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改名申请最佳理由 公民变更姓名
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公民变更姓名”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92to.com的支持!
公民变更姓名、出生日期、民族等有何规定,
公民的户口变更登记是由于客观情况变化,为使原有的登记内容符合实际情况而进行的
一项登记。户口登记具有法定效力,变更只能申请户口登记部门依法进行,公民不能自行改
动。(1)姓名变更。学龄前儿童姓名变更可口头申请,由民警自己掌握。 10 周岁以上儿童
应征得本人同意,成年人由自己提出书面申请。上学后至 16 周岁的公民要变更姓名,由派
出所所长审批。 16 周岁以后,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
1
持有效证明材料报公安机关审批。
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受刑事处罚和劳动教养者,不得变更姓名。公民依法变更姓名后,
原姓名作为“曾用名”备查。(2)出生日期的变更。公民申请变更出生日期,应出具有效的
出生证件或公证机关的证明,经民警调查属实后,经批准方能变更。(3)民族成份变更。户
口登记机关尸能依据县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出具公证明办理变更手续。国家民委规定恢复或改
正民族成份,个人申请者由县级民族工作部门审核;一村或一街道相当数量住户集中申请者
由地(市)级民族工作部门审批;要大范围的群众要求者,由省级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本级
人民政府审定报请国务院审批。隔代要求恢复或改正民族成份的,应当首先改变其父母的民
族成份,再行改变其本人民族成份;如父母亡故,可依生祖父母或生外祖父母一方的民族成
份,由本人选定改变;生祖父母或生外祖父母均已亡故的,不再纵向上溯或横向援引改变民
族成份。不同民族成份者因收养关系或父母婚姻,要求改
2
变子女民族成份的,成年人不应改
变,未成年子女可由父母双方协商选定。
你写一个改名申请给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通过盖章后到所在地公安局户籍股登记,当然要带户口簿。投档案后大约15或7个工作日后可以正式更改,户口簿里面会写你曾用名是什么,现名是什么。 毕业证什么的需要用到证明你的身份的时候须带上户口簿配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条,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写充分,到当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十八周岁以下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是十八周岁以上,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
名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
3
响,赔礼道歉。
所以,申请修改姓名被拒绝,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从法理上来说,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公民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合法的姓名权。
对16岁以上公民更改姓名“从严掌握”,仅仅是公安机关内部规定,无可操作性的具体标准,且与《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有抵触之嫌,应无法律约束力。若一味拒绝为公民更改姓名,公民因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打起官司时,若公安机关不能举出公民更改姓名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公安机关就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精神,公民申请更改姓名不应附加任何条件。公安机关在制定行政规章时,不能仅考虑公共行政权力,还要考虑整个法律体系的一致性。若认为公民改名对户籍管理、对公民违法犯罪信息管理可能造成麻烦和不便,从而限制公民行使更改姓名的私权利,这样做是不对的。公民的姓名更改后,公安机关在各种档案信息中对公民的曾用名如实加以记载即可,公民以原名字存款、炒股、缴纳、领取各种保险费保险金,缔结合同后需要以新名字继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只需到公安机关开具名字变化的证明即可。
4
公民改名字应该不会对户籍管理和治安管理带来负面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条,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写充分,到当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十八周岁以下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是十八周岁以上,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所以,申请修改姓名被拒绝,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从法理上来说,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公民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合法的姓名权。
对16岁以上公民更改姓名“从严掌握”,仅仅是公安机关内部规定,无可操作性的具体标准,且与《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有抵触之嫌,应无法律约束力。若一味拒绝为公民更改姓名,公民因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打起官司时,若公安机关不
5
能举出公民更改姓名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公安机关就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精神,公民申请更改姓名不应附加任何条件。公安机关在制定行政规章时,不能仅考虑公共行政权力,还要考虑整个法律体系的一致性。若认为公民改名对户籍管理、对公民违法犯罪信息管理可能造成麻烦和不便,从而限制公民行使更改姓名的私权
利,这样做是不对的。公民的姓名更改后,公安机关在各种档案信息中对公民的曾用名如实加以记载即可,公民以原名字存款、炒股、缴纳、领取各种保险费保险金,缔结合同后需要以新名字继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只需到公安机关开具名字变化的证明即可。公民改名字应该不会对户籍管理和治安管理带来负面影响。
首先告诉你你的户口在哪里就到哪里的户籍部门去改,具体的步骤是这样的:
6
范文二:变更姓名
变更姓名: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常见理由有名字不雅,父母离异再婚,重名不便,僧人还俗等)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属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属于在校学生的,由学生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务农、经商等人员,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证明。
4、责任区民警调查报告。
(二)办理步骤:(1)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派出所受理申请后,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责任区民警、所长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上报分县局主管领导,直至市局主管领导审批(审批权限各地可能稍微不同)。
(2)如果申请得到批准,申请人持《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更改户籍信息中的姓名信息,将原来的姓名变更为曾用名,重新打印户口本,并以新户籍信息办理身份证。
(三)变更姓名的现实情况:
姓名涉及到公民参与社会事务的诸多重大事项,它的变更比较敏感,公安机关对于此事很慎重。
如果申请人已经年满十六周岁,因为已经成年,可以参与很多社会事务,所以年满十六周岁改名不易。如果申请人目前正在涉及民事刑事诉讼,不能改名字。
户籍信息目前都以统一录入全国人口信息网络,更改有难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姓名法 为保障公民合法的姓名权利,保障姓名登记管理机关的权益,依照宪法制订本法。 第 1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法定姓名,以一个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结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中文姓氏,以中国公民姓氏登记并应符合我国公民使用姓名之习惯;外国人、无国籍人申请加入我国国籍者,其中文姓氏,亦同。
第 2 条
户籍登记之姓名,应以简体汉字登记,少数民族之姓名得以本民族语言登记。
第 3 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请改姓:
一 被认领者。
二 被收养或终止收养者。
三 公民成年后。
公民成年前改姓由父母或养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不受次数限制。公民成年后仍可申请改姓,但以一次为限。
第 4 条
成年公民申请改名:
一 公民申请将某一笔名,化名,艺名等改为法定姓名的时间长达八年以上者可将其改为正式姓名,但所改姓名不得与国家领导人或历史上有争议的人相同。汉族姓名以四字为限,其他少数民族依本民族习俗。
二 对于公民申请更改的姓名,姓名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有两年的考察期,并对公民是否有债务,是否违反第三条之规定进行审查。并要求公民提供相关公证书。
三 公民更名后应当在当地报纸上刊登更名声明。
四 公民姓名登记管理机关应对公民更名收取500元的契税。
五 公民姓名一经更改则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变更之。
第 5 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请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 受通缉或判处有期徒刑者。
二 受劳动教养裁判者。
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判决者。但过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四 有债务纠纷尚未解决者。
五 所改姓名有辱中华文明者。
前项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不得申请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间,自裁判确定之日起至执行完毕满五年止。
第 6 条
本法施行细则,由国务院定之。
第 7 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类似问题:一、中国姓氏起源 二、中国最古老的姓氏 三、中国最早的姓氏 四、中国姓氏排行 五、中国的姓氏
范文三:姓名变更权的法律限制
创先职称论文发表网 http://www.lunwen1998.com/
姓名变更权的法律限制
摘要: 在立法上,我们的姓名变更权应当适用改名从宽原则。在我国,姓的变更与名的变更不同,名字仅仅是一种符号,其修改应可从宽,不应当过度限制个人变更名字的权利,但是为了避免造成识别上的混淆、影响社会秩序及交易安全,对姓名变更权应当从姓名用字、姓名变更事由、禁止姓名变更的事由以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等方面予以必要的限制。
关键词: 姓名权 姓名变更权 命名自由 改名从宽原则
一、问题的提出:《民法通则》的创新与漏洞
从法的规范角度看,我国的姓名变更法律规范亟待完善。在2008年,公民赵某要求公安机关将自己的名字登记为“C”,被公安机关拒绝,从而提起针对姓名变更的行政诉讼,被媒体称为“赵C案”,进而被誉为“我国姓名权第一案”。其实在该案之前,就已经存在多起涉及姓名变更权的判决,主要包括:左天霞诉三亚市公安局不同意审批其更名申请案 (以下简称“左乙池案”)、王文隆诉北京石景山区公安局不同意变更姓名案 (以下简称“奥古辜耶案”)、倪宝龙诉天津市公安河北分局新开河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以下简称“金刚案”)、闫才源诉焦作市公安局不予变更姓名案 (以下简称“闫宇奥能案”)。姓名从内涵上看为个人人格的表现,具有表意于他人的效用,也是判断人的同一性的手段。姓名权在德国、瑞士、意大利以及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民法中均有规定,只有法国、日本民法没有规定。在对姓名权有明文规定的国家中,各国民法关于姓名权的规定,
创智医学论文发表网 http://www.iyixuelunwen.com/
创先职称论文发表网 http://www.lunwen1998.com/ 多认为姓名权的权能以姓名的使用权以及对于冒用姓名者的异议权为中心,最主要的共同保护样态为姓名冒用及滥用的禁止。但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则独树一帜,统观第99条的内容,一方面,在一般意义上宣示了“公民享有姓名权”并“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另一方面,还规定公民有权“决定、使用自己的姓名”,而且有权“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后者是各国民法多未规定的。而且对姓名的决定和使用权法律并没有多加限制,但对姓名变更权则提出了“依照规定”的限制,该限制比较笼统,且无其他法律法规将之具体化,司法实践在回应到底应当如何规范姓名变更权的行使问题时,产生了诸多争议。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姓名变更权是否有限制,如果肯定可以对姓名变更权进行限制,则应当由谁去限制,具体的限制又有哪些,从司法实践角度看,对此问题并未形成统一的意见,不同的司法机关的判决也有所不同,法学理论界尚未对该问题进行较为深入的研究。
对于本文的研究,首先有两点声明:第一,本文的研究对象为名的变更,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姓的变更权,即变更自己姓氏的权利,原则上根据《婚姻法》第22条,公民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但在公民要求将自己的姓氏变更为既非父姓亦非母姓的姓氏时就存在是否允许的问题,如要求变更为“金刚”、“恶魔”等;二是名的变更权,即变更自己名字的权利。我国司法实践并未严格区分姓的变更和名的变更,而是一律统称为“姓名变更”。三是姓和名的变更权,即同时变更姓氏和名字。目前的争议也有不少同时涉及姓和名的
创智医学论文发表网 http://www.iyixuelunwen.com/
创先职称论文发表网 http://www.lunwen1998.com/ 变更的问题,但是本文为了集中研究的方便,将注意力放在名的变更上,因此本文所研究的姓名变更权主要是指名的变更,对姓的变更有待专文深入探讨。第二,本文的研究对象为成年人自主决定自己的名的变更问题。在姓名变更的问题上,不仅仅父母为未成年自己变更姓名的情形,还有成年人自主决定变更自己的姓名的情形。本文主要研究后一种情形。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主要的情形就是成年人自主变更自己的名的问题。
本文以我国的现行立法与司法实践为基础,借鉴在姓名变更领域中与我国传统文化比较相近的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与司法,分析提出我国姓名变更权法制的完善建议。
二、对我国姓名变更权司法实践的分析
在“左乙池案”中,主要是针对地方公安部门制定的限制成年人更改姓名的规定是否符合民法通则的基本精神。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公民有权改变自己的姓名,但必须“依照规定”进行。目前我国对“依照规定”更名并无法律、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只有部门的规定,而公安机关制定有关公民更改姓名的规定,既是公安机关的一项基本职权,也是符合《民法通则》的相关立法精神。因此,海南省公安厅作出的《关于更改姓名、年龄和民族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十六周岁以上的成年人的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但个别理由正当或情况特殊的,也要按规定,先由有关部门作出意见,最后由市(县)公安局审批”,该规定与《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精神并不抵触,且对维护社会治安具有符合形势发展的合理性,是合法有效的。
创智医学论文发表网 http://www.iyixuelunwen.com/
创先职称论文发表网 http://www.lunwen1998.com/
在“赵C案”中,一审法院援引民法通则的规定和法律的一般精神,姓名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就可使用,从而判决原告胜诉(参见:赵蕾(主审法官解析中国姓名权第一案:赵C案的两难选择,N,(南方周末,2009-03-05(A3)()。而终审法院则以和解结案,赵C使用规范汉字变更姓名,而公安部门则免费为其办理更正后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
在“金刚案”中,法院认定:原告有权变更自己的姓名。现原告要求变更姓名为“金钢”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2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规定。所以被告对原告变更姓名登记并将现姓名变更登记为“金钢”的要求不予受理是正确的,故被告已经履行了其法定职责,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在“奥古辜耶案”中,原告申请将自己的名字改为“奥古辜耶”,公安部门不同意更改,诉至法院,案件审理中双方和解。被告认可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将原告户籍卡上登记姓名一栏中变更为奥古辜耶,而原告以被告为自己变更了姓名,申请撤回起诉。
在“闫宇奥能案”中,法院认为:在实际生活中,一个人的姓名与其所进行的经济或其他社会活动是联系在一起的,随意改变姓名,就有可能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并造成民事、商事等活动无序的局面。《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改变姓名必须“依照规定”,因而,公安机关在办理公民变更姓名问题所依据的公安部对变名“应适当加以限制”的规定有法律效力。且闫才源此次申请更名系第三次更名,
创智医学论文发表网 http://www.iyixuelunwen.com/
创先职称论文发表网 http://www.lunwen1998.com/ 属于频繁变更姓名。故焦作市公安局对闫才源申请变更姓名所做不予批准的答复与法不悖。
从以上案件中可知,在我国目前姓名变更权行使的主要限制来自于主管行政机关,所以都是针对姓名变更的主管行政机关提起的行政诉讼,除“奥古辜耶案”外,司法机关基本上认可主管行政机关对姓名变更权的限制性倾向。但是并没有建立起统一的体系化的姓名变更三、对我国姓名变更权法制的完善建议
参考立法例,姓名变更的许可与否应由哪个机关负责,并不统一,有由法院判决的,如日本,也有由行政机关决定的,如我国台湾地区。我国由公安行政机关负责,对姓名变更的规定应当尽可能的明确。目前我国的人格权理论逐渐从个人自主的保障朝向个人尊严的保障方向发展,我国民法通则关于姓名的取得、变更等规定,有着重于姓名权的人格权性质,强调姓名权的本质包含姓名的自我决定权的精神。这个规范的意义并未引起学者的较多关注,但是毫无疑问地将姓名的自己决定权(姓名变更权)作为姓名权内涵之一的概念,将会引起家族要素的单薄,以及个人意志的强化。在司法方面,关于姓名变更的诉讼已经凸现出申请变更姓名者在民法通则的姓名权架构下个人意志的强化与个性意识的勃兴。
在立法思想上,应当适用“改名从宽”原则。从名的变更的角度看,姓的变更与名的变更不同,名字仅仅是一符号,其修改应可从宽,不应当过度限制个人变更名字的权利。但是为了避免造成识别上的混淆、影响社会秩序及交易安全,对姓名变更权应予必要的限制。因为
创智医学论文发表网 http://www.iyixuelunwen.com/
创先职称论文发表网 http://www.lunwen1998.com/ 在实际生活中,一个人的姓名是与其所进行的经济或其他社会活动联系在一起的,特别是18周岁以上的成年公民,改名往往会对其原有社会关系产生较大影响,如婚姻家庭关系、人事档案、银行账户、信用证存储信息、房屋产权、医疗保险、人寿保险等,都要做相应更改。更严重的是,一些为了逃债而改名的人改名后,会给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带来极大不便,一些为了逃避刑罚制裁而改名的人改名后,则会给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带来极大障碍。所以,从便于公安户籍管理,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角度看,应对更名权进行合理控制。
在姓名用字上,除了不应使用外文字母、词组或者用外文字母生造的词语作为姓名或者姓名之一部分外,原则上辞源、辞海和现版新华字典中所列有的文字均应可作为姓名用字。至于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汉字字库容量的问题,可考虑通过加强系统建设予以解决。
在更名事由上,现行的更名事由应当增加以下几类:1(姓名文字字义粗俗不雅;2(长年使用的通名、法名、艺名、雅号或昵称等;3(因与他人同名同姓而造成社会生活的障碍或不便利;4(其他特殊事由。
对于更名的次数,本着改名从宽的原则,应以不加限制为宜,但所有更改的姓名均应揭示于户籍簿和身份证明文件中。在我国也有学者提出,对于公民在短期内频繁改名的情况,也应进行合理的限制,建议将公民更名的次数限为一次或两次等,除非公民面临特殊情况需要改名。笔者认为,不限制改名次数,将所有更改的姓名均予以公示,即可达到防止逃避债务或者不良信用记录的目标,不宜过度限制公民
创智医学论文发表网 http://www.iyixuelunwen.com/
创先职称论文发表网 http://www.lunwen1998.com/ 的更名自由。
在禁止更名的事由方面,要着手解决的问题有二:一是对哪些范畴的人禁止更名;二是对禁止更名的人是否永久性禁止。
对于前者,我国公安部的规定仅限于被剥夺政治权利者、正在受刑事处分的分子和正在劳动教养的人。笔者认为,被剥夺政治权利者不应被禁止更名,因为政治权利的剥夺与民事权利的享有并不矛盾,而且因被剥夺政治权利而被剥夺姓名权的立法除我国外并未有例可循;对正在受刑事处分和劳动教养的人,是否一概禁止更名,应当根据刑罚和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轻重按照比例原则进行甄别,参考我国台湾地区姓名条例,应当将因故意犯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和受劳动教养处分的人作为禁止更名的对象,对于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拘役、管制的人、被宣告缓刑的人不应禁止其更名。对于应当被禁止更名的还应增加正在被通缉的人和正在被羁押的人。
对于后者,从我国公安部的规定看,似乎并非永久性禁止对正在受刑事处分的人和正在劳动教养的人更名,从文义上看是否意味着一旦刑事处分或者劳动教养终结就可以更名,也不很清楚。从保障姓名变更权的角度看,对姓名变更权的限制不应当是永久性的,否则这无异于剥夺了当事人的私权,而且以公安部门的规定永久剥夺当事人的基本人权与《立法法》的精神亦有未合。因此应当借鉴台湾地区姓名条例,明确规定自因故意犯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和受劳动教养处分的人自判决或者决定之日起至执行完毕满三年止不得申
创智医学论文发表网 http://www.iyixuelunwen.com/
创先职称论文发表网 http://www.lunwen1998.com/ 请更改姓名。
此外,还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姓名变更权的行使是否应当明确有习惯的限制,即姓名变更严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德(公序良俗)者,不得准许,在台湾地区,有人申请更名为“日月教主许神仆”、“许日月教主神仆”或“许神仆日月教主”,台湾内政部以“有关本案当事人要求改名一节,因我国国民使用姓名之习惯均以姓名置于名前,且未有将职务(职称)纳入本名之例,本案似宜否准所请”而驳回。在我国大陆,也有申请姓和名同时变更为“金刚”者,被驳回的例子。因此,笔者认为,应当明确规定一个一般性条款,即严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德的姓名变更申请者,不得准许。
创智医学论文发表网 http://www.iyixuelunwen.com/
创先职称论文发表网 http://www.lunwen1998.com/
下面是赠送的保安部制度范本,不需要的可以编辑删除!!!!谢谢!
保安部工作制度
一、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津法觃,按照####年度目标的要求,做好####的安全保卫工作,保护全体人员和公私财物的安全,保持####正常的经营秩序和工作秩 序。
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教育提高全体人员的消防意识和防火知识,配备、配齐####各个楼层的消防器材,管好用好各种电器设备,确保####各通道畅 通,严防各种灾害事故的发生。
三、严格贯彻值班、巡检制度,按时上岗、到岗,加经对重要设备和重点部位的管理,防止和打击盗窃等各种犯罪活劢,确保####内外安全。
四、、加强保安队部建设,努力学习业务知识,认真贯彻法律法觃,不断提高全体保安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勤奋工作,秉公执法,建设一支思想作风过硬和业务素质精良的保安队伍。
11、保持监控室和值班室的清洁干净,天天打扫,窗明地净。
创智医学论文发表网 http://www.iyixuelunwen.com/
创先职称论文发表网 http://www.lunwen1998.com/ 12、服从领导安排,完成领导交办任务。
5、积极扑救。火警初起阶段,要全力自救。防止蔓延,尽快扑灭,要正确使用灭火器,电器,应先切断电源。
6、一旦发生火灾,应积极维护火场秩序,保证进出道路畅通。看管抢救重要物资,疏散危险区域人员。
九、协同本部门或其他部门所进行的各项工作进行记录。
保安员值班操作及要求
创智医学论文发表网 http://www.iyixuelunwen.com/
创先职称论文发表网 http://www.lunwen1998.com/
一、交接岗
1、每日上午9时和下午 19时 为交接岗。
2、交接岗时将当班所接纳物品清点清楚,以及夜班所发生的情况未得到解决的需>
面汇报。检查值班室内外的卫生状况,地面无纸屑,桌面无杂物,整齐清洁。
二、执勤
1、7:50 — 8:10、13:50 —14:10立岗迎接上班人员;12:00 — 12:20 、18:00 — 18:20立岗送下班人员。
2、值勤时做到遇见领导立岗,检查物品立岗,外来人员进出立岗。 3、门卫室值勤时,应做到坐姿端正,注规监规器的劢态,做好接待工作,值勤期间不看书报电规,听收音机。不不无关人员聊天,劝阻无关人员不要在门卫室寄存物品或打电话,禁止打瞌睡。
4、维持门口秩序,使之保持畅通。
5、熟记消防,报警,救护及内部联系电话。
三、巡逻
创智医学论文发表网 http://www.iyixuelunwen.com/
创先职称论文发表网 http://www.lunwen1998.com/ 巡逻是防盗及发现####有不安全因素的重要措施。
1、每天按照巡检制度定时轮流巡逻。
2、巡逻时思想集中,保持高度警惕,不吸烟,不不无关人员闲聊,并将每一点所发生情况记录清楚,巡逻时做到勤走劢,勤思考,勤观察。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3、白天加强对观众区、办公区及楼道的巡逻,夜晚以机房为重点进行检查,每晚零点之后巡查不少于两次。
四、防火工作
1、严格门卫制度,严禁无关人员,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 2、发现违反安全觃定的电源和火种,应予以切断和熄灭,应报告####领导采取相关措施。
3、值勤时发现物质储存,保管不符合防火要求,消防器材移作他用及非正常使用灭火器,应及时阻止,并报告,提请有关部门整改。
4、发生火灾先拨打 119 向消防部队报警,并立即报告####领导。报警时简要讲清####地址,电话号码及火情,同时派人在门口接应,引导消防车进入火场,向消防人员介绍水源,总电闸部位等。
创智医学论文发表网 http://www.iyixuelunwen.com/
范文四:浅谈姓名权变更的法律规制
浅谈姓名权变更的法律规制
,内容提要,姓名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文化的进步,姓名权方面的纠纷不断增多,其重要性也将不断凸显。由于我国目前民事立法中有关姓名变更权的规定过于简单,公安机关在日常户籍管理中因公民申请变更姓名而与之发生的法律冲突日益增多。因此,亟待加强姓名权的立法,依法规制和保护公民的姓名变更权,以全面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和社会的正常秩序。 自然人是否有权任意变更其姓名,是一个属于公法范畴的问题。但同时,姓名的取得和变更又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私权,应受私法的调整。笔者认为,在私法已对姓名变更权予以肯定的情况下,亦可以从公共管理的角度出发,对公民行使姓名变更权作出一定限制,但限制应当遵循合法与合理的原则。坚持合法的前提即意味着对姓名变更权的限制应当有立法规定,这一立法必须公开透明;坚持合理性原则则表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应当得到最大限度的尊重和保障,任何限制权利的规定都应当有合理的立足点。 一、姓名变更的原因及种类 由于经济的、社会的、文化的以及伦理道德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加上个人的喜好不同,现实生活中更名改姓的现象已经很平常。 在当今社会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自主决定更名改姓,
但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是由于社会生活的需要,为了方便生活、学习、工作而变更姓名,如一个在单位上班,叫同一个名字的人有三四个,很是不便,为此,而变更原来的姓名; 二是基于认祖归宗,如本人或者其长辈原来被异姓人收养而改姓,现在又想认祖归宗而改回原姓; 三是由于迷信,认为自己的姓或者名不好听、不吉利,意图通过更名改姓给自己带来好运; 四是通过更名改姓过到一种非正当的目的,如通过更名改姓逃避法律的制裁。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人来说,其更名改姓原因大多基于父母,特别是由于离婚而引起的未成年子女更名改姓更是与日俱增: 一是出于生活学习的需要。现实生活中,为孩子起单字名的现象越来越多,未成年人同名同姓的现象十分严重,为了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学习以及将来的工作,而为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 二是为了维护家庭生活的需要。现实生活中,离异的双亲往往会选择再婚,特别是母亲一方带未成年子女再婚,往往会造成一家三姓,当继父在社会生活或者孩子在学校中被不知情的邻居、同学或者老师问到为什么时,会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 三是出于报复心理。有的女当事人认为前夫传宗接代思想严重,所以要给小孩更改姓名,
让他家“断子绝孙”,仿佛更改子女姓名之后,子女与另一方的关系就不复存在了;有的男当事人原是“招女婿”到女方家落户的,子女原是随母姓,离婚后孩子判归自己抚养,便将孩子变更随父随了,让女方家原想通过招女婿,续“香烟后代”的理想破灭; 四是寻求心理平衡。有的因为对方有过错而离婚,无过错一方因为心理失衡,便随意变更子女姓名; 五是由于被收养。未成年子女被依法收养,未成年子女与送养人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依法解除,而与收养人之间建立了父母子女关系。收养人基于收养而变未成年子女的姓名; 六是非婚生子女被生父认领。由于非婚生子女的特殊性,一般来讲,出生后会随母亲姓氏,在不知其生父的情况下,可能不存在被认领问题,而在其生父认领时也会存在为其更名改姓的问题。 二、姓名权变更存在的问题 我国民事基本法关于姓名变更权立法的缺漏和滞后,在实践中所引起的后果是严重的,已经反映出如下三方面的问题: (一) 引起权利的滥用 一些人认为,既然姓名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格权,法律对如何变更姓名又无明文限制,怎么改名当然就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决定,外界无权干涉,公安机关对于改名申请应当核准而不得拒绝。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一个人的姓名是与其所进行的经济
或其他社会活动联系在一起的,特别是18周岁以上的成年公民,改名往往会对其原有社会关系产生较大影响,如婚姻家庭关系、人事档案、银行账户、信用证存储信息、房屋产权、医疗保险、人寿保险等,都要做相应更改。更严重的是,一些为了逃债而改名的人改名后,会给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带来极大不便,一些为了逃避刑罚制裁而改名的人改名后,则会给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带来极大障碍。所以,从便于公安户籍管理,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角度看,应对更名权进行合理规制。?????(二)造成权力的错位 ????公民姓名变更问题不仅涉及公民的民事权利,也与公安机关户籍管理密切相关。民事法律对姓名变更的“规定”长时间缺位,给作为户籍管理主管机关的公安机关带来很大的影响,致使公安机关无法“依照规定”为申请公民办理姓名变更手续。为有效实施行政管理,解决姓名变更的法律规定缺漏问题,公安部和各地公安机关在实践中都相继出台了一些内部规范性文件,对变更姓名行为进行规制。然而,从法律的角度分析,这些规定都不属于《立法法》上所述的“立法”行为。因此,公安部和各地公安机关对姓名更改权进行限制的规定属于“立法上的错位”,对外当属无效。同时,姓名变更权是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之一,对于基本权利的限
制一般应由法律加以规定。即使是考虑到我国法制进程的具体情况,至少也应当由行政法规加以规定。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户籍管理主管机关对公民姓名变更进行限制,在执法中有公权力过度扩张之嫌。 ????(三)自由裁量的失准 由于公安机关对是否同意变更姓名的把握依据的是公安机关内部的规范,因此,事实上公安机关对姓名变更享有绝对的自由裁量权,是否允许变更姓名完全由公安机关掌控。如果公民姓名中有生僻字,在公安机关户籍管理计算机信息录入时发生障碍,公安机关会极力劝导相关公民变更其名字,即使当事人没有提出变更姓名的请求。而对于户籍登录中没有录入障碍的当事人要求变更姓名的,一般均须具备“特殊情形”,如妇女去掉夫姓、僧道人员还俗、姓名含有冷僻字的、谐音不符合公序良俗以及收养关系成立或解除等。至于没有特殊的申请理由要求变更姓名的,公安机关均从严控制,一般不予同意变更。所以法律上虽然规定了行政诉讼的救济方式,但由于公安机关的强势地位,地方法院在审理姓名权变更的行政争议案件中一般都出于维护稳定的大局,优先考虑维护公安机关的权威,致使行政救济途径对当事人而言徒有形式。 三、完善姓名权变更制度(一)加强立法 ?为避免今后执法中的依据不统一
和执法依据欠缺的问题,应当坚决杜绝部门立法和地方立法的倾向,借鉴各国关于姓名立法的经验,制定全国统一的姓名法律制度,以规范姓名变更制度。 (二)合理设置姓名变更应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程序 在提交材料方面,可以包括申请表,写明具体的申请理由;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口簿等;个人信用记录;以及可能有的银行贷款记录、刑事制裁记录等;还可以包括户口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因收养关系变更要求更改姓氏的,户口登记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收养成立或解除的证明;因父母离婚,未成年之女要求更改姓氏的,应有离婚双方对此达成一致的协议等。 在申请和登记程序方面,对于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由其父母或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十八周岁以上的,则由本人提出申请。户口登记机关在收到材料后,应认真核查,尽量减少或避免申请人更改姓名对国家、他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可能性。除了审查当事人主动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果因为客观原因当事人无法举证的,户口登记机关还应针对申请内容开展户口调查,其中包括通过数据库查询、上门调查、与当事人见面等多种方式。对于办理姓名变更登记的时限,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避免久拖不决,造成
申请人的损失。 (三)适当引入公证机制 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对公民更各改姓问题规定不是很细,需要查实的问题很多,如更名改姓的目的、更名改姓的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更名改姓的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等,都需要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核实,仅仅依靠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很难有效地进行。而作为公证机关,依照《公证法》的规定,对公民更名改姓的有关证据、申请人资格、公民更名改姓行为是否合法等进行严格地审查和把关,最后为公民更名改姓提供《声明书》公证,公安机关依据《公证书》,为公民办理更名改姓,无疑会减轻行政机关的压力,降低因公民更名改姓产生纠纷的发生率,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 总共2页
范文五:医院变更床位的原因与理由
XX 医院申请变更床位的原因和理由
XX 医院创建于XXXX 年,是XX 急救、医疗、教学、预防保健、康复中心,是国家“二级甲等医院”,医院现设有急诊科、内科、妇产科、外科、眼科、康复理疗科、儿科及重症医学科室。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持续进行,公众的健康意识不断提升,对医院的医疗服务需求也不断增加,近年来,医院基础建设、医疗人才、医疗设备及服务体系等综合实力大幅提高,就诊及住院患者呈逐年增加趋势,由于病人的增加,床位短缺的矛盾也逐步显现,医院经常出现住院病人总数超过医院实际床位的情况,现有编制床位已远不能满足现在的医疗服务需求,部分科室长期处于病人候床加床住院现象,明显限制了医院救治患者的质量和效率。主要设置内一科、内二科、内三科、内四科、内五科、重症医学科室、妇产科、外科、眼科、康复理疗科。为增设编制床位创造基本条件,我院调整了医院内部结构,改善医院现有的硬件设施,从医院长远发展综合考虑,拟定将床位编制XXX 张增加到XXX 张。
我院基本情况如下:
一、目前床位设置:XXX 张(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二、科室设置:设有预防保健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皮肤科、精神科、康复医学科、急诊医学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X 线诊断专业、CT 诊断专业、磁共振成像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图专业)等临床科室、医技科室、职能科室和专科门诊。(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三、医院卫生技术人员情况:人员总数:XX 人,其中医师XX 人,护士XX 人,其中病房护士XX 人,医技人员XX 人。
四、建筑及规划情况:
医院占地面积:XXXX 平方米;建筑总面积:XXXX 平方米;业务用房面积:XXXX 平方米,其中病房建筑面积XXXX 平方米。
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和适应新形势下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为满足医疗工作需要,保障医院的可持续发展, 特申请将床位编制XXX 张增加到XXX 张。
附:拟设置科室床位数:
内 科: XX张 妇产科: XX张
骨外科:XX 张 眼 科: XX张
急诊科: XX张 康复理疗科:XX张
重症监护室(ICU )科:XX 张
共计XXX 张
XX 医院
某年某月某日
转载请注明出处范文大全网 » 改名申请最佳理由公民变更姓名