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洛龙公园用地指标
洛龙公园二期
表1,1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序号 用地类型 面积(平方米) 百分比%
1 107316.25 公园总用地面积
2 1024 总建筑面积
3 容积率 1.12%
4 绿地率 85.74%
表2,2 公园用地平衡表
百分比% 序号 名 称 单位 数量 备注
不包括商业区30100% 规划用地面积 ? 1 107316.25 亩 景观建筑物 ? 1.12% 2 1204
管理建筑 ? 180 包括管理用房、山水园 ? 200 仓库等(管理处 医疗室 ? 50 设在商业建筑垃圾中转站 ? 100 中) 游览、休憩、公厕等服 ? 674 务建筑
包括道路、入口9.88% 园路及铺装场地面积 ? 10606 广场、停车场、3
观景台等 绿化面积 ? 5694 5.31% 广场铺装 ? 4912 4.57% 绿地面积 85.74% 4
绿化面积 ? 92006.25 72.14% 水域面积 ? 14595.73 13.60% 配套设施 6 3.26%
生态停车位 ? 3500 车位140个
1
表3,3 用地控制指标
用地控制比例 对应面积
序号 用地类型
(,) (平方米)
5365.813—
1 园路及铺装场地 5—15
16097.438
2 管理建筑 ,1.0 ,1073.1625
游览、休憩、服务、
3 ,4.0 ,4292.65
公用建筑
4 >80487.19 绿化用地 ,75
游人容量分析
洛龙湖公园占地面积107316.25平方米,游人人均占有游览面积取60平方
米,人。
107316.25(平方米),60(平方米,人)=1789(人) 以上数字反映的是洛龙湖公园高峰时段的最大环境容量,也可以理解为洛龙
湖公园在获得充分开发后园区内可容纳游人的极限。
按照25,的比例计算高峰时段的游人量:3140×25,?715人。
2
范文二:彰化县彰化市公园、广场(停)用地清洁维护与使用费收费标准
彰化縣彰化市公園、廣場:停:、綠地、停車場使用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1年11月 8 日彰市公用字第1010047393號令發布
第一條 彰化縣彰化市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加強維護本市轄區內公園、廣場、綠
地、停車場:以下簡稱場地:環境清潔及使用者付費精神,依規費法第10條
暨「彰化縣公園管理維護自治條例」第九條、第十六條等規定,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場地管理單位為本所公用事業課。
第三條 凡於本所經管場地內辦理集會、展覽、營業性表演或其他使用者,應於使用
日七日前由負責人填具申請表:詳附件一:並檢附活動計劃書:詳附件二:向
本所提出申請。
前項集會、演說之申請人,必須向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申請許可;展售限
由各機關團體配合時令或節慶展示推廣其藝文特產品與農產品時,向本所申
請,依場地屬性經核准並依規定繳納場地使用費及清潔維護費,始可使用。若
涉及稅捐繳納者,申請人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 使用本所經管場地,其借用使用費、清潔維護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 使用費每場次新臺幣3,000元整:不含電源使用:。
二、 每場次以一日計,借用時段自每日上午7:00至晚間10:00,使用時間
逾一日,每增加一日加收新臺幣3,000元整。
三、 清潔維護費每日:次:收費上限新臺幣100元整。
第五條 機關團體辦理有關非營業性質文化藝術表演、社會教育等公益、慈善活動,
經核准得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者,免收場地使用費及清潔維護費。 第六條 使用場地有下列情事者停止借用:
一、 另有特殊重要公務需用時。
二、 活動內容有違政府法令或妨害社會公序良俗者。
三、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不聽勸告者,應立即停止場地使用。
四、 違反借用申請內容,擅自變更用途,或私自轉他人讓使用者。
五、 其他經本所認為不宜使用者。
上項因第二款至第五款情事停止借用者,其已繳之費用概不退還。 第七條 申請場地借用後,無故不使用,其所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得酌情退還場地維護費之一部份或全部,申請人不得異議或請求賠償。
一、 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並於使用日期三日前通知本所者,退還所繳
納費用二分之一。
二、 因不可抗力之事故,如風災、水災、地震、空襲等,致申請人無法如期
使用時,無息退還無法使用期間之費用。
三、 場地設備臨時故障,致申請單位無法如期使用時,無息退還無法使用期
間之所繳費用。
四、 依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或本所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使用,得通知申請人改
期,如無法改期者,無息退還所繳之費用或場地無法使用期間之費用。
第八條 使用場地舉辦活動,其秩序及安全維護或意外事件之發生均由申請單位負
責。
第九條 申請借用場地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場地內設施移動或帶出,如有毀損或遺失,申請單位應負賠償之責任。
二、 不得任意自行加裝場地內任何電力設備,以免發生危險。
三、 場地內張貼海報、傳單及標語等,一切佈置應先徵得本所同意。
四、 場地使用後應將場地回復原狀。
第十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經陳報首長核定後,得隨時修訂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一
彰化縣彰化市公園、廣場:停:、綠地及停車場使用申請表 申請單位 申請日 年 月 日 統一編號 期
聯絡電TEL: 住址 話 行動:
申請地點
負責人 申請事由 :簽章:
活動名稱
自民國 年 月 日 時 分 :星期 :起 申請使用 時間 至民國 年 月 日 時 分 :星期 :止共 小時 預計參加 人 人數
使用費 元整 清潔維護費 元整 其他 合 計 新臺幣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一、因使用場地未能維持現場人員、車輛等秩序,衍生公共安全、環境衛生等
民刑事等相關責任概由申請人負責。 備註 二、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得免收場地使用費及清潔維護費。
三、申請者請於上班時間內向本所填具申請表。
茲向貴所申請使用?公園?綠地?廣場?停車場,自願遵守一切規定,如有場地毀損或遺失公物者應負責限期修復或照價賠償,不為修復或照價賠償者,本所得依法追償之。其他有違反「彰化縣彰化市公園、廣場:停:、綠地及停車場使用辦法」者,願意立即停止使用並無條件將場地恢復原狀,本人所繳納之費用自動放棄退還。
此 致
彰化縣彰化市公所
申請人:具結人:: :簽章:
身 分 證 字 號:
聯 絡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承辦課室 財政課 秘書 主任秘書 市長
附件二
:活動名稱:活動計畫書
活動主旨:【說明本次活動的主要用意】
指導單位:??????【無者免塡】
主辦單位:??????
承辦單位:??????
協辦單位:??????【無者免塡】
活動日期:???年?月?日 ?時? 分至? 時?分止
活動地點:???公園:停車場:
活動場地使用範圍圖:【如有張貼或設置海報、標語,應註記設置位置及大小】
參加對象人數: ??人【含工作人員共計 人】
活動內容方式:
活動流程:
日期 / 時 間 活動項目 負 責 人:聯絡人:
日? 月? 年 姓名:
(?:?AM--?:?AM) 電話:
日? 月? 年 姓名:
(?:?AM--?:?AM) 電話:
備註:
范文三:城市用地标准
(一)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
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类的成片
和零星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
静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
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
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
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
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
出所等用地。
R1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
路、组团路或者小街、小巷、
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1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
乐场等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市政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
静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
主的地
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
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
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
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
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
出所等用地。
R2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
路、组团路或者小街、小巷、
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2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
乐场等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市政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
整、环静一般、或者住宅和工
业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3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
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
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
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
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
出所等用地。
3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 R
路、组团路或者小街、小巷、
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3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
乐场等用地。
R4 四类居住用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地
R4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4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
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
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
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
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
出所等用地。
R4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
路、组团路或者小街、小巷、
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4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
乐场等用地。
(二)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C 公共设施用地 。
C1 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C11 市属办公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
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
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
办公用地。
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
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
和市场等用地。
C21 商业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
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
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
工艺没事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
及附属的小型工厂、车间和仓库
等用地。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
公司、证劵交易所和保险公司,
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
机构等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C23 贸易咨询用地
构等用地。
C24 服务业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
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C25 旅馆业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
设备等用地。
C26 市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等用地。
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
合市场等用地。
C3 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
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
施用地。
C31 新闻出版用地 各类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
用地。
C32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各类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C33 广播电视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
等用地。 台、差转台
C34 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
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 C35 影剧院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
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及
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C36 游乐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
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
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C4 体育用地 体育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
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
地。
C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用地,如体育场馆、
游泳馆、各类球场、溜冰场、
赛马场、跳伞场 、摩托车场、
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
分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
用地。
C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
地用地
C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
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C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
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
院、精神医院、肿瘤医院等。
C5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
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
地。
C53 修疗养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偶那
个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
休所,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
(R)。
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
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
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
该用地应归于居住用地。
C61 高等学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
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
事院校用地。
C6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
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
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C63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
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
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C64 特殊学校用地 聋哑盲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C65 科研设计用地 科研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
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
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他单
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
地。
C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
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
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
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
应的用地类别。
C8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
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
等用地。
(三)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
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
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
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该
归入说与和其他用地。(E)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
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
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
制造工业等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
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
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
工业等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
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
冶金工业、造纸工业、大中型
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等用
地。
W 仓储用地 仓储企业的库房、场堆和包装加
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W1 普通仓库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
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W2 危险品仓库用地
的专用仓库用地。 W3 堆场用地 露天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高速公路和以一、二、三公路及
长途客运站等用地。 T1 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用地 T2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以一、二、三公路
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
镇用地,该用地应划入水域及其
他用地。(E)
T21 高速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用地。
T22 一、二、三公路用地 一、二、三公路用地
T23 长途客运站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T3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
面管道运输用地。 T4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
码头作业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T41 海港用地 海港港口用地。
T42 河港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
T5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
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
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
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S1 道路用地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
括其支岔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
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
地。
S11 主干路用地 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 S12 次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S13 支路用地 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S14 其他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之外的道路
用地,如步行、自行车专用道
等用地。
S2 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
内的广场用地。
S21 交通广场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
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
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
工艺没事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
及附属的小型工厂、车间和仓库
等用地。
S22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游憩、纪念和广场用地。
S3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
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套
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的用地。
31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S
S32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
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
构建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
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地、供燃气和供热等设
施用地
U11 供水用地 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的构
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
等用地。
U12 供电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
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
入工业用地(M)。高压走廊下
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
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13 供燃气用地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
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
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
用地。
U14 供热用地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
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U2 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
地。
U21 公共交通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
车、轻轨和地下铁道(地面部
分)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
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轮渡
(陆上部分)用地。
U22 货运交通用地 货运公司车队的等站场用地
U29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
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
练场、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
用地。
U3 邮电设施用地 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U4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U41 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
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
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
用地应归于水域和其他用地。
(E)
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推翻、U42 粪便垃圾处理用地
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U5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房屋建设、设备安装、市政工程、
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
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U6 殡葬设施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
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U9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
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G 绿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
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
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G1 公共绿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
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
域
G11 公园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
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
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
小公园等用地。
G12 街头绿地 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
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
性作用的绿化用地。
G2 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G21 园林生产绿地 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
G22 防护绿地 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
林带及绿地
D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用地。
D1 军事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
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
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
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
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等
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
。 等用地
D2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
设施等用地。
D3 保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
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
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
入公共设施用地(C)。
E 水域和其他用地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E1 水域 江、河、湖、海、水库、苇地、
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
共绿地和单位内的水域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E2 耕地
E21 菜地 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
室、塑料大棚等用地。
E22 灌溉水田 有水源保证和灌溉措施,在一般
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
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
耕地。
E29 其他耕地 除以上之外的耕地。 E3 园地 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
地。
E4 林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
树林等林木的土地。
U41 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
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
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
用地应归于水域和其他用地。
(E)
U42 粪便垃圾处理用地 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推翻、
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U5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房屋建设、设备安装、市政工程、
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
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U6 殡葬设施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
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U9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
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范文四:行政办公用地标准
篇一:用地分类指标
1、用地性质:二类居住用地;
主要规划指标:容积率:?1.6;
建筑密度:?30%;绿地率?35%;
2、用地性质:居住(兼容商业金融、行政办公);主要规划指标:容积率:?3.0;
建筑密度:?40%;绿地率?25%;
3、用地性质:居住(兼容商业金融、行政办公);主要规划指标:容积率:?2.0;
建筑密度:?28%;绿地率?35%;
4、用地性质:居住(兼容商业金融、行政办公);主要规划指标:容积率:?3.0;
建筑密度:?28%;绿地率?35%;
5、用地性质:商业、办公(兼容旅馆业)用地;
主要规划指标:容积率:?2.4;
建筑密度:?28%;绿地率?35%;
6、用地性质:公共设施用地;
1
主要规划指标:容积率:?8;
建筑密度:?55%;
7、用地性质:商业金融、居住(兼容行政办公)用地;主要规
划指标:容积率:?2.5;建筑密度:?26%; 绿地率?35%;
8、用地性质:商业、办公(兼容旅馆业)用地;
主要规划指标:容积率:?2.4;建筑密度:?28%; 绿
地率?35%;
9、用地性质:住宅用地;
主要规划指标:容积率:?3.6;
建筑密度:?22%;绿地率?40%;
1、规划用地性质:二类居住用地;
容积率: ?1.4;
建筑密度: ?20%;
绿化率: ?45%;
建筑高度: ?35米
集中绿地: ?3000平方米
建筑间距系数:1.3。
2、规划用地性质:二类居住用地;
容积率: ?1.5;
建筑密度: ?22%;
绿化率: ?40%;
建筑高度: ?35米;
2
建筑间距系数:1.3。
3、规划用地性质:二类居住用地;
容积率: ?0.7;
建筑密度: ?20%;
绿化率: ?45%;
建筑高度: ?15米;
集中绿地: ?5000平方米。
容积率: ?1(8(6层)
建筑密度:30%
1、规划用地性质:住宅及与其相关的配套服务设施;
容积率:<1.8;
建筑密度:<22%;
建筑高度:多层<16米 小高层<35米 高层<60
米;
绿地率:40%。
2、规划用地性质:二类居住用地;
容积率:?1.5;
建筑密度: ?20%;
绿地率:?40%;
建筑高度(层数):?35米。
3、规划用地性质:住宅;
容积率:?1.5;
3
覆盖率:?22%;
绿地率:?40%;
建筑高度:小于35米。 篇二:行政办公楼建设标准
行政办公楼建设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
第三章选址和建设用地
第四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五章建筑和设备标准
第六章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在行政办公楼的建设中更好地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
策,严格控
制建设规模,正确掌握建设标准,特制订《行政办公楼建
设标准(试行)》(以下
简称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县级以上(含县级)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
4
体的行政办
公楼(以下简称办公楼)。
第三条
办公楼的建设必须贯彻勤俭建国的精神,能不建的就不建,可以改建、扩建的就不新建。必须则
新建的应根据机关的级别,按照本标准的建设等级核算建设规模,经主管部门审批后进行建设;并尽可能由几个部门联合建设,或在上级和有关部门的组织下统一建设。
第四条
办公楼的建设要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
办公楼的建设以满足近期需要为主,不得过分强调今后发展使用要求,任意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建设规模,并根据财力、物力等条件,因地制宜,努力做到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用较少的资金把工程建设好。
第六条
办公楼的公用服务设施应尽量利用附近地区的现有设施。联建、统建的办公楼,其公用服务设施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共同使用。
第二章
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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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楼建设等级分为三级:一级办公楼,适用于部、省级的行政机关;每人平均建筑面积
13,15平方米(即每一编制定员,下同)。
二级办公楼,适用于市(地)级的行政机关;每人平均建筑面积11,12平方米。
三级办公楼,适用于县(市)级的行政机关;每人平均建筑面积9,10平方米。
第八条
办公楼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编制定员数,对照本标准的建设等级,按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乘以编制定员数计算办公楼总建筑面积。
第九条
本标准的办公楼的建筑面积指标不包括食堂、汽车库、自行车棚、锅炉房、独立变配电与泵房、科技档案馆、浴室、理发、托幼等以及人防设施。确实需建食堂、汽车库及人防设施的,按有关部门与本地区的规定和指标单列建设面积报批。
第三章
选址和建设用地
第十条
办公楼的建设地点应选在交通和通讯方便的地方,尽量避免在闹市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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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办公楼的层次、高度、造型及色彩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第十二条
必须十分重视节约用地。多层办公楼建筑基地容积率(基地内建筑总面积与基地面积之比)不低于1.2,高层办公楼建筑基地容积率不低于2.1.城市用地紧张的地区,基地容积率应按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定。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划定的采暖地区,其采暖设施要尽量实行统一规定,区域供热。
第十四条
车库尽量和办公楼的建设结合起来,可利用地下室、半地下室、地面上的架空层解决本单位机动车辆的停放,少占室外用地,尽量增加绿化面积。
第四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十五条
一、二级办公楼的总使用面积系数(办公楼总使用面积与总建筑面积之比)不低于60,,三级办公楼的总使用面积系数低于65,;高层办公楼的总
使用面积系数低于57,,严寒地区根据实际情况总使用面积系数可适当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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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合理提高使用面积系数,应控制门厅、电梯厅、走道等交通面积。中间走道净宽:一、二级办公楼不大于2.2米,三级办公楼不大于1.9米。单面走道净宽不大于1.6米。
第十六条
办公楼的标准层层高,一级办公楼不超过3.4 米,二、三级办公楼不超过3.3米。
第十七条
根据我国目前办公人员的工作习惯,单间办公室净面积一般以15至20平方米为宜,有条件的工程可结合由隔墙设置壁柜,提高面积利用率,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设计成大空间。
第十八条
办公楼的会议室以中,小为主,中型会议室以2至3个单间为宜,小型会议室以1至2个单间为宜,一般不设100人以上的会议室。
第五章
建筑和设备标准
第十九条
6层及6层以上的办公楼可设电梯。</< p 篇三:《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
1 总 则
1.0.1为提高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的科学性,合理配置和布局城市各项公共设施用地,集约和节约用地,创建和谐、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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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城市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大、中城市的城市分区规划编制中的公共设施规划。
1.0.3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分类,应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分为: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1.0.4城市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应依据规划城市规模确定。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标准
1.0.5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应符合表1.0.5的规定。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1.0.6各项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布局,应根据城市的性质和人口规模、用地和环境条件、设施的功能要求等进行综合协调与统一安排,以满足社会需求和发挥设施效益。 1.0.7有专项发展要求的特色城市,其相应的公共设施规划用地标准若突破本规范的规定,需经论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但不得突破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1.0.8城市公共设施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城市公共设施用地 city public facilities land 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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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
体育、 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社会福利共七类用地的
统称。 2.0.2行政办公用地administrative office land use
指党政行政机关、党派和团休等市属机构,以及非市属的
行 政管理机构和其它办公设施用地。
2.0.3商业金融用地commercial and financial land use
指城市居住区级以上(不含居住区级)的商业和服务业、金融
和保 险业等设施的用地。
2.0.4文化娱乐用地cultural entertainment land use
指城市各类文化和娱乐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广播电视和
出版类、 图书和展览类、文化艺术和游乐类等设施的用地。
2.0.5体育用地sports land use
指市级和区级体育场馆及训练场地等设施用地。 2.0.6医疗
卫生用地medical and sanitary land use
指医疗、保健、防疫、康复、急救、疗养等设施用地。 2.0.7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education and scientific research land use
指有固定校址和用地范围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研
和勘察设计院所、信息和成人高等培训学校等设施用地。
2.0.8社会福利用地social welfare land use
指为孤儿、残疾人、老龄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所设置的学习、
康复、服务、救助等设施的用地。
3行政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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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行政办公设施规划用地指标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行政办公设施规划用地指标
3.0.2行政办公设施用地布局宜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以利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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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城乡用地评定标准
城乡用地评定标准(CJJ132-2009)
Standard for Urban Landuse Evaluation
1 总 则
1.0.1 为保障城乡人居环境的安全,合理选择城乡用地,提高城乡总体规划编制中的城乡用地评定水平,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制市、建制镇、乡(集镇)、村庄的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1.0.3 城乡用地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可能(拟)作为城乡发展的用地,根据其自然环境条件,提出城乡用地评定的适用性分析及分类定级的技术成果。
1.0.4 城乡用地评定必须符合中国国情,因地制宜,结合城乡用地的自然环境条件及人为影响因素,重点分析与评定影响突出的主导环境要素和关联性强的环境要素,从三维空间即地下、地表及一定空域,综合评定城乡用地的建设适宜性,并应遵守下列基本原则: 1 现场踏勘与调查资料分析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计算相结合的原则。
2 优化城乡生态环境, 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规避自然灾害,保障城乡用地的安全性,评定城乡用地的适宜性, 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
3 适当考虑人为影响因素的原则。接受人类社会活动在城乡用地上已形成的特殊情况、现象及国家政策规定等人为因素的影响。
1.0.5 城乡用地评定,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城乡用地评定 urban and country landuse evaluation
根据城乡发展的要求,对可能作为城乡发展用地的自然环境条件及其工程技术上的可能性与经济性,进行综合质量评定,以确定用地的建设适宜程度,为合理选择城乡发展用地提供依据。
2.0.2 不可建设用地 unbuildable landuse
场地工程建设适宜性很差,完全或基本不能适应城乡建设要求,或具有很强的生态和人为因素影响限制的用地。
2.0.3 不宜建设用地 unsuitable landuse
场地工程建设适宜性差,必须采取特定的工程措施后才能适应城乡建设要求,或具有较强的生态和人为因素影响限制的用地。
2.0.4 可建设用地 buildable landuse
自然条件较好,场地较适宜工程建设,需采取工程措施,条件改善后方能适应城乡建设要求,没有生态及人为因素影响限制的用地。
2.0.5 适宜建设用地 suitable build landuse
自然条件好,场地适宜工程建设,不需要或采取简单的(一般的)工程措施即可适应城乡建设要求,没有生态及人为因素影响限制的用地。
2.0.6 城乡用地工程措施 urban landuse engineering methods
为符合城乡规划和各项建设的基本要求,对准备建设的城乡用地,需要采取的工程处理方式。
2.0.4 可建设用地 buildable landuse
自然条件较好,场地较适宜工程建设,需采取工程措施,条件改善后方能适应城乡建设要求,没有生态及人为因素影响限制的用地。
2.0.5 适宜建设用地 suitable build landuse
自然条件好,场地适宜工程建设,不需要或采取简单的(一般的)工程措施即可适应城乡建设要求,没有生态及人为因素影响限制的用地。
2.0.6 城乡用地工程措施 urban landuse engineering methods
为符合城乡规划和各项建设的基本要求,对准备建设的城乡用地,需要采取的工程处理方式。
3. 一般规定
3.0.1 城乡用地评定区的范围必须在规划区范围内划定,并适应城乡可持续发展的需求。 3.0.2 城乡用地评定必须划分确定适当的评定单元,评定单元的划分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依据地貌单元、工程地质单元分区及水系界线、洪水淹没线、特殊价值生态区界线等划分评定单元;
2 具有强震区断裂、不良地质现象等特殊属性的城乡用地,按其影响范围单独划分评定单元;
3 结合各类保护区、控制区、风景名胜区的控制范围界线划分评定单元。
3.0.3 城乡用地评定必须划分确定城乡用地评定单元的建设适宜性等级类别;其建设适宜性等级类别应分为下列四类:
Ⅰ类 不可建设用地;
Ⅱ类 不宜建设用地;
Ⅲ类 可建设用地;
Ⅳ类 适宜建设用地;
3.0.4 基础资料
1 城乡用地评定前,必须取得城乡自然环境条件资料及下列文件和图件资料:
1)地形图。其比例尺大、中城市为1/10000~1/25000;各类城市的市区、新开发区及卫星城镇、小城市、建制镇为1/5000~1/10000;乡、村为1/1000~1/5000。
2)城乡用地评定区范围内地质灾害严重的及多发区要取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3)大、中城市的城市规划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报告。
2 城乡用地评定前,应取得下列文件和图件资料:
1)城乡总体规划图纸和文本;
2)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生态环境规划、相关的国土规划及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的图纸和文本资料;
3)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军事禁区与管理区、机场净空控制区等各类保护区、控制区的用地范围资料。 3 城乡用地评定的基础资料调查类别,应符合附录B中表B.1 的要求。
4 城乡用地评定前,宜取得下列文件和图件资料:
1)城乡规划部门下达的城乡总体规划编制任务书或城乡用地评定专项任务书;
2)拟定的城乡规划区范围图、城乡类别、性质、发展规模、用地发展方向及重点建设区等文件。
3)小城市、建制镇、乡和村宜取得城乡规划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报告。 3.0.5 评定成果的基本要求
1 城乡用地评定报告的编制成果, 应包括城乡用地评定报告正文和城乡用地评定图纸两部分。城乡用地评定报告正文,宜按附录C.1规定的要求编制;城乡用地评定图纸,宜按附录C.2规定的要求编制,并可适当增减。
2 城乡用地评定成果应符合存入城市建设档案,并输入城乡地理信息数据库系统的要求。
4 评定指标及其定性分级与定量分值
4.1 评定指标
4.1.1城乡用地评定单元的评定指标体系,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评定指标体系的指标类型应分为:基本指标和特殊指标两部分。
2 评定指标体系的各指标类型应由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两级构成。一级指标为控制指标,二级指标为表述明细指标。
3 城乡用地评定单元的评定指标体系应符合表4.1.1要求;表4.1.1中未列入而确需列入的评定指标,应在保证评定指标体系系统性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列入。
4.1.2 城乡用地评定单元的评定指标体系的具体采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特殊指标的一级、二级指标,涉及者必须采用,不涉及者不得采用;
2 基本指标的一级、二级指标应结合城乡类别和评定单元的具体情况选择采用。
4.2 评定指标的定性分级与定量分值
4.2.1 评定指标的定性分级与定量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殊指标的定性分级按其对城乡用地适宜性的影响程度分为“严重影响级”、“较重影响级”、“一般影响”级三级,其相应的定量分值依次分别为“10分”、“5分”、“2分”;特殊指标的定量分值以小者为优。
2 基本指标的定性分级按其对城乡用地适宜性的影响程度分为“适宜级”、“较适宜级”、“适宜性差级”、“不适宜级”四级,其相应的定量分值依次分别为 “10分”、“6分”、“3分”、“1分”;基本指标定量分值以大者为优。
3 特殊指标和基本指标定性分级与定量分值的具体采用,应分别符合附录A.1特殊指标定量标准表和附录A.2基本指标定量标准表的规定。
4.2.2 评定指标的下列二级指标的定量标准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岩土腐蚀性和地下水腐蚀性的综合评定等级、崩塌与泥石流分类,应符合GB50021—94《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规定;
2 地下水水质分类,应符合GB/T14848—1993《地下水质量标准》的规定; 3 地表水的水质分级,应符合SL63—1994《地表水资源质量标准》的规定; 4 洪水淹没线的防洪标准,应按GB50201—1994《防洪标准》的规定确定; 5 放射性岩土的分级,应符合GB8703—1988《辐射防护规定》的规定。
5 评定方法
5.1 评定方法、步聚与定量标准
5.1.1 城乡用地评定应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计算相结合的方法。
1 城乡用地的定性分析评定方法,采用以评定单元涉及的特殊指标对城市用地适宜性影响程度——“严重影响”、“较重影响”、“一般影响”的“分级定性法”,具体划分用地的评定等级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特殊指标至少出现一个“严重影响”(10分)级的二级指标,即划定为不可建设用地;
2)特殊指标未出现“严重影响”(10分)级的二级指标,至少出现一个“较重影响”(5分)级的二级指标,即划定为不宜建设用地;
3)特殊指标未出现“严重影响”(10分)级及 “较重影响”(5分)级的二级指标,至少出现一个 “一般影响”(2分)级的二级指标,即划定为可建设用地。
2 城乡用地的定量计算评定方法,采用基本指标多因子分级加权指数和法与特殊指标
多因子分级综合影响系数法。
5.1.2 城乡用地评定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1)踏勘现场、搜集调查和分析整理资料;
2)确定城乡用地评定区,并划分评定单元;
3)确定各评定单元的评定指标和影响突出的主导环境要素,选取和确定评定指标赋分值及基本指标权重值;
4)计算特殊指标综合影响系数、基本指标综合评定分值、各评定单元综合评定分值;
5)根据评定单元的定性分析评定结论和定量计算评定分值,划分确定各评定单元的用地评定等级类别,编制城乡用地评定报告文本及评定图则。
5.1.3 城乡用地评定的定性分析和定量计算必须以评定指标的定量标准为依据,评定指标的定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殊指标的定量标准应按附录A.1选定,表A.1中未列入而确需列入的指标,其定量标准按所列入的指标对城乡用地适宜性的限制影响程度分为“严重影响”、“较重影响”、“一般影响”三级比照推定;
2 基本指标分级定量标准应按附录A.2选定,表A.2中未列入而确需列入的指标,其定量标准按其对城乡用地适宜性的影响程度分为“适宜”、“较适宜”、“适宜性差”、“不适宜”四级比照推定。
5.2 相对权重
5.2.1 相对权重是为体现基本指标一级和二级各项评定指标在总体评定中的重要程度而设置,计算权重为一级权重与二级权重的乘积,即:
wi= wi′·wi″ (5.2.1-1)
式中:wi ——第i项评定指标的计算权重;
wi′——第i项评定指标的一级权重;
wi″——第i项评定指标的二级权重;
5.2.2 基本指标的一级权重wi′值应按附录D-表D.1的规定和要求选用;二级权重wi″值应根据二级指标的具体评定项目具体确定。
5.3 城乡用地的建设适用性综合评定
5.3.1 城乡用地评定应依据城乡用地和评定单元的特征选择适宜的评定指标。
5.3.2 城乡用地评定必须根据城乡用地和评定单元的特征,分析确定对城乡用地评定影响突出的主导环境要素及共同作用关联性强的环境要素,并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5.3.3 城乡用地的建设适宜性综合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项相关的特殊指标分级定量标准分值之和除1,即为特殊指标多因子分级综合影响系数K,K值以大者为优。
2 各项基本指标分级定量标准分值乘以相应计算权重即为各项基本指标的加权指数,其加权指数和,即基本指标多因子综合评定分值,其分值以高者为优。
3 基本指标多因子分级综合评定分值乘以特殊指标多因子分级综合影响系数K,即为评定单元的用地评定综合分值,其分值以高者为优。
5.3.4 城乡用地的建设适宜性等级类别及用地评定特征,应符合表5.3.4的规定:
5.3.5 以评定单元的用地评定分值划分用地评定的等级类别,应符合表5.3.5的规定:
5.3.6 城乡用地综合评定应提出城乡用地选择意见,供城乡用地布局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