万元,银行的贷款日利率为 0.2‰,如果我们以银行贷款 作为应付账款融资的机会成本,与购货方立即付款相比,不同的应付账款融资信用的成本收益如下。 1. 免费信用
如果购货方选择 1/10付款方式,此时购货方获得的收益包括两部分:一是享受的折扣,二是获得 9天的免费应付账款融资的收益。购货方没有成本。
免费信用收益 =100×1%+100×9×0.2‰ =1.18(万元)
2. 有代价信用
如果购货方选择 N/50付款方式,即购货方在第 49天付款,此时购货方不能享受 1%的现金折扣,但 却可以得到 49天的免费应付账款融资。购货方没有成本。
有代价信用收益 =100×49×0.2‰=0.98(万元)
3. 展期信用
如果购货方在 50天之内没有偿付货款, 此时购货方则享受了展期信用, 该信用的收益是得到了没有 偿付货款期间的免费应付账款融资,其成本是因企业信誉恶化而丧失供应商,或日后招致更苛刻的信用 条件。
(三)应付账款融资的决策分析
面对问题:多种投、融资机会,机会成本不能用银行存款利率代替。
解决方案:计算放弃现金折扣的成本。
计算公式:
折扣期)
(信用期 折扣百分比) (折扣百分比 放弃现金折扣成本 -?-?=1360 注意此公式与前述成本收益分析中收益计算的区别。
公式应用:
(1)与自有资金收益比较
(2)与短期投资收益比较
(3)与其他融资方式成本比较
(4)与展期付款成本比较
(5)与其他销货方的折扣成本比较
二、应付票据
(一)概念:指买方或卖方根据购销合同开出的,证明买方延期付款的凭证。
(二)应付票据的功能
银行承兑汇票:商业融资与银行融资的混合体。
注意银行承兑汇票与银行汇票的区分。
(三)应付票据的成本收益分析
1.带息应付票据
2.不带息应付票据
参照银行贷款核算成本。 【案例 3-4】 以上例为例, 在销货方允许的折扣期内, 购货方放弃现金的折扣成本 =1%×360÷[(1-1%)×(50-10)]×100%=9.1%,则购货方的决策应为: (1)如果购货方在折扣期内自有资金的投资收益率低于 9.1%或能以低于 9.l%的利率借入资金,则购 货方应用自有资金或借入资金在现金在第 10天支付货款,享受现金折扣。 (2)如果购货方在折扣期内将应付账款用于短期投资,所得的投资收益率高于 9.1%,则购货方应在 第 50天付款。 (3)如果对同样的商品, 另一家公司提供了 2/15.N/90的付款条件, 则这家公司的放弃现金折扣成本 为 9.8%,高于 9.1%,因此,购货方应该选择前一家公司。
【案例 3-5】 某企业购入货物 100万元,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汇票付款日期为 3个月,票面利率为 3%,银行按 票面金额的 0.1‰收取费用,则该付款方式的成本为: 100×3%×3÷12+100×0.1‰ =0.75+0.01=0.76(万元) 与立即付款,同时从银行贷款 100万元,期限 3个月相比,银行贷款利率为 5%,其收益在于: 100×5%×3÷12-0.76=0.49(万元) 【补充案例】
某公司于 1月 1日开出为期 3个月、面值为 2340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同期 3个月银行贷款年利 率 5%。计算其成本收益。
成本 =0
收益 =234000×5%÷12×3=2925(元)
(四)应付票据的决策
购货方——低成本获得资金
销货方——银行承兑汇票风险较小
银行——能获得可观的收入
对购货方而言,应尽可能使用应付票据。
三、预收账款
并非一种普遍的融资方式,尤其在买方市场很少应用。
(一)特点
1. 融资功能仅对于销货方,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则是双向的。
2. 取得融资的是销货方
销货方谋划的不是如何取得这种融资方式,而是如何维护其市场地位。 可以和银行贷款比较,收益为节约的银行贷款利息与手续费
下列条件下,商业信用没有成本的是()。
A. 卖方没有给予现金折扣
B. 企业在卖方给出的现金折扣期内付款
C. 卖方给予现金折扣,但企业没能在折扣期内付款
D. 卖方给予了商业折扣,但没有给予现金折扣
A B C D
【正确答案】 B
范文三:商业融资实务与案例
《国内贸易结算手段与融资途径谈》 课堂练习
判断题:
1、单位银行卡的资金只能从基本账户转入,不得将销货收入直接存入单位卡账户,不得存取现金。
A 、对
B 、错 您的回答:A
正确答案:A
题目解析:单位银行卡的资金只能从基本账户转入,不得将销货收入直接存入单位卡账户,不得存取现金。
2、支票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A 、对
B 、错 您的回答:A
正确答案:A
题目解析:支票同城异地均可使用,不再局限于同城使用。
3、支票的出票人在支票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印鉴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A 、对
B 、错
您的回答:A
正确答案:A
题目解析:支票的出票人在支票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印鉴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4、票据贴现在现金流量表中是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来处理的,且在附注中不用披露。
A 、对
B 、错
您的回答:B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票据贴现分有无追索权,如果无追索权,在现金流量表中是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来处理的,且在附注中不用披露;如果是有追索权,则只能作为筹资活动现金流,且在附注中要详细披露。
5、支票、本票持有人只对出票人有追索权,而汇票持有人在票据的有效期内,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都有追索权。
A 、对
B 、错
您的回答:B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票据法》61条规定:汇票到期未获付款,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三种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支票、本票的追索权行使适用本规定。
单选题:
1、甲签发一张票面金额为10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乙,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甲,甲又背书转让给戊。当戊主张票据权利时,可按自己的意愿向( )中的一人或数人或全体进行追索。
A 、只能向甲追索
B 、向甲、乙、丙全体追溯
C 、向甲、乙双方追索
D 、向乙丙双方追索
您的回答:A
正确答案:A
题目解析:典型的回头背书,戊只能向甲追索。
2、在日常结算中,使用频率比较低的票据是( )。
A 、支票
B 、商业承兑汇票
C 、银行本票
D 、银行承兑汇票
您的回答:C
正确答案:C
题目解析:在目前网上银行发展迅速的情况下,银行本票已经实质上退出了历史舞台,很少使用。
3、下列票据中不具有融资功能的是( )。
A 、银行汇票
B 、银行承兑汇票
C 、商业承兑汇票
D 、支票
您的回答:A
正确答案:A
题目解析:银行汇票,一般由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的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不具有融资功能。
4、汇票的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但其后手仍进行了背书转让。下列关于票据责任承担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A 、不影响承兑人的票据责任
B 、不影响出票人的票据责任
C 、不影响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D 、不影响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票据责任
您的回答:D
正确答案:D
题目解析: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票据责任)。
5、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是( )。
A 、自开票日起7天
B 、自开票日起10天
C 、自出票日起7天
D 、自出票日起10天
您的回答:D
正确答案:D
题目解析: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天,出票日不一定就是开票日。
多选题:
1、甲签发一张商业承兑汇票10万元给乙,该汇票被乙不慎丢失。丙捡到该汇票后,丙伪造了乙的签章并以乙的名义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将其背书转让给戊。戊可以向( )主张票据权利。 查看答案
A 、甲
B 、甲、乙、丙、丁
C 、甲、乙、丁
D 、丁
正确答案:AD 题目解析:乙的签章被伪造,其并未在票据上真实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丙未在票据上签盖自己的印鉴,不承担票据责任,只承担民事责任;甲和丁在票据上真实签章,应承担票据责任。
2、对于下列票据活动需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的是( )。 查看答案
A 、无追索权的票据贴现
B 、有追索权的票据贴现
C 、银行承兑汇票的质押
D 、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的背书转让
您的回答:
BCD
正确答案:BCD
题目解析:票据贴现分有无追索权,如果无追索权,在现金流量表中是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来处理的,且在附注中不用披露;如果是有追索权,则只能作为筹资活动现金流,且在附注中要详细披露;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后,形成的融资,一般属于短期融资,在会计报表中作为筹资性现金流列示,对于质押的银票要在附注中详细披露;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的背书转让有可能因追索权形成或有负债,需报表附注披露。
3、目前可供国内企业单位结算所使用的方式包括( )。 查看答案
A 、三票(汇票、本票和支票)
B 、一卡(银行卡)
C 、三方式(汇兑、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
D 、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
您的回答:
ABCD
正确答案:ABCD
题目解析:目前可供国内企业单位结算所使用的方式包括三票(汇票、本票和支票)、一卡(银行卡)、三方式(汇兑、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以及至今几乎未开办的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
4、为防范银行承兑汇票的风险,我们的正确做法是( )。 查看答案
A 、不接受地方性商业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
B 、接受异地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时,要将该票据迅速交银行,由银行来拍报核实
C 、接受多次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时,最好请自己的开户行来协助办理
D 、对于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审核要仔细,必须记载事项一定要齐全
正确答案:BCD 题目解析:虽然地方性商业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存在信用度不高、风险较大的问题,但也不能不加甄别的一律拒绝接受。
5、在国内经济交易中,主要的贸易融资方式有:买方信贷、卖方信贷、( )、国内信用证议付。 查看答案
A 、票据贴现
B 、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和代贴
C 、保理
D 、保兑仓
您的回答:
ABCD
正确答案:ABCD
题目解析:在国内经济交易中,主要的贸易融资方式有:买方信贷、卖方信贷、票据贴现、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和代贴、保理、保兑仓、国内信用证议付
《商业融资实务与案例》 课堂练习
判断题:
1、商业汇票买人返售(回购) 业务是对持票人能证明其合法取得、具备真实交易关系、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实施约定购买,持票人
按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将商业汇票买回的行为。
A 、对
B 、错
您的回答:A
正确答案:A
题目解析:回购交易是质押贷款的一种方式,通常用在政府债券上。债券经纪人向投资者临时出售一定的债券,同时签约在一定
的时间内以稍高价格买回来。债券经纪人从中取得资金再用来投资,而投资者从价格差中得利。回购交易长的有几个月,但通常
情况下只有24小时,是一种超短期的金融工具。一般分为国债回购交易、债券回购交易、证券回购交易、质押式回购等。
2、股票发行是二级市场。
A 、对
B 、错
您的回答:B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股票发行市场又称为一级市场或初级市场,它是企业向投资人发行新股票的市场。二级市场是流通的市场,或次级市
场,它是买卖已发行的证券来实现所有权的转让。
3、再贴现的功能就是融资。
A 、对
B 、错
您的回答:B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再贴现是商业银行把未到期的票据到中央银行贴现,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再贴现利率,实现对商业银行可贷资金的调整,因此再贴现的功能是中央银行调节市场货币供应量的手段。
4、票据集汇兑、支付、结算、信用、融资等多种功能于一体,是一种商业信用工具。
A 、对
B 、错
您的回答:A
正确答案:A
题目解析:商业票据是指由金融公司或某些信用较高的企业开出的无担保短期票据. 商业票据的可靠程度依赖于发行企业的信用程度,可以背书转让。商业票据的期限在9个月以下,由于其风险较大,利率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商业票据可以由企业直接发售,也可以由经
销商代为发售。
商业票据作为一种结算工具,可以转让流通,符合一定标准的可以向银行贴现实现融资功能。
5、股票市场是一个零和游戏。
A 、对
B 、错
您的回答:B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零和游戏又被称为游戏理论或零和博弈,源于博弈论(game theory)。是指一项游戏中,游戏者有输有赢,一方所赢正是另一方所输,而游戏的总成绩永远为零。股票市场如果把股市当做一个封闭的、静止的博弈场所,股市是零和游戏这个命题就是成立的。就是那些人、就是那么些股票,买过来、卖过去,就是那么些东西,有人赚了,自然就会有人赔了,赔赚相互抵消等于零。
然而在于股市不是一个封闭的、静止的地方。所交易的股票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恒定的等价物品。股民更不是赌场上的赌徒。
单选题:
1、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可以向( )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A 、持票人
B 、出票人
C 、承兑申请人
D 、收款人
您的回答:B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所谓承兑,就是承诺兑付,是付款人在汇票上签章表示承诺将来在汇票到期时承担付款义务的一种行为。承兑银行为出票人承诺付款,可以向出票人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2、以下融资只涉及到二个交易主体的有( )。
A 、融资租赁
B 、转租赁
C 、售后回租
D 、杠杆租赁
您的回答:C
正确答案:C
题目解析:售后回租是将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然后向买方租回使用。它使设备制造企业或资产所有人(承租人)在保留资产使用权的前提下获得所需的资金,同时又为出租人提供有利可图的投资机会。只涉及两方交易人。出租人和承租人(资产所有者)两方当事人
3、票据的特征不包括( )。
A 、流通性
B 、要式性
C 、无因性
D 、有因性
您的回答:D
正确答案:D
题目解析:1)设权性,即票据权利的发生,必须以票据的设立为前提。2)无因性,票据是一种无需过问原因的证券。原因是指票据的权利和义务发生的原因。3)要式性,票据是一种要式不要因的有价证券,票据的作成必须具备法定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其所记载的必要项目必须合乎规范。4)流通转让性,票据的权利可以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并且,票据的转让不必要通知债务人,票据的受让人获得票据的同时取得票据的全部权利。
4、融资券的审批机构是( )。
A 、中国人民银行
B 、证监会
C 、银监会
D 、国资委
您的回答:A
正确答案:A
题目解析: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短期融资券是由企业发行的无担保短期本票。在中国,短期融资券是指企业依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企业筹措短期(1年以
内)资金的直接融资方式。短期融资券的审批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
5、票据再贴现是指商业银行把已贴现的票据再以贴现方式出售给( )的交易行为。
A 、商业银行
B 、中央银行
C 、企业
D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您的回答:B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再贴现率是商业银行将其贴现的未到期票据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贴现时的预扣利率。再贴现意味着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贷款,从而增加了货币投放,直接增加货币供应量。再贴现率的高低不仅直接决定再贴现额的高低,而且会间接影响商业银行的再贴现需求,从而整体影响再贴现规模
多选题:
1、下列当事人中属于票据债务人的有( )。 查看答案
A 、背书人
B 、出票人
C 、持票人
D 、付款人
您的回答:
ABD
正确答案:ABD
题目解析: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全部或部分款项给收款人。汇票出票人因为债权债务关系,开立或申请开立汇票,是汇票第一债务人,任何后手都有权向他行使追索权。票据经过背书转让,背书人也是债务人,同时付款人也是债务人。持票人是债权人。
2、甲签发汇票一张,汇票上记载收款人为乙,保证人为丙、丁,金额为2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0年11月1日。乙持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戊,戊再背书转让给己,己要求付款银行付款时被以背书不具连续性为由拒绝付款。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查看答案
A 、己可以向戊行使追索权,也可以同时向甲、乙、戊行使追索权
B 、己向乙行使追索权时,只有当乙不能偿付时,丙、丁才对己承担保证责任
C 、如果丙、丁在保证时约定有份额,则丙、丁按该约定的份额对己承担保证责任
D 、保证人丙、丁对己的追索支付了全部款项后,可以向乙或甲追索
您的回答:
AD
正确答案:AD
题目解析: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全部或部分款项给收款人。汇票出票人因为债权债务关系,开立或申请开立汇票,是汇票第一债务人,任何后手都有权向他行使追索权。该票据中,丙丁作为担保人,应承担付款责任,但是有向被保证人追索的权利。
3、再贴现业务的主要功能包括( )。 查看答案
A 、资金融通功能
B 、货币政策调节工具
C 、信用工具
D 、企业资金融通手段
您的回答:
AB
正确答案:AB
题目解析:再贴现是商业银行把未到期的票据到中央银行贴现,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再贴现利率,实现对商业银行可贷资金的调整,因此再贴现的功能是中央银行调节市场货币供应量的手段。
4、下列事项中属于汇票绝对应记载事项的有( )。 查看答案
A 、确定的金额
B 、出票日期
C 、利息及利率
D 、必须或不得承兑提示
您的回答:
ABD
正确答案:ABD
题目解析: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必须或不得承兑提示。
5、票据二级市场包括( )。 查看答案
A 、承兑业务
B 、再贴现业务
C 、卖断业务
D 、买断业务
您的回答:
BCD
正确答案:BCD
题目解析:票据二级市场是票据转让流通的市场,再贴现、买断和卖断业务,都是票据转让持票人的业务,通过转让流通,实现持票人的变更。而承兑业务只是对票据保证付款的业务,没有转让流通。
《常见票据的使用及其风险识别》 课堂练习
判断题:
1、承兑不得附有条件,否则视为拒绝承兑。
A 、对
B 、错
您的回答:A
正确答案:A
题目解析:承兑不得附有条件,否则视为拒绝承兑。
2、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介刊登的票据作废声明对第三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三人无义务对此声明作出反应。
A 、对
B 、错
您的回答:A
正确答案:A
题目解析:该声明的行为是一种单方面的弥补行为,对不特定的第三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3、票据法中所说的出票日期就是指实际出具票据的日期。
A 、对
B 、错
您的回答:B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票据法中所说的出票日期是指形式上的出票日期,不等同于实际出票日期。
4、出票人在遗失空白支票的同时遗失本单位介绍信,或者持票购货人持其在出票单位工作的证件骗购商品后下落不明,出票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A 、对
B 、错
您的回答:A
正确答案:A
题目解析:我国法律并未明确禁止签发空白票据,但从银行加强结算的角度,是不允许空白票据的,不得签发预留印鉴的空白支票。在司法审判中如何确定遗失支票赔偿案件中出票人的民事责任对此情形有明确规定。
5、合规票据上一定有“无条件支付或委托支付”的意思表述文字。
A 、对
B 、错
您的回答:A
正确答案:A
题目解析:这是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之一。
单选题:
1、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不包括( )。
A 、两年
B 、六个月
C 、三个月
D 、一个月
您的回答:D
正确答案:D
题目解析:参见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
2、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 )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A 、60日
B 、一个月
C 、六个月
D 、一年
您的回答:D
正确答案:D
题目解析:这是《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
3、票据的债务可以由( )承担保证责任。
A 、出票人
B 、承兑人
C 、背书人
D 、债务人(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以外的他人
您的回答:D
正确答案:D
题目解析:票据的债务可以由债务人(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以外的他人承担保证责任。
4、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
A 、该汇票无效
B 、该背书转让无效
C 、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D 、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
您的回答:C
正确答案:C
题目解析: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多选题:
1、以下法律关系中属于票据法律关系的是( )。 查看答案
A 、票据关系
B 、票据原因关系
C 、票据资金关系
D 、票据预约关系
您的回答:
ABCD
正确答案:ABCD
题目解析:票据法律关系包括票据关系和非票据关系,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和票据预约关系属于非票据关系。
2、我国票据法中所指的票据是指( )。 查看答案
A 、汇票
B 、本票
C 、支票
D 、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
您的回答:
ABC
正确答案:ABC
题目解析:参见票据法第二条。
3、票据行为包括( )。 查看答案
A 、出票
B 、背书
C 、承兑
D 、保证
您的回答:
ABCD
正确答案:ABCD
题目解析:票据行为一般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六种。
4、商业汇票包括( )。 查看答案
A 、全国银行汇票
B 、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
C 、银行承兑汇票
D 、商业承兑汇票
您的回答:CD
正确答案:CD
题目解析: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5、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的票据有:( )。 查看答案
A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B 、支票
C 、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D 、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您的回答:
ABCD
正确答案:ABCD
题目解析:这四种票据都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我国内部控制的审视与思考——张连起内部控制系列谈》 课堂练习
判断题:
1、《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没有明确规定国家有关监管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内部控制审计的职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
A 、对
B 、错
您的回答:B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九条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本规范及其配套办法,明确贯彻实施本
规范的具体要求,对企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规定,接受企业委托从事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应当根据本规范及其配套办法和相关执业准则,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签字
的从业人员应当对发表的内部控制审计意见负责。综合这两条的规定可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已明确规定国家有关监管
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内部控制审计的执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
2、负责一家企业内部控制咨询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同一企业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以保持事务所的独立性。
A 、对
B 、错
您的回答:A
正确答案:A
题目解析: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发表独立、客观审计意见的基础。如果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既提供内部控制咨询服务,又提供内部
控制审计服务,那么就存在自我评价的风险,损害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因此,负责一家企业内部控制咨询的会计师事务所,不
得为同一企业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
3、内部控制手册包括控制矩阵、流程图,辅以适当文字说明。
A 、对
B 、错
您的回答:A
正确答案:A
题目解析:内部控制手册是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描述。描述内部控制的方法是控制矩阵、流程图及适当的文字说明。
4、企业按规定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就可以从根本上完全杜绝舞弊行为。
A 、对
B 、错
您的回答:B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内部控制有其固有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先天不足”;其二,“后天失调”。
内部控制的先天不足表现在:
(1)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受制于成本效益的原则。只有在实施内部控制所带来的收益大于其实施成本的条件下,企业才可能采
用该内部控制。这意味着有些内部控制因实施的成本大于收益而不为企业所采用。
(2)内部控制一般是针对常规业务而设计的,这意味着企业的非常规业务往往没有设计和实施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的后天失调表现在:
(1)内部控制是靠人来执行的。即使设计完整科学的内部控制也会因为执行者的粗心大意、精力分散、判断失误以及对指令的误
解而失效。
(2)通过业务执行者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能有效降低差错和舞弊的产生,这是内部控制的假定前提。但在实际中,有关人员
可能相互勾结,内外串通。这会使内部控制的功能丧失殆尽。
(3)内部控制可能因执行人员滥用权力或屈从外部压力而失效。
(4)企业的环境和业务的性质是不断变化的。内部控制可能因企业经营环境、业务性质的变化而削弱或失效。
由此可知,内部控制只能合理保证控制目标的实现而不能绝对保证控制目标的实现。当然也就不能完全杜绝舞弊行为。
5、风险评估一般都采用定性方法对风险进行分析和排序,确定关注重点和优先控制的风险。
A 、对
B 、错
您的回答:B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企业应从两个维度即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风险发生后影响的大小对风险进行评估。风险评估一般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
合的方法。
单选题:
1、关于《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 、要求上市公司2009年7月开始实施
B 、要求执行基本规范的上市公司,对本公司内控有效性进行评价
C 、要求非上市大中型企业必须执行
D 、适用于国内设立的大中型公司
您的回答:C
正确答案:C
题目解析:关于实施时间,《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五十条规定:“ 本规范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故A 正确;企业内
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四十六条规定,“ 企业应当结合内部监督情况,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故B 正确;关于实施范围,,《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二条规定“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大中型
企业”,故D 正确;根据五部委发布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上市公司必须执行,同时鼓励非上市的其他大中型企业提前执行,故C 项
不正确。
2、下列哪项是属于不相容职务分离( )。
A 、采购申请和采购审批
B 、应收款和其他应收款的审批
C 、银行存款的收付
D 、仓库保管和信息录入
您的回答:A
正确答案:A
题目解析:不相容职务是指那些如果由一个人担任,既可能发生错误和舞弊行为,又可能掩盖其错误和弊端行为的职务。相容职
务分离的核心是“内部牵制”,它要求每项经济业务都要经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或人员的处理,使得单个人或部门的工作必须与
其他人或部门的工作相一致或相联系,并受其监督和制约。概括而言,在单位内部应加以分离的主要不相容职务有: ①授权
进行某项经济业务和执行该项业务的职务要分离,如有权决定或审批材料采购的人员不能同时兼任采购员职务。 ②执行某些
经济业务和审核这些经济业务的职务要分离,如填写销货发票的人员不能兼任审核人员。 ③执行某项经济业务和记录该项业
务的职务要分离,如销货人员不能同时兼任会计记账工作。 ④保管某些财产物资和对其进行记录的职务要分离,如会计部门
的出纳员与记账员要分离,不能兼任。 ⑤保管某些财产物资和核对实存数与账存数的职务要分离。 ⑥记录明细账和记
录总账的职务要分离。 ⑦登记日记账和登记总账的职务要分离。 由此可知,BCD 选项均都是可相容职务,不必分离而采购
申请和采购审批则是不相容的职务,应该分离。
3、《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进一步明确并细化了公司、政府与( )相互独立的三分监督机制,被认为是国内企业治理国际化
的重要里程碑。
A 、证监会
B 、国务院
C 、税务局
D 、审计机构
您的回答:D
正确答案:D
题目解析: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要求,我国境内的大中型企业必须按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要求设计和实施内部控制,
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企业,必须对本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同时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政府监管部门对相关企业执行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
由此可知,该题应选D (审计机构)。
4、上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应当由( )担任。
A 、董事
B 、总经理
C 、独立董事
D 、监事
您的回答:C
正确答案:C
题目解析:审计委员会隶属于董事会,不可能由监事来担任,监事是监事会的成员。独立董事代表着小中投资者的利益,上市公
司审计委员会的负责人应由独立董事担任,这是《公司法》的规定。其他董事与总经理均不得担任审计委员会的负责人。
5、内部控制设计案例中,神华集团构建的是以( )为导向的内部控制。
A 、内部监督
B 、风险管理
C 、战略目标
D 、负责制
您的回答:B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从案例中可以看出,神华集团设计的内部控制将风险管理的理念贯穿于内部控制的全过程,因而是一种风险管理导向
的内部控制。
多选题:
1、内控控制的五要素包括( )。 查看答案
A 、内部环境
B 、风险评估
C 、考评体系
D 、内部监督
您的回答:
ABD
正确答案:ABD
题目解析:内部控制的五要素是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及内部监督。考评体系与企业的控制活动有关,属
于控制活动的内容。故应选ABD
2、下列属于内部控制体系要素的项目是( )。 查看答案
A 、内部环境和控制活动
B 、风险评估和信息与沟通
C 、审批制度
D 、不相容职责
您的回答:
AB
正确答案:AB
题目解析:内部控制的五要素除AB 外还包括内部监督。审批制度与不相容职责的分离属于控制活动的一部分。
3、内部控制监督,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
查看答案
A 、以书面或者其他适当的形式,妥善保存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过程中的相关记录或者资料
B 、明确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权限
C 、规范内部监督程序、方法和要求
D 、不需要对内控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
您的回答:
ABC
正确答案:ABC
题目解析:《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四十四条至四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本规范及其配套办法,制定内部控制监督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机构(或经授权的其他监督机构)和其他内部机构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规范内部监督的程序、方法和要
求;企业应当结合内部监督情况,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企业应当以书面或者其
他适当的形式,妥善保存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过程中的相关记录或者资料,确保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过程的可验证性。从上面的
规定中可以看出,选项ABC 均是正确的。
4、下列哪些项目是注册会计师在推进企业内控中起到的作用( )。 查看答案
A 、向企业提供咨询,支持企业完成集中建设及持续改进
B 、提供培训,传播内部控制理念和方法
C 、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结果,促进企业持续完善内部控制
D 、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促进内部控制标准的趋同或等效
您的回答:
ABCD
正确答案:ABCD
题目解析:以上选项均是注册会计师在推进企业内控中能起到的作用
5、构建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内部环境方面,须注意以下哪些方面( )。 查看答案
A 、加强信息系统
B 、制定员工聘用标准,加强员工培训和教育
C 、加强文化建设,加强风险意意识,强化法制建设
D 、建立反舞弊机制
您的回答:
BC
正确答案:BC
题目解析:AD 项属于内控体系中信息与沟通要素,不属于内部环境要素的内容,B 与企业人力资源有关,C 与企业文化有关,属
于内部环境要素的内容
判断题:
1、资本市场条件对资金利率的影响是长期的。( )
A 、对
B 、错
您的回答:B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资本市场和利率之间是相互影响。资本市场资金供求和价格对利率产生影响,另一方面,利率的变化对资本市场产生反作用力。资本市场条件对资金利率的影响是由资金的供给和需求之间的不平衡造成的,但这种影响只是暂时的,因为从较长的时期看,较高或较低的利率将反过来影响资金的供给和需求,从而使资金供求趋向平衡。
2、投资者进行投资时,如果预期在投资期间内价格水平会升高,他们会要求收益率包括对预期通货膨胀率的补偿。( )
A 、对
B 、错
您的回答:A
正确答案:A
题目解析:投资者在投资时,要考虑各种投资风险,如果预期通货膨胀,投资者必然要考虑通货膨胀的补偿,只有这样,投资者的实际收益率水平才能不至于下降,要不然,投资收益被通货膨胀吞噬。
3、由于不同投资的风险各异,而且不同投资的收益率也存在差异,所以必须了解影响必要收益率的决定因素,并在选择投资项目时考虑它们。( )
A 、对
B 、错
您的回答:A
正确答案:A
题目解析:投资必要收益率是投资者在投资中的合理回报率,包括投资的本金、投资中所承担的风险补偿,包括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这些在投资决策中都需要考虑。
必要收益率=真实无风险收益率+无风险投资收益率+风险溢价
4、如果考虑投资规模和收入的速度,计算投资收益应选用货币价值法。( )
A 、对
B 、错
您的回答:B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运用货币价值法,收益=收入总额-投资总额。货币价值法没有考虑投资规模和收入的速度。如果考虑投资规模和收入的速度,计算投资收益应选用相对数表示方法。
5、流动性风险是由投资的二级市场引起的不确定性。( )
A 、对
B 、错
您的回答:A
正确答案:A
题目解析:流动性风险是投资工具在流通转让中产生的风险,因此属于二级市场引起的风险。
单选题:
1、方差系数还可以称为( )。
A 、收益系数
B 、波动系数
C 、风险系数
D 、变异系数
您的回答:D
正确答案:D
题目解析:方差用来度量随机变量和其数学期望(即均值)之间的偏离程度。期望收益率就是应用概率而得。方差系数也叫变异系数,是相对风险的衡量标准。
2、某支股票的标准差是0.175,期望收益率是18%,该支股票的方差系数是多少?( )
A 、1.04
B 、0.88
C 、1.03
D 、0.97
您的回答:D
正确答案:D
题目解析:CV=标准差/期望收益率=σ/R=0.175/0.18=0.97。
3、下列关于计算投资收益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哪个?( )
A 、运用货币价值法,收益=收入总额-投资总额
B 、如果考虑收益的速度问题,需要采用持有期收益率来衡量投资收益
C 、在计算持有期收益率的公式中,Pt 表示第t 年的投资价格
D 、年度收益率也考虑了投资的规模
您的回答:B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年度投资收益是当年的投资收益,考虑了收益的速度问题
4、A 股票和B 股票的标准差分别是1.75和2.30,那么这两支股票收益的波动性哪个更大?( )
A 、A 股票
B 、B 股票
C 、一样大
D 、无法比较
您的回答:B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标准差越大,偏离程度越大,股票价格波动性越大。
5、A 股票预期收益率为20%,标准差为15%,B 股票预期收益率为10%,标准差为6%,则哪支股票的风险较高?( )
A 、A 股票
B 、B 股票
C 、风险一样高
D 、无法比较
您的回答:A
正确答案:A
题目解析:运用变异系数进行比较,变异系数越大,风险越大。
A 股票的变异系数=15%/20%=0.75,
B 股票的变异系数=6%/10%=0.6。
多选题:
1、下列关于影响真实无风险利率的因素表述正确的有哪些?( ) 查看答案
A 、主观因素是个人对其收入进行消费的时间偏好
B 、投资者时间偏好的变化可能会相互抵消
C 、客观因素是经济中存在的投资机会
D 、客观因素中提到的投资机会取决于经济的短期真实增长率
您的回答:
ABC
正确答案:ABC
题目解析:真实无风险利率是指无通货膨胀、无风险时的均衡利率,即货币的时间价值反映了投资者延期消费要求的补偿。影响因素包含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 客观因素的投资机会取决于经济的长期真实增长率,所以选项D 不正确。
2、由于投资者对下列哪两种情况的不确定性导致了风险溢价?( ) 查看答案
A 、投资机会的不确定
B 、获得信息的不确定
C 、预期收益数量的不确定
D 、所需时间的不确定
您的回答:CD
正确答案:CD
题目解析:风险溢价是针对于一般投资者,不特指某个投资者,因此投资者自身的投资机会和信息的获取,不属于风险溢价范围。
3、
下列关于必要收益率表述正确的有哪些?( )
查看答案
A 、由于所有投资的必要收益率在投资期间会发生变化,并且单个投资间的收益率也存在很大的差异,所以投资者必须了解必要收益率的组成部分
B 、必要收益率的决定因素是投资期资金的时间价值所包括的风险和该期间的预期通货膨胀率所包括的风险
C 、必要收益率的组成部分是真实无风险利率、无风险投资的名义利率和风险溢价
D 、必要收益率主要衡量的是市场的风险,和各个股票的风险无关
您的回答:
ABC
正确答案:ABC
题目解析:必要收益率=真实无风险收益率+无风险投资收益率+风险溢价。风险溢价包含利率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指不同投资工具本身的风险)、购买力风险。所以,D 的表述不正确。
4、下列关于真实利率和名义利率的表述中,正确的有哪些?( ) 查看答案
A 、真实利率反映的是调整一般价格水平变化
B 、名义利率反映的是调整一般价格水平变化
C 、真实利率是根据货币来衡量的
D 、名义利率是根据货币来衡量的
您的回答:
AD
正确答案:AD
题目解析:名义利率并不是投资者能够获得的真实收益,还与货币的购买力有关,其反映的也不是调整一般价格水平变化。如果发生通货膨胀,投资者所得的货币购买力会贬值,投资者所获得的真实收益必须剔除通货膨胀的影响后才是实际利率。所以说名义利率不能是完全反映资金时间价值,实际利率才真实地反映了资金的时间价值,所以B 和C 是不正确的。
5、下列关于投资风险表述正确的有哪些?( ) 查看答案
A 、投资风险是指一项投资在获得其预期收益率的过程中所存在的不确定性
B 、国债是无风险的证券
C 、普通股是有风险的证券
D 、投资者都应该选择投资国债因为其基本无风险 您的回答:
正确答案:ABC
题目解析:国债没有信用风险,但是国债有通货膨胀风险、利率风险等。一般来说,只有短期国债被视为无风险债券。所有,选项D 不正确
范文四:案例分析(保理 商业纠纷 瑞丰)
案例分析
提示:
1、保理业务的开展应尽量避免商业纠纷对保理商带来了的不利影响。(债务人一般以此抗辩)
2、应设立保理专户并由债务人做出书面承诺,避免间接付款(债务人支付给保理申请人而非保理商)的发生。
3、债务人对转让债权的确认构成其独立的付款义务,即便实际履行与其向保理商确认的债权不符,其仍应按其向保理商确认的债权数额履行。
4、保理商得同时起诉债务人及保理申请人,保理申请人履行完回购义务后,对债务人的债权由保理商转至保理申请人。未完全履行时,保理商对债务人仍享有完全债权。
5、法院可以根据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5号将保理合同纠纷以此类案件案由列为保理合同纠纷。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保理业务是指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至少一项的,即为保理业务:(一)应收账款催收。(二)应收账款管理。(三)坏账担保。(四)保理融资。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下支行与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丁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商终字第108号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引用法规 * 本处法规摘自法院观点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722910) 检索相关案例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鲁商终字第108号
案件类型:民事
文书性质:判决
案由:合同纠纷
合议庭:邝斌,安景黎,肖彬
审理程序:二审
上诉人: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
上诉人代理律师:
董学风
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
陈晶晶
山东国曜(聊城)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下支行
被告代理律师:
吴磊
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
张茂伟
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
裁判日期:2015-06-19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唐冶新区唐冶西路1177号火炬东第会所。
法定代表人:陈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学风,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晶晶,山东国曜(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下支行。住所地:济南市文化西路51号。
代表人:郭峰,行长。
委托代理人:吴磊,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茂伟,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山东丁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44号。
法定代表人:刘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宾,济南高新天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济南瑞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港沟镇河西村村北东山坡。
法定代表人:杨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婷,该公司职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炬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下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历下支行)、原审被告山东丁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豪公司)、原审被告济南瑞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商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火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学风、陈晶晶,被上诉人建行历下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吴磊、张茂伟,原审被告丁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宾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瑞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建行历下支行一审诉称,2012年3月l6日,其与瑞丰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012LXBL001的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合同约定,该支行向瑞丰公司支付2700万元的保理预付款,受让瑞丰公司对火炬公司所享有的33488463.85元应收账款债权、对丁豪公司所享有的
5493230.5元的应收账款债权。合同还约定瑞丰公司承担回购义务。由于火炬公司没有依约履行付款责任,丁豪公司只履行了200万元的偿还责任,致使该支行应收账款债权36981694.35元未能实现。建行历下支行于2013年2月2日向瑞丰公司发出回购通知,瑞丰公司至今未履行回购义务。建行历下支行与瑞丰公司签订的保理合同,与火炬公司、丁豪公司在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以及回执中的承诺,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建行历下支行已依约履行应尽的责任,而各被告未依约履行应尽的义务,致使该支行的债权未能充分实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火炬公司偿还所欠该支行应收帐款债权本金人民币33488463.85元及利息1445585.36元(计算至2013年10月18日,2013年10月19日之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判令丁豪公司偿还所欠该支行应收帐款债权本金人人民币3493230.5元及利息179457.78元(计算至2013年10月18日,2013年10月19日之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判令瑞丰公司对火炬公司、丁豪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回购责任,支付回购款26596950.75元(计算至2013年10月18日,2013年10月19日之后的回购款按照回购价款公式计算至实际给付日);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被告辩称
火炬公司一审辩称,其与瑞丰公司签订了济南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存在纠纷,供货数额、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瑞丰公司对火炬公司并不享有建行历下支行所诉的33488463.85元的应收债权。瑞丰公司未按照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供应合格的混凝土,其提供给火炬公司的部分混凝土经检验有严重质量问题,导致火炬公司退货,最终双方确认收到并实际供应的混凝土货款为56725426.2元。火炬公司已于2012年1月6日前支付了瑞丰公司混凝土货款为44635119.5元,剩余货款为12090306.7元。火炬公司已实际使用的混凝土也产生了一定的质量问题,因瑞丰集团供应的混凝因质量问题造成的返工损失、窝工损失等纠纷目前双方仍未能达成一致,在火炬公司对瑞丰公司应收账款数额发生争议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向建行历下支行偿还款项。火炬公司开发的火炬东第项目大部分工程未能竣工验收,部分主体目前还未完工,根据其与瑞丰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约定,其未到按进度付款时间,有权拒绝向建行历下支行偿付款项。因瑞丰集团混凝土的质量问题,其多次向瑞丰公司主张权利,在该合同存在纠纷的情况下,对建行历下支行主张的应收帐款债权存在抗辩权。综上,建行历下支行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丁豪公司一审辩称,瑞丰公司向其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该通知书明确界定了转让的范围及部分转让的合同约定混凝土的款项。基于上述事实,瑞丰公司的该转让行为区别与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其不能依据与瑞丰公司的买卖合同就违约行为追究建行历下支
行的法律责任。与之相应的是建行历下支行也不能依保理合同向丁豪公司主张其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或违约金等,转让款以外的任何款项。另,瑞丰公司向丁豪公司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及丁豪公司给建行历下支行的回执,均明确载明丁豪公司向建行历下支行支付款项的前提是与瑞丰公司的买卖合同履行未发生争议。而瑞丰公司向建行历下支行提供的与丁豪公司的买卖合同价款是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款而非实际产生的款项,而瑞丰公司至今未与丁豪公司就混凝土数量、质量及总价款进行决算,丁豪公司向建行历下支行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建行历下支行主张的诉讼费、实现债权费用等不在转让之列,建行历下支行也未就该费用与丁豪公司达成合意,丁豪公司不同意支付。
瑞丰公司一审未答辩。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2012年3月l6日,建行历下支行与瑞丰公司签订编号为2012LXBL001的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合同约定保理届至日为2013年2月2日,建行历下支行向瑞丰公司支付了2700万元的保理预付款,受让了瑞丰公司分别对火炬公司、丁豪公司所享有的33488463.85元、5493230.5元应收账款债权;合同约定建行历下支行基本收购款按照应收账款债权的70%的比例计算;建行历下支行受让的应收账款无论因何种原因不能收回时,建行历下支行有权向瑞丰公司进行追索,瑞丰公司应无条件履行完回购义务,支付回购价款=建行历下支行已提供的保理预付款-已收回的部分应收账款+未结清的保
理预付款利息+未结清的发票处理费+逾期违约金+其他有权收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发生的追索费用等)。建行历下支行自发放保理预付款之日起向瑞丰公司收取保理预付款的利息,保理预付款利息(含逾期违约金)计至应收账款足额回收之日(不含当日);如应收账款发生合同约定的反转让情形,则计至瑞丰公司向建行历下支行足额支付回购款之日(不含当日),先支付保理预付款,再按月于每月第20日计收利息,利息按每笔保理预付款发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瑞丰公司未按约定的回购时间足额支付回购款,应当自逾期之日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逾期未支付的款项逾期违约金率(按保理预付款利率上浮50%)逾期天数。瑞丰公司履行完回购义务后,建行历下支行将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转回给瑞丰公司。
2012年3月l6日,瑞丰公司就建行历下支行所受让的对火炬公司、丁豪公司的应收账款债权向火炬公司、丁豪公司发出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火炬公司、丁豪公司分别在回执上盖章确认并承诺向建行历下支行履行还款责任。
2013年2月1日,建行历下支行向火炬公司、丁豪公司发出应收账款逾期通知书,催收应收账款。同日,火炬公司向建行历下支行出具回执,表示收到且知晓应收账款逾期通知书内容。2013年4月28日,丁豪公司向建行历下支行履行了200万元的还款责任。
2013年2月2日,建行历下支行向瑞丰公司发出回购通知,要求瑞丰公司履行回购义务。2013年4月28日、2013年8月20日、
2013年9月22日,瑞丰公司分三次共计向建行历下支行支付回购价款819094.13元。瑞丰公司在保理期届满后,没有依其承诺完成回购义务。
截至2013年10月18日,火炬公司尚欠建行历下支行应收账款债权本金33488463.85元及利息1445585.36元;丁豪公司尚欠建行历下支行应收账款债权本金3493230.5元及利息179457.78元;瑞丰公司对火炬公司、丁豪公司的上述债务未承担回购责任,尚欠建行历下支行回购款26596950.75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建行历下支行与瑞丰公司之间签订的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瑞丰公司发出的应收帐款债权转让通知书,火炬公司、丁豪公司出具的回执,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建行历下支行依约向瑞丰公司支付了收购款,受让了瑞丰公司分别对火炬公司、丁豪公司所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火炬公司、丁豪公司亦承诺向建行历下支行履行还款责任。保理期间届满后,火炬公司、丁豪公司未依约履行还债义务,其与瑞丰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是否真实,并不影响债权转让事实的成立,其应按自己的承诺履行义务,故火炬公司、丁豪公司应对尚欠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偿还责任。火炬公司、丁豪公司辩称应收账款数额并非实际产生的货款,未到付款时间的理由,与事实不符,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保理合同不仅约定了债权转让的内容,而且对瑞丰
公司的回购责任作出相关约定。建行历下支行有权在保理期间届满逾期而未足额受偿时直接对瑞丰公司行使追索权,同时该追索权的行使不影响建行历下支行对火炬公司、丁豪公司行使追索权,即对瑞丰公司和火炬公司、丁豪公司可以同时行使追索权。合同对瑞丰公司承担义务的条件和责任亦作出明确约定,即火炬公司、丁豪公司未及时足额履行付款责任,瑞丰公司应对建行历下支行未按时受偿的应收账款债权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回购责任。建行历下支行要求火炬公司、丁豪公司偿还应收账款债权本金及利息,要求瑞丰公司承担回购责任,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火炬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建行历下支行应收账款债权本金33488463.85元及利息1445585.36元(利息计至2013年10月18日,嗣后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丁豪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建行历下支行应收账款债权本金
3493230.5元及利息179457.78元(利息计至2013年10月18日,嗣后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瑞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建行历下支行回购款26596950.75元(计算至2013年10月18日,嗣后至实际给付日产生的回购款按照合同约定计付);四、瑞丰公司在完成回购义务后,建行历下支行享有的与之相应的对火炬公司、丁豪公司的应收账款债权(回购金额与应收账款债权的折算比例为70:100)转回至瑞丰公司,
免除火炬公司、丁豪公司就上述应收账款债权向建行历下支行的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834元,保全费5000元,由火炬公司、丁豪公司、瑞丰公司负担。
上诉人诉称
火炬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瑞丰公司隐瞒事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保理合同应属无效。瑞丰公司向建行历下支行提交的发票火炬公司未收到,提交的对账单火炬公司没有盖章确认,建行历下支行未就应收账款债权核实,保理合同无效。2、火炬公司与瑞丰公司买卖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不存在33488463.85元的应收账款债权。火炬公司向建行历下支行提供的《回执》中载明,火炬公司付款的前提是与瑞丰公司买卖合同的履行未发生争议,但双方存在货款和混凝土产品质量和数量争议。经双方对账,火炬公司未付混凝土款为10082106.7元(含未抵扣的造成上诉人的返工损失、窝工损失赔偿数额)。火炬公司原审提交了双方《往来明细》,但原审法院对此未予认定是错误的。3、转让债权须真实存在且合法。根据《回执》及《混凝土买卖合同》的约定,且对账单载明的对账时间是在保理合同签订之后,证明了《回执》中载明的应收账款是一种预期债权,金额不确定。原审法院认定火炬公司与瑞丰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是否真实并不影响债权转让事实的成立错误。转让的债权必须是真实存在且合法的,转让时不明确的债权,必须通过一定方
式予以确定。原审法院依据未确定、有争议的应收账款债权数额判决支持建行历下支行的主张错误。4、火炬公司自始至终未收到瑞丰公司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只是在《回执》中根据瑞丰公司供货的许诺和要求加盖了印章,该债权转让未经通知,对火炬公司不发生效力。《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中未载明保理账户相关信息,《回执单》中载明的信息非火炬公司书写,对该回执内容不认可。即便该债权已转让,火炬公司对原债权人的抗辩也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原审法院未审查基础合同及合同履行情况,判决火炬公司偿还建行历下支行应收账款本金及利息错误。
二、本案包含保理合同、债权转让合同以及购销合同关系,原审法院将本案定性为保理合同纠纷并合并审理,属于程序违法,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保理合同的借款人为瑞丰公司,火炬公司没有义务承担保理合同约定的还款责任。原审法院将本案定性为保理合同纠纷导致上诉人无法以债务人的身份向债权受让人提出抗辩,剥夺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原审法院既判令上诉人偿还33488463.85元应收账款,又判令瑞丰公司支付回购款项,可能导致火炬公司支付款项后无法向瑞丰公司主张权利。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案件受理费由建行历下支行负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建行历下支行答辩称,一、建行历下支行享有对火炬公司33488463.85元应收账款债权,火炬公司应履行还款责任。建行历下支行向瑞丰公司支付了2700万元保理预付款,根据涉案保理合同约定,建行历下支行受让瑞丰公司对火炬公司的33488463.85元应收账款债权。2012年3月16日,瑞丰公司就建行历下支行受让的上述应收账款债权向火炬公司发出《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火炬公司在《回执》上盖章,明确确认建行历下支行为该应收账款债权的合法受让人,并承诺于2013年2月1日前履行全部还款义务。2013年2月1日即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火炬公司未向建行历下支行履行相应还款义务,建行历下支行向火炬公司发出《应收账款逾期通知书》,对该笔33488463.85元应收账款进行催收,火炬公司在《回执》上盖章确认收到且知晓《应收账款逾期通知书》的全部内容。该笔应收账款债权自2012年3月16日依法转让至建行历下支行,到还款到期日,再到建行历下支行本案起诉前,整个过程中火炬公司从未就该应收账款债权的数额、效力等提出任何异议。火炬公司所称“33488463.85元应收账款债权并不存在、转让效力及数额待定”与事实不符。二、本案应定性为保理合同纠纷。保理合同是一种新型的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具有双重追索权,一是向买卖合同买方的应收账款追索权,二是买方不履行应收账款债务时,向卖方即瑞丰公司行使追索权,即瑞丰公司的回购义务。瑞丰公司在履行完回购义务后,建行历下支行对火炬公司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瑞丰公司。保理合同系建行历下支行与瑞丰公
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火炬公司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丁豪公司二审坚持其原审中的答辩意见。
原审被告瑞丰公司未答辩。
本院二审中,上诉人火炬公司提交其与瑞丰公司往来明细对账单及其向瑞丰公司支付货款的相关凭证,证明其共计付款46643319.5元。被上诉人建行历下支行对以上证据质证称,火炬公司提交的往来明细中有13笔发生在涉案买卖合同签订之前,该证据与涉案应收账款债权没有关系。火炬公司在建行历下支行提起本案诉讼之前,在火炬公司于2012年3月16日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到2013年2月1日合同履行期满,从未向被上诉人就应收账款的数额提出任何异议,本案应收账款数额是明确的。本院将结合焦点问题的论述对以上证据一并进行论证。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本案案由定性为保理合同纠纷是否正确。二、涉案保理合同的效力。三、原审法院认定的涉及到火炬公司的应收账款的数额是否正确。
一、本案案由定性为保理合同纠纷是否正确。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5号《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保理业务是
指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至少一项的,即为保理业务:(一)应收账款催收。(二)应收账款管理。(三)坏账担保。(四)保理融资。根据以上规定,本院认为,涉案建行历下支行与瑞丰公司签订的
2012LXBL001号《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的内容符合上述规定的要求,该合同性质应认定为保理合同。原审法院将本案定性为保理合同纠纷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对案件案由确定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涉案保理合同的效力问题。涉案建行历下支行与瑞丰公司签订的2012LXBL001号《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是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该保理合同的附件中,包括瑞丰公司向火炬公司发出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以及火炬公司向建行历下支行出具的《回执》,建行历下支行向火炬公司发出的《应收账款逾期通知书》及火炬公司签收的《回执》,以上均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均为有效。上诉人火炬公司主张涉案保理合同因应收账款数额不真实而无效的理由没有依据,该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原审法院认定的涉及到火炬公司的应收账款数额是否正确。本案保理合同所涉及的应收账款,附有瑞丰公司加盖公章的《应收账款转让清单》,详细载明其与火炬公司和丁豪公司之间的商务合同编号、合同签订日、发票号及金额、应收账款数额及到期日。在签订保理合同时,
瑞丰公司于2012年3月16日向火炬公司出具《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通知书中明确载明转让的应收账款债权如下:人民币
33488463.85(大写)元。火炬公司向建行历下支行出具《回执》,载明其收悉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并知晓、理解全部内容。在应收账款债权到期后,建行历下支行向火炬公司发出《应收账款逾期通知书》,载明该笔应收账款已到期,要求火炬公司尽快还款。火炬公司签收《回执》,载明其收到该通知,并已知晓该通知书的全部内容。两次通知时,火炬公司均未对其应收账款的数额提出异议。原审法院依据以上证据,认定涉案应收账款的数额并无不当。上诉人火炬公司二审提交的其与瑞丰公司之间的对账明细,因与瑞丰公司此前向建行历下支行提交的《应收账款转让清单》内容相矛盾,且瑞丰公司在一、二审均未出庭予以认可,亦与上诉人火炬公司在回执中的认可内容相矛盾,该证据不足以推翻现有证据。上诉人火炬公司主张原审认定的应收账款数额不当的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上诉人火炬公司上诉所称原审法院既判令其偿还应收账款,又判令瑞丰公司支付回购款项,可能导致火炬公司支付款项后无法向瑞丰公司主张权利的理由。因火炬公司是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其向建行历下支行履行相应的还款责任后,即消灭其向瑞丰公司相应的债务,不存在可能影响其向瑞丰公司的追偿权问题。其该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火炬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6470元,由上诉人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肖彬
审判员安景黎
审判员邝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路然然
范文五:保理实务与保理资产证券化解析
本文根据 2016年 4月 22日在上海举办的智信资管咖啡 17期 “ 保理实务与应收账款的资产证券化 ” 主题活动嘉宾的发言整理。真正的资产证券化,专注的并不是 “ 资产 ” 自身, 而是基于资产所产生 的现金流。 基础资产的质量是影响现金流的关键所在, 而基础资产的质量又建立在贸易真实性等 风险控制的基础上,因此要做好保理资产证券化,做好基础资产的风控是基础。
来源 |智信资产管理研究院《资管高层决策参考》
一、保理的内涵、规模及供应链趋势
1、内涵
保理又称为 “ 保付代理 ” , 是指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所产生的 应收账款根据契约关系转让给保理商, 由保理商针对受让的应收帐款为卖方提供融资、 催收、 管 理、 担保服务中的特定两项或两项以上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产品。 此处值得注意的是:单纯一项服 务的提供并不能称之为保理。
由上述定义可知, 保理业务完全构建于赊销贸易的基础之上。 保理业务的实质是一种基于企业应 收账款的融资活动, 它通过应收账款的变现, 解决中小企业因赊销而带来的现金缺口问题, 是解 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最创新、最有效的渠道。
2、规模
在世界贸易竞争日趋激烈、 赊销盛行的情况下, 保理业务在全球范围内形成空前的发展势头。 截 至目前, FCI (Factors Chain International,以下简称 FCI )发布的 2014年数据(2015年数据暂未 披露)显示世界保理总量达 30万亿欧元,折合人民币约为 17.8万亿元(汇率:1:7.8)。
另据 FCI 发布数据显示,作为连续四年蝉联全球最大保理国家,截至 2014年,我国的保理业务 总量达 4000亿欧元,折合人民币约为 3.12万亿元。从 2002年的 20亿欧元到 2014年的 4000亿 欧元,中国保理业务总量取得了近 20倍的快速成长。(见表一)
表一
尽管目前我国保理业务有 3万亿的庞大体量, 但这并不意味着保理市场的饱和。 据国家统计局数 据显示,截至 2015年 12月末,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 11.4万亿元。基于 90天账期计 算,全年应收账款金额应为 12月 31日统计数据的 4倍,即单就工业类应收账款一年即可达到 40万亿的规模。由此,其市场发展仍有很大的空间。
3、供应链趋势
2010年前,国内仅有几家银行从事保理业务, 2010年后国有五大行以及股份制银行、城商行都 开始关注保理市场。而商业保理公司的井喷期,则要追溯到 2013年后。基于贸易产生的保理业 务也不再局限于原有的领域,而是在整个供应链上进一步拓展。
二、保理的类型及与信贷业务的比较
1、保理业务的类型
保理的产品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目前业内还没有统一的分类标准。 基于是否跨 境交易分为国内保理与国际保理; 基于保理商身份的不同分为银行保理与商业保理; 基于保理商 承担风险大小不同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基于是否需要债权通知分为明保理与暗 保理等等。 这些产品由于分类的维度不同, 在实际业务中会出现一定程度的交叉重叠, 而且不同 类型的保理业务在操作流程以及风险把控上也会存在一定差异。
2、保理资产与信贷资产的比较
由于对保理认识不深入,很多人会将保理与信贷相混淆,但二者实际存在较大的不同。 首先, 信 贷属于信用贷款而保理是贸易融资下的产品; 其次, 信贷依托于企业的信用资质而保理则脱胎于 真实贸易背景下的应收账款; 第三, 信贷审查的对象是授信企业而保理则是基于真实贸易下的买 卖双方的审查; 第四, 在做尽职调查时信贷只需对企业做尽调和财务分析, 但是保理则须在信贷 基础上加强对交易真实性的核查; 第五, 信贷的还款来源于借款企业的盈利, 而保理则由买方还 款加卖方担保回购来保障还款来源的明确性。综合来看,保理业务的风险要小于信贷风险。
三、保理的风控关键点及风险管理精细化
1、保理风控的基本认识
保理由于自身具有应收账款提前变现及促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间资源整合等特点获得快速发展, 而风险的把控是保理业务的核心以及成败的关键。 由于保理业务必须是构建于真实贸易基础之上 的,因此约 90%的风险是来自虚假合同的商业诈欺。如此一来,按照传统信贷思维进行风险把 控就不能有效实现真实交易的确认。
2、保理业务应有的改变
保理风控的特殊性需要保理商在做保理业务时必须转变思维,主要表现在以下七个方面:首先, 要从新的视角评估企业的信用风险 --由专注企业自身风险评估转变为对整个供应链交易的评估; 第二,真正评估业务的真实风险,强化对于买方资质的评估;第三,要对还款人以及回购人有清 晰的认知 --买方还款、卖方回购;第四,基于真实交易、付款正常下的免除抵押和担保;第五, 依据历史交易纪录决定授信额度;第六,主动授信的必要性(买方没有配合进行尽调的义务); 第七,额度管理要基于买方、卖方等多维度考量。
3、保理资产的风险特性
保理业务是基于应收账款的契约转让形成, 因而其是交易性的融资, 出货后的融资, 具有担保力 的融资,自偿性的融资,以及短天期的融资。在此五种保理业务特性项下,保理资产的风险特性 进一步明晰。
基于保理资产的风险特性, 保理风控应建立在以下四大机制基础之上:首先, 要看应收账款余额 及账期确认;第二,要看交易流程与历史单证查核;第三,要看买方付款的能力和付款意愿;第 四, 要看卖方回购能力和增信操作。 这四大机制的重要性是依据顺序顺次展开, 这也是与传统信 贷业务在机制上的重要差异 --传统信贷最注重卖方回购和增信。
4、如何做到保理业务的风险管理精细化?
涉及到保理业务的具 体操 作上,主要是从六大方面入手, 做到风险的精细化管理。首先,确认该 笔应收账款是合法的;第二,确认该笔合同的有效性,从而确认应收账款余额;第三,审查合同 项下是否存在 “ 不得转让 ” 等限制性条件;第四,该项交易的具体账期;第五,该笔交易的应收账 款如何进行登记;第六,买方在此项保理业务中具体配合事项。
四、保理资产证券化的要点
目前, 除企业附属性保理公司可以从银行获得授信取得较低资金成本外, 其他保理公司获取融资 仍然很难,而保理资产证券化的出现,可以很大程度上解决这一问题。
资产证券化是保理公司出于融资需求, 将从各个卖方手中受让的缺乏即期流动性, 但具有可预期 的、 稳定的未来现金流的应收账款集中起来, 形成应收账款的资产池, 然后对这些资产进行信用 评级和分层,将它们转变成可流通的企业资产支持证券。下面我们以摩山保理 ABS 产品为例对 保理资产证券化进行进一步分析:
1、基础资产的风控先行
真正的资产证券化,专注的并不是 “ 资产 ” 自身,而是基于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 基础资产的质量 是影响现金流的关键所在, 而基础资产的质量又建立在贸易真实性等风险控制的基础上, 因此要 做好保理资产证券化,做好基础资产的风控是基础。
2、资产评级标准的确立
对保理 ABS 产品而言,入池资产的影子评级以 AA 级以上为佳。影子评级的依托主要在买方, 同时也要看卖方,因为入池的资产都是有追索权的保理。在做 ABS 产品的评级时主要是看基础 资产,摩山保理本身的资质是次要的,而在基础资产中涉及买方、卖方、担保方、回购方,这几 个方面只要有一个强有力的抓手, 就能提升整个资产包的评级。 而且, 在摩山保理 ABS 产品中, 入池资产涉及 200多家企业,风险相对分散。
3、资产入池标准的构建
什么样的资产可以入池?在摩山保理一、二期中主要是从以下六个点着眼:
一是合法,基础资产对应的全部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国法律,且在中国法律项下均合法有效;
二是不涉及平台,基础资产项下的融资人、债务人不涉及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三是无逾期, 基础资产所包含的全部保理融资债权的到期款项已按时足额偿还, 无逾期偿还情形, 且无其他违约情形;
四是可转让,基础资产可以进行合法有效的转让;
五是无需再保理, 基础资产均来源于原始权益人自行为融资人办理的保理业务 (包括原始权益人 自其全资子公司受让的基础资产),不存在再保理的情形;
六是完整性,是同一保理合同项下在授信额度内已批准发放的保理融资款均已全部支付予融资 人。当然,由管理人约定的基础资产筛选标准亦需重点关注。
4、交易结构的设计
以摩山保理一、二期交易结构为例(如图),管理人即销售机构恒泰证券设立并管理摩山保理资 产支持专项计划,该专项计划由原始权益人即资产服务机构摩山保理负责转让、管理基础资产。 摩山保理同时也是差额支付承诺人,担保人 (法尔胜集团) 进行担保承诺。招商银行民生支行作 为监管银行提供资金监管服务,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作为资金托管人提供资金托管服务。 产品推出 后, 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认购资金。 在整个交易结构搭建过程中, 律 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评级机构深度参与并提供相关决策参考。
5、九大步骤中的时间点把握
在摩山保理资产证券化发行过程中一共有九大步骤:1、 建构资产, 资产池、 现金流; 2、 设 SPV , 实现破产隔离; 3、资产转让,实现资产权属让渡; 4、交易设计,信用增级设计; 5、信用评级, 取得评级机构评级; 6、发行审批,取得核可与发行; 7、销售募资,销售与募集完成; 8、资产 管理,循环购买及管理; 9、到期清偿,到期结清。在这九大步骤中,摩山保理 ABS 产品中从步 骤 1到步骤 4耗时一个月,封包以后到发行募集一个月,从始至终耗时 67天发行完毕。这其中 封包的时间点最为关键,如果没有掌握好,可能拖慢整个进程。
五、保理资产证券化的未来
1、发行集合保理产品
发行集合资产证券化可以解决单个保理公司体量小的问题, 但由于多家保理公司共同参与, 可能 存在 “ 木桶效应 ” ,即某一家评级较低的公司将整个资产包评级拉下来。
针对此种情况,有以下解决方式:1)明确资产单一性,采取互联网众筹的方式,各大保理公司 认缴一部分。由于资产单一性,因此不存在公司评级资质对整个资产包影响的问题; 2)采取统
收统支的方式, 各家保理公司对于各自的资产风险自己兜底,
跟其他的保理公司无关。 在此模式 下,需要对保理公司的准入门槛进行设定。
2、从 ABS 到 ABN 的道路
在银行间市场,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可发行资产支持票据(ABN ),是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 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的, 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从理论上来说保理资产也 可以发 ABN , 但不论是保理公司或者是银行目前都面临一定难题。 保理公司主要面临的问题是, 保理资产的证券化一般需要设计成循环购买,而 ABN 没有规定信托计划来作为 SPV ,不能设计 成循环购买的交易结构。 银行要发 ABN 则受到其代理人身份影响, 因为发 ABN 需要构建 SPV , 类似于民生银行这种原始权益人的代理人如何构建 SPV 仍待解决。不过,未来随着保理资产规 模扩大、监管制度调整,由 ABS 向 ABN 的道路也有望打通。
3、公募 VS 私募:各有利弊
在保理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 选择公募还是私募也是机构关注的问题。 公募与私募资产证券化各 有利弊 (见表二) , 因此在具体资产证券化的操作过程中机构可以加以考量从而做出有利于自身 发展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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